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若干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对于企业依法充分享受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尤其需要引起相关企业关注:
减免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8]21号文,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文件也规定了若干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财税[2008]1号文,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其在定期减免期内是否可以按15%减半后的7.5%税率征收所得税呢?财税[2009]69号文明确,除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优惠政策不得叠加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规定了若干形式的优惠政策,除所得税定期减免外,还有诸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及安置特殊就业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购置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额等等,这些优惠政策与过渡优惠政策是否也不能叠加享受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这里所称的“不得叠加享受”,只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此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以免不能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适用政策
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两税”合一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而非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对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两税”合一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第57条规定,在新税法公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呢?
对此,财税[2009]69号文明确,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都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当然这里需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单独享受的。
跨期投资收益处理
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两税”合一前后,内、外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处理都存在区别。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对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如何处理呢?
此前,该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财税[2009]69号文对此终于明确,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2008年1月1日后,外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必都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内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使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税率差,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也不用再补缴所得税。
根据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条件”,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中,有很多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么这类企业是否可以适用20%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呢?
财税[2009]69号文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实际上,由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税法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的能力或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条件,也就不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从而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同时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作了进一步解释,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研究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遍及一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5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尽管国家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我们选取杭州萧山的部分企业的数据加以分析,考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对其提出几点建议。
二、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增加划分了一类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调查,小型微利企业在实际中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的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讨论(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内部存在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等问题,外部面临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压力。《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平均寿命仅为3.7年,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税费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企业数据计算
本文选取萧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2011年的报表进行计算,得到以下数据。其中,A到E为小微企业,F到J为大型企业。其中: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二)增值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狭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实情况下,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只是注册类型不同,其经营方式及收入实现差异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差异过大。
(2)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降低其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据计算,当企业增值率小于21.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并且,若对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极为不利。
2、企业税负分析
从直观的税负率上看,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负率无明显差异,甚至有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大企业。但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大企业甚至为负。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业采用薄利多销的形式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金周转率,因此小微企业产品的增值额较少,增值率较低,从而增值税税负率也较低。但此时,不能对固定费用进行较好的控制的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此时,如果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应纳增值税实施限额即征即退,或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这部分税费的减免能帮企业缓解不小的压力。
(三)企业所得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税的目前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不被包含其中;其二,尽管目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来算,每月优惠额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亏损弥补政策不能给小微企业以实际支持。与发达国家的结转弥补政策相比,我国5年的结转期限较短, 且我国只允许向后结转弥补,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经调查,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集中,生命周期较短,不允许营业亏损向前弥补或退税不利于分担小微企业的投资风险。
2、企业税负分析
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企业所得税优惠(2499.47亿元)的0.8%。参考北京市2011年的数据,全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1% ,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17%。
微观角度分析,从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业中没有盈利即无需缴纳所得税的A、B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该指标数值极高的F外来观察,该指标几乎无明显差异,都在3.5%至4.5%之间浮动,可见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称为无任何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能被纳入优惠税率的范围,使其与大型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受到区别对待。考虑到小微企业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润率低、筹资困难等问题,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差不大实际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承受着相对偏高的税负。
四、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我们针对本文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减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税负差距。此外,可以向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供咨询,帮助其根据企业实际做出有利的选择。
2、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企业发展初期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能减轻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度过初始的困难期。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提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提高小微企业标准,由范围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涵盖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二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按10% 的税率缴税。
2、调整小微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建议延长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并且试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可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可由以前5年内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给小微企业一定的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P53—55
[2]姜建民.刘剑.起征点调整相关问题待明确[J].中国税务.2012.2.P42
[3]高琪.刘楠楠.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2.3.P31—34
[4]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6.P21—26
[5]中国企业年鉴2012.企业管理出版社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近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是中央政府再次向小微企业实实在在派出“礼包”。此次调整之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已经过3次扩围,据国税总局统计,仅至2016年末,全国就已有1100多万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其累计减免税额已近600亿元。
而在今年两会后,总理已连续5次部署减税降费工作,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
通过大力度减税降费,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是近年来注重实施“定向调控”的成功范例。
一方面,从静态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利税,以及吸纳就业人数,已分别占到全部企业的60%、50%以及70%以上。再从动态来看,由于现代经济分工领域越来越细、市场变化越来越快,决定了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将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提供的发明专利与新产品开发比重,已快速提升至65%和80%以上,以“BAT”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创新型企业,都是从初创企业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龙头企业的。
但在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存在诸多困难,其中有些是带有共性的,例如,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高风险性与银行放贷的审慎性原则显著冲突,因此,即使不存在政策性歧视的情况,中小微企业也必须面对市场自发选择所形成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障碍。
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
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我国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表示,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公告还强调,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质检总局:要求各地严打非法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对非法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彻查严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立即组织开展对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违法行为的彻查严打行动,对所有明胶生产企业和使用明胶的食品生产企业一个不漏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针对食品企业非法使用工业明胶和明胶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工业明胶的行为,《通知》要求,依法进行“两打”,严厉打击以上两种行为。对非法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的生产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立即责令企业停产,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对食用明胶生产企业,非法将工业明胶作为食用明胶销售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产,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对工业明胶生产企业,将工业明胶销售给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一经查实,配合有关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吊销营业执照,并移送司法机关。
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参军最高可获2.4万元补助
教育部称,2012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即将正式启动,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今年国家对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进行了完善,入伍大学生可享受五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介绍,五方面的优惠政策分别是:一是优先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时,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二是优待政策。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达2.4万元;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三是选用培养。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条件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在报考军校方面,专科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进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高校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四是考试升学。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五是就业服务。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广西百色为农民增收致富“加油提速”
为构建有效的农民收入增长点,百色市把特色高效种植业和规模养殖业作为增收的重点,以打造右江河谷粮菜果蔗产业带、南部的烟桑果蔗产业带、北部的林禽药茶产业带为目标,建设亚热带特色农业基地和中国南方最大的秋冬菜生产基地。
同时,百色大力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和“一户一策”发展,因地制宜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专业乡、专业村和专业大户。此外,百色还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促农增收的带动力,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规模效应”产生“带动力”。“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成为百色各县区青睐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农民辛苦一年的收成从滞销货转变为俏销货,还不断朝着品牌化方向发展。
大连市创业项目洽谈会开幕 480个项目务实创新
【关键词】发展 困难 财税扶持
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中具有极大活力的因子,其发挥了创新科技、扩大就业推动增长等一些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而在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难题中,国家的财税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中小微型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成本提升,利润降低
首先是人工、能源和原材料成本上升。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招工难,人工成本迅速提高,加上能源和原材料成本节节升高,导致中小微型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但又由于生产商品附加值有限,中小微型企业缺乏议价话语权,导致利润空间压缩。2012年众多企业在承接订单时显得格外犹豫,利润低也只能硬撑市场份额,严重制约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其次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贵和融资难的问题同样十分突出,只有为数不多的中小微型企业能得到正常贷款,企业生产成本越来越高,特别是中低端制造企业,2011年经营成本比2010年增加近29%。
最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过重,实际税负普遍超过利润的30%,除法定税费外,还要承担协会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
(二)缺乏科技创新
中小微型企业受技术、人才、资金等的限制,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困难较大,致使其创新能力十分缺乏。在对外贸易中,创新能力的缺乏导致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缺乏,而中国中小型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正在失去,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被东南亚一些国家瓜分,为了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必须积极创新。
二、运用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
(一)给予财政补贴
在运用货币政策放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条件,降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运用财政政策给予中小微型企业财政补贴是更为迅速有效的办法。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速远远高于GDP增速,如2012年第1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为8.1%,而财政收入增速高达14.7%。针对成本提升的问题,运用财政政策给以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这样既可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生产成本,又可以提升其生产积极性。
针对中小微型企业创新不足的问题,国家可以通过开设创新基金,对满足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对创业初期,需要由政府支持的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如以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帮扶中小微型企业走创新之路,促进其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使其顺利进入成长期,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具有管理规范、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等的中小微型企业群体。
此外,可运用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集约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等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小微企业创业服务环境。
我国已于2004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也逐年扩大。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中央财政于2011年投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8.7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接近9%。
(二)给予税收优惠
在给予中小微型企业资金补助的同时,财政部门通过建立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财政部门加大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力度;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制改革,健全有利于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
今年来,我国税制基本保持稳定,总体上以减税为主基调。在应对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冲击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由33%降到25%,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缓解2008年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产生的不利影响。2011年以来,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进一步有效支持其壮大,在已有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加大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制定完善了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
首先是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在营业税方面,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元至5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0000元。在增值税方面,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将应税劳务、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1500元至3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0000元。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后,全国924万余户个体工商户将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全部个体工商户中占比高达63%以上。
二是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扩大。
三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
四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五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31-02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中国共有中小企业1 100多万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同时,中小企业也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主力军,数据统计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发明、75%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纳税额约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十一五”期间累积吸纳就业6 000万人,为大量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国企分流人员等创造了众多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在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也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特征,突出表现为:科学发展的内生机制不健全;科技、管理、人才等支撑基础不尽厚实;自主创新能力弱等整体问题,与此同时,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巨大困难: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要素制约日趋严重
一是资源和环境要素。能源高消耗支撑国民经济高增长的外延式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没有根本改变,中小企业的各种高损耗指标更高。二是生产资料要素制约。近年来,生产资源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如今年一季度,煤、油等动力燃料价格上涨9.2%,尤其是成品油价格受国外因素影响上涨17.81%,国内流通环节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上涨11.2%,这增加了企业尤其是制造企业的成本。但与此同时,产品出厂价格由于受国家调控物价政策的影响,同比仅上涨7.1%,大大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盈利空间。三是土地市场制约。在国家严厉土地政策下,中小企业向比以前更难以获得所需土地,一些中小企业因此外迁。四是劳动力要素制约。近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中小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突出,“招工难”、“留人难”等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工缺口普遍较大,为避免停产半停产,中小企业大多采取加薪或大幅工资补贴等措施招揽员工,导致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中国有30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又有12个省区市继续上调,上调幅度在20%~25%之间。五是环保要素制约。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对许多以资源消耗为主的中小企业是不小的挑战,许多“六小”企业面临关闭风险。
(二)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突出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存在的老问题,但在当前中国经济运行中尤为突出。2010年央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011年上半年央行也已年内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商业银行准备金率升至21%的历史高位。国内金融行业的信贷政策更加谨慎,已贷出的款项急于收回,新的贷款条件更加苛刻,这导致市场资金面明显紧张,银行信贷规模大幅消减,使得本已很脆弱的资金连“雪上加霜”,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难、续贷不能、新贷无门、筹资无路的窘境。据调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足总需求的20%,造成中小企业后劲发展不足。
(三)经济形势突变使中小企业面临风险
中小企业普遍资金不足、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低,因此一般无暇顾及企业管理,总处于低水平重复阶段,难以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和质的飞跃。正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素质普遍较低,一旦外部环境风吹草动,例如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宏观调控趋紧,其关门率会大大提升。如2008年底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放缓,订单减少使中小企业出口面临较大困难,再加上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处境相当困难。
三、对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提升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的法律层次
目前,中国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于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大都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且内容变化频繁,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造成法律条文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强,税法的稳定性差,不能满足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将目前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分类整合,本着有所取舍、有所创新的原则,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提高税法层级,增强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权威性,提升征纳双方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遵从度,也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对经济未来的预期。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体系建设
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既分散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退税等各个具体税种之中,在同一税种中,也分散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之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既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还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动漫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内容不少,但出台的背景不同、时期不同,经过不断修改、补充,已经没有统一明确的思路。国外多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内容比较系统。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可以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从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重组等各个环节,分门别类的制定相应的税收和优惠政策。
(三)明确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1.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二是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临时实施的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实际上,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效果不是特别明显,尤其是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50%减计收入和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造成中小企业受惠面较低,达不到预想的目的。建议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如按年限、规模、成长速度等实行减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忧虑;另外,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获得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批次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退税等政策鼓励
2.实施适度宽松的税收政策,培育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以税收优惠为手段,培育中国具有技术性和创新性的中小企业发展能力。同时,要加快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应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通过税收政策的倾斜促使中小企业加快调整生产结构,创造和引进新技术,实现产品结构的提档升级,以适应中小企业全球化竞争的需要。
3.事事有利于增加自有资金和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给予贷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社会团体、大型企业、民间资本项中小企业注资所产生的税收效益,可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降低比例征收,让利于中小企业和注资方。为增加中小企业内部积累,建议可以对新办企业实行定期税收减免,对中小企业盈利用语再投资部分免征所得税,普遍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资本收益税率或实行投资税减免,以刺激资本向中小企业流动。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负率;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本质即节税。该观点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少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
讨论企业税收筹划对于我单位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浙江省宁海县三门湾园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周边业务不断扩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倍加关心自身利益的得失,将税后利润最大化视为经营目标。因而无论税收多寡,都会被视为一种即得利益的损失。而企业受到法律约束,只有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经营理财活动,实现税负极小化才是有效的。随着业务扩大,税收筹划作用也不容忽略和低估。针对目前税负过重、核算方法不合理、材料供应紧张、应收不及时问题导致资金流通不畅;我们有必要了解企业各类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合理税收筹划。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
税收筹划的特征:第一是合法性;第二是预见性,就是说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果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这就是偷税;第三是技术性,税收筹划是很讲究技术,不是说所有人都能做,所以税收筹划需要专业人员来做;最后就是整体性,税收筹划不是靠做假账,而是把业务、部门、项目进行重购,使税收最低,而不是做假。
二、砼行业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企业设立时税种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首先要考虑是企业的主要税收情况,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流转税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税的各个税种的统称。通过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建立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流转税制格局,即对商品的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交通运输等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12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开始实施。商品混凝土,简称砼,它是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增值税。针对商品混凝土生产特点,它可以分两部门,生产和运输,运输是按3%交增值税税种的。
下面以单价380元/立方米商品混凝土为例,如果以运到为销售,卖出时是按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6%交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380*0.06=22.8元/立方米
如分开核算需交两个税种,即出厂时交增值税和运输途中交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330*6%=19.8元/立方米
运输增值税税额=(380-330)*3%=1.5元/立方米
合计:21.3元/立方米
每方能节约税额=22.8-21.3=1.5元/立方米
如果一年按20万方计算,一年就可节约主要税种税额20*1.5=30万元,其它基金费也可同时节约不少。
这样,从客观上来讲,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减轻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收益,这也是所有纳税人所期望的,因此,从节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这是税收筹划的理论市场。在现实中,税收筹划并没有广泛地开展,由于其实施复杂性以及其他原因,税收筹划的现实市场要比理论市场小得多。
然后要考虑是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文件进行规范和补充。财税[2009]33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特定形势下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并实施于2010年度的新措施。
财税[2009]33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后,在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税[2009]69号文中对有关指标陆续作了进一步解释:“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根据以上指标,我们如能符合,可享受20%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也可节约不少。
最后要考虑是选择设置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子公司的特征: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事实上是完全独立的公司,他纳税的时候完全独立,子公司的纳税独立进行,并享有税收优惠,如果当地有税收优惠,他就有税收优惠;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这时候就要考虑不同的情况了:1)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内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能利用合并损益的便利,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2)对于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置为子公司,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3)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行业,也可以先设置为分公司,过一段时间再改为子公司,以纵向利用两种组织形式的好处。4)对于规模庞大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宜用子公司的设为子公司,宜用分公司的则设为分公司,从而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佳。
(二)对材料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商品混凝土材料主要有水泥、沙、石子,水、粉煤灰、外加剂组成。水泥、粉煤灰供应商比较稳定,主要是由宁海强蛟海螺水泥厂供应,今年的沙、石子特别紧张。主要由于海水沙被禁用,造成河沙特别紧张,因河沙地方资源有限,现在出了代替品,是石子沙和矿沙,但是使用它们的要求比较高,材料价格还是在不断上升,材料成本一般是通过存货发出成本,来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不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高,销货成本最低,将净利递前,从而起到早交纳所得税的结果。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税额上下波动。
(三)费用扣除时的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遵循有关税收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发生的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全部列出来。对于跨期摊销的费用采用不同的费用摊销方法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采用不规则摊销方法的企业,由于会导致成本忽大忽小,利润时高时低,如果撞上累进税率临界突变点,就有可能加重企业税负,不足取。通常情况下,平均摊销法由于可以避免平均利润忽高忽低,往往可以最大限度抵减利润,减轻税负,是跨期摊销费用的理想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期限选择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对于创办初期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2)折旧方法选择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从节税额来看,各种折旧方法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
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以上通常的做法,但是事实上折旧方法一旦定下来,就不能随意改变。比如我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选择直线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不变,但是初期,由于业务量不多,车使用的频率低,有盈利,车使用频率高,但是年折旧额不变,存在不合理性,而且会影响成本,从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对单位不利。最好方法还是使用工作量法,它会比较真实反映成本,但是核算不方便,需要大量计量,且每辆车的使用频率又不同。只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来处理。
(五)应收账款的税收筹划
目前房地产的行情不容乐观,它会影响到开发商的建设进度,也会影响到我们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回收情况。为了加强应收账款回收速度,保证资金畅通流通,我们从销售单价上作了调整,就是“早付优惠,信誉不好,停止供货”的销售办法。大大减少应收账款滞付的现象。但是有一部分单位实在无能力付欠款,我们只能通过降低售价,加强资金流转的税收筹划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筹划:实现低税负的专业活动[J].中国税务,2004(1).
[2]黄董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与风险问题探讨[J].税务研究,2004(3).
[3]刘凯.谈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税务,2004(4).
[4]任志宏.合理企业税务筹划,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J].税务研究,2004(5).
关键词:提高 营业税 起征点
一直以来,我们的国家经济发展主要仰仗出口模式,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我国的出口受到冲击,经济发展也处于下行模式。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却面临着融资难,税负重等等问题,以至于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彼时,一些学者倡导推行结构性减税。到20011年底,各个地方相继上调营业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江西将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在原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显然,这项政策的出台确实乍看之下似乎是一项惠民工程。然而事实上,提高了营业税的起征点后,伴随产生的是一系列的微观经济效应以及税收征管问题,所以政策的推行并非一劳永逸,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铺平了康庄大道,从此高枕无忧。须得在实践中抽丝拨茧般层层深入了解,才能够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让结构性减税确确实实地成为一项惠民政策。
首先,调增起征点而不是免征额,那么也就意味在税收临界点前后可谓是“冰火两重天”,差距悬殊。例如同样是经营餐饮的饭店,一个饭店的营业额被核定为19000元,那么该饭店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户的免税待遇,而另一家饭店的营业额被核定为20000元整,加上其附加税费,综合税率为8.6%,那么该饭店要缴纳的税款一共是1720。相比较而言,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营业额为一万九和两万在税后竟然发生了逆转,一个月营业额为20000元的个体户在税后的收入竟然低于一个月营业额为19000元的。作为一个理性人,即将被核定为20000元的饭店会作何反应呢,一,通过购买假发票来隐匿自己的一部分营业额,以期降到起征点以下以规避这个税收负担,二,与其选择杨白劳,挣来的钱装不进自己的口袋,还不如放弃劳动选择闲暇。
另外,对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地税部门确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有两个:一、对账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账务反映的收入确认。二、对账务核算不健全的,根据三种情形综合核定1、根据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2、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比较;3、结合各与经营有关的参数核定。其程序为:纳税人自报、地税部门核实、参数软件自动计算、张榜公布。
由于月营业额并不是明确地属于定量指标,虽然有一个核定营业额的参数测定工具,但是就比如其参数中经营状况,属于地段等因素仍然是取决于税务专管员的主观印象,缺乏实实在在的客观依据。前面两点更是完全凭税务人员以一己之见来评定其月营业额,这无疑放大了税收专管员的权利,极有可能引起寻租现象,为之打开腐败之门,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资源的浪费,并且扰乱了税务机关的纪律性与规范性。
在调高了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后,有大约九成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到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涵盖的行业大部分是餐饮、美发以及小型旅馆。其税源分布比较分散,并且名目繁多。以某一税务局该下属的税务分局为例,管理个体户这一块的仅有一个税务专管员,其个体户总数一共有800多,而其未达起征点户数达600户之多。对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的管理极其严格,并且因为其营业额也存在变动,要实时根据其变动情况来核定其营业额可谓是天方夜谭。其原因不是税务管理人员不恪尽职守,而是其实际操作存在很多困难。即使利用以票控税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一般总是在旧的问题得到解决的时候伴随之而来的又是新的问题,可谓旧患刚愈,新疾又来。
这项政策的初衷是让更多的小型微利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纳税负担,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并且令其稳健且有活力地发展。 俗话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也不能因为遇到困难就止步不前,而应该想办法去解决它。
首先,纳税人和征税部门的矛盾。政策出台了结构性减免税的政策,一些小型微利的个体户也确实受益,但是上一级部门却并没有实实在在地让税务部门轻松,一些硬性的任务与指标,绩效考核仍然压得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喘不过气来。既然减税性的政策出台,这一块的税收收入锐减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一方面说要给予老百姓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压着税务部门要数字,要高税收。这岂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么?税务部门顶着压力力争给纳税人核定高一些的营业额,以达到起征点,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势必会激发纳税人与税收征管员之间的矛盾,和政府一开始提倡的结构性减税的目标相去甚远。
其次,现如今的个体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税源很广,并且杂乱繁冗,一般来说是一二个税收管理员来管理上百户个体工商户。要一个一个地查访核实其经营状况其实不大现实。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说要分配更多的管理员来管理,因为更多的人员也要配备消耗更多的资源,就税收征管边际成本与边际税收收入而言,得不偿失。但是如何才能够使税收减免得当又不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而且又让没有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的人不会有强烈的抵触心理,继而也减少一些逃税抗税现象。解决办法之一是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20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实行免税,并且予以扣除,超过20000的部分再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或者采用累进税率对其进行征收。二,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参数核定月营业额的体系,减少税收制度中的漏洞。
最后选择以票控税不失为一个解决如何确定其营业额的好办法,但是需要从源头上遏制住假发票现象的发生。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让个体户安装税控机。虽然这很困难,因为让纳税意识本身就很淡薄的个体户掏出数额不小的钱来安装税控机不说“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但是也绝对不是信手拈来那么简单。这就需要税务管理人员积极进行宣传工作,并且给予减免发票等工本费一些优惠政策。做好了这一步,对以后税务部门对个体户的管理会相对轻松一些。
参考文献:
1、《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孙培源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实施,安庆市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也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天柱山机场的建设以及交通的发展,都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遇见,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庆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 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 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