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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42-02
一、引言
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悄然产生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互联网金融发展自身的问题较多,中小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能力较差,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有待完善等限制了互联网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因此,必须要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全面借助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向前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一)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到融资难题的限制,因此其发展举步维艰。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互联网金融主动承担起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重任,为其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使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资金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互联网金融还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转变,使得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多样化的投资和融资,进而活跃了中小企业的资本,提升了中小企业对资本的应用效率,其融资难题也得到进一步缓解。
(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发展空间相对狭窄,与大型企业相比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市场竞争力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能够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突破发展瓶颈,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孔不入,在各方面都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很多中小企业也逐渐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齐头并进。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科技和先进的发展理念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其不断引进和创新发展模式,以此实现更为长久的发展。
(三)有助于中小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转型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发展政策的提出,企业转型发展也逐渐提上日程。中小企业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更加明确了自身转型发展的思路和领域。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涵盖了各个行业,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促使中小企业重新审视自身所处的行业,为自身的转型奠定行业基础。其次,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实现自身的发展也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实现与互联网金融的并肩发展以解决自身发展存在的诸多不足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发展目标,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实现发展转型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自身的问题较多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起步和发展的时间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进而使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存在诸多的风险因素,其发展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使其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因此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甚至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牵涉到的行业较多,其受到全球金融风险的影响更大,且风险波及范围更广,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难以实现全面化和严格的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能力较差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的精力集中于生产和销售方面,很少会花费必要的成本学习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相关技能,因此其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度和应用能力显得相对有限。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不高,在日常的管理中也没有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实施相应的管理,在企业内部未能营造出互联网金融的应用环境。另外,很多中小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对互联网金融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如何有效利用互联网金融以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所掌握的技能较少,因此难以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强化对其应用能力。
(三)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
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使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这与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是分不开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涵盖的行业较多,影响较大,相关部门所制定和实施的监督管理政策存在时滞性,难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仅有的监督管理政策中,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弊端,使得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效果难以显现。这些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有待于改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整个市场环境还不完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我国的金融市场受政策性影响较大,还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在风险控制和全球经济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因此也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虽然我国不断对金融市场进行改革,但是由于金融市场自身具有较大的复杂性,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其发展的规范化。这些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
四、互联网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
要想强化互联网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必须要首先完善互联网自身的发展。一方面,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放慢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使其能够与各行业的发展实现协调化,避免过快发展带来的问题,进而能够全面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促使互联网金融强化自身的风险控制,尤其是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过程中,要通过严格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来提升其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避免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风险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和成本,为其提供更为完善的金融服务。
(二)提升中小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能力
提升中小企业对互联网的应用能力是其借助互联网金融实现自身发展的关键。一方面,要对企业管理者普及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不断引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和理念,在企业内部营造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另一方面,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系统培训,使其充分掌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企业内部不断完善关于应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措施,保证中小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充分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诸多优势实现自身的健康长期发展。
(三)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
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审视程度,对其重要性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制定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保证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政策作为保障,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监督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审视,通过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和配备专门的人员来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做到高效、及时、准确监督,以此强化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
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是强化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要以市场化改革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避免相关政策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过度干预,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逐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另一方面,要准确地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干预,使其发展始终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强化风险预警和控制能力,以此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而有效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总结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显得十分关键,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因此,应该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能力,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等方面出发,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此实现互联网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协同共进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李文启.互联网金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研究[J].中州学刊,2014(8)
[2]鞠冉,杨鹭.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J].改革与战略,2014(5)
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严格监管之年。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全覆盖”、“穿透式”的监管,近3年“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此宣告落幕,在凤凰涅中浴火重生
互联网企业应义不容辞地扛起社会责任的重担,第一是守法和诚信;第二要搭建一个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三要致力于普惠金融;第四要提高征信和风控能力。这也是互金企业社会责任评选的关键标准
网贷趋于沉寂,但是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等其他互联网金融却得到迅猛发展,势如破竹,成为新的风口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常常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的经营模式来说,监管层在制定监管政策时,需要给出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2016年,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
此前,互联网金融作为国家产业长远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出现了“野蛮生长”,短短数年间全国范围内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数千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然而,由于管理机制的滞后,导致部分不良平台在这当中钻了空子,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已迫在眉睫。
事实上,自2015年10月全国部署打出“非法集资”活动伊始,政府就已把规范整治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抓。2016年一系列重拳整治方案陆续出台,致使这一年成为“互金行业最严监管之年”之说名副其实。
从2016年1月份至年末,国务院、保监会、央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共计出台全国性政策法规文件达11项,尤其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细则的相继出台,使得网贷平台的监管思路逐渐明朗。
显然,这一系列针对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改政策的出台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合规运营形成了很好的市场环境。一方面,既淘汰了大批不合规、不履行“责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另一方面,也清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大大提高行业进入门槛。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朝着更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投资者报》2016互联网金融责任企业评选(以下简称“评选”),2016年10月份推出。活动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广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
“责任”应该成为互金企业标配
2016互金责任企业评选,《投资者报》一如既往地采用国际通行的评选路径,即通过企业自评、专家打分、网友及投资者投票三者综合的方式,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四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估。
在评选活动推出后,近300家互金企业递交了相关资料,《投资者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真初审,从中选出90家入围企业,再经过微信投票综合考量得出最终30强企业,分别包括责任、领先和创新企业各10强。
“企业责任的关键词主要有四个:赚钱,合规,道德,慈善。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看,前三个责任是关注的重点。” 此次评选专家之一、中国金融文化研训院院长刘钊博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投资者最担心和关注的必定是“安全”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去履行社会责任以规避风险和安全。
互联网金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组首席专家裴平表示:“互联网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第一是守法和诚信;第二要搭建一个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三要致力于普惠金融;第四要提高征信和风控能力,这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投资人的责任,要致力于解决征信能力不够、缺少大数据、缺少数据挖掘人才、缺少评估体系等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对投资人负责。”
“履行社会责任自然就包括遵纪守法、合规运营,这是最基本的。”在刘钊看来,合规整改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整顿归纳总结出有效指引、有效原则和有效标准,建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积极地履行责任则意味着能更好、更主动地去适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从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据第三方机构的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接近18万亿元,未来五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4.67%,到2020年预计超过43万亿元。作为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
事实上,据《投资者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一两年中爆出风险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案例中,除故意诈骗的平台外,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是因为责任意识淡薄、没有做好风险管理而轰然倒下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责任。从这个层面上讲,责任意识是事关互联网金融平台生死攸关的大事,决不可掉以轻心。”业内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指出,对于投资者来说,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安全规范的交易平台。从这点出发,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资产安全以及投资符合法律规范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责任,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的利益,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随着各项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业内人士称,未来只有做到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创新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才能够企稳并志在长远。这也意味着要想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大做强,就不能再对“责任”讳莫如深。
30强互金企业获得奖项
此次评选,我们设置了三个榜单。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此次评选针对的是给《投资者报》提交资料的300家企业,有些互金企业尽管名声很响,但是由于我们未能掌握一手资料,只能遗憾落选。
“2016互联网金融责任企业十强”获奖的企业分别为:宜人贷、拉卡拉、苏宁金融、唐小僧、金联储、恒大金服、大数金融、爱投资、京东金融、民贷天下。
以宜人贷为例,早在2013年,公司就推出了全球首个在手机上实现从申请、审批、资金到账、还款全流程借款的移动应用。2016年,宜人贷的系统又整合了发现借款申请差异行为的量化模型、IP认证及监测的互联网技术、差异再确认的线下核实,以及使用第三方核实线上行为和违约记录。此外,宜人贷还拥有一个超过100万个反欺诈数据节点的黑名单,展示了降低信贷风险的能力。
去年5月,宜人贷安全应急响应中心(YISRC)正式上线。该中心能够帮助宜人贷在第一时间感知最新的安全威胁、修复漏洞。宜人贷安全水平已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与银行属同等级别。
一直定位产业链金融的金联储,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首批会员单位,也是北京网贷协会的创始会员。他们对风控“严防死守”,依托于金银岛10多年对大宗商品领域创立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风控体系这个天然优势,独创BAST风险控制系统,从大数据分析、资产抵押、供应链控制、企业信息洞察四个维度,从而可以全面审查项目风险。
唐小僧是一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包含购物、学习、教育、聚会、旅游等多元化消费金融信息服务。上线一年半,始终将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产品背后对接的是严密的风控体系和多家拥有资产储备的金融机构。
“2016互联网金融领先企业十强”获奖的企业分别为:微众银行、百度理财、融金所、人人贷、摩尔龙、翼龙贷、网易理财、房金所、聚宝蟆⑷摩耶金服。
“2016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十强”获奖的企业分别为:蚂蚁金服、陆金所、钱包金服、91金融、神州车闪贷、中再融、信用宝、积木盒子、微贷网以及360金融集团。
2016年互金“自画像”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端于支付,但概念的深化和普及却归功于P2P借贷,2007年P2P登陆中国后,中国网络资产的生成速度随之暴增,而且随着网络借贷行业地位的巩固,网络资产得以稳定而持续的累积。
网贷之家统计显示,经过将近10年的发展,截至2016年11月底,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万亿元。而艾瑞的一份最新报告统计显示,2016年互联网信贷余额规模有望达到1.16万亿元。
不过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了“全覆盖”、“穿透式”的监管,“野蛮生长”近3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此告一段落。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合规之下,企业纷纷选择转型或良性退出也将改变行业格局。以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却得到飞速发展。
以消费金融为例,目前各大互联网金融巨头都纷纷打起了消费金融的算盘,对消费金融进行布局,比如阿里推出了“花呗”等,腾讯微众银行有“微粒贷”,京东推出了“白条”,苏宁消费金融有“任性付”产品,百度金融也于去年4月推出了“百度有钱花”。
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业资本也纷纷布局消费金融,目前国内持有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已增至16家,包括:北银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以及哈尔滨消费金融。
对于国内的金融创新来说,经常会出现过度的问题。消费金融的细分市场校园贷则因为“裸条借贷”、天价滞纳金、暴力催收、大学生借款百万等字眼挑战大众的神经,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商业模式遭遇挑战。
汽车金融是另一个风口。过去的一年,汽车金融业务继续强势增长,无论是老牌的汽车金融公司,还是银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都在过去的一年获得了长足发展。
2016年12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关于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从十条细则的修改意见来看,多体现为准入门槛的放宽。这意味着从政策层面,国家对汽车金融进行了扶植。
《2016中国汽车金融报告》指出,2001年-2014年,国内汽车信贷市场规模由436亿元增长14倍至6596亿元。背后的驱动力主要包括: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消费主体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日趋多样化、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以及汽车金融行业的政策利好等。
以神州车闪贷来说,它是去年神州优车集团打造的一站式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尽管成立时间并不长,但发展迅速,现已在北京、深圳、重庆、成都、南京、福州、鞍山、淄博、南充、泉州、宜昌等49个城市进驻120多家门店,成为行业中的新锐。
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呈现欣欣向荣。排除网络互助,互联网保险领域获得融资的公司近50家,而这50家中有10家的融资总额已过亿,包括众安保险A轮融资9.34亿美元、意时网融资总额5亿+、慧择网融资总额4亿+等。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 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 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 万亿元。截至2014 年12 月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 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 亿元,几乎是2013 年的3 倍。目前P2P 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 平台Lending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 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 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 万人。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 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 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 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 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 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
(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
(2)P2P 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 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 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 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英国是P2P 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 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3)众筹融资监管。2012 年4 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 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按照P2P 企业数和2014 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 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 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 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 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 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从进入P2P 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 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可见,目前中国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 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 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 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 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 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 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 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 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 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余额宝推出至2014年2月的资金规模突破4000亿元,跃居国内最大规模的货币基金,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改变金融模式将成为未来金融体系的重要变革。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迅猛,业务内容也日益丰富。在2013年,支付宝推出余额宝、第三方支付渐趋成熟、微信银行创新服务模式、P2P网贷平台频频上线,这些事件表明,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便捷”、“亲民”的方式正逐步改变人们固有的金融理财与消费习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2011年央行发行第三发支付牌照至今,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牌照,其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使第三方支付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庞大产业。
在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初期,多家企业开展了战略与资本的布局,2013年5月宝钢集团上海钢铁交易中心的挂牌预示着传统工业企业布局互联网金融的战略转型;2013年底阿里巴巴收购天弘基金拉开了互联网平台收购传统金融公司的大幕。在资本市场中,并购是企业战略转型和布局新领域的重要方式之一,各行业巨头公司的并购更是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布局。
阿里并购模式
阿里巴巴是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也是较早布局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之一。阿里在多年的互联网领域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与客户资源,依托其电商与第三方支付两大互联网金融平台,阿里布局了“电商+支付+金融+物流”的全方位发展模式。
通过以并购为主要方式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全面布局,阿里获得了发展所需的数据、资金和平台资源。首先,阿里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大量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分析,构建了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为开展金融业务体系奠定基础;其次,阿里通过设立小贷公司和收购天弘基金构建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资源和金融业务资质,第三,依托支付平台连接客户与资金,替代了传统银行繁琐的网上银行交易模式,从而快速聚集各项资源。阿里通过以上步骤在短短两年内完成了从互联网企业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转型。
零售行业并购
面对互联网购物模式的冲击和人们消费习惯的变化,零售行业内多家企业开展了线上与线下零售相结合的业务模式,从最初的与网络支付平台合作到如今小贷金融产品,零售行业企业也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
苏宁、国美、京东等零售商纷纷构建各自的金融版图。以苏宁为例,苏宁云商涉足包括银行牌照、拟移动转售进入虚拟运营商、与乐视网合作互联网客厅、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保险(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形成客服、物流、支付、营销、理财全链条运营模式,其中不乏以收购方式获取的渠道资源。
金融产业并购
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提升了资金使用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金融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迎接这一挑战,多家金融企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开始了战略转型的探索,包括与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网络银行、推出金融商店、与媒体合作金融开放平台从而完成从内容传播到支付流程的闭环商业操作等,打破原有的模式和思维,从产品、渠道、营销、服务等各方面,实现与互联网金融并进。
金融机构在进入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缺乏市场化具有竞争力的互联网运营技术和经验,因此收购已有规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是较快捷的战略整合方式,如平安集团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平安集团集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借收购“壹卡会”正式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后又斥资10亿元打造了二手车电商平台,通过电商平台业务获取用户数据资源,可见,身为金融领域的平安集团也已做好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准备,欲抢占互联网金融的先发优势。
互联网金融并购建议
1、机构投融资需关注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产业模式,在近些年迅速发展壮大。许多业务模式在无监管状态下开展,因此,很多保守的投资机构和收购方谨慎选择投资主体。2013年受到该领域收益率高的影响,投资机构多投资于P2P和金融理财平台。然而随着互联网理财的迅速发展,相关运营模式、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等问题不断显现,加强监管也成为必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监管方面更侧重于规范与控制风险。
然而,在业务风险得到有效规范后,必然会影响到运营模式的收益率。如第三方支付的预付卡发行与支付领域,在政策规范之前,很多企业运用客户存放在预付卡中的备付金进行投资、理财等活动,企业的利润率很高,很多投资机构纷纷介入。然而在2011年央行2号令出来后,明文要求备付金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不得将备付金用于投资、理财等行为,只有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可作为企业的资金收益。至此,预付卡企业的收益率开始下降,特别是到2013年底,几乎80%的预付卡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可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政策监管势在必行,监管后的运营模式和收益来源是否会受到较大影响将是投资机构考虑的重点。
2、跨行业并购需事先规划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模式
监管暗流不断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互金概念股价节节攀升,激发了不少上市企业参与其中的热情。以P2P行业为例,有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到P2P网贷平台之中的上市公司有82家。
但进入2016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策风向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行业迎来了史上最大规模和最严格的专项整治,同时,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已被明确暂停挂牌地方股交所、新三板,该类企业登陆A股目前形势也不太明朗。
2015年曾经历过一股上市公司收购P2P的热潮,随着风险暴露,行业整顿逐渐加剧,此前收购热情有所减弱,资本也从疯狂追捧到开始回归理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告诉《经济》记者,经过2013年行业发展和2014年行业无序发展,大潮退去,真伪浮现,监管政策和法规逐步明确。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并购互金项目遭到越来越严格的审核。A股上市公司并购特别是跨界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停摆。即便是绕道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现金收购,也被交易所严厉问询。截至目前,因涉及互联网金融标的,包括银之杰、华塑控股、同洲电子、旅游、永大集团等公司在内都已受到影响。
政策层面收紧上市公司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资产重组除了防止风险暴露,金融泡沫太大,还基于监管层对于互金行业保持谨慎态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告诉《经济》记者,证监会明确要求对上市公司跨类的并购从严审查,特别是对打着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等时髦词为主的并购审查更是严格。他表示,“国家允许并购是希望通过并购进行产业的升级转型,优化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但是现在很多上市公司进行的所谓并购,对于产业规划整合并没有详细的安排,监管的趋严主要是防止进行概念炒作。”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分析师陈莉也向《经济》记者表示,“资本市场不能靠想象力来发展,要时刻避免上市公司借互联网金融概念虚假炒作,导致公司估值虚高”。
但互联网金融在政策层面上遭遇收紧,确实影响了投资机构对互金平台的投资热情,也有人表示,这将造成一部分创新型的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错失良好的发展机会。对此,爱钱帮CEO王吉涛对记者表示,暂停并购重组可能只是短暂的,未来也许还会恢复。但传统企业跨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这个过程是长期渐进的,也是曲折前行的,升温降温都是曲折前进的表现,这并不以大家的短期意志为转移。
而一旦各细分领域监管政策确定,优秀企业投资也将会迎来,易观金融研究总监马韬告诉《经济》记者,专项整治和监管趋严就现阶段来说对于行业实际是件好事,能够重塑行业信心,驱逐劣币。
前景不可预期
“并购也好,收购也好,是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肯定是要看整个行业的发展,看一个行业的发展要从各个角度,也不仅仅是看政策”,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对《经济》记者说。她强调,从政策来看,无论是互金协会的成立,以及互金协会出台一些相关行业自律的条例,还有所谓的整治,都承认了行业的合法性,不能说不是一件好事。
但从大的经济环境来看,目前实体经济并不景气,李爱君继而表示,“专门去做中介的投融资服务的互金平台,盈利的程度自然受影响,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前P2P公司都没有利润增长点怎么能有并购呢”。至于政策“宽、严、松、紧”,这是社会需求和业态发展的微观结构反映到上层监管层的时间差和信息传导差问题,与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大方向并不相左。
据了解,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并购方,主要有3类:一是传统产业公司,如制造业、服务业;二是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就是做金融的,出于业务发展的考虑,通过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来拓展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布局;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并购。
懒投资副总裁邓一硕表示,前期一些上市公司跨界互金主要还是看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希望尽早踏入蓬勃发展的行业。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是出于估值管理的目的进行收购。他告诉《经济》记者,二者都直接或间接提升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热度,表明资本市场对行业的认可。但如果考虑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显然前者对行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更大。
由此看来,行业的成长性也是投并购受冷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尤其是P2P行业,外界对于互金的预期发生了改变,黄震表示,“2013-2015年,大家都认为互金是一个趋势,有未来前景,能够带动所谓的市值管理,做并购动力比较大,但是现在影响因素带有不确定性。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向《经济》记者透露,目前,互联网金融估值不是按PE来衡量,市场估值更为注重其成长性,“上市公司入股互金领域企业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财务表现,在互金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更为谨慎”。
为整治行业乱象,互联网金融现处于行业大考,陈莉也强调,互金企业明确规定被暂停挂牌新三板和地方股交所,失去了政策红利,短期内,此局面已经无法改变,其次行业发展成熟系数并未达标,资本市场的投资热情也会随之减弱。
爆雷不断,市场趋冷,是行业人士的普遍共识,更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针对互金平台,尤其是P2P行业也不具备登录二级市场的意义,“无论是上新三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都需要企业本身是盈利的,但现在没有一个P2P平台在盈利,基本的上市条件都不符合,即便去新三板挂牌不要求盈利,但是从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角度看,平台也要具有利润增长性,但目前,平台本身就是在烧钱”。
根据《2016年中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共有515家平台退出这个行业,其中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现象的平台为268家,良性退出的有247家。
但陈莉继而表示,市场降温只是暂时,出于健康发展的考虑,资本市场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还处在观望的状态。互金更多应该依靠技术创新加模式创新做一些小微创新型的企业,而不是要去依靠投资并购“傍大款”。互金仍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方式,之后仍存在发展前景。
优秀标的难寻
此前业内所期待的行业并购狂潮近一年并未出现。互联网金融进入多事之秋,全行业风声鹤唳、纷纷与出事平台撇清关系之际,最近又传出消息:多个地方的专项整治已全面铺开,其中北京将对P2P分类整治。严管之下,诸多网贷平台将面临“生死劫”。
“现在想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标的也并非那么容易,虽然我们国家有数千家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但是真正有技术创新的平台少之又少,同时还要有盈利能力并且可以和上市公司的业务形成有机融合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导致这类并购标的不是那么容易找到”,黄震告诉记者。
实际上,在互金风险逐渐暴露,行业监管趋严的情况下,资本市场对整个行业的投资热情有所减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像恒大、万达这类大型集团公司开始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行业,其中大部分集中在P2P领域。
资金对企业的选择更为审慎,行业趋向理性,张叶霞解释。而对于寻求投资并购的互金企业而言,深耕行业的投资机构更看好互金领域的生态建设及行业升级,投资活动依旧频繁,同时随着互金发展日益成熟,资本和机构的合作层次加深。
上市公司与互金企业合作目的、层次、规模有较大差异,优质企业的成长空间更大。为消除行业泡沫,陈莉认为需要提高互金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合作门槛。加速竞争力不足企业退出市场,她强调,合作门槛的提高倒逼互金企业提高自身实力,实力强的企业更受资本青睐,随着行业监管到位,资本和互金企业的合作有政策支持,更易形成适合双方的合作路径。
那么,哪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比较容易成为被并购的标的呢?张叶霞对记者表示,实力较强的互金企业更能吸引上市资本青睐,容易实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有些渠道在各自范畴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所占的商场份额相对较高,在将来的竞争中,为了占据有利位置,也许会挑选与中心事务互补、或者中心事务一样的一些渠道去并购,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盈灿咨询研究员高丽秀表示,中小型、民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被并购的可能性比较大。理由是,这些平台的背景一般都不是很强,资金也都比较短缺,因此,这些平台被收购的意愿也会比较强,具体来看平台运营时间方面,从目前已经被收购的平台来看,一般是成立时间比较久的,大概是3-4年。这些平台运营状态相对比较稳定,且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占有率又不是很高。平台规模方面,规模不大不小的平台更有可能被并购。标的平台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市场占有率不需要很高,一旦占有率很高,估值相应也会提高,这意味着并购所需的资金也会大幅上升。
在业务范围方面,目前被收购的标的平台涵盖比较广,如抵押、融资租赁等。这从收购角度来说,标的平台涉及的业务比较广,被收购后的可塑性也会比较强。无论将来是朝垂直领域还是综合化平台发展,都有一定的基础。
1.针对个人类客户利润获取方式保障性低,因为缺乏监管,所以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主要是将大量个人储蓄类存款转化为单位存款,并将这批资金以企业单位形式转存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集中性提取存款的行为,则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更加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现有法律中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与补充。其次,可以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正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中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的作用,可以尝试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加强机构准入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其次,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其超过自身的业务范围,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从业者要具备相关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中心,对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可以建立金融风险投资预警平台,对非法或者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参与者提出预警。
互联网支付市场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属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其可以办理信用贷款以及资金结算等业务,面向的客户不再局限于线下的企业以及个人,而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开发出更多的客户,对于电子商务客户来说,更希望实现互联网金融。按照惯例,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调查资信情况,并且还要进行现场的审核等,这完全不符合电子商务的要求。而且,商业银行会更多的考虑收益成本,由于网络客户不是很集中,而且需求也不相同,商业银行在升级业务方面比较懈怠,也没有意识到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带来的影响,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影响
(一)给传统金融带来冲击
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发达,这改变了以往的支付模式以及消费理念。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更好的弥补传统银行的不足之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可以发挥传统银行物理网点的某些职能,导致电子渠道的竞争更加激烈。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的作用不能简单的看成是代替或者是补充,还是一种思想上的变革,可以推动商业银行的转型,比如向网络金融、零售金融等方向发展,简单来说,就是推动了业务的升级,改变了以往只重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开始向着一体化的综合服务方向努力。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客户的交易过程,满足客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并且提供技术支持。
(二)给中央银行带来的影响
支付模式与货币形态是不可分割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变化,影响到了货币形态,使货币形态从原来的纸质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转变为电子货币。从银行卡、电子支票变成了通过手机以及网络进行支付,从银行账户转变为支付机构虚拟账户,而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电子货币开始得到进一步的普及。随着P2P信贷融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电子货币开始在私人之间流通,这会影响到中央银行对于货币的控制权。通过最近的研究结果可知,移动支付以及电子货币的出现,可以代替现金货币进行流通,这给基础货币以及货币乘数带来影响,从而减弱了中央银行对于货币的控制能力。
三、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对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互联网金融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以及金融改革。为了保证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的正常发展,加强宏观调控,就需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深入分析众筹以及P2P等网络信贷存在的风险,制定有关这类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本身不公开的特点,将某些风险较大而受益较小的金融产品推荐给消费者。
(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防控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全部的金融体系,不管是金融监管机构,还是银行机构、支付机构,都必须随时的考察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应该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在宏观政策、金融服务以及货币政策方面所带来的影响,特别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必须及时的发现,并且采取应对的措施,商业银行以及支付机构,在发展网络信贷平台时,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从事这类业务的商业机构,需要严格的监督其收付资金的情况,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比如延迟结算、交易限额等,并且要寻找一个合理的方式,让自己远离网络金融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
提倡各种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实现行业的自律,进一步明确准入标准,被禁止的行为以及业务属性等,举个例子,会员机构想要发展某些互联网金融时,不允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线上贷款业务,也要严格遵循监管制度。
(四)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
目前,互联网更多的应用到金融体系当中,境外金融市场、证券资金、支付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重叠性金融产品也会不断的出现。所以,各种监管部门比如地方政府、信息行业监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的配合,协调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的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使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1.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主要是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或者是明确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措施实施适度的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登记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P2P和众筹发行的收益权凭证视为“证券”,并将其列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在SEC进行严格完整的注册登记,同时就平台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风险以及财务状况等提交报告。此外,P2P平台还需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须持续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及相关风险,以保障投资者能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2P网络借贷公司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以得到向该州居民发售收益权凭证的许可。(2)多个监管主体美国没有单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金融监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开展监管,重点是规范信息披露、业务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为。以美国的网上银行为例,其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网上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ED)、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GNMA)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其中OCC和FED是主要监管机构,OTS则主要负责对网上公众储蓄进行审核认定,如美国第一家纯网上银行第一安全网上银行(SFNB)的营业执照就是由OTS颁发的。除此之外,网上银行业务在美国还受到诸如清算协会、行业自律性组织等的管理。不过,这些管理只是针对其会员,而且需要会员同意,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技术、标准等,根本目的是为金融创新创造条件。(3)联邦和州的法律监管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以及推动互联网金融公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较好地控制了与消费信贷、电子商务有关的风险。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待遇和欺诈行为的损害。在州层面也有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要求信贷提供者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不公平及欺骗性条款,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等。以网上银行为例,要同时受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约束。在联邦一级,美联储针对网上银行的发展修改了联邦储备规则,规则规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电子网络手段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并认可了电子表格的法律效应。在州这一层级,涉及网上银行的主要法规是《统一商业法典》(UCC),各州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该法典,总的来说执行情况差异不大。
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1)注重行业自律2011年8月,3家占英国P2P借贷市场份额92%的公司(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成立了全球首个P2P行业自律协会,即英国P2P金融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了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金融协会成员应满足的九条基本原则,即至少有一位董事;至少有10万英镑以上的资本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本金隔离制度;完备的公司章程以及规范的平台操作与管理体系;公平、清晰的客户沟通和市场营销渠道;安全、可靠的IT系统;公平的客户投诉机制;应急机制以及恰当的信用评估和欺诈防范机制。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了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措施,保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英国自律组织对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实行宽松的监管政策为鼓励金融创新,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方针,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实行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之上的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政策,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3)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扶持政策2012年,英国商业创新技能部《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P2P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年,英国财政部选择通过P2P平台向英国中小企业发放了2000万英镑贷款。
3.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共同特点(1)机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强化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总体来看,在机构监管上,美、英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宽松审慎的政策,既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指定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而是利用现有的监管框架,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管。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也没有准入的门槛和特许的限制,完全采取开放的态度。与宽松的机构监管政策相反,两国法律层面的监管比较完善。美、英都是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特别注重利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加强对出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保护。(2)注重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在强化法律规范的同时,发挥广泛而强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是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显著特点。与中国的行业协会职能不同,美、英两国的行业协会不仅是同业交流和沟通的平台,而且在监督管理协会成员、制定行业业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鼓励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支持或扶持政策世界上第一家P2P借贷公司诞生于英国,第一家众筹公司诞生于美国,究其原因,除了两国科技实力较为强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国都拥有适合创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美、英对金融创新都采取鼓励和宽容的政策,对金融创新没有政策法规等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禁止,金融创新就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干预,并受法律的保护。
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寻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点无论是P2P借贷还是网络理财,其功能无外乎资金融通或交易中介等,并未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其创新点主要是交易渠道或者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而是传统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RobertC.Merton)所说:“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我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而是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对待金融创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应该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允许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尝试新型的业务和模式,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不产生较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其自由发展,重点是通过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规范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或者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处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其业务活动也应该遵守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要求。目前相关部门需要在明确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而对于众筹融资来说,其业务跨越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违反《证券法》关于“非法发行证券”的规定,也可能触及《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应修改《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发行证券”和《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和200人”等规定,为众筹融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美、英两国相比,我国缺少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普遍通过修改法律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开放、分散、便捷的优势也正是其最大的风险因素,因此更应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求。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金融领域消费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相关规定,未来应通过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我国统一、共享、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美、英的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根本原因就是两国都具有成熟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构筑了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失信的成本较高,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自律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反观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在金融领域建立了征信信用体系外,其他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加快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对全社会开放。
4.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与美、英等国行业协会职能的差别主要在于自律管理职能相对弱化,这与我国的社会传统及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密切相关。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除了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外,还要加强对行业组织自身的建设,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以及同业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P2P小额贷款协会,并正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些协会的陆续建立,必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规范和促进的作用。
(一)互联网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的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实现的基础是移动、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金融企业通过现实客户的需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发和设置新兴的金融业务,在通过互联网的宣传和运作实现金融的交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平台实现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信息宣传,客户根据网络了解的产品信息进行产品的选择和交易,节省了金融企业的营业网点开设资金,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都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实现了金融产品计算、办理和交易的高效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网络技术具有覆盖面广泛的技术特点,这为金融业务的推广、购买提供了广泛的覆盖基础。我国计算机技术处在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金融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善,都为互联网金融发热发展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
(一)金融风险形成的宏观因素
1、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律政策缺失的风险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以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水平为参照标准进行实时的经济政策,地区间的金融发展差异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实现和执行力度不同,发达地区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样化等,形成健全的金融市场,对政策的实现效果明显。落后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完整造成金融组织和金融工具的单一化,金融市场的不健全等,不能对宏观经济政策有效的执行,导致各类型的金融风险。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立处在起步阶段,对金融操作中的金融企业、金融产品、金融客户的众多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法律体系的完备,导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实现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计算机技术、身份认证等互联网金融重要元素的确认。
2、政府监管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导致风险跨机构、跨时空关联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上升,同时风险的扩散速度极快,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对跨度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充分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中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的交易不适用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央行对金融货币的信贷调控难度增加,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交易方式和终端的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是很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对象、业务和过程、地点等都是数字化虚拟化的,政府的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涵盖金融网络的交易范围。
(二)金融风险形成的微观因素
1、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政府监管的空白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进行避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等,对金融客户采用回扣、送礼物等方式进行风险产品的售卖。消费者对互联网形式下的金融也了解掌握不够,不能准确的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和服务,网络交易方面的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的规避风险、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客户的兴趣偏好和消费习惯进行搜集和数据分析预测,精准的实现产品的销售,对客户信息的搜集方式和方法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进行约束,对顾客的隐私产生不良影响。
2、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风险
计算机技术下的金融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风险、纵向竞争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征信风险、信誉风险及破产关停风险等。金融业务主体为客户提供信息不明确、表达不准确的金融信息,存在市场欺诈行为,使客户的资金流失;金融企业制订的多层级金融计划,层级低、定价低、服务质量不到位的低端产品容易被接受,高端产品无人问津。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风险关系密切。现行的互联网技术中加密技术不完善,病毒的入侵或黑客的恶意攻击,会造成客户金融信息出现破坏或损失。TCP/IP协议的安全性能差,不能在信息的传递和资金的转移过程中进行强有力的风险防范。金融企业的网络化金融产品的设计技术不规范不到位,引发操作缺陷。部分金融机构受设备设施的影响,不能最大化运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的计算机技术脱轨,不能最好的实现产品的营销,影响本企业系统的运行。互联网金融的隐蔽、快速的特性,被不法企业拿来进行洗钱、套现操作,引发洗钱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宏观方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加大立法的力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经营模式等进行明确的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制定法规法律措施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的洗钱、非法避税、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构建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槛进行行政设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内控制度建设和运营规则,保证经营主体的规范。制定详细的、合乎实际的公平交易规则。对交易中出现的电子交易协议、电子交易凭证、数字签名、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制定。法律法规的指定要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相结合,要与外延的拓展主体和行为进行结合,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细节进行法规处理。
2、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明确政府监管思路,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制定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的建设。政府要充分调研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对市场中需要实现政府监管的环节和行为进行监管,监管方式要考虑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过分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分析扩建监管部门增加监管队伍人数,运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实现监管体系的构建,制定对互联网货币交易和流动、金融的统计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等有关的基础性防控措施。将保险制度运用到金融业,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基金的筹集、运作和救助。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预警机制,创新应用先进的数字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全时段、全方位的市场监管。
(二)微观方面
1、技术方面
购置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增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协调性,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对互联网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提高关键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作用,运用国家制定的法规约束行业行为,为客户提供安全、规范的行业服务,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加快金融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法律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等方面提高客户的权益保护,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结束语