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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词] 在职培训 培训类企业 项目负责制
一、引言
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现代人们学习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在职培训类企业近几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其培训项目主要有职业资格培训、素质拓展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以及承接各类企业内训等。由于在职培训类企业有别于传统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采用什么形式的公司架构是企业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因为企业架构直接决定着企业运行是否高效,企业是否呈良性发展状态。笔者根据对贵州省十余家在职培训类企业的走访调查,发现项目负责制普遍应用于各培训企业。
二、项目负责制在培训类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贵州省的在职培训类企业均是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为二十万元左右,专职从业人数均在十人以下。一般情况下,各在职培训类企业会同时进行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所谓的长期项目指的是运行较为稳定的项目或周期较长的项目,短期项目则指那些培训周期短或不稳定的、临时性的项目。长期项目一般会在项目运营稳定时期给员工发放绩效奖金,周期为一年一次,且有固定的奖金分配标准。短期项目通常会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发放绩效奖金,金额根据项目的实际效益来定,一般没有固定的奖金分配标准。
在职培训类企业规模小,结构多采用扁平化,企业主通常会承担项目负责人的角色,其余员工进行角色的分工,对项目的运行提供支持,配合其开展。以下是常见的公司架构
三、项目负责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多项目运行,管理混乱
企业靠单一项目很难支撑其生存发展,通常都会采取多项目同时运行。而微型企业员工人数少,再加上由于项目运行的各个阶段对各职责部门人员需求人数不稳定,经常会进行人员的抽调。这样很容易产生管理上和工作上混乱。比如一家企业的长线项目为学历教育培训,招生期一般为3个月,在这三个月里面市场部和项目负责人是最忙的,而他们同时也负责着其他项目。由于事物繁杂,有时会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去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原有分工打乱。即使会进行工作交接,也可能会因为事物的繁杂而带来工作上的疏漏甚至引起混乱。
2.绩效评定难
在职培训类企业员工的待遇几乎都是采用绩效+奖金的形式。每个参与到项目中的人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当项目产生的效益具体分配到个人时,绩效由项目负责人决定,每个人对项目贡献的大小难以评定,绩效较难核定。稍有奖金分配差异,就会带来公司内部的不稳定。而如果施行绩效平等的方式,又容易带来消极怠工情绪,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总经理工作与职责偏位
总经理通常会认为传统的项目负责制,运营成本较高,加上公司规模小,总经理应该尽力做到亲力亲为,因而总经理一般会担任各个项目的负责人。而多项目同时运行的结果必然会使总经理置身于繁杂的具体的工作事物中去,偏离了总经理应该有的职责。总经理工作与职责脱节,长此以往,不仅总经理会觉得疲惫不堪,员工也会觉得缺少提升锻炼的空间,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健全项目负责制的应用
目前在职培训类企业施行的项目负责制徒有虚名,形同虚设,实际上还是处于企业起步阶段通常采用的那种老板带领几名员工做业务,拼业绩的那种形式。从公司架构图可以看出,在职培训类企业采用的扁平式的架构,实际上只有两级。这虽然有利于总经理对企业项目的管理和与各员工之间进行沟通,降低专职项目经理的人力成本。但却使总经理,既要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又要开发新项目,还要负责项目的整个实施。这样一来,总经理工作与职责错位,精力过于分散。如果引入专职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每个项目经理可以负责一到两个长期项目,再穿插一些短期项目,这样会使总经理从具体的繁杂性的事物中抽身出来,更好的把握企业发展方向。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一问:《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实施细则》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规定》和省上《实施办法》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细则》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同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宽。《实施办法》管理和约束的范围涵盖了综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表征都作了全面、准确、明晰的类分与界定。二是适用范围广。《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是约束主体明。主要是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综治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内容细。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责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细化,特别是对各级党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次数和综治委召开委员会的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五是要求刚性大。特别是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方式,怎么追责、怎么处理,什么情况启动、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从重、什么情况下解除,都规定得非常细、非常严、非常实,非常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实施细则》是首部明确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党内法规性、纲领性文件,是推动、促进我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准则、载体和抓手,既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撬动综治工作的杠杆,也是推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钢鞭,更是倒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抓实综治工作的利剑。《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强化和压实各级领导的综治工作责任,织密压紧各级综治责任链条,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治工作责任体系,更好地推动综治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各方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主抓、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的综治工作整体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合力;有利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综治载体手段,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强化综治工作动力保障,增强综治工作活力后劲,推动提升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鲜明综治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带动形成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深入推动,各方面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良好氛围。
问:如何保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实。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会前学法、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和党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遴选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各级党政网站、政法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运用会议、简报、板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特别是对自身的职责要求真正入脑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责思为、知责尽责,充分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真正重视、支持综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动综治工作。二是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领导要带头宣讲推动、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部门(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协调、解决,这些都需要各级综治委去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统筹,有效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推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督察。各级综治委(办)将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综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织专门督察组,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专项督察与随机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强督察,严格考核,推动《实施细则》深入贯彻、有效实施。四是要强化运用。市、县(区)综治委(办)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综治工作推进和《实施细则》贯彻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落实奖惩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决定需要问责追责的具体对象。同时,将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先征求综治部门书面意见和综治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把履行综治工作职责、落实《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关,确保《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二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推动提升我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内容和要求做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进一步压实综治责任链条、推进平安巴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和各级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责任。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鲜明工作导向,传导工作压力,浓厚工作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也即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受《实施细则》的影响和约束,都必须履行综治领导责任,必须执行和落实《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三问:起草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我们在结合巴中实际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实施办法》上体现巴中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两办名义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省《规定》《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体现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分类递进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问责追责方式,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着力解决各级综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治安突出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难的问题。
二是在具体的规定要求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重点在突出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问责追究的适用情形上,结合巴中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设置和定义,例如,对因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全市综治目标考核,以及因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综治委挂牌督办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办)下达的目标任务或交办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进滞后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遵守市综治委(办)工作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要求的。这些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巴中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细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问:《实施细则》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8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完善落实责任制上,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或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等方式,逐一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
修订完善了《高技能人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心综合管理审批流程》、《中心印章管理实施细则》、《中心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心差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中心绩效考核方案》及《专项奖励细则》。
二、人力资源、行政综合工作
1、完成新分学生23人及汇杰员工41人见习期满考核定岗工作。完成汇杰员工工作满一年考核评价及技能评价工作,并对排序前50%的人员基础工资上调200元,根据技能评价结果兑现了技能工资。对工作满一年大学生进行综合业绩考评,排序前50%的8人,给予了兼职助理工程师待遇,充分调动了大学生的工作积极性。
2、组织修订了中心各部门及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并上报股份公司人事企管处备案。完成梳理中心普通管理、技术、操作岗位设置。完成2013年新上项目岗位编制的核定工作,并按集团公司批复对岗位进行了设置。组织3次岗位竞聘,选拔管理技术人员11人。
3、在完成中心2013年工资基数核定的基础上,与集团公司积极沟通,每月多争取工资11万元。
4、完成2013年员工劳动合同办理工作,其中到期续签21人,新签28人(汇杰转正式职工21人),辞职解除29人;并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劳动监察要求及时将合同相关续签、新签、解除材料进行移交及归档,保证合同手续100%合规合法。
5、督促各部门组织实施培训72项,其中内部培训62项,累计1956人次,组织实施率达100%,外部培训10项,累计19人,支出培训费用13万元;并按体系要求建立2013年培训档案。
6、年初编制2013年退休员工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办理退休员工18人,保证2013年员工退休办理工作有序进行。
7、组织完成了行政综合相关工作,完成中心2014年差旅、办公、接待费用预算上报工作。
8、制定了基础管理的初步工作方案。
三、党群工作
1、完成了党群目标管理各项工作。
2、完成中心2012年年鉴提资工作及2014年报刊订阅工作;完成中心2013年民兵武装队伍建设。
3、制作完成两期中心先进人物流动站台,配合党委宣传部拍摄中心企业文化宣传资料。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放歌酒钢”征文活动,3名职工获奖。
4、积极宣传中心管理、技术、检验等各方面的突出事例及优秀职工事迹,截止10月份,在公司各网站、杂志及电台共发表稿件148篇,较好的宣传了中心相关工作。
5、组织完成了中心12个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完成了中心在册的270名党员开展党员评议工作。完成制定了党员发展计划,将党员发展数量由11人调整为5人,确保了发展党员的质量。
6、完成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分别与中心科级干部、重点岗位和技术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并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廉洁从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
7、完成对中心确立的两项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进度、监控措施、运行程序监察。
8、完成了《中心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中心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计划》中的各项工作。
9、组织完成了对中心主任助理半年期综合业绩评价工作。
10、结合实际完成对综治工作13类基础台账以及综治核心业务梳理,从处室到党支部再到班组,自上而下层层签订5类责任承包书,规范了中心13类基础台账。
11、组织开展工会、共青团、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工作节奏性差,存在顾此失彼的问题。
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是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三年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明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准入,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年里共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家,执业登记?家,校验?家,变更?家。
但在工作中也不少问题,一是现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主要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是1994年制定并实施的,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体系不完善,如没有国家近年来大力提倡发展的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基本标准;三是《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一内容要求不一致,如《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变更设置申请人、类别和执业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时有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但现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法规均没有对此有行政处罚的条款。
下一步工作:一是积极呼吁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是积极呼吁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基本等专科医院基本标准;三是提前告知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督促其按期校验。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达到限定范围,品种结构较为合理;二是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控制指标明显下降;三是再者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有所规范。
2.积极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我局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大多综合三级医院和所有二级综合医院的病种数均达到要求(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40个病种数、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0个病种数);二是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人均药费情况整体有下降趋势,患者对临床路径管理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3.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与技术操作规程,三年来全市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得到规范,没有发生重大医院感染安全事故。
4.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及服务质量,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原市卫生局先后成立了26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大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均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如护理、控感、药事、病理、口腔、病案、康复等多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围绕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工作机制,面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专题培训,有效地促进了本专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中有关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3日 京政发〔1987〕143号批转)
5.《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3年9月4日 市政府第12号令)
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政府规章目录
1.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1963年6月28日 市星字第142号文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5月8日 京政发〔1981〕55号)
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1982年8月1日 京政发〔1982〕90号)
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22日 京政发〔1985〕99号)
5.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6年3月3日 京政发〔1986〕30号)
6.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3月20日 京政发〔1986〕43号)
7.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
(1986年9月7日 京政发〔1986〕127号)
8.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9.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10.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29日 京政办发〔1987〕120号)
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校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更好地保障我校“双一流”建设,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稳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满分9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健全(3分);每季度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议题上有关会议进行研究(3分);消防安全管理档案齐全(3分)。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满分10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4分);与下属单位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2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人(2分);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设备仪器、物品摆放符合规范要求(2分)。
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满分10分)。单位每月进行安全检查(4分);下属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3分);重点防火部位每天进行安全巡查(3分)。
四、消防安全常态化管理情况(满分15分)。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畅通(3分);安全隐患发现和整改情况(5分);建立安全隐患台账(1分),安全用电、用气、用火情况(2分);无电动车在楼内充电现象(2分);办公室或实验室等处可燃物(危化品)无超量存放现象(2分)。
五、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情况(满分6分)。单位有专职安全员(2分);有消防安全专项经费(2分);安全检查记录详实(2分)。
六、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情况(满分20分)。落实消防安全宣传(5分);进行消防知识专题培训(5分);有火灾事故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定期演练(10分)。
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满分10分)。消防设施正常运行(5分);消防器材配备合理完好有效(5分)。
八、消防工作管理成效(满分20分)。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3分);管理过程科学规范(3分);年度各项文件、通知、会议精神落实到位,按时报送书面材料(4分);全年火险、火警隐患排查处置得当,无火灾责任事故(10分)。
九、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校二级管理单位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分值按照满分100分设置,每项内容分值按最高分设置,具体考核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酌减,最终按照参与考核单位排名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1总则:工艺文件是用于指导生产作业,识别工艺流程,规定作业方法,明确作业参数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工艺文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发放,质量负责人负责批准。其文件控制应按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1.1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各根据各加工工序特点,制定《胶合板生产工艺规程》,及相应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并发放各工序,对各工序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生产技术科对操作进行指导后方可进行加工。
1.2 各工序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要求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1.3 工序负责人对本工序加工操作过程工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4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工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5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技术科、质检科都有责任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保留检查结果。
1.6 在必要时,生产技术科组织质检科及生产车间,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实施监控。
1.7生产技术科应在生产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并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1.8 质检科应对整个生产过程加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与规范,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和检验数据,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9 生产技术科应对生产设备、工装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
1.10 在生产过程中,销售公司应及时为生产技术科提供市场调查信息和用户意见,为生产过程的调整提供依据。
2 考核
2.1为提高工艺文件执行的严肃性,保证生产作业的工序质量,生产技术科制定《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车间负责人及生产技术科对工艺执行进行检查。
2.1.1车间检查:
车间负责人按《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对工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点内容:关键工序控制点控制参数及加工质量,对违反工艺规定及产品加工质量问题,按《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罚款。
2.1.2生产技术科对工艺纪律进行检查。
检查频次:正常情况下每月检查一次,生产过程不稳定或发生质量事故时,质量负责人决定增加检查频次。
2.2 生产技术科制定各工序违反工艺及制度的处罚规定,各检查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采取改正、整改外,根据罚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3生产技术科、质检科对检查结果汇总总结,并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3 相关文件: 《胶合板生产工艺规程》、《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4相关记录: 《工艺管理考核记录》
工艺管理制度
版本:A
受控文件
文件编号:CYZD-09
文件分发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采油一厂成立于 1983 年 6 月。目前,担负着尕斯库勒、跃进 2 号、油砂山、砂西、跃西、跃东、游园沟、跃进 4 号等 8 个油田的建设、开发和管理任务,全厂拥有油水井 1300 余口。在 28 年的创业发展进程中,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步。靠的是什么?靠的是管理,依靠管理增效益,一厂人就是抓住了管理这一企业永恒的主题,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挖掘各方面的潜能,大力实施低成本发展战略,以低投入获取了高效益。这也是我们的治厂核心方针。
走过了28年的风雨兼程。一厂如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实现清洁化生产和清洁化管理呢?那就需要管理创新,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科学管理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环节,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成功的企业,离不开三个方面的创新,即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是先导、是前提,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是基础、是保证。我们创新管理上推行精细化管理,在这个方面不断进行探索,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在整章建制、引入对标、强化培训、激励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之魂。
我厂的精细化管理进程不断的推进,安全上也在不断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就目前我厂的安全管理,我提出 “四化法”工作体系,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
一、强化安全管理网络化制度,建立全区、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格局
针对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设备潜在问题不一、安全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的实际,我厂坚持不懈搞好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下大力气查找和杜绝安全隐患,建立了以厂安全总监为主任,各机关小组、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安全环保督察组,同时每个基层单位配备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安全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各个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业区领导班子成员建立了安全联系点,定期深入生产要害岗位,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并配套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促使各单位将既定目标分解到个人,形成安全生产层层有责任、人人都负责的局面。使安全管理网络面覆盖了全区各个单位、各个班组,形成了全区、全员、全方位安全管理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安全教育系统化制度,努力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全厂采油作业区多,员工多,人员结构复杂,岗位操作水平参差不齐,给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难度。安全教育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工序,是搞好油田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抓好安全教育,重在形势创新。
1.狠抓班组长的安全教育
班组长虽为一名兵头将尾,作用却不容忽视,他们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此,我厂加大班组长的培训力度,每年开展两期以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为内容的班组长专业培训班,使班组长培训达100%。大大的提高了基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从而使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2.狠抓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最难的也是最高境界就是对职工“洗脑”,实现职工思想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转变。我们多年来的灌输式的教育培训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油田管理的需要。仅靠办培训班很难使职工将安全知识牢记心中。安全教育必训在过去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油田实际,结合职工兴趣点,进行培训形式方法上的创新,提高培训效果。我们从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入手,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利用简报、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开办了“安全环保专栏”栏目,大大强化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与此同时,我们还及时组织各种大型宣传活动,先后开展了“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应急防火演练”、等活动。其它演讲、征文、活动的开展也在员工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使员工受到了深刻的安全教育。
为切实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作业区通过上技术教育课的形式,从风险识别和安全操作规程讲起,由浅入深,使岗位员工逐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的要领,使员工达到懂工作中的危险因素、懂设备性能、会操作、会判断处理一般性故障的培训目的。
三、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化,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管理机制的不断转变,一些原有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安全管理的需要。因此我们按照油田总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了采油一厂《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采油一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采油一厂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采油一厂安全事故管理实施细则、采油一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反三违”禁令考核细则等。按HSE体系管理要求,了《XXX区HSE作业计划书》、《XXX区HSE作业指导书》、《XXX区HSE现场检查考核表》、等。我们还建立了岗位工人巡回检查制度、作业票落实制度、软件资料管理制度及“反三违”工作制度,使我区的安全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形成了项项工作有制度、人人行为有规范、处处工作有标准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