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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原则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
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1、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银行专户预留项目领导小组专用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委派会计的印鉴。
2、项目办公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帐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栏账和多栏账簿。
3、项目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组,组长由市省级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会计由市直财务第七核算站站长担任,出纳由市粮食局主任科员担任。
(二)工作经费支出。
1、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含办公室、征地拆迁组、住房分配组、治安组等工作经费。
2、项目领导小组财务核算设置分类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工作组各项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经费预算科目执行,禁止超预算、无计划开支。
4、各项开支单据取得及报批程序:
(1)各工作组由专人收集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报销事项的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固定格式的报销封面指定栏目里签名,送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确认。
(2)各工作组将初审合格的报销凭证送项目办财务组会计审核签名确认。
(3)项目办财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凭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财务组长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一般每月集中报批一次)。
5、项目办财务人员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现金管理。
1、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现金,须由工作人员填写借款单,并附带用款计划,由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送办公室会计审核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出纳员在支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合法、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负责人是否审批。
(四)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和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2、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为: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未使用过的支票要及时逐笔勾对注销。
3、支票在使用时签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一旦发现支票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理制度。签发支票时使用的印章有三个,即会计印鉴,由主办会计保管,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
(五)往来款项的管理。
各类往来款项应及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工作组借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办公室财务人员,然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上一次借款未及时提供完备手续办理报销冲账的,不得再次提出预借款。
(六)对账程序。
每月初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对账工作。
1、核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3、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
4、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并将核对后的明细开支情况编制报表,每月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做到财务公开。
七、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和考勤登记
关键词:监理用表;问题;应对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iangsu province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field table” used in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upervision table; problems;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组织,它不像施工单位能产出有形的建筑物,它的产品是无形的监理服务。而衡量监理服务质量优劣最直接的评价依据就是监理资料。在我们实际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产生的监理资料主要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下简称《监理用表》)。
《监理用表》是原江苏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监理工作的实际状况颁布的监理工作用表格,这套表格的内容不仅体现了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每一步工作的痕迹,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3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表格的填写还不够严谨,使用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细微的、一般性的,有的则是较严重的、应该杜绝的;有的问题是由于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而有的则是对资料编写的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降低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性质严重的还会给业主造成损失,给监理人员和企业自身带来责任风险。下面,仅以我单位在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为例,来具体探讨一下应对措施。
1《A1工程开工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1.1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即申请开工;
应对措施: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总监不能签署同意开工。尤其是当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时,总监应及时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发出《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书面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
1.2申请开工日期、同意开工日期、表格审批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根据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等因素审批开工报告,各种日期之间的先后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特别应注意,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不能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发放日期。
1.3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与《工程开工报审表》所附资料审核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八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审核日期,和要求上报的人员证件等附件资料的审核日期,均不能滞后于开工报告的签署日期,且相关资料之间的先后关系也应符合逻辑关系。
2《A3.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的申报、审批问题
2.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部“三级”审批后,再向监理机构报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同此要求)。所谓的内部“三级”审批,即第一级是由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人、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自检、签字;第二级是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同意签字;第三级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要注意的是,此章中单位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单位一致。监理人员还要核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公司技术负责人一栏签字人员的有效性。专业分包单位在申报资料前,也应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2监理的审核意见不具体、无指导性,模棱两可的话较多;
应对措施:监理的审核意见首先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此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当“不同意”时,应具体指出其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如果“同意”,也应适当向施工单位给出一些建议或提醒。另外,以南京地区工程为例,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进行常规审查外,按照宁建规字【2010】1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还应严格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监理审核意见。
3《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的使用、申报问题
3.1很多施工单位在申报企业资信材料时,将安保体系相关资料并入质量行为资料一同申报,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应对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后要及时指出,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错误。
3.2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表中所列附件内容申报资料。对施工单位所附的证书、证件,监理人员要核实其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定期检查年审是否过期;上报的有关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比对,施工单位未提供原件的,监理人员不能签字“已核对原件”;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的“三级”审批要求进行内审,然后再向监理申报;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生产类制度要齐全。除表中提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三种外,根据近两年省、市主管部门各类工作检查时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申报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另外,监理人员还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规定。
4对于钢材等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A3.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的审查同意日期早于复试报告的日期
应对措施:对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场使用报验单应分两次签署审查意见更合理。即: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其报验清单、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质保资料后,签署同意进场的意见;然后在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返回、核查复试结果合格后,再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两次意见签署均应注明审查的日期。
5《A3.9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5.1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不齐全;
应对措施:安全专项方案一般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同时,《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围护》、《施工用作业平台(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类施工方案也应使用本表格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涉及的施工内容,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是否齐全。近日,根据市住建委宁建质字【2011】460号文的要求,现场卸料平台、防护棚搭设也应编制相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将xxxx二期土建工程内的 主体砌体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安全文明地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职责,维护双方权益,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xxxx悠山郡二期土建工程内的 主体砌体主工程。
2、工程承包方式:清工
3、工程承包内容: 楼施工图内所有墙体砌筑工程(包括所有二次结构的混凝土浇筑保养、墙体砌筑、楼层清理)。
4、工程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完工后按施工图标注面积计算,其他项目承包施工作业必须由甲方项目部指定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付款方式:开工后,乙方每天需将工人出勤工时公示在考勤表上,乙方负责下属考勤工作,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未及时考勤每天罚款100元,甲方在次月10天内按实发清,工人工资必须凭人员名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按 50元/ 天 支付,在不超支的前提下按己完成的70%,经项目部审核批准后允许借支。完工后付10%,竣工验收后依壹个月付清余款。工程量以甲方审核签证为准,审核意见最终确定权归甲方。
6、工程质量要求:优质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及标准,并按创标和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施工。
7、工期:按照甲方制定的施工工期,服从甲方统一指挥,特别需夜间加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乙方承包人或委托人须每月不少与25个工作日。由于施工力量不足未能按时组织技术人员进场,甲方在二次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无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调派其他工班进场同时参加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退场,双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帐了结,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有固定在施工现场工人20人(其中技工12人,普工8人),遇工期紧张时需增加临时工人,人员数量必须及时上报项目部,临时工人工资按 60元/天 支付,算在月进度款内。
9、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后,乙方工人必须和甲方签定个人劳务合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严格遵守项目部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甲方做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凡违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负。对职工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文明施工、标化管理、提高意识,对职工中存在的传统习惯性、随心所欲、自行其事、不受约束性及怕麻烦的思想,应针对性的进行文明施工,场容管理的规定教育、提高职工的意识,能够使职工自觉遵守以下事项:
(1)对自班中的落手清工作,必须保证工完场清。
(2)对当日施工段的施工道路每天清扫一次。
(3)如砖、砼、砂浆等材料确实不能使用的、应全部集中堆放。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做到材料集中堆放、节约用料、综合利用。
(4)对职工应多组织开会,加强学习、做到文明施工、不出现打架斗殴现象。上班时间严禁酗酒。
(5)宿舍必须每天清扫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6)遵守执行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新昌江大酒店(保安部)
乙方:
一、甲方责任:
1、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前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消防“三懂三会”( 懂得生产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场的逃生方法、懂得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和酒店的有关管理制度,并由甲方向乙方施工人员核发临时施工出入证。
2、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每日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火险隐患的整改,并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3、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安装的监督管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绝缘护套线,插座、插头要有可靠的绝缘保护,不得用裸线头代替插头,并保证线路不超负荷运行。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自觉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必须佩戴施工出入证,无施工出入证者,酒店保安部按非施工人员处理。
2、乙方必须严格按消防部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要求施工。
3、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用火,并有明显标志张贴。确属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酒店保安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要求落实防火措施、监护人和灭火器材。
4、乙方每天必须清除施工现场的木屑、刨花等可燃物品。作业后的氧气、乙炔瓶等危险物品应按甲方保安部门指定存放。
5、乙方对施工现场所用电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结束后,及时切断电源,排除隐患。
6、乙方在装修墙面、吊灯、铺设地毯作业时,如果用黏合剂和油漆等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控制用数,并不得存放施工现场。
7、乙方在施工现场因工程需要改动酒店消防设施时,应按酒店工程部、保安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主可进行。
8、乙方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在确认后无火险隐患后,切断有关电源,关闭施工现场。
9、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夜间消防安全值班。
三、违约负责:
1、凡双方不遵守本书条例发生火灾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防火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本书条例均处50~100元的罚款。违反本责任条例,造成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施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章): 乙方(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是核心内容,所以造价控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灵魂。
一、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1.1、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1.2、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1.3、分阶段形成建设项目造价成果;
1.4、组织有关各方对阶段成果审定和签字确认;
1.5、阶段性成果资料的交接签收;
1.6、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总结报告;
2.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2.1、合理编资金使用计划;
2.2、审核与确定工程预付款;
2.3、审核与确定工程进度款;
2.4、审核与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2.5、审核与确定工程索赔费用;
2.6、接受委托进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的专项分包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提供材料与设备询价等;
3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3.1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由专业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3.2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定额、标准和计价依据;
4.造价控制工作人员的职责
4.1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2)负责项目造价咨询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3)负责办理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制定项目控制规划和批准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5)动态掌握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对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审核人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4.2 专业造价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项目造价控制业务实施及其质量管理工作。
(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3)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造价人员拟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细则,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4)动态掌握本专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3 造价员的职责
(1)依据业务要求,执行控制规划和实施细则,遵守行业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职工作,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控,成果文件经校核后,负责进行修改;
(4)完成作业计划后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咨询资料,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档和移交归档手续。
(5)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方法与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合使用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
1、编制的方法和要求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材料价格可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指导价或按市场价取定。
(2)编制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套用计价表定额子目,子目套用要齐全。
(3)编制时应注意在套用定额子目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异,在套用定额子目时要重新计算工程量。
(4)编制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充分考虑整个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得少计和高估。
2、分析应由总报价依次向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项目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逐级展开。
3、项目组应对投标人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相符性进行鉴别,其内容为:
(1)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是否满足和保证。
(2)措施项目内容和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工艺技术是否相一致。
4、项目组应对投标人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其内容为:
(1)投标报价中的暂定金额、限定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暂定金额与限定金额按要求列入总价。
(2)总承包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取费是否合理。
5、项目组对投标报价分析之后,并纳入分析报告。
6、项目组完成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应包括:
(1)投标报价排序及比较。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与要求
1、项目组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
2、项目组应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结算处理等内容相关的合同条款。
项目组参与发包人合同谈判的,应配合对有关合同中造价控制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3、项目组应建议委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约定合同计价形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及时限。
(4)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6)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
(8)安全文明措施和保险费用。
(9) 工期提前或延后和质量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委托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授权。
(1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必须遵守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控制的相关约定。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
1. 实施准备
1.1、项目组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成果文件、报告等资料,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主要包括:
(1)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有关项目的所有合同及其有效附件材料。
(3)全套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交底记录,图纸变更文件。
(4)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1.2、项目组应根据造价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等编制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1.3、项目组应收集与项目合同相关的计价文件、计价依据和市场信息。
2.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2.1、 项目组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
2.2、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
(1)已经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及投标报价。
(2)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2.3、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和内容
(1)工程造价的总目标值,即工程总造价控制目标。
(2)工程造价的分目标值,即单位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工程造价的明细目标值,即分部、分项造价控制目标。
(4)工程造价的进度目标值,即形象进度、时间节点造价控制目标。
2.4、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应保持一致。
2.5、项目组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调整。
3.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3.1、项目组应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累计完成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费用。
(4)应付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
(5)项目组审核,并经委托人认可的签证变更或索赔费用。甲供材料抵扣款的数额。
(6)其他费用。
3.2、项目组在收到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3.3、项目组可接受委托,根据总包和分包合同要求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3.4、项目组编制并提交委托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其内容包括:
(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款
①已完合格工程累计工程量进度款、累计措施费用款、累计其他费用款。
②累计变更款。
③已付主要材料和设备款。
(2)累计建议付款额(含预付款)
(3)本次应付款额
4.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核
4.1、项目组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减审核工作,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组应就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向委托人报告,供委托人决策。
4.2、审核工作前,咨询项目组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包括: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现场的签证资料。
(5)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4.3、项目组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变更和签证的实际完成量和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工程变更与签证在确定价款后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项目组可予提醒。
4.4、工程变更引发价款申请,项目组应根据发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投标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或由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提供、项目组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工程费用索赔
5.1、项目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事宜的处理。
5.2、项目组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应首先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1)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
(3)索赔的依据。索赔依据包括:
①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②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③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
④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⑤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⑥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⑦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5.3、项目组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4、项目组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6. 施工阶段的造价监控要点
6.1、核对标书预算,提出重点控制子项和控制方案。
6.2、做好咨询日记,对重点控制子项和重点隐蔽项目进行抽查和摄像。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和要求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1.1、项目组接收工程竣工结算业务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作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1.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中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8)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及关键奖罚款;
(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3、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1.4、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议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
1.5、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送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1.6、如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可见,施工造价控制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外,还应对设计内容、设计过程、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等,都有全面的了解。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投资日趋多元化的今天,迫切需要一大批为项目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造价管理者,还应该加强对造价控制人员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有技术、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的高素质造价管理人员。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开展,造价工作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相信会有更多、更好造价控制理论、方式、方法和措施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曲修山等主编《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出版。
2. 1、吴建迅、陈义雄主编、《工程造价管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5年出版。
博物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二十一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博物馆藏馆功能博物馆在适应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中,形成多职能的文化复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博物馆的职能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博物馆的新职能、新形态、新方法、新的收藏对象也不断地出现。因此,国际公认的博物馆定义也在不断修改之中。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了给博物馆下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定义,进行了很多工作,花了很长时间,曾经作过多次讨论和修改。1946年11月,国际博物馆协会成立时的章程中提出:博物馆是指为公众开放的美术、工艺、科学、历史以及考古学藏品的机构,也包括动物园和植物园。195年、1962年、197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又多次对博物馆定义进行了讨论修改,直到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第十一届大会通过的章程,才明确规定: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的、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机构,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对人类和人类环境的见证物进行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很多人认为,这是目前较为适当的一个定义,但也有人认为,这只是国际间的一般性定义,各国仍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去对待博物馆。
[关键词] 会计核算 会计集中核算 建议
会计集中核算是融会计服务和管理监督为一体的新型会计管理模式,其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在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开设账户、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收付资金、统一调配资金的管理形式。同时对国库来说,它还行使了一部分支付功能。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注销银行账号,其各项资金的收支由核算中心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积极作用
1.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从管理、控制的手段看,突破了过去管理模式中仅仅着眼于会计人员进行评价的局限性,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由管人到管人与管账相统一的转变。过去,各单位财务由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作为所在单位的一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及领导压力,造成假账的产生。现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财务收支都集中在核算中心办理,款项进出在中心账户进行,会计档案在中心保管。使整个过程在公开监督下进行。集中核算实行后,各单位领导会计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经常事先主动向核算中心咨询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及授权范围。对支出审批更谨慎、认真。
2.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控制财政资金的支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财政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统一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这样做首先使各单位一切支出均处于财政监控之下,时刻掌握财政资金的运动和节余情况,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有效防止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其次是杜绝了各单位出借银行账户,以账户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再者,通过统一的核算方法和审核形式,对支出项目、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核,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利于横向和纵向的分析对比。
3.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动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行为都是从资金运动中进行的。而会计集中核算就是将资金运动自始至终进行全面监控,对于不合理及违法支出予以拒付,从而扼制行为的发生,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因为会计核算中心及其会计人员不隶属于各预算单位,排除了人为的干扰因素,使得审核更加公正和严格。通过对支出的审核,及时发现假发票、假支出、等不正当支出行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支出的真实性。
4.统一了会计核算的口径和费用支出标准,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由于各预算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不同,业务水平不同,经济状况不同,造成了单位之间会计核算上的差异和福利待遇上的不均。通过会计集中核算,统一了审核标准和支出标准,包括费用支出、福利待遇、出差补助、通讯及交通补助等方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特别是对一些单位遇上“红灯”绕道走的做法予以杜绝。同时也有效遏制了一些单位隐匿预算外收入、滥发钱物、大吃大喝等不合法行为,以及消除各单位之间同工不同酬的贫富差距,保证各项财政规定的贯彻执行。
5.从管理的层次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减少了中间层次,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沟通,有利于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过去上级对一二级报销核算单位的财务控制主要是年终审计,决算审计,属于事后监督,时效性不足。出现了问题再来纠正,成本和效果均不理想。现在核算中心可及时掌握各单位财务数据,有条件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会计信息的获取,交换及利用方便及时,为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及科学决策提供了条件。
6.从运行成本看,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实施电算化核算,工作效率与原核算单位不能同日而语。不仅可以大大减少财务人员,降低政府行政成本。而且核算中心实行统一账户,便于统一调度资金,盘活了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如过去对预算外资金,先要存入专户,使用时再申报计划,然后由预算外转入单位支出户开支。不仅过程烦琐,而且也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现在变成系统内划拨,工资直达个人账户,政府采购款直达商品、劳务供应商,高效快捷。
二、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1.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弱化。《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表明单位既是会计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不少单位负责人认为本单位没有了账户及会计人员,就不再履行会计职责,发生违法会计行为不应再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由核算中心负责,客观上造成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权责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2.单位会计职能相对弱化。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强化了外部会计监督职能,但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无法及时、全面了解和直接参与到单位财产购置、资产运用、合同订立等经济活动中去,造成会计管理职能在单位内部难以深入。
3.单位会计人员配置上的误区。有些地方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后,原先单位里业务较强的会计人员调到会计中心或调岗,出纳变成报账员。即各单位惟一的财务人员,要一个报账员兼负财务管理职责,以他们的业务素质往往不能胜任。但领导认为现在单位没账了,只报一下备用金,谁都可以干。不能真正实现财务管理职能。
4.被监督主体移位。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既承担监督单位财务收支的责任,又要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形成监督与被监督主体不分,被监督主体从预算单位移位到核算中心。
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各项制度。会计核算中心是集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机构,必须按照“管理不越位、监督不缺位、服务要到位”的指导思想,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需要健全的制度主要包括:(1)机构设置;(2)资金管理范围;(3)会计核算形式;(4)备用金管理制度;(5)人员素质控制制度;(6)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2.对单位报账员开展业务培训。针对预算单位报账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 有的还相当薄弱的状况,在专业知识方面对报账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在会计集中核算正式运行之前,要求单位确定上报报账员名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规则、 会计制度系统知识进行培训,使他们的财务专业知识水平、财务规则熟悉程度有明显提高。 会计核算中心正式运作之后,在实践中将出现不少的具体问题,应该定期就凭证的整理分类、财产管理及衔接、单位财务审批程序的要求、会计服务等内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培训、 业务辅导,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服务质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监督,其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防止财务收支违法违纪事例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经济管理成效。 在严格会计监督,保证会计服务质量方面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确定在组织机构、职能上的保证。二是加强同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定期召集单位财务科长、财务专业管理员座谈会,业务工作布置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落实工作; 三是定期为单位提供会计服务。如定期对单位会计资料进行财务分析,提交会计分析说明建议和意见;指导帮助单位编制预算,加强财务管理等。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避免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管理活动。
省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为满足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非通用设备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通用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通用设备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优化资产结构;
(五)实行政府采购;
(六)国产、节能、环保。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监督指导。
配置条件
第七条配置通用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由设立或者变更单位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单位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现有通用设备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购买服务、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通用设备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审核部门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通用设备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状况、技术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逐步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更新严格按《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办公与业务用房的具体面积、建设、装修、维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设备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类通用资产配置暂行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岗位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十九条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条现有通用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节约的原则暂时维持原状,同时按照“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通用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市国资办可对其超过标准的通用设备进行无偿调配。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特殊需求,超过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配置,可予以酌情处理,但需严格控制。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通用设备配置程序必须经过“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业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计划包含在预算建议计划及预算草案中,一并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市国资办审查。
第二十四条资产购置计划应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资产配置需求,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市国资办根据资产购置计划以及单位的人员编制、现有资产配置情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实,并结合当年的经费、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不作为资产购置、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配置资产购置计划外资产时,单位需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按照预算追加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配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通用设备的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和部门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
第三十一条市采购办根据资产购置计划、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下达采购计划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采购的通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产入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通用设备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保证通用设备的安全完整。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四)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工会、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对批准为定点机构的单位,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已经开展资质认定并确定定点机构的地区,要推动定点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果;尚未进行资质认定的地区,要抓紧行动,在6月底前认定一批定点机构并组织实施培训。
(五)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定点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要指导定点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定点机构提供培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有效性和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根据培训合格率、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经费补贴,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重点做好定点机构的组织发动工作,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或指导定点机构开发定单式培训,加强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衔接,并强化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提高再就业率。对于综合考察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并重点做好培训项目开发、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切实提高培训效
果。
(三)有条件的地市,经向我部备案,可探索试行核发再就业培训券或个人垫付培训经费、再就业后由财政予以报销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全面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一)从今年6月起,全国10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应参照《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5号)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和开办小企业培训,并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学员,优先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各地要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对创业学员的开业指导,并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后续咨询服务。要大力推广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二)北京、天津、鞍山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要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强化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为全国创业培训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今年,我部将为各地提供创业项目库光盘、创业促进工作流程、中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申请建立远程培训辅导站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远程创业培训项目。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季汇总再就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内容,在季度末15日内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