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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审计是以价格及其价格构成要素为对象,以促进企业实现价格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效益审计。企业增收节支,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购价、造价、成本和提高销价。而价格是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而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开展价格审计有其现实意义,是开拓内部审计领域,深化内部审计工作的新探索。
价格审计的内容包括购价审计、销价审计、成本价审计、造价审计和投资价格审计。
在企业,购价审计的对象是企业因生产及附属项目所需而购进的各种物品,包括原辅材料等。销价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各种产成品。成本价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生产材料等。投资价格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整体和建设投资项目。造价审计包括事前对概、预算的审计、事中对施工过程的审计和事后的决算审计。
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和特点实施不同的价格审计内容。
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国有制药企业,九十年代前有着辉煌的历史,后因社会各种经济因素和人为的管理因素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极度下滑,至2006年,企业不仅没有盈利,而且还负债累累。鉴于这种情况,总公司及时的派来了新的领导班子,从管理入手,采取各项措施,增收节支,降本增效,全体员工苦干三年,终于还清债款,扭亏为盈。我作为审计部的一员,有幸见证了在企业重生中把审计理论付诸实施,并通过实践证明:价格审计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确实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们企业所做的价格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购价审计和造价审计。
价格审计是一项内容复杂、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价格审计制度的建立,首先有赖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否则就难以真正实行。其次还应得到各部门的积极配合。针对当时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状况,我们首先建立了价格审计制度。制定了价格审计的相关规定,明确价格审计的范围、程序、方法,审计部的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与责任等。我们的工作直接由主管所长领导,并得到总会计师的重视和支持,使得我们的工作范围直接介入供应部、财务部、工程部和后勤部。价格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当接到供应部报送的《物品采购价格表》后,我们审计部首先应对采购物品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选择的供货厂商是否合理等进行审计。
可询价物品的特点是供货厂商较多,同性能或可替代品较多。对此,我常通过市场询价或网络询价的方法了解到不同供货厂商的报价,并通过比价后确定可以接受的价位,以此作为价格审计的依据。每一单,我都保证询三家以上,确保找到质优价廉的商家。
对不可询价的物品,我常采取询原材料价,然后用各种测算来确定合理价格范围。
对报价合理、公允的,同意按报审价格及相应的物品采购。对报价不合理的,我将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和询价、测算情况与主管部门、供货厂商三方进行协商,以确定合理的价位,并在此协定价之内进行采购。在协商前掌握所有资料,在谈价中掌握主动权,对不合理的价格绝不妥协。在这项工作中,我们就为企业节省了大笔资金。
对采购合同进行审计是价格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部要对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完整;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合同条款是否合法;签订程序是否合规等相关内容进行审计,对物品质量、付款情况、结算方式、售后服务等条款提出审计意见。不经审计不得签订正式合同,不得支付预付款。合同的审计控制避免了很多的经济纠纷。
采用招标法是大宗物品价格审计的有效方法。大宗物品的特点是成交金额大,有单价大、数量少及单价小、批量多两类物品。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审计部要对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中标价不仅是参与投标人中最优的也是在事实上最为合理的。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节省了大量资金,购进了质优价廉的好产品。
对新建和维修工程的造价审计,我们也由原先单一的决算审计扩展为预审和全过程介入审计。这样做,使工程项目资金从一开始就得到了控制,整个工程过程的资金使用也得到了合理的分配、使用、控制。则最终的决算变的容易。
在整个价格审计过程中,因为涉及的部门多、人员杂。所以,坚持原则、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工作技巧 都非常重要。
上午,大家参观了宜兴市凯凯橡塑、江南线缆等私营企业;下午,王荣同志、许津荣同志分别对今年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很好的工作意见,市工商局、宜兴市、江阴申澄集团等单位和私营企业作了交流发言,市政府与各市(县)、区政府签订了××年私营个体经济目标责任书,会议还表彰了四类“十佳”私营企业、优秀私营企业家以及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先进集体和个人。这次会议安排得很好,开得有新意、有成效。宜兴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起步早,力度大,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会议放在宜兴开,就是借这个现场,进一步统一全市各级的思想,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推动全市私营个体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无论是宜兴的实践,还是其他市(县)、区的经验,都反复证明,发展私营个体经济,解放思想是首要前提。哪个地方思想解放早、束缚少,哪个地方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就快、就充满活力。解放思想永无止境。全市各级要继续高举解放思想的大旗,不断把解放思想推向新的高度、新的深度和新的广度,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活力。下面,我简要讲三点意见。
一、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把全市上下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好,切实增强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思想共识
解放思想,我们讲了多少年,是经常讲、反复讲。正是我们首先坚持了这一条,我们的改革才一年比一年深入,发展才一年比一年加快,工作才一年比一年自觉。现在看来,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第一位的问题还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中加快发展。深入分析各级对私营个体经济存在的偏见和疑虑,突出的有三条。一是还不很放心。看私营个体经济总不那么顺眼,担心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多了,会加速贫富两极分化,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滋生消极腐败现象。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认识还停留在“补充”的阶段,没有真正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缺乏深刻理解。产生这样的疑虑,实质还是担心政治上冒风险、犯错误。二是还不很放手。限制多,监管多,条条框框多,吹毛求疵多,私营个体经济还没有真正享受“国民待遇”,还不能与国企、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三是还不很爱护。对民资民力重视不够,体恤不够,珍惜不够,有的地方把私营企业当作“唐僧肉”,实际工作中对私营个体企业远不如对其他所有制企业那样倾心尽力。这些问题不解决,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不可能有大的突破。
扫除阻碍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各种思想障碍,把全市上下的思想真正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关键是要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这个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讲,是推动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动力。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确定了事关无锡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七项重点工作。这七项重点工作,无论是国企改革,还是利用外资,无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还是发展旅游业、现代物流业,也无论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还是加快特大城市建设,可以说都离不开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都需要私营个体经济的进入。没有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这几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就缺乏有利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私营个体经济具有极强的渗透力、激活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这一着棋走活了,就可以使全局都活起来。所以,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具体地讲,至少有三条:一是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二是致富百姓的好路子,三是结构调整的生力军。从经济发展看,是增长极。去年,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加值和上交税金已分别占全市总量的、和,在去年全市的经济增长中,有个百分点来自私营个体经济的贡献。可以说,私营个体经济是支撑全市经济大厦的重要支柱。从致富百姓看,是好路子。到去年底,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已达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并吸纳了大量的下岗职工,为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事实证明,私营个体经济就是富民经济,这一块发展得越快,群众得到的实惠就越多。从结构调整看,是生力军。无论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还是乡镇企业的转机改制,如果没有私营个体经济的大胆进入、及时补位,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余地就不会这么大,国有、集体经济的活力就不会这么强,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步伐就不会这么快。因此我认为,对于私营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怎么讲都不为过;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怎么做都不为过。应当象抓开放型经济、国企改革等工作一样,狠抓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市经济增创新优势、增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无锡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一是有传统优势。无锡是民族工商业的发祥地,全国乡镇企业的创始地,经商办实业的历史底蕴十分深厚,群众基础非常广泛。二是有空间优势。无锡经济总量大,开放度高,又是区域性的交通枢纽和各种生产要素的集散地,发展私营个体经济余地大、领域宽、机会多。三是有实力优势。无锡民间资本雄厚,去年底,全市居民存款余额达亿元,大量游资正在寻找投资机会。四是有人才优势。特别是经过这几年市场经济的洗礼,造就了一大批经商办实业的优秀人才。所有这些加在一起,无锡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确是天时、地利、人和。尽管我们起步不早,但完全可以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形成更明显的后发优势。
二、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大跨越
什么是大跨越,一是要发展,在数量上有大的扩张;二是要提高,在素质上有大的增强。一方面,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总量还不大,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还不高,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潜力很大、余地很宽,必须把潜在的能量充分释放出来。另一方面,我市私营个体经济还没有真正摆脱“低小散”的弊端,优势还不很明显,市场竞争力还不强,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直接面对国际强手高水平的竞争,压力非常大,必须迅速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水平。“发展”和“提高”对于我市私营个体经济来说,都很重要,都很紧迫,必须两手并举,紧抓不放。
怎样实现量的扩张?一是要全面贯彻“六放”精神。“六放”,就是要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这是解放思想的成果,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先进地区发展的成功经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六放”要求,全面审视我们的思想和工作,看一看思想是否真正解放,观念是否真正转变,政策是否真正开明,该降低的门槛有没有降低,该放开的领域有没有放开,该拓展的空间有没有拓展,从而不断改变我们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起广大人民群众潜在的积极性、创造性。二是要千方百计招商引资。要象抓外资一样,广泛出击,招商引资,以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各路英才到无锡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努力使无锡成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乐园。三是要始终坚持先“有”后“优”。不论私营个体经济初创阶段规模是否大、水平是否高、贡献是否多,都要满腔热情鼓励发展,一切先发展起来再说,真正做到先发展再规范、先发展再提高、先发展再壮大,为私营个体经济顺利起步创造条件。
怎样实现质的提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创新。创新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内在动力。要牢牢抓住创新这根主线不放,以持续全面的创新,推动和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素质的不断提升。重点要抓好四方面的创新。一是制度创新。要引导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企业产权结构由单一化、个人化向多元化、社会化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由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向公司制、股份制提升,企业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家族化管理向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过渡,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特别要指出的是,广大私营个体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是实现资本扩张的好机会,也是实现自我升华的极好途径。通过与国有企业的渗透融合,可以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基础和优势,促进私营个体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升级,是一件一举多得的好事。希望广大私营个体企业敏锐抓住当前国企改革的难得机遇,积极参与,大胆进入。二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中心环节。私营企业要把技术创新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人才引进,通过产学研联合、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与外商合资合作等途径,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市委、市政府鼓励和支持私营个体企业广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今后,上规模、上水平的技改项目可以享受贴息,建立省级技术中心可以享受补贴,创成国家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要给予奖励。三是管理创新。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运行,切实抓好财务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要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遵守市场经济的信用准则和诚信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树好私营个体企业的社会形象。四是经营创新。要敏锐把握市场格局的新变化,找准市场定位,完善营销网络,积极开辟新的市场空间,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有条件的企业要大胆进军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分工与合作。要加强与外商的合资合作,借船出海,借梯上楼,打开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到海外投资办厂、设立“窗口”,不断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切实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在搞好产品经营的同时,积极探索资本经营,大胆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积极争取企业上市,直接挺进资本市场,努力实现低成本、裂变式扩张。
实现私营个体经济的大跨越,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但主要靠个私业主自身的努力。在座的同志们是全市私营个体企业的排头兵、领头羊,要在加快发展和提高中带好头、放好样。在此,向同志们提几点希望。一是要有创业的激情。始终胸怀对远大目标的追求和渴望。不要满足于办一个小企业,而要立志干一番大事业;不要满足于当一个“小老板”,而要立志做一个大企业家;不要满足于致富个人,而要立志奉献社会;不要满足于在家门口争豪斗富,而要立志到国内外舞台上攀高比强。始终保持起家立业时那样一种闯劲、拼劲和持久的韧劲,真正象省委书记回良玉同志要求的那样,向高的攀,与强的比,同勇的争,跟快的赛。二是要有创新的勇气。创新是一个企业家最宝贵的品质。要增强开拓创新的勇气和突破常规的胆识,敢想敢干,敢试敢闯,敢为人先,以强烈的创新欲望、持续的创新实践,为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竭的动力。三是要有现代的理念。培养世界眼光,增强战略思考,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发展思路、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真正学会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把握时展的趋势,挺立时展的潮头。四是要有良好的品质。养气、养性、养德、养智,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干大事、创大业打牢根基。
三、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为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发挥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也有一个解放思想的问题。关键要解决好两大问题:一个是“越位”问题,一个是“缺位”问题。解决前一个问题,主要多做“减法”,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减轻企业各种负担;解决后一个问题,主要多做“加法”,加强指导,加强服务,加强协调。一定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转换政府职能的真正内涵,“转换”不等于“无为”,“有为”不等于“越位”,关键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把力用在点子上。全市各级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把私营个体经济等同于自发经济的思想,防止和克服一切顺其自然、任其自生自灭的思想,防止和克服政府无所作为的思想,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在发展私营个体经济中演好自己的角色,争取更大的作为。
一、家庭承包经营是个体经济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不但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权与实现形式相统一。土地虽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是属于集体的,但它已按合同约定交给农户使用,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并未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状况看,家庭承包经营表现为个体经济性质。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表现出一种个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或许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济主体不是仅农户一方,而是包括农户和集体两方,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就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就是指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经营还是属于集体经济。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家庭承包经营在它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的转变,这不是简单的提法不同,而是包含着质的变化。所谓“”是一种“生产责任制”,农户只是从集体那里领受生产任务、向集体负责、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单位,至于生产什么、产品如何分配都得听集体的,这就意味着农户经济活动中受集体制约的生产成分重,而自主的经营成分少。所以,当时认为“”是集体经济还是符合一定客观实际的。而“家庭承包经营”则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取消了“联产计酬”,从制度上确立了农户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是对农户的一次解放。这种经营制度强调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种植经营自,允许各种要素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其个体经济性质非常明显。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经营的分配方式。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实现了“谁劳谁得,多劳多得”,农户只需承担法定的因承包集体土地而应尽的税费义务,集体不得随意侵占农户的个体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各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收入的高低,承认个人在能力、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具有典型的个体经济性质。
综合以上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产权状况、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等几方面的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属于个体经济性质。
二、确立家庭承包经营个体经济地位的意义
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这种状况将长期存在。广大农民以什么身份和地位从事农业,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巩固,而现行的呈个体经济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深受农民欢迎,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坚持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扫除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陈旧观念,抛弃妨碍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个体经济而存在的错误做法,就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使将来生产力发展了,农业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或私营)性质还是可以而且应该长期不变,有人担心承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既缺乏根据也没有必要。
一方面,一种经济形式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只能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经济性质是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我们只能尊重客观实际。
另一方面我国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所占全国GDP的比重并不高,资料显示,“九五”期间,农业占全国GDP的比重将下降到13%以下,而这不高的农业国内生产总值还不全部是由家庭承包经营所创造的,可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并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非公有制经济还要大发展。
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既然已被实践证明为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好的经济形式,我们就更应放手鼓励,把它划归个体经济丝毫不值得害怕,而恰恰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尽快改变农村面貌,使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主体必须产权清晰自主经营。从经济性质上明确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也就从法律角度承认农户不再是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拥有属于自己的明晰的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实现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多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时,只有把农民引入市场,才能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村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历史进程。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一批农民将从土地上解放来,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致富的问题。
要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由农民按民主、自愿的原则去办,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果不承认农民是独立的个体经济主体,而是“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下的农民,他们无形中头上还戴着“紧箍咒”,就没有办法实现自愿、自主的联合。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法理论;思考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企业营业税的存在。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发展到第二阶段。
目前“营改增”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理论角度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改革,但是我国现今的“I改增”与经济法理论联系的紧密程度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在“营改增”的实践中,理论基础不能很好地指导“营改增”的实践。其次,我国“营改增”仅仅在一部分行业试运营,大大拖慢了我国“营改增”全面化实施进程。本文针对上述发展问题,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践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求通过正确的理论体系指导“营改增”的生产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1.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看“营改增”
经济法自始至终所秉持的原则就是协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整体上提升社会与个体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体成长。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目标正是不断协调税收领域存在的不利冲突,从问题本身出发,合理合法解决税收矛盾,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整体上呈现和谐、稳步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加快我国财税体制的深入发展,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进而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所以从宏观角度上考虑,经济法的战略目标同“营改增”的战略目标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社会进步与个体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注重二者同时协调发展,是我国个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实现双赢,推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2.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看“营改增”
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时监督保障我国个体经济、公共利益的合理合法化发展,经济法实施的途径恰恰启发了“营改增”的实施保障,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的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拓展起到安全可靠的保障作用,确保“营改增”可以安全运行。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发现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及时合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而确保“营改增”的全面合理化运行。
经济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全面保障我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符合“营改增”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经济市场的利益,将以往以营业税的方式收税改为以增值税的方式收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大大地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共经济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从经济法的功用价值看“营改增”
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制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减小了重复征税的为企业和个体经济带来的沉重负担,所谓征收增值税并非是要求企业或者个体增加纳税力度,而是只收取增值部分,不再额外收取其他税收,有效改善以往纳税过程中重复纳税等不合理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企业或者个体经济中纳税的压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与 “营改增”的宗旨相吻合,实现市场经济与企业个体经济的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不断减小企业和个体承受的纳税压力可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合理分配市场资源,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实现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效率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研究“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从经济法理论的出发点、运作原则还是其功能价值出发,“营改增”都与经济法理论展现出一致吻合的现象,这说明“营改增”的实施同经济法理论发展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企业利益之间产生的碰撞和冲突矛盾。从“营改增”的实质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可以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现存的就业压力。“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可以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 税外费用负担 政府主导型经济
根据各国发展经验,一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出口创汇、提供社会服务、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充分体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的利润额无法与大企业匹敌,然而承担的税外费用往往比大企业高得多,已经严重影响了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合理地减轻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税外费用负担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证分析
民营企业调查情况表明近几年来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税外费用负担并没有减轻。以2005年的私营企业调查报告为例,编制列表如下:
《2005年的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民营企业的费负情况
可见民营企业的三项费用支出是十分惊人的,已经严重侵蚀了被调查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和分红,给被调查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2004年没有进入统计的估算国家预算外资金3000亿元中的相当一部分就是来自于个体商户、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一些收费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比如对私营企业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国有企业就无需支付。而且个体户和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超过了大型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近几年来,政府也出台了多个为民营企业减负的政策,但收效不是十分明显,反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旧形式的乱收费尚未根除,又出现新的变种,而且新形式的乱收费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这加大了民营经济税外费用负担问题的解决难度。
二、主要成因
实证分析表明了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税外费用负担十分沉重,针对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的税费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有原因如下:
1.当前财政体制改革存在漏洞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财政分散管理、部门多头开户的混乱局面,铲除了腐败的根源,但必须看到,目前改革进展仍不平衡,有的省市级尚未在所有预算部门实施改革,有的尚未推进到全部基层预算单位,还有一部分地市和大部分县没有实施改革。另外,目前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仍然无法彻底杜绝我国在预算外资金方面的不少问题,这已经成为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部门单位仍有可能绕过上级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此充作自己的收入来源,诸如城建费、教育附加费、防洪工程费、绿化费、助残费、以工建农费、环保费、治安费等,不胜枚举,而且缺乏明晰标准,随意性很大;其次,目前还无法完全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体制;另外,如果不加区分地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支出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日常开支都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那么,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制度实行的效果不如人意,要么使制度流于形式。
2.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我国主要由政府提供信用,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机制,国家政策法规无法有效制约政府信用的随意性和伴随的各种行败行为,一些法规甚至成为各级政府谋求利益的手段,这是造成目前对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乱收费现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由于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实力弱、地位低,因此乱收费对于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危害就比大企业要大得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个体经济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逾越法制的边界,信用状况混乱,经济损失严重。据调查数据显示,不守信用、恶意违背信用使全国企业经济合同履约率不足50%。2002年中国企业因信用缺失而导致的自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国家财政收入的37%,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约为2000亿元,还有逃废税收损失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3.市场法规体系不健全
这几年来也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规政策,法制建设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收效不明显,仍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公民的公益诉讼的权无法可依。在西方法律中,公益诉讼的权被赋予了相关的社团甚至普通的公民。一个社团或公民只要认为政府或政府的某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讼。在我国,这种基于公益目的的诉讼是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如果某个乡政府发出的红头文件属于乱收费之列,公众无权对它提讼,执法者的腐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公众权利所遭受到的损害,也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其次,一些法规颁布过程缺乏必要的民主性。一些地方法规从立项到颁布鲜为人知,频繁变动,一些地方民营企业往往业务进行到最后阶段才发现政府法规发生变动,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再次,法律部门化。大量由地方行政部门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往往为本部门设立了过多的管制权力,而对于被监管对象则规定了太多的义务。与此同时,对执法者的约束机制却很欠缺,部门利益在法律中泛滥,法规本身成为了乱收费的重要根源,也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依法搞腐败。比如,一些县级职能部门依靠各种部门法规绕过乡镇政权直接对企业和个体户收费或罚款,乡镇企业、各类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法律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首先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相类似的案件对于不同的执法者,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环境背景可以得出相差很大的法律后果。其次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再次是给权利寻租留下了很大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成为腐败的重要根源。“票款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支分离”会演化成为“少罚钱不开票”,大量的罚款成为了执法者个人或小团体的非法收入。这种违背市场资源分配原则的收入显然都是非要素收入,对市场经济只能起到破坏的作用。而且执法者“依法搞腐败”使得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受损,势必难以树立法律权威;最后是会引发社会矛盾。当前大量涉法上访中有很大部分与此有关。
4.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缺陷
我国还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决策者的素质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决定了政策的效果,决策正确将带来经济的发展;而判断错误就会对经济造成消极影响。政府主导型经济存在一系列的弊病:缺乏决策民主、自我监督、机构臃肿、行政浪费、,由于占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变革缓慢。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远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自身管理的人治特征仍然十分突出,完善的政府人员行为规范尚待建立,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为所欲为。因此机构臃肿、行政浪费、等行政弊病仍然是威胁国内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些弊病最终体现在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上,政府往往自我决策,自我监督,用行政控制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变相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所谓立法和规范就是设置审批、许可、收费和罚款项目,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而且,一些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还年年下达不断增长的收费罚款指标,多罚多奖励。最为严重的是一些贫困乡镇机构臃肿,财政自收自支根本无法支撑乡镇运转,只好靠乱收费才能得以维系。
三、主要措施
从以上分析看来,要解决我国个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的税外费用负担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政府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证实,但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间接实现,而不是直接调整价格、直接干预企业;是间接、短期地对总量进行调整,而不是直接、长期地对结构进行调整;是主要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等的发展,微观发展权力集中于企业,而非直接插手企业事务。否则就会压抑市场的发育,破坏市场功能,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快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机构,以科学规范的公务员制度来保证从政人员的素质,从制度上抑制机构膨胀,保证政府人员的廉洁高效。
2.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执法的有效性
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加强行政立法,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并要有相应的监督与制裁措施。在缺乏严格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违法乱纪付出的代价与其获得的利益严重不对称,就会促使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对行政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的执法和监督主体也要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并给予有效的制约监督,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使民营经济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经济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比如,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缴和吊销之外,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缴,违反规定对民营经济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最后要规范行政收费,对既无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应坚决取消,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3.深化政府财政收支体制改革
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设现代廉洁政府。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于减轻预算资金使用低效的程度很有帮助,但是对于一些不是很频繁的资金支出项目如职工工资、大额招待费用等设计为国库集中收付的管理范围,而诸如频繁、小额的支出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决定,超出了一定的金额范围的仍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做到权力与利益相分离,监管与收钱相分离,只留税务部门收税。废除工商管理、质检、城管、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等所有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收费和罚款的收支两条线制度,使这些部门由财政拨款来维持。
同时还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容易被滥用和无效使用资金者所利用。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首先要精简公共部门人员,降低行政费用,这也是杜绝乱收费的一个重要手段;其次,通过立法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财政关系透明化,做到收费制度化,收费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完善预算报告披露的形式和种类。这不仅有利于有关学者在更为广泛的基础上对预算信息予以分析,同时,还有利于个监管部门的监督,降低监督成本。
4.完善信用制度,构建成熟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县域经济;平台化战略;动态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046-02
一、义乌平台化发展战略的主要内涵与实践成效
平台化的发展战略,是指在县域范围内,将整个县域作为一个平台,把平台主导者――政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各类生产厂家和商家等、平台服务的消费者――中间商、零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等置于县域平台之中,政府通过政策和制度等的引导,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和商家的进驻,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不断提高城市的城市化水平[1]。其中平台化发展战略,至少包含三个重要内容:县域平台服务系统,平台的盈利能力,平台商业生态系统[2]。
(一)县域平台服务系统
义乌市平台主要是由政府、生产厂家以及商家和消费者等组成。义乌市政府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一系列政策的引导,如“四个允许”、优先发展商贸业,建立小商品市场以及积极争取国际贸易综合性改革试点,积极发展“市场采购”型等政策,为义乌市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吸引更多新的厂家和商家的入驻,增强义乌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消费者的分布呈现这样一个规律:义乌本地―浙江以及周边省份―全国―全世界。
(二)县域平台的盈利能力模式
义乌县域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体现在义乌经济主要是依靠商贸业的发展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义乌市政府确立了重点发展商贸业的决定,通过几代商贸市场的发展,形成规模经营,降低产品的交易成本,形成义乌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义乌逐渐形成前店后厂的城市布局,服务于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在21世纪大力发展义乌的旅游以及会展经济,不断开拓义乌经济发展的新渠道,提高整个城市的城市化水平[3]。
(三)县域平台的商业生态系统
平台商业生态系统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而形成的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中的成员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共担风险、共享资源促进平台的不断发展[4]。在平台中,义乌市政府作为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领导者,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为所有的交易以及生产活动提供尽可能多的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合理分配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而平台的其他参与者如消费者、各种产品的生产企业、供应商以及零售商等是整个平台当中最为关键的成员,脱离了他们则整个平台将不复存在,他们之间是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互为存在,而且他们与义乌政府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为了维持义乌整个商贸经济的发展,各种物流企业、金融机构、教育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不断涌现,支持整个经济的发展,提供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等。义乌平台当中还存在一些寄生种群,为整个义乌商贸业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的企业或者供应商,他们是依附于整个义乌经济发展的,并为义乌经济的发展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
义乌市实施平台化发展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一,政治上,义乌市政府的政治环境更为轻松,政治体制更加灵活,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政府政策,义乌市政府的行政权限不断扩大。在面对国际贸易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式下,义乌市政府积极争取国际贸易综合性改革试点,积极建立“市场采购”型的贸易方式解决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保持义乌的市场竞争力。其二,经济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义乌经济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在2013年GDP达到850亿人民币,整个城市的城市化水平达到浙江乃至全国的前列水平,城市化水平达到77%,远超浙江和全国的50%和40%。其三,社会上: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科技迅猛发展,十多年来,已建成各类生态主题公园15个。绿化面积达到160万平方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切实巩固“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实现生态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5]。
二、义乌平台化发展战略经历自发―自觉―自主的过程
(一)自发的发展过程(1978―1986年)
义乌经济主要是依托于个体经济的发展而繁荣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人多地少的困境使得义乌剩余的劳动力需要进行转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自发出现了大批的个体经营业者,而政府此时也意识到个体经济的发展关系着义乌人民的生存问题,因此为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政府必须在政策上给予个体经济支持,鼓励民众的创新精神。因此,政府鼓励的个体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自发地提出“四个允许”的政策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兴商建市”的总体发展战略。市场创建之初,义乌把商品的消费者定位于农村的广大农民,开拓市场的重点在于中西部地区,尔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巩固已有的市场的基础之上大力拓宽城市市场,城市的工薪阶层也就顺其自然地成为了义乌商品的消费对象。
(二)自觉的发展过程(1986―1992年)
这个时期由于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以及国家对个体经营的承认使得义乌个体经济从此活跃起来,义乌市政府把在体制之外的群体纳入了与社会利益分配相联系的公共政策范畴。这段时期内众多家庭工业在还没有被中央制度所开放的前提下也开始自觉地走向合伙经营和股份合作,而此时义乌市政府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利益选择的影响下,将政府的自身利益与社会的普遍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民营企业与传统合作经济制度思想相结合的创新产物――股份合作制。这种合作形式为整个义乌乃至全国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
(三)自主的发展过程(1993年至今)
从1993年开始,义乌市场已具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能力之时,义乌政府果断实行了“管办分离”,政府全面退出竞争领域,使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他们又制定了《关于加快市场发展,促进市场持续繁荣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义乌市场建成国内外交易成本最低、信用最好、信息最灵、手段最新、效益最佳的商品交易平台,为今后义乌市场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在20世纪末做出了把义乌建成世界最大的商贸城的决定,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义乌市政府看到了电商发展的巨大潜力,着力开发义乌市的电商平台,“义乌购”也因此产生,近几年“义乌购”不断发展壮大,2008年因为全球金融海啸的发生,义乌经济的发展也遇到巨大的挑战,因此义乌市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果断向中央政府提出进行国际综合贸易改革试点并获得批准,着力构建“市场采购”型的贸易方式,主动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而且积极寻找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试图解决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所产生的难题。
三、义乌市的平台化发展战略的借鉴意义
(一)树立平台化观念,利用平台化战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政府作为县域平台的创建者,应该意识到平台化发展战略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对辖区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综合判断,选择一条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平台化战略。把政府、企业和商家以及消费者等全部纳入平台之中,将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引导以及支持作用,尊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重视消费者的需求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维持平台的领先优势,最大程度地调动企业与商家的积极性,把其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升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及时地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二)根据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财力不足的现实情况,实行平台化的发展战略将面临诸多挑战
义乌市的平台化发展战略以政府政策为导向,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以商贸业为主导,围绕商贸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相关的生产企业和为促进商贸业发展提供各种各样服务的商家,不断完善义乌平台服务系统和提高平台的盈利能力;建立良性运行的平台商业生态系统,正确处理平台参与者的利益关系。商业生态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完善过程,是由众多成员组成,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成员加入,如何正确处理这些新进成员与原有成员之间以及老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实施平台化发展战略的关键。首先要对生态系统组成人员进行准确定位,明确它们在平台当中的职责与作用。其次要鼓励新成员的加入,对现有的成员进行挑战与补充,淘汰不符合平台发展的成员,促进平台生态系统的完善与发展;不断丰富平台盈利模式。县域平台要创造适合于本区域特征的盈利模式,不断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提供新的有价值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完善整个产业的价值链,培养本地区的核心竞争力。
(三)平台化的发展战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要树立发展的理念
首先从平台的参与对象来说,对于政府而言,政府在平台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要不断提高,在政策指导、法律法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做到与平台的发展相互适应,甚至应该要提前预测到平台发展趋势并做好准备。对于平台的生产厂家以及商家等而言,就必须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生产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以及服务能力等,在平台的不同发展时期可以满足消费者多种多样的需求,不断扩大自身产品和服务的受众范围,适应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其次从平台内容来说,平台的服务系统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平台的参与者不断增加,各个参与对象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平台的盈利模式不断创新,创造越来越多的平台的收入来源,促进整个城市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还有就是平台的生态系统,平台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优胜劣汰的“大熔炉”,适应平台发展的被吸引进来并不断提升,落后的、不适应平台发展的被淘汰出去,逐渐形成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不断促进整个县域平台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笑笑.基于电子商务融合的浙江专业市场平台化发展战略研究[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 周利华.网络平台演化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 李先锋,白庆华.电子商务盈利模式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4,(7):15-16.
进入壁垒的概念首先是由贝恩所提出,其义为“一个产业中原有企业相对于潜在进入企业的优势。这些优势体现在现在原有企业可以持续地使价格高于竞争水平之上而又不会吸引新的企业加入该产业”。这一概念的提出从理论上是基于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对现实市场垄断竞争程度的划分。在一个具有垄断因素的市场定价模型中,存在着企业的市场力量,这种市场力量存在而又不会诱发进入的程度就表明了一个市场进入壁垒的高低,并将其表示为引发进入的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是由进入者而不是由在位者承担的单位成本。这一概念成为贝恩以来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核心。
后来,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勒从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进入壁垒可定义为必须由一个寻求进入某产业的企业而不是由已经在该产业内的企业承担的(在一些或每个产量水平上的)生产成本”。这就将进入壁垒限定在影响潜在进入企业的需求和供给条件上,从而对企业规模产生影响。
冯·威泽克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将进入壁垒与社会福利效应相联系,在进一步扩展了斯蒂格勒的定义后认为,只有当进入壁垒导致了一个次优的资源再分配时,它才会引起政策的关注。进入壁垒是必须由一个寻求进入某产业的企业而不是由已经在产业内的企业承担的生产成本。从社会的观点看,这种生产成本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这一概念说明需要对进入壁垒的正负外部效应做进一步的衡量。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及现状
民营经济概念从什么时候正式开始使用也许很难确定,但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补充,极大地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突出现象。1988年,修改宪法时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此后,我国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于是,民营经济作为一种涵盖面更宽的概念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党的十五大以后,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规范个体和私营经济主体的有关法律,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民营经济概念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就认识到,必须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以缓解当时已相当突出的劳动者就业的压力。并认识到个体经济能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发挥“拾遗补缺”、“有益补充”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个体经济也从配角升格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营企业和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后,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大概全国有300多万户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他们中从业的员工大概有1.5亿人,新增就业的70%是在个体和私营部门,而个体私营部门也积极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中,其中有一部分已经成为了上市的公司。中国的个体私营企业所占中国GDP大概50%左右,并且每年都以30%的速度在成长。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显露出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供需平衡、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但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长式管理模式,当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时候,他们的局限性、随意性往往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许多民营企业的设备科技含量低,技术改造的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由于其先天的原因,较低的员工素质也制约了企业技术更新的速度。
三、我国民营企业的进入壁垒
(一)政府管制
1.市场准人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限制
我国民营企业受政策的制约,目前进入的产业范围较狭窄主要局限在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如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餐饮等行业,而在电信、铁路、金融石油、天然气、矿产开采等许多产业禁止民营企业进入。
2.民营企业合理的税费负担仍然过重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税费负担较重,如对所得税的重复征收,民营企业除与国有企业一样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创立头三年免税,之后两年减税。在“两税合一”之前,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15%),对民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政策不利于激发民营企业投资扩张的积极性。
3.在政府管理方面的低效率提高了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办事的作风和效率以及办事的制度化、透明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提高了民营企业经营成本。一些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歧视刁难民营企业的现象仍然存在而无法制止。有些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大企业和小企业有不同的区别对待,如在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出入境政策方面,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都还存在一定的待遇差别。
(二)融资困难
1.民营企业自身缺陷的制约
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从集体企业发展而来,处于初创时期,在经营理念、管理手段、治理结构方面相对落后,不能满足金融机构贷款的“准入条件”。如财务信息不透明,资信程度差。民营企业由于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缺乏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国民营企业通常采用的家族式的公司经营模式,无疑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制约了金融机构向其贷款的积极陛。
2.资本市场不健全,融资渠道不畅
(1)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由于长期以来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考虑更多的是贷款的风险性问题,因此,金融机构对基层分支结构的信贷经营权控制十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十分复杂,导致许多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2)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主板市场的“高门槛”造成了民营企业的“此路不通”。我国证券法对企业上市设定了严格的标准,在已有的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仅有的一些民营上市企业都是资本规模雄厚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的企业,而对正处在发展期,迫切需要资金的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主板市场融资是遥不可及的。
3.政府职能缺位,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现有的政策主要是以大、中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没有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政策;我国缺乏针对民营企业的立法。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美国就专门立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我国在该领域立法尚为空白;我国没有建立起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银企合作缺乏政府支持等。
四、打破进入壁垒的对策
1.摆正民营企业的地位和形象
中国的民营企业,一直处在协助公有制经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地位。直到“十五”期间,民营企业才明确地与公有制经济站在同一高度。巩固民营企业现已取得的地位,将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下去。政府应通过必要的、固定的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对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政府也应该向公众宣传如何建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基本问题。
2.政府确立服务于企业的观念
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才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主体,所以政府应以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制定各种政策的出发点。通常来说,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1)维护正常的、良I生的市场秩序。(2)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维持经济稳定与增长。(3)协调和保护本国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所以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企业发展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
3.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审批是国家制约和调节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国外也采用行政审批来调节经济。但是我国政府在行政审批上较多地干预了民营企业。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改进。要取消和减少原有的审批项目,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和备案制,只保留最低限度的审批项目。
4.开发资本市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地区的资金需求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扩大授权授信,拓宽地区金融资金营运空间。要以效益为目标,积极寻找、培育和扶持优良民营企业客户群;要适应民营企业贷款需求特点,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制度,减少对客户的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对一些关系密切的民营企业可实行联保贷款方式,努力满足民营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健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拓宽民营企业间接融资渠道。
一方面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应扩大客户范围,要制定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政策,如建立专门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适度减少贷款审批程序和环节等。另一方面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逐步放宽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规模限制,适度放开债券利率并丰富债券品种,鼓励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募集发展资金。
一、民间投资增速、比重和贡献率变化态势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体现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心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著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基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见表1)。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则逐年下降。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
表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投资增长速度(%)
注:增长速度未扣除价格因素。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2001年与1994年相比,这一比重降低了9.1个百分点。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小幅度下降,降低了2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而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国家注入大量国债投资以来,尽管国有经济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重在1998、1999年曾有小幅度回升,但是总的看仍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54.1%下降到47.3%。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上升到14.6%;其他经济的比重由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由6.9%迅速上升到15.2%(见表2)。这表明,在国债投资集中投向国有经济领域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也渐趋活跃,尤其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活力最为强劲,比重上升幅度最大。
通过对比近几年政府直接投资与全社会投资的态势,也可以看出投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的趋势。1999~2001年,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长率也逐步下降,依次为54.7%、13.9%、13.2%;而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则逐步上升,依次为5.1%、10.3%、13%。这表明,由于国内民
表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各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注:《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将2001年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合为一项(这样其增幅和比重分别高达26%和70%以上),尚未来得及分开统计(2002年一季度、上半年的统计也是如此)。不少论者忽略了这一点,直接用来论证目前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大,在总投资中的比重过高,而民间投资增长不快。表1和表2已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对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做了区分,可以准确反映事情的本来面貌。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数据计算。
间投资成长势头逐步加强,全社会投资增长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贡献率
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则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济等投资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见表3)。个体经济投资的贡献率已经略大于集体经济。按照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和联营经济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贡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这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贡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也形成鲜明对照。
表3
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百分点)
注:某种经济类型贡献率=全社会投资增幅×该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
(四)东部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主力军,中西部民间投资增长快于东部
分地区看,民间投资在东中西三大地区都有很大增长,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见表4)。
1993~1997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本地区全
社会投资的比重由46%增加到53.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32%,所占
表4
三大地区民间投资在本地区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西部包括12个省区市,1993年不包含重庆市数字。
比重则由31.7%上升到44.6%,上升12.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7%,比重由23.5%上升到32.4%,上升8.9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当高,因此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民间投资增长势头也很猛,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势头都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1997~2000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53.6%增加到56%,上升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的这一比重超过本省56%的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天津(58.2%)。中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1%,所占比重由44.6%增加为45.9%,上升1.3个百分点。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9%,所占比重由32.4%增加到37.5%,上升5.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由于亚洲金融危影响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大地区民间投资的增长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幅度均有所放缓,但是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民间投资在不同地区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尤其是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明显大于东部和中部。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发挥了对本地区全部投资的主要拉动作用。
二、民间投资增长加快的主要促进因素
(一)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的推进,扩大了民间投资的成长空间
1998~2001年,股份制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0.4%、27.3%、63.9%和39.4%,在整个民间投资中的增长是最快的;股份制经济投资在增势迅猛的“其他经济”投资中占有主要份额(由1997年的30.4%上升到2001年的63.6%),整个民间投资的加速成长实际上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拉动的。目前民间投资已经遍及国民经济十六大行业,个体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农业和住宅方面;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1993~1997年,民间投资在十六大行业中的投资额及占本行业全部投资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是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所占比重分别上升了15.69、12.55和11.71个百分点(中经网)。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民间投资主体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近几年,一些国有经济垄断的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对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限制有所放宽,民间投资主体在这些领域也日益显示着增长潜力和竞争活力。
(二)法律环境的改善激发了非公有经济投资的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宪法正式确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的假集体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其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据有关部门对2000多家民营企业进行的随机调查,70%的民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联营或股份制改造,愿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1999年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实施细则,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置最低限制。关于非公有经济的法规正在逐步制定,为此类投资主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西部大开发对各地区民间投资的活跃产生催化作用
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步伐正在加快,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本地各类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的体制条件。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东、中部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投资,促进了生产要素流动和区际贸易的扩大。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11月的调查,东、中部地区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经参与或打算参与西部大开发,生产要素加快流入西部的途径正在逐步拓宽。这不仅为西部民间投资主体带来专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产要素,还带来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东、中部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找到新的投资机会,扩大了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四)预算内资金包括国债投资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近几年的巨额国债投资正在改善不少地区的基础设施,起到间接拉动民间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支持力度也有所加大。1997~2000年,预算内资金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由2.8%上升到6.4%,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由12.1%上升到18.5%(见表5)。当然,同期,在全社会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中,用于民间投资的主要是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但是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支持也是不能忽视的。
表5
全社会投资各项资金来源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三、民间投资面临的制约因素
需要指出,从增长态势看,尽管近两年国内民间投资增幅已经明显回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投资的拉动;从全社会投资构成看,国有投资比重仍然偏高。2001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44.6%)仍然低于国有经济(47.3%),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各自所占比重更是远远低于国有经济。2000年,中部、西部民间投资总体比重分别仅为45.9%和37.5%,当地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仍然明显偏高(分别为54.1%和62.5%)。
无论是考虑扩张性财政政策“淡出”的趋势,还是鉴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民间投资的发展仍然不足。民间投资主体面临不少有形和无形的障碍。
(一)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广度和深度
目前产业准入政策在不同经济类型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据调查,非公有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主要原因是:其一,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国家计委去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轿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其二,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其三,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
,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二)税负不公,抑制非公有企业的投资扩张
一是双重征税。非公有企业除了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大大削减。二是“低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金或另行投资,均可按投资额的40%得到所得税返还;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等等,这些优惠政策都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三是税收优惠打折扣。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私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
(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
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因而,它们不得不主要依靠自筹或其他投资来源。据笔者计算,从全社会投资的资金来源看,1997~2000年,整个民间投资占国内贷款的比重,仅从37.1%上升到38.2%;而占自筹投资的比重则从50.3%上升到56.7%,占其他投资来源的比重从42%上升到59%。绝大部分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依靠非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四)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很不健全
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调查,截至2001年底,仅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共计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242项。如果加上地方收费,企业负担的各种名目收费高达数百项),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对非公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多达2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在项目投资方面却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
(五)自身素质较低,制约着民间资本的成长
许多非公有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一些非公有企业存在“小富即安”、甚至挥霍性消费、缺乏投资冲动的倾向,从而限制了扩大投资。中小非公有企业资信等级较低,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欺诈频出等问题;大部分中小非公有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再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
五、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应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要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同时,严格治理“三乱”,解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一、引言
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个体户首次突破4000万户,达4059.27万户,资金数额达1.98万亿元。作为一种门槛较低的经营形式,个体户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为缓解就业压力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很多个体户的规模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个体户已经演变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组织规模、税收、雇佣人数超过一些企业。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个体户的法律保护从当下和长远来看都显得尤为必要。与此相适应,个体户的财产权益在刑法领域也应受到有力的保护。而与此相悖的是,个体户雇佣人员的侵占行为没有被纳入到职务侵占罪规制的范畴,个体户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赖关系没有受到刑法领域的关注,个体户雇主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有效而完善的保障。笔者认为,从以上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刑法对个体户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到位的,加强个体户财产权益的刑法保障势在必行。
二、现状分析
(一)现状
现实生活中,社会的高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个体户的基数变大、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增多,个体户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占财产的案件多发。调查显示,近年来,辽宁、江苏、云南等地公安机关纷纷反映,一些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占财产的案件呈现多发高发趋势,涉案金额大、涉及行业广,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高标准的诉讼证据和取证困难的双重困境成为运用刑法保护个体工商户权益的巨大阻碍,也暴露出对个体户的刑法保护不力的危害。
实务中,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侵占雇主财物的行为,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只能定侵占罪或其他罪名。这是由于在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不被认定为《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理论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有着不同的观点。持赞成说的学者认为,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本意看,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还有的学者从加强刑事法治建设的新角度考虑,认为确有必要考虑将个体经济组织雇佣人员的侵占行为纳入到职务侵占罪的规制范畴。 理论界持反对说的学者则认为,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人员利用工作之机侵占雇主财物的,只能构成侵占罪或其他财产犯罪。
由上可见,虽然理论界对个体户是否应该被纳入到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的范围有争议,实务界却一边倒地将个体户排除在“其他单位”的范围之外。理论界赞成个体户受到职务侵占罪法益保护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实务界的采纳。
(二)危害
个体户不被纳入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范围之内,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混合经济等经济形式。对于各种经济形式,应当给予刑法上的平等保护。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是现代刑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除个体经济之外的经济形式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行为进行了规制,而个体户中雇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行为被排除在外,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刑法对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主体利益保护的不平等。
个体户不被纳入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范围之内,不利于刑事法治建设。现实生活中个体经济组织的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的侵占行为日益严重,前文现状部分已经介绍过。没有刑法的有效规制,将无法有效对这种行为有效遏制,不利于形式法治的建设。
三、现有理论分析
(一)反对说
有人认为,从帮工和工商户主之间的关系看,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人身关系互不隶属,是两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看,既不是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其他单位”的范畴,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无职务便利说”。然而,现实中已经有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经营模式趋向规范化,很多个体户的内部的管理模式已经与公司、企业无异。在这种情况下,否定个体户雇员的职务便利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
(二)赞同说
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应该被纳入《刑法》第271条其他单位的范围之内的问题,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个体户的雇员的工作不具有“职务”的特征,这就要求探究“职务”的本来含义。而职务的本来含义,应该是语言学上的意义。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中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所谓工作,包括体力和脑力的活动。因此,无论是工作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 这样就不能否定个体户中的雇员也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物的可能,应该归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刑法中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即同时也包括了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的含义。因此,“职务”在这里应该做扩大解释。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个体户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行为也应纳入职务侵占的范畴。国外对于职务侵占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是指,侵占业务上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侵占。有“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两种对立的观点,但大多数国家将侵占界定为把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侵吞行为。
2.业务。一般是指人们按照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持久从事的工作。其有两个特点:一是业务是持续从事的工作,具有稳定性;二是此工作决定了其社会地位。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员所从事的工作都符合“业务”的内涵要求:持续工作并且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并且其在工作岗位上有非法侵吞他人财物的可能性。因此,国外学说的观点也是对“无职务便利说”有力的反驳。
四、加强个体户刑法保护必要性
(一)现实需要
个体户蓬勃发展。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个体户已经演变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组织规模、税收、雇佣人数超过一些企业。 无论从人数规模还是从财产的规模的角度看,个体户在我国已经成为一支庞大的群体和一股强大的力量。并且实务中,个体户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雇主财产的案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个体户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发展带来个体户内部人事关系的变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个体户的规模做大,其管理模式、劳动关系都向正规化靠拢,其中有一些更是与一些公司、企业无异。况且,社会中存在的一些小微企业,更是拉低了个体户与公司、企业的差距。因此,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同,忽视实质上的统一性,在刑法上对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等其他主体区别保护,体现了一种实质的不公,这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相违背。
个体户发展前景看好。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推动发展,尤其是工商注册登记制度的改革,个体经济组织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个体户加强保护就显得很有必要性。
(二)个体户成为保护对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益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自1995年开始与贪污罪分离,其源于其具有潜在的法益兼容性。我国贪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罪侵犯的信赖利益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建立诚信关系。 这种诚信关系在当今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也存在,这在前文已经阐述。单纯将个体工商户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看成简单的劳务关系,已经与现实严重脱节。既然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诚信关系的特征,那么个体户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赖利益就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体现了职务侵占罪法益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如果符合这种法益的保护对象被排除在外,那么无论对法律本身还是对个体户这种经济形式的伤害,都是不言而喻的。将个体户纳入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是对“信赖利益”这种法益完善。而其体现的价值是对信赖利益、人与人之间诚信关系的重视。这种保护与重视对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促进作用,还有利于社会健康地发展。
实务中的案例也证明,将个体户纳入保护对象的范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益。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是某建筑工程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建筑材料。在看护期间,利用单独看管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建筑材料盗出,得价款4000元(根据“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犯财产罪,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76页”的案例改编),甲的行为在实务中应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仅仅将“某建筑公司”换成“某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便不能成立,这样的判断方式显然让人大跌眼镜。而这恰恰说明,个体户成为保护对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益。
五、结论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职务侵占罪保护的范畴,是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我国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基数大,其中很多颇具规模,人员关系特征也逐渐复杂化,需要完善刑事立法来加以保护。同时,这也是对职务侵占罪法益保护完整性构建的要求,体现了内在的法益兼容性和完整性。并且,在当下个体户雇主与雇佣人员身份关系复杂化、正规化的现实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的发展需要。综上所述,从加强个体户财产权益的刑法保护的立场出发,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