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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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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

第1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依法抗洪,科学防汛,通过规范程序管理和科学防控,在现状工程防洪标准内,确保大中型水库不垮坝,重点河堤不决口,内涝少成灾,城市保安全;超标准洪水有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指挥调度权限与组织实施

(一)大沽河段的防汛工作在青岛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调度,市大沽河管理所组织实施。

(二)大中型水库的防汛工作,根据青岛市防指的统一部署,由市防指负责指挥调度,由各大中型水库管理局(所)具体实施。

(三)跨区(市)重点边界河道的防汛工作,根据青岛市防指的统一指挥,由市防指负责调度,相关河道管理所、沿河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小型水库的防汛工作由市防指负责调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五)塘坝工程的防汛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度。

三、日常管理

(一)责任制落实

1、落实以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包工程责任制、包工程技术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防汛工作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公布重点防洪工程、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和技术责任人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3、公布防汛专家组组成及其联系方式。

(二)预案制度

修订完善全市防汛预案、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方案。

(三)防汛检查

1、防汛检查由市防汛办组织分组实施。其中,城市防汛检查由城市防办组织实施。

2、防汛检查的主要内容:(1)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2)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主要河道的险工隐患及处理措施;(3)在建工程防汛准备情况;(4)重点河道、水库防洪预案的修订和落实情况;(5)雨水情遥测和会商调度系统的运行情况;(6)河道清障情况;(7)防汛料物、抢险队伍等非工程措施以及其它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3、防汛检查结束后,由市防办统一汇总,提交检查报告,并下达防汛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4、对重点险工隐患和水毁、岁修工程制定应急度汛和岁修工程计划,报青岛市水利局或市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防汛队伍

1、市防汛队伍以武装部门组织的基干民兵、镇(街道)组织的防汛抢险队、城市防办组织的抢险队伍组成,我局组建市机动抢险队,市林业防火队员汛期编入市机动抢险队。

2、群众防汛队伍由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企业)群众组成。各级防指负责本辖区内群众防汛队伍调度,跨镇(街道)群众队伍的调度由市防指负责。

3、市武装部门基干民兵抢险队和市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急、难、险、重防汛抢险任务的实施,由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五)防汛料物

1、防汛料物包括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料物、镇(街道)级储备料物和群众号料、重点防洪工程储备料物等。

2、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料物,由市防指负责调度。具体按《防汛专用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镇(街道)级储备料物和群众号料,由各镇(街道)防指根据抢险需要,负责本辖区的料物调度。

4、防汛紧急时期的防汛料物实行依法征调,先征后补。防汛料物调拨实行出入库手续管理和核销、补充制度。

(六)防汛工作会议

1、会议由市防汛指挥部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

2、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总结上年度防汛工作经验教训;研究部署本年度防汛工作。

3、参加人员:市级有关领导、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镇(街道)防指负责人、镇(街道)水利水产站负责人、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

(七)防汛值班

1、汛期(6月1日-9月30日),市防办、市防指成员单位以及镇(街道)防办、大中型水管单位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防指汛前发文公布防汛值班制度、联系电话和其它联络方式及防汛值班要求。

3、在汛期市防指负责对成员单位、各镇(街道)防办、各大中型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小型水库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每月不少于四次,抽查情况报相关领导,市防办备存。对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八)防汛信息与传递

1、建立防汛信息定期制度,市防办负责涉及全市的防汛信息。

2、重要防汛信息内容须经市防指审查,并经市防指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对社会公布。

3、各级防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的水情、雨情、工情和灾情等信息。下级防办要及时向上级防办报送防汛信息,由市防办汇总上报。

(九)洪水预报

1、当发生较大降雨时,由青岛水文局分局负责洪水测报、预报各控制站洪峰水位和洪峰流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修正预报。

2、洪水预报结论应及时报送市防办,经专家组会商和审查同意后,由市防办上报和通报。

(十)防汛会商和调度

1、当发生较大汛情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分析汛情,确定近期防汛工作重点,拟订洪水调度意见

2、洪水调度令,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各镇(街道)防指、城市防办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3、市防办负责对市防指的各项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紧急防汛期的和取消

1、根据雨情、水情、工情及台风暴潮情况,或水库、河道等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将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紧急防汛期通过广播、电视、金宏网等媒体向社会。

3、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4、当汛情恢复正常后,市防指宣布取消紧急防汛期。

(十二)防汛抢险救灾

1、市防办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汇报。

2、了解核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对策,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3、防洪工程遭重大险情,及时通知各镇(街道)防指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4、根据需要,调动基干民兵和机动抢险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汛后工作

1、组织汛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提出水毁工程修复和除险加固工程计划,上报青岛市水利局。

2、编制上报防汛工作总结。

四、不同量级的防汛工作规程

(一)预报无雨或小雨

1、一是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二是机关值班按防汛值班表正常值班,带班领导到岗,值班人员全员值班,不得单人顶岗,值班车辆为当日值班车辆(下同)。

2、一般情况,由值班人员请示带班领导处理;特殊情况请示分管局长处理。

(二)预报中雨

1、按防汛值班表正常值班。

2、带班领导到岗。

3、防办值班主任到岗,雨水情测报和会商系统安排一人值班。

4、及时沟通气象预报,密切注意卫星云图走向,掌握天气及降雨趋势。

5、准确、及时采集、统计、校对、报送降雨量。其中,雨水情信息数据核对汇总、短信发送、雨情报送分别于次日6:30、7:00、7:30前完成,有“防汛抗旱信息”时要在次日8:30前完成。

(三)预报大雨

1、按规定正常值班,领导带班。

2、分管局长到岗。

3、防办值班主任到岗,通信组、水情组和洪水调度组分别安排值班人员到岗。

4、局办公室除当日值班车辆外,另外安排二辆车到岗并通知防办。

5、及时沟通气象预报,密切注意卫星云图走向,掌握天气及降雨趋势。

6、准确及时采集、统计、校对、报送降雨量。其中,雨水情信息数据核对汇总、短信发送、雨情报送分别于次日6:30、7:00、7:30前完成,有“防汛抗旱信息”时要在次日8:30前完成。并按要求加密报送时段降雨量。

(四)预报暴雨以上

1、防办全体人员上岗,遇连续降雨天气轮流值班。

2、各防汛职能组和专家组到岗。

3、局属全部车辆到院内集结。

4、局长及分管局长到岗。

5、开启调度会商系统,做好随时与青岛市防指联通的准备。

6、局长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变化,研究拟订调度方案,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通信组及时沟通汇总气象预报分析,准确测报降雨量,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市防指和有关单位。当预报即将发生洪水灾害时,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8、水情组加密时段雨水情测报,雨水情2小时内、重要水库河道的水情30分钟内报市防指(办),为适时决策提供依据。

9、雨水情信息数据校对、短信发送、雨情报送分别于次日6:00、6:30、7:30前完成,有“防汛抗旱信息”时要在次日8:30前完成。强降雨地区的降雨量按1小时加报时段降雨量。

10、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和大中型水库达到汛限水位时:

(1)水情组做好洪水预报、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防指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

(3)专家组会商,分析雨、水、工情及发展趋势,研究对策措施。

(4)调度组按照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和大沽河等洪水调度规程修订洪水调度方案,经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后下达。

(5)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出现险情时,启动《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六)遇特大暴雨、台风暴潮和水库河道出现重大险情

1、防办全体人员值班。

2、各防汛职能组和专家组到岗,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位待命。

3、局领导全部到岗。

4、开启调度会商系统,确保测报和会商系统畅通。

5、市防指防汛紧急通知,包工程负责人、技术责任人、部门责任单位和防指成员到岗,组织专家和常备队、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6、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视情启动《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市台风暴潮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青岛市防指。

7、水情组加密时段水情测报,跟踪洪水发展趋势,提前拟订洪水调度方案。

8、通信组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分析,密切监视水情、汛情和险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市防指及有关单位。

9、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并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

(1)专家组会商,分析雨、水、工情及发展趋势,研究对策措施。

(2)调度组按经批准的洪水调度预案或专家组商定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洪水。

(3)抢险组做好抢险准备。

10、水库河道重点工程出现险情灾害时:

(1)调度组通知相关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强化巡堤查险,加大防守措施,及时控制险情。

(2)专家组进行紧急会商,提供抢险救灾措施方案。

(3)抢险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4)水库、河道即将发生重大险情时,按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要求实施抢险救灾。

(5)发生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重大险情和超标准洪水人力不可抗拒时,根据预案转移受灾地区群众,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雨、洪水及重大险情紧急时期,指挥决策、综合调度和各职能组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五、应急处置

1、调度会商系统电力突然中断。责任人:局办公室

(1)开启备用电源设备。

(2)切换UPS电源,保持设备供电。

(3)启动备用发电机组,30分钟内保障供电。

(4)快速检修,争取30分钟之内恢复系统供电。如属外部供电原因,联系市供电公司突击抢修。

2、雨水情测报系统失灵。责任人:防汛办公室

(1)实行人工观测,电话(电报)提报。其中,每降雨10毫米或30分钟加密测报一次。

(2)快速检修测报系统,如属内部网络故障,争取1小时内修复网络;如因青岛网络故障,及时与青岛市防指取得联系,争取2小时之内恢复网络。

六、职能组职责及防办内部分工

(一)各职能组职责:

1、洪水调度组

职责: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科学制定洪水调度方案,并按照领导指挥决策下达调度指令。

会商地点:防汛会商室

2、水情组

职责:及时准确测报雨情、水情,拟定洪水调度方案。

会商地点:防汛办公室

3、工程抢险组

职责:熟练掌握各种险情的抢险技术,科学制定抢险方案,现场指导抗洪抢险工作。

会商地点:二楼会议室

4、通信组

职责:负责通讯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雨水情遥测和指挥调度系统正常运行。沟通上下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准确及时汇报、通报有关情况。

会商地点:防汛办公室

5、信息报道组

职责:及时采集、掌握、整理汛情和抗洪抢险资料,报道全市的防汛动态,发表水情公报,报道水情、工情及抗洪抢险事迹,编印《防汛信息》。

会商地点:二楼办公室

6、后勤保障组

职责:根据汛情及抗洪抢险需要,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及防汛人员的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集结局属车辆;负责电力保障。

会商地点:水资源办公室

7、物资供应组

职责:熟练掌握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地点、种类、数量和运输路线,熟悉常用防汛物资的生产厂家、库存数量及联系调运方式,落实调度运输车辆。根据市防办的调度指令调拨、发运抢险物资。

会商地点:二楼会议室

8、专家组

职责:对全市防汛工作提出指导建议,参加汛期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等防汛会商,参与重大险情分析研究,为全市防汛抢险提供技术咨询等。

会商地点:四楼会议室

(二)重点工程技术负责人

小型水库、河道及塘坝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由所在镇(街道)防指和单位选派。

(三)防办内部人员分工及AB角:

(A)全面负责上传下达协调调度工作、工程抢险、洪水调度、预案启动及抗洪抢险队伍的联络调度工作;

(A)负责洪水调度和抢险技术方案的会商、拟订和调度工作;

(A)负责工程抢险、洪水调度和抢险技术方案的拟订及通信联络工作;

(A)负责雨水情测报、系统维护、通信联络,掌握防汛信息、进行汛情;

(A)负责通信联络、雨水情测报和灾情的统计上报、抢险物资调度和后勤保障工作。

(A)负责工程情况的统计汇总、水雨情测报及通信联络工作。

第2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预案编制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做到全市所有部门、单位、企业预案全覆盖。市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所牵头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所承担的部门应急预案开展一次全面的审查,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年内要基本完成市级全部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任务,并组织编写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县区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所属预案修订工作。预案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认真总结预案编制经验,分析查找预案实施的不足和问题,结合新情况、新要求,研究新方法、新措施,着力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预案编制水平。

继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以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能力。今年,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次市级专项预案的演练。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灵活多样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演练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加强和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演练组织和参与单位在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内容、环节、联动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能力。

二、扎实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38号)精神,不断加强基层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基础工作,使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迈入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单位在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第一关口”作用。

制订全市应急管理示范点标准,着力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基层特点、满足群众需要、操作简便易行的基层应急管理模式,有力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今年,要在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得好的社区、农村、企业、学校中评选出一批单位作为全市应急管理示范点,并争取有4个以上单位进入全省首批应急管理示范点的行列。

三、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多渠道、多层次、立体式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应急避险常识逐步普及到千家万户。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避险防灾知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课堂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开展“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的活动。

根据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多形式、多途径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业人员、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学校教师、志愿者等有关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应急领导指挥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救援抢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风险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隐患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监管。严格实行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责任制,按照属地、属事原则,县区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上半年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制订和落实综合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重点区域、重点目标、重点场所监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实现人防、技防、物防及其它各类监测手段的优化组合,不断扩大监测面。进一步健全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规范预警信息程序,拓宽预警信息渠道,扩展预警信息覆盖范围,努力实现预警信息的全天候、全区域覆盖。不断加强风险隐患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预警信息的及时性和精准率。

五、着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5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政〔〕6号)精神,大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的普查、统计和调研,制订实施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整合、优化、充实现有应急队伍的人员力量和装备资源,健全完善调度、管理、协同机制,全面提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能力。重点加强公安、消防等骨干应急队伍建设,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努力提高防汛抗旱、事故救援、水电气抢险、医疗卫生急救等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民兵、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在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收集报告和先期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突发事件的自救能力。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救援队伍应急抢险综合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合成应急、快速响应能力。

六、逐步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全市应急物资综合保障系统建设,建立常备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储备规模。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充分发挥社会储备的作用,实现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有机结合。继续开展全市主要种类应急物资(装备、设备)调查和登记,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建立应急物资调剂和保障办法,力争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的综合动态管理和共享通用,切实增强应急物资综合保障能力。

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防灾抗灾能力和水平,继续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建设,着力推进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步伐,重点增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等生命线的备灾和应急保障能力。组织开展全市“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七、大力推进应急平台建设

在充分依托和利用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平台,整合现有的各类信息化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依靠现代科技和信息手段,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互支撑、安全畅通的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信息与指挥协调体系,为有效预防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撑。今年要实施并完成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一期工程建设任务,实现与省政府应急平台和市有关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图像传输和应急通讯、视频会商。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和参与共建工作,并要积极做好市应急平台向县区和部门延伸的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八、不断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应急值守工作岗位,并为值守工作提供基本条件和必要装备,确保应急值守工作需要。要逐步推进专业化值守,不断加强对应急值守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应急值守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敏感时段、高危行业的24小时坐班值守、领导带班制度和抽查通报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放假前将值班表传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组织开展信息员队伍业务培训,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进一步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核办法。对因迟报、瞒报、漏报和误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3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灌溉、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和《*省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并重的方针,以小流域为单元,合理安排实施。

第四条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水利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协调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个户、联户、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加固与新建淤地坝,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淤地坝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对在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洪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淤地坝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全省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省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淤地坝建设规划要与当地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防洪规划、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移民等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淤地坝建设一般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坝系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单项工程初步设计。

对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项工程建设,可直接进行单项工程初步设计,但设计必须考虑其与上下游坝的关系。

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淤地坝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上一阶段的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前期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编制费用在淤地坝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设计未经批准的淤地坝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已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前,需提供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书和当地县政府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书,同时由县政府出具对地方自筹资金的承诺书。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三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后,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第十七条工程优先安排地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单位明确、管护责任到位及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市)。

第十八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单项建设工程的批复文件;

2、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建设资金应统一在各项目地区水利部门实行报帐制。

工程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经审批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淤地坝工程要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淤地坝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大型淤地坝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和工程竣工自验后,对工程概况和工程竣工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应选择典型淤地坝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第二十六条淤地坝工程要做好各阶段的建档立卡工作。

施工中要积极推进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机具、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第二十七条淤地坝建设防汛工作应纳入当地县级防汛管理体系,服从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做好防洪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八条淤地坝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2月上旬报送本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第五章工程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省淤地坝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落实、“三项制度”的落实、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条淤地坝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原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要在建设单位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批复文件一致。

第三十二条淤地坝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自验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5、工程产权归属、运行利用方式、大型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和维护等责任落实。

6、工程建设中实行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及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县(市)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成后,由县政府落实管护责任。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运行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服从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防洪抢险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作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病险淤地坝可能危及下游村镇、厂矿和重要建筑物安全的,要逐一制定“防、抢、撤”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包括大坝、配套建筑物及其周边100米的范围,库区及其周边20米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2、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3、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第七章附则

第4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关键词】项目监理部;内部管理;质量安全;进度;组织管理

目前住户质量意识越来越强,社会对房屋的质量比较敏感,政府部门对房子质量问题投诉非常重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易发,影响到社会和谐。所以监理的责任相当重大。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首先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人担任监理期间严格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热忱为业主提供优良的服务,努力使建设工程投资省、进度快、质量符合标准。要做好监理工作要首先树立监理权威性,监理的权威一是靠合同赋予的权力;二是靠监理的自身敬业精神;三是监理要有高尚的人品,宽广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正确的领导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高度信任,才能做好监理工作。

1. 重视项目监理部内部建设管理

个人认为,现在的建筑市场越来越正规、越来越规范,早一步规范起来就能早一步立于不败之地,不规范不正规迟早要被淘汰出局。只有把监理工作做到位、做规范了,树立了榜样,才能得到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更好要求施工单位把工作做到位、做细。所以要重视项目部内部建设,而要搞好内部建设首先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起到带头作用,召开多次内部会议,讨论、加强内部建设,努力提高内部监理整体素质。

(1)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要求全体监理人员以对自己负责、力争减少住户投诉率为己任,重点部位关键部位要有针对性的检查,严格控制,细节上多从使用者的角度,人性化上考虑,力求将细节做完美。抱着对建设单位负责、对上级负责、对公司负责、对工程负责、对住户负责的态度去从事工作,做一个项目树立自己的招牌、树立公司的招牌。

(2)营造轻松的环境。注意监理内部沟通,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村民监督小组等方面的沟通,使内外部工作环境轻松愉快。在施工过程中起到剂作用,协助施工单位把质量和进度抓上去,将安全隐患消除掉。

(3)形成严格的纪律。监理部人员要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以捉高监理形象。对迟到早退超过3次的扣除当月奖金。施工过程中,按规定需要旁站的,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旁站,不得脱岗。

(4)进行合理的分工。根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进行明确分工,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多管几栋,能力差、责任心差的少管几栋,奖金与其挂钩。单体具体分工,验收与旁站统一安排协作。把每个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发挥每个人的优势,将每个人的优势转化为团队优势,将个人的劣势在团队中分解、弥补。由于对监理部的人员做了恰当的分工,调动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大家都比较负责,工作尽心尽力。

(5)有效开展日常工作。由于日常加强事前检查,加强预控,提前介入验收,达到较好的整改效果,且加快了正式验收速度,也防止验收过程中出现梁遗漏、主筋遗漏或规格错误现象的发生,保证工程进度,也保证了质量。取得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认可。 工程每个分项施工前,监理部内部讨论本分项工程的重点控制点及难点,讨论标准如何控制,在桩基施工、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填充墙砌筑、粉刷、外墙保温、屋面防水的控制要点上分别进行了内部交底,并形成记录。要求监理员按照控制要点落实检查,对交底过、明显能够发现的问题由于个人责任心不强疏忽检查的监理员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生扣除当月奖金,第三次发现建议公司换人。

2. 监理质量方面管理情况

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发挥技术监督和工程咨询作用,重视施工质量预控,对施工中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和施工工序事先制订对策,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产生,防患于未然。

(1)进入项目后及时熟悉图纸。针对安置房项目住户的复杂性,和其他项目在分户检验及其他阶段出现的问题和投诉,向建设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将图纸优化,从源头上减少通病的数量及概率。

(2)每个分项施工前,监理部内部讨论本分项工程重点控制点及难点,讨论如何控制及标准,在地下室防水施工、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填充墙砌筑、内外墙粉刷、保温、屋面防水施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并形成记录。

(3)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理实施细则,指导开展监理工作。

(4)重视原材料的控制,认真核对质量保证质量,注意对外观的质量检查和实测,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5)加强事前检查,加强预控。对梁柱钢筋进行全检,对模板标高要及时复核,梁柱钢筋绑扎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并将发现酌问题口头指出并及时签发质量预控单,便于早发现、早处理问题、早消除隐患,达到较好的整改效果,加快正式验收速度。

(6)重视对模板质量的控制。平板支模基本完成后钢筋绑扎前,对模板每一间“四角一中心”5个点的标高及时进行复核,控制净高及极差,便于将来的分户检验。

(7)在砌体施工中严格控制轴线,控制好开间尺寸。粉刷施工中重视工序交接检,对灰饼、砖混凝土交界处网片铺贴、养护等加强检查,粉刷完成后及时检查空鼓等。

(8)坚持做到“五勤”,即“腿勤”,坚持现场巡视、平行检查,掌握施工过程情况; “眼勤”,多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联系单,防止出现错误;“手勤”,资料及时整理,处理问题要有书面记录;“嘴勤”,多沟通,常交底; “脑勤”,出主意、想措施、解难题。

3. 安全监理方面

3.1工地易突发的事件事故。 (1)高处坠落;(2)外架倒塌;(3)触电;(4)塔吊、井架、人货两人梯等起重机械事故;(5)支模架坍塌;(6)物体打击;(7)卸料平台事故;(8)火灾;(9)防汛、防台;(10)抗高温。

3.2监理预控措施。 (1)监理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3)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4)加强检查安全生产实施情况;(5)检查应急物质准备情况;(6)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习。

3.3具体预控措施。

(1)高处坠落:“四口五临边”防护到位,外架拆除后外墙作业需配备安全带。

(2)外架倒塌: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连墙件,外架拆除人员持证上岗,连墙件应随架体同时拆除,不得提前拆除,拆除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安全专职人员监管,拆除过程不得上下同时作业或单边拆除,不得高空抛物。

(3)触电:落实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动力与照明分开,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需使用安全电压的使用安全电压,专职电工定期巡查。

(4)塔吊、井架、人货两用梯起重机械事故:安拆前编制方案、交底到位,履行备案手续,持证上岗,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司机持证上岗,不得违规作业,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日常保养,定期组织机械检查维修。

(5)支模架坍塌: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强检查立杆间距、扫地杆设置、扭矩力。

(6)物体打击:安全围护设施到位,单体上人通道设置到位,外架上不得堆放零星材料。

(7)卸料平台事故: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并落实,注重检查拉节点的埋设,支撑腿的锚固。

(8)火灾:检查施工单位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特别是临时设施院护,外架电焊施工防火。

(9)防汛、防台:汛期、台风来临前检查施工单位应急物质准备情况,根据工程进展督促施工单位重新落实应急避险场所,台风季节来临前检查施工单位应急物质准备情况,积极关注气象预报,收到预警,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10)抗高温积极关注气象预报,收到预警,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错时上班,配备防暑降温药品。

(11)土方开挖、塔吊安装、支模架搭设、脚手架搭拆、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梯安装拆除等每个危险源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监理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安全交底,并对塔吊安拆、脚手架搭拆、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梯安拆进行旁站监理。

3.4日常安全监理。

(1)每天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周组织一次全面联合检查,重点是临时用电、外架、临边防护、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2)通过混凝土浇捣令来控制施工单位外架、支模架验收,如支模架、外架未通过验收不签发浇捣令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手续,并签署意见。

(4)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和塔吊司机指挥及架子工、井架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三级教育及安全的交底情况。

(6)不定期组织安全专题会议。

4. 监理进度方面管理

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查的基础上,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周的工程例会全面地检查上周工程执行情况和下阶段工程进度计划情况,对现场投入的劳动力、施工机械和工程材料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偏差,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纠偏,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有序进展,达到进度目标控制的全面实施。此外,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积极提出审查意见,帮助施工单位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先进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

5. 资料管理

项目监理部针对目前工程规模大、单体多、资料繁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技术资料实行定幢定人进行整理,谁验收谁负责资料核签,专人收集整理归档。按照公司考核办法要求,坚持每月组织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力争做到及时、真实、齐全、有序,做到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6. 组织管理

(1)与业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积极贯彻业主的要求,切实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承诺的职责和义务,正确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在严格监控的同时,积极为施工单位想办法、出点子,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施工单位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和质量或安全专题会及现场协调会,平时还与业主和施工方积极沟通。特别注意与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沟通,增加相互了解,联络感情,增加亲和力。本着一切为了工程着想,以科学公正务实热情的态度,努力协调好各方关东,妥善解决相互间的矛盾,使工程顺利进行。

第5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二章水库调度

第八条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三峡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条三峡水库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编制,经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

三峡水库的发电与航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三峡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注意维持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四条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下达水量实时调度指令。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实时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水量调度的实施,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时,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调度措施。

第十九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养护,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枢纽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做好枢纽工程的养护修理工作。

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库区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直接从三峡库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依法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报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拟定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分别经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峡库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库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

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对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

禁止向三峡库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在三峡库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库区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的,应当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分别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三峡库区有关城乡规划的岸线近水利用线,由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确定。

三峡库区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和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河道岸线的界限,由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九条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利用,应当服从三峡水库的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满足库区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库区;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排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或者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三峡库区,是指三峡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受淹没影响的区域。

第6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关键词:顶管 监理 过程控制 规范

Abstract: Pipe jack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does not affect the ground traffic and crossing rivers, roads, buildings and other obstacles to advantage, in municipal new and renovation and construction, was widely used。 This article engages in pipe-jack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understanding on several points。

Key Words: Pipe jacking Supervision Process control Specifica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开发,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在城市繁华街道的架空线路改设地下工程、或改造城市管网而无法明沟开挖工程、或原有地下管网埋设资料丢失而无法对地面有效开挖的工程,均采用了顶管敷设管道的施工技术,并得到快速推广。

顶管是不开槽埋设地下管道的施工技术之一,是为各种地下管道创造敷设条件和环境的辅助工程。其施工基本原理为:根据管道设计线路和顶管施工方案设置工作井和接收井,并选择顶管机及各类设备、管节,利用顶管机的顶力将管节从工作井缓慢顶进,在顶进过程中通过测量仪器监控顶进方向,边顶进边出土边调整,直至将管节顶通至接收井内。下面就顶管施工,谈谈监理的过程控制要点。

1 施工前的监理要求

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沿线的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及沿线地下与地上管线、周边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应进行坑探。同时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规范要求,编制顶管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针对此方案的全面性、指导性和可实施性,监理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1 顶进方法比选

顶管顶进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现场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敞口式(手掘式)顶管机施工、封闭式的土压平衡或泥水平衡顶管机施工、一次顶进的挤密土层顶管法施工中,确定适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的顶进方法。

1.2 顶管机选型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管节、接口选型及检验,内外防腐处理措施。

1.3 工作井位置选择、结构类型及其洞口封门设计。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的相关规定要求,工作井宜设置在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的位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防止发生事故以及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抢险设备、器材等物资。尤其对邻近建(构)筑物、管线的工作井,应采用土体加固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必要时在建(构)筑物设置观测点,进行监控测量。监控测量的信息应及时反馈,以指导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工作井,监理时应更加重视,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邻近建(构)筑物、地下与地上管线情况,开挖深度,以及结构受力、施工安全等要求,确定工作井围护结构,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作井专项施工方案,条件符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井,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对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方案后组织实施。顶管顶进工作井的结构必须满足井壁支护以及推进后座力作用等施工要求,便于排水、排泥、出土和运输,尽量避开现有构(建)筑物,减小施工扰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井底应保证稳定和干燥,并应及时封底,在地面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防汛墙和防雨设施。在井内应设置便于上、下的安全通道。后背墙结构强度与刚度必须满足顶管、盾构最大允许顶力和设计要求,在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查看后背墙设计计算过程。

1.4 顶力计算、后背设计和中继间设置。

核查施工顶力计算原则,是否综合考虑管节材质、顶进工作井后背墙结构的允许最大荷载、顶进设备能力、施工技术措施等因素。施工最大顶力是否大于顶进阻力,且不得超过管材或工作井后背墙的允许顶力。在施工最大顶力有可能超过允许顶力时,是否采取减少顶进阻力、增设中继间等施工技术措施。

顶进阻力计算是引用当地的经验公式,还是按照Fp=πD0Lfk 十NF按式计算。不论采用哪个公式计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详细进行核查计算,验证计算依据、过程和结果。

1.5 其他技术保障措施

顶管工程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专业涉及地质、岩土、机械、化学等多门学科,因此在审核施工方案时,以下内容的技术保障措施必要时必须齐全。顶管进、出洞口技术措施;工作井地基改良措施;减阻剂选择及相应技术措施;施工测量、纠偏的方法;曲线顶进及垂直顶升的技术控制及措施;地表及构筑物变形与形变监测和控制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另外,在施工前监理单位还需审查顶管施工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特岗人员的资质,技术、安全交底资料等。

2 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求。

2.1 工作井的开挖和围护结构施工

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工作井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挖和围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开挖与支撑。

2.2 顶管设备、材料的报验

顶管设备、材料进场后,必须先进行监理报验,检查设备、材料的合格证和仪表的有效性,材料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验收合格同意进场的施工设备、主要配套设备和辅助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经试运行及安全性检验,合格后方可掘进作业。管节材料的规格及其接口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成品管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 的规定。钢质管质量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且焊缝等级应不低于Ⅱ级,外防腐结构层满足设计要求,顶进时不得被土体磨损。

2.3 顶管施工

第7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一、20*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根据局干部人事的变动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作了专题研究,对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作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局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局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条线,同时明确责任科室。并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在工作上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并落实了责任。局党组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局本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今年召开专题安全生产工作研究会8次(其中年初计划1次、领导小组会议2次、安全生产月1次,消防整改1次、十一安全及十七大期间维稳工作1次、年中、终总结各1次),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工作日程,做到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与日常全方位监管相结合,宣传与检查、隐患整治相结合,培训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健全了监管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十分重视水利安全,尤其在今年“韦帕”、“罗莎”台风期间,多次到我县重点水利工程视察,有力地促进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水利安全生产意识。

水利安全生产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是水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年来,县水利局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安全生产法》。使“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人心。突出了“安全生产,国泰民安”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以“世界水日”确定的“应对水短缺”,以“中国水周”确定的“水利发展与和谐社会”为活动宣传主题,以宣传贯彻执行水法规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及水法宣传。各镇(区)基层利用悬挂横幅、制作宣传标语、座谈会、知识竞赛、黑板报、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组织全员参与嘉兴市组织的安全知识竞赛。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共悬挂标语22条,张贴宣传画120幅,举办知识竞赛1场,开展安全生产咨询1次,发放宣传资料160份,放映安全生产教育录像1次,在*电视台图文频道中播放水法宣传公益广告。从而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了对水利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全民水利安全意识。

突出重点,抓好防汛防台宣传。在水法宣传和科普宣传周的活动中,积极向广大市民宣传有关防汛防台知识,提高群众自身的防御能力。今年影响我县的台风共有5个,其中影响较大的分别为13号台风“韦帕”,16号台风“罗莎”。在台汛期间,县防指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设计载体,以人为本,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新闻、报纸报道、网络宣传、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上台风警报、防御措施、防台常识等信息,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及时掌握台风动态,提前做好防台避险工作,从而形成全民防台的良好氛围,有效地减少台涝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与各工程企业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上半年,我局分别与黄沙坞围垦工程和水利工程公司签订了一级责任书,同时这两家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分别对各施工单位签订了二级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各签订单位按县安委会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层管理相结合。在县政府召开的全县防汛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镇(区)签订了防汛安全责任状。责任书(状)的签订有力地增强了基层管理人、企业主、承包人的安全意识,有力地强化了安全生产措施。

(四)、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根据省、市、县安全工作精神,结合全县水利实际,要求各镇(区)、各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明确防汛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加强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1、抓好防汛安全工作检查。今年3月初,由分管副县长黄江莺、水利局局长黄生良带队率防办、工程管理站有关人员分2组结合防汛大检查对各镇(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县重点水利工程等涉及安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报到县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通知要求及时整改,各镇(区)、各相关单位均开展检查,及时整改。汛期,水利局又多次开展了专项检查,督促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对存在隐患和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及时落实抢修措施,有力地确保了全县的安全度汛。

2、抓好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检查。配合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对各签约承诺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尤其是围垦工程现场检查,共6次(其中汛前检查1次、台汛检查1次、安全生产月1次、13号16号台风期间检查3次),认真听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修改和完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嘉兴东段围垦、黄沙坞治江围垦工程防汛抢险预案,两工程的度汛预案通过市级审查。同时,全县的防汛抢险队伍、车辆、物资也较好地得到了落实。重点抓好黄沙坞围垦工程的汛期安全,在防御第13、16号强台风中,围垦指挥部根据防台预案,加强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抢险措施并进行科学安排,做好险工险段和工程薄弱部位的加固处理,提高在建工程的防台度汛能力,安全度过汛期。

3、抓好重大节日检查。节前,按照上级要求,书面通知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及出租房做好安全与防火工作,重点做好出租户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切实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的管理,安排专人值班,领导干部电话值班,确保节假日安全。

4、抓好工程运行安全管理。重点抓好城防工程、海塘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在汛前汛中汛后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事故隐患的监控和预测,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圩堤工程、全县重要的水闸、泵站,认真做好防盗、防损、更新和维护,确保发挥其积极作用,保障汛期排灌安全。

5、抓好依法行政。加强河道的管理巡查及水利安全检查工作,共组织执法安全检查12次,共有211人参加检查(其中领导参加检查41人次),检查企业18家,发现隐患5个,整改隐患5个。主要巡查杭浦高速、涉河码头及较大规模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巡查中纠正违章3起,要求限期恢复河道原状。加强了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检查和监管,参加了市县联合检查。杭浦高速公路检查情况在《*政务》上刊出后,引起了县领导、市县高速指挥部的高度重视,督促各施工单位整改、与相关乡镇签定协议、交纳保证金,这些措施的落实有效遏制了杭浦高速的水土流失,提高了杭浦高速(嘉兴段)防洪春灌安全及防汛能力。

(五)、建管并重,进一步加强水利队伍建设。

切实落实县安全生产工作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对局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干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一是抓组织建设。各安全生产单位特别是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成立了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科室,明确了责任人员,如围垦办明确了安全员,水利工程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科,明确了安全生产科长和主任;各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都相应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相关人员都按要求登记造册。二是抓干部教育。在“水利业务综合培训班”上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共培训职工78人,从而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六)、加强整改,进一步做好全局综合治理工作。

落实全局综合治理的目标,切实抓好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对办公楼日常水、电、门、窗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人每天下班后开展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各类盗窃隐患的发生。加强对电梯的专门管理,抓好日常保养和专业维护。加强公车管理,出台公车管理办法,保持良好的车况,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今年根据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的要求,投入专项资金对局大楼消防设施进行整改,重新更换了办公楼各层楼道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更换维修了办公大楼的消防报警控制器、喷淋泵、消防栓泵。按甲级防火门的规定对水泵的门进行更换,消防水泵房重新设置了应急照明灯具。同时安排专人学习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该项整改通过了县消防大队的复查。

(七)、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台账的管理。

要求各单位对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按要求做好各类台账,并进一步明确凡涉及各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行为、会议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要求记录等都必须逐项分类登记,以便检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也作好相应的记录。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的形势是好的,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不够深入。安全生产关键是做好“防”字文章。今年,我局虽然开展了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把事故排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重头戏来抓,但是有些基层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隐患整改不到位。

二是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还要进一步完善。预案是预先准备的工作方案,是一旦发生事故时执行的处理程序。虽然我局每年根据实际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是,实际情况总是会发生变化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20*年工作重点

为使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健康蓬勃发展的态势。按照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安全工作部署,今后我局将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对干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执法与普法并举,工作开展到什么地方,法律法规就宣传到什么地方,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法治氛围。

二是进一步加大开展安全活动的密度。以创建“安全文明单位”为契机,加大如“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活动”等此类活动的开展力度,不间断的开展安全知识法规的培训活动,以活动保安全、以活动焕发全局上下抓安全工作的活力。

第8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促进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办发明电[2007]号)要求,现就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买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买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九、认真组织检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部署检查督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后认真实施。

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I 6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在自查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悄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风电闭锁装置安设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2.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开采三角煤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风电闭锁装置安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

(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

《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酪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怍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开展安全评价及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国家规定需要检测的压力容器、仪器、仪表和防雷、防静电等项目检测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企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冼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五)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ll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六)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施工现场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

(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16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变道、闯红灯、争抢进站拉客、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行为情况。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治理超载超限情况;排查整治国、省、县非客运机动车非法载客情况。

3.排查整治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变型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情况;农村无牌无证低速车辆、外挂车辆清理、登记情况。

4.治理超限、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排查事故多发点段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

6.驾驶人员违法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被通报的客运驾驶员处理落实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处理落实情况。

(二)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三)道路公交运输企业、货运站(场)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从业资格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l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7.加强货运站(场)大型物件运输装载管理规定和落实整改的情况。

(四)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安全生产和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有关规定,在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五)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七)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八)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九)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落实值班了望制度的情况。

6.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十)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十一)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业的有关资质和许可的取证情况。

2.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河道采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况。

(十三)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第9篇:防汛应急预案审查意见范文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一切违章都可以杜绝、一切隐患都可以排除、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监管理念,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预防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和保障职工健康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基层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文化建设为抓手,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为支撑,狠抓“三项制度”和问题整改“五步工作法”落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2.工作目标:全局不突破市煤炭局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煤矿、石膏矿死亡指标为零,重伤事故控制在一次2人之内。

7处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一级标准、“双基”建设省级先进单位、调度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矿井,安全程度评估4处矿井达到A级。2处石膏矿质量标准化矿井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提高办矿标准,依法推动安全管理上水平

3.严格依法办矿。各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做到证照齐全;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以及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其他行为;加强劳动定员和生产计划管理,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保证安全责任、规程措施落实进头面;坚决杜绝煤矿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4.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兼并重组方案,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3处核定能力30—60万吨/年的煤矿,要采取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参与兼并重组,2处核定能力18万吨/年的小煤矿要积极运作参与兼并重组,通过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能力。

5.严格安全开采管理。加强对建下开采、受水威胁区域开采、极薄煤层开采、边角煤柱回收、复采等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的审查把关,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严禁私自开采。加强对煤层开采上、下限管理,提高上限或超下限开采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试采。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对变更、延续事项,严格落实资料审查和井上下现场核查。对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基固本,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6.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和“双基”建设活动。煤矿要严格执行《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石膏矿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的创建工作。企业实行旬检查、月验收制度,市煤炭局每季度全面检查验收。实施质量标准化常态化、实时化管理,形成动态考核验收机制,继续推动精品工程创建活动,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由点面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检查型达标向制度型达标转变。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标准,改进考核验收办法,创新达标方式和手段,逐步建立本质安全型企业。

7.加强区队班组建设。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班组建设的意见》,完善班组建设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省煤矿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规范班组长选聘工作。认真开展金牌、优秀班组及班组长评选活动,加大班组建设典型经验的推广力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进区队班组自主抓安全培训、自主抓现场管理、自主查处隐患和“三违”,提高区队班组自主管理能力。全面落实班组长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安全绩效考核,研究采取提高生产一线经济收入的政策措施,真正让区队班组人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8.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1〕66号),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等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组织开展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检查,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全面提升煤矿、石膏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9.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煤矿、石膏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安全文化建设年度规划要与安全生产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大力加强以培养职工安全习惯为重点的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工区、班组和职工中,推动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

10.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的要求,石膏矿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明确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1.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扎实推进瓦斯专项整治;要狠抓系统优化调整和系统管理,严格“一通三防”各项技术措施落实,进一步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石膏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6号)文件要求,完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和通风检测系统。

12.强化防治水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专业队伍,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措施。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加大水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着重加强老空水、底板承压水的水害分析排查,受老空积水威胁的煤矿要做好采空区积水的超前探测和防治;受承压水开采威胁矿井要严格落实探查、分析、治理、安全评价等综合治理措施,实施帷幕注浆、疏水降压和底板隔水层加固等工程,确保治理后达到安全开采条件后组织生产。

13.加强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煤矿要进一步落实《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市煤矿用设备管理特别规定》,抓好各类机电运输设备保护系统、供电系统“三大保护”及井下各类传感器的使用、管理与维护,集中搞好矿井停产检修,确保系统运行可靠。石膏矿围绕矿井供电、提升、排水、通风、采掘等设备,研究建立完善的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4.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严格购进设备招投标管理,严格安全准入,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煤安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要完善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15.强化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孤岛、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开采坚硬顶板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规定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采掘作业、巷道维修必须编制作业规程,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煤矿要积极推广顶板动态监测监控,落实防冒顶措施。加强顶板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石膏矿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留足膏柱、岩柱,确保顶板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16.加强技术基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绘真实可靠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定期向市煤炭局报送相关图纸。健全地质、测量、水文、储量等基础台账,全面真实反映矿井开采历史实况。对弄虚作假、图纸资料不实的,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的责任。各矿井要加强对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

五、实施科技兴安,提升矿井装备水平

17.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煤矿要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市煤炭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肥煤字〔2011〕11号)的规定,每吨原煤提取25元,每吨石膏提取4元。各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安全费用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8.提升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完成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二、三批淘汰目录中设备淘汰任务,更新改造井上井下老、旧、杂设备,加快装备升级和技术改造步伐,加强矿井采掘机械化、监控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矿山建设。大力发展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要积极使用高档普采、综采综掘工艺,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力争全市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掘进运输机械化达100%;石膏矿机械化装载率达到100%。加强矿井监控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改造,逐步实现矿井井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供电、排水、提升、运输、提风、压风、采煤工作面等主要安全生产环节信息的远程监测监控,重要机电硐室、主要带式输送机和泵房等可视可控,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保障程度。

19.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按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面建设完成。严格“六大系统”竣工验收标准,严格验收程序和责任,按照《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对每个系统、每项工程逐一进行评分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保证“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发挥应有功能。加强对“六大系统”的日常监管和维护,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系统实时正常运转。石膏矿要加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步伐,确保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素质

20.加强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煤矿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办法》为抓手,严格执行煤矿、石膏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等岗位人员准入资格制度。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必须配备通防、机电、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21.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的要求,继续抓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及其他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七、加强风险预控,实现危险源可控受控

22.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要根据《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每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人的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强化风险监测监控、预报预警,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突出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机电提升运输“六大灾害”和石膏矿采空区、H2S的防治,严格执行“班组日查、工区周查、企业月查、市局季度分析”制度,从严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措施“六落实”,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严格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重大危险源要报市煤炭局备案,并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测检验规定,做到电子实时监控(实时在线监控)。

23.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煤矿、石膏矿安全季节性特点,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四次集中行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一季度围绕“两节”、“两会”的安全生产,进行专题部署;二季度进行汛期前水害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三季度重点围绕“雨季三防”工作,保障矿井安全度汛;四季度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对整治中发现问题,按照问题整改“五步工作法”的要求,快速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隐患异地再次发生。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且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4.健全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气象、防汛、矿山救护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救援协议。落实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规定,严格执行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加强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25.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要不断修订完善矿井各类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相邻矿井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矿井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强化安全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6.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目标到人、问题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每半年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评定,对煤矿矿长及所在煤矿实施兑现奖惩。

27.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继续完善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推行安全诚信管理,加强信用监督,实施失信惩戒。加大对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由以事故推动管理,转变到以处罚推动管理,进而转变到以问题推动管理,靠严格监管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8.狠抓“打非治违”。非法违法生产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要把“打非治违”工作贯穿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处打击一处。要严罚重管,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

29.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