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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好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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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好处

第1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保险合作社;互助;农业风险;财税支持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672-3309(2010)11-61-04

农业合作保险是将合作社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保险制度。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形式,保险合作社是其主要的组织形式。依托合作制所形成的农业合作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险、共济互助的特点,符合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曲折的发展历史证明,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还在不断的尝试与摸索中。就经营模式而言,目前主要有5种:

第一种是政府扶持下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已经成立的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

第二种是江苏省的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江苏淮安市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联合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由政府提供约50%保费补贴。

第三种是政府主办,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2006年7月,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政府给予60%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作为代办人承办具体的承保、定损和理赔业务。并提取一定比例(约12%)的代办费。四川的一些地方也采用这种模式承保奶牛和生猪保险。

第四种是浙江省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共保模式。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浙江省采用“共保经营”、“互助合作”的方式开展试点。由在浙江的10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共保经营,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试点工作自2006年3月正式启动。

第五种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北京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推行和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具体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由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3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也允许和支持北京市养鸡业协会、谷物协会、果树产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一视同仁地给予保险费补贴。在北京郊县,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是通过依法注册登记的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取得经营资格的,他们聘请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专业保险技术支持,相继试办了养鸡风险互助、农作物、蔬菜风险互助和果树风险互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几年的试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风险互助覆盖面涉及北京郊区及周边河北、天津等地区。

二、农业合作保险的制度优势

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是由处于同一区域、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者,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风险互助保障组织。在农业保险领域,发展合作保险组织具有制度优势。

(一)合作保险形式适合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合作保险形式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具有天然的兼容性。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匹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所形成的中小经济体与保险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农村居民长期形成的互帮互助的纯朴思想观念也有利于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的阶段,保险合作社适合作为区域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二)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合作社具有有效地应对农业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内在机制。经验表明,无论是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还是政府直接经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均无法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相比较而言,农业保险合作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利益的一致性。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情况,从而能够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监督的便利性。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都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他们熟悉本地农业生产特点,对保险合作社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各种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骗赔行为的发生。最后,骗赔后果的严重性。中国农村的习惯是聚族而居,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投保农户的败德行为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影响他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信誉和声望。通过合作社成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低,能吸引广大农民积极投保

保险合作社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低,这是合作保险的一大优势,符合收入水平低而又需要农业保险的广大农民的需求。首先,由于保险合作社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互质的组织。制定的保险价格中不含有利润因素,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相比,价格水平更低,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户投保。其次,合作保险不需设置庞大的营业机构,具体的展业、核损、理赔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进行,可以大大减少经营费用。社员代表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行家能手,对于所在村镇的农业生产和灾害状况、农产品价值及受损状况都比较熟悉,具备查勘定损所涉及的农业生产专门知识。社员代表可以将核赔定损与农民自身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合理定损,既合理地对风险予以保障,又控制了骗保、套保等道德风险。节省了费用开支和保险经营成本。第三,农业保险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尊重农民的选择,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展业成本、理赔费用、管理成本的降低,也使保险费率降低了,更能激发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加强农业防灾减损

不管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保险公司担心的是投保后投保人的依赖心理,即“躺在保险上睡大觉”。合作保险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人(合作社)的利益结合起来,这样,投保人(农户)就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防灾减损。基于共同利益,投保农户们再也不会消极地对待农业风险,为避免或者减少农业灾害的发生以及带给自身的损害,社员们会主动联合起来,利用他们对当地农业风险熟悉、了解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构建农业风险预防机

制,采取各种防灾防损的措施。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三、发展我国农业合作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严重滞后

国外均将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立法及相关立法的调整范围,对其设立条件、法律性质、组织管理、运作方式、优惠待遇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我国的农业合作保险则缺乏法律的规制。1985年3月国务院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曾规定,保险企业应支持农业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后,并无相关的规定出台。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该条例被废止。河南省在试办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时,曾于1991年联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也已经废止。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未对合作保险组织作出规定。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该法。这两条规定似乎为合作保险组织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但尚待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该法未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做出规定。2002年12月修订的《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该规定是目前开展农业合作保险仅有的法律依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2007年4月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时,就由于公司没有资本金而被拒绝通过。

(二)财税政策支持薄弱

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财税政策的支持。如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合作保险组织及其成员一些财政补助、费用减免和税收优惠待遇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陆续在一些政策文件中提出要试办、发展农业合作保险,但都缺乏有效具体系统的支持措施。实践中只有个别地方政府在进行试点时提供了某些政策支持。浙江省于2006年开始,在相关试点市、县(市、区)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专业合作保险组织。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目前仅得到财政的部分保险费补贴。按照公司设计的建立“三方筹集”保费的模式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20%部分一直不能足额到位。税务部门还对该公司的大灾准备金和公司的经营结余课征所得税。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高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包括农业合作保险在内的各类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有效保障,是各国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正处于初创时期,虽然有关中央文件已提出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此项工作尚未进入工作日程,势必制约我国农业合作保险的未来发展。

(四)农民认知接受程度低。组织成本高

我国农业生产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现代保险意识较低;其人数众多,生产经营规模小,地域分散,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对合作组织存在抵触情绪,有些地方在推行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尊重农民意愿。致使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抱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并将其与“三乱”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从已有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来看,存在着农民主动参与管理、自发自主意识较低等问题,或多或少地背离了合作制的原则,致使合作制失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建立。

四、发展我国农业合作保险的具体思路

(一)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

基于我国以往发展合作制组织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立法应该赋权于民,强调农业生产者的主体地位,注重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参与的权利。法律应规定,政府要运用所掌握的资源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予以引导、扶持和鼓励,但决不应违背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意愿。搞强迫命令,任意干预。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合作保险顺利开展

1、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业合作保险发展工作的领导,应成立各级农业合作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农业合作保险工作。其中省级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省的农业合作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和保护农业合作保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全省农业合作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2、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氛围

农业合作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要为亿万农民所理解、所接受,成为亿万农民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在初始阶段。新闻媒体、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在政府支持下,通过各种宣传途径,针对农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进行深入、广泛、持久的宣传发动,力求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合作保险的性质、作用、好处以及投保和赔付方法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努力扩大农业合作保险投保面和覆盖率。

3、强化农民风险意识,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真正落实民主管理

在我国农民合作意识、保险意识较弱的条件下,开展合作制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和组织。政府应本着“扶持不干预,引导不强求”的原则,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创新农业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农户加入农业合作保险社。要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过去“农民出钱,政府决策”的模式改变为“政府支持、农民决策”的模式,发挥合作制保险民主决策的优势,在不断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保险意识的基础上,促进合作制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体系

我国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体系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合作保险基层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在各村可以设立非独立的合作小组,开展农业合作保险的原保险业务,由合作社成员推选代表,负责本区域的保险签单、保费收取、日常防灾防损、理赔等业务。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实现低成本管理。第二层次,农业合作保险县级组织――县级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合作保险基层组织,合作范围可以以县为单位,向乡、镇基层组织提供再保险,同时结合本县的气候特征和种植、养殖特点,为本县的基层保险合作社提供基本的业务指导、气象服务和业务联络服务。第三层次,省级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合作保险县级组织,其保障范围为全省农业区域。省级联合社的职能有两点:一是为基层社提供业务服务和监督管理,包括农业生产技术、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的指导以及保险费率厘定等。二是为县级联社提供再保险,在省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通过总社――联社――合作社三层两级再保险,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鉴于各省级区域农业生产及整个经济状况很不均衡、省际间存在很大差距的现实,农业合作保险的决策层和经营主体暂定在各省是比较合适的,目前似乎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联合机构。但省级总社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寻求再保险,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

第2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农超对接;流通模式;农产品流通

中图分类号:F273.7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nd large supermarket from Zhengzhou, the paper analyzes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super-docking. Summed up the“agriculture super-docking”implementation of the three typical modes, namely the“supermarket+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farmers”mode, the“supermarket+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farmers”mode and“supermarket+farmer”mode. In addition, methods of distribution and circulation performance, compares“agriculture super-docking”differences with the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channel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griculture super-docking; circulation patterns; circul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远远落后于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农产品产销不平衡问题一直存在,城市居民的“菜篮子”和农民的“菜园子”两个问题,是近年来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而作为其解决途径的“农超对接”模式一经提出,便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影响,且取得了可喜的成就。郑州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的省会,同时又是全国“农超对接”工作的试点城市,研究其发展的探索、路径和经验教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我国“农超对接”的发展已逾6年,经过一系列探索和发展,在降低流通销售成本、保证市场稳定、保障食品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相比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农超对接模式给农户、超市以及消费者带来了一系列好处,但相比发达国家农超对接模式的实现程度——美国为80%、日本为90%,我国农产品经由超市销售的比重还很低[1]。从外部环境看,当前我国“农超对接”参与者的供应链地位不对称[2],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传统设施设备对长途运输形成挑战;从合作社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较为滞后,难以满足超市的流通加工需求,且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程度均有待提高[3];从超市看,“农超对接”对超市的吸引力较低,流通环节的成本仍然偏高,支付周期缩短的压力大。

1 “农超对接”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专业合作社发展滞后,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低。实地调查发现,符合发展“农超对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由于发展时间短,不少合作社存在产品品种过于单一、产能规模普遍偏小的问题,难以满足超市多品种、大批量配货的要求。另外,一直以来,由于有关部门疏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正确引导管理,导致其运作不规范,在实际运营中还存在着机械现代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包装程度低、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不强、农产品生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1.2 小农生产无法满足超市要求,散户经营缺乏相关知识。长期以来,郑州市农副产品生产者是散户经营,生产者的小农意识决定了他们比较看重眼前的利益,在产品发展和品牌维护上缺乏长远眼光。农民在自然、自发的生产过程中,很难得到必要的指导和帮扶,导致其生产无法形成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及制度化。

1.3 合作社谈判能力低,农产品流通环节成本高。由于合作社通常存在品种单一、产量有限等问题,在与大型连锁超市谈判过程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特别是从超市的角度来看,农产品供给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超市处于垄断地位,可以从价格、质量等对合作社提出严格要求,合作社只能被动地服从。

1.4 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很多农民很难做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再加上缺乏严格周密的监管程序,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难以追根溯源。虽然我国农民的生产技术与昔日相比有了很大提高,但与超市的标准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达到超市合格标准的产品比率不高。

1.5 供应链各方地位不对称。与传统批发市场相比,几乎所有超市都对“农超对接”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尤其是中小合作社在与大型商超巨头“对接”的过程中,由于合作社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显得“人微言轻”,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1.6 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与提高。虽然农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订单预测进行生产,但现有的信息共享机制并不完善,在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存在时滞。供应链的协调运行建立在各节点信息传递与共享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有效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成为供应链优化的当务之急。

2 “农超对接”的主要模式

2.1 “超市+农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对郑州3家家乐福超市的调查发现,“家乐福”采用的是“超市+农业合作社+农户”的“农超对接”模式,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通过“家乐福”模式与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对比,我们发现,以往的采购流程至少需经过农民、批发商、供应商等4个以上环节。而家乐福与农村合作社合作,将采购直通田间地头,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售价将比传统模式采购的农产品售价降低15%到20%。采用“直供”方式后,超市方面利润成本维持原样,原先被中间商赚得的利润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转移”给农民,提高了对他们的产品收购价格;另一部分用来惠及消费者,最终反映为果蔬价格的下跌。

家乐福超市的“农超对接”模式运营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物流损耗费用等,此模式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利益分配情况见表1。收购价格方面,目前家乐福超市实行的机制主要是在果蔬基地一般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成左右,以确保对于当地其他收购商的相对价格竞争优势,从而使项目货源供应得到保障。其中,每吨运输费率约占成本的5%

~6%,每吨每天仓储费率约占成本2%~3%,运输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物流损耗率一般在5%~6%。

2.2 “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目前,沃尔玛采用的“农超对接”模式为“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第一,多维度的对接模式,即产地直接采购、建立直接采购基地、特别采购3种对接模式。第二,全方位的培训和辅导。沃尔玛拥有面向农户的培训课程,对合作社和农户进行“农超对接”实地培训、举办研讨会和最佳实践分享,发放“农超对接”辅导手册及农技手册,全面促进“农超对接”的发展。第三,建立沃尔玛“农超对接”合作农场的标准和操作体系,以准入制度、复检制度、抽样测试3种“农超对接”的检验标准。

“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的农超对接模式,突破传统组织有形界限,建立了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超市间相互合作关系,通过有效整合双方的内外部资源实现双赢的战略目标。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在这种模式下,尽管价值增值不少,但农户分配到的利益还是有限的,接近消费者的超市在让消费者付出较高价格代价的同时,占有了多数的利益。在“沃尔玛”的“农超对接”模式下,消费者购买黄瓜每斤可以省19.1%,购买西红柿每斤可以省10%,因此相对于农贸市场购买,消费者还是分配到不少流通利益。

2.3 “超市+农户”模式。河南本土最大的连锁零售超市——丹尼斯,目前采用的是“超市+农户”的对接模式,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这种模式下,超市不是被动地采购农户已种植的农产品,而是工作向上游延伸,采用订单式采购,对种子的种类、质量也有一定的要求。这种模式要建立生鲜配送仓库,实现生鲜瓜果蔬菜的直采,而不是到批发市场或者通过经销商运作。同时,超市入股一些农业龙头企业,与他们合作开发自有农场。

“超市+农户”模式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流通成本,缩短流通时间,减少鲜活农产品损耗,有利于保证农产品质量,促进工商协作,推动基地建设。超市主导的“农超对接”模式有利于鲜活农产品的品牌塑造、营销推广,合作社主导的前向一体化则更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分享产品流通环节的利润。由于中间环节缩短,避免了一次次倒手和层层加价。沃尔玛和家乐福对比,超市的利润率降低了很多,把更多的利益分配给了农民。

3 “农超对接”模式的对比分析

3.1 农超对接模式的流通方式对比。从对接模式、合作形式、是否第三方参与和物流配送4个方面,对现行的3种农超对接模式进行多维度比较,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家乐福主要注重于与农业合作社的合作,沃尔玛拥有自己的农业产业基地,并且有龙头企业的参与。丹尼斯主要与符合要求的农户合作,直接去农户家采购。在物流配送方面,除了超市自身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公司,沃尔玛不同于其他两家超市,沃尔玛还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物流。

3.2 农超对接模式的流通绩效对比。根据表2的流通绩效对比,超市通过“农超对接”提高了农产品的新鲜度,保证了产品的品质,黄瓜在传统模式下价格为2.1元/斤,而做“农超对接”的超市价格均降低了0.3~0.5元/斤,产品的价格降低了,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但是传统模式下的利润率为54.5%,并且传统模式下农民的利润率只有39.8%,可以看出,传统模式下超市的利润率是很高的,由于中间环节颇多,农民的利益也是极少的。“农超对接”模式下,产品的追溯性高,产品的质量安全可以得到充分保证。但是对于“农超对接”模式,超市所占的利益还是很多。

3.3 农超对接模式与传统流通模式的优劣对比。传统批发市场模式中,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中间环节众多。果蔬等农产品的价格随各环节逐级增加,相比生产成本价,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其价格已经翻了3~4翻。而这一增值过程中,真正获利的是与消费者接触较紧密的农贸市场批发商,而相比之下稍低一级批发商利润空间相对有限。这一模式的直接结果是生产者承受“价格倒逼”,消费者承担较高的价格,诸多环节的倒手导致效率的降低和成本的增加,以及农贸市场商贩的利益增加。而在“农超对接”模式下,由于实现了超市和产地的直接对接,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本(见表3)。

4 结论及建议

第一,合作社提供流通加工服务,满足超市需求。传统合作社出售的多为未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不但合作社方面利润较低,而且超市方面也存在存放、清洗、加工、包装等诸多方面的限制,降低了超市的合作积极性。合作社应开展流通加工作业,根据超市需求,对欲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分类分级、清洗、初步加工、包装、集装等作业,既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又满足了超市需求,有利于双方的长期稳定合作,实现双赢。

第二,合作社通过横向或纵向协作,发挥群体优势。通过横向联合组建合作联社,或通过纵向联合组建行业联盟。一方面,通过联合扩大农产品的生产地域和农产品种类数量,能在诸多层面满足超市等采购方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联合提高综合实力,增大在市场经济中的话语权,与超市进行相对平等的合作,维护农民利益。

第三,对于超市来说,应当加强货源物流建设,提高流通效益。通过与农户进行合作,建立农产品“直采”基地,致力于建立农副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同时减少不必要的中间流通环节,减小商品运转损失。同时,与农户进行合作,建立农产品“直采”基地,提供适当的技术支持,提高对接农产品的质量。采用先进的物流配送中心,每个环节均使用规范的电子物流管理系统控制,确保生鲜商品的新鲜程度。

参考文献:

[1] 刘晓峰. 农超对接模式下农户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116-121.

第3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公司+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道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上,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另外一种是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下就这两种模式发展的目的、期望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区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政府给予“公司+农户”模式以大力支持,是希望这种模式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户的积极性,拓宽农民致富的途径,弥补农户分散不集中的现状。对于农户来说,大公司,低成本、不用担心销售、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养殖技术、“只要不笨就能赚钱”的承诺等等,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对于公司来说,这种模式的好处似乎有:可以节省场地、设备、人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有保障的原材料供给,不仅避免了生产风险而且节省了巨大的市场搜寻和交易费用;可以优化资本配置,集中于科技开发、综合经营等高附加值项目的效益。

虽然“公司+农户”模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之初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大力支持,但是从其在中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却并没有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目标。早在2006年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公司+农户”有80%以上的案例是不成功的,而之所以不成功是因为存在三个共同的原因:一是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圈的钱很少用于农业;二是大部分农业公司都有圈占土地、以资源获得资本化收益的本质;三是工商业资本介入农业,其结果是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的剥夺倍加。随着这种“公司+农户”模式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学术界对这种发展模式的批评也越来越多,主要有:(1)认为公司与农户的行为不一致,权利不对等,导致博弈双方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容易导致不合作行为。(2)认为该模式存在制度性缺陷。因为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和农户的垄断势力不均衡、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与农户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形成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该组织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3)认为“公司+农户”模式在生产要素流转受限的前提下,对农民增收作用不大。未经过充分竞争就过早追求“产供销一条龙”、“纵向联合”等会促进公司垄断势力的发展,妨碍中间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农民增收,会阻碍农业发展。

对于进入市场的农户来说,“公司+农户”模式的实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之间的短期契约转变成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农户与中间商之间就存在地位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与公司的长期合作则会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放大。本来长期契约的原意是希望分散农户能够规避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风险,然而契约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使得单个农户丧失谈判资格,只能作为公司所定价格的接受者,而在发生企业不履约的情况时,单个农户又无法承担维权费用,因此只能采取不合作态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 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了一个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社团。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背景,学者的观点比较一致,凡是研究、关注或涉及这一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相结合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体制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偏小,很难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急需进行微观经济体制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出发,寻求交易过程中的联合与协作,使内部交易费用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综合合作社的产生显然可以看成是专业合作社的扩大版,不过是将合作领域由单一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

与国际上比较,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无论是合作社自身的内部管理、参与主体、运行规范程度,还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人才缺乏。会技术、懂管理的人才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出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有知识、有本领的人才,但这些人才几乎都留在城市,因此 如何吸引、培养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之一。(2)法律缺位。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现在依然处于量的扩张阶段,许多制度除参照国际经验外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法律条文形式。(3)资金运作困难。国家虽然有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但难以落实。实际上许多农业合作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4)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根据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应该是一个“自治社团”。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上当前阶段合作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响。(5)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如管理人的作用过于明显,缺乏民主;组织化程度不高,职责不明;“按交易额返利”的分配机制没有形成等。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显然,无论是“公司+农户”模式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之所以要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都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规避农业生产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农户”模式并没有将改变农户的分散性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的短期契约变成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而已。由于分散农户与公司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因此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必定要依靠公司的自觉性。在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部分地由政府支持激励生成,因此并不具备内生激励机制。农民专业组织则是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其具备与市场上的交易方相对等的谈判地位,从而解决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单方垄断问题。

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实践中都显现了不少的问题,但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问题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由于市场、法律不完善,以及组织发展不成熟所致,并非是组织本身固有的缺陷。“公司+农户”模式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该模式未能赋予分散的农户以市场主导权,它在看似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时候,却又创造出了一对新的矛盾,即“小农户”与“大公司”之间的矛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中国坚持市场改革方向,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也会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经验帮助,并坚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工业,2003(3).

2. 林柯,任红岩.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与食品安全[J].科学经济社会,2006(2).

3. 李斌.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微观经济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

4. 胡宗山. 农村合作社:理论、现状与问题[J].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007(4).

第4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寿县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012-01

引言

我国农业发展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存在规模小、自给自足,农民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意愿不强,生产方式单一,农业经济发展比较分散和缓慢;千家万户小生产很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产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生产无法与大市场无缝对接,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农业增收和农村发展,因此在农业生产日趋市场化、标准化的进程中,加强农民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现代化,对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1 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取得成效

从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扶持,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具规模

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277个,其中从事种植业115个、养殖业123个、农机植保服务25个,民间工艺品12个、其它2个,合作社注册资金28523万元,入社社员10083人,辐射带动农户2.7万户。被评为市级示范社15家,省级示范社3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成为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1.2 体现了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合作社社员中农民占90%以上,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人员中农民身份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1.3 促进农民增收

合作社通过开展“五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购买、统一耕种、统一品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统一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田间管理,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因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谈判能力,提升了农产品价格。例如监军镇强农粮食专业合作社、永红粮食专业合作社与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小麦种子繁殖,每公斤以高于市场价0.6元收购,加上“五统一”节约费用,每公顷增收5439元。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一型向多元化演变,经营及服务范围逐渐拓宽

从开始对某一农产品生产服务到现在种植、运销、加工、贮藏等。如惠民果业专业合作社2013年投资200多万元建成存储量5000吨气调库一座;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结合当地发展投资75万元,建成薯类淀粉加工厂一座。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

尽管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整体表现“小、弱、低、”,大多处于技术指导和购销服务环节上。

2.1 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作用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范,但政府为鼓励发展合作社数量,简化注册,不验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使许多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并不能发挥作用,不能主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2.2 经营规模小,合作内容层面偏低,辐射带动性不强

合作社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109家,占39.35%,合作社大多都是以村镇为单位组建的,规模小,跨镇和县级联合社全县只有鸿运达种养联合社和永寿县大众种养联合社2家。专业合作组织较多集中在村镇范围内,说明传统的区域界限尚未打破,它依然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之一。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局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1]。并且大多数合作仅停留在种植、养殖、栽培技术、生产资料购买及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上,没有向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使用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只起到中介作用。

2.3 专业人才匮乏,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合作社领办者、参与管理着主要依靠一些生产、运输大户或村干部,农民身份的比例在90%以上,文化水平低,接受新技术能力有限,服务能力差,大多数管理者仅在种植、养殖、销售等环节中具有一技之长,而具备协调、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能力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4 内部管理运行不规范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建轻管,虽然设立监事会等机构,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的功能;还存在一部分为了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而建立的“空壳”合作社,松散的管理运行模式导致民主决策缺失,管理运行不规范。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宣传和监管,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较大程度依赖政府推动,但这种推动并不能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民有主观愿望参与到合作社中来,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要通过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功能,及参与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自觉、积极加入到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主管能动性;要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形式,有龙头企业参与农户更愿意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因为有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销售有保障,更重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户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2];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管,从注册登记到盈余分配都要严格监管,明确各项资金用途,使合作社能够主导产业化发展。

3.2 开展合作社之间再联合,壮大合作社实力,延长产业链

农业合作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竞争能力的提升,必须联合起来,依托合作社“抱团”发展[3]。开展合作社之间横向和纵向联合,达到规模大、实力强,服务功能遍及生产、运输、销售、加工各个环节。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企业,开展非农合作,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降低因由于农产品供给弹性造成谷贱伤农现象,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来管理合作社,以便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3.3 加强培训,吸纳专业人才

加大理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使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能更好的行使权力,调动他们积极性和主管能动性,真正达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

3.4 完善合作社管理,建立考评机制

对那些“空壳” 合作社、发挥作用不强的合作社不予立项和扶持,对那些发展好的合作社给予现金或生产资料、工具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形成“办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局面。通过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5 打造自己品牌,增强合作社竞争力

全县277家合作社中只有11家注册了品牌商标、1家通过无公害认证,其余都成无名商品,在市场经济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竞争越发凸显农业品牌化,合作社要突破自身发展瓶颈,树立自己的品牌,增加产品知名度,提高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祖.辉徐旭初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3).

[2]孙浩杰.王征兵等.新时期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3).

第5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 烤烟专业合作社;现状;问题;对策;湖南桂阳

中图分类号 F326.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323-01

湖南省桂阳县是全国第三大产烟县和浓香型优质烟叶开发基地,也是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2012年烟叶种植面积1.73万hm2以上,收购烟叶37 500 t,烤烟专业合作社层出不穷。桂阳县烟草分公司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烟农自发组建合作社。目前,桂阳县通过政府引导、烟草扶持,创新烤烟生产组织管理模式,在各烟区建立以烤烟合作社为载体、烟农为主体的烤烟生产专业合作社,实行“公司+合作社+烟农”的烤烟生产组织管理模式。目前,全县已申报的合作社有52家,完成工商注册的有38家,覆盖所有产烟乡镇。

1 烤烟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建立健全对烤烟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桂阳县委县政府对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烟办、县农经局、县烟草专卖局为成员单位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了《桂阳县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桂阳县烟农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阳县烟农专业合作社宣传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对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技术培训。坚持“规范运作、民主管理、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着力于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建设:一是依法登记、手续齐全。二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是积极引导、科学监督、落实普惠,坚持“投入到社、普惠全员、资产社营、烟草监督”的扶持理念,体现行业投资普惠制,实现行业“2个有效掌控”。

1.2 注重烤烟专业合作社运作实效

积极引导烟农自发组建合作社、承担烤烟生产专业服务和资产管护工作。2012年县分公司将育苗及生产服务业务外包给各合作社,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烟农素质,合作社服务队对烟农进行了全面培训,目前共开展培训75期,培训人次达7 500人次以上,全县合作社专业育苗面积达到1.8万hm2,实现合作社集中机械化翻耕98%以上。合作社开展烤房综合利用方面,在技术上主要是与长沙致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协调,确保技术指导到位、产量和质量优良。在销售上,引导、协助合作社开辟市场。在机械配发方面,2012年共发放播种机、剪叶机、东方红拖拉机、耕田机和起垄机等402台套(播种机33台、剪叶机77台、东方红拖拉机42台,耕田机150台,起垄机100台),配发盘拖120余台。在经费保障机制上,为加快发展烟农专业合作社组织,县政府制定了配套政策,在科技支撑、财政投入、信贷支持、税收政策、用地用电等方面不断加大扶持力度[1-2]。县财政每年预算5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烤烟专业合作社2012年度收入、成本、利润核算和盈余分配来看,基本做到了财务管理规范、盈余分配合理。

2 烤烟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统一

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缺乏认识,对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形式缺乏了解,同时种烟村多数无其他产业,产业比较单一,即使成立烟叶合作社,也只是烟叶1项收入,多数烟农认为自己的烟叶种植水平很高,不愿加入合作社,或者认为加入合作社会使自身利益受损。

2.2 缺乏高素质领头人

合作社是一种具有法人的经济组织,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因此担任理事长和财务管理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群众威信和奉献精神。目前农村缺乏有文化、有威信和懂经营管理的人员,即使有这样的人才,也不愿意担当合作社责任,认为会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合作社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导致大部分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无长远规划。

3 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

烤烟专业合作社是家庭小生产与国际大市场联结的桥梁和纽带,是现代烟草农业自我完善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加大对合作社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民中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合作组织的知识及发展合作经济的好处,积极推介国内外的先进典型,使广大烟农重新认识合作组织,充分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而产生对合作组织的强烈需求,自愿参加合作组织,并积极参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探索[3]。

3.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烤烟专业合作社,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烟草部门的扶持。政府和烟草部门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配套水池、沟渠、引水管道、机耕道路等设施,设立购置农用机械补贴、受灾烟农补贴、技术培训补贴等项目,解决烤烟专业合作社基础薄弱环节等问题[4]。

3.3 挑好带头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领办人必须明确创社目的,具备亮剑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同时合作社的理事会、

监事会以及其他骨干成员也应具备以上3种精神。在合作社的建设进程中,要重视物色和引进素质高、潜力大的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将其推到合作社的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充分发挥人才、利用人才才能将合作社做大做强。

3.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为确保专业合作社良性运转,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社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咨询,并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3.5 完善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

根据现代烟草农业的建设要求,建立多元化的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一是通过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吸引大学生村官和邀请退居二线的行政领导和农技人员加入合作社,以发挥余热等方式改善合作社的人才结构;二是统筹利用社会培训力量,强化培训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三是根据发展需要,适期组织示范社的理事长及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拓宽视野,更新观念,少走弯路,促使烟农专业合作社较快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王旭玲,赵宗云.浅析闹店镇寺坡烟叶生产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0(8):30-31.

[2] 杨志刚.专业合作社促进保山烟叶可持续发展的探索与实践[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0.

第6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农民教育培训;新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007-1

近年来为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民教育培训活动。农民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总结取得的成绩,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加快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对当前农民教育培训面临的新形势及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促进农民培训向更高效、更实用、更先进的方向发展。

1 农民教育培训的历史前景

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农机、新种子层出不穷,但新技术、新科技的应用和发展不是那么的简单,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民素质不高,特别是科学技术方面的素质不高,这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底子薄,人口多,农民受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方面。

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科技实力的竞争,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技术发达的国家就可以竞争过技术尚不发达的国家,这是个国家竞争力问题,

现在要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消费大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还是依靠先进技术,发展先进农业,过去那种落后的农业发展模式是无法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所以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从农民培训上找出路,不但要工厂生产出新农机、新种子,还要农业培训机构培训出新农民,高素质农民,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让新农民掌握新技术,才能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在生产中存在重视硬件建设,轻视软件建设,重视农业设施设备投入,轻视农民培训投入,造成先进的农业设备技术与农民的素质能力难以衔接。在农民意识中也普遍存在同样的问题,看重农业设备建设,轻视学习,轻视农业培训,这些问题都是在新形势下普遍出现的问题。

2 如何促进农民教育培训的发展

当前农业发展已从已计划为导向发展到以市场为导向,市场经济有其配置资源的先天优势,但也有其弊端。市场经济的风险性对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开始于八十年代左右,农民市场意识较弱,抗风险意识教差,很多农民还沉溺在计划经济甚至自然经济的思想中,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对其生产影响很大,在计划经济时代,高产量就是大丰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丰收并不等于大增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差,外界信息比较闭塞,单户的生产模式就如同闭门造车,只知道埋头苦干,不考虑供求关系,从现实角度讲农民也很难既抓生产又考察市场行情,所以很难预知供求关系,比如今年韭菜价格上涨,第二年大批农民盲目的都去种植韭菜,造成韭菜供过去求,出现韭菜价格大幅下降,农民挣不到钱,甚至还要赔钱。

要解决好新形势下出现的这一新问题,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是专业合作社是在当前新形势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很好的方案。引导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培训工作来说,就是要在农民培训中增加对农业合作社的讲解,告诉农民什么是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在哪里,引导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来达到增收的目的,要向农民讲解参加专业合作社应注意的问题。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可以协调社内各种资源,相对于一家一户的模式,其合作性具有生产中的很大优势。还可以起到社会化分工的作用。第二是在农民培训工作中增加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改变农民过去的思维模式,解释现在农民增产不增收的原因,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风险,但也有很多规避风险的方式,比如农业保险,农机互助保险,这些都是在农业生产中规避风险的很好的方式,总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好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下大力气解决好农民增收问题。

3 总结

当前新形势下,农民培训也出现了很多自身特点,首先农民培训要联系生产生活实际,不能理论性太强,脱离现实生活,要在培训中抓住重点,在与农民密切相关的生产领域加大培训力度,了解农民农业技术知识的现状及农民所需要的知识,总结农民教育的规律,抓出培训服务生产这一主线,根据农民的自身要求规划学习方案。其次农民培训要处理好生产和教学的关系,农民的生产生活是第一性的,所以农民教学要走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培训的目的还是实践,培训的作用还在于生产生活,培训要服务于生产,不能影响农民的生产,培训的内容要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这也是当前农民培训工作的新特点。

第7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法运作 规范管理 思考

近年来,三明市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笔者就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进行一些调查,分析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一、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情况

截止2011年底,三明市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615个,按合作社从事的行业划分:粮油类121个,蔬菜类287个,果树类160个,茶叶类123个,食用菌类83个,养殖类254个,笋竹类93个,林业类125个,农机服务类162个,花卉苗木类63个,烟叶类20个,药材类36个,农资类28个,加工类13个,其它类47个。合作社家数占全省总数的13.9%,居全省第二位,合作社成员总数达5.11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8.49万户,两者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6%,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1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总收入达9.96亿元,27家合作社被评为全国首批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5家合作社被评为首批省级示范社,50家合作社被评为首批市级示范社,9家合作社获得省农业厅规范化建设项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商标141个,其中自有109个,2011年新增42个;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QS认证数分别达27个、44个和8个,其中当年新增分别为10个、9个和8个。在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大田县屏山乡云雾生态茶叶两家合作社共达成意向7项,签订协议4份、合同1份,成交金额达2000多万元,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鑫珍”豆腐皮被组委会评为金奖,成为我省14家参展合作社中唯一获此殊荣单位。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既得益于农民渴望致富的强烈愿望,更得益于三明市坚持政府推动、服务促动、项目带动、龙头拉动,及时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

2.发展特点

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要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化,涉及领域多元化的特点。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依托龙头企业创办,龙头企业围绕生产经营的产品,组建相应的合作社;二是依托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主要是村级集体围绕本地“拳头”产品牵头领办合作社;三是依托能人兴办,部分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和大户,自主创办,吸收其他农户入社。而从产业分布看,专业合作社涵盖了种植、畜牧、林业、服务业等,行业覆盖面广。此外,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民对合作社认知程度的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还呈现出农民参与意愿越来越高,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发展凝集力明显增强,覆盖地域越来越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合作效益越来越明显等几方面的特点。

二、发展中的不足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够规范

有些合作社成立后虽然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其内部成员构、资金资产状况、生产管理关系、和分配关系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一些农业企业或个体大户为达到享受合作社项目扶持、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目的,虚拟合作社组织机构、章程、制度、社员名单,摇身变为合作社,套取项目资金,享受金融税收政策,钻了政策空子,扶持资金也成为个人或企业收入,这种合作社后仍以企业经营的形式运行,是翻牌性质的“假合作社”。

2.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一是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有的合作社没有按交易额返还利润,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些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基本上只在股东成员或核心成员中进行,普通成员未能参与可分配盈余的返还,合作社与成员尚未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一些由企业改建过来的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好处,合作社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不到位,财务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建账;四是税法观念不强。40%左右合作社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不利于合作社自身的规范经营和发展。

3.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由于发展的不规范,一些合作社建立后并没能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少,经营规模小。2011年全市专业合作社平均成员数仅31户,有的合作社成员不足10户;二是品牌意识不强,产品竞争力弱。如永安市376家合作社中只有9家合作社的产品注册了商标,大多数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市场知名度不高,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不强;三是合作层次不高,合作意识不强。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合作内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与生产资料的购销和提供有限的信息。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各自独立经营,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难以获得规模效益。

4.合作社市场风险难以控制

大部分由大户组织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实际上都由负责人以个人的身份接触市场,由于个人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不够准确,往往造成确定的产品销量和市场不一致,出现产品过剩滞销,经营风险较难控制。

5.政府和部门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一是地方财政扶持力度不大。市本级和多数县(区)的财政扶持均显不足,与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除中央和省里下拨的资金外,县一级财政基本没有安排或安排很少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建设;二是信贷扶持不够。大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加上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影响金融机构对其信贷风险评价,商业银行大多无法提供金融服务。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能为合作社提供一定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向合作社提供小额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据三明市银监局统计,全市仅有21家农业合作社获得贷款,占合作社总数的1.41%;贷款余额818万元,与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需求相距甚远;三是税费优惠政策滞后。目前现行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及相关的农业税收政策,但与之相配套的规定还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尤其是对优惠政策的执行、资格认定和税源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税务处理上存在分歧;四是职能部门培训、指导、服务、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作规范管理的建议

1.引导合作社工商登记促进依法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依法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合作社的依法登记工作。农经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的设立进行全程指导,帮助准备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并对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不具备条件的假合作社。工商部门立足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在重视发展合作社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的提升将提高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登记率与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

2.引导合作社建立和完善规范管理的机制

要切实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合作社章程制度、治理结构、运行模式、产业发展、财务会计和盈余分配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健全合作社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组织凝集力。一要引导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和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引导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帮助建立完善分配机制,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重点要完善公积金提取方式,健全风险调节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坚持按交易量(额)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建立健全盈余分配机制,采取报酬与业绩挂钩的方式,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社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3.引导合作社加强规范化管理

没有规范化管理,合作社如同一盘散沙,发展越快风险越大。要引导合作社坚持以管理规范化为基础,促进生产标准化和经营品牌化同步发展。要引导合作社通过标准化生产,不断指导合作社加强基地建设和设施农业建设,促进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知名度;要引导合作社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统一品牌销售,提高市场知名度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可追溯制度,发现问题追责处罚等。引导合作社做好品牌建设和农超对接。引导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规范生产档案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指导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和商标注册,参加名牌(农)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开展加工、储运业务,提高经营的品牌化、产业化水平。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等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销衔接。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此外,还可引导合作社学习借鉴台湾农会经验,如学习台湾农会的规范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4.为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政府要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业经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加强合作社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合作社管理人员,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善于带领群众合作致富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

5.充分发挥好示范社的典型带动作用

三明市先后已有一批合作社被评为部、省、市、县级示范社,而创建示范社的目的是要其发挥典型作用,达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要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精神,按照“组织功能全、民主管理实、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品牌效益高”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市、县两级示范社评选活动,创建一批经营规模大、品牌效益高、民主管理好、财务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示范社,示范社要完善组织结构,健全产权制度,设立社员账户,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兴办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加快发展。示范社要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基础上,发挥好示范作用,一方面,要引导鼓励示范社把自身好的做法和经验介绍给其他合作社,其经验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为其他合作社学习借鉴;另一方面示范社要帮助其他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模式、技术需求等问题,为他们解疑答惑,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力帮助;同时,鼓励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合作社结成紧密的关系,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志展。

6.加大对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8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律令村地处边远山区,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过去由于信息相对闭塞,严重制约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存在“生产容易外销难”的问题。律令村党支部书记刘义杰说:“以前我们村群众的思想保守,加上各方面条件落后,导致大家对致富的信心不足。所以,要加快发展,推进产业富民,就得支部领头,为群众引路。”针对现实问题,律令村党支部积极充当起农村经济发展的“经纪人”,负责帮助创业大户解决土地、公路、水利、电力等实际困难,积极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创业户抓好农产品外销。为打消群众顾虑、树立发展信心、鼓励务工青年回乡创业,村党支部成立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2014年底,村党支部组织创业青年到重庆、四川等农业较发达的地区进行考察,认真学习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考察结束后,村党支部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了“农业产业发展研讨会”。经过认真分析,村党支部认为山区有空气清新、无工业污染、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富足等特点,非常适宜种植绿色果蔬。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绿色果蔬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只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抓好绿色果蔬产业发展,将来一定会实现“全面小康”的发展目标。所以,村党支部决定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模式,由党支部牵头,积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积极性高的农户投资创业,先创建1至2个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认真总结发展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村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

重点扶持,创建基地

律令村党支部通过对农村产业发展模式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提出改变以往“漫天散花”的扶持模式,集中精力创建好农村产业精品示范基地,让“基地辐射效应”促使广大农户加入到新型农业产业发展行列中来,达到产业富民的最佳效果。2015年,村党支部积极主动与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扶贫等部门对接,争取产业扶贫项目,修建农业生产便道12公里,修建农业灌溉水渠1200米、小型防旱池10口,安装变压器1台,将电力设施延伸到示范基地,为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条件。

在产业示范基地创建中,土地问题是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村党支部多次组织村民会议讨论,最终采取“基地+农户”的模式,农户以土地入股,并解决入股农户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得到广大农户的认可和支持。在技术服务方面,为确保种植出优质的海椒,村党支部派出一名支部委员专程到外地学习海椒种植技术,然后上门蹲点为创业户提供技术指导。为打通产品销售渠道,村党支部经过多方考察,与遵义辣椒商会签订了“韩国优质海椒”种植订单合同,确保产品产得出、销得走,为创业户解除了后顾之忧。

优化服务,产业强村

第9篇:农业合作社的好处范文

我区目前非公企业总数为1634家,有农民工13821多人。我区农民工务工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板材行业、建材行业和服务业。多数农民工为本地剩余农民劳动力,少部分为外地到本地务工人员。虽然目前经济下行,但我区农民工并未大量失业,目前,这些农民工大多情绪稳定,生活安定,并未对社会形成不安定的因素。

(一)就业和创业信息的提供问题。一是在家待业的农民工多数愿重新外出务工,但由于信息不畅,苦于无招工信息,只好在家等待观望。二是部分想在家创业的农民工虽然有良好的愿望,想在种植业、养殖业上有所发展,但由于对市场需求不了解,创业项目难选择,不敢去干。因此工会应加强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创业信息。

(二)农民工技能培训问题。农民工技能水平低,影响了农民工重新就业和创业。一是我区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对科技知识接受能力不强,在外打工多数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事体力劳动或在服务业从事简单的劳动,技能水平普遍不高,择业竞争力不强,影响了农民工就业。二是部分想从事种植、养殖业农民工普遍缺乏相关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影响了农民工自主创业。因此工会应加大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

(三)农民工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部分农民工家庭增收困难。我区农民工收入中劳务收入占了50%左右,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收入依赖打工的收入。农民工家庭一旦发生意外失业,家庭都会面临较大生产和生活困难,需要帮扶。

(四)农民工维权帮扶问题。农民工普遍有“三怕”心理,一怕出去找不到活干,二怕工资低挣不着钱,三怕干了活领不到工资。其中最怕的就是干了活却领不到工资。因此工会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维权帮扶。

(一)创新维权服务形式,为农民工解忧。一是打造网式维权服务。在__街建立__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__产业园建立工会工作站,在__区农业资料有限公司建立大型企业职工法律援助站和__莲藕产业(核心)示范区建立“农民工之家”,形成“一中心、三站点”服务模式,派驻律师在站点接受职工(农民工)的维权咨询和法律援助。此外在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工地贴挂《农民工维权告示牌》50块,告示牌上写明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律师联系方法,让职工(农民工)维权有依据、有门进、有人帮、有收获、增信心。

(二)转变干部作风,到一线去服务农民工。新形势下,农民工已成为产业的主体。工会工作重心必须下移。工会人员必须往一线安排,经费也重点往一线倾斜。我会从2015年开始,在__产业园区工会工作站,安排了2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常年驻守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在__城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1名法学专业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开展职工维权工作;在__莲藕产业(核心)示范区工会“农民工之家”,安排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常年驻守开展服务农民工工作。在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园区工会工作站和示范区工会“农民工之家”实行工作日誌登记、职工(农民工)来信来访登记和具体开展服务职工(农民工)工作登记制度。每个站点的工会工作者每个月要向区总工会汇报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企业建立工会积极性不高,甚至认为建立工会增加麻烦和负担。农民工“无家”可归。

(二)农民工对入会意愿不强,好似入会要交会费,增加负担。

(三)农民工会员流动性大,有的会员不定时地到外地务工,管理难度大。

(四)大部分非公企业不重视工会建设,投入少,组织农民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更少,影响企业工会活力和战斗力发挥。

针对农民工目前状况,建议:

一是加强企业主对建会好处的教育和动员工作,积极建立企业工会,让农民工有“家”可归;同时真正发挥企业基层工会为农民工服务作用,增强企业工会吸引农民工入会能力。

二是加强农民工入会的好处宣传,积极发动农民工入会。

三是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农民工会员工作,在生产生活上多关心,积极解决农民工会员生产生活的困难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让农民工体会到工会组织是自己信赖之“家”,工会工作者是自己“娘家人”。

四是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和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提高农民工就业率和创业率,助推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