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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缺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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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缺点

第1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农民 合作组织 经济转型

随着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要不断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相关政策以及方案实现创新,农民对土地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能够促进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实现经济转型发展能够为我国经济基础以及物质基础发展提供较大的便利条件。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制度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是改变传统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传统的经营体制。在分散小农体制下,不仅要使农民对农业中存在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支配,还要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积极投入。但在小农体制发展下,我国农民组织程度不断降低,不仅农业生产以及其中的相关要素配置规模呈现下降趋势,农村经济与城市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农村治理结构的分散现象,导致农民组织形式以及农村的经营方式都需要改变。针对该条件,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优势与劣势进行阐述,并在新时期改革发展下,利用新方法对其优化,不仅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形成,也实现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发展。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的优点与缺点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积极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改善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运行模式,还能我国的经营体制进行积极改进,并通过分散的小农体制,使我国农民获得农业生产中的一些使用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积极投入。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劣势,随着小农体制的不断改革,农民形成的组织化也不断降低,从而使农业生产要素以及其中经济规模发展不断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经济产量不仅出现逐年降低的现象,还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而且,还加大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特别是农村治理结构出现严重的不协调现象。所以,针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优势与劣势的阐述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及经营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改革方法

在目前发展形式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本文中需要利用相关措施有效改革。首先,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与建设中, 要解决小农户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在自身形成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在这种执行条件下,不仅增强了农村的生产能力,还使自身在发展下形成较高的自我保护能力,以保证自身能力得到积极提高,从而降低其中存在的风险。然后,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还要提高农民的边际收入。因为在现有的农业发展中,其中的边际效应以及农产品不断减少。其次,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还要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核心价值,其中,不仅要提高农村的生产规模,还要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还要使农业在生产中形成有效的发展环境,并使农民能够适合当前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最后,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更要促进农村生产的整合效应与流动效应,以使农村生产要素得到积极提升。

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转型的要素

(一)新型与旧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比较

近几年,我国农村在发展中,特别是土地制度管理发生较大变化,因为我国经济组织已经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激烈的市场格局变化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根据产权以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分析,农村合作组织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启动结构以及产权结构上进行分析,通过政策启动,在合作社与发展趋势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农民所有权以及与其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但实际上,其中的权利并没有改变,一些土地被纳入到合作社中去,土地所有权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并没有改变农村的产权制度,而是改变了最基本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土地的产权分属问题。如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实施与农业转型发展存在一些相同,它不仅促进了组织的多元化参与,还为农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制约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因素

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思考在发展中存在的阻碍要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由农民参与的新型合作社比例还比较低,在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土地调查期间,虽然在表面上是农民进行登记申请形成的合作组织,但实际上,一些在背后形成的大多都是一些企业、供销社等。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民中登记创建的农村合作组织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特点的企业,从而使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出现严重的解散现象。在现如今市场激烈竞争下,要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建设,不仅要维持自身的生产能力,还要提升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三、结束语

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相关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符合当前市场中的竞争趋势。

参考文献:

[1]安鑫.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转型[N].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5):19-20

[2]迟明婉,盛尚华.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转型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7):2

第2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融资 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9-0008-01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划分,土地流转的融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因此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分析。根据我国目前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土地流转在融资方面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借鉴一些先进地区的经验不断武装我省的土地流转模式,促进国家农业经济的发展。

1 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的相关概述

1.1 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的概念

土地流转融资是对土地的价值进行流通和转让,以获得价值。实现资金的融通。土地流转是对土地产权变更的总结,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因此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是保障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流转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本文中所讲的土地流转融资是在土地出租、转让、承包、抵押等形式下,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转让,利用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农民现实的融资问题。

1.2 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的发展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模式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本文对农村土地流转融资发展几种模式进行分析。首先,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这一点主要是政府进行资金的扶持,然后组成具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前提是用土地进行抵押。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优点和弊端,优点是能够以政府的影响力为前提,这样农民土地进行抵押时,成本就会有所降低。劣势是这种土地融资体系受政府影响过大,一些政府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对土地金融机构施压,非农业贷款的发放就偏离了农业机构本来的性质。其次,农户+村委会+金融机构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村委会把农业优质土地用户推荐给金融机构,由乡镇对土地质量和面积进行评估,然后金融机构对土地进行承包再给农民发放贷款。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增加村委会的参与度,以减弱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缺点是信贷存在一定的风险。

2 我国土地流转融资的发展现状

2.1 土地流转融资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经过不断的改革,得到了大力发展,但是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不够发达。农民在金融产品方面能够产生的交易比较少,因此出现金融产品匮乏的局面。其次,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理化科学化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也没有规模化和规范化的评估机构,影响农村土地价值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对土地价值的评估不可小觑。因此一定要建立起有价值的规模化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和评估机构。再次,现有土地流转融资的形式不够稳定。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融资方式大部分依赖于政府,但是政府经常会出台不同的土地政策,这种不稳定的政策使土地流转融资也变得不够稳定,若政策变化那么土地流转融资的形式就会发生变化甚至不复存在。最后,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的能力有限。各个地区有“土地银行”存在,但是这个机构在实际的土地运作中只是充当土地流转的中介,它们的工作是对各地的土地进行余缺的调查,然后进行调剂,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实际过程中的一种供需矛盾,从而有效的提升我国的土地使用效率。这种土地银行其实并没有土地抵押贷款的功能,实质只是中介[1]。

2.2 农村土地流转融资与土地确权

确定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及管理权是对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此项权利属于一种激励体制,土地流转的前提就是产权的确定。这样可以利用有限的土地开发无限的资源,我国农村土地具有分散化的特点,要实现规模化经营就要发挥土地银行的作用,土地银行集合了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功能,同时节省了农民大量的费用[2]。

3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融资的先进经验和启示

3.1 启动证券化融资模式

证券化融资模式被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所利用,它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方式,兴起于美国。不同国家对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有不同做法,本文简单介绍几个国家的证券化融资模式,以此来进行借鉴,从我国的土地实际出发制定自己的证券化融资模式。首先,德国的土地融资模式是建立土地信用抵押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利用土地为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政府来发行债券,这样可以筹集到一些资金,把这些资金贷款给农民,通常利息比较低。这种模式下农民要给合作社一定的利息,合作社再把利息支付给投资人员,另外,金融机构即合作社,把农民交还的本金等当作是补偿基金,利用这些基金通过贷款的形式再生息。其次,美国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美国的证券化流程由农民社会投资者和农村合作社共同组成,土地证券来自于多个农村合作社机构共同组成联邦土地银行发行的。在这种模式中,农户需要购买股金,只有拥有了入股凭证才能去借款。联邦土地银行利用发行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也可以向其他形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但是这种行为必须受到相关信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

3.2 土地银行的建立

实行土地银行比较突出的地区是我国的台湾。台湾和大陆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情况都有所不同,台湾地区的土地银行有很多职能和作用,包含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等。它经过长期的发展,由最初的解决农民高利贷贷款问题到促进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再到版主过户农民建立规范化的农场,慢慢的转向具有商业性质的土地金融机构。利用这种模式农民可以向土地银行贷款,分别是申请-审核-抵押-贷款。可以利用农民的土地信用制度,进行购买土地,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农民的这些贷款用于农村土地的规划、灌溉、排水等。

总结

本文对农村的土地流转融资方式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也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融资方式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卫柏,柳钦,李中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剖析[J].调研世界,2012,(4):30-33.

第3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 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利润潮汐行为 交易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入世以后,我国的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将面临国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威胁。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

一、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的必要性

1.提高市场地位,争取更多农业利润

随着社会分工发展, 生产专业化, 流通领域的势力范围逐步扩大。中间商们靠其充分的市场信息,占有大部分的利润,以低价批发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再以高价卖出。农产品供应链内部各环节谈判的控制权逐步从生产向加工、销售领域转移,这主要因为农民是家庭经营而非企业化运作,于是农民成为了整个生产链条中最脆弱的群体。因此他们有必要组织起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我们从需求市场出发具体分析一下:

农业利润相当一部分被中间商所掠取。市场中间商在农产品市场上和消费者共同作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农民对市场信息的不了解和弱势地位,往往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接受者。以图1分析来看,D曲线为消费者需求曲线,(也为中间商的边际收益曲线MR中),S曲线为农民组织起来的供给曲线(也为农民的边际成本曲线MC农)。由S曲线派生出中间商的边际成本曲线为MC中,由D曲线派生出农民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农。根据利润最大时,MC=MR的原则,农民在MC农和MR农曲线相交点E0形成均衡,对应供给量Q0,价格P0。但E0并不是使中间商利润最大的最优点。同样中间商为了使其利润最大化,会在MC中和MR中曲线相交点E1形成均衡,但E1点却不是使农民利润最大的最优点。由于分散的家庭经营,农民在与中间商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中间商会强迫农民接受E1的均衡点,使农民的供给量变为Q1,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定为P1。为了尽量避免中间商过多占有利润,农民就要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中间商向农民的最优供给点Q0靠拢。当农民把生产销售统一组织起来,挤出中间商之后,农民的边际收益曲线移动到D曲线,形成均衡点E4,此时农民供给量为Q2,形成农产品市场价格P2,这样一来,既实现了农民的利润最大化,又扩大了消费者剩余。

2.获取市场信息,共同承担风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而农民在思想上还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上,技术含量低,品牌效应差。农民生产上的竞相模范,形成生产经营项目的同构性,在不充分市场信息下,农民只能靠自己的推断来生产,并且农民即便得到市场信息,也会因为信息本身的滞后性和信息传递原则,造成市场农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当某种农产品出现过多的供给时,农民便会缩小同构性强农产品的生产规模,供给曲线由S0移动到S2。而过少的供给又会引发非同构性农产品价格的上升(P2),价格上升后农民觉得有利可图,又开始扩大生产同构性农产品,供给曲线由S2移动到S1,价格降至P1。这样循环下去,导致了农民的”潮汐行为”的发生.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农民的利益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既可以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又能发挥整体效用,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的有效性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能节约其交易成本。假设有M个农民,N个中间商且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都为单位1。若农民分散经营,则其交易成本为MN。若农民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整体和中间商交易,再和农民交易,交易成本则为M+N。对MN-(M+N)求一阶导后,可得当交易的农民数量M和中间商数量N都超过2时,MN大于M+N。即把农民组织起来,交易成本会减少,而且交易的农民和中间商数量越多,节余的交易成本就越多。

在许多发达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高。农民不再局限在生产领域,而是结成一体化组织进行生产资料的购买、加工、运输、销售。实践表明,这不仅能节约农民的市场交易费用,还能使农民获得较高收益。不再是工商业榨取农业利润,而是农民组织起来,争取工商业的利润。以美国为例,1996年,美国农业初级产品的价值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4%,而加工、储运、批发等环节所取得的价值占农业总产值的76%。美国农场主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实现了交易的联合,从中获得了不仅是生产领域的,而且还有超过3倍的来自流通领域的收益。

三、农民组织化的形式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所加强,合作的组织形式和内容趋于多样化,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根据参与主体,笔者把目前存在的农民组织化形式分为以下四种:

1.“企业+农户”型

企业用合同形式把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有机地连接起来。企业对农户提供全过程的服务,通过优惠价格保证优先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而农户则按照合同规定向企业销售农产品。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合同的签定使农户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降低了市场风险,而企业也因此获得了稳定的货源,保证了经营的稳定性。它的缺点在于存在违约发生的可能性。

2.“农村专业协会+农户”型

在这种模式中,农协围绕某项专门农业项目,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在这过程中,农协既充当了连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也是政府支持、补贴农业的载体。农协通过培训农民,为农民提供技术性和政策性等服务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但实际生活中,农村协会数量很少,而且其职能定位模糊,运作效率低下。

3.“农民经纪人+农户”型

农民经纪人指农民中为促使农产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相互衔接以获取购销差价或佣金的中间人。它同时解决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销售难的问题和需求方货源的问题。由于其灵活性,农民经纪人活跃了农村的商品流通,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缺点在于农民经纪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型

第4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农户信贷 供给行为

农业生产过程并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过程,其中夹杂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导致农业资金的流出大于流入。为了维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就需要国家对农业实施必要的保护,其中就包括实施保护性的农业信贷政策。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对农业生产的投资,直接决定着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供给,也决定了自己的收入多少。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时甚至入不敷出,使得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很少。农户信贷是农业信贷的主要形式,但现实中,农户信贷需求与农村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存在较大差距和矛盾。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信贷市场中专职服务“三农”的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呈逐年下降态势,其对农户的贷款行为表现为“信贷配给”甚至是“惜贷”。农业信贷供需上的矛盾成为了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民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信用社对农户信贷供给行为产生的原因

1.政策和市场因素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结构逐渐趋于合理,总体上与国家的的相关政策相符。但是由于地方性的差异,有的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没有跟上,而当地政府短期内追逐效果的目的性较强,使得当地的农业发展主导方向不明确,过于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强调市场主导而忽视了本地的资源。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农业生产的现象严重,盲目的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这样做不仅影响了当地农业支柱产业的形成,更制约了农业的深层次开发。如鄂东某县前几年为发展蚕桑,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蚕桑,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蚕桑卖不出去,又挖掉蚕桑,后来市场稍有好转,又重新种植蚕桑,不行后又挖桑,形成“种桑、挖桑、再种桑、再挖桑”的怪事,结果不仅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也使信用社贷款受到损失,挫伤了农民生产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农业毕竟是一种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小的行业,农户信贷本身就没有什么利润,从信用社的经营角度看,对这种低利润的农业生产本来就不愿意给与贷款,从而促使供给行为的出现。这时在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不适当的农业结构调整和行政干预,更加剧了信用社对农户信贷的不确定性,从而加剧了“惜贷”现象的发生。

2.资金因素

资金因素也是造成信用社对农户信贷供给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多年各种矛盾的积累和大气候的影响下,作为农户信贷发放的主体---农村信用社,在以往的信贷中,死账坏账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严重,信用社本身的资金出现严重的问题,这直接对供给行为的产生起着决定性作用。信用社的资金紧张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良贷款的比例过于庞大,使得信用社丧失了原有的对农户信贷的能力;二是有些信用社存在着严重的亏损问题;三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的一些缺点如异地汇款几度汇款,但是到账速度慢,用户很难获得高效满意的服务,从而使得客源的减少,信用社业务不断受到外来的冲击,筹集资金的能力越来越低。

3.农村信用环境因素

在现在的中国农村,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偏远山村。村民对信贷的理解偏差较大,缺少法制观念,对信贷还本付息的了解不够。基于这种现状信用社信贷的风险不言而喻,而且现在社会上司法机关的效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在情理之中。在这种状况下,迫于无奈信用社也只好采取消极的态度,听之任之,放任这种不良贷款行为,造成信用社的亏损。另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强行干预,强加于信用社头上一些贷款任务,而这些贷款大多也是有去无回。基于上面这两种情况,信用社不得不对农户信贷持谨慎态度,供给行为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4.农户因素

不管是对于农户还是对于信用社,信贷的难点都可以归结到偿还能力上。就目前农村的状况而言,农户联保、低压担保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很多农户正是由于信贷保证条件的不齐全而得不到信贷帮助。就农户的抵押物品来说,由于农村地处偏远,抵押物无法进行公证和过户,实际上抵押物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任何价值,加之农民本身收入较低,对大额的信贷业务来说,信用社风险过大。所以一般情况下,非本行的存单作为抵押,信用社不会发放大额的信贷业务。而单纯靠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很少有大额存单作为抵押,所以就导致了信贷业务的停滞和信用社的供给行为。

5.贷款机构因素

一是由于最近信用社不断对内控机制进行改革,对贷款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放死账坏账的信贷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致使很多信贷人员都抱着“能不放贷就不放贷”的心理。而且信贷发放与“工效挂钩”的人事制度的实施,更加剧了信贷人员的心理压力,受个人利益的驱动,采取明哲保身的策略。二是信用社繁琐的贷款手续,使很多的贷款农户望而却步。如基层信用社只能办理5000元以下的贷款,5000以上的贷款就要交由县联社处理。三是信用社在农户的等级评定中,在信用社入股或者拥有股金的农户才能评定为一、二等,而只有一、二等的农户才有资格享受信贷业务,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局限性。四是有些信贷人员工作态度不积极,靠关系、人情贷款的情况严重存在,而那些真正需要贷款却没有“门路”的农户确是难获贷款。

二、解决农村信用社农户信贷攻击行为的建议

1.继续推广小额信贷组织

广大的农村农户所能参加的经济活动局限性较大,往往是以农业、小手工业、小商业等规模小、利润薄、风险大的微型经济活动,但是这种小型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所以这就要求为其提供资金来源的信用社,必须要做到合作性和制度性相结合,一方面信用社要得到国家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要以帮助农户筹集资金为目的。信用社要对信贷农户的生活情况非常了解,并要监督农户资金的使用和归还资金的能力。而大力发展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正是满足这种条件的可行性方法。

2. 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

从现在的农村金融机构来看,虽然有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但是真正对农户有信贷行为的只有信用社一家,这就使得农村的信贷市场缺乏竞争对手,而信用社的金融品种少,农户信贷行为需求确是多种多样。要想改变这种垄断性的局面,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合作性质的限制,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有序的竞争,利用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国家可以利用商业银行追逐利润的特点,通过对利率、税收、优势项目等手段,让商业银行认为投资三农是有利可图的,通过政府,把各种金融机构吸引到农村投资上来。此外,为了打破信用社的垄断地位,还可以在严格市场准入制和加强金融监督的前提下,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这也是丰富农村信贷市场环境的一种可行性办法。一方面通过建立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合法化,并通过法律监管和内部监管的管理制度来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打击力度,防止非法借贷行为的发生,杜绝高利贷,保护正常的金融环境。

3.加强农户信贷能力建设

信用社农户信贷攻击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户信贷能力。为了加强农户的信贷能力,首先,由于大多数的农户文化水平低、对金融信贷的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通过外部资金的利用来发展自身的方法,所以信用社应该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典型示范等手段,增强农户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其次,在担保品不足的情况下,农户的信用情况直接影响着信贷行为能否实现,所以应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确立农户的信用等级,建立完整的农户资信档案,以便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用状况完全了解,从而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发放贷款,使农户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农村金融服务。再者,加强担保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农户联保制度。最后,通过土地使用权、农户房屋、车辆等固有资产来作为抵押品,提高农户信贷行为的成功可能性。

总之,造成信用社农户信贷供给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只有从农村的特点出发,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农户贷款的可行性,才能使农户自身和整个农业生产领域的到长久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史清华,信誉、财富与农村信贷配给――欠发达地区不同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行为研究,财经研究,2009,35(8)

第5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056-03

黑龙江是农业大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必然选择。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寻找出符合黑龙江省省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对促进黑龙江省提高农业产值、稳定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可选择的模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它是政府利用保险给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的政策。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可分为以下4种: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合作社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模式:建立专业性的隶属于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公司主营农业保险业务,兼顾经营其他保险;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有针对性地对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其优点是,社会效益是其主要任务,同时可以兼顾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缺点是,市场效率较低,营销、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创新能力不够,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监督成本过高。

2.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的模式: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可叫合作社或其他名称)。以乡或县为基础成立的该组织,由董事会领导和决策,董事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组织经营;所有经营均非盈利性的,政府减免经营农业保险的一切税赋,并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同时在行政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其优点是可有效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可灵活有效地为被保险人服务。缺点是偿付能力低,分散风险有一定困难,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且易受地方行政的不适当干预等。

3.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成立隶属于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担负着一定的管理职能,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审查申请参与或开展农业保险公司的资质,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其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优点是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组织的技术、管理和网络,降低政府单独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抓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从而提高效率;有利于调动商业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使农业保险在为农户服务方面更有效率。缺点是这种制度设计复杂而精巧,对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补贴的数额和支持方法问题上,可能会长期困扰决策者。例如,补贴低,商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性;高了,则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这个博弈方程难解。

4.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成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公司是以投保人相互利益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投保人即成为公司会员,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其优点是,以提供给保户较低成本的保险为其经营目的,公司产权明晰,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政府不适当的过度干预,便于协调农户和公司的矛盾,提高管理水平;政府投人较少。缺点是,目前民众对其认知程度低,缺少法律上的规范;由于缺少政府经济上的支持,其费率缺乏吸引力。

(二)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为了平抑自然风险,保护生产力发展,提高粮食产量,保证国家粮食安全,黑龙江垦区建立了农业互助保险机制。2005年,黑龙江垦区粮食作物承保面积达到2 200多万亩,占垦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80%以上;参保农户20万户,是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农险保费收入2.19亿元,占全国农险保费收入的1/3。2008年,黑龙江省确立了由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和人保黑龙江分公司负责承担农业保险的经营工作,在58个县(市、区)、39.6万户开展种植业保险(主要由阳光保险承办)试点,承保面积达2 449万亩,实现保费收入3.6亿元;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由人保财险承办,承保头数185万头;奶牛保险由阳光和人保共办,承保头数20万头。几种保险共为农户理赔资金总额2.37亿元。2009年,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1 620万元,赔付金额9 290万元。

垦区开展的相互制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相互保险公司就容易做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第二,相互制保险可以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农业领域,由于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和农业生产的专业性等原因,导致农民欺诈保险公司的可能性增大。而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会员都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他们熟悉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对保险合作社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各种农业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风险管理工作,能有效地防范骗赔行为的发生。

第三,相互制保险可以调动参保农民的积极性。由于没有利润压力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更为重视那些对被保险人有利的长期保险项目,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它尤其适合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而农民无疑是一个收入低且波动大的群体,因而对相互制保险会形成很大的需求。

第四,合作保险形式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经营形式具有天然的兼容性。相互制保险非常适合我国目前的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形式,与中小经济体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农业合作保险的乡土特色,很好地适应了农业保险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我国农村所具有的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农民淳朴的扶贫济困思想观念都有助于农村合作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目前,相互制保险已发展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在世界主要保险市场上,相互制保险公司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近2/5。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特别适合于农业保险领域,在美国、法国、日本等地是作为农业体系的基础性结构而存在的。

根据国外及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本研究认为,黑龙江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应该是: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推动下,将相互制保险作为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全面推广,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业保险网络,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省外农业保险业务。

二、黑龙江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

一是阳光公司作为黑龙江主要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其政企没有完全分离。例如,保险公司每年都要为了减灾而动用防灾减灾设施,承担本属于政府的职能,这给保险公司增加了运营成本,而这部分成本保险公司没有从政府得到补贴。此外,农垦系统内每年要向保户补贴15%的保费,这也属于政府的职能。这些都给保险公司运营带来了负担。二是阳光公司虽然已经建立起初步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但是还没有建立起覆盖乡镇一级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无形中也增加了农民办理农业保险的难度,难以满足农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三是由于投入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粗放,造成服务和管理跟不上,风险管控措施单一,在成本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措施,在精算运用、风险评估、条款制定、防灾防损、定损办法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保险公司没有有效体现。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不足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弱质产业,在没有财政资金支持的条件下,仅靠农户和保险公司自身力量,建立平抑自然风险的保障机制,是难以实现的。从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相当大,不仅提供保费补贴,而且还补贴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并通过再保险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到目前为止,黑龙江阳光公司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机制仍没有形成法制化和制度化,还有待规范和完善。垦区内国家承担20%的保费补贴;垦区外国家还没有相关费用的补贴此外,部分地区由县级政府承担的保费补贴也很难落实,公司没有经营保障,也将没有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极易导致恶性循环,这严重阻碍了相互制保险全面推广的步伐。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强

黑龙江省大部分农业仍然是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农业生产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现状,农民自给自足的观念根深蒂固,文化素质较低,对保险的认识模糊,造成了其参与保险积极性不高。同时,社会上对农业保险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偏差,甚至认为是“乱收费”。另外,在过去特殊国情下所形成“受灾靠国家,贫困靠民政,生产靠集体”的心理意识,使得部分农民一旦受灾后就想到国家和集体的救济,甚至把保险公司当作救济机构,想方设法向保险公司多要钱。

(四)农业保险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产品的基础产业。我国是农业大国,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保持农业的稳步发展是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然而,农业又是高风险的弱势产业,发达国家都把实施农业保险作为解决农业高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作保障。而我国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现行的《保险法》、《农业法》等法律都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回顾我国农业保险跌宕起伏的发展经历,导致低迷、萎缩的直接制约因素之一是无法可依。

三、黑龙江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路径

(一)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首先,农业保险本身是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农业保险合同从签订到终止,保险业务从承保到理赔,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除一般的民事法律条文外,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人们在保险活动中的关系。其次,农业保险立法可作为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的有效工具。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它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各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再次,农业保险立法可加强农业的经济基础地位。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最佳方式,对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使农业保险活动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和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

(二)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很强,与一般商业性保险有较大的差别,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否则,就会在如何解决农业再保险体系、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等诸多关键性问题上无从下手,最终必然会制约和延缓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进程。成立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美国于1938年在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为了加强对农业风险管理,美国又于1996年专门立法成立了风险管理局,风险管理局下设10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分管约3到14个州。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机构,在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部门的关系。例如,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这方面的政策是由农业部和发改委制定的;而保费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投入由财政部来决定。这就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与各相关部门沟通的能力。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我国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在对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上,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

(三)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可以简单分为直接和间接补贴两种。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农民收入相对较低,支付能力较差,如果财政不给予补贴,完全靠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自己承担高额保费,是不现实的。因此,保费补贴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第一选择,必须在农民投保时给予一定补贴的前提下,再考虑利用其他辅助手段来保证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面临着诸如风险大、营销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赔付率高、利润低等方方面面的复杂风险,会影响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以保险公司作为补贴对象,财政对农业保险提供间接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

(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为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降低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业生产者支付保险费的负担,国家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普及

农业保险是一件新生事物,强化宣传,营造试点良好氛围,至关重要。如何让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以及如何使更多的农户有资格获得保费补贴,是进一步发挥保费补贴激励作用的关键。

四、结论

建立适合国情和省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积极发展现代农业。黑龙江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为实现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国外经验以及黑龙江实践证明,相互制农业保险有很好的发展基础,同时也是是符合黑龙江省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应该通过积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普及宣传、提高财政补贴力度和完善税收政策等有效路径,促进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1] 贺军伟,师高康.积极参与,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基于苏吉黑三省农经部门参与农保的市政调研[J].农村经营管理,2010,(2):29.

[2] 王亦明,等.论政策性合作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最佳模式[J].经济论坛,2007,(2):119.

[3] 陈圣飞,谢汪送.农业合作保险:国外的经验与借鉴[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11):191.

[4] 韩司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调研报告――以黑龙江省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8,(6):2579.

第6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许多国家都不征收农业税,免征农业税可以作为政府在WTO框架下支持农业的一个有效手段。由于我国农业税的计税方式是按照历史的产量基数确定的,因此农产品主产区农业税赋较重,免征农业税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有效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从减轻农民负担看,由于很多乱收费总是跟着农业税来搭车收费,免征农业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最有效地完成税费改革。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试点,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补法:一种是按照农民人头补,另一种是按照承包地面积补,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较复杂,有些农户人多地少,如果按照面积补这些农户就比较吃亏;而另一些农户人少地多,如果按照人头补又不合理。由于WTO规定绿箱支持只能以不刺激生产为前提对生产者提供直接支持,如按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收入水平为依据提供各种直接补贴,不能与产品挂钩。因此这种直接补贴搞得不好会造成新的矛盾与不公平,农民即使让耕地抛荒也可以照样领补贴,从而培养懒汉农民。农民按一种标准向国家交税,政府再按另一种标准向农民提供补贴,农村基层干部收税时难,向农民提供补贴时繁,很难做到公平合理。还不如干脆用免征农业税取代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这样做的优点是:既符合WTO原则,减少了黄箱与蓝箱补贴,又简化了手续,减少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量,公正合理又不产生副作用,对农业生产贡献越大的农民从此政策中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在广大欠发达地区还不能推广,原因是害怕由于免征农业税造成农村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实际上在这些地区收税的成本也很高,有的地方收税的成本甚至大于农业税的收入,同时这些地区征收农业税给农民造成的负担也特别重。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

(二)推动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与农村组织制度变革上一届政府曾下大力气进行了机构改革,但也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机构改革只减人不减事。各级政府官员花大量精力所干的事可能恰恰不是他们该干的事,这种只减人不减事的机构改革不能从根本上精简机构。

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采取小政府、大市场的策略,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插手。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乡级政府债台高筑,据调查,全国平均乡级政府债务为429万元,到了难以维持的地步。当乡级政府不需要指挥生产、不需要向农民催缴税费、乡镇企业改制后,乡级政府就没有多少实实在在的事可干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也将扩大。建议撤消乡级政府,这样可以有效地精简基层政府机构,重构农村组织制度,实现管理机制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简全国的乡级政府机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清理乡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另一方面可以显著地减轻农民负担,因为乡级政府的开支实际上有很大部分需要分摊到农民的头上。

在新的农村组织制度中,原乡级政府的一些重要职能部门可以转化为县级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法,通过经济手段和导向性政策来实施宏观调控。通过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如专业协会、合作社)把众多小农户重新组织起来,行使农业生产方面的组织职能,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导组织模式。而村级的日常事务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处理,实行村民自治。

(三)推动涉农财政制度改革1998年以来,尽管积极财政政策在经济回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回过头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1)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以巨大的财政赤字为代价的,过去的5年我国累计发行建设国债6600亿元,2003年又发行1400亿元建设国债。2003年中央财政赤字达3198亿元,虽然所占CDP的比重不到3%,但却占中央财政总收入11940亿元的26.78%,再加上多年积累的国债余额、国有企业亏损、银行坏账,这些包袱已经很重了,还会越滚越重,因此巨额赤字预算不是长久之计。(2)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成为经济增长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对拉动内需作用不大,而长期经济效益目前还不可预料。一些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出现超前现象,成为政府形象工程的产物,实际利用率很低。(3)中央财政增长过快,地方财政紧张,影响了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在全国平均GDP增长率约8%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年增长20%,而地方财政十分紧张。由于财权与事权不统一,60%~70%的财权集中在市以上,而60%~70%的事权在县以下,造成基层政府负债运行,并把负担转嫁给农民。

可以考虑逐步改变现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准确把握财政风险,有计划地减少预算赤字。建议将五级财政(中央、省、市、县、乡)减少为四级财政(中央、省、市、县)管理体制,取消乡级财政设置。在财力的分配上需要重视地方的利益,改变目前中央财政增长快而地方财政尤其是县级财政紧张的状况。逐步解决财政包干制和分税制的缺点,采取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形式,通过动态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即各部门预算管理加年终审计的方法动态确定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方案,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四)在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从土地使用权划分看,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对集体与农产之间,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能做出明确的划分。农民得到的不是完全的使用权,他们没有根据门己的意愿对土地作自主使用和处置的充分权利。由于承包期一定几十年,不利于土地的自由流动,农民无法通过市场自由购买和交换土地使用权,农民作为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无法在市场交易中得到体现。

建议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开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由土地管理局统一向农民发放土地使用证,在此基础上允许农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自愿地通过土地市场买卖或有偿流转土地使用权。通过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土地集中有效地使用,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农民也可以将土地入股,发展农村的股份合作制。

应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村土地的规划权与耕地非农化使用的审批权。完善征地程序,政府在征用农民的耕地时,需要根据农村土地市场的价格行情确定地价,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应在农民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为农民提供相当于每年土地获益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

(五)构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构建主体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该体系的改革目标是:分类改革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通过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起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离,公益性机构、涉农企业和中介组织协调,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结合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新形势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构建是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的立体模式。主要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系统,二是市场力量主导的经营性推广系统。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系统主要由农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系统、财政部门、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部分广播电视传媒等组成。经营性农业科技推广系统在服务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另一类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公司为主体,表现比较明显的是农业产业化中的各种组织形式。

应充分发挥公益性部门、中介组织、涉农企业3类主体在农技推广体系中的作用。政府及公共部门应将精力集中在公益性的职能上,将经营逐步剥离出来,让给中介组织与涉农企业来承担。政府应对3类主体采用不同形式分类扶持:对公益性部门(如农技推广部门)应增加事业费,保证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配合农技推广项目经费来扶持;对中介组织(协会与合作经济组织)应通过政策措施促进其发育,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对其在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进行扶持;对涉农企业应在银行贷款、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性优惠。

(六)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与保障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包括:(1)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采取政策扶持措施,例如可以对以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从而为农民就业创造机会;(2)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3)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消除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各种歧视政策与措施。

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体系包括:(1)对失去土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失业最低保障制度,对于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在其过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为农民提供相当于每年土地获益水平的失业最低生活保障;(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医疗保险制度;(3)农村剩余劳动力子女教育保障制度。通过建立一系列有效的保障制度来保证农村劳动力既能转移出去又能站得住脚。

(七)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日前我国各地已建立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蔬菜、水果、花卉、木材、水产品、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上都是现货交易市场,市场容量小,成交量少,市场发育程度低,交易手段落后。不少农产品市场处于“集贸市场”的水平,交易分散,透明度低,市场影响力小。因此我国还需要逐步建立一批上规模的农产品中转市场、拍卖市场以及期货交易市场。从供应链的角度构建农产品物流平台,通过标准化与信息化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

相比之下,粮食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缺乏竞争与效率。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主要粮食经营部门政企不分,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仍未建立起来,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制的改革方向是:(1)理顺关系,实现政企分离。国有粮食经营部门应定位于企业,而不是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者与执法者。通过政企分离将国有粮食系统分解成负责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职能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和独立经营的粮食经营企业2个系统。让国家粮食储备局与粮食经营企业完全脱钩。(2)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各种经济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建立健全中介及服务组织,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仲裁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商标机构等。在推进销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逐步推行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3)健全粮食风险调控机制。粮食风险调控机制包括粮食预警系统和储备粮干预系统。建立粮食预警系统的目的是及时掌握国内外粮食生产、供求、价格的变化信息,及时对市场情况作出分析和预测,这对政府宏观调控市场、防止过度波动、促进合理的价格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储备粮干预系统中,要具有足额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合理的储备粮规模。做到储备粮实实在在、吞吐及时、购得进销得出。还要善于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调节国内粮食供求。

(八)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检疫体系可以根据国情建立两套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体系:一套是针对出口农产品的药物残留检测与检疫体系,其目的是打破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绿色壁垒。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从国外进口最先进的药物残留检测与检疫设备,派技术人员出国学习最先进的检测技术,确保检验检疫部门在检测与检疫设施、方法和手段上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另一套是针对国内销售农产品的药物残留检测体系,其指导思想是方便、快速与低成本,以便在各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药物残留检测点,对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强制性药物残留快速检测,通过市场准入制度来提高国内销售的农产品质量。

(九)建立农业咨询体系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农业咨询体系,这一咨询系统可跟踪和研究农产品的供求形势变化与市场行情,为农民进行生产决策咨询、投融资咨询、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咨询等。政府还可以通过农业咨询体系来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如果农业咨询体系能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密切结合,发挥的作用会更大。

(十)建立农产品对外贸易的促进机制必须加强对外国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的分析,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跟踪研究和预测,并加强对海外农产品市场的开拓。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集中度与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度很高,未能做到出口多元化与分散风险。开拓海外农产品市场不能只盯住几个发达国家,也要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交流,特别是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贸易交流。

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着手构建海外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如我国可在主要农产品贸易国的大使馆设立农业参赞,系统分析农产品贸易国的法规、贸易政策和技术性壁垒措施;建立反倾销与绿色壁垒预警机制;支持、鼓励农产品进出口协会在主要农产品贸易伙伴国设立办事处。

第7篇: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

关键词:金融资本;城镇化;资本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1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02

一、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了53.7%,但是有“城镇户籍”的实际城镇化率仅为35.7%左右,而中等发达水平国家的城市化率达到了85%,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则高达95%,差距显著,但同时意味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潜力巨大,这也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

现阶段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体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效益,本应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城镇化进程,却变成了人为的简单的“造城运动”,城镇化发展丧失了应有的市场活力。同时,我国城镇化建设存在着一个普遍性问题:巨额资金缺口。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对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规模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城镇化率每增加1%,地方公共投资需求将增加5.9%,“十二五”期间城镇化催生出的公共投资规模将达到30万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仅仅依靠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显然无法满足,这就需要金融资本市场强有力的融资功能。此外,支持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等问题,也需要金融市场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需要积极有效地调整城镇化后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以达到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二、金融支持下的城镇化研究文献综述

国内关于金融体系支持城镇化的相关研究文献,主要将研究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金融体系的发展水平和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即究竟是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促进了城镇化的进程,还是城镇化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体系。其次,金融体系的作用机制如何促进城镇化建设的。

部分学者认为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确实促进了城镇化的进程。吴旭晓(2013)利用河南省1994―2011年的统计数据,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简称DEA)对金融系统和城镇化发展系统之间的耦合联动程度进行评价,结果显示,金融发展和城镇化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但是河南省金融发展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远大于城镇化进程对金融发展的支撑力度[1]。王楠、张晓峒(2011)采用34个城市1993―2009年相关数据,通过运用PVAR模型分析城市金融发展与城市化程度的相互关系,认为在长期,金融发展是城市化程度的Granger原因,金融发展可以促使城市化程度的增加;但城镇化程度并没影响城市金融发展水平;在短期,金融发展与城镇化程度互为Granger原因[2]。缪海斌(2013)利用2003―201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衡面板数据考察了银行业发展及产业结构与银行业发展的匹配程度对城镇化水平的影响,认为银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推动了城镇化的发展,并且不同的银行业发展水平与产业结构的匹配存在的差异会影响城镇化的推进[3]。林志伟(2013)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VAR)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并采用基于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的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法,分别对我国金融发展与城镇化之间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进行了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发展与城镇化之间关系密切,金融规模扩大和金融效率提高对城镇化发展起到了支持作用,尤其是对城镇投资的作用,但总体上作用有限[4]。徐小林等人(2012)以广饶县为例利用VAR模型实证分析了金融发展与城镇化之间的因果关系,结论显示,金融发展对城镇化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但城镇化不是金融发展的直接动力[5]。郭江山(2011)通过运用VAR模型对河北省城镇化与金融发展内在关系进行了动态分析,结果表明,金融发展能够显著促进城镇化的发展,同时城镇化水平提升对来自金融发展的随机扰动具有正效应,并且随着时间会不断加强[6]。

在金融体系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作用机制方面,金融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投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聚集、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等推动城镇化的发展。吴超、钟辉(2013)指出产业结构的变化将会引起生产要素的重新集聚和组合,要素配置会由生产效率较低的农业向生产效率较高的工业和服务业转化,由此引起劳动力等要素在空间上的集聚,促进了城市规模的扩大,同时金融业可以通过经济体系内在的乘数效应和关联效应推动城镇化发展,这也应该成为城镇化发展的增长源[7]。袁晓初(2013)认为金融市场通过稳定城镇化固定资产投资,抑制房地产泡沫,增加基础设施融资以及相关产业支持,可以有力地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8]。段文清、刘海二(201

3)通过对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认为金融业可以通过自身融资创新,优化金融机构,完善金融平台可以有效的促进推进城镇化的建设[9]。王国刚(2012)认为,金融是推进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金融服务通过存贷款、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等机制,将社会中闲置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相关实体经济部门,从而推动产业发展,最终促进城镇化发展[10]。

综合而言,从金融视角分析城镇化发展的文献研究相对比较丰富,较之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选取合理的金融指标以及城镇化指标,构建有效的计量模型,加以判断,切实掌握金融体系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模型结论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三、数据选取与模型分析

(一)样本数据选择和相关变量说明

1.数据来源与选择

由于2013年的相关数据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公布,所以本文选取的数据为1995―2012年的年度数据,数据来源于1996―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其计量分析在Eviews7.2软件上实现。

2.相关变量说明

(1)城镇化指标

城镇化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从人口学上讲,城镇化是城乡人口流动的结果,即劳动力向城镇聚集,城镇户籍人口比重上升,农村人口比重下降的过程;从产业结构上看,城镇化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即资金等要素向城镇流动,农业比重下降,工业、服务业等行业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从社会发展程度看,城镇化则是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的过程,尤其是人口素质的提升。城镇化本质上是人口的市民化,是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聚能力,所以本文中采用的城镇化率,便是城镇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记为Urb,作为被解释变量。

(2)金融发展指标

金融发展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它涵盖了金融资产总量扩张和资产结构优化两个方面。总量的扩张就是金融资产规模的增加,我们用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与各项贷款之和与中国GDP的比值来衡量金融资产规模,称为金融发展指数,记作FD,FD值越高,说明金融规模越大。

金融发展对城镇化的支持力度主要体现在向城镇化建设各方面提供信贷资金的数量和质量,数量上用金融贷款指数来衡量,即各项贷款与中国GDP的比值,记为FL,FL值越高,则表明支持城镇化贷款的数量就越多;质量上的衡量指标我们采用金融效率,所谓金融效率是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化为城镇化建设投资的效率,用各项贷款和各项存款的比值来表示,记为FE,FE值越高说明金融效率越高,即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化为投资的效率就越高。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为了消除异方差对于模型结果的干扰,需要对城镇化率(Urb)、金融效率(FE)、金融贷款指数(FL)、金融发展指数(FD)这四个变量的时间序列取对数,分别记为lnurb、lnfe、lnfl、lnfd,作为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

本文采用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VAR)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检验各个变量之间是否具有长期稳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分析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提高计量模型推断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虚假回归问题,增强结论的可信度。

1.单位根检验

由于VAR和协整检验的前提是被分析的变量时间序列是平稳的,所以在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之前必须对各变量的平稳性进行ADF单位根检验。

从表1中可以看出,原时间序列lnurb、lnfd、lnfe、lnfl的ADF检验值的绝对值均小于各自在5%的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而且对应的概率P值也比较大,所以原时间序列是不平稳的,我们需要对该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差分结果如下:

根据表2,经过对原时间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后的序列dlnurb、dlnfd、dlnfe、dlnfl的ADF检验值分别为-3.809308、-3.859212、-2.806408、-3.279848,其绝对值都大于5%显著水平下对应的临界值-3.73320、-3.081002、-1.964418、-3.065585,而且P值也比较小,说明一阶差分后的序列是平稳的,从而得出城镇化率、金融发展指数、金融效率指数、金融贷款指数取对数后都是一阶单整的,城镇化率与金融发展指数、金融效率以及金融贷款指数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2. Johansen协整检验

Johansen协整检验是基于VAR模型的一种检验方法,要求选取一定滞后阶的VAR模型的残差不存在自相关且呈正态分布,因此,在进行协整检验前,首先要确定最优滞后阶,根据上述,本文最优滞后阶为一阶,然后对模型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

从表3中可以看到,原假设中,“一个没有”表示不存在协整关系,在此假设下,迹统计量为80.73207,大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47.85613,并且概率P值为0.0000,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的概率极其微小,所以要拒绝原假设,即至少存在一种协整关系。“最多一个(两个、三个)”的原假设为“至多存在一个(两个、三个)协整关系”,对应的迹统计量分别为19.18184、8.704029,0.123113,其各自P值相对较大,且小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29.79707、15.49471、3.841466,所以不能拒绝原假设。综合可得,城镇化率与金融发展指数、金融贷款指数、金融效率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协整方程为:

Lnurb=0.168148*lnfd+0.330869*lnfe+0.247083*lnfl-0.2943292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发展指数、金融效率和金融贷款指数对城镇化率存在比较明显的促进作用,具体来看,金融发展指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化率将增加0.168148个百分点;金融效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化率将增加0.330869个百分点;金融贷款规模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化率将提高0.247083个百分点,总之三个解释变量与城镇化率之间存在着正向相关并且趋于长期稳定。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分析只能说明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长期内至少具有单向的因果关系,但不能对变量之间短期内的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全面的分析,因此需要进一步检验金融发展指数、金融贷款指数、金融效率和城镇化之间具有的因果联系,这里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来分析该模型变量之间的短期因果关系,其中根据各变量的VAR模型滞后阶数选择准则,该模型滞后阶数为1,检验结果如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该模型金融贷款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是城镇化率的Granger原因,而城镇化率并非金融贷款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的Granger原因;金融效率不是城镇化率的Granger原因,但是城镇化率却是金融效率的Granger原因。

由于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就能够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金融资产规模越大就能够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以及适应其发展的金融产品,这也就是Granger检验结果中,金融贷款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是城镇化率的原因。但是,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和城镇化建设的公益性存在着矛盾,也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城镇化的支持基本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城镇化建设对金融贷款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的影响也就十分有限。

金融效率是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化为投资贷款的效率,若是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能够供应充足,那么金融效率继续提高对城镇化的建设影响力也将受到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效率的提高更多的是服务于资质情况良好的央企、地方国企等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服务却很少。但是,城镇化的建设能够促进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这将吸引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服务,其内部结构也将不断得到优化,最终提高金融效率,也就是表中呈现的金融效率不是城镇化的Granger原因,而城镇化率却是金融效率的Granger原因。

(三)结论总结

通过对1995―2012年年度数据进行ADF检验、Johansen协整检验以及Granger因果检验分析,初步了解了金融发展指数、金融贷款指数、金融效率与城镇化率之间的关系,相关结论如下:

首先,笔者对四个变量的时间序列平稳性进行ADF检验,得到四个变量是一阶单整,在此基础上,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检验了金融发展指数,金融贷款指数、金融效率与城镇化率四者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

其次,Granger因果检验中,金融贷款指数和金融发展指数的变化能够引起城镇化率的变化,但是一定阶段后,金融效率的变动并不能带来城镇化率的变动,而城镇化率的变动则能够引起金融效率的改变。

总之,金融发展总体上能够促进城镇化的进程,扩大金融发展规模,增加金融贷款额度都能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同时,城镇化的发展,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同样能够促进金融结构优化,提高金融效率,从而完善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活动,推动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四、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口红利、土地红利、政策红利推动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随着这几项红利的利用殆尽,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接近瓶颈,而城镇化的建设直接关乎我国能否成功突破发展瓶颈。我国现阶段实际城镇化进程依旧滞后,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产业集聚投资、土地市场化利用,这都需要金融资产的强有力支持。在城镇化进程中,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金融系统向城镇化提供的贷款额度增加,金融效率的提高,都能够够发挥强大的正效应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但是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推动金融资产的扩大,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本文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优化金融结构,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及其不平衡,银行业资产比重占金融总资产规模的92%,保险行业和证券行业占比仅为8%,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系统,若是失去了政府政策指导,城镇化建设将寸步难行。我国的保险行业、证券行业发展还不完善,但是作为金融系统中两个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达程度也反应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作为投融资的另外渠道,需要激活其潜在的市场活力,比如发行专门的市政建设债券,募集社会资金,扩大金融资产规模,用于城镇建设,促进城镇化进程。

另外,政策性银行应该发挥先导作用,满足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应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农村产业化发展,以及农产品的结构调整;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升级为小型银行,发挥他们存贷款灵活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满足不同融资需求的金融结构,提高金融效率[11]。

(二)明确政府对于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引导

现阶段,在我国金融结构不尽合理,银行业占比较大的情况下,政府需要积极采取具有倾斜性的金融支持政策,对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吸引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三农的低息贷款等业务,设立专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向城镇基础设施等进行资金支持;同时,央行可以通过窗口指导和货币工具的运用,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城镇化建设业务,并将其列为信贷投放重点。

城镇化的良性发展在于有良好的产业支撑,支持乡镇产业发展的中小企业具有缺乏资金,规模效应低,布局不合理等缺点,政府作为企业联系金融机构的中介人,有必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平台,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投资平台。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激励政策,对为城镇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同时央行可以指定相关评估标准,对于开展城镇化建设业务且满足标准的金融机构,给予差别化的准备金率或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用体系,降低金融风险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速度加快,金融机构服务多样化,势必会增加金融风险。现阶段,城镇经济发展是金融支持的薄弱环节,同时城镇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堪忧,都在增加金融风险力度。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守夜人,有责任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减少金融机构肆意圈钱等投机行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为城镇产业发展提供良性的资金支持,使之更好的服务于城镇化建设;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制定企业信用评估标准,对于符合不同信用级别的中小企业给予差别贷款额度,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从而提高为城镇化产业发展注入资金的动力,通过全面改善支撑金融发展的信用评价体系,改善城镇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建设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

(四)增强金融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保证,同样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层次多样、领域较广的特点,金融创新潜力巨大,需要不断提高城镇金融市场的创新力度,提供符合村镇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在传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与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之间的合作,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土地是城镇化建设中“沉睡的资本”,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利用未来收益类等质押物范围,将土地纳入金融市场内,增强土地流转能力,彻底释放土地价值,唤醒这一资本,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还能够解决城镇化后农民再就业和置业的资金需求问题,使城镇化进程真正成为农民市民化的进程。

总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系统、各行业的有效支持。金融系统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剂,是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有力保证,随着我国金融体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未来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将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吴旭晓.后发地区金融发展于城镇化耦合协调发展研究[N].区域经济评论,2013(2).

[2]王楠,张晓峒.基于PVAR模型的金融数字化资源与城市化进程的关联性研究[J].情报科学,2011(10).

[3]缪海斌.银行信贷、产业结构与城镇化[J].金融监管研究,2013(10).

[4]林志伟.我国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协整研究[J].金融纵论,2013(10).

[5]徐小林,刘春华等.基于VAR模型对城镇化、工业化与金融发展变迁的实证分析-广饶案例[J].金融经济,2012(18).

[6]郭江山.基于VAR模型的城镇化、工业化与金融发展动态分析-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4).

[7]吴超,钟辉.金融支持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重点在哪里[J].财经科学,2013(2).

[8]袁晓初.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3(8).

[9]段文清,刘海二.金融支持与城镇化[J].西南金融,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