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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我国目前农业现状决定。我国的土地零散,广泛大规模的机械作业无法实现,农民合作社可以将农民和土地组合起来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统一管理和种植,做到规模化生产作业。
2、由我国目前的人口组成决定。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群文化程度低,技能素质差,接受新事物、新技术迟缓,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的发展。
3、与国际大农业接轨的必由之路。中国加入WTO已经十多年了,但是农业现状与国际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没有规模,没有效益,没有统一管理,不能保证质量和品质,没有统一销售就进不了大市场,没有农产品深加工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业合作组织的诞生。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缺乏对农村合作社性质的认识,人民对“合作社”三个字特别敏感,对任何“合作社”都有一种排斥性,不了解现行农村合作社不再是生产合作社,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和增加农民收入,是为了更好维护社员的独立商品生产,建立在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诚实基础上的。
2、政府的指导与管理不到位,部分政府机构对农村合作社的宣传力度不足,对农村工作不够重视,使许多农民对于农村合作社认识不清。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提供优惠的政策,不能满足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要求。
3、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5.31亿人,但是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肓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7%,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62%。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农村教育基础设施落后,我国目前教育资源主要安排在城市和中心乡镇,而许多交通不便或者人口较少的边远山区所得到的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需要。农民素质低、信息闭塞不畅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因此形成了迷信、保守、缺乏合作精神的“小农意识”特点,往往会习惯各自为营、自给自足的独立生产方式,这恰恰与农村合作社提倡的民主、公平、团结、诚实的理念违背。
4、农村合作社缺少融资渠道由于农业产业自然特性明显、生产周期长、缺乏抵押物、资产专用性强、金融需求小、贷款风险高等原因,农村金融投入总量与农业发展不匹配。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的难度较大。目前农民在资金流转渠道上,往往是以民间宗亲信贷为主,这大大阻碍了农民的积极性。而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虽身处农村,但其与合作社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商业金融模式,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贷款的规模与效率。
三、和谐背景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新思路
1、提高合作社成员综合素质。提高合作社领导者的素质,领导核心是合作社的灵魂,与合作社兴衰有着密切合作社要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联系,即是合作社的策划者又是合作社的运作者,培训项目包括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合作社法普及、国际国内市场行情、最新市场动态等,使每个社员都能做到合作,懂协作,掌握基本的生产和管理常识,共同维护合作社的永续发展。
2、依法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抓紧做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将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耐心给予解释。抓好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是近年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抓典型,是为了带动农民兴办和加入合作组织;而现阶段抓典型,目的是为了依法规范提高,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
3、按照“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舌力”的指导原则,加快典型交流,借以推动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依托产业支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紧紧围绕已经形成的经济作物产业带及特色养殖业,力求打造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优势特色产业组建起来的。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放心、自愿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本着“引导、服务不包办,支持、管理不干预”和“政府搭台,合作社唱戏”的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要求,把重点放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管理、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上,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
年间先后求学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纽约大学和耶鲁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英国工厂制度之胜利》(“TheTriumphofFactroySysteminEengland”)创造性地将1840年前后英国工业结构传统分类法(“个体镀金工、家庭生产制及工厂制度”)拓展为“手工艺工人、商人雇主制及工厂制度”,这一研究成果为《欧洲经济史》教科书所接受111。1929-1946年执教于南开大学,1947-1968年受聘于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68-1971年执教于新加坡南洋大学。
方显廷以学术思想精深、治学态度严谨、工作作风扎实闻名于民国时期学术界。留美期间他主攻经济史,专精于英国工业结构和工业史研究。上海厚生纱厂学徒出身的他对民国初期的中国工业状况也相当了解121。他学成回国后致力于中国华北地区工业化问题和东北移民问题研究。他纯熟地运用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先后发表了大量中英文调查报告和论著。方显廷在华北工业化问题研究中洞察到了中国产业结构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当工业化问题研究进行到一定程度后,他又将研究重点转移到中国农村。他认为:中国沿海地区的现代工业都是由西方移植而来,而非基于社会本身的结构性蜕变,中国所谓的工业化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中是无足轻重的;必须致力于健全农业经济体制,否则就没有健全的工业化。此外,他在东北移民问题研究中发现,华北居民由于匪盗横行、连年内战、苛捐杂税及高利贷逼迫而大量迁徙东北,期冀在东北创造新的生活,然而大量移民仍然处于民不聊生的境况之中。基于这种认识和体察,方显廷将实际考察的重点转移到农业现实经济问题,尤为关注农业资金筹集以及农村合作事业等问题。
一、方显廷农业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
方显廷关于中国农业问题研究的代表性文献主要有《中国农村经济之复兴》(1938)、《中国经济之症结》(1938)等,其研究内容涉及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业经济现状分析、制约中国农业经济复兴的因素分析和农业经济复兴的政策建议等。其农业经济思想既具时代特点又具一定的前瞻性,是一份值得总结的宝贵思想遗产。
1.中国农业经济现状分析
方显廷充分肯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我国以农立国,农民占全国人口四分之三,农业所得,至占全国所得五分之四。农村经济,实为全国经济命脉之所系131163。”他认为,中国经济要得到真正的发展,首先取决于农业的状况。他比较了中外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农业比重的演变趋势,指出“世界各国农村经济之衰落,为农业革命以来之普遍过程,…农村经济一经没落,则城市经之自由发展而得生路,不致有流离失所之虞131163”。他强调世界各国农村经济的“衰落”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律性的现象。这一思想与现代产业经济学关于国民收入和劳动力在各产业间演化规律理论十分吻合。即:第一次产业实现的国民收入,随经济发展,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同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的比重一样,处于不断下降之中。这种“衰落’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他认为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情况却令人忧虑,“然我国情形,则与之迥异。盖自帝国主义侵入以来,农村经济既遭摧残而衰落,工商经济复同受压迫而难兴,驯至农村过剩人口,无宣洩之闾,农民生计,乃益濒于绝境”13163。他根据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数据分析指出,从1873年至1933年的60年间,全国人口増加31%而耕地面积仅増加了1%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6公顷,“若与国外专家所估计之每人需耕田二点五英亩始能维持最低生活者,彼此一作比较,相去实不啻霄壤矣”131163。可见,中国的情形是零落的现代工业建立于萧条的农业基础之上,经济循环的结果必然是真正的衰落,这种衰落的状况必须依靠制度安排加以改变。
2中国农村经济复兴的制约因素分析
方显廷通过对制约中国农村经济复兴的因素分析,将其归纳为农业环境、农业组织与农业技术三类。
(1)农业环境。农业环境包括社会、政治、经济诸方面,方显廷侧重于经济环境分析,指出“我国农村经济环境之恶劣,为不可掩饰之事实”131165。他认为,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水利失修导致旱涝灾害频繁发生。他指出:民国二十年之江淮水灾,为罕见之浩劫“因天灾人祸之频仍,衰憊益甚。……江淮大水己置二千五百万农民于绝境”131165。他强调筑堤、灌溉、造林等水利兴修工程应成为政府改进农村经济环境的首要工作。第二,交通闭塞导致全国各地的农产品无法调剂和流通。交通不便导致货流不畅,供求失衡,引发了“甲处聚杀焚毁而同时乙处饿残载道之矛盾现象”131165。他认为,交通建设是改善农村经济环境刻不容缓的事业。第三,国际经济大环境的不利影响。他指出,中国农业经济发展也受到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世界经济衰落之怒潮,方因英、日、美相继放弃金本位而谊逐波及我国。故农村经济之衰落,至(2)农业组织。基于农业组织视角的考察,方显廷认为中国的“中古式的條地制度”和“农业生产规模狭小”两大因素也严重制约着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他指出:中古时代之经济组织,以地方为单位,此一单位与彼一单位之间虽亦偶有往来,以通有无,然交易究未发展,各经济单位多赖自足自给,以农业为主要收入,而以工商业辅佐之,举凡一切经济活动,鲜有大规模经营者,群以劳力为主体绝无机械之引用131164”。他认为,以“平均五十亩之田场恒非集中于整块土地”为特征的中古式條地制度在中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有的甚至“分散至九处不同地点者”13131。这种分散的條地制度,“其意以为设低田被水,则高田尚可望丰收,若高田被旱则低田或可期无恙”13131。但该制度忽略了劳动者在利用农地时将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体力,使得到的收益抵补不了付出的劳动力。再者,我国农业生产规模狭小,其状况为“资本之利用恒减至最低限度,而劳力之消耗则适得其反”13131,其结果是农产品产量“仅足自给,即使偶有剩余,运销他埠,其交换所得,亦不过以之为购置一二舶来品之用而己”1331。当然,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思想上不思变通,另一方面也与农民生活贫困,无法扩大规模有关。
(3)农业技术。方显廷指出,农业技术“以农作物之改良,蚕桑之复兴及牧畜之提倡为首要”131167。一方面,他总结了国内农业技术改良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如:以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中央大学农学院、广州中山大学农学院及岭南大学农学院等教育机关积极致力于农业技术的改良事业,新的农业技术也不断应用于实践;全国经济委员会农业处、棉业统制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等主要推动农业技术改进的政府机关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他以农作物的改良为例指出:主要作物如米、麦、高梁、稷米、大豆及棉花等,经过相当时期之育种试验,每亩收获量,咸有十分之三以上之増加,美棉移植成绩,且有超夺过原产地之收获量者,良可欣幸”131167。从中可见他十分注重农业技术的改良和推广。另一方面,他也强调指出,高校设置的农学、农业管理等专业太少,导致农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极度缺乏,而政府研究机构设置重叠又导致研究资源的极大浪费,总体情形是‘以往成绩,绳以当前需要,相去尚远”。
3中国农村经济复兴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的分析,方显廷指出:农业环境,农业之主要工作”131167。他认为,苛捐杂税的豁免、田赋附加的限制、土地的测量、土地的呈报及土地的登记等具体制度建设十分重要,均有助于改善农业环境;除此之外,复兴中国农业经济的应对之策还在于不断推进农业合作制度的完善、农业投入经费的保障及农业人才的培养。
(1)建立合理的农业组织系统有效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方显廷指出:复兴农村经济之首要问题,厥为合理的组织系统之建立”131168。他认为,农业组织系统建设包括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管理机构两个层面。他主张在农村创建信用合作社和非信用合作社组织,并且极其强调合作的必要性。认为合作’二字自广义言之,为任何社会活动之必要条件,换言之,无合作则人类无以形成”131166。他力主在农村建设农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为农民以共同努力,根据平等原则而増进其全体利益为原则之组织,不独经济利益得藉以増进,即社会、政治、教育、宗教等利益,亦莫不然”131166。他认为,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应由信用合作社和非信用合作社构成。信用合作社专为农民投资提供资金,而非信用合作社则满足办理其他合作事业需要。他强调非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合作组织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他对“销售合作社”作了如下的设计:销货处常设于合作社理事家中,各理事轮流值日售货,理事售货,纯系义务;购货对象不限社员,每日交易额由一元至四元不等,交易额之最小者为大铜元二枚;为照顾家境贫困者,合作社可引入物物交换制度,如以鸡卵一枚可换取香油一匙;组建合作社的意义不在于交易额多寡,而在于“有此货店,社员可因购物而得会面,借以孕育合作精神,造成合作环境”13432。他对合作社进行了归类,分析了合作社运行机制,并深刻指出了合作社运行机制中包含了更进一步促进生产的因素(即合作因素),这种精神的力量又将对整个农业发展环境产生深刻影响。
方显廷还主张设置全局性的农业管理机构,“以收挈领提纲事功划一之效”13168。他在对中美农业比较的基础上指出:美国农业调整局每年‘经费数万万元,雇员数千余人,如此庞大之建设事业终赖其组织之严密而有系统,卒能收指臂相助之效,农民莫不沾其实惠”;而中国则是建设机关不仅“叠床架屋”,而且“彼此不谋合作,甚或互相倾轧”,上至中央机关重复设置、毫无章法且“零乱散漫”,下至地方农业管主张,上至中央宜整合各相关机关而组建农业部,下设农业、合作、水利、渔牧四司各司其责,下至各省县也应设立专门的农业管理机关,督导推动和实地办理农业经济事务。此外,他还主张设置全国性农业合作社管理机构,倡导组建“全国合作社联合会”主其事。他将该机构的职责定位为:深入了解各地农业合作组织情况;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合作组织的筹建计划与发展规划;督导合作社获取所需资金及其他资源等等。
(2)利用商业银行放贷信用合作社构筑通畅的农业融资渠道。方显廷主张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约束各商业银行,使之为信用合作社提供长期的、可持续的农业资金。他通过研究发现,“予合作社以金融上援助之机关,除省立或县立农民银行办理者外,……复有私人设立商业银行”131427。在他看来,农村生产凋敝,使得国内现金都向大城市集中,导致“银行之库存日増,现金之用途日塞,积压耗息,是以数大银行乃不得不另觅放款途径”131427。他认为商业银行参加合作社放款业务是合作社发展的新希望之一,因为“中央及地方政府当局财政之困难,合作社所需资金,大部分亦须求助于商业银行”13428。他同时也认识到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最初是援助农民而非剥削农民,但政府也不可对之放任,而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约束,“善为实施,庶可使中国国合作运动之发展得奠定一稳固之基础也”。
(3)积极发展涉农教育事业加强农业人才培养。方显廷十分重视教育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他批评当时我国的农业教育机构“居少数,仅有八九所,实为古今中外所罕见之乖谬现象”13168。方显廷倡导政府应筹资在各地兴办农业职业教育学校和农业高等学校,以教育和培训农村建设事业所需人才,使农业人才的供给步入正轨。另外,针对合作社所需人才,他提出“普遍举办合作教育运动,盖合作教育可孕育合作环境”131429。他强调一个适宜的合作环境将推动合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建议国内各家书局应向全国推介有关合作社的著作,各家刊物也应定期刊载相关文章宣传合作社;政府相关机构也可延聘国外农业合作专家来华演讲,传播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等等。
二、方显廷农业经济思想的现实启示
业,是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使一国经济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他提出了一系列“复兴农村”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对当今中国农业经济发展仍具一定的启发意义。
1.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方显廷认为,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和农村经济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而当前包括筑堤、灌溉、造林及交通设施在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己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不仅应注重科学规划,而且还不断探索农业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对于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可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2.发展区域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当前中国农村一家一户分散式的经营方式,使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经济资源无法合理流动,影响了农民増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显廷所提出的“中国之合作社也乃一政策而非一运动”131424的观点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中国农村合作制度的构建,应自上通过政府制定扶持相关政策,至下由农民自发地按合作制原则通过从生产、技术、资金、供销、加工层面开展互助合作,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市场相衔接,向其组织成员提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来构建中国农村特色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区域产业集聚”战略的引导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将会在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该组织的形成又将突出区域主导产业的优势,并最终实现区域性的产业集聚。
3疏通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近年来,乌兰察布市把发展马铃薯产业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实现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引擎,花大力气、下大工夫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扩大马铃薯品牌影响力,创办了每年一届的马铃薯文化节,2009年还在北京举办了马铃薯产业发展高层论坛。2011年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乌兰察布马铃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成功组织了第14届中国马铃薯大会,同时举办了第二届乌兰察布马铃薯展洽会及第三届乌兰察布马铃薯文化节,极大增强了“薯都”影响力和竞争力。在狠抓品牌建设的同时,全市上下坚持产业链各环节齐头并进、全面推动,“中国薯都”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一是加快专业农业合作社建立的步伐,积极推进集约化经营,有效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种植成本,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二是充分利用乌兰察布地处环渤海经济带与兰(兰州)银(银川)、呼(呼和浩特)包(包头)鄂(鄂尔多斯)经济带结合部、连通东北、邻近俄(俄罗斯)蒙(蒙古)的交通区位优势,以马铃薯产销为杠杆,有力拉动了加工、运输、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三是以推广脱毒种薯为突破口,提高种植质量,实现了不断提升整个马铃薯产业效益的目标;四是大力扶持民丰薯业等马铃薯龙头企业发展,采取核心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大大扩展了整个产业链的利润空间。按照该市市委、政府经济发展总体战略,下一步马铃薯产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拓宽思路,加大力度,坚持全产业链推进、高新技术引领和营销物流拉动的方向,抓住国家大力支持非公有经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契机,通过3~5年的艰苦努力,实现由特色优势产业向现代化高科技、高效益产业的历史性华丽“转身”。
二、金融支持马铃薯产业的模式及问题
金融业对该产业的支持主要集中在授信业务方面,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大型龙头企业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扶持,农村信用社主要面对种植户,但采取的基本上是分散放款方式,很少实施对优势产业区域整村整乡推进的模式。二是银行业对种植大户的支持力度不够,其资金缺口主要依赖于信用社和民间融资。三是金融机构对马铃薯产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支持不均衡,对加工环节支持力度明显大于种植、生产资料供销、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同时,作为地区支柱性产业之一,乌兰察布各级政府对马铃薯产业每年都有一定的农业贷款补贴,但主要是针对大型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和农业合作社很难得到政策性专项补贴。
三、发展马铃薯产业链信贷业务的思路
针对马铃薯产业中客户零散、企业微小、风险较大的特点,包商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提出发展马铃薯产业链信贷业务的思路值得借鉴。
(一)总体策略和分客户信贷模式。一是在总体策略方面,组织马铃薯业务专业团队,负责整个产业链信贷及相关业务营销工作,同时配备相应的风险、产品经理,融调研与市场开拓工作于一体,将产品设计与风险控制紧密结合,实行全产品捆绑式综合联动营销,批量式业务集中处理,在降低成本和风险的同时,提高产品综合收益率。二是对马铃薯种植大户,可按照所涉及贷款的相关制度,采用“抵押+担保+保险”授信模式,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如可以运用联保模式,以土地经营承包权及地上喷灌设备、农用机器设备、储藏窖等做抵押,并要求客户以其所种植马铃薯投保农业保险。三是对小型马铃薯收购、加工、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供应及贮藏等环节企业,可根据客户生产经营能力、资产状况等实行差异化授信和利率定价,解决其日常资金需求。也可在马铃薯播种、收购季节,为企业办理短期流动资金综合授信业务。四是对属于小微企业范畴的加工点、菜市场马铃薯经销者等客户,可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打产品,并辅之以信用卡等业务,帮助其解决临时性、应急性资金需求。五是对融产、供、销于一体的大型马铃薯龙头企业,可采取“政、银、企”三方合作的方式,由政府牵头,撮合银行与其开展全方位合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公司+小企业+微贷”模式,分别对企业自身及上下游客户和种植户开展票据贴现、商赢通、微小涉农贷款等业务,运用联动营销的手段;对部分以马铃薯为制药原料的企业,可在政府的协调下,利用民贸民品企业贴息政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六是对从事马铃薯运输的客户,可以开办运输单据质押、营运性车辆抵押贷款,解决其短期经营性周转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对从事农机具供销客户,可由经销商作为第三方,以所购机具作为抵押物开展三方授信。七是充分利用乌兰察布“薯都”这一品牌优势,以马铃薯文化节等为媒介,与同本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开展订单涉农业务。
4年的时间内,全镇累计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面积34089亩,成立以土地为纽带的土地合作社15家,颁发产权证4417本,使用产权大证12本,通过产权登记交易后以土地使用产权为抵押办理抵押贷款570万元。徐庄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将向农业经济规模化、市场化方向运作,才能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得以更好的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工则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全面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谈起这几年土地合作社的运作,自豪又自信的说:“当年三个全国第一让我们这里的老百姓逐渐富裕起来,今后围绕深化流转土地使用权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我们自己的新农村。”
“新”创下三个“全国第一”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是徐庄“新”发起者,2008年,做了22年农村工作的他发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很多农民自己的土地都没人耕种,有人私下转包还经常引发纠纷。如果把这些缺乏劳动力家庭的耕地由一个专门合作社承包下来统一分配,既可以有效利用了耕地,又能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岂不是双方都受益?有了这个想法,他和土山村会计张凯华一起系统地学习了《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费时一个多月起草了土地流转合作社章程,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
2008年5月1日,按照章程,全崮山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了,位于全崮山下的土山、柿行、湖沟和前徐4 个村280 户以土地入股加入了合作社,入社耕地将近 3000 亩。7月15日,全国首家经工商注册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土地使用权无序流转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集中社员土地进行规模生产是关键,由于农户集资较少,缺少资金成了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瓶颈。为有效解决土地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山亭区政府探索实施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向社员颁发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产权期内,按照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也可作价、折股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抵押担保,赋予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以转让权、收益权和抵押权的造血式改革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运作。同年9月,徐庄土地合作社以334亩土地使用产权、评估价 102.5 万元为抵押从山亭区农村信用社贷款 30 万元,购买了化肥、麦种、农机等。至今,全镇土地累计抵押贷款达570万元。
为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山亭区建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徐庄镇建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农民拿着土地使用产权证可到服务所进行咨询,服务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土地进行等级评估,提供参考价格,促进公平交易。
高崇銮说:“向农民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用这个证抵押贷款使土地由无形资产变成了有形资产,这解决了规模经营中的土地面积小、地块零星问题,进而出现了一批粮食种植大户,种粮面积稳步增长,粮食安全也有了保证。”土地使用产权的改革尝试在市场环境下的流转带活了区域经济,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徐庄人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土地使用产权合作之路。
“新”在实践中成熟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新”中探索前进的徐庄人没有因为创下了三个全国第一沾沾自喜而放慢了自己的脚步,在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中心的系统工程中,他们为实现现代农业的目标继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完善了经营管理体制、成功组建了多个专业的农产品合作社以及对流转之后的土地进行生产指导的做法,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目标,带动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让百姓的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百姓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难免会产生心理上的顾虑和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合作社和服务所在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有效的风险规避、利益分配和矛盾调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为防范农民失地的风险,合作社规定农民土地使用产权只能入股合作社不能入股其他企业,合作社成员农民不得低于80%,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保证农民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有效规避了农民土地用途“变质”的风险,同时为预防经营风险,土地合作社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最多不能超过1/3,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确保合作社能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收益分配方面,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每年度保底利润,以不低于80%的比例二次分配给入股社员,仅这一项,入社农户比社外农户每亩每年增收500元以上。此外,区级土地合作社还专门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来专门调解土地使用产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作组织内部也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及时处理农民纠纷,让农民安安心心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流转。
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土地产权合作社和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还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按照土地的质量和地面附属物进行等级分类和价格评估,一些农户家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产权交易,这样就为发展规模化农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在政府的引导下,一大批依据当地优势资源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板栗专业合作社、金银花专业合作社和核桃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的出现将徐庄镇农业资源的优势放大,集中大规模的生产使传统分散的农业种植走向了产业化道路。同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也妥善解决了合作社社员没有土地后的就业问题,各合作社根据用工需求优先安排社员上岗。其中,桑村民生蔬菜种植合作社就吸纳了200多名社员就业,社员在领取入股底金的同时还能挣取工资,年收入达1.9万元。
针对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后依旧延续粗放式的耕种方法,并没有将土地集中生产的效益优势发挥出来的问题,服务所的同志了解到情况后很是着急,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说:“新不光是做土地流转的中间人,我们有义务让土地产金生银发挥最大生产作用。”对此,服务所牵头组织了多次农业技术指导,邀请了人民大学等多个高校的教授专家对农业土地利用和农业技术进行指导。
“新”带动城乡统筹发展
“新”带来了群众收入的大幅提升,富裕起来的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围绕徐庄镇的“新”的一系列措施,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山亭区探索出适合自己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契机规划出适合自己的发展蓝图:土地入社、农民进楼、企业进园。
关键词:财政支农政策;国外发展状况;借鉴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54-02
一、我国财政支农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财政支农政策。我国的财政支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财政支农支出,一是税收减免。财政支农政策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政策,这是财政支农政策的狭义概念。狭义的财政支农指财政性农业支出和农业税减免。第二个层次是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政策,这是财政支农政策的广义概念。广义的财政支农主要指财政对农村的支出以及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1994年,这一阶段是现行农村财政政策的初步形成时期,表现为资金渠道多,政策范围覆盖面广,但这一时期并没有突破传统的“取与予”格局。第二阶段为1994—2002年,在这一阶段,逐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税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财政政策的调整。一是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逐步增加,并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生态建设以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上。二是支出结构调整向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公共财政原则靠近。三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并在农村财政政策层面得到一定的体现。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从2003年起,农村财政政策充分体现了“三农”问题重中之重,一是提出并开始实施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二是改变财政支农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三是改革农业税税制,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
二、国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现状
(一)财政对农业的一般服务支持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一般服务支持”是公共财政支持农业的主要措施之一。一般服务支持是指为了给农业发展以及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环境,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农业科研等方面进行的投资服务(OECD,2004)。主要包括:(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欧盟规定,凡是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土地改良、兴建水利等,欧盟提供25%的资金,其余75%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予以再次补贴。(2)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建设的政府服务支持。(3)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美国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农产品供求状况、价格行情及预测等信息是免费的。欧盟通过合作社组织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销售及技术服务大部分也是免费的。(4)扶持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政府对服务于农民的合作社,给予25%的投资补贴,并免交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
(二)财政对农业信贷及农业保险的支持
随着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农民越来越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而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又不愿意向农民提供贷款。为此,各国政府通常都对农场主提供广泛的农业信贷支持。
美国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生产和销售的中短期贷款、生产贷款,以及向各种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农场主家庭管理局是政府向农场主提供担保贷款和直接贷款的最重要机构,提供贷款额高达90%的担保。2002年,新农业法提出了《美国农场信贷体系(FCS)》,该体系不仅贷款额度明显增加,而且担保经营贷款从90%提高到95%。
欧盟运用银行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大量优惠贷款,农业贷款利率比较低,银行的利息差额由财政负责补贴。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是面向农业的专业金融机构,提供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农业贷款利率大约是非农业贷款利率的50%,利息差由财政补贴,补贴金融随贷款的增加而不断上升。
此外,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大,私营保险公司往往无力负担,为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营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各国政府往往通过政府支持的方式办理农业保险。
(三)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
1.为了保证农民的收入与其他劳动者基本平衡,法国和西班牙财政都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以法国为例,1993年农村社会保障支出1 370亿法郎,其中20%是农民统筹的,其余 80%靠财政安排。
2.瑞典福利政策的最大优点是推行了普遍的社会保险金制度。政府不仅为非农业劳动者,而且也为农民制定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险计划。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主要有:救济金计划、劳动安全计划、农民社会保险计划、奶业农民提前退休计划、欠收保险计划。其中奶业农民提前退休计划旨在降低牛奶产量,年龄在60—65岁之间放弃生产的农民可得到补助。但该计划在1996年实施,由2 300人参加,为期5年,现已结束。
3.韩国主要采取的是改进农(渔)村居住环境,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区域综合整顿、充分开发利用农业之外的各种资源,增加农民非农收入、进一步完善农(渔)村社会保障体制,增进福利事业。韩国政府在1994年建立农(渔)民年金制度,逐步改善农村教育环境和条件,改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医疗保险费负担。
4.日本政府和地方互助组织用了大约50多年时间,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两条腿”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彻底解决了农业人口面临的医疗社会保障难题。
(四)财政对农村扶贫的支持
据ESCAP的研究,亚太地区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在扶贫方面的直接扶贫措施至少分为6种类型:
⑴以实现自我就业为目标的信贷和培训计划;
⑵提供临时就业机会的公共工程;
⑶收入或消费补贴转移支付;
⑷与儿童教育、妇女营养和儿童免疫明确相关的人类发展导向计划转移支付;
⑸针对宏观经济波动、自然灾害和公共健康危机导致的意外危险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
⑹反对侵害人权的公民行为。
这些计划部分具有自我瞄准机制,只有极端贫困的人才会参与,如公共工程中的补贴就低于临时工的市场补贴标准。建立在信贷基础上的贫困人口自营计划是针对信贷市场失败的现实而设计的。这些计划由非政府组织和较正规的银行来完成。如格拉米银行、孟加拉农村促进委员会(BRAC),Proshika和孟加拉的ASA、印度的MYRADA和 SEWA,泰国的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BAAC)与印度尼西亚的BadanKreditKecamatan(BKK)。
三、国外财政支农发展现状对我国的启示
(一)扩大财政支农的范围
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是各国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另一方面重视财政对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的支持,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政府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此外,政府财政还非常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包括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及其反贫困等。这对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缩小工农城乡差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是涵盖农村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目标的发展战略,公共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既需要加强农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又需要切实强化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改变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长期发展滞后的现状,从而逐步推进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有效地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近几年来,财政支农的绝对量和相对量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和方式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降低了财政支农的效率。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分散,规模效益差。具体表现为管理部门多、专项资金单个数额小,资金分散使用与交叉重复并存。其次,许多项目的安排与农民实际需求优先序不一致。项目资金的分配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进行,致使许多资金项目并不符合农民实际的优先序需要。再次,由于各项补贴分散并普遍采取逐项发放的形式,且支农资金管理分散,因而操作和监督成本高。
(三)发挥政府财政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
在各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中,各国还普遍重视通过公共财政政策和财力手段的运用,引导社会性投入,从而建立起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渠道。如在现代农业发展中,银行信贷投入日益重要,欧盟运用银行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大量优惠贷款,农业信贷利率比较低。日本的农田水利和灌溉设施由国家和农民共同负担,一般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民负担为辅,从而通过政府投入调动了农民投入的积极性,为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提供了投入保障。我国若合理利用财政税收的杠杆作用,对支农社会团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也会促进支农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照四到户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bbs”为你整理了这篇“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近年来,金溪以全国“两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为契机,以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的难题为导向,健全了征信证明、产权登记、价值评估三大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工作举措,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实践,探索出“1+2+N”(1个平台,2项保障,多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总结和解决金溪县农村新“两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推进我市 “两权”抵押贷款走深走实,探索生态产品实现的具体路径,我们深入金溪陆坊乡、黄通乡进行细致的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金溪县“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总体情况
金溪县地处江西东部、抚河中游,是典型的农业大县。金溪县下辖8镇、5乡、1个国营华侨农场、1个省级工业园区,面积1358平方公里。2019年常住人口30.67万,农业人口为23.1万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9.5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1.1%。
1.农(林)业产业化基本情况。农业:金溪县现有农田面积44.5万亩,已流转面积25万余亩,占比56.18%。农业龙头企业34家(其中种植基地型10家),经营面积3.4万亩;合作社571家,其中种养合作社336家,经营面积7.68万亩;种粮大户1200户(50亩以上),经营面积9.8万亩。林业:金溪县现有林地面积118.2万亩,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2家江西天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思派思香料化工有限公司;省级龙头企业1家;市级龙头企业4家),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6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抵押贷款情况。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4年5月,金溪县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至2017年底,全县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面积443251亩,占当年农田确权任务的99.5%;完成确权的村小组1373个,占有农田确权任务村小组的99.7%;完成农户48462户,占总任务的99.7%。2015年金溪县入选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简称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县共发放农地抵押贷款1205笔,贷款余额为40360万元(其中2019年农地抵押贷款累计发放465笔,贷款金额为17695万元),占全省24%,位居全省第一,也是全市唯一开展了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县(区)。根据人民银行金溪县支行关于农地抵押贷款资金统计,截至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金额2720万元,占比6.74%;农业合作社贷款金额960万元,占比2.38%;家庭农场贷款金额13010万元,占比32.23%;专业大户贷款金额9737万元,占比24.13%;农(散)户贷款金额为13933万元,占比34.52%。
3.林地经营权确权及抵押贷款情况。金溪县现有118.2万亩林地中,集体林面积116.8万亩,占比98.9%,国有林面积1.22万亩,占比1.1%。目前,金溪县已发林权证41616本,林地确权面积113.21万亩,占全县林业总面积的95.78%。发放的林权证中,国有50本,占比0.12%;集体1836本,占比4.41%;个人39730本,占比95.47%。2018-2019年,金溪县共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简称林权抵押贷款)8笔,贷款金额746万元。我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重点地区是资溪县和黎川县,且资溪县是全省唯一试点县。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279笔,抵押面积44.5万亩,贷款余额7.4亿元。
二、金溪县“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金溪县“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在全市率先进行探索,但是贷款规模和覆盖面依然不大,全县“两权”抵押贷款规模仅占涉农贷款的4%左右。从全市来看,2019年全市“两权”贷款余额为11.5亿元,仅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0.58%,全市林权抵押贷款更是处在低位萎缩状态。通过此次在金溪县实地考察调研,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林)地确权工作不扎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农村一直对农地有“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传统习惯,再加上近年来全国推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农村地容地貌的改变,导致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面积与农户实际拥有的面积不一致。同时我市农村承包地虽已完成了确权颁证国家验收工作,确权颁证率达90%以上,但还有部分乡(镇)及村委会出于对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管理监督及权益保护、协解土地确权纠纷等因素考虑,将部分权证暂留至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未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全市目前证书到户数48余万户,完成率70.56%)。林权方面,全省林权确权颁证工作从2005开始到2007年基本结束,截止目前,全市林地确权面积为1879.48万亩,占总林地面积的95.7%。由于当时时间紧、任务重,导致在办理林权登记时,有相当多的一批林权证登记缺少矢量图形数据,宗地图仅用草图示意,权籍调查及落宗不够准确,跨宗、重叠、飞地较多,有效数据利用率不高。金溪县确权颁证的41616本林权证中,因错证等原因收回证本数为6000本,占比14.41%,已发放到林农本数为35616本。由于林改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林权发证落宗是在54坐标系地形图上手工勾画的,与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权证落宗标准不一致,所以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全市共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2585件,涉及面积16万亩,占比仅为0.84%。
2.农(林)户“两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虽然金溪县实行了“两权”贷款绿色通道,但实际上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农(林)户要先后到村小组、乡(镇)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开证明,再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然后提供给金融机构。在办理“惠农信贷通”业务时,首先由县行业主管单位推荐,然后县财政、金融、贷款银行等单位共同审核,贷款资金需求在100万以上的还需要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才可发放,批准放款时间长。据了解,目前,林农用林权证抵押贷款时,更多的是需要两个公职人员用信用担保或财产担保。二是农(林)业生产前期投入大回报期长。金溪县现有毛竹12万余亩,目前种植毛竹的效益是每亩500元左右,扣除种苗、人工费用、运输费用等成本,每亩最多挣300元左右。大部分林户为此已不再从事林业种植,而是选择到外地打工挣钱。而留下的散户,因种植规模偏小而无需融资,或通过向农资店进行赊账或通过农商行的个人信用贷款等渠道就可以满足。
3.农(林)业产业化水平较低。截至2019年底,金溪县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规模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为20.88万亩,仅占全县农田面积的46.9%。全市农田面积435.89万亩、流转面积204万亩,占比46.8%;林权抵押面积54.5万亩,仅占全市林地面积1966万亩的2.77%。目前,全市50亩以上种粮大户共9422户,种田面积、种粮面积分别为127.7万亩、185.3万亩,分别仅占全市基本农田的30.4%、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的29.9%。同时,粮食初级加工能力严重过剩、精细加工少、产业链没有全面建立。再如我市有麻姑集团(粮油加工类)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但年加工能力也只有10万吨,全市163家大米生产企业分布在全市各乡(镇)进行加工,年处理稻谷能力为416.45万吨,2019年处理原粮103.23万吨,仅占年产能的 24.8%,大部分企业处于半开工状态,另有18家大米加工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
4.“两权”价值核算评估体系不够健全。由于区域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及资源状况的不同,使得农(林)地使用权、农(林)资产价值也有差别,并受市场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目前,全市缺少被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才,无法对农(林)资产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往往以金融机构内部的评估部门参与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熟悉农(林)经营状况的人士参与度不高。据了解,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以双方签定的土地租赁价格作为授信依据,很少将地面附作物收益纳入评估价值,造成抵押物价值评估偏低,影响贷款综合授信。如陆坊乡江西城彩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000亩土地建成300亩苗木大棚和4700亩“景观花海”,县农商银行仅以公司付给农户的租金作为抵押物评估的标准,发放抵押贷款500万元;黄通乡河湾村林地大户通过林权流转面积8000亩,以林权证抵押贷款,县农商银行无法对其中经济林的“潜在价值”进行专业评估,贷款金额也仅为400万元。
5.“两权”交易体系不够健全。一是交易数据没有互通共享。全市虽然建立了市、县(区)、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但市与县(区)之间、县(区)与县(区)之间、县(区)与乡(镇)之间的“两权”基础数据没有互联互通,造成“两权”评估、转让、交易、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数据难以实现共享。二是交易体制机制还未全健全。由于“两权”流转抵押登记是新鲜事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还未出台的交易办法或规则,办事流程也未规范,很多农(林)户还是以口头协议或双方签定流转合同等方式来约定,很少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如金溪县公共资源(生态产品产权)交易中心投入运行后,办理土地流转面积2万亩,仅占总流转面积的8%左右。
6.风险缓解机制尚未建立。目前,金溪县主要是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在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服务“两权”抵押贷款还未形成合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风险金补偿不到位。一方面,“两权”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完全在借款人的使用管护之中,抵押物的少量减少,一时难以发现,无形中增加了贷款的后期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农业及林业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自然灾害的影响,即使办理了保险,但由于农业、林木保险具有高保费、高保额、高成本等特点,农(林)户极少购买商业性农业保险,仅以国家政策性保险为支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会大幅降低经营主体贷款偿还能力,极易造成债权悬空,出现代偿风险。而风险补偿的不到位进一步制约了金融机构参与“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如金溪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余额超过4亿元,但仅建立了600万元风险补偿金,按1:8的补偿比例也只能撬动4800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二是农(林)资产处置困难。一方面是政策因素。如林权处置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些手续,一旦抵押林权办理不到砍伐证,抵押变现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抵押权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因素。农(林)地的属地性质导致社会资本担心抵押物原主人出面扰乱居多,不敢轻易接手处置农(林)地。同时,国家也一直重视对“三农”的保护,为了社会稳定造成法院贷款诉讼执行的难度加大,抵押物处置成本相对较高。以上原因的综合影响,造成了不良贷款占比较高。如资溪县农商银行目前林权不良贷款余额高达1800余万元,不良贷款率达19.3%。三是相关的激励奖惩考核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虽然在稳步推进,但从顶层设计上看,国家、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如在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建立容错纠错制度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制约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三、下步工作建议
深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是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的重要内容,是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要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着力解决“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顺利推进。
1.加快建立健全“两权”确权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基础的一环,是加快经营权流转,提高产业化水平,降低银行贷款顾虑的前提。一是建议由市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对全市“两权”确权颁证进行全面的梳理。对没有办证的要补办,对有争议纠纷的农(林)地,要通过航拍绘图、实地勘测等手段,明确界址、面积等基础数据,确保权属清晰。二是在现有“两权”数据库的基础上,健全数据库,建立IC卡,完善产权资料信息化管理,做到“田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2.提高农(林)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推动农(林)业的产业化发展,既可以引导农户直接和间接参与产业化工作进行增收,又可以有效激发经营主体的资金贷款需求,扩大“两权”抵押贷款的规模和影响力。一是大力培育经营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两特一游”要求,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重点发展出口蔬菜、中药材、水果、有机稻米等产业;加快发展特色养殖业,重点发展畜牧业、特种水产业等产业;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加快提高“一县一业”产业发展水平,通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以及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加速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进程。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农(林)业招商引资,引进龙头企业或优势企业,充分利用全市的农(林)业资源,发展延伸农(林)业全产业链条,降低农(林)业资源的采集、运输和加工成本。利用招商企业的雄厚资金、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稳步提升农(林)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在相关产业链的所处地位,提升农(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
3.建立“两权”价值评估体系。一是建议由市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建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并制定“两权”价值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同时,加强监管,对评估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高估或低估等恶意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建立贷款方、评估方、权属方三方共认的机制。对评估的“两权”价值要相互认可,降低评估成本与难度,调动经营主体的贷款积极性。三是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对“两权”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科学客观评估,避免“两权”资产价值评估严重偏低。
4.完善“两权”交易体系。一是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平台,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接入“赣服通”,建立全市“两权”流转数据信息共享云平台和交易市场。二是规范交易平台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交易规则,形成确权颁证、价值评估、交易出让、信息公示、抵押登记、处置流转“一体式”服务,引导各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拍卖、定价、协议、转让等各种处置。三是建议规范交易行为,今后全市所有的国有集体“两权”资产交易,必须要进入交易中心。
5.建立“两权”贷款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建议由市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信用+“两权”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建立面向金融机构和广大农户的信用评级信贷体系。为贷款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嵌入银行“两权”抵押金融产品的风控体系中,为全面推行“两权”抵押贷款奠定坚实信用基础。二是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建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出资建立风险基金,原则上市财政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不少于1亿元,各县(区)财政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不少于2000万元。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制定贷款风险缓释工作方案,共同分担风险。三是加大农业商业性保险的力度。建议保险机构探索特色产业“政策性+商业性”保险途径,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升生态产品应对灾害风险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四是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加大“两权”信贷抵押担保创新力度,扎实发展市县担保公司,积极引入省级担保公司,优先为“两权”抵押贷款创新产品提供担保,分担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五是探索建立生态资产收储托管中心,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处置解决“两权”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
一、建国以来农村残疾人保障回顾
建国初期,在百废待兴的短缺经济时代,政府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实行有差别的城乡分治保障原则。在农村主要依托“五保”供养制,对残疾人亦主要参照“五保”供养办法进行补助和救济。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材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这说明在当时,残疾人还没有作为特殊群体制定专门政策加以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趋于稳定后,残疾人照顾方式有了新变化,对无任何劳动能力的重残人由家庭照顾,集体给予家庭一定补助;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安排较为轻度的活计,与其他社员记同样工分,分配粮款亦与其他社员享受同等待遇。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供养费用由承包户分摊。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五保”政策大打折扣,残疾人及家庭贫富差距拉大。为此国家于2006年1月修改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除继续将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外,还着重强化了政府责任。
近几年,随着低保制度的建立,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照顾,除“五保”外,又多了生活保障线。2006年4月,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将保障对象首先界定在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重点照顾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农村残疾人为重要保障对象的低保制度在全省农村正式推开。
二、河南农村残疾人低保现状
实践证明,低保制度确实是解决农村贫困群体基本生活问题高效、便捷的救助方式。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农村低保人数363.95万人,月人均补差50元,其中残疾人占12.8%,约46万人。
通过分类施保、提标扩面,使残疾人感受到社会救助的温暖。以郑州为例,依据农村低保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把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分别按照农村低保80%、60%、40%的标准核定补差。洛阳市西工区三类标准分别为7D元。50元和30元。北京做法是以有无劳动能力来判定享受保障类别:无劳动能力重残人上调15%。老残一体,先扣去低保收A标准的80%,余下再计财产收入施以低保,即所谓的“收入豁免”。浙江、福建、安徽对低保对象的重残人每月救助30元至50元。这样做避免了制度的“一刀切”。
三、河南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
河南省总人口接近一亿,其中残痰人707万,占全省总人口的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86个百分点,涉及家庭人口近3000万,其中农村残疾人H623万人,占98.1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总量太、分布广、贫困化程度较高,目前生活保障问题主要有:
1.生活水平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2009年度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330元,仅占全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4806.95元)的69.3%,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6%,比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6.0%)高9.6%。一户多残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最为困难,虽已大部分纳入低保,但生活依然十分贫困。
2.农村残疾人权利意识朴素,对保障政策了解甚少。许多残疾人没有意识到,目前政府开展的救助已不是传统意义的慈善,而是制度化的人权意识的体现,他们对各项服务与救助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申报,很容易导致低保政策在农村太打折扣,一些本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没有享受低保。
3.新农合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效果不佳。2009年度,河南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510元,是全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4倍。2009年农村残疾1人参加新农合率为91.5%,参打新农保率为11%,由于新农合报销比例过低、报销范凰过窄,不能真正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看病就医问题。目前新农合报销模式仍是注重大病。重病以及住院,门诊几乎是自掏腰包。一些地方在新农合医疗项目内也设立了医疗救助政策,但还不能把脑瘫、聋儿语训、孤独症儿童康复等纳入报销范围,于是导致了部分残疾人大病看不起,小病不吃药,小病养成爱的病,大病拖成重病。
4.集中托养机构亟待建立。现时家庭供养老年人尤其是病残老年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为此,社会化养老模式应作为老年残疾人养老的主要模式。现实情况是,河南现有托养机构匮乏,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托养需求。出于经济及管理考虑,一些农村供养机构对特殊护理、丧葬概不负责,导致病残老A产生很大后顾之忧。
5.农村残疾人低保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现行低保制度一些硬性规定,很多应享低保残疾人没有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以家庭为计算单位,许多已丧象劳动能力、完全靠家庭成员抚养的残疾人,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因为高于低保标准而不能享受低保。
四、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对策
1.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农村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办法,将重度残疾人单独核算收入,单独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垒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勘政策;救助因病、因灾残疾人家庭;在应保尽保基础上,对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提高救助标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通过纳入低保或“一助一”、“结对予”形式,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到位;挟持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家庭副业和手工业及个体经营;适当放宽残疾人享受五保供养条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低保提供资助,建立多形式的扶助救助体系。
2.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救助政策。加大残疾人参保险支持力度,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台与新农保障范围。将白内障复明、辅助器具适配、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听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等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单病种报销;逐步将精神病患者治疗,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智障和偏瘫、截瘫、截肢等肢体残疾者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台报销范围。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其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级民政根据实际给予二次救助。
3.要给予持证残疾人更多“特惠”政策。赋予“残疾人证”新的内涵,给予持证残疾人更多救助,比如办理新农合、新农保业务时,持“残疾人证”,可免交个人应缴部分,家电下乡补贴方面,持“残疾人证”可享受更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