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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的主要职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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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的主要职责

第1篇: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

一、借势有位,形成合力

残疾人事业作为一项事关社会稳定的工作,日渐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区残联借势融入大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合力。

借权。残联没有行政执法权,借助政府主导的权力效应,才能更好地发展残疾人事业。区残联及时建议区委、区政府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对镇(街道)的考核。在区委办制定的《2005年度镇、街道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中,将残疾人工作中的残联组织建设、基础工作、康复工作及就业保障等纳入考核内容,占1.5%或2%,与对镇、街道人大、政协、地方财政工作考核分相同。2005年年底,在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的考核中,区残联两位副理事长分别担任考核小组副组长,使残疾人工作在各级政府更加得到重视。同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各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建议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的通知》,将残疾人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残工委各成员单位,使残工委成员积极主动为残疾人服务。

借威。区残联借助人大、政协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督促之威,确定检查主题,形成社会效应。去年10月,我们邀请区人大对全区各镇、街道近年来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使残疾人工作在镇、街道更受重视。去年9月,区政协由常务副主席李荣芳带队以走访、座谈、听汇报的方式对社区残疾人工作进行督查,并在政协信息与调研刊物上以《优化“创建”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为题发表了调研文章,对社区残疾人工作进行了指导。

借力。区残联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党委、政府及社区居委会的作用,推动残疾人事业社会化。借各部门之力。区卫生局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依托社区卫生院建立康复室,为贫困残疾人发放医疗阳光卡;区财政和地税局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在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中,区卫生局、统计局主动配合。借乡街道之力。配备专职干部,残联理事长享受中层待遇,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电脑,设立大型残疾人事业宣传牌,在办公区域完善无障碍设施;分管领导多次主动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事项,参加残联活动。借社区居委会之力。社区居委会腾出残协办公室,在社区建立康复室,悬挂宣传牌;主动联系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康复指导、训练和免费体检。

二、造势有为,打造品牌

舆论造势。当今社会,群众对残疾人还抱有歧视、偏见或是怜悯,而不是出于社会的责任和道义,区残联在《浙江日报》、《台州日报》刊登报道36篇;15篇报道被中国残疾人杂志、《浙江残联》杂志、台州残联信息录用,《椒江残联》编辑简报16期印发各部门。组织编写、出版椒江区残疾人自强模范报告文学集《自强人生》。邀请包括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副会长、著名文学评论家阎纲,著名评论家柳萌,《人民日报》副刊主编徐怀谦等8位名作家来椒采写残疾人工作。

活动造势。根据全国助残日主题,开展自强周活动,组织残疾人开展义务便民服务、举行自强报告会、建立自强林、举办就业洽谈会、举办盲人按摩比赛。团区委、区残联在洪家中学举行“阳光行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启动仪式。

实力造势。在残联大楼悬挂大型会标,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巨型宣传标语,规划专门停车位,完善主干道路无障碍设施,设立助残超市、残疾人自强书画院。办公设施上,全体工作人员人手一台电脑,全部进行MSN电脑可视化操作,积极向区政府申请残疾人活动中心、启智中心用地和用房。加强残联机关自身建设,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办公自动化电脑培训,同时对镇、街道残联干部进行培训。

三、蓄势有谋,构筑社会化工作态势

拓宽思路,找准发展定位。区残联下大力气探索长效机制,把“救济模式”,从慈善恩惠观念转为社会权利与政府责任的观念。

第2篇: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

多管齐下的监管机构

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目前主要包涵“养老及遗属保险基金”和“残联保险基金”(简称为OSADI)、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失业保险信托基金三种形式。一般而言,美国公民较为关注的是OSADI项目。

对于这些基金的监管,前两项一般属于联邦政府,而后一项则属于联邦与州共同监管。而从联邦层面来看,对基金的监管存在着若干不同的监管机构。这似乎与中国颇为类似。这些监管机构的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障法》。根据该法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委员会”类似于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它主要负责“养老及遗属保险基金”和“残联保险基金”的监管。该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由财政部长、社会保障总署署长、劳工部长、健康人力资源服务部长等共六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两个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并负责相关基金的保障与增值。并且,要在每年的4月1日之前向国会呈交一份年度报告,对上一年度基金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一年度进行预测,对两个基金和联邦政府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程序予以改进和完善,对两个基金的总体运营与行政管理的规则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等。

同时,克林顿政府改革时期,还专门成立了“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负责向总统、国会和社保总局局长提供有关社会保障计划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风险评估。

可以看出,这表面上看起来纷繁的机构,它们在分工上是明确的。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中,往往聚集了大量社会保障专家、精算师以及社会学家。这些专家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评估以及分配上具有更大的科学性。

严苛的法律规范

这些监管机构依据社会保障法案以及相关规定行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审慎性”。在基金的内部运作上往往会适用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即可能将基金管理者视为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以此规范管理者的相应职责。而基金的设立也遵循严格的社会保障法规定。例如,OASI信托基金是依据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订案201条款而创设的。

同时,从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的适用问题来看,联邦层面的OSADI项目,往往在扣除税金之后便被计入各种基金之中,剩余的款项则被用以联邦政府发行或者保证的证券,这往往是被严格限定了某些用途的特种国债,这同样是基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联邦社保基金投资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同时,不允许其进入股票市场、委托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等。

对于联邦制的美国而言,各州的法律规范也对基金保障有着重要作用。例如,各州建立的退休公务员基金、教师退休基金等。这些基金的监管往往也委托给州的相关基金董事会来进行。

在较为严苛的法律规范之中,美国法中往往又对相关的信息公开加以了规定。例如,定期财政报告与基金使用状况的公告。如果任何一个公民对相关的基金使用感兴趣的话,都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获得信息。这种公开的制度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被置于一个公众监督的环境之下。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未来

在这种严苛的法律保障之下,美国社会保障基金OASDI甚至出现了盈余的现象,对美国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乐观。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基金开始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根据美国人口调查局提供的数字,2000年美国主要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耗资785亿美元,而2004年这一数字已经上升到1178亿美元,增幅达到50%。据估算,到2018年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将超过收入,到2042年这一基金将彻底用光。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自里根政府以来,便开始加强了公共养老金的私有化路程,将原有的很多公共养老金项目转为私人进行。同时,大大压缩了原有的公共养老金项目。2004年,在小布什竞选美国总统时,更加公开地表明了养老保险基金私有化的态度。在这种背景下,原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的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运作逐渐被社会各界关注。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企业所提供的退休基金,因此,政府如何规范市场秩序,如何维护和确保企业利益,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双赢,又成为了一个让美国学者头痛的问题。

对我国的启示

第3篇: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

[关键词]有声读物图书馆 盲文图书馆 视障读者 独立建制模式 残联负责制

[分类号]G25

1 有声读物图书馆界定

有声读物及有声读物图书馆的定义,国内外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有声读物指以声音为主要展示形式,需存储在特定载体并通过播放设备解码载体内容,以听觉方式阅读的音像作品。有声读物图书馆是主要以有声读物为馆藏主体,以所有视障人士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管理系统序化管理,并提供配套阅读设备和场所的具有独立性的图书馆。其中,“所有视障人士”不仅包括先天失明盲人,还包括后天因疾病、意外致盲的人等。而“独立性”指有声读物图书馆不从属于普通公共图书馆,其自身就是一个经济独立核算、机构独立设置的公益性机构。

2 有声读物图书馆与盲文图书馆的区别

有声读物图书馆、盲文(盲人)图书馆皆以盲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因此,某种意义上它们是一类图书馆,但实质上它们仍有区别。

首先,馆藏不同:一个以音频、音像资料为馆藏,另一个则以盲文资料为馆藏;其次,管理及服务方式不同:有声读物以数字音频文件的形式将信息储存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需特定设备解码,这决定其在收集、存储、流通和服务方式方面与盲文书籍有许多不同;其三,服务对象上略有不同:盲人和盲文图书馆都以盲人为服务对象,而有声读物图书馆则以视障人士为服务对象。视障人士不仅包括先天失明的盲人,还包括后天因疾病、意外致盲者、视力逐渐减弱的老人,甚至包括阅读普通书籍存在文化障碍的几乎属于文盲的“文化障碍”群体。

先天失明读者,利用盲文图书一般不存在障碍;而后天失明读者,尤其是成年或老年意外致盲的读者,往往不能利用盲文图书,也鲜有人学习盲文,有声读物遂成为其主要读物。从此层面讲,有声读物图书馆就不再是盲人图书馆,其范围比盲人图书馆还要宽广。这也就是它们的区别所在。

3 有声读物图书馆服务于视障读者的优势

3.1 消除视障读者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

日常生活中,带“盲”字的词往往为贬义词,如盲点、盲目性、盲人摸象等。因此,可以说“盲人/盲文图书馆”这一称谓即带一定程度的社会歧视。盲人或视障读者一旦走进盲人图书馆,无意识中就会把自己与“盲”这个贬义词相联系,产生一种不良心理负担和压力。事实上造成国内许多盲文阅读区门可罗雀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忌讳别人知道自己是残疾人,往往心理上有阴影,这是一种心理失明。“有声读物图书馆”却不像“盲人图书馆”等贬义地强调阅读者(盲人和视障阅读者),其更突出的是阅读对象(有声读物),代表一种阅读方式,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视障读者的“心里失明”意识。事实上,美国为盲人服务的图书馆都被称为有声读物图书馆,如科罗拉多有声读物图书馆。

3.2 信源丰富,建设成本低

与普通书籍相比,盲文书籍制作成本很高。普通盲人图书制作成本价在百元以上,制作精良的则超过千元,如“一部西游记盲人书籍的成本价格在2 000元总是‘不新鲜’”。这种高制作成本,导致盲文资源短缺。如中国盲文出版社建立50多年,共出版约6 000种盲文书籍,平均每年仅220种。此外,盲人书籍的质量和数量参差不齐,许多“在被摸过两三次后点字就会变平,书就成了废纸”。这不仅推高盲文图书馆建设成本,而且使其的信息资源丰富性极度受限。

与盲文图书馆相比,有声读物图书馆不仅建设成本较低,而且信息来源丰富。国内许多有声读物都是免费提供。这极大降低有声读物图书馆的建设成本。就信息源来看,在我国有许多专业网站制作有声读物,如静雅思听,博客思听等。这些听书网站与图书版权所有者签订授权协议,聘请专业人士讲叙书籍内容并制成有声图书。国外也有许多专业的有声读物供应商(如亚马逊书店)。此外还有许多非盈利组织也发起并参与有声读物的制作,如LibriVox、Podiobooks、古腾堡音频图书项目和亚历山大等组织机构。大量的有声读物制作商不仅保证了有声读物阅读材料的来源,也确保了其内容的广泛性。

3.3 利用率高

3.3.1 这由人类获取信息习惯所决定众所周知,听觉和触觉是盲人获取信息的两种主要方式。但相比较而言,听觉却更为有效。据调查,经专业培训的视障读者的盲文阅读速度为200字每分钟,而人耳每分钟的“阅读”速度一般可达300字以上。

3.3.2 视障读者利用有声读物获取信息的成本远低于盲文学习盲文就是学习一种文字,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精力。这个过程也需视障读者坚持不懈。这个学习壁垒也是导致认识盲文的视障读者越来越少的原因之一。而“阅读”有声读物则无此要求。不需专业培训,视障读者就能在环境的熏陶下轻松听懂有声读物内容。

3.3.3 有声读物能产生一定的阅读效果根据意大利学者Anna Milan持续5个月研究显示:有声读物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阅读者提高阅读准确度,并且还减少了视障阅读者心里忧虑和情绪化行为,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动力。此外,以色列学者Shlomit Zeraeho,vitz等的研究显示,当视障读者被要求必须从有声读物和印刷书籍中选择一种作为他们的主要阅读材料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选择有声读物。因为他们认为有声读物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材料内容。可见,听觉的阅读方式提高了视障读者的阅读兴趣,起到很好的效果。

3.4 良好的发展前景

如前所述,有声读物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并不局限于盲人,还包括后天因疾病、意外致盲的失明者、视力逐渐减弱的老人,识字不多的儿童,甚至包括文化水平较低、阅读普通书籍存在文化障碍的几乎属于文盲的“文化障碍”群体等。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视力不存在障碍的其他社会群体也可是其服务对象。因为在各种社会及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闭上眼睛,静静地倾听,又养眼,又能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何尝不是一件有益的事?从这种层面上看,有声读物图书馆的社会需求只能是有增无减,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4 有声读物图书馆的构建模式――独立建制

独立建制模式是指有条件的省、市都应构建独立的有声读物图书馆,而不是将其设为公共图书馆的一个部门。在法律性质上,这种有声读物图书馆依然属于公共图书馆范畴,但在行政关系上它并不隶属于省或市公共图书馆,而是由省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管理。可以说,独立建制模式是建设有声读物图书馆的最佳模式。

4.1 采用独立建制模式的必要性

4.1.1 长期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这是长期以来构建

视障阅览室/盲人图书馆室(馆)的经验与教训总结长期以来,我国盲人(盲文)图书室(馆)/视障阅览室的建设模式都为依附式。即依附于公共图书馆而存在。然而,遵循该模式构建的盲人(盲文)图书室(馆)/视障阅览室却呈现出普及率低、规模小、馆藏资源少、利用率低等缺点。

首先,截至2008年底,建有专门的市(地)级盲文(盲人)图书馆(室)只有308个,而同期全国公共图书馆总数达2 791个,前者只占后者总数的11%。即使在省级公共图书馆中,目前还有5个未设盲文或盲人图书馆(室)。盲文(盲人)图书馆(室)覆盖到各市、区级图书馆的也只限于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可见,我国盲人图书馆室(馆)的普及率并不高,如表1所示:

其次,笔者通过网络调查方式对分布在23个省份的30家公共图书馆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市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数量合计不到1000册,仅上海市有声读物图书馆及南京图书馆收藏数量过万册。值得一提是,调研的内地29家公共图书馆有声读物及盲文收藏数量合计为96 910册,仍未超过台湾“国立”台中图书馆收藏数量(102 667册)。除此外,盲文(盲人)图书馆(室)面积少有超过100平方米(见表1)。可见馆藏资源少,规模小是极普遍现象。

再者,盲人阅览室在服务效果上普遍存在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的问题。以湖南省颐和康盲人图书馆为例,在2006年1~8月共计接待盲人读者120余次,相对于湖南省33万盲人,该比例仅为0.036%。嘉兴市盲人图书馆,在开放一个月之内,只接待了一名渎者,该读者还是该市盲人协会的主席。而安庆市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开放一年来,共计接待盲人朋友1800多人次,平均一天只有5位读者。而该市目前视力残疾人有53000多人。实际上,绝大多数盲人图书馆都有“遇冷”的现象。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无障碍物理设施的不完善给残障人士出行制造了障碍,从而影响其利用图书馆外,我国盲人图书馆服务方式落后,缺乏受众吸引力。在读屏软件服务方面,国内品牌繁多如永德、阳光、福音等。由于各自竞争,缺乏合作,造成软件服务功能落后。再加之盲人图书馆的读屏软件各不一致,这进一步从技术上制约盲人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在服务宣传方面,缺乏应有的社会影响。相当一部分盲人“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很多媒体仅在相关节日关注残障人士,之后则束之高阁,造成盲人图书馆(室)开张时轰轰烈烈,之后则冷冷清清。在信息推送方面,服务也显缺乏。为减弱交通问题及残障读者自身原因对阅读需求的阻碍,免费邮寄政策在欧美发达国家尤为盛行。而国内仅部分盲人图书馆(如上海图书馆)有此财力或意愿开展此活动。对于更深层次的信息推送服务,如电子信息网络推送服务、工作人员定期深入社区服务、盲人个性化服务则是凤毛麟角。此外,缺乏正规、专业的盲人培训服务。如云南省图书馆盲人阅览室为盲人提供上网学习、下载、听音乐等服务。无锡市盲人图书馆提供盲文书刊、视障人士专用电脑上网、盲文打字等服务。但这些服务的实现都以残障人士熟练掌握设备为前提。然而我国残障人士总体文化水平低,而懂盲文的盲人更是屈指可数。2008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18岁及以上残疾人中,未上过学和小学的比例占到75%以上,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仅为3%。此外,根据美国NFB在2009年的报告显示,130万美国盲人中仅有10%是盲文读者,并且仅10%的视障儿童在学习盲文。没有文化,何谈有到图书馆阅读的兴趣?不懂盲文,又何以利用盲文图书馆?因此专业、正规培训服务的缺乏也导致服务效果差强人意。

虽然依附式建设模式不是导致盲人(盲文)图书室(馆)现状的唯一原因,但至少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服务理念、人员素质、管理体制等问题都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情况下,在不经意间忽略对盲人(盲文)图书室(馆)的建设似乎也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毕竟,在对普通人的服务都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又会有多少人会想起那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残障人士呢?因此,如果有声读物图书馆不独立建制,而是延用原来的依附制,在原来盲人(盲文)图书室/馆的基础上建设,那必然会走上盲人(盲文)图书室/馆的老路,失去发展前景。

4.1.2 这是确保有声读物图书馆长期、持续、有效发展依附制模式下,盲人(盲文)图书室的建设受制于公共图书馆管理人员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经费、服务人员的观念及素质等多种因素。将服务于身体非残障的普通社会公众视为主要任务、而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残障人士视为附带业务的管理思想可以说普遍存在于公共图书馆界。而相关立法也只是规定“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开辟盲人(盲文)图书室/馆。至于什么才算是“有条件”则没有任何规定。同时,在此方面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那就意味着“有条件”但不开设盲人(盲文)图书室/馆服务也没有任何法律风险。所有这些都说明,在依附制模式下,盲人(盲文)图书室没有任何与普通公共图书馆在人、才、物力方面、在受重视方面进行竞争的实力,不可能得到有效发展。因此,有声读物图书馆如果不独立建制,而是与原来盲人(盲文)图书室/馆合并或在其基础上建设,是不会有发展前途的。相反,采用独立建制模式,则能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名义,引起政府及社会的更多关注,从而争取到更多的政府资金资助及社会捐助,解决过去盲人图书馆建设中不受重视、资金匮乏这两大顽疾,使有声读物图书馆得到有效发展。因为大力扶持残疾人事业,本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建设文明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4.2 采用独立建制的可行性

4.2.1 残联负责制使有声读物图书馆的独立建制模式具有可行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制指由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对有声读物图书馆进行领导和管理,有声读物图书馆是其直属事业单位。残联负责制使独立建制模式具有可行性的原因有:

・残联具有管理有声读物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有声读物图书馆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服务对象为视障读者,而中国残联作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人民团体,具有代表(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服务(即为残疾人服务)、管理(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三大职能。据此,残联负责领导与管理有声读物图书馆完全是残联的职能所在。中国盲文出版社原本归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管理,中国残联社会职能明确之后,即被划归中国残联管理,这就是一个让社会各种机构各施其职、有效履行其社会职能的典型例证。

・残联负责制能使有声读物图书馆的经费得到有效保障。依附制模式下,制约盲人(盲文)阅览室重要因素是建设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果类似于其他公共图书馆将有声读物图书馆纳入文化厅领导体制之下,其极可能重蹈盲人阅览室之覆辙,陷入资金保障难

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有声读物图书馆由残联负责,其运作所需资金更具保障。一方面,这有利于实现资金专款专用。因为有声读物图书馆建设及运作经费通过政府下拨残联,可避免其与公共图书馆经费竞争。同时,也更容易争取到更多政府资金的资助。既然中国盲文出版社能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公益性综合文化机构,那么有声读物图书馆这种更具公益性、完全为残障群体服务的机构就更能够获得国家重点扶持了。另一方面,有利于吸纳社会爱心捐款。社会爱心捐款通常流向红十字会及其他弱势群体服务机构如残联,这是由其机构服务性质所决定。显然,残联负责制下的声读物图书馆更易于打通吸纳社会爱心资金的渠道,是社会爱心资金专用及有声读物图书馆资金的重要保障。

・残联负责制有利于提高有声读物图书馆的利用率及服务质量。残联作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因此其在与残疾人的交流、沟通与联系上、或者说服务于残疾人方面的优势远远大于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那就意味着,如果有声读物图书馆隶属于残联,那就更方便残疾人对其的了解和使用,同时也方便有声读物图书馆更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的信息需求,从而提高其服务质量。

・残联具有管理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中国盲文出版社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公益性综合文化出版机构,自2004年由新闻出版总署划归中国残联管理以来,在业务规模、服务管理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取得长足进展,形成以盲文书刊、盲人有声读物、低视力大字本读物、盲用信息化学习辅具和普通文字出版等多种出版形态并举的业务格局,并积极开展盲文图书会员制免费借阅、盲人文化研究和相关社会公益活动,为全国盲人提供了很好的公益性出版服务,产生了极好的社会影响。此外,残联还成功地管理着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等。这些成功经验说明,残联在管理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能将有声读物图书馆建设成如同中国盲文出版社那样成功的服务于视障读者的公益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残联负责制并非指有声读物图书馆与其他公共图书馆完全脱离关系。残联主要是负责行政管理。在业务方面,省级公共图书馆仍负有对其进行指导及对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职责。因为有声读物图书馆虽然是一种特殊图书馆,但在法律性质上其仍属于公共图书馆。可以说,通过残联领导、公共图书馆业务咨询的管理体制将有效激发有声读物图书馆活力,促其服务创新。

4.2.2 独立建制不会造成资源浪费 首先,有声读物图书馆在服务于残障人士方面本来就比盲人图书馆有优势,而独立建制又能解决其资金问题,使其能持续有效发展,从而其利用率、服务效率必然大大高于盲人图书馆,不存在投入大于产出的问题。这就如同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政策,国企数量虽然减少,但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却在增加。其次,有声读物图书馆独立于公共图书馆,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盲人图书馆利用率本来就不高,这样公共图书馆即可将其有限的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于普通社会公众,资金即可得到有效利用,从而投入大于产出的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当然,建设独立的有声读物图书馆并不意味着就要取消已有的盲文(盲人)图书馆(室)。它们之间应形成以有声读物图书馆为服务主体、为核心,盲文(盲人)图书馆(室)为补充的网状式服务格局。这样能放大有声读物图书馆的社会功能。这如同广大社区医院对其他大医院的辅助作用一样。此外,在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上它们之间应形成有效的协调协作、共建共享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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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北网,无专门图书馆书跟不上潮流哈尔滨市7,2万盲人看书难,[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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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朱小燕,盲人图书馆一个月等来一个读者,[2010-08-26]

[11]金秀华,安庆市盲人图书馆内少见盲人读者,[2010-08-26]

[12]赵继红,王和平,关于我国公共图书馆盲人服务的现状、问题及思考,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19(10):72-74,139

第4篇: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城乡一体化”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提高社区居民安全素质,减少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社区“安全、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将我区大部分镇、街道建设成为“全国安全社区”,并申报“国际安全社区”。以实现“两个确保”(确保社区稳定、确保社会和谐)、“三个减少”(减少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害)、“四个提高”(提高社区全体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健康促进的水平、提高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质量)为目标,高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健康、和谐”持续发展。计划在2011年7月31日前,马山街道、蠡园街道、蠡湖街道、河埒街道在全区第一批启动“全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2011年11月30前,雪浪街道、胡埭镇、太湖街道、华庄街道、荣巷街道启动“全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力争2012年底,全区50%的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社区”标准,20%以上镇、街道建成省级“安全社区”标准。到2013年9月30日前,马山街道、蠡园街道、蠡湖街道、河埒街道要达到省级“安全社区”标准并力争通过省验收,在2013年底前力争有2—4个单位达到“全国安全社区”标准,并力争在2014年底通过“全国安全社区”验收。其他单位达到省级验收标准,到2015年底,力争全区所有镇、街道完成“全国安全社区”申报工作。

三、工作标准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安全社区评定指标(试行)》等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创建国家级安全社区的工作标准为:

(一)区本级及各镇、街道都要成立一个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创建(试点)单位要制定一套目标任务明确、计划和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的创建实施方案,方案要结合本区域特点,突出特色、切实可行、易于操作。

(三)安全社区创建单位要建立一整套创建工作台帐。台帐包括人口综合信息、社会单位综合数据、环境和公共设施数据、伤害预防计划、预防项目开展情况、伤害记录情况、日常检查评估情况等,并建立通报分析制度。

(四)各镇、街道要根据创建工作的进展,保证资金的投入,以确保创建工作正常开展。

(五)积极参与各级“安全社区”有关活动。

四、时段步骤

创建每一阶段时间从2011年6月至2012年底,共分五个阶段:

一是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6月):制订“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方案,成立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举行启动仪式。

二是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7月-9月):召开“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大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和组织参观学习,聘请技术顾问,指导和策划创建工作;向省、市申报省级“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宣传活动,大力推广安全社区“持续改进,促进事故和伤害预防”理念和“安全社区”建设标准,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自我防范伤害和事故的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积极营造“安全社区”建设氛围。

三是培训指导阶段(2011年9月-11月):区和各镇、街道建设负责人参加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辖区实际,组织辖区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创建知识讲座。

四是整改推进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9月):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全面进行整改。

五是巩固提升阶段(2012年10月-12月):开展“回头看”、“回头查”行动,完善薄弱环节,巩固建设成果。在成功创建省级“安全社区”的基础上,对照“全国安全社区”标准,持续有效地深化安全促进工作。

从2013年开始,全区所有镇、街道按照创建工作的部署与计划,对照标准进行有序的整改和提升与申报验收。

在成功创建“全国安全社区”的基础上,对照国际安全社区标准,持续有效地深化安全促进工作,为创建“国际安全社区”创造条件。

五、职责分工

为保证“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推进,区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区综治办、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司法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效能督查组设在区监察局。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宣传教育、社会稳定、交通安全等9个专项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创建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安全社区”建设推进落实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社区建设规划,负责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审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本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负责“安全社区”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相关投入费用的申请与创建工作的整体安排及协调,收集创建工作信息,做好对创建指标的分析和梳理,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各专项工作指导组的关系,确保不漏项,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探讨,制定解决措施,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季度例会,定期编发《创建工作简报》,全面反映创建情况。

(三)效能督查组

组长单位:区监察局

组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区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

主要内容:负责创建工作的效能督查,督促和推动创建项目的实施。

(四)专项工作指导组

1、宣传教育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员单位:区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区综治办、司法局、团委、妇联,关工委,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编制安全促进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各类工商贸企业、学校、家庭等场所与不同层次的全员安全促进培训、教育和宣传,广泛宣传报道创建工作,提高辖区居民“安全、健康、文化”的理念,动员辖区居民全民参与。

2、社会稳定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综治办

组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妇联、关工委、残联、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负责解决各类治安问题、社会矛盾纠纷、犯罪预防、反暴力伤害预防,家庭防盗预防,妇女、儿童、老人安全,关爱社会残疾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和出租屋等重点部位的治安整治工作等。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社会治安促进项目的实施。

3、交通安全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交通局

组员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建设局、教育局、城管局,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负责实施公共和社区道路“安全畅通”,包括各类车辆驾驶员安全,乘车安全,行人安全,道口安全,交通安全标志、标识、警示等,健全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宣传,打击违法违章行为,为道路交通安全创造条件。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交通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4、消防安全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组员单位:区建设局、农林局、商务局、文体局、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局,各公安派出所,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负责防火知识普及,各类场所火灾预防、高层楼火灾预防、家庭火灾预防、森林火灾预防,火灾抢险救援与逃生、易燃物品使用与管理、消防器材、设施使用与维护管理等,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消防、公共场所的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5、工作场所和食品药品安全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安监局、食药监局

组员单位:区总工会、经信局、建设局、农林局、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文体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为工作中心,强化和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特种设备、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建筑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燃气安全,旅游景点、设施安全,安全救护、安全技能、家庭用药安全等。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工作场所和食品药品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6、居家安全和老年人安全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组员单位:区残联、司法局、建设局、卫生局、房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局,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负责指导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用气安全、反家庭暴力、老年人安全等。以安全救护、安全技能培训、家庭用药安全、对空巢老人实行定人帮扶等。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居家安全、老年人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7、学校安全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教育局

组员单位:区建设局、卫生局、房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食药监局,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负责学校宿舍安全、学生交通安全、教室安全、实验室安全、体育运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校车安全、网络交友安全,预防校园暴力,心理健康等。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学校安全、儿童安安全等促进项目的实施。

8、环境安全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城管局

组员单位:区民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分局、工商局、各镇、街道。

主要内容:负责防汛防台等自然灾害防治,涉水安全、饮用水安全、地质灾害预防,环境保护、卫生整洁。组织指导各创建单位防灾减灾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9、统计分析指导组

组长单位:区安监局

组员单位: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主要内容:收集、统计全区各类事故伤害,归纳、分析原因,通过各种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评价计划实施效果,持续不断地找出改进方向。督促各创建单位和创建专项指导小组推进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各组长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指导方案(细则),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考核标准

创建“全国安全社区”是建设“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有效平台,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区“安全社区”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组织考评。

评定分数达到90分的,为区级安全社区建设合格社区。

评定分数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区级安全社区建设优秀社区,由区政府在全区通报表彰,并择优向市、省建设小组推荐,争创省级或国家级安全社区。

评定分数未达到区级标准,整改后次年需重新申报评定,经评定仍达不到区级标准的,有关镇、开发区、街道当年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七、工作保障

此项工作采取“以块为主实施,条线指导配合,共同推动促进”方式进行。计划每季召开一次推进协调会。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创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牵头负责,并建立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定期召开安全社区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由村或社区主任牵头,组织建立村、社区自治工作机构,协调村、社区内部创建工作的开展,积极发动企业、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创建工作,确保安全社区建设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全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各单位和区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报请对应的区专项工作组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镇、街道推进小组的成员要树立大局意识,落实责任,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创建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三)深入宣传发动。借助社会各类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创建工作的认知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调动各方面参与共建积极性。

第5篇: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和谐社会

残疾人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合理的报酬或收入。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全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关系着全国五分之一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可以起到安置一人、稳定一家、和谐社会的目的,对于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和文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残疾人事业在我国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总体生活质量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需要

对整个人群来讲,残疾人是弱势群体,残疾人群的生存状况远不及正常人。在我国,就业目前仍然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生存状况的主要途径。所以残疾人实现了就业就可以帮助自身赢得一个固定的经济来源,从而解决生存问题。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

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残疾人虽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劳动仍是残疾人的第一需要。就业可以改变残疾人的自卑心理,残疾人一方面需要享受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同时也需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融入社会和谐建设之中,可见,就业不但可以实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而且可以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实现社会平等的需要

现阶段,在平等就业问题上正是因为有歧视残疾人现象和行为,有轻视残疾人就业能力的意识,党和政府才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只有实现了残疾人充分的就业,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充分就业,才能让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共同融入社会,实现就业问题上的人人平等,最终促进社会平等和谐。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状况

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城镇残疾人口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6225万人,占75.04%;其中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有3493万,占42.10%。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未就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三、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体系

(一)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主要形式

我国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了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有三种方式: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自谋职业和个体就业。

(二)社区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主要依托残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体系来运作。全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组织体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2万多人。

1.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管理机构

1990年后陆续改为“劳动就业服务所(站)”之后,从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渐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它是专门负责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以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重构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组织管理体制

从社区组织管理职能分工的角度来看,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专设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由市政府授权在特定范围内执行市政府对社区的官方政策;二是半官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该社区民主选举的委员及其他有威望的市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向市政府反映搜集到的关于社区事务的建议或意见,直接转达民众的呼声;三是自主性的社区服务组织,其职责是受政府指导或委托,具体实施社区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我国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分析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流于形式,就业质量不高

首先,有些单位招用残疾人是为了逃避缴纳就业保障金,造成了很多残疾人领取生活费但不在单位上班、就业不在岗的“挂靠就业”局面。其次,许多单位不与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劳动保险,平均工资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残疾劳动者多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政策不稳定就可能失业。

(二)福利企业趋于萎缩,集中就业服务方式面临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开办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不少福利企业相继倒闭。这一方面导致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同时也减少了残疾人再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机会。

(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意义认识不到位,分散按比例就业缺乏强制性

残疾人除了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外,前劳动力市场歧视,即教育歧视也会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教育歧视造成残疾人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最终造成残疾人文化程度偏低,劳动素质不高,就业能力不能够满足工作的需求,这也是雇主不愿雇用残疾人的一个客观原因。教育歧视和就业歧视会相互作用,结果会进一步加剧残疾人就业困难。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是结合在一起的,就业歧视,特别是针对高学历残疾人的歧视,会降低残疾人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水平,这种较低的激励水平加上教育歧视的作用会造成残疾人就业能力不足,最终不利于残疾人就业。

五、发展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残疾群体就业政策

政策法规的落实需要有效的措施和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监督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就业促进法》,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援助政策并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措施

1.注重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残疾人由于自身素质和技能不高,向城镇转移比较困难。当前,解决农村残疾人就业问题,必须着力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体系。宜采取残联与社会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实用技术培训班,建立适应残疾人要求的常年性、专业性职业培训中心,形成农村残疾人培训的专业队伍。同时积极探索残疾人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相衔接的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2.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体系建设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建设,完善就业登记、信息服务、中介、再培训等服务,将残疾人就业市场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当中,建立起统一、高效、有序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刺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雇佣残疾职工而影响效率、增加成本投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假冒安置残疾人、不给残疾人提供必要帮助、不公正对待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以行政处罚。

3.残疾人就业比例应当更具弹性

通过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现一批残疾人就业;通过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来安置一批残疾人就业。有的地方在开发一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社区就近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就业,并开发一些社区安全巡逻员、清洁工、开办小卖部、报刊亭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4.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离不开社会福利企业。政府应将福利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按同等优先的原则予以扶持。对福利企业在资金、税收、营业场地等方面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应真正落实到企业。

5.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优惠措施,推动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确保重残、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类型的残疾人得到特别扶助和重点保障。把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6.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和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通过宣传,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起扶残助残的社会责任。

7.加强残疾人教育与职业培训投入

残疾人就业需要相应的技能作为支撑。残疾人的健康资本很难改变,但人力资本水平则可以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而得到提高,重视残疾人教育在提高就业能力方面的作用。

(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工作岗位并鼓励扶持用人单位培训

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构建多元化残疾人服务网络,用人单位需做到以下几项职责: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环境。

(四)根据残疾人残疾状况的多样性,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可以分为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和精神残疾等5类。政府应对其采取不同的特殊政策,即对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重度残疾导致无法就业或一户多残类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体现社会救助的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而对有工作能力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可按残疾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残疾人职业津贴,体现经济保障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工作权”和“生活质量权”。

(五)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的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体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家庭、企业和个人参与的“一主多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社区参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职能

街道、社区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建立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提升残疾人就业的信心。同时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社区支持性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实践,建立多功能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等,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2.利用互联网为残疾人就业开辟社会支持渠道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扩大了传播的受众范围。残疾人由于身体上存在某些障碍,使他们难以走上社会,无法获得正常的教育和获得就业的信息。网络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残疾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供需双向选择,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意愿。

(六)家庭要努力营造对残疾人就业支持的环境

家庭要为残疾人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培养和训练其良好的生活习惯与独立的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为残疾人就业奠定必要的身心基础。同时,积极配合职业咨询、职业教育工作者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七)努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对残疾人而言,提高自身素质,是其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根本途经。残疾人也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树立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转变择业意识,努力提升自身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择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同时,残疾人个人积极创业并以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

六、结语

世界各国在对待残疾人生存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从实行善意的救济或施舍到将残疾人视为平等权利主体的过程。在发达国家,往往把残疾人就业机制纳入到国家反歧视法中,上升为一个人权问题。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五分之一的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就业方面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然,促进残疾人就业,仅仅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家庭以及个人都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从根本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体现了风雨共担的社会责任和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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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杨,袁茵.试析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模式[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8.

第6篇:残联的主要职责范文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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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5981425235(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㈠宣传力度不足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