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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切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搞好市场清洁卫生。经营者门市、摊位实行“门前三包”,保持摊位、铺面整洁卫生,严禁占道经营跨门营业。
二、市场管理员积极开展治安保卫治安管理制度工作的宣传,帮助和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经营户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定。
三、为确保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各经营户根据经营项目,办齐各类证照,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估买估卖,欺行霸市、出摊占道,严禁超项目经营。
四、临时入场经营户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安排,进入指定摊区经营,并做到不超高超宽和出摊占道。市场内严禁乱摆摊点,乱搭乱建,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地专门停车处。
五、建立“12315”联络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六、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针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制定市场监管应急处置预案。
七、一切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搞好市场清洁卫生。经营者门市、摊位实行“门前三包”,保持摊位、铺面整洁卫生,严禁占道经营跨门营业。
八、对当天产生的垃圾,菜叶、菜皮、果屑、垃圾严禁积压和堆放在摊区内,清洁人员必须做到随脏随扫,确保市场内无垃圾、果屑、污物和积水出现,当天垃圾当天清除,消除卫生死角,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
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
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范对集贸市场举办者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规范执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场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思路
中图分类号:F5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111-01
前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推动城市环保工作开展的关键。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却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的提升,也难以满足人们对于宜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因此,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改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工作。
1.当前我国城市环境卫生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必须掌握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通过改变政府职能,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城市居民的不同需求。研究人员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操作中的一些宏观和微观问题展开了研究,比如如何培育成熟的市场体系,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所扮演的不同的角色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都需要进一步讨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促使政府成为一个“聪明的买家”尤为重要。只有将城市和市场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做一个系统研究,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革做一些有益探索。
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居民环境卫生意识淡薄
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薄弱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关的,城市居民卫生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公民公德意识差,卫生习惯不好。目前,在部分城市居民中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的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由于居民自身素质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城市人口数量迅速增加,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难度。
2.2 环卫资金不足导致环卫设施不齐全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管理内容比较繁琐,为了保证环卫工作的质量,需要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城市的垃圾量不断增加,对环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有些城市因为环卫资金受限,环卫设施配备不齐全。垃圾箱因数量不足而导致空间分布不合理,由此导致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而清洁车的配置有限,就会加剧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运输车量运转周期较长,导致垃圾的滞留时间延长,会加剧城市环境卫生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利。
2.3 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在环境卫生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各自为战的局面,对城市环境卫生齐抓共管的意识不前,环境卫生管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受到较多的限制和制约。其次,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也缺乏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往往陷入发现问题、集中治理、问题复发、再集中治理的怪圈,环境卫生管理整体水平不高。
3.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
3.1 提高全民的环卫意识
全方位的提升民众的环卫意识,例如可以通过普及环卫知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氛围,以广播、电视、报刊为媒介的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以公益的形式宣传教育知识使它家喻户晓。也可以在社区街道办墙报和制作展板,同时把录制环卫视频在生活区不定时播放。印发宣传物使流动人口和市民的环境保护知识能够一定普及,人口问题不再成为城市卫生的难题,不再出现城市市民特别是流动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出门就乱扔垃圾,没有公德意识的现象。
3.2 加大环卫资金投入
使公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多设置垃圾容器以及使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特别是一些人口稠密地区,比如城中村以及城郊聚居区因为居住人口多而杂,更应该加强其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布局中转站,实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及运送。同时加强公厕的卫生管理及设置点的布局的人性化,做到百米可见,方便居民生活。从长远出发,着眼于未来,搞好卫生工作,还清洁环境于民,尽最大努力做好垃圾处理及治理工作,把城市卫生当大事来抓,造福当代和后来者。
3.3 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建设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执行,最关键的是必须进一步的强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建设,尤其是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设计,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构建依法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是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以及考核管理制度,通过落实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进行优化约束,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管理水平。同时,重点还应该全面统筹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力量,加大对各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处理力度,确保共同配合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
3.4 将市场化机制引入环卫管理
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环卫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往往出现服务的成本或价格居高不下。环卫服务的市场化,将大大提高环卫服务的供给效率。目前,在环卫行业引入市场化机制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效果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两种:(1)BOT方式建设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由政府与私营投资者就某个大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定合同,政府特许民营部门负责设施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在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地转让给政府,政府以承诺的服务价格来补偿民营部门的支出并保证其合理回报,等同于民营部门对公共部门的融资租赁,价格风险由公共部门承担。(2)环卫作业服务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是通过招投标竞争授予服务合同作业经费来自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是投资主体由承包单位提供服务,适用于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3.5 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
做好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动态性与系统性管理对于保证环卫管理的长效性非常重要。一些城市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城市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定期对城市路面进行清理,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第二,对城市垃圾清理与运输工作加强管理,避免不必要的“二次污染”,对城市垃圾进行集体分类处理。第三,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到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处理,并做到每日垃圾及时清理。第四,要注重公共设施(备)的配置和管理。配置要合理,数量要充足,使用要方便,管理要规范,形式要雅观,使之发挥应有功能,服务于城市。
结束语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重点在制度管理、设备保障等几方面完善管理举措,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为城市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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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姜在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J].城乡建设,2015,04:50-51.
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地沟油”等相关报道再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提高餐饮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完善餐饮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也成为时下最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之一。笔者就我县餐饮业量化分级工作现状及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现状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是从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有利于调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管理积极性、规范卫生监督管理行为而创建的一种全新的监督管理模式。量化分级管理把以往的拉网式检查改为重点检查,提高了卫生监督工作效能,降低了卫生行政执法的成本。根据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原则,卫生状况差、风险高的单位成为卫生监督的重点,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信誉度进行分级来确定监督频率,把监督重点放到卫生监督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上,在很大程度上合理地配置人力物力资源,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成本。
1.2城固县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现状
城固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从2007年起按照《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城固县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各类餐饮业开展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效果,对促进当地餐饮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客观评价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现状,笔者用整群抽样的方法,对城固县2009年度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城区餐饮单位和县内学校食堂,通过查看资料、询问、现场检查的方法,统一按照《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内容逐项打分,评出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
1.2.1分级结果:2009年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城区餐饮单位、县内学校食堂共有493个,其中城区餐饮单位419个,县内学校幼儿园食堂74个。经严格审查打分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的标准评得A级单位0个,B级单位4个,占0.81%,C级单位489个,占99.19%。被评为B级的4个单位中,大型餐饮单位2个,县直中学2个,被评为C级的全部为中、小型餐饮单位。
1.2.2评审情况:大型饮食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率占90.2%,中型餐饮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率占63.7%、小型餐饮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率占35.4%。所有餐饮加工场所使用面积都大于8m2,厨房地面都能采用耐磨、防滑、不渗水的材料铺设,墙壁建筑材料均符合卫生要求。原料库房大多只设一个仓库,主、副食仓库未分开设置;29.2%的小餐饮单位未设置独立的粗加工间;70.6%的餐饮单位都有餐具保洁设施;62.1%的餐饮单位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约31.5%的小餐饮单位,其建筑、布局、设施和装修相对陈旧,各生产加工间的使用面积相对较小,特别是烧烤制作间、熟肉销售间、凉菜制作间等,这些餐饮店在量化评审过程中得分相对较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占95.6%,从业人员基本卫生知识与消毒知识掌握、知晓率68.3%。食品及原料采购都能按照相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索证台账资料完整的仅占46.6%;很大一部分索证范围不全、验收登记不齐。食品库房混乱,与非食品混放现象较为普遍;餐饮具消毒、保洁完全规范的占45.8%。
1.2.3反映出目前食品卫生安全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从城固县2009年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检查、评审结果看,当地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饮业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表现在布局、硬件设施配置较差,全年无A级单位,B级单位比例较低,绝大多数为C级餐饮单位,餐饮业卫生水平相对滞后。其原因可能与城固县地处经济不活跃地区,生活消费水平较低;流动人口少,餐饮业不发达,餐饮业投资少、规模小;经营观念落后,卫生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城区大型餐饮单位的卫生设施、卫生管理体系较中小型餐饮单位完善,这可能与大型餐饮企业在生存竞争中,总结和摸索出了成功经验,经济能力决定了大型餐饮企业为使企业做大做强,在卫生管理中加大了软硬件投入,不断规范内部制度落实与管理等因素有关。城区县级学校食堂卫生状况的好转,与近年来国家对学校餐饮卫生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城区县直中学加大卫生管理投入,以及坚持开展学校餐饮整治工作密不可分。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县级在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中,经营单位主动参与性不强,缺乏市场经济动力,不是积极主动配合,需以强制力来保证。突出表现基层低等级C级占绝大比例,获得C牌、低等级的餐饮经营单位不愿挂牌,对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积极性、主动性不高[1]。经营者诚信机制尚未建立,无约束惩戒制度,表现在经营者多为短期行为,以牟利为主要目的,自律性差,无视信誉的养成,重复着垮掉-转让-重开的过程,随意性大。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2,3]。突出表现在基层小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调味品、添加剂种类繁多,采购量小而频繁,要求全部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不符合实际,不便操作和坚持。社会问题与卫生监管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外来打工、进城农民、下岗职工从事小餐饮经营居多,这类经营者多以糊口、谋生、短期盈利为主要目的,成本小且条件简陋,卫生问题较多[4]。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卫生问题得不到彻底根除,卫生条件改善困难较大,在量化分级管理中有一定阻力。
3对策与建议
R181.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301-01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容行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容需求,但随着服务领域和服务数量的不断扩大,美容行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是针对美容行业出现的问题,探讨其相应的对策,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美容环境。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持证情况: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美容院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美容院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申办卫生许可证就擅自从事美容活动。
1.2 基本卫生设施情况:
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美容院必须配备单独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有排风设备、清洗消毒池等,还要配备美容工具消毒柜。一些美容院的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兼作他用,消毒设施不能按要求正确使用,甚至将设施、设备闲置不用,使得消毒工作流于形式。
1.3 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美容行业属于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之一,从业人员除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得具有劳动行政部门等核发的美容上岗证。而实际的情况中,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证率不高,而美容行业的上岗证持证率更低。另外美容行业的从业人员多为20岁左右的女性,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等问题,加重了监管的难度。
1.4 化妆品的索证情况:
化妆品属于涉及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美容行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大多是从美容用品中间商提供,这类美容用化妆品基本都是专门销售给美容院的,一般的正规的商场是无法找到的, 这样一种销售方式容易避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市场检查;另外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以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为主,功效上大多是宣传美白、祛斑、淡化各类色斑、消炎、抗过敏、抗紫外线等内容,但又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5 擅自开展非法医疗美容:
美容院按其提供的服务可分为生活美容类美容院和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两大类。对于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而一些美容院为了牟求经济利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文眉、文唇、激光祛斑、脱毛、针灸等医疗美容项目,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威胁。
2 对策
2.1 把好发证关: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控制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规范其新申请美容院的“硬件设施、软件资料、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卫生许可证的发证质量,从源头上消除卫生隐患。
2.2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对美容店的负责人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规范;同时,由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更换频繁,必须坚持长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加强从业人员的消毒知识方面的培训,包括消毒浓度配比、接触时间、消毒方法的选用、消毒操作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
2.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对美容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频次,规范制约美容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应合法的美容项目;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尤其是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美容院依法给予严重的处罚,坚决遏制违法行为泛滥的势头,形成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2.4 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健全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美容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化妆品等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并做好验收和索证工作。
2.5 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作:
加强同工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对美容场所的证件、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测,并定期将检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王玲、焦柳英、徐利华等.黄冈市美容行业现况调查及前景分析[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3(2):81-83.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一流园区的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努力塑造整洁有序、精细秀美的现代化新城区。实施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城管部门牵头,部门各司其职,街、镇、分区具体实施。二是建、管、养分离原则,建设局负责建设,城管局负责管理,街、镇、分区负责养护。三是责权一致原则。按照各部门、街、镇、分区所承担城市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相应权力、财力和人员。
二、内容和要求
1、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路面和公共场所垃圾及时清理,乱涂乱贴有专业队伍清除,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提高环卫保洁水平。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闲置地块管理,消灭环卫作业盲区和管理死角。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镇、分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工作。
2、建筑工地管理建筑工地(包括中心区内市政、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离围栏,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废水泥浆不得外流(末经处理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使,不得抛洒滴漏。建设局负责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工地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行为。
3、市政道路和路灯管理市政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出现坑凹、隆起等要及时修复。路灯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管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建设局负责市政道路的大修,办理开挖审批。
4、市政绿化管理市政绿化要保持美观、整洁,有专业人员施肥、修剪、除草、灭虫,植被养护良好,无泥土,无缺株死株。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市政绿化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绿化的养护。
5、集贸市场管理集贸市场要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卫生管理制度完善,“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专职保洁人员,经营场地和摊位整洁,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工商局和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管理。城管、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协助管理。
6、店面经营管理店门橱窗要美观整洁,门前不得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主要路段店面不准经营车辆清洗、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车修理等业务,工商部门在受理上述经营业务和住宅楼下开饭店的审批事项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勘察办理。工商局负责店面经营管理,规划分局要加强店面经营项目的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经营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发证。城管、环保、社会事业、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应各负其职,共同加强对店面环境的管理。
7、户外广告管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要常年保持整洁,外形美观清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限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审核,对擅自设置、破旧过期的广告坚决予以拆除,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规划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的监督管理。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
8、住宅小区卫生管理住宅小区保持整洁、文明、安全,小区道路通畅,绿化完好。全面整治小区车库开店(住人)、违章搭建、车辆乱停乱放、无证经营等问题,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小区。各街、镇、分区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管理。各物业公司是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小区管理。国土房产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城管、工商、环保、社会事业、政法等部门协助管理。
9、停车秩序管理各类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排放整齐,无乱停乱放。合理设置道路两侧停车场(点),停车标志要醒目,停车标线要规范。交巡警大队、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车辆的停放管理。各街、镇、分区要安排专人管理,保证车辆停放整齐统一有序。
10、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河道、水岸的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会同建设局(交通、水务)加强河道环卫保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设局(交通)要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码头、河道停船管理,防止河道堵塞和污染。
三、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动态性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城市管理摆到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审批与监管、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努力做到一手抓开发建设,一手抓城市管理;开发建设到哪里,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到哪里,狮山、枫桥、横塘等街道在抓好经济的同时,要加大城市管理的力度,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2、归并调整部门机构。为整合城市管理力量,解决管理机构重叠问题,将隶属建设局的城市维护管理处划归城管局,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将原挂牌在社会事业局的爱卫办调整挂牌至城管局,以利于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效能。
1、卫生管理网络建设——9月10日前
(1)完善卫生长效管理网络,落实责任区块,协调垃圾清运承包单位,确保正常运转,健全村级组织及清扫工的匹配。
责任单位:村建办
(2)加强对户集、村收工作的督查,全面实行垃圾装袋,发现卫生死角或者责任不到位,要进行教育、批评,或建议调换人员。
责任单位:村建办、各联村干部
(3)对29个行政村的垃圾收集点进行全面定位、定点,并进行清理,确保垃圾清理及时,保持干净。每旬督查一次垃圾清运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并对垃圾清运承包合同条款进行逐项监管,该扣的必扣,促进垃圾清运工作正常运转。
责任单位:村建办、各联村干部
2、加大力度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规范街面广告,重点整治夏溪村的农机市场和水果市场、大坟山沿村小商品市场。
责任单位:各联村干部、各村书记、主任
二、返还地、空闲地管理——10月16日前
所有沿街沿路的空闲地、返还地必须建设围墙,墙体全部都做公益广告。其中涉及的村有长城、黄城里、苏溪、邵塘、西朱、曹园、夏溪、大坟山沿、长恬、陈路塘、栋陇、杜山头等。
责任单位:各联村干部、各村书记、主任
三、基础设施改造——12月30日前
加快园中村基础设施改造,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相关村的三清四改、农房改造、“六化”整治等项目的进展:湖塘、长恬的省立项项目,西朱、长城、苏溪、邵塘、郑村农房改造进程,黄塘下道路硬化、建公厕、溪塘衬砌,长城片林绿化,陈路塘、雅应、栋栊、兰街的“六化”整治等等项目。
责任单位:村建办、各联村干部、各村书记、主任
四、阵地建设:
1、宣传栏及黑板报。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知识,从而增强干部群众的创卫意识,提高素质。
责任单位:综合办
2、外来人口管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并扩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素质,减少乱扔垃圾的现象。
责任单位:政法办
五、除四害及家禽家畜圈养
加强“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把“四害”真正控制在不足危害程度。加强对家禽家畜圈养的监管和控制,防止疫病的发生。
责任单位:农业发展办
六、健康教育、评选卫生户及食品卫生管理
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做好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和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等的管理,明确责任人,实行长效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我乡XX年食品安全工作的思路是:坚持一个目标,落实两项责任,完善三个机制,强化四个环节,抓好八项工作。坚持一个目标就是保障全镇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落实两项责任就是落实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三个机制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企业自律约束机制。强化四个环节就是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抓好八项工作就是目标管理、综合评价、信用体系、专项整治、监管网络、信息工作、宣传教育、综合监督。使全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一)强化食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二要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扎实开展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科学种植养殖水平,降低风险。三要加强产地产品检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探索基地准出、场地挂钩制度,建立产销区对接机制,规范农产品安全管理。四要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一是切实落实好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二是抓好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三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生产企业的管理。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一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依法登记注册和取缔无照经营,对全乡食品加工,经营户建立台帐和档案,掌握他们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做到了食品安全生产心中有数。二是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监管责任落实,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基层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食品质量监管和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活动,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四)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一是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镇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要达到100%。二是进一步在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提高餐饮业、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和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能力。三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四是特别要加强小餐饮店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改善卫生条件并逐步达到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运行机制。年初,乡政府与各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单位签定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和责任逐级进行分解。做到年初有布置,半年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奖惩逗硬。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要以面粉、大米、猪肉、蔬菜、水果、食用油、饮料、儿童食品、奶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为重点环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作坊、小餐馆、生猪屠宰点等为重点场所。充分利用技术监测、行政处罚、法律制裁以及舆论监督等综合手段,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查处有机结合,增进区域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司法查处的有机衔接,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社会公众网络等媒体,开展以“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曹河”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食品安全诚信行”、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等活动,确定一个学校、一个街道、一个村、一个企业作为示范点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掀起全乡食品安全宣传新。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工作的重点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培训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
为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