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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场消防 隐患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随着全民健身运动、体育赛事、大中型演艺会的蓬勃开展,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发生火灾的机率在不断增加。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发生在体育场馆的火灾就达30余起。如, 2007年7月,正在修建的北京奥运会乒乓球比赛场馆北大体育馆,因施工违章操作引燃室外防水材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000平方米;2007年8月上海市中心南京路附近黄浦体育馆因违章施工发生火灾; 2010年12月正在举办浙江卫视“2010风尚盛典晚会”的杭州黄龙体育馆突然起火,经消防官兵奋力扑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体育场的火灾隐患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型体育场馆是以体育活动为主要目的而建造的,所以无论在电气线路的布置等场馆设施上,还是在消防设施的安装和安全疏散的布置上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来试着,以此来尽量满足于体育活动的要求,体育场馆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隐患较多,由于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的观众和运动员,那整个体育场馆的安全就会存在很大的隐患。
1、 空间结构大,利于火势蔓延
体育场馆容纳的人数多,建筑空间大,立体空间性强。大量空气流通在场馆内,形成了天然的燃烧条件,火灾一旦发生,2顺势急速蔓延。大多数体育馆采用钢结构,钢结构在火灾情况下强度变化较大,温度超过 200℃时强度开始减弱;温度35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 1/ 3;温度达到 5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一半;温度达到 6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 2/ 3;当温度超过 700℃时,钢结构强度耗尽,易引发坍塌事故。
2、可燃物多,易诱发火灾事故
体育馆建筑内的可燃材料多,部分场馆多用木质结构的材料进行装修及设施配备,遇到起火点易引发猛烈燃烧。
3、 电力设施多,火灾负荷大
体育馆为了满足观看比赛和音响屏幕的需要,所需的电量较大,尤其是现在的体育馆已经从单纯的承办体育赛事,转向承办各种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使得体院馆的使用功能扩大化,在文艺演出中,使用的台口灯、天幕灯、追光灯达几十种,要求电力的功率达到需求。电力需求的增大,使得体育馆的火灾负荷增大,稍有不当,容易造成局部过载或线路短路而引起火灾。
4、复合材料多,引发有毒气体中毒
我国体育馆的建设不断强化工艺、材料、设计上的不断突破,大力研发新型复合材料,应用于体院场馆建设之中,由于复合材料的构成元素多,化学成分复杂,火灾发生时,必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烟气,生成 CO、CO2、SO2、H 2S 等成分复杂的有毒气体,使得逃生人员产生气体中毒的现象。
5、火势迅猛,扑救难度较大
由于空间大,体育馆的火灾多数火势迅猛,保障燃烧的空气充足,内部甚至形成空气对流。形成起火点后,顺势向场馆内大量的可燃物蔓延,火势呈大空间、大面积迅猛燃烧趋势,很短的时间内便可以发展到火灾猛烈阶段。由于体育馆建筑内部可燃物多、火灾荷载特别大,在没有人工照明的情况下,疏散被困人员、强行内攻救人障碍较多,很难深入建筑内部,在实施内攻时,转移阵地和延长内攻路线十分困难。
二、体育场馆的火灾特性
1、火灾扑救难度比较大
由于体育馆空间较大,空气充足,有的建筑内部甚至形成空气对流,再加上可燃物多,助燃剂充沛,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必将迅猛发展,火势呈大空间、大面积迅猛燃烧趋势,很短的时间内便可以发展到火灾猛烈阶段。而且由于体育馆建筑内部可燃物、助燃剂多,火灾荷载特别大,火灾发生时,在没有人工照明的情况下,疏散被困人员、强行内攻救人和深入建筑内部防御都非常困难。另外,由于体育馆结构建筑内部空间比较大,塌落物多,给进攻路线设下了不规则障碍,在实施内攻时,转移阵地和延长内攻路线也是十分困难的。
2、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当体育馆内发生火灾的时候,因空间大,没有防火分区和防火隔物,瞬息馆内产生的大量浓烟、毒气容易使被困人员的视线不清楚,很快就会出现中毒、神志不清的现象;燃烧产生的高温、热气流使人难以忍受,极易出现惊慌失措,在惊恐中争相逃命,互相拥挤,即使不是烧死和熏死,也极有可能在疏散中践踏伤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3、建筑易坍塌
由于体育馆宽度大、空间大的特点,大多数体育馆采用的是钢结构,典型的大跨度钢结构体育场馆建筑首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其建筑面积达25.8万平方米。首先,钢结构在火灾情况下强度变化较大,温度超过200℃时强度开始减弱,温度35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三分之一,温度达到5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一半,温度达到6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三分之二,当温度超过700℃时,钢结构强度则几乎减少殆尽。据统计,火灾中钢结构建筑在燃烧15分钟到20分钟左右,就有可能发生倒塌。其次,钢结构是典型的热胀冷缩特性,高温受热后急剧变形,很短的时间内承载能力和支撑力都将下降。
三、体育场的火灾防治对策
1、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消防监督部门应在辖区内,成立专门的责任小组,及时有效的对施工过程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现象,责令建设施工方停工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涉及危害较大的,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此外,应对具有隐蔽工程的建筑进行重点查验和监督,查验具体的施工情况,重点踏查吊顶内各种管道穿越防火墙处的孔洞是否封堵,竖向管道井有否隔层封闭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在施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2、 培训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对于体育场馆的防火工作尤为重要,消防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集中时间, 分期分批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装修有关法规、防火技术知识的培训,发放消防培训合格证。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流程,例如从事电焊、油漆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业者应持证上岗。
3、构建“防火墙”工程
消防机构应紧密结合“防火墙”建设工程,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形成“四中能力”的融会贯通。在体育场馆内,应设置醒目火灾危险性标志,提高防火意识;应在观众入场前, 提示体育场馆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便于事故发生时,人员的逃生;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自救;提示体育场馆内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体育场馆内的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尤为重要,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初,就应协同各部门针对场馆内基本情况,人员入场情况,制订可行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开展实地、实兵、实装演练,提高灭火扑救的能力,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确保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有备无患。
结语
体育场馆的发展之路才刚刚起步,对于场馆的消防安全工作也将面临着更复杂的局面。保障场馆内的消防安全,及时清除火灾隐患,有利于我国全民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体育爱好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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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全省港口的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职责。
依照前款确定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环保、工商、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港口规划分为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分布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港口按地理位置、吞吐量大小、对经济发展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主要港口、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
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重要港口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公布;一般港口名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港口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港口规模、性质、功能、港界、规划港区范围、港区划分、水陆域利用、岸线使用、环境保护、各类设施、建设用地配置及分期建设计划等。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订应按港口规划管理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设施。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建设港口工程项目、设施的,应当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条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审批。
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使用的港口岸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使用该港口岸线的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港口岸线申请书文件;
(二)项目业主及其法定代表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规划、国土、水利、环保、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对使用岸线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地形图(1:500—1:2000);
(六)其它按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永久使用港口岸线期限为50年,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港口岸线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港口岸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岸线使用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对经审核批准的,发给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年内开始建设或使用,逾期不建设或不使用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延期时限最长为3个月。凡超过延期时限仍不开始建设或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凡需改变岸线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岸线使用手续。变更岸线使用权益的,应当先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需要延长港口岸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届满前6个月,到港口岸线所在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延长使用期限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人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或个人到期终止使用的,应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拆除有关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护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四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人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第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就变更事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注销或暂扣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港口作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行政指挥,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使
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货物港务费。
经由港口公用码头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工作,开展统计调查。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规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港口保护与安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设施,扰乱港口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港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事先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不得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等物质。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港区内的沉没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打捞清除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配备消防和防污染应急器材,以及必要的监视报警装置,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及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对经营范围内港口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预防预案,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遇有水上事故、火灾、大风、水域污染等紧急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水上搜救、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保障人身、船舶、货物及其它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必须依法取得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剧毒危险货物。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四)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或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它工程的;
(五)未事先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它开发项目,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改变通航水域、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或危及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用途或变更岸线使用权益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
(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三)实施垄断行为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的;
(四)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或货物装卸、仓储业务经营人兼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港口行政性收费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按应交规费额每日3‰的比例征收滞纳金;故意拖欠或拒不缴纳规费的,处以应交规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第规定,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在港区和规划港区采掘、倾倒泥土砂石,进行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从事养殖、种殖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港区或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打捞、维护和设置,逾期未打捞清除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打捞清除,费用由港口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配备消防和防污染应急器材及必要的监视报警装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能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标准化管理;认识;思路;体会
标准化管理是当今现代化公路建设的潮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工艺,提高操作技能,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使结果更加精细化、标准化,成品工程做到内实外光,从而达到规范要求。各单位结合企业管理的特色理念,不断探索实践质量安全管理的标准化,使“专注本职,力求标准”的工作理念正在深入人心,让标准成为习惯,让习惯符合标准,让结果达到标准是最高的追求目标。下面笔者将标准化管理的一些认识和思路进行阐述:
1 项目标准化建设的一些思路和做法
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总体的工作认识和思路就是整合原有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单体概念,将标准化活动贯穿于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始终,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做到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学化,工序质量可追溯,从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1.1 加大投入保证场区建设标准化
项目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开展驻地建设、“三场”和拌合站的建设,一定要将上级部门的标准化建设理念全面落实到项目建设上。加大硬件投入,统一标识,并对现场细化区划,强化秩序,标准布设,树立公司企业品牌形象。
1.2 履行承诺实现岗位配备标准化
项目岗位配置及人员素质是决定项目建设水平和效率的关键。项目部要积极履行投标承诺,按照公司标准管理模式配置岗位及人员,各有对口,体系统一,确保运转熟练高效,沟通配合顺畅。
对岗位人员加强推进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和认识,项目部开会必谈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理念要灌输到每个岗位、每位职工,扎根到每个环节、每个过程、每道工序。
1.3 明确思路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
管理制度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础,在认真落实各级管理制度的同时,项目部要对项目制度进行梳理,坚持公司管理办法的同时,完善制度,统一标准,下发各类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制定工序施工标准和技术交底指导书,将重要工序分解为一系列的标准动作,达到量化管理之目的。
1.4 落实措施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
积极推行工序实名制和工艺标准化,实行首件样板引路制。“用动作保工艺,用工艺保工序,用工序保分项,用分项保分部,用分部保单位工程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直接处罚到人。
强化现场管理标准化方面人的作用,落实逐级领导现场包干责任制。重点纠正随意化倾向,确保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环保等有序可控。对于1小时以上的施工点,保证有专业工程师包干盯岗;少于1小时的施工点,保证有技术员或专职安全员以上级别负责人包干盯岗;所有施工点必须有安全员盯岗防护。
1.5 全面部署促进过程控制标准化
全面贯彻落实“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管理要求,明确安全责任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奖惩体系,以多种手段,保证各阶段施工行为符合规范,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建立合同、施工图审核、验工计价等工作标准。项目部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按工作流程办事,将“六位一体”的管理要求有机灵活的运用在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成本目标等过程控制上,稳抓细节、狠抓落实,打造优质精品工程。
2 精心精细确保安全管理标准化
项目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及特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的作用,每月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主动性,从宏观和微观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到上级部门、总公司的要求无缝对接,实现安全生产,争创省部级“平安工地”。
2.1 强化安全基础建设,扎实抓好“双基”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主要从四个方面打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一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管理到位。二是加强安全检查,大力推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安全检查有的放矢。三是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分类识别标准。四是整合保障资源,安全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提高组织化程度,形成强大的合力。
2.2 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内业资料标准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方案的报批制度,没有批准的方案不得实施,在施工准备阶段或分项工程开工前,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投入的安全设施认真进行检查,材料是否合格,进场机具性能是否完好及年检情况,对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不安全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对进场设备建立“一机一档”,并在设备上按照标准化要求张贴各类标识。制定方案审核记录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施工组织过程中应注意的施工要点及安全控制要点。其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2.3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定期排查、实施监督,安全管理常态化
根据工程进展的不同时期,统计出比较重大的危险源,对确定的危险源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不安全状态,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定人、定时限进行整改处理。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定期分析,实施科学监控,制定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2.4 加强责任落实、过程督促,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严格按照即先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层层追究责任,并纳入安全考核体系。对事故处理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进行处理。采用分项工程安全认可制度,对发生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要有据可查。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至上而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化管理体系。
2.5 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合理使用安全经费,最大程度发挥经费作用,提升经费效应
制定安全经费使用计划,按照上级部门的标准化要求,强化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教育经费支出,足额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并发放到位,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和安全警示牌,合理购置和放置消防器材,保障安全经费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安全经费的作用,为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2.6 加强现场班组安全管理,推行每个班组都设兼职安全员制度,确保每个工人身边都有一名安全卫士
项目部要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在每个民工班组中选拔文化素质较高、安全技能较好、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兼职安全员,每天给予一定的安全工作补贴,要求兼职安全员抓好班组全天候安全生产,零距离关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不仅仅起到安全信息员、情报员的作用,还要起到安全卫士的作用,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