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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好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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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好处

第1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不断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近年来,我市把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作为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措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至去年底,全市共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03个,入社农户26.8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82%。

一、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步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主体,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为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增添了新的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衔接起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了组织发展与产业规模扩张互动的局面,成为推动“一社一品”、“一村一品”的重要载体,推进了特色产业的规模经营。如:分界镇通过蚕桑合作社、甜豌豆合作社、绿花菜合作社带动了三个万亩产业;黄桥镇通过双桥蔬菜专业合作社,新街镇通过绿色经典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两个超万亩的蔬菜生产园区,品种多,规格全,质量好,货源足,外地客商络绎不绝;宣堡镇益民苗木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一个新兴产业,发展苗木花卉近万亩。

二是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构筑了新的载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局限于传统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在已拓展到水产、蔬菜、水果、花木、药材、农机、植保等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所有生产经营项目,只要有一定规模,都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振兴了主业,带动了副业,形成了产业;通过包装加工,增加了附加值;通过建立专业市场和销售窗口,促进了农产品销售;通过注册商标、“三品”认证,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如毛庄羊业专业合作社,把社员养殖的肉羊进行宰杀分割、包装销售,每只羊销售收入增加60多元,另外将羊粪收回加工有机肥料,每只羊增加收入50多元;益民苗木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上千人围绕苗木搞经营,有收购的、销售的、挖树的、上卸的、运输的、绿化的,并在常州夏溪花木市场租了门面,为全市苗木展示销售服务,形成了一个产业链。

三是为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了新的路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功能为一体,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基层农技服务部门“包”不了、一家一户又“干”不了的问题,且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也在不断延伸,由过去的产中合作服务向产前、产后服务延伸,由过去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向生产资料购买、产品包装、运输、加工、销售服务发展。通过整合资源配置,形成了1+1>2的合力,已成为农业服务体系中的一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新生力量。如:分界镇七贤家禽产销合作社实行“八统一分”的经营模式,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既降低了苗鸡、饲料和药品的成本,又为农户提供了技术、防疫、销售服务。

四是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拓宽了新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批量采购,价格低,节约了成本;通过统一技术指导,产品质量好、产量高,增加了收入;通过统一销售,避免了客商压级压价,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了中间盘剥,确保了社员利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了高效农业,富民效应逐步显现。如:赵庄甜豌豆专业合作社,105个成员带动了6000多户,面积由原来的100亩增加到1万多亩,亩纯收入由过去的稻麦两熟1000元增加到现在甜豌豆一熟就3000多元;七贤绿花菜专业合作社,推行“甜豌豆—绿花菜”模式,185个成员种1134亩,平均亩收入7600元。

五是为合作社建设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市各合作社牵头人中有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手、农业服务部门、农业龙头企业、村组干部等,牵头人不拘一格,他们各具优势和特色。基层党员、干部、大学生村官,思想素质好,号召力强,有奉献精神,他们牵头办合作社,一般都能秉公办事、规范运作,影响力大;能人牵头办合作社,科学技术普及快,产品销售快;龙头企业牵头办合作社,产品适销对路不愁卖,加工升值空间大。但是,高效设施农业经济效益好,但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市场开发难,普遍社员望利兴叹。各牵头人积极创新,如元竹芦蒿专业合作社、马甸金强花卉专业合作社,他们由企业老板投资租土地、建大棚、配套现代化设施,实行统一供应种苗、统一肥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包装销售,各成员租大棚承包田间管理,拿基本工资,盈利部分,按产量依比例分成。实践证明,这种运营模式,成员不担心没钱、没技术、没销路不能发展高效农业,牵头人不担心成员出工不出力,形成了优势互补。

二、当前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带动能力还不够强势。目前,我市各类合作社数量多、规模小,不少乡镇为了应付考核,动员了五、六个农户组建了合作社,至今却不发展、不扩大;有的合作社成员是为牵头人打工服务,实际上没有农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没有服务对象,只是为自己服务,为自己赚钱,没有起到建一个合作社,带动一方经济、带富一方百姓的作用。

2、服务功能还不够完善。不少合作社挂了牌子,搭了架子,却没有实实在在开展合作服务,还是简单的信息交流、技术指导,没有开展农业生产投入品的代购代销,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等深层次服务,由于社员迫切需要的农产品销售服务得不到支持,合作社失去了向心力。

3、思想固旧还不够解放。多数合作社领了营业执照不搞经营,至多是拉客商、引经纪人上门收购,而不是亲自把农产品送进大市场,这样一来,农产品出售价格低,升值少,农民得不到实惠,合作社得不到收益。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缺乏能人搞加工、跑市场,另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成员还没有抱团闯市场的意识,他们习惯于田头,不愿到街头;习惯于捞现成的,不愿意到市场冒风险;习惯各卖各的,不愿合伙做生意。

4、品牌效应还不够强大。各合作社中,农业品牌相对较少,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认定的更少,就济川街道来说,全街道有5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只有两个,一个是**市星辰鹅业专业合作社,一个是**市天恒银杏专业合作社,也只有天恒通过了农产品“三品”认证认定,但由于市场认可度不高,合作社产销量小,形不成规模,这两个品牌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应。

5、内部运作还不够规范。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成员管理、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备,“三会”活动不正常。少数合作社成员出资不到位,个别成员一股独大,民主管理很难落实,出现了少数人决策、少数人获利的情况,合作社失去了凝聚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部分乡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像抓工业、抓招商引资、抓园区建设一样抓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少数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农民发家致富是自己的事,合作是自愿的,农业生产风险大,担心揽事上事;部分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缺乏特色产业支撑,缺乏能人引领;各项扶持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三、对策和建议

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我省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注重以“五好”示范社建设为抓手,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支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特色产业基地、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

一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促进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农民增收是三农工作的试金石,针对当前农村青壮年绝大部分都外出从事二、三产业,在家种田的几乎全是60岁以上的老人的现象,如何提高科学种田水平,如何提高土地产出率,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重点考虑的问题。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搞高效规模农业,目前这种分配制度,仅是让少数有资本、有技术、有劳力的人富起来,而绝大部分农民增加收入还是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互的经济组织,它能带领广大农民共同致富。要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各职能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实事。

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合作组织多元发展。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观念,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办社,开展相互服务,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时,围绕粮食、蔬菜、生猪、家禽、羊业、花木水产、银杏等特色产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兴办各类合作组织。加快建设产业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能人带动型、基层组织带动型的合作组织。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亲眼看到参加合作组织的好处和前景,激发主动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和欲望。

第2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第3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发挥;作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21-1

1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 广大农民对发展经济合作组织认识不到位,没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相当一部分农民不了解合作社,思想观念陈旧,更不知道合作社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更别说经济利益,申请合作社都要走一定的流程,一签字一花钱,农民就怕了,对合作社的发展和加入的重要性知之甚少,一些农民错误的认为加入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归大堆”,害怕丧失生产经营自。

1.2 部分农民盲目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盲目的建立专业合作社,缺乏共同致富闯市场的意识,部分农民对合作社认为是大帮哄,比较随意,见到利益我就参加,没有利益我就散伙,没有集体意识,更没有想方设法考虑怎样去发展,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更有甚者,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反正自己不损失利益。

1.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技术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组织功能的发挥。一些合作社成员的文化程度低,没有较高的经济意识,信息服务手段落后,没有专业技术人才,没有科学的管理办法,这样就不能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有作用,失去自己的功能,丧失了自己的发展空间,没有能力为社员提供有效的服务,甚至会停滞不前。所以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成立不久就自然消失了。

1.4 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不到位,农民经济条件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

一些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落实的不理想、不到位,财政扶持力度不到位,金融服务还有待改善。农民自己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5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项制度不健全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成立了,但真正组织健全、规范运行、定期召开社员大会的不多,不能很好地维护社员利益。

2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措施和建议

2.1 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尽快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按照法律的要求组建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要监督和管理好合作组织,履行好义务,行使好权利,真正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2 加强社员科学技术的培训力度

通过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培养出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和财务管理人才,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管人员和部门乡镇合作社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规范、健康发展。

2.3 要增加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经济保障

近几年,国家为壮大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后出台了不少关于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多的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基础上,地方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协调有关部门,在信贷保险、税收减免等方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2.4 努力为农村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服务

政府要提供和搭建相关的信息网络平台,使每个合作社都能及时了解他们在产、供、销方面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做出判断。要加强各个部门对农村合作社的密切配合,给与相应的资金补助或是生产技术上的支持。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使其能得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4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隆阳区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48-02

一、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近年来,隆阳区成立了区级领导和22个区直单位组成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并对新开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3 000元~5 000元的开办费、培训费补助,同时在项目、资金、技术上给予倾斜扶持,确保建立一个,巩固一个,发挥作用一个。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登高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来,每年以4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速度递增,截至2012年1月,全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246个,其中烤烟合作社已发展到92个、蔬菜52个、水果22个、养殖44个、特色农产品14个、其他22个。入社股金9 611万元,辐射带动农户5.6万户,2011年帮助农民实现收入1.1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2.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乡镇明显滞后,严重制约着我区农业发展。

3.品牌意识谈薄。全区246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有6个取得商标。产品虽然能够销售出去,但未必能取得最大效益,且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很不利,是一个薄弱环节。

4.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隆阳区大部分农村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现在多数合作社的理事长大都是该相关产业的种植大户或是养殖能手。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5.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6.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隆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5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农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属于弱质产业。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我国农业在享有经济全球化收益的同时,开放市场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将急剧增大,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等等将经受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仅仅依靠传统农业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无法解决现存的问题。为此,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研究分析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并对我国农村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村经营组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合作经济是市场上弱小而分散的市场主体为了保卫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服务的经济形式。合作经济的典型载体是合作社。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为社员是最大的受惠者。就农村合作经济而言,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以获得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提出的七项原则:(1)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2)社员的民主管理;(3)社员的经济参与;(4)自治与自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6)社间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原则。

用这一标准进行衡量,不难看出,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丧失了合作功能,就是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一)双层经营合作制的现状与问题

双层经营合作制被认为是我国最为普遍的合作经济。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

双层经营合作制中所含的农户分散经营是的生动体现,它最大的好处无疑是极大地激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其分散经营的性质与大市场的矛盾是愈来愈明显,愈来愈尖锐。

调节这一矛盾的任务似乎很自然地落在了集体统一经营组织上了, 而作为集体统一经营组织载体的村委会能够胜任这一角色吗?

在我国,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既执行社区职能,又兼具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其社会职能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事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其经济职能包括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对分散的家庭经济进行协调;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协助国家农业服务系统为农户提供知识、技术、信息、资金、运转、营销等各方面的服务。

实际的情况是,村委会的经济职能除了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有所体现之外,大多数农村的村委会将主要精力花在了履行社区职能上,实际上成为乡政府的延伸机构,一级“准”行政组织,其统一经营的经济职能几乎不存在。这种将经济职能和社区职能混为一体的经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因而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其经济职能。对此,杨柳静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准行政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至多只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混合物,不论其经济职能如何发达,社区职能是基础,经济职能是以社区职能为基础才发挥作用。其次,现阶段由村委会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未遵循门户开放原则,在社区内的所有农民,无论是否愿意都得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也无论怎样不满意,不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双层经营合作制不是规范的合作经济,只能算是“体制”的变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充分尊重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立权。至于如何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则需要我们另辟蹊径。

(二)供销社和信用社的现状与问题

供销社作为合作商业组织,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传统合作经营组织中最为重要的两股力量。应该肯定的是,它们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至今仍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两社存在的问题已使它们“合作”的性质有名无实,且正逐渐成为与农民进行博弈争利的市场主体。

当前困扰供销社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办社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人浮于事;二是债务包袱(挂账、政策性亏损)沉重。这使得供销社的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已逐步发展到难以为继的境地。为“三农”服务也力不从心,而变成一种口号。扭亏增盈成了供销社的头等大事。利益已成为它经营的准绳。

信用社突出的问题是:第一、职能定位不清。我国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后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所剩无几。第二、产权虚置。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变迁,其产权关系已得十分模糊,法人治理中权利、义务、责任严重失衡。第三、内部管理机制残缺。“铁饭碗”、“大锅饭”的体制和分配机制仍普遍存在于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贷款审批制度不严、运作不规范、随意性大、财会制度不严密,财务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这一切导致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尽管信用社仍扎根于农村,但它已把盈利最大化作为自己追逐的目标,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已变得十分淡薄。

(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正日益快捷。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模式和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正日益凸现,农业发展过程中由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迫切需要加强技术信息服务;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和专业分工的发展,农民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迫切需要有一种载体能够带领他们直接进入市场;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互助组织。各类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应运而生。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种类形式多样。从外部表现形式看,主要有: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工商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从合作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农业企业或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为主体,通过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合作经济。二为专业协会带动型,即以由农村种养大户或是经销大户挑头的农村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联合的形式,通过成立同业公会、专业协会等民间合作组织,把分散个体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壮大同业规模,增加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三为产权带动型。即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户和有关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科技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新发育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与传统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相比,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遵循了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各类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组织农户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并向农户传递市场信息、传授生产技术,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得以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满足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江西省赣县的“沙地牌”板鸭,在省内颇有名气。可长期以来,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标准不统一,品牌包装混杂,厂商压级压价恶性竞争,导致板鸭产业总是做不大。为此,该县采取“农民+协会+公司”的合作经营形式,组织沙地镇100多家板鸭加工户联合起来成立了沙地板鸭加工协会,所有入会会员按统一的生产标准加工板鸭,然后协会与龙头企业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相联结,由龙头企业与协会发生联系,签订合同,对会员的板鸭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外销,“沙地牌”板鸭的生产规模迅速由原来的年产50万只扩展到100万只以上。

在肯定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同时,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亦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第一、其外部发展环境尚不够宽松。(1)管理上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多。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角度进行管理;科协从技术角度对一些协会实行归口管理;农业部门从农业产业化角度对其进行指导……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遇有问题各个管理部门缺乏协商,甚至相互推诿,造成合作经营组织的一些困难与问题得不到解决。(2)法律上缺乏保障。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合作社法》,合作社缺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制约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制度的不同,但在更大程度上则揭示了制度供给上的缺陷。(3)资金融通困难。在国内外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之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为依托。在许多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其他各类合作组织坚实的依托,这些国家往往通过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但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极重要的制约因素。

第二、其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健全、规范。(1)不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合约的制定不够完备,技术监督及质量检测措施不到位,导致其组织内部缺乏活力。(2)也正因为其内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低。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则希望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二者在利润分配上常有矛盾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对策思考

(一)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已基本丧失,村委会已演变为“准行政组织”,供销社和合作社已蜕变为同农民进行博弈的市场主体。因此,对它们进行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集体经济组织的载体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村委会,这种体制使其经济职能的发挥过多地依赖其社区职能。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因此,改革的第一步我们认为应将其社区职能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剥离出去,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体。成为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改革并不能算完全成功,因为它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这造成的结果是“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有责、人人无责”,集体产权处于虚置状态。所以,对成为了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这种改造,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济权的分离,可以实现管理职能,机构专门化和独立化,从而明晰产权,提高资本、资源的运作效率,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的股份合作改造可以说是一个成功并值得借鉴的个案。该村从1988年开始,用10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对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合作经济股份制”改革,1988―1991年,村里简单地将村集体资产折股给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1992―1994年,对股份合作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清产核资,调整股份,设集体股70%和社员股30%,年终按比例分红,但股份不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1994年以后,经济联社对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将村队两级集体资产按照人口股、工龄股、劳动安置股、福利股这4种股权,全部量化分配到本村村民个人名下。这种“真金白银”式的改革不仅界定了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权属,也解决了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村的集体资产也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10年间增长了40多倍。

供销社和信用社面对自身的问题近几年都进行了改革的尝试。供销社从体制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合作社企业联合,开放办社、经营方式创新、基层社改造创新和联合社职能定位等等改革思路。信用社则试图通过吸引农民的股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使其成为农民为主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但二者的改革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供销社和信用社目前都是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就拿信用社来说,其11000亿元的信贷资产中,共有2000亿左右的历史包袱,加上1000亿元的亏损挂账,共有3000亿元的沉淀资金需要消化。但无论是供销社还是信用社,其现行的改革方向都试图在目前的情况下走“股份合作”改造的路子。但有谁愿意成为这种不仅没有收益,反而要承担巨额债务的合作股东呢?因此,我们认为,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出路应该是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甩掉包袱,消化债务后,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彻底的改组、改制,将供销社改造成为农村股份制供销公司,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善

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完善,必须在坚持以下两项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二是坚持家庭承包经济责任制,坚持农民拥有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由于其强制因素较多,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以至于现在仍有一些干部,群众心存疑虑,谈“合”色变。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左”的路线的阴影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走出来,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组织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农业面对加入WTO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2、优化环境,政策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级部门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努力搞好服务,要支持而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付、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第6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纵观历史潮流,可以发现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中,农民群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一个社会的安稳依靠这个群体的安稳,所以自古至今所有的政府都对农民非常的重视,“士农工商”农民仅仅次于士这个阶层。随着工业文明现代化的发展,科技知识力量的凸显,处于这方面弱势的农民群体也渐渐的边缘化甚至消失,商业科技等阶层渐渐的掌握了社会的话语权。不可否认的是历史的发展就是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将渐渐的消失在历史潮流中。但问题在于,如何使农民在现在化城市化中平稳的向城市化转变?并且城市化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如何在这缓慢的过程对农民进行引导,而不是在这个缓慢的过程中矛盾激化,从而动荡整个社会?印度、南美洲的农民问题已是前车之鉴。

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里的发展,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中央政府也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每年的“一号中央”文件剑指“三农”,取消农业税,科技卫生医疗下乡也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几十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许多中西部农村生活依然贫困。由于城乡收入差距的诱惑,许多农民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打工,农村的土地荒芜,留守儿童老人等社会问题突出,来城打工的农民他们的医疗工资等也得不到保障,并且随着农二代的崛起,他们不会仅仅满足于父辈的条件,他们也期望过上美好的生活,这些问题如果不好好解决都将危及社会的稳定。所以“三农”问题依然是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这关系中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那么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呢?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农民教育、村民自治、农业科技、社会保障等等各方面进行配套的建设,本文将侧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角度进行阐述,如何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根据《农村专业专业合作社法》中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特点

(1)它是一种具有互质的经济组织。这种互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是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主要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比较

(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营利性组织,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主要是提供服务,是一种互的经济组织。尽管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对外也开展经营,也需要营利,但它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

(2)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公司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3)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4)公司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改革开发以来,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小规模的生产与信息的落后很难适应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农民在瞬息变化的市场中,是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流通,技术上落后,价格谈判上处于弱势等等,并且随着农村农民个人致富能力的差异,也导致农村贫富差距的拉大。如何克服以上的种种问题,使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能够掌握主动权,并且实现先富带后富的农民全面的富裕,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一个有效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是为广大的个体农民与大市场之间打造一座桥梁,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克服农户小规模交流的局限性,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且有能力的社员可以更好地带动弱势社员的发展。关于这方面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有发挥的潜力,它们可以进一步实现资本土地等的入股,实现向公司化方面的发展,比如因地制宜成立一个绿色食品的公司,引进技术人才,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等链条的整合,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可持续的高利润,华西村就是这个方面的模式。以后随着土地产权的清晰化,现在农场、现在农村企业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关于城乡差距问题、农民工问题,诚然,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城市化的发展,但是城市化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农村的生产力还有很大的潜力,只要把农村的生产力完全的发挥出来,许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更好地将农村的潜力发挥出来,可以预测的是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是一个主流方向,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的作用。

农村的发展不能仅仅是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全方面的发展,而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限于经济上的联合,它还可以扩展到社会功能,一个发展强大的合作社,可以在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发挥自己功能,并且可以致力于社员共同生活的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根据自己历史的传统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交流加深集体感。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协调组织,可以锻炼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的素养,更好实现村民自治。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纽带,可以实现农民与政府之间信息的有效交流,技术的推广,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农村合作社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现阶段发展模式,它可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挑战和发展

人才的缺乏,可以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最为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好比一个CEO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更为重要,现阶段许多农民的知识水平特别是把握市场经营的水平还是甚为缺乏的,所以一个带头人的作用就非常的重要了。关于人才,一可以对一些农民中佼佼者进行培训,让他们成为带头人,二可以引进人才,像企业聘请经理人一样,引进了解农村又了解市场经营的人才,这就需要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产权机制、监督机制等制度上向企业制度学习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实现各方的平衡,。带头人只是一个突出作用,基础还在于广大农民自身素养提高,只有广大农民自身素养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实现长久的发展。

合作社成员的差异性使[文秘站:]合作社社员的目标难以一致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建立平衡的机制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民之间的矛盾。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级阶段还是仅仅侧重于经济的功能,随着它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服务功能的发展,必然在政治上与现有的体制有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也是需要解决的。土地产权清晰化等问题要需要智慧和谐的解决。

第7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2-0013-04

不算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十几个年头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和变幻莫测的国内外市场,面对贸易全球化的大趋势,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寄予了深厚的期望:期望通过它能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期望通过它能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期望通过它能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期望通过它能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扩散的重要载体;期望它能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装备应用的平台;期望通过它能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来看,虽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的现状与政府和社会所寄予的厚望还相差很远、很远。因此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实践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剖新矛盾、新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则是当前农经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之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团性质组织,并不具备经济法人的地位。对其运行机制也没有法律规范要求。因此,本文这里且将法定地位确立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称之为发展中的一般问题,共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覆盖面小

尽管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种类很多,数量不少,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覆盖面不大,带动力有限。2006年,江苏全省仅13.2%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带动农户20.2%,如果去掉很多松散型社员,实际比例可能会更低。与之相比,资料显示1994年法国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3800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50%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加拿大近50%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组织,合作社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合作面窄

目前,江苏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范围局限于农业生产信息、技术咨询以及初级产品代销服务的层面上,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合作较多,而以加工服务为主的所占比例极少。据对江苏已注册的1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占95%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仅20家,为成员运输农产品的也只有6家,提供农产品贮藏服务的有17家。即使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合作组织,也仅仅停留在产品初级加工阶段,真正能进行深、精加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而能在合作社内部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作社更是风毛麟角。与之相比,进入21世纪,西方许多国家的合作社迫于自身制度的缺陷和竞争加剧的压力,纷纷转向农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领域,通过延长产业链,把外部利润内部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以增加合作组织的收入,提高自身竞争力,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或“增值合作社”。

(三)发展不均衡

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当地的农业人口总量、农业在区域经济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正向相关性。江苏省由南到北,农业经济占地方经济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北多南少的现象。据统计,自《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江苏省到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有1200多家,其中,苏北678家,占总数的56.5%;苏中396家,占总数的33%;苏南126家,占总数的10.5%。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力来看,江苏由南到北依次增强。苏北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为18.5%,带动农户比例24.2%,在三地区中最高;苏南参加农户比例、带动农户比例分别为7.8%、17.4%,带动力最弱。

(四)运作不规范

理论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内外成本的制约,良好的运行机制会显著降低合作社的内部成本,从而保证其竞争力的逐步提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还远远不够,据估计,真正运转正常、发挥作用的只有2/5左右。在合作社规模不大从而内部管理成本较小的现阶段,运行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微弱,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负面影响势必加大,必然会影响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些个人、企业或部门,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而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怎样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其二,内部管理不健全,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管理内容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多数合作社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日常运作由少数大股东说了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上已被外部人控制,普通社员的利益难以保障。其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二次分配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

二、值得关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笔者多次专门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尽管目前各地能真正按照《合作社法》规范运作的合作社不多,且我们所调查的对象往往是各地推荐的合作社发展中的先进典型。但是,我们仍发现一些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股权集中化趋势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有向经营层集中持有的趋势,调整股权的本质仍是调整收益的分配,经营者通过股权结构的变动,达到合作社的盈余向经营者倾斜的目的。笔者曾调查的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办得很是不错。2005~2006年间合作社除企业法人股外,内部成员按每人1股的方式,平均持有合作社的股本金。2007年,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实行增资扩股,并对股本金筹集方式和股权持有者结构进行了重新安排。股权结构中设置了: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和社员普通股。一个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分别相当于20份、50份、10份资格股,依此推算,普通社员每人最多拥有6份基本股权(1份资格股+5份核心股),而

经营管理层至少拥有26份基本股权(1份资格股+5份核心股+20份领导层股)。如果加上不少领导层兼任小组长,交叉持有相应的股份,则其实际拥有基本股权数更高。股改后,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度提高。事实上,2007年122个社员中,有81个普通社员仅持有1股资格股,仅相当于合作社领导层最高持股量的2.8%。因此,从利润分配看,即使严格按合作社法执行,由于合作社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必然会导致利润分配向有利于经营管理者的方向发展。

(二)人为设置入社“门槛”

建立合作社最主要目的,本是为在农户小规模生产和社会化大市场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期望通过它能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也是合作的最基本原则。但时下合作社的主导者(领办者、大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抬高人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合作社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某禽业合作社的人社门槛是年养殖规模要求1万只以上;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养殖水面30亩以上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人社经营面积在5亩以上,等等。经营者提出的理由通常不外乎:农户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才方便订单生产;有一定规模的农户才会认真经营等。虽然经营者抬高人社门槛的做法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却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中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将长期不变。至少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仍是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人为抬高入社门槛,会将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档在合作的大门之外,无法获得合作的种种利益。

(三)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倾向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村经济组织,要求以社员――服务对象为本。合作社的性质也就决定其“对内非盈利,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这就要求领办人不仅要具有合作意识、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更要有奉献精神。但现实中我们发现,真正能够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生产经营与销售一体化运作的合作社极为罕见。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能提供若干的统一服务。以种植业为例:产前的统一供种、统一生产布局、统一茬口安排、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产中的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病虫防治等;甚至于在产品销售方面也能实现使用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毫无疑问,合作社开展的上述统一行动或服务,将能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使合作社的全体成员――不论是龙头企业、生产大户,还是小农户,都能从中获益。这也正是合作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人,具有吸引力的原因所在。

问题是在最为关键的产品销售环节,时下几乎没有领办人或龙头企业,愿意选择合作意义上最合理的售后结算方式――根据农户提交产品数量及其销售额,扣除应分摊的销售成本和合作社规定的提留款项后的货款返还农户。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或可称之为“售前结算”方式。无论是合同订购也好,随行就市也罢,合作社成员将产品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价格,乃至数量卖给合作社。至于销售中赔与亏,赚多赚少,都是合作社的事,说穿了,就是领办人的事,经营者的事,或龙头企业的事。虽然不少合作社都有可分配盈利二次分配机制。但拿出利润额的多大比例用于二次分配,则主要取决于经营者的道德水准,在目前的民主管理水平下,它所能发挥的合作社成员利益共享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的“经济人”特征非常显著。

实践中人们常常提及的“经济人”,或可称谓“掮客”,是指通过介绍买卖来赚取佣金的人;经济学上的“经济人”,是指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者,对自利最大化的任何偏离都是非理性的。本文这里所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化,则包含有上述两种“经济人”的特征意义。在产品销售环节,理论上说合作社期望购销价差价越大越好,而普通成员正相反,期望购销差价越小越好。由于合作社在销售价格方面几乎没有操控的能力,或操控的空间十分有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操控目标只能通过尽可能压低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经营者或领办人与合作社普通成员追求的目标产生严重的错位。这也背离了合作的初衷。

(四)龙头企业“借壳生财”

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是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办者之一,一些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及对未来优惠政策的憧憬,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便“借壳生财”,而其他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依旧,属于典型的唯利是图的企业投机行为。

(五)能人怕规范“吃亏”

与龙头企业的“借壳生财”相反,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正式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存在心理障碍。他们担心依法登记后会影响自身的控制权和既得利益。这也是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既调动和保护农村能人的积极性,又维护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进一步深人探究的课题。调查中我们也遇到合作社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参考《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按股金和交易量四、六分成的要求,但分红比例的最终确定,希望将来交由社员大会共同决议产生。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宏观政策环境的完善

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宣传、组织和扶持力度,尤其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使农民合作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让农民合作事业真正惠及面广量大的小农户。既有利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教育农民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合作社法》的“总则”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法》赋予它两项基本属性:一是成员互。二是成员服务性。要求它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它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其经营活动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在对内非盈利的条件下,对外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前所述,针对小农经济的弱势地位,针对农业作为自然再生产

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弱质产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寄予了深厚的期望,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政策性扶持的重点对象,逐年加大扶持力度。如果为了缩小成员间的异质性,降低内部交易成本,而“人为设置入社门槛”;为了满足少数经营者的利益追求、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而采取农产品“售前买断”方式,虽不算违法行为,但却严重背离《合作社法》的立法初衷,这类合作社也肯定不属于政府鼓励和财政重点扶持的对象!

(二)多扶持,少干预,避免“拔苗助长”

《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希望中央政府抓紧制订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性政策。由于我国地区间差异巨大,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地方性立法非常重要,这将有助于使扶持性政策更加切合当地实际,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相协调。目前问题的关键,土地、工商、金融、税务等等,各“条条”的主导性太强,而地方作为“块块”,立法调控的空间过小,寄希望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不能以行政的强制性力量干预和人为加速。上级部门切忌给下级部门下任务、定指标、比速度。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的角色,调整其支持重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尤其应避免“好大喜功”和“拔苗助长”。

(三)加强正义、道德、合作与社会责任教育

韩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关键、最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是政府特别注重教育农民,在新村运动一开始就大力倡导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韩国学者和决策者们认识到,韩国人多地少国家小,发展经济唯一的途径是开发人力资源,资金、技术缺乏可以从国外引进,但国民的伦理道德水平如勤勉、诚信、自助、合作等思想和精神是永远无法用金钱或引进获取的,只有以搞项目为载体,以推进国民精神教育为动力,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推动,才能真正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不能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拜金主义倾向,我们虽有那么多的亿万富翁,但我国的年慈善捐款总额仅及美国的几百分之一。汶川大地震后中国企业家群体在捐助救灾方面的吝啬表现引起海内外的极大关注,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现在该是加强正义、道德、合作、社会责任教育的时候了。

第8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县(市)进行试点,截止2004年4月,在全国304个试点县已有6444个乡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达到1.0397亿,人口的参合率(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为54.70%。各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西地区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保农民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参保农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提高。

虽然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从全国农村情况看,由于受到种种原因的制约,我国农村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医疗保险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农村医疗保险覆盖率不高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0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参合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均明显提高,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拥护。2006年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5.81亿元。但是我国的农村人口超过8亿,仍然有大部分农民没有参加到合作医疗体系中。

(二)农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低

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运行情况看,大多数试点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报销比例不合理,农民的收益面偏小,难以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根据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筹资和运行状况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1.0397亿农民的平均受益面(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的平均补偿率)只有30.00%左右,农民自费负担70.00%左右,这说明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很低。

(三)乡镇卫生院的资源利用率低

乡镇卫生院处于村级诊所和县医院之间,在技术上不如县医院,而在服务的灵活度以及成本方面又比不上村诊所,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资源利用率严重不足,业务量减少,自身生存困难,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出院者的平均住院天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相对与全国的情况,我乡的情况还是相当不错的。我乡2003年有7369人参加了合作医疗,占总人数的78.39%,到了2006年底有10043人参加了合作医疗,占总人数的93.6%,上升了15.2%。财政共为合作医疗补贴资金200860元人民币。农民的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的平均补偿率达到了50%,乡镇卫生院的病床使用率达到40%,一般的病都不用去区里的大医院。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的投资额少,地方补贴不足

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自身设计上存在技术缺陷,国家没有明确的筹资政策,只是靠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推进,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没有明确的支出渠道。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地方财政吃紧,许多乡村的集体经济已所剩无几,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补贴减少,农村卫生资源明显不足。

(二)基金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在村一级实行,以村为单位,抗风险能力差。这对于基金筹集而言就显得层次太低,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农村医疗保障参加的人数越多,人群覆盖面越大,分散风险能力则越强,测算出来的医疗资金出现过多节余或超支的可能性就越小。

(三)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农民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和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认识和信任不足,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首先,是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中央政府采取了各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但是增幅有限,而且农民的税赋负担却非常沉重。从1994年至1999年,农村人均收入增长12.6%(,低于负担的增长(超过23%)。虽然农村税费进行了改革,但农民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医疗的攀升超过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农村医疗费在农民的家庭年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使大多数农民,尤其是广大的中西部农民承担不起。

其次,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比较低。从全国合作医疗保险的现状看,大多数地区脆弱的信任机制使农民对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认可差,参保意愿不强。信任机制的缺失表现在,一是宣传教育不够,不少地方乡、村干部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只向农户收钱,不向农户做宣传教育工作,致使近80%的农民对医疗保障制度不了解,对其作用、权利、义务、运行程等更是缺乏认识,直接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对干部不信任。因为不少地方存在“干部病了吃好药,群众病了熬草药”现象,大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管理合作医疗基金缺乏信任,担心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交上去,会部挥霍掉。同时,对乡镇卫生院和医生的医疗水平及个人品质也不满意。

(四)管理水平低

首先,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按照农村的行政区划设置卫生医疗网点,使不少网点实际上业务不足,甚至可有可无。

其次,卫生技术人员缺乏、水平低、服务差。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少,技术水平低,文化程度不高。据有关调查统计,乡(镇)卫生院医生中拥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仅占总从业人员的20%左右;村医生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到一半。这离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镇)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没有对医德、医风进行有效监控。

再次,县乡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现象突出,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县级的卫生医疗机构,除县级医院外,还有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以及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机构等,乡镇除了卫生院之外还设有计划生育指导站。这些机构大多自称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大量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农村医疗保障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财政在“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政府当前的财政能力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应加大对农村医疗经费拨付的比例,明确资金分担比例,对贫困地区的分担份额高于发达地区,对低收入或无收入者,应制定一些减免办法。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扶持力度,把政府作为医疗保险体系的一方,充分发挥政府的立法、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医疗专项预算基金。在解决农村医疗保险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力度,更重要的是引导全社会和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的高度重视,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险问题得不到充分解决,农民就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我们九峰乡目前的情况是农民已经意识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和必要性,但是我乡的经济相对于发达地区还比较落后,没有十分有效的办法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我们现在主要是在增加农民的收入方面下功夫,在财政的资金和政策上帮助农民尽快的致富,从而达到解决农民医疗问题的目的。

(二)加大财政预算,提供廉价优质的医疗服务

向广大农民提供廉价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当今农村医疗保险的关键。医疗保险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要求能够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促使医院在医疗质量、医药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展开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医院的整体素质。而这一切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为此应加快医疗、医药体制改革,给农村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取缔非法行医,打击伪劣药品。实行医药公开,规范统一药品购销和规范用药,同时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就我乡来说财政每年拨出2万元农村医疗合作专款用于宣传和乡镇医师的培训。同时积极的筹集和储备资金用于乡医疗站的设备更新。

(三)创新农村医疗保险模式

第9篇: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着眼未来、提升经营水平,国外成功案例又有何借鉴?

调整商品结构:由重日用品外延消费转向日常必需品类

近日,北京物美华天店第一层的店面撤摊,原有的一、二层商品区进行了合并,而三层生鲜所占区域面积从以前的不到1/3楼层扩大到半个楼层多。

物美2008年三季度报告显示,物美净利增幅较上半年放缓。第三季度同比增长10.1%,比上半年36.7%的净利增长明显放缓。物美集团董事长吴坚忠表示,“我们一方面加大应季新品的推广,另一方面,丰富日用必需品类的产品,比如健康食品、家居用品类。”

据了解,不少零售商对商品结构都已开始做出相应调整,由过去重日用品外延消费转向加大日常生活必需品类的占比。

“收入弹性比较明显的体育、娱乐用品、化妆品等商品的销售额增速将有所下滑,而生活必需品将继续保持比较稳定的增长。调整不同类产品所占面积和摆放位置正是出于这个考虑。”物美华天店负责人说。

缩短供应链:与农村合作社直接签订供货合同

“虽然第三季度财报还没有出来,但是家乐福现在已经明确受到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明显降低,购买的数量和频率都有所下降。”家乐福新闻发言人陈波表示。

陈波说:“行业内一些零售超市在供应商的集体催债下资金链已经吃紧。我们现在更加密切与供应商的合作沟通,与上游产业链抱团,付款方面严格执行合同。接下来进一步加强‘农民直供’等项目在全国的展开。”

“‘农民直供’对于消费者、农民和商家都是有好处的。我们做过统计,这一类商品,从价格上总的来说比其他形式低15%,能很大程度刺激需求。在这个项目上农民的收入比一般情况下可以提高10%,他们更愿意和我们合作。”

据了解,家乐福已经与全国8个省的37家农村合作社签订了供货合同,半年来采购量达2700多吨,接下来家乐福会继续在全国扩大供应点。

“加大统一采购,利用供应链上游资源,不仅可以保证食品新鲜度,同时降低成本价格,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吴坚忠表示,物美集团采用统一采购的方法渡过“寒冬”。

“这将缩短供应链条,增加环节的透明度,使成本进一步得到控制。”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也透露,未来两三年内公司也将在国内进一步推广定点农场项目。

专家给零售业发展支招

危机中找商机

蔓延全球的金融海啸给人们的消费心理带来影响,零售业销售增幅出现了回落。零售业的增长幅度开始下降,受影响最大的是高档产品、奢侈品销售、商业地产销售等。

对零售业如何应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主任研究员宋则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有实力的企业可以考虑低价收购受挫品牌。他说,在目前的形势下低价收购和销售出口受挫积压的知名品牌、商品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另外,细分市场,培养忠实顾客群等也都是现在需要加强的。

宋则说,“过冬”固然是大事,但在过冬的同时,更要考虑“春播”。他说,冬天过去是春天,作为在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角色的零售业,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要具备前瞻意识,早点研究危机过后如何组织“灾”后重建。

停止内耗,联手闯关。东购总经理王二梅表示,危机过后,零售业必然要迎来一轮新的行情。零售企业应该更好地做好市场的系统工作,锁定自身的目标客户群体,做好不同品位、不同商品的侧重点和促销方式。更进一步的贴近和满足消费者信任的需求,在管理上更需要严格细致,以迎合细分的市场。

河北保龙仓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林岩表示,大卖场这一业态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这一业态来说最大的挑战就是成本的上升,结合这些问题,保龙仓制定了新的发展思路:缩短生鲜采购通路,保障食品安全和降低成本,在企业的运行中注意节能降耗。

基础设施补足欠账。多年来,商贸流通业的流通加工、物流配送这些方面都很薄弱,加工厂、屠宰厂、冷链、商品检测、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等等严重不足,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如果把商业、分销渠道搞好,我们的商品销售、制造业很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宋则说。

目前,农村商业基础设施水平低下,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缺乏,所以要大幅度的“补课”。需要探索和加强符合农村市场特色的零售业服务方式,农村市场在购买力、购买的特点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完全按照城市零售模式嫁接到农村零售市场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要研究农村的经济结构、地域文化和特点。农村经济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零售业应该紧紧抓住农民增加收入的大好形势,提早培育、积极挖掘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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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百货连锁零售商的经营之道

在英国,Argos是家喻户晓的百货零售连锁商店。

如今,Argos在英伦三岛和爱尔兰地区共拥有700多家分店,超过34000位员工,每年服务客户多达上亿次。Argos还计划每年新增30个左右连锁分店。那么它到底有什么与众不同?

独特的店内销售方式

说到连锁商店,你也许并不觉得有什么稀奇,但Argos的确很与众不同。它的店面很小,通常只有几百平方米。店内布局简单,只有一个大厅,没有货架,商品被储存在与店面临近的仓库中,因此顾客无法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取而代之的是几十台小型电子查询器,以及摆放在门口显眼位置的一本本厚厚的类似电话黄页的购物导向目录。人们在路过店面时可随手拿取这些免费目录,以便拿回家中慢慢翻阅、挑选。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都是在家里通过导向目录提前选好商品,只需到店中把商品代码填写在购物单上,然后付款取货即可。

完善的服务体系

Argos的员工分工明确,通常消费者所能见到的有收银员、拿货员和售后服务员。在Argos店内购物的整个过程平均只要6分钟。为了给顾客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店内还设有操作简单的电子购物设备。顾客可通过这种自助机器使用银行卡支付货款,并自行取下打印小票,从而省去排队付款的麻烦。

如果所需物品暂时没有库存,顾客也可以先行付款。工作人员会通知总部配送新货或是从其他临近的店中调货,并告知顾客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商品(通常是一周内)。若是顾客对商品不满意,只要在有效期内持购物小票和购买商品到店中就可无条件退换。

商品周转渠道少、价格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