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屋普查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普查工作目标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一)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
(二)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摸清农业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倡导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年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主要普查地膜使用情况,调查内容: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地表径流水体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脂、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地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水体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农田地膜残留量。
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区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分片,分片、分类监测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各普查片主要类型农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片在全区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污染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分类抽样原则,明确全区各片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普查流程如下:
普查步骤:1、准备阶段(2006.10—**.12),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清查普查对象等。2、全面普查阶段(2008.01—2008.07),普查前的清查,入户调查,数据汇集、整理和录入,建立档案,审核验收。2008年6月中旬前,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负责将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报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审核,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至全国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工作组。3、总结阶段(2008.08—2009.07):由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建立全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数据库,编制**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的职责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农业部门要与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区农委,区农委主任乔治业同志担任龙子湖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选聘3—4名专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尽快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农办主任为副组长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经过逐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区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争取专项经费,组织协调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都要根据《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争取工作经费,组建和培训普查员队伍,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五、普查经费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农业污染源普查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区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度、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必要设备购置、数据的录入汇总加工、检验验收与总结等。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建城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全县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做到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都以调查为主,没有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地方校核为辅。
3、对工业源中占我县污染物排放量2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年6月-*年12月):成立机构,协调各部门,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组织召开全县普查动员协调会议;参加省、*山市普查培训并组织全县普查培训;完成重点污染源监测等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3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档案。
3、审核和验收阶段(*年4月):由县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并组织对乡镇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4、汇报、上报阶段(*年5月):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申请市审查验收。
5、总结阶段(*年6月—*年12月):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进一步分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办事处)分级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环保局、统计局、农经局、动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部、环保局、统计局、动监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城建局、商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主管局长为成员的*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其主要责任制是:
1、组织制定和落实*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对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4、向*山市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数据和普查报告;
5、建立乡镇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各方面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普查工作情况。
各乡镇也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乡镇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组织对各乡镇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污染源的环境监测;负责环保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与上报;负责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发改、经贸、商业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结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城建部门参与生活源的普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动监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其中,动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和农户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三产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有燃煤锅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及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三产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消耗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单位的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县医疗单位及食品加工企业名单,协助环保部门对卫生医疗机构和食品加工企业的普查工作。
(四)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人员的培训:按照省、市要求组织乡镇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省、市培训,并组织开展全县普查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严格普查质量要求
各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主要环节,采取抽查的方法,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县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要严格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乡镇(办事处)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普查办公室;县普查办公室对乡镇(办事处)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县、乡镇二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通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具体可分为18大类: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礼仪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社区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娠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普查要涵盖镇所有村/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不应有任何遗漏。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对本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载体,均需注意调查。
(二)代表性。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在一个地方范围内的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意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去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阶段(20*年3月26日至20*年3月30日)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政办[2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建立*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组织宣传活动。
2、召开普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举办普查业务培训班。
(二)实施普查阶段(20*年4月1日至20*年7月15日)
1、按照普查工作计划,分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发动当地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对本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理清本地现存在项目的名称、分布区域、主要传承人等情况,填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线索表》(以下简称《线索表》),并在筛选的基础上填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每行政村上报线索100条以上,每社区上报线索50条以上。
2、根据项目价值的大小、濒危状况、活动规律等,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分门别类进行深入调查、记录以及录音、录像工作,并填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3、镇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一览表》和《调查表》进行汇总,编篡成册,并依次编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图。
(三)总结上报(20*年7月16日至20*年7月31日)认真撰写并提交本地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分布状况、价值、传承人名录、对保护的设想等,做到条理清晰、图文结合、内容详实,本本地的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编普查成果,按照要求上报普查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意义和相关知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文化站要切实承担起普查工作的牵头、组织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要以实地调查为主,调查记录要如实反映原貌,注意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动态、立体、原生态地保存。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
一、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20*年4月至20*年6月
(二)范围: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范围内,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艺;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具体参见《普查手册》)。
三、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全面性
1、普查应涵盖本地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
2、注重吸纳以往调查成果,对已调查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认真复查和核对,注意了解其现状。
(二)真实性
1、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
2、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
3、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
成立进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五、普查工作的步骤
(一)普查准备阶段(20*年4月——10月)
1、制订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选调人员和配备必要设备。
3、选派人员到省、市参加培训。
4、拟订普查提纲、制作普查登记表格。
5、举办全县文化站长培训班。
6、各乡镇自查。各乡镇文化站根据普查内容对本乡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摸底,记录好详细方位及传承人情况。
(二)实地普查阶段(20*年11月——20*年底)
1、按照普查项目和乡镇文化站提供的情况,县普查工作组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形式和内容包括普查、典型调查、专项排查、专题调查、传承人专访、群众访谈、数据统计、现场摄像录音等。
2、普查一律要填写表格,记录普查日记。每进行一乡(或一村)调查,都要在普查地图上作出标记。普查中采集的民间作品、搜集的民俗实物和民艺作品、调查采访时填写的表格、绘制的普查地图、摄制的照片与录音录像,均应登记造册。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应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的年龄、性别、居住地,标明普查人员的名单、普查时间、普查地区等。
(三)普查总结阶段(20*年1月——20*年6月)
在原始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疏理、汇总并形成以下资料:
1、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普查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经过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分布、现状、价值、传承人名录、对保护的设想等。总结报告以文字为主,5000字以上。
2、立体地、形象地、真实地、全方位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即文字、摄影、摄像的同步记录资料。
提交的照片要求由不少于500万像素的数码照相机拍摄。每个项目交不少于10张6寸大小的照片,每张照片要配齐文字说明,注明项目的步骤、产生的过程等。普查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各个阶段的工作照片(包括与老艺人交谈的照片)。
提交的摄像资料片要求拍摄项目产生的全过程,反映图像的同时要配文字和语言说明。
提交的每个项目的文字、图片说明,要求清楚详细;传承人的情况要作详细的介绍,除填写调查表格外,还应用文字说明其现状、生平简介、技艺程度、传承等情况。普查表格参见《普查手册》。(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制作)
为了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进行分类编码。
3、提交的地图二种,即:绘制全县总体分布地图和项目分布地图。
4、提交全县保护项目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重点抢救项目名单分期保护项目名单等。
六、几点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通过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具体可分为18大类: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典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典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娠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庭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普查要涵盖乡所有村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不应有任何遗漏。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对本地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载体,均需注意调查。
(二)代表性。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在一个地方范围内的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去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联合体(20*年9月25日至20*年10月25日)
1、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办〔20*〕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建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组织宣传活动。
2、召开普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举办普查业务培训班。
(二)实施普查阶段(20*年10月26日至20*年1月15日)
1、按照普查工作计划,分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发动当地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对本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理清本地现存项目的名称、分布区域、主要传承人等情况,填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线索表》(以下简称《线索表》),并在筛选的基础上填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每行政村上报线索100条以上。
2、根据项目价值的大小、濒危状况、活动规律等,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分门别类进行深入调查、记录以及录音、录像工作,并填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3、乡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一览表》和《调查表》进行汇总,编篡成册,并依此编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图。
(三)总结上报(20*年1月16日至20*年2月31日)
认真撰写并提交本地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种类、分布状况、价值、传承人名录、对保护的设想等,做到条理清晰、图文结合、内容翔实,对本地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编普查成果,按照要求上报普查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文化站要切实承担起普查工作的牵头、组织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要以实地调查为主,调查记录要如实反映原貌,注意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动态、立体、原生态地保存。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指导,按照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认真的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流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抓紧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特别是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和登记
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因我市已基本完成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美术等类别)普查,各地可按照原省规定的普查登记表式和录音、录像等技术要求,抓紧查漏补缺;相应门类,暂不参照这次部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新的技术要求,重新登记记录。民间手工技艺、民俗部分,原省部署的普查要求相对欠全面,各地须按照这次普查新要求,进行登记记录。普查专用登记表将在工作人员培训会议上提供。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媷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
调查地区要兼顾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调查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载体,均需注意调查。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
(二)代表性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普查方法
(一)制定普查计划和普查提纲
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的目标、具体任务、普点、人员配备、工作步骤、调查方法、阶段成果等。在普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普查任务制定普查提纲,供普查者具体调查时参考。
(二)选择人员和开展培训
各地要以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骨干为基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涵盖面广的特性,在相关部门和社会上挑选一批热心公益文化事业,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班子。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以上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村级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对参加普查的人员作出合理的分工。
(三)进行田野实地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必须以实地调查为主,到现场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真正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镇(街道、乡)、不漏种类”。要悉心拜民间传承人为师,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相关数据,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要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做好普查日记。
(四)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调查方式
在抓好面上普查的同时,可重点走访,抽样调查,可召开小型调查会,充分重视和发挥当地热心人的作用。要注重调查资源蕴藏较为丰厚的乡镇、村落;注重选择那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等;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等),不失时机地进行现场采访。
(五)用多种手段采录
调查采访者要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多形式和技术记录民间传承人和相关人员的讲述和表演等。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唱本、歌本、长诗、宝卷(宣卷)、经书、图画册等手抄本,以及各种文献资料和相关实物。
五、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2007年9月—12月)
印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召开全市普查动员会,举办全市普查业务培训班。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机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队伍,落实相关经费,做好人员培训和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普查(*年1月—6月)
*年1月开始,在试点县先行探索的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方式,在全市推广。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任务。
在实施普查阶段,将通过中期督查等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普查工作。
(三)组织市级验收(*年7月)
各县(市、区)汇集普查工作成果,整理汇编并上报普查目录清单和登记表、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做好普查工作总结。
市里组织验收组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并汇总全市普查成果,整理上报。
(四)迎接省级验收(*年8月—10月)
汇总全市普查工作成果,整理好相关普查资料,形成普查工作总结,迎接省文化厅的验收。
(五)后继保护(*年11月—2010年)
各县(市、区)在抓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成果编纂(另行部署)和后继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县、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分布图》和《*市民族民间文学集成》、《*市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市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市民族民间风俗集成》等成果,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重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参与普查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指导原则。注重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要求如实反映原貌,不走样,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普查材料按要求保质保量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人亡艺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县情县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县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重新登记。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组织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我县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普查的时间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年4月至12月)
(一)编制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二)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等。
(三)参加上级举办的文物普查骨干学习班以及对抽调人员进行培训和实习。
(四)成立文物普查小组和办公室。
第二阶段:文物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
(一)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二)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
(三)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普查队会同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个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四)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挡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综合结果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一)对文物普查中采集的不可移动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逐级上报。
(二)建立数据库。
(三)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四)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五)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为开展和完成好我县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2021—2023年)
按照《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要求,为确保三年内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重要基因发掘、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性资源,种质资源越丰富,基因开发潜力越大,就越有利于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通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明确不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品种多样性和演化特征,预测今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变化趋势,丰富国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数量和多样性,不仅能够防止具有重要潜在利用价值种质资源的灭绝,而且通过妥善保存,能够为未来国家生物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基因资源,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分别于1956—1957年、1979—1983年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了两次征集,一大批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随着气候、自然环境、种植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农家地方品种消失速度加快,农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也因其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地遭受破坏而急剧减少。为此,2015年,农业部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正在加快摸清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家底,保护携带重要基因的优异资源。
与前两次征集相比,这次普查收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特点:一是全面普查与系统调查同步进行、实物收集与信息采集同步进行、普查收集与鉴定入库同步进行。二是制定统一的普查与收集技术规程,广泛采用地理学、生态学、生物学、信息学等现代技术,科学普查收集资源。三是国家、省、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科研单位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四是范围更广,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23个农业县(市、区、旗)。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23个农业县(市、区、旗)的普查与征集,以及其中种质资源丰富的679个农业县(市、区、旗)的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明确各地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农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的时空分布状况,分析演变趋势,为实现有效保护与高效利用提供依据;抢救性收集珍贵、稀有、濒危、特有种质资源,新增种质资源10万份以上;提高全社会保护种质资源意识。分年度实现以下目标。
2021年,全面完成普查与征集任务。完成剩余的707个农业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200个县(市、区、旗)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2.6万份;完成3.8万份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入库(圃)妥善保存。
2022年,全面完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任务。完成剩余的188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1.8万份;完成2.6万份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入库(圃)妥善保存。
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完成1.8万份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入库(圃)妥善保存;普查、征集、收集种质资源及相关信息纳入全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有序开放共享。
三、重点任务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对主要农业县(市、区、旗)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基本查清各类农作物的种植历史、栽培制度、品种更替、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以及重要农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种类、地理分布、生态环境和濒危状况等重要信息。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普查表》。每县(市、区、旗)征集当地古老、珍稀农作物地方品种和珍稀、濒危农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20—30份。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种质资源征集表》。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在普查基础上,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的农业县(市、区、旗)进行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每县(市、区、旗)抢救性收集各类栽培农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农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质资源80—100份。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种质资源调查表》。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对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基本生物学特征特性的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8.2万份。
(四)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写种质资源目录和重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图集等技术报告,有序开放共享。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
四、实施期限与范围
(一)实施期限。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
(二)实施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组织开展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及已收集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等工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持续做好已收集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工作,查遗补漏,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全面收官。
五、进度安排
2021年,全面完成普查与征集任务;2022年,全面完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任务;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1年
全面完成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云南、西藏、甘肃等9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707个农业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与征集,新增资源7000份。
完成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1.9万份。
全面完成北京、天津、上海、宁夏4个自治区(直辖市)种质资源鉴定入库工作。湖北、湖南、重庆、广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查遗补漏,完成收官工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6省加快推进收尾工作,开展考核验收。
对前几年已征集收集的3.8万份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2020年全国十大优异种质资源。
(二)2022年
完成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88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1.8万份。
完成北京、天津、河北、安徽、四川、西藏、陕西7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验收。
对上年度征集收集的2.6万份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
特色资源田间展示与宣传。对征集收集的珍贵地方品种和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的种质资源进行田间展示,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观,宣传种质资源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古老地方品种承载的传统农耕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种质资源意识。2021年全国十大优异种质资源。
(三)2023年
完成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核验收。
对上年度征集收集的1.8万份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
继续开展特色资源田间展示与宣传。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和2022年全国十大优异种质资源。
六、组织运行
(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设立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见附件2-2)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编制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等相关技术规范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并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征集、调查收集;编制种质资源目录,妥善入库(圃)保存;建立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制行动进展报告,提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建议。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技术专家组成员名单以及相关技术性材料另行印发。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开展普查与收集专业培训,推动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等有序开展。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本地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和征集。组织普查人员对辖区内的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将数据录入数据库;征集的种质资源统一送交至本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单位。
(四)省级农业科学院。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妥善保存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开展繁殖、鉴定、评价,并将鉴定结果和种质资源提交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圃)。
(五)部属科研单位及其他相关科研机构。根据各地农作物种质资源类别和普查收集工作的实际需求,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相关研究所要积极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收集工作。中国科学院、各有关农业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普查收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建普查与收集专业队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农业农村局组建普查工作组,指导省级农业科学院组建系统调查工作组,分别开展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
(二)开展技术培训。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分区域、分省份组织举办普查与征集培训、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解读,文献资料查阅、资源分类、信息采集、数据填报、资源征集收集、调查点遴选、仪器设备使用、资源评估与保存,以及如何与农户座谈交流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三)加强工作调度。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通过中期检查、年终总结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各地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调度,确保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媒体跟踪报道,宣传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成果,提升全社会参与保护种质资源的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技术规范、系列表格和相应培训材料可从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官方网站(cgrchina.cn/)下载。
附件:2-1.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路线图
2-2.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1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
实施路线图
附件2-2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钱 前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所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副主任:刘录祥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副所长
李立会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资源中心主任
孙 雯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顿宝庆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综合办公室主任
鲁玉清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科研处副处长
方 沩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资源中心副主任
高爱农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研究员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能,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现有农村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权属及使用情况,了解农民的实际住房状况和需求,积极探索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处置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时为下一步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所有房屋均列入此次普查范围,包括利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和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二)内容
普查应按幢或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
1、自然状况,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结构、层数(次)、建成年份、占地面积、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面积以及用途等。
2、归属状况,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产权性质、产权来源、家庭人口状况等。
3、手续办理情况,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房屋准建手续或证明、房屋质量证明以及是否已取得农房证等。
4、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是否自用或出租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农村房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毛国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万华木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各街办、镇(园)抽调。
(二)工作职责
1、房管部门: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及印制普查的相关材料和表格,指导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3、城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4、城管部门:负责并指导对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房屋普查专项经费,并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公安部门:负责房屋普查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编制提供房屋的详细门牌号码,对无门牌的房屋要及时处理,必要时提供住户家庭、户籍、人口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区房管部门和各街办、镇(园)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7、统计部门:参与、指导各街办、镇(园)普查工作及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统计和。
8、各街办、镇(园):负责组建房屋普查工作站,组织并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农房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制止和查处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
(三)经费和人员保障
此次农房普查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经费预算由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为确保我区此次农房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待市财政专项经费到账后,按经费预算的50%先行拨付启动资金,普查经费由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街办、镇(园)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进度统一调配。
各街办、镇(园)对普查经费应及时拨付,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各街办、镇(园)不得向被普查的农村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等收取任何费用。
普查人员由各街办、镇(园)在本辖区内从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调,并保证普查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五、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工作原则
此次普查采取由里到外、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各街办、镇(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房普查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方法
此次普查按房屋类型分为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和其他建设用房(包括农民还建房小区等)普查两个阶段,在完成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后再进入到其他建设用房的普查阶段。整个普查工作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乡(镇)政府逐一核实、县区组织复核、市政府抽查验收”的方法进行。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年2月14日-2月19日)
1、各街道、镇(园)向区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确定任务。
2、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计划,测算经费,制定、印发各类普查表格,对各街道、镇(园)开展普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各街道、镇(园)成立相应的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站。
(二)宣传培训阶段(2月22日-2月28日)
1、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并在市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各街道、镇(园)通过多种形式对开展农村房屋普查的意义、任务、职责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出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3月1日-7月15日)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1、各行政村普查上报时间:年7月5日前完成。
2、各街道、镇(园)审核时间:年7月10日前完成。
3、区农房普查复核时间:年7月15日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区普查工作领导办公室汇总并上报普查材料,接受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并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房普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各街办、镇(园)要将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层层分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届时,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街道、镇(园)农房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导。对领导不力、敷衍了事、未按期完成普查任务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视造成的后果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