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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世界进入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信息,进入了全球经济的新时代,城市作为社会主体,它的地位、作用和空间形态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今天,城市和区域的关系更加紧密,城市在区域中的中心地位更加突出,城市的区域作用范围更加扩大,城市之间的互动互存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加密切。可以说,今天,世界上任何城市的发展都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地与地区、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和上下左右、内外、近远的城市进行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因此研究城市与区域、研究城镇体系,推动城镇之间的有机协调与共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城镇体系与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职能、相互联系的城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现象,城镇体系研究是认识区域城镇发展特点的重要手段和,区域城镇体系是与其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相适应的。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行为,是国家或一定区域政府引导和协调区域城镇合理发展与布局规划;考虑到城乡发展的连续性,称为区域城乡空间发展与布局规划将更为准确。
就政府行为而方,区域规划的本质特征是多个发展上相互密切的行政单元通过制定共同的协调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公约,实现协调发展的过程。
从组织形式上讲,这种协调可以是由上而下的,也可以是由下而上的,但本质特征都是协调的。
由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央政府的投资成为区域开发资本的主要不源,因此规划比较注重如何计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对发展所包涵的其它更广泛的研究不充分,对协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不同时期城镇体系规划的特点
城镇体系研究和城镇体系规划兴起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局限于当时的体制和经济发展和方法,城镇体系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国家的资本得到均衡配置。因此,城镇体系规划的着眼点就在于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所谓性质就是可以配置何种产业和间门,所谓规模就是可以发展到多大的规模。随阒的经济的对外开放,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地改革与发展,中国的城镇体系研究和城镇体系规划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
1.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为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为主要目的;
2.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开发力度的加大,市场机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越来越明显,城镇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城镇体系规划逐渐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成为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但当时,规划还带有限制资源、资本“计划外”流动的企图;
3.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酱多元化倾向促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城镇与区域发展的客观联系和城镇发展建设的客观条件,城镇体系规划开始重视城镇发展条件评价,开始研究城镇发展多重机会。
但是,十多年来城镇体系规划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忽视了对区域整体发展效益与利益的研究。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和在这种体制的长期作用下形成的发展观念所决定的。
三、当前开展城镇体系规划要注意的问题
1.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政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中心职能就是强化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城镇体系规划要为政府引导区域城镇发展提供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手段,它的主要任务是:
(1)规划要以区域为整体,着重研究发何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要把确定引导城镇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作为规划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2)要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区域开发活动的空间布局和时序进行引导,协调和控制对区域整 体发展不利的开发活动。通过合理、妥善的组织,实现区域基础设施享,降低区域开发成本。
(3)要适应改革投资体制4 需要,引导投资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家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体制的需要,引导投资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家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保障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建立整体规划的观念,不能就体系论体系
(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是区域开发的最基本投资不源。计划部门通过“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按行业和部门分配建设投资。由于这样的计划和投资体制,形成了部门发展和地区发展之间的矛盾(即所谓“条块分割”),导致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不协调。同样的原因,区域规划也是按部门进行的。部门规划不可避免的要强调部门利益,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一旦被部门利益所替代,可持续发展就无人谈起。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比较,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为协调部门利益奠定了基础。但是,还必须强调树立“整体规划”的概念,开展以区域整体发展为主体的区域规划,并建立必要的机制,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
(3)城镇体系规划是以城镇(居民点)为主体的综合性区域规划,要全方位地研究影响城市化的各项因素。城镇体系规划以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基础,但绝不仅仅是规划城镇体系。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机制的研究。
(4)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最重要的转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和土地)受市场的支配而自由流动。因此,规划要加强对生产要素流动规划律,以及各项要素对城市化与城市发展作用关系的分析和研究。
(5)制订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具备全局观念;实施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借助各部门的力量。
3.注重强化协调的手段和措施
资本多元化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规划不仅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公众利益、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必须要强调协调。
区域规划的本质特点是超越行政区划,把多个行政单元、多个利益主体协调在一起,谋求整体发展,协调发展是它的核心任务。
·协调的目的: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带动区域发展。
·协调的重点:区域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城市与城市发展的协调。
·协调的内容:包括对开发内容的协调、空间的协调和开发时续的协调。
不同的地域层次、不同的功能空间协调的问题手段不同。要以区域发展差异分析的为基础,把握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还要注重对实施机制和调控手段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如何高效地安排建设,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实施控制。
要把区域城镇发展布局与区域土域土地利用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要对开发活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合理的安排,而且要从维护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空间和时间上对不合理的开发活动进行限制。要把对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控制,作为间接调调控区域开发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城镇体系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4.要加强区域城镇条件和综合评价
进行区域城镇发展条件分析和综合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区域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发现,提出对策既不能局限于行政区域,更不能应区域论区域。
5.要提高规划的弱性和可依据性
要开展多目标、多方案。这里所说的多方案,是指与区域发展战略研究相结合的多重发展目标引导下的多方案。这些方案应并行地纳入规划成成果,以利于政府实施对区域发展与建设的动态管理。
6.要特别重视城市规划下策研究,建立健全区域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
区域规划要针对政府权力有限性的特点,把握住各级规划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规划不仅要研究规划方案,而且要研究调控的标准和政策。规划的成果也要趋向系统化,既有规定性的,也有指导性的;既有约束公众的,也有约束政府部门的。
实施区域规划,必须有相应的协调和仲裁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机制和依据。也就是说,不仅要使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要使实施规划得到保障。
7.充分重视技术进步,特别是、信息传播技术以及能源开发技术的发展,对城市产业结构、居民生活方式、城市布局和区域城镇空间结构的。
结语:随着经刘发展的国际化,中国城镇体系必然要与世界城镇体系接轨,因此要济生对世界城镇体系特点与发展趋势的研究,要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循环的城镇的体系。
书目:
关键词:城镇化;推拉理论;资源优势;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0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2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城镇化发展水平严重滞后,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加快其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一、关于城镇化的推进动力理论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雷文斯坦(E.Ravenstien)的推拉理论,城镇化推进的经济动力来源于农村的推力和城镇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农业劳动力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农业的发展为工业化提供了原始资本积累,农产品深加工和产业链的延伸;城镇的拉力主要表现为工业和第三产业等城市经济的高利润率,人口和生产要素以及产业的聚集,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城市生活条件相对优越等。城镇化进程正是在农村推力和城镇拉力的共同作用下不断推进的。
(一)农业的发展是城镇化的初始动力
农业的发展是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劳动力生产要素,劳动力是支撑城市工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生产要素的依赖性尤为显著。农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使农村和农业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正好满足了城市工业发展所急需的劳动力资源。
(二)工业化是城镇化的根本动力
工业化在城镇化进程中居于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城市工业经济在空间布局上具有突出的密集性特征,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获得聚集经济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一般会在地理空间上聚集,使社会资本、人口、原材料等生产要素集中,从而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一是工业化生产使生产要素的配置在空间上聚集,发达的城市立体交通网络,为生产要素的进一步聚集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二是工业化促进了生产工艺的专业化,生产工艺的专业化降低了比较成本,增大了市场份额,促进了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三是工业化实现和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发展,规模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的进一步集中,推动和提高了城镇化水平。
(三)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城镇化的后续动力
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化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变化了的恩格尔系数表明居民的需求结构中对工业品和服务的消费比重将会增加。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了城市经济聚集效益,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和人口向城镇的流动和集聚。
二、甘肃省庆阳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经济发展状况
根据甘肃统计网的数据显示,2010年庆阳市完成生产总值357.61亿元,增长15.8%,高于全省4.3个百分点。完成全部工业增加值193.48亿元,增长21.8%,高于全省6.1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88.02亿元,增长38.0%,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3.47亿元,增长19.6%,高于全省1.6个百分点。财政大口径收入达到58.79亿元,增长31.5%,高于全省8.11个百分点;小口径收入达到30.02亿元,增长32.6%,高于全省9.23个百分点;财政支出113.09亿元,增长27.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453元,增长11.9%,高于全省2.5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3154元,增长17.4%,高于全省6.4个百分点。庆阳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加快,三次产业比例为14.27∶60.08∶25.65,“二、三、一”的产业格局相对比较稳固。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优势
2010年庆阳人均生产总值15095元,只为全国人均水平29706元的50.8%;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46元,为全国人均水平11536元的34.2%;大口径财政收入人均2482元,为比全国人均水平6201元的40.0%;一般预算收入人均1267元,为全国人均水平3031元的4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53元,为全国水平19109元的65.2%;农民人均纯收入3163元,为全国人均水平5919元的53.3%。
庆阳的要素禀赋优势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就目前而言,富集的资源禀赋优势尚未转化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优势,工业作为根本动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作用没有显现出来。
2.三次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存在诸多问题
农业基础脆弱,特色产业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不高;水利设施落后,人畜饮水困难、雨养农业为主、灌溉条件差;水源污染较严重等“瓶颈”制约尚未消除;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多,农林牧渔业收入增长乏力。
庆阳与周边地区相比,总量是延安的1/3、榆林的1/6;产品结构单一,对资源依赖性强,原料开采型、初级产品型工业比重较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较少,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工业发展潜力主要是矿产资源、特色农产品资源开发。
庆阳市2010年第三产业是第一产业的1.58倍,第三产业增长速度快于第一产业56.67个百分点,慢于GDP、第二产业12.96、39.6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总体发展缓慢,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低。
庆阳市产业结构升级是能源化工工业发展带动的,尤其是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强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城镇化进程推进缺乏后续动力。
三、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推进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是城市文明、城市意识等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和传播的过程,是通过追求聚集效应而改变社会经济结构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在原有城市和农村基本布局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聚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均等化、农村生活方式城市化等,是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战略选择。
(一)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城乡一体化要求通过市场机制的驱动效应,引导生产要素在农村就近聚集,实现聚集经济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市与农村公共产品服务均等化和农村生活方式城市化。农村面貌彻底改观,尤其是农民文化、科技等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实现农村生活方式城市化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城市与农村公共产品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可以在某种程度得到解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对于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意义重大。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推进策略
1.确立“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的发展思路
引进为数较多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集中区,实现了工业发展的规模效应和要素聚集效应。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产业也形成了产业链,实现了要素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和结构优化,构建城乡产业一体化格局,有力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
2.基于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大力发展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利益驱动效应和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彰显特色和优势的农产品;大力加强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以提高农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为提高农民收入提供有力的外部条件支撑;延伸农产品的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区位优势,就近建立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实现农业和工业发展的有机融合;提高农业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助推现代农业的发展等。
工业化经济具有突出的空间密集性。要形成“集聚发展、集约增长、集成配套”的产业集群、要素集聚、资源集约发展模式。推进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必须要着重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要保护好生态环境,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即使跟进,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让老百姓共享工业化进程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成果等。
3.依托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基于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要着力构筑跨越式发展的多元立体产业体系。产业基地的建设以及产业链的延伸,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平台。立足于服务基地建设,大力促进民俗、农耕、岐黄为核心的特色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立足区域中心城市和门户城市,大力发展以商贸物流为龙头的上下游产业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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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省 新型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 金融创新 路径选择
一、金融创新在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中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互动,农村土地流转与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像城市转换必不可少的。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中各种民生、文化建设,是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单靠政府财政投资难以满足,并且由于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更多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与长期的经济效益,因而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较小,更多的需要金融部门的支持。这些都体现了金融创新在其中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在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会向城市流动,并且完成向城镇居民的转换。
在多样化的现代金融服务条件下,如若甘肃省可以使农村居民逐步接触、接受、学习和运用各种现代金融服务培养他们的金融意识和金融能力,使其逐步增强在城市生存生活的能力,使得甘肃省农村居民在生活意识上转换,增加甘肃省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的过渡。新型城镇化意味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除了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外,还离不开金融系统社会资源再分配功能的持续推动。由于甘肃省经济底子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在创新的过程中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保障涉农业务可持续发展,平稳推动甘肃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金融创新发展概述
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业出现了一次大规模的创新浪潮,金融创新这个词语应运而生。改革开放至今,中国金融业在经历了种种挫折之后,也开始了真正的发展,上世纪末,金融创新方法也流入国内,相关学者也做了一系列的研究,他们发现金融创新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概念,还是一种可以指导实践、应用于实践的方法。金融创新方法可以通过对金融融资渠道的拓宽,以及金融工具的变革,完善当地的金融体系,陈东平1等(2006年)提出,西部地区应当利用金融创新方法变革现有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打通城市化建设资金供给和长期资金需求之间的通道。金融创新在西部地区现代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甘肃省运用金融创新的观念,于2012年7月10日,建立了生物医药、现代农业两支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以武威市和定西市为主要投资地域,运用股权投资形式,重点培育一些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型企业。此项举措将金融创新和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发展紧密的联系了起来,为“多规合一”这项政策在甘肃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金融创新发展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创新人才缺失,缺乏创新资源
在金融行业各机构之间竞争力不断加强的现在,培养综合型、创新型、素质型的人才,提高从业者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是21世纪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甘肃省的金融行业整体还未快速发展起来,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创新能力均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据统计,2006年甘肃省金融从业人员占全国金融业从业人员的1.58%,2013年甘肃省金融从业人员与全国金融从业人员的比值为1.69%,甘肃省2006年-2013年,金融从业人员的数量仍处于较低水平,甘肃省金融业的发展速度仍然较低。金融人才的缺失,致使甘肃省金融行业的发展远远低于经济发达的省份,金融创新也只能模仿经济发达地区,创造能力弱。
(二)金融体系缺乏灵活性,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力弱
随着经济的发展,甘肃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脆弱性日渐突出,在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下,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从而使得整个金融市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力日渐下降,市场主体创新意识缺失导致金融体系的灵活性不足。
目前甘肃省的金融体系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且重点为国有商业银行,这种市场无形中成就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整个市场缺乏竞争性,例如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总贷款余额高达1100亿元,兰州银行的贷款余额却只有186.52亿元,只占有的17%,却已是甘肃省私人商业银行的佼佼者。甘肃省银行业的综合实力在不断的增强,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与全国相比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金融体系灵活度缺乏,市场主体缺乏创新意识。
(三)金融融资管制严格,创新渠道难以实施
众所周知,大部分的金融管制均是出于为了躲避金融管制而产生的,例如:大额可转让存单,它便是产生与美国政府的利率管制。但是对于甘肃省来讲,金融融资管制的过于严格,并没有促进金融创新,在主要原因是因为甘肃省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在融资渠道的拓宽与发展上设立了太多壁垒。
(四)金融创新产品复制性强,无针对性
目前甘肃省的金融创新产品大多仍处在复制发达地区的层次上,与本地区农村实际需求的独创性金融产品较少,无针对性,未形成有甘肃省地方特色的金融创新产品。金融产品的营销周期本身较短,易复制,例如手机银行,2000年2月14日,中国银行与中国移动正式协议开发手机银行服务,成为手机银行在中国应用的开端,此后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等相继效仿推出。各金融机构虽都具有该项便捷业务,但未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缺乏特色。在每个不同的地域,金融创新产品缺乏地域性,不具有当地特色,缺乏针对性。
四、金融创新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对策
(一)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后备人才培养项目
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充实基层人才队伍,推出甘肃省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是促进甘肃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金融人才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较大,高校毕业的部分金融人才“用非所学”比较突出,传统的金融人才培养模式经受不住市场需求变化的冲击。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涉农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长效机制。虽要分层培养,仍需尊重个人的选择与才能,配合学员学习适合自己的技能。
(二)灵活变通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机构,让市场发挥导向性作用
甘肃省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导向的,因此使整个金融市场缺乏活跃性,龙头老大一定,小的私人机构只能争取不到20%的市场份额,因此缺乏竞争性,使得金融创新的浪潮不那么激烈。如若甘肃省政府可以扶持私人的金融机构,增加甘肃省小微型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便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活跃起来,金融创新也能够随之发展,针对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金融创新产品也会日渐繁多起来。支持农业技术创新的金融一是要明确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大胆探索并逐步形成分工合理、服务全面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三)借助“大数据”完备征信系统,拓宽融资渠道
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农户和农村企业收入不稳定,缺乏信用衡量标准,难以提供可作为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建立一个特殊的征信系统,针对农村用户,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融资难问题。在这个“大数据”横行的时代,如若银行对于农民的信用评级可以通过指标来确认,则比担保更加便易。如:蚂蚁金融贷款的依据便是支付宝用户的“芝麻信用”积分,当芝麻信用积分超过750时,该用户便可在十分钟之内,收到自己蚂蚁金融提供的小额贷款。芝麻信用的评级,主要通过五个方面,即合同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信用历史,人脉关系和行为偏好组成一个五维雷达图,综合测评用户的信用等级。那如若商业银行可以运用这种通过对需贷款农民的信用通过“大数据”调查,即相似的信用行为的调查,来确认他的信用等级,就可以免去农民必须通过担保的模式进行贷款的尴尬局面。且更具有安全性,可以更加直接的解决掉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四)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增强创新能动性
增强甘肃省金融行业的竞争性,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严格的奖惩机制,完善本身的管理制度,监管机构监管到位,促使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执行政策,发展与当地经济相符的金融产业和创新性产品,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农产品市场引导和监管机制。成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因此可以由政府组织兴办涉农贷款担保机构,由政府财政、现代农业企业、私营业主等各方共同出资,建立农村互助担保基金,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民担保难的矛盾,帮助甘肃省解决现代农业发展贷款难的实际问题。从而促进甘肃省金融行业的繁荣,进而推进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的发展。
注释
{1}陈东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中国农业审计学会常务理事,江苏教育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南京农业大学中国新农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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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跃进.我国“多规合一”的探索与实践[J].浙江经济,2014(11).
__*社会主义新农村
精神文明建设2110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镇新农村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区文明委的有关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自20__年3月份开始,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实施以创建文明建制镇、文明生态村、文明街路和文明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2110工程。
一、工作目标
年内确保星级文明镇创建成功,确保全镇有2个村成为星级文明生态村示范点,确保每个村创建一条文明示范街路,每个村选树10个星级文明示范户。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星级文明镇创建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完>文秘站:
2、建立完善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结合全镇机关干部包村工作,构建“镇有大厅、服务队,村有服务点,组有联络员”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
3、进一步加强市场环境整治。与工商、税务等驻镇企事业单位共同配合,开展市场环境建设专项整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4、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活动。通过深入开展以提升青少年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为主题系列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树起崇尚道德、崇尚文明之风。
5、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继续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经济发展步伐,以项目建设为中心,20__年确定30个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发展项目,进一步加快全镇经济发展。
6、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筹措资金对镇中心街部分路段进行改造;规划建设居民小区;筹资改善镇卫生院医疗条件;对镇中学进行维修改造;开展镇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绿化、美化,在镇区内规划植树500亩。
(二)星级文明生态村、文明示范街路创建主要任务。
1、各村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两委”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切实建立勤政廉政行为规范的村级工作机制。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推行群防群治的工作措施,增强农民人人参与防范打击治安刑事案件的意识,全村治安案件逐渐减少,刑事案件达到零发案目标。
3、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引导农民开展健康向上富有成效的文化体育活动,杜绝迷信、赌博等不文明活动;组织农民积极参加科技教育学习培训,力争每户掌握至少一门致富技术。
4、制定全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村要制定本村五年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工作阶段性、计划性和连续性,确保本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本村荒山荒坡治理,每年有计划地治理荒山荒坡。
6、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全村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率达100,普及义务教育。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农民小病不出村。每年开展1-2次环境卫生整治,落实卫生责任制,确保村内各街路卫生整洁,垃圾及时清理。村内主街路做到门前“四包”,门内达标,并保证路面硬化,安装路灯,无乱堆乱放、摆摊占地现象。
(三)十星级文明户创建任务,按区里标准施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为确保2110工程扎实有效开展,镇村两级分别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牧、渔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建高层楼;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岗坡劣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性指标控制。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窑(厂)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新建砖瓦窑(厂)的,应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砖瓦窑(厂)用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土地。
砖瓦窑(厂)及其取土用地,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制定复耕计划,恢复利用。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应该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建果园、林地、鱼塘等,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占用。
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水产品生产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地面塌陷、压占、挖损、污染、破坏耕地或使地上设施受到损失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核减耕地。国家生产建设单位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的土地权属不变。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被破坏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经过鉴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减耕地数,土地的权属不变。
第二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耕地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芜费缴当地财政,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开发单位长期使用。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性开发二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开发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开发投入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农村道路、桥梁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土地,能还耕的应当还耕。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从事种植业的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还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选址的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用地范围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补偿费等,统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上列(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造成阻断、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或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因堆料、运输或修建其他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另外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制定出复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关键词】乡镇;财政;管理
一、引言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也是实现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最基础的职能机构,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实施以来,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不断发展,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逐步由传统的收支管理型向监管型、核算型与服务型的方向发展,对于财政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我国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财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预算管理弱化以及资金监管乏力等,制约了乡镇政府正常履行职能,这就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提高乡镇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确保乡镇政府更好地发挥服务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
二、我国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职能弱化
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由于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的制定非常的粗放,因此导致预算几乎过于简单,对于乡镇财政收支实际管理的指导意义不大。而且在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造成了乡镇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乡镇财政财源不足
我国乡镇财政工作中,最突出普遍的问题就是财源不足,甚至可以说是乡镇政府的负债问题较为严重,财政收支处于非常紧张的状况。特别是由于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更是加剧了乡镇财政的困难局面,由于资金缺口较大,一些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也不能正常开展。
3.乡镇财政监管力度薄弱
当前由于乡镇政府对于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重视不足,认为财政监管是对政府管理权限的干预,因此对于财政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一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的公开公示,财政审计力度也较差,造成了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管失效,不利于财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改革措施研究
1.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设置,确保财政管理机构职能发挥
为了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实施,首先应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参照当前我国较多采用的“县镇共管,以县为主”的模式,或者是探索采取垂直管理体制,以减少乡镇财政所人员在履职时受到本级政府的干预和约束,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正常履行管理职能。在财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界定上,应该根据我国农村综合改革的进度,将乡镇财政职能逐步朝着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乡村财务管理、乡村债权债务管理、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等几方面转变。
2.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强化对收支的控制能力
对于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应该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的编制方法上,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财力状况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财政预算,经过乡镇政府审定以及人大部门审议后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对于财政预算的实施,应该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具体支出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或者是分季度用款计划,由乡镇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用款计划和库款调度情况完成资金的支付。在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上,重点强化预算的执行力,控制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和擅自调整预算,尤其是避免先开支、后申报的问题,对于需超预算支出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
3.不断加大乡镇财源建设,缓解财政资金紧张问题
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地提高财源建设能力是解决乡镇财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镇财源的建设上,应该以当前我国的城乡一体化改革作为契机,加大对于乡镇农村经济以及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培植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同时,还应该结合不同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积极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能力,并不断的加大乡镇的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政增长,在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资金紧张的问题。
4.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管理规范化水平
首先,应该根据乡镇财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避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为全面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应该探索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设立公务卡制度,不断地提高财政财务的透明度,并加大对于乡镇财政的审计管理,尤其是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有效与经济合法。第三,应该落实好乡镇财政管理的公开公示制度,将财政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资金收支进行公开公示,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实施开展。
四、结语
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是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应该结合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并强化财政预算与监督管理,积极的开源节流,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为乡镇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武.吉林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关键词:城镇化 劳动力转移 土地流转 土地集约化
城镇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农村人口、土地等地理要素空间分布的调整,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将受到巨大影响,土地利用现状的改变在所难免。于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便成为实现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中,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地利用的效率进而影响我国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
一、我国目前乡村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城镇化水平低
受长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我国城镇化一直于一种低水平缓慢发展的状态,与发达国家城镇化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也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2006年中国城市人口比重为41.3%,世界平均城市人口比重为49.2%,而发达国家城市人口比重均在80%以上。
2.对城镇化存在着认识误区
一方面,我国农村的传统观念强调耕田种地是农民的本分,农民也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很难完全舍弃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大量人口涌向城市带来的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时候,倡导农民“离土不离乡”。结果是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困守在有限的土地之上,造成了劳动生产率低下,传统观念制约着中国的乡村城镇化。
3.城镇化的质量不高
有些小城镇有名无实,大量农村人口只是完成身份改变,变成了城镇人口,并没有完成职业和空间上的转化。小城镇的特定地位决定了其与农村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客观上造成许多居民身份不明确,处于“半工半农”或“不工不农”的状态。正是由于这种既“难舍故土”又“若即若离”的农村情结,使得许多地方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处于一种低水平的状态,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4.进城农民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一方面,由于认识偏见,农民及农民工在市民心中一直不具有高的社会地位,农民工就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受到政策排斥及制度压抑,进城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住宅建设等方面,都难以享受到和普通市民同等的待遇,很难进入到城市正规体制内,实现与城市的真正融合,进城农民为此要支付更大的显性和隐性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低下,文化技术水平和能力不高,从而导致他们在城市当中的就业竞争力低。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乡村土地产出效益明显低于城市,所以地价一般要远低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再加上乡村土地获取较为容易,土地管理不到位和乡镇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在乡村城镇化过程中和小城镇建设中更容易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的情况,造成土地资源粗放利用。
(一)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土地利用粗放
1.小城镇建设盲目扩张,占用耕地现象严重
考察我国小城镇建设,就不难发现普遍存在设镇速度快、缺乏规划、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等问题。小城镇扩展一般以所在地为中心,逐渐向外蔓延,而小城镇周围由于发展农业的区位条件优越。多是长期耕作的优质农田,一旦占用无法补偿,从长远看,必然会对当地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构成威胁。
2.人均用地面积大,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低
在小城镇的建设发展过程中,用地增长速度往往高于城镇人口的发展速度,使城镇人均用地呈增长趋势。小城镇建设用地中占较大比重的乡镇企业很多是在依靠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发展起来的,布局分散,技术水平低,用地粗放。由于缺乏规划,小城镇土地建筑率和建筑物的容积率都较低,居住用地在总建设用地中的比例高,人均居住面积也高于大中城市。由于集约化程度低,小城镇人均用地平均为149平方米,一般比大中城市多45~80%。
(二)农村土地利用粗放
1.农业生产用地粗放
人多地少、经济发展落后,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传统农业阶段,尽管近年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迅速,我国大多数农业还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进而也造成农业生产用地粗放
(1)科技水平低。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低,技术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还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跟农业生产脱节,农业的科技支持非常乏力,与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极不适应。
(2)基础设施薄弱,机械化水平低。改革初期,承包到户的政策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人多地少的现实,客观上造成了土地分散的局面,制约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限制了大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
(3)生产规模小,单位面积产值低。分散的小农经营,加上科技和机械化水平的低下,使得农民不得已将土地视若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2.农村居住用地闲置和浪费
(1)居住用地占地规模大
传统的农村院落不仅要解决居住的问题,还要承担储存农产品、放置农具、晾晒粮食、饲养家禽家畜以及进行简单的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的职能。因此,传统的农舍往往需要比较大的面积。
(2)空心村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生活居住,造成农村许多房舍院落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在村落向外围发展的同时,村落的面积不断扩大,耕地面积迅速减少,村中空闲的院落越来越多,形成“空心村”现象。
三、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作用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通过土地合理流转推进乡村城镇化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剩余劳动力和土地利用产生的,关键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过于分散,已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在不改变现有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合理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农村城镇化、剩余劳动力转移、土地集约利用三个方面,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在充当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的基础
现阶段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可以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其他非农生产领域转移。使农民在不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摆脱低效率的农业生产活动的牵绊,全身心投入到非农业生产活动中去,避免土地闲置和撂荒的现象发生。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刺激和召唤,最大程度地避免劳动力的浪费,进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2.农村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条件
通过流转农村土地的使用经营权,可以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中使用,有效地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解决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能充分调动种田大户的生产积极性,主动在生产资料、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上增加投入,体现规模效益和科技效益,促使农业生产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从而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集约化。
3.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通过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能帮助进城农民尽快完成身份定位,解决小城镇居民中普遍存在的“亦工亦农”又“不工不农”的现象,促使他们主动融入城市生活,真正实现城镇化。土地流转带来的影响将是人口的流转,当进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重心转向城市以后,他们将告别市民加农民的双重身份,摆脱在城乡间频繁奔波的生活方式。进而,才有条件在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城镇化过程建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城农民工医疗保障”、“留守老人儿童照顾”等诸多诸多社会问题,逐步消除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城镇化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土地流转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为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和乡村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更新观念,营造流转良好氛围
(1)农民要更新传统观念。通过宣传教育,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是推进农村城镇化、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
(2)政府要转变工作思路。树立主动为土地流转服务的观念,把土地流转工作当成一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实践创造,及时发现新情况,妥善处理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严格控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非农化”现象。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控和管理,健全土地流转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转变为非农业用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2)积极推进农村居住用地流转。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农村居住用地的闲置浪费将会越来越突出。然而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制度的制约,居住用地的流转明显滞后,成为制约农村土地利用率提高的一个重要障碍。所以,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村落进行合理规划,整治空心村,对闲置土地进行了复耕,积极推进居住用的地流转。
(3)控制小城镇的用地规模。要对小城镇的建设做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土地管理,通过法律和市场手段使农村土地价格能正确反映其价值,避免无偿或低价使用土地而造成的浪费,从而控制小城镇的用地规模,促进小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
3.在城镇化过程中创造良好的土地流转外部环境
(1)健全规章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章制度,从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方面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对流转双方可能涉及的一些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要求,以保障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2)消除农民进城就业壁垒。加快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步伐,一方面要大力促进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等;另一方面,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城市氛围,减少对农民进城的歧视。
(3)提高进城农民就业能力。针对我国农村劳动人口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在城镇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些向城市转移的劳动力教育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他们进城务工就业的适应能力。
(4)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业人口就地转移。通过扶持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产业集群来积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消化吸收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人口就地转移,缓解人口增长对大城市造成的冲击。
(5)建立农村社保体系,消除土地流转后顾之忧。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积极建立建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年鉴2008[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王筱明.小城镇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J].小城镇建设.2003(12)66—67
关键词:村干部;竞选承诺;坚持;完善
随着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日益走向深入,农村村民选举方式将更加成熟,我国农业税的免除,可以预计的是参选人数会更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从以往的换届经验来看,在换届中将会有竞选者采用承诺的方式赢得村民的支持。而对于村干部的竞选承诺,从其开始出现起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方面,彰显了农村民主的进步,体现了竞选的实质,因此对其应该“善待”;另一方面,对此也表示担忧,认为这实质上体现了公共权力可以购买或交换的性质,突破了民主政治的伦理底线,因而是很危险的。可以肯定,这些不同的认识将随着竞选承诺的出现而将延续下去。而理论界尤其是决策部门对竞选承诺采取何种态度与认识,在实践中将影响到新一轮村委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及未来乡村民主的发展,因而至关重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全面地来看待村干部的竞选承诺问题呢?这就是本文的根本所在。
一、村民自治进程中竞选承诺的引入:原因及意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以来,村委会选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行。村民自己做主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经历了最初的新鲜、好奇与刺激之后,广大农民逐渐从原先的观望、怀疑到最终发现了自己一票的“管用”。从村民的选举中产生出来的村干部,也终于认识到了村民的力量。
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实行直接选举并且是差额选举。既然是选举,就必然具有不确定性,形成竞争,而差额选举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竞争。这种情形之下,要想当上村干部特别是村主任一职,无疑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在一些宗族意识和宗族势力较强的村子。
但同时,村干部一职又对村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首先,在中国的“官本位”思想中,有着权力崇拜传统。管理着一个村子、千百号人的村干部多少也算个“官”,因而有“村官”的说法,当上村干部无疑提高了村民的社会政治地位,让人感觉很有“面子”;其次,有经济上的利益。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村集体经济的支配权由于掌握在村委会手中,当村干部多少可以带来一定的灰色收入,而且在经济发达的农村,村民还往往兼有从商,在生意往来中如果具有村干部身份,无疑可以增加信任度,有利于经商。就是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来说,当村干部由于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比一般纯务工村民还是要强得多,让村民羡慕;再次,作为村干部,免不了时常会有一些开会、接待、学习、参观、考察等机会,可以掌握信息、扩大视野,并可以与外村干部、乡镇等各级领导较多接触从而建立起某种关系,方便办事。这是作为一般村民所难以具有的;最后,不同的是,有些村民特别是一部分先富起来或具有某方面能力的村民,不满于村庄现状,希望在村干部这一职务上以自己的才干、能力或经济力量,为村民办事,带领村民谋发展共富裕,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因此由于抱有目的不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形成了独特的乡村政治生活场景要让村选民支持自己当选,就必须让他们在投票中投自己一票,这就必须争取到他们的投票意向,这表现在竞选者的政治行为上就是“拉选票”。“拉选票”在西方选举政治中是非常普遍而正常的现象。但在我国,由于观念及体制的原因,但凡是拉选票行为,不管是何种方式,都被视为不正当手段,甚至被不加区别地一概斥之为“贿选”而加以禁止。一些地方领导对此有深刻认识,从而干脆鼓励竞选人提出竞选口号、发表竞选宣言,甚至成立竞选班子,有组织地进行竞选“公关”,即让“拉选票”行为从非正式规则转变为正式规则。这一举措的根本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村民对竞选人的比较、选择。如果禁止竞选人发表竞选承诺,村民就不知道竞选人有何抱负和主张。如果竞选人只能转入私下的承诺“拉选票”,一方面是只能涉及少数,难以被大多数所了解,另一方面也难免有“贿选”嫌疑。而选民通过候选人公开、合法的竞争活动,能够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更能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手中的选票投给谁心里也就有底了。
第二,有利于对竞选人当选后的监督和乡村的发展。由于承诺是面向全体村民的,具有公开性,村民熟知每位竞选人的“施政纲领”,一旦竞选人当选后,村民们便会以此前的承诺去要求他、监督他。同时竞争对手如果输得并不那么心服或是想卷土重来,则往往就会以“反对派”身份密切注意当选者的所作所为,一旦发现当选人有承诺不兑现事项或是贪污等不法行为,便积极进行“”工作,以使选举提前到来。因此,当选干部无疑也面临巨大的承诺压力,其承诺事项就不能是一时兴起,而是要切实千方百计地想点子、办实事、勤勉工作、践行承诺,否则不要说图谋连任,甚至还可能被村民罢免而提前“下台”。而一般来说,竞选者的承诺主要是公益事项,如修路、架桥、办学、增加村民收入等等方面,这些承诺事项如能实现,无疑大大促进了乡村的发展。
第三,竞选承诺的规则化减少了竞选者的竞选成本,有利于更多村民参与竞选,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贿选拉票中,往往是直接以钱财物作为手段,由于具有隐秘性,不知其他竞争者开出的“价位”,为了赢得选票,己方的投入就必须尽量多于他方,便只有倾其所有。不管怎样,在村主任这一职上,最后的胜利者只有一个。其余的贿选人只要不赢得选举,他的成本总是“白白投入”的。而竞争者的承诺只要求当选后兑现,并不需要前期投入,对于未能当选者并未造成多少损失,这就减少了竞选者的竞选成本。无疑也使得更多的竞选者可能参与竞争,有利于村选民选择面的扩大,选出满意的“当家人”。
二、村干部竞选承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干部竞选中的承诺从其性质上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具有现代西方选举政治的初步形态,在实践中也证明了能为广大村民所接受;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第一,竞选承诺和贿选的区别模糊,使得某些贿选得以正当化。从二者地位上说,个别地方实行过的竞选承诺是得到了正式认可的,具有法律的合法性。而贿选是在《村组法》中就有相关条文明确禁止的。但事实上对于贿选的认定至今仍没有具体化,从而难以界定二者的区别。当前对于贿选的认定,存在有两种:一是政府方面的。如民政部在2005年1月27日针对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专门下发了通知,对贿选作出了新的界定:“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民政部有关领导对此作了专门解释说: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区别对待。对此有学者质疑道:“以公益之名就不是贿选?”、“例如贿选人在选举前宣布向每位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捐助一笔助学金,算不算公益?如果算,便不能认定为贿选,但这样当选的正当性可以接受吗?”如此质疑的确是看出了问题的所在,在实践中也确实有发生的可能。另一种是学术界方面的界定。如党国英认为,“贿选是指候选人以金钱或其他好处做手段,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使选民将选票投给候选人自己。”并补充指出其特征: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
第二,富人承诺并当选使得村级民主过多与金钱挂钩。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的兴奋点,动员村选民的选举意向,村干部竞选人绞尽脑汁,各使招数,竞相发表承诺以吸引选民。如浙江省东阳市马镇前宅村村主任竞选人吴福琴曾在承诺中称:“个人出资不少于1万元,组织村民代表到经济发达乡镇、村庄考察学习,开阔大家视野、思路;出资不少于3万元,帮助村民发展养殖业;出资1万元以上培训年轻人,每年出资5000元,为老年人服务;集资或个人出资建立村图书馆,对村里年轻人考上大学的,个人出资进行奖励。”据东阳市民政局副局长赵新民介绍,在东阳市的村级选举中,特别是在竞选激烈的行政村中,竞选人大多有类似的承诺。可以看到,这样的承诺确实会对村民有巨大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但是,做出这样的承诺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做后盾,否则自身底气不足造势便不响,再加上一个人在地方上各方面实力如何,村民们大体清楚,想欺骗也不大可能。例如,前面提到的竞选人吴福琴本人便是福威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般的村民是提不出“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诸如此类的、正在流行的竞选承诺的。因此竞选人和最后的当选人,便几乎都是富人或老板。如据赵新民估计,目前东阳市老板执政已是一个普遍现象,这部分村官大概要占到90%。这些先富群体之所以能富,要么是会经营、懂管理,要么是有市场头脑,有一计之长。他们当村干部,把自己多年积累的知识、才能和建立起来的方方面面的关系用在村务工作中,将能给工作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况且他们是通过公开竞选被村民选出来的,具有合法性。但存在的问题是:他们在竞选过程中上演的几乎都是经济实力的大比拼,而不是比执政能力、管理能力。表现出来的是谁更愿意在公益事业上花钱,谁就有可能获得最终的胜利。加上当前对贿选的认定和查处的困难,这样发展下去,将会使得村干部竞选成了有钱人玩的游戏,近似于美国总统大选,形成“富人政治”。这样发展的结局,无疑将是中国基层民主的真正危险。
第三,竞选承诺不兑现使得乡村发展受到延误。因为承诺不是贿选,贿选一般在选举之前就已经兑现。而承诺只是表示当选后要做的事,往往并不会或不可能要求立即兑现。这就给承诺人有空可钻。即一部分竞选人本来只是想通过当干部谋取私利者可能在竞选时许下种种动听的诺言,而村民这时只能听其言而无法观其行,对于其是否会兑现则不得而知而使其当选。但当选人在任期内却除了捞取个人好处外并不兑现其原先的承诺。虽然根据《村组法》的有关规定,村选民对村委会有罢免权,而且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但除非民愤很大,实际的罢免程序从启动到成功罢免绝非易事。因为《村组法》规定,要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提出罢免理由。之后要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对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只要求到场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当选来说,这一复杂的限制显然存在着进出不平衡的问题,“宽进严出”,罢免非常困难。根据《村组法》,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又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行罢免。所以许多情况下罢免是难以成功的。村民们对此往往无可奈何,只能寄希望于下次换届选举把其选下来。而乡村发展则因此丧失了时间与机遇,深受其害的还是村民们。
三、坚持与完善村干部竞选承诺的思考
对于村干部竞选承诺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能因噎废食,要看到这是民主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有一个成长的过程。就是当今西方国家最为成熟的选举政治,也仍然会出现类似的一些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心安理得的任其发展,否则“民主的危机”可能甚于非民主状态。当前一方面可以坚持和鼓励候选人进行竞选承诺,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完善,以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进行推行。
第一,从形式、内容和时间等方面界定正当承诺和贿选。因为目前关于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界定的模糊性、多样性,加上贿选手段、方式的多样性,要明确界定贿选很难。从而也常常容易混淆其与承诺的界线。一些贿选打的是承诺之名,行的却是贿选之实,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让人难以辨别。民政部对于贿选虽有原则上的界定,但对于正当承诺的范围太过宽泛,且只注意其形式等方面的规定。界定正当承诺和贿选不能仅从形式上,还要从其内容、时间上具体来分析。如在形式上,公开的、向全体村民告之的承诺一般为正当承诺;私下的、秘密的、只对少数人或个别人进行的承诺不属于正当承诺,但也不能据此认定为贿选。在内容上,承诺的事项是公益性的,即有利于村集体的发展、有利于村民福利和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的提高、卫生状况的改善、不涉及非法内容的为正当承诺;承诺的事项是私益性的,即具体事项只是针对个别人或少数人有利而对大多数人、对村集体是无关的,甚至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牺牲村集体的利益来满足这些少数人或个别人利益的,为贿选。在时间上,贿选是在选举前就已兑现了的,从而对选民具有支配性作用;而正当承诺是在选举后的任期内兑现的,从而对选民只具有影响性、引导性作用。根据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应该比较容易界定正当承诺与贿选。
第二,鼓励和探索承诺事项的多样性。当前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主要是经济问题,但又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思想观念、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经济发展是基础,但经济的发展并不能保证其他问题自然可以得到解决。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更应注意研究其他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新型的农村干部,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就要有大视野、大思路。如果在竞选承诺上比拼的都是谁更财大气粗、谁更能搞公益事业,这并不能体现竞争者的政治智慧。村民们见多听多了也会“审美疲劳”,久而久之对一些暂时贫穷但有参选热情的村民可能还会造成心灵伤害。因此,竞选人的承诺事项,应该具有多样性,要体现出竞选人的管理能力、施政水平。提出符合村民多样化需要、切合村庄实际的承诺过程,本身就是深入村民,与村民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和把握村民内心需要的过程。由此作出的承诺,并不必然体现在单一的公益事业上,也许会涉及到与邻村的历史纠纷问题、村财务的管理问题、环境卫生整治问题等等,这些也是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那些协调、处理问题能力较强、自身廉洁、与村民贴心但并无多少经济实力的村民也可能参加竞选,给村民更多选择的机会。
第三,加强对竞选承诺人的监督,对承诺不兑现者及时给予罢免处理。竞选承诺人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就可能出现贿选及非法承诺、虚假承诺等等问题,也就有可能出现承诺后不兑现的现象。对竞选承诺人的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即直接指导村民自治组织的乡镇政府机关,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要向村民宣传与讲解可进行竞选承诺的有关事项,在竞选人正式作出承诺前,要对其承诺作严格把关,禁止带有违反政策法规的内容。在选举中还要到选举现场进行监督,以保证选举的正常进行以及候选人的承诺是否有超出原定内容特别是加进了不当的甚至是非法违纪的内容。在候选人赢得选举后,还要将其承诺书面材料以文件形式存档,以备日后检查监督。二是来自村民的监督。竞选人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村民们了然于胸,并以此去观察和要求当选者在任期内的作为,且村干部日常生活工作于村民当中,他们的所作所为为广大村民看在眼里。因此来自村民的监督更方便有效。为了使承诺更加切合本村实际需要,避免承诺人说假话、大话、空话,体现竞选人各方面的能力,保证承诺事项得到落实,可以实行在换届选举时,先选村民代表,然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新一届班子应办的实事和应完成的事项,在竞选时,让候选人就如何完成这些事项作出承诺。就相同的问题作出各自的承诺,也更有利于村民去比较各竞选人的优劣。
四、结束语
允许村干部竞选人以竞选承诺形式为自己助选,使得之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类似行为由暗地里进行变为“阳光操作”,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是一个积极而有意义地探索。任何实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民主传统较少的国家进行民主试验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因为理论永远无法完全地预知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但同时,现实中产生的问题又总是在修正、完善着既有理论的认识。对于出现的竞选承诺现象,我们首先应以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它。对于出现的一些非积极现象也不能回避。关键在于规范竞选行为,创造出公正、公平、公开的竞选环境。除此之外,还要加强选举后对当选人的监督与管理,使竞选承诺这样一种制度真正对农村基层民主乃至更高层次上的民主化进程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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