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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努力构建水上交通安全效机制,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为组,联系交通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区交通运输局局刘诺奇为副组,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农林水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收集、汇总、通报、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整治重点
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运企业、重点水域、航道、渡口、码头和客渡船、挖砂船、运砂船、其他水上浮动设施以及涉水作业。
(二)具体内容
1.非法渡运汽车的;
2.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
3.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
4.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
四、工作步骤
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年11月1日-年11月30日)
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宣传动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整治工作机构,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对屡禁不止、隐患严重、期得不到解决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重点排查,建立台账,做到整治时限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预案到位。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1日-2012年3月25日)
1.集中整治。要依法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对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开展街道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督促有关街道开展好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五定”渡口管理办法(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
二是开展船舶超载,特别是运砂船超载专项整治。督促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
2.整章建制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台或完善内河交通、街道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街道船舶“区管街包社区落实”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船主一体的安全责任制。
二是配合市局,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督促全区合法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实行签单发航制度。
三是配合市局,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配合市地方海事局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3月26日—4月25日)
在2012年4月10日前进行自查,重点是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上述整治内容所指的10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街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积极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先进榜样,推广先进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的违法案件。同时,要督促各水运企业(单位、船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监管,防止发生事故。
今天是“五一”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把范围扩大到县和有船乡镇,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职工抓安全的责任意识,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今天,王宁副省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鼓足干劲,增添措施,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把握新形势,明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
去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指挥下,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明晰,安全投入进一步加大,安全基础进一步改善,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今年以来,全省以《水条》宣贯为总纲、以落实责任为目标、以隐患整治为切入点、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狠抓薄弱环节,严格加强监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1—4月全省共发生两起运输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死亡1人,安全形势基本稳定。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关心的结果,是广大一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者努力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交通厅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关键时期。省委提出把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全省工作的总体取向,对交通工作更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现安全发展,这既是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快发展的必要保障。我们要按照省委确立的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奋力爬坡,着力构建枢纽、打通通道、加快交通发展,这是全省交通系统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发展理念,采取最严格的一切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类事故控制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我们各级干部的职责和使命所在。在全省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头脑,更要重视交通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针对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基层基础较脆弱、少数乡镇安全工作不落实、个别一线海事监管执法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超载运输现象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责任,增加压力,增添措施,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为全省加快发展提供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消除隐患是基本保证和根本要求。今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精心制定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排查隐患,整治隐患,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要加强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乡镇管船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落实”及“六不发航”制度执行情况,海事监管机构开展巡查、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值守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排查、督查的责任。对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而遗漏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隐患监控。严格执行重大水上安全隐患的申报登记、评估、备案、管理监控等相关规定,切实掌握辖区内重大隐患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逐级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和通报制度,实现分层级管理和监控,及时通报告知,挂牌督办。要加大隐患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实行24小时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有备无患、临危不乱。对严重危及水上安全的,坚决停产整顿。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度、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既要组织专家和行业管理人员参与,更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入隐患排查,确保取得实效。
三、夯实基础,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基层,放在生产第一线,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要加强乡镇水上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交通厅将出台乡镇船舶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制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着重规范乡镇管船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政府牵头开展的乡镇安全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指导有船乡镇规范安全管理,年内要基本完成全省有船乡镇,特别是有30客位以上客渡船舶的乡镇管船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将对规划化建设成效显著的有船乡镇给予奖励。要依法推动渡口渡船公益化建设,逐步建立公益性渡口渡船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资金、人员、管理“三到位”。
要加强航务海事机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规范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度,细化安全检查内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等内容,完善各项海事监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船舶、船员准入门槛。改善海事监管条件,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海事机构的财政预算支持力度,解决航务海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安排安全专项经费,重点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一线的实际困难,确保有效监管。
要强力推动“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为了方便群众穿戴,增强乘客的自救能力,交通厅今年还将免费向全省客渡船发放6万件救生浮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省政府《救生衣行动公告》的要求,加大对运输船舶执行“两个100%”规定的检查力度,对执行救生衣行动不力的单位、船舶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罚。要督促船主及时更新破旧救生衣(浮具),并保持其功能有效和整洁易取。
要加快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今年交通厅将继续实施奖励政策,加大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力度。各地要落实好设备租赁费,加快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步伐,确保在汛前完成181个视频监控点的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对重点渡口码头全面覆盖,同时试点完成安装113个船载视频监控点。
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各地要以《水条》为重点,针对农民、学生等重点对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对船主、船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大乡镇管船员、签单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乡镇一线管理水平。强化海事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四、突出重点,切实做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根据省气象局和水利厅对气候特征和水文规律的综合分析,今年盆地西部江河发生洪水的概率较大,我省将出现近10年来相对较大洪水,部分河段可能出现大洪水。岷江、青衣江、渠江可能出现中等偏高洪水,局部可能发生大洪水,其余江河以中等洪水为主。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全年水上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保安全、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真正抓紧、抓早、抓实。
要采取最严格的一切有效措施,加强重点船舶安全监管。客渡船和危险品船的监督是汛期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最严格的一切有效措施,把重点船舶盯牢、管住,在汛前对所有客渡船进行一次安检,确保船体质量、船舶动力和救生设施完好,船舶适航。加强对客渡船的盯防,加大巡查和巡航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无证经营、无证驾驶、超载航行、非客船载客等违法行为,要依法顶格处罚,绝不手软,该扣证的必须扣证,该停运的必须停运,该取消营运资格的必须取消,该取缔的船舶必须取缔。对危险品船要坚持现场监视制度,打击瞒报私运危险货物的行为。同时,要督促乡镇政府和企业严格执行船舶签单,消灭签单做假现象。
要针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的所有重点环节,全面强化工作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要严格执行“停航封渡和减载制度”、“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汛情传递制度”、“第一次洪峰超过警戒水位线停航制度”,防止客渡船冒险航行。要完善汛情通报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获取气象和水文信息。要建立汛期安全会议联席机制,由当地政府定期主持召开汛期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共同研究汛期水上交通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对策、措施。对于汛期安全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加强配合,统一行动,协调动作,形成合力。
要保持最为紧张的工作状态,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宁可防而不来,切勿来而无防”的应急工作理念,扎扎实实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不仅要健全各项安全应急预案,也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确保其处于临战状态。一旦出现险情,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最后,我再讲一下奥运会火炬传递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省内传递事关国家和*形象,责任重大而光荣,有关地区交通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通厅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作风,进一步完善方案,落实责任,加强路面整治和巡查,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保障措施,抓好交通安全工作,确保火炬传递期间全省不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确保火炬传递万无一失,圆满成功。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和“基层基础突破年”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安全责任层层明确,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行业抗御风险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二、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为主线,以渡口渡船、砂石船安全整顿和打击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行为等为重点,对港口码头、船舶、船员等环节全面排查、整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整顿水上交通秩序,杜绝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职责分工
(一)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街镇、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对街镇及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履行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健全各类安全监管台帐,充实工作基础数据,加强对渔业船舶的规范管理,开展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治理。
(三)区安监局:负责抽查、督查各有关街镇及区属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四)各有关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乡镇船舶和“五小”船舶、渡口码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船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五小”船舶作业行为,健全各类管理台帐和基础性资料,着力夯实一线安全基层基础。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25日至7月30日,共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6月10日)
各有关街镇、各行业管理部门一定要开展深入全面的宣传动员,召开从业人员安全工作会议,认真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照方案开展仔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日至6月25日)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拉出表格,列出清单,报送区交通局备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将整治情况报区安监局。
(三)检查督查阶段(6月26日至7月15日)
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地区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积极、工作走过场的单位和企业要督促整改、严肃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安全评估,落实整改措施,督促街镇及有关部门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区交通局、区安监局要对各有关街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7月15日至7月30日)
各有关街镇、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于7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交区交通局汇总。
五、整治内容
(一)加强船主管理,督促船主主体责任落实。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船舶安全监管和船主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对发生较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的船主和船舶要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情节严重的船舶,要依法实施停航和停业整顿。要督促船主强化GPS监控终端,并纳入全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平台统一监控。对无故擅自停机的船舶,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强化镇街安全管理,解决新增水域安全问题。以库区等新增库区水域为重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从源头治理上加大投入,落实群众水上安全、便捷出行保障措施。要督促有船镇街加强对客渡船、农民自用船、渔业船舶、小快艇、游览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镇街小型船舶造船源头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现场源头管理,加强港口码头安全防范。进步配置重点港口码头安全、安保设施设备配备。各客运码头要切实加强对旅客和随身行李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三危品”和管制物品上船。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源管理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作用越来越重要。水上交通作为交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样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水上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影响到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使得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风险源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威胁对于我国的水上交通来讲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源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基本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风险源的辨识、风险的评估、风险的控制、应急处理以及持续改进等等。
风险源的辨识:主要是通过日常工作以及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来发现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源进行初步的判断;
风险的评估:风险评估就是通过量化的方式对某种风险可能会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测评,目的在于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分级,从而可以进行重点的管理。此阶段是判断风险的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以接受的工程,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区分的等级对风险进行排序,确定出不可接受的风险源进行重点管理。
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对风险源进行监控以及管理。此过程主要包括的内容有:确定出控制的风险源、找到风险因素、制定出风险管控措施、指定负责组织、现场进行跟踪监控、进行周期性的排查、风险源的时时更新。
应急处理:应急处理是控制风险非常重要的环节。应急处理不单单是处理现场发生的风险情况,还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出应急方案、准备好应急救援资源等。对于应急方案要经常性培训、演练并改进,并且要利用现代科技将相关的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资源、信息资源、物资资源、专家资源以及地理信息资源等等。
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是风险源管理的最终环节,主要包括对于造成险情原因的调查以及处理、整改实施的跟踪、最终检查验收以及隐患的消耗等等。此过程是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向上发展的关键环节。
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风险因素
1、水文以及气象条件
全国每个地区的水文以及气象条件都是有差异的,都会不同程度影响水上交通的安全。例如在南方地区的水域,在春夏季节处于暖湿且多雨的气象条件,在冬春季节则会出现频繁的雾天,这样就会严重影响船舶航行的视线。并且风向以及风力都是随季节性变化的,潮汐也会出现较大的变化,很难掌握水域的风流压差情况,给航行造成困难。
2、通航的条件以及港口的建设情况
随着水上交通行业的逐渐发展,我国的港口以及水域开放程度不断增加,使得进行安全管理的水域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特种船舶的种类及数量的不断增多,港口的航道越来越多,很多的水域都不满暗礁,对于水上交通情况稍有不熟悉者就会造成一定的航行风险。
3、船舶的种类及交通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水上运行的船舶种类会越来越多,主要包括:客货运输类船舶、旅游类船舶、农用类船舶、渔业类船舶、渡口类船舶以及采砂采金类船舶等等。不单单是船舶种类得到了快速的增加,船舶的数量也得到了大幅提升。船舶的种类以及数量的增加使得交通量大幅提升,交通安全管理难度逐渐加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越来越大。
4、违章船舶的影响
很多船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常常会违章操作,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吸沙船和运沙船,这些船舶常常会超载运行、冒险运行,这样就很容易造成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沉船的事故。并且这些船舶的违章操作常常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对于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另外个体的渔运船舶也常常出现违章的问题。包括:没有营运许可证便进行商业运营,违章搭客、冒险航行、违章运输危险物品等等,使得事故发生频率较高。
5、船舶的质量以及船员的素质相对较差
很多的私营渔船以及运输船舶质量较差,船员的整体素质也较低,这些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这些船舶的整体结构、操纵的性能以及助航仪器等状况都较差,有的船员甚至对水上交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一无所知,完全按照自己的经验进行船舶操纵,很大程度的扰乱了水上交通的协调性,极大的增加了水上交通事故的概率。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
1、加大对老旧船舶的管理力度
老旧船舶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应加大管理力度,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水运企业按照交通部的《老旧船舶的管理规定》进行执行,需要维修的进行维修,到期该报废的报废;第二,船舶的相关检验部门要严格控制船舶的质量情况,不合格船舶禁止运营;第三,对于船舶的进口渠道要严格控制,防止劣质船舶入境;第四,对于运营国际航线或者航行距离较远的船舶,在航行前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2、加强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管理
载有危险品的船舶(包括油轮、化工品船舶以及液化气船舶等)需要进行重点的管理。管理的重点在于船舶进出港口时停靠离开时的安全以及危险品装卸时的安全两方面,对于其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要严格的监督,特别要注意的是船舶的防火、防爆、防止污染以及防止撞击等方面。
3、加强对于个体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内容进行管理,管理部门要从县、乡直到船舶的管理者逐级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二,对于从事跨海域运输作业的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其运输许可证按照年审的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船舶的管理情况要严格审查;第三,对于个体船舶进行危险品运输不予审批,对于其出现的违章搭客以及超载等现象进行重罚,并停止其运输资格。对于吸沙船以及运沙船要建立档案制度,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性教育。对于其作业过程加大监管力度,要划定特定的吸沙作业区域,以确保水域的航道顺畅以及船舶通行的安全。
4、管理部门要促进航运企业加强船员培训,特别是对于船舶的驾驶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
船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好坏。所以,航运企业要制定船员培训计划及制度,定期的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专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推动航运企业正常实施。
对于普通的船员要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工作,包括:在甲板以及机舱等区域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船舶出现碰撞情况、出现漏油、发生火灾以及搁浅时的快速反应;船舶防止污染的教育(例如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MARPOL73/78公约;船员的自我保护教育(例如海上的急救、海上求生等)。对于船舶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来说,除需要进行上述的教育之外,还要定期的对自身业务知识进行考核培训,例如对于国内相关壁碰撞法律法规理解掌握的情况、对于海上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等,从而提升船舶航行的安全性。
5、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加强管理的效能
通过船舶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TS系统)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的应用来提升船舶交通管理的效能。整体的系统主要包括:一整套现代化的技术设备、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综合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等。
此系统可以对船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评估,并进行决策;可以对船舶、船舶的拥有者以及相关的港航单位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可以对航道、港口等进行时时监督;可以进行时时的监控以及跟踪管理等。此系统对于不同种类的信息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之后,对于船舶的交通运行情况可以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以及控制,从而提升对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的管理效率,降低危险事故的发生几率。
结束语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使得水上交通也获得持续的进步,同时也使各行业对水上交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引和当前的工作实践,研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对自身工作的检验,也是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创新安全管理举措的有效途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打造安全平稳的水上交通,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落实责任,不辱使命
1.1 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履行监督管理的使命和责任
首先从有关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人员着手,培养和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水上交通的经营单位,也要进行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将管理职责确定到具体的管理人员,将责任意识普及到位。此外,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建设,特别是一些基础设施和设备,一定要保证合格、到位。在管理方法和举措上,要制定规范科学的执行依据,为长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准备。[1]
1.2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在新的发展时期,并存的机遇和挑战指引着水上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大方向,即在提升安全意识的前提下,从安全制度入手,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参与的新局面。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可靠的安全责任制度。对于生产单位,要明晰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水运企业要坚决整顿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对于水上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辅以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建立长期、实效的安全责任管理机制,为水上交通安全打好基础。其次,政府部门应积极响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要对各生产企业和相应个人进行资格和素质上的考核,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运营,并定期检测检验水上设备和水上工作人员的资格,排除不合格因素。第三,建立水上安全会议制度。定期举行水上安全会议,及时听取各级反映,全面了解信息,并认真听取汇报,对眼下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解决,对水上安全形势进行及时的了解。
1.3 加大船舶管理力度
越来越多的小型水运设施设备和个人船舶进入到水上交通的行列,应在安全监督方给予高度重视。这些设施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有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谨慎起来,从事故的源头进行梳理和管理,保障水面船只的安全状况。首先,要从船员素质开始,定期地对船员进行分类培训和教育,督导学习相关条例制度,提升船员的业务素质以确保水上安全有一个源头上的技术保障。二是加大船舶检验签证的力度,在年度检验中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考察其技术状况能否投入航行,各类消防救生设备齐全与否。对于船舶入户也要把好关,坚决不给“三无”船舶办理登记。后期的船舶改造,也要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批制度。三是对于老化船舶的管理要强化和严厉。对于老龄船舶要有相应的跟踪管理制度,对其监控和年检的力度和频度要加强,及时停航不适航的船舶。
2 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现场监督力度
2.1 合理布局,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在强化安全责任感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为船员服务的意识,以为船员服务为基本思想,从而更好地做好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服务与监督相结合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首先,要从客流大的高峰期进行分析,全面布局。比如春运和国庆期间,水上交通的任务相当重大。在做好水上交通服务的同时,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比如春运期间,要停航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并保证运营的船舶有一定的消防和救生能力,以此保障节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其次,掌握客流情况,对旅游团队重点管理。旅游旺季到来时呈现人多混乱的局面,对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人员来说,要及时采取监督管理办法,确定并跟踪服务船舶的动态,做好特殊时期的监控工作,防止意外发生。第三,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人员要不怕吃苦、会吃苦,只要有船就要开展工作,将服务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2]
2.2 严格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依照工作所属地原则和具体分工开展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消防安全机制。要深入各港区、船舶进行消防技能和知识的宣传,增强水上消防安全意识。监督和促进水运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完善水上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以多种形式进行水上消防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提醒和帮助单位和个人消除消防隐患,处置违反消防原则的行为,保证水上消防安全的良好大局和谐稳定。
3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队伍的优化
3.1 加强水上安全的法制和文化建设
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与法制部门密切联系,促进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制定相关管理法律和条例,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的方式和内容。加强水运单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普及面,使法制观念深入全民内心。此外,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文化建设,开展论文比赛、知识擂台等形式多样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形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精神文明的建设和传播。在法制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合理的总结经验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交流和推广,积极探索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制和文化建设的创新,将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3]
3.2 做好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工作
要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就必须有一支素质合格、技能过硬、求真务实的管理队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必须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开展思想政治的工作建设,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目标的新行风,并保持良好的道德作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工作中创新改革、锐意进取。在提升个人素质、落实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饱满的激情和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其次是业务方面的能力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派送合格的人员到更高层次的院校接受培训教育,提升监督管理队伍的技术实力。在内部增强的同时,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合作,不断学习宝贵的经验和方法,并将自有的实践经验分享出来。然后,在系统内部做好管理工作,提升管理能力。实行高效率办公、高质量工作,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变得有条有理、井井有序,并接受群众监督。最后,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的形象化教育活动,宣传并组织管理人员和单位个人参观或体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事故图片资料或事故模拟,增强切身感受,达到思想上的震撼,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王宜祥.立足长效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对息烽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考[J].珠江水运,2011(3).
关键词:内河 水上交通 安全监管 措施
1 内河交通运输的地位与作用及其监管的需要
内河运输的地位与作用。就水上交通运输而言,内河运输占有重要地位重要。据统计数字表明,全社会年完成水路货运量21.96亿吨,在全社会水路货运中,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10.57亿吨,占全社会水路货运量的48.1%;沿海运输完成货运量6.54亿吨,占29.8%;远洋运输完成货运量4.85亿吨,占22.1%。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内河运输占我国水路运输的主流,沿海运输次之,远洋运输则处于最后一位。但水上运输法制研究却相对薄弱。构建内河水上交通监管体系,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研究,促进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进行“后汽车时代”,即游艇时代,这方面的法律规范需要完善,如游艇上的电话、电源、网络,甚至排泄物排放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的加强立法管理。
2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措施
2.1行使行业管理职责。①舶修造、检验关,船检机构要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不按规定报审、报检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发证;船舶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造船行为;港航部门重点做好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和营运船舶的审批工作,保证助航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创造安全航行条件。②构要积极帮助水运企业(个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开展船舶安检工作,严格履行海事检查职责,对船舶技术状况不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船舶、船员证书“名不副实”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放行,对屡次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水运企业(个人)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建立“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制度,落实整改措施。③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渔港监督部门要加强渔船建造审批、检验和管理。强化现场监督执法,禁止在内河主航道捕鱼作业,禁止渔船非法载客载货。海事及航道部门每年定期要联合渔政部门开展渔网碍航清障工作,保持航道安全畅通。④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海事机构要督促水运经营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好船舶消防器材,编制和演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2强化现场监管,开展对船舶超载专项治理和客渡船专项整顿活动,维护航行秩序和安全。要以“四客一危”、支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挂浆机船及采砂船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海事执法人员深入渡口、码头、港口进行现场“傍站式”监管,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重点船舶逐船检查。加大海巡艇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强化超载源头管理,对超载船舶卸载和处罚,建立超载举报奖励制度。规范客渡船管理,完善渡口渡船地理信息系统;督促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辖区所属农自船、渔业船的安全宣传,严禁载客航行,落实非客船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2.3建立和完善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搜救应急能力。海事机构要建立完善事故或险情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体系,政府部门对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工作,要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救援预案,配置救援装备和人员。海事机构要切实加强海事搜救主导力量建设,建立“12395”海事搜救应急值班电话,有针对性开展各种事故救援演练,提高救援实战能力,配备信息化程度高的海巡艇、车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等,扩大海事搜救覆盖范围,落实各类应急防范预案,提升安全预控能力,尽最大程度满足海事搜救工作需要。
2.4强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内河水系水上交通安全虽然有了好转,但形势仍十分严峻。表现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客、货水运企业名义上为公司化形式经营,但实际上是私有财产的变相融入,公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约束力,特别是从事承包和个体经营运输的生产者安全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导致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海事机构要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确保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2.5建立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起以县、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等单位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6加大监管设备投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推进“业务应用平台、海事监管平台、网上办公平台,对外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渡口、码头水上电子监控建设,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录像,加快渡口、码头、航道电子图建设,建立船舶动态管理2.0系统,强化对船舶的动态监管和电子签证,实施好船舶水上GPS定位和远程监控。
2.7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及水上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制定好地方性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以及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尽快实现船舶标准化、船员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大力宣传地方性水上交通法规、实施办法和措施,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好分管乡镇长、乡管员、水运公司安全员、渡工培训,印放《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手册》,设立水上交通安全咨询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研究,推广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8加强督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适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后评估工作,督促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对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对造成等级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不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违纪责任。
3 结束语
目前内河水系水上交通事故呈以下特点:碰撞、浪损事故比例呈上升趋势;乡镇客(渡)船舶及农自船、渔船非法载客事故突出;尤其是挂浆机船舶恶性事故频率更高。从目前分析来看,内河水系船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船舶技术状况差、超载运输,碰撞、浪损事故时有发生;船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很好的履行了望和驾驶职责;船舶、船员安全管理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内部管理混乱;水运经营者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对船舶维修不足,造成船舶技术状况下降,特别是从事水上内河运输的船舶。因此必须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8,1.
[2]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3,7,1.
2007年12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我县西阳镇崔楼村村民张美荣、崔凤等12人,在距涡河西阳渡口西侧约1500米处,搭乘甘园村村民甘连东的小木船到甘园村村民甘红旗家为其6岁的儿子庆贺生日时,由于木船载人较多(包括摆渡者甘连东共13人),行至将近涡河中央时木船漏水下沉,致使13人全部落水,其中3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县水上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立即开展沿涡乡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现就检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确切统计,逐一造册。
1、乡镇政府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乡镇行政区域分解表》(见附表1)一份;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乡镇提供的《涡阳县渔业船舶登记明细表》一份(见附表2),以船舶所有人所属行政村及自然村为单位划分统计。
2、各涉渡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计人员若干名,每位统计人员分包一个行政村,在村干部的指引下走访群众,统计调查,对属地持有船舶的村民进行全面登记,同时逐一核对本次统计调查信息是否与《涡阳县渔业船舶登记明细表》完全相符,并如实填写《涡阳县乡镇船舶登记表》(见附表3)。
3、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对渡口、船舶及渡工进行登记,并如实填写《涡阳县渡口信息表》(登记内容见附表4)。
二、认真检验,确保适航。
按上述四表要求统计完毕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及时报送县水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计出未经渔政、交通海事部门审批造册的船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写《涡阳县非登记船舶信息表》(见附表5);统计完毕后,上报水上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申请有关技术部门对非登记船舶进行船舶检验,并对检验为非适航的船舶针对其损坏承度作出维修、拆除或销毁等处置意见。
三、加强宣传,培训到人。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渔业部门、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非登记渡船所有人进行宣传和培训力度,告知说明船舶所有人不准自己或把船舶借与其他人做出非法捕渔、渡运及在特殊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明确职责,严格履行。
船舶所有人自已或把船舶借与其他人做出非法捕渔、渡运及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冒险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水上安全领导小组,对于不服处理或阻挠查处的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
五、齐抓共管,确保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考核。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开展的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建立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新秩序的重大统一行动,对促进经济建设,早日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局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同志为组长,*同志为副组长,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整个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计划,做到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执法行动、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地开展。明确*海事所为专项整治现场监督实施部门,船检科、船务科为协作部门,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行为,严格责任到位,严格奖惩兑现,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开展宣传教育,扩大舆论导向,营造整治氛围。
为使专项整治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我局开展了积极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声势,努力扩大活动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一是利用媒体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有效提高宣传履盖面。二是制作横幅5面,张贴标语50条,编刊板报8块,橱窗画廊4期,发放宣传材料800份;三是开展巡回宣传,2艘海巡艇结合航查利用高音喇叭等宣传手段实施巡回宣传,深入港区、码头和货源集散地,扩大社会知晓率;四是分别在我区水上辖区办证大厅和*海事所设立咨询点,接受水上从业人员咨询1500余人次。我们将水上专项整治活动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宣传工作贯穿在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向社会和船民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开展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我们以人为本,抓好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加强对渡工、危化品运输船员的培训教育,直接培训五等机驾人员164人,在培训中实施面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转换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保障全区水上交通安全打好基础。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扎实开展整治。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抓好现场监督工作。今年以来计出动海巡艇563艘次,行政执法人员1307余人次,巡航1877小时,巡航里程5340公里,纠正违章370项,实施行政处罚439例,有力地维护了航行秩序,保障了安全畅通。
一是继续深化危化品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委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结合辖区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详细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整治的内容、时间和方法步骤,进一步深化危化品水上运输整治管理,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监督。一是对辖区内危化品运输单位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落实到位;二是我局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紧抓好,船检科针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配置从严要求,船务科对危化品运输船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三是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船舶的现场监管,坚持逢船必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坚决按要求实施整改,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禁以罚代纠,严把危化品运输安全关。截止目前,共检查危化品运输船舶80余艘次,纠正隐患39项,实施行政处罚12例。
二是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持续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打击船舶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局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继续保持对超载船舶的高压管理态势,坚持现场查处和源头把关相结合,坚持处罚与纠正并重,先纠正后处罚的原则,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局关于常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下限标准处罚的精神,今年来共查处严重超载船舶38艘,对超载程度不严重且自动纠正的船舶免予处罚,从而有效遏制了超载现象反弹。
三是加强对*X水上旅游区的安全监督管理。今年以来,我局坚持将*旅游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主动介入,积极发挥管理职能,制订了*旅游区水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年初与该旅游区经营管理人续签了水上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落实。会同安监等部门派出海巡艇6艘次,人员30余人次对该旅游区进行现场督查,现场纠正不安全因素7项,整改隐患2项,帮助他们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春运和安全月期间派出得力人员,登门对水上旅游区船艇年度检验发证,对机驾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法规教育,对湖区购买拟从事客运的二艘画舫船其中一艘因无出厂合格证书,责令停止经营,另一艘在我局的协调下办理了证件,确保了游客的安全。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提高渡口管理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监管到位。今年以来,我们突出农用自备船非法载客和私渡这个重点,将*境内私渡问题作为重大渡运安全隐患紧抓不放。一方面坚持投入较大的艇力、人力,加强现场监管,做好私渡经营人的思想工作,严防事故和险情发生;另一方面,多次积极地向*镇政府通报,督促落实管理责任。为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我局将*私渡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作了报告,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区政府作了重要批示,区安委会召集*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专题会办,落实整改责任,使该问题得到初步处置。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我处将渡船渡口安全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派出海巡艇31艘次,人员105人次加强巡查,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对泄洪河道及主航道上的13道渡口采取了停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认真总结经验,探索管理思路,坚持开展整治。
回顾今年上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上级的目标要求,就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农用自备船的违章行为突出,事故隐患较多,治理难度较大。
2、化工企业危化品运输法规意识淡薄,雇用农用自备船等不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船舶运输危化品,是危化品水路运输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需多部门进一步地加强治理。
3、全区17道渡口上使用的渡船还都是水泥船,与上级关于渡船钢质化的要求相距很远,这是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之一。
今年下半年,我们要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声势和高压管理氛围,不断地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焦点,强化创新精神,持续开展各专项整治工作:
1、坚持将渡口渡船、风景旅游区和危化品运输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来抓,摆在整治的突出位置,抓好、抓细、抓实,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解决全区渡船钢质化问题,认真做好新一轮建桥撤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民造福;继续投入较大的艇内、人力对*旅游区的无证画舫船营运问题加强监控和现场管理;将危化品水上运输管理与船舶防污染结合起来抓,切实保障辖区水体的清洁安全。
2、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船员的工作,加强培训指导,真正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沉着应对险情、化解事故的知识以及能力,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关键词】水上;交通肇事;危险行为
近年来,水上交通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新问题。沉船、撞船等一系列水上交通安全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对水上交通秩序形成了较大压力。如2012年4月4日发生在苏州的“4·4太湖撞船事件”,导致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共4名大学生身亡。[1]又比如2011年9月9日发生在湖南邵阳的“9·9沉船事件”,导致至少12人死亡。[2]资料显示,2011年,仅广东海事局管辖区域列入统计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就有47起,死亡32人,沉船23艘,经济损失5441.75万元。[3]现有刑法疲于应对道路交通事故,一些司法解释也以此展开,却忽视了水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因此,对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水上交通肇事及其相关行为适用的恰当规制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近年来发生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为对象,对水上交通肇事刑法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范围如何确定
水上交通肇事是交通肇事行为之一种,是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行为。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应受到刑法规制,方能使得该领域的法益得到较好保护。作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之一,水上交通肇事已经被列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然而对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之范围划定尤其是受刑法规制的范围仍需我们进一步明晰。
(一)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是直接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在交通领域内引发事故、侵害或者破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交通秩序等侵害法益的行为。从空间层面上来说,交通安全领域一般包括陆地交通安全、空中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3个方面。传统的陆地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与铁路交通安全两类,而水上交通安全则一般包括海上交通安全与内河交通安全两类。[4]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往往是水上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可知,“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述条例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分析上述“海上交通事故”与“内河交通事故”的范畴可知,两类“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类型的列举范围是基本重合的,也即两者皆认可“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这8种事故类型,并且都以“其它(或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表述进行了兜底补充,而唯一具有差异的则在于“海上交通事故”中规定了“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这一类型,笔者认为,这一类型表明了海上航行与内河航行的差异,即在海上航行中“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这种情形对船舶的安全危害比内河上更大,故有必要单独列举之。
现有相关立法表明,水上交通事故的范围是相对明晰的,而依据一般论理解释规则,交通肇事之“事”即为各类“事故”,因此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至于事故造成后果之大小,在各类水上交通事故中是具有差异的,相关行政立法也规定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与结果评估的方法,但水上交通事故的危害无外乎相关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相关主体的财产损失、水上交通管理的正常秩序以及有可能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等4类法益之侵害或侵害之威胁。
(二)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是水面船只或设施的驾驶或操控者所引发的行为
由上文可知,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行为,然而,水上交通事故往往是由多种类型的原因引发,甚至是在多种原因复合下发生的,在这些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中只有相关主体具备“有责性”时方可纳入法律责任追究的考量范畴,因此,基于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原因而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是应排除在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之外的。上述不可归责原因的排除在某些情形(比如共同海损)之下不仅排除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甚至可以排除民事赔偿责任的,其正当性已经在海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得到承认与体现。
除上述不可归责的原因被排除外,相关行为“违法性”的考察亦不可或缺。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危害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诸种行为,并在“法律责任”部分用第63条至第90条的28个条文规定了危害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诸种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相关的法律责任归纳上述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可知大体上分为3类,即水面船只或者水面设施的驾驶人或者掌控者的危害行为、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或管理人未能适当履行管理职责从而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其它相关主体从事的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依据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水面船只”或者“水面设施”之间发生相关接触行为(比如碰撞)或非接触行为(比如浪损)或者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直接危害行为(比如爆炸、火灾等)。驾驶水面船只或操控水面设施的主体往往是导致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直接作为者或者承载者,故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应当为驾驶水面船只或者操控水面设施或者其它能够将主观意志直接贯穿于驾驶者或者操控者的主体,[5]总之,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直接的、现实的因果关系,因此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应为肇事行为的直接引发者。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比如作为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局)未能适当履行管理职责(比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发驾驶资格证书等)从而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应界定为交通肇事行为,其它相关主体从事的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比如劫持船舶后强令危险航行)等也不应界定为交通肇事行为,而应以其它形式或者罪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刑法应对的标准选择
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是应受到刑法规制的行为。然而考察我国现有刑法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操作可知,严重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虽然不存在刑法规制的空白,但在实践适用中却无合理的入罪标准,这对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及时有效规制是不利的,需要我们认真评估、思考及设计。
(一)现行刑法具备规制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基础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刑法》第131条、第132条已经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因此,《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是指除空中交通与铁路交通安全行为之外的其它交通安全行为。
由上文分析可知,除空中交通运输与铁路交通运输外,在当代社会,交通运输的范畴还存在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两大类。[6]由此可以推定,《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畴应是除空中与铁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外的其它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两大类。
上文已经谈及,我国目前关于水上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主要分为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法律承载主要是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200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述法律法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载明了相关行为需要适用的刑法规范与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在谈及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更是直接援引了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7]该法第83条对水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直接援引了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8]相比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较早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较为概括,只是在第47条做了原则规定。[9]
除《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外,于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该司法解释被标识为2000年第33号,故下文简称“33号法释”)是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33号法释”确定了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化入罪门槛并以3年以下以及3年以上7年以下两档确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基本标准,此即“33号法释”的第2条与第4条。[10]根据形式逻辑的推理,既然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作为交通肇事行为之一种是适用《刑法》第133条的,那么作为解释《刑法》第133条具体应用的“33号法释”也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如此“33号法释”所确立的入罪及量刑标准也应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经过分析,我们会发现“33号法释”在应对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上却存在着较大的不适应性,应做相应的优化设计。
(二)现行司法中存在对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定罪缺乏标准
与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相比,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虽然发案率较低,但仍然在各地尤其是水上交通发达地区较为普遍。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乃至于刑法规制虽然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诸多不明确之处,但在一些地方已有先例。比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即判处一起重大水上交通肇事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了不当的避让措施,因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具有致15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据《刑法》第133条对被告人王某判处5年有期徒刑。[11]
上述判决表明,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着对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以《刑法》第133条之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判例的。通过本案的认定可知,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与道路交通肇事行为在犯罪成立上并无差异,也即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肇事行为并且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应该说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与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也即: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心态。[12]
从判决程序与罪名认定上来说,上述判决并无违法与不妥之处,然而从实体正义角度观之,其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致15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的严重后果仅仅以5年有期徒刑判处之,显然是不能为大众所接受,也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同等案例存在较大差距。缘何有如此之差别?法官是出于何种考量?是水上交通肇事有其自身之特点还是现有刑法在规制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中具有瑕疵或者障碍?
三、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罪刑标准应优化
仔细研读“33号法释”,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理解与水上交通肇事存在巨大的不兼容性。
(一)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应有别于道路交通肇事行为
考察“33号法释”在实践中的应用可知,其所确定的入罪与量刑标准是较多考察道路交通肇事行为所确立的,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不适应性。比如“33号法释”所确立的入罪标准之一--“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即为非常常见之行为,因水上交通事故而死亡1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的概率是远远大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地说,将死亡1人作为水上交通肇事的入罪标准是偏低的。又比如“33号法释”所确立的入罪标准之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更是具有明显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色彩。众所周知,船舶的价值较高,一般要超过道路上的车辆,船舶因交通肇事行为而损失30万元以上与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失30万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33号法释”在其最后一条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第4条第3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但这是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适应性矫正,而非对道路交通肇事行为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分别处理,所以将在道路交通肇事犯罪中确定的财产损失的入罪标准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是有失公正的。
(二)水上交通肇事行为量刑标准也应有别于道路交通肇事行为
“33号法释”所确立的交通肇事犯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3种情形,即:(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上述规定直接将交通肇事罪无其它加重情形下的最高刑期为7年,使得交通肇事无逃逸情形之下的最高刑期限定在了7年以内,这既不符合恶性道路交通肇事行为也不符合重特大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规制,现实中死亡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已发生多起,若以7年刑期为限,岂能对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形成有效的刑法规制?笔者认为应把死亡人数与逃逸行为两者都作为《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加重情形,毕竟重大人员伤亡尤其是超过一定数量(比如15名)的重大人员伤亡是对法益的最直接侵害,应作为量刑标准的重要来源。虽然逃逸行为作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之考量,表明了交通肇事中嫌疑人从过失心态到故意心态的演化,具有了主观上的恶性,但在过失心态下的肇事后果大小仅仅限定在7年以内,显然是不足以威慑水上交通从业者在驾驶中的过失的。驾驶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船舶在水面上航行,由于过失导致交通事故而船沉人亡,最高也不过7年刑期,如此轻之刑罚岂能有效遏制水上交通事故的频发!
(三)应单独解释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罪刑标准
刑法既是理念的科学,也是技术的科学,设置清晰合理的入罪与量刑标准对于刑事手段在社会治理与法益保护中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较多地关照了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笔者认为应依据水上交通运输的特点以及刑法的功能,在现有“33号法释”的基础上,单独解释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与量刑标准,以实现对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公正处理。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与量刑标准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以《刑法》第133条为单独解释的基准。上文分析已知,水上交通肇事作为交通肇事行为之一种,是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范畴的。《刑法》第133条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目,具体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法裁量,是交通肇事犯罪定罪量刑的总指导,单独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入罪与量刑的标准应以遵循《刑法》第133条为基准。虽然上文中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仅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规定不完全符合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中某些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现有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且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来说,在适用《刑法》第133条处理水上交通肇事行为时还是不应突破刑法规定的量刑上限为宜。若水上及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势不能得到根本改变,未来也可考虑修改《刑法》第133条,将“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与肇事后逃逸共同列入7年之上的量刑标准之中。
第二,应以对《刑法》第133条进行合理解释为目标。《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量刑进行了原则规定,“33号法释”对其具体适用进行了解释,共同构成了目前对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但依据上文分析,“33号法释”对水上交通肇事的具体情形缺乏足够关照,对现实中发生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缺乏足够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应以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为出发点,合理设定水上交通肇事的入罪门槛与量刑标准。这种合理设定既要考量水上交通事故的特点,也要考虑《刑法》第133条所确立的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描述,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上述两点结合起来的实质,即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对前述入罪描述中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进行具体的界定,归纳起来就是要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具体人数以及“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两个方面进行量化,做到上述量化的公正即是对《刑法》第133条的合理解释。
(四)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入罪的具体标准设定
从上文分析可知,应对《刑法》第133条中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具体人数以及“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中的损失数额进行量化,以此对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如何入罪进行解释,从而实现对水上交通肇事入罪标准的具体化。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安排:
第一,可以“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为入罪标准之一。相对于道路交通肇事入罪标准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的入罪标准可设置为“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水上交通事故中搭乘水面船只或在水面设施上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往往大于机动车辆上的人员,另一方面也是根据以往水上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的统计得出的结论。此外,水上交通事故的各类死亡人员中溺亡的居多数,鲜有受重伤情形,少有受伤者。另一方面是因为将“死亡3人”以上设置为入罪条件,也是符合现行部门规章《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分级中的“重大事故”标准的。[13]笔者认为,“重大事故”应受到刑法惩治,将上述“重大事故”的标准设置为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是适当的。
第二,可以“无能力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入罪标准之一。相对于道路交通肇事入罪标准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的入罪标准可设置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这一方面是因为船舶的价值一般大于机动车辆价值,另一方面也是来源于水上交通事故中的实践。但凡造成人员较大伤亡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本身往往也受到损毁,虽然在入罪判断时不能以“3人死亡”直接对等“无能力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应考虑道路交通事故中“1人死亡”与“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之间的一定逻辑关系,所以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应以高于30万元的无能力赔偿数额为入罪标准,方显水上交通肇事与道路交通肇事之间的适应。[14]
四、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之下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就危险驾驶罪而言,我国实证法上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并无将之适用于水上或者其他交通领域的可能,然而此种规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非常值得探讨。
(一)水上危险驾驶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近年来,水上交通事故对交通安全带来的威胁引发了人们较多的关注。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由于海河水域弯道较多,通航环境相对较差,且海河沿岸分布着较多的石油化学品码头,两岸居民众多,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15]据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仅2010年1到5月份,“全国运输船舶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123起,其中碰撞事故73起,死亡、失踪136人,沉船83艘。”[16]由于船舶及水域的特殊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导致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往往较之道路交通事故更大,而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
近年来,由于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再加上我国相关景点的水域并非旅游专有,很多都是旅游航道与通行航道共用,导致了各类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演化为水上交通事故的情形越来越多。部分船舶驾驶员或轮机员业务水平较差,侥幸心理较为严重,违章操作、冒险航行往往使驾驶行为处于危险状态。结合道路危险驾驶行为以及水上危险驾驶实践情况的总结,笔者认为,至少下列5种危险驾驶情形是值得我们关照与规制的:(1)酒后、吸食后驾驶船舶的;(2)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3)明知船舶不适航而驾驶的;(4)船舶证书失效、过期或证书不齐的;(5)超载驾驶的。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已知,现行刑法能够规制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只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而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又是“例外”于现行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的,这使得刑法对水上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只能是危险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并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方可处罚。从水上交通事故的实践来看,水上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表示沉默是不利于水上交通安全与公共安全的。
考察相关国家的立法可知,危险驾驶行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不过在其外延的取舍上与我国存在着诸多差异。如《德国刑法典》第315条c款规定,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以及错误超车或在超车时错误驾驶因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日本在其《刑法》第208条之二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在其附属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三规定,服用、麻醉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最具有特色的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立法,其《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所谓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安全驾驶之条件,或明显违反驾驶规则下,驾驶供空中、水路或铁路运输之交通工具,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或对于巨额之他人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除了该条文的规定,《澳门刑法》还特别以第279条单列了关于道路上危险驾驶的规定。此外,英美法系之美国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也进行了较为严厉的规定,虽然笔者未见其有水上危险驾驶的判例,但就其判例解释来看似乎并无障碍。
从上述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来看,虽然有些国家仅在道路交通领域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是相当多的立法例并没有像我国一样严格限定危险驾驶罪只能由机动车在道路上构成,而是规定只要是驾驶交通工具进行了危险驾驶行为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通过考察可知,一些国家即使仅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也并没有完全限制适用于道路交通,只要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就完全可以适用于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危险驾驶行为的适用范围远远小于其他国家的规定,这究竟是立法上的一个刻意限缩还是立法者的疏忽,笔者不得而知。但从充分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与法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显然是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法益保护的需求的。
(二)水上危险驾驶行为的构罪要求
虽然近来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强调明显增多,但是这并没有也不应淡化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应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17]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在刑法中规定水上危险驾驶是必要的。
诚如学者所言“刑法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首其害。”[18]在现实生活中,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基于船舶的特殊性,危险驾驶带来的法益侵害威胁大大高于道路危险驾驶行为。一些国家对水上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相关刑法规制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传统的水上运输之外,随着水上旅游的兴起,海洋、湖泊、江河等水上驾驶的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刑法属于后盾法,刑法属于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没有刑法作为后盾,作为保障,其他往往难以顺应得到贯彻实施。”[19]水上危险驾驶作为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危险行为,在不能为其他法律所有效规制的情形下,刑法对较为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应成为必然。
就具体的规定方式而言,鉴于我国已经规定了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因此不宜随意对该条扩大解释,而应考虑水上危险驾驶与道路危险驾驶行为表现情形的差异,采取与道路危险驾驶罪相并列的方式进行立法,即可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两款之下,增加第3款来规定水上危险驾驶罪。
五、结语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自然力之下的颠覆,人无力控之,故法律不可求全责备。然由于人之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甚至于故意情形下之危险驾驶,船之所覆,人之有责。故刑法应与时俱进,在惩治道路交通肇事及其危险行为之外,亦应对水上交通肇事及其危险行为有所关注,依据刑法之机能与水上交通之特点,确定合理适当的交通肇事罪入罪与量刑标准,并对醉酒驾驶等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加以法律规制。实现刑法对空中、陆地、水上等各种交通方式的立体管控与规制,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注释】
[1]2012年4月4日12时40分许,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携大学生团队24人在苏州太湖西山岛分批乘坐快艇游览时,其中一艘搭载8名学生的快艇撞上前面两艘货船间的拖拽钢缆发生意外,造成4死4伤。事发当天,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快艇驾驶员抽取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其结果为超出标准值34毫克,确认为酒后驾驶。根据《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船员不得在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酒后驾船属严重的违章行为。参见《太湖“4·4”撞船事故调查结论公布:快艇驾驶员负主责》,新华网,2012年4月10日访问。
[2]2011年9月9日下午15时10分,一艘船号为“湘邵县客0018”的客船(核载14人、实载48人,另有船员2人),从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田市镇芙荑河花园桥码头驶往清水村途中侧翻下沉,造成船上50人全部落水,其中38人获救、12人死亡。事故原因为:事故客船行驶过程中被滞留在河里的挖沙船锚固钢丝绳绊住,造成客船侧翻。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客船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突出;三是砂石船非法无序采砂、运砂等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整治。《国务院安委办通报湖南邵阳“9·9”沉船事故原因》,中国网,2011年10月9日访问。
[3]《2011年广东海事辖区发生事故47宗死亡失踪32人》,中国新闻网,2012年1月9日访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91条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可知“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不仅包括传统的河流上的交通安全,也包括了“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因此“海上交通安全”与“内河交通安全”可基本覆盖所有水上交通安全领域。
[5]这里的“将主观意志直接贯穿于驾驶者或者操控者行为的主体”是指采取强迫、命令等方式直接指挥他人驾驶船舶或者操控水面设施的主体,包括船东、船长等对船舶或者设施具有指挥控制权的主体。
[6]管道运输也属于运输范畴,但由于其在现阶段往往是货物或者物质运输,极少有输送人员的功能,属于专项管理,因此一般不将其纳入传统的交通运输范畴。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即第47条的简单表述:“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3号法释”第2条即为“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3号法释”第4条即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1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刑初字第174号判决书,第2页。
[1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6页。
[13]2002年8月,国务院交通部的部门规章《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做了分级,规定了水上交通事故中“重大事故”的标准。虽然部门规章并不能解释法律,但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系由国务院交通部制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1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列入了重大事故的范围。
[15]史秀伍、祝剑:《天津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和对策研究》,《中国海事》2010年第8期。
[16]王海潮:《关注水上交通安全》,《中国海事》2010年第7期。
[17]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