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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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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

第1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有区别也有联系。一直以来,法学界不少学者对二者界限争论不休。不可否认,这类争辩大大促进了两法在各自领域的纵深发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与合作呢?我国立法宗旨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是否还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经济基础的法律需求

法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不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法制;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对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市场经济活动是市场主体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中进行的竞争活动,它要求有一种能正确处理市场主体、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规则,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微观经济结构,还有赖于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现为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后者表现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观经济秩序。民商法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平等主体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但是,宏观经济领域里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场自我调节有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晓宏观经济状况,比如由于成本条件和对竞争的限制,往往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的调节是事后调节,容易导致信息不通,人们在经营决策上难免存在盲目性,仅靠市场机制是不能维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必须存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引导,经济法就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这类纵向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能调动市场积极性;经济法则能克服市场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个规范且活跃的市场便会形成。

2、政治环境的影响

我国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决定的,同时又对经济法规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市场主体享有民,自由地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也集中统一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纵向指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决定了政治体制必须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民主人权,同时也要对其集中管理。政治体制体现于政策法规,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统一的经济法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管理好我国市场,促进民主集中制的纵深发展。

3、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先有了发达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49年起,由于社会主义集中经济观念的指导,推行了国家经济计划,苏联的国家计划经济理论被完全继受下来,这一时期民法生活遭到压制甚至破坏,导致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商关系不发展。。因此,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时,计划经济以指令为动作的权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义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79年起,开始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法和建立经济法律制度的任务几乎同时提出。但是,当时国家经济法理论仍方兴未艾,对兴起的民法理论开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经济法之争,这场争论逐渐因计划经济失去历史舞台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倾斜。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也逐步进入世界轨道,向市场经济转化,当然,法制也应不断变化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在新世纪的今天,我国经济已有了迅猛发展,我国法学界出现了由国家经济法理论向社会经济法转变的现象,法律理论已趋成熟,迫切要求两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础上着眼于社会大局,紧密联合。

4、法律自身的融合

“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和效果所显露。”虽然两法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组合体系等均有区别,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则。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线,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持整体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反对滥用权利、强调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的统一;一边是民商法对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确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两者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正因为这样,二者之间更应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统领、凝集和指导作用。

二、二者合作的可能性(条件)

1、调整范围交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涉及于整个市场。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公民、法人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法则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能达到科学地组织社会生产力,经常地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地走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良性循环轨道。鉴于二者的交叉关系,更应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合理设计其过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完善自己的同时,弥补对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两法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尽可能抑制。

2、职能互补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它注重市场主体的个别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则是非常态性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外在化,解决市场失灵,经济法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民商法立足于个体利益,仅要求市场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对于限制甚至牺牲自己利益去满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条予以具体化;而这在经济法中不再只是一种理想,道德化法律条款比比皆是,具体明确地要求市场主体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真正体现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现代市场经济为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只依赖于民商法给予保障时,经济法才有产生之必要。经济法的规定往往是对不当行使民事权利的干预和纠正。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现代市场经济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3、原则共享

由于两法最终价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个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因而两法的某些原则具有一致性,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竞争、讲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共享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具体制度和调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来在经济法规中出现的经营权的法律概念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两法体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责任也成为经济法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等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

4、取向相同

现代民商法发展实践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为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片面强调民法是私法的旧观念,不利于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现代民法正致力于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同样在为消除法规中的集中痕迹而不懈努力,经济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规范,在紧密联系国家干预与推动经济的同时,着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民主与自由。

三、二者合作的现实途径

1、调整范围的相互结合

(1)市场主体制度的两法结合

市场主体依其自主意志为商品交易行为,此乃商品经济及其形态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坚持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市场主体自主地进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规范;经济法基于维护全局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为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自由意志设定必要界限,在鼓励发展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反对绝对的意思自治。为此,对于大量一般性的企业(公民)的经济活动,国家将确立他们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维护其充分的经营自,国家对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市场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经济法则应主要围绕国家对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作出规定。

(2)市场运行制度的两法结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断发生与社会经济变化不平衡的现象,这就需要调节和修复。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处。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投资的重点应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或在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民间资本不愿和无力进入的行业,经济法将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对于大量一般性行业,国家不必参与竞争,这样国有企业的比重将有所下降,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比重将有所上升,这将使民商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总之,民商法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从内部维护公平与交易安全;经济法则基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的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3)宏观调控制度的交融

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这就决定了它主要由经济法予以规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促使相关部门运用或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去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国家的工作重点在于宏观决策,规范、组织、协调、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等等,经济法在这些领域将加强和发挥重要作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将主要依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国家需要更多地采用民商法的方法去实现其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另外,两法还可以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际交流等诸多领域共同发挥作用。

2、调整方法的相互借鉴

民商法主要以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它所采用的调节机制是平等主体自我调节机制,通过民商事主体的单独意思表示或多个的独立意思表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现自我保护、自我约束,从而自我承担责任。但是,当平等主体无法仅靠私力解决纠纷时,就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对在经济生活中一些特殊主体的民商事活动加以限制。比如,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就产生了不平衡的经济生活,一方面是强势的企业组织,另一方面是弱势的劳工和消费者个体,企业组织的行为往往会不公平地损害不特定的对立个体的利益,如市场竞争环境利益、劳工平等保护利益、消费者公平和安全消费利益等,所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能仍像以前那样仅由民法从自治利益角度进行规范,而应从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约束和调控。因此,民商法在现代社会并不反对社会经济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会利益这一领域,民商法需要经济法发挥作用,以保证民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经济法不能只有国家直接的强制干预,还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私法的手段,我国现在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没有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肯定不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市场机制或者是一个缺乏民法基础的市场机制,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辅相承,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律。因此,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M]。

[2]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

第2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我国乃泱泱大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路径各异。这决定了经济学者必须避免对我国国情一概而论,任何整体描述或者借助均值进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无义,因此应在经济分析中因区域而论,即采取“地方主义”(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页)。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胡鞍钢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讲话中把我国的情况归纳为“一个国家,四个世界”——所谓四个世界,乃指浦东之类为第一世界,浙江之类为第二世界,农村地区为第三世界,边远山区为第四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才也为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竞争之加剧埋下了伏笔。通过权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转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梦笔,2000年,第1页)。

另外一个方面,80年代乡镇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异军突起。乡镇企业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本文的语境中,乡镇企业是指广义的乡镇企业概念,即“除了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企业外,还包括农民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以及各层次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农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唐忠等,2000年,第3页);乡镇集体企业是指内含集体股份、其份额大到乡镇村足以控股或者对其经营活动(包括利润分配)行使各种干预的企业[2].但是,乡镇集体企业虽则属于民营企业范畴,其产权制度是一种集体产权制度,实际上可以与地方政府的国企产权制度相比拟。在本文中,我们把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制度称作为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一样,乡镇村作为乡镇集体企业集体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都是企业产权的“地方化”形态。

我国的“抓大放小”战略实际上是把我国的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场,实行“民营化”(包括私有化)、“市场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减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也是沿着通往市场化的同样逻辑理路进行,实现同样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国的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着重关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以这些模式为切入点,本文将从侧面(而非正面)证实两个判断。判断之一为:经济领域的“地方化”现象要被“市场化”所取代。

判断之二是:随着我国引入竞争机制,地方之间的竞争加剧,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而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一般来说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农成本)较高,治理结构较好的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为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在竞争压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业淘汰出局或者亏损的可能性更大。我国企业大量改制的动力也源于此。

从上述判断出发,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论述五个方面的命题:(1)"浙江模式"的本质是"自组织经济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扩展性;(3)"苏南模式"具有过渡性;(4)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诸模式有着整合作用(陈建军);(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2.我国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盘点

一般来说,所谓“温州模式”,就是以发展个私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所谓“苏南模式”,就是以发展乡镇集体企业为主的模式。浙江的整体发展可以总括为“浙江模式”,它是“温州模式”的更新和扩展模式。其原因是:“温州模式”在不断变迁之中,逐渐得到规范,脱去了过去“坑蒙拐骗”形象;浙北地区原来学习“苏南模式”,目前又重新皈依改良后的“温州模式”;近年来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头。

过去许多人热衷于讨论“浙江之路”尤其是“温州之路”到底姓社姓资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讨论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早在半个世纪前,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就抛弃了往往引入误入歧途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两分法,而是对经济现象采取创造性的形态学分析(morphological study )理路(欧肯,1995年中文版,第5页)。他把经济现象分为两种理想类型,其一即为交换经济,其二即为统制经济或称集中领导的经济(比较欧肯,同上,第106-122页)。所谓交换经济,是指“整个社会经济是由两个或多个个别经济组合起来的经济,其中每个个别经济(冯注——指企业和家户)都提出和执行自己的经济计划”(梁小民,1996年,第123页)。对于欧肯,理想的“交换经济”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理想的经济秩序则是一种竞争秩序。

还有一种“江浙模式”的提法产生较晚,最早是由浙江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者于90年代初提出来,而对之最为具体的分析是由陈建军完成的(陈建军,2000年,第3页)。陈考察了1978-1993年间江苏和浙江的工业化路径,之所以把江苏和浙江的经济发展归纳为“江浙模式”,理由是两者都有着这样的特点:主要依靠区域内部或国内的资金积累和转移,对外资依赖性较小(从而区别于外资依赖性很大的“珠江模式”或者后来演化而成的“华南模式”),主要依托国内的销售市场,由此带动非国有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全面推动地域经济的市场化和高速增长(陈建军,2000年,第19页)。两者的大文化背景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华人文化,都有商业文化传统。陈的观察期较早,故而不能涵盖后来的发展。

“浙江模式”中企业所有权构成和“苏南模式”是不一样的,前者以私人产权为主,后者以集体产权为主。在浙江,即使过去有许多乡镇集体企业,其中也有许多实属假集体、“红帽子”企业。改制之后浙江的私人产权特征越发明显,而始于1998年的“一次改制”后的苏南集体产权却以另外的形式(“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存续。近年来亚洲金融危机成为一种试金石,“浙江模式”的生命力经受住了考验,“苏南模式”遭遇严峻的挑战。从这一角度看,分头探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要比笼统讨论“江浙模式”妥当,除非我们不区分经济运作中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3.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本质特征的甄别和认识

本文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内涵作一重新梳理,关键目的在于对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作一强调。我认为,既应从产权结构、又应从市场和政府在两地经济发展的作用角度去把握“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从而区别于一般的区分方法。

“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比较冯兴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则重要,但起着促进性的、辅的、倡导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经济管理作用。后者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3].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德国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不在于扭曲经济,而在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页),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一些经济活动,正如在市场竞争当中,私人企业家也可以弘扬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的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推动经济的发展(熊彼特,第147页)。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浙江的总体情况是符合以上这些理念的。

第3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任何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时间、空间、情景、对象和话语前提,我们只有把握其形成的语境,才能理解最初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及其所指,并在语境变迁后把握其内涵以及判断是否有存在的价值。经济行政法一词在中国出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时值改革开放不久,无论是经济体制、政治制度还是法律环境,都保留着改革开放前的特征。首先,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政府仍然通过计划管理整个经济,私有经济和市场经济还遥不可及。其次,政治方面仍强调国家的阶级统治和功能,政企不分,党政不分,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再次,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法学理论还极为落后,学术界仍然沿袭在法治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的前苏联法学,阶级斗争法学仍是主流思想,国家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观念充斥着整个法学界,人权、法治、民主和自由均被视为资产阶级法学范畴。〔2〕最后,党政不分和行政主导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在构建法律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和行政权相关。其中行政性立法(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命令)的数量和实际地位都超过了宪法和法律,行政执法能力也超过了司法机关的作用。另外,法律的社会管理作用远大于保护公民权利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和国家计划是当时法律的重要目标。正是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司法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其中包括第一部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该教材以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学理论为基础,确立了由总论和分论构成的行政法体系。在分论中,学者将社会划分为军事、外事、民政、公安、司法、国民经济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领域,并将管理该领域的法律称为部门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概念就由此而来。作为上世纪八十年代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唯一可以选用的教材,《行政法概要》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奠基石,其思想整整影响了一代法学人。如今学界和实务界对经济行政法的观点,也多与该教材有关。

可见,中国的经济行政法与计划经济、集权行政和阶级斗争法学具有深刻渊源,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管理需要和旧的法学理论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曾经依附的是一个不讲法治,不谈人权,与计划经济和集权行政高度兼容的行政法。这种行政法既不是为了约束行政权力,也不重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而是“维护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断巩固和发展的有力工具。”〔3〕在这种行政法中,不可能形成一个科学的、与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相兼容的经济行政法,也终究被法治行政法代替。〔4〕随着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力呼声的日益高涨,学界逐步摆脱了旧体制和旧理论的束缚,以控制行政权力、管理行政机关、保护和救济公民权利为宗旨,〔5〕重新建立了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新行政法体系。在新的体系中,目前尚不存在经济行政法这样一个分支。究其原因,是因为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新的行政法学体系中,“行政法各论并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架构”。〔6〕无独有偶,在中国曾经膜拜和学习的前苏联,经济行政法的境遇也基本相同。前苏联在政治、经济体制、法律环境等方面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极为相似,特别是行政法,都是以高度集权和计划体制为基础和服务对象,是政府管理而非管理政府的工具。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亚部门依附于行政法。〔7〕但是,苏联解体后,原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也成为历史。而在转型后的俄罗斯行政法学中,也未看到一个被称为经济行政法的分支。〔8〕如果说前苏联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是经济和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特例,那么,对发达国家的考察则有助于正确认识经济行政法。

英美法国家有着完备的行政法以及规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但却没有经济行政法之称。在大陆法系,除德国外,其他国家也鲜见有所谓的经济行政法。在行政法母国的法国,既没有独立的经济行政法,也没有隶属于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分支。〔9〕日本无论是在官僚行政法体系,还是二战后在新宪法基础上形成的法治行政法体系中,也没有将经济行政法作为其中一个分支。〔10〕这种现象说明,在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的的行政法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行政法。至于德国学界存在的经济行政法则与其特殊的历史有关。与英、美和法国等国家不同,近代德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是依靠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实现国家统一并完成工业化的,同时也是凭借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建立法律秩序。在近代化过程中,德国虽然制定了民法和约束政府的法律,但总体来看,1919年之前,仍然是典型的专制主义法制国家,而不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国。〔11〕君主专制和铁血宰相联姻结合的体制,决定了近代德国必然是一个行政权主导的社会,也决定了其行政法的工具性和管理功能。纵观德国近代经济发展史不难发现,行政权不仅介入到包括原材料开发、促进和监督职业和商业活动、教育、文化、生活费用和个人开支等社会领域。〔12〕而且许多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和行政权有关,如1810年的“工商税谕令”、1811年的“工商业警察法律关系法”和1845年的“工商条例。”〔13〕这些法律既源自于行政,又需要行政机关执行,所以被人们称为行政法。但是,现代行政法是以法治和民主为先决条件,不可能建立在专制体制和集权行政基础之上,因此,德国的近代行政法并非法治意义的行政法。〔14〕其真正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在魏玛共和国建立特别是在二战后联邦基本法实施之后才形成的。但是,德国法学和法律历史发展有着惊人的连续性,学者对历史的尊重以及现代法律对传统法的继承程度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即便是政体多次变化,其法律内容和法学思想并未出现明显的断裂。因此,尽管当代德国行政法已经实现法治化,从管理公民转向管理政府,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它和传统行政法已彻底了断,相反,而是前后相承。〔15〕这就决定了德国行政法及其理论构成的复杂性,同时包含有近代专制时期和当代法治条件下两种行政法思想成份。其中的管理行政法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前苏联和日本行政法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并间接传入我国,成为我国管理行政法的理论来源。可见,经济行政法的存在与行政集权体制直接相关,是管理行政法中的一个下位概念。前苏联、近代德国和三十年前的中国,无疑都有过类似经历。时过境迁,当代德国已根据依法行政、比例行政、信赖保护和利益衡量等原则,建立了以规范行政活动和救济公民权利为目的的现代行政法。因而,我们只有结合具体的历史环境,才能全面了解德国行政法的现在和过去以及经济行政法的真正含义。

二、经济行政行为及法律规制

法治、人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观念的确立,特别是行政法的转型,表明经济行政法曾经依法的母体已不存在,而且,国防、外交、公安和国民经济等领域不再是建构行政法体系的依据,所谓的公安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和经济行政法也都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如果要在新的体系中继续生存,经济行政法就必须符合法治行政法的基本要义,亦即既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也不是行政机关执行的法,而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16〕所以,经济行政法也不应再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提供依据,相反,应当成为防止政府滥用经济权力和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权利的武器。至于规制公民和经营者的法律,不能归属经济行政法范畴。显而易见,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行政法,不可能与法治行政法兼容,也就无法在其中立足。这是现行行政法中不存在经济行政法的真正原因。至于法治语境下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还有无存在的意义?如何存在重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以及位置?这些都需要重新思考。以往学界在论证一个法律是否存在时,往往依据的是调整对象理论。不过,“就调整或改变对象而言,法与世界的其他对象(比如自然物)并不能直接形成呼应关系,它们必须通过人的行为这个连接的中介。人的行为直接与外部世界的对象发生联系,而法与行为之间则形成直接的呼应关系。古往今来,一切法的创设或约定,都是为了调整或规制人的行为”〔17〕。所以,在行政法体系中,经济行政法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都取决于实践中是否存在一个需要用行政法方法规制的行为,即经济行政行为。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及个人组成的企业,政府只是在特定领域和特定情况下才介入市场。但是,与市场主体不同,政府既拥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又拥有公共资源,它既可以通过禁止、限制、许可、命令、取缔、强制检查以及处罚等强制方式干预私人经济,也可以利用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经济资源,向市场提品或服务,或者利用公共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在这两种行为中,何种是规范意义的经济行政,并需要专门以此为对象,建立一个相应的法律制度?显然,第一种行为不属于经济行政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新颖性。因为经济行政行为的核心是“经济”,其涵义应当以人们对经济的一般解释为基础。而经济是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及相关的金融、保险等相关的行为,其核心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18〕强制行政虽然对经济效果有一定影响,但它并没有直接运用经济资源,只是将传统的强力行政延伸到经济领域,本质上仍属于传统的秩序行政,即“形成共同体秩序、依法规制相对人追求其利益的活动,其别是干涉公民个人自由的侵害行政,如许可保留、命令、即时强制等。”〔19〕这种行政在重商主义时期就已存在,在自由竞争时期被严格禁止,目前已遍及食品、药品和金融等所有重要经济领域。针对这种行政,近代行政法建立起完善的规制机制,以防止因行政权滥用而伤及个人权利。我国目前已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就是规制强制行政的法律,它们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覆盖范围,足以覆盖以强制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在现有法律之前再冠以经济二字,如经济行政许可法和经济行政处罚法等,〔20〕则完全多余而无必要。因而,基于经济的的一般特征,经济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利用稀缺资源从事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总称。其一,它是利用资源,确切讲是利用财政资金、公共设施、设备和国有土地等公共资源的行为,这是与普通行政包括规制行政的主要区别,也是与企业行为具有同质性的表现。其二,其具体形式有提供基础设施、采购物品、出让国有土地、转让国有资产或公开借贷等,即“以营利或者非营利的方式参与经济生活,像市场和服务企业那样活动。”〔21〕其三,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市场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社会经济需要,而不同于以共同体秩序为目的强制行政。〔22〕其四,经济行政是一种纯市场行为,不论是直接生产,还是采购或转让产品,都必须在市场中进行,并遵循市场规律;而规制行政则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力行为,不需要遵循平等和自愿原则。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经济行政行为既关系到私人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之列。经济行政具有私人经济的某些特征,私法可以从平等、自愿和契约自由等视角进行规范。当然,在私法视野中,不论是政府行使国有产权的经济行政,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主体的交易行政或给付行政,都不是一种新的法律行为,也不会形成专门对其规制的子系统。〔23〕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在形式上具有私法主体的某些特征,有的学者也将其定性为私法行政,但经济行政与普通私法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将私法作为唯一的调整方法,社会公共利益则必然会受到损害。因为(1)从主体身份看,政府不论是直接投资公共工程,还是提供贷款或者向企业注资,其作为公共机构的身份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正如学者所言,“尽管一些国家行为(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采用了民事行为的方式,但这种穿上民事行为外衣的国家行为,其实质仍然没有改变。”〔24〕(2)从行为目的看,经济行政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市场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公益目标,并非为了政府的自身利益;而民事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其当事人的个人利益。(3)从行为后果看,私法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而非他人的财产谋取利益,其后果完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无法转嫁给他人;而经济行政则是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有后果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承受。(4)从对私人经济影响看,经济行政虽然不直接使用强制力,但它是通过巨大的公众财政能力迫使市场按照政府预设的方向运行。而且,在政府强大的经济势力面前,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无法抗拒,也无法与其竞争。总之,这些因素决定了如果单纯地将经济行政视为私法行为,则必然使政府和交易相对人失去约束,从而为双方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合法理由。近年来,我国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等领域,不加限制地使用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由此导致大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不公平竞争现象,这充分说明,从私法角度定性并规制经济行政是一个重大误区。

行政法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在规制经济行政方面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经济行政的主体毕竟是行政机关。不过,实践证明,行政法在规制政府经济行为方面的效果极为有限。因为行政法规制的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而经济行政则是利用经济资源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提供服务,它通常不面对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即没有具体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之相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被视为对立或矛盾关系,限制行政行为将会使行政相对人权利得到保护,或使之受益;而经济行政行为多是一种单方行为,通常不针对特定公民或法人。即便政府参与市场交易,如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或采购,它与交易方也是一种交易或合作关系,而非对抗关系。如果用行政法方法规制政府的交易行为,不但不会使行政相对人获得利益,反而可能会使其丧失交易机会或可得利益。例如,如果任由政府处分国有资产或采购物品,那么,交易相对人极有可能从中获得超额利益;相反,如果限制政府只能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交易相对人追求高额利益的愿望必然受阻。这显然与行政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宗旨不相契合。另外,对于行政法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如果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用行政法方法很难矫正违法的经济行政。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也完全是从行政直接相对人立场出发的理论构成,而与行政实体法理论相衔接的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制度,也将重心落在直接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至于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则长期被忽视和冷落。”〔25〕所以,在规制经济行政方面,行政法必然失灵。这也正是个别公民为维护公益提起行政诉讼,而被法院拒绝的原因。〔26〕正因如此,行政法学者认为,政府的购买物品和兴修工程等“行政辅助”行为,以及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要目而以企业家姿态所从事的具有营利性质的“行政营利”行为,都不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既不属于行政私法范畴,也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27〕总之,经济行政与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从不同的利益视角都可以解读。如果经济行政仅涉及私人利益,则是一种私法行为;如果将其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关联,则是行政法规制的行为。但无论是私法还是行政法,都有其局限性,因为二者都只考虑个体利益,而未顾及他人利益。所以,要构建规制经济行政制度,就必须跳出传统窠臼,从关注民事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的个体利益,向关注社会公共利益转变。这正是《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经济法所力求的结果。所以,如果将规制经济行政的法律称为经济行政法,那么,它是多个部门法的任务,而非一个部门法所能为。

三、经济法语境下对经济行政法的误读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济行政法并非指所有与经济和行政有关的法律,因此,不应随意发挥经济行政一词的含义,任意扩大范围。行政法学者显然也认识到这一点,如今主要是围绕着行政征收、政府采购、行政补偿、经济计划、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构建经济行政法。〔28〕这样既与法治行政法的精神契合,同时也与经济法不冲突(虽然仍有部分交叉),而且也与德国学者主张的经济行政法体系基本一致。〔29〕但遗憾的是,也有一些学者枉顾法治行政法本意,直接利用经济法的研究和发展成果,将经济法视为其旗下的经济行政法。这种走捷径的方式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各自的功能和任务,不仅无法为经济行政法的继续存在寻找一条可行的出路,而且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行政法的异化。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方略改变了所有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生态。二者在新的体制中积极顺应潮流,洗心革面,彻底与旧思想和旧制度作别。经济法立足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围绕如何规制经济行为进行重构;行政法则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规制行政行为为切入点进行再造。它们虽有联系,但在规制对象、规制目的、规制方法和法律类型上完全不同。其一,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政府经济行为,即政府是被规制者;而经济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行为,即经营者是被规制者。虽然经济法对政府预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政府定价等行为进行规制,但这些行为与行政法规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不属于同一类型。其二,从行政法视角看,经济行政法是基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而规制经济行政行为,而经济法则是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众多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来规制市场主体。其三,与规制对象相一致,作为部门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的责任主体是从事经济活动的行政机关,而经济法特别是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其四,“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30〕即经济行政法应为程序法,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实体法。由此可见,经济行政法与经济法泾渭分明,清晰可辨,不应被混淆。如果不是出于其他目的,不可能将其混同。而目前学界之所以出现误读现象,除学科利益之争外,根源仍是管理行政法的惯性思维。

首先,管理行政法是从行政权为本位视角区分法律类型,即凡是行政权作用的领域即行政法,作用于经济领域,就是经济行政法。在其看来,经济法特别是市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由行政机关执法,离不开行政权的作用,所以就是经济行政法。多年来许多学者习惯于以此解读经济法,殊不知,这种从计划经济时期就延续过来的,以执法主体身份定性法律属性是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根据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凡是运用行政权执行的法律,不仅不可能是经济行政法,恰恰相反,它排除了成为经济行政法的可能性。因为作为部门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行政机关是其中一方主体。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应成为经济行政法的执法者,否则,行政机关就既是当事人又是执法者。何况行政机关并非经济法唯一的执法者,法院同样有规制权,如责令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确认垄断协议无效并责令赔偿损失等。〔31〕至于英美法系国家更是以司法权规制为主,包括禁令、罚款或者拆分垄断企业等措施,均由法院决定。因此,如果将行政权作用于经济领域的法律理解为经济行政法,那么,司法权同样也作用于经济领域。依此类推,其结论显然荒唐而无道理。

其次,在管理行政法看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的责任,《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凡是规定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律就是行政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中都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所以就是经济行政法。这种认识显然与法治行政法相悖。管理行政法是以公民为管理对象,行政处罚是其基本的管理手段,自然也就是公民的责任。法治行政法则相反,“是由议会立法、行政活动和法院审查构成的‘控权法’制度。”〔32〕行政法作为规制行政行为的手段,为行政机关既规定了限期履行职责、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行为等行为责任,还规定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声誉责任,甚至规定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33〕与此相适应,《行政处罚法》作为管理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法律,都是关于约束和控制行政机关设定和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其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也都是行政机关,而不包括公民和其他行政相对人。〔34〕但是,长期以来,《行政处罚法》一直被将误解为是授权政府如何处罚公民,而不是约束行政处罚行为〔35〕。所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和限期转让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并非行政机关的责任,更不是行政法的责任,它们是规制经营者的方法。行政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实施规制,并不是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措施,就视其为行政法责任,并由此将经济法推论为经济行政法。

结论

第4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关键字:竞争法;私法;行政垄断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而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着尤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在讨论竞争法的地位的时候,虽然不是要给竞争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订立排行榜,但从理论上对竞争法的突出地位予以理性分析,这对竞争法的制定还是实施,或是加强对竞争法理论的研究,无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的观点,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的经济秩序则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自,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因此经济法就成了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的成为经济法的核心[1](86)。哈耶克也曾论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些目的也是由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1](87)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们可以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者事件,它们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秩序是本能的秩序,从而也是有秩序的制度[1](87)。

竞争法之所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市场经济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例如,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以及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成为妨碍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这种限制竞争会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它们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是长期性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摆脱竞争的压力,也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这说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就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保护竞争不受扭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需要建立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除了采取限制竞争的方式,也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如假冒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不合理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也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不仅要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而且必须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什么是公平竞争?简单地说,公平竞争就是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如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比价格、比质量或者比售后服务,等等。只有这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才能激励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满足了市场需求,提高了消费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越过了私法范畴,体现了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场机制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以上说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反映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些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表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因为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就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欧共体竞争法在欧洲大市场内也有着极高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不仅是提高欧共体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体大市场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体现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志,因此,欧共体竞争法被称为是欧共体的经济宪法,或者共同体的基石。[2]竞争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走向。由于它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市场竞争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竞争法与私法

竞争自由制度、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但是,这三种制度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说明,竞争法所保护的自由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基本原则或者基本属性。

(一)竞争法与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或者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这即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二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然而,市场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一种所有权长期导致垄断性的经营活动,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会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曾拆散过很多大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法院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3]而1997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曾考虑过拆散微软公司。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就此指出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个方面,竞争法是避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态的一个重要手段[4]。

(二)竞争法与合同自由

竞争制度不仅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从而可以保障这种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保障这个原则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合同自由,人们就不可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也不可能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可以概括为是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者没有自,没有合同自由。

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宪法中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这里所指的合同自由是指企业在决定其产品的价格、种类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不仅相对于国家是自由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也是自由的,只要它们还没有因为与其他人订立了合同从而受到了约束。《欧共体条约》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欧共体大市场上的合同自由原则,这即是在很多条款中规定的商品、人员、服务以及资金在欧共体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原则。在1995年的Bosmann一案中,欧共体法院判定一个体育协会的章程违反了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因为该章程规定,职业球员如果与他所在球队的合同到期之前转到其他球队,必须缴纳一笔转会费[5]。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竞争,也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合同自由原则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必须要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保障。在这个方面,欧共体不仅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各种非关税如配额限制,而且通过欧共体竞争法力求消除政府的以及企业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说,欧共体竞争法是保障共同体大市场内自由经济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有很多条款明确了企业的自。例如,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而,要保障这些企业的经营自,其前提条件也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自由。如果市场上到处是地方割据、封锁以及其他各种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企业的经营自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事实上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真正实现经营自,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保障。

另一方面,竞争法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因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以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滥用合同自由行为的。例如,根据禁止卡特尔的规定,如果竞争者之间订立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是违法的。这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不是给与合同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事实上,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职业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也不是保证人们择业时不受国家的干预。言论自由也是一般宪法规定的一个基本权利,而且也适用于广告。但在事实上,任何言论自由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因此,言论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权利与各种限制性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间订立卡特尔,禁止导致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损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们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由此反垄断法就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且通过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自由划定了一个可以发展的范围。

总之,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们相互间不是独立的,而且这些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人们通常感兴趣的问题只是,出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人们希望什么样的合同自由、私人所有权以及竞争自由。具体到竞争自由这个问题来说,人们关注的是如何才能保护竞争。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竞争政策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保护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然而,任何国家的经济政策都不仅仅是竞争政策,它还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政策,如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货币稳定政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政策、提高就业率的政策、推动社会保障的政策、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融合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此外国家在外贸、农业、能源、旅游等各个领域还有各种各样的政策。这就出现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竞争政策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不允许企业相互订立妨碍竞争的协议,不允许企业间进行过大规模的合并,不允许有着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它们的市场优势地位。产业政策则是指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其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因为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在欧盟,欧共体条约第3条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做出了规定,这两者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冲突。那么,在这两种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中,哪一种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因为这个问题在欧共体讨论得最多,这里主要谈谈欧共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欧共体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特别重视,为此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而且,欧共体很早就推行产业政策,例如曾对纺织业和钢铁业进行过结构调整,对不景气的船舶制造业曾给与国家援助,此外还提出加强欧洲的航天和飞机制造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也给与了极大的重视。修改后的欧共体条约不仅在第3条m项下对产业政策作了规定,即欧共体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通过条约第157条对产业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在实践中,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推动欧共体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以及消除地区间经济不平衡的状态等等。因为这些产业政策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推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目的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更好和更合理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常常将这个产业政策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6]。

然而,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总是积极的竞争政策。事实上,欧共体条约第157条本身就存在着很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方。该条第1款指出,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实践中,这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制度。此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而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与豁免。因为欧共体的产业政策都是以援助某个产业或者某个企业为目的,这种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可避免就会存在着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对于那些不被视为高科技的企业就是不公平的待遇。此外,欧共体的技术政策也主要使欧共体大企业得到了好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不公平竞争。

尽管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经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在这个冲突中,欧共体竞争政策明显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是由欧共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决定的。欧共体条约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共同体市场内实行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制度。例如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的活动包括,"根据条约规定的措施和时间表,引入一种与成员国的经济政策相协调的,以共同市场和既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并与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条约第98条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根据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并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遵守条约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而且,即便关于共同体产业政策的第157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该条款,确保的必要条件必须得与"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特别重要的是,条约第157条还强调指出,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础。"

欧共体条约在如此众多的条款中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的重大意义,强调成员国和共同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这说明,欧共体条约中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不仅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且也是维护共同体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手段,直接起着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也就是说,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是通过共同体机构对成员国的干预实现的,而是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和开放的竞争实现的。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7]。这个结论与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也是一致的。欧共体法院在一个涉及欧共体煤钢条约第3条的判决中指出,条约中的政策和任务对共同体机构具有约束力;然而,这些机构应注意"协调这些政策,如果它们之间出现了冲突,那就应当承认,一个政策或者另一个政策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这种优先地位应当根据经济情况来决定,这种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欧共体法院的这个判决指出,在衡量这些政策的时候,欧共体机构应当有自由裁量权[8]。然而,在1973年关于大陆罐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否定了欧共体机构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指出,"如果条约第3条g规定,要在欧共体内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那么它首先要求不得窒息竞争。这个要求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要求,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就是无的放矢。此外,这个要求还涉及条约第2条,即共同体的任务是’推动共同体经济生活的协调发展’。尽管出于对各种目的进行协调之必要,条约指出一定条件下的限制竞争是被允许的,但是,出于条约第2条和第3条之需要,这些限制竞争必须得有一个界限。一旦超过界限,这些限制竞争就会与共同体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9]这些判决说明,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体的其他目标只能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此,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四、竞争法中的政府

竞争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不仅因为绝大多数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部门,如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同样也受到竞争法的制约,这即是竞争法中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这些规定说明,竞争法在欧共体大市场起着基石的作用,以致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政府部门以及任何成员国都没有权利限制竞争。欧共体竞争法由此被称为欧共体大市场的经济宪法,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标志。

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1992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对个别企业采取的歧视行为包括:①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禁止某个经济领域建立新企业或企业的其他组织形式,以及限制某种活动或者某种产品的生产。②强迫企业加入某联合体、康采恩、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的企业集团,或者强迫企业订立优惠合同,承担向某些消费集团提供价格便宜的商品。③作出可导致市场垄断地位的由中央分配商品的决议。④禁止在共和国某地区销售来自其他地区商品的命令。⑤向个别企业提供税收或其他方面的减免,由此使它们相对其他企业取得优势地位,导致一定商品市场的垄断化。⑥限制企业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的权利。⑦对个别企业或企业集团禁令或者限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也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外,国务院2001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市场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竞争法之所以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这是因为政府常常会越过它的权限范围,以不合理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如政府因和某个企业有着特殊的经济利益,从而限制其他企业与这个企业开展竞争。我国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垄断大多属于这种情况。鉴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状况,反垄断法如何规范政府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有人说,我国当前突出的问题虽然是行政垄断,但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就能彻底解决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可以不必规定禁止行政垄断。不可否认,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而且要求政府实行经济民主,即经济权力不要过度地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是应当在企业和政府间适当分配,实现政企分开。因此,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的确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辩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有利于他们提高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我国就不可能制止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注释】

[1]E.-J.梅斯特梅克:《经济法》,载于《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参见E.-J.梅斯特梅克为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所作序言。

[3]C.ChristianvonWettbewerbinNetzen,WuW7u.8/1997,S.576ff.

[4]E.2J.梅斯特梅克,见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开幕词。

[5]MeinradDreher,DiebeitriispartnerschaftzwischenderRepublikPolenundden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enundderStanddeseuropaeischenWirtschaftsrechts,inOsreuropaRecht,1999,S.38.

[6]欧共体委员会从竞争法的角度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实行豁免,使之合法化。这特别表现在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许多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二是对共同体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欧共体委员会在这个方面再三强调不允许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不允许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竞争,认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而维护低效率企业的生存,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统一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年度报告中,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度对国家补贴进行了积极评价,强调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见IngoSchmidt/AndreSchmidt,EuropaeischeWettbewerbspoli2tik,VerlagVahlen,1997,S.8.

[7]欧共体竞争政策在欧共体各项政策中的优先地位,见JuergenBasedow:ZielkonflikteundZielhierarchienimVertragueberdieEuropaeischeGemeinschaft,FestschriftfuerUlrichEverling,Ba2den-Baden,1995;MeinradDreher:DerRangdesWettbewerbsimeuropaeischenGemeinschaftsrecht,WuW7.u.8/1998.

第5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微观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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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3]董辅réng@①.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的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研究,1999.(6).

[4]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正视通货紧缩压力.加快微观机制改革[J].经济研究,1999,(7).

第6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第7篇: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的区别范文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的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了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农业生产率稳定增长,提高食物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状况,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永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生物资源,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即确保食物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和合理利用保护资源。

针对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选择什么样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在农业生态学、农业经济学和农业地理学三大学科领域形成了大量的研究观点。

(一)农业生态学家的观点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以中国科学院生态研究中心马世骏院士为首的生态学家,就开始倡导中国应该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80年代中期,马世骏曾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参与了著名的Brundtland宣言——《我们共同的未来》筹备工作。认为应以生态控制方法诱导非机械控制手段去堵截污染,以天人合一的观点去发展而不是以回归自然的方式去保护环境,从而促成了宣言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产生,并提出中国应实现以生态经济原则为指导的农业经济持续发展。自此,关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问题的研究,便层出不穷,形成了流派纷呈、见解各异的多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1.“生态农业论”。生态农业是中国最早触及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发展战略,且至今仍将其作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流方向。

该战略是在总结吸取传统农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结合现代农业的先进技术,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集约经营管理,以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其基本特征“循环、持续、高效”反映了持续发展的宗旨。

2.“效益型农业论”。该战略认为中国持续农业的核心是发展效益型农业,保持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既是解决“民以食为天”的需要,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需要。

这一战略就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遵循经济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力要素组合;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其最终目的是要提高资源利用率及经济效益,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

3.“农牧结合论”。这一战略认为:为确保中国21世纪16亿人口的食物安全,建立一个以畜牧业为突破口,实行农牧结合,以农促牧、以牧促农、以农牧产品促加工的“种、养、加”和“产、供、销”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发展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农业的战略需要。

4.“现代可持续集约农业论”。(注:程序认为中国应该走“可持续集约农业”之路,那种“集约化持续农业”的提法,强调把“可持续的”约束条件作为根本特征,显然是不足取的。)该战略认为中国人多耕地少、自然资源相对紧缺,农村欠发达、多数地区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不断增长的人口和消费趋势,要求农业在有相应投入和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上,选择高产量、高质量、高效益的现代集约持续农业道路。

上述生态农业战略、效益型农业战略、农牧结合战略、现代集约持续战略等,其核心实质都是要试图解决、回答如何协调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的关系问题,这显然是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密切相关。

(二)农业经济学家的观点农业经济学家虽然不像农业生态学家那样,能够直接敏锐地指出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路选择,但是却尤为关注农业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更能从深层次揭示把握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目前,其关注的主要战略问题有:

1.粮食问题。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Brown在《WhowillfeedChina——wake-upcallforasmallplanet》一书中,认为随着中国人口的增长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而耕地面积却不断减少,农业灌溉用水也将大量移向非农产业部门,且化肥使用量已达报酬递减点,到2030年中国粮食将较目前水平减少20%,中国届时将进口3.69亿吨粮食,这将远超过国际粮食市场拥有的粮食资源,从而提出了“谁来养活中国”的命题。

Brown的这一观点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由此,关于21世纪中国应采取怎样的粮食发展战略问题,目前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悲观论与乐观论。

悲观论认为中国真正解决吃饭问题,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要维持一定的粮食安全水平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这意味着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则会增加财政对粮食生产的补贴,从而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对像中国这样一个农业资源紧缺且粮食生产比较优势已经丧失的国家来说,追求100%的粮食自给,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应适度地部分进口粮食,利用人类共有资源最经济地实现粮食安全,粮食生产应采取“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度进口、促进交换”的战略方针。

乐观论认为中国粮食需求的增长不但不会给中国粮食安全带来威胁,更不会给缺粮的第三世界国家粮食造成威胁,技术进步是中国过去粮食增长的原动力,也是中国现在粮食生产增长的原动力,还将是中国未来粮食生产增长的第一推动力,粮食问题的关键在于科技,而科技发展又取决于国家的科技投资政策。

2.制度问题。中国建国以来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总体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对农业的发展状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由传统战略转变为比较优势战略,作为产业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比较优势原则,决定着农业经济体制的性质或演变方向。只有依据农业比较优势,推动农业结构变革,提高中国农业整体效率,才有可能使农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此,应实施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观念创新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创新战略。

3.技术问题。中国农业科技的发展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经历了绿色革命前时期、绿色革命时期、后绿色革命时期(Ⅰ)、后绿色革命时期(Ⅱ),应实施21世纪农业技术创新战略,即改革现有农业科技投资体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强有力的创造发展体系和研究方法,确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研究领域,并建立新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构造可持续农业生产政策支持系统,加强农业科研、推广与教育体系建设,是今后持续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

4.农村问题。关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即“一元化论”与“三元化论”。

一元化论认为中国农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过剩,过剩的农民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于农村工业化,应以农村工业化为重心,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进一步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加快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迅速推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三元论认为中国农村产业结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失衡加剧,失衡主要表现在时间顺序上的差异、变动速度上的差异、产业部门之间的差异,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取向应是“三化齐动”,即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其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就是要以农民为本,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为目的,寻找生产力持续发展的途径与对策,并以是否对农民有利作为评价有关农业与农村政策的准则。

由此可见,农业经济学家主要是围绕“粮食——制度——技术——农村”等农业可持续发展经济影响因素,探讨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内部运行机理问题。

(三)农业地理学家的观点如果说农业生态学家关注农业生态问题,农业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农业内部运行机制问题。那么,农业地理学家则更为注重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粮食主导论”。这一战略认为粮食问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将主导中国农业发展的走势和农业政策取向。粮食问题不仅表现为总量不足,也表现为区域供需不平衡;粮食供需的区域差异将继续导致区域农业政策的差异,粮食供需的区域差异与农业政策的区域差异将构成中国农业发展区域差异的主流,也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考虑的关键方面。

该战略认为实现粮食安全是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成功实施的第一性条件。

2.“国土开发论”。这一战略认为中国农业发展战略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丰富的劳动力同极为有限的人均自然资源和人均工业资源得到优化组合,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满足全社会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该战略认为虽然中国的资源形势严峻,但是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中国不仅必须,而且经过努力也能依靠自己的资源解决或基本解决食物与农产品的供给。应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土大开发战略,这是中国人民永远能够养活和养好自己的根本性战略,必须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发尚未开发或未充分开发的国土,着重在山区、草原和海洋,实行全面规划,分区治理开发,纳入国家计划。

3.“发展危机论”。该战略认为中国空前庞大的人口基数是土地资源供应的危机所在,中国持续农业正面临着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挑战。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物质基础薄弱,地区差异悬殊,这是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为此,考虑农业发展战略必须强调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协调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优化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的组合;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体系,实行集约化经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地区资源优势和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力求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4.“生存发展论”。该战略认为中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危机:人口膨胀与迅速老化,农业资源日益紧张,环境污染蔓延,生态日益恶化,粮食需求量迅速增加而增长又很困难,加之工业化起步时间晚、发展起点低、历史负重等原因,今后中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阻碍在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最大问题在于是否使粮食增产赶上或接近人口的增长,最大难点在于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农村体制改革只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改革只是为创造、提高和优化新的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与配置机制提供制度的保证,既不能代替生产力诸要素本身,又不能使农业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升。因此,应实施“保证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增加农业投入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条件,也是改造传统农业的根本途径。

总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无论是农业生态学家的观点,还是农业经济学家、农业地理学家的观点,其从不同视角所提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概括起来看主要试图集中研究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食物安全、农业现代化及农村发展问题,它们构成了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核心。

然而,目前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仍主要侧重于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还未真正将其转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从而也反映出当前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仍然是“重经济,轻生态”、“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等社会发展”,这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理论源流

回顾历史,中国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农业发展战略的选择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工业化偏斜绿色革命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演进历程,其理论支撑同样也基本上沿袭的是“工业化推进战略理论发展经济学理论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沿着这一主线追踪溯源,中国农业发展战略形成确立的主要理论源流有:

(一)前苏联的发展理论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于50年代初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这一经济建设方针是完全照搬或承袭前苏联模式。适应于这种工业化战略,就要求“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即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卖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以便使资金从农业流入工业”。

中国所选择的这种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称之为是以牺牲农业发展支援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以工挤农”战略,确立的根本目标是“强国”,选择的基本战略是超高速优先发展重工业,采取的主要策略就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就是和统购统销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深受前苏联发展理论的影响,其主要理论背景有:

1.协调发展论。该理论十分强调农民问题和工农联盟的重要性,指出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商品率是工业积累和发展的基础。牺牲农民利益不仅不能加快工业化步伐,而且还可能危及国家统治,主张工业化资金应依靠自我积累,以及吸收存款、征收公税等正常积累方式取得;强调国民经济计划不能脱离市场机制,对于农村经济应通过与之建立市场联系,将其引导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通过发展农业,扩大对轻工业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轻工业的发展,增加消费品的供应,而轻工业的发展又扩大了对重工业产品的需求。这样,农业发展就为工业化创造了巨大的市场和动力,从而使工农业经济得以协调发展。这一理论虽未能坚持执行,但却是后来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理论依据。

2.超工业化论。该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存在着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和市场价值规律两个对立的调节者,两者各有自己的调节范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计划与市场是对立的,主张由国家利用垄断地位,运用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征收高额赋税和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等方法进行强制性工业化积累,为此就不能允许市场机制发生作用,农业只是被动地为工业增长提供资金和劳动力。

这一理论对后来社会主义传统经济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尤其是为保证农业剩余产品能够由国家掌握,实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并适时地实现了农业集体化等理论观点,对中国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形成建立具有极为深刻的作用影响。

3.地理分工论。该理论把社会劳动地域分工问题提到首位,研究与社会历史联系到一起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形成、特点、变化和结果,认为应把苏联经济区当作更为复杂的国内和国际体系中的复杂体系进行研究,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产生各部门经济的专门化并促进这些部门的形成和发展,而在国家之间、国家的各个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过程中,应促进各类经济区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在对部门进行空间分析时,应阐明各部门内部劳动地域分工形成的部门区和枢纽,而在对区域系统和个别的区域进行分析时,也必须对区域的部门结构、主要的辅助经济部门布局和相互关系进行研究。总之,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三个基本因素:从一个落后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迅速过渡所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战争年代惯用的供给制组织形式和动员方式以及农业布局、地域类型划分及区域规划等均是上述发展理论运用的具体表现。

(二)西方世界的发展理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前苏联式传统农业经济体制从历史舞台的退出,以及新型社会主义市场农村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建立,中国农业发展战略的选择确立,不仅深受国际环境背景的作用影响,而且还受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影响制约,更深受来自西方世界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作用影响,其作用影响最为深刻的主要理论有:

1.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不限于生产技术上的绝对差别,只要各国之间存在着生产技术上的相对差别,就会出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使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成为可能,每个国家都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从而可获得“比较利益”,故这一学说亦被称为“比较利益”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每个国家应该出口能够利用其充裕要素的那些商品,以换取那些需要比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生产要素的进口商品;在开放条件下如果一国根据它当前的比较优势确立产业结构,而根据它的比较优势变化调整产业结构,就可宏观长期、快速、稳定地获得经济增长。这就是著名的比较优势战略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已由传统的工业化赶超战略,转变为通过培育一个相对价格能够反映产品的供求和要素相对稀缺性的市场竞争机制,由特定资源结构选择确定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比较优势战略,以及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比较利益原理牵动下所形成的农业区域专业化和地区间分工协作的不断加强等,均是比较优势理论客观作用的结果。

2.诱导创新理论。认为历史上有多种农业增长道路,具有不同要素禀赋的国家应该有不同的农业增长道路。那些劳动力丰富而土地资源贫乏的国家应该走生物和化学技术进步的道路;那些劳动力稀缺而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国家应该走机械技术进步的道路。这一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认识到了把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直接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导致高度无效率的增长。

相反,强调市场需求的诱导创新理论,则认为市场需求决定创新努力的有效配置,不同产业产品的发明数量与产出销售额密切相关,由此引申出三个命题:技术发明是一种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追求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取决于该项发明产品的预期销售额;而采用发明后的预期销售额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产品目前的市场销售额,认为农业技术推广和使用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是市场盈利性,技术创新的收益是与农业研究的外部效应——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有关,而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率又受到经济利益的支配。

近年来一些学者运用上述两种理论对中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认为中国农业技术进步目前仍然是诱导性的。从要素稀缺性来看,虽然中国农村和劳动力市场很不完备,要素价格无法正确体现要素相对缺乏程度,但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仍然为追求产出最大化而寻求相应的技术发明。从市场需求来看,尽管中国的主要农产品特别是主要粮食作物还受到遗留下来的统购统销价格体制和行政命令对生产过程的干预,农产品价格和需求数量在政府政策的限制之下不能正确体现市场需求的强度,但由于农民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农产品生产规模仍然能较好地反映市场需求规模,因而农业科研单位依然可根据实际需求规模选择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技术创新。

通过综合应用该理论对中国粮食作物育种优先序列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现阶段的粮食增产政策应该从资源和产品控制,转向以提高单产及开发新的粮食增产来源为中心,认为实现这一新型粮食增产政策的关键是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只有通过增加农业科研资源投入、改善科研资源分配,才能够促进推动该政策目标的实现。

3.二元经济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弱小资本部门与相对强大的传统部门并存形成为二元经济结构,即高工资经济部门如矿业、大农场、工业、大型运输业等部门和低收入部门如家庭农场、手工业、家庭佣工、小商业、临时工等部门并存。高工资经济部门资本相对充足,实行竞争,可产生利润,工人可得到自己的边际产品;低收入部门资本相对稀缺,没有竞争,不产生利润,人们要维持生计,必须要消费多于边际产出的产品,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低收入部门劳动者将转向高收入部门,其宗旨就是要寻求发展中国家经济一元化道路,即实现工业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国因其特殊的国情,不仅客观决定了全国范围及不同地区存在着二元化现象,而且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或产业也存在着二元现象,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的基本格局。但是,对于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认识却形成了4种不同的观点,即三元结构论、双重二元结构论、二极经济论和环二元经济结构论。

三元结构论认为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主要应从社区的角度来认识,因而可称之为城乡二元结构,其原因在于现代工业一般集中于城市,传统农业部门分散于农村,但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这一结构却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已演化成了城市现代工业——城镇乡镇企业——农村传统农业的三元结构。

双重二元结构论认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农村经济向非农化方面的发展,农村工业在农村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国民经济结构已由典型二元经济结构演变成了双重二元结构,即农村工业与城市工业、农村内部农业与农村工业并存的双重二元结构关系。

二极经济论认为建国以来的中国经济发展过程表明,中国存在的并非是完全的二元经济,而是严重的二极经济,即传统部门与现代部门之间基本不发生劳动及其人口流动,两个部门因而也不发生整体关联,传统部门的一级劳动力淀积越来越多因而趋于停滞,而现代部门一级则由于发展迅速而越来越重型化因而劳动力也必然趋于停滞。

环二元经济结构论认为虽然中国的工业化及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没有注意农业及农村发展问题,导致出现了二元经济结构并进一步演化成了环二元经济结构。所谓环二元经济结构就是中国经济不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具有一定优势的城市及工业和比较落后的农村及农业这样两个互相区别的“经济元”,而且各个“经济元”内也存在着优势与落后并存的现象,这些大小不等的“经济元”便构成了环二元经济。

总之,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业发展战略的形成演变,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作用影响,而且还吸收了诸如新经济增长理论、制度结构理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低水平均衡陷井理论、小农有限理性理论、落后经济理论以及从宏观角度研究粮食政策、粮食保障和农业持续增长等问题的多种农业宏观经济理论。

(三)中国自己的发展理论中国目前最大的生态问题莫过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问题,由此而带来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农田污染、水资源紧缺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农业既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常规道路,也不可能走低投入可持续农业发展之路,只能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伴随着中国农业发展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中国科学家在继承和发扬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具体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见解观点。如马世骏的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李澄与郭玮的工农业关系理论、王宏广的要素组合论、冯海发的农业效益评估理论、郭书田的农村经济发展理论、康晓光的贫困与反贫困理论、吴天然的农村工业化理论、赵昌文的农业宏观调控论及牛文元的农业持续发展理论等。其中,影响较大的农业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主要有:

1.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该理论认为当代若干重大社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社会体制、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自然是三个不同性质的系统,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都受其他系统结构、功能的制约,必须当成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来考虑,衡量该复合系统的三个指标是:自然系统的合理性、经济系统的利润、社会系统的效益,且其研究是一个多目标决策过程,应在生态经济原则的指导下拟定具体的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生态目标,使系统的综合效益最高、风险最小、存活机会最大,即就是要依据生态经济学原理找出生态问题的症结,在外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技术、行政和行为诱导手段去调节系统内部各种不合理的生态关系,提高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实现因地制宜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普遍开展的生态农业建设,就是运用这一理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的一种有益尝试。

2.要素组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农业生物在其生长过程中,总是在一定的生长环境中有顺序、按比例地吸收和同化各种生活要素并最终形成一定的生物量,农业生物运动和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就叫要素组合规律。

根据这一理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实现农业高产高效、避免资源及人工投入要素浪费的基础。运用要素组合理论实证分析研究中国农业发展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农业发展的过程,是农作物生活要素数量不断提高、不断组合优化的过程。

3.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农业生物群体,在土地资源、水资源、光热资源、矿物元素资源等的共同支撑下完成其生物学的转换,又在人的参与下完成其经济学的转换,其最终所形成的生物物质体增长,既有每年扩大耕作面积所获得的产品,又有发挥单位面积生产能力的贡献。这里依据支持人类生存基础的粮食产量变化趋势与人口粮食增长趋势的匹配程度,分析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将粮食产品增长作为它自身以及所在区域自然资源的生产函数。

根据推理,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口增长规律与粮食增长规律之间有惊人的相似性,这种“狭义”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粮食增长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同步性,它意味着年人均粮食数量保持常量的状态下,粮食与人口的规模总量增长必须保持严格的对应可比,且服从于“不超出区域承载力阈值”,才能被认为是在“狭义”可持续发展的范围。

依照“狭义”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国人口众多,只有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才能具备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只有保证当人口达到零增长时的总规模约有16~17亿,确保按每年人均400kg计算应达到6.4~6.8亿吨的粮食基本需求,并能够稳定地保持下去,才具备进一步实现广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门槛”,这也是中国农业在目前条件下必须要实现的首要目标。

虽然无论是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还是要素组合论、农业可持续发展论,其理论方法及其实际可操作性等均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但它们毕竟是中国人自己探索开拓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三、几点启示

通过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观点及其理论渊源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综合研究世纪之交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无论是农业生态学家、农业经济学家还是农业地理学家,越来越多的学者已不再把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简单地看成是粮食问题或生态问题,而是从更为宏观综合的角度去分析考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

为此,中国亟待形成一个全面综合而又能够切实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宏观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这一理论不仅能客观地反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特点和实际需求,而且还必需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改变目前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大多是个案性、经验性或实证性的空泛论述,很少能够将其研究提高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

(二)理论借鉴西方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难免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因而运用其理论并不能“全面系统地解释或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问题,尤其是西方学者很少有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直接研究,更缺乏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就客观决定了吸收、借鉴和运用西方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或发展经验时,必须十分慎重,绝不能完全照搬或全盘移植。

几十年来中国绿色革命推广种植的几种高产作物,虽然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但却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生态环境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因此,历史不应再继续重演,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只能是在对中国国情有一个明确认识和正确判断的基础之上,有选择地借鉴和运用来自外部世界的理论和方法,在理论构筑上有所创新、研究手段上有所突破,从而才有可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三)新型战略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无论是生态农业、现代化集约可持续农业战略,还是农村“三化齐动”、生存发展战略等,均或多或少地依旧带有浓厚的行政干涉和政府行为色彩,这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度干预。因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只能是在正确体现“适度原则”的宏观调控这一前提之下,制定一个能够真正反映农业可持续发展实践要求和客观规律,以促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新型战略。这一战略既要着眼于未来21世纪中国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又能促进中国农业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调整,更能充分体现《中国21世纪议程》所提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政策取向。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这样一个极为复杂的重要命题,绝不可能单纯从一两个学科视角或运用某一原理及理论透视剖析便能够解决,只有综合考察其影响作用的各方面因素,全方位、多视角、多学科地加以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型战略。这是时代的要求,更是未来的呼唤。转【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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