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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涵
当前,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最新概念界定是2011年3月1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的重中之重。具体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
国家层面虽然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但是业界和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电子核心基础产业,包括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以及新型平板产业;第二个层次是现代信息网络产业,包括下一代移动通信产业以及物联网和三网融合带动的相关产业;第三个层次是现代信息服务产业,强调应用,包括一些基于网络的应用,如云计算、软件的服务等。
(二)特点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产业范围广,内涵变化快。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新概念、新技术、新模式的涌现,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内涵和外延将不断扩展。二是技术含量高,发展速度快。在技术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新型网络技术得到规模化应用,相关软硬件产品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基础设施向全覆盖和宽带化方向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涵盖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三是渗透能力强,带动作用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多个领域的应用以及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深入融合,已衍生出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网络动漫等诸多细分行业;并且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其衍生产业的发展,还能够带动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基础元器件、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传输与服务、文化教育等产业的发展,并有效地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进步。
(三)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进一步深入,信息技术产业数字化、网络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更加明显:一是信息技术集成化、融合化特征更加显着,信息技术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群的协同发展。例如以集成电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群带来了通讯产业的革命,并渗透了各个学科和领域。二是更加注重商业模式创新,例如云计算将是未来产业服务重要的商业模式之一,正在颠覆现有的产业竞争局面。三是重构产业链体系,服务的整合能力日益成为抢占产业发展主导权的关键。电子信息产业的竞争已从单个产品或企业的竞争进入了全产业链竞争阶段,产业链整合及运营能力成为决定竞争成败的核心关键。四是跨国公司兼并重组步伐加快,国际竞争压力加剧,世界各大IT企业以延伸业务领域、强化产业链整合能力为目标,围绕产业新兴增长点展开并购及战略合作。面对各跨国IT巨头更为频繁的兼并收购,以及由此在产业链各环节逐步确立的整体优势,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压力会不断加剧。五是绿色IT将成为未来产业发展的重点,如日本提出要开发和实施无所不在的绿色ICT,韩国提出加大研发投入,以实现低碳工作环境,欧盟也制定出各种利用ICT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构架。
财政政策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必要性
财政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因此,财政政策是由税收政策、支出政策、预算平衡政策、国债政策等组成的一个完整政策体系。财政政策在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上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财政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历来都是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政府培育和支持信息产业的各种政策手段体系中,财政政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自主创新,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占领技术的战略制高点。而自主创新的正外溢性、高风险性和高投入性往往导致市场供应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政策予以干预,校正市场失灵。国家通过财政直接投入和税收政策的激励措施调节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能够培育和扩大与新一代信息产业相关的市场,能够加快新一代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
第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在发展初期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盈利能力较弱,为缺少竞争优势的弱势产业。能否实现快速发展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产业化能力等。既涉及技术政策,也涉及财政、金融、税收、贸易等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依赖性。通过政府和财政政策进行培育和扶持,是促使其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三,国外在信息产业发展上的实践也表明,政府强有力的扶持和推动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各国政府普遍运用财税政策扶持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信息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借鉴国际经验,我国要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战略指导,及时总结国内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已有的发展经验和教训,避免国内企业陷入重复探索和盲目竞争等“泥潭”,最大限度地降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代价和成本;同时,要对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核心技术、关键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等给予资金支持,并出台细化的有关税收、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发展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投入方式
一是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抓住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关键领域和环节,着力支持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成果产业化示范、市场应用示范、创新能力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二是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划出一定比例,支持高科技园区内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科研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能力建设;在电子发展基金、集成电路研发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安排上,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支持力度,集中力量突破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四是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龙头企业的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龙头企业,除享受一般产业优惠政策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参照或者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资格认定制度,确定优惠政策的具体标准,解决新一代信息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加大税收激励政策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应加大税收激励政策对信息技术产业前沿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三是将税收政策支持重点放在补偿和降低科技企业的投资风险上,加大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进一步完善税基式的间接优惠政策,适当扩大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研发企业技术研发事前引导的作用。五是合理设计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期。六是延长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执行期,并适度拓宽该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一是建立完善自主创新信息技术产品认定制度。要设立自主创新信息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建立严格规范的认证制度。二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三是尽快制定自主创新信息技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财政部门要将通过认证的自主创新信息技术产品及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信息技术产品目录》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企业,国家要在预算安排、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四是强化财政预算控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求采购人将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预算。五是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国产设备。六是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四)创新财政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完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加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资源整合,引导创业投资发展,鼓励科技产业化,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支撑平台。三是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和事中评价系统,掌握税收的扶持力度和评价税收政策的效果。四是建立财政扶持政策监管和跟踪问效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避免专项资金被各种名义侵吞,同时严厉打击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学术与产业腐败问题,以较好保障支持资金的应用效果。五是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财政支持对象和资金数量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设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提出财政政策绩效目标,并据此进行绩效考评。同时,对已到期和达到预期目标的财政政策,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及时退出。六是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预算支出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细化预算制度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支持,单独设立相应支出科目,从预算编制上对政府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预算投入作出明确要求。
【关键词】电子商务 跨国税收 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其实两者都有失偏颇。
首先,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妥善地处理并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扶植并鼓励国内信息产业的发展。应该认识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解决跨国电子商务所得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国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其次,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的税收中性原则。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差别,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尤其是所谓间接的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
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尽早研究。在当前情况下,从以下几点具体考虑:
一、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二、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三、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四、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
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五、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
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OECD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问题,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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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属全球竞争最充分的业态之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严重依赖出口和外资,尽管2008年上半年电子信息产业保持了高于20%的同比增长,但进入三季度,随着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销售额同比增速不断下滑,预计2009年中国大陆电子信息产业销售额很可能出现10%左右的同比增长水平。
国务院总理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会议认为,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在当前国际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深度调整的形势下,振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必须强化自主创新,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着力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会议确定了今后3年电子信息产业的三大重点任务:一是完善产业体系,二是立足自主创新,三是以应用带发展,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获原则通过,该规划中包含了对通信、元器件、家电、软硬件等5个行业的刺激政策,我们由此来判断规划出台后,对以上几个行业的影响,并挖掘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通信行业:
光通信、光纤光缆预期强烈
此次出台的规划与我们之前的预期基本是一致的,规划中涉及通信行业的内容主要为三个领域的刺激计划:3G、下一代互联网应用、三网融合。其作用主要是扩大内需,而对于出口涉及的很少,预计具体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3G领域也是我们在前期策略报告中关注的重点,其中设备制造商将受益运营商的大规模投入,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其中包括:中兴通讯(000063)、武汉凡谷(002194)、烽火通信(600498)、亨通光电(600487)、中天科技(600522)、三维通信(002115)、中创信测(600485)等。另外规划中提及的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必将加大对宽带网络的扩容,将带动光通信设备、光纤光缆的需求增加,涉及的厂商包括烽火通信(600498)、亨通光电(600487)、中天科技(600522)。从主题投资角度看,3G概念关注度减弱,而光通信设备、光纤光缆受3G、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三重利好作用,预期更加强烈,建议给予重点关注。
元器件行业:
重点关注行业龙头企业
对于元器件板块,规划中着重强调了实现电子元器件产业升级、建立完善国内集成电路产业体系和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我们认为国家将主要以支持骨干元器件企业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元器件企业。总体上,元器件行业的龙头企业将会明显受益。
促进电子元器件产业升级方面,我们预计国家将出台措施大力支持发展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高频频率器件、光通信器件等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加快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增加对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等新型元器件需求,从资金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大力扶持相关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中,我们认为正在产品结构升级过程中的华微电子(600360)、中环股份(002129)等公司将受益较大。
在集成电路领域,国家将加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芯片制造工艺水平上新台阶,实现国内先进12英寸芯片生产线的规模化生产。
同时,集成电路设计业是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我们预计振兴规划出台后,将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国家将在资金扶持力度、引进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税收政策、上市融资等方面出台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上市公司中,我们认为上海贝岭(600171)、长电科技(600584)等公司将受益最为明显。
在平板显示领域,我们认为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政策将从研发补助、给企业优惠贷款、以至于国家直接资金投入支持更高世代TFT-LCD生产线建设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同时支持上游配套产业的发展。上市公司中,我们预计京东方A(000725)、深天马A(000050)和莱宝高科(002106)等国内液晶面板行业龙头公司将显著受益。
家电行业:
支持彩电企业模组一体化
规划中涉及家电行业的内容主要包括:要加大投入,支持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即支持骨干企业建设6代以上液晶屏(TFT-LCD)和等离子屏(PDP)生产线,开展大尺寸OLED工艺技术开发,扶持平板显示配套产业(原材料、驱动电路、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片等及专用装备),支持骨干彩电企业提升模组一体化整机设计和生产能力等。
彩电企业通过建设液晶模组生产线可以控制液晶电视70%左右的生产成本,液晶模组工艺流程与整机组装工艺流程相融合,可以有效的降低生产成本。同时,由于平板产品各种新的工艺技术更多的是应用在模组上面,液晶模组的技术更新平均在3个月一次,掌握了模组这一生产环节,可以使液晶电视企业在新技术应用速度更快、产品的性能更高、可靠性更强,我国液晶电视企业的话语权将大大增强。目前已建和在建液晶模组的上市公司有海信电器(600060)、TCL集团(000100)、深康佳A(000016)等彩电企业,尤其是海信电器,是我国第一个建设液晶模组生产线的企业,2009年产能将达到300万片(其他企业目前还没有量产)。国家对液晶模组的支持必将侧重于海信电器,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该公司。
软硬件行业:
促进行业向高端发展
>> 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多轨制贸易政策的动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吸引国外科技人才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财政货币政策的运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鼓励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奥巴马政府气候变化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宏观调控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住房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及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美国能源独立政策及成果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就业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补贴政策转变对我国直接补贴政策的启示 试论1965年《美国老年人法》的诞生及对我国老龄政策的启示 美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法规保障及对我国的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fr=aladdin,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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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原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192号)和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79号)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的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补充了5条相关内容。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地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必须坚持“保存量,优惠增量,突出产业重点”的原则,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截至*年底,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3396家(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47976万元,获得税收减免的企业有国有、股份、私营等性质企业,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由于*各级地税部门对政策坚决执行到位,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鼓励类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吸引力,近年吸引了20多家国际、国内大品牌企业到*发展。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税种单一。税收政策优惠税种单一,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实际效果有限。据不完全统计,西部九省一市的180多家上市公司,不到30家是按33%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企业早已按15%缴税。同时,这些政策还不得不受制于并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减免了企业税收,财政就没有收入,政府运转就困难。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源于地方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西部地区相对比较贫困,大多数乡镇无政府财政还是“吃财政饭”,不允许地方政府过多运用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财政收入存在缺口,税收减少了要用收费来弥补,这样会出现税减费增从而抵消税收优惠的正效应。同时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差、交通落后、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甚至是普遍亏损的状况,这对于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来说,有如同无。税种优惠过于单一,并且只有企业所得税,这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好处。以*年度为例,*市全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为396260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7484万元,仅占收入总额的4.4%,因此,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西部企业来讲还是很小的部分。
(二)政策优惠主要针对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要扶持,但是新办企业从举办到产出效益一般需要2-3年时间,而税收政策减免的时间也正好是2-3年,在没有效益时,有税收减免政策,等到有效益了,税收减免政策已经过去了,这样造成许多企业名义上获得了税收减免政策,实际上是没有获得减免税收。另外,对西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没有给予足够的税收支持,许多“老三线”的企业已经到了淘汰年限,庞大的西部存量资本得不到政策扶持,加上西部地区目前难以吸引资金投入,无疑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人为的变得狭小。
(三)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一是西部地区涉及到民族自治地区政策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对内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对外资企业仅减免地方所得税;二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在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对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但同类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则从获利年度起执行。三是内资企业优惠期太短,由于上述基础产业具有资金投入多、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内资企业目前仅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也不利于该项政策发挥产业导向作用和地方基础设施落后面貌的改变。
(四)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影响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执行效果。对于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执行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条件,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如果该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是按33%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在执行西部优惠税率后因实际税率的大幅降低而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增量,从而影响了国产设备投资政策的执行。
(五)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不足,易引发税收收入的流失。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这种采用对税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并且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个别企业急功近利,不进行立足长远的规划,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优惠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且较为杂乱,优惠层面较广,企业很容易利用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总之,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东西部地区之间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落差”和拓展繁荣西部地区消费市场的政策,由此降低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必须加大对西部地区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以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区的“政策落差”,并实行多税种相结合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方式
中央在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在流转税上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不断吸引外地(外国)资本、技术的流入。如对投资于西部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的以及西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可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利用本地区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增值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等。对投资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恢复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同时对在西部地区开采的矿产品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附加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考虑减免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仅对所得税优惠中由于西部企业效益或投资初期没有效益等原因而无税可免或投资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尴尬,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发挥。
(二)建立企业欠税豁免制度
西部地区,特别是像*这类老工业基地地区,国有工业普遍设备陈旧老化,资本金不足,企业包袱重,下岗职工多,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生产经营极为困难,企业欠税实际成为根本无法清缴的欠税。对西部地区这类国有工业企业多年累积但又无法缴清的欠税有必要建立欠税豁免机制。
(三)统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率口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税收政策修改了,但是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建议保留对同时享受西部优惠税率和国产设备抵免优惠的企业,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对购置所有的设备前一年是实行33%的税率的,在计算享受西部税率优惠期内的可抵免所得税时,应将抵免基数改按15%税率计算。同时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同时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的比例限制,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四)增加减免的税种和形式和延长优惠期限
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税种由企业所得税扩大到其他税种,同时增加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把亏损、微利等真正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企业纳入享受优惠的行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10年,但相对于西部大开发这一长期复杂的工程而言则显得较短,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把原定的享受优惠政策到*年的时限再延长*年-*年,以吸引外来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进行投入。建议将内资企业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改为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考虑到上述基础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实际,同时将税收优惠期适当延长为“两免四减半”。
(五)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地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首先要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因此,对高科技人员和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人才,到西部地区投资、就业取得的高收入、各地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应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高级专门人才在西部地区进行的专利转让、技术咨询、科技开发、专项服务等都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使更多高级专门人才到西部去施展才华。
(六)重点实施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对任何项目的投资都给予优惠,而是有选择的,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吸引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有发展前景的而目前发展相对较弱的项目或是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上,如能源、交通、通讯以及科学利用西部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立足于高水平、高起点,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不能不加区别的给予税收优惠,造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得西部地区在过若干年以后不得不进行所谓的产业结构调整。在优惠方式上应更多地采取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形式,可以适当延长西部地区企业的优惠期限。同时,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不能只重视引进外资,也要重视引进内资,对内地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应给予与外资相同的待遇。
1、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家基础战略性产业。
集成电路(IC)是集多种高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品,是所有整机设备的心脏。随着技术的发展,集成电路正在发展成为集成系统(SOC),而集成系统本身就是一部高技术的整机,它几乎存在于所有工业部门,是衡量一个国家装备水平和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
2、集成电路产业是技术资金密集、技术进步快和投资风险高的产业。
80年代建一条6英寸的生产线投资约2亿美元,90年代一条8英寸的生产线投资需10亿美元,现在建一条12英寸的生产线要20亿-30亿美元,有人估计到2010年建一条18英寸的生产线,需要上百亿美元的投资。
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从70年代以来,它一直遵循着摩尔定律:芯片集成元件数每18个月增加一倍。即每18个月芯片集成度大体增长一倍。这种把技术指标及其到达时限准确地摆在竞争者面前的规律,为企业提出了一个“永难喘息”,否则就“永远停息”的竞争法则。
据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组织(WSTS)**年春季公布的最新数据,**年世界半导体市场销售额为16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其中,集成电路的销售额为14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1%。
3、集成电路产业专业化分工的形成。
90年代,随着因特网的兴起,IC产业跨入以竞争为导向的高级阶段,国际竞争由原来的资源竞争、价格竞争转向人才知识竞争、密集资本竞争。人们认识到,越来越庞大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并不有利于整个IC产业发展,分才能精,整合才成优势。
由于生产效率低,成本高,现在世界上的全能型的集成电路企业已经越来越少。“垂直分工”的方式产品开发能力强、客户服务效率高、生产设备利用率高,整体生产成本低,因此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方向。
目前,全世界70%的集成电路是由数万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发和设计的,由近十家芯片集团企业生产芯片,又由数十家的封装测试企业对电路进行封装和测试。即使是英特尔、超微半导体等全能型大企业,他们自己开发和设计的电路也有超过50%是由芯片企业和封装测试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的。
IC产业结构向高度专业化转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开始形成了设计业、制造业、封装业、测试业独立成行的局面。
二、苏州工业园区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集成电路产业布局规划,苏州市明确将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重点基地,通过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品牌和市场占有率的集成电路企业,使园区尽快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基地之一。
工业园区管委会着眼于整个高端IC产业链的引进,形成了以“孵化服务设计研发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为核心,IC设备、原料及服务产业为支撑,由数十家世界知名企业组成的完整的IC产业“垂直分工”链。
目前整个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已经积聚了大批集成电路企业。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1户;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1家,投资总额约10亿美元;封装测试企业11家,投资总额约30亿美元。制造与封装测试企业中,投资总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3家。上述33家集成电路企业中,已开业或投产(包括部分开业或投产)21家。**年,经过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集成电路分会的审查,第一批有8户企业通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14项产品通过集成电路生产产品的认定。**年,第二批有1户企业通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102项产品通过集成电路生产产品的认定。21户设计企业中,有3户企业通过中国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备案)。
1、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企业。
如中科集成电路。作为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集成电路服务机构,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包括融资沟通、人才培养、行业咨询、先进的设计制造技术、软件平台、流片测试等。力争扮演好园区的集成电路设计“孵化器”的角色。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如世宏科技、瑞晟微电子、忆晶科技、扬智电子、咏传科技、金科集成电路、凌晖科技、代维康科技、三星半导体(中国)研究开发中心等。
3、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
和舰科技。已于**年5月正式投产8英寸晶圆,至**年3月第一条生产线月产能已达1.6万片。第二条8英寸生产线已与**年底开始动工,**年第三季度开始装机,预计将于2005年初开始投片。到今年年底,和舰科技总月产能预计提升到3.2万片。和舰目前已成功导入0.25-0.18微米工艺技术。近期和舰将进一步引进0.15-0.13微米及纳米技术,研发更先进高阶晶圆工艺制造技术。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如三星半导体、飞索半导体、瑞萨半导体,矽品科技(纯代工)、京隆科技(纯代工)、快捷半导体、美商国家半导体、英飞凌科技等等。
该类企业目前是园区集成电路产业的主体。通过多年的努力,园区以其优越的基础设施和逐步形成的良好的产业环境,吸引了10多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销售收入来说,园区的封装测测试业均在国内处于龙头地位,**年整体销售收入占国内相同产业销售收入的近16%,行业地位突出。
园区封装测试企业的主要特点:
①普遍采用国际主流的封装测试工艺,技术层次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②投资额普遍较大:英飞凌科技、飞利浦半导体投资总额均在10亿美元以上。快捷半导体、飞索半导体、瑞萨半导体均在原先投资额的基础进行了大幅增资。
③均成为所属集团后道制程重要的生产基地。英飞凌科技计划产能要达到每年8亿块记忆体(DRAM等)以上,是英飞凌存储事业部最主要的封装测试基地;飞索半导体是AMD和富士通将闪存业务强强结合成立的全球最大的闪存公司在园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园区工厂是其最主要的闪存生产基地之一。
5、配套支持企业
①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方面。有东和半导体设备、爱得万测试、库力索法、爱发科真空设备等企业。
②材料/特殊气体方面。有英国氧气公司、比欧西联华、德国梅塞尔、南大光电等气体公司。有住友电木等封装材料生产企业。克莱恩等光刻胶生产企业。
③洁净房和净化设备生产和维护方面。有久大、亚翔、天华超净、MICROFORM、专业电镀(TECHNIC)、超净化工作服清洗(雅洁)等等。
**年上半年,园区集成电路企业(全部)的经营情况如下(由园区经发局提供略):
根据市场研究公司iSuppli今年初的**年全球前二十名半导体厂家资料,目前,其中已有七家在园区设厂。分别为三星电子、瑞萨科技、英飞凌科技、飞利浦半导体、松下电器、AMD、富士通。
三、集成电路产业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1、财税字[2002]7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财税字[**]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3、苏国税发[**]241号《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申请享受集成电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认定管理办法之前,暂由省辖市国税局商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和鉴定”。
4、信部联产[**]86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5、苏国税发[**]241号《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受托加工、封装集成电路产品,应视为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财税[1994]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规定,“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枝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四、当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认定工作,还没有实质性地开展起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负责产品的开发和电路设计,直接面对集成电路用户;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其开发和设计出来的电路加工成芯片;集成电路封装企业对电路芯片进行封装加工;集成电路测试企业为集成电路进行功能测试和检验,将合格的产品交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设计企业向集成电路用户提供。在这个过程中,集成电路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所有者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因为各种电路产品的功能不同,生产工艺和技术指标的控制也不同,因此无论在芯片生产或封装测试过程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提出技术方案和主要工艺线路,并始终参与到各个生产环节中。因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集成电路生产的“垂直分工”体系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处于整个生产环节的最上游,是龙头。
虽说IC设计企业远不如制造封装企业那么投资巨大,但用于软硬件、人才培养的投入也是动则上千万。如世宏科技目前已积聚了超过百位的来自高校的毕业生和工作经验在丰富的技术管理人才。同时还从美国硅谷网罗了将近20位累计有200年以上IC产品设计经验、拥有先进技术的海归派人士。在人力资源上的投入达450万元∕季度,软硬件上的投入达**多万元。中科集成电路的EDA设计平台一次性就投入2500万元。
园区目前共有三户企业被国家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但至关重要的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认定一家也未获得。由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技术成本(技术转让费),基本都无法抵扣。同时,研发投入大、成品风险高、产出后的计税增值部分也高,因此如果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所以目前,该类企业的研发主体大都还在国外或台湾,园区的子公司大多数还未进入独立产品的研发阶段。同时,一些真正想独立产品研发的企业都处于观望状态或转而从事提供设计服务,如承接国外总公司的设计分包业务等。并且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前景不明,这些境外IC设计公司往往把设在园区的公司设计成集团内部成本中心,即把一部分环节研发转移至园区,而最终产品包括晶圆代工、封装测试和销售仍在境外完成。一些设计公司目前纯粹属于国外总公司在国内的售后服务机构,设立公司主要是为了对国外总公司的产品进行分析,检测、安装等,以利于节省费用或为将来的进入作准备。与原想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龙头地位不符。因此,有关支持政策的不能落实将严重影响苏州工业园区成为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重要基地的目标。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否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未予明确。
目前,园区共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家,但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联系紧密。基本属于集团内部成本中心,离产品研发的本地化上还有一段距离。但个别公司已在本地化方面实现突破,愿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并取得了一定的利润。能否据此确认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税务部门还未给出一个肯定的答复。
关键是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的表述较为含糊。同时,财税[1994]51号对此的解释也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
由于集成电路设计业是集成电路产业链中风险最大,同时也是利润最大的一块。如果该部分的所得税问题未解决,很难想象外国公司会支持国内设计子公司的独立产品研发,会支持国内子公司的本土化进程。因此,生产性企业的认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壮大。
3、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不能适应集成电路的垂直分工的要求。
在垂直分工的模式下,集成电路从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是由不同的公司完成的,每个公司只承担其中的一个环节。按照国际通行的半导体产业链流程,设计公司是整条半导体生产线的龙头,受客户委托,设计有自主品牌的芯片产品,然后下单给制造封装厂,并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国际一般做法是:设计公司接受客户的货款,并向制造封装测试厂支付加工费。各个制造公司相互之间的生产关系是加工关系而非贸易关系。在财务上只负责本环节所需的材料采购和生产,并不包括上环节的价值。在税收上,省局明确该类收入目前不认可为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
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下,如果整个生产环节都在境内完成,则每一个加工环节都要征收17%的增值税,只有在最后一个环节完成后,发起方销售时才会退还其超过3%的部分,具体体现在增值税优惠方面,只有该环节能享受优惠。因此,产业链各环节因为享受税收政策的不同而被迫各自依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因而导致相互合作困难,切断了形式上的完整产业链。
国家有关文件的增值税政策的实质是侧重于全能型集成电路企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目前集成电路产业的垂直分工的格局。或虽然考虑到该问题但出于担心税收征管的困难而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
4、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集成电路产业的影响巨大。
今年开始,集成电路芯片的出口退税税率由原来的17%降低到了13%,这对于国内的集成电路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造成了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如和舰科技,**年1-7月,外销收入78322万元,由于出口退税率的调低而进项转出2870万元。三星电子为了降低成本,贸易方式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改为更低级别的来料加工。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基础性战略产业,在本次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科技含量与集成电路相比是划时代差异的印刷线路板的退税率却保持17%不变,这不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产业导向。
五、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税收建议
1、在流转税方面。
(1)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各个生产环节都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社会在发展,专业化分工成为必然。从鼓励整个集成电路行业发展的前提出发,有必要对集成电路产业链内的以加工方式经营的企业也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
(2)集成电路行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由于我国的集成电路行业起步低,目前基本上全部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都需进口,同时,根据已有的海关优惠政策,基本属于免税进口。调查得知,园区集成电路企业**年度购入固定资产39亿,其中免税购入的固定资产为36亿。因此,对集成电路行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财政压力不大。同时,既体现了国家对集成电路行业的鼓励,又可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行业在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更多的采购国产设备,拉动集成电路设备生产业的发展。
2、在所得税方面。
(1)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根据总局文件的定义,“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同时,集成电路设计的产品均为不同类型的芯片产品或控制电路。都属中间产品,最终的用途都是工业制成品。因此,建议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包括未经认定但实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均可适用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2)加大间接优惠力度,允许提取风险准备金。
计提风险准备金是间接优惠的一种主要手段,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了税收收入,但政府保留了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收权力。对企业来说它延迟了应纳税款的时间,保证了研发资金的投入,增强了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集成电路行业是周期性波动非常明显的行业,充满市场风险。虽然目前的政策体现了加速折旧等部分间接优惠内容,但可能考虑到征管风险而未在最符合实际、支持力度最直接的提取风险准备金方面有所突破。
3、提高集成电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鉴于发展集成电路行业的重要性,建议争取集成电路芯片的出口退税率恢复到17%,以优化国内集成电路企业的投资和成长环境。
4、关于认定工作。
(1)尽快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
目前的集成电路优惠实际上侧重于对结果的优惠,而对设计创新等过程(实际上)并不给予优惠。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研究的投入,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技术创新研究前期投入大、风险高,此过程最需要税收上的扶持。
鉴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有越来越多产品推出,有权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尽快开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应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税务机关不予介入。
关键词:税收筹收;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0-02
1 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1.1 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按排收支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合法性,才是税收筹划经得起检查、考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1.2 准确把握税法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税之嫌。
1.3 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1.4 保持账证完整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1.5 健全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2 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2.1 企业设立前的税收筹划
(1)利用注册地(经营所在地)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了鼓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设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一个企业,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去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并将经营管理所在地也设在注册地。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都选在了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就是其例。
(2)利用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的时期,国家为了吸收外国资本,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如外资企业的人员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的员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则没有此优惠。
(3)利用行业性质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有的是国家禁止的产业(如小型造纸业)。如国家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2 企业设立后的税收筹划
(1)企业设立后的,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采用合理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税负。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税负。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利用公积金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取消福利分房后,国家为了推进住房货币化政策,鼓励职工自主购买住房,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全额扣除公积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来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在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3 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