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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专项资金的定义不够明确
不论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72号,均没有对专项资金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专项基金等,比如近年并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其征收目的是通过政策调控,运用经济杠杆手段降低建筑能耗,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其征收环节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保证金或押金,企业若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府应予全额退还,只有当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时才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不退还部分才是真正意义的专项资金或者说专项基金。事实上,不管是征收环节还是不予退还部分都统称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甚至管理这些资金的财政部门也并不清楚这种资金的具体性质,以为交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即为可支配的财政性资金,因此当执收单位向财政申请拨付返退企业的保证金时,审批时间很长,如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实这样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不能及时向企业返退资金,还直接影响职能部门的行政效率。由此,人们对专项资金的界定基本上出于财政系统或有关部门的主观判断,尤其是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各种专项资金一股脑并入国库支付系统,比如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政府专项资金等,由此导致各种资金相互混合,很不利于专项资金管理。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不够科学
笔者所在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模式。比如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报,涉及局本级多个业务职能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收支计划时,局本级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编报部门预算,业务处室编制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级预算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和独立预算机构,其单位财会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编报部门预算,同时直接申报专项资金计划。基于此,人们很难明确界定哪些项目应该从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编报,哪些项目应该由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中编报,由此导致业务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有时候可能重复编报预算。再如散装水泥发展资金、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其管理同样实行年度编报收支计划,首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项目征集公告,再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批复收支计划后即可确定具体项目。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很科学,其实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企业可能没看到公告,或者对政策不够了解,不知道如何申报项目,从而导致征集不到项目,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从编报,以致政府部门在专项管理工作上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履行行政职能。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许多专项资金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却尚未进行修订。标准和制度不健全,导致预算编报较为粗糙。由于财政部门对收支计划的批复没有时间约束,年度收支计划往往一年半载后才得到财政批复,耽误了相关项目的实施进程,导致当年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甚至拖延到下一年度才能执行。有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财政早已批复,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资金拨付制度,有时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导致工作进度延迟,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4、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有些单位随意开立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一个专项资金开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有的单位擅自将专项资金设为定期存款,增加了资金管理风险和银行账户管理难度,也不便于会计核算。由于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当新业务需要开户审批时却要求预算单位对多种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整合,实行一个银行账户管理多种专项资金,比如笔者所在单位的散装水泥发展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住房专项资金,将这三种完全独立而且资金量庞大的专项资金混合在一个账户进行管理,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独立管理和独立核算。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有些专项资金一股脑打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此导致部门预算的行政资金与专项资金混合在一起,比如部门预算资金、“十百千万”人才专项补贴资金、部分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等都在一个零余额账户体系管理和核算。除此之外,各种专项资金归属财政内部不同业务处室分管,比如住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有些项目又不能提供银行票据给专项资金主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有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也有很强的主观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改进策略
1、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
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定义,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比如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等管理方式相似的资金,征收时可以定义为“某某保证金”或“某某押金”,对未予核退的资金定义为“某某专项资金”或“某某专项基金”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管资金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还是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称为“住房专项资金”,并具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防止各种专项资金混淆不清,方便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梳理、整合、修订完善,理清职责,落实责任,制订一套系统、全面、有约束力、操作性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根据专项资金经费来源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非财政资金为一类资金,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资金缴存及贷款银行,制订专业的资金增值模式,明确资金监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对资金安全、增值模式和渠道及实施资金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住房专项资金、金建工程专项资金等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基建项目资金为二类资金,资金监管部门主要对项目概算进行总控制。“十百千万”工程等补贴类资金为三类资金,主要从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等社会效益方面进行管理。其他事务性质类的专项资金为四类资金,主要从项目征集、确定、审批、实施、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3)对专项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专人负责,单位统一编号,对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等全程实施合同管理,保证项目管理有效,档案资料的完整。(4)对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未经审批开设账户的,补办审批手续或注销;对违规开立多个账户的,坚决予以注销;擅自将财政资金办理定期储蓄业务的,坚决予以取消;一个账户管理多个专项资金的,分设账户管理,实行独立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定期对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以保证工作成果。
3、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专项资金往往涉及同系统的多个职能处室和事业单位,也涉及多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因此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需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有效沟通。(1)对内负责项目申报及具体实施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并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内部工作无缝对接。(2)对外加强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向财政申报预算,根据内部单位反馈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财政沟通协调,使财政部门及时批复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进度款,资金拨付后做好票据传递工作,以便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以形成一个闭合式的资金管理模式。(3)在专项工作结束后,主动联系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4、强化单位财务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要准确定位财会人员角色,将财会工作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专项资金决策和监管工作;要充实财务力量,加强内部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权责结合;要重视财会人员培训和学习,财务人员既要熟悉会计法规、财政政策、财经纪律,又要深入了解并学习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为财会工作服务,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
5、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由于各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项目申报方式、项目实施领域都相对独立,很多项目不具可比性,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专项支出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单位可以建立内部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1)在经济性方面,评审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支出决算机制,支出优先安排机制,是否克服支出过程中的浪费现象。(2)在效率性方面,是否能体现政府及民众对专项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3)在有效性方面,结合当前和长远利益,衡量使用专项资金开展专业工作中创造的价值,总结专项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并加以有效利用,营造讲绩效重绩效促发展的良好风气。
三、结语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规范专项资金核算,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然而,在现实中,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专项资金的界定不够明确,预算编报不够科学,管理制度不太健全,管理流程不够规范。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必须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准确定位财会人员的岗位和角色,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 邓辉: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10).
[2] 王教育: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的若干思考[J].财会月刊,2011(7).
住宅小区都是社会的缩影,为了使小区更安定,更和谐,我们应该加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立法工作。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1.维修资金管理权认识模糊。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住宅维修资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缘何能管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却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从而导致业主在处理维修资金时,面临重重困难。比如处分和使用维修资金的方式和权利不明等。在既没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限定下,极大的限制了维修资金的使用,也影响了建筑物的及时维修,给业主带来了巨大损失。可见,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权利模糊是资金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2.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较为繁琐。据相关规定,维修方案及费用分摊预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公示。此外,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别有六和七道程序,不仅影响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较不符合实际操作。
3.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严重缺失。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资金管理监督办法,但是具体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然没有做到透明化、公开化,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落实。例如,业主的非专业性使其对维修资金账单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有些业主很少或不愿意到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相关维修资金款项的查询。此外,我国现有的立法对知情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这就导致了资金的被挪用、被侵占等情况时有发生。
4.惜用住宅维修资金现象严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就是为保障日后在房屋建筑的维修上更加便捷,为房屋使用安全提供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充分利用维修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维修资金长期没使用和小区设备又急需修复的矛盾日益激烈。据相关统计显示,我国有50%的小区从未使用过维修资金,而96%的业主对小区基础设施的更新和维护提出过建议,甚至引发各种抗议行为。
二、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提出的对策
我国物业管理产业起步相对较晚,制度建设不完善,规范化程度也不高,为了使我国住宅维修资金制度的建设取得长足发展,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结合本人多年物业管理经验,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完善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体系。住宅维修资金牵涉的不只是一个社区或某些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反映出来的是整个社会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为了保证该部分资金使用的高效、公平、公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提高立法层次,弥补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和不足。
2.发挥全社会的监督管理力量。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到产权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这些部门、相互推诿,保证资金能够高效利用,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就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多方面的监管力量。比如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那些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不法行为。只有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公开监督体系,充分借助社会资源、调动社会积极性,把对维修资金的监管,由政府主管部门包揽式监管变为社会公开式监管,专项维修资金才能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3.放宽使用条件简化使用程序。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我建议将由涉及维修范围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缩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范围,便于较快形成决议,防止决策上陷入议而不决的局面。各地在制定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时,在保证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和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资金的使用程序,特别是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项目),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使用程序,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4.建立“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由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专业机构实施直管,然后由财政部门联合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业主委员会管理和政府部门代管均存在管理不专业和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且作为地方政府,其也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管理好这笔巨额资金。即使在涉及到维修资金的业务办理和使用具体事项,以及政策边缘问题的处理上,政府给出的处理办法和意见,也更有公信力,使具体意见更容易落实。
三、结语
关键词: 新形势; 建筑施工; 资金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新形势下,施工企业竞争更趋激烈,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施工企业想要取得、巩固、扩展市场份额,必须具备强大的竞争实力。雄厚的资金是企业扩展的基础和保证。扩大规模和资金短缺的矛盾在施工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施工企业想在新形势下做大做强,加强资金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管理的特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资金比较分散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施工地点比较分散,外地工程由于结算需要,通常需要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部分甲方为了实现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制定银行开设账户,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账户开设过多,资金过于分散。
(二)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非常普遍
施工企业由于竞争激烈,僧多肉少,垫资、压价就成了获取工程的有效手段,尤其当下房地产等上游企业资金紧张,垫资就成了获取工程的最佳筹码。一般工程甲方仅付进度款的70%左右,条件差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需要垫资到主体封顶,甲方才开始付款,垫资量非常大。
(三)建筑施工企业各种保证金支出较多
施工企业门槛较低,甲方为了筛掉实力较弱的施工单位,采取的方式除了规定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某个限额外,还会要求施工单位缴纳数额巨大的各类保证金,比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及等。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金运作周期非常长
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时间都在2年左右,工程结算因甲方拖延,平均时间都在2年以上,致使整个工程项目资金运作的周期非常长,多数时间施工单位都在筹资运作。现在政府力推PPP项目,该类项目资金运作的周期会更长。
二、新形势下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金预算与实际状况脱钩
虽然多数施工单位都有资金预算,但是大都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编制预算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实际执行过程根本不考虑预算问题,使资金预算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因为工程项目大多实行承包制,项目部不愿意公司对项目资金干涉过多,公司也不想投入过多精力对项目部进行监管考核。
(二)融资方式单一,融资额度受限
施工单位由于盈利能力偏低,资产负债率偏高,融资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受两金规模大幅增长的影响,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攀升,融资能力进一步下降。融资一般为银行流贷和银行承兑,方式比较单一。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偏重于项目现场的管理,疏于资金管理和资本运作。
(三)工程回款下降,资金更趋紧张
受上游房地产不景气的影响及国家整体经济增速的下滑,施工企业任务承接减少,当期收入下降,工程款回收相比往年出现了回落,致使施工单位资金捉襟见肘,周转困难。
三、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施工企业要加强资金预算管理。首先要完善资金预算的管理办法。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包括项目资金预算、机关费用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其次要提升资金预算的编制水平。一是加强资金预算编制的培训,提高大家对资金预算重要程度的认识,统一思想,提升基层单位预算编制的质量,便于公司预算的汇总。二是资金预算要细化到每个月,便于资金预算的落地和考核。最后要加强资金预算的考核。为了提高资金预算的严肃性,必须强化资金预算的考核。因为资金收付的大部分在工程项目,因此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的考核就成为资金预算能否落地的关键,公司可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管理和考核,对比预算的执行情况,将考核情况分为优、良、合格、较差、差五中情况,对于考核结果为较差和差的工程项目单位要给予关注,区别情况研究应对策略,采取停工等措施。
(二)拓宽融资方式,提升融资规模
施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不断的提升融资能力,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方式,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首先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的方式下,不断尝试新的融资方式,一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作为新的融资方式,近几年银行已经发展成熟,有地叫买断式应收账款保理,有地叫应收账款融资加回购,方式虽然有所差别,但融资成本、操作流程相差不大,施工企业可以做有效的尝试,不但可以增加流动资金,优化流动资产结构,还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二是信用证业务。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施工单位可以给供应商开具信用证,供应商拿到信用证后可到指定银行进行贴现,缓解当期资金流出。三是商票保贴业务。商业票据与银行承兑相比,开具更加方便、快捷,而且还没有保证金。供应商如需现金,可到指定银行进行贴现。其次要提升融资规模。施工企业要逐步提升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以此提高自身在投标过程的竞争能力。
(三)加强工程款回收,缓解资金压力
(1)对于已完工程,制定并下达清欠计划。施工单位应按照已结算工程、已完工未结算工程上年应收账款欠款金额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比例,制定年度清欠计划。(2)采取甲方代付、以物抵账、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催收工程。(3)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公司财务处为清欠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年度清欠目标的完成,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确定收款责任人。公司年初与各单位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项目部与工程收款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4)建立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基层应收账款压减督办机制。公司领导按照挂钩分工,负责督办挂钩单位应收账款压减工作,年终进行考核。(5)项目收款困难的单位,公司财务负责人带队督办,去建设单位协调解决收款问题。
(四)加强各类保证金的管理,及时收回
一是加强保证金的支付管理。施工单位支付保证金,市场部门要核实投标的真实性和对方的信誉水平,大额保证金公司需要集体研究决定,减少不能回收的风险。二是施工单位应建立保证金台账,按月进行更新,主要记录保证金的金额、收款单位、支付时间、约定收回时间,收款责任人等。保证金到期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去对方督促收回,以免影响资金的长期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较长,在施工过程中可多与甲方进行沟通,争取早日收回。对于长期不能收回的投标保证金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转移垫资压力,增加无息负债
施工单位要利用自身工程项目体量大,涵盖内容多的优势,将自身的垫资压力进行分解和转移,对承揽分项工程的合作单位也要有垫资方面的要求,这样有利于缓解单位资金紧张的局面,节约财务费用。施工单位要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内,尽量推迟供应商的付款时间。
(六)加强管理模式创新,推行内部模拟股份制管理
施工单位可以在内部分公司推行模拟股份制管理模式,各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出资入股,资金交总公司统一管理,可以缓解单位的资金压力。
(七)加强资本运作,实现上市直接融资
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盈利能力,加强资本运作,早日实现成功上市,从资本市场直接进行融资,可大大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影响力,有助于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总之,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新形势下施工企业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施工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加强内部资金的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才能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脱颖而出,再铸辉煌。
参考文献:
[1]黄柳英.建筑企业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财经界,2010.
[关键词]建筑企业 财务管理 会计委派制
建筑产品具有施工周期长、多样性、生产工人流动性和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决定了其财务管理的资金筹集、工程款结算、成本预算、财务考核等方面与其他行业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因此,加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探讨相应的财务管理对策研究,有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存在问题,加强建筑企业的运营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一、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很多建筑企业的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基本制度都不够健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执行的乏力和目标的难以达成;第二,预算控制无法实现。许多建筑企业虽然设立了预算管理机构并编制了年度预算,但预算多作为生产经营计划的参照,而不能实现真正的控制作用;第三,财务管理监督缺乏。建筑企业中的部分财务人员常有章不循、无计划的开支、不控制成本、核算缺乏标准和依据等,这容易造成财务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企业经营质量的提高;第四,缺乏财务风险意识。建筑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常处于高风险状况,存在大量垫付工程款、负债比例较高、款帐拖欠等情况,而经营者财务风险意识的缺乏容易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第五,资金管理不善带来的资金运转困难和资金紧张。主要表现在资金管理能力不高,有章不循;资金使用率较低,资金分散;资金管理方法落后,监督控制不足。
二、加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针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采取相应对策,力求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从而保证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
1.更新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筑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更新财务管理理念,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的预测、决策和考核等方面的作用。新型财务理念应该将一切与财务收支、资金流动、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等方面有关的经济活动纳入财务管理范畴,从而合理利用资金、控制成本,扩大财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管理质量。首先,应根据财务管理理念设立财务管理体系,实现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其次,应以成本、效益为核心,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新型财务理念体现了企业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要求企业重视效益而非企业规模,重视质量增长而非数量的扩张。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财务制度
首先,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财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结算中心四个财务职能部门。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经济核算和控制,工作重点在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方面;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盈利目标预测、项目成本计算、预算编制以及资本经营等工作,工作重点为经济活动的预测和评估;审计部门则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系统,进行事前和事中审计,提高审计效果,保证经济运行质量;结算中心作为相对独立的部门则主要负责资金的调度、信贷等融资工作,贯穿于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其次,在财务部门中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资金的收入、调控和审计应有效结合,四个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发挥各自职能,建立新型财务体系。
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建筑企业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以现金预算为主,项目预算和财务预算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有助于企业加强预算控制,提高运营效率。一方面,建筑企业的现金预算应在明确资金使用目标的基础上详细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评估未来的预期收益,预测并管理现金流入量和流出数额。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的项目涉及项目考察、可行性分析、规划设计等较多的中间环节,因而建筑企业应重视项目预算,对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分析,列出项目首期所需资金、建设过程资金流动情况等,针对各环节分别进行预算。同时,在全面预算过程中还应注意以本建筑企业的经营目标为出发点和宗旨,务必严谨求实、科学合理和留有余地,充分考虑预算的可操作性,注意各项指标的平衡。
4.实施会计委派制强化财务监督
建筑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加强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保证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强化监督防范经济犯罪行为。首先,对于大、中型建筑项目,应直接委派会计人员,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与该项目脱离关系,其人事档案和工资福利等均由派出单位管理。其次,对小型项目可采用成立项目会计核算中心的形式,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户核算。会计委派制度要求委派机构和派出的会计人员都应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账目的真实性,保证经济过程的合法化。
5.强化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建筑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有投保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债务风险、筹资风险和成本亏损风险等。针对以上风险,建筑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管理:第一,应培养具备风险管理知识的财会人员,能够及时估计和发现潜在风险,从而尽早规避风险。第二,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对策,建筑企业应从整体上分析风险的影响情况,尽可能规避不能承受的风险,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和分散风险,对于风险不大的业务可选择承受风险。第三,通过对风险的预警、识别、评估、控制等方式进行全面风险防范,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
6.加强资金和应收账款管理
首先,建筑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流动,合理编制预算,并通过统一的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的收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次,对于应收账款应加强管理。在承包工程进行之前应清楚对方的工程资金来源和信用程度,在施工期内和完工后,应加大催收账款的力度,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负债。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收款管理办法,并落实到个人,妥善处理死账和呆账。
参考文献:
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为指导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2002年出台了《关于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具体缴存管理的通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武汉市累计归集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57. 6亿元。
一、目前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操作模式
目前各大城市从交存主体上看,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全国大部分城市规定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是业主(如北京、天津等城市)。二是另有部分城市,尤其是长江沿线及长三角地区的城市,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都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上海、武汉等城市)。本文主要讨论业主必须交存的部分。
从交存标准上看,各大一线城市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标准均按照《办法》的标准,在建安造价的5%到8%之间。
从业主的交存途径上看,有如下几种途径:一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后,转入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上海的某些区县和杭州等城市)。二是物业公司代收,转入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深圳、常州等城市)。三是业主直接将维修资金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从业主的交存时点、交存的面积依据和控制方式上来看,尽管《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全国大部分城市仍在业主办理房产证时,依据实测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其潜在的或明确的控制方式就是把交存维修资金(的凭证)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基本要件,如不交存维修资金,则不予办理房产证(广州、南京均对此做出明文规定)。还有部分城市已按照最新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维修资金,以房屋交付作为控制手段,而这部分城市交存维修资金的依据往往是预测成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加大资金风险
根据1998年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的有关精神,全国各地在维修资金归集初期,均要求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例如武汉市2000年颁布的《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在全国各大城市关于开发建设单位贪污挪用维修资金、卷款而逃的报道屡见报端,由此造成的纠纷、诉讼等更是屡见不鲜。这样的问题不但威胁到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财产安全,更为今后逐年递增的维修资金的使用带来了巨大障碍。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模式中。
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均根据原建设部165号令精神出台维修资金有关办法、细则,已禁止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但也有少数城市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尤其是商业银行网点缺失的远城区(如杭州和上海的个别地区)。
2.要求业主收房前交存维修资金依据不足
尽管《办法》第13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36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13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该规定涉及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三方法律主体,该三方主体存在以下法律关系:第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房屋出卖人基于房屋买受人是否依规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情形,形成了监管与被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二,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基于房屋转让行为,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房屋买受人没有依照《办法》的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专项资金),就禁止开发建设单位、公房产权单位(以下统称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一直沿用并经过备案的买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此内容的约定。因此,从法律后果来分析,该规定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政府主管部门因禁止房屋出卖人把房屋交付给那些不依规交存首期专项资金的买受人,从而变相阻止了房屋出卖人履行其与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仅使房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导致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变相禁止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因此,从本质而言,在买卖双方没有就交存维修资金事宜事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规定使政府主管部门涉嫌利用行政权力干涉房屋转让的民事权利。而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在没有查验维修资金收讫证明的情况下,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罚款,则更容易引起争议。
3.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收房前准确归集维修资金
原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收房前交存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即业主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规定的百分比×面积
据了解,尽管大部分城市已经按照原建设部165号令的要求,在本市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将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时点提前到办理收房手续前,但实际操作中,仍在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归集维修资金。其具体原因涉及到整个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流程的问题。这个流程全国各地或有出入,但基本大同小异,以武汉为例,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建设单位往往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就将房屋交付业主。按照以往的模式,在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即产权证)时,由维修资金归集窗口,根据即将发给业主产权证上的实测面积,计算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数额。
然而,如果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时点提前到交房之前,即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之前,就需要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从产权处获取房屋实测面积等有关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为项目办理维修资金开户建档手续并计算每套房屋的业主应交金额。这种做法工作量非常大,并且涉及到测绘成果数据在多个部门的采集、校核和使用的流转程序。此工作在短时间内难以快速完成,往往不能满足业主尽快收房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交房的需求,所以广州、武汉等城市在2008年以后仍在办理房产证时归集维修资金。
以武汉市的维修资金归集业务为例:在2011年5月1日《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以前,维修资金的归集可以概括为“窗口核算,一道把关”。即业主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房产证时,窗口人员根据发放的房产证上的面积,根据有关标准,人工核算应交存维修资金、收费并发证。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对于那些常年不来办房产证的业主根本归集不到维修资金;二是人工计算、人工收取风险性较高,带来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维修资金不能足额归集的问题;三是缺乏后期把关,一旦错收、少收、漏收则无法控制,造成后期“追欠”难题,影响维修资金的分摊使用。
另外,有些城市虽然已将维修资金交存时点提前到收房前,维修资金交存面积依据采用的却是“预测面积”。但根据有关规定,后经过测绘部门测绘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实测面积才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即产权测绘单位下发开发建设单位的“实测成果审核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房屋面积。按“预测面积”征收的做法,不能准确归集业主应交维修资金。
图1: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流程图
三、对策
1.提升专户银行服务,拓展专户银行网点
根据《办法》第10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增值收益、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因素,为业主选取最为适宜的专户银行,方便业主直接交存维修资金。
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初始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15条则明确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银行服务网点,满足维修资金交存服务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要严格执行维修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并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维修资金服务工作。一是定期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业委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二是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售房单位对其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三是扩大维修资金交存服务网点,增大网点覆盖范围,方便业主交存、使用和查询。
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第7条则进一步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购房人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发放的交存通知书后,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个人身份证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自此,武汉市业主可在专户银行50多个网点中任何一个网点或在区局的窗存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交存维修资金,杜绝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带来的风险。
2.更新示范合同,增加有关约定
为让今后签订新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在要求业主提前交存维修资金时,有更充足的法律依据,应在备案的合同中增加有关业主在办理收房手续前必须交存维修资金的有关约定,并注明如业主不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不予交房。
以武汉为例,《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2条则明确指出:自2011年8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统一使用新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时点和方式交存维修资金。2011年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较之前使用的文本,加入了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该约定指出: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于在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增加了这样的约定,《武汉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和第42条中关于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每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的约束力从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保证,规避了可能产生的纠纷。
3.提高信息化水平,及时准确归集维修资金
目前,全国各大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均已开始或正在计划推动依托信息技术数字化管理房地产的“数字房产”计划。依托信息技术,以规范管理覆盖房屋生命全周期是目前全国各大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趋势、方向和目标。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监管等流程,涉及到房屋的预售、建设、维护等内容,横跨房屋预售到房屋灭失的全过程,是伴随房屋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数字房产”大背景融为一体的信息化手段管理维修资金,是实现维修资金安全、高效管理的必经途径。
以武汉市的维修资金交存为例:2011年5月1日武汉市颁布实施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必须交存维修资金,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房。2011年8月1日武汉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房管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楼盘表数据为依托,在实测成果审核认定后,按照实测面积归集维修资金,办理开户建档手续。
根据新的流程及责任分工,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时点从办理专业登记时提前到收房以前;开发建设单位仍在初始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但开户建档工作从区局窗口转移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时,由市场处和测绘成果办两次提醒有关维修资金交存时点。实测绘后,成果办认定实测成果并出具实测成果审核通知;信息中心将有关数据录入整合到数字房产计划的重要工具房管局楼盘表系统中;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从楼盘表系统中提取楼栋坐落、分户面积、房型结构、产权划分等涉及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数据,为物业项目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根据有关标准为分户计算维修资金应交金额,根据此交存金额为各分户打印业主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将交存通知书转交分户业主;业主将凭此通知书,任意前往全市50多个专户银行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凭银行出具的“维修资金收讫证明”在开发建设单位处收房。而在维修资金交存以后,由开发处和产权处及市场处三个业务处室及登记中心、交易中心业务机构,分别在房屋交付、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即业主办理房产证时),三次把关,核查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维修资金是否已经交存到位。在此过程中物业处负责指导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协调各处室做好维修资金开户建档及相关归集工作;财务处负责审计监管、把控资金。借助信息化手段,武汉市成功运用实测成果,将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由“窗口核算、一道把关”的粗放、简单式归集变革为“一成果、两提醒、三把关、四中心、五处室”规范操作、精密配合下的准确式、高效式维修资金归集程序。(如图2所示)
图2:准确高效的维修资金归集程序图
四、实施成效
采取以上措施归集维修资金的城市,能有效杜绝维修资金代收风险,做到维修资金应收尽收;能以维修资金交存(交存证明)作为要件,通过开发建设单位以充足的法律依据,准确控制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时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以前;能以实测面积为依据,根据有关房型标准,精确足额归集维修资金。从而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加大资金风险;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前要求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法律依据不足和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在收房前准确归集维修资金的问题。
以武汉为例:自2011年8月1日《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出台以来,凡此后获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均按照有关要求,采用了加入有关维修资金交存后才能收房的新版合同;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武汉市房管局信息中心为武汉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新发项目成功建立楼盘表42个,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从这些楼盘表提取必要的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相关物业项目303万平方米成功办理了开户建档手续,准确计算出这些物业项目中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全部维修资金共计5. 1亿元,并在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前归集维修资金2400万元,并收取未售房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666万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高校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 监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01.007
Problems and Consider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for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Universities
GU Dewen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816)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residential management,the background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ousing types and maintenance in universitie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that is beneficial to the operation level, expecting to crack the dilemma of startin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
Key words housing in universities;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of house; owners committee; supervise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富裕了的国民愈来愈重视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安居乐业成为首选。特别是近十年来,房地产增值效益凸显,身兼居住与投资功效的住宅,在家庭资产结构中占据的比重愈来愈大。
但是,随着住宅“年龄”的增长,其出现许多“生病”迹象,高层建筑物电梯、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等更是问题频发,要彻底“医治”好,就必须投入维修费用进行维修保护。此时,业主对自己住宅的“养老金”与“保命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日益被关注。住宅管理部门透明公正运作这笔关乎百姓住宅“百年大计”、“沉睡”着的资金已势在必行。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建立的背景
90年代以前,我国各项民生实行计划经济,城镇居民的供职单位根据单位房源、分房规则,分配住房给员工居住使用。9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体制的改革,企事业单位将员工享有使用权的家属楼、宿舍区等住宅卖给了员工,不再负责房屋的维修,社会化的物业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与管理。而“生大病”的房屋要“医治”,需要维修经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顺应而生。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维修基金概念。1998年12月16日,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项目。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6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指出: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以165号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表述,交存的主体,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并从使用原则、比例分摊、使用程序、应急维修、列支排除项、增值滚存等方面,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衍生的过程可以明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全面进入住宅日常维护的管理体系中。
2 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2.1 高校教职工住宅类型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状
目前,高校教职工住宅一般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基本上都是1998年11月30日前的房改房,即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已售公有住房;第二种为没有个人产权证的新区工作用房;第三种为学校租赁给住户的未售产权承租房。
第一种类型房改房,高校教职工购房时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学校代表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存管在学校财务专用账户里。第二种类型新区工作用房,没有个人产权证,其性质为一次性付清房租永久或一定年限的租赁。其维修资金的归集直接交到学校财务专用账户里。第三种类型承租房,实质是周转房性质,学校只收取住户少量的租金而未收维修费用。
三种类型的住宅,房屋权属性质不同,维修费用提取存在差异。因此,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者,在实施维修过程中如何把好舵,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2.2 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难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沉睡”多年,与房屋缺少维修经费的矛盾日益凸显,物业公司和业主迫切希望有法宝来破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难点。
难点一:一户不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动不了。
房屋“生大病”需要的维修费用非常多,可学校的住宅管理、工程维修部门无权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涉及维修的所有住户签字,如果一户不同意,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只能搁浅。目前,很多高校都未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本原因在于业主对是否启动不能达成共识。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使用程序的民主性。但是,由于所涉及维修的项目与某些业主关联度不大,房屋出租找不到房主表决,更多的业主对公共事务冷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复杂等等因素,导致业主诸多不同意见,否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有观点认为,教职工购买房改房和一次性付清房租租赁新区工作用房时,缴交的维修资金存管在学校财务账户里,利息都归学校了,应该由学校包揽房屋维修费用。
房改时学校代表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工龄越长,房龄越长,房价就越低的政策,住宅福利性质出售给教职工。为此,个人缴纳的维修资金占缴纳总房款的比例也就越低,这在当时物质生活还匮乏的年代,能以这样超低价格购买到属于个人所有的住房,引得无数年轻人的羡慕。实际上,根据购房人工龄、房屋折旧率调节的房价导致的结果,就是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同归集的维修资金因购房人工龄越长反而总量不多,这为日后这些老旧房屋巨大的维修费用缺口埋下了资金危机的隐患,这是当时购房人没有想到的。在当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年代,学校每年专项拨款用于住宅区的维修费用,远超财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里总资金的结息收益。
还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组织不规范、能力不强,专业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与物业服务公司相互勾结、侵吞、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风险;其次,缺少有效的监督部门实施审计。因此,学校使用管理、监管这笔“养老金”、“保命钱”,教职工放心。
作为代表和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如: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无凝聚力和战斗力;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运作;没有上级、无人能管,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公司联手,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共有部分的维修,出租住宅区共有部分谋私利等事情屡见不鲜等等。但是这些不规范问题,在高校知识分子居住的住宅区是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约束的,这也是高校住宅管理部门今后需要深入探究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其实质是患上了“依赖综合征”。教职工早已习惯享受学校上门无偿服务,工程维修随叫随到,方便快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的保管在学校财务账户,每年学校还有专项经费补贴住宅区的大、中修,审计部门是这笔资金的保险锁,这些都是教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启动不了的根本原因。
难点二:房改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少,后续续交极为困难。
高校房改房小区内的道路、地下排水管等,房屋屋顶、墙体等几乎都处于待修状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少,教职工担心本就有限的资金会很快花完。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续交的对象是否包含售房单位,至今没有明确说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本就不愿意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教职工,更不同意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难点三:很难找到认可的维修企业实施维修。
目前,已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的高校住宅区,按照物业管理行业的普遍行规,物业服务公司自行承担单件单项5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按照维修流程,学校负责维修单件单项超过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目前,学校住宅管理部门承担、工程维修部门实施维修,每年学校专项经费支付了所有住宅区的所有维修费用,至于找哪一个工程队维修,教职工业主完全不用过问。
一旦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的维修工程都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其操作程度极为繁杂,教职工业主不赞同。
难点四:第三种类型的承租房租赁给住户时未收取维修费用,目前学校包揽了该类型房屋的全部维修。
教职工业主不同意承租房“不劳而获”享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有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 破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启动难的一些思考
3.1 民主选举,规范运作
高校房改房业主都是学校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从中指定人员担任,新区工作用房住户委员会成员,经过全校公开选举产生。这些成员在学校也担任着相应的职务,其责任感与使命感比较强,高校启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有水到渠成的优势。
3.2 专户存储,滚存使用
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学校自行管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管理两种管理形式。学校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建帐;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投资增值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转作本金,积少成多,夯实了资金基础。
3.3 规范招标,监管维修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提交待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及预算,执行学校招投标流程,在涉及维修的2/3以上业主(住户)满意的情况下,完成维修。业主(住户)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明细账目,审计部门给予审计督查,上好安全使用的“保险锁”。
综上所述,启动和使用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切实可行的,其妥善运作,关乎每个教职工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房屋安全使用效率,延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维护教职工业主财产利益,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科学合理使用的后续作用将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2] 2007年3月16日第6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键字:账户管理;资金安全
一、背景
资金是保证施工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施工企业中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施工企业要想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需要加强资金管理水平,但是由于长期受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施工企业在资金管理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各施工企业也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至上而下的管理者对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视可见一斑。随着集团财务集约化深入推广应用,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精简银行账户数量、银行账户资金100%归集、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和资金营运全过程管理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切实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下面就谈谈施工企业如何以银行账户管理为依托,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二、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拖欠款。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由于市场发展迅速,没有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导致建筑市场不规范,使得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得到工程的建设权,在施工中垫资进行,但是在后期无法收回形成呆账,导致施工企业没有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甚至导致施工企业破产。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资金的使用量是非常大的,如果形成大规模工程款拖欠,那么不仅会导致施工单位面临资金风险,而且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产生影响,导致工程不能按照竣工。
2.工程垫资。在目前建筑市场中工程项目的承建都是通过招投标进行的,施工企业在市场中面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为了获得相应的承建权利,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大量的垫资施工势必会对施工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产生很大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将资金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一些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对工程设计和标准进行更改,从而给施工企业造成资金缺口。另外一些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导致工程建后期资金自己不足,形成资金缺口,这些现象的发生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提前支出概率,给施工企业带来资金安全隐患。
3.分支机构多,资金管理分散。在施工企业中由于工程项目分布较多,各个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设立单独的账户,在不同的项目中设立分支资金管理机构,没有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一些项目中资金过剩,另外一些项目中资金不足,从而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了施工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
三、银行账户管理
1. 精简账户数量,优化账户结构,提高账户使用效率
一般大型施工企业,特别是电力施工企业,流动施工特点显著,工程所在地遍布省内外。财务集约化之前,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各工程均在施工当地开设银行账户,直接办理现金存取、银行付款、银行收款业务。各工程项目部设一名出纳,由出纳对银行账户进行日常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现金支票由出纳和项目经理分别保管。这样能使施工现场的一些零星支付更加方便、快捷,但这样的银行账户管理模式在管理上存在明显弊端,银行账户数量过多不便于进行账户统一管理和资金的统一调度,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
按集团公司财务集约化资金集中管理体系要求,各施工企业通过改变自身财务管理和核算模式,撤销了各工程当地开设的银行账户,只保留各会计主体在机构所在地的基本账户。要求各项目部除了项目部零星开支和现场确需现金赔付的赔偿费外都由各分公司统一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付款,超过分公司支付限额的由施工企业本部付款,这样能很好的减少项目部的现金流,达到管控各工程项目部资金的目的,切实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2. 银行账户资金100%归集、统筹调度,优化资金配置模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企业经压缩后全部银行账户资金实现100%归集,各基本账户资金通过集团账户形式,归集至集团一级账户。优化资金配置模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目前电力施工企业借助财务管控资金管理平台,从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到余额查询,统一和规范了公司所有账户信息,资金归集率、银行账户监控率达到100%,同时通过制定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了资金安全风险。公司充分利用银行账户监控数据,认真分析资金状况,把握资金运动规律,严格控制资金风险,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3. 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设立本部和分公司的施工企业,可以分别设立一名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对企业所有银行账户统筹管理,重点管理本部开设的银行账户,督促各分公司出纳人员管理本单位银行账户;各下属单位设一名出纳人员管理本单位银行账户。
企业本部要求各下属单位加强日常对账工作,做到对银行账户的实时监控,掌握公司资金动态,合理配置公司资金,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各级单位会计人员在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分别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对账单进行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核实后编制成册形成完善的会计档案。
各单位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和密钥分别由两个人保管,并建立了银行票据登记簿,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作废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每一张票据的全过程情况,有效的管控资金的流向。
企业按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各个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管理情况、管控标准落实情况、信息填报情况等,并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四、以银行账户监控现金流为手段,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通过银行账户能监控到公司营运资金的流入,包括预收工程款、收到的工程结算收入、提供劳务收到的资金等,也能监控和控制公司营运资金的流出,促进企业正常组织资金活动,维护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资金营运风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同时,企业定期召开资金调度会,对通过银行账户监控的营运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避免资金冗余或资金链断裂,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观念陈旧
资金管控模式僵化观念陈旧,资金管控模式僵化,这一问题在机械制造企业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为:(1)不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当前不少机械制造企业尚未建立“管理科学,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致使企业治理结构失衡,不利于资金管控工作的开展。(2)资金管理方法落后,现今不少机械制造企业仍采取最为传统的资金管理办法,不注重对现代信息技术和资金管理理论的运用,导致企业的资金管理效率久久难以提高。(3)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不健全,受到传统“轻管理,重经营”理念的影响,企业并不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和考核,致使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管理参与意识存在欠缺,也不利于资金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资金支出标准有待规范
造成了货币资金管理的漏洞当前不少机械制造企业的资金管理可用“无章可循,制度乏力”进行概括,主要表现为:(1)没有坚持款账分离原则,致使现金收支得不到出纳的记录,造成资金差错。(2)某些企业为躲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而搞“账外账”,采用“私设小金库”的方式隐瞒收入,使得资金管理异常混乱,帐内外资金交错,造成货币资金管理漏洞的出现。(3)企业货币资金长期以来的标准欠缺和监管不利,致使企业资金被乱花、乱支、乱批现象严重,严重阻碍企业资金内控工作的开展和完善。
(三)内部资金控制制度不健全
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评价不少企业尚未建立有效的资金内控监督体系,对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企业资金内控监督体系力度不足原因有三:(1)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制约,审计部门等下级部门难以对经理、厂长等上级实施监督职能。(2)对审计职能认识不当,不注重对资金内控工作相关问题的防治,而是一味注重“揪弊查错”。(3)财务内审工作尚未得到足够的支持和重视,企业审计部门人才储备较少,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弱化,不利于其监督审计职能的发挥。
二、加强机械制造企业资金内控管理的措施
针对机械制造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现阶段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从更新资金管控理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加强资金监控与评价等几方面着手,完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成本控制力度,构建责任明确、管理效率较强的现代化企业财务内控体系。机械制造企业的资金内控工作优化策略为:(一)更新观念,优化资金管控模式设计完善机械制造企业的资金内控工作,首要就要树立和加强企业管理者的资金管理意识,提高其对资金内控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1)优化资金内控工作组织结构,保障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优化。(2)创建良好内控环境,完善资金控制制度,强化对现金和流动资金的监控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切实增强企业资金内控工作成效。(3)重视风险管理,增强资金管理风险评估、量化和管理效率,增强企业资金管理工作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强化企业各项支出管理
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强化机械制造企业的支出管理工作,企业应:(1)对资金内控制度加以完善,增强对企业资金支出组织规划、授权批准和预算管理等工作的控制力度,确保资金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2)强化资金计划监督与执行,建立完善的资金预算及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现金、固定资产和生产成本的监督与控制,推进精细化、科学化的资金使用内部监管,以确保企业资金管理活动规范、安全地开展。(3)积极推进资金内控考核评估,增强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形成权、责、利相结合、具备较强执行能力的企业资金内控管理机制。
(三)内设审计部门,加强资金内控的监控与评价
为促进机械制造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发展和优化,企业也应加强审计部门的职能建设,加强对企业资金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完善资金内控监督检查机制,企业应:(1)充分发挥审计部门职能,明确审计部门在企业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提高其对资金内控体系的监督检查效力。(2)增进资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实现对资金管理活动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促进财务监督工作的日常化发展。(3)对外部监督力量进行适当引入,使其同内部审计部门合力,形成效用更强的资金内控监督体系,确保资金内控工作的有效推进和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结束语
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的施工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缺乏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加之其面临的特殊的竞争时期和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需要采用管理会计方法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还相当薄弱,根本的问题在于缺乏科学合理制度,缺乏合理的、有效的、适应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体系。一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还仅仅停留在劳动工资管理的层次上,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及办法等。这种薄弱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不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施工企业的中、高层骨干正在向民营企业流失,从而带走了他们的经验教训以及业主和市场,还间接影响了项目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及员工素质的提高。
(二)资金、物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相当多的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对于机械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管理,也存在突出的问题。在建筑材料的采购方面,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没有科学可行的采购供应计划,不能做到依据管理会计方法来合理确定经济合理的采购批量,采购批量和批次的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采购人员为了“拿回扣”而超额采购、乱采购的现象比较突出。对建筑材料的保管、供应和处置未能建立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未能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