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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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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

第1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体制机制;资产经营;自负盈亏;利润;国民经济核算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1-0015-06

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仍然处在不断变化和改革的过程当中。整个经济体制模式在发展中出现和形成了一些带有阶段性标志的特征。计划与市场经过兼容、结合和过渡,形成了特定的经济模态。分析计划与市场的构成和结构,可以客观认识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有利于确定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走向和政策的制定。

一、计划体制特点及其与市场体制的关系

当前对我国经济体制在认识上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这其中的原因是对计划与市场观念理解的差距。认为计划经济已经从当前经济体制中消退的观点的主要根据是指令性计划的退出,这个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计划经济不等于一个单纯的经济计划,计划是一个体制概念。计划体制包括四个构成方面:指令性计划、经济行政体制、公有制制度、地域管理[1]。因而,为了客观分析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完全有必要对当前经济体制类型的构成要素作出更为确切的分析,从而分清其体制要素的构成成份。

(一)作为指令的宏观经济计划

从1980-1994年指令性生产计划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0%下降到4.5%[2],可见计划指令性生产已经接近消失。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中计划经济已经退出,目前实行的基本是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认为计划指令已经不存在的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指的是整个国民经济,微观层次指的是经济实体。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所谓指令性计划已经不存在,实际上指的是对微观企业实体的指令性控制已经不存在,而作为我国五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国民经济宏观指导和管理仍然存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率仍然是政府经济管理能力和任务的主要指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按照一定速度增长仍然是各级政府的经济责任。各级政府仍然按照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要求提出本地区符合总体增长要求的计划速度,有的甚至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经济增长末位淘汰制,凡是当年不能实现增长目标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因而,政府部门为了实现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对国有经济和投资进行过度干预,要求地区或行业性生产总值的增长达到指标要求,催促生产总值的扩大累计是不可避免的。

(二)计划体制行政架构

计划经济不止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作出的计划要求,它还拥有为贯彻这种要求所必备的经济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这种经济组织模式特点与市场体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一切经济单位必须附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说就是经济机构的行政化隶属关系,而不是像市场体制那样经济机构是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独立机构。虽然目前政府已经减少了相当一部分对口各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但经济机构在名义上的隶属关系仍然存在,基本的架构仍然是单位行政归属和行业归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机构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作为组织机构的自是虚掷的。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实体经济机构上面,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还没有作为正式的题目,因而目前的事业单位就是更典型的行政机构附属物。由于计划体制下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范围归属得过大过宽,许多本来在市场体制下不属于公益事业的行业也都划分到了事业性质里面,造成许多行业至今实行事业单位的政府附属体制,一直不能够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致使整个行业发展缓慢。

(三)财产所有权制度仍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所有制既是经济体制的基础构成,同时也反过来折射出经济体制的构成模式。目前虽然实行多种经济成份所有制同时并存,私有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国有制经过了承包制特别是股份制改造之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我国所有制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更不能说明公有制已经不是主导性所有制形式。

1. 主要自然资源仍然属于国有制。按照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3,4],包括土地、矿藏、海洋、森林等主要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同时,一些重要的能源开发领域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私人资本原则是禁止进入的。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即使允许私人资本介入开发,国家也要收取高额使用费。一切生产都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如果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那么这种所有制体制就仍然是公有制体制。这与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必须实行公有制,虽然有一部分不相吻合,但是它把一切生产都必须依赖的自然资源实行了公有体制,所以,我个人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仍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2. 国有制经济并没有发生真正的产权变革。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公有制的理论批评莫过于指出国有制产权主体缺位和所有者模糊不清,但这个批评并没有导致国有制财产的变卖和有计划的私有化过程,而是产生了一个改造国有制形式的所有权模式发明,就是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允许把公有制财产交给私人去经营,进行所谓“虚拟私有制”运作。在吸收私有制运行效率的同时,又不改变公有制性质,而是将这两者相互结合形成国有制经济的改革模式,称之为“公有制实现形式”[5]。目前国有制改造中实行最多的股份制就属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但是,从所有权转移规律来说,股份是将集团性资本变成个人资本的方式,任何实体或着国家不能继续拥有已经出售资本的股份。同时,西方国家普遍把股份制和发行股票当作出售国有制企业实体从而实现国有经济私有化的方式和手段。这一切说明,股份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虚拟私有制”一样,是脱不了私有化和私有制嫌疑的。但是我国一些人不承认已经出售给个人的股份属于私人资本所有权,认为股份制公司仍然是国有企业而不是私有化企业。这种不符合产权转移规律的含混股份所有权说明,把股份制当作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初衷,不仅是对股份制在概念上的误解,而且说明不能放弃公有制才是所有制形式改革的最大前提。

(四)地域管理与国际市场

计划体制的地域管理在国际经济体制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经济行政体制的不同,计划体制国家与国际市场经济组织存在很大的沟通障碍。2001年我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WTO)[6]。这就很容易产生一个问题,这个时期我国已经进行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已经有了足够的广度和深度,但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中却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仍不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准会员国。笔者认为,确认一国经济体制类型是否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标准,应当是国际公认的共同市场条约,单纯国内自行理解的市场标准实际上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二、体制效率与体制机制和经济规律

显然,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计划与市场各占一部分的混合经济体制。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不仅构成要素不同,而且运作方式和运作效率也不相同。虽然至今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已经有30年,但对于两种体制效率不同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有必要通过对运作机制及其产生效率的方式分析来弄清这一点。

(一)计划体制与经济效率

计划体制的主要优越性之一是能够指导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7],但计划体制的运行结果却与理论上的设想和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1. 投资效率低。投资失败率高、资金浪费严重是体制效率低的第一表现。计划体制时期投资亏损损失是长期的和巨大的(见表1)。

表1的统计数据说明,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六个五年计划长达30年的时间里,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建设失败率是非常高的。在建设投资总规模中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约在60%~80%,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失败浪费投资占总投资额的20%~40%。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根本就没有按照计划形成生产能力就宣告失败而“胎死腹中”,还有的长期滞留在建设过程中长达10多年形成“烂尾”工程,与建设失败几乎没有区别。显然,计划体制并不能保证任何经济投资能够全部成功,政府投资同私人投资一样具有盲目性和失算率,事实上甚至失败率还要高于自由投资的体制。建设投资亏损巨大和失败率高必然会导致整个经济发展的速度缓慢。

2. 经营效率低。经营业绩不佳是效率低的又一表现。国有企业长期面临经营亏损问题,说明了计划体制的经营效率处于低下状态。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亏损总额相当于全部工业利税总额的1/3,到1976年国营工业亏损超过1/3的水平[8]。1978年实行放权让利和市场化改革之后,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在一定时期内有所扩大,甚至相当严重(见表2)。

表2数据中亏损最严重的年份是1991年,亏损率为91.2%。如果亏损率为100%,也就是亏损总额=利润总额,那么就是整个国有工业利润与亏损相抵之后,利润等于0。这种情况下,在上缴税收之后,国有工业将是无利润生产或经营。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问题说明,计划体制或者国有化并不能避免经营亏损,经营亏损是在任何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实体都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即使经济部门或者生产经营机构在完全按照计划指令生产和运作的情况下,也不能避免亏损的发生。因为,很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偶然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是在制定计划的时候所不能提前预料的。当开始执行计划的时候,企业实体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产品供求状况等各种因素,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而造成企业实体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形成经营损失。

3. 产值产出效率相对低下。在国有与私营经济在同一个体制内共同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率相对低下的情况表现得更加突出和明显(见表3)。

表3数据显示1978-1995年17年间国有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77.63%下降到的33.99%。产值比重下降说明即使在放权让利和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灵活性、适应性也明显不如私营或者混合制企业,国有企业的价值产出效率不能避免逐渐下降,甚至在整个国民经济价值产出当中退居次要地位。

(二)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规律

计划体制下企业出现长期亏损从而造成效率低的原因应当有两个:

1. 国民经济的核算方法问题。计划指导下的高速度增长经常是指社会总产品或者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这其中并没有将投资亏损和经营亏损在社会总产品中加以扣除。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亏损的难以核销和长期挂账,致使亏损长期存在,甚至越拖越大。这种不计亏损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短时期内可能不影响产值的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对速度不产生影响是不可能的。

2. 对经济规律的认识问题。计划体制的经济规律论认为,社会经济体系由一系列的经济规律构成,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按劳分配规律、价值规律、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劳动生产率增长规律等各个规律。在这些经济规律系统中,最重要的经济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9]。这样,均衡发展就势必放在经济体制的第一位,而国民经济全面及时的核算方式只能退居次要地位。这也是亏损不能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及时得以扣除的重要原因。

(三)经济体制与经济运作机制

显然,亏损损失是造成整个国有经济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非计划体制的经济制度下企业实体同样发生亏损,经济效率反而相对更高。这其中的原因不仅在于国民经济的核算体制不同,更重要的在于不同经济体制带来的经济运作方式不同。

1. 处置损失的机制。经济目标不同,处置亏损损失的方式也就不同。私有制实体的投资和经营目标是为了获取利润。如果投资或经营的结果不是利润而是亏损,那么建设或经营活动会及时停止,亏损不会继续扩大。公有财产的资产所有者是政府,而政府的经济发展目的是如何扩大生产规模和实现计划目标,如果企业破产将减少产值,进而影响到整个计划目标的实现。因而,规模扩大的继续生产从表面上看总量和规模得到了扩大和增长,但投资和经营亏损随之也跟着扩大。

2. 盈亏自负机制。对经济规律的不同认识,也同样会形成不同体制的亏损处理机制。市场体制的第一规律就是投资者自负盈亏规律,而计划体制遵循的第一规律是计划目标的实现,并不是资产盈亏责任。私有制体制承担经营后果的是投资人个人,如果发生亏损受到损失的同样是具体的个人,不存在无人偿付债务或承担损失的问题,实体完全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机制运作,不涉及政府的责任。而公有制企业实体的投资人和资产所有者是政府,企业实体只有产品生产责任,并无资产经营责任,企业不需要按照自负盈亏的机制去运作,是否发生亏损与企业利益无关,完全是政府的责任。因而,国有实体经常出现无人愿意偿付债务或制止亏损的问题。[10]

3. 宏观国民经济的运作机制。计划体制在设计之初就不是制止亏损而是补贴亏损。政府弥补亏损的制度只能使得实体亏损持续下去,甚至越积越大。政府用以弥补亏损的资金,只能是其它实体上缴的利润。这样,就造成了国有经济在一定时期里和一定范围内低利润甚至无利润状态下持续简单循环生产。而私有制下的亏损实体由于及时进行破产处理,不会存在资产亏损越积越大的问题,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生产效率。宏观经济的投入资金,只能出自微观经济的积累。如果国民经济的产值增长,并没有带来可利用利润的增加,那么整个国民经济的再投入资金就没有来源,整个经济就只能停留在原有规模水平上进行重复生产。这就是计划体制效率低下和国民经济处于停滞状态的机制原因。

三、实现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

不难看出,不同的经济体制伴生不同的经济运作机制,从而有不同的经济效率。对效率而言,计划体制的最终标准是产品和产值的总量增长,而对市场体制而言是有效利润的产出。因而,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就必须把实现效益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目标,推动经济体制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转化。

(一)变单一制政府投资为多元化投资体制

1986年我国颁布《破产法》,标志着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和市场化改造的开始。从1994-2008年,部分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破产,关闭项目6 000户,核销坏账5 000亿元人民币,破产下岗人员超过1 000万人[11]。目前,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约1/2工业资产,占用工业贷款的2/3,但创造的产值却只有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约1/3[12]。可见,破产只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并不能解决国有制经济运作机制效率低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增加政府投资来增加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有的比重,改变国有经济已经不在国民经济活跃因素当中占据主要地位的状况,并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因而,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来带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构成状况。所以,要采取多元化投资体制来实现经济增长,尤其是要放开目前仍然不允许私人和外资进入的自然资源、交通、金融、文化等产业领域,保证投资的增长而产生的持续带动效应。

(二)改革国民经济核算方式,实现科学计划和科学发展

国民生产总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范畴,又是制定经济计划的目标和基础。因而,科学合理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是产生客观国民生产总值的模式依据。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的国民经济核算是不同的,产生的国民生产总值也不同。计划体制的国民经济核算以产值为目标,其中并不包含资产核算的因素。因而,无利润甚至亏损企业的产值是可以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的。而在市场体制下,亏损企业会及时自动破产关闭,其产值几乎没有可能计入国民生产总值。这样,由于体制不同,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的内涵也不同,两种产值没有可比性。推行市场体制后,国有工业产值占整个工产值的比重逐渐缩小,与大量亏损国有企业破产关闭,产值不再计入总产值,使得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当中占有的比重大幅度缩水有直接关系,这是不同体制因素产生的结果,也是对国有经济状况更加真实的核算和反映。因而,要把经济计划建立在适应当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要求上,更多地采用市场体制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客观反映国民经济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应当采取消费法国民经济核算方式,与国际国民生产总值核算方式接轨,才能使得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与国际经济增长速度有更为客观的可比性。在相同国民经济核算方式产生的客观国民生产总值下制定出来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增长速度,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才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过快的或盲目的引导。[13]

(三)建立符合多种所有制产权规则的财产所有权制度

目前我国所有制体制和财产所有权制度已经非常落后于当前的财产占有关系的实际情况。由于长期在公有制下生活,人们对不同所有制之间财产体制的规律缺乏基本的观念化认识。在公有制体制下,全部财产转移和使用权关系变动都在行政体制内部进行,不存在财产易主的改变,当然更不存在所有者之间的产权矛盾。而在多种所有制体制下,财产转移必须通过易主的方式来进行,同一个财产实体在不同财产所有者之间是排斥关系,同一笔财产不可以同时有两个主人。这一点是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之间财产权利规律的基本不同点。这个规律从改革之初就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房产市场多次发生一套房卖给两个主人的产权矛盾直到2008年还在发生[14],足以说明对市场体制财产规律缺乏观念化认识的状况至今没有太大的改善。个人消费品私有化是我国近年来国民生活发生的重要变化之一。从1998年全面房改到2008年,全国可售公房的80%已经出售给城市居民,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70%[15]。变卖公有房产给个人的住宅私有化,是启动我国房地产业市场化进程的必经步骤,应当成为国有资产股份化等启动市场化进程的经验和典范。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已经出售给个人的公产,不再归政府所有,以避免政府与私人之间发生产权矛盾,致使市场化成为虚假的形式。2007年我国颁布的建国以来第一部《物权法》,虽然对私人财产的合法地位给予了强化,但作为体制化的市场经济而不是单纯的局部经验,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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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克莎.工业增长质量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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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何建章,王积业.中国计划管理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8]马洪,等.中国工业经济效益问题研究(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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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天妮.我国政策性破产实施进程及遗留问题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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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钱伯海.国民经济核算原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14]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建筑房产・公有住房面积[EB/OL].省略.

[15]同一套房子卖两次,开发商被判赔偿双倍购房款[N].南宁晚报,2008-12-17.

Analysis on Conception of System, Structure Model and Operating Pattern

Wang Xiangcheng

(Periodical Office, Shandong Finance College, Jinan 250014, China)

第2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Abstract:Thisarticledeniedonlysummarizes“thegovernmentbudget”bytheplanningthetraditionalviewpoint,pointedoutthat“theplan”isonlythegovernmentbudgetessentialform,buttheefficiencyalsonon-governmentbudget''''sessence,onlyhas“thegovernmentbylaw”isthegovernmentbudgetbasiccontentandthelivesoul,isdistinguishesbetweenanyotherfinancialcategorybasicnature.Itdecidedbythemarketeconomythatthemarketandthecapitalthroughgovernmentbudget''''slegalauthority,thepositivegoverninggovernment''''seconomiclifeline,havecausedthegovernmenttomovemustserveitsfundamentalinterests.Ourcountryexistinggovernmentbudgetsystemalsohastheverybigdisparitytothegovernmentbylawrequest,forthisreasonmuststrengthenOurcountrygovernmentbudgetthelaw,theplanning,thenormalizing,opennessandthepoliticalproceduralnature.

keyword:Governmentbudget;Governmentbylaw;Marketeconomy

前言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Government)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时尚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政府预算的性质和内容,中西双方存在着是经济性还是法治性的认识差异。这是由各自的经济体制所根本决定的。

计划经济下,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自被否定,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以财政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财务,财政直接集中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纯收入,从而对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直接的计划配置,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预算这一计划形式,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具有“经济性”内容。

市场经济下,资本和市场不允许政府利用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去直接干预和决定它们正常的市场活动。此时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政府财政活动不可能深入到企业财务内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开展具体的资本运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和财政不能以计划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去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预算不是国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划手段,从而不具有“经济性”。

相反,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政府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为此,社会必须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去直接保证作为私人资本总代表的政府不损害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侵犯私人资本的根本利益。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预算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以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根本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这样,只要有资本和市场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着具有法治形式和内容的政府预算。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褫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的关键手段之一,它剥夺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财政权,通过资产阶级议会所确定的预算计划约束和规定着封建君主的财政活动。此时在政府预算制度约束下的财政与以往财政的本质区别,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内容。计划本身不是市场的行为,仅有计划性,政府预算并不符合资本和市场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场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这一新财政范畴的本质性内容,即它具有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约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权力的实质。正是依靠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西方国家完成了从自然经济的家计财政向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转化。

我国在继承西方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样采用了政府提出预算草案,人代会审议批准通过,政府预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级人大会及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执行政府预算等形式。但又对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进行了根本改造,极大地强化了其计划性内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内容,使得企业和个人不可能通过政府预算去决定和约束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法治性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当时的企业是政府附属物,个人又是企业附属物,企业和个人并不具备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独立经济能力,社会缺乏以法治方式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是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治性内容的。

三、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根本特性

正是由于“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形式,所以人们在定义“政府预算”概念时,往往还要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对此,我国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经济性,而西方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欧,它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巩固下来。计划是政府预算直观的和鲜明的表现形式,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计划,是这一财政范畴的重要特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政府预算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时的政府预算不仅没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仅其计划形式被继承,而且其计划作用还被发扬光大。它不仅继续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计划手段,而且还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财务手段,从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经济的“经济性”。

但经济性难以正确把握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任何财政活动都体现为是一种分配关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经济活动,只不过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对于经济的作用极为突出和醒目罢了!这样,以经济性来界定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仍然是不完整和不严密的。

在西方财政学中,政府预算通常定义为政府编制的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在英国每年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或在美国由总统提交给国会,它包含着一揽子公共支出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税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预算具有以下性质和内容:(1)计划性。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依据政府的施政方针编制,财政收支必须由预算安排并遵照执行,不得超越和违背计划行事;(2)法律性。政府预算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违反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3)归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项,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以确保社会公众和议会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约束与监督。而那些特殊款项也必须由议会的法律授权才行,否则也将是违法的;(4)政治程序性。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限属于立法机构,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政治程序来完成。即政府预算从草案提出、通过、执行、调整到决算的全过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监督和约束下进行,要改变该程序只有先改变已有的法律条文;(5)公开性。政府预算应成为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能被全社会所了解,除少数机密外,其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私下活动。

上述性质可用“法治性”来归纳,其中即使是计划性,实质上也具有法治性内容。因为预算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以往任何财政范畴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预算区别于以往任何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

四、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灵魂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我国政府预算必将产生的变化是:弱化其经济性而强化其法治性。这将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财政活动也将受到资本和市场的根本制约与监督。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意志,并不都会自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实践却一再证明,国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违背经济进程的客观要求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或长或短时间内是能够得到强制贯彻执行的。否则,诸如“”之类的荒唐事就不会出现于神州大地了。当然,诚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那样,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和行为终究要得到纠正,但这是以经济进程遭到破坏,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极大的“学费”,换句话说,是为了少数人的一意孤行而社会大众受到极大的惩罚为代价的。为此,不是依靠代价惨重的所谓经济规律的事后纠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从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决定、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机制,才能真正防止这类惨剧在我国重演。

而要有效制约与监督政府活动,则制约与监督财政活动是关键。“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8]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样,西方法治性政府预算的形成,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还在于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使得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能够以政府预算为手段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确保着西方政府必须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依靠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一意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资本和市场愈益壮大而逐步成为整个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就需要改造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将实质性内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预算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市场决定、约束与监督政府活动的关键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于自然经济母体中,在自我发展壮大过程中凭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经济,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我国市场经济人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母体中,由于计划经济对市场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场无力自我发展壮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计划经济,更谈不上剥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了。相反,却是在政府有意识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计划经济的阻力去建立市场经济的。然而,政治权力是经济力量的直接对立物,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活动,从直接的意义上看却是市场的直接否定因素。因此,直接由政府来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远比自发形成要困难、复杂和艰巨的过程。此时政府能否正确遵循市场要求去运用政治权力,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但要政府谨慎和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仅靠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是远不够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被滥用的权力。改革导致了财政财力的分散,却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之间维护与扩张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了我国财政行为的严重紊乱,而企业和社会则无力抵制各级政府的不正当财政行为。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唯一可行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而对政府的财力运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避免政府对财力的滥用。这样,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见,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没有法治性,也就没有政府预算,就如自然经济时期那样;仅有法治形式,政府预算尽管也已存在,但仅是一个空壳,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如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有兼备法治的形式和内容,政府预算才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所谓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至今为止,政府预算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

五、按法治性要求改革我国预算制度

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上述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1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政府预算却是其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增加减少财政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种种混乱状态中,混水摸鱼者有之,稀里糊涂过日子者有之。这对处于严重困难之中的我国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应严肃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曾由于国会没能通过相应的预算而多次部分关门,尽管这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现象,但其中所表现出的法律尊严和守法精神,则是值得我国在改革政府预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时借鉴的。

2强化政府预算的计划性

在弱化现有政府预算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计划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预算“预先的计划”的功能。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但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却从未真正发挥好这一作用。至今为止,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若干个月之后,才完成制订政府预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严格地说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就是此后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也大体上是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临到年终还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预算指标。在这种无计划状态下要想真正做好财政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本身也难以说是真正有计划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是无权开展财政运作的,因而西方的财政活动本身具有很强迫计划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计划预先安排的。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开始着手本年度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各级政府预算。

3强化政府预算的公开性

我国的政府预算从来就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每个数据少则数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上千亿元,其中具体的内容,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难的。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愈益增多的财政财力,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度。而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那么几个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鱼,十余年来我国财政活动中触目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现象,是直接与这种缺乏公开性和模糊状态相关的。尽管不断进行反腐倡廉,但实际状况并无根本改观。而从西方的政府预算来看,则是将几乎所有的预算收支逐笔逐项都以预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的。公之于众的政府预算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减少其营私舞弊现象的,因而西方财政活动中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程度远低于我国,就毫不奇怪了。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内容是应当为我借鉴的,这样才能借助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去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有一个较大的压缩,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财政现存的痼疾。

4强化政府预算的归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活动日益陷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之中,诸如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各种费用和基金的违规收取和滥用,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等问题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的同时,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却下降到离奇的水准。该收的收不上来,不该支出的压不下来,其结果是连年的巨额财政赤字,国债年发行额和累积余额都急速膨胀。表面上这是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与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行为的结果,但根本上则是企业和社会,是资本和市场无力约束与抵制政府不良财政行为的结果。为此,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项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了各级政府预算,以确保资本(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和个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非法收费征税行为。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克服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确保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有一个显著跃升等,创造一个基本条件和手段。

5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

几十年来,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尽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运作程序,但具体运作仍然是很不规范的。每年我国的各级人大会大体上只是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就匆匆完成了从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其中极少有关于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质询、修改和否决的报导见诸报端。此后在预算执行中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完成之后的决算审批等过程中,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预算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大会都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为此,应当承认政府收入的是社会大众的钱,并不是少数乃至个别人的钱,政府无权超越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履行的财政权限,无权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而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人民的当家作力,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及其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点,在资本主义西方尚且能够较好地做到,在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我国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的财政问题,唯一的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过预算计划严格审核控制各级财政的各项支出,另一方面则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公开性、归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确保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决定、约束和监督,以求得我国财政状况的全面改善和好转。舍此别无它途。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将是我国财政真正从极度困难状态中脱身之时。否则的话,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标不治本,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

【注释】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两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严格地说又存在某些词义和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故存而不论。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页。

[3]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34页。

[4]参见周伯棣先生编著的《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该书以“会计制度”或“预算会计制度”或“预算与收支系统”等为标题的有关章节中,提到了“预算制度”、预算“编制”、与预算相关的“决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页中,更是明确指出:“预算制度———唐初,预算为一年一造。……此项预算,是自上而下,逐级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预算。”

[5]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2页。

[6]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fd:MartinRobertson,1986,p169.

[7]因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其财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计财政。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页。

参考文献

[1]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第3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我国乃泱泱大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路径各异。这决定了经济学者必须避免对我国国情一概而论,任何整体描述或者借助均值进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无义,因此应在经济分析中因区域而论,即采取“地方主义”(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页)。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胡鞍钢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讲话中把我国的情况归纳为“一个国家,四个世界”——所谓四个世界,乃指浦东之类为第一世界,浙江之类为第二世界,农村地区为第三世界,边远山区为第四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才也为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竞争之加剧埋下了伏笔。通过权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转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梦笔,2000年,第1页)。

另外一个方面,80年代乡镇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异军突起。乡镇企业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本文的语境中,乡镇企业是指广义的乡镇企业概念,即“除了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企业外,还包括农民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以及各层次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农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唐忠等,2000年,第3页);乡镇集体企业是指内含集体股份、其份额大到乡镇村足以控股或者对其经营活动(包括利润分配)行使各种干预的企业[2].但是,乡镇集体企业虽则属于民营企业范畴,其产权制度是一种集体产权制度,实际上可以与地方政府的国企产权制度相比拟。在本文中,我们把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制度称作为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一样,乡镇村作为乡镇集体企业集体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都是企业产权的“地方化”形态。

我国的“抓大放小”战略实际上是把我国的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场,实行“民营化”(包括私有化)、“市场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减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也是沿着通往市场化的同样逻辑理路进行,实现同样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国的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着重关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以这些模式为切入点,本文将从侧面(而非正面)证实两个判断。判断之一为:经济领域的“地方化”现象要被“市场化”所取代。

判断之二是:随着我国引入竞争机制,地方之间的竞争加剧,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而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一般来说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农成本)较高,治理结构较好的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为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在竞争压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业淘汰出局或者亏损的可能性更大。我国企业大量改制的动力也源于此。

从上述判断出发,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论述五个方面的命题:(1)"浙江模式"的本质是"自组织经济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扩展性;(3)"苏南模式"具有过渡性;(4)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诸模式有着整合作用(陈建军);(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2.我国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盘点

一般来说,所谓“温州模式”,就是以发展个私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所谓“苏南模式”,就是以发展乡镇集体企业为主的模式。浙江的整体发展可以总括为“浙江模式”,它是“温州模式”的更新和扩展模式。其原因是:“温州模式”在不断变迁之中,逐渐得到规范,脱去了过去“坑蒙拐骗”形象;浙北地区原来学习“苏南模式”,目前又重新皈依改良后的“温州模式”;近年来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头。

过去许多人热衷于讨论“浙江之路”尤其是“温州之路”到底姓社姓资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讨论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早在半个世纪前,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就抛弃了往往引入误入歧途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两分法,而是对经济现象采取创造性的形态学分析(morphological study )理路(欧肯,1995年中文版,第5页)。他把经济现象分为两种理想类型,其一即为交换经济,其二即为统制经济或称集中领导的经济(比较欧肯,同上,第106-122页)。所谓交换经济,是指“整个社会经济是由两个或多个个别经济组合起来的经济,其中每个个别经济(冯注——指企业和家户)都提出和执行自己的经济计划”(梁小民,1996年,第123页)。对于欧肯,理想的“交换经济”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理想的经济秩序则是一种竞争秩序。

还有一种“江浙模式”的提法产生较晚,最早是由浙江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者于90年代初提出来,而对之最为具体的分析是由陈建军完成的(陈建军,2000年,第3页)。陈考察了1978-1993年间江苏和浙江的工业化路径,之所以把江苏和浙江的经济发展归纳为“江浙模式”,理由是两者都有着这样的特点:主要依靠区域内部或国内的资金积累和转移,对外资依赖性较小(从而区别于外资依赖性很大的“珠江模式”或者后来演化而成的“华南模式”),主要依托国内的销售市场,由此带动非国有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全面推动地域经济的市场化和高速增长(陈建军,2000年,第19页)。两者的大文化背景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华人文化,都有商业文化传统。陈的观察期较早,故而不能涵盖后来的发展。

“浙江模式”中企业所有权构成和“苏南模式”是不一样的,前者以私人产权为主,后者以集体产权为主。在浙江,即使过去有许多乡镇集体企业,其中也有许多实属假集体、“红帽子”企业。改制之后浙江的私人产权特征越发明显,而始于1998年的“一次改制”后的苏南集体产权却以另外的形式(“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存续。近年来亚洲金融危机成为一种试金石,“浙江模式”的生命力经受住了考验,“苏南模式”遭遇严峻的挑战。从这一角度看,分头探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要比笼统讨论“江浙模式”妥当,除非我们不区分经济运作中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3.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本质特征的甄别和认识

本文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内涵作一重新梳理,关键目的在于对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作一强调。我认为,既应从产权结构、又应从市场和政府在两地经济发展的作用角度去把握“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从而区别于一般的区分方法。

“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比较冯兴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则重要,但起着促进性的、辅的、倡导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经济管理作用。后者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3].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德国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不在于扭曲经济,而在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页),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一些经济活动,正如在市场竞争当中,私人企业家也可以弘扬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的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推动经济的发展(熊彼特,第147页)。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浙江的总体情况是符合以上这些理念的。

第4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价值理论;卖方价格;买方价格;成交价格

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都是正确的,但其价格理论是片面的和错误的

1、马克思的价格理论片面性的主要表现与现实经济的对照

西方经济学反对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应是效用,但效用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受到人们的消费后而产生的需求满足,所以效用是人的主观属性,怎么可以作为客观商品体内价值的构成因素呢?当然不能。因此,效用价值论是错误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的凝结,这个结论是科学和正确的。但他的价格理论却是片面的和错误的,主要表现在他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论断上或定义上。事实上价值的货币表现仅是卖方价格,效用的货币表现则是买方价格,价格或成交价格就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这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以得到印证的。

我们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着无数次的商品交易,只有当买卖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时,买卖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这个日益习以为常的情理,反映了价格或成交价格正是卖方的出价(卖方价格)与买方的还价(买方价格)的对立统一。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但是有人说在我国一些明码标价的商场中和垄断企业如国有电话和邮政通信部门,就不是由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相等且相交而形成成交价格,换句话说,不是卖价和买价的统一。在这里,卖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价格的权力,买方甚至连还价的权力也没有,买方价格是不起作用或不存在的。果真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卖方没有制定价格或成交价格的权力。我们不妨假定卖方规定打一次公用电话要收4角钱,这4角钱实际上是邮电部门制定的打一次公用电话的卖方价格,而不是价格或成交价格。如果买方也愿意以4角的买方价格与其成交,即愿意付4角钱打一次电话,这时才能形成成交价格。这时卖方收下的这4角钱,已是成交价格的4角钱,如果买方不愿意付出4角钱,不愿意打这次电话,邮电部门无法强制他,也就形成不了成交价格或价格。因而,“卖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价格的权力”是不存在的。这不是证明价格理论中,区分价格、卖方价格、买方价格等范畴,是十分重要的吗?其次,在卖价和买价双方竞争中的主导权或决定权,与卖价和买价必须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是两个不同事物。在垄断部门的垄断卖价与一般买方的非垄断性买价的竞争中,卖价具有绝对优势,卖价决定后,买方要么根据卖价付出等价货币,用相等的买价与其成交;要么买方只能放弃购买,退出成交。所以要想成交,形成成交价格,必须是卖价和买价相等才有可能;二者不相等的话,其中一方只能退出,也就形成不了成交价格或价格。因此,在卖价和买价的竞争中。谁握有制约对方的决定权是一回事,卖价和买价必须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是另一回事,前者的存在无法也不可能否定后者。所以,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这一结论,既适合一般市场,也符合垄断及其他市场,具有普遍性。可见马克思的价格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论断是片面的,是不符合现实经济的,或者说是不符合实践的。

2、马克思的价格理论错误的主要表现与经济学的暂时冷落

马克思价格理论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他也混淆了使用价值和效用。

效用和边际效用其性质虽然是主观的,但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在经济学中有重要的作用。西方经济学对效用和边际效用都曾经长期的做了研究,但它们对效用的理论分析基本上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从这点来说,是非科学的。我认为效用则是人们在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得到的主观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满足。使用价值是效用的物质基础,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效用,二者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重要的区别,使用价值是商品本身的客观属性,效用是商品消费者或人的主观属性。可是西方主流经济学首先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了,他们把效用等同于使用价值,并用效用代替了使用价值,从而抛弃了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及使用价值在商品价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而否定了商品中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及劳动的二重性。结果片面夸大了效用的作用,并使西方经济学陷入了坚持认为价格或成交价格仅是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片面观点;最终还导致了西方国家的经济不得不被效用和需求牵着鼻子走,甚至不惜用严重的财政赤字的宏观调控政策来刺激需求和效用,使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或经济衰退越陷越深,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当今出现的经济增长率下降趋势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

遗憾的是经济学却从相反的方向,也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他们则是把使用价值等同于效用,并用使用价值代替了效用,从而否定了商品的效用,及效用在商品价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结果使经济学陷入了坚持商品的价格或成交价格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另一种片面观点。在指导现实经济中就产生了片面重视生产忽视需求,而最终导致了或成为了计划经济世界性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价格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计划经济的价格理论指导下,把价格中的效用的货币表现抛弃了,把消费者的需求在价格中的作用抛弃了,其资源配置的价格调节怎么会不是重视生产,忽视需求呢?何况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还以行政手段并在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下,通过经济计划和计划价格为主来进行调节的,必然使经济更是雪上加霜。结果一方面许多产品生产过剩,积压在库。另一方面许多产品又短缺难求,只得凭证购买,走后门购买,排长龙(队伍)购买……等等怪现象丛生,严重打击了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计划经济怎么会不在国际竞争中失败呢?经济学怎么会不随着计划经济的失败而被冷落或被边缘化呢?当然,这里论证计划经济的失败,主要是从经济方面的因素而言的,把非经济方面的因素抽象了。二、马克思没有区分卖方价格、买方价格和价格(或成交价格)是他在价格理论上陷入片面性的主要原因

1、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卖方价格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执行其价值尺度职能,就可以把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商品中的价值归根结底是生产者或卖方劳动的凝结。所以把商品中的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或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就是用货币把卖方在商品中凝结的劳动表现出来,并用观念上的货币作为商品的标价或卖方的喊价,而成为卖方价格。所以卖方价格就是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简言之,卖方价格就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从卖方价格的内在因素来分析的。卖方价格的形成,一般说还要考虑外部因素或外因,如商品供求中的诸多具体因素。但这些外部因素,一般说只能起影响作用,不是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卖方价格的内在因素,即价值的货币表现,或价值和货币这两个因素。因此,如果我们把影响卖方价格的外部因素暂且抽象了,仅考察决定卖方价格的内在因素,卖方价格的表现形式就应是:X商品价值=Y货币。这个等式也就是卖方价格公式。但是马克思价格理论中没有卖方价格,而且还把卖方价格和价格(或成交价格)混同一起,认为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

难道X商品价值=Y货币或价值的货币表现,真是价格或成交价格的等式或公式吗?不是。因为X商品价值=Y货币仅表示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并不表示货币和商品相交换。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体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货币是无法也不可能直接和商品的价值相交换的,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以货币交换商品的价值,等于以价值交换价值,或以价值购买价值,是悖理的。因此,X商品价值=Y货币的等式,只是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把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即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形成卖方价格。并不表示商品价格与货币二者交换,或用货币去购买商品的价值,而成为成交价格或价格。

价格或成交价格的公式是X商品=Y货币,这将在下文加以详述。它和卖方价格的公式即X商品价值=Y货币是不同的。

2、效用的货币表现是买方价格

在马克思的价格理论中也没有买方价格。货币用来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那么,货币的主人或买方愿付多少货币购买或交换呢?这要取决于货币用来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能给买者带来多大的需求满足或效用。商品或其使用价值给买者带来的效用越大,买方就愿以更多的货币或以更高的买方价格(即买方的出价或还价)来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商品或其使用价值不会给买者带来任何需求的满足或效用,买者是绝不会付钱去购买或交换使用价值的。再如同一种商品或同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不同的买者会形成不等的效用或需求满足,因而不同的买者愿付的货币或愿出的买方价格也就不同。这些事实都说明了买方价格实际上是效用的货币表现,而不是商品或其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由于第一,买方的货币不是为购买商品而购买商品,也不是为交换使用价值而交换使用价值,而是为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能给买者带来效用而用货币去购买或交换的;第二,商品及其使用价值是形成效用的必要条件,如果商品及其使用价值不能给买者带来效用。购买商品及其使用价值也就没有必要了;第三,由于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货币是不会用来购买或交换价值的,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货币交换价值就等于价值交换价值,是悖理的。所以,购买商品也就是为了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给买方带来效用或需求的满足。因此,买方愿付的货币或买方价格的依据只能是效用的货币表现,不会是商品或其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更不会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效用的货币表现是买方价格形成的根据;商品或其使用价值只是买方价格形成的必要条件,买者必须购得商品或交换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得到效用。

买方价格是商品效用的货币表现。这仅是从买方价格的内因来分析的。一般来说,买方价格也要考虑其外部因素或外因,如供求关系中诸多的具体因素。但外部因素只能起影响作用。不起决定作用。

现在我们同样把影响买方价格的外部因素也暂且抽象了,仅考察决定买方价格的内在因素,即仅考虑买方价格是效用的货币表现,用公式或等式表示就是:X商品效用=Y货币。这个等式同样也不表示货币和商品的效用相交换,不是购买或交换形式,因而也不是成交价格形式,而仅是效用的货币表现或买方价格形式。

3、价值和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统一是成交价格

在马克思的价格理论中虽然有价格或成交价格的概念,但他只承认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或者说他实际上是把价格和卖方价格混淆在一起了。货币只有同时执行了价值尺度职能和流通手段职能,同时形成卖方价格与买方价格并达到相等或统一,货币也就和商品直接进行了交换,而表现为成交价格。所以,成交价格的表现形式是X商品=Y货币。这个等式不仅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商品效用的货币表现相统一,而且还是商品与货币直接相交换的形式。因此,这个等式正是货币的两种职能的矛盾统一的表现,正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商品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矛盾统一。

在X商品=Y货币的等式中,货币为什么必须要同时执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种职能呢?因为如果只执行购买手段职能,不同时执行价值尺度职能,金是无法购买麻布的使用价值的。这是由于麻布的价值在没有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情况下,是表现不出来的。不知商品的价值,也就无法用货币去购买它。如果货币只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而不同时执行流通手段职能,则仅是表明了价值相等,但无法去购买或交换麻布的使用价值。所以,孤立地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或孤立地执行流通手段职能,都是不可能用货币来购买或交换商品的,都是形成不了成交价格的。X商品=Y货币的成交价格形式,必须在货币同时执行这两种职能的情况下,才表现为卖方价格与买方价格的统一从而形成价格或成交价格。

4、三种价格的区分不是人们的臆造

综上所述,卖方价格就是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其公式是X商品价值=Y货币;买方价格就是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商品效用的货币表现,其公式是X商品效用=Y货币;价格或成交价格就是货币同时执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时,商品价值和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统一,即卖方价格与买方价格的统一,其公式是X商品=Y货币。因此,价格区分为卖方价格、买方价格和成交价格,不是人们的主观臆造,而是商品与货币关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客观表现。所以,人们不得将三者混同,必须科学地如实地反映,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遗憾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价格论和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价格论都没有将三者加以区分。不仅如此,劳动价值价格论者实际上是将卖方价格和价格混在一起,而误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效用价值价格论者实际上是将买方价格和价格混在一起,而误认为价格是效用的货币表现。三、马克思的原话及对价格与卖方价格的混淆

1、马克思的原话

马克思认为:“一种商品(如麻布)在已经执行货币商品职能的商品(如金)上的简单的相对的价值表现,就是价格形式。因此,价格形式是:20码麻布=2盎司金”。这段话是由两个整句构成的,并用“因此”二字将其连接而成。第一个整句是:“一种商品(如麻布)在已经执行货币商品职能的商品(如金)上的简单的相对的价值表现就是价格形式”。第二个整句是“价格形式是:20码麻布=2盎司金。”这两个整句都表明为价格形式,而且从各自独立的表现来看,都是对的。但是把两个整句用“因此”连起来,问题就发生了。因为第一句话的价格形式和第二句话的价格形式,实际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价格形式,用“因此”一词从中一连,两种不同的“价格形式”就变成相等或相同的了。为什么这两句话的“价格形式”的性质是不同的呢?

2、对原话的进一步分析

先来分析第一句话中的价格形式。第一句话就是说:一种商品(如麻布)的简单的相对的价值,表现在已经执行货币商品职能的商品(如金)上,就是价格形式。简言之,即商品麻布的价值,表现在货币商品上,就是价格形式。那么,这是什么价格形式呢?我们把这句话用等式来表示,就是X麻布的价值=Y金。这个等式就是上述卖方价格公式,即X商品价值=Y货币。所以,这句话的价格形式,就是卖方价格形式。其次,再来分析第二句话。即“价格形式是:20码麻布=2盎司金”。20码麻布=2盎司金,正是上述成交价格公式X商品=Y货币的具体表现。所以,这句话的价格形式,就是成交价格或价格(狭义的)公式。

但是,马克思没有区分开20码麻布的价值=2盎司金的卖方价格形式,与20码麻布=2盎司金的成交价格形式,因而他的那段话中,就将后者的成交价格形式,混淆或代替了前者的卖方价格形式,并用“因此”二字将这两个不同的价格形式等同起来,这就导致价值的货币表现是成交价格或价格(狭义的)形式的错误。于是,价格或成交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种不全面的、不确切的价格定义就出现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的价格(即成交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不全面不确切的表述,正是在这段话之后提出来的。

第5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顾客满意度 模型 问题

一、国外顾客满意度模型研究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外研究成果可以借鉴,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不能完全照搬。首先,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制度不同。反映在政策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市场体系、企业运行机制、国民消费观念和民族文化观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这些因素综合影响CSI(顾客满意度指数)测量模型的建立,使建立模型的依据、宗旨、目的、方法、结论都具有浓厚的西方特色。其次,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不同。CSI的测量一般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实行,一方面这些国家的企业已经树立了“一切为了让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而且企业行为十分理性化;另一方面,国民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观念的市场化程度也相当高,同时,与消费相关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机制也十分完善。毋庸质疑,国外CSI是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所服务的。再者,西方CSI测量所回收的顾客打分样本合格率较高,有助于简化模型的建立。在我国建立CSI测量模型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考虑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具体实际,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管理制度正处于转型时期,考虑到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消费行为和消费观念,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实际的CSI测量体系。

二、国内顾客满意度模型研究存在的问题

1、一般模型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定量分析顾客满意度指数的模型较为粗糙,存在很多令人质疑的地方。顾客满意度指数的测量应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产品的各组成部分的划分;(2)各组成部分的权重的确定;(3)顾客的划分;(4)顾客对产品的各组成部分的评价(重要与否、满意与否)以及按照相应的标准如何赋值;(5)顾客对各组成部分的满意度分值;(6)各组成部分的权重与顾客的满意度分值相结合得出对整个产品的顾客满意度分值;(7)按照所得到的结果企业如何实行最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问题(1)各研究成果的划分相差不大,虽然说法不一,但是基本上都是采用产品的三层次分类法: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在实际操作上,三个层次的界线十分模糊,例如有的划分为:价格、质量、服务、品牌;有的不考虑核心产品而将有形产品与附加产品结合在一起:价格、品牌、包装、口味、形状、颜色等。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确定。对于问题(2)一般采用专家评定法或者顾客打分法,在没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如何比较准确地确定各组成部分的权重非常重要,它间接影响最后的结果,对误差具有放大作用。而这两种方法都不能消除个人偏好以及极端值的影响,所以必须加以改进。将这两种方法结合,采用统计分析方法,用顾客的评价对专家的打分实行不断修正,以部分的测定分值来精确地估计整体将会大大提高精确度,减少误差。对于问题(3)国内的研究还没有涉及,事实上不同年龄、性别、收入水平、学历结构、地理环境等的顾客对商品的评价是不一样的,必须考虑这些特征的影响,确定影响的大小,舍弃影响力小的因素,抽取影响力大的因素,通过模型来确定整体顾客的满意度水平。对于问题(4)一般采取五分层法(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赋值为5、4、3、2、1或者为100-80、79-60、59-40、39-20、19-0。也有采取七分层法(很满意、较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较不满意、很不满意)赋值为7、6、5、4、3、2、1或者为0-100的分区法。对于问题(5)具体的方法如下:采取加权平均的思想,如果所调查的顾客为N个,在五分层法中分别有a、b、c、d、e个顾客选择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a+b+c+d+e=N)则顾客对所调查项的满意度为:CSI=(5a+4b+3c+2d+1e)/N。加权平均的思想没有考虑极端值的影响,而且这种方法的可信程度有多高并没有进行检验,所以必须对模型进行改进并加以对比检验。也有的利用较复杂的数学模型,但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问题(6)解决的方法是再进行一次加权平均,具体如下:所要考察的产品的组成部分共有m项,其权重分别为Q1,Q2,...,Qm而且Q1+Q2+...+Qm=1,则对产品整体的顾客满意度为∑Qi×Ci。(其中Ci为顾客对组成部分的满意度分值,i=1,2,...,m)。对于问题(7)一般采取描述性的建议而没有考虑投资的最优化组合问题,事实上如果考虑投资成本的话,为改进而必须投入的成本、各组成部分的满意度水平以及各组成部分在产品中的重要程度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必须找到三者的均衡点,以使得企业的投入成本最小,而满意度的提高程度最大,从而企业的收益最大。

2、复杂模型存在的问题

利用高深的数学所得到的复杂的顾客满意度模型至少隐含了三个假设:企业的经营理念是以顾客为中心;顾客是理性的顾客;企业所在的行业是成熟、竞争激烈的市场。而这三个方面在我国发展的并不完善,这对模型测评的精确性设置了较大的障碍。

首先,企业应该真正从本质上实行从产品观念向顾客观念转变,真正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应该仅仅关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改进,更重要的是关注顾客的真实需求,生产顾客想要的产品,提供顾客所需的服务。但是在现实中中国大多数企业仅仅把“以顾客为中心”作为口号,作为一种促销的方式,而不是贯穿在企业的各个环节,作为企业的灵魂来对待。这不可避免地在具体操作时大打折扣,甚至脱离正确的轨道,从而畸形发展。

再者,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才实行了二十多年,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大多数的消费者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必然还带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的思想观念、消费模式、生活方式,这使得消费者离社会化、市场化还有一段距离,还不是真正理性的顾客。例如在顾客被调查时,对企业的目的抱着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第一反应可能是:这是不是骗局?是不是别有用心?你们从我口袋里掏走了钱,还要我为你们服务,绝对不可能!……顾客在这样的心理下,是不会将自己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态度告诉给调查人员的,因此所得到的调查数据和评分的准确性将大打折扣,最终不会得到顾客的真实满意度值。理性的顾客会认为公司的行为是为了了解顾客的真实评价,从而不断改进,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终达到企业和顾客的双赢,这样他会乐于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企业从中会得到较为客观的评价,使得顾客满意度值较为精确。

最后,企业所处的行业在我国的层次很分明,有的属于成熟市场(如电子行业),有的属于发展中市场(大多数行业),有的属于开发性市场或者不成熟市场(如原来由国家经营的行业),不同类型的市场有自己不同的特性,企业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在某些行业只需要将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就会有较大的购买量,有较大的利润增长,因此企业只需要关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就可以有较快的发展,这使得企业不需要实行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所以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哲学并不是企业天生就应该具备的,而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竞争十分激烈,仅仅靠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时候才引起企业关注的。

总之,在顾客满意度模型的建立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修改,顾客满意度的真值是不可能知道的,我们只能尽量地接近它,较为精确地反映它的客观现实,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

三、完备的CSI的构想

顾客满意度的测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是仅仅构建一个模型测算出一个满意度值就可以结束工作的。我们已经知道顾客满意度的真值是永远也不可能测算出来的,所能得到的只是一个近似值,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控制。构建完备的CSI大致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过程控制

顾客满意度测评参与的人员较多,程序复杂,花费的时间较长,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控制,以达到预定的目标。首先应该确定测评的目标,使得测评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既不盲目扩大增加成本,又不无故缩小达不到测评的要求。其次应该对测评的组织形式进行控制,建立适当的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再者对测评计划实施控制,包括资金使用计划、顾客调查计划、样本采集与分析计划、分析报告的提交与事后的处理等。最后对测评具体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使测评顺利完成。

2、结果测评

在得到理想的数据之后,采用何种模型进行测算,应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进行。如果企业只需要从总体上得到一个大概的认识,那么采用描述性的或较为简单的数学模型就可以;如果企业想得到详细的数据,并以此为基础深入贯彻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调整企业经营方式,那么就应该采用较为科学合理、客观性强、复杂的数学模型。对于测算数据的评估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过程,必须要对测算结果的信度、效度和可靠性进行检验,与行业的最佳满意度值进行对比,从中确定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并且对优势和劣势进行排序,以明确哪些方面应该保持,哪些方面急需要改进。

3、改进策略

顾客满意度值的测量,不仅仅是使得企业认识到哪些是顾客不满意的,哪些是顾客满意的;更重要的是指导企业如何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培养顾客的忠诚,实现企业与顾客的双赢。企业在有限的投资下,如何使顾客满意度值提高到最大,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的相互影响:需要改进的指标对总体满意度的贡献率;为提高指标满意度需花费的单位成本;为提高指标的满意度所需花费的最低成本与企业的有限资本投入。这实际上是一个投入产出最大化的问题。

4、未来预测

理论上的投入产出最大化在实践活动中能否得到,这必须建立对未来有保障的预测系统,协调好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应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随着问题的出现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检验和调整系统,以达到改进的目标。建立测评――改进――修订――测评――改进――修订――测评……动态循环体系。

5、预警系统

企业还必须建立迅速有效的预警系统,这包括两个方面:顾客满意度的最低警戒线;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偏差时,能快速反应其问题所在及影响程度。

总之,完备的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包括:顾客满意度测评系统、改进系统、保证系统和预警系统。建立完备的CSI是21世纪企业适应新的竞争形势,培养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王仁超等:一种基于期望满意度的群决策方法,天津大学学报,2000(3)。

第6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中国奇迹;对外开放;分权改革;经济转型;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6)-0001-09

一、引言:分权的悖论

自1978年以来,中国在从传统的以国有制为基础的中央计划经济转变为基于多元产权制度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经济活力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创造了“中国奇迹”[1,4]。为什么中国能够在经济转型和增长方面创造“中国奇迹”?杨瑞龙、杨瑞龙和杨其静注意到,在中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5-6]。Qian and Weingast进一步指出地方政府的激励来自于分权改革,并提出了“维护市场的经济联邦制”(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来从更一般的层面上分析分权化与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7]。这带动了后来的一系列关于分权改革、地方政府激励和经济转型、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①相应地,分权理论也成为转型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我们认为,时至今日,虽然分权理论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如王永钦等(2007)系统地总结了分权改革的收益(对地方政府的正面激励)和成本(地方政府的行为对社会目标的负面影响)[9];杨其静和聂辉华(2008)对“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的理论框架的内在缺陷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并且提出了可以改进现有研究的一些思路[10]。但是作为一个解释中国经济转型与增长的理论框架,分权理论并没有对分权改革为什么能够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产生出“趋好的竞争”这一问题做出真正的回答,因而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中国的经济转型与增长能够创造“中国奇迹”。在这方面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分权的悖论。事实上,由于传统的以国有制为基础的中央计划经济采取高度集中的全面直接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方式,其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高度集权的特点,因而对这种体制的改革就必然要扩大经济中的横向联系,减少纵向联系,所以分权改革并不是在中国改

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前,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尤其是在匈牙利(1968-1989)、波兰(1981-1989)、苏联(1985-1988)的社会主义改革中,分权改革都曾经被广泛推行。那么,为什么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分权改革都失败了,而唯独中国的分权改革取得了成功?

Blanchard和Shleifer通过对中国和俄罗斯进行对比提供了一种解释,认为分权改革的成功有赖于中央政府政治集权能力[11]。中央政府的政治集权能力越强,对地方政府的奖励或者惩罚就越有力度和实现能力,越能促进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意愿去发展经济。因此与俄罗斯等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分权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原因就在于中国的中央政府一向较强。①但是中国早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已经尝试过分权改革,为什么当时的分权改革没有成功反而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分权改革取得了成功呢?要知道,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中央政府的政治集权能力要比改革开放后强得多。

周黎安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认为中国在分权改革的同时创造了一种独特的政府治理模式――以GDP为核心指标的“晋升锦标赛”,将关心仕途的地方政府官员置于强力的激励之下,正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创造了“中国奇迹”[12]。由于在一种严格的中央计划体制下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围绕着经济增长的行政竞争,因而在改革开放前的分权改革不会取得成功。当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分权改革也就不会成功。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种“晋升锦标赛”说到底是一套中央政府为实现与地方政府的激励相容所设计的一套激励机制,其实质是按照参赛人的竞争结果的相对位次来评价竞争的胜负,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虽然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以GDP为核心指标的“晋升锦标赛”,但却广泛存在着“争标兵”、“评先进”等类型的以能否超额完成计划以及超额完成计划的程度为核心指标的锦标赛竞争。那么,为什么为增长而竞争的“晋升锦标赛”能够较好地实现中央政府的目的,而其他诸如为完成经济计划而展开的锦标赛竞争却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呢?显然,为增长而竞争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其背后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我们认为,中国在1978年以后所进行的分权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其原因在于中国同时实行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因而“中国奇迹”的取得是对外开放政策与分权改革良性互动所产生的效果。在下面的第二部分,我们将对周黎安所提出来的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博弈模型加以改进,加入我们所要考察的对外开放因素,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地方政府官员行为产生的影响[13]。我们认为,对外开放能够改善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激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分权改革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正是对外开放与分权改革的互动,在不削弱“晋升锦标赛”强激励的同时实现了地方政府官员自身利益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相容。在第三部分,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在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增长方面的作用,指出正是对外开放为分权改革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把地方政府间竞争引入到一个更为健康的发展轨道之中,使中国经济逐渐走出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创造出了“中国奇迹”。第四部分将对全文作出总结,进而指出对外开放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分权改革所造成的地区分割问题,只有重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从全局的角度统筹各区域的发展,才能够从地区竞争走向地区合作、从地区分割走向区域整合进而实现社会整合,实现社会的全

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理论分析:一个改进后的锦标赛竞争模型

总的来看,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50-90年代初经历了三次比较明显的“改革浪潮”:50年代到60年代的第一次改革浪潮;60年代到70年代的第二次改革浪潮;在经历了70年代的“改革低谷”后,80年代掀起了第三次改革浪潮[14]。这三次改革浪潮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首先,改革的起因往往都是由于过度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出现了困境,因而每次改革都是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其次,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高度集权的特点,因而对这种体制的改革就必然要扩大经济中的横向联系,减少纵向联系,因而分权改革构成了这三次改革浪潮的最主要内容。再次,每次改革都带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其结果是,中央政府不得不重新采取集权、控制的方式,使经济体制再次向计划经济体制回归,直到再次遇到困境发起新一轮的改革,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都呈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周期性波动状况,形成了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

三次改革浪潮的失败原因在于,分权改革虽然通过向地方政府放权给予其提高本地区社会经济产出效率的动力,但是却又引发了各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宁肯采取“大而全”式的发展战略也不愿意进行合作,这种乱投资的行为带来了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最终引致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和失控。对此,周黎安建立了一个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模型来揭示为什么分权改革后地方政府之间总是倾向于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而不是彼此之间展开合作。这一模型很具有启发性,但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改进:

第一,周黎安主要针对的是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虽然其结论颇具有一般性,但是模型中变量的设定却没有考虑到分权改革在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性,因而过于强调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攀比恶性竞争的消极后果,未能对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逐渐产生“趋好的竞争”现象给出比较严谨的解释。事实上周黎安所强调的以GDP为核心指标的“晋升锦标赛”只是锦标赛竞争的一种方式,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锦标赛竞争方式,只不过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将建立一个更为一般的锦标赛竞争模型来分析分权改革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并着重解决为什么只有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分权改革能够产生“趋好的竞争”这一问题。

第二,周黎安假定不同地区之间地方政府官员努力程度的外部效应(也可称为“溢出效应”)是相同的,这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即使是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的平行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发展的相互作用程度也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并且这样的差异对处于政治晋升锦标赛制下的地方官员的决策和努力行为来说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比如,浙江省的两个平级地方政府金华市和宁波市之间的经济决策的对双方的影响就存在显著差异,除了趋同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之外,二者经济发展现实中的禀赋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是处于晋升锦标赛制下的地方官员一定不会忽略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模型中引入了ri(i=1,2)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周黎安的晋升博弈模型是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之中运作的,即地方政府面临的选择只能是与其竞争对手合作达到“双赢”或采取“冷酷战略”不择手段地进行恶性竞争或者“让利竞赛”。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步子的迈向前进,这样的封闭环境显然已经无法很好地解释现实。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地区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招商引资、做大加工贸易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对该模型的改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考虑了地方经济的对外开放,把分权改革下地方官员之间的锦标赛竞争置于一个开放的背景下,通过引入变量λi(i=1,2)来解释为什么在国内不断上演形形的“大战”却可以跟国际市场实现良性互动。这也是本文所要阐释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正是把分权改革和地方竞争放在了对外开放的环境之中,才出现了中国经济的自觉、持续、快速的市场化和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对外开放是化解我们在本文中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关于分权改革的悖论的关键。

我们假设有两个相邻的平级地方政府①,官员1和官员2分别是两地政府首脑,他们处于同一上级的考核之下,由于所有的分权改革都是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的,因而对他们进行考核的依据是当地的经济绩效yi(i=1,2),绩效较高的政府官员将获得中央政府的青睐。

地方官员1的努力与其所在地区经济绩效的关系可以表示为其绩效函数:

y1=a1+λ1b1+r2a2+e1

其中a1代表地方官员1对对内经济事务(如促进本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企的经济效益等)的努力程度,b1表示地方官员1对对外事务(如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等)的努力程度。政绩函数表明,官员1的政绩y1除取决于他自己的努力程度a1和b1外,还与竞争对手官员2的努力程度a2及其产生的外部效应r2①有关。λ1表示地区的对外开放程度,即市场开放程度。为简化问题起见,假定0≤λ1≤1,λ1=0表示地区1完全封闭,与国外市场无联系;λ1=1表示地区1市场完全开放。“努力”包括选择各种政策、采取各种行动来最大化自己的政绩。假定上级政府能够观察到经济绩效y1,但无法观察到地方官员1的努力程度,官员1的努力程度a1和b1只有他自己知道。这样,上级政府所能采用的激励机制将只能基于可观察的经济绩效。

相应地,地方官员2的绩效函数对称地表示为:

y2=a2+λ2b2+r1a1+e2

式中e1和e2是外生随机变量,e1和e2相互独立,我们假定(e2-e1)服从一个期望值为0、独立同分布的对称分布F(x),其密度函数为f(x)。另外,我们定义C1(a1,b1)和C2(a2,b2)分别为官员1和官员2努力发展本地经济所付出的成本,并且C1(a1,b1)和C2(a2,b2)分别是其对内和对外努力程度的增函数②。由于经济绩效yi(i=1,2)与Ci(ai,bi)正相关,所以地方官员的努力程度亦与经济绩效yi(i=1,2)正相关。③

假定锦标赛竞争的规则是:如果地区1的经济绩效超过地区2,即y1>y2,那么,官员1将得到足够的奖励④,获得V的效用;官员2则只能得到非常有限的鼓励,获得v的效用,其中V>v⑤。地方官员的目标是胜出的概率最大化。

地方官员1胜出竞争的概率为:

以上式子说明地方官员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对内经济事务还是对外经济事务的努力)都会使他自己在锦标赛竞争中胜出的概率增大,而竞争对手的努力则会相应地降低其胜出的概率。

设官员1的效用函数为U1(a1,b1),则官员1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E[U1(a1,b1)]=VF(・)+v[1-f(・)]-C1(a1,b1)

同理,官员2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E[U2(a2,b2)]=V[1-F(・)]+vF(・)-C2(a2,b2)

对效用函数求偏导,分别得到官员1和官员2实现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⑥

相应的,官员2取得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一阶条件)是:

为了理解(1)、(2)、(3)、(4)式所隐含的福利含义,我们构建一个社会福利最大化函数与之相比较。在社会最优安排下,官员1、2将分别选择(a1,b1)、(a2,b2)使得社会剩余期望值最大化。记社会剩余函数为W=W(a1,b1,a2,b2),则

W=W(a1,b1,a2,b2)=max{[a1+λ1b1+r2a2-C1(a1,b1)]+[a2+λ2b2+r1a1-C2(a2,b2)]}

显然,社会剩余实现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是:

我们对以上模型的分析将建立在对锦标赛竞争条件下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下,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选择的比较上。我们认为,对外开放因素的注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官员行为,使分权改革带来了“趋好的竞争”。

首先,如果不进行对外开放,在一个封闭环境下的分权改革会引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进而形成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在上述模型中,令λi(i=1,2),即是封闭环境下地方官员之间的锦标赛竞争。此时,从(1)式和(3)式(二者实质上是对称的)我们发现,在锦标赛竞争条件下,地方官员的努力程度与与其努力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即ri(i=1,2)负相关,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地区的官员发展经济的努力对其他地区也有积极(或消极)影响,那么,这种影响的存在会削弱(或强化)对该官员努力工作的激励。而从(5)式和(7)式可以看到,在社会剩余最大化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努力程度与其努力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是正相关的:正的外部效用越大,官员努力的社会边际收益越大,所受到的激励也越大;相反,负外部效应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员降低努力程度,即要求其尽力避免能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决策和行动①。

可见,在封闭环境中下的锦标赛竞争中,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是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相背离的,这一点通过比较(1)式和(5)式[或者(3)式和(7)式]也可以看到。其原因就在于,在封闭条件下的锦标赛竞争中,竞争对手效用的提高相当于官员自身效用的降低,其谋求的是相对效用的最大化,此时对竞争对手越有利的事情对地方官员的激励越小,对竞争对手越不利的事情对地方官员的激励越大。也就是说,此时地方官员会尽量内化自己的正外部效应,而放任负外部效应的发生,将对竞争对手有利的外部效应当作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来加以避免。而这恰恰是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对官员努力程度的要求是相悖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官员会对一些明明是“双赢”的合作机会反应冷淡,而对那些可以在提高自己的政绩位次同时降低竞争对手位次的恶性竞争和“让利竞赛”等情有独钟②。在地方保护主义情结下,地方政府之间不愿意进行合作,因而都追求“大而全”的经济发展战略,这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会引发混乱和失控,造成更严重的负面影响。而这种现象只有在中央政府重新集权,通过国家计划协调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才能得到遏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早期的经济改革一直呈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周期性波动状况。

其次,分权改革所带来的诸如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等问题会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而有所缓解,对外开放有利于打破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当我们在模型中考虑到对外开放的因素后,分别比较(2)、(6)和(4)、(8)不难发现,地方对外开放程度λi(i=1,2)在锦标赛竞争条件下和在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下对地方官员的激励是一致的,都是λi(i=1,2)越大对地方官员的激励越大。在封闭条件下的锦标赛竞争中地方官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此时的地方官员为了提高经济绩效yi(i=1,2)而付出的具有“溢出效应”的努力ai(i=1,2)却与其本身竞争胜出的概率呈现一种负相关的关系,虽然这样的努力能够带来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所以地方官员为了确保不改变自己与竞争对手的相对位次,宁可牺牲社会总体福利来达到胜出的目的。但是随着经济环境从封闭走向开放,地方政府官员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其在对外经济事务方面的努力bi(i=1,2)不仅能够增大上级政府考察的yi(i=1,2),而且也能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关官员的个人目标与该地区的社会福利是一致的。因此,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在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官员激励的同时也优化了地方的竞争行为,这有助于缓解和改善分权改革所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这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与中国在1978年以后的分权改革能够如此不同,带来了“趋好的竞争”。

三、进一步的讨论:对外开放与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增长

从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权改革虽然可以创造一种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激励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产效率,但是这种锦标赛竞争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地方政府为了在锦标赛竞争中胜出不惜“以邻为壑”,这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这种情况是与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相背离的。因而仅凭分权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改进也是有限度的。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前苏联、东欧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80年代曾经三次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都因为产生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而形成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治―乱”循环,始终没有走出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最终放弃了社会主义,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走上了激进式经济转型之路。而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所进行得两次分权改革,也都因为导致“诸侯经济”的出现,社会经济生活混乱而宣告失败,事实上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分权改革依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治―乱”循环。

我们的研究提升了对外开放在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增长方面的作用。我们认为,正是因为1978年以后所进行的对外开放实现了分权改革后地方政府目标与社会福利目标的激励相容。虽然对外开放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所引发的一系列消极后果,尤其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中的市场分割问题。但是它改变了原来地区经济发展所面对的封闭环境,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因而在相当程度上缓和了因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所引发的经济混乱。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考虑进对外开放因素(即地方政府努力推进的开放地方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招商引资等等)之后,地方政府的行为,至少是对外部经济事务的努力,这是与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相容的。积极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推进本地区的对外开放,促进本地区的市场化,既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丰厚的税基,又可以提升本地区的整体福利状态。可见,在对外开放与分权改革的互动作用下,中国地方的经济发展比以前更健康了。这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随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经济逐渐走出了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没有出现明显的由分权改革引发的“治―乱”循环。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分权改革与对外开放的互动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有效的强激励来推动中国的经济转型和增长,但正是对外开放使中国的经济转型和增长成为可能。首先,对外开放推动了中国的经济转型进程。在原来封闭的发展环境下,中央政府的分权改革效果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是因为对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各地区的社会经济产出是由国有企业创造的,因此为了实现本地区社会经济产出的进一步增长,地方政府只能执行利改税、拨改贷以及企业承包制等措施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而随着对外开放的实行,发展环境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三资企业”的出现使沿海地区的社会经济产出不再仅仅来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国有企业,这让各地区的地方政府都看到了体制外的非国有经济的活力。与发展国有企业相比,发展非国有经济使地方政府可以在不增加任何生产资源的投入的情况下达到更高的社会经济产出水平。于是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走在对外开放前沿的沿海地区大力发展“三资企业”,一时无法与世界市场接轨的其他地区则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这带来了全国范围内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迅猛发展,并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国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随着非国有经济经济部门的迅速成长,它们提供的社会经济产出份额占全地区社会经济产出的部分日益扩大,各地区社会经济产出的增长不再依赖于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方政府来说,需要不断投入大量生产资源但却难以实现产出增长的国有企业日益成为本地区社会经济产出进一步增长的障碍,因此地方政府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结构,这样在地方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中央政府从1992年开始正式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范围,另一方面开始实行股份制,从存量上对国有经济部门进行改组。从而形成了以国有制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使中国经济转型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其次,对外开放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正如前文所述,分权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效率之所以有限,是因为在锦标赛竞争下地方政府之间为了保持或者超越竞争对手的政绩不愿意进行合作,大搞“大而全”的经济发展模式。这必然导致各地区生产结构趋同,不利于各地区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而为了实现对外开放,各地方政府则必须充分挖掘自身在自然资源禀赋、地理区位、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这在全国层面上促进了各地区生产结构的差异化,有利于中国经济走出重复建设的怪圈。当然,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正适逢因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革命和信息革命不断加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产业分工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整合,中国抓住了这一历史契机,实现了与世界市场的良性互动。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业,并不是简单的产业搬家,产业转移的依托是产业分解和产业融合,即发达国家通常是将产业链进行分解,然后采取直接投资、生产外包、设备供应等形式把一部分生产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实现国际间的生产分工和资源配置[16]。因而拥有丰富劳动力资源的中国就成为承接这些产业转移的理想地区。正因为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达国家加工制造业技术向中国的大规模转移和扩散,我国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通过承接西方国家的直接投资、生产外包订单以及设备供应等形式,迅速提高了生产能力,从而带动了经济增长。

可见,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转型和增长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实际上是分权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相互配合的结果。虽然分权改革促进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但正是对外开放为分权改革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把地方政府间竞争引入到一个更为健康的发展轨道之中,使中国经济逐渐走出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创造出了“中国奇迹”。

在这里还应当说明的是,对外开放在前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也曾经受到高度重视,1986年9月,前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对外经济联系的管理措施的规定》和《关于完善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与技术合作的管理措施的决定》两项决议,规定一些企业可以直接对外联系,同时鼓励引进外资、兴办合资企业。1987年1月,前苏联部长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由苏联组织和资本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参加的合资企业及其活动的制度的决定》,不仅和原社会主义国家合资办企业,而且还积极开展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办合资企业。因此,实行对外开放实际上是戈尔巴乔夫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总的来看,苏联在引进外资和技术方面与中国相比,引进的数量更多、引进的规模更大[17]。但是由于前苏联的对外开放并不是在地区层面上进行的,而是交由国家授权的20个部和70个大企业执行,未被授权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部、委和企业的一切对外经济联系都只能通过对外贸易部所属专业总公司开展进出动,因此对外开放并没有改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没有与分权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这也是戈尔巴乔夫时期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总结性评论

从传统的以国有制为基础的中央计划经济转变为基于多元产权制度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原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后期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然而相似的转型任务却在中国和前国家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后果。应当如何从理论上来对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转型绩效差异加以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形成了转型经济学的早期研究范式,即仅仅在抽象的意义上理解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的前提假定下,通过对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转型方式和路径的比较,肯定中国所采取的渐进式转型道路,并检讨苏联、东欧国家的激进式转型道路。转型经济学早期的研究范式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遇到了挑战。由于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在进入到21世纪以来逐渐呈出较为强劲的增长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不能简单地把经济绩效的差异归结为经济转型方式的不同。因此一些学者开始试图超越“激进”与“渐进”孰优孰劣的争论,而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引发了转型经济学的一场范式变革,那就是注意到了政府在经济转型中所发挥的作用,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分权改革、政府治理和经济转型、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我们的研究认为,目前基于分权改革和地方竞争视角的分析虽然较好解释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增长,但却没有发现造成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绩效差异的根本原因,也没能指出中国在20世纪八十年代和五六十年代分权改革的根本区别,因而也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分权改革能够产生“趋好的竞争”,创造出“中国奇迹”。为了化解目前理论界所存在的分权的悖论,更好地解释“中国奇迹”,我们在本文别关注对外开放对分权改革和地方竞争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外开放和分权改革的良性互动对中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我们发现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在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官员激励的同时也优化了地方的竞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和改善了分权改革所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两大“顽疾”,从而走出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在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地方政府开始注意发挥本地区的比较优势,从而走出原来的低水平竞争,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也正是在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开始注意到非国有经济的活力,从而主动调整所有制结构,推动了中国的经济转型。分权改革和对外开放,就像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两翼”,两者相互配合,使中国在进行体制转变的同时实现了经济的崛起,创造了“中国奇迹”。

当然,虽然对外开放为分权改革打开了运作空间,使中国走出了改革的政治经济周期,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使中国发挥出了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融入到世界市场当中,但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依然缺乏深入的合作,因而对外开放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权改革所带来的地区分割现象,这就突出地表现在:

第一,各地区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因受到自身区位状况的限制而呈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势。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具有地缘优势,因而可以在较深层次上融入世界市场,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身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而西部地区则大多难以直接利用世界市场上的各种有利条件来带动自身的发展。

第二,能够融入世界市场的各地区大多是以相似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发挥自身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融入世界市场的,所不同的仅仅是在其他配套政策优惠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使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模式严重趋同,虽然在产业选择上存在着差异,但大多处于全球产业分工的下游。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竞争而非合作,这使得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通过对外开放来实现技术升级、推进工业化进程。

第三,虽然各个地区都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范围和领域,从而形成了全国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但大多没有在这一过程中同步推进对内开放,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关联度依然较低。从全球产业分工格局来看,中国各地区之间依然是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使中国经济出现了增长很快但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

面对这些问题和矛盾,我们需要反思和调整的不是对外开放政策,而是分权改革政策。因为正是分权改革加剧了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时至今日,在各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独立性的情况下,既不利于从宏观上加以统筹,从而深化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也不利于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从而建设和谐社会。面对新的情况,我们需要对分权政策做出调整,全面统筹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变地区间的竞争为合作,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各地区协调发展。只有及时进行政府转型,重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够使各地区能够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实现对内开放,从地区竞争走向地区合作,从地区分割走向区域整合进而实现社会整合,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转型和发展之路。

还应当说明的是,虽然我们的分析同样强调在经济转型的下一阶段,政府转型、政府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应当注意的是,如同建立市场经济不是经济转型的全部一样,政府转型也不是经济转型的全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经济转型进入到深化与完善阶段之后,为了建构起能够支撑其长期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应该从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统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在这方面不应当忽略的是社会的作用。一方面正如波兰尼(K.Polany)对经济史的研究所表明的,市场是根植于社会之中的,它不能够“脱嵌”于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的[18]。另一方面,只有使政府的决策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够最终实现“善治”。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替代政府来提供市场运行所需要的各种公共产品,尤其是提供秩序。因此在经济转型的过程实际上涉及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重建过程。只有同时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在互惠共生的基础上实现耦合,才能够建立起支撑一国长期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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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微观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参考文献】

[1]张舂霖.结构调整的制度基础和判断标准[J].经济研究,2000,(9).

[2]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3]董辅réng@①.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的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研究,1999.(6).

[4]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正视通货紧缩压力.加快微观机制改革[J].经济研究,1999,(7).

第8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参考文献】

[1]张舂霖.结构调整的制度基础和判断标准[J].经济研究,2000,(9).

[2]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3]董辅réng@①.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的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研究,1999.(6).

[4]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正视通货紧缩压力.加快微观机制改革[J].经济研究,1999,(7).

第9篇: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

在本案中尽管当事人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上有不同的意见,因原告为某行政机关所办的个人承包的公司,自一开始在赔偿问题上就受到一定的行政干预,但这些均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仅从法律问题上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而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合同自由的原则。关于合同自由原则许多学者都有论述。本文仅就其中的若干问题结合本案作一阐述。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和意义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此原则含有两个概念,一者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其个人的意思,一者个人的意思之行动,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①]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②]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而意思自治原则被称为传统民法上的三大原则(又称三大基石)之一。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没有民法。民法作为私法,其与公法的区别之一也就在于民法上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得依法任意设定权利义务。所以,合同自由原则在民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原因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因为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进行商品交易的双方只能平等地进行协商有关的交易事项,而不能以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将第三人的意志强加给双方。然而,尽管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是随商品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合同自由的原则并非一开始就被确立下来。因为在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里,商品经济并不是基本的经济形态,社会重视的不可能是当事人交易的自由。也因为如此,即使在反映当时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的罗马法中虽一方面强调合同为当事人的合意,重视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选择对方当事人及决定合同内容上的自由,但另一方面又对当事人订立合同尤其在合同形式上予以严格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并不就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所以,可以说,在罗马法中仅有合同自由原则的雏形,并没有确立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发源于欧洲中世纪,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在中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新兴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改变封建的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高举起“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强调在社会生活关系中个人意思的自由。正是在自由经济主义的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哲学基础上,产生了契约自由即合同自由的法律思想。这种合同自由的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即在法律上确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第一部典型的反映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中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正式的确立。该法典第1101条定义“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第1134条明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由当事人双方相互的同意,或根据法律许可的原因,始得取消。”自法国民法典闻世以来,合同自由原则已成为近代法的根本原理,无不得到各国立法的确认。

合同自由原则由于是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自20世纪以来,合同自由原则在实际上受到破坏。例如,标准合同(附合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和普遍适用,在一些领域当事人并没有也不能有订约的自由。经济上的不平等、不自由因法律上的平等和自由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正,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因此,“个人本位”的思想逐渐受到“社会本位”思想的批判,各资本主义国家为调和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社会干预,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开始从法律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修正。这种修正表现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法律指定或专门设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吸收诸如公司、诚信等道德规范,制定为具有较大弹性的原则条文。[③]

但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由原则的消亡。正如任何自由都不能是绝对的一样,合同自由也不能是绝对的,绝对自由的结果造成的只会是事实上的不自由,自由只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因此,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取消当事人在合同法领域的自由,而是使当事人得到真正的自由。例如,在法国现代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不再表现为当事人所当然享有的一种自愿、独立地创设权利的权力,而表现为一种由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律在保障社会利益和公正的前提下,确定了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和形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治”的方式,掌握和运用自己的各种权利。[④]即使在受到冲击最突出的订约自由原则上,“订约的自由的原则仍然存在。直至1980年,迪普洛克(Diplock)勋爵还重申:‘当事人有决定他们所接受的原义务的自由,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⑤]

合同自由原则之所以并没有因对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而消亡,是因为该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尊重主体的个体利益,充分尊重个体的意思自治。遂有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须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权利本身就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因此现代法虽重视社会利益却不能不顾个人利益,遂有虽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但却不能取消合同自由原则。19世纪的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巨大的作用,20世纪现代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同样在促进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可以说,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不论这种市场经济的性质如何,在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合同法上就必然要实行和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制度上长期基本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然而,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为商品经济以来,自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合同法上也就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原则在合同范围内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⑥]在学者们草似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6条则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上述规定都明确地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经济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去从事交易、发展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既然我国合同法上也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就要求按照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就要求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承认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有效性,以有效合同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二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也正因为如此,学者认为债权法(基本内容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任意性,并以此区别于物权法的法定性。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是由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决定的和其主要表现。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平等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平等,也就没有自由;没有意志自由,也就谈不上平等。因此,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合同法的核心,是合同的首要原则。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是解释其他原则的基础。诚然,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效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也都是以合同自由为前提的,没有合同自由,也就无法解释和说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例如,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要求“言必信,行必果”;作为法律规范,首先要求当事人严格地信守自己的承诺,严格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当事人信守自己的承诺,也是以其承诺为自己真实的意志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是在不自由的情况下而作出“承诺的”,则其商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诚信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依诚信原则,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等等,都应当是无效的。而从合同自由的角度看,这些合同的订立上,当事人仅有形式上的“自由”,而实际上是不自由的,因为在确认某一合同是否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都以一方当事人是否因受另一方的欺诈、胁迫或屈意接受对方利用其危难而提出的苛刻条件而订立合同为条件,可见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上是否自由又是合同的订立是否合乎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依梁慧星教授的见解,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⑦]在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时,也离不开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当然,诚信原则主要是以合同当事人的相互依依赖为基础,按照具体情况公平衡量双方的利益,被社会上一般人认为不公平的,就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⑧].但仅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不公平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公平。就本案来说,法院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这里就涉及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关系。公平是一种社会价值判断,一种合同关系是否为公平关系,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来衡量,需要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出判断。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念。例如,等级关系,在封建等级社会是公平的,而在近现代社会则是不公平的。在近代社会,契约关系才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公平也首先是以当事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只有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关系才能是公平的,不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合同难以是公平的,除非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有直接的强行性规定。况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公平,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就合同法而言,这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例如,在无偿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就是公平的,而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对等性,就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显失公平。公平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但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且公平的判断在合同法上有着特定的范围。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等价性,保险人一方赔偿义务的履行不具有必然性。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射幸合同不存在双方给付是否等价的问题。[⑨]因此,在自愿保险中,只要当事人是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不论保险人是否发生赔偿义务,也都是公平的。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别约定条款显失公平的根据是保险公司按照百分之七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而却按照《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赔。按照法院的观点,只要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除外责任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1993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的规定相同,其赔付办法也就应依其规定,这才是公平的。然而,法院又如何确定、以何种标准确定《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保险费率与赔付的计赔办法之间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平的呢?须知,对虾养殖成本保险、对虾养殖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同的险种,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之间也根本就不是一种等价关系。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水、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即使是同一险种,不同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有不同于其他的公司保险费率标准,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就本案的当事人来说,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过高,完全可以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而当事人之所以作出特别约定,也正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若按照法院的判断,保险公司因收取某一比率的保险费,而不按某一办法计赔,就是不公平的,就是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试问,若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而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义务时,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更不公平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否只有某一商店出售的商品价格为公平的,其他商店的价格只要与之不同就是显失公平的?在本案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30多万是不公平的,而只有赔偿120余万才是公平呢?可见,公平原则也是不能滥用的。不能随意以公平原则来否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的适用,涉及对显失公平行为的认定。显失公平行为,也就是暴利行为。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显失公平行为须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从主观要件上说,一方须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故意。而就另一方来说,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真正的意志自由而不得不接受对方的条件;从客观要件上说,须对方所为的给付明显地不公平,严重地缺乏等价性。例如,在罗马法上依据非常损失法则,买卖双方以实价一半以下的价格出售或者以高于实价一半以上的价格购买即为不公平的。但公平的价值判断只能适用于等价有偿行为,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并非自愿地实施行为的场合。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实施行为时,则不发生公平的价值判断。例如,当事人一方自愿地以赠与与买卖结合的形式低价将某商品给与他方,则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所以,以公平原则来否定自由原则是错误的,以显失公平来否定当事人在非等价有偿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的效力更是不正确的。

三合同自由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前所述,按照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确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法律的职责仅在通过法庭以保障合同的执行。[⑩]法庭的职责只是决定当事人附加于自身的是什么义务,加以强制执行,而不是决定合同是否公平。法庭的职责是强制执行合同,而不是伸张正义。[①①]这种绝对的合同自由并未给法官裁判合同纠纷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任何事物一旦走向绝对,就会失去其本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如此。所以,如前所述,在现代合同法上规定了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公平等弹性原则,以限制合同自由。而这些弹性原则也就给法官审理合同案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为了使案件的审理结果符合社会利益的要求,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但是,如同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并非是取消合同自由原则一样,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以否定合同自由原则为代价。因此,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官不能脱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特别约定,而任意地变更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利义务,以自己的意愿或者依第三人的意愿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这里涉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我国法律历来强调,处理各类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依法行使。在合同案件的审理中,首先应当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定其无效:第一,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条中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当事人的约定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法官得否认其效力。第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也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合同法》第4条中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可见,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背社会公德时,法官也得否认其效力。第三,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民法通则》第58条(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铖,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法院得应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除以上三种情况外,法官不得否认合同的效力。从本案来说,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如前所述,当事人的约定,也不违反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庭没有理由否定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有效性。当然,在该案中,法院是以认定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显失公平而否认其效力的,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如前所述,对公平原则也必然依法适用,否则就会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涉及法官得在何种范围内变更和决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变更;在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情况下,法院则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从本案来说,一审原告要求撤销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法院也认定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赔付的约定条款,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予以撤销。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依《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只有在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情形下,其他部分才可仍然有效。就保险合同来说,当事关于赔付内容的约定是合同的根本内容,这一部分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也就不能继续有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销当事人关于赔付的特别约定条款后,仍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并依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而决定保险人一方的赔付义务,这也是无视合同为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四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自由原则仍然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当事人并不违法的特别约定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必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滥用权力。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各项原则时应当以合同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的为基点,考虑到各项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不能以其他原则否定合同自由原则,更不能不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自由地自行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否则,就会发生枉法裁判。在本案中,法院正是没有处理好上述关系,从根本上否定合同自由原则,从而其判决是不正确的。

注释:

[①]苏明诗:《契约自由与契约社会化》,载《民法债编论文选辑》第167页。

[②][③][⑥][⑩]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269—270页;271页;267页。

[④]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286页。

[⑤][①①]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