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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采样
大气环境监测现场采样包括监测点位设置、样品采集和样品保存运输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均可能对监测结果造成影响。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一步就是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设置是否合理关系着测量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能否将当地实际的大气环境状况真实地反映出来。监测点位的布置会受到天气状况、周边环境、排污口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监测点位的设置偏差,就会造成采样误差。样品采集过程中影响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有以下两点:①采样的频率和时间。如果在一段时间内采样频率过低,或者没有掌握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时间,就会造成样品的代表性降低。②气象条件。空气中的污染物分布状况会受到降水、温度、风向、风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两个点位都处于同一断面时,更容易出现采样误差。另外,样品保存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材质、气密性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到采样质量。
2分析测试
在对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和测试时,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造成分析结果的误差,例如实验时的环境因素、化学试剂的纯度、仪器的精度、测试方法的适用性和先进性等。
3人为因素
大气环境监测对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如果操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就必然会造成较大的分析误差。与此同时,监测结果的质量还受到操作人员的责任心、态度和熟练程度的影响。
二提高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对策
1严格监督
现场采样的质量要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首先要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而采样过程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对现场采样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格控制大气环境监测工作采样的空间性和时间性;要立足于现场调查,严格核实相关资料,以具体情况为基础,确定采样周期、采样频次、采样断面和采样点位,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为目标,制订出适应现场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范的科学的监测方案。对于重要的工业污染源,要以一定的标准为基础对污染源进行划分,将其划分为重点污染源、次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要适当提高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地区以及次重点污染源的采样频次。同时还要加强对样品容器的标志、现场加标样品的数目和频率、样品的保存条件、采样设备和样品存放容器等因素的控制。
2积极使用先进方法和仪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分析方法、仪器都不断改进,灵敏度和精度不断提高,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提高大气环境的监测质量,应积极研究和倡导新方法和新仪器在大气环境监测中的使用,以突破现有方法和仪器的技术瓶颈,让监测数据更为准确、及时,数据分析更加全面、完善。
3提高监测人员的素质
监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操作能力都会对监测质量造成影响,提高监测人员素质是减少监测误差、保障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手段。通过定期的人员培训、操作能力测试、业务深造等方式,可以提高监测队伍的素质和操作能力。
4落实和完善实验室认可制度
实验室认可制度指的是由权威机构通过一定的考察,认定某实验室有能力进行某一类型的校准或检测,并对其进行正式认可。实验室认可制度是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体系的基础,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体系认证。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科室,应安排相应的质量监督员监督其监测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并改进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开展全程质量控制工作
为了保障和提高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要对整个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不仅要关注监测结果,还要控制大气环境监测的过程质量。在报告审核、数据处理、样品分析、现场采样等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大气环境的实际状况。
三结束语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预测; 大气导则; EIAA; AERMOD模型
Abstract: the atmospheric environmental impact predictio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s indispensable constituent, its main task is to use the corresponding atmospheric model simulat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the pollutants in the ground distribution situation, thus prior estimate produced by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environmental factors of the change of space and environment factors and scope changes in different time stage the possibility. However, in the eia report compiled in the process of atmospheric forecasting part will meet some problems, this paper in the eia forecas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tmosphere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tmospheric forecast; Atmospheric guideline; EIAA; AERMOD model
中图分类号:P185.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该标准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贯穿我国环评发展的始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则为环评提供了技术支持。199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开始使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和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2009年4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正式实施,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第二代大气质量控制模式Screen 3、AERMOD、ADMS、CALPUFF取代93导则推荐模式,顺应了我国环评发展的要求。
目前环评中大气预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影响大气预测结果的因素很多,除污染源之外,项目所在区域地形条件、地表特征、气象参数的不同,以及预测范围、预测方式、预测方案的选择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预测结论。此外,93版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中仅对预测模式的基本公式进行了规定,但未提供统一的计算程序,不同环评人员在大气预测中的编程理念及方法处理的差异,以及不同预测方法或模式的不同,都可能导致预测结果千差万别。
1、大气预测所需基础数据不全面
大气预测所需基础数据包括污染源排放参数、气象数据和地形数据三大类。任何一类的基础数据缺失,都将导致结果的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环评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工程分析不当导致污染数据不准确;气象数据和地形数据不充分或无法反映评价区域气象特征及地形特点。
2、预测方法或预测方案不能达到评价要求
预测方法主要包括选择的预测模型、针对项目特点所选用的预测参数以及对输出浓度的处理要求等方面。环评中出现的该类问题主要包括:预测模式不符合导则要求;未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预测参数;小时浓度、日均浓度计算方法不能反映当地最不利影响;遗漏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未叠加考虑背景浓度的影响等。
3、预测范围及预测受体选择不当
预测范围应至少包括整个评价范围,并覆盖所有关心的敏感点,同时还应考虑污染源的排放高度、评价范围的主导风、地形和周围环境敏感区的位置等。环评中出现的该类问题主要包括:预测范围过小,未能覆盖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到的最远距离;未考虑临近评价范围的重大污染源或敏感点;在预测方案中遗漏重要关心点等方面。
大气环评技术导则推荐模型和AERMOD模型原理比较一览表。
大气导则推荐模型计算混合层高度时主要受混合层系数和10m处风速影响;AERMOD模型计算混合层高度时,在对流条件下生成对流和机械混合层高度,取两者较大值作为混合层高度,对流混合层高度使用早上的探空数据来建立,通过位温和显热通量的累积实现,在稳定条件下,只计算机械混合层高度将其作为混合层高度,机械混合层高度主要受地面摩擦速度影响,为减少地面摩擦速度较大的小时波动对机械混合层高度的影响,采用时间尺度的方法平滑其值,保持机械混合层高度在对流和稳定条件下的连续性。
大气导则推荐模型通过风速廓线来求风速幂指数,进而求烟气出口处风速;AERMOD模型通过边界层参数和On-site数据来建立风速、风向、位温、位温梯度和湍流的廓线,将廓线用于计算污染物浓度。
两模型主要在大气稳定度和扩散参数的确定,复杂地形处理、烟羽抬升到混合层顶部的处理、不稳定条件下的垂直扩散及建筑物下洗方面存在显著差别。
关于环评中大气预测的一些注意点
利用大气扩散模型进行污染物浓度计算,其计算结果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是我们对浓度计算结果进行初步检验的有效方法。但目前有的环评报告书中往往忽视了这种初步检验,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结果。例如:用高斯模型进行一个高架源地面污染物浓度计算时,在下风向只能出现一个极大值,但有的报告书中却出现了几个最大值。在计算一个地区的日均最大浓度时,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浓度值应该与其他风向的浓度值具有相同的数量级,但有的报告书中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浓度值却比其他风向小几个数量级。另外,按一般规律,年均值要小于日均值,但有的环评报告书中却出现了年均值大于日均值的不合理现象。
本课教学内容选自第三单元“只有一个地球”中的第一课《地球在哭泣》。本课教材由“人口太多了”和“环境太差了”两部分组成,用5课时完成教学内容。通过本课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地球以它博大的胸怀和无偿的赐予,养育了我们人类。但是近几百年来,由于人口的飞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使得地球的承载能力接近极限。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困扰着世界,困扰着人类。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人口增长、环境恶化、资源匮乏,他们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质量。通过本单元的教学,要让学生懂得控制人口数量,保护环境的深远意义;能够联系生活实际感受和关注环境问题;知道世界人口基数大、增长过快的现状以及由此产生的吃饭、住房、教育、就业、资源短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知道简单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的知识和危害。“环境太差了”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三个教学板块,用时3课时。通过三个板块的教学,旨在让学生知道地球上的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和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地球上的自然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地球已经在环境问题上向我们提出“严重警告”。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从小了解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的重要性,保护好共同生活的家园———地球。课前让学生通过搜集和调查,了解并关注“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等造成地球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了解这些污染的形成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培养学生关注环境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本节课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了解并关注大气污染。
二、教学理念实践
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的理念,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性地进行学习,注重学习过程的体验和感受。
三、教学目标
1.了解大气污染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体会“地球在哭泣”的含义。
2.关心生活中的大气环境问题,初步树立大气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感。
3.策划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保护大气环境出力。
重点:了解大气污染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树立大气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感。
难点:树立大气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感。
四、学习方式探究性学习
五、教学环节
活动一:感受地球是我们美丽的家园。
设计意图:通过生动优美的语言文字描写和直观形象的图片感官刺激,让学生感受到地球的美丽,体会到地球是人类美丽的家园,为与下文地球环境的污染形成感情的落差做铺垫。
活动二:了解生活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现象。
设计意图:抓住语文课本中宇航员的感叹,引导学生感受地球由“美丽”到“哭泣”的变化,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知道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是地球哭泣的主要原因,初步引发学生的思考。
活动三:了解大气污染给人类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初步了解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设计意图:通过搜集、交流、展示相关的资料,引导学生关注生活现实,再通过设身处地的感受交流,进一步认识到大气污染给周围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唤起学生保护大气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活动四:策划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
设计意图:此活动的设计,在于进一步激发学生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并通过自己独特的方式,为保护大气环境出力,做地球村的主人。
活动五:课外拓展作业。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将自己的策划付诸于行动,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影响和教育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净化大气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六、课后反思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儿童的生活是课程的基础。课程要求引导学生通过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环境、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交互作用,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经验、情感、能力、知识,让他们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研究社会。因此,我们要让学生通过《品德与社会》课的学习,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的道理,并将这些道理转化为一种内在社会动力,在此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和初步的道德判断能力,为他们成长为具备参与现代社会生活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本节课的教学,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注重了学生搜集资料、处理信息能力的培养。本节课中,教师没有就教学内容进行空洞的说教,而是课前要求学生搜集、查找跟学习内容相关的资料,充实、拓展了学习内容,强化了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掌握。学生在查找、搜集资料的同时,也进行着资料的筛选、整理,提高了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符合《课标》中对高年级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目标。
2.注重了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能力的培养。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课本上学生通过阅读就能解决的问题,主要让学生自主学习;需要集思广益、扩展容量、人人参与、有一些难度的问题,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而对一些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进行深入、独立思考的问题,则组织学生进行探究性的学习。不同学习方式的交替使用,有利于提高学习的效率,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3.注重了学科间的融合和渗透。本节课中,教师将语文课本《只有一个地球》中对地球美丽外表的描写引入课堂中,激发学生对美丽家园的热爱之情,接着抓住文中宇航员的两句对比强烈的感叹,使学生感受到地球虽然美丽但是很脆弱,从而去探究脆弱背后隐藏的原因。语文课本中优美的语言文字、精美的图画、宇航员深深的叹息,无不感染着学生去深思地球哭泣的原因,深化了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效果。
关键词:京津冀地区; 环境保护标准; 需求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环境保护标准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1],是环境保护工作发挥宏观调控、综合协调职能的有效抓手,但大气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难以有效解决当前愈加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2010年5月1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京津冀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之一,到2015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同时,随着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颁布实施,京津冀地区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区域之一。以区域为尺度,研究分析地方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持续改善京津冀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是加强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2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问题分析
2.1京津冀地区两省一市大气环境质量概况
为充分了解京津冀地区两市一省的空气质量现状,本文采用2011年各省市公布的环境状况公报数据进行简要分析[3-5]:由京津冀地区两市一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得知(图1),北京市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数值最高,天津市居中;河北省二氧化硫浓度较高,但可吸入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最低;从三种主要污染物在各地区的浓度高低来看,二氧化硫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浓度值居于最高。
图1 京津冀地区主要污染物浓度情况
2.2 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的来源及存在问题
北京市自成功举办“绿色奥运”以来,实施了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根据《北京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12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520万辆,机动车尾气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7]。据调查,大气中颗粒物40%以上来源于工业污染,北京市本地排放源占1/3,周边排放源的传输和化学反应过程分别占1/3[8]。
天津市通过实施7年的蓝天工程,空气质量虽持续改善,污染问题依然存在。燃煤锅炉烟气污染是天津市环境空气污染的基本特征。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尾气排放的NOX、CO和颗粒物成为主要污染物组分。随着工业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环境风险愈来愈大。石化行业集群发展导致非甲烷总烃的污染物等问题凸显。
河北省大气污染物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建设、燃料燃烧和尾气排放,河北省工业发展比较迅速,并且多为钢铁、石化企业,使得各类工业企业排放大量的工业污染物。燃料燃烧和尾气排放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
3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及实施情况
3.1北京市
近年来,北京市在大气污染物治理方面工作非常突出,先后针对燃煤设施(电站锅炉和工业炉窑)、机动车、VOCs排放源(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有机溶剂使用装置、油品储运销)、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等主要大气污染源,颁布实施了24项强制性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形成了全国最为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障了北京市污染持续减排和奥运空气质量改善。在地方标准实施的推动下,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也大幅度提高。目前,北京市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对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3.2天津市
天津市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共三项,较早颁布的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和《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2/151-2003),2008年又颁布实施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但天津市地方环境标准现状还存在一定不足:(1)地方标准总量少,与其他三大直辖市以及山东、广东等省市相比存在差距;(2)地方标准工作起步虽早,但“十一五”期间发展滞后;(3)尚未形成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4)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标准修订等实现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3.3河北省
河北省地方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起步较晚,但在大气环境保护特别是颗粒物污染防治方面较为重视。1997年,河北省第一部地方环境标准《灰尘自然沉降量环境质量标准(试行)》(DB13/339-1997),主要针对河北省范围内环境空气中灰尘自然沉降量的控制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从2002年起,河北省针对典型污染物(固定源一氧化碳、氯化物)及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技术规范及操作方法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标准,为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及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重点领域
针对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行动指导要求,从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的管理和规划机制出发,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需求的重点内容进行如下分析:
2009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08-2012)》。根据规划内容,北京市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方面提出如下重点任务:固定污染源方面,重点控制扬尘、VOCs、固定源氮氧化物的排放、适时补充或修订《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现行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可行性研究;移动污染源方面,加强机动车排放及相关标准的研究制订,进一步完善和修订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
2012年9月,河北省环保厅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以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为重点,落实国家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用最严格的标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此外,加强机动车排放、机动车用油等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从京津冀地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来看,二氧化硫也是河北省重点防治对象,应从钢铁、石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制订相关标准及规范。
结合天津市大气环境现状及污染源普查结果,以进一步削减固定源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为目标,适时研究制订工业炉窑、水泥工业以及其他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研究扬尘污染控制标准与规范,研究控制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制订的可行性;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及相关规范的研究制订。
表3 京津冀地区两市一省大气污染物防治标准制修订重点内容
5结束语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之一,在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管理机制的同时,需结合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及区域相关规划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本文通过搜集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对京津冀地区两市一省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物控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来源。结合目前现行的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实施现状,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角度,确定了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内容。通过地方大气环境标准制修订的需求分析,为我国区域层面大气环保标准的修制定工作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参考文献:
[1]王文美, 陈瑞, 魏丽超等.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导刊, 2010, 29(5): 21-24.
[2]《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
[3]《2011年天津市环境状况公报》
[4]《2011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5]《2011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
[6]《北京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
关键词:农区大气环境;取样;规程要求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农业环境质量的优劣,决定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农业生产区域大气环境覆盖农区范围广,影响广泛。农作物的生长、畜牧生产、水产品的养殖均离不开空气,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其生长,从而影响农业产出品的质量。因此,适时监测农业生产区域大气环境,掌握其质量状况,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1 采样前准备
采样前布点前要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主要有污染源调查、工矿企业大气污染源调查、调查区域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区域农业生产情况、气象资料、大气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包括污染现状和污染历史资料、其他情况及资料。
采样前准备好所需器具、设备及所需附属物品等。
2 采样点的布设
根据当地主导风向,确立以可能对基地大气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下风向为监测重点,同时兼顾基地内部可能的污染。
监测点的设置方法:基地布局相对集中,面积较小,设3个点;基地布局比较分散,面积较大,可适当增加点数;对于空旷地带和边远地区,监测点可适当减少。
具体要求有:采样装置要避免局部污染源的影响,距装置5~15m的范围内不应有炉灶、烟囱、饮食店等污染源,要避开交通干线,大气监测点设置在主导风向45°~90°夹角内,各监测点间距一般不超过5km;监测点位置一经确定不能轻易变动,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监测点应选择远离林木、建筑物及公路的开阔地带;各监测点之间的设置条件相对一致,使各测点所获的数据有可比性;采样高度基本与植物的高度相同,总悬浮物的采样口应与基础面有l.5m的相对高度,以减少扬尘的影响;用2台以上采样器进行平行样品采集时,2者应保持一定距离,以防相互干扰,小流量采样器之间的距离以lm左右为宜,大、中流量采样器间的距离应保持2~4m;采集总悬浮微粒或飘尘时,采样头应配有合适的入口;手工采样法采集颗粒物时,采样头上必须装有专用切割器;进行恒温24h的连续采样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仪器入口应设置成倒挂漏斗状入口;进气导管应采用聚四氟乙烯塑料管并自上而下接到吸收管(瓶)进气口或氧化管上,中间不可弯曲打结,以免积水,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cm;进气入口到吸收瓶间的导管应尽量短,不得超过0.5m;导管吸收瓶间用内插外套法连接,不得用乳胶管直接连接。
3 环境空气采集
到达采样地点后,安装好采样装置。其架设高度应在要求范围内。采样口距地面1.5m。仪器架设好后,试启动采样器2~3次,检查气密性,观察仪器是否正常。吸收管与仪器之间的连接是否正确,调节时钟与手表对准,确保时间无误。按时开机、关机。采样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采样流量及时调节流量偏差对采用直流供电的采样器应经常检查电池电压,保证采样流量稳定。用滤膜采样时,安放滤膜前应用清洁布擦去采样夹和滤膜支持网表面的尘土,毛面朝上,用镊子将滤膜夹入采样夹内,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滤膜。用螺丝圈定和密封滤膜时拧力要适当,以不漏气为准。采样后取滤膜时,应小心将滤膜毛面朝内对折,将折叠好的滤膜放在表面光滑的纸袋或塑料袋中,并贮于盒内,要特别注意有无滤膜屑留在采样夹内,如有应取出与滤膜一起称重。取采样后的滤膜时,应注意滤膜是否出现物理性损伤及采样过程中是否有孔漏气现象,一经发现,此样品滤膜作废。 用于采集氟化物的滤膜或石灰滤纸在运输、保存过程中要隔绝空气。用吸收器采气时,温度过低、过高对结果均有影响、温度过低时吸收率下降;过高时样品不稳定,故在冬、夏季采样吸收管应置于适当的恒温装置内,一般使温度保持在15℃~25℃为宜。氮氧化物在采集时要避光,二氧化硫采集温度在23℃~29℃为宜,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采样记录填写要与工作程序同步,完成一项填写一项,不得超前或后补。填写记录要准确、详实,内容包括:样品名称、采样地点,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开始与结束时间、采样流量、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风向、风速、采样仪器、吸收液情况说明、采样人签名等。
4 样品输送与交接、保存
4.1 样品运输与保存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样品采集后,迅速将吸收液转移至10mL比色管中,避光,冷藏保存。详细核对编号,检查比色管的编号是否与采样瓶,采样记录上的编号相对应,样品应当天运回实验室,进行测定,在样品保存和运输过程中,谨防洒漏与混淆。
采集TSP和氟化物样品的滤膜,每张(氟化物两张) 装在1个小纸袋或塑料袋中,每9个小塑料袋装入1个密封盒中(9张膜一般为1个测点3d所采的样),密封保存。勿折,勿揉搓。运回实验室后,放在空干燥器中保存。
环境监控与预警是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工作中的热点与挑战。在园区科学规划环境管理、建立包含气体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大气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在内的大气环境管理平台,是园区大气环境质量控制、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控与预警;应急救援
化工园区在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和安全风险。密集的化工企业所生产和使用的高危险化学品、排放出的大量污染物,进入大气中,其影响范围之广、危害之大,致使园区面临严重的环境安全风险[1-3],甚至于时常导致化工行业的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发生[4]。园区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重大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园区聚集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源,在其“运输、储存、使用”的动态管理过程中须辅以实施LDAR技术,实现针对环境安全风险的科学预判;二是园区环境污染的来源面广、园区环境质量在线监控存在工作量大、复杂,须建立科学系统的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对园区大气质量的实时监控;三是缺乏有效的第三方应急救援力量,协助环境管理部门对环境污染应急事故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处置,实现事故发生对人的健康影响和环境污染最小化[5]。
1LDAR技术在园区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逸散、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我国自2010年将VOCs纳入防控重点以来,不断完善与LDAR技术改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各省市开始逐步制定LDAR技术指南、挥发性气体无泄漏检测规程和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LDAR技术本着“源头控制、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为实现提升污染管控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提供切实有效的途径。
1.1LDAR技术原理LDAR技术在完善无泄漏装置检查合格标准的基础上,以泄漏零容忍为目标,积极开展LDAR工作,利用专业在线查漏检测设备,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实现“查漏-修复-消漏”三个环节的管控]。LDAR主要分为五个步骤:泄漏点定位、定义泄漏浓度、监测组件、修复泄漏组件以及记录保存]。主要应用SDT超声波、便携式有毒挥发气体、FLUKE红外热像仪等检测方法。
1.2LDAR技术应用意义实施LDAR技术的意义在于:⑴减少产品和物料损失;⑵提高操作人员和装置安全性;⑶优化设备生产效率;⑷降低环境污染;⑸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LDAR技术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已经广泛实施,在安全事故预防、大气环境管理、人员健康保障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2监控预警系统在大气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2.1大气环境监控预警系统框架设计监测监控与预警体系的目标是通过构建涵盖企业污染源、园区边界和周边敏感点等在内的,点-线-面结合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体系,辅助以人工例行监测、不定期抽查和应急监测等技术手段,建立各类数据存储和转储备份数据库,为PC客户端、移动APP提供数据支持与服务。在梳理园区内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筛选特征污染物,识别重点企业和风险源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周边敏感区分布情况、现有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管理现状,设计包含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流动监测、预警系统目标、预警系统模拟技术在内的大气环境监控预警系统。通过监控预警系统对园区大气污染的有效合理控制,实现系统的预警目标:⑴给出每一个污染源排放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⑵给出未来污染超标的可能性;⑶明确超标污染的来源;⑷给出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方案。
2.2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评价化工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判断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大气质量标准,需要将建立的大气监测站点数据共享接入相应的平台。收集并积累大气环境本底值及其变化趋势的数据,对于大气环境监控预警很有必要。
2.3气象监测数据实时的气象场数据能够为大气模型的运行提供大气扩散的背景驱动,气象数据从地方气象局获得。
2.4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建立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园区有毒有害的泄漏。在筛选出的重点企业和特征污染物的基础上,在部分影响大、风险高的重点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系统。
2.5特征污染物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是自动监测的重要补充。针对地域面积大、化工企业众多的园区,能够有效节省运行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其他重点企业污染源、边界和敏感点,形成规范的人工监测制度,并按时将监测数据输入监控系统备查。
3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中心为满足“平战结合”需要,即首先满足对各级各类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监管,主要以预防性监控预警为主,结合“三同时”和环境评价对环境风险源进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区域环境安全评估体系,完成应急预案的建立、评价、演练和修订。其次满足应急指挥需要,即当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管理部门能用其实现对环境应急事件的指挥、调度、勘察、决策、响应、联络、处置等一系列有序管理,切实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
3.1风险源管理子系统该系统包含企业内风险源的基本信息、主要产品、生产区、储罐区、废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固定风险源、移动风险源、危险品台账的管理、以及以上信息的批量递交审核功能。
3.2应急管理机构子系统该系统包括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
3.3事故预警技术支持子系统该系统包括园区大气环境预警模块、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健康风险评估系统、应急及预防知识、危险化学品手册、法律法规查询和案例库维护和查询等。
3.4事故救援决策子系统该系统包括接警、事故识别、快速出警调动、现场调查报告、应急监测管理、应急监测点位布局、应急监测数据管理、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确认、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事故跟踪模块的开发,与GIS的交互操作,事故影响分析、事故报告生成等功能。
4园区大气环境管理平台建设
4.1设计目标与原则通过灵活的数据采集和解析过程、污染物数据标准化技术和Windows文件监控服务,基于FileDependency技术,对大气环境进行实时监听、解析、存储和预警,平台实时监控污染物采集设备的数据变化,并给予事件回调等技术方式,自动转入下一步的数据解析及处理阶段。实现大气污染实时化智能报警和形象展示。
4.2平台设计层次平台设计内容包括用户界面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处理层。用户界面层是用于显示数据和接收用户输入的数据,为用户提供形象的图形化数据展示、连续监测数据动画播放和特殊文件打开的一种交互式操作的界面。业务逻辑层是通过使用相关的业务处理模块,为用户界面层提供服务,其服务方式有两种:一是为用户界面数据展示提供相关数据;二是把用户发送的指令向底层传递。它起到了数据交换中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数据访问层而言,它是调用者;对于表示层而言,它却是被调用者。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都纠结在业务逻辑层上,如何实现依赖关系的解耦,则是本平台的一个设计难点。数据处理层主要是负责数据库的访问,为业务逻辑层提供数据支撑,为平台的整体的性能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4.3平台功能内容本平台共分为8大子系统进行建设,分别为污染物数据库建设、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统计分析系统、应急指挥系统、三维GIS系统、环境APP、值守班系统、信息更新与维护,涵盖了从污染数据采集及处理,到特征污染物实时监控,再到园区边界环境监控及应急指挥与处置,实现了对特征污染物、企业工况的实时监督与管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5结语
当前化工园区经济发展与环境安全并重,对园区环境治理、质量控制、事故预防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环境管理中将LDAR技术、监控预警技术、应急救援技术进行整合,建设“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对园区环境质量实行全面管理将成为园区环境与安全管理的新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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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闻欣.环保总局通报典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剧增,今日国土,2006,Z2:22.
[3]姜春娟.美国环境应急的基本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环境研究与检测,2011,24(4):26-28.
[4]杨明森.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及原因.中国环境年鉴,2010.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认真落实“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环境兴县、旅游活县、生态立县”五大战略,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加大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环境监管体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大气环境的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油烟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三、整治重点
1、重点规模企业污染防治;
2、城区三边范围内采石场、采砂场、砖瓦窑整治;
3、城区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整治;
4、建筑扬尘污染整治(含道路交通建设);
5、餐饮业大气污染整治;
6、米粉加工污染整治。
四、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重点规模企业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县工业经济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电力公司
工作任务:对浙水泥、浙浦水泥、新晃冶炼厂、南天硅业、华东硅锰、秦箭炉料、红星集团、新中化工等8家重点规模企进进行重点监管,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进行不定期检查,企业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后偷排污染物现象发生。
(二)三边范围内采石场、采砂场、砖瓦窑整治
责任单位:国土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所在乡镇
工作任务:牵头负责沪昆高速公路新晃段、G320国道新晃段、S232省道新晃段两侧,舞水河两岸第一道三体屏障可视范围内,城市周边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砖瓦窑的关闭工作。
(三)城区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整治
责任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各街道办。
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锅炉使用单位积极整改,将燃煤锅炉更新为燃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锅炉,或增加除尘脱硫设施,使用低硫无烟煤。
(四)建筑扬尘污染整治(含道路交通建设)
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房产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
工作任务:
1、负责对拆除工程和在建工程扬尘污染的整治,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字231号文件,新建住房必须设置集中排烟气道,要求设计单位、图纸审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把关,控制生活烟气污染。
2、负责对渣土运输、城市道路的扬尘污染进行整治。严格控制渣土和生活垃圾撒落,改进道路清扫设施,减少道路扬尘。
3、负责对拆除工程防尘措施进行审查,对拆除工程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除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编制拆除工程防尘方案。
4、加强公路建设的质量控制,对填筑好的路基进行撒水,尽快验收实施路面铺设;路面铺设对搅拌场地进行规范管理,原材料的运输和储存尽量避免扬尘产生,混凝土拌合严禁路拌;对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程进行系统性规划,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餐饮业的大气污染整治
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市场服务中心、所在社区
工作任务: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的饮食业户,规范城区餐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摸底,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标准及要求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督促业户落实加强措施,确保饮食业油烟不对周边造成污染,对未按规定完成油烟整治任务的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米粉加工污染整治
责任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各社区
工作任务:督促米粉加工小作坊积极整改炉灶,使用型煤或改烧清洁燃料,对拒不整改的米粉加工小作坊上报政府予以处理。
五、整治时间及步骤
整治时间为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分三个阶段:
(一)2012年8月1日—至8月3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工作是协调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明确规范的标准,努力营造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201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整治阶段。各责任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强化技术指导,对不按标准进行整改的业主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按期验收。对严重违法或拒不改正的业主将给予相关处罚。
(三)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督促落实阶段。协调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并现场抽检整改后效果情况,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作为的成员单位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各成员单位将整治情况报协调领导小组,由协调领导小组汇总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张霞为组长,姚茂良、蒲少军、潘世新、杨慧英为副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创卫办、环保、工业、国土、建设、质监、药监、交通、卫生、工商、公安、安监、房产、城管、地税、国税、广电、财政、林业、教育、发改、商务、工商联、商行办、市场服务中心、新晃镇大湾罗乡、方家屯乡、兴隆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政府办),由袁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菊英、李代群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
(二)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尤其是对大气污染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做好跟踪报道,对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三)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保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上述各责任单位的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实行环保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并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使用、提拔相结合,从而调动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关键词】城市大气环境;危害;现状;防治措施
一、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及现状分析
(一)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当前,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划分主要包括微观和宏观,微观污染是城市建筑物环境的大气污染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的危害。如,城市居民家中的家具和室内外装饰装潢所使用的材料中含有甲醛、乙烯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在无形中危害着城市居民的身体和生命,造成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宏观污染就是整个城市大气污染对整个城市生态环境及气候环境的影响及危害。城市大气污染会改变城市上空的气压、大气的稳定性和分布情况。近年来,很多城市因大气污染严重,雾霾天气增多,城市能见度持续下降,还有一些频发性的酸雨、暴雨等气候现象,给城市经济和城市居民生活带来许多不可预测的危害因素。
(二)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经调查表明,结合相关环境监测报告,我国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比重占总比例的3%,二级标准为86%,三级及以下等级标准的占11%。从整体来看,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几个城市分别是:、重庆市、云南省等省市城市。由于我国近年来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治理城市大气污染的制度规定以及相关条例。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程度同比上年都得到一定的改善和提升,整体呈良性发展的趋势。虽然城市大气污染呈良性趋势,并逐年得到改善和提升,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能源结构差强人意,人们没有认识到城市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致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然存在问题,而且局部地区污染十分严重。由此可见,我国城市空气质量与国家乃至国际标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大气污染将进一步加剧。
二、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措施
(一)实行区域以及集中采暖供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燃煤炉灶以及一些采暖的锅炉所排放很多的二氧化硫以及一些有害烟尘,这些都是影响大气恶化非常重要的原因,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得在城区采取集中供暖的方式。这样供暖的好处主要是,可以充分的提高锅炉设备的一些利用率,大大的降低了燃料的消耗。可以很好的利用热能,进而来提高热能的利用率。极大的降低了粉尘的排放量。
(二)绿化环境,植树造林
在防治大气污染中最有效的方法是植树造林,这种方法即经济又有效,我们所种的植物是可以吸收很多的有害气体,从而净化了空气,在大气环境中是一个天然的过滤器。这些树叶经过了雨水的淋洗以后,可以来吸附空气中的粉尘,从而使空气达到了净化的效果。与此同时,绿色植物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来释放出很多的氧气,通常情况下1 hm2的阔叶林,一天是可以能消耗掉大概1t二氧化碳,并且是还可以释放出750kg氧气。因此,植树造林在大气环境中是起到了非常好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在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还有的是我国目前是以煤炭为主的原料,这一现状在短期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应优先推广低硫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还有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四)汽车尾气及扬尘污染的治理
1、汽车尾气的防治
治理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需要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①立法与管理的加强:需要促使对相关法规体系的有效建立,对机动车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避免病残车、超期服役车对环境污染的损害。②技术措施:机内净化,设计、生产汽车时,以发动机结构及燃烧方式的改进促使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实现污染物的良性排放,并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机外净化,对机动车废气的排放进行最后处理,使其排放得以达标,通常安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可促使这一问题的有效处理;燃料改进,对无铅汽油进行使用,控制铅粒污染,同时对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进行开发,逐步替代汽油,且注重环保汽车的发展与应用。
2、扬尘污染的治理
扬尘指地面沉降并因各种原因而重新被扬起进入空气中的灰尘,通过土地的减少、环卫工作的加强、施工防护、防风防尘措施的实施及管理监督等工作的落实,均可促使对扬尘污染的有效治理。
(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防治工业废气污染,并且要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同时还要更新技术设备,要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达到减少末端污染治理资金的目标。
(六)从国情出发来加大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椎广,一定要从国情出发。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快的开发出一个技术可靠、配套设备过关并且在经济上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并且要逐步的推广它。在许多的重点领域,比如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一定要作为重点来抓,这样才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对大气污染的控制。
(七)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各级政府应该要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应该要充分的认识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性。有关部门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以及重大项目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应该普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这样才可以不影响到辖区内居民的生活健康以及经济建设。在具体的细节问题上,要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落实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具体来说就是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分解总量指标,从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行政上的保证。在治理中,关键的环节就是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排放二氧化硫和烟尘的项目,必须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负责削减区域内其它污染源的排放量,一定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可以超过整个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
(八)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所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一定要做到达标排放,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阶段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2、各地政府要做到将排污总量指标分配给各个排污单位,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让排污单位必须明确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这样才可以对污染源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排污单位一定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质量要求核定的允许排放量组织生产。
3、要建立一个对工业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让其逐步达到高于治理成本,这样就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从而达到在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