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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
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
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范对集贸市场举办者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规范执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场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词:水泥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147-02
0 引言
桃冲矿业公司是马钢公司的铁矿石原料基地之一,是一个有着近百年开采历史的的老矿山,为综合利用选矿厂产生的副产品尾砂,公司投资建成了桃冲矿业公司水泥厂。由于原料破碎、生料配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配料、粉磨、包装、发散等生产过程;破碎机、辊磨机、球磨机、预热器、回转窑、篦冷机、皮带机、提升机等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了粉尘、噪音、高温等,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为此,本文对生产中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保证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1 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
1.1 生产工艺介绍 主要原料石灰石经破碎后入石灰石配料库,砂岩入砂岩配料库,尾砂入尾砂配料库。各种原材料经过库底配料,入生料立磨,出磨生料入生料均化库,均化后的生料经过五级旋风预热器预热和部分分解后进入回转窑中进行熟料的烧成,出窑熟料经过篦冷机冷却、破碎后通过链斗机输送入库。熟料、矿渣、页岩、石膏等经过库底配料入球磨机进行粉磨,粉磨后的水泥经过选粉机分选后成品水泥入水泥库,粗粉返回水泥磨再进行粉磨。成品水泥通过袋装和散装两种方式发运出厂。
1.2 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斗式提升机、皮带机、生料立磨、煤立磨、预热器、分解炉、回转窑、蓖冷机、链斗机、球磨机、选粉机、拉链机、包装机、电收尘、袋收尘等。
2 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
2.1 粉尘 粉尘是水泥生产过程中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原料破碎、配料、生料粉磨、熟料烧成、水泥粉磨,直到散装水泥发运、袋装水泥包装、运出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尘产生。通常,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约10%,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7%~9.0%,水泥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2%~2.6%。长期在这种环境下工作,身体将会收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长期吸入生料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吸入熟料和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病。我国已将水泥尘肺列入职业病。
2.2 噪音 水泥生产过程中噪音主来源于所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如破碎机、提升机、立磨机、球磨机、包装机等所发出的机械性噪声。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变化。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2.3 高温 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高温危害主要来源于预热器和回转窑的高温辐射危害,此环境中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人体在这样的环境下只有靠出汗,汗液蒸发散热,如通风不良,机体蒸发散热困难,就可能发生人体蓄热和水盐代谢紊乱现象。
3 控制措施
3.1 防尘措施 保证除尘设施运行良好,定期和不定期对收尘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满足现场环保和作
业要求的收尘器限期维护或更新;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
粉尘区域作业时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
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生产现场保持通风良好;应经常对岗位进行增湿,防止二次扬尘,减少危害;对长时间从事高浓度粉尘环境作业的员工给于主动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组织职
业健康检查。
3.2 噪音防护措施 在噪音超标岗位,安装隔音措施,如在休息室内墙安装隔音板,设置两道隔音门、双层隔音窗等;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佩戴耳塞;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采取分批轮换作业;对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3 高温防护措施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采取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采取通风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4 管理措施
4.1 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责任 矿业公司建立了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明确安全环保科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3 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警示标示 矿业公司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制度,并将现场检测的粉尘和噪音结果在公示栏进行张贴,让职工了解所处的作业现场的危害。在粉尘和噪音严重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4.4 加大职业卫生投入 做好除尘器、隔音室、休息室等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维护工作,确保防护设施的有效。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并进行督促检查。
4.5 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填写《职业健康告知卡》。
4.6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4.7 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根据检测评价结果进行职业危害治理。
4.8 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5 结束语
水泥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就会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的损害,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邢娟娟,陈江.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辨识与控制[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136-13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广泛动员,全民参与,为人民创造一个优美、卫生、舒适、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整治区域
1、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各个体经营摊、店。
2、重点整治区域
集镇主要街道、巷弄、溪坑、停车场、广场、操场,工业园区道路、花坛,各村主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场所,国道、县道沿线两侧和溪坑。
三、整治标准
各村、单位要按照镇政府下达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具体整治标准如下:
集镇区域:集镇主街道、巷弄、停车场、广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无乱设摊、乱倒垃圾、乱停车辆“三乱”现象。行道树上不挂衣物、拖把、不拉绳索,无乱搭、乱贴、乱画现象;镇区各村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各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清洁;各个体经营摊店门前实行“三包”,做到不占道经营、不乱堆货物;各居民户门前屋后、室内、厨房、厕所卫生清洁,不向溪坑、太平塘倾倒垃圾、杂物。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行政村:村主出入口、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村主巷弄无垃圾堆,无乱贴、乱画现象;村内无露天粪坑,无残墙断壁;村民门前屋后做到“三包”,不向太平塘、村边溪坑乱倒垃圾、杂物,垃圾要抛入垃圾房(箱)内;垃圾处理点的垃圾及时处置。
国道、县道沿线:道路沿线村做到道路两侧无垃圾堆,无露天粪坑,路边无乱贴、乱画、乱搭建现象。
四、整治时间安排
从10月8日开始到12月7日结束共两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组织全体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1、10月8日--18日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集镇范围主要街道、路口悬挂环境卫生整治宣传横幅,印刷“环境卫生倡议书”,组织大学生村官、中小学生进行发放,在各村张贴宣传标语,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的浓厚氛围。
2、10月19日—11月10日集中整治阶段。开展“千人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组织镇政府机关、站所、建成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干部群众以及中、小学师生,对重点整治区域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为营造整治氛围,宣传整治力度,邀请电视台、《今日》记者进行报道。同时,镇城管执法中队、工商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落实专门力量对环境卫生及集镇秩序进行管理;全镇范围内其他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开展大整治活动。
3、11月11日—20日督查整改阶段。由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并对活动开展和整治情况较差的村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11月21日--30日巩固提高阶段。各村、单位要对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出符合本村、单位实际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镇政府根据活动开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全镇(特别是集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环境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五、措施要求
1、强化宣传。各村、单位要召开会议认真研究整治工作,层层宣传,上下联动,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中去;要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倡议书、贴标语、出黑板报、组织文明礼仪卫生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讲文明、爱卫生的自觉性。
2、健全制度。镇政府将制定环境卫生规范性管理制度,各村也要建立村组卫生奖惩机制,使卫生工作有章可循。
3、注重实效。各村和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党员要在先,实行干部包村、包路段,细化任务目标,责任到户、到人,确保取得“人人来参与、个个受教育”的活动效果。
4、加强督查。镇政府将对各村、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村、单位的考核内容,各村主职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不到位者,视情扣减年终考核分。
1 基本情况
海曙区自2003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时开始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由于当时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存在许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与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食品卫生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海曙区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4 197家,从业人员14 945人,而全区在编卫生监督人员只有30名,平均1人要管理100多家食品卫生单位,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面对严峻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承担卫生保障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海曙区积极探索食品卫生监管新模式,依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出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通过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作用,建立卫生监督执法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目前为止,海曙区共有 253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占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60.28%,其中,食品生产单位17家、食品批发零售单位1 956家、餐饮单位407家、学校(幼儿园)食堂72家、建筑工地食堂2家、集体单位食堂76家。共评出A级单位56家、B级单位650家、C级单位1824家。
2 具体做法
2.1 明确定位,建立制度
依据卫生部2002年4月下发的《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说明,2003年9月卫生部再次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本辖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即根据学校食堂(或餐饮企业等)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将其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并据此确定对其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的频率。食品卫生信誉度分A、B、C、D 4个等级。其中,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为良好的,为低风险,将评为A级,对其简化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予以充分肯定,提高其知名度和诚信度;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两个结论,其中有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的,为中风险,将评为B级,对其进行常规监督;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的结论均为一般的,为高风险,将评为C级,对其强化监督;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界于好或一般之间,且经常性卫生监督结论为差的,将评为D级,不予许可和经营。
2.2 制定标准,严格评定
按照卫生部、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海曙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现状,制定了《海曙区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审批标准》、《海曙区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审批标准》,对餐饮业及食品经营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卫生管理、食品贮存、卫生设施、专间要求等五个环节进行了详细地操作性强的规定,并按照卫生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设定了相应的分值,其中,建筑与布局环节包括选址、经营单位面积、建筑材料、布局等4个监督项目,它们所占的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10分、20分;卫生管理环节包括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项目,所占分值为10分;食品储存环节包括采购、食品库、冷藏设施3个监督项目,所占分值分别为5分、10分、5分;卫生设施环节包括三防设施、更衣室(场所)、卫生间、废弃物存放、加工用水等5个监督项目,所占分值分别为9分、4分、3分、2分、2分;专间要求环节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再进行相应的分数增减。制定了《海曙区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审批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布局与设计、卫生管理、设施与设备卫生、卫生设施、检验设施与能力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量化,详细规定了每一环节所占的分值。其中选址环节所占分值为15分,布局与设计所占分值为25分,卫生管理所占分值为10分,设施与设备卫生所占分值为30分,卫生设施所占分值为10分,检验设施与能力所占分值为10分。为将相关标准贯彻到位,卫生监督部门专门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目标,实行“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标准、程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挨家挨户进行评定打分,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
2.3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上门宣传,将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和办法送到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让业主了解相关卫生标准,主动配合该制度的实施;二是根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打分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卫生信誉度授牌,确立明显的A级、B级、C级标识,加大社会舆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作用;三是卫生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进行宣传,营造氛围。
2.4 动态监管,狠抓落实
卫生执法人员不断进行巡回监督,对那些卫生管理状况出现滑坡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若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予以降级;对一些要求上进,积极改善卫生条件的予以提升级别,形成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5 建立试点,逐步实施
2003年确立南站、马园路及天一广场等重点区域作为试点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2004年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全面量化分级管理;2005年对全区的食品行业(包括副食品)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基本上到2006年底,按照卫生部要求,在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 管理成效
3.1 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上升
由于流动频繁,一些从业人员不愿做健康证,业主卫生管理意识差,经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多次监督、指导,业主及从业人员慢慢转变观念,持证率逐年上升,2004年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较2003年上升16.36%,2005年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较2004年上升18.24%。
3.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责任意识得到了强化,各经营单位或多或少都增加了卫生设施的投入,卫生管理的意识得到一定的提高,店面环境有所改善,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得到提高,自觉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卫生状况逐年好转。2003年,抽检食品样品271件,合格率86.72%,抽检消毒餐具7230件,合格6439件,合格率89.06%;2004年,抽检各类食品231件,合格205件,合格率88.74%,抽检消毒食具8193件,合格6162件,合格率75.21%;2005年,抽样检测消毒食具5689件,合格为5321件,合格率93.53%;对12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抽检456件,合格446件,合格率97.81%。近年来,全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3.3 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形成一种卫生评比赶超的氛围
由于卫生监督部门按照现有的情况,对经营单位作出评定,同时对社会公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氛围,促使卫生条件差的经营单位向条件好的经营单位赶超,促进卫生水平的整体提高。
3.4 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圆满完成重大节日、活动等的卫生保障任务,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食品卫生工作得到考核专家组的肯定,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4 存在的问题
广大群众对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知晓率不高,起不到监督作用,对经营单位的影响力不大。
如果不认真对待,很容易让卫生部门下大力气推行的这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沦为普通的“评优模式",易流于形式。条件好、规模大的企业愿意去争取A等级,条件差一些、规模小一点的企业既然评不上A级,就不愿意去评选,即使参加评选了也不愿意挂上B级、C级的标示,消费者也就无从获悉该企业的卫生状况,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单纯成了评优的一种模式。尚存在很多经营食品的弱势人群,他们当中有些单位卫生水平根本达不到相关标准,又难以取缔,量化分级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5 对策及建议
5.1 加大宣传力度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目的是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和监督执法行为,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卫生监督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消费者充分了解这项制度的内容、实施的意义,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了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5.2 建立激励机制
对诚信务实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扶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广泛宣传,提升其形象,并在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上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卫生状况较差、自己又不愿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加大监督力度,该取缔的取缔。
5.3 建立健全评估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和区域实际,现就我区市容和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一流园区的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努力塑造整洁有序、精细秀美的现代化新城区。
实施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城管部门牵头,部门各司其职,街、镇、分区具体实施。二是建、管、养分离原则,建设局负责建设,城管局负责管理,街、镇、分区负责养护。三是责权一致原则。按照各部门、街、镇、分区所承担城市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相应权力、财力和人员。
二、内容和要求
1、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路面和公共场所垃圾及时清理,乱涂乱贴有专业队伍清除,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提高环卫保洁水平。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闲置地块管理,消灭环卫作业盲区和管理死角。
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镇、分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工作。
2、建筑工地管理
建筑工地(包括中心区内市政、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离围栏,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废水泥浆不得外流(末经处理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使,不得抛洒滴漏。
建设局负责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工地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环卫保洁工作。
城管局、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行为。
3、市政道路和路灯管理
市政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出现坑凹、隆起等要及时修复。路灯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
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管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
建设局负责市政道路的大修,办理开挖审批。
4、市政绿化管理
市政绿化要保持美观、整洁,有专业人员施肥、修剪、除草、灭虫,植被养护良好,无泥土,无缺株死株。
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市政绿化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绿化的养护。
5、集贸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要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卫生管理制度完善,“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专职保洁人员,经营场地和摊位整洁,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工商局和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管理。城管、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协助管理。
6、店面经营管理
店门橱窗要美观整洁,门前不得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主要路段店面不准经营车辆清洗、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车修理等业务,工商部门在受理上述经营业务和住宅楼下开饭店的审批事项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勘察办理。
工商局负责店面经营管理,规划分局要加强店面经营项目的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经营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发证。
城管、环保、社会事业、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应各负其职,共同加强对店面环境的管理。
7、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要常年保持整洁,外形美观清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限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审核,对擅自设置、破旧过期的广告坚决予以拆除,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
规划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的监督管理。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
8、住宅小区卫生管理
住宅小区保持整洁、文明、安全,小区道路通畅,绿化完好。全面整治小区车库开店(住人)、违章搭建、车辆乱停乱放、无证经营等问题,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小区。
各街、镇、分区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管理。
各物业公司是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小区管理。国土房产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
城管、工商、环保、社会事业、政法等部门协助管理。版权所有
9、停车秩序管理
各类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排放整齐,无乱停乱放。合理设置道路两侧停车场(点),停车标志要醒目,停车标线要规范。
交巡警大队、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车辆的停放管理。各街、镇、分区要安排专人管理,保证车辆停放整齐统一有序。
10、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河道、水岸的环卫保洁工作。
城管局会同建设局(交通、水务)加强河道环卫保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建设局(交通)要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码头、河道停船管理,防止河道堵塞和污染。
三、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动态性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城市管理摆到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审批与监管、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努力做到一手抓开发建设,一手抓城市管理;开发建设到哪里,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到哪里,狮山、枫桥、横塘等街道在抓好经济的同时,要加大城市管理的力度,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2、归并调整部门机构。为整合城市管理力量,解决管理机构重叠问题,将隶属建设局的城市维护管理处划归城管局,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将原挂牌在社会事业局的爱卫办调整挂牌至城管局,以利于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效能。
目前我国区域间政府合作问题已引起国内公共管理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研究的重点还侧重在基本问题的厘清上。如学者们分别对区域间政府合作的动因、主要类型和模式,以及体制障碍、构建思路和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是针对某一特定公共事业的具体研究相对薄弱。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加强区域内公共事业管理中的政府合作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毕竟公共事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基于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理念,以公共事业管理中的卫生管理为主题,探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卫生一体化运行机制的构建,对于当前我国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区域卫生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整体政府理念与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通过专业化、结构性分化、市场竞争来提高政府部门的运行效率,但是分工和专业化却带来公共服务中的碎片化和部门利己主义,从而引发公共部门对协调的需求。作为21世纪公共服务改革最具鲜明特征的整体政府理论,强调制度化、经常化和有效的跨界合作以增进公共价值H,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不同利益方的通力合作,为公民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整体政府以合作的跨界性为核心特征,以实现跨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多元整合的组织结构、追求整体价值的文化理念为基础成为当代政府管理的一个新模式,是西方基于对公共管理的反思和批判而形成的新型政府管理理论。
区域公共管理是以区域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解决特定区域内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而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现代治理的社会活动。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_定区域内多个经济主体互动影响进一步加深,区域内各地方政府相互合作、协同处理跨界问题成为普遍的选择,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模式,催生了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区划的刚性桎梏摒弃狭隘的行政区行政的种种制度缺失,建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视野下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框架。
目前我国区域发展以城市圈(群)为主要形式,为了实现区域的整体利益,构建城市圈(群)间的政府合作机制是关键。整体政府为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
二、卫生一体化及其现实意义
卫生一体化是整合特定区域内各地区、各层级、各部门的所有卫生资源,围绕卫生服务提供的连续性、通畅性和协作性的卫生体系目标实现,而设计一系列有关卫生服务筹资、管理、组织、提供等方面的方法和模式,以提高健康产出、增进卫生系统绩效1保障区域卫生一体化发展的一种卫生改革模式。
卫生一体化不是卫生体系某一层面的一体化,而是一个区域内整个卫生体系的一体化,是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概念。首先,卫生一体化在宏观层面体现为卫生体系功能的一体化,是卫生系统运行过程中资金管理、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信息管理、市场营销等卫生服务的主要职能活动间的协调。其次,卫生一体化在中观层面表现为组织机构的一体化,通过组织机构间、医务人员间的协调和合作达成。再次,卫生一体化在微观层面表现为连续的、协调的卫生服务提供,是最终个体层面的患者服务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具体体现在患者接受不同类型、不同机构、不同部门的卫生服务时,服务间的协调和无缝隙,也即医疗、预防保健、健康促进等不同卫生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医院等不同层级卫生服务机构间服务的各尽其责又通力合作;个体在接受分属公立、私立、第三部门这些不同部门组织机构提供的卫生服务时服务的连贯、通畅。卫生一体化实际上是通过宏观层面功能的一体化,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层级卫生机构的资源,通过卫生组织和医务人员间的协作,最终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过程。
卫生一体化是修复卫生服务碎片化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理想策略w,能缓解区域卫生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减少管理成本、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因而成为各国卫生改革的核心内容nw4],也是未来卫生改革的一大趋势气。
三、卫生一体化需要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一)我国传统的行政区行政对卫生一体化的制约
近些年,我国在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各种城市圈层出不穷,这些城市圈的出现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带动了卫生一体化的发展;另_方面也对政府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传统的行政区行政以条块分割为特点,有明确的地方政府行政管辖区域限制。尽管这种封闭式的行政区行政管理模式与我国的条块经济管理体制结合,曾取得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较快发展的良好治理绩效D6],但是区域经济的发展、城市圈的出现却使得诸如异地就医之类的公共问题具有了跨行政区域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与政府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产生矛盾。这种单个地方政府无力解决的困境迫使区域内政府间加强合作,通过消除行政区域的政策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来实现社会发展上的互惠共荣。
(二)目前我国卫生行政管理体系的局限
目前的卫生行政管理体系仍沿用我国政府传统的垂直和水平双重管理模式,水平管理体系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划,其所属各职能部门间是平级关系,分别对当地政府负责垂直管理体系是由部门领导负责制定和颁布相关规章制度,由中央到地方形成层层管辖的上下级关系,下级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这种管理体系下,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容易陷入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之中。而且,卫生部名义上拥有和省政府同样的等级,但是管理省级卫生领域官员的权力却在省政府手中™这种人事权的分割也容易带来地方政府忽视整体利益维护的问题。
具体而言,省卫生厅受卫生部的领导,负责本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全面规划,但其下属的各市级地方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也有制定本市卫生规划的权力,由于省和市优先发展权有时无法统一,甚至产生整体利益和部门利益矛盾,容易造成地方政策与省级政策导向冲突问题。而农村处于垂直管理体系的最下层,比城市经历更多的上级主管部门,面临的冲突可能更多。同样,水平管理体系中同级卫生管理部门间也可能由于利益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增加部门间的冲突,而且水平管理体系权力的分散还容易增加部门间协作的成本。以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为例,我国三大医保分属同层级不同的部门管理:职工医保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针对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又由民政部门管理,政策间要衔接并轨,需要多部门的协作。而且,处于同级水平管理体系中的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间也缺乏横向联系的通道,使管理链在同层级断裂,不利于资源在同层级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卫生部门本来就是资源依赖型、缺乏资源产出的部门n8],我国卫生管理中的这种格局不利于有限卫生资源的配置,以及区域卫生一体化的发展。
为了满足区域卫生一体化发展需要,提高卫生部门治理水平,提升卫生系统绩效,必须进行区域卫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在卫生一体化发展战略中明确政府的职能和定位,妥善处理好相关关系,建立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卫生管理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多元整合的卫生组织结构,从而有效地推动卫生一体化的运行,确保整体价值的文化理念在卫生管理中实现。
四、卫生一体化运行机制的构建
那么如何确保卫生领域地方政府间和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合作昵?相关运行机制的建立是关键,根据目前我国各地卫生一体化改革实践,笔者认为卫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如下运行机制。
(一)区域卫生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机制
卫生资源指提供各种卫生服务所使用的投入要素的总和,包括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资源形成是卫生体系的一大功能卫生服务的提供建立在卫生资源利用的基础上,通过卫生组织的运作实现(见下图),卫生体系的另外两大功能一管理和筹资是连接资源、组织、服务提供的桥梁。由上述的卫生体系框架可以看出,卫生资源是卫生体系功能实现的基础,是联系各地区、各部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纽带。缺乏人力、物力、财力等卫生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各地区、部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可能各自为政,医疗卫生资源不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调配、统一管理,难免会重复配置,从而导致卫生服务的提供最终呈零乱、碎片状态。因此,卫生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的建立需要首先在卫生资源配置与管理上做到统这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盟。其次,在卫生资源的使用上做到共享,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的医疗卫生资源如果能够形成一张相互联系的网络,那么提供的卫生服务做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无缝隙对接才有可能实现。这张网络的形成依赖于信息资源特别是患者健康信息网络的建立,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信息库的建设。因而,发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收集中的作用,建立网络连接共享信息,是当前实现区域卫生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关键。
(二)区域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合作、协调与协作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但是各专业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仍然是相互依存的。所以,不同服务机构间的相互联系成为满足人群健康需求的关键,卫生一体化可从政策层面解决专业分化所带来的卫生服务碎片化问题。卫生一体化的实现必须依托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那么资源如何整合共享昵?合作、协调、协作机制的建立也许是其中最好的粘合剂。合作是在独立的机构间达成有限的协议,协调是独立机构间通过协议的形式采取联合行动,协作是通过制定结构、程序和技能弥补组织机构间、人员间的不同1这三种机制都有助于建立伙伴关系。
在不同医疗卫生组织机构间构建合作、协调、协作关系是实现卫生一体化的最佳工具策略。卫生一体化体现为最终卫生服务的一体化,需要宏观层面的功能一体化、中观层面的组织机构一体化为基础。因此,建立地方政府机构间、医疗卫生组织机构间、医务人员间的合作、协调、协作机制是一体化实现的关键。建立的合作、协调与协作机制可以是实质性的也可以是虚拟性的,实质性的地方政府间合作、协调与协作关系的构建可以通过成立一个卫生一体化工作指导小组实现;虚拟性的合作、协调与协作关系构建可以通过政府间签署协议、定期召开高层会议实现。同样,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合作、协调与协作关系构建既可以通过机构合并实现,也可以通过形成协议或形成战略联盟达成。医务人员间的合作、协调与协作关系构建既可以通过组建跨专业团队,也可以通过临时性不同专业的人员一起工作实现。
(三)有效的区域卫生一体化激励约束机制
区域卫生一体化的实现依赖于区域内卫生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层级医疗机构合作、协调与协作,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推动和规范卫生一体化的进行。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仅在各地区存在不均衡,地区内也存在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现象。在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规模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质量上良莠不齐,大量优秀资源集中在大城市,而中小城市相对缺乏,农村地区则更为贫乏。要在一个区域内实现卫生一体化,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推动卫生资源的共享,促成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落后地区、贫困地区的流动。
新医改后,我国初步建立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卫生投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移,改变了原来重医疗轻预防保健的倾向;也正在通过制度建设促使人民群众在卫生服务利用上改变原来过多占用大医院资源的现象。但是因为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中,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卫生机构间合作、协调、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特别是使得拥有优质卫生资源的医疗卫生机构缺乏与其他机构实现资源共享的动力。此外,因缺乏专门的协调部门或牵头部门,使得卫生一体化工作不能常态化。目前我国开展卫生一体化实践的一些地区只是将卫生一体化工作融入其它工作中实施,这种方式也不利于卫生一体化的有序进行。为此,应在地方政府和医疗机构中建立目标责任制,借助绩效考核的方式激励约束相关组织、人员的行为,这对于推动区域卫生一体化的有效实施十分必要。
(四)区域卫生一体化实施的长效机制
卫生一体化是整个卫生体系的_体化,是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概念,在我国卫生体系碎片化特征明显的现阶段要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建立卫生一体化实施的长效机制,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落实,以保证制度的长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卫生一体化探索还是分散性的,有的侧重于在乡村建立卫生一体化管理体系有的侧重于从筹资上建立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有的侧重于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一体化的具体内容现已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但没有全面铺开,要最后形成一个有效的卫生服务一体化网络需要综合这些措施,需要围绕卫生体系功能的一体化、组织机构的一体化、卫生服务的一体化分阶段、分步骤地逐层落实。而且,长效机制的建立还有赖于将卫生一体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最终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程序严密、执行顺畅的区域卫生一体化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保障卫生一体化的有序进行。
(五)有效的区域卫生一体化评估机制
政策评估是政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相关的评估程序,可以考察政策过程各阶段、各环节的运行状况,对政策产出和政策效果进行检测与评价,从而判断政策目标是否实现,以决定政策是终结、调整还是继续。建立有效的卫生一体化政策评估机制,有利于及时掌握卫生一体化实施现状,及时发现实施中的问题,及时修正政策、完善政策,以使一体化政策目标顺利达成。政策的评估需要有效的信息、科学的评估工具、实施评估的制度和人员机构。因此,卫生一体化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围绕卫生一体化工作设立相应的一体化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建立卫生_体化政策评估制度,组建评估机构或团队。具体可在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有效的卫生一体化政策运行状况信息收集系统,由主管部门及时将收集的信息汇集,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由此形成一个由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学者、公众等多方参与的卫生一体化评估体系。有效评估机制的建立便于及时发现政策的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保证卫生一体化政策的执行不偏离预期的轨道,保障一体化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和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和、贝壳类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管理。
鼓励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提高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质量。
第四条生产经营定型包装的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许可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厂区选址合理,距垃圾、污秽物堆放处等污染源20米以上,周围环境整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生产选址规定。
(二)生产单品种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生产多品种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厂区道路应是混凝土等硬质路面,不积水、,便于清洗。
(三)生产区的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产区应布局在上风向。工艺和工序流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料车间、灌装车间、更衣室等应设空气消毒或空气净化装置。
(四)用于生产的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及有关卫生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辅料、包装容器等应分库存放。需冷冻的食品原料、成品应有冷库或冷柜存放。
(五)生产用水应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加工蟹糊、泥螺等配料用水应经净化过滤,符合直接饮用水标准。
(六)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进入配料、灌装车间应实行二次更衣。从事配料、灌装的人员应带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第六条生产加工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和贝壳类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检验制度和检验室,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生产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的企业暂无自身检验条件的,可应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七条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营定型包装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向生产企业查验卫生许可证和索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宾馆、饭店自行加工地方特色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不得外卖:
(一)应设有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专间或独立的加工区域,并按照粗加工、精加工、配料流程的要求合理布局,无交叉污染。
(二)有相应的专用卫生设施和制作工具,并做到专用和由专人操作。
第十条已领取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新增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生产经营项目;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一条销售散装(裸装)的地方特色食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岱海发电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坚持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为企业劳动者筑牢职业安全健康的绿色屏障,使得生产更安全、员工更健康,将本质安全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融合。
一、职业健康 机制先行
为完善职业健康保护体系,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内含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中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明确了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建立,形成了符合生产现场实际,具有自身特色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实现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将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划分,形成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综合治理组织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职业健康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其它各部门分别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外委单位依据公司要求,成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管理界面。安全监察部通过日常检查、交叉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通报、安全网通报、安委会通报等形式,保障职业健康防治防治体系及组织体系的有序运行。
二、危害监控 源头控制
公司以“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为抓手,不断精化、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方法,有效控制在生产流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职业病防治得到预控预防。
(一)识别
通过职业健康管理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工作,相关部门及班组负责协助,通过将生产流程及使用的材料的性质划分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并且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进行职业健康日常监测,对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使用的物料产品、职业危害因素的现状进行检测,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申报,对日常监测结果评价及建议进行了综合的评估,及时落实整改。
(二)现状评价
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每三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公司一期、二期工程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估,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现场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分析评估结论,提出整改性建议、持续改进性建议、预防性告知等,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提供有效依据。
(三)治理
公司在Ω飨罴觳榧凹觳饨峁中,凡有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的,都责任到人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对使用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设置了监测报警装置;对现场粉尘超标区域,一方面加强个体防护,另一方面加强现场通风,加强清扫避免二次扬尘;对输煤系统的除尘设施及喷淋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对各类风机房、泵房等噪声较高作业场所加强个体防护;做到职业病防治常态化。
三、统筹兼顾 全面推进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一个系统性过程,需要把握好重点、抓好专项,实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将职业安全健康日常管理一件一件抓好,一项一项落实,筑牢职业安全健康的绿色屏障。
(一)宣传培训
在职业危害防护的宣传和培训方面,公司聘请专家,通过讲座的形式,宣传学习《职业病防治法》、识别职业病危害、了解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学习常用防护知识;新进员工入厂时,安全监察部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岗人员每年每人参加《职业卫生健康考试》;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会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等适应性培训。
(二)危害告知
在原《劳动合同书》的基础上补充续订页,将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等内容;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将个人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防护用品发放与佩戴
公司加大个体防护投入,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进行发放,按季度发放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配备特殊防护用品,夏季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冬季发放防寒用品,同时建立健全防护用品有关使用检查台帐,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到100%,使用率达到95%。
(四)职业健康体检
公司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委托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内蒙古国际旅行社卫生保健中心为在岗的生产员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职业病常规内科、外科、神经内科、五官科检查(视力)、心电图、肝功能11项、甲状腺、血常规、血糖、尿常规、肺功能、电测听、胸部正位片等,汇总形成体检总分析报告,将个人体检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在此基础上同时组织新入职、离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人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情况跟踪到底。
(五)应急救援安全保障
公司在一、二期主机集控、化学集控、输煤集控、脱硫集控等设置了职业卫生急救柜,为化学、氨区配备了专业的洗眼器,为急救柜配置了多用途担架、多用途急救箱、颈托、头部固定器、负压式式骨折固定气垫、氧气复苏仪器、等先进的急救器材及部分常用药及急救药品,确保员工得到充分的应急救援及职业防护,同时定期举行相关应急演练,检验各项设施及应变能力。
(六)管理信息化
公司增加科技投入、夯实基础,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供技术保障。2016年公司上线了数字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劳动者个人信息、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各类管理台账纳入职业健康管理数据模块,实现职业危害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标准化,提高管理效率。
截止目前,公司保持职业病危害事故零记录。公司已于2011年进行了“自治区职业安全健康典型示范企业”的申报,并取得“职业安全健康典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还加入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通过协会活动促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在协会理事中公司是唯一一家发电企业,
参考文献:
[1]环球职业安全健康动态[J]. 吴大明,秦运巧. 劳动保护. 2016(12)
[关键词] 游泳池;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尿素
[中图分类号] R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3)04(b)-0138-0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游泳已成为市民常见的公众娱乐和体育运动之一,游泳池水质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相关国内外研究已经证明,游泳池水可造成很多急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为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广大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游泳池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不可忽视。为分析吴江区游泳池水质的卫生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现对2012年吴江区游泳池水质的卫生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2年全区对外开放的所有游泳池,每家游泳池分别采集深水区和浅水区水样,共采集游泳池水样116份。
1.2 方法
1.2.1 采样方法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要求[1],在游泳池开放期间,分别在深水区和浅水区离水池壁1 m的水面30 cm处采样,并将采集的样品立即送实验室检测。
1.2.2 检测方法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进行尿素、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检测[2]。评价依据按照《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77-1996)执行[3],同一份水样若有1项未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16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率的比较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游泳池水质样品合格率
合计检测116份游泳池水样,合格的60份,样品合格率为51.72%。7―8月合格率为46.15%,其他月份为56.25%,二者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171,P>0.05)。
2.2 不同项目检测情况
116份游泳池水样所检测的项目中,尿素的合格率最低,仅为55.17%,其次为游离性余氯和细菌总数,其合格率分别为87.07%、96.55%,浑浊度、pH值、大肠菌群合格率较高,均为100%。其中尿素、游离性余氯和细菌总数的7―8月份合格率均低于其他月份。见表1。
2.3 游泳池不同区域检测情况
将游泳池水按采集不同区域分为浅水区、深水区两种类型,分别比较深水区不同月份的合格率、浅水区不同月份的合格率、以及深水区与浅水区的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3 讨论
2012年全区游泳池检测合格率为51.72%,与其他地区报道的结果相比,处于中等水平,但与2008年苏州市工业园区70.1%的合格率还有相当的差距[4]。
尿素合格率较低,并且7~8月超标明显严重于其他月份。尿素主要来源于游泳者身体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如汗水等),是反映游泳池受人体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夏季是每年游泳的高峰期,人数急剧增多,并且在高温情况下人体的新陈代谢作用非常旺盛,大量增加泳池内人体排泄物和分泌物的量[5]。再加上少部分卫生意识较差的人以及小孩有可能在泳池内随意小便,加重了游泳池水的尿素污染。如果泳池管理者不及时换水,就很容易导致尿素的超标。
游离余氯有时非常低,有时又过多,表明部分游泳池管理者在进行消毒时,随意性大,不懂余氯控制方法或控制方法掌握不当。游离余氯过低就起不到应有的消毒效果,造成了细菌总数的不合格,但过多则会刺激眼睛结膜和皮肤,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改善游泳池水质卫生质量,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建议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游泳池场所的监督监测;游泳池场所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消毒登记制度和检测制度,保证换水和消毒等措施的落实,游泳旺季应缩短换水周期,增加每天换水量补充的新水量,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正确的消毒;对游泳者进行卫生知识和公共到的教育,禁止在游泳池内小便,禁止具有传染病或腹泻的患者到游泳池内游泳;条件允许,各游泳池场所还可增添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做好自我检测,确保游泳池水的清洁安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T17220-1998,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T18204-2000,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967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4] 刘凤芝.2008年苏州工业园区游泳池水质卫生状况检测分析[J].江苏预防医学,2009,20(3):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