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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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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晚育假取消,产假增加60天

新的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婚假暂没有纳入规定,委员建议休15天

在国家鼓励生育一胎期间,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补充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当一部分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人关心晚婚假是否会继续保留。

不过,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湖南此次调整和完善人口与计生条例,并没有把婚假内容纳入其中。

“现在其他的省份对婚假规定问题态度不一致,有的省份规定是20天,有的是15天,有的也没明确保留晚婚假。”对此,张健表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协调此事,是否保留原有的晚婚假,婚假具体休多少天,最终得看省人大常委会意见,“他们决定留,我们就把这项政策补充进来”。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婚假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3天婚假解决结婚问题不太可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晨光认为,目前,湖南省异地就业、异地婚假已成为常态,法定的3天婚假时间过短,建议保留原有的晚婚假12天,即共休15天。

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和奖励政策没有取消

修正案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这些情况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规定了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3种情况:

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1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明确,上述所称的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生育证或不用办了,登记就行

按照原有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委会将妊娠登记情况报告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湖南拟对此规定作出调整,今后夫妻生育孩子或许不用办生育证了。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修正案草案提倡孕前或孕初3个月办理该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拟取消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孕检等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根据国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和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的要求,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包括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终止妊娠保证金、孕检、孕产期保健服务查验生育证、政策外怀孕自行承担终止妊娠费、违法生育自理孕产期医药费在内的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违法多生育或要面临罚款

在法律责任上,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指出,湖南的修正案应重在鼓励大家生育二孩,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可对违法多生育行为的罚款可适当轻一点。

委员声音:产假来了,谁为企业买单?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将促使许多人口出生。对生二孩的妈妈们来说,她们又要暂停工作,回到家中待产、哺乳数月。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担心产假政策随即带来的企业负担增加以及今后女职工就业难等问题。

第2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县卫生局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计生兼职干部负责搞好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做到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同时,县卫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xx县卫生局关于20*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意见》,对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在年初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1、组织医务人员尤其是计生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条例,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增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2、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采取节育措施的对象实行免费服务,即农民到医院接受免费四项手术共60.*万元。特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制定三项政策支持计生工作:一是对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免去门槛费,仅此一项为他们多报销30万元医药费。二是为支持计生部门工作将县计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三是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审查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的不予报销补助。为配合乡镇搞好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从县医院、保健所等单位抽调外科大夫到部分乡镇卫生院,帮助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受到乡镇的好评。

3、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受孕产妇时,均能按相关要求认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孩次、户籍地、现住地等情况,对无生育证的,在产妇入院3日内通知其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并且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打击和杜绝私生和非法生育,防止出具虚假出生证明、节育手术证明等,以促进计划生育。

4、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计生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检查、鉴定和治疗等工作。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两非”行为

今年以来,县卫生局多次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整顿,并要求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学习省、市打击“两非”通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全县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继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检查内容。特别是对非法从事引流产和助产接生的现象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420家,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对28所医疗保健机构督促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对超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宣传从事产科的5家个体诊所,销毁没收广告牌;对2家地下黑诊所依法进行取缔,处罚款3000元,勒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杜绝计划外检查、生育的非法行为,创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抓好全系统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3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

《修正案》删去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再婚夫妻已有两孩可再生

《修正案》还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有“独生子女证”每月仍奖10元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具体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3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被删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xx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须修订本市《条例》。

第4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5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解放思想,摒弃传统封建观念。

中国历来流传一些封建观念,什么“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对孩子的性别特别看重,认为生个儿子脸上有光,腰板都要直一点,没有儿子总觉得低人一等,拼命想生一个,有的不惜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何解放这些人根深蒂固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基层计生干部的宣传。通过黑板报、宣传窗、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组织居民开展学习,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对育龄夫妇开展面对面的避孕节育知识教育,指导育龄夫妇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杜绝计划外生育。国家对于那些可照顾生育二胎的对象,也专门出台一些规定,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生育第二胎,这也体现了计生政策人性化的一面。

二、克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弊端,加强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他们给城市带来了劳动力,繁荣了城市经济,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计划外生育现象屡禁不止。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这些外来人员农居混杂,人户分离,居无定所,造成管理难度大。以往由于宣传不力,底子不清,情况不明,面广量大,没有实行与常住人口“三同”(同管理、同协调、同宣传),导致体制不顺,网络不全。这些都有待于去完善,需要建立专职队伍去管理,对他们分层次进行政策法规宣传,摸清底数,登记造册,见好台帐,不定期查验婚育证明,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实行动态管理,无计划外出生,每个外来人员必须要有一份宣传资料,每个育龄妇女必须要有一年二次以上环孕情监测,形成比较有效的管理体制。

三、加强学习,注重自身建设。

第6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镇的总目标。

二、创建目标要求

期间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的主要指标是:

1、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含非婚生育及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

2、年均期内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

3、年均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0%以上(其中包括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随访服务率、避孕措施及时终止更换率、避孕节育不良反应诊治率、不孕不育症诊治率、生殖道感染防治率、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七项指标)。

4、基本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其中包含党政干部知识知晓率、计划生育干部知识知晓率和育龄群众知识知晓率)。

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无违反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不准”行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良好,年均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其中包括出生统计准确率、计划内出生统计准确率和期内综合避孕率准确率)。

7、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合格村(街办)(即三有: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有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有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四无: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无措施计划外怀孕;五好:宣传教育好、执行政策好、信息管理好、技术服务好、干群关系好)。

8、村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位,按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项手术费有镇、村两级负担,社会抚养费全部上交财政。

10、群众满意率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再掀争创热潮

开展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先进村、合格村活动,是全省落实《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两个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争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的重要意义,把争创活动列入各村、街办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创建力度,明确争创目标,落实争创措施,在强化基层,落实职能,提高村级规范化管理水平上寻求新的突破。坚持求真务实,确保争创活动扎实开展。

(二)深化宣传,再营争创氛围

通过党校、人口学校、人口分校、加强对镇、村两级领导、广大计划生育干部深入宣传开展争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增强抓好创建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利用电视、橱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实质,采取多种形式,把计划生育政策、科普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进一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要全镇范围内形成一个人人参与创建,个个支持创建的强烈氛围,使争创活动有一个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突出重点,推进各项工作

对照争创标准,查找差距,落实重点,转化薄弱,促进平衡发展。严格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坚决有效地制止计划外生育,全面落实依法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努力推动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避孕节育随访服务、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男性生殖健康、青少年生殖健康等六大工程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建好网络明确责任,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领导,确保创建到位

切实加强对争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镇活动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全社会参与,各部门配合的齐抓共创合力。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制订相关工作措施,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同时加强检查,不断提高创建工作质量。

第7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围绕一个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人口指标同经济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样都衡量一个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一个机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要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快新机制的实施。

三、搞好“一项改革”: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宣传站、药具站合并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与卫生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药具、技术、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务。

四、突破“一个难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优化经济环境结合起来,以管理抓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

五、探索“一条新路”: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条例》的颁布,新的户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要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新形势下计生管理的新路子。版权所有

围绕上述提出的“五个一”工作思路,2006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宣传站、药具站的“三站合一”,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种方面的服务。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二,技术服务。以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为切入点,加强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保证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及各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继续推广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活动。三,药具服务。结合知情选择的推行,制定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手册,育龄群众持手册可到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使育龄群众享受到知情选择、免费的避孕药具服务。

二、组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与区法院协调,从区法院、计生局抽调精干力量,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行为,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事人,无故不参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节育和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动全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8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五五”普法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五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市计生委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在就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骨干为成员。研究制定了《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形成了普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出台了《市计生委法制创建实施方案》、《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党支部和职工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召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法治理工作,并在年初制定年度普法法制工作计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计生委“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工作和经费三落实。

二、加大普法力度,大力营造“五五”普法良好氛围

随着普法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市计生委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做到“八个融入”。一是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中,彻底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在7个乡镇小康住宅前墙统一制作了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新农村建设等内容为一体的釉面瓷砖宣传壁画,结合人口文化大院建设,充分发挥人口学校的功能,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吸引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二是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宣传机制,扩大宣传面和宣传效果。近年来,印制宣传法制法规日历画2万份,刷新标语173条,更新国策壁50块。印制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手册15000册、围裙10000个、宣传口杯30000个、致育龄群众一封信0份,致流动人口一封信5000份,群众需求调查表10000份,第五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指南3000份、生殖健康指南3000份,在所有的宣传品上都印制了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内容。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普法工作,使广大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三是从群众需求出发,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围绕中央《决定》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各级干部进村入户、人口学校培训等方式,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培训,深入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2期,培训人数3.9万人,从而使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家喻户晓。四是结合科学发展观宣讲活动,拟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座稿,深入到乡镇、社区、学校进行集中宣讲。五是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把学法、懂法、守法纳入计生系统岗位大练兵活动整体规划之中,要求计生系统执法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六是利用“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群众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相关知识。七是把学法、懂法、守法纳入计生系统岗位大练兵活动整体规划之中,要求计生系统执法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重点学习宣传以《公务员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八是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班,全市计生系统执法人员42人全部参加了培训,参考率达到100%。优良率100%。通过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了计生干部的法律意识,强化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为“五五”普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执法基础。

三、立足“五个注重”,不断加强计生队伍自身建设

经过普法宣传教育,计生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在学法的同时,也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法律作为一把尺子来衡量身边所发生的事情,深切感受到了在法制社会法律的重要性。大家能自觉地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分析社会现象,解决现实问题,把学法和用法很好地结合起来,对社会文明和进步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一是注重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在制订学习计划时,每年安排集中学习不少于4次,并认真做好记录。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学习穿插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如在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深刻感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我们日常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曾多次分专题学习,并就职能、权利和义务、工作任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把依法行政的思想统一到法的精神上来。通过学习和讨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二是注重对普法目标任务等要领的掌握。“五五”普法是开展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以培训、教育、考核、检查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认识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创建工作不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而是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事,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所有干部的责任。从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监督水平。三是注重普法队伍建设。把“整顿队伍、转变作风”作为强化“五五”普法工作的切入点,把“严肃政策,依法管理”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立足点,通过整改、优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抓好执法干部队伍建设,为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四是注重规范程序,坚持两个原则:即执法程序“规范、到位”的原则,要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规定,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结合执法工作,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抓好“严格、准确、求实、细致、公正”这五个环节。把执法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五是注重检查,定期考核。法制创建工作情况是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每年的人口计生工作年终考核中,对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的基层计生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行政工作搞得不好的基层计生办通报批评。对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败诉和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违法施政出现恶性案件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坚持“三个结合”,依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秩序

为保证“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计生委积极调动各方因素,充分挖掘各方资源优势,坚持“三个结合”,依法规范人口生育秩序,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普法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规范依法行政档案。一是程序规范。即要求行政执法的每个案件必须按照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征收(或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申请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二是行政规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范畴内进行,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群众纪律的行为,做到无侵权行为,无重大错案、无重大上访案件。三是案卷规范。按要求做到了一宗一卷,填写统一规范,文书资料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二)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依法规范生育秩序。坚持宣传与服务兼顾,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做法,进一步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我们着重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往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充实了性别比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单位工作职责,细化目标责任;二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防范为主的工作机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 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做到“四个清楚”:即辖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b超分布情况清楚。“四项制度”:即孕产期访视制度;严禁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出生婴儿性别监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三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把二孩审批关,对二孩怀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四是市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均在服务窗口张贴了禁止“两非”的挂图,并将印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的宣传品分发到户,让育龄群众对打击“两非”的内容有了初步了解。四是认真排查摸底,夯实工作基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了打击“两非”专项检查。对能开展妇科、b超诊断、取环、人流、引产的卫生医疗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是否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重点排查了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了正常值范围内。

第9篇: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2014年,区卫生系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争创全国优质计生服务区”为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署,以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增强人口工作安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值,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现行计生政策

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全面落实《2014年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要经常研究解决本单位及挂点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将计生工作与卫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进行。按照《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继续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实,指定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并充分利用卫生墙报、宣传栏、上街义诊咨询、卫生三下乡等各种有效手段和途径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失调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保证。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各项计生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

1.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利用卫生进社区和三下乡活动,进一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母婴保健等科学知识,积极开展生育咨询指导,普及婚前保健知识,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婚检率。大力开展优生检测、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降低出生缺陷率。

2.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生育女孩的家庭在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深化“关爱女孩”的政策,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实行看病免收挂号费、“六一”节期间免费为二女结扎户女学生体检等优惠措施,使农村生育女孩的家庭在政治上得到关心、在政策上得到优惠、在服务上等到优先、在生活上得到帮助。

3.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4.抓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全系统的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调查,建立计划生育台帐,确保计划生育率、晚婚晚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查环、查孕查病率、计准确率达到100%,综合节育率达95%,台帐建成率100%。

三、把握重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要认真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和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以案说纪的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爱岗敬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2.要加强对母婴技术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规范持证育妇终止妊娠手术。对政策内怀孕因意外伤害如不及时施术将影响其生命等特殊情况,须由二人以上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施行手术,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3.要健全完善无生育证分娩通报制度。对无生育证分娩的,做到在分娩后2日内,最迟不超过5日,向计生部门通报;根据有关计生政策,积极配合计生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定期与计生部门就出生、免疫、节育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交流通报制度。

4.落实B超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手术行为,要与计生、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终止妊娠类药品市场,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5.探索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区计生部门,以政务信息网为平台,依据岗位职责,提供医院出生儿童名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预防接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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