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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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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原因

第1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消费税的新一轮改革已经酝酿很长时间。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本轮改革原本计划在2013年底推出,后因故延宕。据透露,消费税改革将分三步实施,第一步改革将于2014年初施行。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人民日报》撰文,论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税改部分首先谈到的就是消费税改革。他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征收范围较窄、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税基偏小、税率结构欠合理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消费税制待完善

从收入规模来看,消费税是中国目前的第四大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的《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2012年国内消费税收入7875.58亿元,收入规模仅少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8%。

中国的消费税,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尽管这项1994年为弥补税制改革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而开征的消费税,其主要目的在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开征同时也考虑到了此一税种的调控功能。其后将近20年时间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逐渐扩展到11类应税消费品。

2006年中国曾对消费税进行过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强化了税收调节的节能环保功能,并增加了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征税。该次调整,不仅增加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两个税目,而且对部分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细分,主要体现在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五档税率。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税目,并将一些大众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剔除出征税范围。

2008年,汽车消费税再次调整,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设七档税率,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之间的差额扩大到39个百分点。2009年,燃油费改税开始实行,七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增加了7倍左右。当年还调整了烟草产品的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

从收入情况看,1994年中国消费税收入只有492亿元,而后以年均约16%的增速增长,逐渐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税种。

不少人提醒,现行消费税制度与其消费调节功能的实现,还存在一定差距。

首先是征税范围上缺位与越位并存。部分高消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并未纳入征税范围,比如铅蓄电池、农药、化肥、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等污染大、治理成本高的产品没有征税。然而同时,部分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品仍在征税,比如普通化妆品和中低端白酒等。

消费税税率还存在一定结构性问题。部分高消费、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税率较低,而一些必需品税率较高。如游艇、高尔夫球等高端消费品的税率仅为10%,高档手表税率20%,化妆品却征收30%的消费税。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和价内税的计征方式,也影响了其调节作用的发挥。除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之外,消费税的纳税行为都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端消费环节,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体会到征税对自身的影响。同时中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征方式,税额包含在应税对象价格之内,消费税税金并未在商品标价或购买发票上标注,消费者对于被征收的税收根本不知情。 征税对象扩围

前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接下来的消费税改革,财政部已经做好方案。改革本来计划在今年底前启动,但由于多种原因并未推行,预计将于2014年初推出。

预计消费税改革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将电池等产品纳入;第二步是将高档住宿业和高档娱乐业等纳入征税范围;第三步是调整征收环节,部分产品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改至批发和零售环节。

楼继伟在前述《人民日报》文章中表示,消费税改革的重点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征收环节,弱化政府对生产环节税收的依赖,促进解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调整部分税目税率,进一步有效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孙钢表示,关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财政部此前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

原来所说的扩大范围,是指对水资源、森林和湿地等进行征税,促进资源的适度合理开发。然而实际上企业负担能力较弱,对这些资源征税的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孙钢表示,是否应该纳入电池产品,目前也存有一定争议。征税可能引起电池涨价,而现在电池已经是手机和相机中的必用消费品。

前述知情人士解释,将高档住宿和高档娱乐业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为弥补营改增带来的税收收入缺口。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改革率先在上海开展试点,随后渐次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福建等9个省份。今年8月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其他22个省份,新增试点企业74万户,全国新老试点加起来,2013年企业将因此减轻税负1200亿元。

孙钢表示,目前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只是实物商品,如果纳入酒店和娱乐业就相当于把应税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消费品的概念也将进一步扩大。他认为对这些行为征税的难度并不算大,高档消费场所的盈利空间本来就很大,缴税只是减少一小部分利润。

有一种说法认为,中低档摩托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消费品,不应该再缴纳消费税。对此孙钢表示,尽管消费税政策调整由财政部门主导,但也要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于交通部门来说,摩托车难于管理,不宜发展得过多过快,因此将摩托车从征税范围内剔除出来的可能性不大。

关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目前也存有不同看法。孙钢表示,消费税目前是中央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从征税成本看,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成本最低,也最容易控制。如果作为或部分作为地方税,那么将其放在销售环节征收比较合理;但如果并不作为地方税,放到销售环节征收就是舍近求远,因为销售的环节越多,税款跑冒滴漏的可能性越大,地税部门从事这种细碎的征管较为擅长,而非国税部门所长。

由此,征收环节的调整与消费税将来到底是作为地方税还是中央税或者共享税有很大关系,如果目前作为中央税的大前提不变,征收环节暂时轻易也不会变。孙钢认为,如果说一定要弥补地税的减收缺口,其实可以将消费税改为共享税,仍由目前的国税部门来征收,征收环节也有可能不改动。 卷烟增税争议

消费税中有一个重要征税对象是卷烟,是否应该对其加税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一直以来都有较大争议。

卷烟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经历了多次大的调整。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2009年,又将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其中,每条价格70元(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

孙钢认为,提高烟草消费税将造成两极分化。很多吸高档烟的人并不买烟,因此对价格不敏感;中低档烟如果涨价,中低收入者就会降低抽烟档次,抽买得起的价格更低的烟。也就是说,卷烟涨价并不必然减少吸烟,提高消费税不一定能发挥寓禁于征的目的。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郑榕,多年来一直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合作研究税收控烟问题,她对《财经》记者表示,不管从控烟角度还是从财政收入角度,接下来增加卷烟消费税的可能性都很大。

郑榕说,从税收作用点和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高价烟购买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弹性不大,尤其很多属于公款消费,加税应该主要作用于低价烟,尤其应该增加从量税,比如每包烟加1块钱。目前卷烟的从量税非常低,每包烟只有6分钱。从量税可以实现低价烟多加价,而且很容易预测出增加多少收入,管理比较简单。

她表示,控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要指望三五年内就出现明显效果。给低价烟加税就是要把吸烟的门槛提高,比如纽约目前就没有10美元以下的烟,小孩子和穷苦人轻易不会去吸烟。国内将来的趋势也是减少低价烟。实际情况也是如此,2008年云南省烟草调拨计划中两三块钱以下的五类烟有二三十种,到2010年只剩下两三种。从全国来看,目前五类烟的市场份额不到10%。

显然,烟草经营者和生产者不希望低价烟提价太多,否则会影响其“培养”潜在吸烟人群。

第2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1.1税务机关总结的偷逃税手段

1.1.1将应税产品名称改为非应税产品名称,如将应税的燃料油改名为沥青;

1.1.2将高税率的产品改名为低税率的产品,如将汽、柴油改名为燃料油;

1.1.3流通环节变票将非应税产品变为应税产品,而下游企业可能多抵消费税等;

1.1.4利用国家对生产乙烯、芳烃的石脑油、燃料油给予退免税的政策,通过违规操作非法获利。

2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影响分析

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采用二维码数字化,油品的流通环节更加透明,最终的去向也更加明晰,也就有利于成品油消费税从出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进行比对,并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尽量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问题,实现堵漏增收的目的。目前中国的调和汽油年产量约占到了中国油品消费量的20%,而山东地炼企业生产的调和汽油则是主要来源。地炼企业游走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通过“转票”“变票”“倒票”等手段出售调和汽油,规避缴纳消费税。本次实施版增值税发票的影响如下:

2.1随着本次发票升级换代

油品来源可以追溯,非法调和汽柴油的企业空间将会被进一步挤压,降低地方炼厂生产加工的积极性,减少非标油品对成品油的冲击。

2.2由于混合芳烃、甲基叔丁基醚等调油产品是液化气深加工生产的主要产品

深加工对液化气的需求基本占到了液化气总需求量的四成左右,随着化工需求的陡然降低,无疑将引发原料气价格大跌,并波及民用气市场。

3提高消费税征收标准影响分析

从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月13日,连续三次上调油品消费税,汽柴油消费税涨幅分别为52%、50%。非标油品由于比正规炼厂的成品油少高额的消费税成本,大量流入成品油市场,造成国内正规炼厂面临巨额亏损。例,以2015年1月29日珠三角易贸网92#汽油(国V)市场批发价为5250元/吨,如扣除税费成本后的祼税价只有2081元/吨,比当天布伦特原油2141元/吨(49.1美元/桶)还低60元/吨。造成这种销售价格与成本倒挂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非标油品比正规炼厂少2815元/吨的税费。

4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影响分析

4.1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将进行调整

第一步改到批发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均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第二步到零售环节征收。

4.2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目的

是为减少批发、零售环节的偷漏税现象,防止走私油、非标油和调和油对成品油市场的冲击,从而规范市场。

4.3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影响分析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到批发或零售环节的,炼油企业的成品油出厂税负与非标油品的一样,有利于成品油批发价合理回升。

5消费税转价外税

目前的汽柴油价包含了消费税,涵盖了重复计征的价格。因此,如消费税转变为价外税,能减少油品税负,消费者对油价的支出会有小幅下降。以汽油消费税1元/升的价内征收为例,经增值税、城建税等层层加税后,折算下来,汽油方面实际承担的税负大约在1.31元/升(消费税及附加1.12元/升、增值税及附加0.19元/升)。如果改成价外征收,每升汽油则会有0.19元/升的微小降幅。如成品油消费税实现“价外征收”,则该税种就会由“隐性”税收转为“显性”税收,出现谁消费谁缴税的局面。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这能更好促进消费者节约燃油,减少排放。

6“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6.1“营改增”对炼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炼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将有所降低,主要是交通运输方面降低的比例大。

6.2“营改增”对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的影响分析

现行“营改增”政策下,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投资成本中的设计费、监理费由于中原营税费改增值税后,可降低设计及监理总费用的6%。如全面实施营改增,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投资成本还可再降,其中:材料成本降3%、建安工程成本降6%。

6.3海洋原油税改的影响分析

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改为17%,我们通过如下计算分析其影响:假定原油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为税改后原油供应商的利润不变。假设海洋原油结算价P0为100美元/桶,原油供应商销售收入为100美元/桶,税金及附加5.6美元/桶(5*1.12),另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为C美元/桶。

6.3.1原油供应商的利润=P0-P0*5%*1.12-C=100-5.6-C=94.4-C

6.3.2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变为17%的增值税,假设营改增后原油结算价为P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T。营改增后原油供应商的利润=P1/1.17-(P1/1.17*17%-T)*12%-C

6.3.3假设营改增前后利润相等P0-P0*5%*1.12-C=P1/1.17-(P1/1.17*17%-T)*12%-CP1=(P0-P0*5%*1.12-T*12%)*1.17/(1-17%*12%)=P0*1.1275-T*0.1433=112.75-T*0.1433假设营改增后原油供应商的可抵扣进项税T=0,则营改增后结算价为112.75美元/桶。所以根据以上述计算,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改为17%,在确保原油供应商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具体影响如下:

6.3.3.1对上游油田的影响如下:增值税增加=112.75/1.17*17%-5=11.38美元/桶税金及附加增加=11.33*12%=1.37美元/桶

第3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烟草;税收;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第4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摘要:目前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恶化,能源矛盾日益凸出,这不但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了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能源税、能源问题、税制改革

一、我国能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能源是一切活动的原动力,人们对能源的依赖程度随着工业化和经济的发展日益加深,对能源的需求也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能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又带来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并已发展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和经济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问题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严峻。2004年,中国gdp总量占世界总量的4%,而基本能源消费占到世界总消费量的10%。1980年以来,我国的能源总消耗量每年增长约5%,是世界平均增长率的近3倍,并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电力消费大国。中国能源消费量虽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人口众多,按人均消费水平计算大约为一年0.7吨。与日本的年均4吨和美国的年均8吨相比,还相差甚远。这不仅意味着我国能源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同时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另一方面,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世界先进国家的60%~80%左右,效率极低。在能源结构上以煤炭为中心,天然气和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上很落后。近几年,很多城市出现“电荒”、“煤荒”、“油荒”危机,凸现了我国的能源矛盾。此外,中国长期以来依靠国内的煤炭资源满足其主要的能源需求,是世界上使用煤炭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煤烟型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据调查确认,由于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我国2/3的城市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导致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14%,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还造成了负面的国际影响。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新“三高”使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

能源问题的不断恶化不但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为了解决能源问题,世界各国无不以政治、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在国外,面向能源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消费税,包括对交通燃料以及其他能源原料所征收的基本税;二是针对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而征收的环境税,如硫税和碳税等等。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国都有专门的能源税法,各国利用能源税法,对能源耗费行为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为能源的合理使用提供具体的财税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能源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能源税种,与能源使用相关的财税法规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而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进行。而且现行税制中针对节约能源、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再生能源的企业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几乎是空白,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税收制度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中应发挥的导向作用,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措施存在的严重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体系成为必要。

二、进行能源税改革的有效途径

1、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1)调整增值税。为鼓励和扶持再生能源产业,应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征收增值税后的上网电价将更高,令消费者难以接受。另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因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征收额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率(17%〕征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与常规能源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z9^6

(2)改革资源税制度。一是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性质,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此外,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不合理的开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变资源税的计量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3)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汽车,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等。

(4)调整关税。一是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资源和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二是在必要的时候还应考虑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2.适时开征新的能源税种

(1)尽快开征燃油税。

目前,我国新增石油需求的三分之二来自于交通运输业,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增势让石油供应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过去15年里,我国成为世界石油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汽车的能耗成了“罪魁”。国际经验表明,高燃油税政策,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扩散。我国关于开征燃油税的问题已经讨论了八年,至今千呼万唤不出来。其主要原因是燃油税取代养路后,税务、公路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难以平衡。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开征燃油税的关键。

(2)研究开征碳税。

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西方国家征收的碳税一般是一个混合型税种。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的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对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如电力征税。采取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而具有二氧化碳减量的经济诱因,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也将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3.增加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自产能源的产量,同时鼓励节能技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改善和优化能源的供应结构。例如:对油气勘探实行部分免税,对枯竭油田实行“折耗”优惠,以及减免矿区使用费等;对企业在海外的油气投资活动要予以税收政策优惠;用于油气投资的利润可以不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抵免;对投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甚至给予一定范围和时期的免税,或给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及利用清洁能源的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高能耗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对从事节能、新能源、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等。

三、在能源税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工作。新税种的开征和相关税种的减免优惠如何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各部门的利益,这些都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为了能源税改革的顺利地进行,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能源税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能源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源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合理利用能源以及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能源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节能、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3、税收的鼓励性政策与强制性政策应结合使用。采取鼓励性政策如减免税、由于不需要政府拿出大量资金来进行补贴,只是减少一部分中央或地方的收入,不会构成对全国税收平衡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有多种选择。因而易于实施。但是也应注意到,由于税收优惠不进入生产成本,只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实际上对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制造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没有直接的作用。因此有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可能因为优惠政策取消而无法生存。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燃油税、碳税,不仅能起到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还能起到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作用,因而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刺激措施。m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加以限制。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第5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 资源企业 资源税 共性税 税收结构

资源企业税收改革不仅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实践中需要突破的难点,新疆资源税改革方案试行预示着国家拉开资源企业税收结构改革的序幕。围绕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各种矛盾,税收作为缓解矛盾的有效工具,其整体结构是否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和社会和谐。本文从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角度出发,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动态,为解决资源企业因税收结构而导致的各种利益矛盾提供理论依据。

一、资源税改革

伴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资源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也由经济效益(Clark,1916)扩展为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基于此,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于1946年提出让政府采用税收――“庇古税”,来调节污染行为,从而消除资源利用的外部性。沿着“庇古税”的思想,Helmuth Cremer等(2003)建议对造成污染的商品进行征收环境税。国内学者对资源税改革问题的争论体现在四个方面。

1、资源税征收与取消问题。蒲志仲(2007)同意开征生态、环境资源税(或费)的形式来使生态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他建议国家对非国有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征收收益税,用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相反,鲍荣华(1998)等学者却认为资源税缺乏征收依据,不利于统筹各方利益,应当取消。

2、资源税费合并问题。学者们关于资源税费是否合并的争论源泉来自对税费性质的不同认识。龚辉文等(2002)认为税费性质相同,建议将税费合一。孙钢(2007)认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也不同,税费并存符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

3、资源税征收依据问题。资源税征收依据争论的焦点在于从量还是从价。王广成(2002)建议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继续从量计征。许家林(2008)建议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孙钢(2007)则认为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段治平(2005)建议按利润征收。此次国家对新疆资源税改革采取的是从价征收方式,表明随着资源的消耗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统筹国家、地方、资源企业、资源富集地等各方利益的方式也有所改变。

4、资源税税率确定问题。单独研究资源税的大部分学者认为资源税税率偏低;而全面考虑资源企业税收体系的学者则认为资源企业整体税收过高,且资源税税率偏高是导致该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商艺(2008)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角度建议提高资源税税率;任佳宝(2009)认为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段治平(2005)从企业整体税负角度主张按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

二、共性税调整

段治平(2005)研究发现我国资源企业总体税费率比国外高6%,在资源企业税费总额中占66.5%和11.44%的增值税和资源税是造成该结果的主要因素。可见,不仅资源税税率有待调整,增值税等共性税也需要合理优化。而且,不应只注重单个税种内部的优化,而要放眼于多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优化。Shuanglin LIN(2007)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对资本积累和人们福利的影响后提出增值税改革应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通过分析我国资源企业税收体系,龚辉文(2005)指出,我国现有的税收结构中存在增值税优惠偏多、所得税调控力度不够、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消费税和有关的机动车税绿化不足等问题,产生了经济与环境冲突。

资源税与共性税构成资源企业的税收体系。在广大学者们和非资源企业呼吁提高资源税税率的情况下,若不能相应调低共性税税率,则会加重资源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资源企业成本,不利于资源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区域利益统筹。因此,建议在共性税内部进行合理的调整,部分税种(如消费税)可以相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部分税种(如所得税、增值税)应针对资源企业调低税率。即总的来说,共性税税率应降低,以平衡资源税税率调整带来的负效应,达到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目标。

三、税收结构优化

不管是税种的增加或合并争论,还是税率的提高与降低分歧,都是为了优化企业税收结构,缓解资源企业利益统筹矛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税收结构变化是否与经济增长有关?

代表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相关论,Agnar Sandoma(1974)指出可以确定一个税收结构优化思路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但他没有用数据对该结论进行证明。Liansheng Wu(2007)从2001年中国宣布不再对地方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入手,研究了该政策对地方政府、企业的影响,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免税收负担,会将企业迁移至免税区,该研究结论也肯定了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Simon Christofides(2003)在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相关论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二种是无关论,Young Leea,Roger H.Gordon(2004)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税收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没有之前学者们强调的那么明显的结论。

当然,不同时间、不同国家的税收结构具有差异性,Roger Gordon(2009)直面发展中国家现实问题,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问题严重,亟待优化。

四、总结和评价

国内外关于税收结构优化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将税收结构优化与经济效益和企业决策结合研究;第二,强调税收结构优化需要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整体优化,而不是单个税种的改革;第三,确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思路,建立了税收结构优化模型;第四,对资源税改革问题虽未达成共识但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资源税改革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国内外学者大多以所有企业为视角,较少有人单独对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进行研究,因此未将资源税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二是较少有学者用社会责任等可持续发展指标来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的效果。

资源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并不只是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的优化,更是区域利益结构、行政结构的调整。结合现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建议后续研究从资源企业入手,以企业、区域、国家利益协调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资源税与共性税,并在研究过程中加入社会责任、生态效益等衡量资源企业税收结构优化效果的指标。

(注:本文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天然气产业链协调发展对策研究”,批准号:川油气科SKA08-03。)

【参考文献】

[1] Clark,J Maurice: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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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elmuth Cremer、Firouz Gahvari、Norbert Ladoux:Environmental taxes with heterogeneous consumers:an application to energy consumption in France[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3(87).

[4] Shuanglin LIN:China's value-added tax reform,capital accumulation,and welfare implications[J].China Economic Review,2008(19).

[5] Agnar Sandoma:A Note on the Structure of Optimal Tax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4.

[6] Young Leea、Roger H. Gordon:Tax structure and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5(89).

[7] Liansheng Wu、Yaping Wang、Bing-Xuan Lin、Chen Li、Shaw Chen:Local tax rebates, corporate tax burdens, and firm migration: 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7(26).

[8] Simon Christofides、Alexander Christofides、Nicos Christofides:

The design of corporate tax structures[J].Math. Program,Ser.B,2003(98).

[9] Roger Gordon、Wei Li:Tax structur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Many puzzles and a possible explanation[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9(93).

[10] 马衍伟: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的理论与政策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

[11] 许家林、王昌瑞等:资源会计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12] 蒲志仲: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J].税制改革,2007(11).

[13] 鲍荣华、杨虎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8(4).

[14] 李晶晶、钱永坤:资源税研究文献综述[J].当代经济,2009(10).

[15] 龚辉文、沈东辉、王建民:资源课税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2(7).

[16] 孙钢: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2007(11).

[17] 王广成:中国资源税费理论与实践[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2(2).

[18] 段治平、周传爱、史向东:中外矿业税收制度比较与借鉴[J].煤炭经济研究,2005(11).

[19] 商艺:资源税改革――绿色税收的崭新一页[J].当代经济,2008(6).

第6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性税制;消费税;消费结构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 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35-37.

第7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经济 税收 制度 改革

一、我国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1.税收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经过多轮改革,逐步构建起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对内中央地方分别征收、进出口关税由海关辅助征收的税制体制。长期以来,各部门间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各机构运转效率日渐提高。

2.税收结构日趋合理。首先,我国所得税比重持续提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日益平衡,反映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分配愈臻公平。其次,我国税收全面增长、尤其是西部地区税收增长较快,有利于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再次,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成功,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促进我国税制公平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消费税的消费引导作用逐渐显现。最后,环境资源税率的提升,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3.税收收入连续大幅度增长,占GDP的比重日益提高。2006年,我国的税收收入较2002年翻了一番,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8%。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税制改革一直按照“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加强征管”16字税制改革指导原则,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税制改革经验,进行分步改革,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相去甚远,税收制度中仍旧存在许多不足。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税收体系,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家税制结构相比,财产税体系缺失,环境税、资源税仍存在缺陷,社会保障税制尚未建立。

我国税收渐渐走向履行筹集收入职能的单一方向,从而忽略发挥税收在其他方面的作用,无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阶段,货物与劳务税占据了税收的主导地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种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大大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反,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整。

我国税收的法制化程度较低。我国税收制度目前多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无法从更高层次上约束征管工作,制约了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在税收征管上忽视了征管条件的匹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征收时只强调税务机关内部的强化管理,而忽视了对纳税人遵守纳税法规的约束,忽视涉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税制改革无法有效推进。

三、制约我国税制改革进步的主要因素

税制改革涉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要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全盘考虑。虽然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但在我国税制改革中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1.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增加了分税制条件下税制改革的难度。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够清晰,地税体制的欠缺和主体税的缺失,造成各地争抢税源,阻碍了税制的调整和完善,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而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刚性更对税制改革进程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2.经济发展的转轨性特征也加大了税制改革的难度。新旧体制存在的冲突无法避免,而对旧体制的依赖和新体制的不适,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制改革的难度。同时,与税制改革息息相关的其他制度并未作出相应的调整,也对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3.我国政府收入渠道多元化制约了税制改革的单一推进。我国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偏低。我国的纳税人除了显性的税收负担之外,还在购买商品以及消费服务的过程中承担许多隐形税收,此外还存在以费用形式出现的征收项目。税收制度缺乏明确性和确定性,无疑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影响了税制改革的整体推进。虽然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增加,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财政支持的需求不断加大,而我国目前的财政预算中尚未建立良好的税制改革成本预算,使得税制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难以合理估算,阻碍了税改进程。

四、个人对我国税改方向的看法

针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以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税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税收调控的核心原则。在我国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的情况下,税收在我国政府对收入分配调控的政策选择中始终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助长了收入分配的失衡。因此,重视税收调控作用,并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征收体制的完善,增强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2.制定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在税收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无法对公民形成良好的纳税约束。国家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作为其税收法律制度的“母法”,据以制定各项税收程序法、实体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将税收制度改革的成本纳入预算体制内,从而在预算体制下支持税制改革的进步。

第8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一喜——白酒业景气度将继续回升

2006年白酒业景气将继续回升,这表现在量升、价涨、利高三项成长上,主要推动力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成长,人民物质文化消费能力日益提高,从而拉动白酒业全面回暖。当然白酒业销售收入、利润大幅增长,同时也说明我国白酒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营销管理、品牌塑造已见成效。

2005年我国白酒总产量、实现利润与上年同比增长15.00%和25.69%,亏损企业亏损总额大幅度下降。从经济发展周期、行业发展规律分析,2006年我国白酒业将继续上扬。

二喜——细分、个性将成白酒营销一个潮流

我国地域的辽阔性和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逐步扩大的收入差别和消费模式差别,决定我国市场不同商品的消费类别和消费额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这两个重要的消费细分变量的进一步发展,揭示了我国市场正转向满足细分消费人群差异化需求。2006年将有更多企业将目标客户群体的选择由大众市场转向细分产品市场,在这一趋势下,更多企业力争打造细分市场领域的产品优势和客户口碑,赢得忠诚消费群体,为企业的持续发展积蓄力量。

因此2006年我国白酒市场上,将出现更多更丰富的产品、极度个性化的品牌的景象,标志着我国白酒业在极度竞争和同质化背景下,细分市场的全面成熟,分众营销时代的到来!比如将出现专门针对礼品市场的“礼品酒”;专门针对婚宴的“婚宴酒”、“喜酒”以及“越来越好”等;专为节日、喜事特制的“庆贺酒”,“生日酒”等;更有其他独特消费对象的产品,比如类似茅台集团的“名将酒”(被誉为老干部专用酒)、五粮液集团的“国壮酒”(定位为“我国军队第一酒”)等等,这些是从消费群体上细分的,也有是从消费渠道或者消费方式上细分的酒,比如说专门针对夜场推出的酒,专门针对VIP会员客户酒等等。

三喜——外行商业资本进入白酒业上演资本并购

大型的商业资本以股权式等方式涉入白酒业早已不是新鲜事,比如以前深圳万基之于山东孔府家、深振业之于董酒、新华联之与金六福及中华玉泉和湖南邵阳酒等众多案例,另外近期随着浙江宇宙集团对安徽老名酒——明光酒业的收购的圆满结束,另一安徽老牌名酒——古井集团也以10.8亿的规模资本等待合作。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地方酒企的产权改革将被陆续推向资本市场,必将会带动更多的资本市场向我国白酒业的扩张。虽然我国白酒界因为2005年的酒鬼酒事件被抹上了一层阴影,但是,资本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作为一个有着巨大消费潜力及发展的传统产业,2006年依然会有外有资本不断地涌入。

企业瘦身和扩张并行,有利于大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主业或者主导品牌。值得注意的可能还会有不少新兴外行企业进入白酒行业。世界500强企业开始关注我国白酒行业,使得今后的白酒并购有可能如啤酒业那样激烈。前一段时间就有一个美国酒类企业与茅台酒接洽,可以看出他们对我国传统白酒业有浓厚的兴趣,也许2006年有一天我国传统白酒业将被纳入全球化竞争体系中。

四喜——白酒业高档化将继续春潮涌动

高端白酒对产品品牌、文化渊源、产品品质、产品价格有着全面系统的要求,缺少文化底蕴和品质保证的高端品牌的生命力通常不会持久,因此2006年乃至长期以后有实力延续的高端品牌很可能只有:茅台、五粮液、汾酒、水井坊、剑南春、国窖1573。

过去15 年高端白酒市场以超过20%的年均增长率稳步壮大,可以预测未来5 年高端白酒市场规模增长率将保持在15%以上,高端白酒市场潜力未来依然巨大。在品牌竞争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行业增长完全可以保障主要高端白酒品牌销售收入在最近两三年实现翻番,2006年将是夯实基础之年。

实证研究表明,高端产品价格水平目前仍在可承受范围内,茅台、汾酒等价格偏低的产品具备提价基础;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显示,消费者购买高端白酒更多地看重的是品牌,因此传统名牌产品具备先天优势。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以及中产阶层的迅速崛起,高端白酒市场的消费环境未来将继续改善。实证分析表明,高端白酒“价格/收入”比从1990 年的25%下降到2005 年的8%,2006年将进一步降低,说明高端白酒正由奢侈品向日常消费品过渡。

五喜——白酒市场综合整治将进一步加深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实施,国家商务部对酒类流通秩序的重视程度日渐强化,可以预见,对酒类流通环节所采取的“高压”态势,将贯穿于2006年之中,甚至更长时间。国家发改委也加强了对白酒的重视。据悉,发改委将重点做好两方面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酒类产销管理条例,尽快研究制订《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推动白酒税收政策和管理体系的改革。

另外,《白酒国家标准》的规划,《关于白酒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制订,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各酒种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一系列政策、标准也陆续实施。可以预见,2006年期间,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的产品以及无证生产和用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的行为将成为清理的重点对象,我国白酒市场综合整治将进一步加深。

六喜——消费税改革将拉动白酒版块上升

有关各种利好消息将会诱发“牛市”的形成,而2006年税改信息无疑是今年白酒市场坚挺一个重要的利好,因此可以预期,消费税改革将是推动2006年白酒板块强劲拉升的一个重要诱因。据中信证券等国内多家权威券商披露,白酒消费税政策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市场一直在传的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终于为期不远。据悉调整方案最终确定为从量消费税全部取消,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从价消费税分别由之前的25%与15%统一调整为20%。从量税取消之后,必然会减轻中低档白酒的税赋,这将对整个白酒板块构成实质性利好。

七喜——多香型、多度数将成为白酒开发一个主流

2006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六年,我国白酒走向国际市场已水到渠成,正如西方的洋酒进入我国市场一样,是历史的必然,而那些工艺独特、独具风格特色的我国白酒在国际市场上理当颇具竞争优势。但我国白酒要销往世界市场,也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迎合西方人喜欢喝调制酒的饮酒习惯,使我国白酒成为西方人调制鸡尾酒的基酒品种;其次,要开发出适合西方人口味的我国白酒,因此多香型、多度数的研发、个性推广将成为2006年白酒开发一个主流。

同时,我国白酒是“浓香天下”,兼具其它,但单一香型所占市场比重过大,对我国白酒发展是相当不利,开发各种各样新的香型是我国白酒品牌尤其是白酒新品达到品类创新、脱颖而出的差异化之路,如新的兼香型、三元香、芝麻香、凤兼浓香型、奇香、特香、淡雅香等等,以新的口味满足开发新的市场需求;或者以自己品牌定位新的香型,作为微观细分,如孔府家香型等,争取白酒占有的最大市场化。在度数上,因为度数的空间表现很大,也将会继续成为白酒产品创新与差异致胜的主题点之一,如41.8度、39.6度、61.6度等个性化度数的设计创新,以扩大度数的空间满足更多的消费需求。 2006年我国白酒业之忧

一忧——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能否得到有效遏止?

高利润产业,进入门槛低,注定了白酒行业与假冒伪劣的不解之缘。一些老名酒自不必待言,其防伪技术虽是升级了一代又一代,但纵观白酒市场仍能得见不少“似曾相识”的面孔,让人在切齿之余不禁深深感叹其生命力之巨大。而在中低档市场,由于受成本制约,相当多的白酒品牌还没有自己的防伪措施,这更是给了制假者以可趁之机,几乎到了“火一批随即仿冒一批”的地步,令业者“闻假色变”。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一些名酒防伪技术的提升,例如水井坊已采用了“纹理防伪技术”,一些制假者就纷纷将目标盯向了整套名酒包装的回收,令人防不胜防。

因此即使是在2006年国家、行业种种法令法规频频出台,强势打压,但是假冒伪劣现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甚至有时还会激化,其杜绝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对此厂商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帮助其鉴别,增强其对假冒伪劣的防范意识是白酒厂商2006年一件大事。

二忧——终端进场费、跑店、压款以及霸王条款现象能否得到缓解?

虽然商超、酒楼、夜场等终端是个老话题,2006年主要问题还是终端进场费、跑店、压款以及霸王条款等细节问题。颇似苛捐杂税的进店费已成为行规,沉甸甸压在厂商的身上,使厂商难于迈开大步;跑店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脚步加快,同时也与商家对酒店的观察不够仔细,造成有意或无意关店卷款而逃的现象频频发生,让厂商损失惨重;压款和霸王条款形成的原因更多的是白酒的供大于求所形成的,商家在和终端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使货款难于回流,厂商资金链经常断裂,苦不堪言。

这些问题在2006年乃至将来都不会消失,因为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产物,经销商也只好从容面对,在各自的运作中自己总结经验,依据不同情况来找出解决办法。

三忧——中小白酒企业能否规避风险出路何在?

目前我国白酒业出现了“强者恒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即20%大型企业占有了80%的市场规模、利润与资本,2006年中小白酒企业前景将越来越不明朗,出路堪忧。

第9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挑战

一、引言

增值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流转税之一。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引起税收扭曲和额外负担,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能否扣除,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分别产生了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我国增值税实现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因为各种原因,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

在1994年税制改革里,营业税和增值税确定为平行征收的关系,二者分立并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包括了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运输业等,而增值税则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

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税收征管能力和经济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体制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弊病和问题。因此,在2011年上海市公布的《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中,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10项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已经暴露出其问题,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和扭曲。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两税并征的体制进行改革,日益具有迫切性。

二、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一)两税并存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严重,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营业税对于不同的营业额均一视同仁,无论营业额是多少,企业都必须按固定的比率交税,由此就产生了税负的不公平。此外,一些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比如,对于建筑业来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时所购进的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将必然导致整个行业税负的提高。由于税制设置导致纳税人在同样的利润水平下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税收负担,所以,应该对营业税进行调整,使得营业税的部分征税的范围归于增值税,从而使得增值税能对产生增值额的行业征税,包括服务行业,是增值税的征收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反观增值税,则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对于某一应税劳务或者商品,无论中间经历多少重流通环节,只要该商品最终的增值额一样,应缴纳的税款就相等。正因为增值税、营业税二者的征税范围设置不合理,同时税率也具有差异性,纳税人税负失衡的情况由此加剧。同时,我国目前税制的设置是,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征收,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则是平行征收。增值税对于某些奢侈品、稀缺商品再加增一道消费税;但是税法却没有对发生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某些奢侈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也属于一种不公平,导致税收中性原则大打折扣。

(二)两税并存引发征税管理权矛盾

税法中对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了相关定义和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变得复杂和多元,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二者的边缘地带,很难分清到底是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划属于国税和地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中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由地税局征收。当出现混合销售的行为时,双方处于政绩和利益考虑,有可能发生税源争夺的矛盾,或者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一方面地税局和国税局的征税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了;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税收的漏征和重复征税,引发税收流失或者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两税并存不利于企业专业分工,阻碍服务业发展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而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因此 许多商品和劳务无法纳入增值税从而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自行提供商品所需的劳务。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流程越来越复杂,企业业务繁多,多头经营必然导致管理效率的降低,同时限制了专业分工,不利于企业协作的发展。另一方面,营业税的税负过重,服务业大部分行业全额缴纳税收,偏高的税额将会影响企业投资导向,从而限制服务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扩围面临的挑战

(一)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如何分配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除了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对于增值税税收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按照75∶25的比例两两分成。而营业税则属于地方税,地方财政收入把除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划归地方的财政收入。按照目前的数据来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方政府失去营业税这块蛋糕,将直接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极大地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有可能使得地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增值税改营业税产生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如何推进的问题。

(二)价格难控制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如果增值税扩围,纳税范围扩大覆盖到营业税,则价内税变成价外税。改革对价格的影响主要是税率提高和价税关系变动。则自然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冲击影响。从理论上来讲:营业税实行价内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营业税或调整营业税税率主要是减少企业利润;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增值税或调整增值税税率主要是增加购买越小。

(三)引发税收征管权矛盾

由于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以及管理,而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增值税扩围后,涉及服务业增值税继续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还是转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虽然保持了征收管理上的连续性,但是一个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同时征收,容易引起征收管理上的摩擦,不利于降低征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效率。如果转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优点是有利于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上的统一性,缺点是除了在征收管理上失去连续性以外,也将对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带来较大冲击。

四、针对增值税扩围的建议

(一)重新确定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对于增值税的税权,仍然可以采用由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方式,支配权继续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可以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在综合考虑地方总人口数目、人均GDP、消费习惯和水平、当地基本建设情况后,适度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稳定以及达到相应的预期,地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这一预算制定地方财政收支预算。

(二)分步改革,循序渐进

增值税扩围会对现有的税制体系进行改动,同时会冲击地方财政收入。如何分配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如何确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都需要做出仔细的考量。另一方面也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水平进行提高,这些都是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的,因此,对增值税的改革不可操之过急。改革可采用分两步走的办法来进行。第一步,将营业税的部分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后,可以考虑将对于由营业税转型而来的增值税这部分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第二步,如果解决确定增值税地方与中央的分享比例、重新制定新的比率等问题后,确保在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执行到位,可以正式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

(三)税收收入核算科学化

增值税的扩围,使得税务机关面对的征税环境更复杂,情况变得多样化,因此,加强收入规划核算,提高征管效率显得越来越重要。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收入质量考核制度,同时完善税源监控制度,努力实现收入规划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管理网络,保持全国税务机关之间有效信息的畅通;第三,强化数据应用,健全指标体系,充分考虑增值税转型因素的影响,规范数据口径,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加强数据应用分析,分地区、分行业测算增值税减收规模,通过加强税收分析来带动和促进整体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调整税率

增值税扩围面临诸多挑战,如引起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冲突和风险,征管难协调,立法难推进等问题,因此需要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平稳过渡。可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营业税的税率,也有助于形成“宽税基、低税率”的理想税制,并且从制度上抑制了纳税人因为税率差异扭曲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杨全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改革路径[J].涉外税务.2010(8)

[2]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