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
一、选题背景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2008年5月12日,在我国的四川省发生了强烈大地震,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此后全国乃至全球都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献爱心大捐赠活动。原来的万科,其捐赠的数额较低,但是由于受到舆论的压迫,又改变了原来的做法。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如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重视对企业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公众、投资者、监管者等利益相关人了解情况,更好地决策。同时会使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和投资者、监管者明白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促进企业改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水平。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颁布实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从实际履行情况看,2008年截至11月,已有121家中国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将近翻了一番。
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报告内容比较散乱,存在相互抄袭、语言修饰等现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定性的结论多,定量的分析少,纵向和横向的对比较少,过于简单,还远不能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的需求;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
(三)影响社会责任披露信息的因素
1、企业自身的财务绩效
2、企业的行业属性
3、企业的规模
4、独立董事的比例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很多,如在企业网站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方面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附加社会责任信息,制作专门的环境报告,劳工情况报告,还有就是社会责任报告。最有效最全面的就是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了。
社会责任报告是相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而言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信息披露的方式还包括显示信息的方式,应当为使用报告的利益相关者所能理解,并且方便取用,利益相关者无须大费周折便能找到想要的信息;信息的叙述方式,应当为对企业及其活动有合理认识的利益相关者所理解。采用图像及综合数据表,可使信息便于提取和理解。
(五)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原则
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用性,必须首先对报告的原则进行规范,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重大性原则
报告披露的信息应当反映企业对经济、环境及社会的重大影响,或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及决定有重要的影响。判断信息重大与否,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因素。
2、完整性原则
报告的信息应当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所需要的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应当足以反映企业对经济、环境及社会的重大影响,以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判断、决策和行动。
3、可比性原则
报告中各项内容及信息应经过筛选、整理,报告形式应前后一致,具有可比性,以利于利益相关者分析。
4、及时性原则
相关重大信息应适时发放,以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决定。信息是否有用,与披露信息的时间能否让利益相关者有效地根据信息做出决定息息相关。因此,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三、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一)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德国企业的年度报告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之外,还有一个部分是股东报告,它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报告期间内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第二部分是就是“社会报告”(即社会责任报告),包括雇员信息、环境报告等信息。
1、雇员报告。法律要求企业管理层向雇员代表提供信息,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是1972年《工作章程法》,该法第43段规定,企业管理层至少每年一次向雇员代表报告企业的雇员政策、社会政策、经济状况和企业前景,如果涉及企业机密,可以不披露相关信息。
2、环境信息。企业的环境信息要向政府强制报告。
3、其他信息的披露。除了雇员报告和环境信息,其他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
(二)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Dierkes M.(1979)描述了德国企业所采取的三种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形式:社会责任报表、传统报告、目标社会责任报告。
1、社会责任报表。该份报告是以货币形式报告了企业在反对污染、雇员关系、与一般大众的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而近些年来,使用社会责任报表的德国企业几近消失,其原因是没有大家公认的对社会福利的计量方法、指标体系。
2、描述性报告。描述性报告是更加谨慎的方法,通过收集信息,然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这些信息。这个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特定报告使用者的需求,企业只是提供可以收集到的尽可能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3、目标社会责任报告。这种披露形式除了对企业所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进行详细披露之外,还详细列示了企业未来的社会责任目标,该模式被称为“目标社会责任报告”。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推动我国企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的建立。制定部分重要信息强制披露的规章制度,然后继续鼓励其他信息的资源披露框架。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欠佳,因此,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积极性不高,这就必须利用政府强制力进行推广。
第二,继续鼓励企业的自愿披露。从德国经验不难看出,新闻媒体,政府的态度、媒体的宣传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
[关键词] 武汉市 企业社会责任 发展现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社会责任(CSR)引起了政府、媒体、学者、社会组织的广泛关注。作为中部重镇的武汉市,正处在“1+8”城市圈发展的重要起步阶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调查结果及结论
1.被调查者主要属性分析
被调查者样本描述:被调查者中男性占49.6%,女性占49.2%。其中20~30岁者最多,其中拥有本科学历者约占60%左右,工作收入以1001元~3000元者最多。
样本企业描述:样本以武汉市中小型企业为主,遍布各个行业,其中信息产业居多。
表 被调查者工作行业分布情况表
2.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现状
整体概述:武汉市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置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认为偶尔会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受益;企业更愿意通过改善员工福利,安全生产等与企业发展具有更高关联度的方式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其次是捐助灾区,赞助文化教育,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行为。总体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企业(约60%)在对员工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工资福利,健康医疗保险,法定休假权,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员工满意度较高。
企业的产品责任:半数以上企业已经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超过半数企业对问题产品的处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良好。武汉市企业产品社会责任表现良好,但仍有部分企业表现不佳。
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武汉市大部分企业(约占90%)在对消费者责任中非产品服务方面表现良好,但是半数以上(约55%)企业都曾接到过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投诉,产品服务各方面尚有很多不足。
企业对商业伙伴的社会责任:大部分(约80%)企业遵循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有少数企业还是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有少量企业违约、违规现象,企业对商业伙伴的社会责任良好但有待提高。
企业对社会的社会责任:武汉市企业很少有多宗教的赞助活动,仅有小部分企业偶尔赞助教育活动和捐赠慈善单位。约有80%的企业没有形成履行其这方面社会责任的意识。武汉市企业对社会公益的社会责任表现不佳。
企业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企业(约90%)都采取了有效利用能源的方式,主要通过“节能减排”的方式,遵守“减量化”原则;半数以上企业表示节约资源能源实用有成效。62.5%的企业环境保护系统存在但不完善,大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仅做表面文章。
企业对股东和国家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企业(约65%)对股东的社会责任履行表现良好,按时向股东提供相关报告,能够履行依法纳税的责任,调查还显示约25%的员工表示对企业这部分信息不清楚。
3.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和看法
大部分人知道CSR这个概念,但是不了解其具体内容。知道者中82.4%的人能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产品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是大众认为当前最应该受到关注的方面。绝大部分的人(占89.2%)认为生产合格的产品属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这个结果可以给这个在学术理论界争论很久的问题以启示。
公众认为制造业是最应该关心CSR的行业,同时希望政府有更多推动CSR发展的表现,医疗保健和建筑地产等关乎民生的行业也被认为应肩负很大责任。约半数的人认为政府监管不到位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发展滞后的核心原因,政府被认为是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及的主导力量,其次是企业。58%的人认为其他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非常正确,32.4%的人认为其是一种营销宣传手段。如果一家企业能够很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54.8%的人表示大部分情况下会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
公众认为武汉市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一般,对其评价不高。大部分人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表示友好,并期待和关注其进一步发展。
4.本调查主要结论
(1)武汉市企业在对员工,商业伙伴以及股东和国家的社会责任履行良好,大部分企业遵循公平竞争。企业很少赞助宗教活动,很少参与教育,社区等活动,在社会公益方面表现欠佳。企业环境保护系统不完善,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行为多与企业利益相关。产品安全被认为是最需要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半数企业曾接到消费者的产品投诉,企业产品社会责任表现欠佳但是已做出行动。
(2)公众对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给予厚望。大部分公众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但对其内容不了解。大部分公众表示能够理解企业以履行其社会责任的方式做营销和宣传。公众对武汉市企业社会责任现状评价不高,认为其在对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责任表现有待提高。
三、建议
1.政府应做出更多贡献,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民众提高CSR意识,如:公布年度企业CSR报告,奖励优秀企业公民,加大对公众教育力度等。
2.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媒体可以监督企业,借助良好的媒体宣传作用,提高公民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政府的工作力度。
3.企业转变意识,采取行动,企业应先转变“CSR无用”的观念,可以多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担负更多对员工、环境等的社会责任。
4.非盈利性组织积极推动,非盈利性组织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多举办企业社会责任论坛,优秀公民评比等活动,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营造氛围,提供平台。
从2004年到2009年,作为欧盟在世界范围内实施的最为重要的贸易技术援助项目之一,中欧世贸项目支持中国进一步融入了世界贸易体系,并且在中欧合作协议、贸易对话、立法和监管改革优先目标的确立上提供了协助。该项目所开展的活动主要侧重于海关与进出口监管体系、农业和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服务贸易、国内立法与执法事务等几个关键领域。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是重要项目之一。
在过去五年中,由中欧世贸项目支持的企业社会责任赴欧考察团、中欧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及专题培训等项目,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并参考欧洲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指导原则,帮助增进了中国官员和工业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之于可持续经济发展所起作用的理解。
此次终场会上,参与项目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司法部、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齐集一堂,回顾了中欧世贸项目对各自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中欧世贸项目办主管菲利普・巴特利介绍了中欧世贸项目成果及效应,主旨发言的商务部世贸司副司长鄂德峰和欧盟驻华使团副团长溥马克均认为该项目成果显著,达到了预期效果。
帮助中方增进对CSR的理解
2004年6月,欧盟委员会和中国商务部联合启动了中欧世贸项目,旨在支持中国融入世界贸易体系。该项目总投资达2060万欧元,是欧盟在世界范围内提供的最大的有关贸易的技术援助项目,它体现了中欧经贸关系日益增强的重要性。中欧世贸项目的总体目标是使双方法律法规和标准协调一致,帮助中国执行世贸组织的规则及其承诺, 通过进行多层次对话促进中欧经贸发展,欧盟关于贸易问题的技术转让以及提高中国处理与贸易有关问题的机构能力和人员能力。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项目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7月12日,中欧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旨在提高中央各政府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本次高层论坛活动吸引了中欧双方的高级监管机构官员参加,高层论坛向中国监管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欧盟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非常重视,对于欧洲消费者也很重要。通过此次活动,中国的监管者增进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在可持续发展中所起作用的认识。
同年,中欧世贸项目组织了企业社会责任赴欧考察团,来自商务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工会的18名中方代表就如何更好地理解欧盟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问题访问了欧洲,考察团分别出席了在布鲁塞尔、纽伦堡、米兰和罗马的会议活动。此次考察使中方代表认识到,欧盟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而非对中国出口的贸易壁垒。中欧社会与环境标准需求评估使团则界定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协会及其推广方式。评估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推广欧盟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优秀案例的最佳方式和渠道,确定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优先权,并讨论了中国官办协会如何更加长久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
优先关注中国纺织行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欧盟在纺织贸易领域多有摩擦。因此中欧世贸项目将其作为重要一项关注对象,对中国纺织行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多有支持,以期减少相互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差异,在实际的贸易中合作共赢。
2006年12月“首届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会”在北京召开,以“构建负责任的供应链”为主题,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全球供应链的关系,分享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经验,并明确下一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此次年会有力推动中国纺织服装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与人、环境、社会和谐共存,有助于建设负责任的全球纺织服装供应链。
纺织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圆桌会议召集了来自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工厂、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组织包括欧洲一些品牌商等利益相关方,于2007年4月共同探讨了如何解决工厂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所面临的困难,并交流了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成立CSC9000T 试点项目的经验。
授人以渔――“培训培训者”
中欧世贸项目先后在几个省份面向纺织产业举办了培训活动,并以“培训培训者”为原则,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向能够起到更好传播作用的培训者推广。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制度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既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焦点问题,所以了解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可以更好地梳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脉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指导企业更有效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一是学者们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不同,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真正开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时,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之后。他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营者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卡罗尔(Carror,Aichie,B.,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国内理论界对CSR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现有文献不多。张彦宁(1990)在《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把CSR含义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从以上的定义来看,不同地域的学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对CSR有不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议题或拓展了新的空间。从以上思想渊源和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具有且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人们在谈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时,有两种常见的认识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社会责任。因为有了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能力与动力会被大大降低。另一种倾向是把国有企业等同为和一般企业或其他非企业组织一样的组织,以判断一般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
理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企业的性质是追求经济目标的组织,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经济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在企业经济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含了追求经济目标的内容,任何一个企业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实施。三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统一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则比较复杂。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社会责任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它具体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国有性质是理解国有企业的制度内涵的起始点,也是定义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原点。以帕森的语义来阐释那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历史使命和应尽的社会承诺。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作为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存在。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具体到每个国有企业,其社会责任的含义将取决于这个国有企业开展活动的性质。
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跳出纯理论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系列性的推广和实践。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及企业公民观点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论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该理论强调企业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负责。与传统本位主义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坚持企业与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所属社区等都存有一定利害关系,企业在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
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这个理论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淡化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在传统公司中一统天下的固有观念,树立起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权利意识,强化企业对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借鉴价值,应当视为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理论依据。
(二)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公民要求把企业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各方显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业公民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的沟通与互联、服务于双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过企业资源决定(RBV)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Jay.Barney(1991)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资源和能力构成的集束,而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配置可以使高级资源或能力的企业集束获取竞争优势;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业可以有效阻止其竞争者模仿其战略决策,那么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就会带来超额回报,而这与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观点相一致,资源的价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独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续性(non-Sustainable)是满足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但在长期内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是无法阻止其竞争者对自身实施模仿战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本身,若该动机是以社会服务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业行为就具备了社会责任性,但很多企业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动机而获得社会性收益的。
(三)社会学理论
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强大,不仅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政治生活、对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产生影响。国有企业经济力量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经济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动社会财富增长、促进社会利益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据系统论,企业力量与企业制度应当符合。因为企业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在社会学理论下,企业所拥有的特殊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他们必须同时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无疑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必然,上述观点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与启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殊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监管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殊地位和性质要求监管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优秀的公司已经超越外部压力,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主动追求,作为提升责任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被动地承担社会义务转换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看,由于其赢得更高的美誉度和认同,其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提升财务绩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
第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必然选择。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由于世界市场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产业链,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全球供应链包括制造商、供应商、采购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责任。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带头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既可以展现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还可以汇聚人心,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诠释,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J].国有资产管理,2008年02期
[2] 徐尚昆,杨汝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7(5)
[3] 朱林兴.强化国企社会责任的关键[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4] 赵怜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与趋势[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5(2)
[5] 陈李宏.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2(6)
[6] 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J].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02期
[7] 王忠孝.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J].商业时代,2006年04期
[8] 刘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述评[J].消费导刊,2008(20)
[9] Bowen,H.R.(1953):Social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 Harpor & Row.
和王天仁同志相识数年,几乎每年都有几次就企业社会责任的较为深入交流,他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热情让我钦佩,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深入让我敬仰。在今年春节之后,收到了由王天仁同志撰写出版不久的《企业社会责任30谈――企业社会责任基础知识简明通俗读本》。
翻看目录,不是以往就社会责任谈社会责任的专业化题目;浏览内容,不是那些空洞理论堆砌的说教式语言;细细品读,从社会发展现象、从企业社会责任案例入手,道出作者数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潜心研究和丰富经验。
本书结构的逻辑性强,体现了作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入思考和研究。作者从企业社会责任的30个重要问题入手,着手解决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去做、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如何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和标准的关系等核心问题。作者针对每个问题的回答,在保证基本的完整性的同时,更加强调作者基于自身研究的理解,体现出作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贯的系统性。
本书内容的针对性强,体现了作者将社会责任与当前企业、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思考。作者所提出的30个问题,有从“乱象丛生”的市场秩序出发,有从经济危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论起,也有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操作路径的经验分享,每一谈即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也结合社会发展实际。特别是作者把近年来在持续推进山东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中所挖掘、提炼出来的优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通过这些问题一一呈现出来,让读者感到十分亲切。
关键词:社会灾难;企业社会责任;道德判断;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43-02
1 引言
20世纪以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和哲学等诸多学科的热点问题(Bowen H.R,195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以人为本社会价值观念的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已经从号召转变成一种具体行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黎友焕,2007)。
“5.12 汶川地震”之后,地震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考场,衡量企业优劣的标准从盈利能力转变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公众认知的这种转变,为企业提供了在新时代创造竞争力的新方向。因此,关注社会福利、关注公益,宣传、推广企业社会责任,能使企业获得更为长远的竞争优势。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及公众表明,仅以地震中体现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能作为完全衡量企业优劣的标准,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多维度、深层次的定义,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权衡,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是由其道德判断决定的(谭英信,2007)。
由“汶川地震”引发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中,主要表现出两种观点。一种坚持“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Friedman(1970)认为企业不必承担其它的社会责任,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因为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另一种观点坚持“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Carroll(2000)认为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为各有关利益相关者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因此,企业在“汶川地震”这一社会灾难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不同,而社会公众根据其道德判断对企业社会责任期望进行评判,决定其最终对待企业的态度和行为。
所以,在社会灾难的特殊背景下,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发生了怎样的转移、道德判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它们之间的影响是如何发生的、这些变化会对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企业该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研究者深入了解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道德研究的现状及取得的成果,本文便是通过对以往这两个研究领域文献的梳理,归纳总结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道德研究的成果,并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社会灾难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2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1895年,世界上第一本社会学杂志――《美国社会学杂志》(AJS)的创刊号上刊登了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Small Albion W.)关于“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的呼吁,该文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没有得到充分的传播。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学者们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问题纷纷从不同学科领域阐述了各自的理论观点。
Bowen(1953)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家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相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合理的具体行动的义务。Bauer Raymond(1976)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认真思考公司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1982)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企业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Carroll(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而且各种定义的差异性很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不同外,更重要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目前,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存在两种理论纷争,即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叫一元论企业社会责任,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米尔顿・弗里德曼(Friedman Milton)。该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企业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企业管理者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其它的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因为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Friedman,1970)。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叫多元论企业社会责任,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著名学者霍瓦德・R・博文(Bowen H.R)。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企业被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各级政府、各种商务伙伴和其他利益者所环绕。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为各有关利益相关者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Carroll,2000)。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在不断变化,同时企业也日益依赖于社会。因此,企业已经不只是对股东负责的经济实体,而是因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关于这两种理论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追求目标、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黎友焕,2007)。由于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而且它还会继续下去(Steiner,1997),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亟待完善。但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无论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者如何辩解,在社会各子系统日益联系紧密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李炳毅、李东红,1998);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观点突破了传统的利润眼界,看到了企业的生存是社会的需要,如果企业的存在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甚至有害于社会,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20世纪90年代末,由美国的民间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和数百个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在我国的认证和审核,给我国对外经贸企业尤其是外向型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和争论,也促使理论界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有关问题的探索。
在国内,学者们在介绍和引入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也把企业社会责任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做了初步的研究。总体来看,学者们都能把企业社会责任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但由于国内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研究成果较少且缺乏系统性、普遍借鉴国外文献观点创新性成果少、侧重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用研究而轻理论研究(黎友焕,2007),因此现有文献非常有限。
3 道德判断问题的研究
道德判断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50代的西方心理学界首先兴起。对于道德判断的概念,学者们给出的定义很多,学术界将其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认为道德判断是个人道德选择之前的一个心理环节,其代表人物是美国道德心理学家、教育家科尔伯格(Kohlberg L.),主要观点有“道德判断是道德主体实施道德行为前重要的心理过程”、“道德判断是道德决策的前提”、“道德判断是道德选择的逻辑前提”(Kohlberg L.,1964)。第二类观点认为道德判断是对已有道德行为或思想从道德角度进行评价,主要观点有“道德判断是应用道德概念或道德知识对行动的是非、好坏和善恶进行评价的过程,道德判断是一种认识活动(武棠棣等,2003)”、“道德判断是个人运用已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认识,对某种道德现象进行分析、鉴别、评价和选择的心理过程(吴利国,2005)”。二者在实质上都是对善恶正邪的判断,只是前者更强调个体自我道德选择的思考过程,后者更强调对已有道德行为思想的判断。
对于道德判断的研究,瑞士心里学家皮亚杰(Piaget J.,1932)首先从认知角度进行了探讨,他把认知因素当作道德判断研究的主要内容。20世纪50年代,Kohlberg L.在Piaget J.关于道德判断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基础上,也采用认知发展取向研究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提出了系统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之后,Kohlberg L.的学生雷士德(Rest,1958)研究发现,儿童在道德认知上能够理解其所处阶段及以下阶段的道德观念,但在道德情感上更喜欢高一阶段的道德观念。艾森伯格(Nancy Eisenberg,1967)在Kohlberg L.的基础上,与合作者进行了一系列的亲社会道德判断发展的实验研究,创立了亲社会道德判断理论。20世纪80年代,原西德康斯坦兹大学的林得(Georg Lind)和威根赫特(R. Wakenhut)在Rest研究的基础上,认为道德判断研究应该测量道德判断的情感因素和认知因素,并把情感因素和认知因素作为同一行为的不同方面对大学生加以测量。
20世纪后期,克雷布斯(DL Krebs)、沃克(GR Wark)、卡倍戴尔(JIM Carpendale)等人认为真实生活中的道德判断模式是功利性的而并非纯认知的。他们通过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揭示了真实生活情景下道德判断的功能、目的、依据、影响因素及内在过程等,为人们进一步了解复杂的道德世界,把握真实的道德判断规律提供了理论和实验的依据。研究揭示出人们会根据不同的情景、对象、预期结果和价值取向等而采用不同的道德判断结构或阶段,以及道德判断与道德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思维顺序和逻辑关系等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吴慧红,2005)。
目前,国内有学者引进了国外对真实生活下的道德判断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将道德判断应用在道德、教育等方面,用于企业应用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相关文献很少,因此需要针对中国特殊文化及背景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
4 结论与建议
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道德判断的研究综述来看,现阶段国内仍缺乏权威的研究结果。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道德判断的研究也从早期的难以很好的区分各自的研究领域发展到了现阶段形成各自独立的研究体系,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两个研究仍存在着交集,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呈现出企业化和战略化的特点,但其本质上来说仍是企业家道德和慈善行为的一种反应,因此探讨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种关联性是如何体现的将成为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道德判断研究学者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道德判断研究已经形成系统科学的研究体系,学者们的研究重心逐渐从早期的以不特定企业、大范围样本统计分析的研究范式转向以特定企业、特定情境、小样本案例调研的研究范式,企业的特质性和企业组织环境的特质性成为学者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并涌现了如社会灾难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等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研究领域。
参考文献
[1]Friedman,M.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J].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1970,(9):13,32-33,122-126.
关键词 企业家;人口背景特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企业性质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4-0131-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4.022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驱动下,中国经济和社会谋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逐渐提速,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和未来经济进步的主要方向。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交点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正前所未有地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关注,而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企业与外界的沟通平台,各方对其信息披露水平的要求也日益提升。以2006年为“拐点”,在深交所于2006年9月《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及国资委、上交所等机构一系列文件鼓励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之后,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迎来“井喷式”增长,2006年已超过历年之和,2010年更是达到702份(上市公司为483份)。然而,大量研究却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存在篇幅差异大、宣传做秀味道过于浓厚以及报告内容不中肯、不可比、不准确、不及时、不清晰、不可靠等现象和问题,报告质量总体偏低、个体之间差距较大[1-3]。为何在面临近乎相同的内外部经营环境的条件下,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这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1 研究现状
已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理论解释主要集中在企业伦理和战略管理两大领域:企业伦理的研究通常使用一个伦理框架来考察企业进行对社会、环境和员工问题的信息披露;而在战略管理领域,研究者们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主要集中在能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财务绩效和竞争优势方面。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的实证研究主要围绕公司规模[4]、财务杠杠[5]和再融资需求[6-7]等公司特征因素,以及股权结构[8-9]、董事会特征[10-11]和高管激励[12]等公司治理因素上。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和谐社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哲学思想认为,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中国目前也有不同的定义。有的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主体利益所应履行的某种义务。
2.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话题。在对其进行探讨的初期,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初是一种道德责任,发展至今,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者并重兼而有之。随着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许多本来是道德上的责任将会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由法律对其加以规定。而随着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从前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有可能不再由法律来调整,而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兼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双重性质。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1.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只有各个单位稳定协调发展,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社会基层和谐工作做得如何,各个基层单位是否和谐,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尺度。没有社会基层单位的和谐,社会主义整体和谐就不能实现。因此,公司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
2.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公司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贯穿了我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都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3.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步骤。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主要承受者,直接担当着社会生产或再生产的任务。经过近几年的公司改革,我国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生产力水平都有很大提高,这是不争事实。但是,企业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未理顺等问题,治理任务仍然艰巨。解决上述问题,除了继续深化改革、解决体制上的障碍以外,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端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三、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也倍受关注,但是目前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并不是很尽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高管对社会责任认识不够。在我国,许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在他们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社会利益。他们缺乏“企业公民”意识,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企业为社会额外多作出的贡献,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对立起来,片面地理解社会责任的内容,将社会责任仅仅局限于慈善捐赠行为。
2.政府督导力度不足。企业是我国发展地方经济的主体,也是地方政府服务的主要对象。一些政府仅以自己的财政收入为目标,只看到了与企业目前经济利益的关系,而没有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政府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没有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3.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处于被动地位。在我国一些企业也扮演社会角色,在公共事业、教育领域等进行资助,但大多数是处于被动,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并非是企业自主、自觉的社会道德行为,更没有把资助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形成可持续的制度化的运作机制。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中介组织力量薄弱。由于历史的影响,我国中介机构大多数仍处于半官方的状态,我们国家的中介组织发展严重不足,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出现真空,没有一个良好的链条将其连接起来,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
四、解决现实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运转的需要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社会公众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国家立法和行使政府权力的形式,建立规范的明确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体系,从《公司法》、《劳动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
2.完善监督体系。没有全社会参与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没有全社会参与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要想不断引向深入也是不可能的。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消费者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充分发挥全社会在经济监督活动中的积极性,不能片面强调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而忽视广大社会组织和1人民群众的重要监督作用。尤其是在当前专门监督机关人员、财力、装备和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社会监督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
3.建立利益相关者模式。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影响的人,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社会等。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要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制约,不能无限度地任意扩展而侵犯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
4.制定符合国情的评价体系。地方政府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内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经营行为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表彰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同时,大力强化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