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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一个完整的改制分流方案,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改制分流方案的文字材料、改制分流方案表、股权结构表、人员结构表、资产清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等。无论是股本额的确定,资产的匹配、清查、审计、评估、损失的认定及改制单位经营效益的测算等,都涉及到价值量的管理。因此,作为以价值尺度为基本管理职能的财务管理,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作用。改制计划一经国资委批准,改制分流工作将紧张有序地按规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由始而终地贯穿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单位(注:处在改制过程但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资产清查,明确产权,核实账目,编制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财产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单,为实施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做准备。分析填列“初步方案表”,注明改制单位目前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及改制分流所涉及资产范围等。根据资产负债的预计评估值和拟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初次资产负债匹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改制单位填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经上级单位核实无异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基本确定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进行第二次资产负债匹配调整。分析填列“实施方案表”,注明改制企业(指完成改制分流过程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地、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经营业务、未来3年收入利润预测、改制分流所涉及人员资产范围,以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等等,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此“实施方案表”的内容实施是整个改制过程浅谈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管理的灵魂,是改制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在实施改制分流中,国有产权向改制职工的转让,经集团公司审核并转报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改制企业依据协议转让批准文件和合同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进行账务预处理。经对过渡期(改制基准日———工商登记日)损益《审计报告》审核上报批准后,进行改制分流正式关账处理。继续关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聘请中介机构对经营者任期内(3年)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审计,审核确认改制者岗位激励股份的奖励兑现。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财务部门将协助改制企业办理有关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在改制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按规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外,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银行、税务、工商等共同协调运作,确保改制分流工作的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完成。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新晨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应本着合理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14号令),统筹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资产监管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相衔接,收入管理与非税管理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体系。
1、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无计划、无资金项目,非生产型重大消费项目(如小汽车、楼堂馆所等)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2、实行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审批制度,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必需进行评估,公开处置;
4、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提供担保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大力提倡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型社会。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1、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在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置换等,应当报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2、规范转让行为。经批准转让的国有产权,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严禁私下交易。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发[20*]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68号《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费用需经体改会同财政(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改制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落实及产权转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政[20*]12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及《*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国资产权[20*]147号)等文件精神,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发生按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行为,都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交易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时,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经过矿的认真筹备,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举行公司揭牌典礼,这是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实业公司、**矿医院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标志着集团公司改革改制工作又取得了一个实质性的胜利。
出席今天揭牌典礼的有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满慎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许灵,肥城市工商局张洪利局长、肥城市卫生局赵光华局长、肥城市民政局李光清局长、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孙庆吉局长、肥城市药检局张钦富书记、肥城市环保局张连庭局长、肥城市技术监督局李波局长、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局徐辉锋局长、肥城市物价局张福泉所长、肥城市地税局孙立训主任、王瓜店技术监督分局王兵局长以及肥城市地税局湖屯分局、肥城市工商局湖屯工商所、肥城市工商银行陶阳分理处、肥城市公安局湖屯分局、陶山公安分局白庄派出所、集团公司改革改制办公室、陶阳煤矿和兄弟单位的有关领导,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版权所有
现在我宣布: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肥城陶阳矿医院揭牌典礼正式开始(鸣礼炮、放鞭炮、奏乐)
揭牌典礼进行第一项:请陶阳煤矿矿长吕龙海同志致辞;
揭牌典礼进行第二项:请肥城市工商局张洪利局长向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请肥城市卫生局赵光华局长向肥城陶阳矿医院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请肥城市民政局李光清局长向肥城陶阳矿医院颁发企业法人登记证……
揭牌典礼进行第三项:请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满慎刚同志和陶阳矿矿长吕龙海同志为肥城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揭牌;
请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许灵同志和陶阳矿党委书记杜遵海同志为肥城陶阳矿医院揭牌;
(奏乐、鸣彩炮)……
揭牌典礼进行第四项:请肥城腾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西增同志代表兄弟单位致贺辞;
揭牌典礼进行第五项:请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满慎刚同志作重要讲话。
……
同志们,自去年7月份以来,我们按照省国资委的安排部署,在集团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和肥城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着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平行作业、整体推进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攻坚破难,用“三分改制,七分思想”统揽全局,利用五个多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省国资委交给的改制任务,没有出现任何越级上访以及群体上访事件,改革改制工作的主要做法形成了“肥矿模式”,成为省管企业改制工作的一大亮点。截止去年12月28日,列入省国资委考核范围的19家改制单位全部召开了新公司创立大会,大多数单位都完成了工商和税务登记工作,集团公司改革改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得到了省国资委领导的高度评价,特别是省国资委常务副主任谭成义同志对我们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多次给予充分肯定,并把肥矿集团誉为改革改制工作中杀出的一匹“黑马”,谭主任在元月16日来公司调研指导改制工作时强调指出,“肥矿集团公司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听一次有一次的收获,总的感觉肥矿集团在改制方面确实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从思想认识到工作实施,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考核标准基本完成了改制任务,成绩是显著的,确实是不容易的。这项工作是一场硬仗,没有硬功夫打不了硬仗,反映了肥矿集团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科学规范运作,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的博弈能力和水平,赢得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和支持,保证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省国资委近期将在我公司召开省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现场会,在全省推广“肥矿模式”。
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集团公司改革改制办公室以及所有基层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人员都付出了大量心血,做出了突出贡献。陶阳煤矿在生产条件困难、经济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两位主要领导思想上重视、政策上倾斜、市场上支持,尽最大努力为改制企业和改制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保证了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改革改制工作人员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研究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重大突破;阳光实业公司和陶阳矿医院的广大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争主动、往前赶,表现出了极大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改革热情,在最快的时间内召开了创立大会,并完成了工商和税务登记工作。今天揭牌典礼的举行,标志着阳光实业公司和陶阳矿医院已经全部完成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任务,正在逐步步入一个协调健康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
关键词:高校企业减量改制变更设立
国企改制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以及职工的多方面利益,是企业改制参与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分配。2005年7月教育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的下发,拉开了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序幕。吉林大学按照会议和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正确把握和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和平衡了学校、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走出了一条符合学校实际的改革发展之路。探索形成了校办企业“减量改制”的创新模式。本文结合两户校办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就此作一点介绍和分析。
1 总体思路与做法
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若想成功地得以实现,其前提就是改制的方式、方法和模式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具有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工作积极性不受改制大的影响。是企业改制工作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探索和实践,我们发现,高校校办企业改制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中,其中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改制积极性的有效激励问题。除了教育部下发的教技发[2005]2号文件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指导性政策依据外,国家未出台任何与高校企业改制有关的优惠政策,而[2002]48号文件中《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也不适用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凡此种种,致使企业自身对改制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改制程序的繁杂性导致高校企业改制工作难以操作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改制程序从立项申请到改制完成后的工商登记注册,大致共有12个步骤,周期漫长,尤其是产权交易环节,难度大。费用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改制工作是无法顺利进行下去的。为此,寻求一种能够鼓励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企业改制方式,就成为摆在学校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
通过与当地工商等部门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借助“外脑”――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吉林大学探索出了符合自身实际的改制方案,其核心思想是减少企业现有剩余国有净资产总量,吸收外部资本加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我们将此称为“减量改制”。具体的做法:
1.1 主要步骤
(1)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首先进行改制立项申请、立项报批、改制方案设计(股权设计)、改制方案报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资产确认、产权界定等8个环节的工作,完成资产处置前的全部工作内容。
(2)按照劳社部发[2003121号和国经贸企改f20021859号文件,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企业职工的安置和补偿费用。
(3)对剩余的净资产进行重新分配:一部分作为拟重新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净资产,一部分为拟收回到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控股”)的剩余净资产。对拟重新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净资产,直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对拟收回到吉大控股的剩余净资产,在办理改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时,采取减资的方式进行。
(4)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直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那部分净资产作为吉大控股的出资,再吸纳自然人股东的货币出资,共同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完成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
1.2 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流程通常是:(1)立项申请;(2)立项报批;(3)改制方案设计(股权设计);(4)改制方案报批;(5)资产评估立项申请;(6)资产评估;(7)资产确认;(8)产权界定;(9)资产处置;(10)净资产转让或拍卖;(11)资产移交(接收):(12)新公司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按照吉林大学校办企业的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的工作流程,前8项与通常的流程没有什么不同,从第9项开始。是一种全新的设计:(9)资产处置;(10)留存部分净资产;(11)新公司工商变更注册登记:(12)国有资产更名过户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其中工商登记注册流程是:(1)改制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国有净资产减持;(3)外来资本投入;(4)新公司工商变更注册登记;(5)国有资产更名过户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1.3 股权结构
吉林大学本着有利于学校保持对改制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最大限度激励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改制热情、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从“最低”和“最高”多个纬度的多方面因素,来合理确定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确保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1.3.1 “最低”限定
(1)国内同行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相关规定;(2)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3)国统字[2005]79号文件中对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最低限定定义;(4)根据改制前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企业编制人员数量及所占比重,以确保改制后企业从业人员稳定和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前提。
1.3.2 “最高”限定
(1)根据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中对国有法人控股最高比重的限定;(2)考虑企业从成立、发展到壮大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创业团队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层、技术骨干和职工所应占的最高股权比重:(3)企业从业人员认购股权份额的最高承受能力。
1.3.3 连接“最低”、“最高”限定的纽带性制约因素
(1]国内同行业企业改制后国有股权所占比重;(2)企业改制后发展前景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企业从业人员对改制后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八股的意愿i(3)企业现存的资本结构,如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的构成,对改制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影响;(4)从企业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出发,既要防止因“一股独大”而形成“一股独霸”,又要防止因股权“平均分散”而形成“吃大锅饭,搭顺风车”的现象发生。
1.4 治理结构
人们常常将改革不彻底比喻为“换汤不换药”,这个比喻很贴切。如果把改变企业产权关系。由国有经济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从而解除学校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称之为
“换汤”的话,那么。理顺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就可称之为“换药”。吉林大学在企业改制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依法组建企业“三会”,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各项基本制度,杜绝了企业运营“穿新鞋走老路”现象的发生,最终完成了企业公司制改造全面彻底的实现。
2 案例分析
下面以吉林大学某两户企业为例,具体说明“减量改制”模式的基本操作方法。
2.1 基本情况
案例一:企业甲成立于1985年,是全资校办国有企业,是国家建设部批准并颁发证书的通信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该企业首先完成了从立项申请到资产评估、资产确认和产权界定的8个环节。截止到评估基准日,该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28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4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60万元,固定资产主要为各种办公设备,无土地、房屋建筑物。
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标准,将拟支付职工的安置资金,包括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760万元从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中预先提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由改制后企业代为发放。
剩余的800万元净资产切割成两部分:一部分为300万元直接留在该企业,作为吉大控股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另一部分为500万元由吉大控股直接收回。
工商注册登记时,采取国有净资产减持和自然人股东货币投入的形式予以变更设立新的公司,从而完成企业甲的公司制改造。
案例二:企业乙的改制,在改制操作方法上,与企业甲稍有区别。
企业乙成立于1996年,企业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摩擦材料与制动部件生产线设备和实验设备的研究制造。目前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其产品畅销于国内外市场。
资产评估前,吉大控股按企业账面价值无偿收回该企业部分资产,包括土地141万元、房屋737万元,其他固定资产25万元,累计收回资产903万元,承接企业债务313万元。吉大控股实际收回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为590万元。
按照职工安置方案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标准,将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的费用从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中扣除后,该企业剩余净资产为108万元。
对剩余的净资产108万元切割成两部分:一部分净资产105万元直接留在该企业作为吉大控股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另一部分净资产3万元由吉大控股直接收回。
其他的具体操作方法与企业甲相同。
2.2 股权结构评析
2.2.1 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确定的依据
企业甲具有本行业的等级资质证书,行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注册资本都分别具有明确的最低要求,最低不得少于800万元。该企业改制后发展前景预测较好,职工投资入股的意愿十分强烈,职工认购股权比重的承受能力较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经学校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技术骨干和职工充分协商,确定该企业改制后总股本为1000万元。
企业乙所属行业对注册资本没有任何特殊限定,基于同样的综合性因素的考虑,该企业改制后总股本确定为300万元。
2.2.2 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所占比例确定的依据
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国统字[2005] 79号《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规定: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上述规定是确定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所占比例的依据。
2.2.3 把握企业的特殊性,妥善采取“一企一策”的方针
针对企业甲,学校了解到的情况是,国内同行业企业改制的普遍做法是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实行民营化。学校的实际情况是该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集体编制的正式职工必须全部安置在改制后的企业,这就要求吉大控股必须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发言权以确保学校职工重新获得安置,并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为此,学校以30%的比例持股保持股权相对控股地位。同时,学校职工也以货币出资方式投资入股,成为企业的股东。
企业乙是由学校几名教师以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自发组建,并经过几年的连续滚动运营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乙的经营团队也是研发团队,人力资源是该企业的核心资源、核心竞争力。由于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改制优惠和奖励政策,因此学校制定的方案中也不可能有股权奖励等优惠政策。我们需要在财务可行与改制方案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原有团队的积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校利益不受侵害。从而确保企业改制的成功,确保改制后的企业健康发展。经过学校与企业经营团队的充分协商,将吉大控股在改制后企业中所持股权比例确定为35%,学校满意,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和职工也都非常认同。
3 基本经验
实行校企“减量改制”模式,以评估后的企业部分净资产作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将企业改制与公司设立相结合,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改制变更登记的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完成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程序简化,操作便捷,企业改制周期缩短;二是大大节约改制成本;三是彻底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四是实现了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回报。
为做好改制工作,在具体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这样一些方面的问题:
企业内审人员要密切关注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业务审计,防止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舞弊,在审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⑴改制方案是否经过批准;⑵审查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资质,视其有无合法资质;⑶关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⑷通过审计,防止改制企业突击采购、乱投资、乱发钱物、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维护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⑸防止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舞弊;⑹关注核销的资产,短少的资产要追查原因,核销应经国资委批准。问题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二)资产评估时关注的问题
企业内审人员同时还应注意资产评估各环节的工作,以防出现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产权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时应注意:⑴审查所聘请中介机构的资质;⑵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⑶评估的方法是否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⑷是否有政府参与操作的行为;⑸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⑹有无任意压低国有资产的行为;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⑻评估后的账项调整是否正确。
(三)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时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家经济结构的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权益。审查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1、产权转让的方式不规范。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对方开价并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买卖双方产权转让的出售方式,这种出售方式属于定向出售。竞价拍卖是卖方将企业产权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唯一考虑的是价格。招标出售指将企业产权卖给向卖主提出最好条件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从社会和经济方面提供今后使用者购买产权的一定条件(如保证职工就业,不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等)。审计人员应确保企业产权转让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2、产权交易的地点不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产权交易必须全部进场。
过去,一些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因没有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时有发生,暗箱操作难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场外交易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场外交易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场外交易;严禁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
3、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关注的问题。国有产权转让前要公布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⑴转让标的基本情况。⑵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⑶产权转让行为的内容决策及批准情况。⑷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⑸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⑹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⑺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信息公告前要经过审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征集受让方时一律不允许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前段时间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使管理层收购得以实现,对受让方设置了种种障碍,实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报名成功,至此挂牌改制也就宣告流产,最后顺利实现管理层的廉价收购。既然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参加收购,而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那么,再让他们主持谈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失公平。
关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明文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必须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改制。
4、产权转让的价格过低。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净资产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定价参考指标,这是一条红线。《意见》有明文规定,严禁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定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产权转让的合同不合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聘请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意见》指出,严禁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⑴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⑵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⑶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⑷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⑸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⑹产权交割事项;⑺转让涉及的税费负担;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⑼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⑽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⑾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一、明确内部审计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功能定位
改制分流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如果操作不当,容易造成利益权衡失当和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国家及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内审应充分发挥内向服务,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改制分流过程,做好审计调查和审计稽核工作,以监督改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并提供改制分流后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首先,主体企业的内审应参与加入改制小组,参与并指导对被改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在进行资产清查时,要理清产权关系,特别要查证财产的完整性,摸清资产的潜在盈亏和账外风险。
其次,与中介机构同步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核定企业的资产,确定个人入股比例,确定企业出资方式、资本结构,从保护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出发,确定经营者和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最后,在企业财务部门完成改制的切账、分账、立账工作后,内部审计对账务处理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物的分割与转移情况。
另外,内审应从全局出发,帮助企业优化组合资产、改善资源配置;评价改制单位的改制条件与资质,对没有市场竞争能力、不具有创造价值能力的企业,应提出关停并转的建议;对与同类可共享资源的,应按产业链提出优势整合的建议,以实现企业价值和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
二、把握政策界限,遵循改制原则,提升审计效果
(一)正确把握改制分流政策界限,保证其政策性
国企改制涉及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等诸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稳定和改革的成败。参加改制分流审计的人员,应系统学习有关改制分流方面的规定和政策,做到认识到位、理解到位、把握到位。
1.改制企业的“三类资产”应划分准确。国资委明确规定了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等“三类资产”的标准,并明确可利用“三类资产”折算成补助补偿额,作为全民职工进行身份转换的股份。审计中应特别注意改制单位有无利用主体企业资产进行改制的情况。
2.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应符合“三个原则”。国资委对改制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方法有明确规定,内审应关注确定和处置的改制资产,既要有利于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又要防范和控制国有资产处置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要特别关注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3.改制企业人员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参加改制人员的界定、补助补偿方法和计算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审计中应关注改制过程是否经过相关民主程序,验证改制人员补助补偿额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有无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改制并获得补偿的情况。
(二)多方配合,发挥整体合力
改制分流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矛盾错综复杂,仅靠内审部门的力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应与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协调好与内部相关部门的关系。改制分流审计是对改制企业的全面审计,涉及到改制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各相关职能部门比较了解具体情况,并能直接发现和协调处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审计中要注重加强与改革办、财务、资产、计划、劳资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走弯路,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协调好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内审应成为中介机构与改制企业的桥梁,加强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避免和减少失误。一方面,积极为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减少因不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另一方面,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不确定因素,及时作出分析处理,使确认的结果更加真实可靠。
3.协调好与改制单位的关系。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计时要用足用活政策,用摆事实、讲道理、用政策说话的方法,取得改制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摆正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三)提升三大审计效果,为改制企业顺利转型构筑平台
1.强化依法经营理念,提升审计教育效果。改制企业的干部职工往往存在失落和迷茫感,认为将失去国有企业的依托,对今后境遇担忧,甚至有抵触情绪。因此在改制前,有可能少报资产、多报亏损,为今后的发展多留些后路。对此,内审应明确工作思路,既要坚持原则,依法、依政策审计,又要帮助改制企业的员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意识到改制分流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经营才能走上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轨道。
2.提出建设性审计意见,提升审计帮扶效果。改制审计应注重强化审计的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针对企业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积极与改制企业沟通,反复交换意见,探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达到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改制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以提升审计的帮扶效果。
3.监督经营管理者行为,提升审计维权效果。为最大程度履行监督职能,实现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按照“内审不迁就,处罚不手软”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提升审计的维权效果。
(四)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大局
企业改制要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改制分流企业的职工大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但这些人在市场中又相对缺乏竞争优势,企业要确保这些员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以稳定职工情绪,真正将“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贯彻到改制工作中,从而减少因改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使企业改制得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1.协助决策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内审部门应利用接触面广、掌握各类信息的优势,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帮助企业决策层与员工及时沟通,及时把下属单位、部门及员工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反映给决策层,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安抚职工情绪,维护企业稳定。
2.维护职工当期和长远利益。在研究制定改制方案时,内审部门通过对改制方案是否用好用足各项有关员工身份置换政策、是否侵害了员工当期和长远利益发表调查意见,以保护改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利益。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企业改制涉及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的直接利益,内审应充分发挥客观独立性的优势,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维护改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正当权益。
三、内部审计在改制分流进程中的具体作用
(一)内审在企业改制前期的作用
企业改制前期,内审的主要职责是为改制工作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特别是参与改制方案的论证、做好审计调查、全面摸清家底,为改制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1.开展前期审计调查,为改制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在企业改制前,内审部门应根据企业改制目标、改制程序,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必要的信息,为制定改制方案提供客观依据。
一是对经济环境进行调查。内审部门应根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生产经营情况,动态地掌握各种情况,并对企业所处经济、社会、法律、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
二是对潜在经济纠纷进行调查。改制企业有可能存在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内审部门应对企业的各种或有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进行调查。
三是对企业的家底进行调查。主要是调查了解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分析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对财务状况和改制前景进行初步评价。
2.协助进行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确保改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内审应在企业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面发挥参谋作用,为方案报批国资管理部门提供基础。主要是审查企业改制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会使企业产生经济效益、达到预期效果,进而提高竞争力。帮助企业选择改革方式,防止盲目跟风。
3.加强沟通,完善方案,保证改制进程。由于信息的时效性及成本效益性,改制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与实际情况脱节的情况,会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及时完善改制方案,采取相应对策。内审应利用接触对象层次多、范围广的优势,充当信息传递者,把问题与意见客观、及时地反馈给改制小组,同时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改制意图、程序、方法下传给职工,为改制工作充实信息、完善工作思路,并争取职工支持,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内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作用
内审应对国企改制过程进行全程审计监督,站在保护国有资产的立场上,对改制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和评估结果进行再监督,充分利用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证各投资主体和改制企业员工的权益。
1.构建防护网,实施再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改制实施过程中,内审应检查与改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离规定的行为。重点关注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处置环节,查处人为低估国有资产、隐匿、转移或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及随意核销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查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以及评估后账项调整的正确性、全面性。
2.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恪尽职守做好改制分流专项审计。内审应当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保证改制资产的真实完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真实、公平,是否存在资产流失;二是审查改制企业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三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
3.对改制期间的持续经营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由于持续经营期间的损益仍属于主体企业,应有效控制改制企业在基准日至挂牌日持续经营期间严重亏损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持续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为防止改制过程中的经营行为不规范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对持续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实施审查,把握以下3个重点:一是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二是审查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内审在企业改制之后的作用
企业改制后,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在企业中不再扮演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而完全成为单纯的投资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改制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内审应尽快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在评价、鉴定改制效益性及协助完善治理机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构造、选择评价体系,衡量改制效益。企业改制后,内审应构造或选择适合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借以对比分析企业改制前后各项指标的变化,对改制的效益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的范围既包括财务效益也包括非财务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内审部门应对改制后企业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企业历史业绩进行比较,判定企业是否达到资本成本的节约、资本结构的改善,能否产生经济的规模效应及企业的优化组合,通过判断改制预期目标和初始动机的实现程度,来评价改制效益。
2.把握审计走向,完善治理机制。随着改制后企业民主制度、环境意识的逐步完善和加强,效益审计被提升到更高的地位,与政府效益审计和独立效益审计共同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效益审计体系。审计目标也由单纯以经济效益为主,转变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近期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相互支持、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协调的审计整合机制。改制后的企业初步构建了公司治理机制,内部审计应努力提高审计治理能力,跳出传统审计范围,将内部审计功能延伸至公司治理结构层次上,强化内部治理审计,协助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建设,进而完善“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机制,为企业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帮助。
四、创新方法、拓展领域,提升内审服务企业改制的功能
(一)创新审计方法,提高人员素质
内审要在服务企业改制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就必须创新审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1.提高创新能力。内审人员必须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转变观念、拓展视野,更新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手段,掌握审计领域的先进技术和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素质,以独特的视角观察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增强内审为企业改制的咨询服务功能。
2.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应用能力。内审人员应掌握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发挥计算机在评价治理风险和控制方面的高效作用,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促使审计手段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3.提高协调服务能力。内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交流技巧,尤其要提高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围绕企业改制目标,提高组织活力,充当企业改制剂,充分挖掘和发挥企业内部各种资源要素的作用,促使企业改制工作协调、高效进行。
(二)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
内审应着眼于服务功能,适时地调整工作重点,将其服务领域从财务审计扩展到改制风险审计、改制环境审计等方面,以拓展、提高内审为企业改制服务的范围与层次。
1.改制风险管理审计。内审部门应通过识别、分析、评价企业改制的主要风险因素,测试、评定控制弱点和风险范围及程度,以风险为基础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并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担任收集信息的风险侦探角色,评价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进而评价在改制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能力,提出减轻或避免改制风险的建议。
2.改制战略审计。内审部门应通过扩大视角,将审计工作纵向延伸与横向拓展,对改制战略的规划、设计、执行、管理及其效果实施连续、动态的控制、审查及评价,使之与企业的改制目标相衔接,保证改制后的企业实现价值增值。
3.改制环境审计。内审部门应通过对企业有关环境状态的变化状况和程度的分析,在改制企业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性、负面影响、形象损失等方面,向企业管理当局和环保部门提供有用信息,评价环境治理绩效,评估环境保护效果和环境风险,进一步提出健全并加强环境管理系统以及有关内控方面的建议。
4.改制舞弊审计。内审部门应拥有或获得充分的知识,坚持谨慎性原则,发现、查找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舞弊迹象,进而评价舞弊风险并实施审查。要特别关注改制中容易发生舞弊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必要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条《暂行方法》第二条所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依据市政府授权。
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出资权(股权)企业。暂行方法》第七条所称“所投资企业”指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营预算,向企业下达预算批复,同时将经营预算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条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理清应收应支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确保决算收支数字准确。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五条出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出资企业以本部实现的收益为基础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实现的收益包括:本级经营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等。
一)本级经营收益的计算
本级经营收益是指出资企业本级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之和。具体包括:
1资产租赁收入;
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3证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收益;
4项目及特许经营收入;
5经营利润;
6其他应缴收入。
再按市国资委下达的征收比例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额。初次计算应上缴收益基数时,应缴本级经营收益数应以上述收入之和为基数。应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收益数。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市国资委只扣除交易税费,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应为扣除相关利息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局部。但对国有资产需要退出的产(股)权转让。剩余收入全部收缴;对部分产(股)权转让,政府继续坚持投入或有专项用途的转让收入,应先将转让收入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企业。
三)其他收益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资人收取的其他收益、收入。应根据相关法规、合同章程及协议等规定,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条所投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一)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股息红利的计算
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计算应上缴利润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企业当年净利润。再按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征收比例,计算当年应缴利润。初次计算应上缴利润的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数。国有股权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二)所投资企业应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
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局部资产转让且不涉及股权变化的原则上不单独收取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所投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整体和部分转让)为扣除利息和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股权转让则不扣除成本。该收入在企业利润中核算;但对土地转让收入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则应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再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转让企业。
三)其他收益的计算
计算国有资产收益。所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以相关法规章程及协议等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顺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申报
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报市国资委。受国资委委托收缴收益的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在测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后。对委托范围内所投资企业的收益申报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企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核定
向缴款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受委托的出资企业对委托范围内的所投资企业转达《缴款通知书》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比例和数额。
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
直接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额收缴到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筹管理。然后按预算安排,有计划地拨付到有关出资企业的收益专户进行使用。具体缴纳顺序如下:
受委托的出资企业料理收缴手续,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要求。由委托出资企业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业及出资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内容要求,市国资委料理缴款手续,由市国资委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出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必须在缴款年度6月底前全部缴清;股息、红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出资企业和所投资企业上缴收益全部进入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缴款单位应事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款演讲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第八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严格按《暂行方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暂行方法》第十条中所列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一)对资本性投资项目的支出。根据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市国资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收益规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项目单笔或分期拨付到出资企业。
二)对必要的改革改制支出。市国资委按改制进度拨付到出资企业。
三)对社会保证和监管费等支出。根据需要直接拨付。
四)对局部出资企业本部必要的管理费支出。经市国资委审查后拨付。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预算。市国资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按月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不可预见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超额完成收益上缴任务的可按企业超额上缴收益的一定比例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员工奖励。报市国资委审批。对受市国资委委托进行收益收缴的出资企业,可根据收益收缴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缴纳。
关键词:公交 改制 重组 会计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指根据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要求,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公司制度。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国有企业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对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来说,不但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相关工作流程也要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法规要求。在改制、重组中,财务处置处于关键步骤、重中之重的地位,不但涉及资产产权界定、评估、财务重处理,也涉及企业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
一、国有公交企业改制流程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经过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也不例外,必须遵照这些规定。
1、可行性方案论证
首先要进行改制可行性方案论证或前期论证,方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改制的宗旨,股权构成(股权结构),改制后的经济效益预测,企业发展规划,措施以及改制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改制预案等。可行性方案要经过公司内部论证、决策以及征求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职工意见后,向主管公司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后,经主管公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2、产权界定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的根基是整个法律与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与产权的界定、交换、与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重组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合资方、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通过查阅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到工商查档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全面、详细的历史状况,确定企业资产的来源与形成,确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实物等资本。同时,对于存在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事项,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相关帐务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且,改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都应当进行公示。
5、改制方案指定、审批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企业改制还必须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最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另外,《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信息都应该向职工公示。
二、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相关资产与财务处置
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资产和财务处置贯穿于整个改制过程始终,如线路经营权、职工住宅、站场、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职工安置、遗留事故费用等资产与财务处理,是公交企业改制、重组的核心问题。
1、线路经营权的处置
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属于政府资源,企业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比较特殊。首先是线路经营权资产权属问题,特别是对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改制、重组模式,由于企业没有所有权,并且政府可以根据公共管理需要随时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这就造成了这部分资产的权属不清晰。在合资谈判中,这部资产的处理就常常是合资双方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部分资产应该在合资中作价,不能由合资双方无偿使用,而另一方认为,既然所有权都不在企业,收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资产不应该作价。鉴于线路经营权客观存在的权属不清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线路经营权不作价入股,由改制、重组后的新公司向原公交企业的投资方承租的租赁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是资产评估问题,由于公交要执行政府的公益事业职能,公交实行的是低票价,政府补贴的运营模式,若按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为负值,但这个结果这很难为公交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接受。由于票价政策的调整与政府补贴的多少,在时间跨度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对线路经营权的收益很难准确测定,笔者建议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者部分资产的收益。
2、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的模式是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合资,财政资金的处置也是合资双方谈判的焦点。由于财政资金属于政府公益投入,它的主要形包括支持企业运营的收入性补贴和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前者包括各类形式的成本收入补贴,如燃油补贴、成人月票补贴、学生月票补贴、免费人群乘车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资金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反映在报表年度损益上,一般而言,合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后者包括各种资本性投入,例如车辆技改补贴、车辆更新补贴、站场建设资金补贴等,由于是国有资本性投入,且企业本身承担了公益事业职能,这部分资金是由国有投资者独享,还是由投资双方共享,在合资公司成立谈判的时候,合资双方应达成一致。若等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后,双方再来处理这个问题,通常难度会较大。
3、员工安置
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一样,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也是核心问题,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改制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可从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是支付方式、标准确定和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当然对于离退休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还不明确,一是标准如何确定,即对已经离退休职工应负担哪些项目,医疗费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预测,余命如何估计等问题还没有一致认识。二是费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从净资产中计提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不降低离退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基本原则,借鉴人寿保险计算方法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要考虑改制后由谁承接离退休职工并继续支付。如果由改制企业承接,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可使责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业净资产还承担隐性负债;如果由母体企业承接,可以不计提,并入母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仍表现为一项隐性负债;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险等理财机构,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 提并建立一个规定特殊用途的偿债基金。离退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计提离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财务关系清晰明确。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也应按现行规定计算。
4、职工住宅、站场等房产与土地是的处理
有些国有公交企业拥有一些历史存量资产,如职工租住的住宅、宿舍,和其他单位混用的站场、土地等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理,首先应进行确权,然后设计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既要符合改制、重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新公司的经营发展,也要符合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改制谈判中这也是一个重点、难点。这些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方式,例如资产的出售、转租、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等。
5、改制重组后的账务调整
公司改制重组经批准后,新公司在建账基准日要进行账务调整。首先应确立建账基准日,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期间损益调整、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等。这些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6、其他账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其行业特性。车辆使用权、线路经营权、土地房产、站场、职工住宅、职工安置等系列资产和财务处理既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全,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合资方的利益。本文在遵循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流程、改制方案、资产处置、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何志勇.资产重组[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杨瑞龙.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变—由“股东至上”到“共同治理”[n].光明日报,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