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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与县政府沟通,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开发商、供电公司负责人任成员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建设协议的签订,指导、监督开发商按国家标准采购所需电力物资和施工,以及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后的设备验收。城乡建设局是住宅小区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贯彻、指导执行工作,并将供电公司出具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报告作为小区整体验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加强建设管理
2.1项目管理
为确保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业主入住后用电及时实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责成专业部门,对住宅小区配套电力工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行业规范、规定,制定高低压供电方案、审核设计方案、工程验收标准、设备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并做好住宅小区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电力设施资产接管及运行维护工作。
2.2设计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按照有关建设技术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配套电力设施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供电公司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书),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征得供电公司同意。配备有电梯、消防系统等重要设施的高层住宅小区,配备双电源或应急电源;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及其他特殊设施,由开发商与供电公司双方协商确定。设计、施工、监理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鼓励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设计、同施工、同投入使用。
2.3供电方案确定
开发商在办理住宅小区基建临时用电申请时,要提交小区项目批准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小区建设规划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就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用电负荷、配电工程设计、物资检验、工程质量管理、中间检查、竣工验收、资产交接及运行维护、“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供用电合同签订、电费收缴等内容签订《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标准要求。然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及电网发展规划确定供电方案。
2.4工程施工及验收
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施工,必须由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送变电工程类)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供电公司要做好现场中间检查,收到小区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和电气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隐蔽工程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未中间检验的,供电公司有权要求开挖检查或返工。电气设备验收时,按高压、低压、计量等分单元进行,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准接入电网运行。
3规范资产划转及运行维护管理
3.1资产划转
验收合格后的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供电公司和开发商就划转资产、运行维护、电费收缴、供用电合同签订等事宜,签订《居民小区电力设施无偿划转协议》,办理划转手续。在进行资产划转时,开发商应提供以下资料:电力设施设计图及竣工图、设备参数记录;增减工程变更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检验记录;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业主集中入住个人信息及申请表等。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划转后,由供电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实行“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与业主签订供用电合同。没有售出的房屋按开发商名称入户,与开发商签订供用电合同,待房屋售出后到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的电费由开发商承担。
3.2运行维护
监理人员不合格甚至无资格是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工作中最严峻、造成后果最严重的问题。监理工作的配置人员不合格、无资格,会使整个施工监理工作无计划无概念,导致工程质量与安全摇摇欲坠,此问题该尤其严加对待。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严加审核报审人员与施工现场实际到位人员是否一致,如有人员更改,应该及时做好记录,备案入档,并且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核,坚决禁止不符合资格的监理人员妨碍正常的施工监理工作秩序。
2关于房屋建筑施工监理控制的重点浅析
房屋建筑施工监理控制重点有四个方面组成,分别是施工监理质量、施工监理进度、协调组织管理工作、资料备份与管理。相对应的,我们在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工作中,可以通过提高把握建筑施工和监理的质量、合理控制施工监理的进度、协调组织工作以及对建筑中各项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来从总体上加强对房屋建筑施工监理的控制。2.1质量方面在整个房屋建筑过程中,“质量”无疑是最重要的一关,是完成建筑设计的最根本基石。想要在质量上获得不断的提高,就要严格进行质量控制。针对房屋建筑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主要有第一步见证取样、第二步平行检测、第三步旁站监督。其中,见证取样是在采购、制作以及运用与建筑结构安全相关的的试块试件时,全部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2002)进行质量检测与监督,它是整个质量控制的根本。平行检测分为建筑测量放线与核实,主要作用是保障建筑物尺寸的精确性。旁站监督是针对建筑物是否具备设计时所预想的功能性的检测,如电气设备检测、灌水试验等,检测结果由施工方质检员进行记录备份,最后必须由监理人员审核是否属实并签字才具有效用。2.2进度控制建筑施工工期延迟是进度控制面临的重要课题。建筑工程项目无法按时交付是致使房屋建筑施工费用超支的直接原因。为了减免这些利益损失,监理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图纸会审,实地勘察施工现场。二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工期管理制度,定期制定工期计划。三是监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四是强化对分包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分包与施工方。2.3资料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首要前提。资料管理围绕施工质量这个主题开展,主要涉及建筑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分部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报告等。它的目的是方便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需要查找、调用以往各项目完成的质量与进度信息,以及避免工程纠纷,因此,施工监理人员应配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各种工程检测与验收报告进行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2.4协调组织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在工程施工和各项目阶段的验收工作中,除了对质量、进度的控制、对资料的存档,还应极其重视监理工作的协调和组织。监理人员应与施工人员共同解决施工安排、施工进展、工序交接、施工成品保护等问题,及时检查施工进度安排,积极与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交流沟通,以便急躁的发现工程施工潜在的不良因素,减免不必要的损失。对建筑施工合同有不同程度上的理解、彼此立场不同导致根本利益不同、或者是合同本身不够明确不够完善,这些都是建设、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普遍存在也是必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正视问题、正确面对,在共同解决问题与矛盾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须以良好的精神面貌、积极的沟通交流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化解分歧,对房屋建筑施工工作有良好的干预。2.5投资控制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投资控制是否合理,与其质量、进度和多方的工作组织协调不可分割的关系。加强建筑施工定额的理解,强化对施工预算管理的工作。房屋建筑施工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有工程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与检查七个环节。成本预测是估算工程施工的成本水平和发展趋势。成本决策是筛选最低成本的施工方案。成本计划是形成书面计划,落实具体的条款项目,为成本控制和核算提供必要的依据。成本核算分为计算施工实际发生额以及计算施工项目的单位工程和总成本两部分。成本分析用以检测成本计划是否持续具有合理,成本检查是指在施工结束后,检测对工程施工费用预测和结果所形成的比较。
3总结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关键词】工程监理 方法 特征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特征
1.1 工程监理工作的多发性特征
在实际的房屋建筑工程当中,其所具有的质量问题通常比较多,就如同多发病症一样,具有经常性的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都是建筑结构件材料产生裂缝、房屋漏水以及其下水管道产生堵塞等多个方面的质量问题。因此就具有非常显著的多发性特点,而且其所具有的质量问题也通常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的发生变化[1]。
1.2 工程监理工作的复杂性特征
在房屋建筑中工程监理的复杂性特点较为显著,主要也是由于其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所涉及的环节通常比较复杂所导致,而且其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相对来说也较为复杂。单纯的针对施工现场来说,真正参与其中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材料等等都很有可能直接引发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此就直接增加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起来的的复杂性特点。
1.3 工程监理工作的严重性特征
在房屋建筑工程当中一旦真正出现相应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后果必然变得非常的严重,这不但会直接拖延其建设工期,同时也将直接增加其工程成本的费用,最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容易直接留下比较明显的工程安全隐患,从而直接导致其施工的工程无法安全有效的投入到其中,一旦真正投入,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非常巨大的经济发展损失,甚至直接损害了人们的切身利益以及生命安全等。
2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忽视了工程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由于工程监理工作本身在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过程当中非常重要,因此就需要将工程监理工作的始终贯穿建筑施工项目的整个过程[2]。同时需要贯穿事前投资决策的过程、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必须要加强针对工程施工的事中施工过程、事后工程竣工验收的多个环节当中。但是仍然有大多数施工企业依然没有真正实现将工程监理工作有序的贯穿道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而且其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还是重视对于工程施工发展阶段以及工程竣工之后的质量管理要求。
3房屋建筑当中工程监理的方法及过程
3.1 强化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要想真正做好施工前的监理工作,就必须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针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的规划发展,同时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核心工作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以此来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这是开展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重要基础。(2)密切集合施工工程的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还有相应的合同文件等来进行,从而真正掌握建筑工程项目当中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工程施工以前的各项施工准备。(3)施工项目质量监理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严格的审查其施工阶段的组织设计方案,并以此来做好其具体的施工方案、核心工作以及工序工程,还有相应的安全审查工作等,同时还必须要对有关部门递交相关审查意见,这样才能真正加强工程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3.2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要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理,就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1)施工人员方面,相应的施工企业必须要强化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们的施工技术管理,同时必须要针对施工质量以及相应的安全知识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教育和培训,并以此来通过培训的形势来促使施工人员能够真正熟练的掌握好其工程关键位置的施工技术要求以及工程施工方面的特殊工艺灯,而且还必须要掌握好施工工程质量的防护控制工作。(2)在施工材料方面,相应部门的人员都必须要严格的审查其施工过程当中所需要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问题,必须要在保证其质量合格的情况下,签订相应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验收报告,以此来实施其施工当中所需要材料质量监管[3]。(3)在相应的施工设备方面,相关施工企业必须要充分的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租借相应施工设备,并加强对其施工设备的监管,认真仔细的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审查工作,主要检查器配备的施工设备以及施工仪器等是否真正能够满足其工程质量的需求,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保障其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能够在施工之后控制好其所具有的工程质量问题。
3.3 加强工程施工后的验收工作
施工后的验收工作本身是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工程在施工之后,相应的施工单位必须要向建设部门递交相应的规范工程竣工报告,并以此来神情工程的竣工验收。(2)相应的建设单位必须要严格的结合施工企业方面的工程监理部门递交相应的工程竣工报告,同时应当积极的组织好施工、监理、勘察以及设计等多个单位的相关人员组建成一个工程验收小组,并以此来制定好相应的工程验收方案。(3)所组建的验收小组必须要在相应的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之下,有效的结合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两者所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应的条例要求来做好工程施工后的验收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中工程监理的方法及过程主要需要强化施工前的监理工作、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以及加强工程施工后的验收工作等,这样才能真正控制好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云辉. 浅谈房屋建筑监理的质量控制[J]. 城市建筑,2013,02:199+209.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量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意味着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量。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量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量,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必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仪式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任: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挂号信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鼾方案,工程师收到鼾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必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
(2)采取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1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特点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档案的一种,具有档案的一般特性,即原始记录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档案的特性,即专业性、成套性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电子档案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七性”。
1.1专业性
任何一项科技生产活动都是在一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专业技术活动包括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涉及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测绘、水文、土建施工、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电气仪表安装施工、设备管理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电子档案也涉及多个专业,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设备安装等专业。每个专业及其施工、竣工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成果,具有鲜明的专业性特征,不同专业的技术文件不能混淆在一起。由于CAD设计软件在各专业的使用中不统一,因此,电子文件在归档时应同时考虑各专业的特点。
1.2成套性
建设工程档案形成于整个建设项目,贯穿从设计、施工到竣工的所有专业技术活动,反映了建设项目从调研、可行性评估、审批、计划、勘测、施工、竣工等专业的内容,其档案记载反映了建设项目活动的全部过程和成果。房屋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是按照独立工程项目组成的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电子档案,它包括建设项目各专业在施工、竣工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表格、文件材料等。
1.3阶段性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施工,有一定的基本程序,分为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试验、竣工验收等阶段。每一阶段都形成大量的电子文件,它们之间既有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又有明显的阶段区分。阶段性的特点要求归档时必须与纸质档案一样进行整理分类。
1.4动态性
工程从开工、建设、验收,一直处于动态之中。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变更设计,需要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施工要求。这种修改的动态性要求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修改同时进行,做到图物相符,才能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内容的一致性。
1.5依赖性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与其他电子文件一样是计算机生成和读取且用数字代码记录信息的,其归档和形成的电子档案也同样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由于电子文件在存储和识读方面对系统的依赖性,脱离了赖以支持的软、硬件系统后,有些文件就会变成无法识读的“死文件”,将无法对电子文件进行传递和管理。
1.6分离性
计算机系统中信息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对信息的修改十分容易,而且修改之后不显示任何改动过的痕迹。同纸质档案相比,电子档案的显著特点是:内容与载体可分离,易于修改、复制且不具备直观性,易于伪造仿制以至真假难辨。因此,归档的电子文件要做特殊技术处理,以确保其凭证效力。
1.7寿命的不确定性
与纸质档案不同,电子文件的载体脆弱、不稳定,信息载体依赖于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技术,一旦该技术过时,数字载体信息就无法读出,其寿命也无法保证。因此,电子档案保护技术和措施尤为重要,档案人员应针对其特点,结合纸质档案的管理方法,对电子档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工程电子档案的归档要求
2.1归档时间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对其归档文件资料的内容及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文件的齐全完整。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将竣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向各级档案部门移交,并附有电子文件目录及说明。
2.2归档范围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应依据纸质工程文件的归档内容,整理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的电子档案。一是文本文件,包括重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沉降评估咨询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二是CAD图样文件,包括全套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变更设计、竣工形成的图纸文件及扫描后的图片等;三是各种检测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质检站的各项检验检测报告等;四是各类表格文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
2.3归档方式
可分为网上和介质移交。网上移交是指有条件的地方在移交单位开通网络技术的前提下,工程项目负责人向档案部门传输电子文件;介质移交不通过网络传输,归档时将电子文件拷贝后刻录在光盘上移交给档案部门。
3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与传统的纸质档案相比其易损性大,在保管上要求更加严格。
3.1电子档案的介质要求
电子档案应使用较高质量的光盘作为存储介质,质量不好的存储介质可能影响甚至危害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作为长期保存的工程项目电子档案的存贮介质应选择高质量的CD铜质光盘。铜质光盘的保存期为80a以上,一般光盘的保存期仅为7a左右。铜质CD盘可以在任何硬件和软件中通用且存贮费用低、容量大、寿命长、读取速度快。
3.2控制好温湿度
不要让光盘接触热源,光盘的盘基主要成分是聚碳酸脂,在接触热源后,会同塑料一样发生变形。为防止不适宜的温湿度对光盘载体的危害,一般要求环境温度在17~20°C左右,湿度在35%~45%左右。高温、潮湿的环境会影响光盘的性能和寿命。
3.3防止光盘损伤
要对光盘的反射层加强保护,如果反射层损伤,激光无法反射到光驱的光敏探头,信息也就无法读入计算机。
3.4专柜保管
光盘在空气中或阳光,会导致光盘逐渐老化,反射层的铝也会在空气中氧化,缩短光盘的使用寿命。因此,光盘片应存放在具有防潮、防磁、防静电等功能的防磁柜中。
3.5日常管理要注意操作方法
管理人员不能用手直接触摸光、磁性介质,应戴手套操作,轻拿轻放。
3.6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的共享性、开放性决定了档案信息安全的脆弱性。因此,必须采取有利措施,加强对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系统的绝对安全。
4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对建设工程竣工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是当务之急,各勘察、监理、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将电子版工程文件及时保存下来,以便充分发挥其在检索、利用、传输、存贮等方面具有的特殊作用。
(2)档案部门应提高档案数字化管理能力,将库存的大量重要的需永久保存的纸质工程项目竣工档案,有选择地进行扫描转换为电子文件。
(3)针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多种来源的现状,要统一归档渠道,利用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长期可读性。
(4)在把握证实电子文件的凭证之前,计算机生成的电子文件要及时转换成纸质文件脱机保存,防止机型变化后不能使用的后顾之忧。实行“双轨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必须同时并存。
(5)电子档案最终保存在光盘中,所有电子文件必须刻盘保存(一次写入型光盘CD-R),档案人员需对其编号、排列加以整理。
(6)各级档案部门的职能应从重保管轻利用的管理模式转变为重视开发利用信息上来,工作重点是将档案中的信息通过档案人员开发挖掘出来,及时在网上提供利用,更好地体现档案的价值。
第一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办理好相关规划手续后,应在建筑设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持审查批复文件到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备案手续: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发改局立项批文。
4、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5、招标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等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以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及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凭基建项目联审统收办发放的《放线工作联系单》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放线。
对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审统收办不予发放《放线工作联系单》,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现场放线,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开工,质监部门一律不得先行进入现场质监,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部、省建设厅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用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并向城建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移交项目档案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规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督。
自20__年1月30日“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方面无论是监督机构还是参建各责任主体,在思想意识和实际工作中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由于建设单位对法规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验收的组织方面,角色没有转变过来,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如只有验收组成员组成,无验收方案等。
2、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形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如分包单位不到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监理单位总监不到位等。
3、验收单位和人员形成的验收意见不规范,对政策、标准尺度的把握上不太准确,如设计单位的检查报告过于简单,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与事实有差距,验收意见为“把____问题处理完后,同意验收……”比较含糊等等。
4、监督机构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未认真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②验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个“角色”转换问题,过多、过细的介入到应该由验收组成员进行的工作;③特别是在“监督意见”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门”不尽规范;④在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够严谨、准确,存在“因人而异”、“因楼而异”的现象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作为监督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除了不断规范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外,同时应使自身的监督行为及工程验收监督工作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下面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组组成人员和验收方案;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控制资料;
(四)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质量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监督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难验收全过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确监督意见。
二、验收监督内容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地基处理、基础的施工质量及验槽记录、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
2、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评定报告;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
5、施工图审查中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6、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
7、监督组现场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
1、查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核查(以给排水、采暖、电气为主);
3、工程实体外观质量;
4、有关安全、功能和环境的检测报告:结构检测报告、外窗“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5、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组成员组成、人员到位及验收方案实施等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等,并附需整改问题的结果);
7、发现有违返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组长应报告监督科长同意后,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改正;
8、监督组现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和《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三、竣工验收监督综合意见(阶段验收可参照)
×××工程,建设单位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为:×××,于×年×月×日,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组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经我站现场监督,其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组人员组成、到位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次验收合法、有效。并请建设单位于十五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用语中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__*问题处理以后通过”,“__*问题处理以后复查”等等。
四、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 有关监督验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竣工时的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监督验收前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应在工程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审查和查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后进行监督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关键词:房屋建筑;监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质量是房屋建设过程与环节的一个重要反映。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必须强化影响房屋质量因素的严格控制,按照程序操作,控制工程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房屋质量达到标准。随着近几年我国建筑业的逐渐发展,人们的居住水平也得到日益提高。整体上,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不断上升,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现在还存在大量在建或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还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严重危害着房屋建筑结构及安全使用功能,给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不安全因素。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以及房屋质量事故的原因
1、通常情况下,当房屋建筑工程的招标工作开展之后,房屋建筑市场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的规范,然而还是有大量中标企业将工程划分成一些小项目,进行二次分包。这种做法造成了很多投标资质不达标的小企业参与到工程的施工中。而这些企业因为资金的缺乏和管理水平有限等原因,轻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给安全施工带来了很多隐患。另一方面,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支出,没有配备达标的安全防护设施,无法进行必要的维护,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受到损坏,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
2、房屋质量事故的原因
在当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形成的后果。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负责工程建设的各个责任主体,没有良好地履行好自身的职责,进行违法质量行为。比如:某些建设单位施工前不报建、不依照程序操作甚至肢解整体工程,进行多方分包;某些建设单位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某些建设施工单位使用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施工;某些监理单位监管过程存在问题等等各种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难以遏制,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重要性分析
建筑工程监理本质上属于第三方监督,对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材料、施工操作、工艺参数设置等施工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是保证建筑施工单位严格依照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的重要保障。建筑工程监理是对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体系,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障有关键作用。因此,只有严格实行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才能有效保证施工单位严格依照设计标准和相关的规定进行建筑施工,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总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对我国建筑施工的质量甚至建筑行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三、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理工作要点分析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一般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是全面检查与控制施工单的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其次是加强相关的技术质量保障工作,比如图纸会审、技术规范以及设计更新等工作。
1.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对施工人员质量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严格考核施工单位队伍和人员的技术资质和条件是否达到标准,只有审核合格,才能进行施工工作;而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人员,监理人员有权促使施工单位进行撤换。对于一些特殊作业工种的施工人员,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资质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对工程进行分包时,需提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出申请,在监理人员审核分包单位资质认可之后,才能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任务。一般情况下,审查的重点都是施工单位资质及其管理者的资质和管理水平,还包括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能力。
(2)对工程必须的材料、配件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等物件的质量控制。对于施工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审核控制必须是全方位的,也就是要从采购、加工、交通、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步骤进行系统性的监督和考核。
1.2监理人员要做好事前的质量保障工作
在一项建设工程正式施工之前,监理人员一方面要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之外,还必须组织好以下工作:
(1)监控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理人员的质量监控体系,全面准备好事前的监控工作,以便能够适应建筑施工质量监督和控制的要求,要配置好监控人员,储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强化监控人员的工作和分工。与此同时,还要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现场管理体系。
(2)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核。在施工图纸完成并审核合格之后,设计单位在进行交付施工时,必需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向施工图设计的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后期对设计图纸进行补充和修改,为施工提供依据。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参与到设计交底过程中。图纸审核一般由监理单位组织所有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进行。由各方代表对图纸中存在的不足和要求进行讨论、协商,以解决存在的缺陷、解决疑惑,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于会议记录中涉及到的问题,设计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解释或者进行设计变更。
(3)设计图纸变更及其控制
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的需求可能来自多方,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或者设计单位。无论何种情况下,设计图纸的修改和变更都要在严格的规定和监督下进行,并要做好归档整理工作。
2、建筑施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
由于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施工中的审核检查工作因此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起来。在监理人员的检查中,不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施工操作时有发生,这就体现出质量监理控制工作的苦难和艰辛。针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尤其是工程施工队伍质量管理欠缺,技术和质量的管理力量薄弱,人员缺乏的问题,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增强施工人员的工作素质,减少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对一些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全过程、全天候的旁站监督指导,对违规施工和质量问题要进行制止和纠正,从源头上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为了能够符合质量控制的标准,要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监理人员要进行现场巡视和平行检测,通过实测的数据和结果,来做好工程质量的审查和判断。
3、建筑施工验收的监理工作
(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当一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完成之后,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检,检查合格之后向监理人员提交相关报告,并让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监理人员要依照合同文件的标准,对工程产品的外观、尺寸以及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则对提交的报告予以签认。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要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务必符合质量要求后才能予以验收。
(2)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当单位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后,施工单位要在自检工作进行之后,完成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把相关资料送至项目监理机构,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应该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和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告知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经过资料和实物的全面检查审核达标之后,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为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验收
当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的管理者要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只有当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达标后,才能交付业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