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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卫生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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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第1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xxx同志为xxxx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厨房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银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厨房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厨房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厨房职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的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厨房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餐饮部留存一份各部门负责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人 餐饮部总监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第2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同行:

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来参加卫生监督所组织召开的全县餐饮业卫生监督会,借此机会我代表瑞鑫酒家的全体员工,真诚的感谢各位领导、各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我们餐饮业发展给予的指导、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瑞鑫酒家在遵守食品卫生法、支持冬旅会召开和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省级工作先进城、省级文明县城所开展的工作作如下发言:

在过去的一年里,瑞鑫酒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餐饮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酒家内外环境、设施的建设,定期组织酒家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把好师厨人员卫生关。在菜肴原料选购上,严格按照不得购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要求,尽可能选用来自国胜、择木龙等地的天然、绿色、无污染原料,并按要求配备消毒、保洁、储藏、加工等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保管,认真做好“四害”的清除。在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挖掘盐边餐饮潜力和餐饮文化,打造出燕窝鸡、泡菜鱼等十余种具有盐边特色的品牌菜,为盐边餐饮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今年是我县的旅游发展推动年,也是“三创”工作的关键之年,我酒家要按照全县旅游推动年和“三创”工作的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积极支持卫生监督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餐饮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好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身体检查,规范仪容仪表,使其素质得到不断提高,以适应餐饮业发展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酒家卫生、厨具、储藏等设施,加强酒家内外环境的清洁、“四害”的清除等工作,给客人创造一个优雅、舒适的就餐环境;

三是进一步严格把好菜肴原料选购关,使所有的菜肴都由绿色、天然、无污染的原料烹制而成,让每一位客人吃得满意、吃得放心;

四是进一步加强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管理和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类管理,防止混放混用;

五是进一步挖掘盐边的餐饮潜力,创新盐边特色的品牌菜,打造餐饮文化,争取用盐边特色品牌菜和餐饮文化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县内外游客。

最后,我向在座各位同行提出倡议:积极行动进来,按照《关于加强我县“三创”及冬旅会餐饮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内外的环境和餐饮设施的改善,提高服务质量,挖掘弘扬盐边的餐饮文化,提升盐边形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全力支持冬旅会和“三创”工作,迎接首届冬旅会的胜利召开,为盐边的经济发展作出我们餐饮业应有的贡献。

第3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学校;食堂;卫生

【中图分类号】R155.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09)10-0090-01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卫生部制订的《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县学校食堂卫生现状,从根本上杜绝学生食源性疾病和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我们于2008年4月-7月,对鞍山市铁东区所管辖的校内食堂的卫生现状进行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管辖全区40所学校共计37家食堂,初中7家,小学20家,其他学校(技校、职校)食堂10家。调点是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基础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内外环境。

1.2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集体用餐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2结果

2.1办证情况37家食堂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36家,办证率达到 97.2%,另外1家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未参加年度审验。37家食堂共有从业人员354人,持有效健康证的341人,健康证持有率96.3%。卫生知识知晓率为95.2%。

2.2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被调查的37家集体食堂都建立了各个工作岗位卫生制度及管理组织,并挂在醒目位置。

2.3原料选购如蔬菜、肉、蛋、奶、调味品等食品原料,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其进货渠道多为集贸市场。

2.4基础卫生设施情况37家食堂中,防蝇、防鼠设施齐全的35家,占94.5%,防蝇、防鼠设施未健全(未安纱窗、库房未设防鼠板或下水道未设防鼠网)的2家,占5.5%。37家集体食堂全部设有冷藏设备,但普遍存在冰箱储藏物品过多,重叠摆放,达不到预期冷藏效果,其次冰箱内生、熟食品混放,清理、消毒、除霜不及时,导致食品交叉污染的机率增加;烹调间的案板、刀具,以及售货的容器无明显标记,加工生熟食品工具混放,混用现象严重;按规定37家食堂在配餐间工作台上方设置了紫外线消毒灯,但能准确使用的仅有17家,5家紫外线消毒灯已经损坏或老化达不到规定的功率,无法保证消毒效果;餐具消毒方面,35家采用热力消毒柜,2家采用消毒剂,但均未设立专职卫生消毒,从业人员对热力消毒的时间、保持温度及化学消毒剂的配比不熟悉;烹调间操作台面,25家使用不绣钢或塑料材料,台面清洁、无污染,5家使用木制台面,因清洁、消毒不及时,大部分台面不见本色,甚至出现霉斑。

2.5食堂布局调查的37家食堂,在建设初期,主动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图纸设计审查的 5家,未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就竣工验收的32家,食品加工间面积大于25m 的37家,餐厨面积之比1:1的0家,1:0.8的4家,1:0.6以下的33家,设有冷拼间的1家。有的食堂存在原料粗加工、烹调、面点蒸煮、餐具消毒、食品仓库、餐厅等功能区划分不清,布局杂乱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

3讨论

我辖区的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存在一定的食源性疾病的隐患。造成上诉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①由于我国现行用工制度的改革,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无法对其进行系统有效的卫生知识培训。如何建立一个卫生知识全面、相对稳定的面向学生的食品从业人员群体,成为目前重点考虑的问题。②随着学校和学生数量的不断扩大,学校在集体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由于学校领导对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清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即自行设计施工,导致各功能区域和设施布局不合理,餐厨比例不符合卫生要求,食品污染隐患增加,整顿难度大。因此,提高学校相关领导的卫生法制意识,也是消除食源性疾病隐患的重要环节。

建议:解决学校食堂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频次的同时,学校也应进一步完善食堂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校对食堂的约束力,逐步加大对基础卫生设施的投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杨艰萍.上海市宝山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现状调查[J].职业与健康,2004(12):75-76

[2]赵自发.学校食堂卫生问题与对策[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0(01)

[3]朱夏娣,冯碧君.宁波市学校食堂卫生现状调查[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5(01):52-53

第4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指导思想

学校学生用餐的食品配送及食堂委托管理工作和加强对准入单位的管理,是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健康,维护师生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提高我区学校用餐质量,本着“质量至上、安全服务、管理有序”的工作宗旨,围绕“安全加工、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目标,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文件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

第二章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的选择

第四条教育局学生用餐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选择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

第三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区教育局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卫生安全、膳食营养结构和餐饮的定价标准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授权区校办产业管理部对学校自管食堂的食品配送、学校食堂委托管理的委托流程和准入的受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区学生用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二、指导、协助学校与向学校食堂配送和委托管理的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督促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用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五、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恢复正常供餐秩序,确保学校师生安全用餐。

六、对准入的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经核实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暂停准入资格,直至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理意见。

七、每学期根据学校、家长、学生的反馈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做好每学年的配送和委托管理单位的准入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职责

第六条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规、规定,加强对食堂工作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由校(园)长、后勤分管校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食堂管理员组成的学生用餐领导小组。根据区教育局公布的准入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选择配送或委托管理单位。

第七条学校选择外订盒饭的(冷热链),应当确认该供餐单位具有《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必须核对其日生产量应在市卫生局准许的标准内。

学校应当对盒饭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运输车辆的保温和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八条学校与配送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并将签订的合同报校办产业管理部备案。学校不得将食堂出借给他人经营,不得委托和接受非准入单位的管理与食品配送。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学生组成的学生用餐监督检查组,审定每周菜单及每月学生餐成本核算帐目,定期、不定期对学生用餐进行全方位抽查监督和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2次由教师、学生、家长参加的学生用餐听证会。

第十条学校食堂管理员监督管理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卫生、质量及菜单执行情况,发现有违规现象必须及时制止,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学校领导和校办产业管理部。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学生餐费的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向配送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正确的学生就餐人数,督促配送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办理“学生用餐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学生用餐的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食堂供餐范围仅限于本校师生及委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营业及出租、出借。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配送或委托管理单位给予的学生餐管理费、学校食堂租赁费、设备折旧费、赞助费、劳务费等返回费用;学校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收取配送或委托管理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得参加宴请活动;学校教职员工就餐必须付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学生利益。发现以上行为,按照有关的党纪、政纪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5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餐饮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宾馆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首先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上入手,自参加了市举办的《食品安全法》培训班以后,及时组织部门学习会议精神、各班组组织学习。

一、抓好食品安全培训工作。部门分头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认真分析《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同点和着重点,牢记触犯《食品安全法》的处罚规定。下一步还将开展《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抓好食品安全制度入手。其次强调后厨部把好食品安全的重要关口,从把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一是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的索证工作,即购买原材料时严格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要许可证书备查,特别是严格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原料安全。二是厨房工作人员一律持安全健康证上岗,严格按规定着装,不留长指甲、不留长发,确保个人卫生清洁。三是清理好厨房卫生,加强细节卫生清理工作,灶台、工作台、面点房、菜房等处均要求保持干净卫生。要求餐饮部采用物理消毒法对餐具进行消毒,避免发生因餐具引起二次污染。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坚决做到亮证经营;五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主食面点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粗加工间卫生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

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冷荤间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6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一)食品卫生监督

1、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设工地食堂、小饭桌为重点,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建立餐饮单位原料进货溯源、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台帐制度,严格食品索证索票管理,提高全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2、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掌握标准,全面量化,科学分级。指导企业对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指标的内容逐项落实。按照我市有关行业卫生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餐饮单位、前店后厂等食品行业的经营行为。

3、推进社区、乡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强社区、农村食品安全、“农家乐”、旅游点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推进社区、乡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二)医疗市场监督

1、开展医疗机构执法检查,规范其执业行为。按照省、市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

2、加强采供血及临床用血机构监管,保障血液安全。加大对辖区内的单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违规采血浆行为,确保血浆质量及血液安全。

(三)职业卫生监督

1、做好职业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摸清我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底数,突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因素尤其是接触高毒物品和粉尘、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中小企业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以存在有机溶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易造成职业中毒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对我区化工、建材、冶金、塑料制造、印刷、等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2、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证管理,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检查。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宣贯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分别开展工业探伤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控制,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以及受检者防护等情况。

3、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开展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放射性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突出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评审;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建设项目,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查处。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

1、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以医疗废物处置、内窥镜和口腔器材消毒等为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对餐具消毒等消毒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整治。按照省、市有关卫生要求,开展以餐具消毒为重点的消毒服务机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消毒服务机构消毒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消毒效果、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卫生条件等内容,加强餐具消毒服务需求单位采购、使用消毒物品索证检查,规范消毒灭菌服务,确保消毒物品卫生质量。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1、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在住宿业开展消毒设施配备和运行状况卫生监督检查,摸清全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加强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开展市区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单位专项整治,加大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力度,根据省、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量化分级试点。

3、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化妆品经营过程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许可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市卫生行政许可填写规范(讨论稿)》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坚持便民原则,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制。发挥网络优势,加强和完善网上公示、注销工作,认真落实卫生许可公告注销制度,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七)普法宣传

1、加强饮食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业、学校(工地)食堂等饮食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卫生法制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对餐饮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将经营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作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或年审的条件之一。

2、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报道卫生监督工作动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扩大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被监督单位的依法经营意识。

二、创新工作思路,实现重点突破。

(一)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1、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按照《市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积极参加市卫生监督所组织的“摸拟办案、案卷评查、考试考核、技术比武”、公共法律考试、大型会议保障培训、突发公共卫生的应急处理培训、卫生监督员礼仪培训等活动,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能力,以适应迎和谐全运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

2、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贯彻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卫生监督员准入。积极参加市监督所组织的全市卫生监督员的抽查、测评、考核,对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学习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调离卫生监督岗位。

(二)创新模式,提高监管水平。

1、推行卫生监督公示制。逐步在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监管单位推行卫生监督公示制。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分级管理情况以及卫生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员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在被监督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让群众及时了解并参与卫生监督。

2、狠抓大案要案查处。针对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手段,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及时公开查处结果,以查处案件数量和质量反映监管工作力度和成效。

3、全力以赴,迎接十一届全运会。按照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安排,全力做好我区各类卫生监管单位的地毯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督导,问题严重的依法查处。在餐饮单位、集体配供餐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单位的重点食品加工环节、岗位、场所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餐饮单位的内部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制定全运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准备。优质高效的完成“十一届全运会”卫生监督保障任务。

(三)完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食品、饮用水和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监测网络,提高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卫生评价、检验检测的能力与水平。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严格规范检验出证等重要、敏感技术工作,以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测装备,提高快速检测设备的使用率,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手段,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

(四)加强法制稽查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7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整治方针,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推进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化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建设,建立起与国际化大都市和**新城发展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体系。

二、主要工作目标

根据本市确定的工作目标,通过一年时间的阶段性整治,使粮、水果、肉、蔬菜、乳及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或国际卫生质量标准,餐饮、集体食堂卫生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安全感普遍增强;用2—3年建立起与国际化大都市和**新城发展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使本区的食品卫生安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着力于种植、养殖业的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控制食品的污染源。

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产品和农药的监管,严格标准,建立生产规范制度,全面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

(二)严格许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由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指导和监督,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加强卫生许可等证照发放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许可关。对新申请的餐饮单位,按新标准严格要求;对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加强整改,达到新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要积极推进等级评分管理,GMP和HACCP的实施,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对重点行业、乳品行业、保健品生产企业加强重点管理,从今年9月1日起,未取得**市盒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停止供应盒饭。

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今年重点加强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措施,逐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对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按照“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项工作”的要求,对肉类、豆制品经营严格实行“两单一帐”“一证一照一单”措施,整治无证生产销售熟食等行为。

(三)以龙头管源头,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按照市政府第127号令,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提高市场交易管理水平。一要严格市场准入;二要强化流通检测;三要实施产销规模化对接管理,鼓励和促进符合条件的“场场对接”“厂场对接”机制,稳定产销关系,形成产销安全链,加速培育规模品牌企业;四要加强流通安全示范市场(企业)建设,推进连锁超市扩大生鲜食品经营。

(四)突出重点,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1、餐饮业的专项整治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制定的**—**年**市餐饮业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用1—2年时间,按全市餐饮业实施全面整治的要求,大力推进本区的餐饮业整治工作,力争本区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学校集体供餐的专项整治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盒饭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从严加强对学生集体供餐的管理,对学校食品卫生进行等级评分,公示制度,严防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3、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场、豆制品、水产品专项整治,着重打击区域范围内的无证加工窝点。

(五)加大打假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和严惩制假、售假窝点。

按照《产品质量法》、《工商企业登记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合法率达到100%。乡、镇、街道要承担起职责,严厉打击辖区内的无证无照加工生产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领导和协调,要结合地区、部门的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各部门紧密协作,加强综合治理

食品放心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质量技监、工商、农委、商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

(三)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增强企业自律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从硬件设备设施投入、管理制度建设、人员素质提高上狠下功夫,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不断加强企业遵纪守法的能力。要按照“自查自纠、全面整顿、部门验收、优存劣汰”的原则和工作步骤,淘汰一批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8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化学品 添加剂 法律监管

近来频发的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已导致各国立法与执法机构愈来愈多地把对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作为制定策略的重要出发点。如何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当前法制时代,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监管制度也日趋完善,在规范我国食品生产、提高食品质量的同时,还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发展。但在其实际实施中,受相关利益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食品化学添加剂在管理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本文从从立法视角看食品添加剂法律监管的重要性、当前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建议等三个方面出发进行分析。

一.从立法视角看食品添加剂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立法在食品化学品添加剂安全及维护消费者利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条文形式,在明确规定相应的主体权利、义务时,还能对整个社会起到必要的教育、警示作用,尤其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讲,更能体现出立法的积极性。因此,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还间接影响了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的保护水平。通过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立法这一现象不难看出,一个国家食品市场是否发达,该国的法律条文设计水平都与该国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水平呈正比。由此不难看出,在当前我国食品市场的发展中,完善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性及相关规定的缺陷

在当前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法律制度中,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我国,常见的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作为食品添加剂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执法依据,三者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同时在规定上存在着缺陷。如: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缺少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相关联的内容。与此同时,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管理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然而在《食品卫生法》中除了标识、实施检验对食品添加剂有相关规定的条款外,其余一般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条款均是指食品,不能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同时,相应的处罚条款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

(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依据的漏洞

首先,结合当前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实际管理状况不难看出,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对食品添加剂索证缺乏明确的使用规定。因此,当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等单位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索取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时,无法从根本上确保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卫生安全的,卫生监督部门也就无法开展行政处罚。其次,针对某些超过保质期和缺乏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至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尤其在企业加工、经营、使用环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方面,至今没有任何条款对其制约,而在食品添加剂标识方面,某些企业即使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时,卫生监督部门依旧无法进行控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规定时无相应处理依据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某些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严重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的相关要求,甚至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缺少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部分企业在加工生产食品添加剂时,没有使用与之相符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在违法法律规定的同时,还无法达到国家卫生部门的卫生要求。而针对这些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监督活动时,都因缺乏有效的处罚依据无法对这些企业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三.完善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建议

对于现实 生活中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不仅开始对生产企业产生信任危机,也开始质疑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通过对现有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监管法律制度的剖析,发现了真实存在的种种问题,可见对于现有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迫在眉睫之事。在对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完善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管理,其核心基础在于结合着我国食品市场的实际发展趋势,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符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内容添加进去,在明确规定罚款、处罚方式的同时,还应加大执法力度。与此同时,针对《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完善,确保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三者形成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的局面。

(二)扩大监督范围

在食品化学品添加剂法律监管上,单纯的依靠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监督,除了加大我国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时,还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扩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介,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发挥出自身应有的监督力度。

(三)学习国外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制度

受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学习国外食品化学品添加剂中的法律监管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着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将其应用到我国社会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中。与此同时,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其自身意识的高低,也决定着我国相关法律的监管效果。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培训,在增加其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能在今后的生产中真正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生产。

总 结: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在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的同时,还能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加大食品化学品添加剂的管理力度,完善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的监督管理,为我国食品安全性能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斌.对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的思考[J].中国药业,2005(2):7.

[2]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不足及其对策[J].法学论坛,2010(1):105-111.

[3]苏志.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J].中国食品添加剂,2010(4):55-57.

第9篇: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审查的现状

1.1 设计人员对集中空调卫生规章不了解

我们日前向多位从事空调设计的专业人员征询对《办法》的知晓程度,结果无人知晓,被征询者甚至都不知道前几年的2003版《规范》。设计人员反映通常与设计有关新的规范或标准后,建设系统相关主管部门会在第一时间通知设计单位或组织对口专业人员学习,将规范或标准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中。2003版《规范》与《办法》在新风的要求方面基本相同,但设计人员对上述集中空调卫生规章均不了解,设计时常与卫生要求相违背。

1.2 国内空调设计习惯上只标新风量指标,不标明新风量

目前的几乎所有空调设计,都将建筑物内各种场所每人每小时的新风量指标照规范一模一样列于设计说明中,但是对整个建筑物从室外吸入多少新风,这些新风如何分配到建筑物内不同的场所,每个场所分配到数量多少,国内大多数设计说明习惯上都不会作进一步交代,设计图纸上一般也不会详细标明。笔者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一些欧美日本设计的空调工程项目,空调设计图纸对风量的标注非常详尽,从室外新风百叶获得多少新风一直到室内每个送风口送出的风量,都明确标注在图纸上,很值得我们借鉴。而我们的设计从室外吸入新风量及向具体房间提供的风量通常看不出,卫生审查人员几乎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按照设计图纸,逐一对建筑物内每个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及其分配情况进行校核计算。此外,《办法》对室外新风口的位置,表述为“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远离”的尺度难以掌握。由于缺乏统一的尺度,同样的设计同样的新风口的位置,遇到不同的设计审查人员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2 新风的卫生要求

2.1 新风清洁度

为保证新风清洁度,《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目前新风百叶与新风机之间没有风管道连接,将整个空调机房当作静压箱的设计相当普遍。空调机房内往往有各种管道,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在某种情况下水封会破坏,下水道产生的有害或带异味气体和滋生的微生物会进入空调机房;新风以较高的风速经过机房的管道外壁、水泥毛地坪和石灰墙面,可能夹带细微的脱落的保温材料、水泥和石灰末进入新风机,降低新风空气质量;整个空调机房当作静压箱,空调机房处以严重负压,一部分室内不清洁的空气通过机房门缝被当做室外新风吸入空调机,还使实际新风量降低。因此新风应当直接从室外吸取。而从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是设计经常采用的方法,整个吊顶相当于回风静压箱,新风管送到吊顶上,通过风机盘管吸入吊顶回风的同时带入部分新风。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新风会滞留在吊顶上方,吊顶下人员活动区的新风量不足。另一方面吊顶上方一般无法清扫,吊顶内建筑垃圾、积聚的灰尘、滋生的有害微生物均很容易被风机盘管吸入,随送风进入人员活动区,对人们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2 室外新风口的位置

《办法》对室外新风口的位置表述为“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由于各人对 “远离”的理解有差异,“远离”的尺度难以掌握。

2.2.1 新风口与一般污染源的距离 ASHRAE是目前空调界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机构,该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往往被直接采纳为美国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文献[12]。文献[12]以例举的方式对新风口与开放式冷却塔、车库、高车流量的道路等各种污染源的最小距离作了限定。我国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不宜直接套用国外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我国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或规章。目前我国设计使用的文献第5.3.4条(款)规定:新风口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应避免进、排风短路。文献[7]第4.7.10条(款)又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机械通风系统进、排风口的设置原则:1 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2 当进、排风口在同侧时,排风口宜高于进风口6米,进、排风口在同侧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米; 3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小于2米。” 文献[6]和文献[7]均属国家建设规范或规范性文件,上述规定建设项目设计中需要遵守,文献[6]和文献[7]关于进、排风口设置的要求可以作为卫生审查的参照依据。

2.2.2 新风口与严重污染源的距离 文献[6]关于含有大量有害气体事故排风的规定为,第5.4.5条(款)第2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当水平距离不足20米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米。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内事故排风口或其它较严重的污染源,与新风口的距离控制均可以参照该条款。这些污染源除了开放式冷却塔外,还包括排水系统的伸顶通气口、污水处理房的排风口、餐饮厨房排风口、地下停车库排风口、制冷机房排风口、柴油发电机排气口、气体灭火机房排风口、消防排烟口等等污染源。

2.3 新风量

全封闭空调场所新风不足通风不良空气混浊引起不良建筑综合症的事例时有报道,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的卫生审查,必须重点审查新风量。

2.3.1 新风量指标 设计人员空调设计中采用的规范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6],该规范第3.1.9条(款)规定“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该条(款)被列为强制性条文目录的第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所列的均为最低限值指标,即下限指标。由于新风量的大小还与能耗、初投资和运行费用密切相关,为节省空调能耗,国家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1],文献[11]第3.0.2条(款)规定:“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在文献[11]中还规定,保证人体的健康的前提下新风量一般不应随意增加或减少。文献[11]关于设计新风量的取值与现行卫生标准相符,对部分高级场所新风量的取值上限定得更高。由于文献[3]与文献[6]和文献[11]在新风量指标上保持了一致,遵照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设计必然同时能符合卫生的要求。

2.3.2 建筑物的新风量 上述所有规范或标准新风量指标的单位均为(m3/h・人),设计者还必须给出公共场所各主要空间室内人员密度参数,最终得到整个建筑物的新风量及新风量的具体分配情况。在审查中要注意新风量不是单位人数新风量指标与空间内最大人数的乘积,具体计算方法本文不再展开。

另外《办法》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文献[4]明确 了“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属于设计评价的内容,因此评价机构也有责任了解设计者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使该建筑物内各场所新风量满足卫生指标,必要时应对新风输送及分配系统进行复核计算后才能给出设计的卫生评价报告。

3 建议与对策

①卫生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办法》的宣贯力度,让设计人员了解卫生要求。由于目前公共场所的设计需要经过卫生审查,只要卫生部门提出需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一般都能够在建筑设计机构贯彻下去。在设计文件中找不到建筑物内各空间场所新风量,设计文件没有表明获得新风量的途径,卫生审查人员应当要求项目建设方在设计文件中补充有关内容。

②对于《办法》未作定量规定的,设计审查时不妨先采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但最合理的办法还是参照ANSI/ASHRAE Standard 62.1,由我国权威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标准。

目前大量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每年都要新建带有集中空调的建筑,其室内空气环境的好坏完全依赖于空调系统。空调不仅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舒适的温度环境,还改变了室内的卫生条件。室内空气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人们生理上、心理上的健康和工作效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出台反映出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染病的一种空气传播途径的高度重视。

设计是一个建设项目的灵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能否在实际使用中满足人们的卫生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许多问题必须在设计阶段解决,错过了这个阶段,许多空调系统的弊病往往无法改进,卫生审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进行审查。

4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2]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

[3]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2006.

[4]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06.

[5]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2006.

[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

[7]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

[8]建设部.关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

建质[2003]4号.

[9]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

[10]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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