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论文摘要: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而来的农村超生子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法律上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进行法律上界定。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受理 和审理上存在着诸多混乱现象。这些呼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经此起彼伏,众多媒体也曾把她们的遭遇披露于报端,可终以力量微弱,收效却甚微。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基村民待遇权益主要依据是否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超生子女是否具有这一资格,是他们取得相关权益重要依据。本文试图从理论探讨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超生子女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提供一些健理论指导和规范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和农村城镇变化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因为与土地直接挂钩,往往涉及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群体性、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一些主张权利的人特别是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此,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相关概念
超生子女 所谓的超生子女是违反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子女。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出生的问题使得他们处境与一般人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其它组织"也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不仅具有经济职能,也有自治职能。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一些别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同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民无论是向作那种性质的组织主张权利,都必须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农村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确认基本标准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
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的依据是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他们的生存权益。他们作为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呢?那我们还要看一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怎样确定的。
那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标准?一些律师界人士认为:"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任何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然人都应当被赋予合法的"农民"身份,确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第二,户口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要综合参照村民标准、是否承包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确定成员,从而进一步认定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综合确定某一农民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①本人也认同这种观点
三、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
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案例:某村民小组村民张某与妻罗某是夫妇,他们的第二个女儿小张(当年3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夫妇二人也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村委会也同意把小张户口便落户在其所在村民小组。,恰巧小张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在2007年6月被国家依法征用,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每位村民应。村民小组认为小张是违法生育的小孩不分任何补偿款给他她。小组的其它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小张的父母表示不服,把村小组告上法庭。该村民小组所在村村规民约约定: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7周岁以前不享受村组所有的收益分配。
法院判决:限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②
所以从此判决结果看法官也认为户口落在本村的超生子女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无效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小张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们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组也同意把小张户口并落户到该组,小张应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某某系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小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应该被剥夺。
以上案例是有户口的超生子女的情况,那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上户口,但有生活在该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个没有户口的农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现代国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独立的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看出,农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国的农村,父母都是中国农民,及时偶尔有某位幸运的农民取个洋媳妇多生了孩子,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说不是中国公民。拥有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而求权利能力应该是平等的③。
可见超生子女从其作为活体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超生子女当然有权获得,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负担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还不能接纳我觉得,这个社会是缺少胸怀的;于此同时,对于由其父辈所致的这种错误,而去剥夺超生子女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权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责任主体的混淆。从法理上来我们并没有对超生子女的权益做出限制的依据和理由。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既关系到财产利益又关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户口为由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不论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户口,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情况,只要超生子女属于农民,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他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注释:
①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2011年6月3日 中顾法律网
news.9ask.cn/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
失地失业农民不断增多,对我国城乡稳定产生了不良,其原因在于征地补偿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决这一的思路,在于适应市场要求,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失地失业农民增多对城乡社会的影响
最近,笔者对西部地区一些城市进行了调查,有的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据调查,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进程,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必然引发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不够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四)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三)建立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一、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
村级集体经济是村级组织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村级组织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保障。从调查情况看,近五年来,我市各行政村主要依靠本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苦苦扮演着“一级政府”的角色。
1.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有人干事”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行政体制来看,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在政府财政预算之内,无固定的运作经费来源。从调查情况来看,村干部和联防、保洁、管理等人员的工资报酬,主要都由村里自己解决支付。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到位,对确保村里工作人员思想稳定、提高工作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安全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2.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有钱办事”的重要来源。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河道道路养护、绿化、合作医疗和各类创建等项目,虽然上级有部份的配套资金,但杯水车薪,还要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来开支,确保了村级组织的运作和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
3.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税费改革后,农户农业生产支出越来越小,基本上不交任何费用,但进行必要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业生产,必须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来支配。我市平原各行政村每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一般都要在10万元左右,从而保证了农业的稳定生产。
4.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如*村、*村等集体经济强村,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农民人均收入超过1万元,明显高于市平均水平。实践证明,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弱,与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二、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
(一)发展现状:从20*度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年报资料看(共列入*个村社),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资产*万元,与20*年的*万元相比,增长*%;所有者权益*万元,比20*年的*万元相比,增长*%,扭转了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下降的局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万元;当年收入(含土地征用补偿)按村组分,50万元以下的村社132个,占总村数的46.975%;50-100万元的村社数60个,占21.35%;100万元以上的村数89个,占31.67%;全市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入不敷出的村有95个,占村总数的33.81%,比20*年多1个,连续二年出现低收益的村增多、高效益村减少的现象。
(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①村级经营收入9267万元,占总收入的43.22%;②发包及上交收入3791万元,占17.68%;③村投资收益445万元,占2.08%;④其他经济收入7937万元,占37.02%。另外,各级的补助收入7250万元,未计入总收入。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市集体经济总体上体现出北强南弱、近郊村优于远郊村、平原优于山区的特点。
(三)存在问题。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极分化”。从统计数据来看,两头大中间小的现象比较突出。50万元以下的村社132个,占总村数的46.975%,50-100万元的村社数60个,占21.35%;100万元以上的村数89个,占31.67%。如,*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土地征用费)达1588余万元,而*村、*等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仅几千元。
2.村级集体经济增收难度加大,发展后劲不足。区域位置好的村,依靠工业园区,通过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合作等办法,多渠道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靠自然资源的有限开发的村,随着对生态自然要求的进一步控制,收入来源渠道正在逐步萎缩,增收后劲严重不足。
3.对上级政策补助的依赖性较为突出。20*各种财政配套补助*万元,村社均*万元,依靠上级财政的补助,使村级组织勉强度日。同时,也使少数农村干部群众产生了“等、要、靠”等惰性思想,艰苦奋斗、主动作为的优良传统和思想意识日渐淡化,甚至出现了大部分村所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与当年实际收入相差甚远的虚假情况。
4.钢性支出逐年攀升,部分村级组织不堪重负。农村环卫长效保洁、治安联防、农田设施、合作医疗、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各项创建活动等方面的钢性支出逐年攀升,村级组织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对集体经济本身薄弱的村级组织来说,实在难释重负。另外,部份农民群众集体意识不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拖欠、拒交应交费用的现象滋生,无疑又给村级组织增添了不该有的负担。
5.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村级组织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但得不到相关的物权回报。如,在农村饮用水、电网改造等方面的费用,都要由村级组织负担一部分,但工程完成后,物权和收益由水、电等相关部门所有,无形之中使村级资产化为乌有。
6.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得不到体现。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得不到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土地征用费补偿问题上,“分光用光”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村把城镇建设、过境公路征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均一起分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分文没有收取。二是农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受条件、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村得不到享受。
7.村干部和群众对发展村级集体企业心存疑虑,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他们片面地认为,“村干部再回头搞集体企业,一无精力、二无能力、三无财力,力不从心,不合时宜。”缺乏敢想敢做敢为的勇气和魄力,丧失了发展集体经济的机遇和主动权。
8.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起步难,面临难以跨越的高门槛。近年来,各金融部门风险意识不断加强,贷款审批权限上收,村级靠贷款创办集体项目的难度加大,一些集体经济薄弱村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门槛被抬高,与先进村的差距也随之越拉越大。
9.部分村级债务沉重,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债务形成的原因较多,主要是基础设施投资(如小水电、道路、标准厂房的贷款利息)、各类创建配资金的投入以及非生产性支出等。
10.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亟待加强。从调查情况看,全市两位村主要领导文化年龄结构欠佳的状况,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影响着村集体组织的决策能力,多数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考虑,更谈不上魄力和胆略。甚至个别“问题”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进入村班子,影响团结和工作的开展。
11.农经队伍力量薄弱,与工作量不相适应。目前,我市各乡镇街道仅有1至2名专职(兼职)农经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大、任务重、强度大,哪里需要哪里搬,时常处在被动应付面上工作的状态,根本顾不上指导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另外,农经工作人员在职称评等方面也面临着突出的制约因素,影响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切身利益。
(四)主要原因。
一是发展环境的差异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从调查情况看,凡临近城镇、集镇、近郊的村庄,得益于优越区域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较为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村集体经济较为强壮,一、二、三产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而位于山区、稻区的村,地处偏僻,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观念陈旧,级集体经济一般比较薄弱,甚至是空白村。
二是村级集体积累困难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村级集体积累是农村集体经济生产和服务的物质基础,是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保证。从情况调查来看,受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严格的用地政策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我市各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土地征用和“三提五统”的局面消失,农民的应交款拖而不决,钢性支出的不断攀升,冲抵了积累,坐吃山空。
三是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观原因。我市完成村办集体企业转制,受此负面影响,各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部分村干部怕麻烦受气,不用心;农民群众对村组织发展集体经济不放心,对集体丧失信心,甚至出现只要权益、不要义务、不愿出钱出力、不闻不问的现象。这些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性,严重制约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部分村干部群众盲目的攀比心理,阻碍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从受调查的37个行政村情况来看,农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要求以及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呼声越来越高,不断对村干部施加压力,使村干部都抱着“别人都在搞,自己若不搞,对不起老百姓”的态度,不顾所在村的经济承载能力,盲目跟风,举债建设,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村级组织的负担,也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发挥区域优势,合理利用当地农村资源。
我市村庄分布在平原、半山区、山区,村与村之间条件千差万别,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当地农村资源,把资源优势切实转化为产业优势,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防止一哄而起,套用一个模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近郊和边远农村,应根据各村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干部农民素质等各方面实际,发挥优势,挖掘潜力,优化结构,扬长避短。
1.近郊村要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充分利用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信息通畅、人才资源丰富、基础设施较好等有利条件,在发展二、三产业上走出新路子。一是建立农副产品商贸市场。集体投资办市场、商场,以场生财。如朗霞街道的新新村,通过创办蔬菜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年可收租金等65余万元。二是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空间巨大,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发展加工业,拉长产业链,而这也正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难点。三是建立服务市场,兴办各类服务实体。本着为民服务的方针,为本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产品推销、供应原辅材料以及信息、运输、餐饮等有偿服务,既为农业和农民走上市场架起桥梁,又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装壮大增添一条途径。也可依托原有基础产业,建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从中收取服务费、管理费,以壮大集体经济。
2.山区要搞好农业资源开发,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山区要立足当地农业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一要开发好。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以开发的资源,发展新项目,开拓新产业。发展一些集体统一经营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开发利用集体自然资源如山地、水资源等,通过招标等形式开发经营,获取收益。二要管理好。改造好、管理好现有村级集体的山林、茶园、果园、竹林、水域等资产,使村级集体资产获得保值增值。针对“分得过多,统的较少”的实际,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返租倒包,把农户的责任山以及长期失管荒芜的山地,通过规划,向农民返租,统一开发后重新承包给农户经营,获得发包收入。二是合股经营,通过笋竹两用林、水果蔬菜基地和小水电等项目开发,村与农户或投资公司按一定比例合股开发经营。三是实施品牌战略,重视科技投入和产品营销,发展优良品种,开展产业化经营,不断提升农产品的档次和质量。
(二)管好用活村级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要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到聚财有术,理财有方。第一,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积累机制。凡是集体项目都要落实责任制,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赁费,把该收的钱收起来。对农户长期放弃管理,粗放经营甚至荒芜的承包项目,由集体收回后,实行招投标承包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要对属于集体的山地、水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加强资产核资,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构筑资产增值机制。要积极实行集体资产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办法,把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来运作,根据有关政策,保护好、发展好宅基地(土地)整理后的成果,促使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管好土地征用补偿费,严禁乱支滥用。对使用集体房屋和集体公益设施的,要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公益事业费。第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代管制度。强化开支审批、收支预决算、财务审计监管、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堵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
(三)制定扶持政策,优化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从调查座谈体会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困难重重,不论是近郊村、远郊村,还是山区农村,都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极大的扶持,尤其是对山区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的村,更应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扶两头,带中间”的办法,助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一是要活用村级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集体必须占有生产资料,而土地是现阶段农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要维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必须赋予村级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营权,确保村级通过土地经营获取稳定的收入。“留用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留给将来农村发展使用的土地。与其留着将来用,不如现在就用,迟用不如早用,早用早收益。在当前关键建设时期,必须突破僵硬的思维定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精心保装,适度开发,早开发早发展。从干部群众的呼声来看,村集体占有10亩左右为宜,这样村均固定收入可达到10万元以上,减轻村级组织的开支压力,维持村级正常运转。
二是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活化土地使用权。采取土地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形式推行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兴办企业或开展物业经营,获得土地使用收益。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到城镇发展集体经济,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用指标,给集体经济薄弱村2至3亩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以最低价位在区位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落实地块建设工商用房,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
三是要建立新增工商税收分享政策。村级在村内或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民营经济,创办工商企业,新增工商税收可按地方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村级收入的缺口。按工业集聚要求搬迁至其他乡镇工业园区的企业上缴税收,原所在村应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着力改变引进企业越多,村负担越重的局面,从而调动村级在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上的积极性。
四是要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资金在扶持农村发展上,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且随意性较大。为此,要整合部门政策资源,优化资金配置,规范操作,增强方向性,提高透明度。要理清村级组织的财权和事权,按一定比例加大对农村道路养护、卫生保洁、绿化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村级班子成员工资报酬,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开支压力。
(四)化解村级债务,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村级债务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阻力,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切实减轻和缓解村级组织的负担,使村级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上轻装上阵。一是增收还债。通过大力培植集体收入来源,增加集体收入,提高还债能力。二是清欠还债。主要是加大对农民欠缴的“三提五统”和各项承包费的清缴力度,在清欠工作中,要坚持执行先党员干部、后农民群众的原则,在广泛动员的前提下,对有能力还款而不还的,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收缴。三是降息减债。对于高息借款,不管原来达成什么协议,都严格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换据,签订协议,或由政府进行适当贴息,以此减少村级负债。四是节支还债。严格核算享受误工补贴人员数量,减少工资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办公费、报刊费、会务费等项目要实行限额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五是核销减债。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审核认证,经过核定已确定认为无效的债权债务,按法定程序予以核销。六是归责还债。对原村办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的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企业倒闭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形式处置,所得收入按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五)加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发展活力。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村级班子建设至关至要。一是要配强配好村级班子。特别是要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要不拘一格地把年轻、懂科技、有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选配到村级领导岗位上来。对一些相对贫困且又缺乏人才的地方,不能光以内选方式,必要时还要突破条条框框,通过下派途径解决好班子软弱的问题,使村级班子人员真正具备带领一方农民开拓创业,勤劳致富的能力,成为党在农村基层的坚强堡垒。二是加强村双委班子成员的培养和教育。加强思想教育,树立为民服务、清政廉洁的思想,明确村级班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要加强村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到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典型地方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因势利导,强身固本。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完善对村干部工作业绩和收益挂钩制度,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对在一定时期内村级班子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农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要防止个别村干部采取虚报瞒报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四是要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对从事村级组织工作达到一定年数的老村干部,离任后要继续落实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爱政策,使村干部有一个盼头,多一份工作干劲。
五、需要调整或出台的扶持政策
1.村级留用地政策。
2.村干部报酬逐步统筹。
3.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经费(正常运转经费)的补助政策。
4.发展物业经济的扶持政策。
5.村干部的激励、关爱政策的继续运行。(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
6.由村级出资共建农村公共设施的收益回报机制。(水、电等垄断性行业)
关键词:地票;户改;农民财产性收入;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13)02007305
一、研究背景
(一)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要求探索新的土地利用制度
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重庆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10年6月,两江新区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内陆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也是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后,由国务院直接批复的第三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两江新区是中央促进西部大开发向纵深推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抉择;是中央深刻把握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大势,培育西部地区增长极,带动中西部崛起的国家开发开放大战略。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重庆面临城乡建设用地困难,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粗放、效益不高等问题,重庆试图通过地票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破解城乡统筹发展用地难的问题。
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与重庆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支持重庆探索土地利用新机制和耕地保护新模式,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2009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
(二)户改利于地票推进和户改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
2010年8月,重庆市以解决农民工城镇户口为突破口,开始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这被认为是中国大城市以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藩篱为目标,有组织地使农民能够没有顾虑地带着足够财富和尊严进城。
户改一方面可以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劳动力支持,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拉动城市消费,形成真正的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同时,农村人口减少,农村人均占有的资源就会增多,农民收入也会提高;第三,凭借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的弹性退出机制,有效推进宅基地复垦工作,以合理的过渡期保障转户人口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性收入提高。
本文基于户改农民和政府的二维主体利益博弈,采用系统性关联思维探讨“地票—户改—农民财产性收入”内在经济关系,有助于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减少盲目性,保障政策的公平性,通过地票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户改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
二、户改中户改农民和政府的二维主体利益模型构建
我国户籍制度承载了福利和权力分配的功能,户口性质不同,待遇就不同,这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最重要的形成因素,农民和城市居民在政治、经济权益上的一切差别皆源于此[1]。建国以来,城市居民依靠户籍制度,对于经济建设成果的分享明显高于农民,如果户籍制度改革剥离户籍的附加利益,势必削弱了户改农民的利益。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模式[2]对农民土地权益和城市公共产品两项难题的解决可以概括为“脱下三件衣服,穿上五件衣服”(“三件衣服”指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三方面的权益,“五件衣服”指农民进城后享受城市“住房、养老、教育、医疗、就业”五个方面的服务),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农民得到城市户籍的各方面优势,使社会保障与户籍的关系结合得更为密切[3]。
户改农民和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二维主体,研究两者间的利益实现博弈关系,对于促进户籍制度改革、经济发展和户改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户改农民利益模型
对于农民来讲,土地具有为农民提供生存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双重功能。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参照地票收益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由村集体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村集体无力补偿的由政府垫付;农民转户后进城从事二三产业获得一定收益,扣除农民转户进城后必要的生活开支和享受城市公共产品(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的必要开支,即为转移劳动力纯收益。因此户改中户改农民的收益来源可以总结为地票收益、承包地流转收益和转移劳动力纯收益。
假设地票收益为y1,承包地年均流转收益为y2,转移劳动力年均纯收益为y3,贴现率为r,本轮承包期剩余年限为n,则户改农民收益Ys为:
户改中户改农民的成本主要包括户改农民在剩余年限自己经营承包地的收益和退出宅基地的价值,其中退出宅基地的价值包括宅基地本身的价值和房屋出租带来的纯收益。
假设户改农民在剩余年限自己经营承包地的年均收益y4,退出宅基地的价值cz,则户改农民的成本Cs为:
(二)政府利益模型
对于政府来讲,第一,凭借宅基地的弹性退出机制,有效推进宅基地复垦工作形成地票,为城市发展提供用地支持;第二,户改进城的劳动力可以为城市二三产业发展提供劳动力支持;第三,户改进城的劳动力可以直接拉动城市消费,形成真正的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因此户改中政府的收益Yd来源可以总结为地票产生的出让金y′1、转户劳动力二三产业贡献值y′2和转户劳动力城市消费增加值y′3,即Yd=y′1+y′2+y′3。
户改中政府的成本Cd主要包括产生地票所需成本c1、征地补偿费c2、基础设施建设费c3和户改农民享受城市公共产品(住房、教育、医疗、养老、低保等)政府的投资c4。第一,户改退出宅基地,政府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复垦形成地票所需成本(即地票价款);第二,地票在城镇使用时,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并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完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第三,地票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后方能进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第四,重庆户改模式以维护人的权益、保障人的发展为重点,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即可取得在就业、教育、医疗方面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但是作为政府要相应在这些城市公共产品投资。因此,户改中政府的成本Cd=c1+c2+c3+c4。
三、户改中二维主体利益实现的博弈分析
根据经济学中人的自利性和风险回避型理论,户改农民和政府对于未来的预期产生差异,使得二者对户改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抱有不同的态度,由此造成二者在户改中的目标不一致,即利益冲突,这就是造成户改二维主体的博弈过程。在此博弈中,视户改农民和政府为户改参与者,博弈原则是博弈双方在户改中选择一系列的策略组合以实现自身利益。
(一)户改农民利益最大化博弈
(1)ΔYs≤0时,即农户在参与户改时不存在收益增量,也就是说农户退出宅基地获得的地票收益不足以弥补农户自住和出租房屋带来的收益,同时农户退出承包地获得的流转收益和转移劳动力进城务工获得的纯收益之和不足以弥补农户自己经营承包地获得的收益,那么农户在户改时既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又不愿意退出承包地。
(2)ΔYs>0时,即农户在参与户改时存在收益增量,也就意味着户改时存在着农户愿意退出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的可能性。
①y1≤cz时,即退出宅基地的价值大于等于地票收益,一种情况是农户房屋区位较好,成新度和利用率较高,另一种情况是农户位于城郊或者城中村,农户靠出租房屋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这两种情况农户在户改时通常都不愿意退出宅基地;y1>cz时,即农户在参与户改时退出宅基地的价值小于地票收益,这种情况的农户房屋区位较差,成新度和利用率较低,靠房屋出租带来的经济收益不大,农户在户改时通常愿意退出宅基地。
②(y2+y3)≤y4时,即承包地年均流转收益和转移劳动力的年均收益之和小于等于户改农民在剩余年限自己经营承包地的年均收益时,这种情况的农户承包地区位较好,地力肥沃,农户一般种植市场价值较高的蔬菜和经济作物等,农户在户改时通常不愿意退出承包地;(y2+y3)>y4时,即承包地年均流转收益和转移劳动力的年均收益之和大于户改农民在剩余年限自己经营承包地的年均收益时,这种情况的农户承包地区位较差,地力较贫瘠,农户一般种植粮食作物用于自给自足,农户在户改时通常愿意退出承包地。
(二)政府利益最大化博弈
(1)ΔYd≤0时,即政府在参与户改时不存在收益增量,也就是说户改退地产生的政府收益和转移劳动力为城市作出的贡献不足以弥补政府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安置转移劳动力所付出的成本,那么政府就失去了户改的动力。
(2)ΔYd>0时,即政府在参与户改时存在收益增量,也就意味着政府需要户改退出宅基地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转户劳动力。
①地票产生的出让金y′1会因为地票落地区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落地用途等条件决定;地票所需成本c1即为地票价款,主要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和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所得净价款构成,复垦成本主要包括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构成;征地补偿费c2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c3是指征地后政府进行“三通一平”达到出让要求所需的必要费用。c1和c2由政府的相关政策控制,c1+c2+c3的变化不大,因此y′1与c1+c2+c3的关系主要由y′1决定。
②转户劳动力二、三产业贡献值y′2与城市二、三产业提供就业机会多少、劳动力数量和质量有关;转户劳动力城市消费增加值y′3和户改农民享受城市公共产品(住房、教育、医疗、养老、低保等)政府的投资c4只与人的数量有关。如果城市二、三产业较发达,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转户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也能达到就业要求,那么(y′2+y′3)>c4,政府需要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就会积极推进户改;反之,如果城市二、三产业不发达,不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那么y′2+y′3有可能小于c4,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只会增加城市的负担,政府在这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是利用城市本身的劳动力壮大二、三产业。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估价,让地票价款分配更加合理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地票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文件确定的9.6万元/亩和1.7万元/亩的最低保护价基础上,提高至12万元/亩和2.1万元/亩[4]。该分配方式忽视了复垦宅基地的差异性。截至目前,重庆市复垦对象主要是农村废弃的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共同特点是破旧损毁严重、利用率极低,农民愿意利用其复垦。随着复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废弃的宅基地越来越少,复垦工作更多的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复垦宅基地的区位和房屋质量等因素的差异性就不容忽视了。因此,估价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估价的研究,政府也应该适时修改地票价款分配模式,让区位和房屋质量较好的农户也愿意参加复垦。
(二)户改农民参与地票收益的再分配
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保基础,如果让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利、生存权利、就业权利、发展权利等。依据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农民退出宅基地复垦形成地票,政府得到建设用地指标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政府行使了土地审批权力,并取得了土地收益,因此也应当履行切实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权益的义务。目前重庆市地票收益分配中,农户只参与初次分配,即不低于12万元/亩的地票价款,而没让农民参与土地出让金的分配,这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目前政府已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耕地,从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因此政府也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的权益,从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合理安排农民收益。户改农民退出的宅基地越多,通过复垦形成地票越多,政府得到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就越多,当地政府就应当承担更大的义务去保护耕地和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政府也就会面临更大的社会风险和经济压力,有了这样的新机制,就有助于抑制地方政府盲目批地,热衷土地经营,以及低价出让土地的行为[5]。
(三)承包地流转设置最低价格,流转双方共享收益
政府应加强承包地流转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在充分尊重流转参与主体的基础上,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6]。政府首先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承包地流转;同时对于流转价格应该设置最低保护价,以保护农民的利益,让流转后的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不降低。
农业投资具有成本高、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农业保险不健全等特征,政府可以引导有一定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公司或者个人投资农业,增加农业抗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将承包地集中连片,消化零散荒田、弃田,进行承包地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区域经营,合理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经济效益高的农作物、节粮型畜产品等,提高农业生产比较效益,让承包地流转双方共享收益。
(四)提高劳动力素质,增强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劳动力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其转移后所从事的行业和居住空间,制约其转移后获得收入的高低,同时也是决定转移后职业稳定性的关键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素质的劳动力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满足不了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生产部门新的需要[7]。通过培训和教育,户改转移的劳动力能够尽快适应所从事的行业,能够得到比较满意的收益,增强了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重庆户改农民的素质普遍偏低,在质量上不能满足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短期内政府应引导企业介入劳动力培训,实行“订单式”培养。企业“因企制宜”,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不仅能够解决企业对现时劳动力的需要,也为企业未来劳动力的供给提供了坚实的后方保障。长期来看,扩大普通农民受教育途径,提高其教育水平。政府应继续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和投入,通过各种措施尽量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完成义务教育,甚至还应尽量延长现有义务教育的教育年限,争取从9年延长到12年。
(五)依托契机壮大二、三产业,提供足够就业机会
依据“配第—克拉克”定理,产业结构的变动,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在正常状态下,经济总是不断向前发展,表现为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和经济质量的持续提高[8]。因而,反映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也总表现为不断地从低层向高层结构的变化,这种过程即产业结构高级化过程。重庆产业经济的发展处于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过程中,依托城乡统筹、建设两江新区、建设国家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高地的契机,加大对二、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壮大二、三产业,从而为转移劳动力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杨晓达.农民权益的经济分析[J].税务研究,2003(7):9.
[2]黄志亮,刘昌用.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庆模式探索[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2):90—94.
[3]杨芸茹.成渝户籍制度改革比较[J].新西部,2011(32):32—35.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5]邱道持等.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研究——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743—746.
[6]邱道持.论农村土地流转[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42—143.
农业:早稻2.98万亩,晚稻6.71万亩,蔬菜1.56万亩,蔺草4900亩,西瓜5600亩,花卉苗木8500亩,葡萄2800亩,梨8200亩。
渔业:渔业总产量1126吨,产值563万元,其中淡水渔业70吨,产值35万元,海洋捕捞1056吨,产值528万元。
畜牧业:猪存栏36800头,出栏28000头;家禽存栏79.85万羽,出栏77.12万羽,禽蛋生产1527吨;奶牛存栏610头,牛奶830吨。
林特产业:“慈城”牌荸荠种系列杨梅、“洪塘”牌蜜梨均入选宁波十大名果。种植银杏、栾树、桂花、红叶石楠等树木20余个品种、10余万株;完成山地造林面积100亩,启动迹地更新200亩;完成道路绿化10公里,河湖库区绿化60亩,江河沿岸绿化5公里;创建绿化示范村建设6个、园林式村庄完善提高3个;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5公里。
“双夏”情况:于月中旬日开镰,27日收割完毕,月底晚稻基本插种完毕。早稻每亩单产437公斤,比去年增加25公斤。安排收割机400多台,拖拉机1180台,预备库容为1万吨的仓库,配备烘谷机8台;农资市场稳定,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价格平稳、品种齐全、数量充足,用电、用水基本得到保障,柴油供应正常。今年50亩以上的生产大户有183户,其中100亩以上的大户为49户,比去年增加11户。
二、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财政投入和政策保障并重,帮扶力度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实现新突破。
一是加大惠农支农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区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贯彻落实“630”行动计划,争取到区财政专项资金3000余万元用于30个惠农支农项目,比去年增加2000余万元,大力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年上半年投入财政资金4000余万元,用于村庄环境整治,启动3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二是做好政策配套保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着重就30个惠农支农项目(农水局部分)制定了操作性强的6个配套文件,做到从政策上扶持、从资金上倾斜,带动各个项目又好又快的发展。三是积极推行“领导联村、部门帮村、企业援村”模式。已经落实30位区领导与30个行政村结对;53个区级机关部门或文明单位与53个行政村结对,投入帮扶资金187余万元,建成标准化村落文化宫23个,村级小公园78个,做到了结对帮扶全覆盖所有区级机关部门;有139家骨干企业与110个行政村结对,实现了村村有结对企业的目标,共落实到位帮扶资金100余万元,用于改善农村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已建造标准厂房10100平方米,为发展集体经济打下良好基础。
(二)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重,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我区已完成34个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占全区总村数的30.91%,年预计可完成10个村的股份制改革。二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7家,涉及茶叶、杨梅、小水果、蔬菜、家禽、农机等。三是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权证管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四是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开、审核和监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五是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坚持财务公开,强化督导审计,做到“三统一两规范”,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决策、审核制度,规范村级会计委托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发展权、收益权。
(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和防汛抗旱工作并重,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农村水利生产条件实现新提高。
一是认真做好三防各项工作。组织抢险队伍13支365人,配备冲锋舟6艘、救生衣200件,防汛编织袋2万只等救灾物资。完善防汛预案,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水库的巡查工作,加密巡查次数,严格水库控制运用,加强汛期水量调度,及时做好预泄工作。二是抓好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抓好姚江防洪堤防工程建设、慈江灵山段整治项目、英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扫尾工作、慈江中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和荪湖水库保安工程前期工程。河道疏浚计划数为79.47公里,列入区政府实事工程为50公里,目前已完成51条,在建2条,累计完成长度55.036公里。列入“630行动计划”的河道砌石10公里,实际指标为17.25公里,目前已完成11条,在建3条,累计完成长度10.157公里。新建维修渠道11.435公里,小斗门维修6只,修建排水沟11.3公里,修建机耕路8.57公里,修建机埠16只。
(四)发展精品农业和优化产业结构并重,大力推广“农民信箱”,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新成绩。
开发慈城塔牌、义茂年糕专用稻米生产试点基地1000亩,全面提升外漕蔬菜、苏冯甲鱼、裘市葡萄,西江、横山蜜梨、三勤白茶、毛岙红豆杉等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今年三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计划投资1904万元用于技改项目;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组织“佳佳牌鱿鱼丝”、“义茂年糕”等8个企业产品分别参加省、市两级名牌产品申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换证、认证工作。农业标准化工作全新起步,南方蜜梨标准化示范区已经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验收,三勤白茶产地正在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宁波乳业集团、双顶山养猪场正在申报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农业信息化工作多点推开,农民信箱工程逐步完善。
(五)动植物防疫和安全监管并重,农业执法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取得新进展。
一是防疫工作成效显现。坚持不懈抓免疫、抓监测、抓消毒、抓无害化处理,防疫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实验室监测发挥积极作用,今年上半年检测样本996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生猪“瘦肉精”抽查,重点抽查了庄桥、洪塘、慈城的养猪户,共抽检猪尿样品21批次,共计226份样品,未发现使用“瘦肉精”;对奶牛场、5000羽以上禽场的疫苗、抗体抽查,共检疫奶牛650头,抽取鸡、鸭、鹌鹑400羽份,实施禽流感抗体测定。对我区一家供沪生猪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测,确保生猪出栏无违法违禁现象发生。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制订《区农林水利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做好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渔业安全工作;重视蔬菜质量安全监测,全区共检测样本1649只。强化质量意识,强化科技意识,以举办“农民田间流动学校”、各类培训班26期,参加人数884人次。三是开展农资市场执法专项行动。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种子、肥料、杀鼠剂市场秩序和农药、卫生杀虫剂市场秩序为重点,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为中心的“绿剑”春季、夏季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上半年的“绿剑”系列行动中,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04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68家次,抽样检测样品农药15个,种子3个,肥料2个,合格率达100%。
(六)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并重,以科技兴林为增长点,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迈出新步伐。
一是做好生态建设。完成植树10余万株,做好道路、河湖库区、江河沿岸绿化工作,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偿资金的“一户一卡”制;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做好林业行政许可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开展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排摸工作。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共清理病死松树2600余吨,投入人工8600工次。二是做好森林防火。通过森林防火四条防线的构建,严防森林火灾,全区无一起森林火灾的发生。三是发展林特产业。今年新发展改造茶园100亩,其中三勤50亩(龙井43)、金沙50亩(乌牛早)。今年春茶总产量144吨,产值758.4万元,比去年增加136.2万元。其中名茶4.5吨,产值312万元,比去年增加产值136.2万元。笋产量5280吨,产值935万元(其中毛竹笋3750吨,产值710万元),分别比去年增加880吨和350万元。葡萄种植面积大幅增加。杨梅生产形势喜人,产量1550吨,产值1860万元。
(七)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是百名干部下基层,积极开展便农惠农服务。全区“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召开以后,该局党委迅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决定开展“真情5+1——百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和“农民田间流动学校”服务。“真情5+1”即每名机关干部结交5名农民朋友、帮扶1户困难户。通过这项活动,切实教育干部从思想上加深为农服务的认识,从感情上密切为农服务的联系,从行动上提高为农服务的自觉性。由40余名干部组成的“农民田间流动学校”,采取在田间地头现场讲解、手把手传授的方式,让农民在种植养殖地提问题,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并于今年6月获“区十佳党员志愿者(团队)”荣誉称号。二是群策群力谋发展,大兴学习调研之风。通过开展理论调研文章评选活动和在农经网上开设“我心中的新农村”献计献策活动专栏,征集干部和社会公众对新农村建设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百余条,不仅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增强机关干部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本领,也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三是创建评比转作风,提升同农民群众的感情。结合业务工作,开展了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机关效能示范岗活动、服务明星评比活动,组织全体干部开展了一次撰写“情系三农”感想文章和演讲比赛,引导和激励干部立足岗位比技能、比服务、比贡献。
三、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新农村建设方面。
贯彻落实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区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抓紧落实“630”行动计划,做好“新农村推进月”各项工作。继续推进“百千”工程,抓好3个省市级示范村创建、6个村庄整治;做好经济薄弱村扶持工作。
(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
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指导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和农家乐;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积极开展村级服务,通过提供仓储、运销、信息中介等有偿服务,实现服务增收。
(三)防汛抗旱工作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方面。
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思想,继续抓好主汛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继续做好慈江整治灵山段项目、城防工程和慈江中型灌区节水灌溉工程配套改造项目建设。做好河道疏浚、砌石,以及荪湖水库保安工程。
(四)林业方面。
全面推进区级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年计划完成5.3万亩,实行“一户一卡”制。做好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构建森林防火“四条防线”,严防森林火灾。
(五)农业执法方面。
继续做好对农资市场的整治,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进和完善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法制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夏秋季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和“瘦肉精”、“毒鼠强”等违禁药品的监管。
(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方面。
做好秋季防疫工作,完善防疫通报工作,加强对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和抗体监测工作。发放新的《动物防疫登记卡》、《区养殖场动物防疫手册》。
(七)科研工作方面。
重视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按时、保质、高水平地完成各个科研项目,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科研人员分工和项目的督查与审核。争取4个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争取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科研论文4篇以上。做好“甬选56号”杨梅单株良种认定、良种葡萄苗繁殖基地、红凉伞商品盆花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相关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第一,土地发展权的购买(PDR)或转移(TDR)。PDR是从耕地“产权束”中分离出土地非农化发展权,并由政府购买,耕地拥有者得到相应补偿,必须保持耕地农用,并可交易除土地发展权外的其他土地权属,非农化只有在耕地拥有者购回发展权时才能够发生,但有极其严格的购回条件[27]。美国通过PDR保护了约200万英亩耕地,但政府为此支付了高达15亿美元的费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种做法,即TDR。TDR与PDR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开发商在农地保护区购买土地发展权,并获得在土地开发区建设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许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的土地发展权交易过程[29]。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通过设立土地发展权,补偿农地保护者的土地开发机会成本。第二,税收优惠或减免。美国的农地减税方法包括,农地的“特惠估税值”,即不附带条件的纯粹减税;区别征税,即依据农地开发时间征收不同比例的税金;限制性协议,即农地持有者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农地农用,以获得税收减免,否则将归还减免的税金[30]。加拿大对农户之间保持农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较低的资产税。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和荷兰免除耕地的一切财产税,英国的涉农建设也免税[31]。第三,农业补贴。一类是针对农地质量提高和农业环境改善的直接补贴。例如,美国的耕土地保护计划,政府对有益于环保的农地保护和利用行为提供奖励补贴或成本分担[32];欧盟的环境敏感地区项目(ESA),以每个会员国确定的本国最低良好耕作实践水平为基准[33],进行第一阶段的政府补贴,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业补贴,若农民通过不懈努力超过基准水平,则相应获得更多补贴[34]。另一类是通过农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等的公共投资,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竞争力的间接补贴。美国、加拿大、英国、韩国等国家都有此类做法。第四,生态补偿。美国20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土壤保护,鼓励农民休耕或退耕,并给予农民相应的经济补偿,50年代末出台的“土地银行政策”就属于此类。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生态补偿的领域从最初的土壤生产力和土壤侵蚀,扩宽到后来的农业用水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湿地保护等,都对相应群体提供经济补偿。欧盟也有类似的休耕项目,每年每英亩的补偿额高达650美元[35]。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将对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融入生态补偿的政策。第五,为农地的景观游憩价值付费的乡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乡村度假,需要为其享用的农地景观效益付费,是对农民提供农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补偿[36]。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理论研究
国内有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研究最早体现为对耕地资源价值的研究,随后是对耕地保护外部性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近年来才扩展到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一)耕地资源价值研究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学术界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和价格的研究应运而生,早期的研究侧重于价值理论和价格评估理论。学者们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理论的探讨可谓百家争鸣,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使用价值决定论、多元价值论等[37],其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逐渐成为国内主流的价值理论。耕地(农地)价格评估理论方面,王万茂和黄贤金提出了农地估价的技术路线和程序等[38~39]。对耕地资源价值的核算仅限于市场价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还原法[40~41]。深入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地非农化、征地补偿费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重新审视耕地资源价值,为我国建立科学的农地流转价格体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42]。该时期的研究侧重于对耕地资源价值内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外部性价值,应在征地补偿中显化以上外部性价值。根据所采用的耕地资源外部性价值评估方法,可将已有研究归为两类,一类研究多运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晋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资源价值的基础上,认为现行征地补偿只显化了平均占耕地资源总价值16%的经济价值,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均未体现[43]。陈思源,曲福田等认为农用地转用价格包括三部分,即农用地质量价格、农用地社会价值量、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了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的评估方法,公式为:农民人均年农业纯收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社会价值量[44]。边学芳,吴群等以江都市为例,采用假设开发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别测算了耕地所有权价格、耕地社会保障价格和粮食安全价格、耕地生态安全价格,并依此确定耕地的征收价格[45]。王仕菊,黄贤金等依据耕地总价值测算出2007年全国征地补偿标准为49万元/hm2,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2.51倍[46]。另一类研究则运用CVM等资源环境价值评估法测算耕地资源的外部性价值。蔡银莺,李晓云,张安录运用CVM的调查和研究表明,武汉居民每年保护耕地的支付意愿价值为9.67×109元,由此测算出耕地的非市场价值为5917l元/hm2[47]。高魏,闵捷,张安录运用CVM测算出江汉平原耕地非市场价值每年的支付意愿为5.31×108元~6.46×108元,并对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和环境经济学解释[48]。张鹏运用CVM评估农地价值,并将该理论数据同实际征收补偿数额比较,发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张安录采用CVM估算出武汉市和平农庄休闲农地的存在价值为3.368416667×107元,应在估算农地总价值及农地保护决策中引起重视[50]。聂鑫,汪晗,张安录基于对四座城市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体的调查,运用收益还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别测算了农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外部效应,结果显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总福利补偿价值分别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随着对耕地资源价值研究的深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并展开了深入探讨,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负面影响及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对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原因的探讨,范少冉认为是由于我国各地区承担着不同的耕地保护责任,某地区耕地过度非农化导致其他地区保护耕地的机会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陈美球认为是由于耕地不仅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为全社会的稳定及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效益[53]。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了耕地利用和保护的区内外部性问题和区际外部性问题[54]。其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具体表现,牛海鹏,张安录认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具体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气候、改善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土壤净化效益,社会效益具体有粮食安全、社会保障、开敞空间及景观、科学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负面影响,范少冉认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牺牲了自身的多元化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极易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耕地保护行为和目标的冲突,不利于农业发展[52]。孙海兵,张安录认为不能在市场中经济体现的农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导致农地比较效益低下,土地资源配置个体决策往往倾向于农地城市流转,使得农地供给不足,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利或损失[56]。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保护外部性问题是耕地非农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响和制约着耕地非农化驱动机制的作用过程,决定着耕地非农化驱动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钱忠好认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场经济激励、自愿协商、社会准则或良心效应等四种方法[57]。范少冉认为应建立耕地保护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奖励或激励包括制定农用地的政府补贴政策、农产品价格补贴与保护政策等[52]。邵建英、陈美球提出应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53]。孙海兵,张安录的构想是增设农地外部效益财产权赋予农民,国家筹资组织购买以实现经济激励和补偿[58]。蔡银莺,张安录运用CVM估算出江汉平原农地保护的外部效益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应在经济上实现[59]。牛海鹏,张安录主张将耕地保护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55]。
(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经济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围绕补偿原因和补偿机制架构展开了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问题的探讨。对区域补偿原因的探讨,吴泽斌,刘卫东通过对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力的测度和评析,认为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把土地利用分区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区域间的利益补偿机制,矫正耕地保护政策执行较好区域的外部经济损失问题[60]。方斌等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耕地保护易地补充的客观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已形成的易地补充的雏形市场,探讨了耕地保护区域经济补偿的可行性[51]。纪昌品,欧名豪从经济发展带来的耕地面积减少、区域间耕地保护压力与机会成本差异、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不对等方面阐述了耕地保护区域协调的客观性与必要性[52]。对区域补偿机制的架构的研究,根据视角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主张建立以耕地资源价值为核心的区域补偿机制。张效军、欧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思路:确定补偿的价值标准;测算各区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计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确定面积标准,折算标准面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其中价值标准的确定依据耕地资源价值,但并非完全补偿,其研究表明,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经核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纪昌品,欧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主导型-区域之间协作的区域补偿途径[62]。苑全治,郝晋珉等以经济外部性理论为依据,建立了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理论模型和经验模型,理论模型重点模拟区域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影响及对策,而经验模型则探讨了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的计算、补偿方式、制度保障和机构设置[65]。另一类研究主张建立以农地发展权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臧俊梅等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载体,应以农地发展权为基础构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下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通过产权手段解决“异地指标调剂”的跨区域耕地保护问题[66]。任艳胜构建了基于主体功能分区的农地发展权补偿机制,即由开发型区域(优化、重点开发区)对保护型区域(限制、禁止开发区)因农地保护行为而引发的农地发展权损失进行的补偿,补偿标准对应于功能分区所造成的受管制农地发展权价值,而农地发展权价值通过农地最高回报价值与农地农业用途价值之差衡量,补偿资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导性补偿与市场补偿两种[67]。
(四)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主要集中于从宏观层面上探讨机制的整体框架问题。首先,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依据和基本思路。朱新华,曲福田将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补偿界定为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经济补偿,分析表明粮食主销区的土地产出效率高于粮食主产区,具有对主产区进行经济补偿的现实条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机会成本税、GDP增长提成、基于市场贸易的产销区购销协作三类补偿途径[68]。姜广辉,孔祥斌,张凤荣等认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发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农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护的巨大机会成本是耕地转用的根本所在,由此应建立由两大部分构成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的农户补偿机制和基于发展机会成本补偿的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69]。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认为耕地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是通过重新调整耕地价值分配、使耕地价值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优先、效率跟进”[70]。其次,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具体运行机制。原光,任德成认为利益平衡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实物与科技补偿、保障补偿等,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以耕地的综合价值为依据[71]。陈会广,吴沅箐,欧名豪认为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依据包括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服务功能理论,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与代际补偿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开发(发展)权转移与交易两种模式并存的补偿机制构建思路,以及加强法律政策、基金运作、土地规划、标准评估、市场交易等配套体系建设的建议[72]。牛海鹏将耕地保护外部性界定为耕地的生态社会效益,并认为耕地保护总体外部性=耕地保护区内外部性+耕地保护区际外部性,相应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由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机制构成。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分别运用综合方法(当量因子法、替代/恢复成本法的集成综合)和条件价值法测算了耕地保护最高和最低经济补偿标准,表现为弹性区间,并可进行动态修正[32]。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依据福利经济学的边际生产率分配论以及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护补偿的三大基本条件,指出确定补偿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据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况,补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耕地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的正外部性价值和耕地保护主体的机会成本损失,并应根据各地的占地压力实际进行梯度化补偿[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为依据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直接机会成本损失等于土地出让金纯收入,农户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等于耕地作为建设用地与用于粮食生产用地的收益差额。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和设立各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委员会得以运行[73]。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1999年~2003年连续5年粮食产量的下滑,催生出了以2004年~2009年连续6年中央1号文件为标志,包括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和促进耕地保护的惠农支农政策,以上政策可视为国家对耕地保护的微观主体——农民在经济上一定的补偿。实践证明这些旨在调节利益分配的补偿政策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2004年~2008年粮食产量和粮食种植面积均实现了稳步增长,2008年粮食产量刷新历史最高水平,达到52850万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粮食生产下滑和耕地保护乏力的态势。现有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有许多可取之处,例如农业税的减免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粮食直补的直接到账方式广受农民们好评等。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诸如补偿标准太低,单纯的政策性补贴导致农民和地方政府对其长期性的预期不稳定,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成本较高等。因此,创新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建立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显得迫切而重要。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也开始试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74]。《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补偿,标准为800元/亩•年,每5年调整一次。东莞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属于村集体超额分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经济林地统一实施财政补助,标准为500元/亩•年。成都市设立了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和契约式管理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补贴、耕地流转担保、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现金补贴,标准为一类耕地400元/亩•年、二类耕地300元/亩•年。以上实践为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鉴。
刚才,向红同志传达了省、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秋满同志就我县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情况作了工作报告,请同志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会议还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为推动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紫金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实施六周年。六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作为促进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全县妇女儿童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一直重视和关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各级领导以及为我县妇女儿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就进一步抓好全县妇女儿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妇女儿童工作
总理在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新一代的生产力。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做好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推动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自然包括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两性的平等和谐发展,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努力消除人与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公平均衡发展。
(二)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本身包含着妇女儿童的发展,没有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县的全面小康。另一方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积极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不仅是我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三)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提升国民素质、实现人才强县的重要途径。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又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和终身教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来社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未来。因此,妇女的整体素质如何,儿童能否健康成长,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升,更关系到一个地区的长远发展。总之,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紫金、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着眼长远,切实把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抓到实处。
二、努力推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以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保障合法权益为重点,突出重点领域,着力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努力推动我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妇女儿童综合素质。在激励妇女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同时,促进妇女自身发展进步;在注重培养儿童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同时,造就一代又一代的现代化事业接班人。二是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和儿童优先发展。要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为重点,切实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儿童事业的协调发展,关注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共同发展。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权。支持妇女广泛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活动,发挥广大妇女的生力军作用,提高妇女特别是基层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加强妇女人才和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切实把它作为各级党政人才和干部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妇女参政议政和管理社会的能力。重视妇女干部的选拔,健全机制,把优秀女干部选拔到相应的领导岗位。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保障妇女经济权。经济权是确保妇女人格独立和自身发展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重点保障妇女对各种经济资源的平等占有权,特别要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经营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权利。加强对城镇妇女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就业能力。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坚决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广大妇女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扩大就业领域,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要加强非公企业落实“四期”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权利。
(三)切实加强妇女儿童教育。要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他们,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他们,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励他们,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切实落实好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书本费的政策,并逐步扩大范围,确保农村儿童特别是女童、贫困家庭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重视做好学前教育,积极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进一步构建以学校为龙头、以家庭为基础、以社会为平台的“三位一体”教育网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大力做好对失足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不健全家庭和贫困家庭子女等的关爱工作,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化监督,净化文化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把妇幼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完善农村和社区基层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队伍建设,抓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7--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婚检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做好妇科病和儿童高发病预防查治工作,努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五)切实健全权益保护机制。要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纳入“五五”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维权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努力为受害妇女提供紧急庇护、矛盾调适、心理疏导等服务。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关注特殊家庭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六)要切实推进农村妇女儿童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认真落实农村医疗救助、贫困孕产妇救助、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使农村妇女儿童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实、更好的服务。以落实优惠政策为重点,着力解决妇女儿童看病贵、上学难问题,确保贫困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组织领导
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优先的重要理念,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各项工作目标。
第一,工作部署要“到位”。各镇、各部门在制定规划、部署工作、安排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发展需要,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稳步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法制保障要“有力”。当前,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处在经济转轨、结构转换、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必然会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妇女儿童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要结合“五五”普法活动,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保护女工权益,严禁非法雇用童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形成合力要“有为”。各镇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妇女儿童工作,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认真开展工作;每年应至少听取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妇女儿童工作发展状况,认真解决妇女儿童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保障妇女儿童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推进“两个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合力;要广泛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普遍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