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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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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1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税务风险;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企业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也就是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税进行征税时,纳税申报表填制的难度上升,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内部员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关的纳税填报表,能够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其次,需要规范金融企业的账务处理程序,能够完善内部的会计管理,做到有账可查、有错可改。再次,还需要提高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税实施之后,注意抵减相关的进项数额,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需要强化内部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进而来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第2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税收法规操作性细则不明晰目前,我国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专项政策规定不够明朗,只是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则。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此本身就缺乏认识,再加上实施细则的缺失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际税务处理工作中的操作不当。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未必能够减税。节能服务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用能单位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减税优惠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只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注册资本、技术等各方面加以限制。这种税收优惠限制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取税收优惠。不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事物,税收政策的执行本就不理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开具、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设备和不动产的判定、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等关键环节,比营业税的税务处理要复杂很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也比营业税严厉得多。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体系和原增值税项目核算体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也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政策

(一)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基于现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立法机关可以携手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尽快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制定类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管理暂行/试行办法”的行政法规,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问题,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主体、税率、计税发法、减免税等,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定,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税征管。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优惠政策首先,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购进的节能设备,有较大一部分进项税额可在最终纳税时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成本。但是作为其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人力资本又无法抵扣,以致税改的效果降低。因此,只有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扩展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因素中,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其次,针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进行税额抵扣链条中断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将“免征”改为“即征即退”。最后,适当降低税收优惠准入门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最基本的模式分别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早期,普遍采用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客户无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吸引客户进入市场。当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成熟时,节能服务需求规模随之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逐渐向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转变。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因势利导,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给与税收优惠,在后期,对节能量保证型给予税收优惠。其次,可以适当降低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注册资本,但同时要严格节能量审核,以使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充分享受到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第3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

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狭义的角度看,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从广义来说,则是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核心的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其主要内容:一是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试点时的退税办法,而是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受应缴增值税增量的限制,也不再局限于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调整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或4%统一降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由原100万元或180万元降低为50万元或80万元,同时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合理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将纳税申报期适当延长。三是明确产业导向,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为17%,并调整了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完善和补充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污水处理劳务、特定建材产品等各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节能减排的产品项目明确纳入减免税范围,并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退税政策,促进企业软件开发技术创新。当前浙江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投资、消费和出口的三大需求动力不足,经济增长拉动乏力。此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刺激消费,从根本上刺激经济增长,促进浙江经济稳步回升。可以说,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浙江经济破解难题、转型升级、持续发展的有力推手。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值税转型改革,使诸如电力、化工、钢铁、建材、交通运输设备等“重资本装备”行业明显受益。鼓励并刺激资本有机构成高、资本密集程度大的行业、基础产业及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资金投入,从而发展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从整体上缓解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现象,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另外,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能够在节能减排等方面引导浙江中小企业,促进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的作用尤为显著。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首先体现为企业的直接收益增加,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企业资金难题,而针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抵扣政策,更有针对性地刺激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提升技术含量,实行技术创新。据有关统计,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为进行设备投资的企业节约10%左右的成本。其次,软件产品等税收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可进一步促进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自行开发,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从而促进软件、微电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核心产业的发展,改变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仿制贴牌为主的情况,创造浙江新的竞争优势。此外,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引导企业重新审视投资经营决策与行为,促进劳力、资金、资源、技术等要素得以更有效率的配置。尤其是对纺织、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的出台,有助于缓解企业材料、资金等瓶颈问题,促进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等经营决策上,选择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来替代扩充土地和基本建设等其他经营行为。这体现了增值税转型政策引导效应,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的扩张,有利于鼓励更新设备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的主体。2009年第一季度受金融危机影响,浙江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较低,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企业的投资拉动效应逐渐显现。尽管当时经济形势仍不景气,市场预期仍较低迷,但由于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能直接减少企业资金流出,提高企业利润和投资收益,扩大企业资金规模,使得企业投资能力加大,意愿强化。2009年1―6月浙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大增加,达到4387亿元,同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折算,其金额为273.23亿元,占1-6月浙江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比重达到6.23%。随着政策的落实,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企业户数逐月增加,从年初的10351户次增加至9月的168699户次,1―9月累计投资可抵扣固定资产金额为456亿元,占当期浙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7132亿元的比重也增至6.39%。数据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显示,随着经济的回暖,企业用于购置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也在扩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效应逐步凸显出来。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

产业优化的实践效果

浙江经济要转型升级,就要优化产业,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地区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进程。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践显示,此项改革对产业优化产生了显著的效果。

体现了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性效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力推进了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了科技型、高附加值的成长型企业的壮大,促进了规模型企业带动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去年1―9月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一千万以上的共64户企业,占全部申报固定资产抵扣企业户数的比重仅0.1%,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20.19亿元,占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30%,也就是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集中在相关产业中的少数重点企业。64户企业中有13户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10户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8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企业,7户金属制品生产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相关这些产业的龙头企业支持力度越大,企业自我发展和引领产业的成长速度就越快。

体现了行业品目的集中性效果。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践结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导向优化均产生了积极影响。2009年1―9月,浙江固定资产税额抵扣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21个行业,这21个行业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超过一亿元。而从这21个行业申报抵扣的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看,均比不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最大降幅达0.89%,最小降幅也有0.03%。再从浙江累计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亿元以上的征收品目看,固定资产抵扣税额集中在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电力、纺织品、电气器材、电信产品、化工产品等行业。将1―9月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含免抵调库的增值税入库税额相比,纺织品、化工产品、钢坯钢材、有色金属、交通运输设备、电力、造纸及纸制品、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的比重较高,对于服装皮革、批发、零售等劳动密集型、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受益范围极小。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调节导向作用明显。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投入资金的流向将向资本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集中,让资金密集程度高、产品附加值低的纺织业、冶炼业、电气器材、设备制造等相当部分的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项目受益,而这些行业对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的需求强烈,借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契机,则可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提升技术含量,实现转型升级。

体现了不同经济结构的差异性效果。由于各地区经济结构差异很大,转型改革产生的效果差别也很大。这也体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不同经济结构发挥效用的程度不一。为统计方便,浙江的经济结构情况仍以增值税征收品目角度入手分析,仍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要分析内容。浙江主要以纺织品、服装皮革、化工产品、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器材、电力、批发为主。就地区而言,2009年1-9月增值税入库数据显示,各地税源分布不一,重点税源行业集中在经济总量较大、经济相对发达、经济构成品目较为丰富的地区。如浙江纺织、服装皮革类的主要税源集中在杭州、嘉兴、湖州、绍兴一带,设备器材类的主要税源集中在杭州、台州、温州一带。与此相对应,这些地区固定资产抵扣税额较大,主要征收品目的抵扣税额规模也较大。反之,经济总量相对较小,行业构成相对简单的地区,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则集中在主要税源行业,总体规模视行业类型而定。如衢州以有色金属和化工产品为主,固定资产抵扣税额也集中在该两个品目。舟山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总体规模不大,45%集中在交通运输设备品目,主要是由于该地区造船行业较为发达,而造船行业恰好是浙江沿海地区的新兴产业。实施结果显示,对于经济总量大、经济结构相对合理的地区而言,转型的效果相对突出,对于经济总量小、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地区,转型效果相对较弱。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各地加快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

进一步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

从2009年1―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情况看,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政策,对亟待转型升级的浙江经济起到了较为明显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好转的基础尚不牢固,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税收制度本身依然不够完善。经济全面复苏是个缓慢、曲折和复杂的过程,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有一定的滞后性。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组织收入,落实税收政策,创新税收管理,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效应,为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积极组织税收收入,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充足的财力保证。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充足的财力保障,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结构性减税在短期内势必造成财政税收收入的减收。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摆脱金融危机的渐进性,给税务部门收入组织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和严峻考验。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难,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积极落实税收政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在当前经济回升势头日益明显的背景下,税务部门要继续坚持贯彻积极财税政策方向不变的同时,及时调整政策,将工作重点由“保增长”为主转向“调结构”、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在坚持依法征税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落实好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理念。要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梳理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增值税转型改革、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资源节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企业吸收更多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作用。

第4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业 影响 举措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竞争能力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免征营业税,一些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一般也采取“从轻不从重”的政策,金融业的税率为1.2%-4%,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同样处于较高水平。此外,出了较高水平的营业税外,保险业还需要承担增值税,整体税负较重,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营改增”情况

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本次试点方案中,保险业并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一)保险业“营改增”适用税率测算

根据保险业各税种适用税率及《试点方案》中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制度,在计税范围、减免税项目不改变,且保持国家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增值税率为A,即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业额*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税税率为5.26%。

根据《试点方案》中增值税现有的四档税收征收标准,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税率是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1、影响保单定价与销售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若原有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增值税开票方,因改为不含税收入后,会计收入降低,利润减小(增值税税率上升,不考虑进项抵扣),而被保险人(假定一般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做进项抵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税基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保单的定价与销售。

2、改变同保险或经纪公司合作方式

保险业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改正增值税后,随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引入,比如在结算手续费用时,公司或经纪公司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改变保险或经纪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业成本

改征增值税后,为了能够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系统”相适应,保险企业需要改造企业内的信息系统,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将会增加企业成本。

4、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

保险公司除自身业务缴纳营业税之外,还需代扣代缴营销员的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营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 000元,因此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也有一个起征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5、财务指标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因收入项目需扣除增值税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减少,因无需缴纳营业税后,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项减少,数据的改变对财务指标发生影响,如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数的改变也影响相关准备金的计提及摊回等。

(三)保险业对“营改增”举措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保险业的增值税率虽然目前尚未确定,但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保险企业应认清形势,在企业内部广泛学习和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促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能在发生风险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做法,在“营改增”改革初期会实施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在税收改革中应积极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借助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为应对“营改增”企业还应积极强加内部控制,从内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加强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务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风险;在采购业务中,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进行梳理,应将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在内,有针对性地调整采购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系统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还应对企业内的信息系统积极进行改造,使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如对于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报单,通过技术改造使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额能够被正确地识别处理,一些适用增值税的特定保单,通过编制代码改造,为税收或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四、结束语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新的税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此形势下,保险业应积极了解税收改革相关知识,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5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体制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最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第6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下表)执行。

通知明确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财税(2001)20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计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规定的税率、项目、范围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 享有交叉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选择最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发[2007]39号,2007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 通知阐明了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特定地区的范围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 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两个文件尚未。

 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计算企业在特区内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将进行复审或抽查企业资格。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2007年12月26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界定了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央企试行范围

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

 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内容包括五大类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税后利润比例: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

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 央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五种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 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方式

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审核,按财政部审核结果直接办理交库。

(财企[2007]309号,2007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7]1272号;2007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新办企业预计其自经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的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能够满足上述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条件的,可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7日内提请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或《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月销售明细表(新办企业除外);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民族贸易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备案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缴销其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民族贸易企业备案当月的销售额,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不包括本季度内备案的新办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当季销售额(本季度内备案的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企业备案前三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

六、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要求放弃免税权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1289号;2007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财税[2007]176号;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问: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2007年2月1日的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

首次执行日按照上述原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相关调整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四、问: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7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制约因素;税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82-01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自治州成立与1953年,辖七县市。大多数综合经济指标一直排在全省14个市(州)的末位,与全国差距更大。2009年地方财政自给率只有4.94%,加上财源结构单一,“吃饭”与“建设”的矛盾突出。

一、制约甘南州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

1.现行财政体制与分税制在运行中不合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州10%、地县15%)。我州经济不发达,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不大。由于我州经济总量小,财政自给率低,每年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对要小得多,常常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这种以税收基数返还为特征的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加剧了贫富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也给我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弊端。

2.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不够,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按照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央与法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20%、州10%、地县1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进行减免,减免权限还在省政府。且新所得税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权是为民族自治地方设定的唯一的可长期使用的区域性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够,这对吸引内外部投资,加快民族自治对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限制性作用。

3.所得税税收产业优惠政策滞后,导向性不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投资的是能源、通信、原材料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但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正对的是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吸引投资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鼓励内外资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传统工业和加工工业投资,而对西部民族地区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缺乏支持力度。必然会造成短期投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经济的无序竞争。

二、用税收促进甘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9年元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四川、甘肃、云南、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为甘南藏区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专家预测,西部地区至少要经过30年的努力才能缩短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少数民族地区差距更大。这就是说,实现甘南跨越式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因此,甘南急需要借鉴国内的超常规发展战略,实现甘南提速发展,逐步缩小与全省全国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或财政全额返还的建议

1.凡在甘南境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如:金融、保险、电信等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通过财政渠道给于全额的专项返还。

2.凡在甘南境内开发水电等资源、投资生产的企业无论核算体制如何变化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就地缴纳。这样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推动甘南州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

(二)建议在甘南实行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地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根据自身实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投资,提高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订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对许多产业或项目就属于自治区地方分享的部分,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甘南州和自治区相比较,无论是在人文环境还是在自然、经济环境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为促进甘南州经济快速发展,结合甘南州实际情况,建议在甘南州可按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我州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献:

[1]孙经杰.增值税转型的效果分析及全国推广的建议.财政金融,2006(5):128~129.

[2]于栋轩,邸胜宝.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度的思考及建议.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006(9):29~32.

摘 要:甘南州是一个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税源稀缺,目前仍处于底子薄、欠发达、欠开发、经济总量低、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制约甘南经济发展的因素中,税收因素突出。在此提出用税收促进甘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制约因素;税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7-0282-01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自治州成立与1953年,辖七县市。大多数综合经济指标一直排在全省14个市(州)的末位,与全国差距更大。2009年地方财政自给率只有4.94%,加上财源结构单一,“吃饭”与“建设”的矛盾突出。

一、制约甘南州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

1.现行财政体制与分税制在运行中不合拍,制约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现行增值税分成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州10%、地县15%)。我州经济不发达,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不大。由于我州经济总量小,财政自给率低,每年所获得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对要小得多,常常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这种以税收基数返还为特征的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是加剧了贫富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也给我国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弊端。

2.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不够,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按照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央与法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20%、州10%、地县1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进行减免,减免权限还在省政府。且新所得税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权是为民族自治地方设定的唯一的可长期使用的区域性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的比较优势不够,这对吸引内外部投资,加快民族自治对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限制性作用。

3.所得税税收产业优惠政策滞后,导向性不明。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投资的是能源、通信、原材料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但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正对的是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基本上都是为吸引投资而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鼓励内外资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传统工业和加工工业投资,而对西部民族地区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缺乏支持力度。必然会造成短期投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经济的无序竞争。

二、用税收促进甘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9年元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四川、甘肃、云南、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为甘南藏区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专家预测,西部地区至少要经过30年的努力才能缩短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少数民族地区差距更大。这就是说,实现甘南跨越式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因此,甘南急需要借鉴国内的超常规发展战略,实现甘南提速发展,逐步缩小与全省全国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或财政全额返还的建议

1.凡在甘南境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如:金融、保险、电信等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通过财政渠道给于全额的专项返还。

2.凡在甘南境内开发水电等资源、投资生产的企业无论核算体制如何变化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就地缴纳。这样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推动甘南州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

(二)建议在甘南实行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地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根据自身实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投资,提高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订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对许多产业或项目就属于自治区地方分享的部分,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甘南州和自治区相比较,无论是在人文环境还是在自然、经济环境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为促进甘南州经济快速发展,结合甘南州实际情况,建议在甘南州可按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我州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献:

[1]孙经杰.增值税转型的效果分析及全国推广的建议.财政金融,2006(5):128~129.

第8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产业集群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阶段,各种经济形式的规模还未充分形成,发展多种所有制以及多种发展方式的经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特别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中小企业以其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灵活的管理体制,富有创新的企业文化,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已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6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8.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5%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4%;为75%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超过80%的下岗人员安排了就业,成为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一、现行中小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同时,对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工人比率在25%以上的企业,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对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员享受每人每年35000元的税收优惠。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壮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全性和金融融资的限制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的重要瓶颈。我国中小企业往往不缺乏创业的技术和管理,而是缺乏必要的资金和前期投入。资金链条的确实使得中小企业往往出现资金缺口,国内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多,难以满足其发展所需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甚至是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和意义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别是创业初期,在自身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就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足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重要的,也是其发展的关键。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在资金方面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其发展储备了足够的资金来源。这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

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活力。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给予中小企业的一种心理鼓励,它使得中小企业可以放开一些束缚和约束思想,全身心的投入到自身的发展中去,为企业今后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和管理基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免除了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投入到管理中去,打牢基础,完善管理体制,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形成

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地方经济的发展仍然要以集群式的中小企业聚集形式运行,这种模式要求有大量中小企业依照不同的企业性质及产品形式分工聚集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区域优势,进而发挥整体优势,推动个体与整体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而这种集群的形成需要地方及国家政权在政策上的倾斜才能形成。

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形成中小企业集群,形成地方产业优势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其影响下中小企业形成的集群将遍及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的聚集和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政权强力执行下的一种有力表现,这种政策的变化影响是巨大的和广泛的,具有强烈的导向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种导向性更加明显,它引导中小企业向着产业聚集区聚拢,形成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产业优势,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增强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经营风险及外部风险,而由于自身发展的阶段较低,其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尤其是面对金融危机这样的大规模危机的时候,中小企业往往无能为力,只能是死路一条。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小企业抵御这种风险的能力。

五、对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思考

1、要充分重视财政政策对税收政策的配套作用。要改变现阶段只运用税收政策而忽视财政政策的状况,积极地安排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首先,国家应尽快出资扶助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建立包括培训中心、商情信息中心、政策咨询中心在内各类服务体系。其次,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技术补贴。

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效率监督制度。提高政策实施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尽早实现税收优惠纳入税收支出预算表管理,杜绝冒享优惠政策事件的发生,同时把优惠政策享受的"普惠制"形式改革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特惠制",以提高优惠政策实施的效率。

3、加大费改税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通过规范税收制度,清理不合理的非规范性收费,来减轻企业尤其是乡镇中小企业的负担,为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差异化优惠政策。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如按年限、规模、成长速度等实行减税、退税或者免税政策,有效避免和降低中小企业寿命短、风险大、易于破产倒闭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忧虑;同时,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获得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批次给予免税或税收优惠、退税等政策鼓励。

5、实施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股本权益的所得税特殊政策。为了有效避免中小企业的短期行为,鼓励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允许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或就净利润缴纳所得税,或将净利润转增股本。对于将股东应得利润转增股本的,可以适当给予减税、免税政策。

结语:

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扶持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孙峥嵘 马颖 郭晓焱.我国税收与经济依存状况研究.税务与经济,2007(2):77

[2]邱泰如.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理论与税收完善.现代经济探讨,2008(12):40.

第9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新加坡航运所得税;比较与借鉴

中图分类号:F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64-02

一、立法比较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

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确定的基本点和关键点在于如何扣除赚取的成本,以及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新加坡公司所得税的特点有二:一是新加坡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上海的做法则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按公司税税率课税。二是具有特殊的双重扣除制度,新加坡为了鼓励某些经济活动对于出口商品的产品推销支出、发展海外市场的支出、研究与开发支出等进行特殊项目的扣除;而上海企业只能就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扣除。对于折旧的规定新加坡的船舶折旧年限为16年,而上海的船舶折旧年限为10年,二者都在符合规定的时候能适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上海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制所得税制。计税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加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征税,这种课税模式不但能够反映纳税人的收入能力,而且也充分的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较好的体现了量能纳税的原则。上海目前仍然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是有违公平税负原则的,并且,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征税也不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

(二)税率的比较

新加坡政府不定期地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小幅度地修改,其现行的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5%。其税率可以说是全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上海的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单就税率而言,新加坡的低税率显然更具吸引力。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6档,税率从3.5%-20%。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分为7档,税率从3%-45%。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新加坡最高税率仅为20%,而上海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则高达45%。

(三)优惠税收的比较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新加坡与上海都为了刺激某些产业而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由于国情的不同,侧重的产业也有较大的差异。上海偏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扶持。新加坡则不仅对新兴工业公司和新兴服务的公司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优惠,更加注重的是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相对于上海而言,新加坡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更宽泛。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不仅仅考虑个人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努力,并且更多考虑政府所要实现的特定社会目标,如鼓励结婚、维系家庭、赡养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励个人养老储蓄及为鼓励个人为国家服务等社会目标。为了保证这些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分别设计了各种形式的费用扣除项目。而上海的税收优惠仅对特殊人员的所得、保险赔偿、补助金等基本项目进行免税或减征,对于费用的扣除也只是允许扣除必要的费用。从这个方面看来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对于上海的优惠政策要成熟很多。在征收的同时还考虑到了各种社会目标,这使税收显得更加的公平。

(四)航运所得税的比较

1.航运企业所得税比较

新加坡针对航运企业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对悬挂本国旗的船公司营运收入、船公司股息、出售船舶收益、出租船舶收入免税;对于国际船务公司的运营、利息和租金收入免税;对于船舶租赁、船务基金及船务信托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税等。新加坡政府意识到巩固其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不仅要对传统船只租赁及运营产业税务优惠以外,更多的还要扶持航运附属产业的发展,如航运融资、保险公司等。所以,新加坡对航运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涉及的产业很广,既有传统航运企业也涵盖了航运附属的产业。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并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航运企业特殊的优惠,与航运相关的企业也无一例外的缴纳与普通企业相同的税率。

2.航运个人所得税比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新加坡为了降低从事航运行业的个人的生活成本,以吸引更多的航运人才,新加坡对船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船员的培训费也可进行一定的扣除,并且对于航运投资管理人和集装箱投资管理人也适用10%的优惠税率。而我国对航运人才的所得税也有若干优惠政策,主要是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享受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我国远洋运输船员可享受4000元/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2008年3月和2011年9月我国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分别提升到2000元,月和3500元/月,但远洋运输船员可享受的所得税标准仍维持在4800元/月,远洋运输船员较普通人群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倍率关系已由2005年的5倍缩减为1.37倍,船员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力度明显减弱,船员的实际相对收入明显减少。虽然已经有许多学者都提出对于船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免除的建议,但是该建议仍然只是纸上谈兵。

二、行业环境比较

(一)航运企业承担的其他税收

上海航运企业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而新加坡航运企业则不需要缴纳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

1.营业税

上海航运企业缴纳的主要流转税种是营业税,海上运输收入需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租船业务收入营业税率为5%。而新加坡的所有航运企业都不用缴纳营业税。

2.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当航运企业购买或建造船舶时,如果船舶来自境外,且需要挂五星红旗,则视同进口货物,须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两种税率合计达27.53%。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当航运企业出租船舶按租金收入5%缴纳营业税或是按运费收入缴纳3%营业税的时,应该按营业税额10%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的企业,还需征收应缴增值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商务成本的比较

商务经营成本是所有航运企业在做投资决策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商务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营业成本,二是劳动力成本。

而对上海的企业来讲,营业成本上升最突出的一点是上海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造成企业办公场所的租金上升。房地产的投机泡沫使上海总的租金加上维修费用和每平方米的税收,比新加坡要高50%左右。

劳动力成本也逐渐成为上海企业商务成本增加的关键因素,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的时期已经一去不复返。从人均工资来讲,2000年上海人均年收入15420元,现在已经变成了46757元,增长了3倍多。工资上涨原因是除了物价上涨外更重要的是员工居住成本上升,航运公司所雇佣的员工在上海购置或租赁住宅价格的近年持续上涨,间接造成了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三、新加坡国际航运中心所得税制度对于上海的借鉴

1.合理的税率是提高航运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新加坡对于航运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非常值得借鉴的。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不但高于国外同行业税负,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的税负。大多数航运企业既要缴纳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关税、进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新加坡的航运企业即不用缴纳所得税,也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新加坡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上海政府应该借鉴新加坡对于航运企业采取的合理的税率,以更具挑战性和发展空间的事业舞台吸引更多的航运企业,同时也降低上海航运企业的营运成本,使之更有竞争力。

2.航运金融业税收的减免是航运业发展的动力

金融和航运是相伴而生的,金融服务发展源于航运业的需求,航运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业的发达也同样为航运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方便和强有力的保障。所以“两个中心”的建设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新加坡所得税制度中,对于亚洲货币机构、证券公司、离岸黄金与期货市场、金融与财务中心、风险公司、受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给予免税、5%或10%的优惠税收;对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船务商业信托制定新加坡海事金融优惠计划;对于当地中小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金融计划。新加坡对于金融业的税收优惠及对于航运业的融资计划都是推动新加坡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对航运辅助产业的税收优惠是航运业发展的保障

上海在十多年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历程中,一直将港口航运的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因此,航运辅助业的培育与完善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上海航运中心建设进程的推进,综合服务功能的不完善逐渐成为制约航运中心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加坡税法除给予传统船只租赁及运营产业税务优惠外,也推出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以扶持航运辅助产业的发展,这也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值得借鉴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