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食品安全监管管理

第1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省市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整顿学校饮食服务从业秩序,全面改善学校食品安全条件,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的饮食服务,促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依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县卫生局要把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加强监控与指导。各乡(镇)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明确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尽其责,保证各个岗位职责明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食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善《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原料采购验收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烧煮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张贴上墙。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三)严格整顿规范食堂经营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全县中小学校食堂严禁对外承包。招商引资建设的食堂由投资商自行经营管理,并由投资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政府投资建设的食堂由学校经营管理,已签订合同但合同没有到期的学校食堂仍由承包商经营管理,学校指定专人监管,承包经营期间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对已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可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学校经营。已签订合同且合同期满的食堂必须立即收回学校经营管理,不得再对外承包。学校食堂收回学校自己经营管理后,学校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按用餐人数的一定比例聘请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聘请必须严格按照县办字号文件要求的程序规定执行,对于编制范围内的临聘人员的工资由学校自行负担。校园内的小卖部(含学生公寓内的小卖部),不得经营“三无”食品,不得分拆零售,不得销售自制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四)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保证学校食堂有证经营。学校要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改善条件,规范食堂经营管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2011年春季开学始,所有面向学生服务的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严把“六个关口”,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全县中小学校食堂必须严把“六个关口”,切实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1、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1)选择和采购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原辅料;(2)向供货方索取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3)应对采购食品进行感官检查;(4)以销定购;(5)防止运输过程的污染;(6)防止农药、畜药对食品的污染;(7)防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对食品的化学污染。禁止采购以下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野生菌菇类、腌菜、发芽土豆等易发生中毒食品原料;(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严把食品储存管理关。储存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应隔离10厘米,离地15厘米。需长期保存的肉类食品或熟制食品应有专门的冷柜保存,并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不宜混放。

3、把好食品的烹调加工关。(1)尽量使用新鲜的原料;(2)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3)彻底解冻食品;(4)彻底加热食品;(5)严格做到生熟分开;(6)正确处理剩菜剩饭;(7)警惕非食品原料引起的食物中毒;(8)严格规范冷菜加工;(9)认真做好留样,要求每餐菜和主食必须留样(分生、熟各一份),每个品种不得少于100g,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4、把好餐饮用具消毒关。(1)所有餐具要求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2)常用消毒方法:分物理和化学消毒法;常用煮沸消毒法,要求煮沸后维持二分钟以上,以达消毒效果;化学消毒法,主要以含氯消毒剂为主。

5、把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关。(1)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业;(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勤洗手,上班时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3)从业人员出现腹泻、咳嗽、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查明原因明确无传染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把好饮用水的卫生关。(1)保护水源,防止污染,饮用水一律用公共自来水或地下水,严禁将山泉水作为饮用水,没有公共自来水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大的村完小应建设机井,一般村小、教学点可建设简易压水井,以保证饮用水的供应;(2)学校饮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做到一学期一检测,检测结果报教育局备案;(3)学校必须建好沉淀池和消毒池,并定期清洗消毒,保留相关资料;(4)保证足够安全的开水供应,教育学生不喝生;(5)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对乡(镇)自来水进行检测,加强监管,确保水质达标。

(六)加强食品教育引导,营造良好卫生安全环境。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卫生常识教育,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绝到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食品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内、校门附近设点摆摊出售食品。

三、保障措施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食品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学校食堂餐饮严格实行“1+2”管理模式(即凡是食品的供给方都必须与食堂签订一份采购合同或留下一份供货凭证;凡是供应师生食用的菜类,食堂都必须留下生、熟两个样品,并放入冰柜保存48小时以上)。学校设置专门冷柜容器用于保存生、熟两个样品,并进行登记,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便于查清原因,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学校必须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第2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7 〕35 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档案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

2017年3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指四川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包括行政许可、注册审批、质量检测、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记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贯穿食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全过程,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保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

第三章 档案归档与整理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建档 的原则,将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各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将有关业务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包括:

(1)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2)审评检查文件材料;

(3)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4)违法行为查处文件材料;

(5)其他材料。具体归档范围见《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归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并做到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归入专业档案,档案分类应按照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卷整理,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标准,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盒或硬卷皮装订的方式。业务档案软卷皮封面(附录1)、卷内文件目录(附录2)、卷盒脊背(附录3)、硬卷皮封面(附录4)、硬卷皮脊背(附录5)、备考表(附录6)应使用统一式样,采用计算机打印或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使用软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软卷皮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按案卷号依序排列装入档案盒保存。

使用硬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中涉及非专业性、成套性材料可纳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 年、10年。各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整理完成的案卷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相关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 月1 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等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业务处(科、股)室应当在每年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业务档案按要求规范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备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查阅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等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档案借出、查阅登记簿,健全借阅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查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时须填写利用审批表,办理查阅手续。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办案、审计等特殊情况须经严格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须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和损毁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查阅利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鉴定意见,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

销毁档案时,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销人、销毁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3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4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第5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食品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由此使我们警醒,必须深刻认识食品安全的社会属性,探索建立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工作被动局面。

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属性比专业属性表现得更广、更深、更强烈、更突出。以前我们只注意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属性,试图通过监管部门“单打一”式的自身努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实践证明这是远远不够的。

食品市场主体是一个庞大社会群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食品生产企业46万户,经营企业560万户,餐饮服务企业345万户。食品产业是一个超长链条,包括农田到餐桌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酿成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消费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古人云:“民以食为天”。世界上没有一种商品像食品一样具有消费的广泛性、恒久性、巨大性和不可替代性。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我国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0.38,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0.35,也就是说国人近四成生活支出是食品消费。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复杂而众多。产业内部因素,如企业设施设备条件、人员资质、诚信意识、管理机制等等;外部因素,如法律制度、监管力度、产品标准、检测手段,甚至土壤、大气、水污染情况也会成为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从我国食品管理体制的变迁可以清楚看出,食品安全社会属性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日益强烈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食品由卫生部门管理,九十年代变为卫生、质监、工商几个部门协管,进入本世纪后慢慢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格局。

那么现阶段如何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呢?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障。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但这部法律在企业主体责任设置、违法行为处罚惩戒力度、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同时无法适应十后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这一点业内同仁持有共见,应当立即修改完善。同时要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专业法规,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认证管理办法》、《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从而建立一个科学管用的法律 体系。

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组织机构,加强食品执法队伍建设,改善装备条件,整合技术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监管效能,加大责任追究,构建长效机制。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管理和细节管理,实施产品质检报告法人代表签署制,对违法违规企业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针对目前“小、散、乱、弱”的产业现状,提高食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通过产业政策加大扶优扶强和淘弱淘劣力度,支持新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鼓励优质资本改造传统食品工业,稳步实施战略性重组,做大做强名优食品品牌,提高集约化水平,大力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推动产业升级。同时,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构建统一、竞争、公平、有序的食品大市场。

食品产业是良心产业,要在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加强食品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发展行业协会,深化诚信教育,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开展诚信员工评选,大力树优树模,切实弘扬讲诚信、讲良心、讲公德、讲奉献的行业新风尚。

一方面加强群众监督,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法治意识和识假辩伪能力,培养科学理性消费心态,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的维护者。另一方面加强媒体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加强政府、企业、媒体三方联系和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注重正面宣传,及时曝光假劣案例,疏导和理顺公众情绪。

第6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1 充分认清新时期铁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铁道部党组和领导对做好铁路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9月29日,在铁道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彭副部长强调:食品安全与行车、人身安全同等重要,铁路运输和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到“三同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与运输经营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10月27日,彭副部长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暨职工健康休养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铁路食品安全工作,把确保食品安全作为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铁路食品安全。

2 依法管理是确保铁路食品安全的根本要求

依法管理是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法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考虑到铁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面广、跨区域、流动性强的特点,2010年9月3日,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铁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同制定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铁路运营食品实行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并由铁路部门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这是一个关于铁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符合铁路自身特点,有利于铁路食品安全长治久安的纲领性文件。这不仅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环境更加完善,而且对铁路部门切实履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改变监督模式,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

呼和浩特铁局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契机,制定了《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安全绩效考评管理实施细则》。这是在全国铁路系统唯一开展卫生安全绩效考核的铁路局。推行绩效考核工作,是转变卫生监督管理与考核模式的一种有意义的探索,可以明确查找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强化各单位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卫生监督绩效考核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1.1 全局各单位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党政正职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卫生工作的副职及单位下属食品经营场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处室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督办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工作到位。

3.1.2 呼和浩特卫生监督所作为执行机构,履行对全局各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按照“管帮促查、以帮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注重现场指导,控制关键环节,提升安全水平,保证食品安全。

3.2 明确食品安全绩效考评范围。

明确食品安全绩效考评范围,使得食品安全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人员,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2.1 卫生专职监督干部。劳卫处卫生监督所全体卫生监督员作为食品安全专职监督干部,卫生监督人员既是卫生执法人员也是路局专职监察人员,赋予着双重身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3.2.2 卫生专业管理干部。局属运输站段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室、车间、经营网点卫生管理干部作为食品安全专业管理干部。

3.2.3 卫生综合保障和联责考核干部。局属运输站段各单位上级业务处室为卫生综合保障和联责考核干部。

3.3.4 职工考评范围。局属运输站段下属的餐饮加工基地、餐车、食堂、伙食团、等食品经营网点的正式在职职工。

3.3 确定食品安全检查量化指标考核

3.3.1 卫生监督检查量化指标考核。按照卫生监督人员职责不同来确定量化考核指标。卫生监督员每月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时间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对餐营单位关键时段、关键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不少于15次,每月检查发现甲、乙、丙类卫生问题(卫生问题是按照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程度分为四类:即甲Ⅰ、甲Ⅱ、乙类和丙类)不少于8个,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管理干部未按规定完成月度卫生安全问题量化指标,按未完成问题同等分值记负积分;连续未按规定完成量化任务,加倍记负积分,直至扣完当月基础分100分。

卫生监督检查量化指标考核实行逐级认定,卫生监督所所长的卫生安全检查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由劳卫处主管处领导考核认定,副所长由所长考核认定,科室主任、分所长由分管副所长考核认定,卫生监督员由本科室或分所负责人考核认定。

3.3.2 业务素质考核。

卫生监督员统一参加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达不到80分为不达标,记负积分50分。

3.3.3 卫生监督检查干部作风考核。

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要开展针对卫生监督员遵守卫生检查规章制度、规范检查行为等方面的专项稽查工作,发现不规范的检查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考核。在帮助受监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的同时,塑造良好的卫生监督队伍形象。

3.3.4 卫生安全过程控制考核。

对上板的卫生甲、乙、丙类问题逾期销号,显示红色警告牌,按照问题等级分别考核责任部门直接责任干部负积分;逾期两日后仍未整改销号的,按照问题等级分别考核责任部门党政正职负积分。显示黄色警示牌,按照问题等级分别考核督办部门直接责任干部负积分;逾期两日后仍未整改销号,变为红色警告牌,按照问题等级分别考核督办部门直接责任干部负积分,考核督办部门党政正职负积分。

3.3.5 正向激励考核。

对在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中认真履职,积极主动深入现场,检查解决问题质量较高的卫生监督员、卫生管理干部给予正向激励。每发现一个甲Ⅰ类卫生安全问题,给检查者记正积分100分;每发现一个甲Ⅱ类卫生安全问题,给检查者记正积分50分。

3.4 督促整改制度,形成闭环管理。

为加强对卫生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督促卫生问题的解决,建立以下制度。

3.4.1 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

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甲Ⅰ、甲Ⅱ类问题的、同一个问题连续反复发生的、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现场卫生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现场卫生检查记录后,由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返回卫生监督所。

3.4.2 卫生监督问题整改通知书、卫生监督纠偏指令书制度。

对于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甲Ⅱ类卫生问题的、同一个问题连续反复发生的、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现场卫生检查记录上签字的,由卫生监督所签发卫生监督问题整改通知书。

第7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据调查,截至目前,全区共有5190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市摊位)。按管理环节细分如下:生产环节现有58家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体包括23家卤肉制品、4家纯净水生产厂、11家糕点生产企业、6家各类食品分装企业、3家米面加工厂和11家其它企业;流通环节现有4028家食品经营企业(含集市摊位),具体包括15家大中型超市、56家小型超市、1035家小副食店、29个农贸市场(摊位2704个);消费环节现有1104家各类餐饮企业(含学校食堂),具体包括1028家餐饮企业、26家学校食堂、50家酒吧及咖啡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近2万人。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分别对食品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实施了量化分级管理。目前,全区食品生产环节共有29家A类企业、28家B类企业(小作坊),并有9个产品通过QS论证。全区食品消费环节共有6家A级餐饮企业、58家B级餐饮企业、964家C级餐饮企业。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多年来我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绩来之不易。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每年提出工作目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狠抓落实。区财政局每年安排16万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经费,并拨付7万元购买一台食品安全执法车,保障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执法工作。年,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区政府安排126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年,根据全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要求,区财政局安排了24万元的创建经费和8万元的食品抽检经费。

全区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与任务,与责任科室、责任人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各自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有力夯实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工作基础。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监管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年以来,全区共组织了2次规模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效提高了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我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确保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散装、裸装食品的专项检查,以消费者举报投诉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卫生局以食品放心工程和量化分级管理为基础,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区商务旅游局以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为监管重点,加强流通领域猪肉、酒类、蔬菜等安全监管;区发改委动检部门以规范市场检疫程序为抓手,打击销售病害动物产品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保障全区畜产品安全。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食品安全监管各组成部门相互补位、相互配合,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为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3、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管实效。近年来,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加强日常监管,突出专项整治,强化重大会节的食品安全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注重畜禽统一防疫,大力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努力增强监管实效。一是强化日常巡查,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巡查、抽查、备案制度,加大对生产企业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督导超市、集贸市场严格落实动物产品索票、索源制度,加大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的巡查力度,极大消除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据统计,年全区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3289人次,车辆3009台次,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8492户次,取缔无证食品窝点33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13857.5公斤,收缴并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1162公斤。二是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火车站、金家墩、新华路长途客运站等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对散装、裸装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对宾馆、酒店及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贮存及餐具消毒措施进行督导巡查,加大对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文博会、旅游节、赛马节、美食节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力度,确保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近年来,我区先后组织开展了问题瓜子、减肥胶囊、卤制品、劣质奶粉、红心咸蛋、豆制品、米粉、放心肉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项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查获假冒假酒200多件,查处各种食品违法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27万余元,销毁假冒伪劣食品8吨,货值约11万元,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市场检测,增强监管成效。每年有针对性地对鲜活鱼类、芝麻酱、绿豆糕、芝麻糕、鸭脖子以及中小餐馆餐具等食品与用具进行抽检,年共检测512个批次,750多个项次,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力度,年共抽检蔬菜6050批次,合格率99.9%;“瘦肉精”检测1800批次,合格率100%。四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意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利用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咨询服务等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年以来,全区共免费发放各类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资料5万余份,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创新工作思路,探索长效管理模式。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发挥150名网格管理员的“流动哨”作用,通过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随时掌握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各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包括节假日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及时有力地查处被投诉的食品经营单位,实现全区食品安全的“无缝管理”。

上述实践证明,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为一方土地保社会稳定、保食品安全、保百姓健康,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积累了好经验、好办法。年以来,全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国31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中受到国家及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区连续三年荣获“全市食品安全先进区”光荣称号。我区食品安全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做法,在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书面交流,《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质量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我区“12315进超市”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我区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电视台、电视台、日报都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

二、困难与问题

1、监管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我区采取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相吻合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合力不强、职能交叉重叠、信息沟通不畅、多头执法与监管缺位同时并存等诸多问题与不足。由于6个监管部门分属3位副区长分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综合协调和统一调度。

2、监督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区质监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只有1到2人,难以担负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面广、线长的重任。在执法主体资格上,部分执法人员也不能适应法制化管理要求;少数单位通过聘用协管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却难以绕过协管人员无执法资质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了基本、常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能够及时到位,但对一些突击性的专项整治任务及活动,执法所需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添置和更新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缺口,检测手段滞后。

3、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目前,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监管方式和措施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证照办理,轻日常检查;重市场准入,轻生产经营的现象。受监管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位于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监管工作尚未完全覆盖到位,存在着监督缺位现象。

4、检验检测资源分散,执法成本高。目前,我区6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具有直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仅卫生、动检2家,其它部门除开展少量快速检测外,需将样品送往相应市级检测机构,从而影响了样品检测的时效性。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标准不一致,出现同一品种食品重复抽检,抽检结果相互抵触的现象,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不大,竞争十分激烈,生存压力大,大部分企业不愿将过多资金和精力用于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方面,导致违法经营和不规范生产加工食品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证照而擅自生产经营,少数企业甚至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管。一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不经健康检查而上岗工作,这些违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诸多隐患。

6、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等无证经营行为监管难度大。早餐、夜市和学校周边饮食摊点流动性大、时间性强,多为无证照经营,卫生条件极差,缺乏必要的餐具消毒设施,从业人员也大多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严重危及广大市民和师生的饮食安全。但经营这些饮食摊点的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和外来农民工,经济条件差,经营饮食摊点成为他们主要的谋生手段。再加上市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味图方便、图便宜,给这些无证饮食摊点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在实现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又能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几点建议

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面对全社会食品安全状况的严峻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监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共同参与。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通过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监管”的局面。一要加强正面报道,宣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放心食品的选购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能力。二要定期公布食品质量,向消费者推荐名优品牌、放心食品和优秀企业,曝光不法生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做到“扶优制劣”,引导百姓正确消费。三要充分发动群众争当义务宣传员,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大家安全消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使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从而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四要注重发挥食品经营企业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链和安全监督链。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真正成为支撑食品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

2、逐步完善监管体制,构筑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一要完善区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工作机制,落实好工作目标责任制,谋划食品监管方式,完善工作举措。建议明确一名副区长牵头,以切实加强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区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和调度。通过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实现整体联动。二要充分发挥网格监督员的“流动哨”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发现和举报机制。三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通过及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隐患,在预警和控制上下工夫,形成一个快速预警系统,以提前控制、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四要借鉴外地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将夜市、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生猪屠宰等一些时间性、流动性较强的监管难点和重点,纳合执法范畴,形成监管合力。五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法商贩,要依法予以重罚,做到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第8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 监管 问题 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保持和提高健康水平是提高人类福利的基本要求,而食品安全则是健康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己经不容忽视的。寻求如何解决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对策与措施是当前形势下我们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1、现行监管措施与监管对象现状不相适应

大多数获证企业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对食品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大部分企业没有形成合法生产的理念,产品检验能力较差,能有效实施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的企业少,对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过程的把关意识有所加强,但实施有待加强。前在证后监管工作中监管职能部门基本是根据国家的总体方针政策,套用国家的宏观措施或自行寻找措施开展证后监管工作。没有针对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和形成与本省或本市获证企业相适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法。监管中出现:监管不当、监管不力的问题。

2、我国食品的多种供应渠道和市场形式使得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难度增加

第一类,生鲜食品和食品原料市场。这些食品原料供应以散布城乡的集贸市场为主,少量在超市销售。其质量基本取决于农业生产管理,其流通也较混乱,质量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第二类,主食市场。这些产品除多由家庭制作外,基本以饭店加工供应为主,少量在超市出售。从目前情况看,制作主食类食品的原料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面粉中添加剂超标、大米过量使用增光剂等,给原料加工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出了新课题。

第三类,副食品市场。由于副食品种类多、生产工艺差异大、产品发展变化快、利润相对高,客观上形成的造假空间也较大再加上不断更新的品种各异化、包装多样化等情况增加了群众鉴别食品质量的难度,所以在这个领域发生的假冒伪劣及质量问题较多,约占食品质量问题的60%以上。

3、食品安全信息体系的缺失,形成监管和服务的空白

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包括的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跟踪系统、风险预警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咨询服务系统。除了互联网上的公共信息外没有建立起国家局和省、市、县(区)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信息平台,造成信息的不平衡,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的掌握基层得不到现场核查或许可证部门的信息支持,还重复地通过调查辖区企业获取信息,不仅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还往往信息不全,导致监管空白二是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不能有效地利用国家局提供的信息,不能有效地收集本地区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基层收集的信息大部分仅限于对获证企业的基本信息,如生产地及证书等基本情况,对获证企业持续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方面的信息几乎空白。无法利用信息实现有效的监管,更谈不上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经济实力的影响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所能投入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在特定历史时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功能只能达到一个社会经济所能支撑的高度。也就是说,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备、信息情报等等资源的投入都取决于地区的经济实力。云南由于经济、科技基础薄弱,目前的经济和科技显然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对策

1、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科学研究工作

只有做好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科学研究工作,才能发现现有饮食习惯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才能在技术上生产出质量更高、更安全的产品,才能不断满足我国人民对饮食健康的需要,也才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食品质量与安全工作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怎样处理食品质量与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怎样去除食品质量与安全隐患、怎样利用科学技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怎样饮食最有利于健康等等,都需要不断地进行科学研究。

2、建立有效机制,发挥消费者作用,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

消费者在证后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不仅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起到监督作用,对优质产品的形成乃至整个企业的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甚至还关系到整个食品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一切蒙蔽,误导和欺骗的手段都是危险的,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健康和经济方面损失,而且造成政府监管信誉的散失,食品产品,企业和生产者被市场淘汰的结局。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机制,正确引导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掌握科学的食品知识,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一是要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利用社区、高校和媒体等资源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消费者联运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社区活动!解决消费者投诉或者专业人士对典型食品安全投诉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3、建立预防食品违法犯罪的质量与安全意识

所谓建立预防食品违法犯罪的质量与安全意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继续加强对食品质量与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使食品质量与安全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二是要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只有真诚守法的从业人员才有可能进行食品生产。在发达国家,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家处罚相当严厉,除要求立刻停业待查以外,还将伴随高额的罚款,而罚款额度之高足以使其关门倒闭,这样立法的目的就让商家清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过去,我国对食品质量与安全违法人员的处置并不严厉,不法商贩和生产者为了自身利益,可以完全不顾消费者健康赚黑心钱,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为了杜绝这种明知故犯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必须大幅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要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无利可图。同时,要建立食品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出现质量与安全的食品从业人员,一辈子都不能再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

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策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看待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界实现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不断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用科学的发展观看待食品安全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系统整体的提高也必将促进食品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第9篇: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范文

为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校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完善学校(含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1.健全工作机构。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书记及分管安全、计财的副局长为副组长,教育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强化全县学校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中心学校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组长、人事副校长为副组长,业务副校长负责学校卫生、疾病防控、食品安全教育,会计为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后勤副校长或后勤负责人为副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或1名以上的专任或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

2.明确工作责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后勤工作中各岗位工作者为岗位责任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由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进货渠道、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食品贮藏、内外环境卫生、硬件设施设备、师生伙食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中心学校应当与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签定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食堂商店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签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管理,规范日常行为

3.健全管理制度。各学校必须建立《学校食堂商店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学校食堂商店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

4.完善工作台帐。各学校食堂商店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对进入校园的大米、面粉、肉类、禽蛋、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冷冻品等大宗食品都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票据、《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进入校园的桶装水必须索取每批次检测报告,并整理存档;必须坚持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做好留样记录;必须坚持餐饮具消毒保洁制度,做好消毒记录;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定期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保存培训材料;必须规范食堂财务收支管理,保存好财务收支票据;必须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定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5.严把进货关卡。严禁学校采购土豆、四季豆等因操作不当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及易腐烂变质的食品,严禁学校制售凉菜、卤菜等。学校食堂食用猪油必须自炼,不得采购成品桶装猪油,严禁采购“地沟油”和三无食品,严禁商店向学生出售烟、酒、槟榔等违禁食品。

6.规范工作流程。采购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食品,验收人员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食品的质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食品,才能交付加工或入库保管,并进行登记。冰柜、冰箱应当定期化霜清洗消毒,冷冻食品应当自然解冻。肉类、水产类、蔬菜类、大米等食品应分池清洗,粗加工用具、操作台荤素必须分开,食品应当分区加工,分类存放。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热。烧煮、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操作结束后,调料应当加盖,应当对加工场所、工具等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学校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7.保持卫生整洁。学生食堂应当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面卫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食具每餐用后要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餐用具摆放应当整齐。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戴口罩、穿工作服。

三、严格准入,确保资质合法

8.严格经营资质。学校商店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9.严格从业管理。学校食堂和商店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办理健康证,按时参加由县疾控中心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使用有压锅炉的学校必须按时进行锅炉检测,司炉工必须办理锅炉工证,按时参加由县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食堂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按时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10.严格准入制度。对为学校提供食品、饮用水和进入校园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食品经营者要实行准入制度,采用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逐步审查大宗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向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者颁发准入证。证照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宗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入校园宣传或洽谈业务的,学校应当拒绝。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颁发准入证的生产经营者,学校应当予以优先准入。鼓励学校建立食品供方评价体系,选择诚信、合法的供货方。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开办的食堂、商店(含与学生食品有关的项目)严禁对外承包。

四、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

11.及时维护维修。各学校必须筹措经费对食堂及时进行维护维修,适当添置设施设备,保证师生安全、卫生用餐所需。使用有压锅炉的学校必须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后再使用,超过服役期经检测不能使用的有压锅炉必须淘汰,鼓励学校使用环保、节能炉灶。

12.加大改建力度。对不符合学校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堂必须进行新建或提质改造,新建或提质改造的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图应当经过县卫生监督部门审批,争取一次性建设到位,达到学校食堂卫生标准,避免重复建设。所有新建和提质改造的学校食堂应当在当年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13.严格硬件配备。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县学校食堂硬件配备标准》(见附件)的要求配齐基本硬件设备,力争达到“星级食堂”硬件配备标准。

14.完善饮水设施。饮水困难的学校应当争取政府重视,多方筹措资金发掘水源,保证师生用水需求。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必须加强水源防护,安排专人专锁管理,每学期末必须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应当对水质进行1次检测,确保饮用水健康安全。使用直饮水的学校,必须严格直饮水设备管理,每期不少于2次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使用桶装水的学校,严禁使用未经教育局准入的桶装水。

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5.制定应急预案。各单位必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16.科学处置事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学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在30分钟内将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别等有关信息上报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停止食堂食品加工经营活动,保留造成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同时要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严格奖惩,落实责任追究

17.加大示范奖励。我县学校食堂开展“星级食堂”、“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学校)”评选活动,当年被评为“星级食堂”、“县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学校)”的学校将授牌,目标考核给予适当加分。

18.强化督查考核。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年度考核。同时强化过程管理,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凡在督查工作中被通报的学校,未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未落实的学校,将严格按照《责任状》的要求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