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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星子县总面积894km2,其中森林灌丛林地21333hm2,湿地28666hm2。星子县森林覆盖率达38.5%,森林覆盖率的上升,有力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条件,造就了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的气候特点。该县南部为鄱阳湖湿地滩涂,中部为农田丘陵岗地,北面为庐山崇山峻岭。区域内天然林、人工林生长茂盛,沼泽湿地成片,为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生境。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野生动物除野猪、麻雀、夜鹭、华南兔等少数种类种群数量迅速增加外,总体上呈现种类减少、种群数量降低的趋势。在全县境内,曾经生存过的老虎、狗熊、狼、鹿等动物现已不见踪迹。
据调查统计,星子县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区系组成,包括历史记载和近年调查,共有390余种和亚种(375种,15亚种),约占江西省陆生野生脊椎动物总种数的45.9%,分别隶属于兽纲、鸟纲、两栖纲和爬行纲等4纲29目89科235属。星子县共有两栖动物17种(包括亚种,以下同),隶属2目7科10属;爬行动物有33种,隶属3目9科31属;鸟类300种,隶属17目56科;兽类40种,隶属18目17科。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3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8种,省级保护动物160余种。被列入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而受到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有:白鹤、白头鹤、白枕鹤、黑颈鹤、白鹳、黑鹳、白琵鹭、小杓鹬、小青脚鹬、江豚、水獭、豹、云豹、豺、鬣羚、穿山甲、眼镜蛇、眼镜王蛇、虎蚊蛙等。
2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据史料记载分析,历史上星子县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远远高于目前的资源水平,但实际上除少数物种外,星子县的野生动物资源已十分稀少,有些已成为濒危品种,星子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机构不够健全,专项资金不足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农业、林业、渔业、工商、公安、环保、水利、旅游、交通等,在这些部门中,野生动物保护都不是主要职能,加上多部门交叉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又是一项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资金,执法水平低下,以罚代法、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或放弃法定职责现象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不到位普遍存在。由于资金不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培训、执法以及资源调查等工作难以展开。特别是星子冬涸洲地近6500hm2,全县12个乡镇场,有10个靠近沿湖,沿湖线路长,群众居住稠密,经济欠发达,候鸟保护任务相当繁重,急需建立的乡村护鸟联保网络组织体系由于没有专项经费难以落实,而直接影响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2.2经济利益驱动,资源消耗过量
近年来,市场上对野生动物的需求量较大,特别是沿海大城市经营野生动物已具普遍性。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非法猎捕、经营鸟、蛇、蛙等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凭借现有的执法管理力量,难以达到有效管理,大量消耗了有限的野生动物资源。
2.3生态环境恶化,湿地面积减少
由于人口的剧增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自然条件、地质地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野生动物最适宜的栖息地梅溪湖、寺下湖、沙湖山等湖泊周围的芦苇湿地面积逐步减少,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也随之减少,成为野生动物种类减少、种群数量降低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农业生产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水生生态环境逐步恶化,一方面农药、化肥、除草剂、畜牧业动物粪便排入水中;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衣粉、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使水域受到污染。湿地的减少,水质的下降,导致鱼类、两栖爬行类动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繁殖场所,以捕食鱼类、蛙类为生的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食物数量大量减少,因而鱼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数量减少成为必然。
2.4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利益的矛盾
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兼顾群众利益。近年来,因保护野生动物,经常造成林农湖农的庄稼受到不成程度的损毁,国家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补偿方案,致使群众保护野生动物逆反心理加剧,对野生动物保护十分不利。
3保护对策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已不再是被动消极的保护,而是挽救与持续利用相结合,挽救与恢复重建相结合的积极行动。小则涉及一个地区持续发展,大则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维持,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
3.1建立协调机构,严格规范管理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到数个行政主管部门,各个部门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或专业管理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3.2建设生态环境,优化栖息生境
一是结合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圈建设,加快巩固梅溪湖、寺下湖、沙湖山等地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严禁围堰、堵河、乱采沙、乱排污,保护鱼类、两栖爬行类动物。二是沿山沿湖逐步减少生产性开发建设,禁止开山采石,长期实行封山育林,为兽类、鸟类提供良好的繁殖、生息场所。三是加快园林绿化、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增加成片林面积,形成贯穿全县的绿色生态走廊,为野生动物迁移、栖息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
3.3建立补偿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对因保护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补偿。因此,国家必须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使补偿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3.4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知识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保护措施。二是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利用野生动物图片、标本、活体动物展览进行宣传。三是开展小学野生动物课堂教学,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氛围,增强全体人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3.5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积极开展林区、湖区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野生动物经营证件发放,冻死狩猎证,逐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自觉性。
关键词:森林经营;野生动物;保护方法
1 引言
大桂山自然保护区是地球上鳄蜥的主要分布地区,虽然早在1989年就对其进行了保护规划,但是鳄蜥的种群数量仍然在不断减少,针对这一情况,必须分析鳄蜥种群数量减少的原因,然后依据森林经营中的相关策略,有针对性地对森林中的重要保护动物进行保护和管理,以提高其生存能力,保证其种群的繁衍,避免珍惜动物的灭绝。以下就对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2 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背景及基本情况
2.1 保护区背景
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在广西省贺州市,在其成立之前,很多人就注意到了其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例如在这一地区有大量的凹叶厚朴、花榈、润楠、金毛狗、桫椤植物。而且昆虫比较丰富,主要有广西彩蝉、双叉犀金龟、丽叩甲、枯叶蛱蝶,这些昆虫都是该地区所特有的,除此之外,拥有大量的陆地野生动物,例如大鲵、鳄蜥、斑林狸、林麝、穿山甲、山瑞鳖等。其中鳄蜥属于我国独有的珍稀物种, 这种爬行动物是在第四纪冰川末期留存下来的,在研究对爬行纲动物的起源时,鳄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早在1989年就已经被列为国家的一级保护动物,由于鳄蜥的特殊价值,2005年4月将这一地区设立为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
2.2 基本情况
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在贺州市的八步区境内,由于自然条件优厚,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保护区管理局,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了3780 hm2,2014年森林覆盖率达到了96.2%,鳄蜥种群以及其栖息地是重点保护对象,从当前的调查了解到,保护区内已经建成了67鳄蜥个人工繁育池,15个鳄蜥饲养池,此外,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蓄水池和引水池,在近些年的调查中得知保护区内的野生鳄蜥数量在400只以上,这一规模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由于管理到位,再加上鳄蜥的重要性,在2013年6月份已经将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 森林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分析
3.1 缺乏保护意识
我国的森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在普通大众层面还没有培养出来,大多数的人们都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或者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强,在生活中及时发现有人捕杀野生动物,也不会及时制止。一般只有个别地区的人们比较重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居民,或者与自然很亲近的少数民族。除此之外,在社会团体中只有个别的协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较高。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居民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都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将野生动物保护视为道德标准和生活规范,因此在很多地区仍然出现严重的非法捕猎行为,再加上相关法律普及不到位,非法捕猎人员对偷捕盗猎的行为后果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致使这一行为更加猖獗。
3.2 管理体制不规范
在进行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不规范,日常管理中出现管理误区和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管理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例如按照当前的管理分工,对于森林公安而言,只能对发生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进行管理,但是从偷捕盗猎的事件分析,很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法案件,在案件类型中属于行政案件,在对这一类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在正常的执法活动中缺乏依据,为案件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麻烦,降低了处理案件的工作效率。
3.3 高额利润驱使
对于无良商贩而言,如果贩卖、捕杀野生动物有50%以上的利润,那么这些人就会视法律而不顾,挺而走险做违法的事情。对于野生动物市场而言,当前利润可以达到300%,在金钱利润的驱使下,很多保护区都出现了野生动物被捕杀的问题。
4 森林经营中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4.1 确定关键物种,强化栖息地保护
在进行野生动物保护中,由于管理人员有限,而自然保护范围很广,因此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为了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应该根据所要保护生物的活动范围,建立自然生态保护区,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专职进行这一区域的保护工作。例如大桂山自然保护区而言,其中的关键物种就是鳄蜥,因此保护区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应该将鳄蜥和其栖息地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这样保护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当地的林业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如果发现有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控制盗猎人员,然后和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和当地的森林警察取得联系,各方面协调管理,互相帮助,提高整体的管理质量,避免发生违法盗猎问题,有效保护当地的重点物种。
4.2 规划保护区域,施行分区管理
在进行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可以实行分区管理的模式。可以根据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进行有机分区管理,在传统的管理中都使用三区管理,就是将人类和自然分为两个完全对立的层面,但是这种划分在一个保护区长期使用之后,其性质有可能发生变化,实施分区管理模式后,针对不同的生物进行不同的管理,结合野生植被类型的不同,野生植被的抵抗能力的不同以及自身恢复能力的不同,可以在不同的季节进行保护区开发,在不同的季节进行保护区封闭,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区而言,可以选择在物种迁徙和繁殖阶段封闭,在其正常活动时间开发,对于实验区和缓冲区而言,承担着保护区的保护和开发的任务,但是当前对其的界定比较模糊,因此在这一模糊范围内经常出现采集、放牧、偷猎、农耕地侵蚀等问题,因此在实施分区管理中,要进行科学规划,针对特殊位置要派专人进行管理,执行岗位责任制、区域责任制,将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找到责任人,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4.3 森林经营中全面渗透野生动物保护
在进行森林经营管理中,由于自然植被和野生动物在保护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维持这一地区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在森林经营中要全面渗透野生动物保护。为了提高保护区周围的人们在保护区参观野生动物时的保护意识,应该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工作,例如在森林参观中专门设立一个区域,进行野生动物纪录片的观看,同时设置一个征文环节,有关野生动物的文章都有机会在公示栏中展示,不仅增加了保护区和参观游客之间的互动,在整个过程中也有效宣传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高宣传质量。使参观者意识到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要从小做起,从保护自然环境做起,从自己的衣食住行做起。当参观人员进入保护区后,工作人员可以派发宣传手册,以及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并附有惩罚条例,起到警示作用。
4.4 可持续森林经营技术
在进行森林管理中,目的就是让人类可持续发展,例如实施分区管理,管理中保证科学性和有效性。例如针对管理区内的病树要及时处理,如果病情严重,可以选择性进行砍伐,然后作为木材使用。发现管理区的植被、生物不平衡,某生物有灭绝的危险,可以根据科学引入其他物种,或者对濒临灭绝的物种进行人工培养,提高繁殖能力,保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5 森林经营中野生动物保护的保障
5.1 政策保障
国家应该对野生动物保护予以政策上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法规中的漏洞进行弥补,对问题予以修正,为了促进森林经营的发展,要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在发展中可以和当地的民族企业合作,企业提供资金,而保护区可以让其冠名。
5.2 人才保障
保护区应该对以后的发展有预见性,积极培养未来需要的工作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在培训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以后的上岗实习奠定基础。
5.3 资金保障
为了保障森林经营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国家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应该在资金上予以保障,每年提供足够的资金,并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对,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
5.4 管理保障
在进行森林经营,野生动物保护中,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管理工作的保障,出现问题后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施行奖惩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6 结语
关于森林经营中野生动物保护方法研究虽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当前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在以后的发展中,应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定科学的保护区发展规划,施行分区管理,提高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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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0年10月19日10时40分许,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起初张怡拒绝,不予合作。后经工作人员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怡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张怡以 “没有走私猎隼”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怡上诉称其“没有走私猎隼”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为了保护珍贵动物,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增设了走私珍贵动物罪。虽然在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该类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该类犯罪危害严重,有必要总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严格执法。
“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资助10000名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在近期“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成立大会上向社会发出郑重的承诺。
“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是由汪力成发起设立的非公募性慈善基金会,基金会以“支持教育事业,致力于慈善助学、野生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事业”为宗旨。
感恩回报社会
汪力成认为,回报社会是他们这一代人的理想,在他从事近30年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华立的经营团队一直自觉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自觉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积极参与社会的各种扶贫帮困活动、突发灾难的捐赠;参与政府的对口帮扶工程、支援西部开发等等光彩事业。近5年来累计捐赠、帮扶、支援资金超过了上亿元。他说,现在,华立已经超越了企业通过慈善举措来获得宣传资本的阶段,华立人将实实在在地履行“增进社会福祉、实现人生价值”的宗旨,将慈善当成一项事业来做。因此,汪力成决定将个人的大部分财富持续地捐赠给这个慈善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严格规范运作,用于助学和环境保护两个领域。
汪力成在接受采访时感慨地说,我们也是幸运的一代,遇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改革开放的年代,迎来了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昌明盛世,使得我们经营企业的付出不再是纯粹的奉献,而是有了财富的体现。在我的理念中,这些个人的财富最终要回馈给社会。我希望将个人退休以后的大部分财富通过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方式回报社会。这和以前华立企业的捐赠是不同的,坦率地说,企业的捐赠或大或小都带有某种功利性。经过充分的考虑和酝酿,建立慈善基金会我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三次分配回报社会的方式。退休以后,我个人的主要精力也将放到基金会的工作和发展上来。
启动“绿色共享・万名助学行动”
汪力成表示,去年10月,我们注册了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根据我个人的愿望和追求,我个人希望通过这个基金会,在助学、原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对人类有所贡献。在助学方面,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资助10000名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我们已经通过华立药业在非洲肯尼亚的公司启动接洽在肯尼亚的马赛马拉野生动物园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我们也将在合适的时机启动在国内的野生动物保护计划。首先,我们会从野生动物保护、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做起,希望我们的国人改变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保护我们人类的朋友,希望我们的国人改变对于环境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甚至破坏性开发的观念,保护原生态环境。
目前,“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已经制定出了5年规划,一是开展“绿色共享・万名助学行动”活动。汪力成将在他的有生之年,资助10000名孩子接受高等教育。基金会计划在以浙江省为主的2007年资助100名,2008年资助200名,从2009年开始,每年资助1000名,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直到共资助10000名贫困的学生上大学为止。受助的对象将经过一定程序的筛选,品学兼优,并能承诺以后将是一个爱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愿意通过各种形式为环境保护做贡献。二是成立“绿色共享.马赛马拉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为配合中国政府的非洲战略,基金会发起人汪力成决定在非洲国家肯尼亚的马赛马拉国家野生动物公园设立“绿色共享.马赛马拉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会每年向该基金捐款30万元人民币,暂定10年,用于在那个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所需。三是开展“绿色共享.中小学生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竞赛”。四是编印《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向公民宣传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五是建立“绿色共享.新闻工作者环保新闻基金”。该基金会拟与浙江省记者协会一起,共同成立新闻工作者环保志愿者联盟,并设立基金,该基金用于联盟成员对于野生动物虐杀、人们平时乱吃乱杀野生动物行为和现象披露、报道的奖励,奖励金额等同于该稿稿费的金额。该联盟和基金立足浙江,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
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信国,男,42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家住远安县荷花镇。2002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褚兴政,男,37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远安县洋坪镇。2002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清,男,51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远安县洋坪镇。2002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树明,男,28岁,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远安县洋坪镇。200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绍华,远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黄信国使用“铁猫子(捕杀工具)”和土铳等猎具在湖北远安县荷花镇山林中非法猎捕红腹锦鸡9只,并将其制皮。2001年8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褚兴政使用土铳在湖北远安县洋坪镇、河口乡等地山林中,非法猎捕红腹锦鸡5只,亦将其制皮。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猎捕的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文清于2001年2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购向德俊、杨建华及被告人褚兴政等人的红腹锦鸡制皮65张,价值69472元。被告人陈树明于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购杨洪全、邹培政等人的红腹锦鸡制皮40张,价值42752元。
2002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文清、陈树明家中,查获其非法收购的红腹锦鸡制皮105张。经鉴定,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陈树明于2002年5月31日到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交待了其非法收购锦鸡制皮的有关事实,法庭审理此案时,亦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冯孝萍、黄义波、李明菊、向德俊、杨晓琴、杨洪全、文祖祥、邹培政、郑家元、马选木、周金莲、马先成、薛伶俐等证人证言;2、提取的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的红腹锦鸡制皮(照片);3、四被告人的供述;4、湖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总站关于“野生动物及产品鉴定证明书”;5、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红腹锦鸡及其产品和价值标准的复函”;6、远安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褚兴政、陈树明检举揭发他人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7、关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审判]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分别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9只、5只,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黄信国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兴政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文清、陈树明分别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制皮65张、40张,价值分别为69472元、42752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辩护人关于杨、陈二被告人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树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褚兴政、陈树明“检举”之行为,经查不能成立,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有关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黄信国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褚兴政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文清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陈树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第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野生动物,2、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中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3、它不4、仅具有昂贵的经济价值,5、而6、且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7、尤其具有重要的观赏价值、甚至政治、社会价值。之所以这样说,8、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本案四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红腹锦鸡数只、数10只,9、其价值分别为69472和42752元。红腹锦鸡系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10、它既不11、能作为商品买卖,12、也不13、能当成一般商品运输,14、只能保护。相反,1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6、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17、显然侵犯了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制度。因此,18、必须严惩。
被告人黄信国、褚兴政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属于非法捕杀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褚兴政捕杀红腹锦鸡5只,黄信国猎捕红腹锦鸡9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等以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分别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无论他们处于什么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19、所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是指2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22、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23、。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24、。就其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来看,25、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6、“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7、主要是指28、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以及数量少有、濒临灭绝危险的或者分布地域狭窄的野生动物,29、如大熊猫、东北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0、是指31、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32、制作成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33、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3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构成本罪。其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5、然而36、为了牟取暴利、食用或者其他目的,37、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38、顾而39、为之。本案被告人杨文靖、陈树明分别分次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制皮65张和40张,40、价值分别692742元和427520元,41、按照最高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锦鸡(所有种)”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42、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科以刑罚。
43、本案被告人对指44、控的犯罪、且认定陈树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分歧意见,45、但对被告人褚兴政既有非法猎捕红腹锦鸡5只的行为,46、又有将猎捕之锦鸡出售给杨文清的法律事实。对褚兴政怎样处置存在分歧。
工作涉及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4.《植物检疫条例》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规章: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16.《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主要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 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 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 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 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1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七条 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16.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 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人说,非洲是地球,也最不像地球,它是人类的发源地,是地球上最后的净土。为什么非洲被称为地球上最后的净土?是因为非洲良好的自然环境。为什么非洲可以一直保持良好的自然环境不被破坏呢?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环境保护在当地受到空前的重视,而且环境保护议题覆盖非常广泛,包括气候变化、沙漠化与干旱、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废弃物污染治理、海洋与水资源保护等十几项议题。因此,走进非洲的中国企业不仅面临外界高度关注,同时也将面临艰巨而复杂的环保任务,它们要想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甩掉被动履行环保责任的帽子,主动作为、主动参与、主动创新、主动拓展,将环境保护打造成海外中国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主动作为,提高环保竞争力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天人合一”“天地和我共生,万物和我为一体”的哲学思想,崇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追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运长远。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朴素的生态伦理及生态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进而演化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环境保护理念――自觉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面对当前中国企业的环保现状,我们应该将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文化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主动作为,争做环境保护的示范者和引领者。在更加崇尚人与自然和谐的非洲大地,中国企业更应该从战略高度将环保理念纳入企业在非发展的必选项,形成以环境保护为内核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当然,主动作为起于标准,但不止于标准,企业更应该将环保理念传达给企业管理者、员工以及当地人,内化形成工作生活理念,外化形成工作生活习惯。
实例: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承建的“西部管道扩容工程”肯尼亚4号线管道工程,由于该管线需要穿越纳库鲁湖国家动物保护区,因此提出“工程与自然互助,企业共环境和谐”的理念,通过制定和执行野生生物保护规定, 现了施工过后,大地无痕,芳草依依,万类霜天竞自由。
主动参与,融入当地环境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在环保方面,在非中国企业总是像“最熟悉的陌生人”,不能得到当地的认可与赞同。究其原因,中国企业不能很好融入当地,他们付出的一切都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被动的所作所为,并没有真正像当地人一样主动参与其中,因地制宜地开展环保活动。中国企业要想在非洲实现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学会融入当地环境,在施工和吃、穿、用、行、携带等方面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要像当地人一样与动物和谐相处,保护环境。
实例:中国武夷在C12公路项目施工前期,主动与当地政府、野生动物保护NGO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方沟通道路建设和使用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经验,优化道路设计,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应急方案;施工过程中听取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建议,适当调整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噪声等对野生动物生活造成影响。并且主动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共同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在蒙内铁路项目过程中,中国路桥积极融入当地社区,与马赛族部落主动交流沟通,并与拯救大象组织(Save the Elephants)、肯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KWS)等组织深度融合,主动承担生态环境、野生生物保护,野生动物救援等重任,与当地人民携手同行,像保护自己家园一样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主动创新,发挥专业优势
非洲国家虽然民风淳朴,崇尚和谐,但是经济贫瘠,科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家园的那份柔情心有余而力不足,存在工程项目不能与自然环境有机融合,环保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等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应该主动创新,发展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发挥专业优势,提升工程项目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运营水平,协助当地机构实施环保技术、工艺改造升级,推动环保工作又快又好开展。
实例:中国路桥在蒙内铁路项目中,突出绿色设计理念,在选线时重点考虑既有交通走廊的合理利用,实现大部分路段与既有铁路贴近并行,且在车站设计方面,注重车站外观与当地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以及车站内部的节能环保性能,做到项目设计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尼亚建筑工程项目中,通过技术工艺创新,引进国际国内先进低碳环保技术工艺和机械设备,在当地建立推广建筑工业化,并对当地传统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推动绿色建造,促进肯尼亚钢铁、建材、纺织、物流等产业的绿色发展。
主动拓展,构筑绿色生态圈
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大,中国企业应该整合多方资源,联合国内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智库、媒体等第三方机构一起“走进非洲”。主动与当地相关组织机构对接,为中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中国企业解决履责难题,协助中国企业传播良好实践,让中国企业在非洲当地不再“孤单”。
实例:在蒙内铁路项目中,中国路桥联合铁科院、拯救大象组织(Save the Elephants)、肯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KWS)等各方资源,将环保理念融入项目全过程中,身体力行,主动发声,全力以赴打造一条绿色生态之路。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则联合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旅游卫视、坦桑尼亚国家公园共同发起“守望家园:莫让爱,成伤害”主题公益活动,通过制作非洲象保护宣传片,呼吁人类保护非洲象、拒绝消费象牙制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共识。
关键词:动物资源;刑事立法;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58-02
动物是十分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动物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供人类合理利用与可能利用的资源。我国地大物博,多样的自然环境,动物种类繁多,动物资源极其丰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非法猎杀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虐待动物等现象屡见不鲜,生物链遭到严重破坏,这也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人类社会中,刑法是保护动物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刑事立法显然是重中之重。从理论上讲,刑事立法充分发挥了刑法强制、教育的功能,对惩治犯罪、预防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从实践上讲,刑事立法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并提高人类保护动物的思想意识。因此,为了有效抵制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全面、深刻、科学的完善我国破坏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达到保护动物资源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最终目的。
一、我国关于动物资源刑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动物资源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然而,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为较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1997年,我国《刑法》也增加了对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刑事立法,加强了对其的保护,但是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仅有《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1]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形式的不断变化,上述法律法规也随之出现缺陷,略显滞后;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规也仅仅保护那些“濒危、珍贵、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而日常生活中与我们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我国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践行不当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主张“仁者爱人”与“仁者爱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仁爱、恻隐。“尊重生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思想和立法实践而言,中国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2]而在现在的中国仍然会出现活熊取胆、残忍虐猫、城市打狗、虐实验鼠等虐待动物的事件。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经历了“”以及实行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反传统”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冲击巨大,文化传承的断裂是我们不希望发生却又不得不面对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观念也发生着转变,过分考虑现实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商品意识强烈,动物所具有的食用、药用、工业用价值等引起了人们贪欲、物欲,人们对动物的伤害是无所顾忌的,贪婪的欲望也永无止境。信仰的缺失,对生命的冷漠,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并继承中国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将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念相结合,提高对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
(二)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刑法大多保护的是野生、珍稀、濒危的动物,而不是任何动物,有的也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动物本身的目的。我国涉及动物的刑法中,对于非野生动物,例如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网络上时常会出现虐猫、虐兔等虐待动物的视频,拍摄内容极其残忍,网友们纷纷谴责这种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然而,刑法对于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行为,对于动物本身,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层面上同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人对此行为深恶痛绝,而有的人却争相效仿。
(三)刑罚处罚存在处罚不当现象
我国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作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我国刑罚存在重刑情节,判处的自由刑相对过重且单一,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纯的强调重刑可能会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但是又极易忽视生态法益的修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法条中还有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刑法法条中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例如,《刑法》中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国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传承及提高动物保护思想认识
传统的儒释道思想中有着超前的动物保护思想,是朴素的平等观,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只是传统文化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体。中国文化更多的在意人和人的生活,关爱动物是人对自身生命价值认知的扩展与延伸。
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动物保护思想的基础上,还要把“仁”真正的扩展到动物上,坚决树立人与动物平等的思想理念,在法律思想上真正确立动物本身的“主体”地位,从而加强了动物保护的力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动物的科学性研究,打破思想束缚,运用科学和理论来证明人与动物的同质性,确立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积极组织多种宣传活动,提高动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影响力。要做到尊重大自然,特别是要坚持“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要坚决树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生命形式都是独立的,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人类必须受到行为道德的约束,本着人道主义,树立良好的动物保护思想。
(二)扩大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制度大多针对野生动物、国家自然保护区动物以及进出口动物。与较发达国家立法中关于受保护动物宽泛的范围相比较,我国与之存在较大距离。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并且将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任何动物”;1987年欧洲各国又签订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共约》,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等;美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3]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中,动物保护范围应将“任何动物”加以具体诠释,例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等。科学有效的整合动物资源体系,也是完善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思想,将罪刑明确具体,在立法时应当尽量采用详细说明的方式明确罪刑;破坏动物资源罪的立法保持高度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修改,以致与所立刑法协调统一。
增设故意伤害、虐待动物罪名。故意伤害、虐待动物,尤其是对珍贵、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应将以上行为规定为犯罪,且范围扩大到一般动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补偿政策以及配套法律的处罚依据。
增设关于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却迟迟不见解决办法。刑法应增设“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罪”,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4]
(三)完善刑罚
在刑罚处罚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刑罚轻缓且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趋势相适应。首先,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进行刑罚处罚,尽量减少死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适当将死刑降至无期徒刑,对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实行重刑重罚可能会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只强调严惩犯罪,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动物资源;其次,适当的减轻破坏动物资源罪的自由刑,重视罚金刑的适用,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应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进行衡量。这既能从经济上有效地惩治犯罪,又能利用资金对动物资源进行保护及补救;最后,统一量刑也是我国刑法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在不同法条中所对应的处罚不一致也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法条的同时应当注重量刑相一致原则。
三、结语
动物资源保护已经引起社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立法是时代进步的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立法需要借鉴,但在借鉴国外立法时,不能一味紧盯最先进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以促进动物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者的统一。[5]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人类自身权利被保护的必然要求。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凝聚着人类美好的愿望,而法治作为人类追求完善自身理想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为落脚点。从表面上看,立法保护了动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但恰恰正是这种限制,反而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关怀自己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今天立法保护动物,也是人类关怀自己明天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 马章民.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及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9(2):136-141.
[2] 孙 江,王利军.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2012(2):00-107.
[3] 王冬卉.浅析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7):1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