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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意见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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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意见建议

第1篇:残疾人工作意见建议范文

它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和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又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采取行政制约措施。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残疾特征合理安排工种,实行同工同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

对新开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5人以上的)及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按照安排的残疾人人数每人给予2000元以下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条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会同区残联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应的税收优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残联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任何所有制企业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并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应的社会义务,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在加强残疾人分散安排、集中安置就业的同时,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对辖区内至今尚未实现一人稳定就业的残疾人家庭,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逐户落实措施,要多形式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确保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每个城乡残疾家庭至少有一个劳动力固定就业”的目标。

第三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交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执照费及工本费。各集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应免收其摊位卫生费。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1--6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7--10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减征幅度按上述人员的50%计算。

(三)城管部门应在条件许可的临时占道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行政许可方面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

(四)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获区级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市级表彰的奖励10000元,获省级表彰的奖励30000元,获国家级表彰的奖励50000元。

区残联对年1月1日以后己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的2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对年1月1日后从事种养殖业六个月以上的残疾人,为积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所在村、镇审核,报区残联同意,视规模大小可以给予最低2000元,最高5000元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每户限补助一次。(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

对免费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就业的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视扶持自主创业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奖励金、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鼓励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对需向银行贷款用于创业就业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报经区残联同意可给予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年限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对区残联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扶贫基地,只要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达到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扶贫补助。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各项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与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就业供需见面会1-2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平台。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残联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最高300元,二年内限补助一项培训费用,劳动部门己给予培训补助的项目不得再次补助。

第六条提供就业援助和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对农村残疾人家庭要切实将国家关于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实现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对寄宿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一方户口在本区,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本区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经区、镇残联同意,对参加社会上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培训费1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最高限额补助为2000元,三年内限补助一次培训费。

第八条资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读书成才。残疾学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含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区残联给予资助,标准为: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区残联要摸清本地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其中。

第九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其中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按标准的120%全额救助,其他残疾人实行差额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按标准的140%全额救助,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对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单身重度残疾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庇护安养,所需费用由区、镇两级负担。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

(二)低保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凭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和《低保边缘证》每户每月水费补贴5吨,电费补贴10度;管道煤气费每次抄表数减收10立方米;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减半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

(三)切实改善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各地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在现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安置,对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在底层,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在拆迁时补偿金不够购买一套住房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给予特殊补贴,确保拆迁残疾人有一套房子居住。

对农村有建房能力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建房,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安置过渡房、优先帮助建好新居房。

残疾人租住的房屋,房产单位应优先维修。

(四)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对具有本区户籍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员(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男18-60岁、女18-55岁),凭《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证》,按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对按比例就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制定落实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措施,确保每一个残疾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当残疾人参加的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个人自负50%,剩余的50%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优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纳的保险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六)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免费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其他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予以40%的补助;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聋儿配戴普及型助听器;白内障患者按《市区视觉光明行动实施意见》(政办[]72号)文件精神,实行复明手术;免费向盲人赠送盲杖;免费向需要借助盲人导向设施的盲人赠送“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免费向下肢重度残疾人一次性赠送一辆手推型轮椅。

第十条建立残疾人医疗保障网络。

(一)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残疾人,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医疗保险。

(二)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个人缴纳保费部分由区、镇二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属于农村低保户的残疾人享受待遇按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和住院,对持有患先天性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和持有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到医院进行康复医疗的,免收住院普通床位费。

0—6岁残疾儿童在区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康复费用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非低保的康复费用区补助50%,其他残疾人康复费用区补助20%,实行先支后报。

(四)对贫困残疾人患大病享受应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视情况可给予每人年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困难救助。

(五)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与残疾预防。卫生部门将社区残疾人康复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建立残疾人医疗健康档案,各级残联配合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为社区中心提供康复器材,完善康复设施,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各镇(街道)要建立重度残疾人庇护安养所(站),配合区儿童残疾庇护中心和区精神残疾人庇护中心做好残疾人庇护安养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计生、宣传、安全、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全面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精防康复经费投入机制,全区按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0.7元投入经费,镇(街道)也要安排一定的精神病防治经费。对非住院低保家庭(含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对入住区康复中心的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只收取生活伙食费,其它医药费用按关规定结保。

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事业。

第十二条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对本区户籍严重残疾的未婚独生子女,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且为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且为低保家庭的,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范围。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优先优惠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征地补偿。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生活保障、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

第十四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由区残疾人维权站、镇、街道残疾人维权岗、村、社区残疾人维权点,对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关心残疾人的业余爱好和业余生活,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

(一)区内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寺院、道观等,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

(二)区内各公园、名胜景点对残疾人免费游览。

(三)区残疾人活动中心向全区残疾人免费开放。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四)对残疾人开展组织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以此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

(五)残疾人团体购票看电影,票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电影院。

第十六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婚姻登记费。

第十八条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区、镇区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宾馆、金融单位、菜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已建造的缺乏无障碍设施要逐步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必要时要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新建星级宾馆应配套设置(一定比例的)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和卫生间等。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2篇:残疾人工作意见建议范文

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残疾人知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予追回。

第3篇:残疾人工作意见建议范文

同志们:

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监测工作今天正式启动了,省级的工作任务将陆续展开。残疾人状况监测是全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的持续开展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统计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开展残疾人状况的调查和监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为国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基础上,为及时获取残疾人状况的信息,又开创性地开展了残疾人状况的监测工作。通过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连续四年收集了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动态数据,为研究相关问题、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近年来,加强残疾人基本状况的调查、统计和监测的工作更加受到重视,被写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文献中。

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展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非常必要,将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实施评估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根据变化的需求,对监测工作做一些必要的调整,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完整性,是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环节。国家统计局和各级地方统计机构将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新一轮的监测工作。

残疾人状况监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尽管我们有前一轮监测的成果和经验,仍需对搞好新一轮的监测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为此,我局提出三点建议:

一、把残疾人监测样本的调整补充工作做扎实。监测样本的重新调整补充,是开展新一轮监测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我们下一阶段马上要开始的第一项任务。这一环节既是整个监测工作的前提,也是整个监测工作的基础,对新一轮监测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能否获取高质量的监测数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一轮监测工作尽管仍沿用的监测小区,但随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资料的公布和开发,以此为基础对监测小区的实地勘察和全面摸底仍然十分必要。这项工作任务量大,覆盖面广,技术要求高,因此要确保各工作环节得到细化,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职责得以落实。

二、做好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残疾人状况监测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精心设计的方案,需要通过严密的组织和认真的执行才能达到目的。这就需要称职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监测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努力,因此对监测人员的培训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今天参加会议的都是将在各省级开展监测工作的领导和骨干,因此也是下一步省级组织培训的核心力量。大家肩上的担子很重。尽管我们已经有前一轮监测积累的宝贵经验,但也必将会面临新的问题。除了要培训监测人员熟悉方案、掌握工作流程、吃透问卷之外,还要指导大家如何与被调查者更好地沟通,取得对方的积极配合,指导他们顺利地完成任务。总之,要从多个角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残疾人状况监测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把工作做在前边。

三、确保数据质量。一项统计调查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残疾人监测工作也是如此。从方案设计到取得最终成果,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十分关键。需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确保数据质量。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真诚合作和共同努力下,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