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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模经济;运输企业;集约化
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规模经济发展处于停滞不前状态,甚至与道路运输市场开放以前相比有所倒退。目前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经营方式落后;运输生产缺乏有效的组织,效率低下;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所提供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差。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信息技术大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国际经济一体化等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对于运输业特别是道路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不仅仅体现在位移上,还体现在运送速度、时间和货物安全上,道路运输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创新其现在的经营方式,探究更适合其发展的新模式。
一、道路运输企业规模经济影响因素分析
1.分工与交易费用
当道路运输市场劳动的交易费用系数足够小于中间产品的交易费用系数时,中间企业就会从道路运输市场中出现。如果分工在道路运输企业之间发展,则每个企业就会越来越专业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平均活动范围和规模也会缩小,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如果分工和专业化在道路运输企业内部发生,则一个企业中每个工人的专业化水平和一个企业的范围及规模将同时提高,企业的平均规模就会提高。
2.市场容量
规模经济的实现受限于市场容量,道路运输业由于其特殊性,市场容量包含经济发展与运输需求、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程度和道路运输业市场容量三层涵义。
3.管理与技术
从管理看,一类是生产管理,贯穿于企业运输生产的全部过程,与企业的运输设备密不可分,目标是实现生产率与生产能力的配套。包括车辆和员工岗位安排合理化等等。另一类是经营管理,是除生产管理以外的一切管理过程和管理行为,目标是最大限度地组织企业运输生产所需的货源并且控制非生产过程的成本。对于所有的道路运输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可以不断压缩的空间,可以不断挖掘潜力,将管理力的作用发挥到极限。从技术看,一方面,装备技术的发展使道路运输企业规模扩大;另一方面,信息化提高了管理效益,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
4.产业的发展水平
运输需求作为派生需求,在其发展初期,运输主要作为企业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的需要,专业化程度较低。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市场的扩大,为专业化提供了需求支撑,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内部分工链条的延伸,运输市场效率进越来越高,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协作程度进一步加强。
5.企业关系
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竞争与协作,这两种关系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方式有重要影响。
二、运输业形成规模经济的条件分析
1.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和保障
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突飞猛进,四通八达、高密度、高等级的公路网络正在形成,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社会性为运输规模经济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交通条件,因而运输企业可以集中资金和技术力量,主要从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着眼,积极开发创新先进的运输组织技术,强化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拓展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不断强化实力和扩大经营规模。
2.运输市场中企业竞争的推动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运输市场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行业性质的企业,这些企业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进行着激烈的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大企业战胜小企业,最终形成只有少数大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态势,这也会促进运输规模经济的形成。
3.多种运输方式各有所长
各种运输方式都有其自身的技术经济特性,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有利于体现运输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如,道路运输的机动、灵活、方便、门到门等特点,是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运输优势。所以社会需要更具广泛性,运输需求弹性相对较大,运输企业经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灵活性高。
三、创新道路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的途径分析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环境下,道路运输企业如何才能做好集约化经营,是道路运输行业继续考虑的问题。笔者将从合理组建企业集团及推广使用先进的运输设备两方面进行分析。
1.合理组建企业集团
适当扩大道路运输企业的规模是推广集约化经营的基础。因为没有规模化企业就不能实现规模化效益,所以道路运输企业必须走组建企业集团之路,形成规模效益,实现规模经济。换句话说,组建企业集团是借助资本集约促进资源集约。这就需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合时宜的市场规则,通过合理合并运输资源,实现行业兼并、合并或者并购,这个资源包括车辆、企业、线路经营权、战场、人员等。
第一,企业并购是指大企业采用控股、购买等方式收购小企业,扩大自身规模,这样就能有效合并小企业的运输资源。企业一方面要对自身股份制进行改造,促进企业内外各种资产有效重组,同时还要做到运输的跨层次、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及合并;把高速客车及高速共组作为载体和依托,重点建设在客运或货运中发挥主要作用的跨区域企业;引导同一区域内运输企业之间组成有机的经营团体,其好处是快速扩大规模经营,还可减少小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竞争。以企业产权为桥梁,有效实行资产重组,创建及发展跨区域的大规模道路客运集团,对其实施集约化经营,在大规模经营中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二,扩大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规模。扩大车辆规模的途径有两个:收购其他中小企业车辆或者购买新车。在购买车辆时,应选择适用性强的车辆类型和档次。集中购买车辆可大幅降低企业运营投入,同一个厂家的客车,采购1台、10台、100台,在价格上有很大的差距,并且因为零部件相同,还可减少维修部门的零部件库存。寻找合适机会兼并同线路客运车辆,减少同一线路的运营企业,组建运营联盟,形成利益合体,提高客车的运营效率。
2.推广使用先进的运输设备
使用先进的运输设备,有利于高科技成果在运输企业的应用。道路运输粗放型经营的特点是不注重高科技在运营活动中的重大作用。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企业的信息化:运输设备的信息化;公众服务及安全监管的信息化。运输设备的信息化主要指:为运输车辆安装物流系统优化技术、GIS、GPS等,实现运力、资源等信息的收集及共享,对车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控,促进物资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效整合,快速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及调度水平,降低空驶运输、无效雏形、迂回运输、重复运输,实现客车运输的快速响应、高效连接、合理组织及准时精确。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优化及改进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流程,使企业管理更加高效、系统,全面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的运载功能,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降低环境污染,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集约化经营是当前各行业发展的趋势,尽管运输企业还存在着诸多困难,但是也应认识到集约化经营的条件和优势,运输企业一定要抓住机遇,利用各自的优势来发展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运输业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上世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信息技术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改变,推动着社会经济与科技进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敦促着道路运输行业加快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做好交通运输事业,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服务水平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对道路运输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进程以及制约信息化发展的一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好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管理与建设。
【关键词】道路运输 信息化 发展 研究
道路运输信息包含道路旅客信息、道路货物信息,还有一些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行业等信息。道路运输信息化是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这些信息做出处理的过程,从而实现对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的全程进行优化和控制,使道路运输行业利益最大化,推动国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因此,建立起一个高效的、智能化的自动实现管理的道路运输信息化体系非常重要。道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是推动道路运输行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趋势。
1 我国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进程
道路运输服务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国民经济体,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道路运输服务实现信息化管理是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关键举措。我国的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从上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起步阶段、探索发展阶段、综合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几个历程。
1.1 起步阶段
我国的最早的计算机源于科学计算、工程设计与自动化控制的相关设备。信息技术是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开始引进的,经过逐渐普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至道路运输行业。上世纪80年代,交通运输部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展规划方案,成为我国道路运输行业走向信息化运营的重要标志。
1.2 探索发展阶段
我国道路交通信息化发展的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交通运输部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信息化建设使道路运输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壮大,道路运输行业逐渐步入智能化控制管理的阶段,为交通运输事业优化管理方式起到巨大地促进作用。
1.3 综合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行业进入综合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国家实行“十五”、“十一五”计划,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道路运输业大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这个时期内,国内多个省市的道路运输行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把服务流程、管理流程优化整合,实现信息共享、网上办公、电子档案存储等功能,提升了办事效率和质量,加快了对道路运输信息综合开发利用。
1.4 全面发展阶段
在“十一五”计划实施期间,道路运输行业实行信息化办公取得了有效发展,进入“十二五”计划实施后,进一步的提升了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信息智能化、现代化发展阶段。信息技术使道路运输管理能够更好地对道路运输资源进行利用,有效提升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充分发挥出了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
2 制约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更好发展的情况
近几十年我国的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更好发展的情况:
一是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缺乏,工作人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较低。由于一些单位没有精力和人力对信息技术知识开展系统化地培训,或虽然有短期的培训,但是无法达到广泛了解的程度,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知识达不到充分了解、专业化的水平。工作人员无法掌握信息技术知识,就无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
二是信息技术使用率较低。道路运输管理信息技术是一种实用性的技能,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的优势,部分工作还停留在传统的纸质媒介上面,办一件工作需要在好几个部门间奔波,影响工作效率,造成资源浪费。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利用率不高的体现。
三是信息化设施投入有待提高。虽然现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大发展,但是有些部门的设施和设备更新,跟不上工作需要的速度,导致一些信息化管理标准与规范无法实施,无法有效整合利用信息资源,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设想
3.1 希望提高道路运输信息建设组织保障能力
希望主管部门主动负责,依据科学管理体系,对庞大又复杂的信息资源加强管理维护,明确对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加强人才管理,使具备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人才能够全力以赴,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引领信息化建设。
3.2 希望发展示范、试点工程
在近几年信息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上,一些信息化示范工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效促进了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因此,继续建设一批示范性项目和综合性的信息平台等试点工程,对促进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会有典型示范功能。
3.3 希望各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设备的投入
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建设中,设备落后也是制约信息化发展建设的因素,希望主管部门可以加强对信息化设备的投入、建设与管理。
3.4 希望制定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机制
希望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发展制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方向,建立进一步做好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的政策,以及相关机制,提升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软性保障。
4 结束语
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使其发挥应有作用,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信息化管理方式相比传统管理方式,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调整道路运输行业,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能弥补传统管理方式的缺点,更进一步地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使行业和谐稳定运营,为构建高效高质、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道路运输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构建优质的运输系统与交通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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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system, road transport management functions are also changing. In this paper,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road transport management functions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were revealed by elaborating the meaning, features, classes and functions of road transport management. Starting from the impact of administrative environment on transition and the causes of changing, the changes in China's road transport management functions were demonstrated.
关键词: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演变;环境影响
Key words: road transport management;functions evolution;environmental impact
中图分类号:U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5-0287-02
1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含义和特点
1.1 道路运输管理的含义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各种管理活动的总称,是这些管理概念中含义最广的一个。它包括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表达了对整个道路运输事业进行综合管理的全部内容,它的管理主体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运管机关,运输经营者,也可以是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组织。
1.2 道路运输管理的特征 道路运输管理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以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必须是统一规范下的法制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协调的行政管理。
2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类别和职能
2.1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类别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类别有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该领域的行业协会为管理主体,以行业内经营主体及其经济活动为管理对象,以维护行业内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为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依据行规所进行的协调、监督、自律及提供服务的活动。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为实现国家当时的中心工作目标,有效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道路运输业的各种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总称。
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是是以营业性道路运输为管理对象,对参加营业性运输业户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等进行调控、组织、监督、检查和调节运输纠纷、纠正违章行为的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是运输经营者对自己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做的各种决策、生产计划、组织指挥、经济核算、财务会计、物资供应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2.2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能有:①制定和贯彻方针政策。调整道路运输结构政策(包括道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道路运输运力结构调整、道路运输经营结构调整和道路运输组织结构调整),维护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和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的策略,构建和谐道路运输的政策。②制定和贯彻法规规范。③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④运输活动的组织指挥。⑤做好协调服务工作。⑥运输活动的执法监督。
3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演变
3.1 改革开放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状况 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是计划经济制度,我国的道路运输以为国有运输企业为主,禁止非公有制运输经济的存在。政府交通部门直接管理运输经营,运输资源的配置上全面推行国有运输企业的垄断性经营。道路运输管理全面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运价、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存在道路运输市场竞争,企业被政府管得过多过死没有活力。
3.2 改革开放后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由政府直接管理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向管理运输市场的转变是(改革开放后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使得道路运输管理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重大转变,即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和由直接管理运输企业向管理整个道路运输行业转变。第二阶段,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发展阶段(上世纪最后十年)。全面开放道路运输市场,下放审批权,取消运输额度控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道路运输发展,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运输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第三阶段,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提高阶段(本世纪至今)。本阶段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活动;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加大道路运输价格监督检查;停止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推广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权授予制度等。
4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转变
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转变主要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职能调整;转移技术性、辅职能;加强规划指导、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的职能;强化服务职能。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职能转变的途径和方法:
4.1 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 随着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逐步转变政府部门应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来构建道路运输管理职能可以尝试把现有的部分管理职能分离给中介组织,交给政府助手”去做。因为行业协会在沟通企业与市场的联系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组织协调合作发挥群体优势和中介作用等方面,可以发挥诸多作用,具体包括:行业自律、从业人员培训、经营咨询;服务质量评比、道路运输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市场信息的调查、经营资质评审的前期工作、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等口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只有这样才能够既解放自己又能解放运输经营者从而使管理割粳多的精力用于关溯及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解决市场机制本身所未能解决的各种矛盾着力培育运输市场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4.2 进一步促进管理职能的市场化 过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是在营运线路的审批上,即负责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开业、歇业、停业的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对辖区内的客、货线路进行审批把住市场准入关主要方式是行政审批。笔者认为行政审批的方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机会均等的竞争在制度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客、货运输线路作为社会的有限资源就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影响了整个运输产业的升级.难以达到全社会道路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现在应进一步加强运输管理职能的市场化(即在控制运输供给量、严格认定运输经营资质的前提下通过申报者的相互竞争来决定准能最终进入市场)来改变以往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市场的模式这种转变体现了把过去的行政审批方式转换成市场机制的选择方式这样不仅使政府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向公众负责、市场准入趋于公开、公平、公正,而且能够使竞争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只是服务者、促进者、合作者。所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最重要的内容应该在市场的准入上以招投标的市场化认定方式来取代行政审批方式。
4.3 促进行业管理部门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以民为本是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个突出观点,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要做一个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从这一观点看,没有道路运输行业的广大从业者也就没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以后道路运输管理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要以服务为宗旨来改善整个行业管理水平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步演化,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服务在工作重心上要把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并监督运输市场行业规范和公平竞争规则上来,尤其要搞好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举报查处和整改制度使经营者投诉有门真正维护好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在管理地位和视角上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代表和体现广大旅客、货主和经营者的意志而不能狭隘地体现本部门的利益;要从以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坐等上门的被动服务转向出门到户的主动服务。
4.4 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宏观调控职能 道路运输业的宏观调控是一项知识面广、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出行业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路子不断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以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在今后的行业管理工作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统筹规划、政策实施、信息引导、组织协调、价格管理、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地讲:一是要加强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二是要运用政策法规,对运输经济进行调节、规范和指导。三是要强化信息引导的功能,从而合理引导运输企业搞好经营决策。四是要搞好运输经济活动中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组织完成重点及紧急物资的运输。五是考虑建立一个围绕价值量上下浮动的运输价格体系。六是要加强对运输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总之,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交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紧紧围绕行业管理宏观调控体系的形成和功能的完善,不断用创新的思维、服务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去正视困难和解决问题我们就一定会取得新的成绩。
4.5 加强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职能 长久以来,我国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而在最近的几年里,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随着我国的公路里程和汽车保有量的增长也在逐年递增,而且重大的恶通事故也一次次发生,交通事故的频发,对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
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公路里程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以高比例递增,重大恶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反响强烈。道路运输安全应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而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是由公安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的这种道路交通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极易造成交通安全管理的弱化。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道路交通立法、执法、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事故的处理、紧急救助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等诸多方面。虽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与交通警察部门存在职能交叉但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发挥在营运车辆与安全性能的选择、安全检测、职业驾驶员的培训及考核、制止超载违章等经营行为、运输企业的安全技术等诸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我们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强调和突出运输管理部门抓安全的这项重要管理职能。
5 总结
为了更好地让道路运输管理与时俱进的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本文详细的阐述了道路运输管理的含义、特征、类别和职能。从定义出发,结合实际,深刻道出了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职能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以致今天的演变。并且,通过分析转变的原因和行政环境对转变的影响,总结出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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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思想政治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适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舆论氛围,精神文明建设就有了不断强化的社会环境和充分施展才能的大舞台。
精神文明建设涵盖面广,包括文化建设、政治思想、道德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贯彻“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到因地制宜,坚持常抓常新,突出创建特色,丰富创建内涵。
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及《省交通运输厅“十二五”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精神,省运管局制定了《__道路运输系统“十二五”精神文明创建规划》,为了将部、厅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传递至全行业,实现上下联动的机制,省运管局连续几年举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培训班,要求各地市运管部门、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文明办主任参加,邀请省文明办、省厅文明办的领导讲解相关内容。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做好行业惯例工作的有力保证。因此,我们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客观需要,在强化行业管理过程中,卓有成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是规范行业外在形象。近年,省运管局逐步推行行业形象统一战略,提出统一规范服装,统一执法车辆标识,统一执法公示栏,统一挂牌执勤,统一执法行为规范的“五统一”。在此基础上,注重用良好的人文工作环境来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重点推进了基层单位文化场所建设。各地运管部门积极加强阅览室、陈列室、活动室、健身房等文化场所建设,逐步改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还建立了荣誉陈列馆、展示馆等,充分展示道路运输行业建设与发展的成就。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实现了规范行业外在形象,寓行业价值观和行业理念于外在形象之中,达到了美化工作生活环境,建立行业标识体系,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目的。
二是提高运管人员综合素质。组织运管战线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同志编写《运管人员职业道德》、《道路旅客运输司乘人员职业道德》、《道路汽车客运站站务人员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教材,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有关业务专家到企业、运管机构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巡讲;每年举办运政执法、客运管理、货运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培训班,切实提高了队伍综合素质;加强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建设,召开全省范围内的企业座谈会、运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是大力宣传行业精神。省运管局党委将龙江交通精神确立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通过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企业采取悬挂张贴以龙江交通精神为核心内容的宣传画、宣传标语,开辟固定宣传栏宣传板,播发主题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龙江交通精神;通过在出租车和公交车醒目位置粘贴宣传标语,在有LED屏幕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上滚动播发宣传标语、宣传口号等形式,弘扬龙江交通精神;通过开展主题演讲、报告座谈、读书征文、诗歌朗诵、行业歌曲创作、展览展示、文艺晚会和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形成一批广大干部职工认可、在行业及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作品,切实把行业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精神文明创建的各个方面。
__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近几年来虽然迈出了一定的步伐,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精神文明建设对推进行业发展的高度来审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着以下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是认识程度不够高,行动不够自觉的问题。由于思想认识和文化水平以及知识结构的局限,一些市、县运管部门的领导在道路运输精神文明建设的认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对精神文明建设内涵的把握、功能作用的认识不全面,往往将其简单地理解成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将行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等同于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游离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之外;二是对道路运输精神文明建设缺乏整体部署和规划。数量相当的单位和干部职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推进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的经营者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供用户选择。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维修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准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
(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四)严格考试纪律;
(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局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
(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
(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
(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维修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文书和清单,告知执法依据、理由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限;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暂扣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 道路 运输 节能 减排 探讨
国家近年来特别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道路运输业既是能源消耗的重点行业,也是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的领域。交通运输部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全面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1. 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1.1交通运输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油品消费第二大行业,石油消费总量约占全社会石油消费总量的1/3。目前,全国道路运输行业的营运车辆已达一千余万辆,从业人员数量超过2500万,完成的客运量、货运量分别占综合运输体系的93.4%和75.2%。道路运输完成的客货运量超过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的总和,消耗的石油量也超过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的总和。道路运输业作为交通运输领域的耗能大户,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1.2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道路运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而产业结构不合理、组织化程度不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的能耗高、效率低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是要通过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变传统的发展方式。而转变发展方式与节能减排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只有加快道路运输节能减排,才能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1.3我国政府向世界做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庄重承诺。节能减排任务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并向全社会公布。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道路运输业,面临的任务尤其繁重。
2. 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
近年来,道路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从建立规章制度、完善行业标准、加强政策引导等环节入手,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富有成效。主要做法有:
一是严格实施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将车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二是加强道路客运运力投放调控。按照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完善客运班线和运力许可管理方式,健全道路客运市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制度,加快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实载率。科学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线网总体布局、客运运力规模和结构,增强运力调控的科学性。
三是鼓励甩挂运输发展。道路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减少挂车检验次数,调整挂车保险,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推进甩挂运输车辆装备标准化,完善挂车证件管理,鼓励运输企业拓展运输网络,完善枢纽场站设施,积极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程,加快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是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公交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应由政府主导,围绕保民生的要求,在投资安排、场站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换乘衔接等方面,加大工作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完善公益性的公交客运体系,让人民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地乘公交,改善城市交通需求结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有效解决城市拥堵难题,减少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
道路运输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到2015年,道路运输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进一步降低。新能源、节能环保车型得到推广,高油耗营运车辆所占比重明显下降,各项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节能驾驶知识得到深入普及。与2005年相比,营运客、货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应分别下降3%和12%;营运客车、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5%和30%;客运班车实载率由47.5%提高到56%,营运货车实载率由50%提高到55%;实现95%的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 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组织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机构主要领导应作为本单位、本行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监督考核体系试点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3.2深化重大问题和政策研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加紧研究提出道路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途径和保障措施。完善道路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分析制度,把节能减排作为重要内容和核心指标,做好月度、季度油耗情况的分析和预测预警;研究建立道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和排放统计及分析制度,将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纳入统计体系;研究建立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评价体系,出台监督考核和奖励办法,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监控力度,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引导企业加强内部节能管理。同时,加大资金引导力度,鼓励运输企业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高排放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环保型车辆和混合动力汽车,鼓励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新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不断拓展道路运输节能工作的领域。
3.3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长期以来,营运车辆准入管理缺乏对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在现行的准入制度框架内,增加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管理,强化了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的市场监管手段,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4鼓励发展节能高效的运输组织方式。围绕传统货运业的改造升级,应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积极发展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厢式货车运输、零担快运等运输组织方式,提高道路货运市场的网络化、组织化水平。加快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积极培育一批在物流供应链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切实组织好甩挂运输试点,加强资金的引导与带动,发挥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的主体作用,逐步扩大甩挂运输的范围和规模,对新购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推荐甩挂运输车型、装备,以及甩挂运输作业相关设施改造给予政策支持,对试点企业定期定线运行的甩挂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落实城乡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建立农村客运财政奖励制度,引导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公交客运协调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站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货运站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安监、物价、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货运站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未列入本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而根据镇(区)产业发展情况确需建设货运站进行配套服务的,须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需设立危险货物存储场地的货运站,必须在化工区内选址,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变更货运站的土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
货运站按照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或者备案后,应当同时将项目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货运站站内布局应根据功能和生产规模统一布局,并结合货运业务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期实施。在布局中要优先考虑生产区域,重点是确保库、场位置。站内道路统一规划,合理使用,使站内车流、货流、机械流、人流便捷通畅、互不干扰。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考虑分期建设过程中相互的衔接要求。
第九条货运站建设完工后应通过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第十条规划入驻经营业户超过一百家的综合货运站,应当预留运管、税收、工商等部门驻场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从事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少于一万平方米的封闭、硬化停车场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库房;
(2)从事仓储理货经营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库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设备证明材料;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申请货运站经营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需变更名称和地址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因改扩建而改变货运站规模和功能,从而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城市综合治理的要求,减少货运车辆违规占道停放、装卸作业和堆放货物的现象,应统一引导下列货运及货运辅助企业纳入我市货运站驻场经营:
(一)无自有办公场所(不包含商住楼)且无法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证明的货运企业;
(二)无自有营业用房或自有营业用房面积少于五十平方米的货运企业;
(三)无自有营业场所和库房或自有营业场所面积少于五十平方米、仓储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货运配载企业;
(四)库房少于二千平方米或者场地少于五千平方米的仓储企业。
第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站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和信誉档案,掌握进站经营业户的经营状况及客户反映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督促进站经营业户规范、合法、诚信经营。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站内道路运输服务投诉,调解经营纠纷和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货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手续不齐全的车辆进站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二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做好各项源头治超工作,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货运站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件和驾押人员从业资格执行登记制度,配合运管、公路、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存储、保管货物。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允许站内经营业户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严禁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入站。
第二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站内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工作,维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保持场内及周边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执行价格规定,禁止乱收费,同时不得恶意压低收费标准吸引货运及货运辅助企业入驻。
第二十四条加快推进货运站信息化建设,实现站场资源优化整合,积极引导驻场企业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交易、网上找车,提高货物配载效率。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货运市场动态信息收集和。
第二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检查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货运站了解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货运站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对货运站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站的违规行为需要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当场进行处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无证驻场经营业户的,应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当场取缔。
(二)检查人员发现有经营业户违规储存、堆放危险货物的,应联合安监部门要求经营业户立即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危险货物。
(三)检查人员发现出场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可以立即制止并在装载符合标准后放行。
为了使调研的结果尽可能地符合真实情况,调研区域主要设定为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江苏省、湖北省、贵州省等省及其下属地市,选取样本为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等有代表性的省份。调研对象囊括上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运输管理部门、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大中型运输企业、重点道路货运站场和集装箱货运站、有关协会、学会、专家及相关政策制订者和执行者。
本次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考察、信函调查等方式,调研小组对样本区域道路货运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经验,现行道路货运管理办法、政策构成及政策需求,道路货运站场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建议)、政策需求,道路货运站场类型、规模、投资构成、经营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需求,道路货运站场的信息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需求,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的相关设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
货运站场存在问题多
通过对调查区域的实地调研不难发现,我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中有许多不足亟待解决。
站场定位不明
道路货运站场在性质上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还是道路基础设施的定位不够明确。但站场性质定位是根本性的,它将直接影响货运站场的资金来源渠道、分配方式、使用方式及经营管理方式等。道路运输站场(主要是货运站)与运输管理部门、运输企业的关系以及在运输市场中的地位不合理,有碍于形成有机的运输站场体系,有碍于形成社会的多渠道投资主体。
因为货运站的产权和经营主体不明晰,使得国家投资和股权及其收益的管理不够严格,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不够明确。也因为管理人员与经营者不明确其功能、面积、定位、运营主体等重要问题,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种种分歧,产生不便。例如广州市运管人员就询问了集装箱堆场是否属于道路货运站场这样的问题。
在货运场站的规划与建设中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道路货运站场规划在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站场建设与道路建设、道路运输的其他环节、城市公交、其他运输方式、城市布局规划的协调渠道与手段不够通畅和有效;政府在规划中的职责既有布局,又参与项目立项与实施,政企分工不明确。
规划主体层次过低,没有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从而造成货运站场规划与产业规划不衔接,投资容易失败。一些货运站场的建设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根据1995年制定的零担货运站级别来建设现代的物流园区,若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建设,绝大多数的货运站场用地将大幅度缩减,明显不适应现代物流园区的综合发展方向。
由于以上原因,许多货运站的选址规划与海陆空运输方式、城市配送衔接不到位,公安和城管部门不让货车进城,直接造成非法面包车拉货猖獗,即城市的最后一公里不畅,推高了物流成本。
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资金问题是制约道路货运站场发展的瓶颈,充足的资金才能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多的市场机会。调查中发现,道路货运站场除了极少数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以外,多数主要还是依赖于民间资本,例如大连市有7个零担货运站,其中80%的在建项目均为民营,资金量稍显不足。
现有政府投资部分的筹资渠道较窄,目前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车购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及交通企业自有资金等,这使得道路站点建设缺乏资金投入;政府资金扶持方式主要是拨款,推行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和资本金方式,由此造成许多省份对于道路货运站场长期投入不足,甚至毫无补助。部分省份现有的道路货运站场建设改造主要依赖于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拨款,资金有限,如广东的货运站场建设资金目前缺口达到30亿元,而且下拨资金迟缓,企业似乎看不到政府的支持。
土地使用障碍重重
原有的货运站场和物流园区随着城市的发展被商业地产等包围,被迫拆迁,然而由于城市经营者的逐利和城市形象等问题,迁建的土地申请却常常被地方政府拒绝,土地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货运站场土地租期较短,政府在物流用地方面缺乏指导,经营者只好各显神通,各自拿地,土地使用得不到保障。如广州市1991年成立的一家大型货运市场,到了1998年就被迫拆迁,2005年拆掉了广州有名的同德货运市场,2007年又拆除了新百佳。土地的问题极大地困扰着企业经营,因为经营时间得不到保障,由此造成投资谨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缓慢,水平低下。
管理政策体制不健全
调查显示,只有广州、深圳、大连等少数地市制定了自己的货运站管理制度,其余的仅以国家的规范来进行管理,事实上已经完全放开,缺乏治理货运站的有力依据。
就目前而言,道路货运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从源头上导致了货运市场竞争无序、货运发展滞后等诸多问题,为管理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同时,行业准入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如进入行业应有的资质、经营范围等问题都不明确。
运管部门管理不到位,对于非法营运打击不够,未经许可的货运站仍然有机会生存。一些地方货运站场建成后许多货车仍然不进站经营,市场仍然保持分散经营、恶性竞争的状态,极大冲击了正规市场的运营秩序。
政府对信息化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以中外运广东省分公司为例,企业在GPS应用中因为与配套系统产生冲突,不得不多次放弃原有系统,现有GPS系统已经是企业使用的第四套了,信息化标准的缺失实际形成了很大的浪费。
货运站的投资选择标准以及资金的安全回收方面有所不足。在现有货运站的选择标准下,一些站被政府选上并进行了补助,可是结果却并不理想。还有一些地方的站场缺乏对投资的监控和后评价,在国家各级政府投入资金以后,在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管和安全退出问题方面就显得有心无力了,如广西目前仍有4个亿的政府投资没有回收。
一些地方政府直接进行货运站场的日常经营,这种政企不分的局面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应该尽快明确站场的产权和经营主体,加强国家投资和股权及其收益的管理。
人力资源问题无疑是阻碍道路货运业发展的一块短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相关规定一片空白,造成针对货运站场的执法随意性较大,企业无所适从。行业内不仅职业经理人严重不足,技能型人才也有很大的缺口。
道路货运站场实际运营水平低下。现有货运站场和物流园区多为民营,经营主体五花八门,以个体为主,缺乏现代经营理念,第三方物流较为薄弱,服务方式和手段传统、单一,货运站场主要还是采用大排档的形式建设,与物流园区的定位不符,致使站场经营效益低下,缺乏对入驻业户的严格管理以及风险管理机制。
经营者市场观念薄弱。多数传统的道路货运站场无论是设备投资还是服务项目设计,其水平都不高,也没有形成货运站的经营网络,其经营不适应运输市场需求变化,站场经济效益普遍较差,基本处于微利和保本状态,特别是国有货运站场亏损面大,货主和车主不能得到满意的服务,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货运站场运营管理中存在的许多薄弱环节导致车辆空驶率增加,实载率低,能源浪费惊人;同时严重影响道路基础设施及运输车辆能力的充分发挥和运输效率的提高,制约了道路运输作为多种运输方式联系的纽带所应发挥的作用。
信息化水平低且缺乏标准,运输组织化程度低,很难形成站场─道路─车辆─站场这样一个有机联系的道路运输服务系统。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道路货运站场的管理是很空泛的,管理力度远远不能起到引导发展的作用,管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管理行为效果差。道路货运站场对管理部门有很大的意见和期待,希望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来规范货运市场和货运站场的发展。
如何引导货运站场健康发展
根据9个省份的座谈、现场察看及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各级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及货运站场经营者主要关注道路运输站场性质、功能定位、投资政策、市场准入等问题,先要解决道路货运市场培育、发展完善和监管、道路货运站场建设等问题,在此前提下才能做好引导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发展。
明确站场性质、功能与定位
大多数调研省份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明确道路货运场站的类型划分及各类道路货运站场的性质和功能,尽快明确道路货运站场与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的区别与联系;建议通过明确货运站与物流园区的区别与联系,划分清楚货运站场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属性,加快制定道路货运站场建设投资、土地、税费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国家道路运输枢纽城市的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以及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内相关道路货运基础设施的布局。
改善站场投资环境
除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道路货运站场建设有明确的中央政府补贴外,其他道路货运站场政府投资政策不明确,规划、土地、融资、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导致道路货运站场投资环境欠佳,各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对道路货运站场建设投资态度差异明显(从政府全额投资到完全无政府投资等形式均存在)。建议从国家层面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与发改、建设、国土、税务部门协作,加大道路货运站建设用地、投融资及税收优惠政策并保障其落实,同时明确本部门对道路货运站场建设的投资方向和补贴力度,统一资金使用模式和投资标准,从国家层面消除不同部门对道路货运站场与道路运输类物流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差异。
多部门协作把好准入关
绝大多数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经营者认为我国道路货运市场过度开放、市场运行效率差,呼吁通过强化市场准入引导道路货运业及道路货运站场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建议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从落实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强化市场监管力度;特别建议对于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的市场准入应改变“后置式”许可制度为“前置式”许可制度,争取货运站场经营者在获取规划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营业执照之前能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制度,以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能真正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跨省道路货运企业入驻货运站场经营时的许可或者备案问题,部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建议,应由交通运输部牵头推动省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例会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及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管。
同时,部分省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建议结合《公路保护条例》的源头治超相关条文,应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站场作为车辆源头管理、治理超载超限的重要依托场所的作用,明确道路运输站场对经营者、承运人、驾驶人员及车辆的管理职责,建立货运源头监督管理机制。
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与考核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道路货运企业代表认为,原《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已不适应运输服务和物流业发展需要,建议尽快修改货运站场建设标准,应对道路货运站场的规模、功能、设备设施(如仓库、绿地)等建设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根据修订过的货运站站级标准进行评级,对符合标准的货运站给予相应的补助金额;同时,建议制定货运子系统间的配合标准,包括信息平台的建设标准、各类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货运站与货物、包装、运输车辆、装卸机械等各种设施设备的配合标准,形成全国货运站场建设体系。
同时,大多数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道路货运企业建议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道路货运站场服务标准、管理规范、道路货运站场及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并下发指导性文件,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建立起正确的市场导向,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的服务质量,这样做有利于道路货运和物流的发展;并建议通过规章制度对货运站场驻站经营业户的不良经营行为(如货物损坏不赔偿、不执行合同、不诚信经营等)予以严格管理,应将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货运站场的信誉考核与级别评定相结合。
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与监管
大多数道路货运企业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认为,中央及省级政府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应鼓励、支持全国性或区域性道路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实施信息系统对接工程,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建议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的模式设立信息平台,政府主导可以统一标准,为全省、省际、全国联网做好铺垫,企业经营可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进货运信息化的程度,通过建立全国道路货运站场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吸引货主和运输企业进场交易,从而促进货运站场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部分道路货运企业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建议,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虚拟网络货运站”应加强对道路货运公共信息平台的监管与监督检查,特别要对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信息真伪进行身份识别,通过审核信息保证实名操作和信息真实,将相关违规信息、不诚信记录可以及时反馈到运政系统中。
推动规范化经营
理顺客货运输秩序,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车匪路霸、保障运输安全为重点。全面落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巩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成果,促进全市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服务业和客货运站。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全市道路客货运输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
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在收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打击非法营运。
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货运输业户(包括客货运站、停车场、货运配载点、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凡超类别、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切实加强运力调控,市政府组织交通、公安部门制定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客运线路“先计划、后审批”和车辆“先审批、后购置”制度,防止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运载率,减少车辆空向行驶,制止恶性竞争。同时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要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客货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客运市场治理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坑客、宰客、甩客、卖客”等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货运市场治理的重点是对货运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要建立健全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网络,公布投诉电话。对旅客和经营者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做到受理一起,查处一起。
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货运输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目前道路运输市场中存在乱涨价或乱压价等问题认真进行整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开展一次运价专项治理工作。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的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运价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运价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五)加强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为主”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强化道路客货运输行业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标准的不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达到报废年限的老旧车辆,要收回营运证牌,严禁报废车辆从事营运。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营运客车必须按《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载客,凡超载20%以上的客车,必须立即终止其运行。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要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切入点,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质管理,并对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等岗位的从业人员同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严禁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技能没达到相应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
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车辆、尤其是进出城区车辆的畅通安全。
(六)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办法。要在全市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中广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切实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责权明确、政令畅通、运转高效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纪律严明、风貌整肃、业务娴熟、依法行政的道路运政执法管理队伍。
(七)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
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
完善经营机制,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加快道路运输场站规划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四、具体安排和步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主要任务: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市政府组织交通、建设、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总结材料报省交通厅,迎接全省全国检查。
五、工作要求
领(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交委、建委、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