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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察评估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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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察评估报告

第1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提升职工教育培训质量,为集团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考核,系指培训考核组织机构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及其流程考评,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非独指培训机构对学员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态度的考核评估(包括考试或考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协管领导担任。下常设机构考核评估办,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审计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及人力资源部分管培训的副部长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下属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模式成立相应考核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六条实事求是的原则。教、学、培均要进行考核,通过检查、评比、考试、实际操作、问考、抽考、测评、论文、答辩、体会、总结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全面保证培训效果。

第七条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考核积极推进所属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提高培训效果,达到提升职工整体素质的目的。

第八条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考核,使培训工作、培训流程和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九条考核分半年度考核、年终总评两种形式。

对教师的考核,细化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完善对教师的考评内容。同时把各级领导干部、班子成员、机关业务骨干授课情况(培训内容、时间、次数)纳入考核;

对学员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坚持由教师和培训管理员双点名的考勤方式,对学员的出勤率进行严格考核。对学员学习成绩的考核,要通过对学员平时学习情况统计、基础理论考试(工作现场抽查、提问)、基本技能实操考核,按照各占10%、30%、60%进行综合计算,进行有效评价真实反映学员学习效果。

第十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依据考核内容逐项考评打分。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

(一)查阅各单位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培训计划、考试题库、统计报表、培训档案等原始资料。

(二)实行抽签问答、抽签笔试、实地考察等考核方式。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本季度考核在下月10日前完成,半年考核在7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考核在下一年度元月20日前完成。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非培训机构)考核内容:

在培训考核上,一级考核一级,即公司对下属单位考核、各单位对区队(车间)考核。考核周期性原则上公司对子各单位3-6个月考核一次;各单位对下属单位1-3个月考核一次、单位对区队(车间)1个月考核一次。把对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参培学员的考核相互捆绑,使所有考核都要有检查、有评比、有对标、有奖惩。

(一)培训工作执行力到位情况

1.全面履行培训职责情况;

2.培训计划申报(含年度计划);

3.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开展情况;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上级或集团公司安排的各类调训的送培完成情况;

6.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及落实情况;

7.脱产培训人员待遇落实情况;

8.校企联合培养生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二)内部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内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培训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领导授课制度、调度会汇报制度、培训例会制度和培训信息报送制度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1.新员工上岗前培训,老员工复训,离岗、转岗人员上岗前培训情况;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3.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4.其他人员培训情况。

(四)培训经费管理情况

1.职工教育培训费提取情况;

2.按规定程序审批培训费用情况;

3.按规定使用、报销支付培训费用情况;

(五)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1.培训实施记录整理情况;

2.受训人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

3.培训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的建立及完成情况。

(六)培训资源投入情况

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2.培训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

3.时间(规定培训课时的执行情况);

4.培训信息的完善情况。

(七)培训效果评估

1.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建设情况;

2.培训效果评估方案及工具的使用情况;

3.培训效果评估组织实施情况。

(八)培训执行率

1.培训次数;

2.培训课时;

3.培训内容;

4.培训方式;

5.未参加培训人员人次与应参加培训人次的比率。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考核内容:

培训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及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一)培训大纲、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大纲、培训计划修改完善的相关情况

1.年度培训大纲的起草与报批;

2.年度培训教学计划的起草与报批;

3.完善年度培训大纲、培训教学计划情况。

(二)课程内容设置、教材选定、教案编写情况

1.课程内容设置情况;

2.教材选定情况;

3.教师教案编写情况。

(三)培训学习记录(课程名称、授课时间、地点、内容,授课人、授课对象、参培人数、到课率、考勤登记、培训考试考核)

1.培训学习记录的质量;

2.及时性。

(四)员工培训学习档案管理

1.培训实施记录整理;

2.受训人员个人档案建立;

3.培训统计台账登账与统计报表的填报情况。

(五)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实际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与计划培训项目的比率

1.实际培训项目完成个数与计划培训项目完成个数的比率;

2.实际培训项目与计划培训项目的比率(实际完成是原计划项目范围之内,两者的比率);

(六)培训班到课率。每期培训班内每个培训课时实到人数总和与应到人数总和的比率

(七)培训效果

受训人通过培训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采用对各单位已培训人员进行随机抽考的办法,以抽考结果为依据,确定培训效果。

1.培训效果评估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

2.培训效果评估方案与工具使用情况;

3.培训效果评估组织实施情况;

4.学员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教学的满意度;

5.学员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根据培训结业考试(核)、考察分数将成绩分为不合格(60分以下)、基本合格(60—79分)、良好(80—89分)、优秀(90分以上)四个层次;

6.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情况。能运用自如,举一反三为“优秀”;基本上能够运用为“合格”,不能运用为“不合格”。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抽查理论掌握情况,由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实际技能抽查考核。

(八)培训资源投入情况

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2.培训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

3.时间(规定培训课时的执行情况);

4.培训信息的完善情况。

第七章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培训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表一)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季度、半年培训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年终培训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财务部参与,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分专业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然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

第九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按照考核分数高低,考核结果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用人导向。

把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和单位领导的考核使用结合起来。对单位培训工作抓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主要领导作重点培养使用;对搞形式主义、马马虎虎,工作进展慢的单位,干部要调整或淘汰。

(二)与奖惩相结合。

按照《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考核排名在前五名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奖励,对排名在倒数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与年度评优、单位班子成员培训深造和出国学习考察相结合。

1.集团公司年度评先评优时,对考核排名在前五名的单位优先考虑。

2.集团公司在选送高、中层管理骨干参加省党校、省国资组织的调训时,对考核排名在前五名的单位班子成员优先考虑。

第十章 培训效果评估原则

第十九条多维度、多层次、多方法原则。对培训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应根据培训班类型,确定评估层次,选择评估方法,以保证评估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第二十条客观公正原则。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和培训组织者进行效果调查和统计应客观公正,不得主观影响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科学规范原则。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和培训组织者确定评估层次和评估方法要保持规范化和一致性,不得任意减少评估层次和增删评估调查项目。

第十一章培训班分类及培训效果评估层次划分

第二十二条培训班按照培训内容及培训目标可分为观念类培训、知识类培训、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和管理技能类培训等四类。如果培训内容跨多个类别,则根据培训主要目标确定类别。

培训班分类标准如下:

(一)观念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发展战略等内容,属于“情感领域”的培训。旨在引导学员在价值判断、内在思维和精神面貌等方面树立积极的态度,规范和强化员工对职业和企业的认同和承诺,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士气。

(二)知识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企业规章制度、产品知识、业务技术知识等完成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相关知识,属于“认知领域的培训”。旨在使学员了解和掌握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知识。

(三)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等通用技术业务技能以及网络运行维护、营销技巧等专业技能,属于“动作技能领域的培训”。旨在使学员熟悉和掌握与技术业务岗位胜任能力密切相关的技能、流程、工具和方法。

(四)管理技能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员工激励等管理技能,亦属于“动作技能领域的培训”。

旨在提高学员的管理能力,熟练掌握管理工具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培训效果评估根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以及效果评估目的可采用反应层评估、学习层评估、行为层评估或结果层评估等不同的评估层次。

反应层评估:主要了解学员对培训项目的满意度,包括学员对培训班策划、课程设计、培训师授课水平、培训组织者管理水平以及培训设备设施是否满足培训要求等方面的评价。

学习层评估:衡量学员通过培训对所学知识、技能的把握和熟练程度。

行为层评估:评估培训对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掌握学员从培训项目中所学到的技能和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行为改进的程度。

结果层评估:判断培训对个人和组织绩效改善的贡献率。

此类评估在引入绩效改进的过程监控和对照组试验时,可取得比较准确的评估结果。重点指标有:工作效率、盈利水平以及服务满意度的变动等。

第十二章评估流程

第二十四条制定培训计划时,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指导下,根据培训的内容、目标以及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培训班类型,并据此确定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培训实施后,培训组织者根据确定的培训层次和评估方法,按照规定时间调查和收集培训效果评估数据。培训师、学员以及学员的直线经理和下级应积极配合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培训组织者应及时对收集到的评估信息与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应在培训效果调查和收集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撰写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培训组织者在完成撰写评估报告一周内将评估报告提交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并反馈至相关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监督相关人员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培训评估完成后,培训组织者将培训效果评估的有关资料移交培训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三章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培训组织者在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指导下,根据培训班类型,确定相应的评估层次:观念类培训进行反应层和学习层评估;知识类培训进行反应层、学习层和结果层评估;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进行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和结果层评估;管理技能类培训进行反应层、行为层和结果层评估。

第三十条培训组织者依据评估层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反应层评估应采用满意度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学习层评估应采用自我报告、笔试或现场测试等方式进行评估;行为层评估应采用直线经理评价、下级评价或自我报告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层评估可采用衡量绩效变化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培训组织者确定评估层次与方法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所有培训均应进行反应层评估,即对学员和培训师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观念类和知识类培训:培训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上的脱产培训和参训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不脱产培训,必须进行学习层评估。所有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均应进行学习层评估。

培训班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为重点培训,均需进行行为层评估。

(一)培训成本投入较大:培训班人均培训费用2万元以上;(二)培训学员层次较高:集团公司高管以上人员;(三)对集团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培训内容主要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以及集团发展战略等。其他培训由培训组织者根据培训的重要性和培训效果评估基本原则,确定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

第十四章培训评估实施

第一节反应层评估

第三十二条培训班结束时,培训组织者应分别对学员和培训师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第三十三条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满意度调查要求,组织学员填写《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并在满意度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满意度调查评估报告(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

第三十四条培训组织者根据《培训师满意度调查要求(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组织培训师填写《培训师满意度调查问卷(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并在满意度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培训师满意度调查评估报告(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

第二节学习层评估

第三十五条观念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采用学员自我报告的方式。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自我报告要求(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填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问卷(观念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并在学员报告提交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评估报告(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

第三十六条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应采用学员自我报告或笔试的方法。如采用自我报告评估方法,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自我报告要求(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填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问卷(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并在学员报告提交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评估报告(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如采用笔试评估方法,培训组织者根据《笔试要求(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笔试和进行结果分析,并在笔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笔试评估报告(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

第三十七条技术业务技能类学习层评估应采用笔试或现场测试。如采用笔试评估方法,培训组织者应根据《笔试要求(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笔试和进行结果分析,并在笔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笔试评估报告(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如采用现场(模拟)测试方法,培训组织者应根据《现场(模拟)测试要求(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现场(模拟)测试,并进行结果分析。现场测试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培训组织者应在现场(模拟)测试后两周内完成撰写《现场(模拟)测试评估报告(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

第三节行为层评估

第三十八条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应采用学员自我报告和直线经理评价的方式。培训组织者应结合实际情况,

在培训结束后一至三个月内实施。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自我报告要求(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填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问卷(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要求(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直线经理填写《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调查问卷(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

培训组织者在自我报告提交和直线经理评价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分别完成撰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和《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调查评估报告(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

第三十九条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应采用学员直线经理评价和学员下级评价的方式。培训组织者需结合实际情况,在培训结束后三到六个月内实施。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直线经理评价与学员下级评价要求(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直线经理和学员下级分别填写《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调查问卷(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和《学员下级评价调查问卷(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并在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直线经理评价与学员下级评价调查评估报告(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

第四十条重点培训中,观念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参照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方法,知识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参照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方法。

第四节结果层评估

第四十一条结果层评估可采用成本收益分析、个人业绩档案分析等方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结果层评估的方法和工具。

第十五章附则

第2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员工培训 评估体系

1.某国有企业培训和培训效果评估现状

本文作者所处企业是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其已经建立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管业务谁管培训”的培训管理体制:由岗前培训、职务(岗位)晋升任职培训、在岗期间的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组成企业培训内容;应该说这家企业不仅在领导认识上,还有制度上、费用上都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开展也有一定成效。

但对于培训评估更多是“走过场”,同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培训效果评估一样,只是在培训结束时调查一下培训员工的反应和培训内容掌握程度的考核,缺乏培训后效果的跟踪调查,而且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也处于低水平徘徊,经过调研分析,企业的培训评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在该企业“谁管业务谁管培训”的管理体制,上级部门由于对业务不熟悉,下级部门认识上和能力上的限制,对评估标准上出现了选择困难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大多培训项目采用的评估方法很单一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或笔试,而且对调查和考试结果很少进行统计分析,导致有限的数据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1.2缺乏评估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该企业缺乏对培训评估数据统一有效的收集和管理,每次培训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测试的内容和结果都记录在案的很少,即使有关于培训内容的记录,大都没有专门建立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这样评估的结果就缺乏科学性的基本保障,说服力不强。

1.3缺乏对评估结果反馈。培训评估的结果反馈是非常重要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反馈,培训评估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是,很多时候组织培训项目时轰轰烈烈,培训结束后评估结果却无人过问,培训项目的改进更无从谈起,或者只是凭着感觉改,达不到培训评估的实际目的。

2.用柯氏四层次模型建立企业培训评估体系

通过调研,该企业的培训效果评估主要处在第一层次,即反应层次评估,主要对培训课程本身的质量和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评价;部分涉及了学习层次以上的评估,但对第三以上层次较少涉及。

2.1培训员工反应层次的评估

反应层次的评估是指在培训刚结束之后,培训员工对培训项目的主观感受。反应层次的评估易于进行,信息获得最容易、最直接,是最基本、最普遍的评估方式。这个层次关注的是培训员工对培训项目及其有效性的知觉。该企业对培训效果评估是通过培训员工调查表来收集培训效果,并由组织培训的基层单位形成培训项目效果评估调查汇总表上报分公司人事科备案。这种单—通过调查表获取培训效果形式使培训效果评估与真实效果有较大的偏差,有时培训员工对调查表敷衍了事致使调查表类同。笔者建议应增加后续调研环节和培训评估报告两部分,通过小组座谈的形式增加培训评估效果,具体操作方法:在问卷调查结束之后,从培训人员中随机挑选一部分人员进行小组座谈,根据事先拟定的问题向员工提问所取他们对该培训项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2培训员工学习层次的评估

学习层次的评估是用来检验培训员工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掌握程度,即培训员工是否掌握了培训目标中要求他们学会的东西。这一层次的评估通过对培训员工培训前后知识、技能、态度的水平进行比较,来确定培训的收获。该企业也在开展这一层次的评估,主要通过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来考察培训结束后培训员工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工作模拟法考察技能的提高。但缺乏了对培训员工态度方面的评估,态度方面的培训主要是针对培训员工对某一事项的认识、看法、和倾向性而进行的。由于态度是一个较模糊的概念,并不容易获取,必须要由培训员工主动表现出自己的转变。因此,笔者要求每一次培训前、培训后对培训员工进行自我评估,具体操作方法是由培训员工分别在培训前后填写态度调查表,针对自己在培训前后对该项事物的态度进行评价打分,对培训员工对两次填写的态度调查表进行统计和比较,从差异分析的结果使培训员工了解培训对自身态度的影响,形成学习层次的评估报告。

2.3培训员工行为层次的评估

行为层次的评估是为了确定从培训项目中所学到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际工作行为的改进,这一层次可以直接反映培训的实际效果,也是企业高层和直接主管更关心的,是培训效果评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这部分的评估基本没有开展。由基层单位开展这一层次的评估可能因为人事人员素质和精力的限制无法开展,因此笔者建议由组织培训者的层面来开展第三层次以上的评估工作。具体做法是:在培训员工结束培训回到工作岗位上一段时间后(一般为3至6个月),由人事科对培训员工进行跟踪,到基层单位考察员工工作表现,看是否提高了或达到新的标准要求,但这项评估操作比较复杂,主要是对培训员工的上级主管、同事、下属,有时甚至是客户发放行为层次评估一行为评价量表来了解,以收集培训员工在培训前后的行为变化,然后对行为评价量表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培训员工行为层次报告。

第3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大股东控制 逆流交易 顺流交易 公允性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大股东控制与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之间关系的研究是公司治理理论的热点问题,学术界最近几十年来取得了深入的进展。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2002)的研究指出,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众公司中,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会降低公司价值,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他们与外部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成本降低,公司价值提高;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大股东控制会产生两种效应,第一种效应是“激励效应”(Incentive Effect),即相对集中的股权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从而提升公司价值;第二种效应是“侵害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当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制约时,由于大股东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完全一致,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而这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降低公司的价值;McConnell和Servaes(1990)发现内部股东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倒U型关系,当内部股东的持股比例从无到有并逐步增加时,托宾Q值随其不断上升,并在内部股东持股比例达到40%-50%时实现最大,然后开始下降。

(二)国内文献 王立军以2002年至2004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财务杠杆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国有控制上市公司与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差异;国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U形关系,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则呈倒U形关系;国有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民营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则正相关。刘晓等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异同的比较分析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与内部人控制之间的关系,并总结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后认为: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应从制度入手,针对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实质、具体做法与形成原因的不同,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控制主要应立足于资本市场的视野,从宏观的角度去构建,同时辅以对公司运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对大股东控制问题的解决。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则主要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范围,从微观的角度来构建,同时辅以环境的保障,实现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两方面的机制不重叠,不交叉,双管齐下。赵卫斌、王玉春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用公司前五大股东的股权构成比例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也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在股权集中度很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关联交易行为可能并不支持大股东的利益输送动机假定(贺建刚、刘峰,2005)。从这点讲,股权集中度高也有正面意义。另外,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非流通股将逐步上市流通,各方主体的利益选择将统一于股价最大化,控股股东致力于提高公司绩效的内在动因增强。股权结构适当集中,也有利于股东监督经理层,减少委托冲突。在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经理层掌握剩余控制权,股东监督“搭便车”的现象更容易发生,使得股东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更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增加成本影响公司绩效。柳建华等从“效率促进”和“转移资源”的视角对我国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关联投资进行分析。以2002年至2004年的样本数据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关联投资并未增加企业价值,而是成为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一种渠道。进一步当上市公司前一年发实施了IPO或SEO,EBIT较高时,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而当上市公司ROE为负或3年平均ROE在6%至8%之间时,关联投资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说明控股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可供转移的资源多少,通过关联投资将资源转出或转入上市公司,以实现控制权私利的最大化。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委托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经济社会实际上是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来完成社会分工并进而组织起来的。这里的契约实际上是通常说的委托关系,它存在于一切组织和企业的每一个管理阶层上。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业务中,一方的经济当事人知道另一方经济当事人所不知道的某些信息。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委托关系的存在。委托人―人关系实际上是市场参加者之间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经济关系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博弈。大股东有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之分。通常所说的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大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即相对控股。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与信息优势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大股东控制与管理层控制有时是同一的控制。从董事长的来源与地位来讲,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占据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如果董事长来自第一大股东,并在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将相关董事安管理层,造成大股东架空管理层的格局,进而牢固地控制着整个公司。纵观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即可发现,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既是大股东的发言人,又是管理层的代表,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就形成了以大股东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如(图1)所示,当大股东与管理层合二为一时,委托―关系就演变为大股东为代表的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大股东利用其垄断控制地位与信息优势在与上市公司资产交易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就在所难免了。

(二)研究假设 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主要是通过在内部交易过程中影响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评估价格)来实现的,而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重组中资产定价的主要依据,内部资产交易定价的高低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余和大股东的利益,因此可以预期,上市公司具有操纵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动机。那么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操纵资产评估结果的机会和可能性呢?考察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现状发现,相对于独立审计行业来讲,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显得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资产评估行业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范体系,同时资产评估行业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多头管理现象,而独立审计行业不仅有完善的法规和准则体系,而且行业管理权也已经统一到中注协和财政部。因此,相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职业判断的空间。资产评估业务相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更多地依赖于资产评估师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多的人为操纵成分。由于缺少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售评估意见进行逆向选择的成本较低,为上市公司购买评估报告操纵资产评估结果提供了可能。在上市公司具有操纵资产评估报告的动机和可能性的情况下,大股东控制对内部交易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是怎么样的呢?有理由认为操纵资产评估结果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关联交易中,因为在非关联方交易中交易双方是独立的,交易双方的自利动机会使得资产评估结果相对公正,而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进行交易时,交易的非独立性使得资产评估结果容易受到操纵。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影响内部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大小程度指标用资产评估增值率来衡量。如果某项资产重组活动涉及的是上市公司出售被评估资产的情形,那么比资产实际价值更高的资产定价会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更多的盈余,而比资产实际价值更低的资产定价会有利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利己动机会使得资产评估增值率偏低,而在上市公司购入资产的交易中,情况正好相反。根据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上市公司与非大股东交易时资产评估的增值率

假设2: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高于上市公司与非大股东交易时资产评估的增值率

(三)样本设置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沪市上市公司2007 年1 月1 日年至2008 年12月31 日期间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研究对象。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一般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值、评估增减率、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提交日等内容。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证券期货类报刊信息检索系统》,获得沪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92 份,其中2007年披露247 份,2008 年披露145 份。本文以这392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2007 年至2008 年之间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研究样本,是因为根据上文的分析,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较小(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价值回升不能转回,资产增值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这可以集中考察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行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是样本总体的分布情况。通过检索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公开信息来判断资产评估涉及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并进一步将关联交易分为与大股东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两种类型,以考察一般关联交易与大股东交易是否损害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并进而影响资产评估的质量。从(表2)可以看出:(1)无论是2007 年还是2008 年,接受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份数多于给出资产类型的评估报告份数,而其他类型最少,这说明大部分资产重组采用的是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方式。(2) 在接受或给出资产类型中,无论是在2007 年还是在2008年,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数量远多于一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数量,这说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主要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进行。

(二)样本均值差异非参数检验 首先对样本的增值率进行了正态分布假设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研究样本增值率不服从正态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决定采用非参数检验方法对有关变量的增值率均值差异进行分析。(表3)是变量说明,分别检验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披露日、评估机构规模对增值率的影响。(表4)是增值率均值差异Mann2Whit2ney 检验的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给出资产情形中,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其他交易类型资产评估增值率,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非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这符合上面给出研究假设1。然而,这种关系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说明低评上市公司给出的资产并不是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手段。在上市公司购入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高于其他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并且在2007、2008 水平上统计显著,这符合上面给出的研究假设2 。而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虽然高于非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增值率,但统计上不显著,这说明侵害中小股东行为主要发生在大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的一般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情形中。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相关法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影响内部资产交易定价公允性,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内部交易资产定价公允性影响程度指标可以用资产评估增值率来表述,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其他交易类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而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中,与大股东交易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低于其他交易类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但统计检验不显著。这说明在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有关的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和掌握的信息优势操纵评估结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其手段主要是虚高上市公司购买来自大股东的资产,而不是低评上市公司出售到大股东的资产,因为在顺流交易过程中,无论从大股东信息优势,还是从利用控制地位操纵评估结果的角度讲,都要比逆流交易来的容易,当然也更加隐蔽。因此,这也是未来制定政策措施和实施有效监管的重点领域。

(二)建议 (1)建立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环境约束大股东。通过行政、法规的手段,从法律上营造出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赋予中小股东特别诉讼权,防止控股股东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实质违法;赋予中小股东特别否决权,确立少数股东否决权制度,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控制公司的意志;赋予中小股东若干特殊权利,使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避免“用脚投票”的现象。(2)加强市场监管,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保障机制,构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立具有权威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委员会,加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严格公司运行行为,以规范的公司运行机制约束大股东。建立大股东监督机制,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重大决策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事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形成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约束机制。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约束与监控。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保证董事会中有人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的利益。(4)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范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增加客观标准和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逆向选择成本和违法成本;健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师协会,强化资产评估师协会业务指导,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陈梅花:《股票市场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研究:来自1995~1999上市公司年报的实证证据》,《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2 年第1期。

[2]李树华:《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上海三联书店2000 年版。

第4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内部审计 自我评估 财务

内部审计正从财务型审计向管理型审计、风险导向型审计发展,内部审计人员面对日益复杂的管理环境和控制流程,遇到了真正的挑战。控制自我评估是一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内部审计技术和工具,它是由内审人员和被审单位管理层或业务人员直接参与的考察和评估内部控制效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一、控制自我评估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1978年生效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除了禁止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外,更重要的是该法提出了保持有效内部控制的强制性要求。针对20世纪80年代连续的公司治理失败,全美反财务舞弊报告委员会及COSO委员会指出“控制环境”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有“更普遍深入的影响”。此时,一种能评价包括公司治理、经营理念、职业道德、沟通、人力资源政策和文化的工具已凸显重要。

1987年,由于法庭判决要求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传统审计程序对发现公司内部舞弊无能为力,加拿大海湾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着手设计一套全新的方法,他们称之为控制的自我评估。由员工和经理组成的各个小组出席由高级内部审计人员召集的为期一天的专题讨论会,在这些讨论会上,确认内部控制的运转情况,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到1992年已能提供该公司全部活动的可靠且最新的信息。主要的风险经常在刚出现时就会被识别,在损失尚未蔓延前,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就能采取纠正措施。海湾公司独创的控制自我评估理念受到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赞许和推广,其工作方法逐步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

2002年,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由此,自我控制评估技术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在我国,自我控制评估的概念是在二十一世纪初随着内审界对管理审计探索中从西方引进的。为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提高审计效率,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在2006年7月颁布实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21条具体准则中引入了控制自我评估的概念方法及原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之前应适当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根据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考虑审计重点,以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内部控制审计目的的实现。

二、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

控制自我评估技术包括专题讨论会形式、问卷调查形式、管理分析法等三种主要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组织的特点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方法。

(一)专题讨论会形式

专题讨论会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一个成功的专题研讨会具有五个关键部分,其中四个部分主要由推动者负责。第一部分:在专题研讨会前,推动者要与管理层和其他参与者面谈,以便对专题小组的主要目的、当前的目标以及组织的整体战略的重要性有了初步了解;第二部分:在简要的介绍后,对业务运作及遇到的主要的障碍和困难进行讨论;第三部分:以一种控制框架为指导,会议参与者回答一系列问题,确保所有的控制问题在专题讨论会中都得到仔细研究;第四部分:尽快将讨论的汇总信息发给参与者;第五部分:也是决定成功的最后一个部分是行动。专题小组根据事件重要性决定采取何种行动,使组织面临重大风险的发现需报送高层和董事会,其余发现的事件应视小组资源和权限确定轻重缓急。

(二)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向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收集意见的一种方法。问卷调查形式倾向于提出容易被问卷对象理解的、最为简单的“是/不是”或“有/没有”等问题。如果理想的问卷答复人太多,或分布分散,因而无法邀请他们参加研讨班时,经常应用问卷调查方法。如果机构文化可能阻止在研讨班环境下开展公开坦诚的讨论,或者,如果管理人员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收集信息所花的时间和成本,应用这种形式也比较可取。

(三)管理分析法

管理分析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向相关管理人员收集信息,并将之与其他来源的信息一起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目的在于能够得出关于控制程序具体特点的及时、知情的判断意见,一般由工作人员或辅助人员小组编制。内部审计师可以将这种分析与其他信息进行综合,从而加强对控制程序的理解,并与业务或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一起分享这些知识。

三、国内外实施控制自我评估成功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一)新时代的审计——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

IBM公司2005年的全球雇员是30万,收入884亿美元。利润81亿美元。IBM的审计团队以及使用的审计和控制工具是一流的,但是其最与众不同的是审计与控制、系统与流程的结合。IBM公司从机构设置上把内审和控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内审机构又称为内部审计与业务控制部门(Internal Audit & Business Controls)。该审计团队中,有一部分是控制专家,他们负责提供控制培训和推进控制实践,着眼于电子商务、流程再造和效率改进建议相关的控制措施,他们与分布在全球的业务部门保持很好的沟通,又能给内部审计师提供建议和咨询。IBM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实施控制自我评估,一般半年实行一次,并得出业务流程评估和控制报告。内审机构提出一系列调查问卷,包含8个基本问题,各个业务部门可以对这些问卷进行个性化更改。问卷回答的结果按照矩阵式方式交叉对比,看存在哪些交叉问题。这种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关注重要问题。内审机构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按照重要性程度对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排名,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内部审计和业务控制的结合是IBM公司内审成功的关键,内审人员和业务部门实时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使得控制自我评估内审技术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自我控制评估在宝钢国际公司的应用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宝钢国际)是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3年成立,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宝钢国际作为宝钢集团的三大产业支柱之一,负责宝钢股份和集团内其他公司的购销、进出口业务,经营的业务涵盖钢铁、矿石、汽车、成套设备贸易,废钢加工回收业务,招标,电子商务及物流服务等。作为试点,宝钢国际公司在宝钢集团中率先使用控制自我评估技术。由审计部人员与被评估业务单元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控制自我评估项目评价小组,在外部咨询顾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协同事业部管理部,从内部控制特别是控制环境和业务流程入手关注岗位设置有无牵制、业务模式有无缺陷、执行者是否了解遵循制度、有没有超越授权范围、有没有不在会计报告和公开的业务台账上反映的违规违法业务等高风险环节,帮助各业务单元自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建议,并明确责任人和改善时间。

宝钢国际是按以下步骤实施控制自我评估的:

(1)前期计划工作。在取得管理层的支持后,公司选择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部作为合作方,由其在工作方法和智库方面提供帮助。组织了评价小组,并对中高级管理者和评价小组成员做了关于控制自我评估知识的讲解和培训。

(2)风险初步确定。通过访谈和穿行测试,确定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反馈的问卷,分析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列入研讨会讨论重点。

(3)研讨会的组织与召开。确定参加人员和会议时间,提前通知参加人员并提供讨论大纲。使用独立的会议室,使用电子投票设备或其他匿名投票方式以最大限度保证与会人员的意见不受他人影响。每次研讨会,评价小组都指定一位会议主席,主持研讨会,并安排记录员及时记录。所提的问题和讨论应紧紧围绕高风险的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会议主席应激发所有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思考,并针对内部控制的缺失提出建设性的改善建议。会议主席还应控制会议进程,避免跑题和陷入互相指责、争吵的混乱局面。

(4)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评价小组把讨论的问题归类整理,认真分析,适当做出中肯的评论,并以打分的形式列出评价对象的风险程度。在每个高风险点后都有集体讨论后提出的内部控制完善措施和责任人、完成时间。内审人员运用风险控制矩阵(Risk Control Matrix,简称RCM)模型,列出一个矩阵式的表单,包括流程环节、控制点、控制措施、风险程度、改善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

(5)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是内部控制持续完善的关键一步,也是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最终目的。

审计部在业务人员实施整改后安排后续追踪。同时,还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了解员工对控制自我评估的认知度,以及对本次内控评价的看法和建议,以便于在下次评价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法。

宝钢国际公司对自我控制评估技术使用非常完整,它采用调查问卷和专题讨论会相结合的方法,并借助了中介专家的力量,给国内企业首次使用自我评估控制技术的内审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可操作性很强的经验。

四、对控制自我评估在内部审计中应用的几点思考

(一)控制自我评估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控制自我评估方法,都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首先,要取得公司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只有取得公司领导的重视,才有可能在公司上下形成良好的控制氛围,才能顺利地开展自我评估控制;其次,要对参与控制评估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控制自我评估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自发的自我评估运营程序,它把传统的只由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的内控评价转由公司各部门参与作业的人员亲自评估,内审人员要使他们认识到内部控制不只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也不仅仅是高级管理层应关心的问题,应该把它看做是组织所有成员的事,充分调动参与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内审人员要具备充分的能力和有效的工作方法开展控制自我评估,如果内审资源缺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借助内外部专家的力量。

(二)有效整理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推进评估成果应用

实施自我控制评估的目的就是集思广益,解决企业在各个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有效化解企业存在的风险。一份高质量的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不仅包括企业当前控制流程存在的薄弱点,还要包括解决这些薄弱点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改善措施。改善措施要有明确的人员负责实施,要有实施的时间,反馈的方式等,使自我控制评估成果在实际工作得到应用,真正解决企业控制问题。内审人员把自我控制评估报告列示的重点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业务较为单一的集团公司下,如电力公司,各个基层单位的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可以互相交流,并可作为编制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手册的参考。

(三)控制自我评估要和风险评估工具相结合

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传统上是以对控制的观察和分析开始的,继而对经营相关的风险进行确认,最后确认审计活动是否与组织的目标一致。在现代内部审计中,风险和控制有着紧密的关系,二者是分不开的。风险评估工具是西方广为采用的审计工具,它适用于柔性与硬性控制,促使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由整体到个别贯彻风险评估的思考过程,并能弥补传统问卷记录控制方法的不足。控制自我评估和风险评估工具相结合,能够使控制自我评估达到更好的效果。内审人员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风险程度大小,选择开展控制自我评估的对象,使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及时得到规避或转移。

近年来,不少国内大中型国有企业陆续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一个高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价、建立预警机制。风险管理的发展为控制自我评估的使用提供良好的控制氛围和技术支持。

(四)控制自我评估要与信息化管理结合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一些大中型企业的业务流程逐渐由计算机软件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业务流程的效率得到提高,同时也给内审人员提出新的课题。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重要子系统,也在评价范围之内。把内部控制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结合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内部审计人员可考虑在信息系统研发阶段,利用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在系统中加入自动控制点和各种自动评价机制,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在特殊情况出现时。

(五)内审人员日常与业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是推进自我控制评估的剂

实施控制自我评估是一种自发的自我评估运营程序,内审人员应使业务部门认识到,控制自我评估不单是审计人员的事,也不是管理人员才要思考的事,而是对全公司经营目标服务的,人人有责。内审人员要调动业务部门人员的积极性,日常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内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地向业务部门提供控制咨询,让他们认识到,控制自我评估技术实际上为业务部门搭建了一个平台,通过这样的平台,业务部门能够利用集体的智慧持续改进本部门的业务流程,而不是内审人员鸡蛋里头挑骨头,给业务部门出难题、找麻烦。

参考文献:

[1]《内部审计实物标准》实务公告2020A1,由国际内部审计协会颁布

[2]《世界领先公司的内部审计》——会计视野网

第5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内部控制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手段,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由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投资者逐渐要求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在此情况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运而生。

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始于2000年。2006年上交所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一般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同时《指引》对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在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时,董事会、监事会针对涉及事项所作说明的内容做出了要求。《指引》的目的是通过信息披露监管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它与前期的政策法规注重防范市场风险而没有强调内部控制本身的完善相比有很大的进步。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管理当局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改进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现代公司控制权基本上已经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如何保证经营者对股东忠诚和尽力,决定着现代公司制度的成败,并成为建立公司治理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司实践表明,经营权的正确行使只有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才能实现,因此,内部控制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研究公司治理也不能忽视内部控制这一基本层面。但遗憾的是,就所掌握的文献来看,既有的公司治理研究恰恰对这一问题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治理尤其是公司内部治理研究的纵深发展。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J.Efrim、Boritz和Ping Zhang(2006)运用博弈理论模型分析了内部控制报告和管理者薪酬之间的关系,认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较为关注。Leone(2007)研究了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发现影响内控信息披露的因素包括组织结构的复杂性、重要的组织变化以及公司在内控系统方面的投资。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蔡吉甫(2005)以200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经营业绩越好、财务报告质量越高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而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明显不足。袁敏(2008)认为在2006年以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审计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披露较少,大量的研究集中在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上。

可见,国内外学者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局限于以下方面:一是内部控制的概念的探讨;二是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三是在应用研究方面,主要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而很少对内部控制的社会认同度进行研究。在我国目前的文献中,只有南京大学杨雄胜、李翔、邱冠华等2007年对中国内部控制的社会认同度进行了相关研究。

本文在之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2006~2008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考察我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知程度。

本文研究基于以下四个假设:

假设一:不管信息含量如何,只要公司在年报中提到了“内部控制”或“内控”字眼,就算该上市公司披露了内控信息。当然,考虑到内部控制的内容不一定会直接用“内部控制”或“内控”来表述,故在统计过程中对类似内控信息披露情况也给予了应有关注,计入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范畴。

假设二:在年报中披露内控信息的上市公司比没有披露内控信息的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高。由于是大样本研究,并且在年报中披露内控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的自愿行为,故该假定可以成立。由此可推论,披露内控信息的上市公司越多,中国公司总体上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越高。

假设三:在非规定位置披露内控信息的上市公司比在规定位置披露内控信息的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高。显然,在规定位置披露内控信息属于被动披露行为,而在非规定位置披露则属于主动披露行为。根据证监会有关文件,监事会报告属于披露内控信息的规定位置。

假设四:内控信息披露详细的上市公司比披露简略的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高。年报信息是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管理的集中反映,内控信息披露得越详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运作当中对内部控制越关注。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现状可以作如下分析:

其一,研究思路。首先统计深沪两市(2006~2008年)上市公司(含A股和B股)披露内控信息以及披露位置的公司数量,然后在数量基础上考察内控信息披露行为所体现的公司内控意识的强弱,逐年的趋势分析贯穿其中,形成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分析视角――静态揭示现状,动态反映趋势。

其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以在年报中披露内控信息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6~2008年在巨潮资讯网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总体,统计得到以下数据。从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数量、内控信息披露的位置和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详细程度三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

(1)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数量。根据假设一要求,从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得到表1所示。表1数据表明,与杨雄盛等人的研究结果比较,中国上市公司在2006~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内控信息的倾向(用“内控披露百分比”表示)更高,三年均超过80%,2008年甚至达到89.61%。根据假定二,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较之以前更为重视内部控制,而且从各年的变化可见,上市公司的内控披露倾向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6年的83.93%升至2008年的89.61%,升幅接近7个百分点,形势较为乐观。

此外,与之前的研究结果比较,上市公司的内控披露倾向在不同证券交易所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差异程度不大,这表现在:纵向看(同一交易所逐年比较),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内控披露倾向逐年提高,但深市公司的上升趋势较大;横向看(不同交易所同年比较),前两年深沪两市公司内控披露倾向几乎相同,但到了2008年,深市披露线已经压过沪市披露线,表明深市的披露倾向较高。

(2)内控信息披露的位置。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通常选择在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报表附注”等部分披露内控信息,少数公司也会在年报附件中单独披露企业内部制“三性”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信息的具体披露位置及其公司数量如表2所示:

从表2数据显示,上市公司选择在“监事会报告”披露内控信息的情况仍然居多,其次是“董事会报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简介”披露的情况较少,通过“重大事项”、“报表附注”披露的情况更少。不同的是,从各年情况看,上市公司在 “董事会报告”和“公司治理结构”披露的情况逐年增加,相反,在“监事会报告”、“股东大会简介”披露的情况不断下降,而在“重大事项”、“报表附注”披露的情形变化不大。

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公司监事会,只有10%左右的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内控信息披露主要依靠于监事会报告,但是监事会并不是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他们发表意见仅仅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监督,而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董事会和治理当局的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主体出现了问题。

与杨雄盛等人的研究结果比较,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的位置主要还集中于“规定位置”,即集中于“监管会报告”中,在“非规定位置”披露的情况仍较少。从内控信息披露位置这个角度看,公司的内控意识仍然不高,

(3)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详细程度。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各上市公司在上述位置中披露内控信息的内容变化不大,但总体而言,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内控信息时均笼统带过,信息含量较低,大多数只披露了“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类似的话,而没有关于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等内容。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上仅仅是一种形式,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而且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应付了事,不披露具体的信息。

此外,从沪市公司2006~2008年年报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统计可见表3,披露内控评估报告的公司2006年只有30家,2007年只有144家,占的比重非常小。2008年虽达到了353家,也是因为上交所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缘故,该通知强制要求公司治理板块、境外上市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共258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从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数量层面看,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披露的倾向性较高,形势可观,似乎对内控的重视程度较高,但是从内控信息披露位置和内容及其详细程度看,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披露的倾向性却不如人意。由于“披露内控信息公司数量”的研究是建立在假设一上的,即只要上市公司在报表中提到“内部控制”和“内控”等字眼,就算做有披露内控信息。但是,通过综合衡量内控信息披露条件,后两者更加重要,因此可以认定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较低,即对内部控制的认同度仍然较低。

一方面原因,是各管理部门颁布的这些与内控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其执行范围相互交叉,而法规的内容相互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同一个公司可能同时适用不只一个内部控制规范,因此各个公司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缺乏统一的评价依据。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指标体系,让治理层根据自身状况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另一方面,从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仍是以鼓励为主,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对内控的认同度较低的原因。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对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有促进作用。监管部门进一步制定披露的细化规则,参照SOX法案,强化和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如明确为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披露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同时采取措施鼓励管理当局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进一步改善的方向。

同时,问题的解决还需从企业自身出发,加强对现代内部控制整体观念的理解,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人员的总体业务素质,强化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第6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重要基础工具,大力发展企业价值评估,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我提升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挑战,企业界应在资本运营中用好企业价值评估这一基本工具。鉴于上述的背景,文章对目前企业价值的评估的方法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67-03

一、企业价值评估及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和意义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出于企业管理,并购,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增加企业凝聚力等不同目的的需要,企业价值评估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已越来越重要。{1}

在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投资者做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有形资产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形成优化的资产组合作价入股已很普遍。合资、合作者在决策中,必须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量化,由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的结果既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投资谈判的重要依据,又是被投资单位确定其无形资本入账价值的客观标准。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管理层加强监管与公司治理,价值投资时代已经来临,正确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已成为影响管理者和市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因素。

二、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

(一)三种常用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成本法主要考虑资产的成本,很少考虑企业的收益和支出,主要通过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来反映它们的现时市场价值。成本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时的缺点十分明显:其以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为依据,忽略报表之外的资产项目,使企业价值的资产构成不全面,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市场法{2}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做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主要变量,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我国的资本市场尽管已初具规模,但毕竟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达不到评估精度所要求的可比企业的数量,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市场法才被广泛地应用。

收益法更符合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投资价值是资产或者企业相对于某个特定投资者而言的价值。企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性的分析,即分析企业的资源和核心能力及其表现出来的成长性,这是企业投资价值的基础,投资者据此决定“投”还是“不投”;二是定量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价值评估模型决定投资者所占的股权比例。基于这个目的,在证券市场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更多用的是收益法。下面选取两种收益法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

(二)两种模型:红利贴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

1.红利贴现模型{3}。投资者买股票,即对所选企业的价值投资通常期望获得两种现金流:持有股票期间的红利和持有股票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由于股票的上述性质,持有期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是由股票未来红利决定的,所以这时企业当前价值应该等于无限期红利的现值:

其中DPS=每股预期红利

r=股票的要求收益率

这一模型的理论基础是现值原理――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与现金流的风险相匹配。

红利贴现模型的主要引人之处是它具有简单和直观的逻辑性。然而有许多分析人员因为其附加多种的限制条件而对它得出的结果产生质疑。

首先,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不能用于低红利或无红利的股票的估价。但这种观点其实是不正确的。如果根据预期增长率的变化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即使对于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也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这样,对于一家高速增长且当前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根据增长率下降时的预期红利支付率仍然可以估计出其价值。但是,如果不根据预期增长率的改变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则红利贴现模型将会低估不支付红利或支付低红利的股票的价值。

其次,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过于保守,依据是股票价值不只是由红利的现值决定。但是,一些被认为在红利贴现模型中被忽略的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的估价。

最后,红利贴现模型也被人认为是与市场相对立的模型。因为,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使用红利贴现模型会发现越来越少的股票的价值被低估了。如果股票市场上升的原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改善,如更高的预期经济增长率或更低的利率,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由红利贴现模型得到的价值不会相应地增加;如果证券市场上升的原因不是宏观经济基本因素的改善,红利贴现模型所得到的价值就不会随着市场而改变,但这时模型所发出的信号是更强烈而不是更弱,它显示相对红利和现金流,市场对企业的价值是高估了,并提醒谨慎的投资者提起注意。

红利贴现模型是用来对股权资本进行估价的一个简单模型,它的基本原理是企业价值等于其预期红利的现值总和。虽然此模型常常被指责为使用价值有限,但是事实证明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有惊人的适用性。它可能是一个保守的模型,当市场价格的上升与基本因素(收益、红利等)无关时,它能够发现价值低估的公司越来越少,但这也可以被认为是该模型的优点所在。对红利贴现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它在投资估价中能够发挥作用,尽管它的大部分有效性可能来自它通常认为低市盈率、高红利收益率的企业是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2.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是企业所有权利要求者,包括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的现金流量总和。{4}有两种方法计量公司自由现金流,一种方法是把公司所有权利要求者的现金流加总:

FCFF=股权现金流+利息费用*(1-税率)+本金归还-发行的新债+优先股红利

另一种方法是用利息税前净收益(EBIT)为出发点进行计算:

FCFF=EBIT*(1-税率)+折旧-资本性支出-追加营运资本

具有很高的财务杠杆比率正在发生变化的公司尤其适于使用FCFF方法进行估价。因为偿还债务导致的波动性,计算这些公司的股权自由现金流是相当困难得。而且,因为股权价值只是公司总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它对增长率和风险的假设更为敏感。使用股权自由现金流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股权现金流经常出现负值,特别是那些具有周期性或很高财务杠杆比率的公司。由于FCFF是债务偿还前现金流,它不太可能是负值,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估价中的尴尬局面。最后,如果使用FCFF方法对公司股权进行估价,则要求债务或者以公平的价格在市场上交易,或者已经根据最新的利率和债务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估价。

例:L1N广播公司估价{5}。为了确定AT&T收购该公司的合理价格,三家投资银行在1995年对LIN广播公司进行了估价。最后,除根士丹利公司的估价结果为每股105美元;雷曼兄弟公司的结果为每股155美元;wa2scrstein Perel]a公司则得出了一个较为折衷的估价结果一――每股127.5美元。背景信息:

1994年的数据:EBIT=1.2830亿美元;资本性支出=1.5050亿美元;折旧和摊销=1.2510亿美元;营运资本占销售收入的10%;销售收入=L8860亿美元;长期债券利率=7.50%;公司税率=3691;高速增长阶段的数据:;高速增长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销售收入的预期增长率/EBIT=30.00%;公司的B值=1.60;股权资本成本=7.50%+(160×5.50%)=16.30%;负债比率=60%(在此阶段,公司将继续以10%的税前债务成本大量使用债务进行融资);资本性支出、折旧、销售收入和EBIT预期具有同样的增长率;在此阶段营运资本仍保持为销售收入的10%。

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6.30%x0.40)+(10%x0.64×0.60)=10.36%过渡阶段的数据:过渡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EBIT的增长率将按线性方式从第五年的30%降至第l0年的5%;资本性支出每年增长8%;折旧每年增长12%;整个过渡阶段公司的B值将降为1.25;负债比率将降为50%,税前债务成本将为9%;营运资本仍然为销售收入的10%;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4.38%x0.50)+(9%x0.64×0.50)=10.07%。

稳定增长阶段的数据:收益和EBIT的预期增长率=5%;资本性支出和折旧的增长速度与EBIT的增长速度相同;公司的B值=1.00;股权资本成本=7.50%+(1.0x5.5%)=13%;负债比例=40%;税前债务成本=8.5%。

估计价值:使用上述数据估计公司在高速增长阶段和过渡阶段的EBIT、资本成本、现值。

以第十一年的FCFF为基础,可以计算出第十年末的公司价值,稳定增长阶段的增长率是5%,资本成本计算如下:

FCFF=FCFF10×1.05=58070×1.05=6.0973亿美元

在稳定增长阶段的资本成本=(13.00%×0.6)+8.5%×(1-0.36)×0.4=9.98%

第十年末公司价值=60973/(0.0998―0.05)=122.5355亿美元

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下:高速增长阶段FCFF的现值=3.4264亿美元;过渡阶段FCFF的现值=9.14l5亿美元;过渡阶段末公司价值的现值=46.3349亿美元;公司的价值=58.9027亿美元;已发行债务的价值=18.0660亿美元;股权的价值=40.8367亿美元;每股价值=79.29美元。

三、我国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并购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业逐步发展成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价值评估行业时,企业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引进的,并且在起步阶段受美国价值评估界的较大影响。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和实物资产评估始终混在一起,不予区分。当时的认识就是只对企业的相关资产或科目进行评估,而没有涉及企业评估或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

我国价值评估行业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实际上是在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后才得以发展的。特别是在《公司法》制定之后,国家需要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折股,引发了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对会计科目资产的评估过渡到对企业整体资产(净资产)的评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资产评估界错过了发展企业价值评估良好时机,正当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将萌生的时候,又走了回去。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时,还是把企业评估分解为对企业各个组成部分的资产的评估,最终成为对会计科目的评估。

所以由于受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的影响,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还难以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6}。比如,在以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往往通过成本法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汇总,确定企业的价值;按照全部股权价值和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确定部分股权的价值。

但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历史局限。不同于一般国家从实物资产评估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企业价值评估。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开始的,但采用的方法则是借鉴实物资产评估通用的方法,即历史成本法,而不是采用国际通用的收益法。这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体制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市场发育程度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开展初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尚不活跃,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需求不大。当时的产权交易主体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价值,评估师只对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对整个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评估师专业背景的局限。在我国评估行业产生初期,评估师大都来源于审计师或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他们习惯于把企业价值评估分解为企业各个组成部分资产的评估,然后再进行累加,由此形成了“成本法十年一贯制的状况”,也使很多客户认为评估是会计和审计的一种延伸,是审计的附属业务。

第三,评估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端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不同,评估机构挂靠政府部门,评估结果须经政府部门确认,致使评估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时,着眼于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较少研究企业价值评估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理解上不够完整。

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所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成本法在理论上易于接受,实践上容易操作。成本法最形象的比喻就是将一块砖一块砖地砌起来的⑦而资本市场上许多无形的参数、指标是感觉不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成本法易于操作。其次,市场环境特别是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并且我国评估理论引进和研究滞后,无法应对评估实践。

前面提到的固然是我们长期以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替代对企业价值的评估的原因,但制度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即成本法较易被进行评估报告审核的政府管理部门与评估客户所接受。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可是在现行的法律下,却必须要对其进行行政性的或准行政性的审核,国有资产评估以前还必须进行确认。行政性审核造成的弊端是将专业问题非专业化、相对问题绝对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行政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都趋于回避评估工作的专业特征,回避不确定性,制定了一些硬性规定,对评估结果提出过分具体的查验的要求。评估人员因此无法或不必发挥其专业特长,也就按规定进行机械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不再是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和相关市场因素进行判断,而是降格为根据一些具体规定进行的一种简单的计算。至于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对当事人有意义已经成为次要的目的,符合规定和通过审核则成为最重要的目标。此外,理性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缺失,也是我国资产评估业长期处于低层次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发展局面,需要评估行业和政府管理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各方面作出共同的努力:

1.在评估方法选择方面,应该要求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适宜的情况下要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企业的价值评估上。

2.正确使用收益法。收益法在资本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有着很好的价值,但是针对收益法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强调不应当因为收益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就简单地否定或回避,而应当在充分肯定收益法能够有效反映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收益法运用的规范。

3.评估师要关注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状况,关注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等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并且要重视控股权、少数股权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现代企业价值理论认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与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相比,在企业经营战略、管理方式、营销策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求评估师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可能对权益产生的影响,作出适当披露,并提示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对我国评估实践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资产评估师应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企业价值评估内涵,认真实施相关评估准则。中评协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理念上比较超前,这就需要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站在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全面服务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角度,更新理念,把握实质,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接受正确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全面理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及相关准则,勇于探索与实践,使企业价值评估适应市场的要求,获得公众的认可。

5.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企业价值评估对评估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行业要加大理论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建设,有对性地解决评估执业中的难题。

6.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价值评估。要广泛宣传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知识、概念和技术方法,使更多企业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并理解企业价值评估,合理使用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同时,注意防止客户对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误用甚至是恶意运用,防止对企业价值评估专业属性的片面理解。传统的评价方法由于只使用了企业经营的部分信息,其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历史和当前信息,过于注重财务绩效指标,往往是静态的考察和评价,因而显得较为片面或主观,不能全面衡量企业的投资价值。鉴于此,必须探寻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把定性描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设计一个系统性的评估框架,才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真实的投资价值。

注释:

{1}方行.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

{2}刘海明.审计与财务

{3}{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胡玄能.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4期

{6}王诚军.企业价值评估

{7}邹先德.科技创业

参考文献:

1.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俞明轩.企业价值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向玉坤.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研究.理论探讨,2007(1)

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7.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讲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7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一、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机遇

(一)增加了与企业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需求在《基本规范》后,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于2008年7月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显示44%的公司认为其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而另外56%的公司没有建立或现有内部控制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控制环境先天不足、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内部控制薄弱的原因,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必然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控制咨询业务,以达到规范的要求,符合上市的条件;另一方面报告显示90%的受访上市公司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性审计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工作,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检查,有利于帮助企业发现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而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性审计的上市公司不到5%。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选择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咨询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在《基本规范》之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内部控制咨询时,往往参照国际上的经验和体系(如COSO)或借鉴国内其他一些规定,并考虑一些相关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安排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人员根据经验判断来决定的,并不真正适合我国的国情。该规范解决了这一问题,能使内部控制咨询真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加企业的价值。这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咨询业务是有利的。

(三)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审计的效率,降低审计风险财务报告的审计,随着企业规模的越来越大,不可能直接做实质性测试。而是首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这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审计的效率和风险。《基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特别针对企业建立反舞弊机制做出了规定,如果企业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企业内部舞弊事件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降低管理层舞弊而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目前在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舞弊造成的情况下,《基本规范》的实施更能发挥出降低审计风险、提高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作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

(一)鉴证客户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面临较大的风险。德勤的报告显示超半数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达标,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现状与2007年相比有些改善,但总体上看,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欠缺,公司认为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尚无法完全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并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由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不重视,导致公司控制环境先天不足。公司大部分经营活动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即使有些公司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仅仅只停留在纸上而没有严格执行,不能落实到实处。大部分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也不健全,事前较少实行风险防御,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机制也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如此薄弱的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二)鉴证依据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缺乏相关的审计准则。杨有红、汪薇在《2006沪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中对自愿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的24家公司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时,有54.2%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的是2002年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有41.7%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的是2006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4.1%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的是2006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由此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没有统一的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表面上看是针对内部控制的,但内容和最后的报告格式都仅仅针对财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就是第1231号准则――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实施的程序,但也主要是针对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如何了解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而不是广义的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必须有一个专门针对内部控制的统一的审计准则。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确定审计范围、如何审计、如何取得证据、如何界定发现问题的性质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相关具有胜任能力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扩大,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才的需求也大幅增加。另一方面相对财务报表审计而言,内部控制审计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首先在企业方面,因为内部控制是为了防范风险,而风险是还没发生、不确定的,所以企业要先判断哪里有风险,然后判断风险的大小,风险的偏好,还要考虑用什么样的内部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也要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缺乏相关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会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风险防范建议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客户时,要判断什么样的客户可以接受,要考察客户的控制环境。有没有蓄意欺骗的倾向等。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严格的审验程序。记录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保持相应的职业谨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具签证报告。在具体承担业务分派任务时,要制定严格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所有聘请的人员均能胜任所分配的任务,将工作委派给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考核方面应建立业务评价机制。添加绩效工资,对能力强、审计质量高、有敬业精神的员工,应给予奖励。具体审计项目中,给负责人用人权。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小组内的优化组合,使小组成员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优胜劣汰。对于审计失败的项目,要及时总结教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8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中科英华表示,这主要是资产状况的变化引起的。一方面是由于厚地稀土拥有的资源储量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下属德昌大陆槽稀土矿的资源储量是在不断被探明扩大的。另一方面,厚地稀土的生产设备、在建项目(比如扩建的生产线等等)的价值也是有变化的。

不过,截至目前,中科英华并未公布其扩大的资源储量的规模。至于公司在4月份公告的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预计4月底完成各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启动生产,也并未有新的公告。

6月5日,记者多次拨打中科英华公司电话,欲了解该工程的最新进展,不过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一位分析人士指出,作为大股东的郑永刚有多年的投资经验,应该不会看走眼,但是其没有及时公布信息令人不解。

收购价格存疑

资料显示,中科英华收购的厚地稀土拥有全资子公司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资产为位于德昌县的大陆槽稀土矿,生产规模为20.0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3163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

中科英华公布的厚地稀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厚地稀土的所有者权益为7.75亿元。而在2011年5月,北京湘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中,给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估值为6.4亿元。

如今,在发展宣布看不到该公司的盈利放弃收购的情况下,中科英华却用16.88亿元的高价收购这家公司。在中科英华的公告中,其判断与发展截然相反,称基于本次投资项目未来良好的盈利前景,郑永刚、成都广地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国辉分别做出承诺:厚地稀土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1.2亿元和1.8亿元。

中科英华表示,16.88亿元是公司与成都广地根据目前已经了解到的资产状况商定的价格上限。目前,评估和审计都还没有结果,新增储量报备工作也在进行中,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基础仍是本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中科英华认为,公司与发展投资厚地稀土的情况并不一样。第一,收购的股权不同。公司的目标是100%控股,而发展只是参股,这对厚地稀土后续的管理和生产影响完全不一样。第二,资产状况不同。一方面,厚地稀土拥有的资源储量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下属德昌大陆槽稀土矿的资源储量是在不断被探明扩大的。另一方面,厚地稀土的生产设备、在建项目(比如扩建的生产线等等)的价值也是有变化的。目前,公司已经派驻了相关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厚地稀土具体情况有待评估和审计结果出来后才能知道。

不过,截至目前,中科英华依然没有公布新探的稀土资源情况。

交通不便开采难度大

中科英华表示,本次收购厚地稀土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的考虑。通过多年来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持续拓展和积累,公司已经明确了新材料驱动、附加值提升、产业链延伸的战略发展导向,并持续完善以铜产业链为依托、以高档电解铜箔和中高附加值线缆加工为基础的综合化业务模式的发展规划。

中科英华认为,如果成功收购,公司将改变厚地稀土原有粗放的管理模式,提升产能。这需要引入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和经验,规范流程,强调管理成本的节约和有效资源的配置,从而提高整体的盈利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的资本融资平台加大对厚地稀土的投入,进一步扩大稀土资源储备;同时借鉴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验,加大矿山整治及选矿厂技术改造,并投入资金用以稀土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使厚地稀土成为技术装备先进、环境和安全有保障的骨干稀土采矿及深加工综合企业,进而提升公司的业务收入和盈利水平。

在中科英华看来,厚地稀土下属的“德昌大陆槽稀土矿”是单一稀土矿,属于分离提纯成本最低的稀土矿。由于目前分离技术的限制,有些稀土矿虽然含有稀土元素,但没办法分离出来,这类稀土矿没有开采价值。相比之下,单一稀土矿品质很好。

中科英华认为,短期来看,本次收购的稀土矿品质很好,达产后,可直接为公司带来净利润的增长,这也有业绩承诺做保障,同时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的优化。中期来看,本次收购有助于公司铜箔、线缆等现有新材料业务的发展。掌握上游稀土资源,有利公司研发稀土应用技术,提升现有产品品质。远期来看,公司将加强稀土的应用开发,有利于公司拓展新材料业务,推进稀土应用的产业化发展。

不过,虽然公司的表述信心满满,但是对于该矿产的实际情况或许并不如此乐观。《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大陆槽稀土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中这样描述:矿山至茨达为37km的矿山公路,茨达至德昌县城为31km的柏油路面,德昌县城至西昌市65km(108国道),交通方便。

但实际情况是,“从矿山至茨达乡的交通相当不方便。”一位曾亲身考察过该矿的稀土同行称,一辆满载稀土精矿(约10吨左右)的货车从矿上到山下需走6到7个小时,之后再经一个多小时抵达德昌县城。开采难度并不低。

第9篇:企业考察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评估制度 内涵 功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内涵。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内涵,虽然近几年理论界和各地方立法实践部门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北京市称为法律质量评估,福建省称为立法效果评估,云南省称为立法回头看。各省虽然对立法后评估的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其工作实质都是立法后评估。

在理论界,不同的学者对立法后评估的定义侧重面也有所不同。例如,汪全胜把立法后评估称为“法律绩效评估”,认为“法律绩效评估就是对法律法规实施后所取得的成就与成果所进行的评价与估计” 。

在参考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基础上,笔者发现,虽然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其内在本质是共通的,由以下因素构成:

1、评估目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立法进行评估,对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参考依据即评估意见。

2、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即评估机关,承担着评估活动的主要工作。从我国各地方政府规章评估的实践来看,评估主体一般采用人民政府内部的法制机构为主,其他内部机构为辅的评估模式。

3、评估对象。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对象可以是某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或者是对该地方一段时期以来的立法进行评估,也可以是对地方某一类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各地方在实践中一般是出于该立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等原因。

4、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是评估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客观性直接关系着评估结论的质量。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以及可操作性保准是各地普遍采用的评估标准。

5、评估内容。评估内容是评估工作的主体部分,按照评估标准对选定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评估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规实施的成果,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6、评估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是评估活动的成果,通过评估报告,可以了解到评估活动开展的情况、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等,是法律的立、改、废的重要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指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之后,评估主体遵循一定的评估程序,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评估标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绩效、法律本身的缺陷等进行评估,最后形成评估意见的制度。

(二)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特征。

透过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内涵,结合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实践,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评估主体的内部性。以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例,评估主体多采用政府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部门联合其他职能部门的形式,虽然在评估中也注重引入专家、社会公众等参与评估,但是主导评估活动还是政府机关。

2、评估对象的特定性。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来看,大多数都是对某一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评估,而很少涉及法的整体性评估或某一类立法的评估。例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选择《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3、评估内容的系统性。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是指立法后评估不仅仅局限于评估立法所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还包括立法所耗费的有形成本、无形成本,以及立法条文本身。前者可以成为法律的绩效评估,正如前文谈到,立法后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律绩效评估。

4、评估方法的多样性。评估方法对于立法后评估不可或缺,部分省市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办法设有专门章节对评估方法进行规定。例如,《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二十条,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等对评估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了解民意、聚集民意、反映民意的“开门评估”是立法后评估的客观要求。上海市的首次地方立法后评估――《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评估主体多元化,有上海市规划局、上海市房产局、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市8个区的人大常委会,以及两家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功能

(一)是法律立、改、废的重要依据。

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立法不能做到尽善尽美,要提高立法质量,就需要进行“立法回头看”,不断自我审视、自我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的效果以及自身条文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结立法经验,发现立法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服务。地方立法后评估所形成的评估报告就是法律的立、改、废的重要依据。例如在《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评估报告中的修改建议,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列入了次年的立法计划。

(二)是检验立法实效的基本途径。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可见实现法治的条件之一就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即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立法者通常注重在立法前对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等进行论证,而对于立法后的立法实施效果跟踪关注得相对较少,这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提高。立法后评估制度正是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对法律实施的情况以及法律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实现的程度如何等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依据。

(三)是推进民主立法的新实践。

近几年我国地方的立法后评估均注重强化民众的参与,广泛吸取群众参加到立法后评估活动中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群众走访等评估方法成为立法后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并且被许多省市规范立法后评估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除此之外,许多地方在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关都采用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以方便公众对立法后评估工作发表意见,依法保障公众参加评估的权利。实践表明,民众广泛参与到立法后评估中来,有利于保证评估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性。而且,民众参与到立法后评估这一公共事务中,能够增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

(四)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公众广泛参与到地方立法后评估中,不仅评估机关可以有效地获得评估所需的客观真实的信息,与此同时,公众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其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可以说,吸取公众参加立法后评估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在立法后评估中,公众通过把自己对法律实施的真实感受表达出来的同时,也在不同意见和观点的交流中,不断地加深甚至修正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因此,我国在以后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活动中,应该广泛吸取公众参与,以有效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作者:广东商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注释:

汪全胜著:《法律绩效评估机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二十条: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二)走访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一)发放调查问卷;

(二)实地考察;

(三)专题调研;

(四)个案分析;

(五)相关立法比较分析;

(六)成本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