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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生态环境治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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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生态环境治理

第1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摘 要:新的发展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是发展中遇到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协调共赢的方法进行探讨,通过分析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政策,分析了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建议

贯彻落实《建议》对环境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色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效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一 、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协调共赢。

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十二五”期间越来越多的实践让我们看到,发展与保护之间不仅相互制约,而且相互促进,两者既矛盾又统一。如果经济发展一味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这是吃祖宗的饭、欠子孙的债,不算本事、难以持续 ;也不能只强调环保不顾及发展甚至搞垮经济,这同样不算本事。加强环境治理,利用环境保护来优化经济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可以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协调共赢。把环境保护真正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把生态环保培 育成新的发展优势,探索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新模式。预防是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增长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十三五”期间,要着力完善环境预防体系,推动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

一是划定生态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这些边界就是生态红线。通过红线划定,逐步优化发展的空间布局,守住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

二是开展战略和规划环评。战略和规划环评是对区域发展战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提出应当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减少决策和建设中环境失误的重要手段,要强化其刚性约束,切实对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是注重标准引导。标准是技术的先导,环境标准是提高产业准入水平和倒逼结构升级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特别是强化地方的环境标准,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技术 创新、转型升级。

四是实施资源能源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进一步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既要控制总量,也要控制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耗、建设用地强度,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减轻污染排放、促进环境治理。

二 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既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是经济长期粗放发展的结果。同时也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党政同责”核心是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共同做好环保工作,“一岗双责”就是各部门都有环保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后果必严惩。通过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构建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或问责制度,让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落地生根。这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三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十三五环境保护必须以改善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蛹苹。大气、水、土壤,既是提供生态产品的环境要素,又是容纳污染物的环境介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就是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将三大行动计划的路线图落实为各地的施工图,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在继续实施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基础上,增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差别化总量控制指标,鼓励地方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石化及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一批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通过大工程带动大治理。二是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工业生产是主要污染源。据估算,如果现有工业污染源均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再减少40% 左右。三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污染源排放达标。对现有污染源,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 度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是相互补充、互为 依存的唇齿关系。农村是环境保护的短板,也是污染排放的重要来源。 四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实施化肥、农 药零增长行动,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联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在做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做大生态环境容量,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四 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环境保护的严峻现状和民众的巨大需求,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治理的改革方向。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实行联防联控,建立环保机构和区域协作机制,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第2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 生物技术;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4-0123-01

1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分析

1.1 水体污染

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以及农药、肥料等物质,经由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渗透与流动而进入水体,使得水体环境受到污染,水环境质量恶化,居民可以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进而威胁人的身体健康。

1.2 大气污染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大气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旦超过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大气环境就会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1.3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通常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简而言之就是“垃圾”。目前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农业废弃物。这些垃圾不但可以污染大气,而且还会对土壤、水体都会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因此,为了创建良好的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我们要积极研究运用先进的高新技术手段,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如在环境治理时采用比较先进的现代生物技术来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2 生物技术的内涵和主要特征分析

生物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现代高新技术,它是以DNA分子技术为基础,内容涵盖微生物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等一系列生物高新技术。我国的生物技术在发展初期仅仅局限应用于农作物的改良、医药研究、食品加工工程等方面,伴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成熟,我国逐渐在环境污染和环境监测方面运用生物技术。生物技术不同于一般的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生物技术具有以下几个优点:生物技术不依赖地球上有限的资源,而是以以生物为对象,着眼于环境污染中再生资源的利用;生物技术打破传统的高温高压处理技术,可以在常温、常压下进行连续性的操作,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而且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可以开辟生产高纯度、优质、安全可靠的生物制品的新途径,从而为人类的生存提供有力的保障;生物技术可解决常规技术和传统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

3 生物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具体应用探讨

3.1 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与发展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水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地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制约人类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如何加强对水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分析当前的水处理技术,我们可以得知生物处理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控制和治理水污染的主要手段,生物技术将成为水污染控制和治理领域重点开发和应用的技术手段,目前常见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的生物技术有生物膜处理法、活性污泥法、稳定塘法、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法和土地处理系统法等等。其中突出表现在生物技术应用于废水处理、生物修复以及微生物水处理剂等方面。

3.2 生物技术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与发展

生物技术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尤其是在大气污染处理中的应用历史非常短,还不够成熟。目前在大气污染控制和治理领域采用的生物处理方法主要有生物过滤、生物洗涤和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技术法与传统有机废气处理方法比较,具有低消耗、低成本、高效率、安全性好和无二次污染等优点。

3.3 生物技术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应用与发展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固体废弃物也迅速增多,严重地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处理固体垃圾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填埋、堆肥、焚烧。其中填埋和堆肥技术属于利用了生物的处理技术。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将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后,可作为作物生长的优质肥料,实现生活垃圾的部分资源化,这不但可以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实现废物资源的二次利用。

4结论

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控制领域已显示出独特的魅力和应用前景。作为一项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问题的也会不断出现,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原有的技术阶段,我们要不断探索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新理论、新方法,从而为生态环境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孙毅.现代生物技术应用与环境保护研究的新进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4).

[2]许云峰,杨涛,兰微.现代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1).

[3]刘艳丽.现代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及污染治理中的应用[J].煤矿现代化,2009(4).

[4]柳萍.环境科学与现代生物技术的完美结合――评《现代环境生物技术》[J].环境科学学报,2006,26(4).

第3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一)大量土地被占用和破坏

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达到了1.5万平方千米以上,基本上是我国建设用地和其它破坏用地的50%,给个区域生态环境平衡发展带来极大影响。而采矿带来的土地占用和破坏主要是由露天采矿、尾矿垃圾和矿渣等造成,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二)地下水和地表水遭到破坏

在进行采矿时,要将矿井的水排干才可以进煤矿开采,致使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严重破坏矿区水源系统的均衡。由于泉水干枯、水源逐步枯竭等,河水出现断流,地表水下渗情况严重,甚至出现土地塌陷等情况,导致水荒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平衡,使矿山环境受到巨大破坏。

(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采矿会引起山体结构发生变化,使斜坡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最终出现断裂、垮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巨大人员伤亡,最终影响矿区的正常生产。

(四)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矿震等严重

由于采矿会对地质结构产生较大的扰动,使地质出现剥离现象,并且煤矿的搬运和堆积都会给地质结构地阿卡一定影响,致使大量植被和山坡土体受到破坏,而废渣和废石等会造成水土流失,最终导致土地沙化和矿震等恶劣情况。例如:我国四川自贡的盐矿平均每年发生的大小不等的地震有45次左右。

(五)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和废气

采矿时会产生大量的尾矿、煤粉尘和易挥发的气体,使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最终产生酸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采矿产生的废水和废液等,给水源平衡带来极大影响。

二、矿山环境治理的恢复策略

(一)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随着环保与节能政策的不断推广和实施,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得到一定控制和改善,但是,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在进行矿山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专门条例,认真贯彻和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加强矿山工作人员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和恢复的重视,使矿山环境治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矿山环境质量得到真正改善,使矿山环境质量得到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管理机制建设

想要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管理机制的建设,将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定到人头上,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尤其是水利、林业、环保部门和安全部门的相互协调工作能力必须快速提高,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使环境治理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构建。采矿企业在进行采矿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节约生产资源,以确保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三)提高矿业准入要求,规范矿业生产秩序

早期矿区的开采秩序比较换乱,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开采效率。因此,矿山环境治理必须提高矿业转入要求,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在秉持开发与保护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并且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惩处。为了保证国家和合法权益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破坏,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规范矿业生产秩序,从而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持平衡发展,避免更多矿山环境遭到破坏。例如:让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企业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职责时,将其作为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并且,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合格后才能将保证金退还企业,以保证矿山环境治理得到真正落实。

(四)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废弃矿山矿地治理机制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关于生态补偿》的相关条例,国家加强了矿山环境治理的宏观调控,不断提高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健全废弃矿山矿地的治理机制,通过不同部门的相互协调,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循环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在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编制治理相关方案之后,可以实行治理工程投标操作,并在工程治理完成后进行及时验收,以保证矿山环境得到真正改善。现代化建设中,矿山环境治理需要坚持“谁投入,谁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资本投入的形式,建立有效治理资金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本地居民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中,从而促进区域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结束语

第4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矿山 地质环境 治理

1 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 矿区地质环境概述 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 地表塌陷 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 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 固体堆积物

1.3.1 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 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

1.4 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 对大气的影响 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 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 对煤矿企业的影响 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 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 注重效益、分期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 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第5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煤矿环境监管经济建设能源

一、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大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采空塌陷加剧生态恶化

多年来,由于煤炭开采沉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或盐渍化,使西部矿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加剧。据东方网2005年1月7日报道,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李连济在其已完成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我国煤炭城市采空塌陷灾害及防治对策研究》中统计的数据是截至2004年12月3日,全国煤矿累计采空塌陷面积超过70万公顷,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500亿元。我国重点煤矿,平均采空塌陷面积约占矿区含煤面积的十分之一。其中,山西作为产煤大省,是采空塌陷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全省共15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采空区就达2万多平方公里,相当于总面积的七分之一。目前,采空区中6000平方公里的地域已经遭受了地质灾害。大面积的地质灾害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近10年来,山西省因地质灾害已造成500多人伤亡。另据统计,1980~1999年的20年间,山西生产原煤34.1亿吨,相应的采空塌陷面积达到8.18万公顷,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2.51亿元。由于采煤,山西省每年新增加塌陷区面积约94平方公里。近二十年的能源基地建设,大规模开采煤炭,造成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扰动等地质灾害。截至目前,山西省矿区面积累计已达8000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面积约占5000平方公里,引起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达2940平方公里以上。发生地质次生灾害的范围波及1900个自然村,涉及95万人。据调查,仅1993—2003年全省因煤炭开采就有40余万亩水浇地变成旱地,平均每年4万余亩。在黑龙江省,采煤业的发展致使其土地塌陷问题也较为严重。七台河矿区从1958年开始开发,在50年不到的时间里,全市下沉2.5米—6.5米;鸡西矿区经过80多年开采,已形成地表采煤沉陷区193平方公里;鹤岗矿区有63.73平方公里的沉陷区,其中最深的地方下沉了30米,在地面上造成6米多的裂缝,而且现在仍在以每年1.3米的速度下沉。

(二)水位下降造成供水紧张

煤炭开采除了造成采空塌陷外,还危及地下水资源,加剧缺水地区的供水紧张。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未经完善净化就被直接排放,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仅山西省水资源的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300个亿。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省社科院从20世纪80年代起,曾经多次对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过核算。核算表明,山西省每年的环境污染损失大约占到GDP的15%左右,而新增的GDP大约只有9%左右。据调查,全国96个国有重点矿区中,缺水矿区占71%,其中严重缺水矿区占40%。随着煤炭开采强度和延伸速度的不断加大提高,矿区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使缺水矿区供水更为紧张,以致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大量地下水资源因煤系地层破坏而渗漏矿井并被排出,这些矿井水被净化利用的不足20%,对矿区周边环境又造成了新的污染,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我国煤矿每年产生的各种废污水约占全国总废污水量的25%。同时地下水位的严重下降,也使区域内的作物大面积减产,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严重危害农业生产。

(三)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

煤炭开采导致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因煤炭开采形成的废气主要指矿井瓦斯和地面矸石山自燃释放的气体。据统计,我国每年从矿井开采中排放甲烷70~90亿立方米;矿区地面矸石山自燃释放出大量含SO2、CO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并直接损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我国目前国有煤矿共有矸石山1500余座,其中长期自燃矸石山389座,严重污染了矿区和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影响着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

二、对煤矿进行环境监管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针对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较少,更多的是在整个矿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煤炭工业作为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环境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矿产资源法》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矿业环保遵循“污染者负担”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现行的主要制度有: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使开发环保并重、提高利用率,设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度,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首先应进行环评,在建过程中应实行“三同时”。《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必须遵循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3、土地复垦制度。矿业环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复垦。《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及《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并要求开发者植树种草,恢复表土层和地表植被。4、矿产资源开发损害补偿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水法》规定开采矿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他人造成损失

的,采矿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负责赔偿。另外其他法也有相关规定。5、污染物集中处置及达标排放制度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进行了明确限制。对超标排放罚款,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严禁有毒废水排放。除此之外,还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重大事故紧急处理、限期治理等制度,构成了我国较完善的矿业环保法律制度。

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势在必行。但是在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但是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在整个矿业的角度来规定的,针对性不强,关于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是空白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很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同时由于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的部门规章过多,各部门法之间缺少协调配套,由于规章效力等级较低限制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不强,同时法律调控机制多采行政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市场作用。同时由于当时的条件,原《煤炭法》比较重视煤炭的生产,对于采煤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却只是一笔带过,从而使人们对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重视不够。近两年虽然人们重视了,但由于无法可依,对采煤中的破坏环境行为仍难以有效遏制。在修改《煤炭法》的过程中要把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因此,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三、如何监管

(一)建立采煤环境补偿机制

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快研究、制订煤炭开采对环境进行补偿新办法,加速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资金保障

环境治理和解决沉陷问题需要资金的保障。山西最近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门针对煤炭而征收的基金政策,开征煤炭价格基金是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平衡、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的手段),并将该项基金专项用于山西省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如保护资源、环境治理、提高安全水平、解决沉陷问题和煤炭综合利用等方面,这种做法至少在环境治理上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三)预防为主

第6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传统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多是消极的,积极的作用很小。矿产资源开发会导致土地占用、地质结构破环、化学污染、空气污染,以及植被和景观破环,但也会通过生态修复、治理和生态景观再造等,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改善交通条件、增加资源供给等[1]。但最新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必然造成环境扰动,但大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扰动较小,进一步从开采规模、开采阶段、开采方式、油气开发等多方面进行探讨,认为各开发方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不相同[2]。另外,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也应允许开采矿产资源,但条件更加苛刻而已。

1客观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1.1不同规模矿山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不同

1)大型矿山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大型(地下)矿山,尤其是大型沉积型矿山的开采,会造成大面积地下水潜水面下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大。大型露天煤矿(地表)及大型露天铁矿等的开采,因剥离表土和废石、尾矿堆放,造成占地和地表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可能导致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需要重点关注和整治,但如果采用回填技术,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可大大减少。2)中小型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不大。对于中小型矿山开采而言,只要控制废水,不使其流入河流和农田,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并处理好废石和尾矿的堆放问题,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仍属于点状污染的可控范围内,影响不大。如果采用绿色开发技术(如地下开采和废石回填),边开采边治理,其环境影响程度可以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中小型矿山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较差,环境治理动力不足,需要政府伸出援手。

1.2不同开采阶段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不同

一般认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分成三个阶段:①开采前阶段,包括详查、勘探阶段;②开发利用阶段,指开采阶段;③闭坑阶段,即开采后阶段。由于这三个开采阶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对应的生态恢复治理方式也不相同,因此,所采取的治理政策和治理措施不同。1)开采前阶段的影响。在勘查阶段,有些勘查活动需要使用钻机、挖探槽,少部分需要挖巷道(坑探),但因其挖掘的土方量有限,对环境的扰动很小。只要控制好打钻的废水不使其流入农田和溪流,控制挖掘土方的堆放位置,确保点状污染源不变成线状污染源,则其影响程度很小。2)开采阶段的影响。开采阶段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矿山生产周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颁布的时间,这时,矿山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年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颁布的时间,政府承担的周期=矿山生产周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颁布的时间;二是矿山生产周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颁布的时间,矿山企业承担的责任年限=矿山生产周期时间内的矿山治理恢复责任。3)开采后阶段的影响。对于老矿山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定应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因此,应按照“老矿山老办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政府承担恢复治理的全部费用。如果生产周期较短,矿山企业已经闭坑,矿山企业生产周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则责任应由矿山企业或第三方承担。

1.3不同开采方式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不同

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深部则采用地下开采方式[3]。一般来说,地下开采会影响地下的应力结构和地下潜水面,因此,只要做好安全防护,不会对地下的环境产生影响。但露天开采,会对大气、地表和水产生负面的环境影响。露天开采,多为煤、油页岩、铁矿、铝土矿等层状分布的沉积型矿床,在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是掘沟、剥离和采矿,其下降速度的快慢、新水平准备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掘沟速度。为保证露天矿持续正常的生产,掘沟、剥离和采矿三者之间,在空间和时间上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关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组织生产。

1.4油气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

油气大都是埋藏在几千米深的地下,上部有盖层,只要保持正常生产,则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出现钻井、采油污水随意排放、油气挥发和燃烧、采油过程的“跑冒滴漏”、生产事故等问题,则其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但只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减少生产事故和“跑冒滴漏”情况的发生,并做好污水处理,油田气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很小范围内。综上所述,不能笼统地说矿产资源开发带来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而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扰动的特点不同,采取差异化的措施。

2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重点

2.1不同开采阶段矿山生态治理恢复重点

2.1.1开采前阶段在详查和勘探阶段,随着投入和勘探密度的增加,以及槽探、钻探和坑探的增强,找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加重。如果环境的承载力很大,则详查、勘探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小,反之则很大。如果是生态保护区和旅游景区,因其环境承载力较小,则影响更大。在开采前阶段,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重点是修路的渣土和打钻的泥浆,防止点状污染源变成线状污染源。

2.1.2开采阶段开采阶段要进一步区分单个矿开采、多个矿开采和特殊情况。1)单个矿开采。从生命周期来看,单个矿成长历程可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随着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的推进,除了产量由小到大、稳定到逐渐减少外,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对土地的压力也随之增大。因此,单个矿的治理恢复重点是成熟期产量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以及中晚期矿山对尾矿库在压力。2)多个矿开采。多个矿山开采期是指多个矿山或多个矿种不是同时开发,但却是聚集性的,如整装勘查区矿产资源开发、矿业经济区开发。由于多个矿山或多个矿种不是同时开发,有的处在详查、勘探期,有的处在开采期,有的处在开采后期,但总体上是聚集的,规模较大,因此,从规划期到衰退期都要严格管理。3)特殊情况。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煤矸石排放量为原煤的10%~20%,在洗煤加工过程中,其排放量为洗煤量的15%~20%,排放量较大。因此,要加强管控,防止煤炭在开发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情况。

2.1.3开采后阶段开采后矿山,尤其指废弃矿山,要因地制宜,考虑废弃矿山土地恢复后适合如何利用,如建设用地、农田开发、城市垃圾废弃物填埋场、水产养殖场、地质公园[3],先做好规划,再进行开发。

2.2不同规模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重点

1)中小型矿山。中小型矿山的开发总体上对环境的影响不大,但应注意,不要让中小型矿山的点状污染源(点状的渣土、植被、污水)变成线状污染源、面状污染源,则其环境影响不大。2)大型以上矿山。大型以上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无论修建厂房的面积、职工生活宿舍的面积,还是尾矿库的面积,均比较大。如果是露天开采(煤矿、铁矿、铝土矿等),则还需考虑排土场、露天采场的数量;如果采用地下绿色开采,由于尾矿库和排土场都在地下,则只需考虑修建厂房的面积和职工生活宿舍面积。2.3不同开采方式生态恢复治理重点1)地下开采。传统的地下开采,影响地下结构和地下潜水面,但如果采用边采边回填的技术,则可以大大减少传统的地下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现实情况是两种技术都在使用,所以,应注意更多地采用边采边回填技术。2)露天开采。露天开采突出的是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应尽量减少露天采场、排土场和尾矿库的面积,从而减少露天开采的扬沙、粉尘的影响面积和占覆(压覆)面积。

2.4油气开采不同阶段的恢复治理重点

1)油气勘查阶段。油气勘查不同于固体矿产勘查,允许“边探边采”,因此,油气开采的阶段划分与固体矿产不同,其分为圈闭预探和油气藏评价两个时期。油气勘查阶段的重点是勘查后期的“跑冒滴漏”问题和搭建钻塔、修建公路对周边环境影响。2)油气开采阶段。油气开采阶段的重点是开采过程的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情况、生产事故和随意性的发生。需要二次注水的石油开采均对环境造成影响,包括钻井污水,每口井约产生300m3重金属超标;采油污水,采油1t需注水2.5t(如长庆油田);洗净污水以及处理人工注水产生的污水。不过油气开采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下沉、水资源极度匮乏[4],应注意节约用水,尽量避免地下水位下降、地表下层和水资源极度匮乏,注意污水的再次利用。3)废弃油田。废弃油田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老油田,老油田没有规定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及油田的治理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生态恢复治理基金(恢复治理基金)部分,已通过利润、成本等方式走账,所以老油田的治理责任应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即废弃油田的治理责任由政府负责;另一种是油田生产周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颁布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企业或第三方只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颁布的时间。

第7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治理;促进性

1 环境问题和环境治理措施

环境问题一般指第二环境问题即由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增加。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面临环境问题的严重挑战,必须采取系列有效针对措施,进行环境综合治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监测便伴随着环境综合治理应运而生。

2 开展环境检测的现实意义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间断地或连续地对环境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污染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视、测定、监控,获取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的意义即通过开展环境监测,提供代表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的数据,判断环境质量,评价当前主要环境问题,预警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服好务;还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来测定、获取、运用数据而作为环境执法监督和科学管理环境的技术基础。根据我国目前阶段经济发展要求和特点及出现的环境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环境监测数据,为环境控制与环境治理发挥指导作用,提高措施针对性,为我国开展环境治理、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3 环境检测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环境检测分类不同。以检测目的为依据,环境监测可以分为监视性检测、特定目的检测与研究性检测。其中监视性检测即常规检测,主要是对一定环境检测项目进行定期或长期检测,从而获得污染程度与环境质量信息,编制出相应解决方案。特定目的检测包括污染事故检测、考核验证检测、仲裁检测与咨询服务检测;以检测介质对象为依据,可以分为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态监测、生物监测、噪声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等;以检测区域为依据,可以划分为区域检测与厂区检测。

4 环境检测对象及技术

环境检测主要是以环境为研究对象,包括水体、大气、土壤、噪声等因素,通过应用一定的技术,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检测,采取定量、定性与综合分析的方式对环境污染物质及成分进行研究。环境监测技术不仅包括各种分析测试,还应包括布点技术、采样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和综合评价技术等。分析测试中最基本的化学分析方法有:重量法、容量法;仪器分析法有:光谱分析法、色谱分析法、电化学分析法、放射分析法;新技术的应用方法有: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傅里叶红外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合理选择监测技术,以实现环境监测效率及质量。

5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研究

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的首要环节,是环境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环境检测属于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方式,其有效开展对环境治理有重要和积极的促进作用,促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对环境管理和治理的理解

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及结合自身感受,使居民和企业及环境管理者对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在主观上为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二,促进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文件、环境标准和排污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保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规范性、约束性

通过环境检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状况,描述当前所存在的环境问题,结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编制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条文规范和约束环境行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从尺度上为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通过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数据和环境容量为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服务, 为制定污染物污染治理和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加强环境治理措施的针对性,提高环境治理效率

通过环境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对部分污染物进行优先检测和控制,筛选危害大的污染物,可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当前我国加强对高污染与高耗能行业的环境检测和污染治理, 开展的重金属领域专向检测,明确环境治理工作重点,按照行业标准开展专项治理, 有效控制超标排放问题,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依据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趋势性分析,建立污染防治预警机制,提前治理,防患于未然,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通过咨询服务性检测,如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提供贴近百姓生活的检测服务,为创造绿色放心家居环境,保证身体健康,提供科学数据。

第七、通过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和污染后果,为污染治理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撑,促进污染治理。

第八、通过区域环境监测及环境检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制定规划联防联治的综合措施,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我国目前推进开展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就是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检测,统一监管的一项扎实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验证检测、三同时项目验收监测等考核验证检测,为评价治理措施及效果验证提供服务,是科学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

第十、我国目前制定和开展的企业自行检测,将引导企业污染治理观念的更新,变被动治理为主动治理,增强污染治理的责任感,促进污染治理效果。

第十一、环境监测是伴随着环境污染的产生而发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研究性监测的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的提高,会为环境治理提供更多更好的治理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的重要指标与重要工具,其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意义重大。

6 结语

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与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了解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污染程度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环境检测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对环境检测分类、对象、目的及技术进行了浅析,重点研究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实践证明,环境检测属于环境治理工作开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及手段,对推动与落实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发挥着重要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尹明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影响因素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5).

第8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复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矿山环境地质环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由于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总体上成绩显著,任务艰巨,问题突出,有喜有忧。

1、主要成就:

(1)加强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章规划,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和保护环境。

(2)加强全国范围的工作部署,开展大规模全面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基本情况。

(3)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业投巨资实施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显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础薄弱。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后备基地较少当前2/3的国有骨干矿山已进入中晚期,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强度的开发导致矿山环境恶化。

(2)制度缺失。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规定。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尚需改进和加强。

(3)管理缺位。在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大局观念淡薄,受政绩和利益驱动,片面强调发展速度,降低经济建设的生态环保门槛。

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及原因

2010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果发现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局面。

导致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在立法上,《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又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互相交叉,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

2、矿山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机制。

我国部分矿山企业是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建国几十年来,开采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利润大部分交给了国家,国家没有给企业留下矿山治理的资金,现在让企业负担多年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另外,目前我国许多矿山企业处于亏损或维持状态,无大量财力投入。

3、治理技术欠缺、融资渠道不畅通。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缺乏恢复手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开采技术落后,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乏生态环境恢复的手段。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部分国有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负担重,使得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三、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

1、研究探索矿山环境治理技术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条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的各种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将法律法规和技术相结合, 这就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从而为各项事务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事故。 当然, 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所采取的技术也不尽相同。例如开发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处理的技术应该以放射性元素的处理技术及方法相关; 露天开采的矿山则是对该区域的植被破坏严重, 产生的污染一般表现为灰尘污染, 而地下开采多半表现为地质塌陷等灾害, 针对地表和地下开采所采取的技术路线肯定不同。

2、借鉴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还未发展成熟,因此, 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矿山环境的特殊情况, 对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加以借鉴。 如美国就对矿山环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 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及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等; 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 即一边开采一边把开采结束的矿山进行修复。这些制度、 原则都是我国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学习和引用的。

制定系统的、健全的矿山环境治理法规制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矿业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去约束我国矿山开采时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目前, 关于环境的保护法规制定了很多, 但是关于矿山环境治理的法规却很少, 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矿山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的。或者某些环境法规虽对矿山环境的治理进行了规定, 但是针对性并不强。

四、现阶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强工程模式

该模式强调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和次生地质灾害效应较严重的矿区,针对矿山环境问题中稳定性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

采用该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复和提高治理对象的安全性,优先考虑的治理对象是非稳定地质体。治理对象属于成灾风险指数较高的一类,即成灾危险性和致灾可能性较大,且危害性严重,若不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备了条件,可能导致次生灾害。

2、强生态模式

矿山生态环境包含了矿区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岩土、地下矿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观、以及在此环境中生存的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因于矿产资源开发,其结果往往是水土破坏、矿产资源耗竭,后果殃及构成矿山生态环境的每个构成要素。

强生态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主要适用于景观与生态破坏效应严重的矿区,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突出的治理对象。这类矿山环境问题属于累进性问题,是矿山环境经受长时间影响、被深层次改造的后果。此类问题对应的矿山环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将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予以修复。争取修复后的矿山环境能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恢复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净功能、物种演进等功能。

3、强生物模式

该模式原理是理顺生物链,主要适用于水土污染问题突出的矿区。当矿山环境问题重点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严重到超出了环境自我恢复能力,需调用强生物工程模式进行治理。

多元复合模式

一般情况下,待治理的矿区往往环境问题成堆,呈现多种矿山环境问题复合、多种环境效应叠加的状况。多元复合治理模式适用于此类治理对象。该模式强调的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适用于土地资源破坏效应、水环境效应和次生灾害效应等环境效应并存的规划治理区。

多元复合模式的组合形式可以是两两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据需求组成强化复型与弱化复合型,强化型多针对矿山环境效应严重、风险等级较高的情况;弱化型用于矿山环境效应相对稍轻、风险等级较低的情况。

结语:

基于以上所述, 我国的矿山环境治理是亟待开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有利于我国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国家;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决心, 向世界证明我国政府是相当重视环境问题的;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 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依然良好。

参考文献:

[1].赵仕玲.国外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J].中国矿业,2007,16(10):35—38

第9篇:大气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正文】

    一、从城乡比较的角度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继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忧虑。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1]由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晚发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2]不仅如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习惯于依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讨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特点之上。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汇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受农业生产长期破坏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据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2007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森林资源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国主要的沙尘源;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和城市相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土壤、水和大气污染,而且还强烈地体现为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的不当利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体现(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具体而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广,地区差异大。农村生态环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影响。二是与农村工业比重低、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现状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源小、数量多、分布广,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较大,且有不断上升趋势。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常常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如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盐碱化的影响;过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滥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过度狩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下降等等。四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贫困密切相关。农民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坏环境。[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鉴以工业污染防治主要体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之外,尤其需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广、散,农村生产活动特点和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歧向

    在环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运用,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创设了“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态环境管理中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又提出了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根据学者界定,环境合同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和转移达成的协议”,[4]环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对于探索环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有疑问的是,环境合同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与“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5]都纳入环境合同范畴,如何协调现行具有环境内容的行政许可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性质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且“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6]是否能够涵摄环境合同中“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也不无疑问。环境民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环境资源利用保护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张炳淳先生看来,环境民事合同“应用了合同的外观形式,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赔偿等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临合同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张文例举的发电厂与二氧化硫回收单位签订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缔结并不一定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完全可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结果。该回收合同亦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适用民法调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进一步论证而难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与环境行政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转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因来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原因。农村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分布场所,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负外部性,如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因此,自然资源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自然资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许可法》(2003)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后是否需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并未做出统一规定。理论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笔者拟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国家基于管理者身份体现在对有限自然资源享有的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监督上,而国家参与有限自然资源许可合同缔结是其所有权者身份的体现,由此形成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都列为民事纠纷。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自然资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源头控制目标要求我们在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合同缔结时就应当着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源头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缔结后第三方观察到的单方行为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欲从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角度进行规范以从源头上控制自然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合同的绿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绿化和监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非因自然资源的直接利用产生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某些工业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来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让渡的最重要的形式,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样可以建立在诸如此类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当缺失

    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概莫例外。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政府主导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内涵其中。这些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基本制度等,确立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如《宪法》(200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1989)第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合作。不过,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上也存在城市化倾向。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为中心,对农村污染严重的化肥农药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缺乏具体规定。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环保监管模式外,民间环保组织是另外一类引人注目的监管模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民间环保组织先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等。我国从1978年成立第一个官办民间组织环境科学协会以来至2005年底,共有各类民间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从业人员公有22.4万人。[8]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民间环保组织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模式重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