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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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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第1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赵华栋

第2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节能 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建议

第3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 税收政策政策 财政补助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与评述

国外有关吸引FDI的财税政策的研究有很多,早期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财税政策的有效性的评估研究。大多数文献旨在探索财税政策在弥补经济环境中的障碍时所发挥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作用。在50年代和更早时候,有些人试图使用投资行为新古典理论中公式推广的资本-成本方法来进行评估。他们认为,投资激励措施的作用是要促进投资的增加,尽管增加的数量很小。在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资本成本的方法被用于考察投资激励的作用。即财税激励对投资的影响作用很小,甚至毫无意义。也有人认为,虽然财税政策不能绝对影响一外国公司投资地的选择,但是,一旦外国公司的粗略投资位置确定下来,财税政策将会极大地影响其精确投资地的选择。可见,国外大多数学者首先认为财税政策对吸引FDI确实具有影响力,分歧主要在于影响力的大小。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很丰富,大多数文献都认为财税政策能够显著地影响FDI的流入。魏后凯(2002)、李宗卉和鲁明乱( 2004年)、均认为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财税政策,对吸引外资起了重要促进作用。陈利霞和王长义(2005年)通过建模分析,从博弈论的角度简要论证税收优惠的内在激励性。

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学术界认定财税政策对FDI的流入具有影响,国外关于吸引FDI的财税问题的研究开始转为对吸引FDI的具体优惠激励措施研究,主要侧重于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免税期与附带的亏损结转抵扣期是发展中国家最普遍采用的激励措施;第二类最为常用的是凭投资规模而定的激励措施,如加速折旧和投资税收抵免;第三类最为常用的激励措施是对进口设备和机器免征关税或其他进口税收。免税期被认为是一种糟糕的税收刺激,事实也是如此,许多外资企业在免税期结束后就会选择撤资或重新注册新公司,那么“免税期” 的税收激励就没有发挥预先设想的作用。与免税期相比,税收抵免或投资扣除以较低的收入成本鼓励了长期投资。我国学者陈亚雯(陈亚雯,2005)运用新古典投资理论,通过利用资本品的租赁价格把税收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引入投资函数,研究税收政策(主要为边际税率和投资补贴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她认为应加大使用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的力度,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形成有效的经济激励制度。牛泽厚(牛泽厚,2003)在其论文中论及税收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指出用税收敏感度来衡量所得税和财产税政策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程度。如果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敏感度强,东道国可以实施税收优惠,但要提高优惠效益,而且保持适度,确保东道国税收收人与引进外资的均衡发展。

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财税政策实践及评析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这一世界经济现象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越来越严重,它给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带来许多麻烦,更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对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纷纷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缓和国际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普遍做法是积极与各国签订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和建立自由贸易区。

(1)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避免对同一笔跨国所得重复征税,经过谈判签署的一种书面协定。对于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既要在东道国纳税,又要在本国纳税,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会由于被“不合理”的征税挫伤。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后,虽然政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财政收入,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作为东道国可以获得较以往更多的投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部分社会效益是损失的财政收入远不能及的。

(2)国际“避税地”

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课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繁荣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国的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同时对在这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也可称为自由贸易区。 “避税地”的建立不仅可以获得外商直接投资,对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大有促进。随着各国经济贸易活动在“避税地”的开展,当地的金融、仓储、通信、交通等行业将随之带动起来,同时增加就业机会。

2.提供财税优惠

目前,发达国家极力反对对外资的财税政策,认为提供一个稳定透明的法律和管理体制更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发展中国家不像发达国家,即便采用高税率政策也会有外商前来投资。发展中国家必须利用优惠的财税政策弥补他们税基贫瘠、投资环境差的不足;而发达国家多采用对鼓励行业或投资地实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并且正在逐步取消对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吸引FDI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免税期、费用加倍扣除、低税率、减免税、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和产业或技术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补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在获得投资的基础上,又根据东道国实际经济状况和产业政策等设计一些特殊目的的税收优惠。其中,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一般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类政策除了既定的投资额以外,还可能继续增加新的投资额。免税期、减免税和低税率普遍被认为是最失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国的税法中都可以见到这几种优惠政策,而且使用得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就撤走资金或重新注册公司。因此这几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理所应当的优惠,也就无法发挥吸引外资的作用。费用加倍扣除和亏损结转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打动外商投资企业。但从实际运用看来,倒成了外资企业避税的有效手段。据研究表明,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原因就是充分利用了这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将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出去,实盈虚亏。再投资退税和产业或技术奖励的使用范围不是很广,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吸引外资方面,作用有限;主要是能够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负担,增加其继续经营的信心。

(2)财政补助政策

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包括债务担保或补贴、对生产要素的补贴和培训项目补助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财政投资。债务担保或补贴是指政府出面为外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多数为限定产业投向或鼓励类项目。对生产要素的补贴和培训项目补助主要是指对土地、水、电、天然气进行补贴。这在许多时候成为决定投资花落谁家的关键因素。投资环境的好坏始终是影响外资进入的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和地区因此对改善投资环境都是不遗余力,为改善投资环境进行财政投资。主要表现为对软环境的改善和硬环境的建设。从硬环境方面看,主要表现在财政向基础设施如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软环境方面主要表现在对人力资源的培训支出,及对教育的投入增加。

第4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 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

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 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 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 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 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 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

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2.刘建民.加入wto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选择.财政研究,2002,(6).

第5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为切实纠正市内区县间税源无序流动行为,规范财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政发〔20**〕231号)基础上,对我市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制

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政发〔20**〕231号文件出台(20**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逐步解决。

三、清理财政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扶持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已经制定的各类财政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标准、内容及期限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搬迁或转移,各区(县、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杜绝抢挖税源现象

1、迁入地对搬迁企业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并被相关区(县、开发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迁入地按有关规定归还基数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新晨

2、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手段抢挖税源的,一经查实,除企业回生产经营地纳税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对企业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3、对于新成立的非生产型企业,无论是否属于搬迁,只要被举证其所在区(县、开发区)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即按所在区(县、开发区)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五、实施重点税户控管,加强协调督查工作

1、定期进行数据交换。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对上一年纳税额国税300万元以上、地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和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

2、建立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定期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税源企业异常变更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变更登记,国税、地税部门要按实际经营地调整税户的管理归属和收入归属,财政部门要扣减相关区(县、开发区)相应财力。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区(县、开发区)抢拉税源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6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1、所得税方面,以上年入库数为基数,超基数市财政留成部分,50%返回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基数以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纳税,没有欠税和偷漏税行为。由于企业原因瞒报上年利润,经税务部门清缴的所得税予以剔除计算。)

2、综合规费方面,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超10%以上部分全免,用于企业发展。

3、工业投入方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享受市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市重点工业企业年纳税销售收入需在2亿元以上,或入库税收在800万元以上,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扶持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

1、对市定工业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临时用地费及消防设施建设费等主要收费项目,实行重点优惠扶持。同时,对全市工业后劲投入一般项目建设收费也给予适当优惠。

2、对在规定工期内实施,由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市定工业重点项目,在年终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3、列入市重点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项目由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镇工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1、市级示范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改以往审批制为考评制。各镇在自我建设的基础上,每年年终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评,报市政府批准。(示范工业园区标准另行制定)

2、对各镇工业园区当年新建主干道路的路面面积进行补贴,达到市级示范工业园区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其他工业园区每平方米补贴10元。

3、由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园区,如项目较多,基础设施投入较大,年终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适当贴息。

4、对工业园区的建设规费、涉及到其它各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

5、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启动基金,属市示范工业园区的为300万元,一般工业园为150万元,由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予以担保,镇政府、镇财政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还款承诺。(基金使用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四、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与操作办法

1、企业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并经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认,方可享受上述扶持奖励的优惠政策。

2、企业按章交纳所得税后,提供纳税凭据、考核意见,年终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镇财政结算奖励给企业。

3、项目当年完成工作量,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项目在建工程财务发生数核定。对完成当年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兑现奖励。

4、企业综合规费原则按上年实缴数为基数,市政府另有包干基数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7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送信心进企业。县地税局成立了由局领导和业务骨干共23人组成的三支“春雨”行动小分队。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小分队分赴利民化工、绿源木业、明盛电力、池禾化工等县重点企业和部分困难企业调研走访,掌握企业运转情况和发展动向,分析形势,为企业鼓劲。通过县地税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国家民爆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利民化工厂成功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可享受所得税15%税率的优惠,成功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

送办法进企业。通过走访调研、召开税企沟通会、和企业探讨财务、税收业务问题,初步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下一步经营计划,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与企业主共解危机下的发展难题。今年以来,县地税局仅大型税企沟通会就举办了四场,通过面对面的互动交流,在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同时,更拉近了税企之间的距离。

送培训进企业。为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县地税局举办了大型税收政策培训会,邀请了省财经院校专家着重讲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知识、汇算清缴知识及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培训会吸引了150多户企业参加,受训人数达200余人。除举办大型政策培训外,县地税局还根据一些纳税人的特殊需要,组织业务骨干分企业、分行业不定期地送培训上门,为企业人员讲解税收政策,辅导纳税实务,这种小范围、有针对性的培训更加注重实效性和实用性,受到广大企业的欢迎。

三项服务,促进发展

优化服务环境。积极改善服务硬环境,在办税柜台上新增pos机刷卡缴税(费)、纳税服务满意度评价器,在柜台前面设置红色的“一米线”,新添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桌椅,增加用于外网申报的电脑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舒适服务。

丰富服务内容。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与“补正承诺制”,提升涉税事项办理速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收费,免除税务登记工本费;推出“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日”、“新办企业办税辅导日”、“值班分局长接待日”,加强税企互动;推广四部门联合办证制度,精简纳税人依法申请涉税事项,减少办税成本。

创新服务形式。为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节约生产成本,全力帮扶中小企业渡难关、保生存、促发展,县地税局推出了“预约”式服务。只要事先预约,哪怕是休息日,办税大厅窗口也照常办事。与“预约”服务一道推出的还有“一窗式”服务、“延时”服务、“免填单”服务等多项便民措施。

四重政策,雪中送炭

“普惠”型政策帮企业减轻负担。为帮助企业脱困减负,县地税局积极落实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政策,在**年的12月和**年的3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的企业缴费统筹部分给予100%减征,仅此项政策,使全县企业减负达944万元。同时,从**年起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19%降低为12-16%。

“激励”型政策为企业点亮信心。县地税局联合科技局、环保局、经贸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在合法前提下,减少办理环节和程序,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年已有8家企业先后通过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税收政策备案,可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此外,地税局还联合经贸、土管、国税等部门,按企业每亩土地税收贡献率实施财政奖励补助,全县共有26家企业享受补助金额达138.5万元。一系列的激励措施让企业在“寒冬”里尝到了积极转型和创新发展的甜头。

第8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通过这次考察洽谈,广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将在县投资开发中药材产业,包括建立“公司+农户”式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中药饮片等中药材下游产品加工基地,以及中药材及其加工产品物流中心。县委、县政府表示,要全力支持、配合“药业”在我县投资兴业,在中药材采购、供地、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关于建立稳固的“公司+农户”式的中药材种植和采购机制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遵循市场运作的前提下,县委、县政府全力协助“药业”在县建立稳固的“公司+农户”式的中药材种植和采购机制。

(1)关于建立中药材种植基地。“药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以在县建立形式多样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一是自主建立中药材基地。“药业”在县内自主建立中药材基地,由县政府协调供地,并在土地租金、租期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二是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联手建立中药材种植基地。采用我县已成功运用的“订单农业”形式,由“药业”赊销种苗(种子)、提供技术指导、订立保护价的产品回收合同,县委、县政府运用必要的行政推动+市场经济手段,促使县内药材种植户与“药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种植基地。

(2)关于建立稳固的中药材采购机制。县地产药材丰富,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在遵循市场运作的前提下,县委、县政府协助“药业”与县内药材种植户建立稳固的药材采购机制,以保证“药业”在建立的加工基地的原料供应。一是运用必要的行政推动+市场经济手段,协助“药业”用“订单”形式采购县内中药材。二是在“药业”加工基地投产后的前两年内,县政府对县内销售给“药业”的药材种植户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提高“药业”的药材采购竞争力。三是“药业”加工基地投产并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由县国税局提供采购原料药的法定收购凭证。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税务部门与“药业”商定。

二、关于企业用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1、用地安排。经双方现场堪察,县政府选定两块土地供“药业”使用。其中原第二玻璃厂(面积约110亩),由县政府划给“药业”作为中药材加工厂用地。箱包城对面、新中学右旁水田(面积约200亩),由县政府征用为“药业”物流中心用地。两块土地之间还留有200亩左右水田,预留为“药业”今后的发展用地,县政府三年内不会安置其它企业用地。具体用地安排详见附图。

2、对土地出让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县委、县政府认为,“药业”作为当前国内最具规模和实力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到投资兴业,必将推动县中药材产业化发展,同时带动货运、餐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对上述两块用地的出让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其中原第二玻璃厂(面积约110亩)为“药业”工业用地,按土地现状实行零价出让(地面上建筑物由县政府负责拆迁),报地费(1.1万元/亩)由“药业”承担。箱包城对面水田(面积约200亩)为“药业”商业用地,按土地现状8.04万元/亩(含征地费、报地费等)出让(为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先采取招拍标方式出让,多出于8.04万元/亩的部分,县政府将采取扶持企业的办法予以返还,其实质就是我县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三、关于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为吸引和支持“药业”到我县投资,县委、县政府将对“药业”在税收和收费上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实行税收奖励。(1)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头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0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两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2)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实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由县财政分别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5%和30%予以奖励。一定五年不变。若国家西部政策延伸县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优于上述条款,按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2、实行收费优惠。(1)“药业”在投资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特别优惠。(2)电价优惠。大工业用电按电度电价0.6元/度标准收取。今后如国家政策调整电价则按最低标准执行。(3)水价优惠。工业用水价格为1.15元/吨。今后如水价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最低价收费。(4)其他收费优惠。在县内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限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在县办理投资企业验资时,验资费每次只收取200—800元,职工暂住费、劳动合同鉴定费只收取办证工本费。员工子女就学视同本地居民子女就学。

四、组建专门班子为“药业”在干投资提供全方位服务

县委、县政府决定,组建专门班子为“药业”在干投资提供全方位服务。具体是,由县委副书记李发芽同志牵头,成立一个中药材产业化促进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3—5名干部专门负责“药业”在干投资的协调工作。

五、工作大致安排建议

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做大做强中药产业,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双方互访,已为我们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今年下一步的工作大致安排提出如下建议:

五月:“药业”派出工作组进驻县开展在干投资可行性研究工作,县派出工作组全力协助。5月20日前形成可研性报告交“药业”董事会会审。

六月:(1)月初,“药业”派出工作组进驻县开展正式协议签订前的前期工作。6月16日双方在井冈山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书。

(2)县着手第二玻璃厂地上物拆迁、土地征用以及两块土地上的杆线迁移工作。全部工作一个月内完成。

七月:(1)上旬,县将拆迁完毕的第二玻璃厂(“药业”的工业用地)和征用好的土地(“药业”的商业用地)交付“药业”使用。两块土地上的杆线迁移同时完成。

(2)中旬,“药业”正式开展两块用地的规划和土地平整工作。

第9篇: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lement our strateg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China’s tax policy ne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environment for external incentives for the innova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Our current tax policy on R & D incentives are not sufficient, the preferential tax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emphasis on innovation and results, and personal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is not obvious. Next, adjusting the policy incentives should be focused on China, we should be part of the tax incentives on R & D core, at the same time speed up the reform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system, improve the innovative talents on tax incentives and help improv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dependent innovation.

关键词: 自主创新;激励;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Key words: independent innovation;motivation;tax policy;the preferential tax

0 引言

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获取超额利润,最为有力的选择就是在生产技术上占据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实践证明,自主创新已成为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但是,自主创新活动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创造性技术经济活动。一方面,企业早期的研发活动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创新者很难独自占有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例如非创新企业可以通过模仿来分享部分创新收益;一方面,自主创新的过程往往长期、曲折甚至充满痛苦,从基础研究到中间实验再到产业化,哪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导致创新活动的失败;另外,自主创新一般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技术的研发,研发成本和投入回报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因此,企业的自主创新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调节,需要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诱导,其中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对科技投入要素和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与利润水平,如减少科技创新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自主创新的投资风险以及增加科技投入的预期收益等。

1 现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综述

1.1 企业所得税 ①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系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征所得税按15%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所得税免征,超出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国内新办生产软件的企业,从获利当年起,两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国家规划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征收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缴纳所得税,其中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之年度算起,第1-5年免征,第6-10年按50%征收;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电产品的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第二年免征,第3至5年减半征收。②税前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③投资抵免。以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两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当年抵扣时,可在之后纳税年度转扣;对生产集成电路的企业、封装企业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不少于五年经营期的,按百分之四十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作为投资者的境内外经济组织,以在国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为资本,向西部地区投资开办集成电路、封装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的,按百分之八十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④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2 个人所得税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部队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与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及进一步扩大生产,不再征所得税。

1.4 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为:单位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2 现行税制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优惠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缺乏制度性、普惠性和全面性,只具有临时、特惠和针对性之特点。从税种上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忽略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各税种不能很好配合发挥效力,有时还出现效力相互抵消的情况;从企业类型看,某些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到,只是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权宜之计;从行业和产品看,其优惠政策有不少是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行业,其他高新技术行业享受不到,对于一些基础产业如农业、能源及海洋科学、生物科技等急需提升科技含量与创新能力的新兴产业支持不大;从优惠范围上看,某些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单一问题或单一环节而独立存在,未从科技开发项目的运行中形成相互衔接和统一的扶持机制,产生了对自身效力的抑制现象。

2.2 偏重于创新结果 时下我国税收方面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多集中于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对于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转化过程的激励措施却不多。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是针对科研单位与科研成果,而非具体的开发项目、活动,能惠及的只是一些具备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对技术落后并急需更新的企业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与项目缺少激励,特别缺少能减少企业研发和风险投资损失的政策。有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自主创新投入对税收政策的弹性小于1,表明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较小,税收激励政策动力激励不足,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未能形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长效机制。

2.3 企业所得税制有缺陷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引进先进技术及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新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例如,现行税制给予生产设备投入和技术引进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及获取优惠的成本等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这些政策虽然对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种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侧重于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而对关键的研发投入则相对不足,同时也会导致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的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2.4 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缺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科技人才的技术奖励免税门槛较高,科技人员只有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才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与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技术人员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降低。总之,由于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严重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进而也不利于我国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 构建与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3.1 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 ①制定技术准备金措施。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科技型企业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并限定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3-5年)内,用于研发、技改、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或挪做他用的应补税并加收利息。②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对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从而提升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抵缴所得税之比例,对购置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③适当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专利等先进技术,应实行加速折旧与快速摊销;企业为技术创新基金所作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④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再投资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的股东,将转让股权的收益再投资的,给予退税优惠。⑤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之目的。⑥税收政策向风险投资的倾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加倍提取风险准备金、延期纳税和降低所得税税率等方式来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吸引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2 建立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 实行税收优惠要按自主创新活动的特点,以项目及研发环节优惠来刺激自主创新行为。因而,国家应建立起一套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机制,将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并形成完整体系。把针对个别企业、行业与产品的税收政策调整为面向所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凡进行税制规定项目的技术研发或技术改造的企业都应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再就是从总体上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提高自主创新税收的法律地位,从而逐步解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层次低、权威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的弊端。

3.3 加大对研发过程的税收优惠力度 税收激励政策应注重对研发投入与转化过程,不能仅仅局限在研发成果阶段。对此,在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支持方面应注重系统完整性,把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到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环节,并逐步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从以往的侧重对生产与销售环节的优惠向对科技开发补偿和中间试验环节的优惠转化,以增强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

3.4 加强促进自主创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建设 税收政策不仅要支持企业,更要支持创新人才。一是在费用扣除标准上,要根据个人与家庭教育支出的实际情况,多鼓励个人增加教育上的投资,允许家庭和个人的教育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并从人力资本上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持与帮助;二是重视对高新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不局限于政府奖金,还要增加到企业奖金和企业给予的期权收入;免征或减征科研人员在研发中取得特殊成绩而获得的各类奖金、特殊津贴之个人所得税。

3.5 建立和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要实行科技创新立项登记制。税务机关协同科技管理、经贸等部门,对科技项目加强跟踪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是真正用于科技创新,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采用简单有效的反分割规定,防止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针对小企业的优惠而人为将企业实体分为若干部分,要制定特殊的申报管理规定,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有关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要加强对高新产业税收优惠的评估考核。实行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税务与科技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对已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不再从事科技创新事业时,就应及时取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结算并退还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1]岳树民,孟庆涌.构建税收激励机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J].税务研究,2006,(6):11-14.

[2]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7,(4):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