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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今已发展成为“中国商用车第一品牌”。 凭借较好的公司治理基础,其在公司治理上的实践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认可。目前,福田汽车下设18家控股子公司,参股19家公司。公司治理业务体系架构下的管理人员达45人。经过多年建设,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逐渐形成独具自身特色的参股、控股子公司管控经验。
依法依规,始自源头
首先,量体裁衣,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制度。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参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事务的管理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三个层面,分别制定了《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和《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参股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实施日常业务管理的依据和准则,为董办体系工作搭建了制度化平台。同时,为了更加高效地运转体系业务,还制定了独具特色的《董办体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设立了虚拟工作机构,成立日常工作核心小组,确保体系工作的真正落实。
其次,进行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分工。在董事会事务的管理上,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股权层次,明确规定了作为管理主体的各层级董事会业务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能职责。对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事务的指导和督察工作,同时统一负责福田汽车外派董监事的提名和管理以及董办体系的培训工作。对参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参股公司外派董监事的提名、调整和管理以及提议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同时指定参股公司股权代表。
此外,在实践中明确定位,把关源头。在提交董事会决策投资参股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之前,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即参与制定,或指导制定《设立XX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XX公司章程》等新公司基本的重要文件,并进行合规性审查。从源头上对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审核把关。在制定议事规则中,对于控股子公司要重点关注防范控股子公司风险和保障公司的利益;对于参股公司要重点关注参股公司的收益保障和权限界定两大方面。
合理、高效地实施管控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子公司外派董监事的管理职责主要为:1.负责提名(或调整)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文件下发,控股子公司履行程序选举董监事及聘任高管;2.负责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的年度履职考评;3.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董事会事务工作的人员参加董事会事务年度培训;4.负责制定控股子公司董监事津贴标准。
在实践中,福田汽车独创了“董事会事务代表”职务,为内部治理提供充分支持。《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规模较大的控股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合资公司应设置专职的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了确保规模较小的控股子公司治理业务的依法依规运转,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独创了“董事会事务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控股子公司治理业务的开展。目前,福田汽车的控股子公司共设置了19名专职/兼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事务代表。
其职能职责主要规定为:1.负责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机构的搭建或董事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岗位及职能的设置、人员的配置情况等;2.负责制定及修订《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对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进行指导管理;3.负责制定及修订年度经营报告框架,并指导控股子公司编制年度报告;4.负责指导、检查体系内各董事会事务的档案、重要文件、资料的存档及备案管理。
充分发挥参股公司外派董/监事的作用。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通过对外派董/监事的业务指导和调度,维护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一些重要事项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如:一是将分红政策写入参股公司制度:二是与参股公司共同遴选出最佳外派董/监事人员。
全面深入日常管理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对参股公司的日常管理主要在于:
1.建立参股公司信息平台。每半年一次收取参股公司营业执照,搜集参股公司基本情况。搜集的信息范围包括参股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持股比例、经营范围、委派董监事人员、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更新信息。
2.及时对外派董/监事及股权代表进行委派及调整,实施动态业务管理。如遇外派董/监事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参股公司董/监事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即刻启动人员委派及调整程序,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不受影响。
3.随时关注参股公司的治理风险点。要求外派董/监事在参股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后,将会议相关资料报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相关业务部门须对决策事项进行专业的审查,给出意见,避免风险存在。
对控股子公司实施业务一体化管理。考虑到控股子公司运营管理统一由公司管控,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业务管控上也同步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在于:
一是控股子公司编制年报制度化。根据《集团董事会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事务代表应按照福田汽车年度经营报告框架编制本公司年度经营报告。年度报告通过对上年度的经营工作进行总结以及对来年工作进行展望,不但可以彰显子公司风采,更达到了依法规范运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梳理与查漏补缺的作用。
二是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巡检考评。此举可以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开展董事会事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使各子公司能够规范运作,法人治理工作合法合规,防止出现法律风险。福田汽车董事会办公室每年至少选择一个体系内控股子公司进行巡检,对其董事会事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整改意见于巡检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全公司通报,并进行激励。
“体系工作年会+业务培训”并行。每年上半年,董事会办公室均组织董办体系工作年会,在年会上回顾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安排下年度工作项目,同时进行公司治理业务知识拓展。工作年会不仅是福田汽车治理体系人员业务夯实、深化的知识讲台,同时逐渐成为各参股公司外派董/监事、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之间沟通、交流的广阔平台。
要淡化行政色彩
虽然国资委不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由于代表国家出资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职能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身份,使得国资委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作为一个行政性出资人,其性质就不适合介入企业经营性活动。因此,行政性出资人必须有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如果这个边界不清晰就会越位,造成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国资委组建的时候就意识到了:国资委不能当婆婆加老板,国资委不能批项目。遗憾的是最后并没有完全约束住,其原因是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未来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们应该时时把握一个度: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内部监管不力,作为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资人,阶段性地超常规监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职行为。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后,这种超常规监管依然没有改变,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这就需要我们重视解决自身的管理问题。如果习惯于超常规监管,或者因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弃超常规监管,甚至回归到行政性、命令式监管,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要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
国资委应严格执行《公司法》,进一步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机构落实好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制度
在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及监督权相互分离且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企业内部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应进一步督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运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也为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规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股东定位来开展。国资委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要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干预其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分离。具体表现为:国资委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资本增减等渠道行使所有权,监管公司战略方向、重大投资和公司绩效;通过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来提高所有权监管的效率,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使董事会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可问责性,凡属于董事会的权责,交给董事会行使,国资委不应陷入企业日常管理。
加强监事会建设
选派监事是国家法律赋予出资人的法定权利。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向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职责。国资委必须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水平,满足社会各界对监事会工作所寄予的期许,否则即是失职甚至渎职。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建立以来,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很大成绩。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与审计、纪检及巡视监督机制相比,监事会制度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监督的独立性。监事均由国资委直接委派,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为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从而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权威性。监事会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这种高规格的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三是长期性。监事会一个任期为三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连续地观察企业的运营,判断企业的依据较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监事会可以深入企业总部、基层、项目等各个领域进行调查了解,参加各种会议,调阅各种资料,因此判断企业的依据比较切合实际。五是综合性。监事会出具的报告不仅仅是会计报表数字,而是全面关注企业战略、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环境、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综合地反映企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因此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派驻监事会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当然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加以调整。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股权多元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已经整体上市,性质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不同,监事会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与工作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委可以直接派驻监事会;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要通过股东会履行程序,依法选举监事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要依据占股比例推选监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选,仍可以采用股东审计的方式,当然股东审计的工作范围与工作方式将会不同。
要逐步调整职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