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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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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额农户贷款;税收优惠;调查;国库经理

为反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效应,国家金库樟树市支库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开展了一次跟踪调查。调查显示:对2009-2013年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直接减轻了涉农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对解决农民贷款难、加大金融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力度,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同时,由于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标准偏低、税收优惠风险覆盖程度不足、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不及时等问题,衰减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与效果,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减免落实情况

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5万元以下(含5万元)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还明确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所得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退税。此项政策出台,对促进金融机构发放小额农户贷款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据统计,樟树市涉农金融机构有4家,即农商行、农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因无农户小额贷款,故未能享受优惠政策)。2009年至2013年,上述涉农金融机构每年按季预缴各项税收,并于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在税务局申报核定的农户小额贷款减免税收。初步统计,4年间,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免收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492.1万元,减收所得税324.7万元,两项合计816.8万元。以上减免税款方式均为在当年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详见下表)。

二、税收减免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税收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标准偏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农村融资需求发生显著变化。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借款人的范围在缩小,但金额在扩大;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急贷款需求在减少,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贷款需求在增多。涉农贷款中小额贷款正在逐年呈萎缩趋势,而大额需求正在逐年增加。以樟树市农商行为例,2009年-2013年农户小额贷款占农户贷款的比例分别为57.2%、25.1%、14.9%、7.5%、5.5%。《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才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农户小额贷款金额设定在5万元以下(含),额度标准明显偏低,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规模性经营和机械化生产的信贷需要,对调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积极性的刺激作用有限。

(二)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风险覆盖程度不足

虽然此项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农户小额贷款大多属信用贷款,即无抵押也无担保,风险较大,形成不良率较高,而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形成的收益不足以覆盖不良贷款产生的金融风险,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意愿不强。以樟树农商行为例,2009-2013年减免税款相当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5.5%,仅占利润总额的3%。2009-2013年农户小额贷款不良率与工商业贷款的不良率相比,前者高出后者分别为19.66、25.37、30.37、15.98和18.5个百分点,减免税款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损失的弥补作用较为有限。

(三)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难度较大

一方面,受核算系统制约,贷款利息收入分类核算难度较大,据调查,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功能限制未能单独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核算,与其他小额贷款产品集中核算,区分难度较大,只能每年12月末通过接收其由上级行导出的相关数据后进行手工核实明细,往往形成税务机构减免税收要到次年上半年才能真正到位,影响到涉农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流动性与收益性。

三、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的额度标准

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政策,扩大政策支持面,提高金融支持农户力度,建议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减免税收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标准,将原设定的1-5万元调整为1-10万元。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功能

针对贷款集中核算难以区分的现状,涉农金融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程序设计应考虑数据分类统计功能的前瞻性,完善现行核算系统功能,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2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

(一)只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能节约成本

税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家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机会成本支出。对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是不考虑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而是根据市场中整体的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区域进行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使得纳税人享受了经济上的减免,再加上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和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同时存在的,但这并不是说纳税人能够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能够得到实际的优惠,节约成本,再加上税务筹划的错误分析,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增加成本的一个大问题。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我们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的复杂,所以纳税人要想享受相应的减免,在申请收税优惠政策的时候,会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按照要求进行核算,然后呈送相关的资料,在想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没有这些步骤,即使是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件,也是没有资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如说一个民营企业要转让一个专利技术,如果所得金额没有超过五百万元部分企业是不用缴纳所得税,在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在转让专利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并且要经过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审批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鉴定以及没有审批等步骤是没有办法享受到优惠减免的。

(三)曲解税收优惠政策,错误的税务筹划方案

现在,仍然有很多的企业认为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办法来进行偷税漏税,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企业任务税务筹划是国家的一种征税方式,是税收管理部门的事情,将税收问题都集中到了会计和财务部门上,为企业积极的争取税收优惠待遇。筹划的重点应该是放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中。由于财务工作人员对于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依旧十分的薄弱,再加上国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税务筹划的定义概念等,这也使得税务筹划的推广受到了阻碍。除此之外,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和税务部门缺乏一个良好的沟通,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办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有效的减少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而且税务筹划的认定标准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这也就造成了很多的不必要的资源的浪费。目前,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十分强的学科,需要掌握大量的会计、金融、法律等知识,使得企业也缺乏大量的专业的税务人员。

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的误区的避免

(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和规范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定要进行合理的全方面的评估,经过全方位的科学的测算,国家的税收优惠支出金额和纳税人的受益情况,来判断出最为合理的税收??惠效果,在将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合理的调整,保证国家的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另外,要单独的设立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在一个统一的税法中,可以有效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且要对税企高度重视,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对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审核登记,保证每一项的优惠政策都能够有效的实施。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活动和落实,避免企业的曲解,确保某些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减免二蓄意的收税漏税等。

(二)税务筹划和税收政策相协调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成本的管理工作部门当中的,财务成本管理能够有效的实现企业的经济的最大化,并不是说税务负担的降低就能够使得企业实现目标,所以也就是说节税是没有办法实现真正的企业的利益的最大化而是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够实现。税务筹划应当准确把握好其意义,使得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和税务政策向一致,合法的税务筹划是首要的生存条件,同时也是衡量税务筹划能否成功的标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对税务政策进行及时的关注,保证税务政策的正确性,使得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的时候也能够顺应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三)规避税务筹划的风险

第3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强制建立的性质,又有别于强调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而人们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没有税惠激励的条件下更乐意选择即期工资而不是年金这种预期员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诱导市场主体建立企业年金,以分担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就必须发挥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通过权益的让渡来促成。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支出,它就是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企业年金的推行带来的职工税收负担减轻与企业工资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税收支出的增加为代价的。首先,我们做如下假设:在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时,职工即期工资增长部分P直接发放,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个人所得税率按10%为平均税率,则对于该部分收入,政府税收包含:

企业所得税:P/(1- 33%)×33%=0.49P;个人所得税:P×10%=0.1P;税收总额: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实施免征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则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会将P作为年金形式发放,则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当对企业实行税惠政策时可引起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减少的部分是作为企业年金发放的资金的24.2%。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就为企业年金发放资金的34.2%。接下来P值的估算根据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5年工资总额19980.8亿元为基础,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且其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无上限情况下,P的值即企业年金增长了2677.4万元,在上限为4%的时候则为799.2万元。因此,当期税收收入在仅企业缴费免税时的减少额为647.9万元(无免税上限)或193.4万元(免税额度为4%),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都免税时减少额为760.4万元(无免税上限)或227万元(免税额度为4%)。这些损失的税收仅占当期财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为养老金P部分的数额要比损失的部分多,即税收优惠是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来了养老金的较大增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间接增税效应在提高储蓄率加快资本积累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减少了当期国家由于税惠所损失的税收。

3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在企业年金制度中, 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 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是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的: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的企业年金供款征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征税;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对个人企业年金收益额征税。如果用T代表征税(tax),E代表免税(exempt),可以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征税模式。而在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推行过程中,税收政策不统一,既没有明确的税收模式,对税收优惠水平和享受条件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和限定,导致税惠政策没有发挥其推动年金发展的作用。

4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采用EET税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优税收理论,其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 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

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所得税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同时,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建立企业年金,更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2)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税惠统一以工资为基数,而工资应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和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贴构成,不包括奖金和福利,且对享受税惠的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避免高薪人员获得更多优惠,防止偷税和避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比率一般为15%左右,但是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该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但也不能过小,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未来的替代率将达到20%,要实现这个目标,免税的幅度应该在9%以下,这个额度也要随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3)注重税收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税惠政策凸显了很多不公平,如垄断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条件参与年金,获得更多的优惠,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差距,这也是很多人对税惠持怀疑态度的原因。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将增加的养老金或者税收转移给养老金不足的人群,缩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财政政策问题,还要放在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以使得企业年金税惠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明确税收优惠的相关环节和税种,以及在税惠政策的核定、监督、征缴等过程中加强政府各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杜绝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相协调,才能在合理的空间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和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

第4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摘 要 石油行业是我国支柱性的能源行业,随着我国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政策为石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助力,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加速了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 石油行业 税收优惠

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优惠吸收了国外石油税收制度的优点,鼓励中小油田的开采,同时保障了外商在我国油田投资的利益,为我国石油行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石油的需求量不断剧增,现有的石油生产已不能满足消费增长的需要,这需要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给予石油行业更大的支持力度来促进石油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石油行业的现状

世界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石油行业的支持,近年来,石油安全问题也已日益被我们所熟知,所谓的石油安全指的是石油的供应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几十年的石油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保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石油竞争以致石油战争,这时刻在提醒着我们石油作为基础能源的重要性。我国近年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内的石油产量已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由于我国人均石油资源的缺乏,虽然我国的石油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经济发展依然受到了石油行业的制约,扶持自有石油企业、吸引国外资金已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重视的课题。

二、石油行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我国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自有石油企业相应的扶持,并且保证了外商的利益,却还是没能够帮助我国的石油资源进行高效配置,起到税收制度应有的调控作用。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健全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缺乏动态的调整

现在世界上的原油价格受到战乱、政治、金融等很多因素的影响,原油价格的规律难以用市场经济规律去预测。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政策不能针对原油的价格起伏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原油价格较高时石油行业获利较高,而在原油价格低迷时会严重制约石油行业的经营和发展。

2.石油行业税收优惠没有帮助提高资源利用率

我国政策上鼓励对一些非优质石油能源的开发开采,但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能给予投资企业以相应的、足够的支持。我国的石油资源中有大量的油田质量不能够达到盈利的标准,如果国家能够对这些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降低投资开发的成本,将为我国增加数字可观的石油产量。另外石油的开采有着周期性,当开采到了递减期后石油企业的利益在不断的下降,而我国石油行业的税收政策在整个石油开采时期都是一致的,没有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相应鼓励措施,这就导致石油企业为了确保自身效益而废弃甚至提前废弃低产的石油资源,转而开发新的油田,这在我国石油资源不充足的情况下更是极大的浪费了可用资源。

3.石油行业税收优惠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不够

我国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但还是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工业化国家支持节能环保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方式单调、范围窄、力度小,在税收制度上也没有对环保和节能体现出足够的支持。

三、石油行业税收优惠的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进行行业调控的重要手段,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能够有效的帮助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加大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为我国石油自产量的提升以及外资石油资源的开发起到了扶持作用,有助于帮助我国合理的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了石油行业的环境保护。

1.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助于石油行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加工业、服务业等投资少见效快的非生产型行业的发展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能源以及农林、原材料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有限。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原有的税收政策注重帮助行业度过难关,却没有给予行业发展足够的重视,国家有必要针对现今石油行业的形势,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石油产业的需要,给予石油行业以切实的鼓励政策,加大国家对石油行业的支持力度,来确保我国的能源储备以及国家安全。

2.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助于加大石油产量

经济的发展依靠着科技的创新和资产的引进,招商引资是我国每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能够吸引新的投资进入石油行业,并确保已投资石油行业的利益,来促进石油行业的稳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要注重加大对我国劣质石油资源开发的扶持力度,保证在税收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以保证投资企业的效益,这不仅可以提高我国的石油产量,更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外合作石油开采的扶持,以满足我国引进外资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以及陆地石油资源的需要,在吸引外资并对外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参照国际做法制定各项税务制度,解决纳税企业的税收问题,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外商合理的税收优惠支持,在共赢的基础上提高我国石油产量。

3.税收优惠政策要鼓励科技创新

我国以前的税收政策虽然一直都对科技的创新给予了一定支持,却单一的关注科技在生产中的运用而忽略了科技的开发和创新。国家近年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加大了科技创新方面的支持,却仍需要注重对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石油开采、加工生产、节能等方面新技术、新应用上的扶持,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上、手段上进行创新,切实的加大国家对石油行业环保、节能以及生产技术的扶持力度。

4.国家要制定动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单一的、固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的变化,难以有效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调控作用,我国有必要对石油行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税收政策作出动态的调整,让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满足更多的情况、适应更大的范围。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针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具体利润情况来进行动态的调控,在整个石油行业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时期适当减少优惠政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石油行业发展受阻、原油价格低迷的时候适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对石油行业的支持帮助石油行业度过难关;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要针对石油企业在石油开采的各个时期建立动态的调控政策,在石油开采的初始和产量上升期等石油企业获利大的时期适当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在产量的下降期等石油企业利润不断下降的时期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来满足石油企业的利益需要,尽可能更多的开采剩余石油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原有资源的浪费。

5.国家要注重石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规章多而且比较分散,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很多不便。国家需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法律文本给予其法律支持。个别纳税人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为自己牟利,政府一方面需要杜绝个别纳税人的不法行为,不给其以可趁之机;另一方面要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的落实,使税收优惠为石油行业的发展起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石油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家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需要针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具体情况不断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为石油行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5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税收法规操作性细则不明晰目前,我国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专项政策规定不够明朗,只是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则。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此本身就缺乏认识,再加上实施细则的缺失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际税务处理工作中的操作不当。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未必能够减税。节能服务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用能单位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减税优惠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只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注册资本、技术等各方面加以限制。这种税收优惠限制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取税收优惠。不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事物,税收政策的执行本就不理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开具、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设备和不动产的判定、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等关键环节,比营业税的税务处理要复杂很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也比营业税严厉得多。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体系和原增值税项目核算体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也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政策

(一)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基于现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立法机关可以携手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尽快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制定类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管理暂行/试行办法”的行政法规,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问题,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主体、税率、计税发法、减免税等,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定,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税征管。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优惠政策首先,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购进的节能设备,有较大一部分进项税额可在最终纳税时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成本。但是作为其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人力资本又无法抵扣,以致税改的效果降低。因此,只有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扩展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因素中,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其次,针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进行税额抵扣链条中断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将“免征”改为“即征即退”。最后,适当降低税收优惠准入门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最基本的模式分别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早期,普遍采用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客户无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吸引客户进入市场。当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成熟时,节能服务需求规模随之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逐渐向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转变。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因势利导,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给与税收优惠,在后期,对节能量保证型给予税收优惠。其次,可以适当降低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注册资本,但同时要严格节能量审核,以使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充分享受到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第6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科技型 小微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前筹划,以取得节税收益。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下,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小微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使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阻碍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本文Y合当前湖北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业务中的税收处理情况,并以GH企业为案例,探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扶持某些特殊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其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收政策是,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为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为了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在印花税方面规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现行政策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两个方面。

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政策规定的应用范围和期限条件。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季度小于9万元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以GH公司为例,2015年6月销售收入额为3.1万元,第二季度销售额为9.1万元,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税销售额3.1万元,GH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1÷(1+3%)×3%=145.9元;但是如果调整6月部分销售业务的销售方式,将本月应确认销售额调整为2.8万元,则可以运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期只到2017年底,从2018年开始,此项优惠政策可能继续也可能取消,这种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的问题,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运用两个方面。

以GH公司为例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来计算所得税,不利于优惠政策的所得税支出是30×0.25=7.5万元,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纳所得税支出为30×0.5×0.2=3万元,则节税收益为4.5万元。

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

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大量创新及产品研发支出,虽然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正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计扣除50%,但是小微企业的研发支出并无单独的优惠政策。同时,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每年需要备案认定一次,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知识,而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多为技术人员的经营者不了解税收管理知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也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一般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得并不及时,未能很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三、结束语

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对企业产品经营和销售方式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优惠政策,同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健.浅析我国税收筹划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2,(32)

[2]吕敏,谢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改革探讨[J].税务研究,2014,12:26-30

第7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目前我国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制定实施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是对文化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对于文化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财政资金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文化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经常利用政府预算、政府信用、政府补贴等来调整文化产业结构,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文化产业政策的目标。一些地方政府还积极设立各种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用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如2010年,吉林省设立的2000万元“文化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具有开发战略性、先导性的文化产业项目。沈阳市设立4000万元的“文化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与创新[1]。2012年,北京市设立100亿元“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专门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配套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文化创意产业统贷平台,旨在促进文化与资本市场对接,解决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瓶颈[2]。从目前的财政政策看,政府虽然对某些特定的文化产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其扶持的方式和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在资金支持机制上对文化产业给予了强大的扶持,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公共政策,普遍降低了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图书、报纸、杂志的销售适用13%低税率;古旧图书的销售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以及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个人的稿酬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30%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提高,实施范围也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二、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不健全

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有政策支持,但仅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文化企业产权评估、交易和流转、文化企业信用评级、文化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针对文化企业贷款特点的申贷程序和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再有,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找不到投资方向的社会资本,而渴望融资的文化企业却十分缺乏发展资金,闲置资本与文化企业二者之间的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缺乏平台和中介。这表明政府财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尽管有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一系列的措施,然而实际上这些财政金融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不完善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是促进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投资,扩大文化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激励措施。然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尚不完善,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关于文化企业税收减免的政策只适合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改革过渡期,对投资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的文化企业来说,难以形成持续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小,税收起征点较低,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吸引力不足;财政支持文化企业投融资实践中依然偏向于有实力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而对于弱小的中小文化企业,缺乏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民营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难以突破。

三、完善财政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一)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可以为文化产业提供其所需的发展资金。想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政府就必须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无障碍的沟通平台。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壮大,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但是纵观社会资本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还是存在很多的闲置资金没有找到投资方向,政府可以为文化企业与闲置资本建立沟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文化产业与闲置资本可以充分实现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之间的沟通,做到需求互补,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样不仅可以筹集到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也可以使闲置资本得到效用最大化,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得财政政策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我国税法在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方面有很多优惠措施,如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减免部分所得税,降低税率,对文化产业提供资金的企业以及个人减免所得税等等。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死板,具体运用时缺乏针对性。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试点地区新办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产业的单位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表面上看,这项政策减轻了新办企业以及转制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其发展,但是影视、动漫以及传媒等文化产业从创意研发阶段到生产制作,再到后来的市场营销阶段,这一过程往往是要超过三年的,由此可见,这些企业根本没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的特点。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根据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征,将税收优惠措施延伸到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市场转化阶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高文化产品研发的加计扣除比例,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其一定时期的销售额比例提取规定比例的文化产品开发基金,建立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依据,使企业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阶段,由于国内外的知识技术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除了对传统文化产业中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专利给予关税的减免优惠,对新兴文化产业进口以上设备和技术也应给予相应的优惠,这样才可显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三)加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力度

第8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共出台了27项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提高小微企业税收免征额和扣除额等。

(二)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小微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技术创新、改善融资环境、可持续发展、支持创业投资、鼓励就业等方面。例如:技术研发方面,对小微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活动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节能减排方面,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和环保生产的,给予在一定年限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融资方面,减免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

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面逐步扩大,企业税收压力相对缓解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发展态势良好。2015年辖区共有小微企业269户,同比增加54户,占所辖管户总数的53.1%,税收优惠覆盖面达到92%。小微企业主要集中从事批发零售,兼有少量小型加工业。近年,国家密集出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帮扶开发区小微企业度过了经营困难时期,也带动了新的小微企业的创立。

(二)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对总体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36万元,占本年度全局税收收入的0.37%,占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的0.4%;2016年1-6月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46万元,仅仅占上半年全局税收收入的0.34%。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小微企业减免的税额对本地区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多数是零负申报,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有限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1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6年1-6月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2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额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但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从优惠额度分析,微薄的减税政策,相对于企业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企业规模来分析,大型企业的利润总体较高,小微企业的利润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对优惠政策的享受可能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从政策的执行层面分析,小微企业在接收到优惠政策时,如果衡量政策成本大于政策受益,通常会主动放弃税收政策优惠。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还未形成体系,仅仅是在既有的税收制度框架下的追加补偿条款,其中既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应税核定和计征手续,还关联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技术研发等问题,内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关联性。并且相关政策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针对小微企业税收的单独统一立法尚未出台,更加剧了现行政策的碎片化。

(二)税收优惠力度较弱,优惠面偏窄

小微企业优惠额度还不够大,政策扶持作用不明显。例如财税〔2015〕34号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免税额的绝对数较小,只能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相对于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分税收政策门槛较高,有很强的行业和技术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提交资料和审批环节繁杂,申请热情也不高。例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限定标准较高,对巴彦淖尔市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都“望尘莫及”,因此政策帮扶作用并不明显。

第9篇: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