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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首都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其他辐射事故,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
(一)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其他单位须到市环保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办事程序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查询。
3、市环保局对已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许可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登记证的单位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许可证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向市环保局申请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先将市公安局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送交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并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出具辐射工作单位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在转入(含购买)前到市环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终结运行后须依法到市环保局办理退役审批手续。
(四)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单位,须在相关活动完成后依法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
二、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条例》和《办法》,按照法规规定逐项对照检查本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资质和条件,落实安全和防护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对本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电话68413817、82565800,公安部门电话62014113。
(三)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建立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须单独存放,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见附件。
(四)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由本单位管理组织安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各单位须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部门。
三、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各单位须按照《条例》、《办法》中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并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接收证明备查。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须在20*年底前交回、返回、送交相关单位。
(三)需终止辐射工作的单位,须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
四、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管理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人民政府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有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设目标
根据《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我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区和县已于2010年由省环保厅按照规划分别审批并委托资质1家检测站,4家检测站中红花岗区、汇川区、县已于2011年1月建成投运,新区检测站正在建设之中。其余11个县(市)按照规划将分别建设1家检测站,其中仁怀市、赤水市、余庆县、绥阳县、凤冈县、湄潭县规划于2011年建成,正安县、桐梓县、务川县、道真县、习水县规划于2012年建成。
三、实施步骤
(一)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资格确定。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并结合辖区实际,我市机动车检测站资格确定分别按照县确定、市把关、省审批三个程序办理:
1.县确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的模式要求,由各县(市)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排气污染检测站建设单位。
(1)各县(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环保厅《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及本方案,制定本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2)按照各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并根据省环保厅《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建站数量,各县(市)领导小组依照相关程序公开确定建设单位,并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2.市把关:市环保局对各县(市)上报确定的建设单位,根据本文第四条要求,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建设单位由市环保局报送省环保厅审批委托,对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上报县(市)并说明理由。被退回的县(市),应对退回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按程序重新组织确定工作。
3.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省环保厅对上报的机动车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建设单位,由省环保厅按照相关要求下达审批文件并颁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书》。
(二)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
经省环保厅依照规划审批并下达委托书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单位,须按照省环保厅规定要求开展建设并及时投入营运。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检测站的建设以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建设,并及时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后投入运行。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同当地公安(交警)、交通、物价、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计量认证等手续,并创造条件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辖区排气检测工作顺利推进。
(三)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日常监管由各县(市)环保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物价、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要积极协调省相关业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职责,积极指导各县(市)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并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四、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申请参加检测站资质竞争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办公和检测场所的有效土地租凭合同(租凭期10年以上)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三)拟建站厂区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四)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
五、检测站建设要求
(一)符合省环保厅《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固定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场地,场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四条以上检测线(其中两条轻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重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柴油车检测线,并预留一条摩托车检测线场地);
(三)所选场地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城市整体的规划要求,并靠近辖区内交通主干道,进出道路适合各类车辆通行,位置尽量考虑选择远离居民住宅区、应避免噪声与废气对居民和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四)所选场地应符合“便民原则”要求,方便广大车主前来办理排气检测业务。
六、委托资质管理
(一)《委托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制发,有效期3年。
(二)委托资格的变更、注销,必须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切实抓好我市“*”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江门市下达给我市“*”期间的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市直有关单位分工如下: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其中,*镇必须在20*年底前开展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并确保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试运行;桃源镇、古劳镇、鹤城镇必须尽快开展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并保证在2009年底建成投入试运行。同时,各镇(街)必须积极配合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污染监管,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减排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
(二)市环保局: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牵头协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做好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及年度计划的编制修订等工作。具体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完善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以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并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的要求,做好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并会同市经贸局制订并实施“*”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年度工作计划,将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四)市经贸局:负责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进优质能源,加快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制订并实施“*”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市佳宝建材有限公司、市大雁水泥有限公司两家水泥企业的关闭、设备拆除等任务;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同时,抓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与统计局协调控制好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耗量。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安排一批总量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组织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我市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组织落实污染防治项目资金。
(七)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牵头制订“*”期间全市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关停计划,并跟踪落实。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严把验收关;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在城镇规划和管理方面严格把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加快推进各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区域污染集中控制。市建设局必须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积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制订全市实心粘土生产企业关停计划,并跟踪落实。
(九)市市政局:负责市生活垃圾处理、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设计审查和技术指引工作,确保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在20*年7月份投入运行,11月前通过环保验收。
(十)市水利局: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水资源调配,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工作;组织安排好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进一步抓好流域和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实施*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
(十一)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二)市物价局:制订完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三)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配合市环保局制作减排档案资料的要求,提供关停企业注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十四)市水产局:加强对水产养殖环境的监测,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
(十五)市质监局:要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在接受锅炉安装告知书时告知有关单位应当履行环评手续。
(十六)市外经贸局:要在招商工作中,重点引进无污染和轻污染的项目,避免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重、能耗物耗高的项目。
(十七)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人口、经济发展情况、工业能耗等情况数据。对全市人口增长率、社会耗煤耗油量进行预测。及时向市环保局、市经贸局通报季度煤耗量数据变化情况。
(十八)人民银行鹤山支行: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银监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
(十九)*供电局:要牵头制订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加快电源及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协助物价部门推行环保电力优先上网,或在电价中体现环保折价。协助市环保局对违法企业实施停电整改。同时,配合市环保局制作污染减排档案的要求,提供关停企业的停电证明。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团县委、县环保局在这里联合举行全县“纪念世界环境日、创建环保示范街”青年志愿者在行动启动仪式,能够参加今天的活动,我感到非常高兴。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参加活动的全体青年志愿者表示亲切的问候!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越来越关注,社会各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越来越广泛。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全县广大青少年踊跃参与环保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发动广泛。实践证明,共青团倡导并实施的保护母亲河行动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趋势,满足了广大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架起了一座桥梁。
保护生态环境,没有全社会的参与很难成功。在政府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生力军。他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关系到我县今后生态环境建设状况。由团县委、县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的创建环保示范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很好的活动。它不但是对青少年进行生态环境意识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方式,是动员青少年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渠道,它还能够通过青少年带动广大群众投身建设路的环保示范街创建活动,带动更多的人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生态环境,共建文明家园。,
原告: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材攀,董事长。
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子琳,局长。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是1990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在原告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批复:“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工厂兴建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生产。……”。1990年下半年,原告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原告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原告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厦门市、开元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1992年7月1日,被告作出厦环保字(1992)055号决定,责令原告自1992年7月5日起在集美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树脂壳模浇铸工艺。但原告并未完全执行该项决定。同年9月,被告在查实原告集美分厂仍继续使用树脂壳模铸铜之后,又对原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此后,原告虽提出了治污措施和计划,但仍没有消除恶臭污染。体育学院师生仍强烈要求立即彻底解决该污染问题。据此,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两个。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1993年3月23日,省环保局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于1993年4月8日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将铸造车间并入集美分厂后,经被告所属的厦门环境监测站对该车间的粉尘、噪音、废气进行实地监测,认为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同意正式投产后,原告才正式投产。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仅凭体育学院师生反映强烈,就认定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排放的气体污染了大气环境,影响了福建体院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没有科学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同时,责令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前停产,没有给原告迁建厂房一个合理的期限,必然使原告整个生产工序停滞瘫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撤销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集美分厂铸造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有福建体育学院师生数十次向被告和上级领导部门投诉,各级人大、政协提案,被告现场检测结果及原告多次向被告行文汇报污染处理方案、计划等证据证实。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责令原告在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产已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困难和要求,使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执行市环保局处理决定,请求判决维持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
「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国内有关环境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办法,恶臭污染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大气环境,严重侵害了省体育学院师生身体健康,干扰了教学、生活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厦环保字〔1992〕103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延长生产时间,撤销被告处理决定,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4月26日判决:维持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责令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原告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将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是经被上诉人审核批准的,手续完整,程序合法。且在生产中,在被上诉人的监测和帮助下,上诉人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铸造车间没有向外排放恶臭气体。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适用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厦门市环保局仍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于相毗邻的省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6月2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恶臭污染事实,是本案争议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恶臭气体排放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也难于通过仪器检测查明恶臭气体的具体成分。在审理中,经开元区人民法院同意,厦门市环保局就如何判断恶臭污染请示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司答复: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恶臭物质监测规范和标准,在国内有关的环境管理实践中并借鉴国外办法,恶臭污染是根据人群嗅觉感官判断进行鉴别和确定的。本案中,原告所属的集美分厂铸造车间从投产起,与其仅一路之隔的福建体院师生就不断向被告和上级领导部门反映该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问题,并提供了该院卫生所的疾病患者统计资料。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议案反映该车间的污染问题,在被告和一审法院调查时,现场闻到了恶臭气味。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工厂恶臭污染的事实存在并危害了周围环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覆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移报告)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转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志气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识别标志)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以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市环保局批准。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土地或者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非经经营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济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章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务人员违纪违法的处分)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一)面向工地开展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利用各自工作渠道以及联合举办工地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面向群众开展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环保、城管、建设等投诉热线和网站作用,采用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群众积极反映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击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
(三)面向社会开展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加强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披露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行为,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形成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批把关
(一)区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审批时,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排污申报、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等并组织检查,对不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不予验收,确保各项环保管理措施全面到位。
(二)区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完成排污申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局审查后,方可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涉及危险废物的拆迁项目,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方可核发相关证件。
(三)区城管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严把夜间施工许可、道路施工许可发证关,凡未经排污申报、未配套治理设施、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明确和细化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排污申报,指导工地做好污水接管预处理工作;项目开工后,依法对施工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指导工地做好废水收集、雨污分流、污水接管等工作;在向施工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严格把关,确保环保审批要求有效履行;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管理,确保拆迁前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拆迁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到位。
(三)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的管理;加强对工地运输车辆扬撒粘带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负责人,建立环境台帐,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一)废水处理
1.建设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必须单独铺设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线图,由区建设局对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况进行验收。
2.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一清运。
3.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或清运。
4.项目开工前应提供有关污水预处理监测报告,污水接管证明和临时清运协议等,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加强污水处理和清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污水处理和清运情况的记录台帐,规范污水处理的排放和清运。
(二)废气(扬尘)管理
1.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方案,依法提请排污申报,设置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尘、抑尘、压尘和降尘措施,硬化进出道路,设置洗车平台,采用密闭运输,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确保施工运输车辆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整洁,严格控制扬尘产生。
2.建设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设施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烧木材、塑料、橡胶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烧的物质和废弃物。
3.在装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的控制工作。
4.依法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三)噪声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管理。
2.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3.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时间段停止施工。
4.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固废管理
1.建设工地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运。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漆等,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委托有证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3.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清运。
一、整治范围
1、重点区域:北部林果大观园和县内未经规划、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场所。
2、重点路域:高速公路连接线路段两侧和县城新建、改建、扩建路段两侧。
3、其他区域:县内各水源保护地域和风景名胜区。
二、整治内容及要求
1、取缔整治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县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行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整治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业户予以从严从快查处。
2、逐步取缔在未经规划、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场所、违章建筑内持有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县工商局在年检、验照期间,要求上述经营户提供规划审批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县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收回或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
3、取缔利用养殖大棚、果园看护房、居住房屋等非商业用途的房屋设施经营行为。利用养殖大棚、果园看护房、居住房屋等非商业用途的房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县规划局的批准手续、县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县房管局批准用于商业用途证明文件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县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三、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严格把关,依法做好营业执照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整治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严格审核规划批准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及相关许可证件、审批文件,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一律不予核准登记;严格查处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协调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搞好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二)加强对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对查处的违法违章建筑要及时告知相关许可部门;清理整治范围内擅自设立的广告招牌;协调组织整治范围内重要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行动。(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对无法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及时将批准的规划项目告知有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四)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审查工作,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对环保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审核合格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五)加强城区范围内危旧改造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房屋权属认定工作;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权属证书和房地产转让、房屋出租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查利用养殖大棚、果园看护房、居住房屋等非商业用途房屋设施作为经营场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具转为商业用途的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县房管局)
(六)严格查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或许可失效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严格执行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对规划区内村(居)用地的使用管理,严格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八)对整治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并将执法情况告知有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九)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商业网点布局有关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阻挠执法、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十一)对整治范围内违法从事经营行为的,不予提供相关服务,必要时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停止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源能热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上旬—3月中旬)。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各抽调1—2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整治范围内的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根据不同情况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6月下旬)。县工商局牵头,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和违规经营的具体工作方案,从各职能部门抽调执法人员,本着“先急后缓、分路实施、逐段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集中清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以后)。集中清理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好日常监管,防止违规经营势头反弹,确保整治效果。
文/陈杰
污染状况调查
锅顶山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何家湾,距汉阳城中心位置仅两站地铁的距离。 锅顶山建有两家垃圾焚烧厂,一家是博瑞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经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另一家是汉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的医疗废弃垃圾焚烧厂。两家垃圾焚烧厂的距离只有一墙之隔,周边是人口密集地和重要水源地。距离两家焚烧厂800米内,有两所幼儿园、一所小学和多个大型居民社区,常住人口约3万人;直线距离约600米内,有一地铁出口。
据有关调查显示,自2012年以来,两家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居民屡患呼吸道疾病,一些人不堪忍受刺鼻异味选择搬离。当地一些居民称,自2012年以来,两家垃圾焚烧厂违背环评要求,涉嫌违法试运行,每天焚烧上千吨以上未经分类的生活和医疗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在焚烧厂的不同方向,都能闻到刺鼻气味。白天,该区域的异味稍轻,当夜晚来临时,刺鼻的气味尤其明显。
1月10日,据居住在距离两家垃圾焚烧厂约350~600米的住宅小区昌南花园内的居民岳先生反映,小区原有400多户居民,目前有一半住户因不堪忍受异味而选择了离开。该小区居民家的房屋有一面朝向垃圾焚烧厂。为了防止异味和粉尘入室,居民们在该侧窗户上采取了措施,双层玻璃、双层窗帘、塑料膜封窗……有的居民甚至直接用玻璃胶将窗户彻底封死。
65岁的黄望生家住在这个小区内,他家只有背向垃圾厂的阳台窗户可以打开换气,其他的窗户全被他用塑料膜密封住。即便如此,他还是经常在每天凌晨时分被刺鼻的气味呛醒,即便用被子裹住头也无济于事。实在扛不住了,他就和老伴儿在深夜跑出去,“那味道难受得都想让人撞墙”。后来,他和老伴儿都被查出患有咽炎、肺部疾病。
住在同一小区内的居民黄先生有一个6岁的儿子。入住小区后不久,孩子被医院查出患上罕见的过敏性气管纤维母细胞瘤。全家前往许多大城市的医院求医,但孩子的病一直不能治愈。“儿子每次发病时,咳着咳着就开始喷血,几次都差点儿没抢救过来。”他说。他和妻子也患有鼻炎、咽炎等呼吸道疾病。有医生表示,他们的所在环境可能是诱发疾病的原因。小区内很多人常年使用治疗呼吸道疾病的药物。他们得到的医生建议是尽快搬离污染区。
专家与执法者各执一词
2013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某栏目报道锅顶山焚烧垃圾污染事件时,记者展示了一份芳草苑小区居民统计的死亡名单。2013年1N 11月,小区内有8位居民因患肺癌、肝癌、淋巴癌等相继去世。该小区的地理位置距离垃圾焚烧厂的直线距离只有400米。
2015年1月14日,在两家垃圾焚烧厂附近的昌南花园小区内,居民花了近两年时间统计了一份新的癌症患者名单,其中每位患病者都附有确诊单。这份名单显示,有25人患有癌症,有10人已经死亡,名单后面还附有10名死者的死亡证明。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区委办公室副主任陈俊敏曾表示,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当地居民的健康问题与垃圾焚烧有因果关系,“要想认证污染与致病的关联性,既需要长期跟踪,也需要有充足的样本量”。
1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环评处处长刘时芳表示,定性地说,(垃圾焚烧)危害是有的,很多专家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建议把疾病污染纳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但需要长时间跟踪研究。
2014年,据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副主任陈万青介绍,垃圾焚烧产生的二噁英等有害物质是国际上已有定论的致瘸物。有定论的污染物甚至致癌物,不用研究就能肯定其对人的健康具有危害性。如检测到空气中含有这类物质,无须深入研究,就能断定患支气管哮喘疾病与其相关。
据公开资料显示,锅顶山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于2009年9月竣工。2012年年底,该焚烧厂的三条生产线运行,主要接纳和处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硚口地区的城市生活垃圾。锅顶山的医疗废弃垃圾焚烧厂子2012年7月试运行,设计日处理医疗垃圾50吨。
从地图上看,锅顶山的两家垃圾焚烧厂地处湖北省武汉市的二环和三环之间,离当地饮用水源地的汉江取水口的距离分别为1200米和1900米,距当地的琴断口、宗关两家自来水厂只有800米和1900米。这两家自来水厂分别承担湖北省武汉市汉阳、汉口两个区约200万人口的生活供水任务。
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而环境专家也表示,上述两家垃圾焚烧厂均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
2013年7月,湖北省环保厅环境违法监察通报显示,锅顶山的垃圾焚烧存在未经环评验收擅自生产、治污设施未落实、擅自处置垃圾滤液、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等严重违法问题。通报要求该厂立即停产整改,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2013年10月12日,环保部公开通报全国范围内72家污染企业的名单。其中,锅顶山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方武汉博瑞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2013年年底,这家生活垃圾焚烧厂被叫停。2014年元旦期间,锅顶山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医疗废弃垃圾焚烧厂分别按300米和400米的安全距离要求,启动居民搬迁行动。
2014年年底,锅顶山的生活垃圾焚烧厂重新试运行。但其仍然未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015年1月14日下午,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环评处负责人刘时芳表示,未经批准进行垃圾焚烧生产,从程序上说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