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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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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

第1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

一、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1、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因为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础力量,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处于核心位置。企业既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又是知识产权应用和实施的主体,还是大量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可见,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性地位也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作用。

2、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显现出其巨大价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工程,能够达到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防止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知识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大量经验证明,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其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3、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发达国家纷纷都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早已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当前,跨国公司将专利大战的目标对准我国,其对华专利战略具体包括:包围战略,实行“产品未到,专利先行”;布阵战略,锁定潜在及未来市场,待我国企业把市场培育发展起来之后,收紧包围圈,最后全部收购;采用私有协议或行业标准战略,实力相当的跨国企业相互合作,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联合许可声明,最终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专利大战使我国企业屡屡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只有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才能使这些企业立于市场不败之地。

二、我国中小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观念淡漠,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及防范意识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虽对知识产权仅有“概念”上的认识,对知识产权更多的内容,包括一些基本的知识还都无从知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导致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不注意申请专利,不善于用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创造成果。

在一次调查中显示:有近四分之一的企业存在“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本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专利行为”;有近半数的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保护条款”;有六成多的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应急预案等等。可见,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经验比较少,相应的其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也不够严密和完善。

2、中小企业缺乏应有的创造能力,盲目仿制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一些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高,这是因为我国长期重引进,不重消化、吸收、创新,不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有关。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但其中99%的药品都是仿制外国的;农药146个品种中,仿制率也高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率也高达97%。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极大的创新冲动,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又不能创新、不愿创新和不敢创新。

3、政府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

无论是从国际范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还是从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竞争战略的性质来看,政府在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支持对知识产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政策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最关键问题,企业就很难长足发展。我国政府目前对企业支持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整个社会民众知识产权观念政策引导不足;二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资金的支持不够,三是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政策缺位,人才市场建设不到位。

三、国外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借鉴

国外中小型企业在政府宏观制度和企业微观制度的支撑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

由于经济和技术基础的限制,中小型企业在发展初期自主创新难度较大,因此,模仿创新、消化吸收,实现“次创新”是快速追赶世界先进国家的有效途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是一个典范。据统计,二战后,日本从战争结束到1970年4月,共向国外购买了1.3万件关键性技术许可证和专利权,并把重点放在重工业、化学工业上,后来转到电子工业、飞机和“知识密集型”工业。这些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成为日本战后经济、技术腾飞的重要基础。韩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走的也是“引进—吸收—转化—创新”的道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三星、LG等公司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大型跨国企业。由此可见,技术引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但引进技术也有一定原则,一是不能盲目,要引进当前先进的、有较大价值空间的技术,二是要有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准确把握市场和技术发展的脉搏,在技术引领市场发展潮流之前及时引进,才能真正从技术引进中获取实际利益。

2、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研发

中小型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引进技术毕竟只是权益之策,过于依赖国外技术,不仅使企业发展受人牵制,还可能对国家经济、科技带来威胁。因此,技术引进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长久之计,唯有不断地技术创新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日本和韩国在二战后,无论在政策方面还是在资金方面都给予企业以极大的支持。

3、充分利用国家政策

国外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还得益于对国家政策的充分利用。例如日本和韩国的各中小企业基金会的成立和政府扶持中小型企业的专项基金都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得力支持。因此,我国中小型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和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与制度。

4、完善创新激励制度

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的重要保障。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硅谷曾出现中小型企业人才流动频繁的现象。人才的流动迫使企业领导者改造企业分配和管理体制,改善人才工作环境,提高人才待遇。在诸多改革措施中就包括“知识参与分配”等新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美国企业最终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无独有偶,日本等国的企业也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上煞费心思,有些企业从创新成果产生的效益中,拿出很大一部分用于奖励创新员工,并分配股票和股票期权。

事实证明,企业的适当激励,一方面能够激发员工创新的热情,从而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也能给员工以归属感和认同感。接受过企业奖励的科研人员一般都能“从一而终”,这也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保密性和连续性提供了保障。

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定位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与此相适应,我国企业应培养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思维,实现知识产权的“三个转变”

1、从知识产权的传统保护转向知识产权现代经营的转变。

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还不是全球创造中心。事实上,许多成功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早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是一种竞争工具与商业策略,用它成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因此,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处理、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已经成为成熟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从经营管理的视角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战略意义,摒弃只从法律保护层面关注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才能使企业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才能激发企业管理、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的无限活力。

2、从知识产权侵权防御向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转变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他们处于累积专利数量、规避侵权风险的防御阶段,只有极个别企业进入创造利润的高级阶段。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看,我国企业不能局限于数量的增减,而应跨越累积数量的低层次发展模式,过渡到更高级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得知识产权利润,规划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

3、从知识产权管理向无形资产管理转变

法律防御层面的知识资产是消极的、静止的。只有当知识产权被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在其中发挥巨大作用时,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资产才转向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属于产权的范畴,而无形资产属于资产的范畴。知识产权是一种应有权利,而无形资产则是一种现实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可以转化为无形资产,只不过这种转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即知识产权必须和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生活相结合,发挥其使用价值,并取得经济效益才能转化为无形资产。只有实现从知识产权管理转向无形资产管理,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我国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措施

1、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提高工程技人员知识产权的素质,加深员工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培养一些既懂得行业知识又懂得国际贸易和法律的人才,进行公司的知识产权建设,尤其在知识产权谈判时给予必要指导。

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十分强的业务,应当要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才能胜任。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大一统,而是要在详尽了解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形式,从而确立起多角度管理机制。比如,专利保护的力度比较强,但是保护的期限却很有限,但是商业秘密在期限上却没有什么限制,但不足是保护较弱。鉴于这种情况,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还应配合公开的专利管理,从而实现技术垄断及市场独占。又如,在对一些代表企业形象进行设计时,不仅可以注册商标,而且也可以开展著作权登记,同时还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3、增加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

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在当前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要创造条件设置专门的科研机构,加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把钱用在刀刃上。当前企业科研投入一般占到其销售收入的5%,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要建立完整的研发队伍和研发体系投入太大,因此可以考虑与大中专院校合作,有条件的也可以考虑在国外建立研发机构。要重视企业家在企业创新中的推动和决定性作用,拥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往往能够带领企业不断取得成功,在创新方面要放弃、避免短视的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要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4、加强对已有知识产权的整合和利用

以前,很多企业曾经鼓励大量专利的申请,但后来发现,这些科研人员申请的专利只是用来满足他们自己的目标,如加薪升迁等,很多专利根本没有实际用途。对现有专利进行整理归类,将无用的专利进行了处理清除,并集中了专利的重点领域,这样才能在市场上取得了快速发展,企业专利的组合要和市场结合起来,要重质而不是重量。

企业还应当建立全球范围内的专利申请策略,并且尽可能制定长远的专利计划。宝洁公司(PNG)在管理无形资产方面就是典型代表,这家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做了大量调查,并且确定了公司在5-6年内需要保持的产品专利组合,这使得其他公司很难与其竞争。对于已有的知识产权,企业除了为自身所用,还可以通过许可授权来进行获利。

第2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策

1概述

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出得成果,以及依据经营活动中的经验与知识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因而,对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2.1有利于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因此,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加强十分必要。

2.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并将其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例如,日本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行了制定,并将知识产权定位在国家的战略高度,从而促使其知识产权大国目的的实现。在很多发达国家中,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均将知识产权战略视为重要战略。企业财产通常分为两大类,这也是被众多企业家所熟知的,即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后者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等。20世纪末,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了一定的贸易壁垒,这使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同时,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2.3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通常来说,与大型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技术落后、资信程度比较低、资金也比较匮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其处于劣势,进而使得企业内部人才流失的问题经常出现。而通过对企业创造、应用、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进行提高,中小企业能够更好地处理与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企业的转型发展。

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3.1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

目前,中小企业对于产品技术及其质量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误以为产品的技术与质量能够决定企业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高,而且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对于产品品牌保护与专利申请不够重视,待到自己创造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3.2自身的知识产权存在比较严重的流失

很多的中小企业对于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投入的力度较大,但是,在已开发的新产品的保护方面,却缺乏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举例来说,许多中小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创新成果之后,并没有申请专利,而先进行成果鉴定,来对创新成果进行公开,如此一来,就会使得企业的创新成果被大众熟知,进而影响专利的成功申请。另外,中小企业中,员工有着较强的流动性,而劳动合同并没有涉及保密性条款以及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这样就可能导致员工在跳槽的同时,会将企业的商业机密或者是核心技术带走,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3.3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方面,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善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从思想上来说,企业经营者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

3.4知识产权战略不够明确

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比较落后,而申请知识产权需要较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如此一来,会使得多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知识产权战略不够明确,同时,也会使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

4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思考

4.1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不断地强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倡导,中小企业对于商标、专利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设不断加快。但是,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进一步的增强,应该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使中小企业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学习的过程中,除了要了解国内的相关规则,还需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进行熟悉,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4.2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进行增强

通过对知识产权与管理网络的建立与健全,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并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日常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不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服务意识。在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且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与范围、管理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与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进行组织开展,从而使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与纠纷得以有效地处理与解决,为专利创造者提供便利。总之,网络化管理的实现,能够使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得以提高,而且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尽快增值的实现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3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进行明确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需要在对知识产权战略定位进行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有着直接性的关系,我国科技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难以超过30%,这与发达国家的70%相差甚远。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力量在全球50个主要的国家中,排第24位。我国在技术方面对外依赖程度高,甚至超过了50%。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这种现状得以改变。企业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产业的升级,而且对新产品与新技术等的应用还能够极大程度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企业创新的途径之一就是企业的专利战略,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提高专利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4对企业维权意识进行强化

中小企业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的维权意识,并对侵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严格地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当涉及到出口问题时,应该增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识。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一大发展战略,并将其投入实施,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不断提高。

5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于企业创新实践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利,而且对于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盛辉.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3):56-57.

[2]贺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71-72.

第3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本质上是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就是将创新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在全球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必须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上升至战略高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占据相当比例的高新企业,其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唇齿相依。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理论界还未有形成统一的界定标准。从字面含义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包含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子概念,也有学者认为是概念内涵中“量”和“质”的两个面,本文即从此角度出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进行分析。所谓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是指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企业资产、经营范围、员工数量等规模上都较小的经济单位。中小企业的具体概念取决于其认定标准,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认定标准难以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赢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得到迅速成长和发展,无论是工业总产值还是税收比重等方面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均高于大型企业。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也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调整,目前认定的国家标准为2011年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对我国十五大类行业的划型标准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技术创新之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其发展的基础和灵魂。高性能技术企业,简言之就是致力于技术创新和研发,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经营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1]25高新技术企业相对其他企业类型,有其特殊性,一旦被认定,便享有一般企业不具备的政策优势,故其认定标准和要求也较之一般企业更高。现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依据为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九大类领域技术划定为高新技术范畴。综上所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科技人才为主体,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拥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从事相关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的规模较小的经济实体。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战略,可被认为是具有统筹全局的系统性的策略和谋划。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而取得竞争优势的策略和一系列措施”[2],这是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权利运用角度所作的界定。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指战略制定主体通过加快推进与己相关的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促进自身总体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3]5,这是从管理层面所作的解析。还有学者侧重功能目的性,将知识产权战略概括为利益主体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竞争对手的侵犯而利用相关制度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4]178上述观点均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在特征。本文认为,可从三个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进行解读,即从静态理论角度,它是阐释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诸领域运行的一般规律的范畴;从动态运行角度,它是由规划、执行和评估等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从权利属性角度,它具有超越于私权的特质,而具有能影响国家整体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全局性和根本性,故而有对其进行战略考量的必要。[5]5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战略是利益主体为实现其长远规划目标、谋求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下,运用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根本性策略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征

1.全局性与长远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引下,通过对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经济形势、市场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宏观动态的把握,基于对自身及同行竞争主体的经济实力、科技能力、知识创新和人才状况等有基本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下制定的,指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原则和方案,该原则和方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为企业发展和总体目标实现发挥总体谋划和指导作用。

2.法律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战略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运行和实施必然置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智力成果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确认才能成为其权利,并由此免受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侵害。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法律性,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约束,同时也得益于制度的保障。

3.动态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规划,在企业内部统一执行,并作为企业应对外部竞争、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策略,具有动态性与可执行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固然具有一般战略的宏观性与指导性,但它绝非静态不变,战略的实施与运用是其存在的灵魂,它的具体措施和策略影响着企业知识产权从无到有,再到转化应用及权益最大化的整个过程。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分类与选择

鉴于不同理解,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进行划分。本文从商业运作方式以及技术发展阶段两个角度,分别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类型进行分析,为中小高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

(一)从商业运作方式,分为进攻型战略、防御型战略及攻防结合型战略

1.进攻型战略

进攻型战略模式表现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采取充分主动性,对内表现为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以及由此创造的利益最大化。此类战略模式主要适合自主创新能力强,在市场竞争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的企业,如少数大型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独占(排他/一般)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等战略是进攻型战略模式在具体实施中的重要类型。

2.防御型战略

防御型战略模式与进攻型模式相对应,对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研发上相对趋于保守,主要表现为模仿创新和排他使用。实施防御型战略的企业通常在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人才资源等方面比较匮乏,较少进行原始创新,以我国众多中小企业最为常见。此类知识产权战略模式在技术创新上以模仿和追随领先技术为特点,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上通过绕开和回避大型企业集团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以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而产生的诉讼风险和争讼费用。

3.攻防结合型战略

所谓攻防结合型战略,是将进攻型战略和防御型战略结合使用的模式类型。一方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在细分市场领域内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影响力;另一方面,这些技术一般又不能占据行业内的核心技术地位,不能与大型企业全面抗衡。故而,攻防结合型战略必然成为我国大部分中小高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首选。

(二)依企业技术发展阶段,分为技术领先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追随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1.技术领先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技术领先型企业指的是“以主动开发具有领先性的先导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基础技术为目标,力图凭借领先的技术占领市场和控制市场,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6]6的技术创新型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通常具有强大的研发力量和较深厚的技术储备,在人才、市场及科研力量等生产要素方面都具有领先于行业的特点。这类企业一般以跨国公司、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以及部分在细分市场占优势、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技术领先型企业在知识产权运作实践中,通常以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因其着重于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较一般企业而言面临着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市场开拓、竞争对手联合抵制等一系列风险,以及为此支出的高额成本。因此技术领先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知识产权实际运用与风险防御机制的建立等。

2.技术追随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技术追随型企业是在技术创新特征上与技术领先型企业相对的企业类型,它是指企业在对现有领先技术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领先技术及其市场化产品的空白和缺陷进行改进和完善,以实现对领先技术的追赶,从而在市场中获取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技术追随型企业又可理解为技术模仿型企业,二者在创新的本质特征上是一致的,即均不以追求率先发明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为目标,而是在新技术和新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和模仿,是一种学习性创新和模仿式创新。技术追随型企业与技术领先型企业相比,无论是从人才、资金、技术、研发实力,还是从企业战略选择、发展规划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一般缺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能力和实力,我国众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都是此种类型。技术追随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实践中通常以防御型或攻防结合型战略为指导,既可弥补企业在自主研发能力上的先天缺陷,还能避免高额的技术研发投入和风险。因此,技术追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构建更多地侧重于对现有技术利用和对他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利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对可能的侵权风险的防范等方面。[7]上述两种类型划分实际上是从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出发,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分类来源和选择依据进行阐释,由此总结出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选择符合自身发展特点,能够助推市场竞争力提升的战略类型。

三、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因素考量

鉴于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结合其当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诸因素,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需谨慎思考和衡量。

(一)确立明确的战略原则和目标中小高新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类型,有其特殊的成长环境。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受制于资金和人才两大短板

,薄弱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欠缺独立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依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大型企业无法比拟的高度创新灵活性和信息反馈能力,在敢于承担风险方面比大型企业更具优势。为此,我国中小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布局考量中应首先明确确定把握市场和政策、重视合作和共赢等基本原则,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良性循环发展为总体目标,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同时适应市场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认清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环境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提高竞争力、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砝码。但由于不同的区域范围、时间阶段和行业领域,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存在差异,都会直接影响战略模式的选择,因此,事先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从国际形势看,当前发达国家无不通过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来推进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强化对本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这使我国企业面临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贸易进攻的严峻形势。在国内,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规定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水平较高的国家。该纲要不仅在国家高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同时为全国范围内企业战略的制定提供了指南和制度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总之,在国内外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背景下,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审时度势、紧抓机遇,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建设.

(三)依据企业发展阶段和特点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在不同发展时期,其特点和需求会有所不同,具体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应有区别。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起步期,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和风险承受能力都较弱,知识产权策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预防和避免陷入同行企业的恶性竞争,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其次要通过外部技术的吸收和引进,积蓄创新要素和研发力量。此阶段宜采取较为保守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技术追随型战略。在成长后期及成熟期,企业要转变战略目标,以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为抓手,形成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的持续推动力。总之,我国中小高新企业应依据各个发展时期的技术定位、市场定位和产业定位,统筹各方因素,以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视角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规划,制定合乎理性、具有可操作性的战略方案。

(四)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知识产权战略

市场的瞬息万变及技术创新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是经久不变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与其他各部门相互协调、有效沟通、信息共享,密切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和变化发展趋势,及时得到市场信息反馈,在分析预测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适时调整切合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背离市场规律而得以有效落实,也才能成为企业的强大动力与支撑,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语

第4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DVD厂家在欧盟被扣货,跨国公司飞利浦拦路收取专利费,日本摩托车企业联合代表团来华打假等等一系列在我国加入WTO初期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知识经济已来到了我们的身边。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资产构成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整个世界成为我国企业置身于其中的大市场,这种全球化市场充满了竞争与多变,要求我国企业必须遵循国际市场规则,作为我国企业中弱势群体的民营企业,将要面对的挑战是可想而知的。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接连遭遇重创,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民营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兴起也不过短短20多年,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就更晚了,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遭遇战的原因分析,可对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略见一斑。

1、从民营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程是伴随着艰辛和困苦的,改革开放以来,从处处限制到给予肯定再到政策上的支持,经历了20多年的艰难发展,然而现今的有关民营企业的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方面,依然需要完善和健全。在知识产权方面,随着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gr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也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标准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达不到国际的高标准,与国际协议条款之间依然存在着衔接上的问题,而由于民营企业大量集中于低门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在国内外都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使得国外企业借WTO的规则,对国内企业发动了防不胜防的攻击。

国际上的大环境是一种挑战,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国内的许多自身问题也有一定的负面作用。知识产权指的是一种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即是一种专有权利,而权利要想获得保护,就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程序上的复杂,繁冗无疑会给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带来阻碍。据了解,在我国企业的专利权的申请问题上,重技术轻专利,重成果轻申请是普遍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专利申请费、维持费以及年费过高,这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从民营企业自身看

外部的原因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长期的过程,相对于外部原因的企业自身的内在问题,是值得民营企业仔细思考的。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发展的20多年,相对而言民营企业的技术积累和开发能力较薄弱,普遍通过仿制国外的产品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一直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民营企业的成功大多归功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凭着胆识和冒险精神取得初步的成功,并大多集中在简单模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依靠低成本占领市场,而仿制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必然引起外国企业的注意,我国的入世使得对方等到了时机。

一直以来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更缺乏基本的思想。没有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未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或仅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代而为之,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投入过少以及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和通行贸易习惯规则的不熟悉等,这些都造成了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不足,使得在遭遇一系列纠纷中处于被动的境地。

随着我国有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正朝着大中型企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增强企业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在多变的国际市场上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构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框架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竞争集中体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竞争,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在不断的加强,而企业也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开拓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这是时代的要求。有着灵活经营机制的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1、设立专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等,而每一种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都需要各方面的人员组合,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竞争、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才能确立的,因此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同时包括专业人员、技术研究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以制定企业专利战略为例,战略目标的确定首先要分析企业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在同行中所处的地位、竞争市场的格局和发展动态,这需要市场分析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的参与;专利战略制定中还要对相关的专利情报进行分析利用,了解相关技术的现今发展水平,今后的发展空间以及有关专利技术受保护的范围等等,这要有相关专业人员与技术研究人员的参与;而在专利产品或技术应选择何种方式加以保护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上,又需要法律及经营人员等多方面的配合。

我国民营企业可以借鉴日、美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建立的成功经验,以日本东芝公司为例,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本部下设7个业务部门:策划部、技术法务部、软件保护部、专利第一部、专利申请部、设计商标部和专利信息中心,这种知识产权的部门结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可以看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同企业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是分不开的,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时应考虑得更全面,才能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熟悉国内外法律,国际惯例,并对专利文献资料进行研究与利用

各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都有不同之处,国家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方法也不尽相同。企业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利益首要的就是应了解自身所处市场的环境,而法律环境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可以指导企业制定战略的方向,并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尽快找到对策,尤其是对国际惯例的了解,这是我国许多民营企业较易忽视的方面,也是造成许多企业在遇到跨国法律问题时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TRIPS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建立的一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较大程度的引入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准已远远超过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水平的高程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营企业应认清形式,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专利文献的分析和利用可避免企业的重复开发,同时可以提高研究工作的起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新的发明创造,98%以上的信息都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海尔集团公司是我国在企业中第一个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企业,海尔的巨大成功与其成功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是分不开的,而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首要基础工作就是建立了一套优良的专利情报信息网络,早在1988年,海尔公司就建立了专利文献人工检索系统,供科技人员利用,海尔专利文献系统的不断完善在指导企业专利工作及专利战略的制定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海尔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民营企业借鉴的。

3、主要加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专利战略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着独到的功能和作用,也显示出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紧密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的竞争,而技术创新又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联系紧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在我国,民营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基本上都是应用开发性的,基础性研究极少,而且,除小部分民营高科技企业外,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受企业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技术创新的重点是放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商业开发上。这些科研成果主要是来自企业外部,因此,企业的创新活动大多与外部的合作与联合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合作对象是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和科技类信息、咨询研究机构。然而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应拥有自主的专利技术,这要求企业必须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创新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基础。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会获得自己的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在目前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实施专利“包围”工作,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出一批围绕原核心专利的应用技术专利、组合专利、外围专利。在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网后,可通过交叉许可,取得发展的空间。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创造的新产品、新工艺、产品外观设计、各种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管理诀窍、经营策略、商标以及所拥有的经营信息都是企业员工和管理者创造的智力成果,因此,在创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相关商业秘密的问题,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完善雇佣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在人才流动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机密的泄漏,做到能及时挽救及时弥补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国内企业相互尊重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紧密相关的,在目前我国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水平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整体,可以于行业间建立相互合作、相互尊重知识产权的同盟关系,共同营造国内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使整体的战略水平得到提高。这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长远战略,从日、美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看出,国家宏观性的专利制度战略、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有着深刻的影响,而行业间的相互合作,共同开发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更能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相互间的合作可以表现在诸如制定相互尊重知识产权的倡议书,对核心技术的共同研发,人才流动中的商业道德约定等多个方面,从目前部分地区民营企业的尝试可以看出,这种同盟形式的合作较好的约束了企业行为,也提高了民营企业的信用水平。

三、经济活动中具体战略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企业提前进入了外向型经营轨道,而民营企业也以自身灵活的运营机制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来,入世带来的契机,国家逐渐宽松的政策环境都预示了民营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入世后,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遭到的来自国外的打击一直没有停止,尤以近年来民营企业在与外资合资合营的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从民营企业制定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看,对外资及外贸的相关对策的确立是目前企业战略的重要方面。民营企业与外资的经济往来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情况企业应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的战略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与否,更与民营企业谋求最佳经济利益、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密不可分。

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在与外资的经济往来中较易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对三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活动形式进行分析,不同的情况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应有所不同。

1、早期的技术模仿

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由于自身技术能力比较弱,多从模仿或直接引用国外技术而发展起来,当初对知识产权的忽视造成了今天必然要面对的国外知识产权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战略选择应是从自主技术创新入手。首先,是弥补过去的失误,其中包括要积极正面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法律条例及专利文献的分析研究来争取自身的应得利益,树立企业的信誉,走到一切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上来,主要是注重自身信用的建立。其次,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加强技术开发与创新,形成属于企业自己的技术专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合资合作形式下的战略选择

与外商建立合作是我国一直予以鼓励的引入外资的形式,通常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国外的技术,故而知识产权的战略选择应考虑诸如专利权转让与许可战略的形式,也就是多采用引进型战略,通过直接利用他人专利技术和技术成果增强企业实力,这也可以避免过多的技术开发投入。同时,企业应在创自己的品牌上有所作为,在我国合资企业中外商以自己落后的技术作为投资资本的情况是常有的,由于外商的投资是以获得最大利益、占领中国市场为目标,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常常利用中方已开拓的市场空间发展合资后的产品,其目的是最终以自己的产品垄断国内市场。以往由于对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中方企业在合资中将自己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拱手相让,造成了辛苦创立的市场份额被轻易占有,企业的这种严重失误的例子不胜枚举,上海家化“美加净”商标的“失而复得”所付出的代价是发人深省的。因此合资企业中,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不流失是中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战略选择就是实施品牌战略。

3、与国外实行贸易往来的战略选择

国际贸易通常对于我国民营企业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我国企业以往的比较成本优势而占领国际市场的,这种企业普遍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不高,依靠国内的劳动力成本较低,使得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从温州打火机被欧盟扣货可以看出,这类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将面临的是技术壁垒的挑战。突破技术壁垒同知识产权战略的选择有着重要的联系。以技术标准为理由阻止我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的技术专利均由国外企业持有,要想获得市场我国企业就不得不向其缴纳专利使用费,这无形中就使得企业原有的人力资源比较优势丧失了。对外贸易中这种明显的带有歧视性的技术壁垒,企业要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在争取自身利益受到合法保护的同时,企业要重视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技术壁垒状况,遇到是由于水平差异造成的技术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而对国际间达成了协议的壁垒,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并利用TBT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第5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交通运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简介] 肖 海(1971― ),男,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王静静(1984―),女,华东交通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编号:09FX204)的阶段性成果。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服务性行业,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大动脉,因此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必须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重要性。同时交通运输业又是以技术应用为主的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必须重视技术创新,对此,国家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总体要求,而一个行业的自主创新与其有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中国交通运输业的现状

(一)中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状况

“十一五”期间,中国的交通运输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交通运输业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其贡献体现在交通运输业的各个领域与环节。目前中国交通运输初步形成涵盖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安全畅通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体系,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的机场体系。

(二)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行业这方面的意识也得到提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铁道部共同制定和实施了《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标志着中国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的时期。2009年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实施了《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然而具体到交通运输业的各个企业却依然存在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笔者就几个重要企业的商标注册与专利申请情况进行了检索并进一步分析如下:

十家铁路企业共申请发明专利337件,实用新型专利575件,外观设计专利9件,总计921件。其中发明专利占37%,实用新型专利占62%,外观设计专利仅占1%。综上可见,交通运输业对此保护如此匮乏,更不用说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实施率了。此外,商标注册方面,由于商标意识的缺乏,阻碍了中国交通运输业品牌形象的创造,大大降低了行业国际竞争力。

二、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目前并没有制定符合其特点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着众多问题,下面对主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中国交通运输业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行业竞争意识淡薄。组织机构相对比较松散,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各单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更没有专门的宣传人员。

第二,交通运输行业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由于整个行业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工作也并未上升到战略的层次,这不利于行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并使得交通运输业技术创新缺乏制度保障与服务。

第三,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还很欠缺;目前中国交通运输业企业中很少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多数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看作是一种额外的成本支出,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务的管理,远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这将直接导致大多数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交通运输行业的科技投入不足,专利成果转化不够;成果转化一直是制约交通运输科技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此外,行业对促进、激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不配套也是智力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原因。

第五,交通运输行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非常不利等方面。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入WTO以来,中国交通运输业面临的竞争力空前加剧,而关于行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缺乏致使交通运输的发展举步维艰。

三、交通运输行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一)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交通运输业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命脉,虽然我国交通运输业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挑战,加入WTO后,外国资金的引进一方面提高了科技创新能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发出了新一轮的挑战,那就是自主创新成果的如何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从现有的学术研究来看,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是一片空白,需要加强研究。

(二)交通运输业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可行性

学者冯晓青将知识产权战略定义为: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交通运输业是一个技术应用性行业,其行业特性决定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技术差别比较大,特殊性比较强,因此需要专门从整个行业角度作出符合其特点的知识产权规划,这一点尤为重要。

(三)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意义

制定交通运输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的变化。也是在新形势下,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促进交通运输业蓬勃发展的必经之路。

1.通过制定交通运输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引导行业企业大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提高交通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才能将交通运输业的科学创新能力得以维护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2.通过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行业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能够及时防范外部知识产权风险,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坚固的保障作用。

3.通过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将交通运输业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形成品牌形象。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的智力成果缺乏积极的保护,相关的智力成果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四、中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

为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的变化,针对中国交通运输业目前存在的不足,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制定中国交通运输业知识产权战略,以推进交通运输业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管理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的完善,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的大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对员工激励机制,调动其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再者,需要对企业人员统一进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制定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行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中,战略管理可谓是其最高境界和层次的管理。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从全局性、长远性提高交通运输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第三,设立交通运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给予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地位;其次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确权、运营方面的管理制度;最后,设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运作方式,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第四,增加科技投入,多出创新成果;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交通企业联合,形成区域性和专业性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资金方面,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交通运输科技研发,优化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重大科研专项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

第五,加大保护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专利成果,提高专利成果的转化;建立健全成果推广机制,完善以政府部门为指导,交通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为支撑,中介机构为桥梁的组织体系,这是当前解决成果推广难的重要措施。

第六,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加强国际交通运输科技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引进或出口技术时,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以制定保护措施。同时积极推进专利和已申请项目实施,不光定位在国内,还要积极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申请,使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结束语

交通运输业新时期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而单层次的知识产权并不能延伸到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每一个方面,因此需要提升到战略的层次,制定一项专属于关于交通运输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务之急,笔者希望交通运输业在知识产权战略的保护下,能够又快又好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李盛霖. 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讲话[J]. 交通标准化. 2011,(2):12-20.

[2]陆静.让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 ―饶黄裳谈 《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J].运输经理世界.2010,(5).

[3]冯晓青.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第6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WTO创新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WTO规则的考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有利实施的非价格竞争的市场基础,既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科技体制和观念进行创新,更需要对我国目前以低价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进行创新。

近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是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源泉。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还缺少市场的有机联系。本文着重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规则的角度,讨论价格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影响,以便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科技进步的管理制度,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以往人们对这些特征都进行了大量的技术与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管理学上的意义却少有涉及,以至于对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机制有所忽略或误解。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法律赋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成果拥有一定的独占利益或垄断利益。反映在市场竞争上,就是蕴藏着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在这里所谓较高的价格,一方面是该知识产权创新的成本体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其具有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谓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既可以是由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降低成本的技术进步属性创造的,也可以是因为这种技术进步提供了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致。因此,知识产权及其产品的竞争并不仅仅是技术竞争而且还是市场竞争,更主要的是非价格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在此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与其说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是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正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能够给予权利人带来足够的市场利益,才能不断地激发权利人持续创新,进而也推动其它非权利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和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法律基础,使之成为自主创新和市场经济连接的纽带。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强调其专有性是有时间约束的。因为专有性是赋与权利人以可能的垄断利益,并且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市场竞争才能实现。而时间性则是说专有性所赋与的利益是相对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和利润。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要想获得知识产权利润的最大化,就需要尽快地组织实施和尽量推广实施你的知识产权。正是有了这样的时间约束,使得任何非持续的创新均不足以维持其长久的竞争优势。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够延续对相应知识产权的垄断,才能为获得持续不断的高额垄断合法利润提供机会和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在于实施,而不仅仅是申请和获得,对知识产权保护因其能够实施才变得重要和必须。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依国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恰恰是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之前,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仿制品的“合法”泛滥,进而成为技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使得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因国别而递减,以至于威胁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仿制品通常都是采用低价竞争的形式来与知识产权产品争夺市场,以削弱权利人或创新者为持续创新所需要的利润与物质支持,进而破坏自主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依据传统的认识,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而知识产权制度却表明,属于知识产权的这部分科学技术是有国界的。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也从来没有按照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逻辑发展,而是致力于各国普遍地建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力图使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能够在所有国家都得到保护。然而,这种努力在wrO成立之前成效甚微,这也正是wrO涉足知识产权领域的根本原因。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宣告了所谓“模仿”创新时代的终结。

10作为一个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已任的国际经济组织,按照一般的理解,其应该关注知识产权贸易自由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阻碍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但它不仅没有为推动知识产权的贸易自由化而努力,相反却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冒牌产品运动。这实际上表明了当今国际竞争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核心的时代,标志着技术贸易将可能永远是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例外,从而使知识产权具有了高于贸易自由化的本质属性,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将决定一个国家、民族甚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败。而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它所强调的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可以进一步引伸为“知识产权才是第一生产力”,低价或冒牌正在或已经成为我国科学技术或知识产权转变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市场导向

必须明确,只有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够成为知识产权,能够为其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企业才会有进行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力然而,要想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就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可以肯定的是,这决不是一个以低价竞争为主导或者冒牌产品泛滥的市场,对此WTO的有关规则已经给出了适当的指导。

首先考察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性补贴界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不作为,揭示了wr0反对政府以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低价竞争的鲜明立场。可申诉补贴给出了政府和企业谨慎使用补贴的准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在利用这种补贴以低价策略参与竞争时有所节制。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因为不论是对企业特定科研活动的支持还是对落后地区和改造现有环境设施的资助,这类补贴都无法直接导致相应产品价格的降低。显然,不可申诉补贴之目的不再是限制低价竞争或挤占市场,而是指出了企业摆脱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而走上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基本途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这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就给出了从禁止特定的低价竞争到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再到鼓励非价格竞争的基本轮廓。

事实上,这个基本轮廓还可以从10其它协议间的相互联系中找到。反倾销是限制企业运用价格竞争策略的规则,保障措施则是限制企业对市场份额过分抢占的规则。价格与市场份额的关系在于,任何产品如果不是通过低价竞争,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打开进口国市场的。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赖于创新的支撑,但低价或低附加值产品对市场的抢占将会压缩产品升级或创新产品成长的空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正是为这种产业结构顺利升级而设计的法律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打击冒牌产品,因为冒牌产品对抗知识产权产品的基本手段恰是低价,其结果必然有助于维护相应知识产权产品的较高价格,以此激励包括自主创新在内的知识产权创新。而10对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日益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与劳工标准可以为低价竞争设置底线,另一方面则暗含着WTO对非价格竞争的青睐。这样,从(1994年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对低价竞争的限制,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再到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wrO已经从多边规则体系的不同角度和更广阔范围上展现了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的基本导向。由于低价竞争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得企业形成了“商场如战场”的营销观念,进而产生“让利不让市场”的竞争理念。从“让利不让市场一视商场如战场一低价竞争”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了一个紧密的结合体,致使企业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循环当中,从而扼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物质基础和激励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10赋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捍卫自由贸易成果的使命所在。与之相对应,由于非价格竞争所具有的隐蔽性,更容易营造合作共赢的营销环境;而辅以合作共赢的竞争观念指导实施非价格竞争策略,企业则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在营销管理中获得合理利润,进而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奠定物质基础并强化激励机制的功能从“非价格竞争—合作共赢一实现合理利润”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也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一个紧密的结合体,推动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也正是WTO期待贸易自由化走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原因所在,并通过不可申诉补贴和对知识产权、环境与劳工标准的关注来强化和引导这种趋势。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和企业责任

在当今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构建能够调动经济、科技、教育等系统以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科技新体制对此,WTO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政府对企业从事特定科研活动的资助规定为不可申诉补贴,从而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从事特定科研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

1.对基础研究资助是政府的责任。基础研究通常是指与工业或者商业目的无关的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扩张。尽管一般认为,基础研究本身并不会形成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但它却是形成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研究活动。政府对此类研究的资助不受协议约束,不论其研究的主体是特定企业还是高等学校、研究机构。

2.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商业性前期研究活动,通常是直接产生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活动,包括两种情况:①工业研究;②竞争前开发活动。当政府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对象有特定企业时,要求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合法费用的75%,或不得超过竞争前开发活动合法费用的5O%,或者不超过该两项之和的62.5%,余下的部分则由企业承担。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而不包括特定企业时,此类资助不受协议约束。

3.企业是商业性后期研究的主体。商业性后期研究是指将商业性后期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转化为能够直接实现某种商业目的的单件或批量产品生产的应用研究,或者说是在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知识产权群的活动。政府对特定企业的任何以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的项目资助,均将受到协议的约束。当这种研究资助涉及出口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时,即属于禁止的补贴;当为其它的情形时,则属于可申诉的补贴。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时,此类资助同样不受协议约束。但当这些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将研究成果无偿地应用于工业生产时,其效果毫无疑问是相当于政府的间接补贴,此时的该行为应受到协议的约束。WTO规则的本质是要逐步拆除政府设置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遵循这个思路的过程中,却情有独钟地给与了政府对特定科研活动支持的例外。它明确指出,对特定科研活动的金融支持不属于协议约束的范畴;作为知识产权技术基础的基础研究,因其无法预知市场应用前景并从中得到回报,则是应该完全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领域。商业性前期研究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活动,其目的就在于探索那些基础研究是否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和可能,则政府对其所需要的研究费用仍应给大部分的支持,而不应让企业独自承担全部研究风险。至于商业性后期研究,由于其市场前景已经明朗,研究风险已经让位市场风险。所以,政府应从该研究领域退出,不得给企业以财政支持。也就是说,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中,必须明确政府、企业在研究与发展经费支持的责任:只有在商业性后期研究领域,才是企业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擂台,企业自主投人为主,政府金融支持为辅;对基础研究与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要责任,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基础研究与商业竞争前期研究活动。

四、基于WTO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思考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首先需要进行科技体制创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的减弱,从而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研究风险与成本责任。这也是1999年以来我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率及国际排名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科技体制创新,就是要在现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明确企业对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投入责任的基础上。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指导,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替代作用: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切实改变科技管理中的急功近利倾向,这是知识产权创新所必须的环境要求;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要加大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关键所在;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研究和商业性前期研究,以便及早地为之寻找适宜的市场应用机会,从而启动企业为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的投入和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第7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36-03

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与保护方式

(一)商业银行涉及的知识产权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权,即商业银行的品牌和产品名称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著作权,即商业银行品牌通过文字作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图形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形式来表现的,这些表现一旦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固定性的要求,即可自动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商业银行的软件无论是否发表都有著作权,商业银行的支票、本票的信用工具的版面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也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主要包括金融产品专利及金融产品专利管理在内的系统专利。此外,银行的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也受专利的保护。

(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是通过授予市场金融产品计算机程序的独占权来间接地保护金融产品;商标、服务标志主要通过注册取得保护;著作权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来保护。此外,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专利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截至2004年8月,国内外银行业和银行相关产业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20件,其中国内申请107件,国外申请113件。数量相差不大,但从申请专利的类型却差距明显。国内银行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64件,占申请总数的59.8%)和外观设计(22件,占21.56%),而发明专利仅有21件,占19.63%。

在商标保护上,截至2000年9月,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23万件,其中,金融保险类8024件,属于银行的注册只有400件,而其中属于境内银行的又只有150件,其余250件则来自境外银行。

著作权保护方面,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5月的调查显示,国内银行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网络域名登记方面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银行内部缺乏相应的机构

一是管理层不重视,员工缺乏产权意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较晚,许多银行业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常识了解甚少,受长期从事单一传统业务的影响,国内银行将注意力集中在传统金融产品上,对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利缺乏概念和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银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来对待,忽视了专利、商品、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取超额利润。

二是对金融专利在知识经济时代金融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没有将金融专利纳入金融创新下的核心竞争战略。

三是专利保护意识不强。国内银行尚未充分认识到法律与科技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善于利用金融专利来开辟和占领银行业务市场。对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由于没有及时维护而大多数“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多因未交费而被中止。

四 是缺乏激励员工研发金融专利的机制。国内银行对研究成果的奖励有限,且申请专利要靠发明人自己,这个过程耗时多,对自己又没多少好处,一旦申请成功,很可能最后发明人还会落在领导名下,致使银行研发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致使产权意识不强。

(二) 国内银行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是由单一的法律部门负责所有的法律事务,没有专门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管理的机构。银行的法律部门也对专利缺乏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金融专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对专利研发、申请及侵权行为都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

(三) 科研资金实力欠缺,研发能力薄弱

1.国内商业银行科研资金实力欠缺。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技术含量低,主要是由于我国银行业整体水平低,资金实力欠缺,不能针对客户日益增加的需求设计和研制出方便、快捷、高效的银行产品和工具。

2 .国内商业银行研发能力薄弱,专业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大量缺乏高层次的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即使仅有的少数,也不搞开发,而以维护为主。科研人员的缺乏和大量流失,带来的是金融研发能力和技术的研制滞后。国内银行大多是直接购买国外产品或利用现有平台加以改造,没有研发核心技术,整体的研发能力明显不足。

四 、我国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整个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促进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的一个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也是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深层次、全局性谋略。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分析总结目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施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 国内商业银行的专利战略

1.专利战略的前提――专利检索和开发

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科技信息来源,目前世界上的专利文献已达4000多万件。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完成的发明成果90%左右可在文献中检索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检索文献,可节省40%的研究时间和60%的研究费用。进行专利开发前,应合理高效地进行专利检索。 一般来讲,专利开发可以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形式。目前,我国的银行技术开发能力不高,可以采取以开发技术难点较低的专利为主。取得专利后可以采取交叉许可的方式,获得对方的先进技术,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

与此同时,在专利的开发中要充分利用专利的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性,与实际业务相结合,注重时效和国家政策的保护要求。

2.专利战略的基础――专利申请

在产品开发出来后,就要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时要注意到是否所有研究成果都要申请?什么时候申请?在哪些地域范围内申请?申请何种专利?申请专利主要是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注重有效期限。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金融服务业的行情来确定申请时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是国内市场竞争,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申请专利为主,申请何种专利要根据金融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价值因素来确定。

3.专利战略的关键――专利利用

专利的利用一般有资金使用、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等方式。银行可以根据自己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考虑边际成本,采取专利转让和交叉许可的方式,盘活无形资产,取得收益的同时,获取自己需要的先进技术,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知名度。

4. 专利战略的保障――专利保护

专利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所以,银行要具有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经常利用专利检索、市场调查等措施,关注自己专利权的使用情况。同时,应该调查研究对手的专利说明书中对技术内容公开的充分性。通过了解其申请专利是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独创性原则,向专利审判机构提出异议,阻止其获得专利权或拖延其后代专利权的时间。发现自己的专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二 )国内商业银行的品牌建设战略――商标权的运用

1.商业银行品牌名称的选择。品牌名称的选择应考虑法律上的有效性,能获得注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品牌名称应具备合法性(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显著性(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和新颖性(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差异)。

2.商业银行品牌名称的使用。银行要使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占领市场,赢得客户,必须要注重品牌商标的使用。银行可以采取品牌经理制,对新开发的金融产品,采取一种产品一种商标的方式。对于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的银行品牌,也可以采取主副商标 策略,即在同一金融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其中一个是适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体系银行形象的主商标,另一个是专门为某种产品设计使用的副商标。

3.商业银行品牌的保护。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原则,只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适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因此,银行应该对符合商标构成要素的品牌及时申请注册,对于在较大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银行品牌的商标,应及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得特别保护。

参考文献:

[1]杜崇东,2004:美国金融专利发展现状及其启示 ,当代财经第4期。

[2]李丹等,2004: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广西大学学报 第4期。

[3]邹小凡、 项慈恩,2003: 金融新产品保护的策略研究, 浙江金融 第3期。

[4]黄晓东 ,2004:试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第7期。

第8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1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加强技术创新,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摆脱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也在于通过获得技术优势或用技术优势换取成本优势,进而获得市场优势。但这些优势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享有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因为在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交易,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分配,离开了利益关系,就无所谓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一定范围的私权,允许其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或其他形态的知识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律保护下一定期限的龙断权。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生产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识商品产权化和权利制度体系化”这一历史特征。知识产权是在法律上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确认,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促进高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意识到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方向的引导作用。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而高新技术表现的“高”、“新”特点,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进而导致企业对创新产品和技术路线选择上的盲目性。而知识产权由于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的私权,会使企业及时获知自己从事的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状态和技术的法律保护状态。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必须具有新颖性,由此在企业对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产品开发方向,确定技术开发路线,既可避免重复研究,又可保证技术创新难题在可能的技术领域和可行的商业领域中解决。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传播作用。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获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导其它企业对这种高收益的追求进而进行技术模仿,在模仿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成持续创新。对国家而言,其重要意义之一在于通过持续创新,技术得到传播、扩散,形成新的产业群。授予主体以知识产权是将专有权和促进技术信息公开统一起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传播提供了前提,为知识的传播、技术的转移提供了极大便利,促进企业生产要素根据市场原则合理流动。

(3)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主体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益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就会产生基于这种对知识产权支配权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以保障企业利益的最终实现。如果对技术创新成果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技术创新的成果就会白白地“流失”,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总销售额的5%的研发投入就会付之东流,30%的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劳动成了徒劳。

(4)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活动的规范作用。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竞争的存在使得不正当竞争成为可能,因为侵权仿冒的成本要比企业进行“高投入”的研发成本低得多,“寻租”行为成为可能。由技术创新形成的高新技术,因其易流动和无形性,使得技术秘密被侵权经常发生而认定侵权十分困难,知识产权制度追求权利人的技术垄断与公众利益的平衡,这种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决定了知识产权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其次,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使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确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就是对权利主体垄断权的限制。再次,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发明人、专利权人和单位对技术创新收益的分配机制。

2 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发达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标战略、专利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大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如美国最早将保护发明人的专利制度作为市场竞争的武器。日本在日美专利战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国为师,加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为了更好地占领加入WTO后的中国市场,各国跨国公司把对华知识产权活动的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领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国外知名的石化跨国公司申请的专利数就占到本领域的80%。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是外国企业;在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比国内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现为:

(1)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具体为:①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凭着经验或传统观念进行市场经营,缺乏专利意识和品牌意识,或对品牌的保护和防范意识,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无形财产,没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的成果,在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甚至被别人挤掉。②相当部分企业不是重复研究与开发,就是没有对技术创新的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反被他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有的则干脆仿冒别人的技术创新成果,严重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信誉,更重要的是长期的仿冒行为会使企业无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队伍,永远无法摆脱对别人的技术依赖。

(2)技术创新中尚未确定明确而稳定的知识产权战略。首先,研发项目的选择上缺少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在企业的研究开发目标决策阶段,虽然有像海尔等极少数企业开始主动利用专利文献来为决策服务,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立项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据市场的短期需求确定开发目标,没有想到或不会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全面分析技术、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储备;其次,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不善于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提高研究开发工作的起点和效率。往往是在专利文献上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本来可以用来直接参考或不必再去开发的内容,有的企业却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自己从头做起,重复开发,做无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阶段,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些企业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后,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被别人仿制失去了市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被外国企业拿走或廉价买去,申请了外国专利,使该技术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术创新文化中缺少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核。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内核进行考察时,我们不得不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处的传统文化环境进行分析。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和无讼诉主义传统等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缺少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所要求的价值内核,从总体上讲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都具有消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倡导追求产权的价值观和鼓励竞争的价值观,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则与上述价值观格格不入,由此企业总是不能够主动、积极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而是依赖于“家长”,即行政部门的指挥棒,以行政手段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 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

所谓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高新技术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发,为了抢占或维持技术创新的制高点,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谋略,确立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这是因为:①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②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和控制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树立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和保护创新成果的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地、长期地和及时有效地保护。③企业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制造国际名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认清知识产权本质和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入手,及时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等。从对知识产权的运作角度又可分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利用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投资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等。

4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既定的知识产权战略按照预期目标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是依托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保证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实施保障。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是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管理、保护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每一步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对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说,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战略性运用的共同结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遵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第9篇:知识产权战略的认识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逐步实现全球化,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并购已经成为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的重要手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况,然后介绍了在我国企业并购实际中知识产权的概况,指出了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及原因,最后总结了保护知识产权和整合优化知识产权的战略。

关键词:

企业并购;知识产权;战略

一、企业并购、企业战略、知识产权基本概况

(一)企业并购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合称,它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购买或证券交易等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产权交易活动。企业并购是当今学术界、企业界研究和关注的热点之一,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促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获取有利竞争位置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实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竞争激烈程度也随之不断提高,企业并购己经成为企业成长壮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每次经济危机过后都将迎来产业结构新一轮的调整,这种调整大多是通过企业的重组和兼并来实现的。我国企业的并购于1984年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不断革新,企业并购已经成为资产重组和产权流动的重要手段,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近年来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都越来越重视利用并购这一方式,并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资源优化组合、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聚集、促进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价值增长的目标、乃至从战略角度上巩固其未来经济格局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获得竞争优势、并购正成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的主要手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一体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现象。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同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以并购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且并购案例总额呈递增模式。这也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体现。据资料显示2011年上半年大陆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量打破了历史记录再创新高。并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并购主体多元化,参与并购的中国企业并不仅限于大型国有企业,还包括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等新生力量;第二,横向并购的趋势加强,从传统制造行业向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转移的倾向加强;第三,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重要目标,包括技术和品牌。

(二)企业战略:

战略,是一种从全局考虑谋划实现全局目标的规划,战术只为实现战略的手段之一。实现战略胜利,往往有时候要牺牲部分利益。战略是一种长远的规划,是远大的目标,往往规划战略、制定战略、用于实现战略的目标的时间是比较长的。战略一词最早是军事方面的概念。战略的特征是发现智谋的纲领。在西方,“strategy”一词源于希腊语“strategos”,意为军事将领、地方行政长官。后来演变成军事术语,指军事将领指挥军队作战的谋略。在中国,战略一词历史久远,“战”指战争,“略”指“谋略”等。春秋时期孙武的《孙子兵法》被认为是中国最早对战略进行全局筹划的著作。企业战略是对企业各种战略的统称,包括企业的战略思想、企业的愿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企业资源配置,企业战略指导企业竞争、营销、发展、品牌、融资、技术开发、人才开发、资源开发等各个方面,企业战略管理是对企业战略的设计、选择、控制和实施,直至达到企业战略总目标的全过程。知识产权战略是有目的地、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谋略。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的巨大价值和重要作用日益为各国所认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着力研究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以此发展本国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各国的实际行动或努力目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推动因素。甚至对一些并购企业而言,在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相比较公司的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企业的海外并购的重要性越来越提升,它们也许是海外并购的目标,也许是海外并购的谈判筹码,也许是关乎海外并购成败的关键。“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尤其是以高科技为主的企业更为明显,这些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其立足之本,将并购视为企业知识产权的投资,以便降低研发成本,从而增大其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更好的优势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比如,思科公司作为全球网络互联问题解决领先的商家,近年来不断的收购与其相关的技术专利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与其他对手公司竞争时有更好的优势;我国联想公司于2005年收购IBM(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个人电脑业务,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使用个人电脑领域的相关的技术专利权;众所周知的谷歌公司通过收购摩托罗拉商品,取得摩托罗拉在移动通讯领域的相关的技术专利权,以达到更好的制约苹果公司的目的,从而提高其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益。以上这些实例都是通过收购知识产权取得竞争优势的典型例子。2008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已经席卷全球,面对这次危机,许多知识产权界的官员和专家学者都认为,知识产权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中将发挥巨大作用,加强技术研发,调整产品结构。而21世纪是信息产业和生物科技发展的时代,这些行业都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其顺利蓬勃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依托。在这次危机之后的经济结构整合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也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因而在这个时期,对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经济全球化是资本凭借知识产权的绝对优势在全球的新一轮扩张,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动起来的,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新的利益竞争关键战略,“世界上许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在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上的成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不仅可以严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的财富,是成功企业普遍采取的战略手段。拥有最合适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不断胜出,走向卓越,实现基业长青。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家和企业利益竞争新格局中,首先要弄清楚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现状,找到存在的问题,不足与差距,在研究及比较其特点和差别的前提下,才可能开始真正的批判研究或对策研究,为我国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提供借鉴。

二、中国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现状

(一)企业并购程序

我国的企业并购经历了从非理性的行为到按市场规律理性发展的两个阶段。企业并购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存亡,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按着一定的程序进行显得尤其重要。任何一个简单的并购行为,所涉及的面都非常广:企业的土地、房产资产评估;职工的安置;税收与债务;银行贷款与抵押担保;是否涉及竞争与垄断,是否取得政府同意与政策优惠等等法律问题。按着企业并购的过程来说,企业并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购调查、风险评估、谈判签约及接管整合。每道程序每个阶段必须落实到位才能降低企业并购的风险、提高成功率、保证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

(1)并购调查阶段。

为了保证并购案的顺利进行、提高其成功率,并购前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稍有疏忽则会造成日后的诸多纠纷,为了避免和减少并购的风险,就要对目标企业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目标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所做的调查首先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目标制定出并购方案,并初步设计出有关目标企业的情况,如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生产能力、科研水平、市场份额等基本情况,然后以此为依据进行目标企业的搜寻查找,最后在以上基础上寻求并购目标,并对可供选择的目标企业进行初步调查。

(2)风险评估阶段。

根据对目标企业的评估结果、并购的有关具体条件,以及对目标企业的并购目的,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估,设计出相应的并购方案,对并购范围、程序、成本等进行筹划。

(3)谈判签约阶段。

在分析、筛选、修订并购方案基础上,最后确定具体可行的并购实施方案,并以此为基础制作收购意向书,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

(4)接管整合阶段。

双方签订并购协议后,办理相关的接管手续后,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并购后的整合是企业并购程序的最后一环,也是决定并购成败的关键环节。对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的调查人员一般由法律和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因为知识产权构成的特殊性,使得其调查的难度也高于企业其他的一般财产。知识产权大都记载于大量的法律文件之中,因此离不开律师或专利人,而一般的律师或专利人往往又不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对知识产权的技术含量及行业前景的判断未免会有所欠缺,所以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调查往往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的合作才能有效的进行。在企业并购中以上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只有将其有机的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并认真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才能保证企业并购顺利的进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域名等,在企业并购中涉及较多的主要有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是重中之重,知识产权能否顺利收购和妥善后续利用是评价收购是否成功的重要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危机

近年来,由于我们的企业乃至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是十分乐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尤其在商标权保护上,更是带给们惨痛的教训。随着合资合作案例、跨国并购案例的增加,随之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出现了知识产权流失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因此时常发生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乃至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为此专家经济学家等不断呼吁我国政府和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避免企业知识产权的流进一步流失。很多老品牌在国内经过多年经营和独特的技术工艺,可靠的质量保障,在国内市场扎扎实实的站住了脚跟。更有甚者一些民族品牌依靠其自身的优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发展壮大,拥有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让国外的竞争对手不得小觑。但是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利用我方资金薄弱、技术力量落后、品牌意识薄弱等弱点,对我方进行挤压甚至冷藏我们的产品,使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危机,出现了品牌流失的现象。其中一些行业的民族品牌的流失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例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饮料业著名的品牌中,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公司竟吞并了七家公司,其它都已从我们的视线里消失,除了“健力宝”外。现在超市的饮料货架上,国货难觅逐渐淡化在人民的视线里。就连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洗化日用产品,也是如此难逃厄运。很多人熟悉的广告语“活力28,沙市日化”,品牌和广告语一样深入人心。在超浓缩无泡洗衣粉领域中活力“28”在市场中占有率曾经高达三分之二。但是在与德国邦特公司合资后,品牌影响力和价值却日趋下降。按照合作协议,合资公司获得“活力28”品牌50年民用洗涤剂领域的商标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属中方,邦特公司每年至少投入1亿元用于品牌推广。然而合资后,邦特公司对“活力”28”品牌公司的推广仅仅做了两年时间,就转而投入巨资推广宣传自己的“巧手”品牌。除“活力28”外,上海“白猫”、广东“高富力”、“中意”等知名商标都在合资后遭遇了外方的打压和摧残。据有关资料报道,国外品牌在我国碳酸饮料市场的占有率超过90%,另外,占有75%的化妆品市场,甚至是在关乎民生的医药、食品行业,更高达30%-40%。全国四大洗衣粉厂中年产大于8万吨的高产量,三家已被外资吞并。年产量超过500万吨的啤酒企业中,有70%以上是合资企业。很多的外企利用合资的机会,通过各种手段消除我国知名品牌的障碍,以便实现其对中国市场的垄断目的,经研究调查统计知,我国许多知名的本土品牌都已经渐渐地淡出视线甚至在市场上销声匿迹。对于中外合资,一方面我们欢迎外资与我们合作,也需要外来的资金和技术,我们可以用市场去换资金、换技术,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意识,面对外资为我们预设的知识产权陷阱时不至于防不胜防。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警惕,清醒认识,加强防范意识。同时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商标的相关保护制度。为企业商标品牌的创立与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我们的企业也要有创立和保护知名商标的意识。在中外合资合作中中国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以自有商标作价的方式入股;合作、合资企业不使用我国企业的商标,直接使用外方的商标或将商标有偿转让给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等形式。这些合作从近期来看,我国企业的商标权并没有流失,或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但是从长远的市场、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方面看,中方的这些商标品牌的价值体现十分有限,影响力也在逐渐淡去。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危机的原因

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危机,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然后不断学习、引进新的知识和技术,以此来应对在中外合资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况。综合考虑对比近年来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从中我们应该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危机的原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首先,自身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企业并购法制不健全。

统一、完善的立法体系不健全。在立法上就要对其高度重视,才能使知识产权得到更好地保护。将企业兼并的规制纳入法制的轨道,企业的兼并活动必须要依法进行。但是目前系统、完善的企业兼并法律体系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与企业兼并的规定相关的内容也只是在各类政策、法规中有所提及,如《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而企业兼并规定的内容上在这些政策法规之间,也存有诸多矛盾之处。企业兼并控制的实体标准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对企业兼并控制的实体标准。仅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兼并的审核和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这样就使得执法者在实践中无所适从,有碍公平,还会影响国家对企业兼并活动的管理。对企业兼并的概念界定不科学。我国第一次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兼并的概念:“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的产权被另一个企业购买,使该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或是法人实体被改变的一种行为。未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间的合并,不属该办法调整的范围。”但也存在着不科学之处,该概念将作为兼并活动主体的被兼并者仅局限为法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析,都缺乏合理性。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不强。

不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据相关资料记载,企业每年取得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几万个,而申请专利的却不足10%。目前很多企业,仍然存在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只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的现象,导致我国大量专利权和商标权被抢注。

(3)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这也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调查的难度也比较高。当前,国内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能够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员工十分缺少,且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时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多数企业将会非常被动,只能依靠支付高额费用聘用外来专业人员应诉。在其他很多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中能够胜任的专业人才数量更是少之又少,例如说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等工作。

(4)调查过程中缺少法律的程序性。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内容较多,包括法律状态验证、知识产权文件的核实、相关文件的考查等等内容,这也就使得并购方、调查人员与目标企业三方之间产生了诸多法律方面的关联,而这些都和尽职调查的结果直接相关,而目前没有具体的法规对尽职调查做出相应的规定。三方之间的往来只是按照普通的民事委托办理,而一般的关系又满足不了知识产权调查的一些特殊性要求。

其次,外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收购。

外资通过全面收购国内的品牌企业,这些企业是被国人所熟悉的并有良好市场效应,从而达到了迅速抢占中国市场的目的。以汉高收购“熊猫”为例,如:2004年2月,德国汉高公司和上海轻工控股集团达成协议,汉高全资收购我国知名品牌“熊猫”,从而成为熊猫品牌的新主人。而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海文集团作为原有人却无权继续使用熊猫品牌标志。众所周知熊猫牌知名度高粘胶高,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因此汉高收购熊猫的最终目的,就是能够通过熊猫品牌更快地抢占中国市场。

(2)股权控制。

在中外企业的合作中,表面上外方同意双方合资合作企业都可以在经营期限内使用双方商标。而在实际经营中,外方却闲置中方商标,利用其控股地位,使用自己的商标,将合资企业的资金投入广告,大肆宣传自己的商标,提高其知名度。当一旦双方合同期满时,一方面,中方企业商标由于长时间未在市场上出现,从而原有的品牌价值丧失;中国企业的著名商标将会渐渐地被人们淡忘,从视线中消失,失去了原有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中方又对外方商标没有了继续使用的权利。这时,若中方继续使用其商标,就得支付巨大许可使用费。外资在合资合作中,总是想法设法达到控股地位,这是其中重要原因。

(3)控制商标权。

虽然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合资合作企业都可使用双方的商标,但是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分类,并限定分类产品商标使用。如限定老产品继续使用中方商标,而主产品、新产品使用外方的商标。然后在合作过程中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将原中方的品牌逐步从市场上淘汰,从而达到在通过商标权控制中国市场的目的。如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在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宝洁公司的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在各大超市的洗化柜台,保洁公司产品随处可见,而听说过洁花牌的人都很难找到,更别说是在商场觅其踪影了。而后外方却利用我国名牌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大肆推广他们的品牌,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产品,获得较高的利润。从而达到了淘汰中方商品,推广自己产品,获取利益的目的。

(4)冷藏中方品牌。

当年“美加净”品牌牙膏在中国是无人不晓,每年销售量能达到6000万支,并且出口量居全国第一。但联合利华和上海牙膏厂合资,“美加净”品牌以1200万元的价格折资入股,被露美庄臣取而代之,随即立刻被打入冷宫。联合利华在洁诺和露美庄臣的广告上的投入更是不遗余力,使“美加净”商标严重受损,市场竞争地位急剧下降,经济价值严重受损。

三、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方向

(一)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避免利益的损失,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各国面对跨国并购的产权保护,有着较我国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作为“后来者”我国还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国应该结合基本国情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保护知识产权。

(1)健全并购法律体系。

意识决定行动。不难看出,西方的知识产权强国都无一例外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我国并购法律体系现有的规范到实践中的适用,可以看到我国的法律从立法机制到配套实施,尚存在较大问题。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先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当下经济发展现状,许多不相符的条款,需要尽快进行增补和完善,使其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针对知识经济时代,并购中越来越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加强并购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改变上述局面,要尽快规范我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和加强并购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健全统一的立法机制,杜绝部门越权立法,保证权威性和统一性。同时,政府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时,要充分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借鉴美国、加拿大的规范和实践,结合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为并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支持。

(2)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体系。

企业在平时就注重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才能在并购中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并良好的得以实施。在品牌制度建设上,不仅要有打造自有品牌的意识,还要有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在技术创新方面,要不断坚持培养创新能力,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商业秘密保护上,要对技术秘密、技术诀窍、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都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在专利保护上,既要在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要建立内控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在思路上建立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3)聘用专业人士完成并购中法律审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工作。

在并购案中,尽管是一次简单的并购案例,同样都面临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充满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聘用专业人士完成并购中法律审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工作非常必要。能做出准确的价值评估,防止技术秘密泄露,在技术秘密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二)知识产权整合和优化

据有关数据显示只有20%左右的并购案例能够实现最初的设想,而将近80%的并购案都是以失败而告终。企业并购实现后,知识产权数量增加,知识产权产品体系也得到了壮大,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整合,不仅会增加企业维持知识产权的成本,甚至会导致企业贻误商机,从而丧失最初并购的目的和优势。知识产权整合和优化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专利的整合和优化。主要包括组建统一的研发部门、优化专利组成结构、制定统一的企业专利保护体系等三个方面。(2)对企业商标的整合和优化。主要包括对企业商标体系的整合和优化商标结构等两个方面。(3)对商业机密的整合和优化。主要包括商业机密内容和商业机密保护方式的整合和优化。

四、结语

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国外对公司并购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主要是经验的缺少,知识产权重视度不高,以及签订的不平等协议等。我们的企业成功经验,要学结,除了要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更要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我国企业在并购活动中注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警惕外资在并购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漏洞,政府通过加强立法强化司法,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流失。认识和紧跟世界潮流,发展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企业在发展和并购中是安身立命的头等大事,是中国崛起成为创新型强大国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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