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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农村确立了农户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由于单个农户力量弱小,逐步产生了将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为各类农民群体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其中发展最快、组织形式最为规范的一种农民群体组织。实践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理论的繁荣,然而目前学者们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关系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仍有许多空白领域尚未涉及。任何一种形态的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环境,同时也会对所处的环境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新兴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区域环境相互作用进行研究。
一、理论回顾
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区域环境的相互作用,即研究一种形态的组织与其区域环境的相互作用情况,可以引用企业地理的一些基本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而企业,是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营利的经济组织。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均为某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并且合作社也是实行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因此他们与区域环境的相互作用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与环境相互作用关系一直成为企业地理研究的焦点。企业地理在承认企业与环境之间互相依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认为“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或改变其环境状况”。许多地理学者对企业环境的特点、组成及其动态变化进行了研究,将环境解释为一系列机构(或组织)并直接调查了企业——环境相互依存性、企业与空间环境的适应性、企业的经济环境与空间前景之间的相互作用。总的来看,国内外一些学者在企业与环境相互作用方面做出了颇有成效的工作,集中探讨了区域资源状况、市场条件、产业环境、政策制度等因素对企业活动的影响。
按照麦克德莫特和泰勒(McDermott and Taylor,1982)的研究,企业环境可以分为若干层次:最外层为全球环境(global environment),其次为社会环境(societal environment),第三层为域环境(domain),第四层为工作环境(task environment),是由那些与某研究企业实际发生关联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只是区域环境中的一部分,它们构成环境层次的最内层,是环境中与企业作用最密切的层次。某一企业的工作环境可包括三大类:(1)竞争者,指与该企业生产相似的产品的现有其他企业,将要进入该类产品生产领域的新企业,以及可能对该产品产生替代作用的其他企业;(2)上、下游关联企业:指为该企业供应原材料、零部件等投入品的企业,和购买该企业产品以进一步加工或销售的企业; (3)调节者:包括政府的调节和立法机构(如劳动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所处的环境是指以合作社为中心,与合作社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各区域环境要素的组合系统。这一环境系统也可分为全球环境、社会环境、区域环境、工作环境四个层次的环境。
不论全球环境、社会环境还是区域环境、工作环境,从不同尺度来看,均为农民合作社所处的区域环境,它们具有包含等级关系,即不同尺度间具有包含与被包含之分,全球环境包含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含区域环境,区域环境包含工作环境。
以上分析的四个层次的环境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相互的作用,全球环境的演变使得国际农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世界各地随之产生了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社会环境的差异,使得各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数量和规范程度也不同,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民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目前,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法国农民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从各国农业的发展状况看,哪个国家农民合作社发达,农业产业化程度高,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在国际市场占有份额就大;区域环境是农民合作社进行中期规划所考虑的环境,如合作社的潜在市场占领等,均在区域环境之内;工作环境是合作社发生日常行为的环境,是与合作社关系最密切的层次,工作环境区位影响合作社活动的地理范围。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工作环境从社会资源角度来分析,也包括三大类:(1)竞争者,指与该专业合作社经营同类农产品或提供同类经营服务的合作社;(2)关联者:指与该专业合作社发生相互关联的各种组织机构;(3)调节者:包括政府调节部门和立法机构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生产经营农产品或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农产品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更为紧密,当地自然资源特性决定着农产品的生长,因此自然资源特性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工作环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最密切,与合作社的相互影响最为直接,作用效果也最强,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区域环境的相互作用将主要涉及合作社与区域环境及工作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
二、区域环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一)区域调节类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调节类组织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影响的各类社会团体或组织,对于特定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当地政府对其影响和调节的作用力最强。政府的政策与法规既是一个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约束着这一组织的各种行为,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有增无减。政府做好调节者的角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以此来弥补单纯市场调节的缺陷,可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中国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广大农村中,农户经营规模小、居住分散、人口不集中、信息网络落后,致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本费用较高,加之农业的弱质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地方政府给予合作社必要的扶持和帮助,例如,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并在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给予财政支持。从某种程度上 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当地政府的制度框架下创建与发展的,它需要政府的扶持。但是扶持不等于干预,在扶持过程中政府行政介入过多,力度过大,在管理上又没有很好尊重农民意愿,将导致农民合作社成为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附属物;或者是因精力有限,由政府牵头组建合作社后就无暇顾及,使其处于松散管理状态,从而难以发挥合作社应有的作用;或者政府不承担调节者的责任,对合作社不加干预也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在这些政府没有扮演好调节者角色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均将受到很大的阻碍。
在经过初期引导和扶持后,地方政府应对农户合作经济组织转向以协调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也指出:理想情况是,政府只在创造合作社所需的总体框架方面起作用,加强而不是弱化合作社的自治、自我财力支持和自立,政府不应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或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的本意是互助合作、联合发展,不管创办何种形式的合作社,都要遵循这一客观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应该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如果对合作社参与过多,而不是进行引导,那就严重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加之受到改革前合作化运动的影响,致使农民对专业合作社接受困难。政府应在农村中加强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思想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素质,促使农民更好的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生事物。特别在中国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不清晰,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思想宣传活动,使农户对现阶段的新型的专业合作社有更为准确的认识。
(二)区域市场竞争环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是竞争,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合作是相随和必然的,有竞争机制必然有合作机制。在市场经济环境里,竞争与合作相互对立又相互作用。竞争促使各行为主体走向合作与联合,合作与联合又为竞争倾注了合力和制衡。正是这两种力量将各行为主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将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种要素以最佳的方式组合利用起来,不断创新,共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在这种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应运而生。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处于竞争性的环境之中,它不可避免的也有竞争类组织。竞争类组织包括同一产品的生产者和同一原料使用者以及潜在的竞争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也会面临许多竞争者的挑战,竞争的压力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同类竞争对手的规模、增长能力、经营状况、管理模式、成本费用及其结构等方面人手,来认识和评价竞争者的优势与劣势,从中不断学习和改善自身,从而推动了自身的发展。
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产生于那些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激烈的地区,在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竞争’压力下,农民就更有热情、更主动地希望进行合作。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是较多的产生于一些农业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程度比较发达的农区,如山东、浙江、北京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范程度上都相应的较高。也就是说正是市场竞争和农产品交易方式的现代化,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实质是对农户与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即对单个农户独自面对市场的替代过程。因此,在农产品商品经济发达和内在凝聚力较强的农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都比较容易,良好的市场环境对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农村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地区,农产品贸易中行政分离的局面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体制尚未完全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对外区域的农产品设置区间贸易障碍,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的发挥。
(三)区域关联类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任何经济组织都不会孤立地存在,它或多或少地要与其他组织发生联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联的组织包括产前的农资供应企业、产中的科研服务机构以及产后的加工和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来与农资价格低、质量好的产前农资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购买成本,提高采购的速度和质量。科研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学习先进的科技文化知识,促进农民之间能够交流各自的经验,逐步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驾驭市场的能力,最终实现提高农民自身素质以发展农业生产力的目的。与此同时,科研服务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有助于加快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推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创造条件。
一些加工、购销实体和部门经济实体出于开辟原料产地、寻找稳定货源或购销渠道的目的,也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一定的物力支持和人力参与,使合作社易于组建并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有扶植单位的专业合作社大多活动内容丰富、组织结构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根据农户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来分别选择不同类型的产后加工和销售企业进行合作,或以契约方式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产销合同规定签约双方的责权利,或通过加工企业使农业原始初级产品经过加工、转化、增值,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与相关联的企业实行同一注册商标,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共同组建销售网络,将产品推向市场。
通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体会员和团体会员加入时的会费,但个体会员的资金是有限的,只有作为团体会员的“龙头企业”才能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雄厚的资金支持,以维护其正常运作;另外,“龙头企业”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加大对企业自身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知名度,促使自身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借助内部契约关系,如承包合同、产销合同等,部分地导入企业交易制度,将市场交易内部化。农民经受的市场风险也通过与其发生联合关系的企业,得到相当程度的降低。不同类型的“龙头企业”以其各自的优势在产、供、销、深加工一体化生产经营中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生产资料和销售平台,使农户专心致力于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质量。“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特色经济、拳头产品、绿色产品、特色产品等资源优势发展,带动了农村种植、养殖产业,既保证和增加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兼顾农户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四)区域自然资源环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区域自然条件是区域天赋的客观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如耕地、矿产、林木、水源)、地理位置和气候特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并注意保护生态平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自然环境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换句话,以合作社所在地拥有的特殊原料资源为基础,确定专业合作社的竞争优势,更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如果当地拥有其他地区相对缺乏的矿产、动植物或经济作物等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把开发利用这些资源作为合作社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优势来建立竞争优势,需尽量选择区域有特点的资源,而且这种资源要能满足合作社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发展的需要。
从本质上说,农产品的某些市场特性也是由农产品本身特性决定的,而区域气候、土壤环境等促使形成了部分农产品的自身特性。对于具有保鲜期短、不易运输、易损性等特性的农产品,通常较易率先发展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在以生产蔬菜、水果、花木、水产、家禽等为主的农区,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较早、数目较多,而在以粮食生产与经营为主的农区合作经济组织分布极少。有些自然环境适于生产蔬菜、水果和养殖水产、家禽等,这些区域就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必要的自然环境基础。
除此之外,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来看,虽然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环境条件的要求各异,但均需要良好的包括自然与人文资源基础和基础设施条件,例如,交通运输与信息传递的方便,从而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区域环境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地方政府管理,构建和谐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联结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改善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中介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提高对农业及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由政府的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形态的组织,也是个社会群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在政治上、文化上和科学技术上对成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农民素质,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现代化农民意识的形成,改变了乡风习俗,在农村建立起和谐的农村文化,有力地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农民依托这个平台,相互交流,相互促进,最终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新型农民关系。农民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在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中,它也能改进政府对农民的管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合作组织的发育有利于缓和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变革中的“剂”和“稳定器”。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组织地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使得单个分散的农户不再直接面对市场,有效避开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绕开了“市场失灵”和两极分化,缩小了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提高了农民收入,促进了社会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农村和谐社会准备了社会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繁荣当地市场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的是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开拓了专业化的市场,提升了专业化的技术,从而打造出精品农产品。专业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朝着精深化方向发展,集中配置要素资源,从而实现紧跟甚至引领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在农业产品的专业化经营中,统一的生产程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质量标准,打造优质品牌,往往更容易拿到“绿色产品”认证甚至拿到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中国农产品领域中的“名、特、优”品,绝大多数是凭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专业化经营的结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化经营,在充分发挥本地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专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组织。正如那些出于多种目的而形成的地方性合作组织一样,它们是在地域空间内运营的经济单元,在商品集结方面,这些合作组织在这一地域空间内获得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能够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宽领域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强化区域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经营也有利于大规模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应用,减少小型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克服农户家庭经营内部规模的不经济,实现规模经济,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组织会员、社员在各地设立市场营销网点和建立信息收发网站,带领农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及时指导当地农民调整农业产业、产品结构,发展优质高效、适销对路的优势农产品,加快了农业主导产业的形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的辐射,常常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达地区通过横向联合、纵向联合等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落后地区发生多种经济联系,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落后的地区,进一步推动更广阔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而带动更大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信息技术
现阶段,我国农业又进入了新一轮的结构调整,对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经营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区域化布局的推动作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都是依托本地特色产品或产业兴办起来的,通过为成员提前、产中、产后及技术服务,加快了科技进步,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直接带动形成了当地的主导产业甚至支柱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特色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所有制、地域和行业的界限,紧紧围绕某一项专业生产,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优化组合,同时也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信息咨询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整个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拓宽新的生产领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为科研机构提供研究课题,又把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去,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品质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了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使人们能更充分地分享到组织内外的信息资源,增加获得外界信息的有效渠道。进而促使农业信息化体系畅通有效地运行。通过启动和培育基层农户的信息需求,激发基层农户参与意识,形成互动行为,逐步实现信息技术从虚拟到现实的转变。信息化是当代农业现代化的标志和关键,要实现农业信息化,人才是关键因素,合作社为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提供一个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 作使农民在组织管理、分工协作、接受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得到锻炼,提高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以及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农业科技人员对先进信息工具的使用能力,充分利于现代信息工具的优势,推进科技成果通过农业信息化得到有效的传播,使之更加看得见、摸得着,从而使农民乐于接受,易于推广。专业合作组织规模越大,科技成果传播的范围就越广,农民的获益也就越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资源充分利用,维护资源可持续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形式的创新其本身就是增加新资源的有效途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1890年问世的名著《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论及生产要素时,在萨伊(JeaJl Bittiste say)的劳动、资本和土地“生产三要素”学说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第四生产要素,即“组织”。根据马歇尔所提出的“组织”生产要素的思想的启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本身就是增加新资源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新旧资源的重新整合利用,既可以直接增加有效的组织资源,也可以实现组织上的规模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资源的可持续性。过去被农民烧掉的废弃秸秆,经过农民合作社实现集约综合利用,深度开发加工,变成了颗粒饲料、精美的手工艺品,或作为沼气和有机肥的原料等。例如,有的乡村利用有机蔬菜加工下脚料饲养奶牛,探索走出了一条“种菜——加工——养牛——有机肥——种菜”的路子;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当地麦秸秆资源,组织妇女制作观赏性手工麦草扇等工艺品出口;有些乡村结合畜牧养殖业发展成立了“沼气合作社”形成了“养殖——沼气——饲料(果菜)——养殖”的良性循环模式。
四、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区域环境的作用力是相互的,这些影响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对区域经济环境的贡献。也包括当地经济环境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影响。规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区域环境的改善,反过来,良好的区域环境又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寿县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012-01
引言
我国农业发展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存在规模小、自给自足,农民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意愿不强,生产方式单一,农业经济发展比较分散和缓慢;千家万户小生产很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产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生产无法与大市场无缝对接,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农业增收和农村发展,因此在农业生产日趋市场化、标准化的进程中,加强农民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现代化,对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1 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取得成效
从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扶持,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具规模
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277个,其中从事种植业115个、养殖业123个、农机植保服务25个,民间工艺品12个、其它2个,合作社注册资金28523万元,入社社员10083人,辐射带动农户2.7万户。被评为市级示范社15家,省级示范社3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成为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1.2 体现了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合作社社员中农民占90%以上,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人员中农民身份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1.3 促进农民增收
合作社通过开展“五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购买、统一耕种、统一品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统一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田间管理,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因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谈判能力,提升了农产品价格。例如监军镇强农粮食专业合作社、永红粮食专业合作社与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小麦种子繁殖,每公斤以高于市场价0.6元收购,加上“五统一”节约费用,每公顷增收5439元。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一型向多元化演变,经营及服务范围逐渐拓宽
从开始对某一农产品生产服务到现在种植、运销、加工、贮藏等。如惠民果业专业合作社2013年投资200多万元建成存储量5000吨气调库一座;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结合当地发展投资75万元,建成薯类淀粉加工厂一座。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
尽管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整体表现“小、弱、低、”,大多处于技术指导和购销服务环节上。
2.1 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作用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范,但政府为鼓励发展合作社数量,简化注册,不验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使许多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并不能发挥作用,不能主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2.2 经营规模小,合作内容层面偏低,辐射带动性不强
合作社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109家,占39.35%,合作社大多都是以村镇为单位组建的,规模小,跨镇和县级联合社全县只有鸿运达种养联合社和永寿县大众种养联合社2家。专业合作组织较多集中在村镇范围内,说明传统的区域界限尚未打破,它依然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之一。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局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1]。并且大多数合作仅停留在种植、养殖、栽培技术、生产资料购买及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上,没有向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使用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只起到中介作用。
2.3 专业人才匮乏,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合作社领办者、参与管理着主要依靠一些生产、运输大户或村干部,农民身份的比例在90%以上,文化水平低,接受新技术能力有限,服务能力差,大多数管理者仅在种植、养殖、销售等环节中具有一技之长,而具备协调、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能力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4 内部管理运行不规范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建轻管,虽然设立监事会等机构,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的功能;还存在一部分为了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而建立的“空壳”合作社,松散的管理运行模式导致民主决策缺失,管理运行不规范。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宣传和监管,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较大程度依赖政府推动,但这种推动并不能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民有主观愿望参与到合作社中来,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要通过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功能,及参与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自觉、积极加入到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主管能动性;要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形式,有龙头企业参与农户更愿意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因为有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销售有保障,更重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户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2];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管,从注册登记到盈余分配都要严格监管,明确各项资金用途,使合作社能够主导产业化发展。
3.2 开展合作社之间再联合,壮大合作社实力,延长产业链
农业合作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竞争能力的提升,必须联合起来,依托合作社“抱团”发展[3]。开展合作社之间横向和纵向联合,达到规模大、实力强,服务功能遍及生产、运输、销售、加工各个环节。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企业,开展非农合作,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降低因由于农产品供给弹性造成谷贱伤农现象,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来管理合作社,以便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3.3 加强培训,吸纳专业人才
加大理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使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能更好的行使权力,调动他们积极性和主管能动性,真正达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
3.4 完善合作社管理,建立考评机制
对那些“空壳” 合作社、发挥作用不强的合作社不予立项和扶持,对那些发展好的合作社给予现金或生产资料、工具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形成“办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局面。通过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5 打造自己品牌,增强合作社竞争力
全县277家合作社中只有11家注册了品牌商标、1家通过无公害认证,其余都成无名商品,在市场经济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竞争越发凸显农业品牌化,合作社要突破自身发展瓶颈,树立自己的品牌,增加产品知名度,提高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祖.辉徐旭初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3).
[2]孙浩杰.王征兵等.新时期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3).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文登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02家,业务范围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中药材、农机服务等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升农业产业化、标准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合作社发展。
虽然农民入社积极性普遍较高,但由于受传统小农经济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影响,农民群众已经习惯了分散自主经营,仍有不少农民担心加入合作社后,在生产经营上会受到过多的限制和管束。已经入社的农民,期望值过高,短期行为偏重,往往是有利则合、无利则散,能共享收益不能共担风险。并且,有些人办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规避税费,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得到项目资金支持,空有合作社之名,不谋合作社发展之实。
(二)合作社规模小,带动力弱。
一是全市202家合作社吸收的成员数量少,多的只有310个成员,成员少的不足10人,这种规模的合作社比例占到70%。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较小的规模不仅很难得到上级的奖励扶持,而且直接影响了服务功能和带动作用的发挥。二是合作社经营服务大多数只停留在蔬菜、苹果种植、畜禽饲养和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而没有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合作组织,社员持续增收的能力不强。三是产品注册商标少,品牌意识不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注册商标4个,另有12个已提出申请;通过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合作社不足10家,市场知名度为高,品牌获利能力不强。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
一是相当部分合作组织机构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组织还没有建立,有的即使建立了组织也没有发挥作用。二是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少数人操作,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三是有关制度和财务不健全,约束力不强,财务不公开、不民主。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二次分配机制”,与社员的利益联结方式是买断式或定单式的,社员未看到合作社直接带来的实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活力和动力。四是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很多合作社的章程中都未考虑到风险控制这方面,一旦当他们需要引进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那么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摊上就会遇到困难。
(四)资金缺乏影响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其赢余除了提取少量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其余大部分都要返还给社员,自我积累能力很弱,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目前,全市2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万元以下的占到了三分之一。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资需要资金,农产品认证需要资金,邀请专家讲课需要资金,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更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但由于合作社没有足够可供抵押的资金,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不少合作社只能以个人的名义办理小额贷款,还要给担保人一定的好处费,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社的和服务。
由于群众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还存在很多偏差,甚至存在着认识的误区,这些认识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要加强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促进合作社的有序健康发展。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从农业、工商、科协等相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从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时即对合作社的运行进行指导、督导,并经常加强与合作社的沟通,除组织参与授课培训外,对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财务制度、税收知识、质量安全、项目扶持、发展规划等内容聘请专家进行专业培训,真正为合作社的发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二)提高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今年以来,从中央到省、威海市,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明显加大,对服务功能强、带动作用大的合作社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并择优培育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这些措施的相继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建议由农业和财政部门牵头,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从现有合作社中筛选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进行重点培植,使之成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并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其他合作社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三)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建议重点抓好“三化”建设。(1)生产标准化。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加强生产信息监管,加快标准化基地建设,不断增强技术支撑力。(2)经营品牌化。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证”认证,积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好优势农产品商标注册,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建议农业、财贸等部门以此为突破口,帮助合作社广泛联系省内外各大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发展配送业务,不断开拓新的市场。(3)管理专业化。建议由农业部门牵头,以各涉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组建合作社指导员队伍,全面负责同类别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同时,依托农村远程教育网和市农广校、职教中心,定期举办合作社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骨干社员培训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关键词] 合作社 优势 劣势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048-01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河南地区的产业化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连接者和桥梁,在如今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河南地区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并且发展的速度是很快的,所以并没有得到很完善的发展,这样就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问题。因此,我们要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充分的发挥,才可以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从而促进时代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1.使得农民更加有组织性,促进农业的经济发展
近阶段,一般农业都是以一家一户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这样就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小和生产效益低的现象。这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直接收入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种生产方式的抗风险能力也是很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将农村的农民进行组织,有规模有组织的进行生产,这样的生产不仅仅极大的提高了生产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业在经济上的规模形成,使得农业所取得更多的效益并且增加了产业之间的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业的发展更加的快速和顺利。
2.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使农民能够联合起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有组织的生产和销售,这样就可以使得农民成为一个整体,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好处主要都是针对于农民来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使农民过上好日子从而促进农村的发展和进步。
3.提高农民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定点的进行社员大会,在大会中对于前段时间的经营情况进行一定的分析,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每个成员都对于实际的经营情况有所认识,并且在大会中还要进行一些重大决策的决定,学习相关的政策等等一系列的内容,这样可以使农民的思想得到提高和解放,增加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技能等,从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农民的自身素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劣势
1.规模小
在我省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相对于其他的省市来说是比较低的,这是由于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时间还不是很长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处于初始的阶段,并没有取得比较大的提升。生产规模相对其他省市来说是比较小的,相对的宣传力度也没有达到,这就造成了我地区的很多农民还不知道或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很了解。另外,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做出很好的示范作用,这样就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没有很大的带动力,并不能够使得所有或者绝大部分的农民信服并且加入,使得许多农民还停留在原来的生产水平之上,并没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合作。
2.不具备品牌效应,产品价格低廉
品牌的建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品牌的建设有利的不仅仅是当地的农民,更是对于整个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具备品牌效应这一特点,这就造成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低,使得整个产品销售的价格低。就我地区的现状来看,目前有合作社已经对于商标进行了注册,想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品牌,但是我地区的大部分合作社还是没有对于品牌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对于商标或者品牌进行注册。河南地区目前对于产品的生产都是不够成熟的,生产的都是一些比较初级的产品,并没有对产品进行升级,这样就无法使得产品获得高利润,也无法使得产品的销量得到提升。这种现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十分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着抑制作用。
3.缺少人才
人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从根本上掌握了人才才能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发展,才能够更快更好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的发展,使得农民更加的富裕,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都不是很高,文化水平大都是小学或者初中,在农村中有点知识的几乎都外出进行打工,而没有选择留守农村进行建设,因此农村地区是比较欠缺专业性的知识人才的。目前我地区的农民的农业技能也不是很高,经营的水平也是比较低的,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4.机制不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从建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就得到了广泛的重视,我地区也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相应的投入,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发展也是很快的,在几年的时间里已经小有成效。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使得合作社的内部产生了问题,在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都是由几个人来进行管理的,这样就会造成合作社没有完整全面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得机制不够民主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了信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希望对于我地区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尹欧. 榆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足,农民认知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示范带动作用不强,不少农民缺乏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导致引导和服务作用小、支持力度不大,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资金短缺。限于地方财力,政府扶持力度较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多由领办大户垫资自筹,而且由于利润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无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来,合作社自身也无法积累足够的资金,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的需要,而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的发展和壮大。
3.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取得项目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贷款支持;第三种类型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了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合作社。
4.在组织领导方面,主要问题是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方法不当。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对合作社的概念、性质、作用认识不清,有的把专业合作社仅看作农业服务组织,没有将其看成新的经济组织。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工作上不力,有的对合作社发展只讲数量、不求质量;有的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实质效果。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必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组织形式、办社原则、作用和方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
2、加大管理力度。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有要求、愿意组建合作社的农民和组织,帮助他们制定章程、办理登记注册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等级标准和统计、考核及评价体系,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帮助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使其运行和利益分配机制更加规范合理,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及其社员的管理、技术和合作知识的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农民的合作意识,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3、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区政府在今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下一步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督促已出台的政策兑现到位。另一方面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策的其他需求,研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对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牌创建、自营出口、农超对接、产品展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台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向加工深加工转型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种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生产型合作社转型,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进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营销拓展能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建设等内容。
(一)规模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少、覆盖带动面小。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覆盖农户、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的比例都不高,特别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土地不连片、不适合大机械作业,更谈不到规模经营,与我县农业大县的地位不相适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有限,实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真正联合起来合作经营的农户少,由成员共同投资搞加工、仓储、包装等项目的合作社就更少,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农民协会、研究分那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层面上,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还比较弱。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不平衡,多数地区明显滞后。其原因在于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宣传力度小,显性效果的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绝大多数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制性质和运作机制不了解,尤其在组建实体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怕担风险。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运作不够规范,民主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组建方式、遵循原则和运作方式差别很大,有按企业组建的,有按合作制组建的,有按社团组织组建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工作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不到位,导致成员对组织的依存度不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三)骨干人才匮乏,领办人素质有待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缺乏,尤其缺少有合作意识、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同时,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达成共识,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足够信心和兴趣。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数是文化较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而个别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农村“能人”或是对合作社不了解,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足够信心。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强。虽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实施4年多,但地方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相对滞后,或迟迟没有出台。省里和市、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一定的扶持,但财政专项扶持的资金数量较少,受惠面窄。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中长期项目贷款更少。二是国农有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居大不易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自产农产品的品牌注册,有机、绿色、无公害等标识认证过程中,被视同公司、企业、得不到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管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使其守法经营,按章程和制度运行。
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还很不完善,财务核算体系不够健全,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完整地反映整个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情,因此,我们要定期有计划地对合作社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于洪区农业的区域优势比较明显,经过几年来产业结构调整,涌现出许多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之乡、村”。截止到今年7月份,全区完成工商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48个,入社会员284人,注册资金2916万元,带动农户8760户。
一年来,全区农业坚持“特色推进”战略,农业特色产业长足发展,农产品资源丰富。全区利用资源优势,组建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覆盖了蔬菜种植、花卉种植、家禽养殖、食用菌培养、特种动物、果木种植、水产品养殖等各产业,其中:蔬菜种植18个,养殖业19个,林业4个,渔业2个,农机服务业2个,其他形式3个。合作社发展势头较好,随着特色产业的壮大而壮大,同时又发挥着稳定原料供应、控制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的作用,推动了特色产业的发展。
二、于洪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户的带动作用不强
一是宣传的不够,二是社员的参与意识不强,三是带动面不宽,四是发展不平衡。由于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没有跟上,不少干部、群众对合作社不了解,不知道合作社是做什么的,能为农民带来什么好处,对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经营规模总体偏小,区域发展不平衡。全区11个涉农乡、街,有9个乡、街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马三家街道成立了12个,其余乡、街不均衡,有的专业合作社只是原村集体的一个化身。
(二)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一是运行情况不太正常。虽然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都设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章程,但多数合作社并未按章程运作,5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分散经营的情况,未能按合作社法的要求统一管理。甚至有的合作社只是为了完成区里交办的任务数而成立,从未经营管理过,有的一个村同时成立了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会员同为相同的5个人,只是各自经营原来的业务,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注册之后基本没有运行。二是民主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多数合作社没有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没有专门财务人员,未按章程制度办事,合作社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决策往往由个人说了算。三是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综合素质不高,经营管理合作社能力普遍较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尽管有比较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但精力和时间主要在企业。四是经济效益较差。经营管理不规范最后体现在效益上,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发挥了一定的社会效益,起到了带动农户致富的目的,但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效益总体不佳。
(三)部门服务还需加强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还不够明确,二是优惠政策得不到兑现。近年来,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扶持和优惠政策,从税收、供电、用地、运输等不同方面给予合作社支持,但从实际情况看,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还无法较好落实到位。农民从原来的不交税到组成合作社后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影响了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三是贷款比较困难。合作社没有资产抵押,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银行发放信贷比较困难,导致合作社资金缺乏,发展后劲不足。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难以形成辐射和带动农户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有相当部分在10人以下,力量比较薄弱,技术水平不高,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
三、推进于洪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在发展速度和质量问题上,要始终坚持量质并举原则
应始终坚持量质并举的原则,既抓量的扩张,又抓质的提高。对已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提高,对新组建的合作社,要从源头抓起,在组建、登记阶段就加以规范,并在各方面积极给予指导和扶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中快速发展。
(二)在发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带动的合作社
能人大户懂技术、会经营,在农村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奉献精神,龙头企业实力强、影响大,由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户降低生产成本、有效对接市场,实现较好效益。建议区政府切实加大对能人大户的培养和扶持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他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龙头企业,要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发挥好各类“龙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地农产品种养、贩销大户进行摸底调查,编制能人大户名册,经常过问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和环境。对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能人大户,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能人大户的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并在入社手续上给予方便,降低能人大户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本和门槛。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多种形式并存,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样化发展。
(三)在发展措施上,要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动力
一是建议继续执行对新办合作社的奖励办法。鉴于当前入社登记手续已经简化、费用基本减免的现状,对新组建的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提高农民群众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建议采取积极措施,保证省、市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领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1 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宣传力度不足,农民认知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示范带动作用不强,不少农民缺乏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导致引导和服务作用小、支持力度不大,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2 农民的思想认识不统一。由于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不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不久,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缺乏认识,认为现在都搞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么多年了,部分农民受小农经济思想束缚怕自身利益受损,怕船大不好调头,怕别人抢了自己碗里的饭,所以宁愿单枪匹马闯市场,也不愿意加入合作社。还有一部分农民持观望态度。
1.3 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合作社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成员名册作为社员的入社凭证。个别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未切实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民主管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做得不够好,削弱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不规范,有的成员出资多,有的出资少,而在实际运作中及盈利分配上使出资多的成员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1.4 经营运作不规范。有些社员对《合作社章程》内容不怎么了解,对理事会的职权、监事的职权、成员的权利、成员大会的职权知之甚少,参与合作经营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合作社管理者缺乏专业管理知识,习惯于采用单纯搞村务管理或搞企业生产的方式管理合作社,在经营上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去经营,出去订货或销售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多,习惯于传统的口头或手书合同。
1.5 优惠政策扶持不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生产经营实践中自发创造的,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可小看,特别是在发展初期困难很多。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门就财政资金安排、金融放贷、税收优惠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落实措施不配套,资金仍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所以,有些农民认为建社与不建社没有什么区别。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2.1 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从宏观上讲,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评价、奖励体系,并对其进一步规范。积极争取政府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包括财政、税收、信贷、产业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政策,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认识到扶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2 拓展服务功能,引进先进设备,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政府需在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农机具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同时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有机、绿色食品,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力度,着力打造一批名优品牌。同时,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硬件设施。
2.3 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理》的宣传工作,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强化对社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充分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凝聚力,降低组织运行成本,全面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针对各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综合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对其进行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计算机等方面的强化培训,促使改变过去传统的种养殖方法,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5-12-1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以往我国农村农业生产的模式都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将千家万户联系到一起,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系千家万户共同增收创富的纽带。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强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农产品销售对路,改善农民的生活,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和市场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有效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2.1引导农民摆脱“小农”意识,做农业的经营者
以前农民的生产目的是解决温饱问题,在自己的土地上自耕自作,没有拘束,没有合作意识,在心理上也是求稳定、怕变故,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不够开放,创新意识薄弱,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我们将其称为“小农”意识。
而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正是要打破这种“小农”意识,让农民学会协作,学会创新。现在,广大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渐市场化,由以前的生产者变成了经营者,这是一种质的飞跃,人们只有摆脱了“小农”意识,才能真正地适应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发展好自己的合作社。
因此新时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朋友们摆脱“小农”意识是关键所在,是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保证。
2.2规范制度建设,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实践中,更是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准则,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在管理上要实现民主、自由,听取各方意见,社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真正由社员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利益分配要内外有别,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员提供基本服务优惠政策,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组织的交易量(额)返还,这样才能保证所有资源为社员所有、社员控制,更好地激发社员致富的积极性。
2.3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
从实际情况中可以发现,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接受新鲜事物能力不强,学习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也比较吃力,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想尽一切办法来帮助农民,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培训,围绕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法律法规、营销常识、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立体式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还要有一定的耐心,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尽量讲农民容易接受理解的语言,便于他们学习,从而达到更好地培训效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结语
以上分别从引导农民朋友摆脱“小农”意识,做农业的经营者;规范制度建设,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加强培训三大方面介绍了新时期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也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还促进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面对我国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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