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行政执法改革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是横向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五合一”综合执法。整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的路政、运政、高速公路、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五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同时,按照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将原来由市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等市交通运输局所属19个事业单位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管理职能进行分离,将其承担的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全部划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实行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执法。交通运输领域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通过整合执法职责和机构,将交通运输领域6支执法队伍、19个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全部交由1支执法队伍行使,从源头上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纵向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着力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按照“市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理顺市与市辖区的执法管理体系,在市级设立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及市辖区和临沂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在县级,参照市一级做法,推动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充实县区执法力量。
三是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凝聚改革推进部门合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为此,临沂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财政、人社、审计、法制、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同时,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建立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科学配置执法支队机构编制,充分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力量。改革中,临沂市注重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编制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涉及专门执法机构的,整建制划转编制和人员;涉及承担部分执法职责机构划转的,按照职责承担比例划转人员编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设置了7个科室、13个大队、4个定点监察机构,确保有足够力量开展执法工作。考虑到改革涉及单位的人员身份不同,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级不变;其他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过渡。执法工作所需的辅、技术性工作岗位,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坚持改革在前、分步推进,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整合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多方面执法职能,必然涉及执法机构性质不同、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等问题。从外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来看,有的省市自定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对待和管理;有的省市在改革完成后,涉及事业分类、参公问题暂未得到解决,仍采取人员统筹使用、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对此,改革的推进应坚持改革在前、人事配套在后,不能因噎废食,阻碍改革步伐。具体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先将要整合的队伍整合起来,人员管理上可采取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的方式,再视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科学厘清职能划转的边界,有利于最大化凸显改革成效。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职能划转范围的把握上,应坚持“以整体划出为原则,选择性划出为例外”的标准,将行政执法权及相应职责一次性划入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划出部门“选择性”划出、划入部门“挑肥拣瘦”的现象,减少职能划转的无意义争论,提升改革成效。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行为,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划出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是保持行业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是衡量改革成败的关键。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既做到了敢于担当、强力推进,又做到了慎之又慎、站位全局,始终把行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稳定作为改革的基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科学调整职责机构,合理划转编制人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尽最大可能地解除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了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局面不乱,有力地维护了行业系统的持续稳定。我们认为,为提高执法人员积极性、畅通晋升渠道,可以参照深圳等地综合执法类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制管理的做法,从省级层面探索制定职级制管理办法,通过业务考核晋级,享受相应工资、医疗、住房等待遇,解决人员晋升“天花板”问题。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和我市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创新力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六新大”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坚持学习党的十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转变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积极营造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建立起于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良好形象。(办公室)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审批事项调整。为贯彻落实《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和《2014年全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推动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制度改革,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报送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计划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事项清理工作,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和个人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科技部门不再对此类事项进行审查。(成果科)
(三)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改进行政决策方式。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进行合理确定,全面规范和完善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政务通报等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办公室)
(四)推进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裁量标准制度。结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出台《市科学技术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和《市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细分成若干裁量等级和裁量档次,让裁量空间由“个人说了算”变为“制度说了算”。(各科室、直属单位)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一是进一步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形势要求、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向公众公布清理结果。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基本程序,从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上对文件进行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科室、直属单位)
(六)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运作。为了促进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流程》等规定执行,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申报立项科技项目要严格做好跟踪、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公开透明运行率达100%。(计划科、监察室)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普法宣传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大力宣传以以新修订的《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专利保护条件》、《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组织开展“4.26”知识产权日、“市科技·人才活动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方式,强化对公众的普法力度。(成果科、计划科、知识产权局)
(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方式和途径,依托科技网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及时政务动态、政策法规等信息,方便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查阅,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办公室、情报所)
三、依法行政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调整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将依法行政工作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坚持一级抓一级、下级服从上级并对其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做到有责必究,纠必到位。
百姓生活水平越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部门,理应在执法方式上有所改进与创新,以追求更好的执法效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珠海市一方面把生猪屠宰行政执法职能正式划转给农业部门,让监管职能更加优化;另一方面,也对包括生猪屠宰在内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实行飞行检查,以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
飞行检查,就是指职能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在坚持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原则下,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的一种突击现场检查和处理形式。它最大的特点或者说优势,就是事前不公开检查的时间、内容、流程等。这倒不是故意为难被检查的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检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飞行检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的检查方式,让企业无法事前做好迎检准备。以往执法部门在检查的时候,往往提前发通知、打电话或者是放出消息,结果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前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检查团看在眼里的都是经过修饰与掩盖的,好的、正面的,同时也是虚假的东西,最终让检查流为一种走过场的形式,其效果可想而知。
一、改革推进情况
(一)加强领导,优化方案。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协调督促落实相关改革,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深入学习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广泛征求试点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科学制定改革方案。(二)下放县级管理权限。根据试点镇实际需要,经充分沟通,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7个方面,从登封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行政权责清单事项和行政审批清单事项中,选择327项县级管理权限事项作为拟下放权限,涉及国土、规划、环保等28个部门。按照行业分:产业发展44项,规划建设161项,环境保护32项,安全生产37项,市场监管23项,社会治安2项,民生保障28项。按照权限类型分:行政许可44项,行政处罚245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基本公共服务7项。(三)优化机构编制配置。结合试点镇自身特色对其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整合,设置党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发展服务局、便民服务中心。在编制总额内,调剂增加试点镇内园区管委会的编制,补充急需的管理专业人才,由试点镇统筹使用。将试点镇原有和承接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入驻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试点镇原有和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综合执法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坚持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整合、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切实为试点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四)理顺试点镇与派驻机构关系。强化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统一更名为“登封市伊伊镇伊伊分局”,其承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入驻镇便民服务中心。对派驻到试点镇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试点镇人民政府的协调和监督,日常工作以试点镇为主。派驻机构的主要领导采取主管部门领导兼任或直接配备为副科级的方式配置。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调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事先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其他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事先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试点镇党委、政府的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对派驻机构工作考评、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五)实行经济发达镇目标考核。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改革目标,就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后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关系是否顺畅,职能配置是否优化,行政环节是否减少,工作流程是否优化,经济发展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是否提高等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对试点镇进行跟踪式目标考核,加强目标动态考核评估,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压力巨大。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增大,传统产业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此外,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需要大量财政投入,但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乡镇的财政收入大部分要上缴分成,试点镇可支配的财力远远不能满足其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民生事业投入的需要。(二)人员编制不足。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以来,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日趋严格,行政事业编制控制在80名左右,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老龄化现象严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人员编制来满足不断增加的职能需要,随着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的下放,人员编制缺口的问题也日益严峻。(三)配套改革不到位。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的改革相配套,但目前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如公共财政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进程不快,没有及时跟进。(四)用地指标瓶颈。乡镇产业的培育,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支持,但目前在土地指标使用上仍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且按一般乡镇对待试点镇,没有明确其具体份额。
三、意见和建议
××市财政局:
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我局根据五五普法工作安排和自身实际,以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素质为目的,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针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广泛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现将我局五五普法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规划落实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局始终把加强领导和狠抓规划落实作为普法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并在局综合科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普法工作始终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位,具体任务专人负责落实,有效的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狠抓规划制定
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县财政局“五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教育对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实施步骤,全面指导“五五”时期普法工作。不仅如此,在各个年份我局还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规划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三)狠抓实施落实
为使《规划》落在实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协调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的方针,认真落实
“五五”普法教育的各项工作。我局将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责任制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先进的资格。在主管局长的指导下,我局建立了兼职法制员制度,每个科室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的法制工作,并引导他们积极有效开展工作。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全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进一步振奋,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促进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县财政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局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一)加大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
坚持定期向领导干部宣传财政法制工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讲解财政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1、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局里明确规定: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局长办公会上,由法制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财政法律、法规,以增强局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几年来陆续分章节认真组织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辅导材料,切实增强了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
2、明确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局里要求法制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局长办公会,并参与全局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全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对镇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每年财政局长在人代会上所做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要文件,法制部门都参与了决策过程,保证了相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
(二)开展对财政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1、制定工作计划,规范普法教育工作。每年年初,根据总体普法规划、上年普法进展情况和本年工作重点,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各科以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年每人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几年来我局先后邀请了县司法局领导为我局干部职工举办法制讲座,专题讲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知识。同时为巩固和保障学习的效果,我局积极组织相关考试,组织全局人员参加了《行政法知识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了表彰,不仅极大的提高了人员的法律素质,而且使依法理财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3、组织财政干部参加各类法制培训。一是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负责、保密、档案、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参加市里或区里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分别对他们进行《行政许可法》、《条例》、《保密法》、《档案法》、《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在全局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组织全体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组织了《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集中辅导,全体人员参加,收到良好效果。
4、办好法制宣传橱窗,创办法制宣传刊物。多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我局利用宣传橱窗、标语专题宣传《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法规。创新宣传形式,着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和财经法规,交流法制工作动态,增强全局人员的法制观念。
5、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加强全局普法工作。配合县妇联开展“三八”维权周和县工商部门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配合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4.26”世界产权日和县公安机关开展“6.26”国际禁毒日、“7.13”反宣传日、配合县卫生局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县财政部门的“12.4”税收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日。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每年的12.4的全国税收宣传日,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发动,大力宣传,营造和谐的普法教育工作氛围,通过办板报12期、宣传栏12期、张贴标语100张、悬挂横幅20幅等形式,做到人人知道,个个明白。通过各种宣传的形式,提高了财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几年来,我局人员较为全面地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的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三)面向社会宣传财经法规
通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法人、财务人员及时了解与自己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1、组织人员上街宣传。结合全局的中心工作,我局组织干部职工到财政局联系的高坪乡政府以展板卡片、赠送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几年来,相继进行了《宪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普法读本》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累计发放材料近万余份、现场咨询解答逾六十小时、投入工作人员过百人次,有效地普及了财经法规。
2、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公民普法。我局充分利用财政局网站和政府采购网向网民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在网上公开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财政监察工作程序》、《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为公民了解、学习、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了方便,也为我局的法制宣传开辟了新的途径。
3、与时俱进,突出重点进行宣传。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对有关法规进行专门宣传。一是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等会计职业道德为主旋律,收到了良好效果,获得社会和上级部门的普遍认可;二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和重要作用,组织人员持续宣传《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对采购的内容、范围等有更新完善的地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宣传,这些工作为完善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依法理财
普法目的在于知法、守法、用法。我局结合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工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相应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量化分解,确定了执法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人员,完善了《××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发到各相关科室,要求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实行了严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形成了相互联系的两个管控体系:一是局领导、科长、工作人员之间纵向的管理控制体系,二是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人员之间横向的牵制控制体系,通过两个体系的紧密配合,充分实现了组织、人员、职责三落实,有力的保证了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为推进依法理财,我局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取得良好效果。
1、为了认真推进依法理财,我局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方法,从实践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的事项和流程,夯实了各项工作的基础。
2、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为更好的贯彻《行政处罚法》,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相关配套制度,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并认真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相关制度和法律文本,为规范实施听证奠定了基础。为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参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我局相继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配套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实施全过程的工作内容、监督方式、违规责任;对原从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实施程序进行重新修订,有力的促进了行政许可的高效便民办结;保证了实施行政许可每一环节、每一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财政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我局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财政集中核算支付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协助县府出台了××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严格贯彻落实。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合法,由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文件的规范合法。对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我局从三个方面加强审核:一是审核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其符合财政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二是审核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做到文件规定的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着力避免权力滥用、越职权执法。三是审核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作决定,否则就是不合法。我局还将制发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局法制处作了备案。
(四)开展检查监督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我局认真开展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先后开展了专项资金检查、票据稽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维护了财经秩序。通过实行社会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提高财政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构建起社会化的检查跟踪监督机制。
全系统及时学习传达局长和副局长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一是视频会结束后,局领导在会场对学习会议精神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县局、所、局机关各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会议精神,并通过信息、简报方式及时报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将局长讲话文稿通过阿坝质监工作qq群转发,要求各县局、直属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领导的讲话精神,务必做到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三是州局召开局务会,结合省局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对部分重点工作实施项目负责制。四是州、县质监局还采取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等方式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会议精神
按照全省半年工作会议安排,局长专题向分管副州长汇报了全省质监系统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州质监系统上半年工作。副州长充分肯定了全州质监系统上半年工作,要求质监部门按照局长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认识,一是顺应改革潮流,抓好体制改革调整工作。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搞好和党委政府及省质监局的对接、协调,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努力化解困难和矛盾,确保队伍人员稳定,推动体制改革工作有力有序近期完成。二是履职尽责,保障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的质量环境。三是为企业减负,认真贯彻落实省、州政府关于对企业减负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加强部门对企业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明确了下半年工作任务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保质保量开展好群教活动
克服厌倦情绪和麻痹思想,高质量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确保取得实效。统筹兼顾教育实践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加强与省委、州委督导组和省局指导组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工作部署,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时间不耽误、工作不落后、标准不降低。切实履行职责,克服各方面困难,组织力量开展好对县局活动的指导工作。
(二)继续抓好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好州政府关于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的文件精神,已经向省局申报的加强培育和协调,还未启动该项工作,加强指导和帮助,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品牌培育工作。
更加注重品牌培育和品牌含金量,因地制宜培育质量品牌,力争新培育3个名牌、1-2个地标产品,积极做好下一轮的品牌申报储备工作。
(四)营造和谐的民生消费环境。
加强计量收费用水、电、气表的强制检定和对供能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推动水、电、气表到期轮换工作;加强集贸市场、加油站等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安全、公正消费环境。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12365”值守制度,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保障质量安全。
抓好以电梯、液化石油气、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为重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强对车站、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安装、维保、使用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坚持民生导向,加强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等民生产品质量抽查和后处理工作,重点确保州内重大建设项目、汶川“7.10”灾后民生重建项目质量安全。
(六)加强机关内部建设。
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用章(印)、保密、公文处理、公务接待、内部安保、公共卫生等规章制度,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现代化机关管理方式,确保机关高效、协调运转。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加强信息化和门户网站建设。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质监事业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抓好全系统内部(包括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及工作,加强系统职工思想教育,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七)加强法治质监建设。
开展好质监学法用法活动,制订学法计划,严格学习质量,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各级法制大讲堂学习。严格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升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办理水平。做好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规范质监权力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时至今日,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内涵,已经远远超越了当初单纯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其实质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大部制改革模式的一种探索,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向综合管理逐步推进,将城管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的狭义范畴扩展到广义范畴,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旨在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
一、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特点
2010年4月,南京市全面启动大城管体制改革,市政府根据“三定方案”所确立的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涉及城市管理的15个部门的42项职责,共797项行政权力进行梳理,从实现现代化城市的科学管理目标,将原有的42个职能部门进行整合,调整变动了26个机构,减少了9个正局级机构,将过去有些管理交叉、责任分散的部门实行职能有机统一。撤销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成立新的城市管理局,同时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并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市城管局负责“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爱国卫生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管理、绿化管理和数字城管综合考评八项主要职能,以及城区防汛工作。原市容局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与原市政、园林的执法队伍合并,升格为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局级建制。2012年,南京结合多年“大城管”改革实践,制定了作为城市治理“小宪法”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系统性规定了城市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城市治理原则、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项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内容。至此,南京大城管的框架基本形成,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一)打破传统观念,树立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
南京市在多年大城管改革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及时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引入现代城市治理中,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私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确保决策执行的顺畅,落实民众权益,有利于秩序稳定和城市发展。因此,南京市在全国率先突破和创新理念,倡导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先进的城市治理理念,在城市管理中重视市场作用、贯彻参与式民主,处理好城市管理与改善民生,处理好公共秩序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树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根本目标”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中注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培育,积极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公民的力量,有效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
(二)规划、建设、管理既分设又联动,优化程序、强化管理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管理格局,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南京市推行的大城管体制采取了规划、建设、管理既分设又联动的模式。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按照规、建、管三个环节进行机构调整和权力配置,进一步明晰规、建、管各部门的权责,充分体现权力制衡与综合协调,整合资源、优化程序、强化管理。
(三)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构建高位领导、综合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南京市设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设置,意味着高位领导、协调和监督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解决涉及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管理交叉、工作缺位、监督乏力、协调不够等客观问题。
(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寓城市管理于社会创新之中
1.“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区总负责”的分级管理体制。“两级政府”是指市、区县级政府及部门;“三级管理”是指市、区县、街道或乡镇三个层级进行城市管理。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区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费随事移、责权统一”的原则,下放到区县。各区县政府及责任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会同街道、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同时授予街道部分城市管理执法权,向街道下放权力,下移管理重心,提高管理执法效率。将街道和镇作为城市管理的主阵地、主力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强化日常管理,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环卫、市政、绿化、物管等工作,并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的优势,开展社区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各区执法大队向街道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区、街双重管理,中队队员则分别挂钩到社区,实行城管服务进社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承担着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和举报工作。
2.“网格化”管理体制。南京市在市、区县、街道和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对口管理、网格管理的“四级网络”立体模块。江南八区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定了389个数字化管理网格,将公安、街道城管干部、城管执法队员、协管员、环卫个人以及社区工作者、城管志愿者等力量按职能进行整合,构建既各自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的管理体系,形成了管理合力。若干个网格组成片区,实行片长负责制,每个管理者都有具体的任务分工、监督办法和考核标准,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存在问题的环节,找到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倒逼机制,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奖罚,促进问题整改。
(五)构建信息网络平台,营造公众参与机制,推进政府职能部门阳光运行
1.南京市以数字化城管平台为依托,将涉及城市管理物化的管理事项作为监管内容,实行全方位、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数字城管在13个区县和18个市级主管部门设置了数字信息终端,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的对接和联动。
2.整合市民投诉举报热线。为方便市民投诉举报,南京市整合原有的市政、市容投诉电话,正式开通12319服务市民热线,作为市政府12345呼叫中心的二级平台,对市民各类诉求逐一进行登记、交办、回复。将涉及城市管理举报投诉的办理情况计入考评得分,对反复举报并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增加考评权重。
3.通过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城管相关信息,并建立了紫金城管论坛,接受网络问政和网民监督。市城管局定期通过媒体城市管理的重点信息,公布城管动态,发动市民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在群众中挑选热心公益的人做信息采集员深入全市街道、社区、公园、广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查找问题,以照片形式反馈,限期及时整改。
4.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权力阳光运行体系构建工作,积极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南京市民除了参加听证会、行业协会座谈会,还可以直接通过权力阳光运行平台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工作流程,促进执法公开透明,体现了行政的民主性。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各异的民意调查活动、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万人评议行政机关活动、“向人民汇报”、“走进直播间”等群众监督互动活动,通过公众参与、“官民对话”,共同探讨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城管宣传力度,完善城管工作格局。
二、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成效
随着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深入,城市管理水平、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提升。这一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制定城市管理的一系列地方立法,奠定了法治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2000年以来,南京市先后在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环境管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出台了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更是在归纳和总结城市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城市治理原则、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些地方立法紧扣城市管理创新,解决城市发展和民生的实际问题,为南京市的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立法支撑,有效改善了以往部分领域立法、修法滞后导致的管理缺位和法律规定存在交叉导致的多头执法现象,使城市管理日趋规范化、法治化。
(二)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建设,增强管理力度和效率
近年来,南京市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若干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了主体、事项、流程的确认及转移行使,重新编制外部流程、内部流程,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在城市管理中,南京市坚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度;全力打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城市管理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南京市着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前期指导、中期服务、后期监督功能,突出新主体、新立法、新情况和三年“零”处罚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案件投诉举报制度;重点推进玄武湖公园、旅游执法支队等新授权和新建单位执法制度完善;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此外,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中,南京市坚持学习培训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评比竞赛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秦淮杯”城管创优、队伍执法“三学三比”等活动;坚持严考重奖制度,逐级对执法队员、门前三包协管员、保洁员三支队伍的管理绩效进行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实施“重奖”。
(三)科学精简机构和整合部门职能,优化了政府机构和运行机制
2010年南京市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街巷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组建南京市“门前三包”协管员队伍的实施方案》,初步确立了城市管理工作在城市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南京市对政府各部门职能进行了全面梳理,进行机构精简和科学整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往部门职责重叠、交叉等问题,优化了政府机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基本上做到了一事一部门管理。
(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整体水平
随着管理重心的逐步下移,区、街的管理积极性被全面调动,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不断创新。鼓楼区搭建了“数字化城管”平台;玄武区积极推行“一家管、两班运、三清扫、全天保”的环卫保洁机制;建邺区在河西新城区率先实施“公交式巡逻”。同时,近年来南京市以几项重大创建活动和承办十运会、2014年青奥会为载体,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城市环境的明显改观,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公众参与,推动了社区民主自治和公民社会建设
近年来南京市在城市管理中将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区民主自治的良性发展,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南京市治理条例》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 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第19条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三、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不足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综合配套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城市管理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形成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南京市的大城管体制改革尚在探索阶段,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设计及其落实方面尚有不足。
(一)大城管体制亟需完善
大城管体制确立后,有的机构虽然划归到一起,但融合程度不到位,尚处于“磨合期”;有的改革由于权力关系的制约而推迟,个别部门对撤并其下属系统的机构施加压力,导致改革进程放缓。而有的改革方案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1.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提高
实践中,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决策与执行不分的惯性对大城管改革形成了强大阻力。比较突出的是市旅游园林局,其职能整合有利于拉动南京市旅游业的发展,实现“大旅游”的战略目标。但是,将有生命的城市绿化部分交给不同部门来履行职能,管养效果却大打折扣。景区、窗口地区执法边界也不清晰,善待厘清。
2.队伍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南京市的城市道路和设施建设由城建委和城建集团负责,按“三定方案”要求,建成后应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清扫管养。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移交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如近年来建设的大量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成后的管养、清扫也直接由城建集团指定公司负责,没有移交所属区环卫、市政部门。这些公司往往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标准不高、保洁管养质量比较差,平时考核中发现大量问题,影响了城市管理质量。
3.改革改制尚未完全到位
2004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南京市全面展开事改企工作,市编制委员会发文,撤销了市容的两个局直属单位和江南八区环卫所,市政的三个直属单位和江南八区市政所,以及江南八区园林所的事业编制。目前各区环卫所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老环卫职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农民保洁工无法签订用工合同。在市政园林改制上,各区也不统一,有的成立综合养护所,有的改为民营企业,有的还没有进行改制。市政所属三个直属单位取消了事业编制,成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加挂了市政设施养护处的牌子,承担事业托管职能,实施特许经营,改制没有完全到位。
(二)现有机制存在不足
1.执法保障机制不到位
一是城管经费保障渠道不顺、标准偏低。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贯彻一事一部门原则,建管分开、费随事转。但在执行中,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条条式管理”,导致没能按照建管分开原则来彻底调整城管经费拨付渠道,划分建管职能。目前,南京市城管局没有独立的财政户头,经费主要依赖于城市维护费,由住建委根据管理任务实施划拨。这种投入机制与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日渐提升的管理标准相比,差距明显,且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应急性的任务、突击性的项目,部门仍需要先申请立项再经住建委审核后方可拨付经费,这种工作程序很难保证行政效率。同时,南京市虽然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但在调整下放事权、事务的同时,却没有一并下放相应保障经费,以确保区级政府有钱管事、有权办事、有人理事。
二是执法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力量得不到保障。国务院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目前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三定方案”在机构调整、职能划分、编制配备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有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一致,与上位法的衔接不够。尤其是人员编制的配备,还没有完全跟上大城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编制都明显不足。各部门、各区、街道只好大量聘用协管人员来辅助执法。但协管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大部分素质不高,执法理念、方式都还处于较低水平,成为规范执法的一大难题。
2.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大城管扩大和集中了城市管理的各项权力,相应地,监督难度也随之上升。如前所述,虽然南京市监督形式丰富,民众参与途径多样,重大执法活动和领导干部党政监督有力,内部层级考评机制初见成效,但常规化的监督措施较少,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监督的重点还没有及时转向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上,也没有建立起针对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绩效测评机制。
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 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 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 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 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 机构繁多, 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 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 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 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 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 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 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 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 如果程序违法, 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 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 往往重实体, 轻程序。突出表现在: (1) 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 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 (2)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 (3) 达到听证条件的,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 (4) 所收集的证据, 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5) 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 (6) 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 (7) 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 (8) 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 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 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 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 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 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 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滥用职权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 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 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 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 二是避重就轻; 三是避轻就重; 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 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 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 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 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 也不能意气用事, 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 打击偷骗税行为, 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主观方面的, 也有客观方面的,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 这就必须“对症下药”,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规范执法行为, 强化执法监督, 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 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按照法律规定, 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受社会的监督; 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 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再次, 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 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 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 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 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 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 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 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 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 其次, 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 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 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 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 加强其他法律、法规, 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 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 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 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 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 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 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 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 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3]所谓税收之债,就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美城市、服务城市、完善城市功能为着眼点,以加强城市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为抓手,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通过合理划分和明确区、街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和权责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功能作用,加快形成“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区街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和“街道主导、市场运作、管干分离”的城市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我区城市管理水平,为实现“三城同创”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具体目标
以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和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体制,全面促进城市面貌新变化、城市环境新改观、城市管理新改进、市民素质新提高;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高效服务,全面理顺各项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市政府管理各项职能下放的对接工作,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改造、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手段,坚持把加强城市管理同城市建设、市场建设、城中村改造、环境治理,“三城同创”有机结合,实现一流的城市管理水平、一流的城市生活环境、一流的城市发展环境,为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省食品安全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为全面对接市里相关城市管理各项职能下放,进一步明确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城管执法分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处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建立责权结合、管理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一)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
区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区城乡建设的主管单位,要适应时展的需要,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管理功能等方面做好全面的对接;调整相应机构,充实人员,全面对接市里下放的各项城市管理职能,按照编字〔〕27号文件精神,对区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明确如下:一是保留区城乡建设局相应的城乡管理职能;二是成立水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以加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三是成立水区城乡市政环卫管理办公室、升格为副科级,以加强城乡管理工作;四是保留区房管局。
在职能调整上:
一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协助四个办事处、工业基地和城中村改造、各类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各乡镇集镇规划在满足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完善控制性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3.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4.城乡规划办公室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是进一步强化城乡管理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市政建设、市政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改革方案,并负责实施;2.负责城区市政府下放给我区的主干道和所有背街小巷的市政工程、道路、桥函、下水道的建设维护方案制定、指导和管理工作;3.做好市政府下放给我区城区环境卫生保洁任务的监管、督查和实施工作;4.对接和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5.对接和指导城区市场建设工作;6.对接和指导城乡建设、小城镇建设工作;7.对口协调城管执法工作;8.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城乡建设和管理职责。
三是进一步调整区房管局的工作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城市房屋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2.成立水区拆迁办,组成专门的拆迁机构,负责我区项目拆迁和协助市政府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赋予拆迁相应的行政许可职能,组织拆迁队伍,指导全区拆迁安置工作,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拆迁安置相应的工作职责;3.组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负责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对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联审联验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应的建设管理任务;5.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水城管执法分局职责
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要提高对我区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相应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全区“门前三包”工作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门前三包”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2.负责全区管辖范围内广告、渣土等相应的城市行政管理职能;3.负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市政府下放我区城市主干道市容市貌的整治、城市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摆摊设点,打击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治理户外广告,整治“牛皮癣”,负责违章建筑拆除等执法工作;4.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担负起行政区域管理责任,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履行职责,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服务水平,在组织机构上强化力量,在资金投入上加大力度,在城市管理上强化措施,在城市经济上做好文章。1.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府办发〔〕15号文件精神,落实三级组织行政区域负责制,各办事处要按照区域划分,全面承担城市管理职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以整治违章建筑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职责;2.做好城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市、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任务;3.加快城中村改造,力争在3-5年内全面完成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在建设中改造,在改造中受益,整合资源,做到区、办、处、村四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4.发展城市经济,切实抓好物流市场、农贸市场、总部经济、商业市场等城市经济工作,提升城市经营水平。
(四)社区居委会、管理处职责
社区居委会作为四级网络组织机构的延伸,要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转变工作职能,更新服务理念。今后,对城市管理重心更多的要向社区延伸,对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要作为对社区居委会考核、考评的重要标准:1.要调整社区规模,力争在3年内完成社区网点调整工作;2.社区居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对小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专门市场等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全面履行各项城市管理责任,强化精细管理,创新管理方法;3.积极做好与城管环卫、城中村改造、市场建设管理、物业管理等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工作的对接,履行社区建设管理职责;4.创造特色,做大做强精品社区、和谐社区、服务性社区,使我区的社区建设工作上档次、上水平。未进行改造的城中村由管理处履行社区相应职能,已改造的城中村实行社区管理。
四、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设立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从年起,每年列支专门的财政预算,按照“权由事定、费随事转”的原则,用于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开展。
1.用于弥补清扫保洁等相关经费的不足。①清扫保洁缺口经费;②添置果皮果箱、垃圾池;③新增清扫面积保洁费。
2.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
3.小街小巷的改造工作。
4.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专项经费。
5.组建小街小巷、旧城区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6.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活动经费。
(二)完善区、街道办事处投入的机制
1.关于8条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市环卫处20条主干道清扫保洁标准提高至2—2.2元/m2·年标准执行,清扫保洁任务、面积按府办字〔〕15号文件执行,提标后在市核定标准1.394元/m2·年的基础上,增加费用区、办事处各承担50%。
2.关于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各办事处清扫面积及标准按府办字〔〕15号文件执行。由各办事处组织招标后,缺口经费从各办事处组织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中解决。
3.关于清扫保洁新增面积。按市财政核定面积及标准执行,市财政补贴不足部分从各办事处组织收取卫生服务费中解决。
4.市政设施的添置。各主干道和背街小巷需增设的垃圾坑、垃圾桶以及部分清扫工具,由各办事处上报需要添置的数量,经区政府主管单位核定后,统一标准,由所在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区、办事处、管理处分级承担。
5.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目前,全区8条主干道的路面维护暂由水城管执法分局组织实施,待区城乡建设局市政环卫管理办成立后移交至建设局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含市财政下拨的市政府维护费);其他所有的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路面维护,由所在办事处向区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办事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区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区、办事处、管理处分级承担。
6.关于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工作。2008年全市小街小巷和城中村进出口道路改造已向市政府行文,待市财政经费到位后按实下拨;从年起每年改造城南、城北15—20条小街小巷,除市级配套资金外,改造资金缺口部分由区、办事处、管理处分级承担。
(三)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1.按照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的补助政策弥补部分环卫工作经费。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办事处配合,对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退伍军人等对象列入统计补助范围。
2.认真搞好临街店面卫生费的收取。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所在办事处组织人员收取。各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作业范围内的临街店面个体业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酒店等单位的卫生服务费进行统一收取,用于弥补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作业经费的不足。城南办、城北办要按照核定范围、任务认真开展工作。
3.关于水城管执法局工作经费。除市财政拨付经费外,工作经费不足部分从执法罚没收入中解决,区财政应全额返还执法罚没款,不足部分年终测算后,再提出解决方案。
4.关于拆除违章建筑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工作发生量,经区主管部门会同水城管执法分局审核后,由区、办事处各承担50%。
5.进一步探索促进农贸市场有效管理的方式方法。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实行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各办事处为具体责任单位,依法收取各种规费,负责各市场的管理、维护、保洁、建设等事项。
6.对流动摊点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在管辖范围的次干道或背街小巷划定一定区域,安排部分弱势群体和流动摊贩在场内进行经营,由专业公司实行场内精细化管理,经营区域、种类、时段由水城管执法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并对专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和场内业主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和监管。
7.全面启动旧城区物业管理工作。对小街小巷旧城区的改造,要通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分片、分块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区主管部门要强化旧城区改造和管理,对符合条件在旧城区、小街小巷组建物业公司,使该片区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起到明显变化的。
五、措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工作任务重,内容纷繁复杂,需要各单位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各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本地、本单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城市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工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