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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专业合作社信贷难题及对策研究”(GD14XYJ07);“新城镇化进程中的广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路径依赖与制度构建”(GD13XYJ08);“秩序转型下的乡村组织重构研究”(GD14XGL05)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4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二、家庭农场基本概述
(一)家庭农场的性质。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二)家庭农场的作用。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契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一)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二)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二)“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三)“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四)“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联合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需要在生产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关键词:农业灾害保险;意义;措施;标准
一、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根据十报告的精神,要搞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首先搞好农村的发展问题。只有农村发展好了,才能为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否则,搞好农民社会保障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国家不可能出钱养懒汉,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以社会保险来说吧,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参加保险个人仍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致使农民参保意识不强,严重影响了农民社会保障的大面积覆盖。提高农民收入,任重而道远。农民要想增加收入,除了进城务工以外,另一种方法就是在当地务工。国内外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好的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相当就搞得好。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搞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展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2011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1.1万亿元,增长52.07%。这其中部份成熟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又趟出了一条新路径,即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两社一体”的新模式;同时更有探索者,在初步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发展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内,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农业灾害保险合作社“三位一体”的带有综合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践证明,这种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新型合作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入社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这种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社会保障的关键环节
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已成趋势,这说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渐进入新的领域,登上了新台阶。然而,在探索和推进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必须要把握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这样才能把推动农民社会保障这一目标落到实处。
1.坚持社员较低门坎准入制原则。入股社员自愿加入,并提供互助资金,履行批准手续。
2.坚持发起人股金数平均制原则。要优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30万元以上;举办人平均入股,尽量防止一股独大,即“大头沉”的股金结构方式;农民社员持股的比例不超过10%,利率可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执行。
3.坚持投放贷款小额限量制原则。资金互助仅限于在本社社员之间进行,不在社外吸收或投放互助资金;单笔投放资金不许超过5万元,投放期限在一年以内。
4.坚持为三农服务提供借贷原则。农民资金互助社所有的资金,都要严格投放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面。
5.要坚持借贷与担保连带制原则。要实行借款人、担保人偿还责任的连带追究制;实行论证人、协理员的清收责任终身负责制。
三、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措施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自己真正做到科学、持续、长远地发展下去,那就必须要在实施品牌战略的基础上,用市场的销售行情去引导农民、用明显的比较效益去启发农民、用优惠的扶持政策去激励农民,用合理的价格+合作社秋后股金分红及二次返利去吸引农民。
与此同时,合作社为使自己向更深、更广的生产经营领域发展,要始终把研究市场、开发市场,打造品牌,作为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稳定的产品连锁购销网络,大幅度降低生产资料购置成本,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合作社利益,保持农产品稳定的销售途径。合作社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具体要采取三项措施:
首先,完善经营网络。推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供应服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
其次,建立产销合作。召开洽谈会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长期的农产品产销关系,有效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最后,开发通讯服务。合作社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建立通讯业务联系,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群发短信活动,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价格信息、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做到足不出户,随时了解市场的农产品行情以及相关信息。
合作社通过实施品牌战略,进行品牌化生产,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更多的优势服务,打开市场销路,使广大合作社社员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地发展壮大起来,为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保驾护航。
四、以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农民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五个有利于”的标准
实践使我们感到,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农民资金互助社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大问题,正像农民们夸赞农民资金互助社所说的“两得”,即急需资金得方便,闲散资金得利益。而农民保险互助社又可以解决全体入社农民的后顾之忧。既然如此,作为地方的县乡政府部门,就应该按照“五个有利于”的标准,去大力培育和发展含农业灾害保险在内的专业合作社。这“五个有利于”即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拒市场风险的应变能力。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业技术的交流,进而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标准化发展的能力。
四是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和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法治以及经营管理素质的能力。
内容摘要: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成为强大的市场主体,本文设计了未来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架构。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农村专业合作社 理论建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农民群众自发或依托供销合作社创建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西部内陆省区的一些农村也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兴起,符合我国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代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状况。不过近年来,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相继瓦解,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和瓶颈,本文构建了我国未来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框架。
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专业合作社是小农户走向大市场的桥梁
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在生产中的盲目性和“买难”、“卖难”问题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如何把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成了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党和政府果断地选择了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社的解决途径。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供销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始终与市场和农户相联结,其网点遍布农村各个角落,员工长期从事购销经营和农村的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如果在兴办专业合作社时依托供销社,很容易把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组织起来,由千家万户自发地闯市场转变为有组织地去开拓市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代表入社农民利益的新的市场主体,它由于有供销社作为依托,有加工购销渠道和信息、人才、资金、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就能较大地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涵盖生产全过程的服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必将走上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道路。依托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坚持、以农户个体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促进专业化生产,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和延长加工链条,并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系列化服务,从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业效益创造条件。如各地兴办的全程为棉花生产服务的棉花专业合作社,服务针对性强,效果好,深受农民欢迎。
(三)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是各地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虽然涌现出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少,带动辐射农户的能力小,与农户之间缺乏紧密的经济纽带关系,特别是许多县、乡感到进行农业产业化起步艰难。事实证明,农业产业化的起点应该开始于兴办专业合作社。因为专业合作社分别于农民和市场相联结,能有效地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有利于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促进专业生产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群、产业链,提高农业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好形式。专业合作社可以延长农业生产链条,发展深加工,开拓农副产品市场,最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不少地方,在短期内兴办起不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实践上充分说明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并立足当地优势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是办好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的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兴办专业合作社选择主导产业应该围绕粮、棉、油、畜禽、林果、茶叶、蔬菜、花卉、烟叶、食用菌等农副土特产品来进行。但由于河南各地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条件不尽相同,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原有的产业基础和生产布局,发挥资源、地缘、资金、技术、人文等优势,扬长避短,大力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各专业合作社要着力发展商品基地,实行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生产经营,不断提高行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对供销社已有的传统骨干产业,要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促其上规模、上质量、上档次,延伸产业链条;对新办产业,凡是资源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要集中力量实行重点开发。起步越晚越要注重占领市场的制高点,前进的步子要稳而扎实,力争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要加强同科研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名、特、优、新产品,切实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
(二)坚持国际合作社运动通行的基本原则和本质属性
合作社所固有的平等、民主、自愿、自由、联合、团结、互助、互利、一人一票制、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本质属性是不可逾越的,而且必须将这些抽象的本质具体化为合作社组建和运营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时时刻刻遵行,同时要把合作社所具有的上述本质属性“内化”为全体合作社社员内心深处的精神力量,并且“外化”(外现、外显)成每个合作社社员的具体行动,否则一切合作社都不可能顺利发展壮大。
据此,对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要切实做到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民主选举专业社的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对重大事项坚持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中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社员入股多少,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相待。要实行风险共担、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沾,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三)必须严格界定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和性质
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不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甚至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社员可以是法人、团体,也可以是自然人,它的社员在从事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生产经营以外,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资产,以个体、集体、股份制的形式经营农村副业、纯农业以及其它工商业,但是专业合作社本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则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合作社的资产为全体社员所“等值共有”,不过这种“共有”又具有不可分割性,即社员在退社时只能退回自己的原始股金额。
(四)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龙头企业相结合而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的综合功能,是实现以贸工农一体化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因此,要把兴办专业合作社同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坚持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一起上的原则,谁有辐射带动力谁就当龙头。规模较大、带动辐射能力较强,并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专业合作社,自身就可以成为龙头企业,使它直接连接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更普遍的可能是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专业合作社目前经营的大多还是农副产品或以其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产品,要想增强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能力,就必须发展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而专业合作社也为龙头企业准备了丰富的产品原料基地。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相结合,使二者密切关联、互相促进,从而推动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不断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式和新领域
专业合作社是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各地在发展专业合作社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只要是能反映农户意愿,为农户提供服务的,不论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是购销、信息、科技等服务,该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该开展哪项业务就开展哪项业务,绝不要盲目攀比,贪大求全,搞硬性规定,超越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把活生生的改革创新工作拘泥于一种形式或一个模式。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推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式、新机制。
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的工商业组织,也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来讲,它是一种民间社会改造组织和文化教育社团,它不仅可以在农业生产领域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渗透到农村医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贮藏、运输、技术、信息、农村社会治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文化教育、农村融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矿产开发、其它农村公共事业等所有的“三农”领域。
(六)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
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很不适应“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和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经营灵活性远逊于其他经济成分,甚至还不如个体农民。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这深刻表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内容管理相当混乱,不是无章可循,就是有章不循。
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旋生即灭、昙花一现的难题和瓶颈,必须不断健全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这五个子系统分别是财务管理子系统、人事制度子系统、业务经营子系统、劳配制度子系统、治理结构子系统。
根据前述世界通行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150余年来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教训,着重解决财务管理子系统中的股金运营、收支管理、预决算制度、资本积累、固定资产管理、原始产品和原材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流动资金管理等问题,尤其是流动资金中的商品资金的占压问题和结算资金的数额界限、时间界限问题,力争使财务工作真正起到预防,高效利用资金,合理配置资产,杜绝“三项”欠款,监督、测控、反馈、调控业务经营的作用。着重解决人事制度子系统中的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问题,依据平等原则、采取一人一票制选举、监督和罢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问题。着重设计业务经营子系统中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主决策业务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的方案和程序、机制。着重解决劳配制度子系统中的劳动组合问题、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问题、共同生产经营问题,力争做到人尽其才、利惠全体。着重解决治理结构子系统中的“决、执、监”三驾马车之间的分工合作、有机统一问题,并不断探索三者之间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另外,除了不断完善上述五个传统子系统以外,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进而成为不仅能够占有现存的显性市场,而且能够发现和开拓未来的潜在市场的市场主体;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生产、生活的“大家庭”;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指导中心;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利益诉求的民间社团组织。在未来的专业合作社组建和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添加市场拓展子系统、社情治理子系统、内外交涉子系统、合作教育子系统等四个极其重要的新子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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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推行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本文主要总结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五种模式,分析了现有融资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发展变革的原则。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模式
一、引言
融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中之重,合作社的蓬勃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近年来,农民转移合作社已经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融资模式。本文将着重介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经验,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对其长期发展变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构成。按照合作社资金来源、信用来源、融资构成等要素的不同,在总结现有研究结果和考察各地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模式分为五种,如下表所示:
1.“互助金+成员互助”模式
“互助金+成员互助”模式的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自己,信用来源于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融资构成以互助金为主,这种模式是基于中国农村传统社会关系的运作,合作社成员自愿加入资金互助组织,并缴纳部分互助金,即可享受借款服务。针对这种模式,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资金互助模式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的不足,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依托熟人社会控制金融风险,有效遏制民间非法借贷的蔓延。但同时,问题在于缺乏正对性的法律法规,导致其运行成本较高。
2.“成员信用联保+银行贷款”模式
“成员信用联保+银行贷款”模式是以成员相互承担的连带责任为约束机制,经融机构根据合作社成员的联合信用情况确定其贷款授信额度,只需农户信用担保或收入证明,即可进行小额贷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户小额贷款难的问题。该模式融资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而融资结构是由合作社成员分散贷款构成,信用来源于各个成员之间的承诺,可能会出现合作社内部成员推诿的情况,因此只适合于成员关系比较明确地小型合作社。
3. “企业+合作社”模式
“企业+合作社”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企业融资,其融资方式可以是吸引企业直接投资,也可以借助企业向金融机构共同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企业的加入能够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不但有助于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而且可以引进企业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要素。
4. “政策性担保+金融信贷”模式
“政府性担保+金融信贷”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资组建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合作社融资提供担保的同时,也分担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该模式体现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其优点在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一个高起点的融资平台,资金来源充足并且集中。有的地方政府在此模式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帮助合作社减轻负担,例如政府为合作社负担金融贷款的利息。
5.“三方协议+互保联贷+统一账户+贴息保险”模式
“三方协议+互保联贷+统一账户+贴息保险”模式是基于之前四种模式基础之上的混合模式,目前湖北恩施等地采用了这一模式。该模式由基层政府、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三方参与,其中,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基层政府提供贷款贴息。因此,资金的来源是信用社,信用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担保,而政府则承担了合作社的贷款成本。
三、现有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以上五种融资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政府、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合作社成员等多个主体的多类型融资渠道,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融资构成中的权益性融资比例仍然较小。在以上五种模式中,仅有成员互助金和企业投资属于权益性融资,而其他均属于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资金利用效率,并降低风险,而债务性融资则很有可能由于合作社经营的不稳定、市场的价格波动等因素而使得合作社陷入债务风险。
第二,政府角色不明确。在以上各种模式中,政府或为合作社提供财政补贴,或提供债务担保,或给付贷款利息,角色定位不明确。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需要起到孵化器的作用,但是要有限度的参与,应当把主要工作定位于规则和政策的制定,以及财政补贴的落实。
四、融资模式的发展变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从最初的“罗虚代尔八项原则”到现在的股份化、公司化发展趋势,融资模式必然在各个阶段有所变化,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阶段,合作社与政府、社会、企业的关系也处于探索阶段。据此,本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的发展变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制度化原则,即所有融资模式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并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2)阶段性原则,即在不同阶段融资来源、信用来源和融资构成有所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融资模式。(3)权益融资原则,即要以权益性融资为主,债务融资为辅,提供资金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模式 以东为鉴 发展西部
我国农民合作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到了90年代开始进入蓬勃的发展时期。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优于的更先进的组织,成为了应对形势变化的主要途径。作为“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不仅使农民增收,而且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虽然在几十年当中农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运行机制正在走向完善,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在东西两地的发展程度相差很大。自然而然,两地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受益程度也天差地别。除去人口、地理等客观因素,实际上两地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也成为其发展不均的主要原因。
一、东西两地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异同
虽然甘肃省的面积几乎是山东省的三倍之多,但由于农户人口和地形等原因,甘肃省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远远少于山东省。笔者对于甘肃省兰州市和山东省济南市周边共八家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发现两地的差别之处主要有五点。
1.济南市周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讲规模更大,所惠及农户人口更多
在所调查的八家合作社当中,济南周边的合作社全部拥有分社,注册资金都在五十万元以上,拥有的社员数由500到1500不等,而兰州周边的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万元到15万元之间,只有一家达到了50万元,社员数最多的一家合作社是127人。
2.济南周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全部发展为股份制
并且都有三位以上的大股东,75%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入股,而兰州周边的合作社有一半并非股份制,大股东一般只有一位,而且大多是合作社的创立者,选择入股的合作社成员基本都是大股东的亲属或关系较好的朋友。济南周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全部为乡镇的农业能人所创立,基本都是在乡镇、农村中比较有威信和经验的人,在他们的号召和宣传下,农户们基本理解也会选择入股,获得分红。
3.济南周边的合作社拥有更为规范的销售和服务渠道
基本上所调查以内的每家合作社都注册了商标,并且还拥有固定的二次加工渠道,比如提供统一包装。由于可以统一低价批发大棚塑料膜、种子的物资,并且播种机收割等机器都是合作社所有,可以共同使用,农业生产成本可以大大降低。而兰州周边的合作社由于参与农户偏少,基本上还不可能创造自己的供销渠道。并且调查以内的四家合作社全部没有自己的商标。很多济南周边的合作社法人和股东渐渐有了品牌意识,在这些农民合作社里农副产品是被放在高档包装里作为中高档消费品摆上货架的,这些合作社的核心领导们通过有意识地申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来进行品牌化经营。他们生产的很多农副产品,比如济南平阴县周边的合作社生产的以玫瑰花为原料的玫瑰茶、玫瑰饼等产品已经在当地消费群体中建立了一定威信,形成了一定品牌效应。而兰州周边的合作社基本上还没有形成品牌经营的思路,并且由于受到人员数量和经营理念的限制,很多合作社并没有建立长久的销售渠道,还要经过很多销售的中间环节来实现产品分流,这就大大缩小的农产品的销售利润。
4.济南周边的合作社的技术人员数量更多,也更专业
技术人员对于农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在虫害和种植等等技术的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当,可以对农户的收益产生巨大影响。虽然兰州大部分的合作社拥有技术站,会给予农户一些技术上的支持,但是技术人员并不多,很多时候也不能及时地对有需要的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并且这些技术人员中能达到本科学历的更是凤毛麟角。有些农户甚至还没有建立技术意识,耕种的效率和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几十年不变,并没有完全跟上技术更新的步伐。而个别几家合作社打算种植新的、利润更高的农产品时,并没有做好充足的技术准备就开始播种,结果遇上了土地条件不适合和虫灾严重等问题,结果得不偿失。济南周边的合作社技术人员更多则更专业,基本都是专业对口的大学生,或有一定农业技术经验的农业能手。由于信息流通较快,专业知识相对更充足,种植农作物的方式和时令也更科学,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
二、对于农民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建议
目前合作社在甘肃省和山东省的发展并不同步,无论在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上都有很大的落差。济南周边合作社的规模更大、效益更多,为农民增收起到的作用也更为显著,因此对于兰州周边的合作社来讲,济南周边的合作社的发展经营模式和策略有很多借鉴和学习之处。
1.推行股份制
推行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主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市场风险、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较快,合作社的大股东也基本是创始人,这就更要大力推行股份制,让更多的农户以地入股,收益按比例分成。那些未入股或股份较少的合作社成员,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者、获利者、控制者,如果他们享有较少的股份,他们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往往会受到大股东的限制。在调查当中,这部分农户回得到大股东给出的一些优惠和使用政策,但是在他们得到这些利益的同时,他们实际上就是为了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等利益就放弃了对组织决策权额剩余控制权的要求,这样实际上不利于合作社的长久发展。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兰州周边有几家合作社是由乡镇干部而非农业能人所创立的。在合作社的治理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管理经验实际上来自于管理者的人际关系或情感。因为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土壤中,农村农户之间的关系网络实际上成为了管理者对于控制社员的重要约束,因此在合作社的管理中,更需要通过股份制,提前与入股的农民签订合同,以防止利润的分配是由人际关系的好坏决定。
2.推广品牌经营
济南周边的合作社经营理念已经远远先进于兰州周边的合作社,并且通过努力,济南周边的几家大型合作社已经在周边群众心中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相对来讲,兰州周边的合作社人员应该打开思路进行品牌经营战略。
品牌经营合作社品牌文化是合作社品牌的价值核心,这将决定品牌的发展方向,推广路径,是品牌的精神理念,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消费者共同构建的价值体系。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政府为了促进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扶持和奖励措施。扶持和奖励的标准大多是需要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质量认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体系的认证、以及农产品商标注册等等。这些标准对于农民来说并非很难,只需通过一定手续,并且在检测中农作物质量达标就可获得。
合作社品牌文化构建得好,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必然就强。并且合作社的运行和发生机制对品牌培育非常重要。目前大部分合作社都存在资金、人才、技术、土地短缺和服务功能相对单一,严重阻碍了合作社的品牌的形成。归根结底,合作社在品牌培育的迂程中都是文化在推动着品牌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等业合作社需要整合各种经济的文化的资源,并结合各自的独有特色,树立合作社的品牌化方向,以此寻求合作社的超常规发展之路。
3.人才培养
虽然济南周边合作社拥有经验和技术的人员相对较多,但普遍来讲,对于大部分合作社,人才始终是短缺资源。实际上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需要各式各样的人才。调查显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缺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营销人员)、合作社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四种类型人员。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既懂合作经济知识又懂经营管理的带头人。合作社带头人是一家合作社的灵魂人物,对合作社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农村优秀人才基本上都已经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转移到非农行业就业。现有合作社带头人基本是农民推举的技术能人或者乡镇干部,他们的的素质和能力还远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在合作社初建时期,由于受到资金等条件的限制,也没能力聘请到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因此要大力利用政策培养和吸引管理人才。在调查中,济南周边的合作社有相当一部分是聘请专业对口、具有本科学历的技术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而兰州周边的合作社还是由村会计人员合作社会计工作,或由人社的社员兼职,而这些财会人员不仅缺乏会计专业知识,对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也了解得很少,从而导致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不规范,会计报表中不能完全反映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分配、财产等状况。并且,相对于济南周边合作社的成员来讲,兰州周边合作社的核心成员缺乏最新消息的掌握,这使得广大农民接受不到最新信息,加之没有技术,所以不少农产品多年来一直停留在原始加工阶段,从而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为了解决人才流失问题,首先可以推广合作社经济专业(目前青岛农业大学已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合作经济学院),这就相当于建立了一家人才培养基地,并且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合作社地处农村,条件相对艰苦,给予一定的物资、股份或其他方面的酬劳可以增加人才留驻的筹码。同时合作社企业除了具备一般企业的性质外,还具有合作社企业自身的性质。因此,为合作社企业培养人才应采取定向培养为主。在招生方面,应允许高校自主招生,以便选拔有志合作社事业的本土青年入学;在收费方面,应设立途径,对于就读涉及合作社专业、并且有意留在合作社工作的学生采取学费减免或给予奖学金资助;在待遇方面,合作社对于有技术知识的毕业生应给予股份或较高酬劳的薪资。事实上,目前的“大学生村官”大多缺乏专业支撑、缺乏事业平台,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也许是“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最佳切人点。构建合作社人才培训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急需人才培养,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参考文献:
[1]Williamson.O.E,198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2]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一、规模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少、覆盖带动面小。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覆盖农户、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的比例都不高,特别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土地不连片、不适合大机械作业,更谈不到规模经营,与我县农业大县的地位不相适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有限,实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真正联合起来合作经营的农户少,由成员共同投资搞加工、仓储、包装等项目的合作社就更少,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农民协会、研究分那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层面上,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还比较弱。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不平衡,多数地区明显滞后。其原因在于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宣传力度小,显性效果的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绝大多数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制性质和运作机制不了解,尤其在组建实体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怕担风险。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不少农民和从事农村工作的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认为现在主要应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有的部门和干部在工作中侧重于发展农村专业协会,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位置;有的认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职能部门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淡化了对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组织、引导职能。
二、融资存在困难。除了少数合作社得到财政补助外,其余合作社在融资环节上或多或少出现了问题,虽然融资问题是丽水普遍性问题,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的冲击较大。由于大多数合作社没有优质资产抵押,缺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抵凭证,自身财务管理制度及信息不透明,多数采取“授信贷款”,不少金融机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扶持很“谨慎”,贷款难、融资难无疑是制约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而如何建立一个较好的担保体系则是瓶颈中的瓶颈。
三、运作不够规范,民主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组建方式、遵循原则和运作方式差别很大,有按企业组建的,有按合作制组建的,有按社团组织组建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工作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不到位,导致成员对组织的依存度不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四、专业人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需要具备农业技术知识,能管理、善管理的专业人才。但是由于工资待遇及思想认识等问题,真正的人才并不愿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仍然依靠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仍处于初级阶段,制约了合作社进一步发展。
利用科技提升合作社。一是信息到家。要及时编印农村科技、市场销售等信息,结合科技下乡等活动,进行信息指导,确保农民第一时间掌握市场需求信息。二是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利用互联网收集农业科技信息,特别是产、供、销等环节的市场信息。为专业合作社会员和农民提供致富信息、市场行情、政策法规服务。三是通过网站、电子平台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与国内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展销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强。虽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实施4年多,但地方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相对滞后,或迟迟没有出台。省里和市、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一定的扶持,但财政专项扶持的资金数量较少,受惠面窄。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中长期项目贷款更少。二是国农有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居大不易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自产农产品的品牌注册,有机、绿色、无公害等标识认证过程中,被视同公司、企业、得不到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
一、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发展不平衡
(1)相关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合作社重要性与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足。对“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没有正确认识与把握。
(2)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快的铁路沿线占多数,绝大多数乡村甚至有的乡镇至今还未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2、管理不规范,缺乏民主性
(1)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有的虽然制定了章程,但缺乏规范性,由于有些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等不完善,导致利益分配不明确等现象;
(2)有的合作社对一些重大事项与活动没有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3)社员合作意识不强,只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
3、扶持力度不够,组织运作困难。
(1)资金扶持不力,大多数合作社运营中都存在资金问题。
(2)信贷支持不力。
(3)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执行。
4、缺乏技术人才,成员素质不高
(1)技术骨干相对缺乏。各合作社基本上都依靠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直接培训并传授技术,而合作社自身的技术力量很薄弱与相对缺乏,难以指导到每家每户的创新和发展。二是缺乏技术骨干。各合作社基本上都依靠农业部门
(2)农民素质处于较低程度。有些农民自律意识、法治意识与风险意识都都比较弱。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建议与思考
1、广泛加大宣传,提高对农民合作社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承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其利益不容侵犯。要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就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与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函义与特点,并且充分认识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处以及重要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与合作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使其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与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分配机制合理、影响和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扶持。条件的允许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扩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
3、出台优惠政策,为合作社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它需要培育与发展的一个过程,也需要各方面优惠政策进行扶持,才能茁壮成长并可发挥其作用。所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确立扶持合作社就是对农业、农民以及新农村建设进行扶持的观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登记发照给予支持。只要合法工商等职能部门就准予登记发照。
(2)在产品销售、兴办加工、流通实体等涉及的各种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方面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信贷支持。通过政策性信贷、财政贴息、保险等金融手段,解决农民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和发展风险问题。
(4)实施电价等优惠。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从事种养业生产的用电、用水、用地以及人才使用、农用柴油等应给予大力扶持。
4、农业项目支持,为合作组织发展注入活力
各级涉农、科技等部门,要注重发挥农民合作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形成全方位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合力。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财政扶持的项目建设。
5、加强指导监督,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确保农民合作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就是有个规范化管理。要使合作社真正体现“成员所有、成员管理、成员受益”原则,要不断加强指导与监督。
(1)运作机制要健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随发展随规范,以规范促发展,重点应建立并完善组织管理、利益分配、积累发展以监督约束。
(2)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民合作社建设中的扶持、规范作用。
(3)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指导、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农产品推介等方面的服务。搭建公共信息服务与网络营销平台。
(4)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传播合作理念,吸引与凝聚更多的农民主动关心与加入。
6、完善法规,促进发展
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建设步伐,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货币出资办法的制订,规范非货币出资的范围与评估方法,解决以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林产权、劳动力代替出资入社等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的项目目录的制订,规范用语,以及核定业务范围的工作规程,提高执照审批工作的科学性与严密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金融需求 服务“三农”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098-02
一、合作社的金融需求特点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到2010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已达31.17万个,出资总额338.83亿元,成员总数达541.28万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一支新型力量。它的金融需求具有以下特点:
1.贷款需求强烈,但缺少抵押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单个农户相比,统一开展生产营销活动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有强烈的信贷资金需求。
2.借贷用途多样,期限长短不一。粮食、生猪等生产周期短的贷款期限较短,而母猪繁育、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需要贷款期限较长。
3.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需求多样化。从贷款需求延伸到政策性扶持、生产资料购置补贴、生产保险、存款和业务资金结算、财务管理及人员培训等等。
4.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民间借贷比较普遍。由于金融机构贷款额度太小不愿货、贷款额度大了没有抵押不能贷、贷款期限长了不敢贷,合作社贷款的难度较大。据笔者调查,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民间借款的经历。
二、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
农民合作社贷款难是现象,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是原因,金融机构的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是本质。
1.农民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深层次原因。-是农业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贷款风险大,国家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不完善;二是农户贷款额度小,经营成本高,金融机构不愿贷;三是农户缺少抵押物,贷后管理难。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有一个先天的缺陷,就是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明知道农户没有抵押物,但为了资金安全又必须“凡贷必保”,出现了“担保崇拜”的怪圈,大多数农户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金融服务。
2.农民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本质原因。农村贷款难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的现象,小规模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产生这个具有普遍性问题的本质原因,是金融机构的企业发展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是市场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商业性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因为他们感到在农村从事金融活动经济效益不合算。政府在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为“三农”服务的社会责任时,由于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不完善,如之农业产业的弱质性,金融机构必然缺乏动力。
三、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对策
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服务的经验,由金融机构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占2/3左右,农民资金互助占1/3左右。因此,除了政府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农村微小金融组织,发展以民间资本和农户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形成相互配套、功能齐全、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能力。
1.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尽管中央有文件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但有关部门的认识还不一致,基层的领导还有顾虑。应制定合作金融法,明确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使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法可依。
2.坚持多予少取的方针,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主要是“掌舵”,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发挥其引导、支持、监督的作用,在立法、宣传、金融监管、信贷等方面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由国家资助建立农业开发银行、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直接服务农户的金融组织采取减免营业税、免缴存款准备金等优惠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融资、拆借、结算、再贷款业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贫困地区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予以补助等等,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共同问题,而不是完全靠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和事务性干涉。
3.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多渠道解决农村贷款难。借鉴国外农村金融体制的经验,除了政府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农村微小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让农民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这是弥补农民合作社信贷服务严重不足的重要途径。当前制约农村金融服努多渠道发展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这是由金融监管制度设计造成的。应建立“分层次、灵活性、差异化”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
4.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挥农民的协作互助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传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服务方式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解决农村贷款难提供了新的平台。对金融机构而言,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将大大降低经营成本;对政府而言,可以通过合作社用农民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解决政府包不了、金融机构不愿干的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社员群众监督,有效地降低运行成本并减少风险,我们应该相信农民能够管好用好自己的钱。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不一样,服务范围不一样,服务群体不一样,是合作社的内部业务,其经营条件及监管应有别于正规金融机构。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农村实际情况出发;这项业务应该纳入合作社管理的范围,由地方政府或由地方政府委托农业部门进行审批和具体监管。
5.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突破“凡贷必保”的怪圈。农民合作社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少,“凡贷必保”使贷款难形成了怪圈。积极开发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提高合作社融资的可获得性。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建设,扩大抵押、保证质押范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把农村房产、农业动产、运输工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转换为可担保资产。二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满足自身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强的农村小企业和合作社的贷款需求;同时灵活掌握贷款期限。三是发挥合作社与农户信息对称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批发”贷款。
5.营造诚信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贷调查和信用评级,列出重点扶持、选择扶持、暂缓扶持的合作社,为优质合作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和诚信宣传救育,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的氛围。
四、农业银行应进一步支持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互组织,可以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能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连接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农业银行如何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共赢,我们建议:.
1.择优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按照“择优扶持”原则,在选择上重点瞄准那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一定资本金、效益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信贷支持,在信贷导向上把好资金投放关,从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规范内部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层次。
2.改善信贷服务,提高贷款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新兴组织,是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农行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应注重创新,因地制宜,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在贷款方式上,应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灵活信贷策略,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短、平、快”的优势,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多种贷款产品,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在贷款程序上,在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进得来”、“贷得到”、“办得快”的原则,减少一些币必要的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限度内的合作社和社员贷款,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办贷效率。
3.发挥农业担保机构作用,构建贷款风险保障机制。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少、抵押资产缺乏的状况,寻找有效的担保机构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途径之一。农行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寻求政府部门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构建信贷风险保障机制,降低贷款风险。
4.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农业银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双方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农业银行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实行跟踪联系和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管理,增加资本积累,增强发展后劲。
一、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即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它是指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同土地附着物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累计流转土地面积达805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16.1%。纵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情况,可以概括为:流量梯度化,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成效显性化。
(一)流量梯度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制于市场化的培育程度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由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出苏南、苏中和苏北的梯度结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也出现了明显的梯度状态。苏南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步较早,80年代后期,就已经出现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基础的新型农场。据统计,苏州市截止2007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94.9万亩,占全市承包土地面积的39.3%。苏中地区的南通市流转面积为93万亩,占全市总承包面积的16%。而地处苏北地区的盐城市,随着粮食直补、免交农业税等多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下降到不足40万亩,实施《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以后,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增加67.5万亩,但仅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3%。
(二)主体多元化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转出方的主体是农民,受让方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受让方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农户。据统计,南通市土地流转从户数上看,在本组农户之间进行的占89%;从面积上看,占43%。苏州市农户之间流转的土地为10.4万亩,占11%。二是种养大户。在流转的土地中,南通的种养大户转入27万亩,占27%;盐城的种养大户转入24.62万亩,占36.5%。三是专业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转入的土地,南通市为7.94万亩,苏州市为18.3万亩,盐城市组建了56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2.47万亩。四是农业企业。据南通市的统计,截止2008年3月底,329个农业企业流入土地3.64万亩;阜宁县公兴镇则流入土地7369亩。
(三)形式多样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农户根据自身的特点,通常采取的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转包是本组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流转费用较低,约定期也较短;出租是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种养大户、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经营;转让主要发生在农村税费改革初期,现在已较少采用:互换适应农户之间为了耕作方便或建房等需要而发生。据南通市的统计,这几种形式占流转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31%、24%、20%、13%。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两种新的形式正在不断发展,成为农民乐意选择的流转形式:一是将承包土地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对外发包,所得发包收入由村集体统一结算到农户:二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用于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则获取土地股权收益。这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发展速度很快,苏州市2006年底,土地股份合作社仅有156个,到2007年底已达308个,几乎翻了一番;南通市在2006年底,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0.8万亩,到2007年5月底,流转土地已达4.84万亩:盐城市这种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已组织56个,入股面积达2.47万亩。
(四)成效显性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第一,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打破了一家一户零星使用土地的局限性,大大地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化程度。据调查,苏州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已达到81.4万亩;南通市经营面积在15亩以上的大户、农业企业、专业组织共3002个,经营面积20.3万亩,其中农业企业的平均面积为112亩;盐城市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的单位达35个。第二,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土地使用的产出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各地对其流向都与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挂起钩来,从而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苏州市土地流转后,优化了产业结构,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中。水产养殖占42.7%;传统粮油棉占31.2%:花卉苗木占10.2%;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占10%;畜禽养殖等占5.3%。第三,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从我们所调研的地方来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而且可以获得劳务收入,从而使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盐都市郭猛镇通过土地流转,使当地农民直接年收益超过500万。入股常熟市碧溪镇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不仅可以获得每股350元的股本收入,还可以通过为合作社打工,获取4000多元的劳务收入。2007年苏州市农民人均收入首次突破万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着显著的关系。
二、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4年以来,在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指导下,我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模日益扩大,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也开始凸现出来。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济性质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但各地在采用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时,都面临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登记问题:民政部门认为,它不属于一般的社团组织。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工商部门认为,它不属于一般的经营性企业,具有一定的社团性质。这就使得土地股分合作社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即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也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大都采取政府默许的办法,规避其税务义务,以确保入股农民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做法,一方面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缺乏政策法规依据,另一方面又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会法人地位无法确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问题
自1998年以来,通过给承包农户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已取得地产商品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成为地产商品的交易行为,应该通过地产市场这个平台来运作。但是,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或是农户之间的私下交易,缺乏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由此潜伏着引发日后的经济纠纷:或是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往往是在政府的动员下面进行的,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村集体与社会各种经济实体的交易大都是通过人际关系或当地政府项目行为来实现的,这就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具有浓厚的地域色彩,无法在社会更广泛的范围内交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向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地产商品,其流向必然带有趋利性,追求土地的产出效益:出让方的农户,转让金必须高于原农作的产出效益;受让方的其他经济组织,土地的产出效益必须高于出让金。在粮食价格低迷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向很难维系在粮食生产上。从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向来看,除农户之间因耕作需要的小量土地流转尚用于粮食生产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的大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主要用于蔬菜瓜果、花卉林木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所占比例很小。随着各级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重视,农地中的非粮生产土地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一问题的出现,从宏观上来看,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
(四)城市化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归属问题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镇规模急剧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转入城市规划和建设之中,这些农村土地的流转已不可能再用于耕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利益归属问题开始凸现出来。根据物权法,既然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土地增值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税费以后,应归农户所有。但现在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强制性的征地,迫使农户以微薄的补偿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增值的利益归政府所有。部分地处于城市边缘的村集体,为获取土地产出收益最大化开发的与现行法律冲突而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的小产权房问题。至今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其合法地位。
三、完善和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路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为了促使这一改革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准确选择、大力营造完善和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路径。根据我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基本路径有五条:
(一)启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的筹建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地产交换关系,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全国目前尚无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先例,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应该率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创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是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中介机构,它的建立,可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行为,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产出效益,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定价问题。具体操作时可先进行创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的可行性论证,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的有关章程和设置办法,再选择试点单位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全面推开这一工作。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在流转双方的经济利益基础之上,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扩大。经济纠纷开始增多起来,迫切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解决:一是制定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包括土地流转的时间、流转形式、签约、履约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尽快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出台机构的章程、人员的配备、仲裁行为规范等有关事项的行政法规。
(三)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质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以获取土地经营利益为目的,具有企业的性质;另一方面,它是农户为克服一家一户进行土地流转的局限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组织,具有民间组织的性质。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既然对农户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流转不收任何费用,我们认为。为了确保农户的利益,农户组建的土地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也不应该收取费用。为了规避土地股份合作社由登记所产生的税收问题,我们建议,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国家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没有出台以前。按民间社团组织在民政厅登记,以便使它取得社会法人的地位,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建立粮食生产保障基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生产粮食与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相比,其收益始终处在劣势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必然使得种粮用地向非粮用地流转。要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必须把粮食这一特殊的商品作为战略物资来对待。为此,政府应建立粮食生产保障基金,其基金的主要来源应是各级财政收入和乡镇集体经济。同时,改变对农业的补贴办法,把补贴到户和补贴到地的政策改为补贴到粮,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的收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