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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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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第1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第2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目前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问题上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独特资源所具备的巨大价值,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带来了一场巨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争议和理论的分析,认为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应当选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由全人类共同享有。

【关键词】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UNCLOS;公海自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将海洋空间为若干区域,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域,包括“区域”以及公海两个部分。由于此海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更是新型海洋资源,故而现有法律规定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来看,《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的主旨是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体而言,这两部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一争议举行了诸多会议进行讨论,但结果只是对国家管辖权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及需为其制定保护措施达成一致共识,但未对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形成结论性的意见。这是因为,资源属性这一问题牵涉到各国的根本利益,任何的妥协都会对本国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很难达成一致。

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现有争议

目前而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最大的地方,在国际会议中争论激烈。

由于较早的开始了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发达国家依靠雄厚资金和先进科技,在这一问题上占据了优先政治地位以及资源享有。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他们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应当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各国际主体在有足够经济及科技条件下可以自由的进行开发、利用,通过“先到先得”的方式取得,不应被任何国际主体依而占有。反对将UNCLOS第十一部分“区域”制度适用于深海基因资源,其理由是UNCLOS中有关“区域”资源的定义十分明确,即“区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深海底的矿产资源,据此,以美国和日本为首的的发达国家主张,深海基因资源的相关活动应遵循公海自由原则。

对此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所成立的“77国集团”表示强烈的反对,巴基斯坦代表在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第八次会议上,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发言时就指出:“‘区域’内资源,包括海洋遗传资源都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发达国家不能依仗其优势,通过公海自由原则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占有,再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该资源变为发达国家或其“阵营”的独享权益。我们认为,UNCLOS中“区域”制度所独有的共同继承财产(或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既体现“区域”所独有的地理环境和法律地位,又通过这一原则公平合理保护了各国在“区域”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将该资源纳入UNCLOS的“区域”制度范畴中,通过这一机制,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打破发达国家对深海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垄断,分享其应有利益。

欧盟国家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执行方面均存在着空白,应当从处理具体执行差距的基础上,制定新制度完善现有法律框架。他们提议制定UNCLOS第三个执行协定,重点是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以确保有效的海洋环境管理。

二、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属性法律理论

(一)公海自由原则

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指出:“流荡不定的海水,必是自由的不能为任何国家所占有。”他主张海洋是全人类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这是公海自由所赋予人类的权利。据此发达国家提出,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远早于UNCLOS的签署,并且该原则已形成了完整的学术体系以及成熟实践方式,不再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过多的规制甚至会限制这一领域的科学发展。同时他们认为,在UNCLOS的相关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了“区域”内的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因此,对于多样性资源应当秉承公海自由原则,由各个国家自由取用。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结合“区域”制度及相关表述可以得出,“区域”部分所包含的资源应当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由人类共同继承。目前,虽然对该原则特征的表述认识存有争议,但通常各观点均认为要为和平目的而保护利用,排除单方侵占保证资源的人类共有性,以及为了后展的需要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养护和利用。这些特点在UNCLOS的条文中均有包含,加之UNCLOS以明文形式阐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UNCLOS要求各国在“区域”中的行为应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考量,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即使各国不能实际参与开发利用活动,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机构和制度分享开发所获得的利益,并通过大会以及海底管理局等相关机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分配。

三、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法律属性分析

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应当选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第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生存环境与普通海域不同,极端环境下所具有的独特生态系统造就了动植物独特的生存能力和生存方式,成就了其资源的独特性以及人类社会对这一资源的不可复制性。这种这种独特的地理生态环境造就了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极高的价值,因此该资源与“区域”地理环境具有高度的伴随性,甚至可以说,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与“区域”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与“区域”环境不可分割;第二,海洋法的健全完善,不但受时代背景的影响还受科学水平的左右。在UNCLOS关于“区域”资源定义做会议讨论之时,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并没

有出现在国际社会的认识之中,而当1977年热夜喷口及相关生态系统被发现时,关于“区域”资源的定义已经被会议确立,因此现行1982年UNCLOS第十一部分并没有涉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可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设立“区域”制度时只是由于科技和人类认识的不足,导致在细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出现了法律空白,并非故意将其割裂;最后,通过UNCLOS序言可以得知,其目的是在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以发达的深海勘探技术为依托,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支持,这就尤其需要各国携手共同合作。从这一点而言,是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法律属性的,即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来携手合作、维护管理以及科考研究。

参考文献:

[1]《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非正式工作组会议若干热点议题》,http:///chn/xwdt/t240388.htm,2014420;

[2]百度百科:http:///link?url=Qc8p1KBxl_tiwU5 rnuHcWsO4r8s3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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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arukh Amil .Statement on Behalf of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by Mr . Farukh Amil,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Pakistan to the UN, at the Eighth meeting of UNICPOLOS on 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 EB/OL],http://www .g77/org/statement/getstatement .php ? id =070625,20140304;

[4]王铁崖.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M],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

[5]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6]贾桂德,尹文强.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J],太平洋学报,2012.1

[7]金建才.深海底生物多样性与基因资源管理问题[J],地球科学进展,2005.1

第3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首先要明确生物多样性的含义,各国学者对生物多样性的含义有不同的说法,这里引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在1995年发表的《全球生物多样性评估》(GBA)中给出的定义,即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和它们组成的系统的总体多样性和变异性。生物多样性主要包括遗传多样性(或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经济因素分析

1、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产品性质及其外部效应等原因,造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各级主体收益的不一致,进而造成其有效供给不足。

Pigou提出,经济的外部效应是一产品或者行为施加给社会某些成本或效益,而这些成本或效益不能在该产品市场上得到反映。生物多样性所包含的大量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会产生相当的外部效应。为分析的简单起见,假定国际、社会、个人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相同的边际成本,显然,由于生态效益的公共产品性质和外部效应的存在,国际、社会、个人三者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边际效用是不同的,考虑下图:

显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全球的边际效用大于国家,国家的边际效用大于个人。因此形成三个不同水平的均衡点:个人均衡A点,社会均衡B点,国际均衡C点,显然国际均衡C点的保护数量是最高的,个人均衡保护量是最低的。从社会看,如果要求个人增加保护数量达到社会均衡数量Q2,显然在Q2上个人边际成本P2大于边际效用E点,因此,社会应当对个人提供至少曲边ΔABE大小的经济补偿,使个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这样个人达到社会保护量Q2才在经济上具有可能性。同理,国际社会必须对一国提供至少ΔBCD的经济补偿,这个国家才有相应的激励把保护量提高到全球水平Q3。

2、由于经济体制和观念等原因,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未能完全体现在经济系统中。

生物多样性具有多种经济价值,而其中除了有明确市场价格的直接使用价值外,其他大量经济价值很难以精确的市场价格加以衡量。而由于计划经济和观念上的影响我们长期没有把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体现出来。

3、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主体保护和利用的成本和收益不一致,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

从区域主体看,显然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西部与东部都存在生态保护收益的不一致。上游地区、西部地区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环境可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造成的负的外部效应大部分不由他们自己承担,而转移到下游和东部。而如果要求上游地区、西部地区放弃短期经济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虽然对下游和东部地区产生较大的正外部效应,但是他们自己并没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他们没有激励来保护生态环境,1998年的大洪水就是其长期发展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几点经济对策

1、建立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协调各级保护主体的收益,使保护主体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具体来说,我国应当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依托,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上现有的“生物多样性基金”。“生物多样性基金”可以在经济上对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一定的补偿,同时此基金还可以促进相关机构在生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投资。

2、引进绿色GDP概念,建立能反映生态资源成本和生态质量的新的核算体系和市场制度,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合理利用。现有的GDP核算体系一方面掩盖了单一的经济增长引发的生态破坏对人类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损害,另一方面,它没有将生态资源包括生物多样性的损耗纳入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成本核算。

第4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重大

(一)加强保护是中国和世界的共同要求

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我国乃至全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最独特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我省环境承载能力较为脆弱和人口贫困程度较深的地区。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这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有序和合理开发生物、矿产、水能和景观等自然资源,从根本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当地人民群众的需要,而且是中国和世界的共同要求。

(二)***生物多样性独特而丰富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是指:在自然区域上属于喜马拉雅山系东部的横断山脉纵谷区,行政区域包括迪庆州的德钦、香格里拉、维西县,怒江州的贡山、福贡、泸水、兰坪县,大理州的大理市和宾川、剑川、鹤庆、洱源、云龙县,丽江市的古城区和宁蒗、玉龙县,保山市的隆阳区和腾冲县,共5州(市)18县(市、区)。

这一地区地形地貌特殊,气候复杂多样,拥有中国三分之一左右的高等植物和动物种数,是全球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属中国三大特有物种起源和分化中心区域之一,分布着丰富而多样化的基因资源和动植物类群,保存有大量古老的生物类群,是中国原生生态系统保留最完好、垂直生态系列最完整以及全球温带生态系统最具代表性的地区。***地处亚洲四大江河的上游,既是生物多样性宝库,又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已被国家和多个国际组织列为全国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优先重点保护地区。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初步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编制相关规划,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大投入,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以建立保护区为主要形式的保护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现有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加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碧塔海、纳帕海和拉市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三江并流保护区”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创建了统筹兼顾保护与开发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模式,建立了一批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监测站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和收容拯救中心。***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金丝猴、白眉长臂猿、羚牛等数量明显增加,秃杉、红豆杉等珍稀植物人工繁育取得较大成效。

--转变发展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等文件,提高了重大项目的环境标准和准入条件,加大了执法力度。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强化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排,减少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有所提高。充分发挥和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公众参与度增强,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率;编写出版动植物志书,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积极开展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提升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野生物种种群小、数量少、地理分布狭窄,区域内生物种群的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十分脆弱。二是受利益驱动,盲目采集、猎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贫困面大,生产方式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过度依赖,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较为突出。四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然不足,全民保护意识仍需加强。五是保护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力建设滞后。六是体制不顺,管理多头,缺乏统筹保护的长远规划和明确目标。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体要求

(五)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的要求,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坚持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以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坚持运用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坚持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进一步丰富和提高***生物多样性的独特优势,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保护目标

到20**年,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保护能力得到加强,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的13%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左右,18个县(市、区)主要城镇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以上,5个州市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定的水质要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个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必须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得到有效保护,重要物种得到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损失进一步降低,原始和典型的生态系统得到良好维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得到普遍提高。

到2020年,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所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绝大多数特有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明显增强,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七)处理好四个关系

--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实现更好的保护,牢牢把握开发利用的底线和保护的红线,坚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生物资源。以生态修复扩大环境容量,以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重点防范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以良好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协调与突出重点。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框架,统筹协调保护与开发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珍稀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科学规划与分类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引导调整经济布局,指导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按照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好生态功能区划,针对不同资源的特性和敏感度,对各地区的保护与发展实行分类指导。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强化投入和引导,确保政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一管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格局。

(八)保护重点

重点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完善就地保护、近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绝迹和生态功能退化。以各类保护区、保护地、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为载体,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有分布的物种给予重点保护。对尚未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濒危珍稀野生生物也要严格保护。

以各类保护区和其它野生动植物主要原生地、栖息地、迁徙地、生物廊道以及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为核心,努力维护现有各类生态系统的功能,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功能,切实保护好生态系统多样性;积极抢救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加强特有物种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就地、近地和迁地保护;加强动植物离体保护工作,保护好遗传基因多样性。

第5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这种“生物剽窃”行为激起了广大生物资源丰富国家的愤慨。

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遗传资源的重要地区。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由于本地物种资料保护意识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的野生大豆,猕猴桃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我国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据估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为1:10。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十分重视遗传资源,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等方式,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兜售,获取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提供国反而成了受害国。

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广泛共识之下,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早在十几年前就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生效,其中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

但该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提出了若干原则,并未规定各成员国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目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协调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为此公约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当前,通过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已成为包括CBD,WTO-TRIPS和WIPO-IGC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相关国际论坛的热点议题之一。通过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披露发明创造所利用遗传资源的来源等措施,规范和监督发明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保护遗传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主张。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的修改来对这一主张进行实践。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也有必要通过专利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对非法获取、利用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的行为加以防范和遏制。

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强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增加了与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内容。

第一,对违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或者是通过不当行为获取遗传资源的行为,要进行限制。对以违法的方式获取遗产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行为要进行制止。也就是说,对这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为了保障前述原则的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在他的申请文件里面披露获得遗传资源的来源。

第6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海绵城市;城市景观;生态效率;绿色增长

海绵城市是新型城镇化的产物,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理,优化城市水循环系统,促进水资源重复利用,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有利于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在传统的城市发展模式中,注重发展以重工业为基础的第一产业,没有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平衡,所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设海绵城市景观已经迫在眉睫。

1海绵城市景观的概念和发展

海绵城市,顾名思义,是指城市能适应多变的环境,能像海绵一样调节“生理机能”,弹性地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其核心指导思想是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简称LID)。在降水过程中,能系统地将雨水储存、过滤和净化,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维持生态平衡。海绵城市景观建设应该遵循和谐、生态优先的原则,引进新工艺材料,保障河道蓄水能力,控制径流总量,不过分开发河道,提高城市防洪泄洪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在景观建设过程中,要优化城市整个房屋设计,采用更好的屋顶设计,协调城市发展理念。

美国和瑞士是最早开始建设海绵城市景观的国家,而我国是近几年才开始发展,但是经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很多试点城市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同时,国家加大了对海绵城市景观建设的支持力度,2015年10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海绵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主要包含3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在海景城市景观建设中,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海景城市建设能顺利进行;从生态的角度来说,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不大力破坏自然植被,不大力拆迁工程建筑;从群众的角度来说,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要积极响应海绵城市建设,比如,可以在自家屋顶建造微型菜园,在阳台上种植植物,形成独特的房屋景观。政府也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海绵城市景观建设成为一种自发、自觉、自愿的行为。

2生物多样性对海绵城市景观的促进作用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体现,它不止包含生物物种(动物、植物)多样性,还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生物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对于海绵城市景观建设来说,保护生物多样性,能很好地协调城市发展与生态系统的关系,能让生态效益带动经济效益。首先,山水林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有着很好的积存作用,这种自然的雨水积蓄比人工途径有效率。其次,湿地是天然的雨水净化器,保护湿地能促进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最后,城市植被、土壤对雨水的渗透、吸收作用比较大。从这3个方面可以看出,保护生物多样性,能有效利用自然循环系统,减少人工投入,促进海绵城市景观建设快速发展。

3建设海绵城市景观途径

加快推进海绵城市景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1建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海绵城市景观建设中,要推进海绵型湿地公园建设,通过成立雨水花园、构建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城市整体蓄水能力,加强对城市中河流、湖泊等自然水体形态的保护,禁止填湖造地等建设行为,实施生态修复,保护鸟类栖息地,营造良好的生物生存环境,比如,金华燕尾洲公园。海绵城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结合城市建设实际情况,保护天然湿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传统城市化建设中,将很多天然湿地围堵拦截,建造现代化居民楼,破坏城市整体的水循环系统,失去了天然的蓄水基地,增加了降水机率。所以,在海绵城市景观建设中,要尊重生态环境,尽力减少人工破坏,比如,五缘湾湿地公园。

3.2优化城市房屋设计,建设多景观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景观建设应优化房屋设计结构,特别是屋顶设计,在屋顶上种植跟当地气候相适应的植被,发挥植物调节水循环系统的作用。建设海景城市绿色屋顶时,投入较大,很多人开始质疑海绵城市景观是否增加了城市建设投资,而不利于城市发展。其实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首先,海绵绿色屋顶能够与城市整体园林景观相结合,形成系统的城市景观,促进旅游业发展,以第三服务业带动城市经济,减少工业污染、保护环境。其次,绿色屋顶有较强的雨水积蓄能力,大大减少了城市下水道的工程量,节约了人工成本。最后,绿色屋顶能够帮助城市减少洪涝灾害,降低水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所以,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海绵城市景观建设中,应大力推广绿色屋顶,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丰富屋顶植被,吸引鸟类和昆虫,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特色化的城市屋顶景观。

3.3恢复河道水系生态功能,保护河流生物

在建设海绵城市景观过程中,注意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实施生态修复,保护河流生物。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容易发生内涝灾害,特别是在强降雨季节,一方面是由于城市本身基础实施不完善,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河道蓄水能力被破坏,不能在生态系统循环中扮演好“调节者”的身份,所以,在海绵城市景观建设中,要恢复河道水系生态功能,保护河流生物,通过修建蓄水池、植草沟等措施,让雨水得到自然净化,增加城市抗洪涝能力。

3.4增加海绵城市绿化面积,保护动物及微生物

在海绵城市景观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扮演好指挥者的角色,认识到海绵城市景观的重要性,扩大绿化面积,详细规划绿化带,深入了解地区实际情况,种植丰富多彩的植被,保障生物多样性。在传统的城市化建设中,有很多建设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很好的兼顾生态效益,使得很多居民楼或办公区域绿化面积狭小。在城市化房屋规划中,要严格把控绿化面积,不能让房屋建设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建立完整的监督制度,政府在审核房屋工程时,要记录绿化面积落实情况,保护动物、微生物及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第7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浅议完善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法律制度 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重要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浅谈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韩国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浅析遗传资源的专利法律保护 论贵州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法律保护在产业优势转化中的功能 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探析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探究 森林资源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与医学研究 中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景德镇陶瓷名人名作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论创意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与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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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姚着.TRIPS理事会年中例会召开,成员讨论议题捆绑问题[DB] ..

[10]姚.国际组织:IGC第十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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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 初中生物 小组合作学习 应用策略

“小组合作学习”是将学生按一定规则分成若干小组,令其以小组团队协作方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协同完成学习任务和实现学习目标的教学活动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尊重了学生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适应了新课程改革的中心精神,因此在新时期得以广泛应用。初中生物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学中会有许多实践性任务,非常适合组织学生开展小组合作学习。具体如何开展呢?笔者提出如下策略。

一、组建科学的合作小组

科学的合作小组的组建,是实现小组合作学习目标的基础。在初中生物小组合作学习中,小组成员的构成和组建并不是随机的和随意的,而是有科学性的。只有分组科学合理,才能促进小组合作学习目标的实现。在分组过程中,教师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小组成员以4~6人为宜,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其次,小组成员之间要形成互补性,即优势互补。在分组上,教师可以以成绩划分,即将成绩优秀的学生和成绩稍差的学生进行合理搭配,让优秀的学生带动成绩稍差的学生;也可以按照学生性格,将性格外向和性格内向的学生合理搭配。总之,在分组上,教师不能过于随意,而影响合理搭配,优势互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制定合理的小组规则和目标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教师应当制定小组合作的规则及明确相关纪律要求。小组合作学习的模式虽然是一个自由讨论的过程,但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嬉笑打闹,无视班级制度和纪律。此外,在小组竞争的过程中,教师要秉承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评价标准不发生偏差。在小组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能过度干涉学生的思想和见解,对于小组之间不一样的观点,教师应当秉承尊重和理解的态度,给学生多一点的空间,让学生思维得到不断拓展。但是,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过程中,教师不能忽视自身的主导地位,在小组交流讨论过程中,教师要观察每一个小组乃至每个成员的表现,并记录个别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或者重点关注部分在小组讨论过程中一言不发的学生,对这些学生,教师要格外关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小组合作学习中,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选择具有挑战性的学习任务

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学习任务的选择极为重要。教师在选择学习任务的过程中,如果任务过难,就容易让学生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无从下手,无从讨论;学习任务太易,会让学生觉得没有挑战性,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掉以轻心,难以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因此,对于学习任务的选择,教师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那就是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可讨论性,方能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在选择学习任务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加强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对学生的了解,分析学生对问题的接受程度,进而选择合适的学习内容。

四、执行过程中教师要加强监控指导和评价

小组合作学习法是当前初中生物教学中的一种有效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合理运用小组合作学习法,提高初中生物课堂教学效率。具体执行时,要加强监控指导和及时对小组表现、个人表现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现以一个小课例展示小组合作学习中教师的工作。

学习内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

学习方式:六人一组

学习准备:课前布置题目,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利用微机课查找资料。

活动过程:

师:生物多样性现在已遭到威胁,其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之前已有过讨论,了解了相关因素。现在我们从所掌握的因素出发,看看可能采取哪些措施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不再继续受到破坏?

各学习小组组长召集成员围坐在一起,结合此前所了解的威胁因素和自己所查阅到的资料内容展开讨论。教师此时巡视各组讨论情况,并适时给予指导。

某小组同学讨论时发言:“我认为,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好策略。已有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对它所管的地方的生物多样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区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基地,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提升各级生物多样性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培养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者等也应当是很好的措施。”

另一同学觉得前面同学说得不完备,立即补充:“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人们的认识是必要的,因此要多开展有关的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又一个同学补充道:“保护的关键还要有法律可依,国家政府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活动有法可依。比如《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都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建立的法规,以后这类法规在各个地方应当逐渐多起来。”

各个组都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热烈地讨论起来,整个教室热闹异常。

不过,教师在巡视中也发现,有极少数学生不参与讨论,坐在小组中发呆。于是,教师走过去,坐到这个组中,特意和这样的学生攀谈,了解他的想法,消除他的参与障碍。最终,全体学生都参与到了讨论之中。

第9篇: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范文

人工林造林简单,采伐容易,但人工林易引起土壤退化,造成森林低产,病虫害多,抗风能力差,防治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金钱,增加森林经营成本。

2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从社会历史发展和资源利用的角度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从经济的角度分析,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种公益性的社会活动。人类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应给予高度重视,人类应寻找一种途径,既能从生物多样性资源上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又不使生物多样性资源退化。

3和谐林业的对策

(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包括全体社会劳动者和社会建设者,包括一切热爱祖国的人们。我国是法制社会,人的概念也就是公民的概念,集中体现为: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皆可成才。以人为本理念反映出社会具有包容性,以人为本,就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谐林业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林业各阶层和谐相处,林业成员平等公正,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建设和谐林业。

(2)林业体制改革。以林业体制改革为动力,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克服影响林业和谐的体制机制弊端,建立新的林业制度规范,为和谐林业提供新的体制保障。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林业诸多不和谐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体制性原因,有相当多的林业矛盾与体制不完善有关。构建和谐林业的过程,是以市场改革为取向的制度变迁或体制创新的过程。

(3)注重社会公平。当前,我国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正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林业,就林业关系本身来说,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搞好林业管理,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量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初始状态,以免酿成大的事端。机会平等是实现和谐林业重要条件。

(4)林业文化建设。建设和谐文化体系,实现林业各阶层在思想认识领域的和谐,使之“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创造力是千金难求的,而文化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奋斗目标,要靠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由科学文化走向林业文化、生态文化,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文化,它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变革。我们应该创造条件,使各种不同的文化从内容、形式、性质、功能以及价值取向、目标取向等在互相接触中不断修正,逐渐融合,形成新的林业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