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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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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1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生态文明制度;美丽蓬莱

中图分类号:A715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同志所作的报告,科学地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工作基本经验,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五位一体”、“建成小康社会”、“四个同步”、“两个翻番”、“美丽中国”、“八个坚持”、“四个意识”、“三个自信”等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同志的报告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学习,加深了理解,感触颇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对现行的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制度、体制、机制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建立了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还未能形成对粗放型、外延扩张型的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制约,致使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增长,以攫取和损毁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增长,自然资源的消耗越来越多,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大,生态越来越恶化。面对严峻形势,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作为一座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滨海旅游城市,蓬莱市始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制度保障与工程建设并重,全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11年跻身全省首批、烟台市唯一一个省级生态市,2012年市委、市政府又作出了建设生态蓬莱的战略部署,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一是启动生态蓬莱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2012年4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生态蓬莱建设暨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四大班子领导全部参加。结合国家级生态市考核指标要求,把生态蓬莱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组织实施。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蓬莱的意见》、《蓬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考核指标责任分工表》和《蓬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等,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蓬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生态蓬莱建设工作。

二是创建“蓬莱美丽乡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蓬莱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市开展“蓬莱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创建活动,集中整治农村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运行模式;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对秸秆、禽畜粪便等农业有机废弃物因地制宜地采取制沼气、发电、还田作肥料等不同方式,全部综合利用;抓好镇驻地绿化工程,提高绿化档次和绿化覆盖率;加快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三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严厉打击河道挖沙、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加强陆岸水污染治理,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对水土流失、矿区地面塌陷、破损山体、湿地和海岸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加快推进水系生态建设,积极实施沿海防护林、荒山绿化、封山育林等重点工程,构建绿色屏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是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制定下发了《蓬莱市大气治理可持续改善实施方案》、《蓬莱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抓好燃煤电厂、水泥生产企业和工业窑炉的颗粒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不断加强城乡结合部、施工场地、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完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在市区两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

第2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突破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分析

2015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意见》出台并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绿色发展是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过程中,要正视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突破辽西北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二、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该区域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极大地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其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2、在执法层面,执法手段和措施单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分层管理体制效率低下,且极易导致各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产生。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异常混乱和尴尬的局面。

3、在运营环境上,相关制度协调性较差。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4、在法律归责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协调,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不够严苛,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监督上,相关部门认识,行政管理手段单一,过分偏于经济处罚,缺乏对于建立长远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视,致使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辽西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善该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辽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面对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困境,应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通过对现行环保法的修订,完善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

2、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以求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的发生。通过赋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来增强其执法和管理权威;此外,应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3、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相关处罚指标体系,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开展。

4、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积极构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公开法律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才能使得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众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监督。

结语

“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发展,也践行国家政策。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十足的动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叶兰.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法之治.求索.2008.

[2] 韩广.杨兴.陈维春.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出版社.

[3] 张铣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现状及对策.当代生态农业.2009(21).

[4] 汪志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研究..科技资讯.2010(16).

[5] 周海博.网络伦理失范及其法律应对.光明日报(理论版).2014.08.26.

第3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 S718.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40

生态环境主要是由非生物、生物群落等自然因素所组成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密切联系,一旦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人们生活环境也会随之不断恶化。基于此,我国应合理应用相关措施,确保林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以实现协调发展的目的,从而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1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西北地区主要以干旱和半干旱为主,且地形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而生态环境特点表现为:水源匮乏、干旱少雨;沙漠戈壁总面积相对较大,且多数土地无法再次利用;森林稀少,植物的覆盖率普遍较低;在土地沙漠化方面,西北地区则占全国的90%以上,呈现较为恶劣的生态环境。而西北地区出现环境问题多数是由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土地沙漠化的不断加剧、资源开采和废弃物堆积等导致,因此对其进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态建设中,林业资源属于其建设的重要主体,在林业资源产品中,多数属于可再生绿色能源,特别是节能减排方面,其作用不可忽视;二是林业资源作为生态文化的主要源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渐形成相应经营理念,从而展现人与环境,资源与生态的协调发展;三是按照目前我国经济正常和相关技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其发展方向进行合理调整,可有效促进我国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四是森林资源属于林业关键资源,同时也是林业经济基础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应用,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才能明显提升林业经济水平,为其更好发展奠定基础;五是目前生态环境受到的破坏相对比较严重,导致物质的生产力不断下降,使其各项功能随之出现不同程度的衰退。

2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若要实现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应将持续发展作为核心内容,通过分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情况,总结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所谓公平性是指应该保证机会选择具有平等性特点,例如应以公平为前提进行分配,消除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的情况以及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可持续性。可持续性是在生态与环境系统遭受干扰时,可以维持自身生存率。由于资源、环境均属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只有保证资源可以永续利用,才能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目耍还餐性。若要保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持续性的发展目标,则应在共同配合下进行,通过提升共同责任意识,保证各方可以获取相应效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需求性。除了应符合相关基本需求之外,还需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其需求主要包括:发展需求。人类为了提升生活质量,向更高层次发展时的需求条件;基本需求。保证人类的正常所需物质、生活需求;环境需求。当满足人类基本需求后,为符合人类身心健康以及生活和谐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优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3.1提升保护意识

为了保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将提升人们保护意识作为重点,尤其应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在人类生活中,生态环境属于人类赖以生存的关键,对自然环境给予保护,是对人类本身的保护。森林作为生态系统的主体,同时也是防灾减灾和净化空气的关键,对其给予有效保护,不仅可以获取一定的太阳能,而且还能提升有机物质制造数量,为人类更好的生存提供有力保障。

3.2构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在对林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时,若要构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则需要制定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林业生态管理;对林地征占管理方法、审批制度进行重点完善;建立林业生态相关补偿制度,确保原有补偿方案得到全面完善,认真开展环境恢复工作;将人工修复、自然修复进行结合,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加大林业法制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促使法治观念得到全面提高,从而实现依法办事的目的;针对林业要案和大案,应进行重点查处以及惩治;提高林业相关项目检查力度,保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得到合理应用,实现资金的专款专用,使其可以安全、高效运行,进而促进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开展。

4结语

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密不可分,不仅需要对林业资源进行合理应用,提升人们整体生活水平,而且还能对林业生态资源给予有效保护,保证生态环境维持平衡状态。但是,人为所导致的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因此加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得极其重要,以长远发展眼光制定林业发展策略,能明显降低对林业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参考文献

[1]吴林红.刍议增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J].现代园艺,2016(17):180-181.

[2]张玉清.浅谈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J].中国农业信息,2016(16):74.

第4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摘要】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要完善立法,达到环境法制的科学化,可行化,用法律手段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正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②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③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④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1]李建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7第3期35页。

[2]林真、李卫华、丁洪,《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治理措施》,《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年第1期32页。

第5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1.1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资源匮乏是阻碍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疆域辽阔,各种生态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时间以来,我国太过于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一些生态资源被过度使用和浪费,还有一些生态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森林资源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没有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导致我国森林资源锐减,森林覆盖率大幅度减少。根据权威的数据来看,我国的人均森林面积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较大差距,甚至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视森林建设工作,合理进行植树造林,不断扩展我国的森林面积。1.2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太过于注重追求社会经济发展,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致使一些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开发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此外,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没有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保护。1.3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治理结果不尽如人意。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国家在这一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企业仍然有漏洞可钻,导致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难以取得有效的进展。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意识不强,相关工作开展不到位,这些都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2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2.1完善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加快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土壤、地质、气候等条件大不相同,因此,在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应完善林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这就需要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同时,结合不同地区的土壤、地质、气候等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林业产业。在不同的地区发展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林业资源,从而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2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相辅相成,因此,在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首先就要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可以将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到当前的林业建设事业中,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林业发展机制。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思想意识,使人们积极参与到林业建设事业中,保护森林资源,推动林业建设事业的发展步伐。2.3完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在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防止一些林业建设部门只做表面工作,从而保障林业建设事业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对于林业生态地区要进行重点的保护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同时合理调整林业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

3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着当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当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越来越严重的状况,相关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强化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朱晓梅.浅谈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J].科研,2015(31)

第6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原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实现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的紧迫要求,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成为我国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有不少研究,一些学者梳理了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针对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1]有学者认为我国快速的城镇化建设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一些问题,[2]但也有学者认为城镇化建设有利于解决农村生态退化、乡镇企业污染等环境问题。[3]许多学者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何隆德(2014)认为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建立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治理环境、实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生态化、强调尊重自然规律等成功做法;[4]谢枝丽、宋长英(2014)则提出环保管理的关键是要强化政府的参与和干预;[5]马源春、高广阔(2015)认为改革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要在构建生态环保预测机制、经济惩罚机制、综合评价应用机制以及“无悔”的环保政策等方面作出努力。[6]也有学者基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视角提出从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生态环保管理。[7]不难看出,学者们从生态环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度建设、政府职能等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这些成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问题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湖南省的一些生态主体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进行深入调查,对我国环保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原因分析,并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环保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环保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环保管理新常态,仍有较大差距,深度推进我国环保管理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价值激励严重不足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追求,同时做出最大努力。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重发展,轻环保”,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投入偏少,一些生态主体功能区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经济牺牲,其生态收益与经济发展损失不匹配,以致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存在价值激励严重不足,出现环保政策偏差。一是生态补偿不足。2015年,中央政府对省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为17元,例如,湖南省江华县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才每亩每年15元,这个标准低于公益林的管护成本(约每亩每年35元)。二是权责不对等。法律法规没有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清晰界定、划分,地方政府肩负有环保管理的职责,但缺乏提升环保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和与之相匹配的财力。

(二)环境执法能力不足

一是环保管理职能分散。环保职能分散在环保、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海洋、港务和渔政等近40个部门,执法主体林立、责权分散、效率低下。二是环保机构不健全。例如,截止2014年,湖南省乡镇级设有环保机构842个,但大部分无法正常运转,大部分乡镇政府仍没有环保管理机构,缺少专职环保人员。三是环保经费短缺。由于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很难到位,基层环境监管部门的业务资金大大减少,且难以保证办案资金来源。一些县市地方财政困难,无法满足环保机构的业务经费需求,用于环境监管工作的经费更是寥寥无几,许多环保局依靠大量征收污染费解决办公费用。四是环保执法人员不足。以湖南省环保系统为例,按照国家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中部省份省级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达到40人、环境监测人员应当达到100人,而2013年底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与应急中心合署办公,在岗才29人,目前执法人数少、任务重、执法难、难执法,极大影响了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公众环保监督缺位

一是公众无法获取准确环保信息。政府、企业对环保信息的公开率不高,公众难以获取真实有效的环保管理信息。二是公众缺少合法参与途径。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环保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公众参与环保监管,缺乏规范化、制度化途径。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公众无从知道该用何种方式参与,更难以把握采取什么样的参与方式最合理、最合法,公众在环境监督中被边缘化。三是社会组织难以发挥作用。环保社会组织没有完全独立,资金来源对政府有依赖,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没有独立的话语权,对政府环保权力的制约大打折扣。

二引致环保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环保管理深度推进面临瓶颈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先发展后治理”观念作祟

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关系时,地方政府往往把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视为解决当地经济社会问题的不二选择。对湖南的一些县市调研发现,一些县市在实际做法中仍将干部绩效考核与GDP挂钩,刺激地方官员为促使所辖地域经济增长最大化不断寻找机会。一些县市为能引进项目落户,放松环保要求,甚至以招商引资为名简化程序、减少环保考核权重等形式干预当地环保监管。

(二)部门之间利益掣制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部门趋利现象明显,“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互相争夺,无利可图的往往没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环保各项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不仅难以形成资金集中使用和严格监管的合力,反而加剧了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造成环保管理的“公地悲剧”。

(三)环保管理政策滞后

污染防治政策文件不够具体明确,一些必要的条款处于空白状态。污染防治的立法政策软弱,缺乏强制性和引导性。环境收费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环境违法处罚标准明显过低,无法对环境污染起到震慑作用。

(四)环保监督机制虚化

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主要是行政业务指导关系,部门的财政权也由地方政府掌管,为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提供了土壤,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拦路虎”。公众参与环保缺乏有效协调机制,遇到具体环境问题,公众无从知道该用何种方式参与,难以把握采取什么样的参与方式最合理、最合法,公众在环境监督中被边缘化。

三破解我国环保管理体制问题的对策

破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问题是一项长期艰难的挑战,只有构建起政府、管理部门、市场与公众等“四位一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现“四个增强”,才能有效解决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增强参与主体环保管理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共享与成本分担机制

一是创新生态保护财政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探索建立由属地政府负主责、省政府明确一个对口部门为主指导督办、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多方协同机制,对做出重大环境贡献的县市乡进行适当的奖励,省市不再考核其生产总值。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生态文明示范点建设管理制度等。二是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对具有明确的保护者与受益者的领域(区域),在生态重点区域设立碳排放交易所,推动横向碳排放以及在交界省份之间实施碳排放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还可以通过共建生态园区、在电价、水价中征收生态补偿基金等形式来实现,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三是探索推进生态产品金融化。进行生态旅游项目经营权、林权等优质运营性资产抵押、收费权融资等,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直接融资。依托生态资源的市场资产定价,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增强环保管理体系协调性,推动横向环保职能整合与事权划分

一是实现环保管理主体多元化。环境管理的主体由单纯依赖政府管理发展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将全国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管在中央、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级执法检查的层级责任、执法检查频次及程序,对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执法检查。二是实现环保管理决策多元化。明确各职能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范围,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构,加强统一监管。加强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住建等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建议设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实现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信息互换互通,形成议事会商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三是探索建立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针对省级行政边界区域权属复杂、监管薄弱等特点,建立边界相邻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

(三)增强环保管理执行力,加强环保执法能力与设施平台建设

要按照“控总量,优结构”的思路,调整机构编制、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调剂,逐步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与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构建中央、省、县、乡(镇)四级环境执法监管网络,确保每一个乡镇有环保机构,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二是充实各级执法队伍。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观念,提升管理者知识结构。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充实环境监管力量,配备专业环保人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专设水资源法警、森林资源法警,培育和引进一批节能和环保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加强环保设施平台建设。加强污染物排放等监测网络、预报预警、应急管理等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支持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增强环保管理监督力,推进环保信息公开法制化与规范化

一是整合各部门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建立统一服务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平台。二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加快制定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政府在制定重大环境法规政策、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以及批准建设项目之前,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对排污量超过一定标准、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强制其公开环境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三是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建立环境保护“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重大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环保微信工作体系。四是培育、规范环保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决策,鼓励和支持其参与重大环境决策,对政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等。

作者:范东君 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绿色发展与两型社会建设团队

参考文献

[1]张永亮,俞海.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向:国际社会的观察和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5(1):43-47.

[2]胡海兰,安和平.贵州民族地区人口城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7-51.

[3]肖金成.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J].区域经济评论,2014(5):124-126.

[4]何隆德.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8-52.

[5]谢枝丽,宋长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政府干预手段探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6.

第7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生态环境 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作者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河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09BFX002)

注释

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第8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

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

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

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

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

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三、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四、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

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

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第9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范文

刚才潘圣明同志就“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回顾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我都同意,请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今天上午,大家现场考察了绍兴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3个工程。刚才,省厅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徐春喜等47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又听取了绍兴县人民政府等7个单位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讲得都很好,我深受启发。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厅向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奋斗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省人大农资环委、省政协人资环委、省财政厅、省生态办、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地勘局等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

**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造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履行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并负治理责任。随后,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所有矿山企业都签订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面达到100%,实际收取治理备用金49735万元,确保了“不欠新账”。与此同时,为逐步“还清老账”,大力开展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废弃矿山治理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厅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为抓手,全面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到2006年底,全省投入废弃矿山的治理资金达5.62亿元,治理废弃矿山923个,占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57%,逐步“还清老账”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到“十一五”末,全省应治理的废弃矿山将基本治理完毕。

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及其备用金制度,在全国率先实施建立以来,在省人大、省政协,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开创性和突破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省”的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全党、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首要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党的十七大首次引入了“生态文明”这个新概念。把“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是我们党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做到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认识再统一再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体现了人们尊重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形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需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克难攻坚,扎实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三、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抓好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近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并联系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2008年贯彻落实的初步设想。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以服务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科技兴地为动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手段,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有效,保障发展更加有力,节约资源更加扎实,维权维稳更加落实,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体现上述总体要求。具体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治理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明确收取标准、收取方法、使用和返还程序。完善“绿色矿山”创建机制,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建立完善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激励机制。

3、加大废弃矿地的利用。鉴于我省露采矿山占大多数的实际,要进一步加大对废弃矿山、矿地的整治开发力度,以缓解当前的用地矛盾。各市、县(市、区)要对可整治复垦的废弃矿山、矿地资源作一次普查,并制定整治复垦利用的专项规划。这项工作可以与编制新一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达到最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要加大对乱挖滥采矿山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