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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主体税种;房地产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据统计,“营改增”试点前的2011年,地方财政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2.9%。“营改增”期间的2012和2013年,营业税收入更是逐年增长。可以说,营业税是名副其实的地方主体税种。然而,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将打破这种局面。由于试点期间,新增值税(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地方税收收入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滑,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按照政策部署,2015年下半年,营业税将全面改成增值税。如此,地方财政就面临丧失主体税种的局面。“营改增”之后如何选择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成了关键问题。
那么,在现行税法下,能否找到一个税种来替代营业税的地位呢?在探讨这个问题时,理论界有几种方案:比如资源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下面,本文将从具体税种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资源税可行性分析
现行资源税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即逐步将其他金属、非金属矿、水流、草场、森林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可以预测,资源税一旦改革完成,其增长的空间是很大的。但这能否说明资源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2011至2013年的数据来看,资源税从595.87亿元增长到了960.31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45%增长到1.78%,可见,现行资源税收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贡献太小,即使改革完成,作为主体税种还是不太适宜。另外,资源税的最大的一个缺点是地区差异严重。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知,在2013年分省市资源税收入中,最多的省份依次是辽宁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其收入分别为142.05亿元、92.62亿元和78.77亿元。而资源税收入最少的三个省市则为(0.97亿元)、北京(0.82亿元)和上海(0.00亿元)。从数据可以看出各省市的资源税收入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旦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势必加剧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其实,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除外)划分为地方税也只是基于保证中西部地方财力的考量。20多年过去了,这种临时性的措施更应该取消才是。目前来看,资源税的功能正逐渐从提供财力向保护资源、生态转变。因此,资源税应回归中央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二、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现行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然后再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扩大消费税范围,使其变为一般消费税。从数据来看2013年的国内消费税达到了8231.32亿元。其收入贡献度排在第四位。在目前经济靠需求拉动的环境下,消费税的增长空间是巨大的。但这个观点存在一个根本的错误。首先,从概念上看,消费税是特定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如果把现行消费税改革成一般消费税,那么和增值税就重复了,产生了明显的重复征税,和现在推行的“结构性减税”不相符。另外,由于零售环节征税方式的纳税人大多数是小商小贩,把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在征管上存在技术困难,只会引起更多的逃税、漏税行为。最后,消费税对于国家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一旦改为地方税,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就会打折。
三、房地产税分析
房地产税是多个税种的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理论上讲,地方主体税种要有以下特征:按受益原则征税;税基不具有流动性;税源充足并相对稳定;不易引起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税负不易转嫁到非居民身上。从这些特征来看,房地产税是十分适合做地方主体税种的。从数据来看,我国房地产税2011、2012和2013年分别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7.40%、17.98%和19.37%。可以看出,连续三年房地产税是逐渐增加的,在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中是仅次于营业税的。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税收入无疑会增长的更快。
房产税改革是目前讨论最多的税种改革之一。从重庆和上海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来看,其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房产税改革想要取得效果,必须对居民现有存量房产征税。而且,征税时只有依据房产评估价值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和财政原则。但以我国现有的征管技术水平来看,评估房产价值征税的条件还不允许,另外,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在房产价值评估过程中也会产生技术腐败问题。房产税是直接税,按年计征的方式使纳税人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大额税费,也会让纳税人抵触心理增强,在推进改革中会遇到更大的阻力。因此,从目前来看,房地产税无法替代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但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具有极大潜力的。
除了以上三种具体的税种外,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中,被讨论的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若划归为地方税,由于其税基为资本,流动性强,必然会引起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从这一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其作用会打折。
四、结论和建议
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培育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了。政府应该在“营改增”之后就着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另外,在改革税制时,其相应的配套制度也要建立,比如房地产价值第三方评估体系,监管法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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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礼.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索[J].税务研究,2014(4)
[4]赖勤学,林文生.试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制度安排[J].税务研究,2014(4)
累计全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526.03亿元,增长31.2%。其中税收收入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非税收入6847.39亿元,同比增长44.5%。
改改无约束的超收
今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增幅几近三成,从财税部门的角度看,这或许是一份值得骄傲的答卷。但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则值得忧虑。连续十多年大幅度的税收增加,是不是一件骄傲无比的政绩?财政收入,是不是如韩信点兵―多多益善?
让我们看一组数字。
从2000年至2005年,在财政部编制的预算草案中,全国财政收入预算增长分别为8.4%、10.3%、10%、8.4%、8.7%、11%,一般在10%左右,而实际增长达17.6%、22.2%、15.4%、14.7%、21.4%、19.8%,两相比较,预算增速与实际增速误差总在一倍左右。2006年财政超收收入则达到前6年总和,为3000亿人民币。到了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6年同比更是增长31.4%,而2007年GDP增长率为13%,税收增长率为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当年财政比预算超收多达7239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
今年年初政府预算收入在税种上的分解是,国内增值税预算数17570亿元,增长10.5%。国内消费税预算数6500亿元,增长7.1%,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预算数11220亿元,增长7%,关税预算数2170亿元,增长7%,企业所得税预算数8380亿元,增长7.5%。这些主要税种的预算增幅都在7%左右。但与前面引用的数据对比可知,这几项税收的增幅,都在预算的3-5倍,如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38.3%,是预算7.5%的5倍,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增长37.1%,更是预算增长7%的5.3倍。
虽然,上半年的财政增幅不一定就是全年的增幅,但是,全年税收增幅超预算增幅两三倍应无悬念。这种不正常的增幅,引起人们的质疑,既然年年超过预算那么多,为什么预算还要那么做?预算不能编制得更为准确些吗?收入增幅不能受预算的约束吗?
预算收入是对未来收入的估计,不可能完全准确,固无异议,但是每年的增幅超过预算规定增幅的数倍,则不是估计不准确的问题,而有深刻的原因。
发达国家预算收入是受约束的,不是超收越多越好。而我国《预算法》对预算中的“短收”有严格、明确的规定,但对预算“超收”没有限制性规定。《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国家该收的,一点不能少,突出体现了对于国家收入的严重关切;但对于超收却不做任何限制,说明国家对于超收带给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却漠不关心。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并没有将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收权放到平等保护的地位:你少给国家缴一分钱都不行,国家多拿你多少都是无可置疑的。这是一种国家主义、和国库主义的财政观。
既然《预算法》对于超收没有限制,对于超收的支出也没有规定,那么,超收部分就成为政府可以任意支出的部分。这样的后果是,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一定会把增幅做得较低,美其名曰“留有余地”,而在征收时则努力多收。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超收空间。超收越多,一方面体现为财政部门的政绩,另一方,超收越多,政府可以直接支配的财政收入越多。这种方式让让人们想到历史上的包税制,政府部门当然有积极性超收。因此我们看到,为了超收,政府实行多收奖励,多收提成,把税收当成一种营业,挖掘潜力,不惜收过头税,提前税,预收税。
财政增收无限制,根本的症结在于《预算法》的缺陷。要解决此问题,需要修改《预算法》,给超收规定限额,对于超收收入和超收收入的支出都要予以规范。
改改重复开征的间接税
如果按照税种统计,上半年财政增长的情况还会更加详细一些,比如增长幅度较大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7168.63亿元,同比增加1939亿元,增长37.1%;关税1350.29亿元,同比增加328亿元,增长32.1%。以上这几类税种属于商品税,又叫流转税,是间接税,这些间接税上半年的收入是31861.77亿元,占上半年税收的63.7%,间接税增收总额是6348亿元,占上半年税收增收11428亿元的56%左右。而2010年间接税占全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9.5%。对比可见,今年上半年间接税的比重在总税收中有下降。
由于这是一个较短时段的数据,因此,尚不能得出结论说,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如果出现这种趋势,那倒符合中国税改的方向,即不断降低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提升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当然,这里的一升一降,应该是通过较大幅度地降低和调整间接税的税率因而降低间接税的增长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直接税的增长来实现。
我国间接税仍然占总税收的六七成,这个税收结构是不合理的。从国际看,发达国家的税收均以直接税尤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不高。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是绝对主体,间接税处于附属地位。但在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泰国、土耳其阿根廷等等国家,其流转税比重显著地高于发达国家。
这里的对比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是以间接税为主。从实证的角度,可以得出结论,中国要走向发达国家,必须转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直接税比间接税具有更多优越性,这也是必须以直接税逐渐代替间接税的原因所在。第一,从税收透明的角度来说,直接税透明程度高而间接税透明程度低。因为间接税的税收隐含在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中,其税负的最终归宿是不明确的,因而是不透明的。不透明的间接税,模糊了税收的真正负担者,造成人们的错觉,不利于形成纳税人意识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第二方面,间接税具有累退性,而累退是不公正的。商品中隐含税收,不论贫富,都会消费商品,尤其生活必需品,因此,如果作为商品的生活必需品中含有税金,则对于穷人会有更大的压力。虽然商品税或者叫做流转税的间接税在征收管理方面,可能比直接税更加方便。但是,并不能为了这种效率而牺牲税收量能负担的根本原则。
纵观2011年全国各省市高考的政治试题,我们可以发现计算题已成为政治高考中常见的一种题型了。这就对政治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治老师不仅要有广博的基础知识、精深的学科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数学思维。而近几年政治高考中的计算题大多数与函数有关,这就要求政治老师要加强对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并将其运用到教学之中。
《经济生活》常用的函数表示法及各自的优缺点:(1)图像法:能直观形象地表示出函数的变化情况,如物价走势图等,但不能得到准确的函数值,只能粗略得到函数值。(2)列表法:不必通过计算就知道当自变量取某些值时函数的对应值,但只能得到个别的函数值,不能得到全部的函数的值。(3)解析法:函数关系清楚,容易从自变量的值求出其对应的函数值,但不直观。
一、图像法
图像法在近几年高考政治试卷中出现的概率比较大,题中的图像包含的往往是比例函数(正比例函数、反比例函数)的关系。《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反比例关系的情况主要是:价格与需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生产率、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流通中所需货币量与货币流通速度、股票价格与银行利息率等。《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正比例关系的情况主要是:价值与价格、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价值总量、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与商品的价格总额等。做这类题目或讲解这类题目,首先要确定图像中所涉及的数量关系是正比例函数还是反比例函数,其次,把题干中的数量关系与图像对照,看其是否一致,直接排除不一致的错误选项,然后根据题目要求对剩余选项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正确选项。
例如:(2011年高考山东卷第18题)图1四幅图描述了某商品的价格(P)、需求量(D)、价值量(V)以及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L)之间的关系
若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下列传导过程正确的是
A.①③④ B.②①③
C.①②④ D.②④③
该题涉及四对比例关系,首先要判定这四对关系是正比例还是反比例关系。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意味着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反比),商品的价格随之降低,需求量增大。①图显示的是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需求量增大(正比),二者没有直接关系,排除;②图显示的是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商品的价值量随之降低(反比),正确;③图显示的是商品价格降低需求量增大(反比),正确;④图显示的是随价值量的减小,商品价格降低(正比),正确,因此选择D。
再如:(2011年高考安徽卷第2题)图2中的曲线反映的是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走势。同期,该种商品的价格变动引起其需求量发生反向变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该种商品的互补商品需求量会有所增加
②该种商品的互补商品需求量会有所减少
③该种商品的替代商品需求量会有所减少
④该种商品的替代商品需求量会有所增加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本题考查价格变动的影响,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商品的价格在不断下降,那么该商品的需求量会增加(反比),该商品的价格下降,其互补商品的需求量会增加(反比),该商品的价格下降,其替代商品的需求量会减少(正比),①③应选,答案为A。
二、列表法
列表法在高考政治卷中有的以选择题出现,有的以主观题出现。这些题目往往以一张或多张表格呈现,表格里有一系列的数据,仔细观察这些数据,往往又会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有些推断或结论往往也要运用函数知识才能得知。
例如:(2011年高考天津卷第11题)假定小张和老赵某月的工薪收入分别为1900元、5000元,结合表1,判断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具有累进性质
B.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C.小张该月不用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
D.老赵该月应缴纳450元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
本题是逆向选择题,要求排除正确选项。个人所得税对薪金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故A、B正确,不选。小张该月的工薪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因此不用缴纳个税,故排除C。老赵的工资扣除免征额后应纳税的工资额为3000元,其应缴的个税为(500×5%)+(1500×10%)+(1000×15%)=325(元),故D错误,符合题意。因此,答案为D。
再如:(2011年高考重庆卷第27题)张某有5万美元,他决定将其中的2万美元换成人民币,3万美元换成欧元,根据表2四家银行提供的当天外汇报价,张某应选择的银行分别是
A.甲和丁 B.丙和乙 C.丙和丁 D.甲和乙
本题考查外汇和汇率,意在考查考生准确运用相关知识认识问题的能力。在汇率方面要搞清楚本币的币值和外币的币值成反比,本币的汇率与外币的汇率成反比。1美元能够兑换的人民币最多的银行是丙,张某应该到丙银行把2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1欧元能够兑换美元最少的银行是丁,则意味着在丁银行同样多的美元能够兑换更多的欧元,张某应该到丁银行把3万美元兑换成欧元。因此,答案为C。
三、解析法
解析法是通过分析问题中各要素,利用最简便的数值或形式化语言来表达关系,得出解决问题的表达式,然后设计程序解决问题。近几年关于商品价值量、纸币发行量、外汇汇率、恩格尔系数、股票价格、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的计算时常在高考政治试卷中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运用函数中的解析法。
例如:(2011年高考全国文综卷第12题)2010年某企业的生产条件处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单位产品的价值量为132元,产量为10万件。如果2011年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10%,而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20%,其他条件不变,则该企业2011年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为
A.1452万元 B.1320万元
C.1210万元 D.1100万元
解析:解答此题可分三步:首先,根据商品价值总量=单位商品价值量×商品数量,计算出2010年价值总量,即132元×10万件=1320(万元);其次,根据2010年单位产品价值量和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20%,计算出2011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即132÷(1+20%)=110(元)。再根据该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10%和2010年商品数量,计算出2011年该企业产品数量,即10(万件)×(1+10%)=11(万件);最后,计算出2011年该企业价值总量,即110元×11(万件)=1210(万元)
再如:(2011年高考四川卷文综第25题)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全为流通股,共5000万股,当银行利率为3%时,该股票的总市值为100000万元。如果银行利率提高0.25个百分点,预期股息提高25%,其他条件不变,该股票的价格约为
A.18.46元 B.21.33元
C.23.08元 D.24.75元
解析:本题的解题思路是①当银行利率为3%时,该股票价格=100000万元÷5000万=20元;股票的预期股息=20×3%=0.6。②银行利率提高0.25个百分点,预期股息提高25%,则银行利率=3%+0.25%=3.25%,股票预期股息=0.6×(1+25%)=0.75。③则该股票价格=0.75÷3.25=23.08元。因此,答案为C。
针对《经济生活》内容理论性强的特点,为帮助学生加深对抽象概念、原理的理解,作者在教学中还注意将《经济生活》的有关知识与数学知识进行连接,用数学知识帮助学生分析一定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从而大大提高了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效果。我经常把《经济生活》中的有关道理与数学中的函数图相连接,在教学中恰当地运用函数图,将概念中、理论中蕴含的抽象的数量关系以形象直观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一般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波动与对该商品的需求量是成反向变动的,商品的价格波动与该商品的互补商品的需求量也是成反向变动的,而与该商品的替代品的需求量是成正向变动的。前两者的关系可以用图3左图表示,后者可以用图3右图表示。
为了巩固和运用这方面的知识,我还让学生做了2011年高考中的一个政治题目(2011年高考广东卷第24题)。根据学生做的情况,我又作了讲解。
例如:图4描述的是某品牌奶粉的需求曲线由D1左移到D2。下列事件中能导致这种变动关系的是:
A.该奶粉生产商供应减少
B.政府提高了商品消费税
C.居民收入水平大幅上升
D.该奶粉检测出有害物质
【关键词】资源 生态税收 环保理念
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人类在发展中应使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协调统一。目前,我国已打破了三方的平衡体系构成了外部不良经济,环境问题即是负外部性的结果。根据外部性理论,应当通过建立生态税收体系的方式使其内化,用税收来弥补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差距,这就要求我国尽快构建生态税收体系。
一、生态税收的涵义
生态税收源于西方理论,自提出已有80余年,目前已形成了一些经典性理论和实践成果。它是指国家以实现生态环保为目的,向所有因生产和消费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生态税收有如下特征:
(一)特定的目的
生态税收是国家为了控制污染,促进资源效率的提高,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国家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专门从事的生态保护工作。它的首要以及特定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
(二)宏观调控的作用
生态税收调控的手段是通过价格信号,使外部环境造成的影响成为被征收者的内在成本因素之一,从而影响被征收者的经营决策行为,引导被征收者的行为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变化。从宏观层面的角度,生态税收可促进整个社会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微观层面的角度,生态税收可以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在实现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进行集约式生产,从而使企业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建立生态税收体系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然性分析
1.生态资源紧缺。我国生态基础薄弱,自然资源并不丰富,人均资源更是不足。何况我国尚且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经济增长方式长期粗放,企业环保技术含量低以及治污染的能力有限等原因,生态破坏十分严重,造成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许多生态和环境的问题。构建生态税收体系可保护环境,调节产业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
2.现行生态保护措施力度不足。为了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我国在生态保护中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主要体现为命令控制政策和排污收费制度。随着这两种措施的推广,其都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命令控制政策无法针对所有产生污染的产品和活动制定明确的环境标准,在管制手段上也缺乏对企业技术革新的刺激。排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偏低,范围较窄,征收对象不全。由此可见,我国需通过完善税收的手段加强生态保护。
3.税收比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具有相对优势。(1)税收比行政手段更有效率和弹性。行政手段的依据是法律,制定出环境质量标准,若违反者会受到法律制裁,其优点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行政手段的实施对象是广大民众,广度范围较大,用强制的手段进行大范围推行的是不现实的,因此缺点为缺乏弹性和效率。而税收的调节更加灵活,也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这也是它比行政手段更具有效率和弹性的地方。(2)税收比其他手段适应性强。补贴政策和排污收费为其他手段中的典型代表。税收和补贴政策从原则上都能够给生态环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当中,无论是补贴采用直接给予货币的形式还是以税收的方式间接补贴,所支付的补贴费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都没有太大的效果。从长期的角度看,税收会减少整个社会的污染。但是补贴由于使得私人边际成本加失去补贴的边际机会成本等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会使得原本该停止的污染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继续下去,会增加社会总体成本,从而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
税收和排污收费相比较,排污收费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中规定,其对象仅限于企事业单位,没有居民和其他团体,因此把理应承担环境污染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采取超标排污收费,基本不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主要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超标收费,不利于污染的总量控制。而税收比排污收费征收范围广,且一旦缴纳税款后,并不具有相对应排污的权限,一旦排污超过法定标准,还需缴纳罚款,并承担限期改正等法律责任。因此构建生态税收体系是发展可持续生态中必不可少的政策。
(二)可行性分析
1.有一定的环境实践。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没有专门系统的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税种,但是已有与生态相关税种鼓励环保行为和限制污染行为,对有利于生态的行为和产品给予减免税、对不符合生态保护政策的高污染和高耗能的产业,增加其使用资源的客观成本,约束其行为的同时也筹集一定保护生态的资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政府对生态体系的重视。我国正从“消费型”向“享受型”转型,政府对生态体系问题都日渐重视,已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十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这为把生态观念融入到财税政策从而建立生态税收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3.具备构建的物质基础。生态税收体系的构建会影响公众的消费选择,比如生态税会提高人们的生活成本,从而引导公众的消费方向。这个成本即使公众所需要承担的,也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和必须付出的代价。而随着我国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已完全有能力承担生态税收体系构建中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4.国外实践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如今,资源和环境问题不单纯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国际社会以及意识到发展可持续生态是需要国际间的合作。迄今为止,有关于环境、资源的国际协定日益增加,同时许多国家也将税收作为发展可持续的重要手段,增加对污染的税收,促进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这其中以OECD成员国为代表,它们都有专门为资源环境保护设计的生态税收,也发挥出了相应的功效。从它们的世间中可借鉴经验,使我国在构建生态税收体系中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提高构建的效率。
因此,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生态税收体系的基本条件,且势在必行。
三、对我国目前税收体系的评价
(一)我国现行与生态相关的税种
如今,我国在构建具有生态价值的税收制度上采取了相应措施。首先,开征了具有生态税性质的税种。资源税是环保意义最强的一个税种,征收对象就是资源环境本身。从征收的目的可以看出,资源税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调节级差收入和组织财政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调节不合理占用土地的行为,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与管理。
其次,在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中增加了保护环境的相应税收优惠条款。如我国增值税已对废旧物品回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污水处理等方面实施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减少环境污染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消费税制度在多个税目设计中考虑了环保的目的,如烟、化妆品、柴油、汽油等,对环境不利的商品征税,绿化我国的产品结构,引导绿色消费。
(二)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存在的不足
1.环保理念不深入。环保理念决定具体税种的设计和税收功能的发挥。纵观发达国家的生态税收体系的发展历程,都是先有了环保理念,然后才在其的指引下经过一系列的生态税的尝试和进一步的改革,建立起较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而我国在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上还缺乏足够的深入性,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持续发展。
2.主体生态税种缺位。税收在保护环境的各项措施中具有十分还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中还没有开征排污税、污染产品税和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并且我国还没有开征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的行为的针对性税种,再加上环保相关税收措施的多度分散,使得生态税收的设计上不具有整体性。
3.相关配套税种缺失。现行税制中有一些与环保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条款,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仅有的几个税种征得的与环保相关的税款较少,不能保证专款专用。并且我国现在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税种实施的效果也偏低,不能达到通过税收倡导生态平衡,引导资源的高效率配置的初衷。从可持续生态发展中经济的流程来看,其路径应为“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废弃物再资源化”,我国现行的税制对发展可持续生态经济的作用还是比较零星、没有系统性,其调节的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够。
四、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深入环保理念
生态保护必须被全社会所关心与支持。明确构建生态税收的首要和根本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其是否改善及程度如何是评价生态税收体系是否合格的基本指标。我国目前虽已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但从生态保护的要求来看,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法律手段建设。在社会上通过科普教育和公众宣传这种“软手段”,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保护当中。建立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和程序,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生态环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根据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生态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可持续生态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现有税种
1.调整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共七个税目,涉及盐和矿产品。在构建生态税收体系中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存量并已处于临界水平、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收应以开采或生产数量而不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
2.改革消费税。一方面,将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和在进行生产、在使用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可考虑增设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包装袋、镍镉类电池、含磷洗涤剂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另一方面,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实行低税率,对生态有害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实行高税率。并且对适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
3.完善增值税。适当降低优惠政策适用“门槛”,并对循环利用的非主要原材料考虑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拉长上游进项抵扣链条,降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政策扶持的再生能源产业降低其增值税税率。这样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政策可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为发展可持续生态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撑。
(三)开征新税种
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环保税,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浓度等作为税基。环报税的税率可以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将来还可考虑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指标交易的办法,鼓励企业努力减少污染和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运用征收环境税的方法促进节能减排,需要有比较科学的计量手段和自动监测系统监督管理。
(四)与其他措施相互配合
税收虽然是实现可持续生态发展的途径之一,也是政府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应该在实施过程当中与其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辅相成,共同在发挥税收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出相关政策的整合功能。
(五)建立完善的融资渠道
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的资金仍是来源政府,除了可借鉴荷兰政府建立环境基金、采取专款专用制度外,可以探索通过多个渠道来弥补资金的不足。提高公众对生态的需要水平,加强公众的支付意愿;采取鼓励政策激励企业的投入;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进融资渠道的完善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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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勇,李代俊.试论完善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J].商业时代,2013(23).
关键词:税制结构公平和效率改革措施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与演变
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
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税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
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工商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_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
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财政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
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为15%、25%、34%的3档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
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保险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国现行税制及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为第二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实行近10年来,成效显著,但由于税制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较仓促,使新税制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使现行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历史地看,现行税制在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统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统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从财政意义上进行的,难以充分体现供需总量调节的要求,对宏观税负水平缺乏科学论证和界定,不同税种间的改革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场模式为主要出发点,而且是在经济发展处于高速度和高通胀并存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改革的内容以统一税制集中税权为核心,基本放弃了税收对经济的主动调节激励功能,使税制缺乏适应变化的灵敏性和灵活性,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全面发挥。
现实地看,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税制的结构性缺陷上:(1)主体税种名不符实。所谓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种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近10年来,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2)辅助税种调控乏力。两大类12个辅助税种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调控作用与理想设计相去甚远,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长期处于缺位或半缺位状态。(3)税负结构失调。从税源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课税对象等角度分析,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东部,其次是中部;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主要来源于对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的课税;许多税种未能及时立制开征,导致税源遗漏。(4)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税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导致税权的划分未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也没有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此引发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乱,形成了以“费”挤税、甚至“费”大于税的局面。
发展地看,现行税制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情变迁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之际,正值通货膨胀高峰时期,而目前,改革时的“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局面现已被供过于求、买方市场的局面所替代,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之间贸易交往与合作的加强,经济全球化、税收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日益缩小。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税率的水平与结构以及税种的格局等,均呈现出趋同的倾向。
四、我国税制结构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对策措施
(一)科学选择主体和辅助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形成了层次性的税收分配调控体系,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在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选择与完善两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1.主体税种的选择。目前对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有多种观点。我们认为,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注重其所筹集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还要重视其对实现税收政策所起到的调控作用。因此,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应继续坚持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普遍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而世界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能否给予抵扣。我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实力有限,并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作为控制投资膨胀的重要政策手段。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发生转变,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条件已初步具备。从所得税来看,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过程看,存在着经济波动,需要运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这种波动。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目标。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所得税取得的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会相应增加。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服务、资本等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求强化所得税及其管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和特点,只有二者相互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共同构成主体税种,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如果仅以流转税为主体,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而如果仅以所得税为主体,为保证财政收入,同样会导致过高的所得税税率或较高的累进性而抑制劳动者工作、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阻碍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不利于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等负面效应。
2.恰当地选择具有特定功能的辅助税种。为补充主体税种在实现税收政策目标中的不足,应根据税收环境的变化,对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1)适时增设我国税收体系中缺位的税种。比如,在比较适合的领域开征环境税;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适时开征一些属于受益性质的税种,如对原始森林的复植、道路维护等开征森林维护税、汽油税等;从社会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2)取消那些设置不当或已失去意义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等税种;合并房产税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二)优化主要税种的内部结构
就增值税而言,(1)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理想的增值税制应将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课征范围,并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制仅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而劳务基本被排除在外。: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增值税实施的范围宜宽不宜窄。(2)合理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略高于实行增值税最为普遍的欧共体国家,远高于亚洲国家,并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除范围小,税基较大,使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偏高。就消费税而言,应从有效调节消费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调整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轮胎、护肤护发品、普通化妆品等免征消费税;对目前的一些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应征收消费税。就营业税而言,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主要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营业税则主要以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况。要真正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划分问题,应该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最终实现流转税制的统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课征制,即区分不同的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存在着难以衡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利于税收公平的缺陷。理想的方法是实行综合课征制,但又由于我国居民收入较低,且分配方式复杂,隐性收入较普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纳税人基础和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较为可行。当前,应针对综合课征制的一些缺点和个人所得税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如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拉大税率级差,扩大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等。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主要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减少和取消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中过多的税收优惠,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待遇,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实行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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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高新技术;税收支持;启示;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10-04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主战场,它的发达程度也是一国经济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无不采用各种手段对其加以鼓励和扶持。在这些手段中,税收政策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纵观世界各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力争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践
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是使高新技术产业在财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但针对不同的问题,其税收优惠的方式也多有不同,具体说来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
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前期投入高、风险大。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中最具技术创新活力的群体――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如何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对于解决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税收手段来说,要在解决资金来源方面起到作用,就体现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
以美国为例,1957年,美国的投资收益税为25%后增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升到49%,其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1.71亿美元,1975年迅速下降到0.01亿美元。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减税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国内收入法》第1224条,允许向新兴风险企业投资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1978年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将投资收益税从49%降到28%。1981年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投资收益税进一步降到20%。1986年,美国国会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该法规定投资额的60%免除课税,其余的40%减半课征所得税。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该税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规定的也十分详尽。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但同时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也做了严格的界定。许多研究表明,美国风险投资规模的变化与投资收益税率的调整息息相关。
而新加坡政府的税收奖励政策包括:(1)风险投资项目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它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平,且在新加坡无从事相同技术者,则可在5-10年内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长达10年。
(二)鼓励研发的优惠措施
研发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高新技术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本质所在。但由于高科技产业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包括运用税收优惠来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国外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从而起到了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这种政策是一种事前的优惠政策,比降低税率等事后政策更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
第二、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实际上使企业享受到延期纳税的优惠,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都已从二战前与战后初期的20―25年,缩短至目前的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为了适应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日益尖锐的市场竞争,各国又多采取对若干行业或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率更高,折旧期更短,设备更新更快。
第三、设立技术准备金制度
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在这方面,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即准备金必须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另外,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三)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措施
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研究发明的成果在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转让的优惠方面。
韩国在这方面非常重视,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技术转化效果。韩国税法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转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四)鼓励市场推广的优惠措施
从国外的实践看,这部分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方面,即通过税收减免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为产品的推广做出贡献。
韩国在这方面比较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1)对先导性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对具有技术先导性的产品(特别消费税法对具体产品范围有明确规定),在出口战略上有必要扩大内需时,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以基本税率为基础,最初4年为10%,第5年度为40%,第6年为70%,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2)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实行税收减免(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政府有明确规定),在创业初期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首都圈以外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首都圈以内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4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50%,之后2年内即第5年、第6年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30%。
(五)鼓励吸引人才的优惠措施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人才,吸引人才的措施有很多种,从税收角度考虑,综合国外的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个人收入的所得税减免和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等方面。
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同时,对工作在原材料生产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万里拉-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
二、国外实践给我们的一些启示
(一)间接优惠更能体现出优惠效果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由此可见,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
(三)注重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综合应用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它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但是,产业优惠的缺点就是覆盖面有所局限,受到扶持的高科技产业得到了好的发展,而没有被列入扶持对象的产业,即使科技含量很高,应用前景可能很好,也不能得到政策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与产业优惠相对应的一种优惠方式是区域优惠政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划定一定区域,对此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者财政上的支持。比如国家设立的经济特区、中央或者地方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等等,都属于这种优惠方式。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
因此,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结合使用,才是最佳的税收优惠模式。一方面用区域优惠的方法迅速地吸引资金和技术的集中,形成群体内的集体效应,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真正起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四)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 《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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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价格机制,循环经济,资源开采,绿色生产
建立循环经济的长效机制,需要政府规制与市场的结合。规制性措施能够保证结果确定性,常为政策制订者所偏爱,是促进循环经济最常用的政策,其缺点在于需采取高成本的监督和执法措施,否则确定性难以实现。基于市场的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同那些目标更为直接的手段相比,看起来比较慢,但他们通常更易实施和管理,而且对政府具有重要的财政效果。当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时期,需要在继续加强环境监管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重要作用。本文拟从节能减排的利益激励与约束出发,分析构建资源环境价格制度的必要性、实现途径与政策安排。
一.建立资源环境价格是循环经济长效发展的关键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资源(能源)高效运用、节约利用和减少排放为目标,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体系中,既包括自然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的正向流动过程,也包括废弃物、资源化、回收、生产的逆向流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循环经济示意图,
上图中,循环经济发生在两个层面,第一层面表现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交换,即人类从自然生态系统中获取资源,排放废物,又采取各种措施对资源环境系统进行修复,维持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第二层面表现经济系统内部的物质能源交换,即通过企业的清洁生产、废物交换、垃圾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外溢。第一层面以减量化为原则,第二层面以再利用与再循环为原则,如果第一层面实现零开采,就意味着经济增长所需资源完全来自于资源循环,第二层面实现零排放。反之,第二层面大量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去,势必增加开采行为,影响生态环境。用M表示一定时期内整个生态系统的资源量,V代表从环境系统进入经济系统的原生资源,用W表示经过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整个废物流量,D代表漏损而成为污染物(如石油燃烧后成为二氧化碳,塑料袋包装导致白色污染),R代表废物回收所形成的回收资源(如包装物回收,废水再处理后成为再生水),则有W=D+R,M=V+R,经济的循环程度与开采率V/M成反比,与循环率R/W成正比,当开采率V/M=0而循环率RA=100%时,表示循环经济的零排放原则得到实现。
(二)政府调控与资源环境价格。在上图中,经济系统内部交换形成价格,而经济与生态系统交换不能形成充分价格,这是生态破坏不能补偿,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得不到治理的根本原因。建立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就是要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标准、禁令、税收、排污权交易等各种规制性或市场性措施,促进环境资源的使用代价能够在各种要素投入或产出价格中反映出来,以利益诱导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实现循环经济长效发展。建立资源环境价格制度,有基于总量控制或者基于税收两种办法,总量控制是设计严厉规则监测资源获取者及其获取量,环境排放者以及排放量,通过配额交易形成价格,环境税是根据边际治理成本与边际收益设定开采与排放行为税额,促进外部效应内部化。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资源环境价格,除了有关经济主体的参与外,必须要有政府的主动干预,尤其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危机,必须采取跨国际的集体行动,这正是循环经济价格支持必要性所在。
(三)资源环境价格的作用。(1)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清洁生产。在资源自由流动条件下,各部门产品价格标杆是成本,后者又由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环境成本、平均利润构成,传统价格体系中资源环境价值未得到体现,非循环型企业环境成本偏低,获得超额利润,资源过度流入传统部门,清洁生产得不到推行。通过价格支持,把资源环境价值反映到要素价格中,可以优化资源在循环型与非循环型部门间配置;(2)激励技术创新。减量消耗自然资源、充分利用废旧物、控制污染物排放需要增加环保投资,但是循环利用资源能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带来多少经济效益,不仅取决于资源消耗量的减少,还取决于资源与替代要素的价格对比。提高资源消耗代价,可以增加节约资源的边际效益,企业增加环保研发、技术投资、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的动机将会加强。(3)对宣传教育构成有力配合。在资源高价、环境有价和污染受罚的氛围下,将会促进企业形成清洁生产方式,消费者形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不仅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而且通过人们习惯改变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资源环境价格的实现
根据资源流动的路径,根据一般均衡模型,可测定开采、回收、制造、消费、废弃物排放等循环经济各环节上的资源环境价格,促进整体社会福利最优。
(一)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包括工业污染物和生活垃圾,有固体、气体、液体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污染物代表着资源从循环系统中的漏损和环境质量的降低。在传统市场经济中,环境使用是近于免费的,制造商不考虑污染排放加诸自身的修复和治理成本。污染物定价核心在于,综合考虑污染物毒性、自然生态系统循环净化能力、外部治理和生态修复成本等因素,通过对污染与垃圾排放加征适当“价格”(如税收),或者设计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形成排放与治污的利益约束激励机制,消除市场均衡排放量与社会最优均衡排放量差别。
具体支持工具可选择排污税、排污费或排污权交易。通过简单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可计算出工业污染的理论定价为:t=-mu/u,垃圾外部性的理论定价为:t=-mu/u;m为常数,u与u分别表示污染物边际负外部性,u为无污染的三产边际效用。发展中国工业化尚未形成,三产边际效用大,其污染物排放定价相对发达国可较低,这也正是“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依据所在。
(二)产品消费和回收
在某些条件下,度量生活废弃物排放成本较高,打击违法丢弃垃圾的技术难度较大,难以直接定价,必须考虑变通方法。基于垃圾由产品消费而产生,由分类回收而减少,为减少垃圾产生与排放,一个可行路径是征收消费处置税t,对回收行为进行补贴t,分别反映增加单位产品消费所导致的外部处置成本和增加单位回收资源所免去的外部处置成本。其计算公式为t=-mu/uq;t=-tq,给定q和q的符号为正,mu的符号为负,t>0表示以税收抑制污染品消费,t表示以补贴鼓励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其价格支持工具有消费者回收押金返还、消费税等。在回收押金返还体系中,对工业产品预收的押金代表着消费处置税,对提供回收返还的押金代表回收补贴,当废物函数采用最简单的形式q=r+g时,返还押金将代表着回收资源数量。当q<1时,返还的押金小于回收资源量,在极端情况下,q=0,说明只有污染排放而无回收资源,此时须对污染品消费征收生态税。
(三)资源消耗
在技术固定的条件下,工业污染间接地由资源投入尤其是能源消耗量决定,避免某些工业污染物直接定价的可行路径是对原生资源投入价格进行调整,比如以能源含碳量为基数对能源征收碳税,代替碳排放的定价。理论计算公式为,t=-mue/u,e为污染函数,表示资源开采消费行为与生态环境破坏间的关系,可选择的政策工具如资源生态税、能源消费税,力度能反映资源消耗对环境污染的大小、生态修复成本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对环境污染所能承受的力度。对于某些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可采取开采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
(四)绿色制造
产出是垃圾的源头,也是回收资源的源头,大多数产品都是循环程度不等的产品。资源回收成本太高,会增加所需处置生活垃圾与工业污染,为鼓励产品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应根据产品使用导致环境损害大小确定测算其清洁程度和绿色性能。污染型产品应该征税,税额大小视增加单位回收资源对外部性的边际净贡献确定,绿色性能良好,回收性较强的产品应该补贴。政策工具既可采取基于税收方式,如根据工业生产污染程度不同征税(或补贴),也可采用基于投入的方式,如对清洁生产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或采取基于交易的方式,如应对气候变化的CDM机制、碳减排自愿交易,或者采取可贸易的固体废物回收配额,如对某一特定产业设置最低回收水平或回收率(如产品总重量的50%必须收回),厂商可自行回收或付费委托专门机构回收,也可以从回收率比自身应尽义务更多的厂商购买配额,通过各方交易形成固体废物价格,减少达到最低回收标准的成本。
资源环境价格在上述各环节的配置是相互联系的,支持政策可以是源头导向或末端导向。末端导向循环经济政策重点在于对废弃物发出价格信号,由物质流动从下至上,依次向消费、制造、流通、开采环节延伸,刺激绿色消费,引导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减少资源开采,促进减量化和再利用;源头导向的循环经济政策是在根据从上至下的物质流动路径,在物质(能源)流动的源头发出价格信号,依次向开采、制造、流通、消费环节延伸,如开征资源税,依次将税负分散于各经济主体,抑制原生资源投入,节约能源;末端导向的循环经济支持其核心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源头导向循环经济其核心是节约能源(资源),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两者相互呼应与配合,构成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三.构建资源环境价格制度,促进循环经济长效发展
由于各国资源储量和环境禀赋不同,工业化所处阶段不同,消费者对经济福利和生态福利的偏好不同,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有差异,循环经济的主要支持路径和政策重心就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发达国循环经济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我国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人口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仅面临消费环节大量废物问题,更面临粗放发展所带来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严重所引发的环境挑战。(1)“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资源开采和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电力中,水电占比只有20%左右,火电占比达77%以上。据计算,每燃烧一吨煤炭会产生4.12吨的二氧化碳气体,比石油和天然气每吨多30%和70%。(2)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能源消费高,污染排放量大。工业约占能源消费总量70%,其中大企业又在40%以上。(3)人均资源缺少,除煤炭外,主要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工业企业资源消耗粗放,综合利用效率低,加剧了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
根据上述约束,中国发展循环经济要以资源(能源)消耗减量化为重心,采取源头导向的循环经济政策,合理分配资源(能源)开采利用、绿色制造和工业污染治理等环节治污责任,构建资源环境的价格激励机制,以达到鼓励绿色设计、减量消耗资源、发展生态产业、防控工业污染之目的。
(一)以建立生态修复和补偿为核心推进开采环节的环境定价
我国长期实行资源低价政策,资源价格未充分反映其生态价值。如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为1.18%,国际可比费率一般为2—8%,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补偿费率更低,油气为1%,黄金为2%,远低于美国12.5%,澳大利亚10%的水平。在矿业权取得环节,目前实行行政审批与市场招标“双轨”并存体制,全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2万个通过市场机制取得,企业付费水平低。由于无偿取得,企业并不珍惜到手的资源,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掠夺性开采(李国平,2006)。在现行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下,一方面资源开发的增值部分过多地流向产业链下游,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另一方面,在现行资源价格体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缺失,矿区生态环境恶劣。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塌陷180多处,塌陷坑1600多个,塌陷面积1150多平方公里;采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10%,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0%,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直接破坏和侵占土地面积约26.3万公倾(郝瑞彬等,2007)。采矿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某省因采煤造成了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万亩水田变成旱地,全省井泉减少达3000多处。
资源价格改革第一步要打破矿产资源开发垄断和市场分割局面,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市场竞争机制,由第三方评估,根据资源储量、开采难易程度给出一个基准价格,通过“招、拍、挂”形成矿业开采权的市场交易价格(王春秀,2007)。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可探索采取总量控制开采量,分配各矿山企业配额,通过各企业对开采配额交易方式促进可持续价格的实现。资源价格改革的第二步要以财税制度的完善,实现外部补偿价值的内在化。我国多数资源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利用资源的工业主体分布于东部的三资企业,在低价政策下,资源开发带来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灾害防治由资源所在地承担,资源开采带来的收益由东部下游工业企业获得。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在于开征资源生态税,建立“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相应的转移支付机制,分项用于重大的生态治理、社会救助、扶持生态产业。
(二)以能源税制改革为核心,促进节能减排
能源价格与能源效率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相对廉价诱导产业间的能源配置从高效部门向低效部门转移,形成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结构。目前我国主要能源品种实行上游市场定价和终端政府管制的价格政策,如煤炭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原油实行与国际接轨,海上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是政府对终端消费的电力、成品油等主要能源品种的定价仍保持决定权。
基于能源行业垄断为主的结构,在不具备完全放开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发展循环经济最为可行的路径在于开征能源税与实施节能补贴,既满足工业发展对能源使用的需求,又充分考虑能源消费外部性,节能鼓励。具体支持可从管制价格校正、环境补偿与节能补助等三方面着手。针对价格管制,要完善权益性能源税收政策,如开征能源补偿基金税,对境内开采和使用能源的生产者、消费者从量定额计征,形成基金,对后代资源持续利用的权益损失进行补偿。针对能源环境补偿,要健全限制性税收政策,调整消费税,开征碳税。以含碳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依据预定的碳减排水平估计最优排放水平下的碳税税率,提高现行汽油、柴油、燃料油等能源的适用税率,把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耗能产品纳入计征范围。同时,配合以节能指标交易,将规划所要求节能总量分配于各区域各用能企业,通过节能指标交易外化能源使用的外部生态成本。针对节能鼓励,要完善激励性能源税收政策,对关键性、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设备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与进口,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优惠或即征即退;耗能突出的行业增值税税率按能源消耗量从量累进定率,产品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反之,投资购置节能设备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在一定额度内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利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节能进程(樊丽明郭琪,2007)。
(三)多管齐下,建立清洁生产的价格激励
在工业领域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现新增产值由低消耗第三产业为主,对于减量化意义极为重大。采用清洁生产方式,由于在企业内部增置了相应设备,设施及人员整洁三废,其环保成本相对于传统生产更大,但是社会治理成本小,传统生产方式内部环保成本低,但是社会治理成本大,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和内部成本外部化,使清洁生产成本低于传统生产成本(伍世安,2009)。
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传统生产方式的排污行为征收环境税,使调整后传统方式边际环保成本大于清洁方式的边际环保成本,推动企业转型;或推行排污权交易,形成排污权价格。根据区域污染减排要求,企业生产状况和排放标准,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之分解配额给企业,实现限额排放,超量重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排放,或者向清洁企业购买排放差额。第二种是对清洁生产方式的内部减排给予激励,实现企业环境成本外部化,其措施有:(1)对环保研发给予财政资助,环保设备贴息支持,按照能源审计单位的产品能耗诊断结果,对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加大税前抵扣节能产品及设备研发费用的比例;(2)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者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和推广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3)推行绿色产品认证,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如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制度,对于每一产品规定了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标准,厂商必须向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根据调查,有75%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贴花产品”,即使“贴花产品”的价格稍高于常规产品,消费者仍倾向于绿色产品。如“贴花纺织品”的价格比普通纺织品要高出20%~30%,但绝大部分欧盟消费者仍愿意购买前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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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商业实质;换八资产入账价值
为了适应企业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易越来越多的情况,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了《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施行了一年后,财政部又于2001年1月18日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旧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第7号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确认和非赁币性资产交换三个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本文主要在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准则具体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一、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比较
(一)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和相关税费)确认换八资产的八账价值。新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采用了两种计量模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八资产成本的基础);涉及补价的以公允价值加上(或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但支付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通过比较,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规定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补价时按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用公式表示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收到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方面,新准则的变化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收到补价或支付补价,均确认损益,且损益不限于收到补价部分;而对于不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收到或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分析
非赁币易中,最突出的特征是参与交换的主体同时扮演了两种角色:首先,将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出去,这一交换行为使该交换主体扮演“卖者”的角色;其次,将所需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来,这一交换行为使其扮演“买者”的角色。因此,任何一笔非货币易的完成,实际上是两种交易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旧准则选择的规范模式是:参与交换的主体只以买者的身份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反映其销货行为。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易粉饰财务报表,但缺点是容易导致交易结果反映不完整。旧准则将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定为:换八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这样换八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没有综合考虑其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这种遗漏造成了会计反映的不完整。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不仅反映了购货行为,也依据换出资产的不同属性确认了、分别反映了销货行为产生的损益。以下分析两种交易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新准则与旧准则对同一交易的处理结果的差异。
例1,甲公司用其生产的A产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的B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A产品的售价(公允价值)(不舍税价格,下同)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账面价值)80000元{B产品售价(公允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成本(账面价值)goooo元。为便于问题的分析和理解,假定A产品从甲公司运到乙公司所需运输费用1000元由乙公司承担,B产品从乙公司运到甲公司所需运输费用1000元由甲公司承担,以银行存款支付。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与销货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会计处理如下:
1 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A产品
80000
甲公司购进B产品所涉及的购货行为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B产品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17000+1000x7%)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银行存款
1000
上述会计处理分别反映了甲公司的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销货所确定的A产品收益为20000元(A产品公允价值100000A产品账面价值80000),购货所确定B产品八账价值为100930元(A产品公允价值100000+购货相关费用930)。
旧准则的会计处理结果如下:
借:原材料 B产品
809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17000+1000x7%)--
贷:库存商品 A产品
80000
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结果如下 借:原材料 B产品
1009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17000+1000x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 A产品
80000
从以上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结果可见:
旧准则是不考虑销货行为、只考虑购货行为的模式,不确认销货行为所产生的损益,因而就产生了与综合考虑企业销货行为和
购货行为会计处理结果的分歧。旧准则所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80930元比综合考虑企业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所确认的价值100930元低20000元。此差额为销货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旧准则不确认该收益,没有形成企业的利润。企业在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只有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将该项所得税补提上来,虽然没有影响所得税的缴纳,但使当期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不准确。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结果与综合考虑企业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所确认换入资产的八账价值100930元及销货行为所产生的收益20000元是一致的,会计处理过程也是统一的。可见,新准则综合考虑了购货行为和销货行为,体现了会计反映的完整性,也克服了旧准则因不确认收益,而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补提所得税的弊端。销货行为产生的收益所应计提的所得税不是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而是直接在交易发生时进行处理,使当期损益表中所反映的收入和成本以及利润总额更加准确。
(四)相关税费的界限及补价的比较
从构成来源划分,相关税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因销货行为而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与本次销货行为有直接配比关系的相关税费,包括将销售的货物运至购货方时由销货方承担的运杂费用;因销货行为而由企业承担的流转环节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税、消费税、以应交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为基础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是因购货行为而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运杂费、入库前的整理费。与销货行为相关的税费应该是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损益的因素,与购货行为相关的税费应该是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换八资产成本的因素,而不能一概地作为对换入资产成本的影响因素。
根据上述综合考虑企业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无论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都由于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的结果必然存在增值税的销项或进项,而增值税的销项税与销售行为所确认的损益无关,所以补价不包括这部分销项税;增值税的进项可能作为备抵(如换八资产做存货),不影响购八资产成本,补价不包括这部分进项税。然而,增值税的进项也有可能作为购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如换入资产做固定资产)。支付的补价包括进项税,而收到的补价不包括销项税,造成了同一交易支付的补价与收到的补价的不同。另外,补价也是确定是否属于非货币易准则规范的范畴的依据(补价比例低于25%)。由于补价是否包含增值税没有明确,同样的交易,可能由于对补价的理解不同,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有违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和制订本准则的初衷,也对利润产生了影响。
二、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划分评价
(一)新准则将“货币资金”引入了赁币性资产定义中,有效地避免了旧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现金”产生误解和歧义的可能
旧准则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认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里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行会计实务中“现金”仅指库存现金;旧准则中货币性资产概念中“现金”与现行实务财务报表中的货币资金相同。新准则对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内涵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关键在于新准则以“货币资金”替代旧准则定义中的“现金”概念,有效地避免了产生误解和歧义的可能。
(二)划分标准存在与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不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