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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基本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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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基本概念

第1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理顺关系

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是在一定经济环境下而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然而,在丰富的会计业务中,目前企业所运用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做到互补互融,协调一致。

一、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加以调节的。但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之间很难协调一致。

1.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处理原则为:不得调整会计账薄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会计制度及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后,调整为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2.对于经济活动的确认具有时差性。按会计准则,对企业经济活动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予以确认的,而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是按收付实现制加以确认的。由此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从而形成会计信息相对的虚假性。

3.会计与税收计征对于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处理问题。会计方面对于资本权益交易不计征任何税,只对资产经营征税,如房地产交易应属于资产经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契税。一些经营者为了逃税,则利用会计手段变资产为资本后再进行交易。

会计方面对于所得税认定是以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不以经营形式或方式的变化为依据。如对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会计核算以企业法人为前提,税务征税以会计核算期为征税期,而承包人却以承包期为计算依据,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承包人围绕纳税多少做文章,会计难以据实核算,税收自然缺少真实基础,从而导致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目前,对于上述矛盾认识不一。一种观点是税法应与会计准则一致,税收征缴建立在会计准则基础之上;另一种观点是建立税务会计学,将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的处理及纳税申报作以系统完整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处理应充分考虑我国企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小规模企业多,如果把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有利于这些企业简化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更有利于会计信息成本的降低。对于那些大型企业,为保证会计信息更好地为经营决策服务,会计准则与税法应适当分离。

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问题

所谓两者之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种观点上:一是取消会计制度,统一执行会计准则;二是按照不同的企业状况进行分类,即一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一部分企业暂不执行会计准则而执行会计制度。坚持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

1.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小型企业较多,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营经济的推进,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这些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更加复杂化、多样化,无法适应统一执行会计准则的要求。

2.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短,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多数地方计划经济观念仍然较浓,还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

3.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核算水平不高,统一执行会计准则有实际困难。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入手,帮助企业尽快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并分别建立行业会计制度。对于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的公司制企业,则运用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既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便于人们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

上述观点虽符合实际情况,但两种观点都有偏颇,尤其后一种观点不符合竞争规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层次互补互融的要求。为使企业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不仅要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更要创造条件,推行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

三、会计准则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会计理论包括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会计基本理论、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会计应用理论等,正是由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构成会计理论体系的每一项内容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间紧密相连的,尤其是“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与会计准则理论和会计基本理论更有密切的关系。

1.从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来看,主要包括会计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及其特征、计量、记录、报告等一系列内容。这是制定会计准则的依据和基础。

2.会计准则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质。因为会计基本理论是抽象的、具有浓厚的学术性质,一般不直接用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规范会计实务。会计理论能够对实践有用并发挥其理论作用,只有借助于会计准则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质来实现,也正是有了这个“中介”,才能将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应用理论自然的衔接起来,实现会计基本理论向会计应用理论的过渡,从而在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统率下,使会计理论体系浑然一体,前后贯通。

四、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之间的问题

当前,两个准则之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协调配套。

1.目前采用会计准则的原则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业,但审计准则是面对所有的企业,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

2.会计准则对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无形资产及其创造力,缺乏公允性。

第2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一、下面就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政策,及会计核算做简要介绍:

1.出口退税

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本文所讨论的仅指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消费税不在此讨论范围。

2.征收率和退税率

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另有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1995年—1996年出口退税率调低为3%、6%、9%,1998年—2002年出口退税率调高到5%、6%、13%、15%、17%,2004年又平均调低了3百分点,2006年出口退税调整重点在于调低或取消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和附加值低、出口量大、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重要技术装备、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政府已将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来达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3.零退税率:对于出口国家禁止出口(如天然牛黄、麝香等)或特定的情况下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货物及计划外卷烟等)、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既二高一资产品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普通硅酸盐水泥、墨盒等)。不退则征,零退税率货物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

4.出口贸易的主要有二种方式:(1)自营出口:是指经外贸易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可以将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包括直接出口、转口出口、托售出口等(九龙公司符合自营出口条件)。(2)出口:指外贸企业受客户委托办理进出口税收业务,收取一定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

二、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因出口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外工程的特殊性,所以会计核算适用于本公司业务。

1.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其他应收款—海运费、其他应收账款——应收单位款—(综合管理:保险费、产地认证费等)”;

2.账务处理:

(1)货物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客商(或银行存款)(2)货物出口报关收到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国外客商(项目)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国外客商(项目)

贷:库存商品

(3)收到美元货款收汇时:

借:银行存款—外部银行(美元金额)

贷: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4)收到美元同时申报计算出口退税额和结转成本:本月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计税价格*退税率

提取出口退税额,并结转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之差。同时,做退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外销—**客商(项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单据: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6)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视同内销的零退税率出口商品的账务处理

由于出口商品中常有国家限制出口的零退税率货物,根据出口货物“不退则征”原则,零退税率货物按内销核算,需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简述如下:

①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客商

②收到国外美元汇款收汇时

计算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1.17*17%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商(美元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国外客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国外客商

贷:库存商品

③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④月底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因为本公司出口退税业务运营比较短,再则不同地区对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不是完全一样,所以本文只是针对十三局九龙公司业务进行探讨.

第3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跨国贸易;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1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是流转税,其依据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对商品或者劳务征收税费。我国增值税的种类主要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大类型。在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前期阶段,主要征收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它无法在缴纳税费时抵扣指外购固定资产,容易产生重复征税,且与国际上普遍运用的征税方式不符,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因此,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改收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在征收税费时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有更多资金发展业务,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进步,除此之外,增值税转型改革也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际通用的税收制度相符合,给跨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2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2.1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改革

实行增值税改革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对于我国企业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税收负担过重,使企业资金压力过大,不利于企业购买新技术或者进行企业转型,影响我国企业的发展进步。第二,对于我国国内经济而言,过高的税收使商品的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跟同类国外进口商品比没有优势,本国企业难以发展,再加上过高的商品价格和人民收入比例失衡,很容易导致国内经济动乱。第三,对于我国国际竞争力而言,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产品出口价格,不利于产品的市场竞争,且国际上通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也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导致国际竞争力下降。第四,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买的高科技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使得技术需求型企业可以放心购买外国的高新设备来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从而推动我国高新科技业的发展。

2.2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值税转型是主要就是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购买的新设备的抵扣在增值税范围内,避免了设备方面的重复征税。第二,这些设备主要指企业生产更新所使用的高科技设备,像容易与个人消费税相混淆的汽车等设备不包含在内。第三,取消以往设置的特别情况设备增值税免税及退税政策并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率;最后,改革前后征税对象所指代的固定资产的含义不变。

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3.1刺激企业投资、推动企业发展

增值税转型的重要内容就是对于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再重复征税,这相当于给企业节省了很大一笔税收开支,使企业有更多的空闲资金,有了这些资金,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就会增加,企业进行投资不仅可以拓宽企业的业务范围,推动企业自身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刺激我国国内消费,拉动内需,活跃我国经济市场,从而又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3.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增值税转型后,购买新设备不需要再被重复征税,企业就会迅速购置部分高科技的新设备,利用这批设备,企业可以提升自己的生产技术,生产出价格低廉质量上乘的商品,这样,商品就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欢迎,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除提升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推动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这个优势之外,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也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贴近于国际通用的税收制度,减少了企业国际贸易时与他国企业间的隔阂,使企业跨国贸易变得更加方便,有助于我国的跨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3推动企业公平竞争、产业协调发展

增值税转型除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项主要内容外,还对原有增值税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改善。比如,对于中小型企业,下调其增值税率,大大减轻了它们的税收负担,给它们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使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公平。还有矿业企业的增值税,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推动了不同产业间的税负公平,使产业协调发展。

4增值税转型给会计处理带来的改变

增值税转型使得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会据此发生改变。跟以往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企业购置的设备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不用考虑其是否有新增税额,可直接进行抵扣,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地进行抵扣,在会计核算时,也要充分考虑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改变。

5结语

综合上述,增值税转型是我国在原有增值税制度的缺陷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国际通用增值税制度和我国增值税制度不符的情况下做出的改变,它转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对税率等问题做出微调,对我国企业发展、国家内需的提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都有很大益处,除此之外,增值税转型还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同样的,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会计处理也非常重要,对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会计处理的规范细则,为企业做好会计处理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梅初放.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09(12).

[2]荣国萱.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负担及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

第4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协同教学;课程设计

一、协同教学(Team teaching)的概述

协同教学(Team teaching)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在两个以上教师的合作下,负责担任同一群组学生的全部教学或其主要部分。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于1971年提出了协同的概念,1976年系统地论述了协同理论,并发表了《协同学导论》等著作。协同学简单的表达即为“1+1>2”的效应。美国教育家杜威(John Dewey)领导的8年研究,使协同教学成为正式的教育形式并进行了系统化研究。

协同教学在20世纪70年代传入亚洲,台湾学者郑博真将协同教学定义为“协同教学是指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教育人员,组成教学小组,共同负责一个学生团体,在一个或几个学科(学习领域)的全部或部分共同合作计划、教学、评估学生或评价教学”。现阶段,我国很多高职院校也在积极探索协同教学。例如,夏伟在《高职院校“双师协同”教学模式的探索》中提到“‘双师协同’教学有利于专兼职教师之间形成合力,产生协同效应,提高课程教学水平。”

二、采用协同教学模式的意义

(一)改变课堂一个教师一言堂的现状,形成教师教研的共同体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的班级授课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每门课程都是一个进度,一种传授模式,教师各自为战,各负其责,凭借一己之力完成教学任务。协同教学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老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自己的专业特长,共同完成教学任务。这样既可以增强教师之间的交流,又可以发挥教师的专业特长,取长补短。

(二)打破课程与课程之间的衔接与界限,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现有的一些会计类课程,课程与课程之间有不可割舍的前后衔接关系,例如《基础会计》与《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教授不同课程的教师组成协同教学团队,整合教学内容,合作完成教学任务。例如,可以将《成本会计》中有关材料费用归集和分配的内容前置到《财务会计》的《存货》部分,让学生对知识点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为学好后续课程奠定基础。教师之间的协同合作,能更好的理顺教学内容,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三)发挥不同教师的专业特长,满足学生的个体发展需求

传统的课堂教学,因为学生的学习习惯、接受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教师无法兼顾每一个学生个体差异。协同教学模式下,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需求,对课程进行合理科学的分工、设计,从而满足学生的个体发展需求。

(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协同教学模式的多样性、系统性以及合作性的特点,课堂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教师共同驾驭。老师们各自独特的教学特色和专业特长,能够更好的吸引学生注意力,增强教学过程中的趣味性和互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以《委托加工物资》为例,协同教学模式的课程设计

(一)教学团队的组织

对于协同教学模式的运用,笔者选定了《财务会计》课程的《委托加工物资》部分。这部分内容既涉及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确定和核算,又涉及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内容。在充分考虑了教学内容后,形成协同教学团队。协同教学团队一位老师主讲《基础会计》与《财务会计》课程,另一位老师主讲《税收实务》与《财务管理》课程,两位老师对于自己所主讲的课程有着十多年的教学经验,能够配合默契,相互协作。

(二)课程内容的协同设计

组成教学团队后,两位老师开始组织教学内容,选定教学形式。

1.首先,确定采用“嘉宾式”的协同教学形式。课堂以讲授《财务会计》课程的老师为主,讲授《税收实务》的老师扮演“嘉宾”,客串到本节课中讲解有关项目决策分析、税费计算的内容。

2.其次,做好课程教学设计和课堂实施。

(1)课前,主讲老师给学生一个某服装加工厂接到订单需要木材做纽扣的案例。课堂上,学生分组进行案例分析,大部分学生都会结合将要学习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选定委托加工纽扣的做法。讲授《财务管理》的老师以“嘉宾”的身份点评每个小组的案例分析,分别从企业长期和短期经营的角度进行总结分析,使学生们了解案例中公司接到生产猎装订单是企业的短期行为,因而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更经济合理。顺理成章的引出《委托加工物资》的教学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学生了解到以后要学习的项目决策分析的知识点,对后承课程有了基本认识。

(2)主讲老师介绍“委托加工物资”是什么,根据案例涉及的内容带领学生们分析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是由耗用材料的成本、加工费、往返的运费及相关税金所构成。

(3)主讲老师带领学生分析委托加工物资的会用到哪些会计科目?学生会给出“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对于给出的答案,老师逐一进行分析,特别是学生提出的但不会在委托加工物资部分使用的会计科目,老师要仔细讲解,加深学生理解。

(4)讲完委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之后,由“嘉宾”老师给出学生某烟草。公司委托加工烟叶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嘉宾”老师给学生讲解了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知识。

(5)由主讲老师布置随堂训练,主讲教师和“嘉宾”共同对每组学生的随堂训练进行辅导,解答学生疑惑,巩固所学。

(6)主讲老师小结本堂课知识点,明确教学目标,布置课后作业。

3.总结与反馈

课程结束之后,协同教学的两位老师通过对个别学生的访谈、学生作业的批改情况对课堂效果进行分析和反思,总结经验和教训,并通过教研活动将经验和教训传达给其他教师,从而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

四、协同教学模式的反思

(一)教师的磨合

协同教学模式力求达到“1+1>2”的效应,协同教学团队的老师之间对角色定位和作用发挥的认识不同,可能会出现协同失效的现象。这就要求协同教学团队的组合要充分考虑课程内容、老师间的配合程度,给协同团队老师必要的相互磨合期,以保证协同教学的效果。

(二)学生的配合

任何教学形式,学生都是受益主体。采用协同教学模式需要学生的配合。在选定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积极性和配合程度。只有学生被课堂吸引,才能够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讨论、项目合作等教学环节中去,协同教学模式的实施才能让学生真正的成为受益者。

(三)形式的选择性

协同教学模式对于不同的课程、不同的教学内容要求是不一样的。有的内容适合采用“嘉宾式”的协同形式,例如本文中提到的,“嘉宾”老师仅负责部分教学内容的讲授。有的班级学生的学习需求、专业基础不同,可以采用“分组式”的协同。有的协同可以是“辅助式”的,即协同教学的老师只起到一个辅助作用,例如带领学生完成教学项目,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等等。协同教学模式要求充分分析学生的学情、课程的要求,选择适合的协同形式,从而达到“1+1>2”的效应。

参考文献:

[1]郑博真著.协同教学 基本概念、实务和研究[M].高雄:高雄复文图书出版社,2002:3.

[2]夏伟,肖坤,罗丹.高职院校“双师协同”教学模式的探索[J].高教探索,2015(6):108.

[3]向征,经管类专业双师同堂教学模式研究[J].高等教育,2011(11):72-74.

[4]张强,刘晓剑,国家精品课程实施中的协同教学模式[J].高教探索,2008(5):86-89.

第5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教学方法;应用型人才;课程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180-03

从字面看,“教学”既包括“教”也包括“学”,那么教学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的总和。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学生的“学”是由教师的“教”指导的,教师“教”的方法往往决定了学生“学”的方法,所以在教学方法中应当重视教师“教”的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涉及教学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形式的设计、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手段、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以及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方法等。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以《中国税制》课程为例谈谈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下,教学方法的改进路径。

一、《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

应用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宽泛的知识面,还要具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在此目标下,《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基本税收理论与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能运用基本税收理论分析税收制度,提高学生税收经济学方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能力;掌握现行税法中主要税种征税办法和具体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规定,通过授课和实践让学生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和方法,能够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运用税收理论分析经济现象和税收制度,使学生初步具备设计、解释税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讨税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此《中国税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概念、本质及其特征;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税法的分类等。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计算及征纳管理。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改进路径

(一)重视运用热点新闻讲解税收理论知识

应用性人才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理论,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实践操作过程。税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初学者会觉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讲。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课堂讲授的单一教学组织方式,这种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偏重于对概念与理论的系统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生更会觉得课堂沉闷。沉闷的课堂又影响教师讲课的激情。两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要打破这种沉闷的现象,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热点问题导入、新闻导入、案例导入等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比如讲到税收原则时,可以用当前国家调控房地产的“国五条”中对个人转让房产按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热点问题作为切入口,因为该问题在各大网络和媒体已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学生自己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所以学生们会很感兴趣。再比如讲到税负转嫁时,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携带奶粉数量这一新闻作为讲课背景,分析为什么新西兰的奶粉、法国的香水、意大利的时装等在香港的零售价格要远低于大陆。每个时期都会有一些热点问题或经济政策可以用税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选择这些热点问题,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切忌“空对空”,理论来自实践,理论的讲解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否则教师照本宣科的“教”,学生“照本背诵”的“学”,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论回到实践中去”不仅需要教师投入时间精心备课,更需要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课堂组织能力,能够将理论讲解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新闻热点的分析也要能够放得开、收得回。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提问、讨论等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重视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应用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中国税制》课程而言,要具有准确计算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能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重视学生税法基本条款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实践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从社会层面,实践教育可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其社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适合通过案例教学和大量的练习来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

教师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讨论,才能将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法律规定讲深、讲透,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同步思维、思考和训练,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课堂气氛活跃、内容生动形象。比如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流转税,其税法内容繁杂,税款计算考虑的特殊情况多,是《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为了使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可以设计一个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稍复杂些的工业企业,尽量将增值税计算殊业务的处理囊括在企业的经营业务中,以此为案例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讲解规程中,可以给学生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及由此特征决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务处理。通过认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体会增值税税款计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税税法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规范案例教学,教研室可以组织任课教师编制典型教学案例集,每年进行更新,为教师教学提供丰富资料,并建议教师在授课时使用统一的典型案例组织教学。同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编写税收实务习题集,根据课程进度设计典型例题和练习题印发给学生。每次课堂上挑选一两个典型例题作为课堂精讲题目,而习题留作学生业余同步训练,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外,还必须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本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独立思考,就需要允许和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本条件。本科院校都会设置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也可以通过自学、撰写课程小论文、读书笔记等方法提高学生的能力。

《中国税制》课程要求学生掌握19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及税款的缴纳和管理,由于课堂教学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个税种一一讲解,所以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详细、系统讲解外,其他税种都应当采取学生自学的方法。

课程小论文也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教学中应根据我国当年税收政策或者其他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布置课程小论文,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图书馆、资料室等资源。查资料、写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开阔视野;二是学生能够了解学科前沿,逐步培养学生驾驭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三是通过锻炼,学生掌握文章写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课外阅读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结合课程内容提供经典著作、学科前沿性论文等阅读资料,要求学生阅读这些资料。通过课外阅读促使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税收现象和税收问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分析,提醒学生主动学习、自觉学习。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时常关注社会经济现实的习惯,训练学生运用税收理论知识来理解分析财政现象与财政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丰富课余生活。

(四)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

高校课程考试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对教学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考试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学习,很好地落实教师“教”的内容。相反,不科学的考试可能会毁掉教学中教师所做的一切努力。为了保证上述《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可将《中国税制》课程考核分三个部分:一是正常的闭卷考核。主要考察税收理论知识和主要税款的计算与缴纳,这部分占课程总成绩的60%;二是其他小论文、课外阅读笔记,占总成绩的20%;三是平时考勤和作业,也是占总成绩的20%。为了督促学生自学,保证自学的效果,期末考试试卷中自学部分的分值应占到卷面分数的20%。为了防止小论文的写作流于形式,教师应安排一定的课堂时间,给每个学生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讲解自己论文的核心的观点,这样为学生提供了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既锻炼了能力,又激活了课堂,并为毕业设计和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基础。然后教师依据学生的论文观点和现场表达能力给学生打分,作为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为了鼓励学生完成课外阅读,将课外阅读落到实处,要求学生根据课外阅读撰写读书笔记,教师定期检查并给予等级评定,作为最终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凤岐,王伟廉.教学方法改革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地位[J].中国大学教学,2009,(03).

[2]曾振平,沈振峰.论高校教学方法创新与创新型人才培养[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05).

[3]何菊芳,季诚钧.“读、议、练”教学模式: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09).

[4]魏小文,陈爱东.财税应用型创新复合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构建[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06).

第6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并尊重他国税收,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第7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

为了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现金流量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使用性,2007年财政部对铁路运输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基层站段编制现金流量表,本文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基层站段编制现金流量表提出相关见解。

一、需了解的基本概念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它不仅包括“现金”科目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存款”科目核算的存入企业、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科自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至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因交易或其他事项而引起的现金增加或减少量,即现金流入和流出量。现金流按其来源划分为以下方面:第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企业由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经营性租赁、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制造产品、广告宣传、推销产品、缴纳税款、管理经营活动等发生的现金流入、流出。第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企业通过取得或收回投资、构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等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第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指能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借款、分配利润、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现金流量表可为企业管理者改善企业状况,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测企业发展情况提供会计信息。

第一,可使企业管理当局掌握现金流量信息,统筹调度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化解财务风险。第二,可使投资者、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预测企业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未来发展情况。第三,经济管理部门可通过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

三、铁路运输企业基层站段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根据收到上级拨入的运营资金,加上其他业务收入收到的现金填列。如果拨入运营资金中含更新改造资金并不能区分时,可按拨入数扣除当年更新改造清算数填列,属于以前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本年实际收到现金的,也确认为当年的现金流入。

2、收到的税费返还。根据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填列。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填列,包括财政预算补助现金收入、营业外收入的现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

4、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根据运输总支出中付现支出扣除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职工福利费等现金支出,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填列。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填列。包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但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

6、支付的各项税费。根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填列,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填列,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根据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填列。但实际操作中,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入。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根据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填列。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入。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根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后的净额填列。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填列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填列。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根据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填列。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

6、投资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出。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根据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填列。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出。

8、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填列。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出。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如果企业对站段更改资金与运营资金分开拨付,按收到拨付的更改资金数填列;若未分开拨付,按更新改造清算数填列,收到的运营款扣除更新改造清算数的差额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根据举借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填列。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入。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根据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填列,如接受现金捐赠、收到银行存款利息等。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根据偿还债务的本金填列,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出。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根据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填列。基层站段无此项现金流出。

第8篇:消费税的基本概念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延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案,继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29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指出“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相对于非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应接受中立的税收待遇,电子商务的税务应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管理”。OECD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上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Internet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若干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与不征的选择

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国际上对其是否开征新税也众说纷纭,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在许多基本问题尚未搞清之前,如哪类信息的传输需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跨国信息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税未免过于草率。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

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宜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税的选择

关税问题是电子商务带来的重要税收问题。1998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大会上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网上贸易免征关税的时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要对电子商务正式开征关税,从技术上来说,各国都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我国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网上贸易零关税”的政策显然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协议”中并不包括离线交易达成的贸易,因此对这部分交易可视其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而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应掌握灵活性的原则,在一定时期给予必要的优惠措施。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三、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现行税制的改革,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税收实体法

我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这种有形动产是通过什么交易方式实现的。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网上服务等同于一般服务,按“服务业”征税。另外,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2.完善税收征管法

完善税收征管法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税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实行起来并不严格,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从进行征管和稽查。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收管。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除了上门直接申报、申报、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6)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积极参与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订。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理,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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