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招投标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招投标改革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招投标改革方案

第1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审计 招投标虚假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129-01

1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招投标虚假问题的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行为。有些地方或者企业为了当地或者企业内部理由、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从招标文件上设置重重障碍,对外来企业或者外部企业排除、限制参与招投标;手握职权的某些部门,滥用权力,向施工单位强行“推荐”工程队伍等。(2)暗箱操作,违规招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有合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这些单位明面上不能公然违规。表面上在市场内形式上进行招投标工作,事实上阳奉阴违,暗箱操作,私自定下符合自身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另寻其他单位报名,并在内定承包对象后找其他企业单位陪标,走走过场,更有甚者,在开工签订合同后再办理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和资料,本末倒置,应付监察部门,招投标工作成了走程序过场。(3)借用资质投标。投标单位并不具备开展施工的资质,缺乏相应工程的硬件、软件设备和条件,假借他人企业的资质施工,或中标后,把项目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转接给其他工程队伍,获得工程利益,导致工程次序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障。(4)“串标”“围标”和“陪标”现象严重。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总结有几种:“串标”“围标”和“陪标”。[2]围标就是指,多人联合哄抬价格,提高报价,获得不正当利益。个人或者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单位企业,在投标招标过程行为中,不具备开展条件,资质能力不够的个人或者企业为了招投标成功,在多家资质较高的单位挂靠资质证明,制作多份投标书,假用他人单位的名义招揽工程。一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私下勾结,相互串通,使招投标失去了公正。

2 招投标虚假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制管理监督不全面。首先,我国法律法规在招投标问题上,存在一定欠缺,法规体制不健全,在招投标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规范性,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漏洞,一些人为因素影响过大。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场制约监督体制不完善,改革方案未落实,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最后,对招投标机构的监管不严。(2)操作人员法律意识欠缺。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低,思想素质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个人思想技术水平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重视业绩,缺乏法制观念。还有一些公司领导负责人、干部,没有坚持自己原则,,为一己私利,热衷权势,金钱,深受西方腐朽糟粕思想的印象,对“权、钱、色”缺乏抵抗力,心中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3)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严重。为了当地企业发展,或者企业内部发展,一些行政部门或者单位领导行政干预过多,直接内定施工单位,对外封锁,垄断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全面性展开。(4)监管力度不够,监督手段不科学。招投标工作漏洞较多,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手段获得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全是监管力度不严,监督手段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不科学,信息化程度不高,负责监管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也没有严格按章办事。只有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严格监督,杜绝审计招投标的虚假情况。

3 对于招投标虚假问题的对策研究和分析

(1)招标前政策法规的制定。开展招标活动的内审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健全、科学的内审制度,这是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企业要按照企业内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例如《招投标管理方法》《招投标内部审计办法》《招投标责任追求管理办法》等。(2)招标前内部审计准备工作。充分健全的招标准备工作是保证招投标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企业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内部审计一方面要企业自身要拿出相关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招标书和相关技术附件,通过对文件内容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准确等,对于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相对应的提出整改意见。如果审核内容涉及到技术细节方面的,要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另一方面,动态管理,对于工程预算,能进行市场询价的尽量进行市场询价,聘请相关专家咨询,为后续评标打下坚实基础。(3)严格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的审查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内部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投标人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投标人公司法人或组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相关资质是否符合签约规定,企业是否能正常运作。还应该审查投标人之间股权关系和内在联系,避免出现关联企业作假的“陪标”现象。二是审查投标人实际承接标的能力。通过检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生产证、资质证、财务情况等,确保投标人有条件资本进行招投标工作。要对投标人可信度进行分析调查。调查投标人以前工作的经验和信誉问题、以前工作的履约情况、业绩情况。通过以上方面的审查,检验投标人是否实际具备投标能力,筛选最优投标人。(4)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要加强审计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是工程招投标环节的核心内容,是内部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开标时,主要审查投标人投标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有效:内容上看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形式上看标书是否规范。(5)招标结束后要跟进监督。要加强对招标结果的跟踪审计验证招标结果是否准确,进一步验证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这是招标审计工作的后续手段。

4 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进入小康社会的经济基础,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导致了在许多领域,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投标过程中表现尤为频繁,我国招投标虚假问题严重,但是要看到的是《建筑法》《招投标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招投标虚假行为有着遏制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维护好招投标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肖逸生.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建设监理,2003(1).

[2] 张黎.论建设领域虚假招标对策及建议[J].建筑与工程,2011(29).

第2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化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我区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蔓延,建立廉洁高效、责权相当、监管有力、服务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建筑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机构分设

1、区分中心从区建筑管理所(区招标办)原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中分离出来。

单位名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区分中心。

单位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经费形式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办公地址:市区牡丹江路1188号5楼,办公用房目前租用区建筑管理所房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政隶属市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业务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导。

2、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区分中心按区编委批准编制为12名。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来源仍为原有的交易中心编内人员。

三、职能分离

(一)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和建材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权限内)施工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报建、发包资格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审核。

4、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行为的投诉。

6、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

7、负责对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分中心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和建材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负责收集和建设工程各类信息。

3、为本区计划、财政、审计、监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及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地和设施服务。

4、负责本区工程承包和建材交易等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和交流培训。

5、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决标全过程的专业服务,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情况以及评标专家的使用工作。

6、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各类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交易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事项

1、区分中心实行分离后,尽快与区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法人代表、固定资产等变更手续。

2、区分中心单独设立财务帐户和财会人员。鉴于人员等实际,目前暂维持会计员合用,待条件成熟(年内)会计员单独。

3、对属于区分中心的固定资产和混合使用固定资产要分离清楚,建立帐户,落实专人管理。

4、区分中心实行分离后,理顺党、团和工会组织。

5、分离后要认真办理人事、财务、档案等有关交接手续。

五、要求

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是深化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的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

1、区分中心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工作,在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建筑管理所给予支持和配合,委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3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一、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是对仍未开展改革、应付改革和大面积商品林仍由集体经营的乡(村),要按有关政策要求,充分尊重民意,依法制定改革方案,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或经营实体。

二是对已基本完成林改,但改革方案仍不完善或有关合同仍不规范的乡(村),要以稳定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完善的原则,妥善完善林改方案和规范合同。

各乡镇、街道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行政村完成林改方案的制定和完善。

二、周密组织林权登记和发(换)证

1、明确新式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从年月日起,凡列入年林改应完成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村,无特殊情况,一律凭新式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类工程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凭新式林权证办理审批手续;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林改和林权发换(证)任务。因此,从年月日起,全区一律凭新式林权证作为林权权利人经营管理和使用森林、林木、林地的确权依据。区林业局在编制“十一五”期间年采伐限额时,凡是因存在林权争议、权属不清或不申领林权证等原因,造成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林地,凡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或审批;对有国家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或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凡其森林、林木和林地尚未发放林权证的,不得兑现有关资金。对按时完成林权登记发(换)证的乡镇、街道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

2、严格执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叁份)。(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年林业“三定”时颁发的林权证或自留山证。(4)经过公示的《林权登记发(换)证小班一览表》。(5)经营承包合同(或协议)。(6)林权单位林权登记发证宗地划分分布图(含年林业“三定”的林权图、年“十五”森林经营编案二类图和地形图、宗地附图)。

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即: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权属归属无争议;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林权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依法达成协议的不得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外业人员和内业人员应对各自提交的技术材料签字确认,经区质量检查组和林业站签章核实后,报送区林权办核实签章确定。

3、加强林权档案管理。林权档案管理是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林权办、林业站、各行政村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置专门的基础设备和存放地点,确保林权档案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地方放,保证林权登记发换(证)材料齐全,为今后开展日常性的林权变更提供依据,对未建立林权档案管理制度而造成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村,在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时,不得验收。

4、生态公益林暂缓改革。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区位划界的要求,我区“一江三溪”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将规划为生态公益林。按省上要求,目前规划范围内仍属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暂缓改革;已林改发包、拍卖流转、个私投资造林(种果)及自留山、毛竹责任山等要继续开展外业调查、认界工作,暂缓登记发(换)证和材料复制,待国家林业局批准公布后再予以妥善处理。

三、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林权纠纷

林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之间林权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个人、集体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由区人民政府调处;对林地与林木经济合同纠纷,各乡镇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四、分类指导解决林权遗留问题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林权流转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依照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应予以维护;签订的合同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应本着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原则,原则上应维护原合同,并对争议的条款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补充完善,协商解决;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重侵犯集体和村民利益,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国有经营区与村集体、个人之间有异议的山场,林改工作队、国有经营区和村集体代表三方要进行现场勘界,以年林业“三定”时林权证或其后拨交证明材料为依据,现场解决并确定山场四至。

五、正确调整和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利益关系

各乡镇、街道在具体操作时,要根据当地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可通过以下五种形式实现“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

1、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第一次承包中,大多数村民要求将山林承包到户的,原则上要均山,实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

2、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第一次承包中,大多数村民同意在产权明晰到户的前提下,将集体山林直接承包到小组(自然村),小组(自然村)再按本组(自然村)多数村民的意愿选择小组股份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或分户经营的方式。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外出打工和经商人员较多,相当部分村民没有耕山要求的,允许采取多种承包方式,本着先村内后村外的原则,将集体山林发包给集体内部成员或外村能人、经济组织,村内承包不能用投标的方式。对外发包必须进行山场评估,公开招投标,且只限于一代林经营。承包收入集体与村民个人要合理分配。通过承包实现货币形式的分配,实现权利平等的原则。

4、多种经营发展较好,大多数村民对林地依赖不强的村,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组建村股份林场,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实现“耕者有其山”。但必须防止村两委取代股东大会的决策权。

5、在前几轮林改中,因大量卖青山、投标承包管护和“谁造谁有”等原因,大部分山林集中在少数手里,现在要实现“耕者有其山”比较困难的,可采取预分林地的办法,将林地使用权预分到小组或联户,待现有林采伐迹地退出后,由小组或联户进行股份合作造林,下一轮林地的承包期必须达到50-70年,以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

凡是村民已与林地权利人依法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必须按“谁造谁有”政策确定林木所有权,经核实后发给林权证;对于村民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原则上应尊重现实,其所造林木经核实后由村民与村集体补签林地使用合同,发给林权证,但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抢造的林木除外。对面积过大,可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通过提高林地使用费或承包费)经当事人协商予以调节。

村级林改方案、招投标方案、收入分配方案等各项重大改革事项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市区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按照村民民主听证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在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做到会议有记录,与会人员有签字,会议材料齐全完整且集中规范保管。要坚持“阳光作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查摸底情况、林改方案、林权发证等都要公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程序办事。各乡镇、街道在改革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允许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愿意,采取各种解决办法。要把政策交给群众,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决纠正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由少数人操纵改革,搞“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在制定林改方案时,要将林改收益分配方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林改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增加村民收入,同时应留取部分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开支。对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一事一议”决定。

第4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交通部、财政厅、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暂行办法。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都非常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提高道路质量,优化交通环境、保障公路建设成果,在工作中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体分析,再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养护方案。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做到市场有序、管养分离、方方投资、专款专用、科学养护、因地制宜、有路必养的基本原则,以公路的畅通与安全为目标。

2.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措施

2.1资金统筹与预算

(1)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与精神,在工作中要求市、县、镇按照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世界需要提出相应的统筹预算和概算,安排合理、科学、必要的资金,以保证农村公路的畅通,切实落实各项养护资金的到位。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每年都需要在实际的财政预算中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设置专项的资金划分和归类,以备不时之需,进而保证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2)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交通厅从养路费中提取一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管,即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这些补贴资金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交通局每年再投入1000万元左右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3)乡村政府的以工抵资。因为乡级政府和村委会财力有限,要让他们拿出资金来养护农村公路实在是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又减少农民负担,我们采取以工抵资方式,每村的村路除了设立专门的养护工人,保证村路的保洁、保畅工作,还要在对村路实施具体养护时能出工出力,以减少养护工程的开支。

2.2落实资金,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积极探索逐步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不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确保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在农村公路普查时,要统一统计标准与口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要努力降低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人员经费的支出比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通过竞争方式,将小型养护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2.3明确划分管理职责

乡村公路实行区(县)、乡镇分级负责,以乡镇为主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乡村公路畅通;负责乡村公路各项数据的统计及上报,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规定,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支付前的确认和支付凭证的制作。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上报公路分局备案的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落实资金,保障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对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批复,负责对划转事项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2.4建养资金监督与考核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辖区乡镇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审查乡村公路建养资金计划,并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乡镇政府要合理安排切实保证乡村公路建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建养资金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建养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监督制度,并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主要从乡村公路的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及养护人员到位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路网技术状况、资金保障情况、社会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区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5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

在养护管理工作职责里要强调指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审核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及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制定相关办法,对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县级公路养护质量、乡村公路改造、中修、小修工程质量及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通过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求各级养护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设置养护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定养护资金的拨付程序,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并要求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

3.结束语

第5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6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BIM技术工程造价专业课程改革

1BIM技术对于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影响

1.1传统造价人才岗位分析

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主要是在建筑、安装、公路工程等领域从事工程计量与计价、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本专业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咨询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设计勘察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主要的典型工作任务有:确定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结算谈判、工程项目投资财务评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等。量与计价的计算是目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最主要的两项工作任务,现在采用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手算或软件计算工程量并进行计价。因为算量的任务量较繁杂,所以大部分造价人员的主要任务和时间都用在算量上。

1.2BIM技术下造价专业人才能力需求变化

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目前BIM技术已经逐渐成熟,在很多工程项目上落地实施。近三年来,各省相继出台了推动BIM技术发展的政策,将BIM技术推广到建设领域全产业链。我国BIM技术经历从1.0时代到2.0时代的发展,从刚起步的三维实体模型(3D)发展到目前的三维模型+进度+成本(5D),它包含的数字化信息涵盖了建筑物的完整生命周期,有效集成了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运营等各方的信息共享,快速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BIM技术真正落地实施,就意味着设计阶段开始就建立完整的多专业模型,这些模型能够在后期的招投标、施工阶段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原本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算量工作任务量将大大降低。当造价员从繁琐的工程量计算任务中解放出来时,计价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如全过程造价管理中从设计阶段进行优化、招标阶段开展策划、投标阶段提出对策、施工阶段进行成本控制等这些更具有技术含量的业务。

2课程改革的思路

2.1必须适应行业的需求

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应该与职业能力相对应。BIM技术已经越来越多地在实际项目中得到运用,对于从事工程造价的技术人员来说,不适应BIM技术,就容易在这轮建筑业改革升级中被淘汰。因而,在造价专业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重视课程体系的调整,以适应行业改革升级需求,在课程内容中对接行业新技术,在技能培养中锻炼行业新技能。

2.2必须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

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已40余年,职业教育各项基本建设得到推进,课程建设也随之革新,特别是近年来提出加强内涵建设,课程建设也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之一,从最初的理论与实践并重,发展到现在的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也由单一的课堂理论教学发展到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BIM技术的引入可以很好地实施“教学做合一”,有助于学生学习兴趣以及专业能力的培养。

2.3必须符合高职学生学习特点

高职专业的学生很大部分由于理解、接受、自控能力不强,在学习上的自主性不够,特别是造价专业的学习难点多,知识不易理解,技能不易上手,学生学习时难度较大。因而在改革时,应充分地考虑学生的认知规律,通过引入BIM技术,虚拟仿真等信息化技术,可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助于学生的理解。

3课程改革与实践

3.1教学改革目标的确定

通过网上进行的问卷调查,对于BIM技术下人才能力需求变化进行分析,确定BIM技术下工程造价专业教学改革的目标。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应以掌握造价技术为主线,以BIM操作技术为辅助手段,培养具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能力和具备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能力。

3.2制定课程改革方案

确定了改革的目标后,对于工程造价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梳理,对于课程建设进行改革。对于如何将BIM技术与课程体系结合,主要从以下两条途径入手,第一是新开设BIM课程,第二是将BIM技术植入现有的课程,具体做法如下:

3.2.1增设BIM课程

为了让学生对于BIM技术有更好的理解,新开设相关的BIM技术概论等课程,使学生对于BIM技术从政策、发展等方面有更全面的理解,认识BIM技术的实质,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

3.2.2在课程内容中植入BIM技术

在“建筑识图与构造”“建筑结构与识图”“建筑施工技术”等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在授课中运用BIM技术建立建筑的实体模型,借助于BIM技术的三维仿真、虚拟施工等技术,展现建筑构造、建筑结构节点、建筑施工工艺等,从而加深学生对于建筑构造、结构的理解;使学生掌握常见的施工工艺,为后续专业核心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在“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及“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等课程中,实施理实一体化课程,课程中融入BIM建模、BIM算量、BIM项目管理、BIM5D等内容,促进学生掌握BIM技术,培养学生全过程、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实施造价管理的理念。

3.3制定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是一门课程实施的依据与标杆,在工程造价专业教学改革中,通过校企合作,共同敲定了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内容的编排、典型项目的引入、教学方法的选择、学习资源的建立以及教学评价的实施等。在课程标准的制定中,充分地与BIM技术结合,比如,在“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计量与计价”课程标准中,采用“网、赛、课”混合式教学方式,课堂教学引入典型项目的BIM模型,让学生直观认识建筑构造、结构,强化识图能力,更好地理解计算规则;在“建筑施工技术”课程中标准中,考虑利用BIM技术进行虚拟仿真,促进学生施工工艺的理解;在“建筑施工组织”等课标中,融入BIM场布、模架等技术,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施工组织编制能力。

3.4教学改革实施与成效

课程实施是教学的最为关键一环,将专业课程体系调整方案整理后,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编制工程造价专业16级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在造价16级学生中应用,在“建筑识图与构造”“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及“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等课程中,选用难度适中的典型工程项目,比如二层框架结构项目,运用revit建模;导入广联达土建算量、钢筋算量、安装算量完善调整模型,套用定额,导入计价文件完成计量计价成本文件;运用场布软件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运用梦龙软件绘制施工进度计划,最后将模型、成本文件、进度文件导入BIM5d,模拟施工进度、成本、质量控制。通过在各门课程中将BIM技术点的分散学习,再运用一个共同的项目将BIM各技术点串联在一起,由学生自己动手完成项目,提高了学习兴趣,也掌握了一定的BIM技术,对于造价专业知识也有了更好的理解与掌握,培养的学生也具有了更好的职业能力,多名同学参加BIM相关的造价技能竞赛获奖。

第7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一、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基本上沿袭传统管理模式,即: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政府研究决策,政府决定同意建设项目;

第二,组织基建班子。其模式可归纳为几种:一是政府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是成立临时机构、专门负责某项工程建设,如__大桥、__工程指挥部等;三是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某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代表政府行使某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业主职能,如路桥建设管理处,市政设施维护处,学校、医院的基建科(处)等;四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和具体负责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项目前期程序。由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对相关手续进行审批,并由发改委与财政局进行资金对接后,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政府审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工程正式动工建设。

这种财政出资、部门管理的“自建式”投资运作模式,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基建任务的完成,曾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在:

(一)所有者缺位。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以拔款方式建设,投资主体是政府。在传统投资体制下,出资人即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前期环节上。而在整个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相应的部门或机构真正代表政府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存在着较严重的所有者缺位。

(二)概(预)算软约束,“三超”现象普遍存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要由政府拨付,建设单位基本上是无偿使用资金而享有(或使用)投资成果。概(预)算越大,项目建设标准就越高,这无疑促成了使用单位尽可能争取追加概(预)算的主观动机,许多部门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想方设法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装修标准,增加政府投资,导致“超规模、超标准、超摡算”三超现象普遍存在,使工程造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对于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而言,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上依项目投资规模而定,因而投资规模越大,对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就越有利,于是在追加概(预)算的问题上,建设施工甚至监理单位具有推波助澜的动因。总之,由于在传统投资体制下,概(预)算是软性的,于是,政府投资项目经常“三超”便成为现实。

(三)缺乏专业化管理,“三低”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临时组建管理机构(一次性业主),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全面、专业化的基建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在规划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难以全面达到专业化高标准。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销,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四)容易滋生腐败。传统模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某些项目政府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无法构建有效的制约,缺乏有效的运作及监管机制,容易引发“暗箱操作”,在建设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上容易出现腐败。

由于上述种种弊端,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的总盘子安排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新型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在这种需求背景下,作为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种项目法人运作方式“代建制”应运而生。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核心也正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法人职责。代建单位工作性质为建设管理和咨询,其单位性质是企业,其盈利模式是收取费、咨询费、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其风险是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代建制”管理模式将真正形成依靠市场配置公共资源,遵循市场规则,辅之于行政手段的市场化政府建设项目的管理体系。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代建制”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渐成全面推广之势。1993年开始,厦门市就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开始“代建制”的试点。20__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1999年初,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建设上海市收教收治 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在20__年就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北京市从20__年10月开始,对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目前,北京市提出包括奥运项目在内,凡是北京市新批的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百分之百的实行“代建制”管理。据不完全统计,重庆、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南、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深圳以及浙江等都相继进行了多形式的“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一些关于“代建制”的管理规定。

国家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非常重视。20__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__年7月国务院颁步实施《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明了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决定》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

20__年2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经省政府批准选择华强学校作为第一个试点项目。20__年我市遂昌县对投资2754万元的体育中心主体工程试行项目“代建制”。

各地试点项目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式”相比,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效果比较显著,优势十分明显。

二、“代建制”的优势

(一)为出资人补位,使投资概(预)算成为刚性指标。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代建制”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一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为手段,确定专业代建单位,并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率和项目建设质量;二是在出资人、代建人、使用单位之间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为手段使合约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从而使投资概(预)算等成为刚性指标,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从而能有效的遏制“三超”现象。三是赋予代建人项目法人地位,使其为出资人补位,从而化解所有者缺位的矛盾,这是使“代建制”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

(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有效的解决“三低”问题。

(三)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使政府的项目管理向市场化转变。“代建制”的实施,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执行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四)有利于遏制腐败。“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五)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查、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三、“代建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资方关注的是项目整体的投融资效率和效益,而代建单位则专注于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使用单位关注的是项目建成后的质量、性能。投资方负责投融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为了实现责权利统一,从资产所有权来看,投资方具有资产的归属权、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实行“代建制”需要将投资方的部分权利转移到代建人,即将资产的控制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即代建单位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付款控制权、关键(重要)设备、材料确定权、合同索赔权。当然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部门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护政府的投资效益。“代建制”中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投资部门的权利义务

1.审批审核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

2.计划督促

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3.稽查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监督

对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法监督、查处违规现象。

(二)项目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

1.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权制、全责制的管理。

2.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控制与管理。

3.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控制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三)项目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1.提出功能要求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的具体使用条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关专业、技术对建筑物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2.协助配合并参与监督

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及时向项目管理公司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并协助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 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代建单位的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和维护。

四、“代建制”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实施程序

(一)运作模式

1.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又如上海市实行“政府、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已在市政、水务、环卫、交通等系统确定了1l家单位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上海政府主要借助工程管理公司完成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并赋予投资公司较大的责任,确立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的投资主体地位,主要对项目投资与还贷、设施经营进行全过程管理。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工程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工程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投资公司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意愿可以较好地实现。缺点是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容易与使用单位串通,造成概算的不科学,并且由于缺乏竞争,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这种模式往往在代建制试点阶段运用较多。

2.政府常设代建管理机构模式。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或部分政府投资实行建设。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等都是专门组建的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深圳主要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设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总体思路是按“相对集中,区别对待”的原则,取消政府投资工程“一次性业主”的建设管理模式。工务局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政府财政拨款;工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建设管理任务,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监理、咨询、担保等中介组织,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和施工日期。这样有利于发挥工务局的人才、专业及经验优势,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分散管理的弊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全面做好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控制,保证政府投资工程效益。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在于要新设机构,并且政府管理机构无法承担超概算责任。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如北京市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格的代建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引入竞争,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学及发生权力寻租,并可降低投资。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技术水平和能力,方可与专业公司进行代建谈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赔和追加资金。

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而如果缺乏公开竞争,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同样会存在着激励和约束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腐败寻租现象。因此,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较优的选择。这种模式也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所明确的代建制方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浙江目前着力推行的也是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二)组织实施程序

代建管理因项目特点不同,在组织实施的具体操作中略有差别。

1.全过程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的项目。由发改委在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后,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委托招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以初步设计阶段的文件为标准)。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通过评估、论证,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的调整规划,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由代建人(或由发改委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后,开展施工图的设计,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手续;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管理协调施工期工程建设;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履行工程施工、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该模式的优点是突出了代建人的地位和作用,简化了三方之间的协调关系,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工程总体质量;缺点是建设的投资规模和水平在建设期间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更,建设投资在项目建设的阶段和具体建设内容的分配上,由代建人负责,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不平衡和相对缺陷。

2.两阶段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项目。将代建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管理代建(前期),第二阶段为工程代建。第一阶段由发改委招标选择管理代建(前期)人,在使用人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协助使用人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估工作并通过论证,完成立项工作。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内容和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工作,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完成土地征用、拆迁等前期工作,投资人(发改委)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监理单位。第二阶段,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投资概算,由发改委招标选择工程代建人,并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工程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开工申请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工程代建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的工作,使代建的内容明确,能更好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强化了投资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管能力强,如果组织管理有力,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有保障。从实施代建制度的背景和法律环境上讲,可操作性强,专业化管理的程度较全过程代建模式相对较高;缺点是投资人需要协调的内容较多,相互之间的衔接水平较重要。

3.联合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有一定收益的以及综合性较强的政府项目。由发改委在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基本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的调整规划后,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该代建人的投标必须提供和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文件的深度,中标的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这种模式对代建人招标时,扩大招标内容,即一般要求代建人需要组成联合体(如包括投融资、法律、设计、施工多方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延伸到初步设计。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投资概算、工期等,评标效果较好,可以较优地选择代建人(联合投标体);缺点是投资人需要组织强大的顾问机构进行代建人、代建方案的评审、选择和认定,成本较高,代建前期投入不足将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感,并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

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代建制”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是当前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已经起步,后铺经济适用房、接官亭农民公寓项目、及遂昌体育中心主体工程项目的试点工作,为我市推行“代建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体来说,我市此项改革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要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代建制”,还需要加快构建完善的体 制和机制,加大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步伐。

(一)明确代建制的范围。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采用代建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界定,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我省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并规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实行代建制。

(二)制定《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项目的代建管理提供依据。《管理办法》应该对“代建制”的内涵、实施的范围和原则、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竣工及移交等)、资金管理、监督和奖惩等等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过程来看,要从项目的决策开始,到项目执行组织、项目执行中对人、财、物的管理,到项目后评估等,制定出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审计监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让各方主体,各个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关键,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专门的项目管理标准合同文本,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各方协调机制、范围管理、费用与采购管理、代建单位报酬、出资方提供的条件、各方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工程担保、违约责任等等)事先作约定,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政府与代建单位签定合同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在遵循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其合同应该体现公益性和行政优益权两方面。公益性体现在,行政合同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优益权体现在,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被赋予特权,享有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因此,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应享有一般建设单位所没有的特权,有必要强调业主可根据代建人的表现,为了公共利益而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

(四)加强代建单位的培育及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管理的实施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贯彻执行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市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极为短缺。如果参照《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丽水市范围内还没有符合代建资格的单位。这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全面实施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很不利,培养专业的管理公司是我市目前的当务之急。同时对该行业的管理也还是个空白。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在《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市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资格评审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丽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条件,对本地的代建单位进行培育,促进我市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试行阶段我市可以考虑从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中培养专业管理机构。当然应该看到,目前这些企业仅在某一方面具有专业水平,不一定具有项目全过程管理经验,因此在推行“代建制”过程中,要鼓励这类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和主动参与市场竟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壮大。但是,最终代建市场还是要打破界限,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将企业交给“看不见的手”调节,以支持保障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消除企业主体不平等待遇。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壁垒,在代建人的行业、专业选择上,应当按照能力优先的原则,面向能力相当的大型工程承包商、项目投资公司、咨询顾问机构等各类法人实体或其联合体,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同时,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要进一步完善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包括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代建单位资格、代建单位的选择等都要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五)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实行代建制度,原来由政府机关直接面向市场的许多交易转由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加强招投标的管理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我国《招标投标法》早已施行,但实施以来,过去存在的针对政府投资工程一些特有的问题尚没有有效地得到克服,尚有一些立法空白。因此,我市应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丽水市实际,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8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年来,我校领导和校务公开协调小组,高度重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始终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始终把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视为加强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校改革稳定的关键。为此,校领导和协调小组,结合校今年有重大工程项目和人动等实际情况,于年初专门重温和学习了“两办通知”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年中又结合校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学习了《20__年广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和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先后组织教职工参加了省委开展的全省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三纪教育研讨班的学习。同时还针对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月活动,我们又组织广大教职工观看了上级下发的正反两方面的反腐防腐教育录像片,帮助广大教职工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重大意义。

二、加强民主管理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校领导和协调小组一班人,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对广大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设计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教职工在本校内的看病取药问题,困难补助问题,体育设施的租赁使用问题,公用物品的购买和使用管理问题,家属楼安装电梯问题,食堂的就餐标准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问题等相关的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校的发展计划、年度计划、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的聘用、干部出国境的费用开支、基建工程的选项和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等等,都能及时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通报会、座谈会,进行公开民主评议,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和决策既科学又公开透明。今年,我们先后利用各种形式对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的测评,满意率都在90以上。

第9篇:招投标改革方案范文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属于价外税,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相应的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理论上,增值税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负税问题,使企业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经营与运作。同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使相关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进行实时的了解与关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税务的管理水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使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与牢固,减少了企业的进项成本,有效促进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创新。此外,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各行业与各领域间的税务公平,完善了市场运营机制,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

虽然增值税的实行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扣减税,但在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与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使上游的建筑产业无法全部被覆盖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土等的施工材料很难获取增值税的进行发票。此外,相关的工程施工设备已经购置并计入相应的折扣,因此无法再归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同时建筑企业中的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也无法列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中,同时还需花费大部分的成本安装相应的税控系统。

(二)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问题

1、抵扣链条不健全

由于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较大,并且施工复杂,所以涉及的领域也较广,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要通过不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但不同的领域所使用的增值税率不同,相应取材较为方便的材料大多数情况就地取材,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并且施工中的劳务成本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抵扣链条的不健全情况,使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无法获得充足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影响了其自身的负税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仅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经营方向有关,同时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上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缺乏高素质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漏洞百出。此外,建筑企业忽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导致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账目、发票等管理的杂乱无章,影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概算、造价及招投标问题不断

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对于建筑工程的概算以及造价和招投标的工作都应进行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涉及到进项抵扣的问题,所以对于工程的概算与造价的计算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招投标的工作中也应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意识

在相关的改革方案中,经过实际的测算可以得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并不乐观,使得其生产经营的竞争与环境更具挑战性,因此应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实时关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的实施方向与动态,有效加强准备工作。

(二)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财务报表的项目与内容也要进行修改。此外,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变动的解释。对于增值税发票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因为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更重要,因此,在其出具、等级以及报销和抵扣的过程中都应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相关的要求与规范,应积极安装税控系统,对发票进行相关的防伪检验,并且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而针对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来代替相应的人工劳务,进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效率,降低人工劳务的成本,通过机械设备的使用抵消劳务成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尽量选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负税。同时,在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运营成本。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时,应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有效减少负税。

(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增强专业技能与相关的业务水平。同时,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而有效帮助企业预防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