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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性质
一、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农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担保法》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1条正式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该权利编排于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之中,而通常我们认为该节实际上是对物权制度做出规定。①同时,于2003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也承认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但《农业法》13条中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将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荒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我国《农业法》是将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保护的,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并且由此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较为单一。《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37条第二项的规定表明: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外,其他均不可抵押。简言之,除“四荒”外,农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由上述内容可见,现行法律关于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一)、就其性质而言,《民法通则》上的物权性质规定原则但是抽象,而《农业法》、《担保法》中的债权规定是具体的并且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诸法的规定的不一导致了实际运用中的诸多不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农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过分限制。因为《农业法》规定,只有在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人才可转包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承包人于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不是以继承方式取得该承包经营权,而只能以继续承包方式取得该权利。
(四)、目前法律许可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仅限于转包、转让等几种,流转方式单一,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未予以详细确认和规范,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
(五)、对承包地的分割转让过于放任,易造成农地在转让过程中越分越细,不利农村稀缺资源优化配置,不符合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趋势。
以上缺陷均需在今后我国相关土地立法中予以完善。
二、从法律上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一)、农地使用权流转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
1、产权经济学认为,土地作为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具有商品属性。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基本要求,因为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进入市场才能产生交换价值。产权若不能流通转让,则产权效益实现的交易成本就会提高,同样土地若不能合理流转,则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难以提高。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是流通转让。②
2、根据哲学上的唯物辩证法,稳定是相对的,流转是绝对的,稳定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稳定的存在和实现方式。二者对立统一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当中。
地权的稳定性固然会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资,但这种影响并不是最明显的,而且有时会集中表现为产权的其他方面,例如拿产权证抵押贷款等等。所以,不能夸大地权稳定性对投资的影响。③
3、再者,众所周知,土地对农村人口有很强的保障功能。但这种功能不光只能通过提供粮食来实现,还应该可以通过土地出租获取租金或者其它方式来实现。④
(二)、推动和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兴起,农村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种地不再是一些农户的唯一依靠,农户对土地的依存关系逐渐发生变化。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实现物尽其用,避免耕地的闲置浪费。其次,在一些地方,农户仍按传统方式经营,效益低下、农业生产率不高,农业收入甚至连年下降,不少农民愿意把承包地租给业主而收取租金,促进了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再者,随着我国进入WTO后,要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必须促进规模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而这需要首先加快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土地集中。
由上可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需要或者发展趋势上都客观要求加快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规定,避免其滞后性,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保护收益权、尊重处分权的基础上,推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三、与农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的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改革
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实际上具有不系统性,其涉及到许多相关的配套改革。下面将从土地承包经营物权化,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改革户籍制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法律改革是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作为法律上的明晰的物权是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
1、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仍未达到统一。本文认为赋予其物权性质的观点应得到支持。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项债权而债权本身进入流转过程是要受很多限制的,如需发包方同意,制约了流转关系,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用行政手段、准行政手段干预留下了余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得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内容、种类具有法定性。并且,作为一种绝对权、支配权,物权人处分其权利无须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从而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⑤
2 、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这一趋势后,我们需要解决如何实现其物权化的问题。对此,我国学者有许多争议。如土地使用权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说、永佃权说、农地用益权说和耕作权说等,其中争议较为集中的是“农地使用权说”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说”。前一种观点以梁慧星为代表,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99年10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第四章使用了“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后一种意见以王利明教授等为代表,其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使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本文较为赞同前一种意见,认为农地使用权应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后的适当形式。
首先,基于过去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以及多数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的传统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后若继续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可能会从其名称上导致对这项权利的性质、内容的误解。为了避免与债权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从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这一立法初衷得以实现,故有必要提出“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第二,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结果。其目的、内容和性质都可以从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中得到体现,明确易懂,注重土地的价值,具有科学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无法清晰表明三权分离的关系。再者,“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协调性。因为“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早已为先行立法和实务所接受,在这一概念基础上提出“农地使用权”这个子概念具有合理性。同时与“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概念相互协调,有利于建构我国的法律体系。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容易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农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适当形式。物权化后,农户具有明晰的物权。“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除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外,还包括了一部分处分权,如转让、入股、抵押、出租等,由此也为其流转提供了可能。
(二)从法律上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农地使用权是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保障。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承包期限至少30年”。目前,基层干部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地频繁,这样做的缺点是农民没有稳定的预期和信心,不敢做长期性投入,不利于提高生产水平;每次调整表面上解决了一些人地矛盾,但又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另外,频繁调整承包地为一些干部提供了谋取私利的机会,加剧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⑥而且承包期内的经常行政性调整,阻碍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发育。道理很清楚:由于承包期内发生人地关系、就业方向上的变化,使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才开始,但还未等农民自愿、依法、有偿开始转让,就发生用行政手段调整,就不可能再有农地使用权流转了。如果土地承包关系是不断调整的,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就是很不确定的,使人不敢转入也不敢转出,流转机制必然发育不起来。承包期限过短,转让权、抵押权等农地使用权的诸多权能也将难以付诸实施。
但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农地使用权与土地权利的流转并不矛盾。关于这点,本文在前第一部分中关于“稳定”和“流转”的辨证关系中已做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当然,承包期内不调地是一般情况,在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时,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法律给予起点公平,今后出现人地矛盾,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二、三产业健全农村救济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法予以解决。⑦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救济制度、户籍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解决农户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后顾之忧。
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土地的可能性,现行的户籍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对农户脱离土地进入城市形成障碍。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赋予农民“迁徙自由权”,实现城乡的自由流动,城市居民与农村人口的就业平等,社会保障权利平等,才能免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可见,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上三个方面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改革的支撑和促进,才能形成健全完整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四、我国未来立法中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完善之处
(一)流转的客体应由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物权模式下,农地使用权的排他性能防止他人滥用征地权,限制基层政权和乡村干部滥用土地处置权。有效的保护农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自主流转。农地使用权的可让与性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的建立,使农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在不同主体间合理流动,实现物尽其用。
(二)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原则“自愿、合法、有偿、有序”。
自愿即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尊重确保农户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乡村组织不可,也不可撒手不管,应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后,农户拥有的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对世权,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即使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人,也必须尊重农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不得非法进行行政手段、准行政手段的干预。也就是说,自愿原则是由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决定的;合法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主体资格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有偿即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必须注意保护和弥补农户利益,其进入市场进行依法流转应当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有序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一蹴而就,应坚决杜绝以规模经营的名义,使农民失去土地。流转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三)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应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具体形式应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法律不仅应对现行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予以确认规范使之有章可循,并且在未来土地立法中应对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规定一个弹性条款,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本文将对以下几种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1、农地使用权的抵押
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指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享有的农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诺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农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除“四荒地”外,农地使用权不可抵押。这样的立法目的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农民万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难以处理土地,而且农民可能因此失去土地和生活保障。⑧本文认为立法的此项规定不妥,立法者的考虑也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如下:
(1)允许农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要求,物权法意义上的农地使用权是农地使用权人自主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上不仅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也包括一定的处分权,而抵押也属处分权的范畴,承认抵押设定权是赋予农地使用权物权保护的必然结果,也能充分发挥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2)允许抵押与保护耕地,保障农户基本生存条件,以及防范银行金融风险等立法政策并不矛盾。立法上可以在允许抵押的同时,对抵押的土地的用途加以限制,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农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对抵押人利益的保护可通过规定在抵押人丧失农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租权来实现;银行的金融风险可在技术操作上加以防范。(3)允许农地使用权抵押可以融通农业资金,特别是农业中长期发展资金,解决投资资金不足问题。在发展资金相对匮乏的农村,没有理由不采取此机制。(4)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建立了农业土地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如德国的土地抵押合作社、公营的土地银行和中央土地银行;日本的劝业银行、农工银行及北海道拓植银行等。对此我国可借鉴参照国外法律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⑨
故,未来的土地立法中应将抵押作为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之一。
2、农地使用权的入股
农地使用权的入股指农地使用权人将量化为股份的农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实行土地股份合作,从而获得利益。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推广此方式,可以解决大量农民在乡镇企业工作或外出务工而无力耕种情况,又能把农户手中的股份集中起来实行规模经营。
3、农地使用权的转让
指农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农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转让后,转让人退出原法律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
4、农地使用权的继承
指农地使用权人为公民的,当其在农地使用权期限内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以继承的方式取得农地使用权。
5、农地使用权的出租
农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农地使用权租给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对方收取租金。租赁权原则上是一种债券,但其物权化的倾向较为明显。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农业法》中规定的转包与我们此处所讲的农地使用权的出租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当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后,转包在物权法中的解释只能是出租。
总之未来土地立法中,应规定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采取弹性规定,以因地制宜,使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能够适应各地不同的客观状况和发展层次。并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先进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条件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法律,不得违反下列强制性规定:
1、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坚持农地农用。
2、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继承等期限不得超过农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长期限的剩余期限。
3、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关于书面合同,本文认为只要符合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即可发生效力,无须登记才生效。而对于登记的效力问题,目前学者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说。前者指仅有当事人对农地使用权流转达成合意,未经法定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任何效力,更不会对抗第三人。后者是指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仅具有社会公信力,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按照“登记对抗主义”说,当事人对农地使用权流转意思达成一致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只是未经依法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对于农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对于继承等原因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为继承属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只要继承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主体就取得农地使用权。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已经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处分。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做法存在不妥。因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了遗产权利。故未来土地立法中应规定农地使用权人为公民的,自其死亡时起,其继承人取得该农地使用权,从而使其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协调。⑩
(2)对于农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入股等,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非经登记,以上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因如下:①如果把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这样一个重大实际问题仅系于当事人的合意,则易产生农地使用权的享有与物的现实支配脱节的弊端。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现实的财产占有关系。登记生效主义则可以克服这一弊端。②“登记对抗主义”说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则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与物权的排他性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而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能够避免这一矛盾。③“登记生效主义”的反对者认为,“登记生效主义”中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则在农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入股中不利于保护受让人、抵押人、承租人等的利益。本文认为,“登记生效主义”仍然能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因为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已知,农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后即生效。这时即使未经登记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让人、抵押人、承租人等人可根据已生效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在相对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登记生效主义”仍能使双方利益达到平衡而非片面保护转让人、抵押权人、出租人的利益。可见,根据不同登记原因、不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而采取不同的效力方式较为合理。
4、限制承租人、受让人等的主体资格。必须对受让人的投资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经验等进行规范。防止无能力及无心从事农地经营的人浪费土地资源和利用炒卖手段渔利。
5、限制最低出租、转包、转让的农地面积。如果不对农地流转面积进行最低限制,会导致农田碎化,不利于农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规范农地流转最低面限是当今许多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我国也应予以适当参照,对此进行限制。
6、使用权流转的手段。应禁止用行政、准行政手段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合理干预,坚持市场手段,使农地使用权在市场上合法自由流转。
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都迫切的要求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而现行的相关法律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成了制约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瓶颈。所以,必须改革这种现状,加快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未来的土地立法能准确、及时、有效地调整、规范我国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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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法学》,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二版。
8、《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空间究竟有多大-〈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起草的六个争议》,柳随年著。
9、《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注释:
① 《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第705页。
②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力和义务》,施晓琳著,《农业经济学》2001年第9期。
③ 《中国农村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制订》,姚洋著。
④ 同上。
⑤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
⑥《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空间究竟有多大-〈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起草的六个争议》,柳随年著。
⑦ 同⑥。⑧ 同⑥。
1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维度与流程
1.1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1]。1.2农村土地流转的三个维度。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三个维度:农民权益的维度、农业发展的维度、农村稳定的维度。土地问题是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2];推动农业发展是土地流转最基本的目标;而土地流转还关系到农村各项改革与社会的稳定。1.3农村土地流转的流程。农村土地流转的流程见图1,包括制定农作物种植计划,确定土地流转面积,选择土地流转区域,由乡、村政府筹集租金,村委集中租赁或者农户挂自牌出让,划分轮作区域,进行基础设施完善,种植户成立互助组,以统一价转租给种植户,扣回土地租金,统一农事操作,统一交售种植物,结算转租盈余,种植物补贴亏损及租金利息。
2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中土地能够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与经营,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更是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由之路[3]。2.1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相比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为低下。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运作,同时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大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2.2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将农业内部增收动力挖掘出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同时,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化经营、农产品互助组织等方式,推动农业生产实现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并让农民分享到产后环节的利润,促进农民增收。2.3构建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必由之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坚持走市场主导、政府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农机农艺深度融合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着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技术创新、农产品营销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构建现代化农业体系。
3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对策
3.1大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企业、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实现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集约化、组织化、精细化、专业化、流程化与社会化[4]。3.2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各地区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基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区(县)、镇(乡)和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5]。3.3构建农村土地供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构建信息化的网络平台,可以根据地方发展情况以及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供需双方的需要,实时监测农村土地流转的动态,不断健全和完善流转信息平台功能,利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分享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息需求[6]。3.4完善土地流转法律与监管防范风险。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以来,即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来,促进了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随之也产生了许多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防范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动态性监管,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能力,规范农村土地用途,有效地监督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减少土地资源浪费,更好地促进农业、农村发展[7]。
4结语
农村土地流转是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结果,与农村农业发展紧密相连,关系到农村自然环境变化,也关系到农民对土地的认知水平。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坚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同时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督,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8]。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活力。
作者:张婉金 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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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磊,郑惠萍,施喜军.浅析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营销,2014(9):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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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
土地问题一直是学术研究和讨论的热门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已经帮助农业走向了现代化,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然而,现有的流转制度并不完备,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法律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也都难以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和农业结构调整,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特别是与农业相关的首次转让的土地占了很大的比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也加入了农业用地这个行列,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注入了新的力量。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蔬菜生产和加工基地、各种大型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乡镇各地,成为调整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新的来源。
(二)流转速度加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营业额的比例保持在2%~4%。1994年流通的农业用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9%,而2000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家庭有34.6%,平均流转率远远高于1992年营业额的比例。截至目前,有近31.2%的农民参与了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传输速率平均为23.1%。
(三)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据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在1995年、2007年、2009年9月,全国土地面积分别为1161万亩、5551.2万亩、1.06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约为3.1%、5.01%、9.5%。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2001年,浙江、安徽分别出让土地134.6万亩、1243.6万亩,与1997年相比,同比增长29.7%、21.3%。黑龙江、湖南、四川、江西等省份2003年农业用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9年,深圳和湖北省农业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2.89%、23.91%。广东省2003年7月转让的土地为350万亩,同比增长19%,超过1999年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4.2%。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已经形成规模。
(四)土地出让模式多样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转让的具体方式除了转让、转包、交换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方法,还出现了租赁、股份、抵押及其他形式的土地流转,而且不同地区的流转模式也不尽相同。为了促进农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了股份合作制、入股、返租倒包等多种形式。农民比较倾向于转让、交换和转包等形式,而新的土地出让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也占据了较大比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应在坚持依法、自愿、可持续、保护土地的原则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土地流转有法可循,实现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流转主体的问题
法律对承包人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农户。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则要求有专业的农业生产能力,可以是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享有的优先权同承包人一样。这样的规定使得双方主体的范围限制在很小的区域,使一些想进入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组织受到限制,而不愿种田的农民却要禁锢在土地上,违背了平等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的原则,阻碍了农地生产的利用率,不利于农地市场流转。
(二)转让方式存在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要经发包方同意,而“发包方同意”的法律规定过于空泛,对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允许土地承包流转权转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不允许土地承包流转权转移等问题没有明确。存在的主要问题:(1)发包方同意主体行使的主要问题;(2)发包方同意回复期间的问题;(3)发包方同意或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法定理由。
(三)流转配套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的市场流转制剂还有待开发,主要表现在相关的机制评估机构没建立,没有相应的流转价格机制,监管机构不健全。其次,有些地方的中介机构处于空缺状态,导致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渠道受到极大的限制。最后,没有良好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的民生活来源和保障只能依靠土地。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其他手段”的规定过于含糊
“其他手段”包括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是否可以创建基于农民的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及随后颁布的《物权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性质,造成的财产缺乏全面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困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
解决对策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应当打破对其身份和资格的限制,适当地扩大主体的范围,可以允许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和允许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参与其中,取消对受让方必须为专门具有农业生产能力的不合理的规定,因为受让主体的不同并不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反,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建立开放、新型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式,也体现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发包方的同意”的规定应该细化。发包方同意的权利行使权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发包方同意的答复期限为15日。“发包方”的权利由决定变为监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投票决定。
第三,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做出准确科学的测算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差价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土地计价方式,进而建立农村土地定级及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制度,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流转价格不规范、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具有纽带桥梁的特殊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集体组织可以为土地承包双方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可以为农村招商引资,帮助双方签订合同,监督管理土地流转的运行。这样可以减少土地交易的成本,增加流转机会,降低流转的风险。另外,农民也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进行生产管理,农民作为股东享受土地分红。
第四,一些土地流转的方式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评估。可以指定使用一些土地出让方式,为农民带来经济效益或至少不影响农业生产,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转让。
第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把社保的重点放在了城市而忽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的社保应坚持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相结合的酬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新途径,逐步建立起社会救济、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及农村风险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作保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防止农村“三无”人员的出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市场的发展。
总之,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的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承包权利。由于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路线有多年的民事立法保障,仅仅依靠保险索赔机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的承包商给予保护是不够的。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进行保护才能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大意义。一般情况下,在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然而,立法保护是一方面,配套机制不能忽视,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通过中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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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07).
[3]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J].浙江大学学报,2004(03).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众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特色和一定数据,提出一套适合兵团乃至全国的制度性对策理论体系。为解决阻碍兵团土地流转发展的难题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长远优化发展。为兵团乃至国家的土地政策科学评价形成,为建立科学可行的利益联结体系与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借鉴。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笔者认为:兵团制定土地流转政策,首先应对兵团团场流转模式进行调研研究。研究应当包括:转包模式统计与分析、出租模式统计与分析、互换模式统计与分析、转让模式统计与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统计与分析、其他模式统计与分析。其次要作兵团农户满意度与土地流转意愿田野调查,包含针对普通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调查,和针对经营大户农地流转驱动机理调查。最后,还应当作国外土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文明各国国家土地治理实务中各种土地理论已经演化形成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工具。如德国的土地评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和启迪。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国的农地流转市场管制制度,英国的弃地者补贴制度,日本的租赁土地主义制度,都可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提供借鉴。本部分研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为兵团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设计提供科学的借鉴。例如国外农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国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对美国土地制度的评价、日本的农地制度、日本农地制度的设定体系、日本农地制度评价及启示,以及欧洲土地制度与改革评价等等。
关键词:专业农场;土地流转;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4.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8.002
1 发展情况
国家逐年增加农业各项补贴,使农民种地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但土地生产效益仍相对较低,农民纷纷外出打工,从事务农的农民越来越少。显然,分片经营、各自为战的家庭经营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创新土地流转和经营方式,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发展专业农场,成为农村新一轮的一个亮点。
专业农场是由种田大户、合伙人、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创办不同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标准:经营面积在30公顷以上;流转时间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要达到50万元以上。2009年汪清县开始试点专业农场,几年来专业农场发展迅速,目前已通过认定的专业农场有95家,农作物种植类专业农场有73家,占总数的77%左右。专业农场投资总额为13637万元,经营土地面积为8627公顷,流转土地面积为7482公顷(其中: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5622公顷,非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860公顷),带动农户6000多户。经营范围以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等大田作物为主,此外还有大棚蔬菜、蓝靛果、白瓜子、甜叶菊、青玉米、中药材、五味子、葡萄、水飞蓟等经济作物。专业农场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土地流转,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城镇化步伐,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意识落后
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土地流转规模小,村民思想保守,村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主观原因:办理流转的手续麻烦,村里、镇里多次往返;缺乏信心,经常看到土地流转的纠纷,流转土地后,担心再要回来时麻烦多;土地流转租费少,租出去事还多,在自己手里还能领些补贴。客观原因:承包耕地分散,集中耕作起来很不方便,效益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非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多,实际面积难以认定。汪清县耕地面积71404公顷,家庭耕地面积28301公顷,耕地流转面积8600公顷,专业农场流转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37.2%,非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中未流转面积要占相当大的比例,土地承包大户需要流转的土地大多数属于非家庭承包耕地,这部分耕地在确定面积、所有权、经营权上都存在困难,很难进入流转市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四至交叉,地块重叠多,确权难度大;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口头合同还占有很大比例,而外出村民流动性大,不规范的合同很难重新补签。
2.2 农业科技含量低,经营模式单一,行业间缺少联系
主要以农业种植业为主,含金量高的农产品初加工业、精加工业和销售业,少有人介入,目前只有5家,主要从事大米精加工、瓜子加工、青玉米加工、蔬菜冬储等行业;机械化利用率低,虽然普遍实行了机械化作业,每个农场都有8台左右的播种机或收割机,但是却出现农业生产设备重复投资,单兵作战,缺少行业间强强联合作战,效益低,组织优势未得到完全发挥;农场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各自为战,村内或乡(镇)间同类经营的专业农场又成为竞争对象,浪费了各种资源,相互内耗,实际又成为了新的“农业大户”,失去了成立专业农场本身的意义。
2.3 管理水平差,人才缺乏
农场主经营管理水平低,不能完全发挥农场的优势,缺少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竞争能力弱,专业农场的潜力未得到完全发掘;农场主文化水平低,大多数是初中毕业,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差,一贯求稳求准的心理较强,不轻易冒险。
2.4 融资困难
专业农场贷款难度大。农业生产周期较长,效益比较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贷款条件苛刻,贷款融资很困难,一般都得不到银行贷款;贷款程序复杂,贷款门槛高。专业农场起步不久,农场农作物生产经营基本上都需要进行贷款融资,支付完土地流转费用、购买了农机具后普遍缺少生产经营资金,而农房、农机具又不能抵押。专业农场作为新生事物,银行没有相关政策,贷款方式单一,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费用较高,目前全县仅有6家专业农场通过信用抵押、自住楼房抵押在银行获得了贷款,占需贷款总额的15%。生产需求资金缺口很大。
3 解决对策
3.1 积极给予政策引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宣传国家、省、州有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引导成立不同类型的大户创办领办专业农场。积极推动乡(镇)、村示范户,带动企业、自然人、农户开办专业农场。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抓紧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颁证后,非家庭承包耕地的流转就不会再有后顾之忧。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职能。在县、乡、村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登记、信息公告、土地评估、土地政策咨询等基础工作,村级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村内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信息的收集汇总以及上报工作,把闲置的土地充分利用起来,有效解决土地流转的供需矛盾,使土地流转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2 政策上支持,资金上扶持
积极争取现有的国家财政扶持政策,争取国家、省补贴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多方筹集专业农场的发展资金,推动专业农场进一步发展;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为创办专业农场登记办证开绿灯。协调金融部门降低贷款的门槛,创新农场借贷新模式,如农场主联保、自然人联保、农房农机具抵押贷款;创新贷款抵押担保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如采取集体林权抵押、信用担保、农村土地收益担保、邮储银行等多种借贷形式,缓解专业农场的贷款难题;政府引导成立担保公司,如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立物权公司等方式,扶持和引导专业农场发展壮大。
3.3 加强培训,积极引导,分类指导
农业、农机、特产、供销社等部门要对专业农场定期开展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农业生产、管理、销售、财务等全面知识,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倡导一村一品或是一乡一品,充分发挥乡村地区优势、地缘优势、产品优势,集中土地资源,发展最适宜本地生产的农作物、蔬菜、烟叶、中药材等农特产品。
3.4 创新土地家庭经营方式
3.4.1 民间组织 宣传鼓励农民把土地向种粮大户、专业农场流转,构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4.2 协会联合 打破行业壁垒,鼓励强强联手。组织引导成立县级或乡(镇)级专业农场协会。通过协会来组织、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类会议或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协会成为各专业农场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3.4.3 政府引导 政府通过奖励和扶持的手段,培育和树立示范专业农场,以点代面,鼓励和带动大批农户成立专业农场。
一、全县土地流转高效农业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全县已新增土地流转面积0.15亿平方米,完成了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累计达2.1亿平方米,占耕地面积的30%;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户达4.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9%。其中耕地流转面积1.5亿平方米,占流转总面积的69%;四荒、林地等流转面积6400万平方米,占流转总面积的31%。流转耕地中用于种植粮食生产的面积0.9亿平方米,用于发展高效农业的面积0.53亿平方米。全县建成了吕村、辛村、永和等12个高标准乡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了县有中心、乡有大厅、村有信息员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体制,使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全县土地流转涌现出龙头企业带动型、规模经营推动型、设施农业支撑型等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秩序规范、效益提高的土地流转大户。
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县土地流转发展现状,今年我县投资建设了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安阳县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占地300多平方米,其中“一站式”服务窗口5个,占地90平方米,建设有档案室、调解室、接待室等,档案柜、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等配套设施齐全,我局专门抽调8名专业知识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安排在服务中心,全面服务全县的土地流转,实现全县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对外、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科学化,为我县土地流转步入科学高效发展的新轨道奠定了良好基础。
土地流转促进了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2012年全县新发展立体高效农业面积463万平方米,占全年目标任务400万平方米的115%,发展温棚设施农业面积407万平方米,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01%。全县蔬菜总面积达1.4亿平方米,其中发展高效农业面积约0.6亿平方米,建成了小拱棚967万平方米,大棚500万平方米,温室147万平方米,蔬菜千亩方4个,高效农业园区34个,年产量达45.6万吨,全县受益人数达19万人次。在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上,以发展“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型高效农业为方向,以设施农业为重点,按照巩固提升老园区、高标准发展新园区的思路,倾力打造高效农业精品园。2012年新建(扩建)了安阳裕禾芦笋种植示范园、辛村镇鑫康高科技食用菌种植示范园、辛村镇恒发蔬菜种植基地、贝尔春天高效休闲农林观光园、曲沟镇中林夏香菇种植基地、韩陵乡梨园村高效农业园区、瓦店乡东晟名优特蔬菜新品种示范园、吕村镇张中尚蔬菜种植园、永和乡锦隆农业有限公司等高效农业百亩园9个。建成了崔家桥镇高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辛村镇中药材种植基地2个千亩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012年,全县新建高效农林园14家,总投资5290万元,完成面积669万平方米,绿化面积299万平方米。其中:西部山区5家,分别为安阳县小南海农林观光园、安阳县铜冶镇铜城种植观光园、东坡水林生态园、化像傧河生态园、水冶瑞祥观光园,绿化面积87万平方米;平原区3家,分别为贝尔春天休闲农林观光园、安阳市沃森生态园、清河农业生态园,绿化面积92万平方米;丘陵6家,分别为九州生态园、敦鑫华生态园、梓森绿化生态园、安阳县袁源生态园、安阳县瑞丰生态园、新华生态农庄,绿化面积119万平方米。建智能日光温室16栋,面积4200平方米,农业教育科普用房400平方米,餐饮及客房2225平方米,养殖场7466平方米,打井15眼,建农家园1500平方米,道路修建及硬化11700米,渠道硬化3800米。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县政府成立高效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优惠政策,对土地流转大户进行一定的奖励,鼓励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坚持依法、群众自愿和有偿流转的原则,推进土地稳定有序流转。严把规模和时间关,严把经营关,严把审查关,确保流转的土地效益。县政府加大考核督查力度,把高效农业发展纳入各乡镇和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并进行奖惩。对于上级安排的农机补贴、水利设施改造、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项目,优先向土地规模经营户倾斜,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服务引导,营造宽松流转环境。县政府积极协调各大银行为高效农业园区和企业贷款,于今年4月初召开了全县银企对接会,要求各大银行今年必须将银企对接会上企业贷款全部到位,年底将根据支农贷款情况对各大银行评议。加强高效农业生产技术普及和典型的宣传,财政、发改委、农业、水利、农业开发、国土、供电、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为高效农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加大技术指导,提升高效农业发展效益。采取培训、示范、宣传、技术承包等方式,加快优良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提高优势农产品良种的覆盖率和更新率,加大高效农业关键环节和重大技术的开发引进力度,发挥农业科技对高效农业的支撑作用。积极发展无公害基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高效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指导,建立技术服务示范点,实行“一包五定”的技术服务方案,包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指导服务,定基地、定责任、定标准、定效益、定奖惩。
关键词:土地流转;态势;效益;分析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通县土地流转逐步走向了高速发展态势,结合现阶段发展要求,为深入研究土地流转效益分析,今年3月份,对全县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本文对流转规模在100亩以上的流转大户的土地流转进行了重点分析,以期对多层次、多部门提供参考。
1土地流转情况
据今年的调查统计,截止目前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32438.9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9.33%,涉及户数为25756户,实现土地流转收益11457.57万元。流转面积较上年增加9375.99亩,增长率7.62%。
1.1从流转形式划分
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形式流转的面积为5706亩,涉及户数为1218户,占流转总面积的4.31%;二是转让形式流转的面积为1505亩,涉及户数为244户,占流转总面积的1.13%;三是互换面积为542亩,涉及户数为185户,占流转总面积的0.41%;四是租赁面积为118876.64亩,涉及户数为22059户,占流转总面积的89.76%;五是入股面积为5809.35亩,涉及户数为2050户,占流转总面积的4.39%。
1.2按流转去向划分
主要有七种:一是流入农户面积为7819.5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90%;二是流入合作社面积为78021.8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8.91%;三是流入企业面积为17863.57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3.49%;四是流入家庭农场面积为13371.35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10%;五是流入种植大户的面积为9265.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六是流入养殖大户的面积为1350.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2%;七是流入其他为4746.2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58%。
1.3按用途划
分主要有:全县流转的132438.99亩面积中,其中流转土地用于种植蔬菜面积为20547.68亩,用于养殖面积为1482.4亩,用于油菜种植面积为5931亩,用于入股面积为4277.35亩,用于建设生态园区3792.6亩,用于种植小麦面积为6586亩,种植苗木面积为8615.51亩,种植药材面积为5322.03亩,种植饲草面积为43840.77亩,马铃薯面积为32043.65亩。
2土地流转特点
根据统计调查分析,大通县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由过去农户零星自发流转转变为由政府引导的规模型流转,主要是以租赁方式进行流转,租赁流转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89.76%;且流转去向主要由过去流转给小型农户分散经营转变为家庭农、牧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民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流转用途由过去主要种植粮食作物转变为现在的种植经济作物为主。土地流转呈现出“三个转变”:一是农民思想观念发生了大转变,由过去的“恋土、恋乡”不愿流转土地转变为自发流转土地。通过近几年大通县建立的现代示范农业园区带动农民致富的先例,农民看在眼里,喜在心上,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改观,流转土地的激情非常高,且依法流转的观念非常强,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过去的口头流转转向合同化流转,由农户自发流转为主的零星流转,走向以土地流转合作社中介服务组织为主的土地租赁流转为主,土地流转趋向“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与农民签定流转合同,建立现代生产基地。二是打破区域流转界线,由以前主要在外川地区流转转向浅、脑山地区流转转变。三是参与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由单一主体向多元化转变。根据《大通县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大通县扶持龙头企业、产业、引进业主、培育大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全县目前共有省、市、县级龙头企业47家,各类专业合作社665个,家庭农牧场275个,以此带动土地流转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90.51%。
3土地流转的成效
3.1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通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通过土地流转和挖潜改造,突出特色产业的培育和开发,狠抓基地建设,不断提高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的种植面积,既考虑农产品的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又结合各乡镇的实际情况,避免结构类同,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乡(镇)域特色农业,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2扩大了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克服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一是把零星的土地使用权从千家万户农民手中集中连片,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农民间的分工与专业化,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发展道路,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二是加大了农业机械化推广力度,促进了农业机械化耕作水平,降低了农业投入成本,实现了集约化经营,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种植无法实现的标准化生产难题,有效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三是通过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引进工商资本、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建基地、兴加工、搞营销,培育了一大批农村能人大户,推动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3促进了农民就业,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户土地无人耕作与企业、大户无土地耕种之间的矛盾
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一定方式将土地流转后外出进城务工,从事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改善。
3.4增加了农民收入
今日会议的议题为秋冬种和地盘流转任务。这两项任务的一起特点是时限性极强,都是当时的任务中间,又是互相联络、互相促进的关系,所以,放在一同进行布置摆设。方才,同志们观赏了洪埠乡桃花村的秋冬种和地盘单季流转状况,会上又听了几个单元谈话,置信都邑有所启示,有所收成,建成同志就任务若何推进讲了很好的定见,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要加强紧迫感,充沛看法到两项任务的严重意义
本年以来,县委、县当局高度注重“三农”任务,紧紧环绕农业增效、农人增收这条主线,不时加大农业财产构造调整和地盘流转任务力度,农业出产出现优越的开展态势,当前全县地盘流转(含水面、林地)面积到达了80.4万亩,频年初添加10多万亩。特殊是粮食出产,经由全县上下通力合作,克制了严峻灾祸天色的影响,夏粮和秋粮都喜获丰盈,为我们完成全年经济目的义务打下了坚实的根底。在充沛一定成果还,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乡镇对农业出产和地盘流转任务还存在恍惚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个凸起的景象,就是各乡镇之间任务展开不服衡,单个乡镇没有规划,没有目的,进度迟缓,效率不高;有的乡镇指导注重不敷,宣传的不敷、指导的不敷,缺乏自动性,全体任务发展迟缓。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早已把地盘流转归入国度计谋,还也是我们的乡村变革开展实验区建立重头戏之一,秋冬种任务和地盘流转任务关系到全县乡村变革开展的大局。粮食出产方面,国际上,粮食价钱仍在高位运转,粮食出产情势非常严重,一些国度甚至呈现“粮荒”,给我们再次敲响粮食平安的警钟;国内,人人也可以感应,比来一个期间,农副产物的价钱也在不时攀升,甚至呈现了通涨的预期;在地盘流转方面,实践上,是在全市最早提出地盘单季流转的,目前其他县区在这方面都在积极举动,我们不克不及仅仅逗留在概念上、方案上,更要在举动上先行一步,抓住当时有利机遇,尽快推进施行,真正做到一步一个足迹地扎实走,一环扣一环地紧紧抓,一点一滴地积聚成效和经历,争夺在全市带个好头,再当排头兵。脚踏实地地讲,我县冬闲地盘面积依然很多存在,今日人人也看到了,在一些当地,白茬田依然到处可见,甚至沿国道、省道的视野局限内都可以看到,还,冬天应用率和复种指数都偏低,呈现这种场面,非常令人担忧,必需果断改变。这两项任务抓不住,完成不了打破,农业任务就会半年跑空,就难以完成农业开展的新跨越。因而,抓好这两项任务,是推进地盘适度规划运营、开展现代农业的需求;是推进乡村变革开展向纵深推进的需求;是完成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跨越的需求。准确掌握情势,加强紧迫性、任务感,我们抓住这个出经历、出效益、出效果的“牛鼻子”,以此带动全县农业的大开展。
二、要擅长立异,积极探究有用形式
立异是永久的话题,表现在各个方面。没有立异就不会有提高、不会有开展,所以说,立异是推进经济社会开展的主要动力。在我们的乡村变革开展综合实验总体方案中,就提出了要环绕八个方面进行体系体例机制立异。当时,乡村任务千丝万缕,面对着新状况、新情势、新要求,仅靠穿旧鞋走老路,是无法推进任务的,必需要加强立异认识,发明性的展开任务。今日我们看到了农友农机协作社地盘时节性流转的实例,也该当在加强立异认识上有所启迪。我以为,农友农机协作社展开的地盘时节性流转,不只表现在流转办法上的立异,他们可以获得流转的成功,更主要的是把立异深化到了各个详细的环节。从深条理去剖析,最少显示出了三项立异内容。一是在流转方式上的立异。人人曾经看到了,方式的立异拓展了地盘流转的时空和局限,打破了年度流转的多重局限性,为推进乡村地盘更普遍地流转开拓了新的路子。二是在粮油财产开拓上的立异。财产开拓的根本要求首要表现为“三大”:大基地、大财产、大流畅。经过时节性流转,使规划运营成为基地建立的坚实根底,然后处理了千家万户小出产与财产开拓不相顺应的矛盾。三是在社会化效劳上的立异。这是农友农机协作社发明的最值得在全县推行的经历。他们把地盘流转的“有偿”方式与立异社会化效劳体系体例机制有机连系起来,一方面包管了农人流转地盘的收益,为农人开展水稻出产处理了实践问题,另一方面丰厚了协作社运营、效劳内容。从这个事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地盘流转的要害点不在拥有地盘承包权的农人愿不肯意参加地盘流转,而是在于可否抓住农人的心思,实在为农人带来实惠。像农友农机协作社这种操作方法,不只抓住了农人不肯抛弃水稻栽种的心思,并且针对农人在水稻出产中的坚苦又提出了实真实在的效劳办法。农人是会清算计帐的。又得好处又省心的事,怎样能不肯意呢?当然,农友只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还有其他一些经历,都值得推行,如徐集乡、汪棚乡在指导地盘时节性流转方面的做法,金谷农科农人种粮协作社在进行地盘时节性流转方面的探究,都有立异,都有独到之处。
当时,正值秋冬种的要害期间,若何完成种足种好、不留白茬田的目的,靠普通性的发起是处理不了的,必需对各方面状况进行综合剖析和具体诊断,从中找出规则性的器械,然后接纳对应的新办法,拿出新伎俩,获得任务新打破。这个进程就是一个立异进程。但愿各乡镇、各部分要在推进任务中,找准切入点,选准打破口,对峙开辟立异,无论坚苦有多大,都要有决心、有勇气、找办法,想对策,克制坚苦,立异前提,以新视野面临新应战,以新行动创始新场面。
三、要明白目的义务,出力抓住要害环节
季节不等人,当时恰是推进秋冬种和乡村地盘时节性流转的“黄金期”、要害期,必需要下真功夫抓紧抓实。县委、县当局本年在提拔秋冬种任务质量上接纳了四项硬办法,确保完成秋冬种和地盘单季流转任务义务。一是抓好沿线示范带。要接纳一切办法,力争使沿线示范面积到达8万亩以上。二是强力推进油料倍增方案。这是省级农业项目,关于我们油料出产大县来讲具有无足轻重的意义,施行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优惠政策,全县设立的58个示范片区,都要依照技能规范种足种好油菜,全县要到达5万亩以上,不折不扣地落实项目方案。三是组织施行小麦科技攻关方案。小麦开展滞后,一个很主要的缘由就是产量低、效益差,农人栽种积极性不高。所以,从本年开端,县当局布置专项资金,搞科技攻关,力争把全县小麦均匀亩产进步到800斤以上,用效益指导农人去开展小麦出产,为下一年甚至今后粮食出产寻觅新的增进路子。要把全县8个类型的小麦高产示范区办妥,积聚经历,真正起到示范带举措用。四是加速推进地盘时节性流转。我县农人秋冬种积极性不高,缘由就是栽种构造单一和一家一户的小规划栽种本钱高,效益低,抓住地盘时节性流转,构成规划栽种效益是处理农人秋冬种积极性不高的一项基本办法。这四项办法也是我们组织施行秋冬种和地盘流转的目的义务,会后,各乡镇要依照这些目的义务,疾速举动起来,在地盘单季流转上,要勇敢立异,找准打破口、连系点,典型引路,具体推进。除惯例性做法外,还要注重凸起优势,选好载体。各个乡镇、各个行政村要在“一乡一品”、“一村一业”的开展上多考虑,要把茶叶、蔬菜、养殖等特征农业的开展,作为推进地盘流转任务的主要载体。要明白目的,选准偏向。充沛发扬农人专业协作社、龙头企业的带举措用,在推进农业机械化、进步农人组织化水平、开展地盘适度规划运营等方面狠下功夫,经过地盘流转带动农人专业协作组织的开展、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进步和粮油财产的开拓,并推进任务速度和结果的大幅进步。因而,抓住当时秋冬种有利机遇,加快乡村地盘流转,具体进步秋冬种程度,长短常紧迫而实际的一项义务。
四、要强化指导,狠抓责任落实
关键词:土地流转;现代农业;调查
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而农业现代化是建立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机械化的基础之上。在当前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下,土地分散、各自为政、耕种原始,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统一规划实施困难。因此,实行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就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东台市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放开搞活经营使用权,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为发展农业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机制条件。
1 东台农村土地的主要流转形式和经营形式
东台市在群众首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加强规范引导,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互换、转让等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全市累计流转土地76.04万亩,占总承包地的54.8%,涉及农户为16.18万户,占全市承包总户数的51%。其中,转包30.3万亩,占39.8%;出租25.1万亩,占33.0%;股份合作(入股)14.3万亩,占流转面积18.7%;转让1.5万亩,占总承包地的2.0%;互换1.5万亩,占2.0%;委托经营、代耕代种等其他形式3.4万亩,占4.5%。
东台流转土地的经营形式基本有三种。第一种是“合作社+农户”,即股份合作经营。农民将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集中经营,实行按股保底分红,年底合作社视经营情况进行二次分红,每年每亩收益在1000-1200元左右。第二种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依托公司组建,农户受聘公司打工,租金标准一订几年不变,每年每亩收益在1000元左右。第三种是大户直接经营。农户将承包经营权暂时流转给种田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户经营,流出户一般对流转价格没有很高的要求,只期求地不撂荒返还时保持熟田,每年每亩收益在300-600元不等。
流出方为承包方(农户),流入方主要为专业大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参与者有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镇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市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337家,家庭农场近2千家,流入专业大户(种养大户)41.9万亩占55%,流入家庭农场5.20万亩,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14.3万亩)25.5万亩33.5%,流入农业龙头企业3.5万亩。流转的主要用途是高效农业46.8%和粮食种植33.75%。东台市从事大棚蔬菜高效农业种植的亩收入每年为5000-10000元,而从事传统稻麦种植的亩收入每年不过3000元,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收入是一般农户的十几倍乃至更高。
2 东台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成效
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有力地促进和提升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水平。
2.1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高效农业的发展。今年东台市新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18.93万亩,累计达167.3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84%。去年新增高效农业面积12.6万亩,总量达132.6万亩,设施农业面积目前达59万亩。高效农业面积和设施农业面积两项指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被表彰为全省高效农业先进县(市),成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农业现代化建设试点县(市)。去年新建千亩连片设施基地9个,百万元以上的规模养殖场12个,生猪、肉禽、蛋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84.5%、92.3%和99.67%。全市实现农业总产值169亿,位列全省第一,农业增加值78.3亿元,比上年增长9.5%;农民人均纯收入13647元,增长13.1%,苏北第一,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
2.2 建成了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园和特色农业基地。运用流转的连片土地,着力建设仙湖示范园、三仓现代农业产业园、富安茧丝绸产业园等十大农业园区,其中,特色园区5个、综合性生态示范园区3个、生态旅游园区2个。十大农业园区已建成省级农业产业园1家、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区1家、3A级和2A级旅游景点各1家、四星级乡村旅游景点2家、盐城市级农业示范园4家,创树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35个。
2.3 培植发展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依托集中连片经营的规模效益,大力发燕尾服农业产业化企业。全市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31家,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到近2000家,2012年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280亿元。引进中粮生猪产业化,发展华大水产实业、富安茧丝绸公司等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江台农产品加工区入驻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就达22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5家。
2.4 促进了特色产业的发展。围绕打造“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优势产业的要求,通过示范引导和合作组织带动,扩大土地流转。东台市先后形成富安茧丝绸、三仓西瓜、头灶及南沈灶青椒、唐洋及新街蔬菜、曹丿及新曹甜叶菊、许河及唐洋禽业、四灶及海丰乳猪、唐洋及新街林果、 港海产品、溱东淡水养殖、安丰食用菌等特色主导产业。
2.5 提高了农业机械化的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地块细碎,不方便大型农机的机械化作业,通过土地流转,既保护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形成集中连片种植,有利于机械化作业,东台市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由2011年的73.5%提高到2012年的78.69%,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3 东台农村土地流转的启示
推进土地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操作性难度较大,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原则,把握关键,因势利导,稳步推进。
3.1 必须坚持原则是顺利搞好土地流转的前提。一要自愿有偿。承包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由农户自己选择。流转收益主要归农户所有。二要阳光操作。对股份合作的流转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统一对外招标发包或出租,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三要规范有序。不管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必须把握政策严格按照农户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合同、鉴定登记的程序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